发布时间:2022-03-27 02:50:0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篇社会保障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高职女生就业社会保障权益意识淡薄的原因
面对当前高职女生就业保障权益意识淡薄,在就业过程中出现的种种权利受到侵害问题,我们有必要进一步的分析。首先,社会保障知识匮乏是就业权利意识淡薄是根本原因。通过调查发现,只有少数的女生学过有关“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课程,大部分女生表示不清楚学校是否开设这样的课程。有的女生在临毕业前虽然听了有关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的讲座,但也是一知半解,从而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给一些用人单位有机可乘。其次,由于就业的压力,提倡先就业再择业,使到女生只要找到了一份工作,就不管是否合适,更不管是否有“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障,都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再次,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障实施的监督力度不够,监管工作没有落实到位。许多女生以为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只能忍气吞声,担心一旦投诉,会被炒掉失去工作。再其次,学校对女生进行“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宣传教育的关注度不够。大多数学校重视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对毕业生进行就业前的指导,但对就业过程中涉及到的社会保障内容很少,没有引起女生的足够重视,使到日后遇到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应对。
二、解决高职女生就业社会保障权益意识问题的途径
面对高职女生就业保障权利意识淡薄,不懂得维护自身合法就业权利问题,作为高职院校和政府有关部门应该采取相应措施,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首先,进行高职女生社会保障知识知多少的宣传教育。在女生就业、用人单位招聘中改变只注重工资高低、忽视应当享受的社会保险权益的状况。对“五险一金”具体内容要进行详细的讲解,与高职女生权益相关的生育保险更要让她们清楚明白。一位毕业3年的女生说:“生病住院了,才知道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医疗保险。后来结婚生小孩,才知道公司没有为我办理生育保险。当初自己入职时根本没有想到这些”。这位女生的经历很能说明我们在女生中进行社保知识宣传的必要性。同时,我们要让女生认识到:“社保盲”吃亏,学习社保知识迫在眉睫。“试用期内能否享受社保”也是女生的一大盲点,,已经从事2年销售工作的某女生说,自己毕业后的第一份工作是在一家超市做商品推广,工作了2个半月就跳槽,超市说没有干够3个月,只给了2个月工资。”当她再次求职时,别人问及超市是否有为她办理社保时,她一脸茫然。因为她一直以为试用期是没有社保的,要试用期满正式工作用人单位才要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似这种现象,需要我们告知女生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单独放在合同之外,用人单位依法必须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其次,在女生中实现与社会保障法“零距离接触”。目前学校一般都是在就业课程中开设一些有关社保知识内容的讲座,讲理论、讲条文比较多,这种学习方式固然必要,但对于还未走出校门的高职女生来讲,效果不大明显。正如一位女生所反映:除了关于创业、人力资源等课程,对“五险一金”只是略知皮毛。自己想创业,听说企业和员工缴纳的社保费用有不同标准,上网查也不是很理解。所以,学校让社保知识走进校园时,可采用如问答、演示劳动维权的情景模拟,让女生参与其中,用互动的形式给女生普及相关知识,这样更能贴近女生,现场说法,使女生更易接受。再次,在企业招聘中提倡企业主动标识社保。调查发现,高职女生在咨询企业社会保险方面问题时,大多数停留在有无“五险一金”这个层面上,在得到“有”的答案后,她们就满足了。至于企业在“五险一金”缴费的比例是多少这一类更深层次的问题她们很茫然,不会问企业。所以,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大力提倡企业在招工时应该将本单位社会保险方面的权益明确标识出来,主动告知女生缴纳的比例、基数等,使女生清楚明白用人单位的义务。同时,女生本身也要主动关心自己的权益,找工作时在社会保障问题上决不能含糊。只有采取各方面的措施,我们才能真正落实高职女生就业社会保障权。
作者:陆珩单位: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一、中国古代社会保障活动梳理
中国实行系统的社会保障活动最早可追溯到西周时期的“保息六政”政策,据《周礼•地官司徒》记载,周“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赈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这里包括了对幼、老、穷、贫、疾等的多种救济。由于生产力水平限制,中国古代社会保障活动总体上虽然处于低层次水平,但其保障范围却很全面,基本上囊括了近现代社会保障业务的主要内容。
1.老弱保障
基于社会安定需要和“大同”的理念,我国古代扶助老弱以政府扶助形式为主,社会扶助为有力补充。《礼记•月令》提及:“天子布德行惠,命有司发仓廪,赐贫穷,振乏绝,开府库,出币帛,周天下。”为了使社会弱势群体不因自己不幸变得生活无依,从宋代起,我国开始出现了常设的社会性救济机构,使社会救济进一步制度化,北宋创立社会性救济机构养济院、居养院、安济院、福天院等。《宋史•食货志》中记载“道路遇寒僵仆之人及无衣丐者,许送近便居养院,给钱米救济”“,京师旧置东、西福田院,以廪老疾孤穷丐者,其后给钱粟者才二十四人。英宗命增置南、北福田院,并东、西各广官舍,日廪三百人。岁出内藏钱五百万给其费,后易以泗州施利钱,增为八百万”;南宋朱熹在《江西运司养院记》中提及仅南昌延庆、崇和二门外便有多个养济院,安置老病者[3];元代《元史•刑法志》中记载元保留了宋代收养一般的“诸鳏寡孤独,老弱残疾,穷而无告者”的养济院,此外还设有济众院,以收养鳏寡孤独的残疾人为主;《元史•食货志》中提及元世祖中统元年“首诏天下,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天民之无告者也,命所在官司,以粮赡之”;明清以后虽然朝代有所更迭,但这些社会保障机构都保留了下来,《明史•食货志》中记载“初,太祖设养济院收无靠者,月给粮”“,养济院穷民各注籍,无籍者收养蜡烛、幡竿二寺”。
2.贫病救治
为了解决贫困人群没钱治病的燃眉之急,北宋起我国由官府设置收容及医治贫民患病者的救济机构安济坊等,《宋史•食货志》中记载宋崇宁元年“八月,置济坊养贫病者,仍令诸郡具并置”“,安济坊钱米依居养法,医药如旧制”;《元史•百官志》中提及元代在大都设立惠民医局,主要负责给贫病,孤残者施医施药;明清承袭了宋元的贫病救治的旧制,《明史•职官志》记载“洪武三年置惠民药局,府设提领,州县设官医。凡军民之贫病者,给之医药”;《清史稿•圣祖本纪》记载“丁丑,命五城粥厂再展三月,遣太医官三十员分治饥民疾疫”。
3.灾害救助
当遭遇自然灾害侵袭,个人力量是根本无法抵御的,国家如不采取必要的社会保障措施,就可能造成赤地千里,饿殍遍野的惨剧,最终很可能激起人民的强烈反抗,使整个王朝倾覆。因此,中国自古历来十分重视对自然灾害的社会救助,《周礼•地官司徒》记载西周的“荒政”有十二项,其中提到遭遇自然灾害应向灾民发放衣食、钱物等予以救济(散利)、减轻灾区的赋税负担(薄征)、减少对灾区的徭役征发以宽民力(弛力)、开放一些山林川泽等禁地,允许灾民在一定限度内择业、择地谋生(舍禁)等一系列帮助灾民走出困境、恢复生产的措施,两千多年前的救助思想和现代灾害救助有着很多近似的地方,对人类文明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国历代都秉承了这种社会救助思想,如《西汉会要》中记载汉元帝初元元年,关东遭灾,朝廷下旨“岁比灾害,民有菜色,惨淡于心,已诏吏虚仓廪,开府库赈救,赈寒者衣”,《唐书》中也有唐太宗贞观二十二年各地发生水旱灾情,政府贷种粮给灾民以抗灾的记载。
4.军人抚恤
军队是国家政权的主要支柱,对军人及其家属的优待和抚恤,是巩固政权,稳定军队的一项重要的保障性政策。军人抚恤伴随着军人的出现而来,历来为中国古代统治者所重视。《荀子•议兵》中记载战国时魏惠王为了精兵强国,实行免除武卒本户的徭役,田宅不纳税,即使武卒年老退伍,享受的待遇不变;《明史•兵一》中也记载到了洪武十六年诏“士卒战伤,除其籍,赐复三年”,建文元年有诏“笃废残疾者,收养济院,列支衣粮”,指明代对作战伤残的军人给予抚恤,由国家供养残疾军人。
5.死葬相恤
出于统治阶级彰显“仁政”的考虑,北宋元丰年间起政府倡导建立以漏泽园为代表的,由官府设置的贫民公墓,以彰显出王道仁政的德泽。此后历代将此奉为定制,随着佛教思想的兴盛,民间专门从事死者中不得葬掩埋活动的“义”葬更是被视为高尚的行为而悄然施行。《宋史•食货志》记载神宗诏“开封府界僧寺旅寄棺柩,贫不能葬,令畿县各度官不毛地三五顷,听人安厝,命僧主之。葬及三千人以上,度僧一人,三年与紫衣。有紫衣,与师号,更使领事三年,愿复领者听之”;《明史》中还记载“明英宗天顺四年,京师于崇文、宣武、安定、东直、西直、阜城等门外,各置涌泽园一所,以收埋遗骨”。
6.弃婴养育
古代因传统观念、生计所迫的原因,父母丢弃子女的现象时有发生。我国官方收留弃婴最早源自宋代的慈幼局,《宋史•理宗本纪》记载宋理宗给官田五百亩,于临安创建慈幼局,收养遗弃的新生儿,并置乳母喂养,无子女者可来领养。此外,《清史稿》中提及清代雍正皇帝要求将京城广渠门内的育婴堂规制加以完善,号召“捐资为善”并向全国推广,并且规定了养育八十名弃婴及其相应的常平补贴数额。
二、中国古代社会保障活动的借鉴
1.社会保障的发展应与时代背景、生产力发展水平密切联系
我们从古代典籍中可以看到我国古代社会保障思想、活动和当时所处的时代背景联系十分紧密。并且,从长期看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处于日臻完善的过程中。我国古代社会保障思想、活动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发挥着稳定社会、凝聚人心、争取公平、保障民生的积极作用。
2.中国自宋代起由政府倡议
经官民共建起设置齐全,分类明确,管理周密,集生、老、病、死救助于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由于生产力水平限制,尽管当时社会保障能力偏低,但由政府为主要力量,调动民间各方面积极因素,建立起多主体投入、覆盖范围广阔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在古代贫富悬殊的社会群体之间或多或少增添了一缕温暖,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两极分化,通过整合社会资源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3.中国古代社会保障多出于统治阶级维护统治考虑
多为临时性、应对性的救济扶助,缺乏长期持续性。这从反面给与了我们启迪,当今我国社会保障的建设中应以制度形式为社会保障体系长效持续稳定运转提供保证,具体来说是在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和覆盖内涵的同时,有效保障社会资金的来源。
4.社会保障投入的要素、形式应多元化
我们从中国古代典籍中看到古代救济由于制度不完善,为了人为因素对于社会保障的干扰,投入救助的要素除了货币之外形式多样,包括食品、药品、种子、农具、各色日用品等。这样做的好处除了堵塞了制度的漏洞,不给贪腐留下空间外,也直接满足了弱势群体的迫切需要。
作者:新疆大学付宇杰李金叶单位:新疆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新疆大学科研处副处长新疆大学在读研究生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问题产生的根源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较多。总的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体制机制不健全
总体来看,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健全,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建设缺乏全面、科学的规划和充分认识,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定位、人员和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全建立,即使有一些法规,也只是面上的制度较多,缺少具体可操作的实施细则,使得各地区在运用法规制度时随意性大,从而导致农村社会保障运行的效率十分低下,受益群众较少,这进一步增大了农民对农村社会保障相关制度的不信任感。
2传统观念的束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巨大变化,党和政府努力在农村推动建设社会保障事业。但是,受制于传统养儿防老观念的束缚,农村中的农民更愿意依靠子女来养老,家庭在养老中的地位并没有发生根本动摇。同时,在“土地即是保障”传统观念的束缚下,农民把土地既当成一种生产资料,也当成一种生存保障,感觉没有必要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这些传统观念的束缚,使农民缺乏对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热情和支持,再加上各级政府在工作中对农民的宣传和教育的力度不够,致使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处于恶性循环的状态之中。
3城乡二元结构的制约
城乡二元结构包括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二元社会结构。具体表现为城乡经济发展水平悬殊,城乡差距较大。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采用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发展策略,通过各种行政手段将农业剩余转化为工业资本,以工农业产品的不等价交换方式,强制转移农业剩余。导致农村经济发展十分缓慢,农村经济基础很薄弱。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虽然有所发展,但是仍远远落后于城市,形成鲜明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在形成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同时形成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主要表现在户籍制度上,它从制度上将城市与乡村严格分离开来。我国户籍制度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严格控制在2个不同的社会范畴内,两者界限分明,管理严格。同时,国家也重点发展城镇,完善城镇的社会保障事业。这导致了城乡社会保障的巨大差异,使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并存着2个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层次:城镇企事业单位中的就业人员享受着相对较为完善、水平较高的社会保障服务,而农村广大农民除享受民政部门的救济外,享受其他保障救济的非常少。在投入一定的情况下,这种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实际上是以牺牲农民的利益为代价的,国家将本应该平等投向全社会的社会保障资金大部分投向了城市,广大农民却不能享受。城市户籍者拥有从出生、入学、就业、就医和养老保险等一系列优越的福利制度;而拥有农村户口者,则很难或者根本不能享受到这种福利制度。改革开放以来,虽然这种城乡二元结构有所改变,但是农民还是难以享受到和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绝大多数农民依旧被排斥在各项福利待遇和保障之外。这种人为因素和历史积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严重阻碍了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基本思路
1平等主义的理念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建设的重要原则
我国传统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思想的保障对象是国有经济部门的所有劳动者,国家为这些职工提供退休、工伤、医疗、生育等各项保险待遇及福利。而从科学发展观和现代社会保障的观点来看,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是一种不公平的制度。城镇具有相对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却长期不健全、不完善,无论是在社会保障支付水平上,还是在社会保障项目上,农村的社会保障水平与城镇的社会保障水平相比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显然是有失公平的,这与社会保障的理念不相符合。因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应坚持科学发展观中统筹发展的理念,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坚持“平等主义”原则,扩大农村社会保障覆盖的范围,真正做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都应享受到社会保障。同时,这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2发展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建设和完善的基础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理论的第一要义
发展的观点也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因为只有社会发展了,人民现实的生活水平提高了,生活环境改善了,才会有更多的资金和精力投入到社会保障建设上来;没有发展就没有丰富的物质条件做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后盾,没有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建设只能是一句空话,所以科学发展观理论中的第一要义“发展”是农村社会保障建设和完善的基础。因此,应通过发展经济努力改善农村地区的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逐步提高农民群众的科技文化素质,增加积累和增强自我发展的水平,为更好地进行农村社会保障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3以人为本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建设的优秀
以人为本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集中体现,也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建设就是为了农民,为了农村更好更快的发展,逐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实现共同富裕。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最终目标是要将所有的农村人口均纳入被保障的范围,而不依社会地位和职业等划定被保障的范围,以使更多的人从中获益。因此,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应该坚持以农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农民的全面发展和进步作为其优秀内容。
4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落实
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三农”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因此,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三农”问题。在科学发展观理论的指导下,对当前我国“三农”问题的探索和研究发现,当前的“三农”问题之所以十分严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民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仅能化解城乡矛盾,确保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更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因此,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有效的做法是提高农民的待遇和福利水平,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使广大的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从而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促进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对策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和完善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深刻揭示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当前的改革开放进程中,从实际出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以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稳定的发展。
1加快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建设适应
我国工业化与城市化的进程和农村居民大规模非农化与城镇化的现实,分类分层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1.1法律制度方面
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没有完备的立法保障,导致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进展举步维艰。在农村,由于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小病不看、大病挨、重病才往医院抬的情况很常见,农民因病返贫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因此,完善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立法体系,应尽快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及其配套法规,积极建立社会救助机制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包括农民养老社会保险法、农民医疗社会保险法和农村灾害救济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可积极鼓励各地区先行试点,制定相关的法规。在实际中做得好的地区,应当认真总结经验,以便向全国推广。
1.2农村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方面
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前提下,农民失去了土地就等于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我国现行的对失地农民补偿的方式一般是一次性的货币补偿安置,这种方式根本无法保障大多数失地农民的长期稳定生活。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讲,政府应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鼓励农民采取土地入股等形式,参与城镇扩张地带的土地开发,发展以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抵押为特征的土地金融,加快土地开发或增值的进程。同时对取得的土地增值部分,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纳入到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之中,使转出土地的农民在失去土地后,提升土地的养老等功能。
1.3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方面
尽快确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农民工的大病或疾病住院保障制度,建立农民工的紧急救助机制和法律援助制度,积极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努力将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农村进城就业人员,按务工地区同一层次医疗保险的规定就医和享受医疗保险。
1.4农村的社会优抚制度方面
目前,我国城乡各级政府对优抚工作进行了改革和创新,增强了优抚工作的力度,使退伍军人、伤残军人和军人烈属等生活水平总体上有所改善。但是,从整体来看,广大的农村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普遍偏低,部分优抚对象至今还没有完全摆脱贫困,因此,做好农村社会优抚工作十分重要。在实际的工作中,一方面对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可以提供各种形式的实物补偿,另一方面努力为他们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增强社会竞争力。
2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积极采取多种措施
努力提高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实行“基金积累制个人帐户”模式。个人缴费以及集体补助全部计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属于个人所有。个人和集体的缴费共同形成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而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服务费应当由国家财政出资,以便减轻农民的负担。同时,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机构的管理水平,实现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安全、透明和高效。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积极探索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方式和投资利用模式,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利用率,实现保值增值,不断壮大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实力,使农民得到更多实惠。
3增强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力度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的投入严重偏向于城市,因此,在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前提下,农村的社会保障资金更加匮乏。同时,目前的农村合作医疗等实行的是政府补贴与农民自愿参加相结合模式。参加的农民需要按年度缴纳费用,这等于设定了一个费用门槛,使得最贫困的一部分农村居民,必然因为缺乏缴费能力而无法享受到农村合作医疗等福利待遇。因此,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国家应该实行政策倾斜,增加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加大财政支持的力度,提高政府直接投资的比例,减少农民投资的比例。
4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要保障农村社会保障机制的有效运行
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是保证。这其中应该包括建立和完善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督体系。行政监督应以日常监督方式为主,将农村社会保障事务纳入一般工作范畴,发挥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的作用,对农村社保资金发放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充分发挥司法监督的震慑性作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对一些农村社会保障系统的工作人员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司法追究,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和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贪污、挪用和侵占保险基金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还应该积极发挥专家学者、新闻机构和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把监督检查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作者:陶然单位:河海大学
一、当前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发展的现状与困境
(一)制度设计上
制度全覆盖已经实现,但制度间衔接不畅通我国的社会保障是基于1951年《劳动保障条例》建立起来的,主要保障城镇职工,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保障相对缺失。随着2003年新农合的实施、2007年城镇居民医保的建立、2009年新农保的试点推行和2011年城居保的开展,自此公民的基本保障制度在制度层面实现了全覆盖。2014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上迈出了第一步,但居民和职工保障制度仍无法对接。由于在筹资标准、缴费方式上的差异使得制度无法有效衔接,此外,地域分割管理和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导致了异地保障的失效,这对于统筹城乡发展和维护社会生态平衡带来了威胁。
(二)保障水平上
各保障制度水平均有提高,但城乡差异大随着我国近年来的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巨大成就,城镇职工养老金截至2014年已连续10年增长;医疗保障报销比例连续提高,报销范围不断扩大,其中门诊报销也纳入到统筹范围;此外,特殊人群诸如城乡低保、残疾人保障等保障水平都在不断增强。但是从各类保障制度不同保障人群来看,城乡间的保障水平差异仍然比较大,就养老保障来说,与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连续十年上调养老金水平相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显得捉襟见肘;从养老保障的调节机制上来看,城镇职工养老保障水平已随着工资等水平的上涨逐步调整,而农村养老保障水平取决于自身缴费能力和地方政府的补助力度,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严重缺乏张力的,若没有合理的调节机制的指标,未来城乡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有可能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再分配功能和保障社会公平的性能缺失,从而制约了社会生态平衡的形成和维护。
(三)覆盖范围上
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但存在制度空白点从保障人群上看,按照传统的职业性质、户籍区分,目前已经建立起来了由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城镇职工“三驾马车”托起的全民基本保障,据人社部公布的相关数据显示,目前医疗保险覆盖的人群超过了13亿,养老保险覆盖人群达到了8亿多,全民基本保障已基本实现。但是我国的城镇化进程不断加速,伴随着这一进程出现了两大新型社会群体,即“农民工”和“失地农民”,这两大群体的社会保障依然没有妥善解决,大多数的失地农民处于无耕、无保、无岗的状态,自身利益受到了损害,也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同时,“农民工”由于自身工作的流动性大,社会保障难以落实,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状态。这两大社会群体保障的缺失,不仅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阻碍了城镇化进程的发展,也阻碍了社会生态文明的和谐发展。
(四)基金储备上
财政投入力度增强,但资金储备仍有限随着近年来国民经济的发展,政府重视民生的工作越来越强化,中央财政资金用于社会保障事业比重也不断加强,但是在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依然主要依托地方政府投入和农民自身经济能力,而其他各类资金来源如慈善、社会捐赠等又难以落实的农村,加之人口老龄程度的日益严重、通货膨胀的压力、资金缴费的不确定性等因素影响,农村社会保障事业资金储备明显不足。由于社会保障资金储备不足,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发展的目标就难以实现,也会进一步阻碍公平合理有序的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实现。
(五)管理服务上
信息化程度增强,但权属责任难辨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不断增强,在社会保障的管理与服务上,近年来,各地区都已建立社会保障网络信息服务平台,为广大参保者提供了便利,也加强了社会保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率。但随着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目标的推进,制度间出现权责不清的现象日益明显。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管理分散、政出多源,由劳动部、民政、卫生、计生等多个部门管理,相互间不衔接,制度运行不统一,尤其到基层,更是管理权属不清晰,责任难辨,导致了社会保障管理混乱,直接损害了社会资源的再分配,阻碍了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和社会生态的平衡。
二、新时期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发展的完善路径
(一)整合“碎片化”
建立统一的基本社会保障基础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呈现出“碎片化”的特点,所谓的碎片化,不仅包括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居民、农民工等大制度层面的碎片化,也包括各地区、各市区建立起来的地方社会保障税呈现出的碎片化。碎片化的局面使得社会保障的管理成本增大、保障的效率降低,同时,也使得不同制度的管理责任难辨,制度间衔接不畅通,影响城市化进程和社会和谐。因此,需要整合社会保障基础,形成城乡统一的社会基础养老、大病医疗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组成基础社会保障,并实行统一的制度框架,以体现公民权利的公平性,而整合社会保障基础,也应该建立起城乡统一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在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方面,要整合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实行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避免政出多门降低保障效率,同时,设立统一的监督机构,确保社会保障的有序运行;在管理模式方面,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用以支持最低生活保障的国家财政划拨标准应该是统一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的国家责任与个人责任在城乡应该是统一的,在此基础上,由企业或集体经济承担的责任在城乡间可以有所差别;在基金的管理方面,应该有统一的社会保障监督机构对政策的执行和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此外在管理方式上,应实行城乡统一的技术手段与服务方式。
(二)修复“断裂化”
建立梯度的城乡社会保障待遇序列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以职业、户口等特征归属于不同的制度中,各制度的缴费来源、保障标准、管理责任的不同,导致了不同社会保障制度待遇序列的断裂。一方面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关系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间不能够有效衔接,带来社会保障关系的断裂;另一方面城乡居民间的保障水平差异比较大,造成待遇上的断裂。因此,在设计社会保障待遇标准时,应该根据地方政府公共财政承受能力、部门和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以及个人收入承受能力设置合理的梯度待遇标准,同时,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可以随着劳动者的迁移而迁移,以确保个人社会保障能有效转移衔接。
(三)树立“法制化”
促进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目标的实现整体而言,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制性不够强,尤其是农村方面的社会保障政策,大多出自于政府的政策性文件,缺乏法律的有效约束力,因此在推动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方面,往往达不到预期目标。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是战略性目标,是维护整个社会生态平衡的重要保障,需要通过法律的强制性特征来保障目标的实现。尤其是要建立专门的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发展的法律,来确保城市化进程中最为重要的农民工、失地农民、个体经营者等群体社会保障的落实,同时要运用法律手段为新型农民工建立完善的工伤、失业、生育等其他保障措施,逐步实现农工一体化的经济发展,进而促进社会保障的统筹发展,维护整个社会生态系统的平衡。城乡社会保障的差异化存在断裂化、碎片化的发展方式,使得城乡二元结构的矛盾不断凸显,亟需通过统筹规划进行改革,保证社会保障制度利益调节和再分配功能的实现。只有不断整合“碎片化”、修复“断裂化”、树立“法制化”,实现城乡社会保障的统筹发展,形成公平、合理的制度框架,才能更好地调节收入差距,从而发挥社会保障在建立合理有序的分配制度和保障民生方面的作用,推动社会生态持续、平衡发展,实现更加公平、和谐的社会。
作者:张琳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
一、农村社会保障现实困境分析
1.保障力度不充分
首先,应当看到,在当前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保障力度不充分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例如在农村养老保险方面。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险水平较低,相较于当前的物价水平和生活成本来说,远远不能满足正常的生活需求,甚至部分农村地区养老保险几乎不能起到任何保证作用。这一问题也是由于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建设起步较晚造成的,并且由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不足,养老保险交纳水平较低等,都使得养老保险保障力度不充分。
2.老龄化加剧
据我国最新的人口普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1242万人,占总人口的15.5%,65周岁及以上人口13755万人,占总人口的10.1%,老龄化进一步加剧。老龄化现象所带来的直接问题便是土地保障功能的减弱,在农村地区,土地保障是主要的社会保障途径之一,随着老龄化加剧,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丧失了劳动能力。并且从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务农人口数据来看也不容乐观,平均年龄逐年增大,这也进一步减弱了土地保障功能。同时,随着近年来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侵占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性问题,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导致土地保障功能完全丧失。
3.家庭保障功能减弱
在我国农村地区,家庭保障一直以来都是农村地区主要的社会保障方式,养儿防老的家庭观念也根深蒂固,对于新社保的建设造成了一定的阻碍。但是也应当看待,在新时期,随着农村地区家庭结构的变化,家庭保障功能也在不断减弱。当前农村地区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外出务工,产生了大量的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相当一部分农村,老年人的比例已经大大超过了年轻人和中年人的比例。特别是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下,很多家庭只有一个或者连个子女,家庭保障功能减弱已经成为当前农村社会保障中的不争事实,更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现实困境之一。
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措施
1.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力度
首先,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应当加强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力度,例如加强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保障力度。针对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不足和问题,应当积极进行解决,在财政支出方面予以更大的支持,加强养老保险资金管理。将新农合、新社保等养老保险体系纳入到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统筹预算范围内,以此增强资金保障力度。应当看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性问题,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加剧,这一问题所产生的影响也必将更加突出。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重视,在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方面深化改革,从国库中进行集中统筹支付,杜绝该过程中出现的腐败问题,真正做好农村社会保障。
2.大力发展农村经济
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中,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途径,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面临的现实困境来看,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农村经济落后。例如在新社保推行中,基于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难以大幅度提高养老保险缴纳水平,因而也就无法较好的做好养老保险保障。在发展农村经济中,应当大力支持乡镇企业,给予乡镇企业更多的政策扶持,如企业用地、免税等等,增加企业就业人口,这等于引导外出务工人员返乡,解决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也有着积极意义。
3.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治
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法治体系对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也有着重要作用,应当针对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立法,从法律角度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农民向来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通过立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农村设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例如可以在立法中打破传统的户籍制度,应当看到,我国现行的农村户籍制度中还有着诸多不合理指出,尤其是在新时期,农村户籍制度所产生的矛盾和社会问题进一步尖锐,严重阻碍了社会保障的完善。因而从立法角度,改善现有的农村户籍制度,建立更加合理、科学的户籍政策对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有着重要作用。
三、结语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给农村居民带来更好的养老保障,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在我国当前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还面临着一些较为突出的现实困境,如农村社会保障力度不充分、农村社会老龄化加剧、农村地区家庭保障功能减弱等等。因而在晚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应当针对这些困境积极进行解决,加强社会保障力度,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并且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建设。
作者:李立秀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一、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演变的新趋势
1.从国家主义、新自由主义到公民社会模式
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主义,其实质是国家包揽一切,包括社会保障责任。这种理念主张国家是社会保障的价值起点和实际承担者,强调国家在社会财富再分配中的主导地位。国家主义可以有效实现社会保障的法律平等和公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政府和市场的责任边界不够清晰,但却一直得到学界和西方国家的支持。新自由主义认为社会保障责任的承担主体应该是市场和劳动者个人,政府只有在家庭和自由竞争这两个主要福利来源都失灵时才应承担暂时性扶助义务。这种理念主张削减社会福利,政府应着力加强劳动岗位供给,实现贫困者的再就业,以工作代替福利。公民社会模式认为国家应承担社会保障的主要责任,市场和个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这种理念主张走“第三条道路”,倡导国家权力的下放与分权,主张社会保障不能全部依靠市场和个人,但也反对国家对社会保障的包办代替。
2.从“工作福利国家”到“能力建构的福利国家”
上世纪80年代开始,英美等国鼓励人们回到工作中,大力推行“工作福利”。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发展,资本和劳动力频繁出现跨国界的流动,政府依国家权力调控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障的能力不断削弱,西方国家开始注重通过加大教育和培训投资实现劳动就业,采取通过提高劳动者素质确保社会保障制度功能实现的新途径。
3.从“为福利而工作”到“工作有其酬”
从本世纪末到现在的二十多年的时间里,世界范围内的劳动力市场由全职稳定就业向不稳定临时就业和非正规就业转变,“工作贫困”现象日增多。所以,消除“工作贫困”,实现“工作有其酬”成为许多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的主要目标。西方各国纷纷实“行反工作贫困”计划,例如英美等国对低收入的个人和家庭实行“负税制”,澳大利亚和加拿大采取实行家庭补贴制,其他国家则通过税款抵扣或免除部分社会保障税等方式增加劳动者收入。
4.更注重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西方各国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逐渐认识到社会保障制度不仅仅是危机的一种补救措施,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和“减压阀”,它也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经济国家中,社会保障制度及其运行体制和经济增长密不可分。一方面,社会保障运行和改善的前提在于经济持续的增长,“另一方面,现代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本身是造成诸多社会问题的深层原因之一,如失业、贫困、分配不公等等,这些问题的相对普遍化、严重化会妨碍市场经济机制的正常运行,并且也正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产生和发展的经济社会根源。”所以,西方国家开始注重社会保障与储蓄、投资和资本市场的关系,确保社会保障与经济的良性互动。
二、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西方各国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历了近百年,取得了丰富的发展经验。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日益无法和现实相适应。尤其在一些高福利国家,社会保障体制在运行中出现了比较突出的问题和弊端。第一,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高福利政策使得政府公共支出不断加大,国家和企业不堪重负。人们的过高需求无法和经济增长保持同步,西方各国政府近年来普遍出现巨额财政赤字,负债累累甚至面临破产。上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模式加速了社会分化,为了解决民众对福利保障的需求与政府可提供服务之间的矛盾,国家只能靠借钱维持财政,长期寅吃卯粮。第二,过高的社会福利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社会惰性,降低经济运行的效率。由于保障救济水平高,少数失业者宁愿失业也不愿接受工资水平相对较低的就业职位,出现“工作贫困”现象。同时西方国家普遍在收入分配上实行过高的累进税率,造成了实质上的平均主义,从而大大挫伤了人们的工作积极性,对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创新造成障碍。此外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重,西方国家在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持续扩大,医疗保健费用大幅度上升,养老金支出也有增无减。为了平衡财政收支、解决财政困难,政府只得通过加大税收解决难题。而税收负担的加大使得国内一些企业转向国外投资,减少了国内投资,这样就会削弱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在新的形势下,西方国家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纷纷进行制度改革,以期解决社会保障下的财政危机和经济发展平衡问题。
1.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制
为了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巨大养老金缺口,西方各国政府在实施全面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国家、市场和个人三方面主体相结合的多支柱、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商业保险投保补充养老保险或进行养老储蓄,从而降低政府的财政给付压力,提高抗风险能力。以德国为例,它先后实行了两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01年提出优先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强化个人自愿养老保险体系的改革主张,2004年又完善养老金计算体系,通过了延长法定退休年龄解决养老金缺口的财政方案。
2.在社会保障制度中适度引入市场机制
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按照公共物品理论,社会保障原则上应当采取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的原则。因此很多发达国家将市场机制作为社会保障运行管理的重要手段,希望通过市场减少资金浪费,提高运行效率。例如德国将社会保障基金由政府集中垄断管理模式转变为社会力量分散竞争管理模式,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到社会保障项目的运行管理活动中。
3.适应社会经济的新发展变化,不断完善保障项目
上世纪末发达国家面临的社会经济环境发生显著变化,家庭小型化、人类预期寿命延长和老龄化趋势都让各个国家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无家庭成员照料的老人面临的生活护理成为一个必须要解决的社会问题。为此,发达国家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的社会保险制度,将老人护理问题纳入国家和社会共管,对老年人入住社会医疗机构或在家中接受社区护理产生的各种费用由国家给予补贴,既降低政府支出又可保障日常护理待遇的不过分降低。
4.社会保障以普遍性和全民化原则为制度设计的基点
21世纪以来,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改革的总体目标围绕着增收节支、控制成本过快上涨而展开,但这些改革措施都是一些细枝末节性的改变,着重于具体制度的微操作。从总体上来说,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原则并没有改变,仍然坚持社会公平的基本价值取向,以普遍性和全民化为制度基础,强调对所有国民的平等保障。例如日本在2006年医疗保险改革中明确提出“国民皆保险”的基本原则。美国奥巴马医改的目标也明确提出要削减赤字、降低成本,实现全民免费医疗。
三、西方国家养老制度
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借鉴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所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由于经济还不够发达、经济体制尚在转轨中、存在着城市和农村二元经济结构等原因,我国在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还不少。因此,需要我们分析研究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改革经验,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借鉴。从我国社会保障的具体制度上,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逐步改进:
1.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
加快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鼓励商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摸索。我国目前的养老社会保障制度有三个层次,第一层面是政府提供的基础性社会保障,以社会全体成员的基本养老制度为优秀,主要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和强制性缴费。这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基础和优秀。第二个层面是以个人和所在企业公同出资的养老金计划,即职业年金。第三个层面是商业养老保险或储蓄,由个人自己决定购买。可以说,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由国家、社会和个人责任共担的多层次、多渠道的养老保障制度,但远远无法满足养老保险的社会需要。按照目前养老金的计发标准,只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加上个人账户资金,也只有退休前工资的58%,过低的替代率不仅不能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不下降,而且根本无法保障养老所需的医疗、护理等额外费用支出。而即使以目前水平的国家财政给付来说,每年的资金缺口也在1000亿元,未来压力会越来越大,所以当务之急是在保持现有的基础养老金基础上,如何尽快建立企业职业年金制度。目前只有少数国有大型企业和垄断性企业参与到该计划之中,给自己员工办理了企业年金。而广大的民营私企和效益不高的国有企业还没有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对此笔者认为,政府应当企业建立职工年金制度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对职业年金实施减免税收政策,帮助困难企业建立职业年金制度。鼓励个人购买商业补充性养老,对商业银行参与“以房养老”计划进行积极探索,尽快完善目前的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
2.社会保障要依据本国国情量力而行
社会保障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社会保障的水平,必须以社会经济发展发展水平为基础和条件。我们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应该与我国经济的发展水平相一致,不宜盲目一味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在保障对象、保障形式和保障标准上,要充分考虑国家、企业、个人三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和问题的轻重缓急。政府对社会保障的完善要统筹规划,先解决最紧迫的国民生存发展和社会安定问题,再随着经济发展要求慢慢推进。要吸取西方福利国家的教训,避免高福利带来的高赤字、高债务问题。同时要谨记,社会保障支出亦有刚性,易升不宜降,否则就会引起社会的动荡与不满,不利于国家安定有序地发展。
3.加快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
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经济和社会制度,为了保证它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能够顺利实施,促进经济增长,就必须保证它稳定性和规范性。目前,我们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普遍性的基础养老金制度已经建立,全民医疗保障正在逐步推进,以社区为主的社会救助体系初见成效,在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上已取得重大突破。但要看到,目前制度仍然存在着保障水平低、范围覆盖面窄、制度碎片化、社会不同层次的成员权益不平等等内在缺陷,还需要全面优化建设。对此,要尽快从国家层面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兼顾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加大对落后地区省份的倾斜照顾和政策引导。
4.强化对社会保障资金运作的监督力度
严格财务运行管理制度。西方国家的改革历程中突出的一点是推行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同时坚持严格的执行和监督制度,杜绝贪腐现象。然而由于一些国家建立的监督机制过于繁琐,在实际操作中有时难以贯彻到底。有些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开支过度膨胀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监督和约束机制不畅而导致的医疗费用增幅过大。对于我国电视会保障制度改革来说,要吸取西方国家的改革经验,就是加强社会保障资金运作的监督力度和法制化,严格财务运行管理制度,坚决打击社会保障资金被挪用、浪费的现象,切实保证社会保障资金只能用于社会保障目的,专款专用,从而避免重蹈西方国家的覆辙,确保社会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作者:乔煜单位: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
一、社会保障方面的数据分析
(一)最近一年是否去过医院就医
关于最近一年是否去过医院就医这一问题,我们对460份调查问卷进行整理,所得数据显示,最近一年去过医院的老年人有202位,占总人数的44%;最近一年没有去过医院就医的老年人有258位,占总人数的56%。调查发现,到了一定的年纪,人们都会或多或少的有些慢性病,但是他们并不愿意去医院就医,除非病情严重到一定的程度才会选择去医院。所以我们并不能依靠以上数据就说明没去过医院的老年人身体就非常健康,去过医院的老年人身体就不健康,这样分析的结果是片面的。单独这一项也不能作为衡量老年人幸福感的水平,只有将其与去医院的繁琐程度、医疗费用的高低、医院服务质量、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等几项结合起来,才能反映社会保障对老年人幸福感的影响。
(二)医院就医程序繁琐程度
对去医院就医的繁琐程度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调查者中,有38%的老年人认为医院就医程序繁琐,37%的老年人认为就医程序一般,只有16%的老年人认为医院就医程序不繁琐。通过研究发现,长春市老年人认为去医院就医程序繁琐的人数是比较多的。得到这样的结论有很多方面原因的:首先,可能是老人年纪大了,行走不便,面对医院复杂的就医程序无能为力;其次,可能是因为老年人子女少或是子女不在身边,没有人照顾他们的生活;最后,可能是因为去医院的老年人身体都不好,而繁琐的程序可能会加重他们的病情。疾病对于老年人来说是一个大问题,家庭、社会等应该给予老年人更多的关怀和照顾。另外,最重要的是长春市的医疗程序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同时也可以对老年人展开更加人性化的医疗服务。
(三)医院医疗费用
我们将最近一年去过医院的老年人以医院医疗费高低程度来划分,用最近一年去过医院就医的群体作为研究对象。这样更能够充分的说明老年人对如今医院医疗费用的承受力,所得结果比较准确,从而有更强的说服力。调查结果显示,最近一年去过医院的老年人中,有127位老年人认为去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较高,只有14位老年人认为去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低。老年人对医疗费用的接受程度和收入应该有很大关系,基于这种想法,我们用SPSS软件对两者的相关性进行研究分析。分析结果显示,医疗费用的高低和老年人收入水平的t值都通过检验,因此我们认为二者是相关的。为了更加清楚地知道二者之间的交互关系,我们对医疗费用的高低和收入水平进行交叉分析。结果显示,收入在1,000元(包括1,000元)以下的老年人占总人数的26.5%。其中,16.4%的老年人认为医院医疗费用高,只有1.3%的老年人认为医疗费用低;收入在1,001~2,000元(包括2,000元)的老年人占总人数的36.8%。其中,20.5%的老年人认为医院医疗费用高,只有0.2%的老年人认为医院医疗费用低;收入在2,001~3,000元(包括3,000元)的老年人占总人数的18.1%。其中,有7.8%的老年人认为医院医疗费用高,只有1.3%的老年人认为医院医疗费用低;收入在3,000元以上的老年人占总人数的18.6%。其中,9.0%的老年人认为医院医疗费用高,只有0.7%的老年人认为医院医疗费用较低。综上可知,长春市有63.3%的老年人收入在2,000元以下,他们认为医疗费用高的在多数,这样的结果我们是可以理解的。而收入稍高的老年人群中,仍有大部分老年人认为医疗费用高。可见,无论收入高低,长春市老年人总体上对医院医疗费用不太满意,存在收入低、看病贵的社会问题。
(四)医院服务质量
通过整理调查问卷我们发现,有28%的老年人认为医院服务质量好,57%的老年人认为医院服务质量一般,6%的老年人不太了解,只有9%的老年人认为医院服务质量差。总体而言,长春市老年人对医院服务质量还是基本满意的。这也充分说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医疗服务质量得到了显著的提高。
(五)是否拥有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类型及医保覆盖范围
在调查的460位老年人中,有404位老年人拥有医疗保险;其中,有223位老年人属于公费医疗,有181位老年人属于合作医疗。只有56位老年人无医疗保险。这也充分说明长春市老年人的医疗保障还是比较健全的。我们以有医疗保险的404位老年人为研究对象,分析医保覆盖范围是否完整,28%的老年人认为医保覆盖范围较完整,39%的老年人认为医保覆盖范围一般,21%的老年人认为医保覆盖范围不完整,12%的老年人对此不太了解。将拥有公费医疗的老年人和拥有合作医疗的老年人进行对比,可以很明显的发现,公费医疗的覆盖范围比合作医疗的覆盖范围要广,公费医疗的老年人对医保覆盖范围比较满意,而合作医疗的老年人对医保覆盖范围总体上不太满意。我们认为老年人的幸福感和是否拥有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类型有很大的关系。所以,将老年人主观幸福感打分分为四个区间:0~2分定义为不幸福,3~5分定义为不太幸福,6~8分为比较幸福,9~10分为非常幸福。将老年人按公费医疗保险、合作医疗保险、无医疗保险分为三部分,利用SPSS软件做幸福感打分与医疗保险有无及类型的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拟合信息的卡方检验以及原假设系数都为零,备择假设系数都不为零,且概率小于0.05,所以拒绝原假设,认为系数不都为零,模型通过显著性检验。由于显著性概率比较大,所以拟合度较好,模型通过拟合度检验。通过平行性检验可知,零假设规定位置参数在各响应类别中都是相同的,且显著性大于0.05,即接受原假设,所以可以用有序回归对模型进行分析。在对参数估计检验表中的数据结果进行优势比分析,由分析结果显示可知,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公费医疗的优势比为4.014,合作医疗的优势比为1.526,无医疗保险的为参照值。从以上结果可以得知,公费医疗、合作医疗、无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幸福感依次降低。
二、结论
通过调查研究发现,老年人都或多或少的有些慢性病,大多数老年人对待自己疾病的方式是在家靠药物维持,只有当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去医院就医。他们不愿意去医院就医,一是由于去医院程序繁琐;二是去医院就医医疗费用高。在医疗费用方面,长春市老年人普遍存在看病贵的问题。看病贵和老年人的收入有很大关系,收入高的老年人医疗费用接受程度高于收入低的老年人。在医疗保险方面,老年人是否拥有医疗保险以及医疗保险的类型和他们的主观幸福感打分有很大的关系。老年人按公费医疗、合作医疗、无医疗保险的分类幸福感依次明显降低。以上分析结果充分说明,社会保障对老年人幸福感有显著的影响,社会保障满意度高的老年人其幸福感也较高;反之,社会保障满意度低的老年人,其社会保障满意度较低。这也说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促进老年人的幸福感,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是否有效、范围是否广泛、制度是否完善都影响着老年人的幸福感。
三、建议社会保障能够促进老年人的幸福感
那么,怎样才能构建一个能提升老年人幸福感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们研究的关键所在。针对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简化老年人去医院的就医程序。给老年人提供尽量多的人性化的服务,有条件的医院可以提供老年人服务专线,让老年人身边没有人的时候也可以接受更加便捷和人性化的医疗服务。
2、适当降低老年人去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扩大老年人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重点扩大合作医疗人群的医疗覆盖范围。无论是公费医疗还是合作医疗,一定要让老年人老有所医。
3、提高老年人收入水平,包括老年人退休金、社会救济金等。对生活有困难的老年人,国家和社会应给他们提供特殊的医疗照顾。加快建立服务导向型养老保障机制,构建养老保障新观念。致力于通过新的观念,指导养老保障机制的发展。
作者:高瑞丽李波波安佳张荣荣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一、油田社区油田老年管理服务的价值
1.油田社区具有调解家庭矛盾,解决邻里纠纷的价值很多的从事石油工作的老年人群他们退休以后,赋闲在家,无事可做,长时间的孤独和寂寞导致这些老年人群心烦意乱、无聊,所以,当这些老年人群遇到不能顺应自己内心的事情时就会情绪激动,变得暴躁易怒,控制如果不得当,非常容易产生家庭矛盾,甚至还会导致邻居之间产生纠葛矛盾。但是,随着油田社区的建成,可以非常有效的将这些问题统统的化解掉,进而,建成后的油田社区对于避免邻居纠葛矛盾和缓解家庭矛盾起到非常关键的价值。
2.油田社区可以起到聚拢人心的作用对于老年人群而言,当离开工作之后,失去了组织的约束力,很容易出现人心涣散的情况,建成后的油田社区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开展一些老年活动,从而将人心再次的聚拢起来。例如,可以举行老年书画比赛、老年唱歌比赛、老年跳舞比赛等等活动,使得老年人的生活丰富起来,通过这些活动还带动了全民健身,促进老年人对于科学事物的重新认识,摒弃那些违背法律人伦的邪教蛊惑。
3.发挥出政府的主导价值全面改革创新卫生服务体系,积极开展油田社区卫生服务,增强老年人群对于预防疾病的能力,促进老年人群健康化,从而实现宏观大发展战略目标。同时,老年人群卫生服务体系要从根本上转变几个方面,由过去的主要以医院为主的向着社区卫生服务为主的改变。还有是以医疗为主要目的转变为预防为主的方向。还有更高层次的以疾病为优秀的转变为健康为优秀的体系。总而言之,要从根本上,随时随地的关心老年人群的晚年生活。
二、不断完善社会的保障体系,积极推动油田社区老年管理服务的社会化
1.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真正社会化的具体体现国家采取立法的强制性推行的一种企业以外的制度,从而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其中就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企业和劳动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所执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义务。劳动人员和国家制定出的法律条件相互对应,所以,就应该由整个社会体系来为老年患者提供社会保险项目。油田社区可以依据国家对养老保险基金实现收支两条线并进的管理概念,全面推动养老金社会化的进程。医疗保险对于企业有着非常高的依耐性,从过去的劳动保障医疗体系来看,公司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生病时所需要的金钱都必须由公司承担,所以,公司承担的医疗费用就会变得非常高,对于企业自身的发展和盈利构成了损害。公司在体系改革进程中,多数国有企业因为常年亏损,资金链条不稳,所以,就出现了常常拖欠员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现象,最终导致这些退休人员没有办法得到自己应有的医疗保障利益。油田社区应该依据上述状况,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准确的判断出需要实行的原则,这样做的目的,不仅可以使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体系增强,同时,医疗保险制度的全面社会化进程的脚步也加快了。
2.凭借社会各界人士的资源和帮助,实现老年服务管理的社会化老年服务的管理社会化应该依据一定的社会进程来循序渐进的发展,老年退休人员,他们一生绝大部分时间都供职于一家企业,所以,这些老年退休人员对于原公司都会有一种非常深厚的感情,纵然这些老年人群的医疗保险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在绝大部分上都削减了对于原有公司的依赖性,但是这些老年人群在个人感情上依旧离不开公司。公司对于老年退休人员的一切虽然不再有关系,但是还是要对老年退休人员进行一些帮助和慰问。老年服务社会管理化需要社会大众的鼎力支持,油田社区要加强呵护和关心老年退休人员,尽量使得这些退休人员可以安心的过好生命余下的每一天。
3.加快社会服务业以及老年福利设施的建设,为老年人群提供切实可靠的居住条件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类的寿命大大的延长了,社会老龄化的急剧严重,导致家庭照顾老年人群的功能被无限的降低,这个时候,就需要社区为老年人群提供社会保障制度。进而,油田社区要不断的推进社会服务业的发展,对于老年人群的生活各方面要起到关心和照顾,不仅如此,还要满足老年人群的各项基本需求。同时,油田社区还要掌握好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措施,从而对社会医疗资源进行重新定位和制定,将过去单位的医务室和里面的医疗人员转变成社区医疗卫生站,来服务老年人群,不仅如此,还要建立起关于老年人群卫生保健的信息评估和监测机制,定期的开展对于预防老年人疾病研究的工作,定期的组织一些老年文化娱乐活动,从而丰富老年人群的晚年活动。
三、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老年化进程的日益加剧,使得整个社会产生了极其沉重的负担,严重的影响了国家的发展,所以,当下最首要的任务就是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社区老年管理社会化的进程,从而,为社会减轻压力。笔者经过多年的实践研究,主要对于油田社区建成对于社会的良好价值,简单的提出了怎样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制度,从而推动油田社区老年管理服务达到社会化。
作者:李爱玲单位:胜利油田胜南社区聚华物业公司聚华老年站
一、弱势群体有关问题概述
(一)界定弱势群体范围的必要性弱势群体由于具有相对性,在某一时期他们处于弱势地位,在某一时期则可能摆脱了弱势地位。因而,以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权利行使就有了不确定性。比如,下岗职工在刚失去工作岗位走进社会竞争中时,无疑是居于弱势地位的,一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帮扶的对象,但经过再就业或创业,他们大都摆脱了弱势的状态,这时再把他们界定为弱势群体并给予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有限的社会保障资源应当给予最需要的弱势群体。这些群体因为生理或社会原因,处于生存、生活的困境中,不能或者不能主动参与社会生活,是最需要救助的。只有这样的弱势群体,才理应属于社会保障的救济对象。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时时面临着生存、生活的困境,国家应当予以救助。《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这表明在宪法层面,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生存、生活处于困境时,国家和社会应当给予物质帮助;残疾公民因为生理原因处于困境时,国家和社会应当予以救助。但是应当明确的是,并非出现宪法规定的情境就一定要国家和社会予以救助,如果年老而有子女照顾,如果身患疾病而有医保或子女照顾,如果丧失劳动能力但完全可以衣食无虞,则不应当由国家和社会予以救助。国家和社会的救助资源应当给予那些孤独老人、孤儿弃婴等确系无人照顾的对象,这才是社会公平的体现。
(二)弱势群体的生存、生活状态分析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处于困境,时时面临生存、生活的压力,其原因在于他们参与社会生产和分配的能力较弱,经济收入较少或者根本无经济收入。弱势群体的范围很广,基于社会发展的实际,我们重点探讨那些没有劳动能力、无法参与社会生产和社会分配群体的生存状况。
1.孤寡老人的生存状态在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的背景下,孤寡老人是指无配偶、无子女、无人照顾,且年龄超过60周岁,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这一群体中的一少部分被纳入了国家保障的范围,在农村被称为‚五保户,在城市被称为‚三无人员,由民政部门供养。有些人即使受到国家的保障,其生存状态也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以农村孤寡老人为例,按照2010年前的指导标准,乡镇一般都建有敬老院或福利院,配备基本的生活、娱乐设施,孤寡老人由民政部门按每人每年1500元的标准进行供养;不愿意集中供养的,民政部门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地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平均生活水平制定了相应标准,如:北京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自2012年7月起每月领取生活费最少为437元,最多可以领取598元;甘肃自2014年起五保户每人每年供养标准提高到2510元。即使如此,这些标准也是非常低的,在生活支出居高不下的情况下,能否维持一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还成问题,如果再遇到什么重大疾病,这些五保对象的艰难程度可想而知。纳入国家保障范围内的孤寡老人,其生活多少有所保障,而还有许多没有得到供养的孤寡老人,他们的生活情况可能也很艰难。比如,媒体曾报道的某地关于农村五保户只能‚死一个顶一个的新闻,就折射出当前关于孤寡老人这一弱势群体生存、生活困境。
2.孤儿、弃婴的生存状态孤儿、弃婴因为得不到国家社会的救助而处于生存劣境,面临着难以活命的危险。2013年1月4日,河南兰考的一个私人孤儿、弃婴收养场所发生火灾,导致7个孩子死亡,这一悲剧一下子揭开了当前我们国家关于孤儿、弃婴救助抚养社会保障制度极度欠缺的盖子。在谈到孤儿、弃婴的救助抚养问题时,民政部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孤儿人数约有61万,其中政府收养的不到11万,另有50多万则‚流落民间。流落民间的孤儿、弃婴究竟处于什么样的生存、生活状态?各种报道中关于少年儿童流浪、乞讨、盗窃等新闻或许可以告诉我们,孤儿、弃婴的生存状态相当糟糕。更可怕的是,他们当中的有些人被一些犯罪分子或犯罪集团控制,成为他人聚敛财富甚至犯罪的工具。3.残疾人员的生存状态2010年民政部门的数据显示,我国残疾人数量总数在8502万,其中重度残疾2518万人,他们整体生存状态堪忧,在权益保障方面存在很大的缺陷。至2010年,我国共有1000多万残疾人得到了不同形式的社会保障,但还有绝大部分残疾人的保障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全国人大在2008年,国务院在2010年,先后提出了‚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决策,但残疾人社会保障总体状况并未得到根本改善,残疾人在生活、教育、工作等方面依然面临诸多的歧视和不平等待遇,其主要原因在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不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虽然各级政府都有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在政策层面解决了残疾人保障的有关问题,但社会对残疾人的偏见仍相当顽固。
二、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问题
(一)国外对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的确认在社会保障权理论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西方国家‚从摇篮到坟墓的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一直都是世界范围内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参考范本。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其所强调的‚权利本位思想相对应。社会保障制度在二战后迅速发展,许多国家通过立法来确认社会保障制度。《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均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社会保障权问题。《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第25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有着150年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经验的法国明确规定:社会保障是旨在为遭遇各种社会风险事件或情况的个人提供保护的一整套制度。从上述文件和法律实践中可以看出,世界对社会保障权的主体范围有明确的限定:公民在失业、疾病、残疾、守寡、衰老或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国家应当保障他们得到来自国家和社会的福利和救助。
(二)我国宪法对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的规定我国宪法没有明确‚社会保障权的概念,而是用宪法条文确认了公民的社会保障权。1954年宪法第9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1975年宪法第27条规定:‚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1978年宪法第50条规定:‚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逐步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公费医疗和合作医疗事业,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1982年宪法及宪法修正案对公民的社会保障权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这主要体现在宪法第14、33、44、45条。无论是前几部宪法把社会保障权的主体范围限定为劳动者,还是1982年宪法把社会保障权的主体范围扩大到所有公民,国家基本法都明确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成为弱势群体的情况下,国家应当给予其物质上的帮助和救济,这是我们探讨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的宪法基础。
(三)作为宪法权利的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表明,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已经成为为宪法所明确的宪法权利。何谓社会保障权,学者莫衷一是。笔者认为,社会保障权是指公民在遭遇宪法确认的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从国家获取物质帮助以维护自身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权利。这种界定,首先明确了社会保障权的法定性,强调了社会保障权是由法律确认的;其次明确了享有社会保障权的法定前提条件是年老、疾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等宪法所明确的情况;最后是确定了社会保障权的义务主体即国家,国家负有救助弱势群体的义务,应当给予弱势群体物质上的救助。虽然社会保障权是普遍的公民权利,但社会保障权的内容和行使条件却决定了社会保障权对于弱势群体而言才具有现实的意义。弱势群体之所以成为弱势群体,是因为自然或者社会的原因,遭遇了生存、生活困境,如果不能享受社会保障权,得不到来自国家的福利和救济,他们的生存、生活状态就难以根本改变,其弱势地位也难以改变。我们强调社会保障权的宪法权利性质,就是为了解决社会保障权的定位,它不是可有可无的权利,而是事关弱势群体生存、生活的基本权利;不是纸面上的宪法权利,而是实实在在由法律保护和制度保障的基本权利。所以,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能否真正实现,考量着宪法的权威性,考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程度。
三、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的实现途径
(一)建立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公民实现社会保障权的法律基础,是公民享有权利并请求国家履行给付义务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的实现更加依赖于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以及依据法律建立的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
1.我国目前社会保障法律立法概况在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社会救助法是三大主干法律,支撑整个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我国已经于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重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强调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社会福利法是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保障水平较高的社会保障法律,注重保障公民基本的生活需要,同时更注重公民生存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有较多种类的社会福利制度,但是并没有制定综合性的社会福利法,而是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保障残疾人福利;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保障老年人福利等。没有综合性的社会福利法,社会福利制度就缺乏法律依据而难以建立。因此,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有代表提出制定社会福利法的议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此的回应是‚,认真研究代表所提的关于制定社会福利法的建议,待时机成熟时再对制定社会福利法问题进行研究论证。社会救助法是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最直接体现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需要的基础性法律,注重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它是为因遭受自然灾害、重大变故等事件导致生活困顿的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物质救助的法律。第八、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以‚社会救济法为名把社会救助法列入立法规划,2008年8月还了‚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但最终未完成立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把‚社会救助法纳入立法规划。2014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是我国首部社会救助法规,明确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制度,迈出了社会救助立法的一大步,但它只是一部行政法规。
2.关于社会保障立法的思考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有法可依,但公民尤其弱势群体亟需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与此相对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不完善。因此,保障民生,建设法治社会,需要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度,尽快构建起社会保障法律体系。首先,应当对社会保险法予以修订,扩大社会保障范围。《社会保险法》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法》基本实现了其立法指导思想强调的‚广覆盖原则,赋予了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等情况下获取国家救助的权利。但《社会保险法》也明确规定,社会保障支付——无论是基金制还是现收现付制——是以事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金为前提的。从这个角度出发,没有缴纳或者无力缴纳保险金的弱势群体是无法享受社会保障的。比如,就孤儿、弃婴的基本医疗保险而言,无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还是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因为没人为他们负担相应的保险金,他们就享受不到相应的医疗保障。由此来看,弱势群体中的绝大多数是无法得到社会保险保障性支付的,社会保险法所确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他们而言也是无意义的。
因此,国家应当对《社会保险法》进行修订,扩大社会保障范围,不再以‚有职业为前提条件,并且对缴费的规定也应做出明确的修改。弱势群体是最需要社会保障的对象,如果因为缴费问题无法得到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不完备的。我们建议,对于缴费问题,确实有困难的弱势群体,应当由国家承担,给予减免;对于孤儿、弃婴这样的群体,应当由公安部门、民政部门、社保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主动作为,联合行动,及时把他们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妥善解决他们的生存、生活问题。其次,应当加快社会福利法的立法进程。固然西方国家‚从摇篮到坟墓的国家福利制度有它的弊端,但它毕竟为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提供了丰富的物质帮助,可以保障公民保持较好的生存、生活状态。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经验,加快社会福利法的立法进程,建立完备的社会福利制度,确保公民能够‚共享发展的成果。目前,我国尚没有统一的《社会福利法》,只有一些单行的社会福利制度,如教育福利、老年人福利、妇女儿童福利等。应该看到,这些福利制度多依据政策指导,而非法律规定,政策的不稳定性会使相关福利制度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而且单行的社会福利制度的调整对象或者说保障对象具有特定性,这就决定了我国目前的福利制度并不具有普遍性,只针对特定的群体。实际上,社会福利制度应该是全民性、社会性的国家保障制度,它与社会保险不同,应不受职业、收入、缴费的限制,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享受来自于国家的物质利益,国家承担支付的义务。社会福利法是调整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以提供普遍的、全民的社会福利保障为前提,具有普遍性、法定性、国家责任性等特征。所以,制定《社会福利法》,将会极大促进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极大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规范和完善。再次,应当尽快出台社会救助法。我国是一个灾害频发国家,无论是自然灾害或者是人为灾祸,每次灾害都会造成相当大的损失。尽管每次灾害后,国家和地方政府都能够以较快速度展开相应的救助,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救助大多是依据行政命令而展开的,更多体现了政府指令的特征,其弊端就在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依据,从而导致各地的救助行动、救助措施、救助义务、救助标准呈现各自为政的特点,不仅影响国家和地方政府对灾害救助的统一指挥,同时也不利于灾害救助的有效开展。以2008年汶川地震为例,地震发生后,全国各地的救援物资源源不断地运往灾区,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各地救灾车辆在通过公路收费站时受到不同的对待。
这种情况还出现在其后的雅安地震、甘肃泥石流灾害救助行动中。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社会救助法,由其对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社会救助活动进行统一的规范和调整。可喜的是,国家已经《社会救助法(草案)》。根据《社会救助法(草案)》,社会救助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为目的,并且明确救助责任由国家承担,明确了‚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努力难以满足其生存基本需求的公民给予的物质帮助和服务。草案明确了国家实施社会救助的内容包括:专项救助,如最低生活保障等;自然灾害救助、临时救助,如对因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的救助等。同时,草案还明确了社会救助以保障基本生活、鼓励劳动自救、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等基本原则。《社会救助法(草案)》对社会救助做出了统一的规范,明确了责任主体,明确了救助对象和救助范围,是比较全面的。但是,草案没有明确全国性灾害救助的指挥、协调问题,没有规定对政府及机关工作人员履职尽责的全面监督问题,没有规定申请社会救助的法定条件,这有必要在《社会救助法》立法过程中予以完善。总之,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社会救助法是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还包括当前单行的社会保障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等。因此,当前国家需要对诸多单行法律、法规进行清理、整合,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统一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依法建立的、以物质帮助为主要内容的、旨在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水平和发展需要的基本制度。根据宪法第14条的规定,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一系列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最为优秀的应当是社会保险制度;另外,还有农村五供养制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廉租房制度、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针对特定群体的社会优抚制度等。这些制度从不同的角度、对不同的对象给予不同的社会保障,为需要救助的公民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或资金救助,充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能够凭借从国家获得的相应的扶助、救助,妥善应对生存挑战,维持基本生活。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是有缺陷的,突出表现在:一是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把所有公民纳入保障范围,都只是针对某一群体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障;二是社会保障支出水平较低,与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公民实际需求有较大的差距,比如公共体育场所和体育设施建设、贫困地区义务教育保障和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等都不到位;三是基础医疗设施和资源分配不均,如受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影响,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在医生的数量、水平和基本医疗设施配置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四是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到位,导致社保资金被挪占等情况时有发生。因此,社会保障制度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公民的实际需求相适应。国家应当根据社会发展实际和经济发展差异,统一协调,在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上,有效进行资金、资源分配,把有限的资金、资源配置到急需的地区,分配给急需的群体,促进社会公平。根据‚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当以公平性、可持续性、保障性、多层次性为基本原则,充分吸纳社会资源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服务,促进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为公民提供全方位的社会保障。
(三)完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国家应当加强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的建设。《社会保险法》和《社会救助法(草案)》中均应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障法律规定,应当依法给予处分,这是社会保障法律责任的一个方面。
首先,应加强对职能部门的监督。社会保障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义务的履行者主要是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根据法律的规定,当遭受法律规定的情形而成为弱势群体时,公民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国家救济,给予物质帮助。相关部门收到公民申请后应当依法对公民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查明公民是否符合享有社会保障权的法定条件。在审查过程中,相关部门是处于优势地位的,可以说,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能否真正实现,取决于相关工作人员的认定。这种情况就必须设定必要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职能部门的监督。只有把相关职能部门的权力行使完全置于监督机制下,才有可能确保国家的资金、资源分配给真正需要的弱势群体,才能保证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的实现。其次,应当进一步完善并落实法律责任追究制。在这方面要重点强调对职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障法律规定的责任追究。现有社会保障法律规定,对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障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但给予何种处分,处分的幅度多大,都没有明确。《刑法》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对于挪用救灾、优抚、救济等资金的犯罪明确给予刑罚处罚,但这对于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完全落实社会保障法律的规定,给予弱势群体及时、公平的救济,是远远不够的。其原因在于这两类犯罪不能穷尽相关人员可能的违法行为,比如某些机关的不作为或不及时作为,导致弱势群体不能得到救助而加剧生存困境、生活难以为继等情况的发生。这种情况怎么明确法律责任?内部行政处分是难以产生必要的威慑力的。对此,有必要在‚渎职罪中明确相关人员不作为或不及时作为的法律责任。
总之,宪法权利能否真正实现要取决于具体法律是否对其进行具体化的规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已经在宪法中予以明确,成为公民的宪法权利,社会保障法律在立法和实施过程中应当对社会保障权给予充分的肯定和明确,并设定完善的制度,以保障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的实现。立法应当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当与公民的生存、发展需求相适应。只有建立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宪法权利的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才能真正体现。
作者:杨文义单位:河南科技学院
1现阶段我国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相关政策与工作现状
社会保障具有国家建立性、经济福利性和稳定性三个特点。在我国,社会保障应该包含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及医疗保健等几个方面。通过查阅文献资料发现,近几年我国除了颁布过一些行政规章与文件之外,还没有建立起一套较为明确有效的法律制度对运动员退役之后的生活进行法律保障。2002年,为了对运动员退役之后的安置工作进行规范,国家体育总局特别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其目的就是为退役运动员提供一个较好的就业环境和政策方面的保障。在《意见》中,国家体育总局对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就业问题提出了较为宏观的指导意见,并深刻诠释了运动员退役后再就业的重要意义,具体提出了运动员退役后再就业的四条解决办法:首先,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政府的指导作用,真正做好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和再就业工作;其次,不断建立和完善运动员退役之后的保障机制与再就业培训制度,对退役运动员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不断拓宽退役运动员的就业渠道;第三,相关部门要积极创造各种条件,鼓励运动员退役后进行自主择业,并要对进行自主择业的运动员在政策和资金方面提供相应的帮助;最后,加强对在役运动员的文化教育,提高其自身的文化素质,为退役后的就业或进入到高校学习打下坚实的文化基础,同时鼓励运动员退役后进入到高校学习,并通过与高校相关的就业渠道和方向进行就业。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对运动员退役之后的去向和生活,已经有了较高的重视程度,并提出了较为细致的建议和指导,这不仅可以为运动员退役后的生活指引方向,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为运动员的再就业工作提供了政策保障。但另一方面,这类文件虽然能够为退役运动员上学、就业提供一定程度的政策指引与支持,但却没有对此类工作的具体细节做出解释和要求。此外,该文件只是作为针对运动员退役之后安置工作的相关意见下发到了各省的体育局、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行政部门,涉及的范围相对狭窄,因此缺乏强制效力。此后的2003年,国家体育总局又下发了《国家队老运动员、老教练关怀基金实施暂行办法》(体人字[2003]425号),提出那些早期曾在世界大赛中做出过突出贡献的老运动员和教练员,如果在生活、经济上确实存在困难,会在经济方面给予一定帮助。此后,2004年,国务院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又联合了《对部分老运动员、老教练给予医疗照顾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52号),提出了对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获得世界冠军的运动员以及教练员在退休后要给予医疗方面的照顾。与之前相比,这两份文件对退役运动员的生活提供了比较具体的帮助,但针对的对象是那些退役较早的运动员和那些资格较老的教练员,而对现阶段退役运动员的生活并没有多少实质意义上的帮助。2006年,人事部、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了《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其中较为详细地规定了运动员收入分配的具体组成,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运动员的利益。2007年,国家体育总局又分别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优秀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7]391号)和《关于做好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7]410号)。
这两份文件应该是与退役运动员最为密切相关的。在意见中具体提出了对运动员退役后进行再就业的各项保障,对在职业转型的过渡期应该可以受到的政策及资金上的优惠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同时也规定了体育系统相关部门要为运动员进行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帮助运动员获得符合本人特长的职业资格证书,从而进一步拓展了运动员退役后的再就业道路。与之前颁布的几份文件相比,针对运动员退役后的出路和保障,这两份文件的规定显然更加有效。2010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份指导意见中,针对我国现阶段运动员的社会保险工作,给出了较为具体的意见。首先,规定运动员所在单位要按规定对运动员养老、医疗等保险中的相应份额进行缴纳,将运动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其次,运动员所在单位要负责对运动员在比赛和训练中出现的伤病进行医治,并将运动员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予以保障,在特殊情况下要对运动员进行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另外,运动员所在单位在保障运动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还要根据运动员的伤病特点和运动项目的特性,针对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为运动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但这份意见主要针对的是那部分正处在训练、比赛阶段的在役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而对于运动员退役之后的相关保障,以及运动员在退役之后伤病的后续医治、康复,并未给出明确的指示。
2我国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2.1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强制力针对运动员退役之后的保障问题,近年来我国政府多次出台了相关政策。但从客观角度讲,这些政策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行政规章制度只有在相应法律、法规的配合下才能够更好地发挥效力。因此,单纯使用这些规章、办法,来对退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进行规范,必定缺乏稳定性。例如: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6年曾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虽然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况,对运动员退役之后的安置以及保障问题作出了一系列的明确规定,但由于缺乏行政法律效力,各项规定效果不明显。近年来随着我国竞技体育的快速发展,运动员的数量有了大幅度的增长,这也导致我国每年退役运动员的数量激增。由于在我国各个省份针对运动员退役之后的安置、保障工作存在着一定差异,仅仅依靠政策层面上的宏观调控是不够的。在这项工作中,退役运动员应当被作为一个特殊的主体,制订专门法律,切实保障退役运动员的合法权益。
2.2社会保障差异大目前,一些经济状况较好的省份对运动员退役之后的相关政策较为宽松,且明显优越于经济状况一般或较差的省份。例如江苏省自2013年起正式开始实施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五年保障计划,使江苏省的运动员在退役后的五年内,每年都可以享受总额为30万元的综合保险,其中包括意外伤害残疾、重大疾病、住院定额给付等险种。这样的保障措施在我国应属首次,确实有效减少了退役运动员在自主择业过程中的后顾之忧。但另一方面,一些经济状况较差的省份针对运动员退役之后的社会保障措施就显得较为单薄。以北方某省份为例,该省运动员退役之后,除了领取根据自己的训练年限、运动等级、竞赛成绩等相关因素计算得出的退役补偿金和自主择业补偿金之外,再没有其他保障。对于在训练期间出现的伤病,运动员在退役之后也是一次性领取到相应的经济补偿,此后也再没有任何相关的医疗保险。这种运动员退役之后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较大差异,必定会损害一部分运动员的自身权益,在某种程度上对在役运动员参训、参赛的积极性也会产生影响,对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竞技体育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一些省市为了在全运会、奥运会中取得优异成绩,在不断完善运动队设置的同时还努力增加运动员数量。在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形势下,竞技体育的这种快速发展,势必会与我国现有的经济水平及思想观念产生较为明显的矛盾。由于我国的竞技体育事业仍然延续着举国体制,除了足球、篮球等已经开始职业化的项目外,许多运动项目多年来一直是依靠着国家扶持进行发展。因此目前我国针对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经济投入,主要是依靠国家拨款或者企业、个人捐助的形式来实现。而这部分资金的数量与来源,不仅难以满足我国竞技体育事业的总体需要,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不同地区的政府部门对体育事业的关注程度。一般说来,那些比较热门的、职业化程度高的体育项目或行业,容易获得更多的资金投入,并且收获较大的经济利益;而那些非职业化的体育项目,则常常被人们忽视。这是导致运动员在退役之后的社会保障差别较大的又一重要原因。
3我国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存在法律缺陷的原因
3.1针对退役运动员的法制建设不健全在建国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都在积极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但依然存在许多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健全的现象。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前,我国一直效仿前苏联的竞技体育管理模式,将运动员与军人一样划归到由国家统一管理、分配特殊工作人群,我国运动员在退役之后,基本都是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因此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特别针对运动员以及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问题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此期间,我国构建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识还不明确,仅仅是依靠颁布相关的条例、办法、规章等对运动员退役之后保障问题进行规范。1995年《体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体育工作逐步规范。这部法律虽然使我国的体育工作运转更加完善和规范,但确切来说,除了对运动员退役后升学和就业进行了相关规定之外,并没有针对运动员退役之后的社会保障问题做出规定。这种情况应该和我国当时的具体国情,以及我国当时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程度有很大关系。2002年9月,国家体育总局与教育部等多个部门联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这份《意见》虽然对运动员退役之后的安置问题进行了规定,但依旧没有将退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在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建设进程中,迫切需要通过较为完善的法律对人们的行为以及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进行界定和规范。我国退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体系亟需与社会和市场经济同步发展,逐步提高立法层次和法律强制力,在法律层面上对退役运动员进行保护和帮助。
3.2对退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一直以来,我国对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度并不高。人们更多的是对那些精彩的竞技比赛,以及那些光环下的冠军津津乐道,忽略了运动员在竞赛、冠军背后所承受的艰辛。对于那些没有在竞技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就更难引起人们和社会的关注。在“胜者为王”的意识之下,大多数人和社会各界没有对运动员在退役之后的社会保障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我国在近年来的法制建设过程中一直缺乏与退役运动员相关的立法。在这种情况下,运动员退役后的社会保障只有完全依靠政府部门所颁布的行政文件进行规范。由于我国运动员的数量较多,而运动员退役之后的保障工作与各地政府的财政情况以及对体育工作的重视程度有着密切关系,造成不同地区的运动员在退役之后的待遇、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这也进一步说明我国目前在退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中缺乏科学性、稳定性和整体性。
4对完善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具体建议
由于运动员所从事的行业具有较强的特殊性,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很难对运动员退役之后进行有效的保护,因此,对于我国来说,现阶段迅速建立起一套针对退役运动员的科学有效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是十分重要的,这不仅关系到运动员退役之后能否获得较为安定的生活,也对我国体育事业的整体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4.1尽快出台《运动员失业保险法》失业保险是由社会筹集资金,对暂时由于失业而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相应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具有较为明显的强制性。我国在2011年颁布了《社会保险法》,在第五章中对失业保险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并在第四十五条明确了失业的概念,还对失业保险的适用人群范围进行了界定。法条指出,失业前用人单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需求的;凡具备其中一条的失业者就可以领取相应的失业保险金。与其他形式的劳动者相比,我国运动员的情况较为特殊,从某种程度上讲,在我国运动员一旦退役就等同于失业。因此需要借鉴现有的《社会保险法》,更有针对性地制定与退役运动员密切相关的《运动员失业保险法》,当运动员退役之后,由《运动员失业保险法》对其的生活进行保障。在该法中应明确运动员个人在役期间所缴纳失业保险的份额,对需要由运动员所属单位缴纳的部分进行强制性规定。当运动员退役后,截止到其找到其他工作之前,由失业保险对运动员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时规定已经重新就业,或拒绝接受所属单位合理分配的运动员不能获得失业保险补偿。
4.2颁布符合运动员职业特点的《运动员养老保险法》除了《运动员失业保险法》之外,相关部门还应确立与之相对应的《运动员养老保险法》。养老保险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在基本或完全失去社会劳动能力后,养老保险就会开始发挥作用。其目的是为老年人提供可靠的生活来源,保障其基本的生活水平。我国《社会保险法》中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客观上讲,这样的缴费方式对于运动员个人来讲是十分困难的。由于运动员的工作性质较为特殊,许多运动项目都对运动员的年龄有着一定的要求,因此除了那些对体能要求并不高的运动项目之外,很少有运动员能够将自己的专业体育生涯真正持续十五年。这也就意味着,许多运动员在退役之后需要自己全额缴纳个人的养老费用,这对那些在退役之后尚未找到稳定生活来源的运动员来讲是十分困难的。针对这种情况,《运动员养老保险法》应当规定在运动员在役期间,运动员所属单位应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相应份额,在运动员退役后,运动员二次就业的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对其养老保险进行续缴,在运动员缴纳养老保险满十五年后,便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
4.3制订并执行统一的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标准我国各个省份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直接导致不同省份的运动员退役之后的保障工作差异明显,势必会影响到那些经济水平一般或不太好省份的运动员参训、参赛的积极性,往往会造成经济落后地区的高水平运动员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动的现象,从根本上不利于我国竞技体育工作的全面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执行统一的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标准。在构建退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应通过国家立法对各项工作进行统一要求。首先,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运动员,在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过程中,应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进行缴纳。另外,国家还应该对运动员退役后所获得的经济补偿,以及对退役运动员发放的福利、救济,通过宏观手段进行统一调控。这样一来,可以使运动员在退役之后能够统一获得一定程度的保障。而对于那些经济状况较好的地区,在执行了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障标准之后,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给予退役运动员额外的经济奖励或补偿。由国家立法对退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标准进行统一,一方面可以确保各省市在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中的一致性,便于国家在此项工作中的统一规范和管理;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我国针对退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更加规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从根本上保障退役运动员的切身利益。
5结语
运动员退役后的社会保障工作不仅会对运动员参训、参赛的积极性产生影响,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目前我国针对退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还存在着较多的法律问题,相关的文件缺乏强制力,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法律的缺失,是我国运动员退役后的社会保障工作面临的主要阻碍。因此我国迫切需要一套较为完善、有效的法律体系对退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要求和规范,如颁布实施《运动员失业保险法》《运动员养老保险法》通过国家立法执行统一的保障标准等。将退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不仅可以使退役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证,同时也是对我国现有法律的重要完善。
作者:秦剑杰李倩任丽娜刘一潼单位:河北体育学院保定学院石家庄理工职业学院秦皇岛市海港区体育指导中心
一、我国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探究
(一)缺乏公平性,二元制度并存理想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是实现全民无差别无歧视的覆盖,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然而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公平性上有欠考虑,存在着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区别对待的二元结构,从而使得事业单位和企业的退休人员面临这社会保障制度的巨大差别,这不仅违背了公平性原则,还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副作用。资料显示,当前我国事业单位的平均退休金大约是企业的退休人员的两倍,这种明显的差别势必会反映在劳动力市场上,改变就业的导向,从而给人才在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流动造成了阻碍。
(二)社会保障单位话,浪费现象严重作为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我国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因袭传统,采取个人依附单位并由单位或财政承包的方式,这种方式下单位个人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各单位则根据自身发展情况自行安排,因而存在着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显著差别,不公平现象严重。由于各个单位需要自己管理单位员工的社会保障的相关事务,就需要相应的设立相关的机构以及配备一定的人员,会造成大量的重复建设和浪费。
(三)操作过程混乱,监管不力由于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事宜已经交由社会保障部门管理,但相应的审批权还留在人事部门,这就造成了工作中的脱节和矛盾,致使操作过程混乱不已。而另外各省市的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巨大差别包括缴纳的比例口径不一致、缴纳的计数差别等也造成了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执行中的混乱。而这种混乱在实际操作中正好使得某些投机分子有机可乘,一些单位的退休金挪用现象严重,许多退休人员的退休金都出现了迟发、欠发等现象,从根本上说也是由于相关的监管机制的缺乏。
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思路
(一)统筹规划,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基本养老保险的思路是建立起全民统一的养老制度,实现社会基本养老制度的全民参与,在公平的解决社会所有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实现社会成员的自由流动。从范围上来说,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社会基本保障制度改革的一部分,应该进行统筹规划,从短期来看,应该统一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单位保障向社会保障的过渡,从长期来看,应该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实现资金的统收统发,既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原则,又实现了人员流动的效率性。
(二)实现社会保障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由于我国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各地存在显著差异,加上退休金的计算和发放的标准各地不尽相同,个人账户的管理上也存在着显著的区别,致使我国的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止步不前。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实现社会保障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由社会统筹风险,个人激励缴费,不仅可以减轻事业单位的财政压力,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还能有效激励事业单位的效率。
(三)明确部门责任,建立相关监管机制另外还需要成立一个统一的管理部门专门解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各种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较好的承担这个任务。就需要对其的相关责任和权力进行明确的划分,避免工作中出现权责不清的现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该负责相应社会保障制度的年度计划的制定、实施和验收,负责养老金的征收、计算和发放,另外相关审批权也应赋予该部门,从而实现部门权责的一体化。另外,同样重要的是建立起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负责各单位养老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实现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的阳光化。
三、结束语
我国当前的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依赖财政拨款,国家负担沉重、缺乏公平性,二元制度并存、社会保障单位话,浪费现象严重、操作过程混乱,监管不力等问题,改革要从统筹规划,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实现社会保障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明确部门责任,建立相关监管机制等思路出发。
作者:林光明单位:威海市文登区社会保险基金稽查中心
一、新贫困人口以及我国城市新贫困人口问题的危害
我国城市新贫困人口问题的危害我国城市新贫困人口问题会给个人和社会带来许多的危害,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对新贫困人口自身来说,由于城市新贫困人口的购买力较低,使得他们在教育、住房、医疗等方面落后于非贫困人口,导致其生理素质和文化素质较低,社会地位降低。第二,城市新贫困人口在城市人口中的比重较大,而他们的消费水平与消费能力较低,无法使劳动力优势无法得到充分发挥,会影响我国社会生产的增长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第三,城市新贫困人口问题会导致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速度变慢,给城市教育、住房、交通等带来很大的压力,不利于社会的团结和稳定。
二、解决我国城市新贫困人口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与措施
第一,应当注意不断完善我国城市新贫困人口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当前的城市新贫困人口主要是劳动年龄阶段的人口,因此,我们应当注意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使得那些失业的职工不至于因为失业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五个方面,其中,医疗保险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对于保障贫困人口的生活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疾病是导致贫困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但是在我国当前的城市新贫困人口中,只有大约一半的人参加了医疗保险,且新贫困人口所从事的工作大多为煤炭业、建筑业等危险性很强的行业,若受伤得不到及时治疗,就会使整个家庭陷入困境,因此,尤其要注意医疗保险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第二,应当注意不断完善我国城市新贫困人口的社会救助制度。社会救助是帮助贫困人口维持其起码的生存条件,满足贫困人口在教育、健康和社交方面需求的重要手段,完善的城市新贫困人口社会救助制度主要包括经济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救助以及人文精神救助。其中,经济救助可以帮助城市新贫困人口解决基本的生存问题,减轻贫困人口的生产压力,促进社会稳定;教育救助和人文精神救助强调对城市新贫困人口精神需求的关注,体现了对城市新贫困人口的人文关怀,有利于帮助城市新贫困人口克服心理障碍,促进其心理健康;法律救助为城市新贫困人口提供法律援助,有利于维护城市新贫困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第三,应当注意采取积极的措施促进我国城市新贫困人口的就业。经济救助只是使新贫困人口没有后顾之忧的一种手段,它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新贫困人口的贫困问题,要想彻底解决我国的城市新贫困人口问题,我们就必须将就业问题与社会保障制度相结合,帮助城市新贫困人口解决就业问题。例如,可以设立就业培训扶助机构,对城市新贫困人口进行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帮助他们解决其子女的上学问题等。
三、结束语
社会保障主要是指国家对那些由于疾病、灾害、伤残、年老、战争以及失业等导致生活发生困难的公民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以维持公民的生活质量,保障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安全的一种制度。为了解决我国城市新贫困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我们应当注意不断完善我国城市新贫困人口的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促进我国城市新贫困人口的就业,解决我国城市新贫困人口问题。
作者:于金光单位:威海市文登区财政局
一、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差异及原因
1.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我国二元经济导致二元社会保障。大部分的农村地区的居民都是自己负担为主,国家财政扶持为辅,而城市的发展水平高,大多数社会保障是由企业支付、自己支付和国家三方来承担;资金运作方式也大有不同,城市的是实行的现收现付制度,农村的社会保障则是采取的完全积累制。可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导致了城乡间的社会保障相差甚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几个重点着手,在很多方面如工伤、失业、生育等等,但尚未形成规范性文件。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上也存在严重的随意性,缺乏合理的目标定位,相对于城镇来说,政府的扶持力度可以是还是远远不够的。
2.我国城乡社会保障的水平比较。从城乡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来看,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2010年全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收入的总额为11110亿元,财政补助的养老保险1954亿元,加起来的自己一共是有13064亿元,个人、企业、政府的筹资比例依次分别为24.4%、61.0%、14.6%。2010年新农保基金收入453亿元。个人、政府和集体的筹资比例依次为49.7%、50.3%,其中个人缴费有225亿元。虽然新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转变为“政府补贴、个人缴纳、集体补助”,但比较得出城镇地区的居民个人缴费比例24.4%远远小于农村地区的居民个人缴费比例49.7%。
3.城乡人均收入差距大。随着我国普遍居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间收入差距越来越大,贫富差距也在扩大。我国基尼系数居高不下,少数人掌握大量财富。城乡实际收入和福利之间差距接近6:1,相当于城乡平均20年的收入增长距离,导致入城打工者社会保障得不到及时解决。若能很好解决这些困扰和阻碍的问题,城镇中的社会保障才得以更好的发展。
二、完善我国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对策建议
1.创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不论社会成员的职业和身份是什么,只要他们有能力向社会尽了承担未来社会保障的责任和义务,他便应同样享受这个社会给予的各类保障。
2.完善城乡收入分配格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大、地区间收入差距大、行业工资差距大,城乡之间明显的收入差距的两极分化,同时导致了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两极化。缩小城乡之间收入差距,确保低收入居民和农村地区人民的基本生活和基本的社会保障,并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
3.推动城乡产业互动发展。提升农村经济实力,推动农村地区发展,其社会保障能力也会随之上升。要实现城乡产业聚集和融合,形成城乡一体的产业组织体系,使农村的工业化融入全国的工业进程中去,可以在农村建设具有特色的产业园区和开发区,发挥农村优势,促进农村工业园区建设与发展,能实现城乡劳动力互补发展。
4.城乡财税金融制度进行创新。对我国的税费进行创新性的改革,借助我国的国家税收,利用收入分配的手段来对我国城乡的财税金融制度进行创新,实现建立城乡平等和城乡统一的财税金融制度。实现统筹城乡财政,可以利用政府在财政预算、专项资金补助、债务管理、政府决算等等来保障一些偏远穷困农村地区人民的权利。
作者:刘战平尤晓芹
一、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个人档案管理的问题
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个人档案由来已久,对社会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但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进步,个人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缺乏现代化的管理,内部的的组织制度、人员素质等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这些都是新时期个人档案管理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一)监管组织待完善,人员素质待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个人档案管理的内部监管能力有待提高,业务量大、任务重的工作特点,直接导致了内部监管组织的漏洞。此外,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也是管理工作中的严重问题,由于档案管理工作的特性,往往会出现正式职工编制不足,一人身兼数职的现象,有的工作人员尚未取得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书,难以保证个人档案管理的工作质量,进而造成一些错误和问题,严重影响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稳步发展。(二)信息化建设滞后,办公效率较低下现如今,网络早已渗透到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且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与促进作用,大大提高了现代办公的效率跟质量,然而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个人档案管理工作中,信息化的运用尚未完全普及和完善,管理的系统信息无法共享,难以及时核实个人的相关信息,导致各种社会保障基金问题难以预防和查处,例如重复领取、漏报、瞒报等,不利于社会保障工作的合理有序进行,加上缺乏信息化处理,办公效率低下,大量工作积压,导致许多信息的不大及时处理,大大阻碍了个人档案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个人档案管理的发展策略
为促进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个人档案管理适应时展的要求,适应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生活标准,需要正式个人档案管理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细致分析,从中把握问题的实质并采取相应的发展策略,只有如此,才能促进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提高,保证社会保障的质量,让个人档案管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一)提高档案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个人档案管理要求工作人员有着扎实的档案管理的理论知识,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拥有高度的责任感、职业道德以及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加强思想教育,充分认识到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和实际意义,增强自身责任感荣誉感,提高工作效率,档案人员还要掌握并熟练运用数字化、信息化技术,努力使自己具备信息知识和网络文化知识,通过教育培训、学习交流等形式,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一支业务素质过硬、工作作风优良的档案管理团队。
(二)加强个人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建立一套系统全面、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内部管理制度,如登记、统计、考核、评估、奖励制度等,明确具体的责任制度,责任到人,科学设置业务科室和职责岗位,坚持政务公开,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形成严格高效、统一规范的业务程序,加大监督力度,全方位监督管理,定期对个人档案管理进行审查,严肃处理违法乱纪行为,切实增强档案管理监督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不断学习,吸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教训,及时调整不合时宜的规章制度,确保业务工作与时俱进,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个人档案真正服务于民。
(三)建立现代化档案管理模式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个人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发挥网络监督的作用,建立现代化的档案管理模式。树立档案现代化管理的意识,加深对先进档案管理知识和方法的学习,掌握先进的个人档案管理技能,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利用先进的现代化技术整理档案,注重对网络、对计算机的使用,使个人档案管理数据化、信息化,发挥信息化优势,方便管理和监督,提高工作效率,改变传统复杂繁琐、费时费力的工作状态,既避免了人员分配不准的现象,有降低了人为因素对档案管理带来的影响。
三、结语
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人口基数大、总量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一直是社会发展的重点,社会保障工作更是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高度重视,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个人档案管理正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对其存在的不足之处深入分析,并加以解决,有利于档案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促进民生,保证广大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推动现代化建设更好地开展。
作者:王文芳单位: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
一、社会保障的行政法定位及变化
从行政法角度入手分析,社会保障与民众息息相关,是人们社会生活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唯有好的社会保障制度,人们才能够过上真正的幸福生活,而实际上,在社会保障问题处理过程中,政府则担任了十分重要的角色,是人们社会保障生活的重要保证。随着学界行政法理念的不断发展,文明执法理念已经逐渐深入人心,获得了人们的普遍赞同,其中较为重要的行政执法理念有行政服务理念、保障社会人权理论等等,由于法律与权利意识的角色,人们开始关注自身的权利,政府在执法过程中受到了人们的广泛监督,这要求政府有着更好的执政能力,尤其是在社会保障领域,该理念也带动了其发展。
(一)行政职权外延扩张影响政府职能定位行政消极行为一度为人们所认可,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即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要求。人们认为在消极行政中,人们可以获得更多对自由,权利受到更少的限制,按照自己的意愿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不管是经济方面的还是家庭方面。但是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执政理念开始出现不合理的地方,与社会生活出现相互违背之处。其中较为明显的问题便是我国社会较大的贫富差异,其直接的原因是市场经济的过度自由化,使得人们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放任不管,继续任由贫富差距扩大,将会导致更多的社会问题,不公平不正义的情况也将会越来越多。出于维护公平的目的,政府需要采取一定的行为,从而使社会和谐稳定,这也是政府的重要职能所在。当政府面临社会问题时,不应当持回避态度,而应当采取一定行为积极予以处理,才能够保证更多人的利益,保证社会的公平政府,符合百姓的心愿,通过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从而避免贫富两极化。从政府角度来看,在政府各项职责中,公民生存与发展权利的保障是其中较为重要的一项,将以往的消极行政理念进行转化,意味着在今后的执政过程中,行政部门的权力越来越大,能够触及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面,比如资源分配、风险化解、市场矫正等等。
(二)行政职能变化影响行政行为方式财富的创造者是民众,而政府建立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也是对人们创造社会的财富。更多时候,政府在行政过程中,需要体现其自身的服务特性,而不仅仅是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等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行政给付的行为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行政行为,已经成为了一种越来越重要的服务方式,为了监督政府在行政给付过程中,可以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不突破法规底线,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相关法律法规也对政府行政过程中的相关行为予以规制,希望能够保障公民的社会权益。
二、行政干扰社会保障引发的问题
(一)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引发社会风险著名学者厄斯特•福斯多夫曾有观点,他认为国家需要为人们的生存与发展予以照顾,其目的在于维持国家与社会的稳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里的保障同行政给付的相关内涵有相似之处。即政府需要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建立,应当被归为防控社会风险一类,其目的也是为了保证人们的生存与发展的权利。在社会保障过程中,政府承担着重要职责,其职责在于不断维持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目前为止,城市的现代化不断加快,社会资源也开始逐渐减少起来,政府在该过程中,需要对相关领域进行干预,进而保证社会保障工作能够有效进行下去。
(二)政府在资源配置中承担给付角色社会财富是人们共同创造的,即社会财富是公共财产,而其享有者是民众。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其维护者政府便是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进而达到整合的目的。维护社会公平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该分配行为与社会公平十分相关,该行为在整合过程中涉及到很多群体的利益,在利益的调配过程中,需要考虑都很多方。而行政权力的介入能够很好缓解各方的矛盾,介入方式主要表现在行政保障机构的设立等,不管是在行政立法还是在行政执法方面,都应当执行相关制度,对制度中,政府的职责以及其他内容进行相关的变革。比如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过程中,需要筹措资金或者使用资金,此时就需要政府出面应付。同时社会保障体系还有很多方面需要进行完善,政府对这方面的干预还处于一种扩大的趋势。
三、社会保障的行政权力规制
现代国家在对社会进行治理的过程中,认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其中较为重要的一项职责。与此同时,政府应当不断扩大其行政职能,以便更好的进行社会管理。从这个角度看,笔者认为行政权力在扩大过程中,如果不加以限制,会突破一定的底线,因此在社会保障问题上,通过法律途径对行政权力进行限制有必要。因为假如行政权力过度干涉社会保障,有可能会造成两种社会后果,一是由于部分民众会因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存在,工作积极性有所下降,二是社会保障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可以会侵害部分民众的权利。总而言之,如果社会保障行政权力不能够得到限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运行将会存在很多障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应当对该权力进行有效限制。
(一)遵循依法行政原则首先,坚持法律保留原则。著名学者奥托迈耶曾对该原则进行重点阐述,需要排除行政自行作用,当然排除的范围需要进行限定。政府在行政过程中,处理社会保障问题,应当对其权力界限进行划定。政府在履行责任时,不能够认为是国家在履行责任,当其履行相应行政行为时,需要对行政职责的相应空间予以认定,同时还应当规定部分事项,行政权力不能够介入。其次,坚持程序正当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保证行政执法制度,同时还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在保证程序公正的过程中,要对实体公正予以兼顾。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是政府的职责所在,而公平公正的程序原则也不能够忽略。比如我国廉租房制度由于在程序上存在一些问题,在运行过程中就引发了不少问题,从而导致了不少社会矛盾。可见,对于一些特定的行政给付,如果不能够在比较完善的制度下进行规范,将会妨碍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运行。最后,要坚持社会公平原则,公平与效率是法律的重要价值,也是人们创造并分配社会财富的重要标准。社会保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存与发展,而最重要的手段是使处于弱势的民众重新回到市场竞争中。此时,在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过程中,需要对相应的激励制度予以保障,同时更应当对社会财富予以分配,这也是最重要的价值原则。
(二)防范行政权异化在行政执政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的道德与法律意识总是行政公平与效率的重要保证,而社会保障行政权力同样如此。除此之外,还应当防止社会保障行政权力的滥用,可以通过权利对权力进行约束。此时需要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对公民的权利类型与内容予以明确阐述,比如知情权、程序公平权以及异议权等等。同时发挥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监督力量,比如行政监察机关、新闻媒体以及司法部门等等,从而保障社会保障行政权力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同时通过合法合理的行政程序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使其建立在合法、公平以及公正的基础之上。
四、结语
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实施是解决社会保障问题的根本,而社会保障问题涉及到广大群众,与他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息息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者是行政机关,从这个角度来说,行政机关的实施效果直接同人们的生存与发展权相关。在本文中,笔者运用历史分析法,阐述社会保障问题在行政法中的定位及变化,提出目前最优的行政执法观念。在此基础上,笔者继续探讨如何让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以保障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实施,主要从两个方面阐述:一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坚守;二是防范行政权的异化。社会保障制度民众的幸福相关,是人们生活中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目前为止,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以及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不管怎样,政府在执行其行政权力时,应当以维护人民的权利作为重要宗旨,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承担起自己的行政职能。
作者:王梦凯单位:贵州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