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3-27 03:51:4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篇养老保险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建立个人账户养老金增长机制的需求
1、有利于提高城乡居民缴费积极性。
新农保自2009年实施。五年来,个人账户养老金从没调增过,根本没有保值的作用。有人说政府调增了基础养老金,笔者认为这是两回事。基础养老金账户的功能在于保障生存底线公平,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作用是在基础养老金基础上提高养老水平。要提高养老水平,必定要在个人账户上做文章,而个人账户养老金没有增长机制,就难以调动老百姓的缴费积极性。现在绝大部分人不拒绝缴费,但只选择最低档次,只是为了取得日后领取政府基础养老金的资格。
2、有利于实现社保部分待遇的增长。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增长,撇开公务员及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谈,单和企业退休人员比,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现了“十连增”,每年人均10%的增长,其净增额少的也有100元/人左右。我国在目前情况下因为分工和险种的不同,有差距本无可厚非,但差距太大,与基本的财政公平原则相距太远,显失公平。
3、有利于淡化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
从整个社会层面上来看,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群的经济条件要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要好,如果循轨现行制度一直这样下去,容易形成“马太效应”,自古不患寡而患不均,长此以往,势必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建立完善个人账户管理增长机制的对策
1.加大财政投入。
各级政府在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上也一直在探索、完善,现在采取的是以政府补贴的惠民政策替代建立增长机制,笔者认为应给予个人账户养老金调增机制。政府相关部门测算一个调增比例,以所缴保费为基数,缴得多的调资额度自然就高。这样既能提高保障水平,又能激发城乡居民缴纳保费的积极性。但这就需要政府拿钱出来再补贴,从目前保障水平来看,政府增加投入是趋势,只是以什么样的方式补贴的问题。
2.改既补“进口”又补“出口”为只补“出口”。
“进口”是指根据所缴保险费的多少政府给予不同的补贴;“出口”是指基础养老金。退而求其次,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涉及的面广人多,所需资金非常可观,如果调增个人账户养老金难以实施的话,建议改变补贴方式。因为老百姓看问题都比较直观,每年“进口”补贴几十元钱政策效果体现不明显,建议将“进口”补贴的钱改用在“出口”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调增上,以解决因领取待遇不变而缴费热情不高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城乡居民的养老水平,保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持续发展。
作者:陈晔楠 单位:江苏省如东县曹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一、电子政务在机关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中的现状
电子政务从字面意义上讲,就是把政务实现电子化。具体来说,“电子政务”是指公共管理部门应用现代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将管理和服务等一项项具体业务通过网络技术进行集成,在互联网上实现工作流程和组织结构的优化重组,超越时间、空间与部门分隔的限制,全方卫的、有效地向社会提供优质、规范、透明的管理和服务。由于我国对于电子政务的接触较晚,因此电子政务在机关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中应用的较少,有些偏远地方甚至没有应用。电子政务在机关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中的应用主要是利用计算机和网络,人事人员能够坐在自己的办公室中处理一些新增在职参保人员,养老关系接续、停保,养老保险关系从外社保机构转入,从本社保机构转出的养老保险关系以及新增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等业务。
二、电子政务在机关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中存在的问题
1.对电子政务在机关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中的应用地位认识不足,其管理体系在地域间也存在在差异。
虽然国家的一些文件中提出了要加快政府行政管理信息化的步伐,但是没有明确“电子商务”的概念,更没有提出电子政务在机关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中的应用。因此,政府或机关对于电子政务在机关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中的应用缺乏系统化及其在信息化建设中的地位认识,对于如何实施及扩大电子政务在机关养老保险业务中的应用的认识差异很大,群众们更是不知道电子业务是什么东西。而且在一些地区电子政务虽然应用在了机关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中,但是其组织机构不健全,而且地区与地区之间的信息处理体系缺乏统一规划、缺乏统一标准。
2.电子政务在机关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中存在重硬件建设、轻人员素质教育的问题
在机关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中的电子政务工程的建设中,机关往往重点加大对硬件资源的投入,而对人事人员的素质知识教育的投入比例普遍偏低。由于我国对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较晚,我国的人事人员的整体素质较差:一是对计算机的操作技能普遍较差,还有就是对于一些年龄较大的人事人员几乎不会使用计算机;二是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严重匮乏;三是对于电子政务方面的培训很少,无法满足电子政务在机关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中应用的需要。某些机关片面响应国家号召,加大硬件投入,追求高性能配置,形成的资源能力远远超过实际应用的需求。而这些工作人员的知识得不到充实和及时的更新,虽然国家电子政务应用得到了发展,但是在这些地方还显得相对落后。这就会形成一定的资源浪费,人事人员的素质知识有限,即使有再高的配置到了他们手中也发挥不出应有的性能。
3.电子政务在机关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中存在“作秀”问题,并且业务死板不切实际
首先,目前国家重点对电子政务的建设,对其明确细化,加强对国家各个部门的电子化。一些地区片面相应国家政策,应付领导检查,虽然在机关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中投入了电子政务,但是其只是在做秀,表面看来他们是通过电子政务处理机关养老保险业务,但其实他们仍旧走以前的老路,这些硬件设施只是个摆设。其次,一些地区的机关在引进机关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中的电子政务时,一切生搬硬套,看到别的地区在养老保险业务中的电子政务实行的特别好,就一切拿过来就用,也不去考察一下实行的条件,本来挺简单的流程,到了自己这个地区就变得流程复杂,办起事来不是托后腿就是办的不合适,这样就会使本来目的是简单化、明了化的电子政务养老保险业务变得死板、不和人意。
三、如何提高电子政务在机关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中的应用
1.加强电子政务在机关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中应用的地位认识,并对于电子政务体制进行统一化、规范化。
首先,我国的信息化程度还比较低,这就要求我们国家要以政府为主导,推动整个社会的信息化发展。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不同,关注的服务需求也不相同,这就需要各地政务根据地区特点和发展现状做好电子政务的宣传和建设。加大对电子政务运行模式的宣传力度,让每个参保人员都切身感受到信息网络的便利,积极营销网络服务,不断向参保人员展示高新技术在养老保险业务中的应用。还应该通过丰富服务手段,将电话、手机、电视等多终端接入,为不能上网的人员提供了解信息、参与业务办理的途径。鼓励公众选用新的办理方式,使其切身感受到通过电子政务办理养老保险业务确实比传统程序要更方便、更快捷[3]。其次,对于电子政务体制在地区之间的差异,需要国家机关制定相应的体制,对各个机关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中应用电子政务的部门进行调制,加强其通用性。另外,需要人事人员适时的对电子政务的一些体制进行更新,满足多个地区的需要,这样就保证了电子政务体制的同用性。
2.对于电子政务在机关养老保险业务中的应用,不仅要加强硬件建设还要加强人事人员的素质知识建设。
要发展电子政务在机关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中的应用,对于一些硬件建设是前提是基础,政府要加大对地区计算机以及网络的投入。而对于人事人员不仅要具备政策业务水平,同时更要具备计算机的操作以及网络应用的技能。因此,要加强人事人员的素质教育,多进行一些培训,并对人事人员进行一些适时的考核。人事人员的知识也要得到适时的更新,对于一些陈旧迂腐的能舍就舍,毕竟时代正在变话,信息正在发展,时刻保证最新的信息和知识。这样电子政务在机关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中的应用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
3.从实际出发引进电子政务在机关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中的应用。
首先,电子政务是要基于“客户导向”的理念,彰显“以民为本”的思想。这就要求工作人员从公众的角度出发为公民提供优质、高效、透明、快捷的信息和服务,并不是为了向领导“作秀”,因此要不仅加强硬件建设还要更好的加以利用,达到为人民服务,实现更方便、更快捷的服务。其次,电子政务在机关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中的应用应该根据当地的情况实行有特色的引用,不要生搬硬套,在引进的同时对当地的情况进行考察探究,制定一定的可行方案,拓展对电子政务的视觉空间,以更富战略的眼光来把握电子政务建设,立足于技术运用与管理变革结合的高度,树立新的观念、建立新的法规、开创新的局面,这样才能形成地区有特色的电子政务,以至于更方便、更快捷的处理机关养老保险业务。
1双轨制弊端
1.1违背公平与效率原则
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金的不同轨,直接导致了两者之间待遇的云泥之别。企业退休的职工,其所能领取的退休金由在职时个人和单位的缴费额确定,一般为退休时工资的三分之一左右。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甚至达90%,且其在职期间无需缴纳保险费。双轨制在统筹方法、支付渠道和标准方面的差异违背了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反映了同一劳动下收入再分配的差异,不利于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阻碍了养老保险制度的长远发展。
1.2将养老保险对象划分为不同群体,妨碍劳动力自由流动
现行的养老保险体系将退休金划分为三六九等,不同群体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同,退休金待遇悬殊。数据显示,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每个月平均是企业退休职工的1.8倍左右,机关是2.1倍左右。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导致两者之间待遇平衡衔接难以实现,若一个职工从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那么他之前在企业工作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相当于白交;若从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他之前没有缴纳过养老保险费,退休金领取成问题。如此,给岗位间劳动力的自由流动造成很大障碍,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1.3违背社会保险互助共济原则
互助共济原则在社会保险基金方面的作用尤为突出。例如所有投保人都按同一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高收入者多缴费,低收入者少缴费,构成了统一的养老保险基金,大家共同享有养老保险金带来的福利,体现了互助共济原则。双轨制体制下,企业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领取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无需缴纳养老保险费,却领取比企业职工更多的养老金。这不利于互助共济原则的践行和养老金缺口问题的解决。
2并轨困难和阻碍
2.1我国养老保险立法工作不完善
随着现代化进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现有的养老金双轨制模式受到了挑战,养老保险相关立法不完善问题也凸显出来。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养老保险制度难以制定、实施和调整,养老金并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因为没有完善的法律约束难以得到很好解决。
2.2并轨前后机关企事业单位待遇平衡衔接问题
双轨制的长期存在引发了社会矛盾,不利于促进社会公平。从我国国情出发,解决“双轨制”问题为重中之重。现今存在的不同的养老金制度,由于各自的缴费标准、配套基金、领取标准不统一,实现并轨困难重重。并轨后如何将职工过渡到新的养老金制度体制下,如何实现前后退休金待遇平衡衔接,是一大难题。
2.3机关事业单位并轨后利益受损,主观抵制改革
在双轨制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职时不用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后养老金由国家财政支付,退休金水平接近在职工资,福利待遇相当之高。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向企业靠拢,福利待遇将不如从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难免产生抵触情绪。有关部分执行并轨改革相关法律政策、方案制定实施和政策调整等相关工作时,若人员主观抵制,则不利于改革的顺利进行。
3借鉴国际经验
我国现行的养老金双轨制下,公务员有专门的退休金制度。人口老龄化加剧,财政压力加大。现行制度阻碍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不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引发社会矛盾。因此,养老金并轨乃大势所趋,至于如何并轨,效仿国际惯例,与国际接轨对我国养老制度的改革有重大的借鉴意义。我国可借鉴国际经验,把养老金分成“基础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由国家按同一标准统一筹集、统一支付;职业年金则由个人缴费,与职业挂钩。例如日本,在基本养老金方面统一,在职业年金方面独立。20世纪50年代,日本养老保险体系由公共部门的共济养老保险和私营部门的厚生养老保险组成,20世纪60年代建立覆盖弱势群体的国民养老保险,形成了名副其实的三轨制。20世纪70年代多轨制的弊端显露出来,国民抱怨养老金制度不公平,财政陷入困窘局面,80年代日本政府实行了养老金制度改革。原来覆盖弱势群体的国民养老保险逐渐演变为国民普遍年金,海运、铁路、电信三大行业归入厚生养老保险,形成了国民年金、收入关联金、职业年金三足鼎立的格局。这种部分独立、部分统一的制度不仅体现了公平性,还能体现职业差异性。
4并轨思路及建议
4.1注重顶层设计
现行养老金制度风险大,不可持续,亟待做好养老金制度改革顶层设计,调整法规政策,优化制度安排,实现养老金制度可持续发展。顶层设计要兼顾全局性、系统性和战略性。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指出顶层设计的方向是“三个联动”。践行好“三个联动”即事业单位和公务员养老制度一起改革,避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产生差距心理,互相攀比;事业单位三大类别统一行动,切忌事业单位内部分为三六九等,削弱养老金制度改革效力;兼顾事业单位改革和职业年金的建设,实现机关企事业单位并轨。为保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减小改革阻力,增设职业年金很有必要。
4.2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
为了保证养老金制度改革前后待遇平衡衔接问题,针对不同对象应采取不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养老金计发对象可分为“老人”“中人”和“新人”,老人是制度改革之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中人是改革之前参加工作,并轨后退休的人;新人是制度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新旧制度衔接过渡之时,对老人可按旧制度计发养老金;对新人则按新制度计发,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中人除按新制度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还应补助一定的过渡性养老金。
4.3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并行设计
基本养老金由政府主办,国家强制执行,由财政统一支付;职业年金由财政拨款和个人缴费两部分组成。基本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个人指数化工资为基数,工作一年按1%的比例计发,随着生活费用指数、物价指数等动态指数做相应调整。职业年金一定程度上等同于个人账户,个人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国家财政予以一定补贴,也计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金体现社会公平和制度平等,对所有劳动者一视同仁。而职业年金以个人缴费为主,财政补贴为辅。职业年金的多少由个人缴费多少和时间决定。两种制度并行作用,使得养老金平等统一的同时又能体现职业差别性。为保证退休金的稳定,还可采取待遇预定的方法,使退休金有保障,避免个人承担风险。
4.4养老保险缴费采取累进费率的办法
累进税率将征税对象的收入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不同收入等级实行差别税率。征税对象收入越高,等级越高,税率越高。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可借鉴此种纳税方式,采取累进费率的办法。发展论坛的调查报告称,89.17%的网友认为,养老金并轨的难点在于公务员利益的减少。缴纳养老保险费,根据个人收入状况,制定不同的工资缴费等级,工资高者多缴费,工资少者少缴费。这样的差别费率可以调节分配收入,促进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减小低收入者的负担,很好地体现了社会保障的互助共济原则。公务员纳入社会保险后,不缴费便能享受高额的养老保险金的福利不再,改革必然会受到利益当局者的阻碍,尤其占大多数的基层公务员工资不高,失去福利更使他们产生抵触情绪。采取累进费率,低收入者少缴费,同时设置改革的过渡养老金,使公务员养老金保持稳定水平,一定程度上能减轻改革阻力。
5结语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使老有所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有养老保险制度并不能使退休老人们享有公平的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广大人民群众呼吁养老金制度改革,养老金并轨实乃众望所归。但并轨之路,道阻且长,改革需要顶层设计更需要改革决心,各级政府同广大人民群众应齐心协力,排除万难,推动养老及并轨又好又快进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刘丹霞 单位:安徽大学管理学院
1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概念
本文所说的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面向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老年人的一种融资性寿险产品,目的在于增加住房产权拥有人的收入,避免其退休后的生活质量出现大幅下降的情况。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形式的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房屋产权所有者通过某种制度设计把房屋抵押给保险公司,后者对房屋进行综合评估后,将住房产权拥有人的房产价值在其有生之年内提前折现,定期向房屋所有人发放固定金额的养老金,房屋所有人在获得现金的同时,继续拥有房屋的居住权。待房屋所有人去世后,保险公司获得房屋的产权,对该房产进行销售、出租或者拍卖,将所得用来偿还贷款本息后,剩余部分按约定比例返还其家人。简称为“以房养老”保险模式。
2我国城镇居民养老面临的资金困境
我国已成为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口老龄化程度迅速加快。2010年11月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了1.78亿人,占总人口比例为13.26%;65岁以上人口超过1.19亿人,占总人口的8.87%。我国于2000年即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我国将于2020年达到2.43亿老年人,2025年将突破3亿老年人。从大多数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老年人贫困化程度高于其他年龄段,需要适当的政策进行干预和调节。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全体人口中贫困人口的比例也将随之提高,因此老年人养老资金缺乏问题已经显现,并将在今后变得更加严峻。另外,根据建设部有关数据显示,我国城镇90%以上的退休老年人拥有自己的住房,但其中有两个数据值得我们注意:一个是空巢老人家庭占30%,一个是独居老人超过了37%。这些老年人每户的平均住房面积是70平方米。这部分老年人空守着房子,拿着微薄的养老金,生活艰难。“以房养老”保险模式就是为这些老年人的制度设计,房产将成为他们的养老保障。房产既是前半生的居室,又是后半生的养老保障。参加住房反向抵押保险制度的养老模式,能为参保的老年人盘活房产价值,大幅提高退休后的收入,解除经济顾虑,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和社会尊重。尤其在实行遗产税后,可以成为合法避税的途径。
3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经济学分析
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理论依据主要由以下两个理论构成:原理一是货币的时间价值论,是指货币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的增值,它也可被看作资金的使用成本。保险公司作为资金的供给方,需在按期支付给投保人资金过程完成后保证一定的利润水平。保险公司通过专业评估,根据现行利率、预期利率的波动以及房屋的增值、折旧的因素,计算出抵押房屋的现值;然后根据资金供给时间、预期利率、通货膨胀率、房屋预期增值等相关数据,贴现得出每期应该支付的金额。原理二是生命周期假说①。理性的消费者会根据效用最大化的原则使用一生的收入,合理的安排一生的消费与储蓄,使一生中的收入等于消费。一般人在跨入老年后通常没有收入或收入大幅减少,需要以工作期累积的养老金和储蓄来保障其养老的需求。在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社会养老保险只能作为基本养老保障,不能维持其退休前的生活水平。为满足多样化的养老需求,需要社会提供某种适当的制度安排,保障退休后平滑消费的实现。在现有情况下,房屋的剩余寿命长于老年人的预期余命,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可以实现将房屋价值在一定时间内以现金流的形式变现,满足老年人退休后的平滑消费需求。
4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和机遇
4.1高房价下的房地产资产泡沫风险
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房地产价格不断攀升,房地产泡沫问题不容忽视。根据其周期性的特点,在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这一过程中,房地产市场趋势向上时,房产具有保值增值作用,保险投保人的利益受到损失;房地产市场趋势向下、甚至泡沫破裂时,保险公司将面临严峻的风险。
4.2利率和通货膨胀率的风险
在长期的经济发展过程之中,利率的调整和通货膨胀率的变化是不可避免的。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具有长期性和数额大的特点,利率和通胀率作为影响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的重要参数,直接影响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支付的结果,影响保险公司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的盈亏。
4.3长寿风险
反向抵押养老保险通过确定老年人的预期余命计算养老金的给付金额。长寿风险是指由于老年人的实际寿命高于预期余命所带来的风险。虽然寿险公司的生命表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但是随着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平的提高,人类的寿命延长是必然趋势,这将导致养老金的给付总额大于房产价值,保险公司将承担损失。
4.4房屋土地使用权问题不明确
如果抵押房产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小于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期限,土地续期、抵押物是否需要变更问题会增加保险公司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的运营成本。在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同样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将为保险公司打开数十万亿资金的市场。中国老年人与“准老年人”房产多、价值大,现值约60万亿元。保险公司不但可与房产所有人共同分享房产增值部分,更可以对入保老年人开展多项增值服务,包括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委托理财等。
5实施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政策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政府在政策方面应积极引导。明确法人机构可加入多人产权;适当减免入保房产交易税与所得税;实行财政贴息以提高老年人收益率;适当减免入保房产未来或有房产税。减小保险公司和参保人可能面临的风险,增大收益,有效调动各方参与这项业务的积极性,使“以房养老”成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者:曹凡 单位:纬图通信贸易有限公司
一、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涉及的三个有关社会公平的问题
社会公平性问题涉及的是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受众群体,根据利益焦点的不同,可以有三种分类:第一种是从职业类型角度划分,可分为雇员和自雇人;第二种是从收入水平情况划分,可分为高、中、低三个收入群体;第三种则是以是否参与企业年金计划作为划分标准将雇员划分为两类群体。划分标准的不同代表有不同的利益焦点,下面将从三种分类着手来分析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所涉及的社会公平性问题。
(一)保障范围
就我国而言,雇员主要是指企业员工、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和公务员;自雇人则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村居民。从理论上说,第三层次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参保人群可涵盖全体公民。欧美大部分国家对第三层次养老保险采取自愿投保方式,民众可根据自身养老需求自由安排投保,对投保人并不设置太多的准入限制。而从上海试点方案来看,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收入信息平台,相较于政府,企业可能更能把握个人收入水平信息,因此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在试点初期会采用“个人投保、企业安排”的模式,而不支持个人购买,这也就人为地将自雇人群体排除在外。从现实需求来看,政府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障水平较高使得公职人员对额外的养老保障需求不会太强烈;而农民等自雇人有很强的市场需求却因为收入水平较低无法享受延税优惠。结果就是,即使没有人为设限,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推出后其主要受众也只有较高收入水平的城镇居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制度安排,会不自觉地将最应该得到保障的群体排出在保障范围之外,使贫富差距延展并扩大到老年时期,有悖于社会公平,也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发展定位相左。
(二)税收优惠产生累退效应
享受税收优惠有一个前提:个人的收入水平要够得上缴纳个税。如果个人收入水平根本不用缴税,那么何来“享受税收优惠”一说呢?以上海情况为例,上海2011年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为6419元,而我国目前个税起征点为3500元,结合这两个数据可能会得出一个错误的结论认为大部分人都能享受到个税递延的优惠政策。但是,根据西财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我国2010年家庭收入的基尼系数达到0.61。根据国际统一标准,当基尼系数超过0.6时则表示收入差距悬殊。由此可见我国的收入的两极分化比较严重,低收入群体的规模不容忽视。而这部分低收入人群,本身就不用缴税或是缴纳的个税很低,所以他们难以从税收优惠的安排中受益,这将对整个社会的公平性造成不良影。另一方面,即使对于收入水平能达到个税起征点以上的群体来说,延税安排也将滋生“不公平”。税收的社会公平性强调征税要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纳税能力大的,应多纳税,纳税能力小的则少纳税。国际上惯常用收入水平来衡量纳税能力,那么税收的社会公平具体来说就是收入高的人需要多纳税而收入低的人则相应少纳税。我国个税采用累进税率,在这一体制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安排就可能产生税收累退效应,即高收入群体将会因税惠政策而享受更大的税收优惠,这就背离了税收的公平原则。
(三)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马太效应”
根据2013年12月6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的《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该通知规定个人缴费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自此,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制度正式确立采用“EET模式”。按照欧美国家的划分,企业年金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都属于私人部门的养老保险,其税收优惠的模式也都基本一致。那么,政府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调整,可能预示着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延税模式的选择。若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选择相同的延税模式,那么对于有企业年金的群体和无企业年金的群体,就会产生公平性问题。来看一个简单的例子。假设甲所在的单位提供企业年金,每月可投入500元,允许税前列支,开办延税型养老保险后,政府允许每人每月可税前投入500元。乙所在的单位不提供企业年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计划开办前后。在相同延税模式下,开办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后,有企业年金的雇员除了可投保企业年金获得税收优惠外,还可以投保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再次享受税收优惠,他们显然比没有企业年金的雇员获得了更多税收优惠。“凡有的,还要给予其更多”,这就是典型的马太效应。在这种情况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并没有达到缩小不同人群保障差距的目的,社会公平性并未得以改善。
二、国外个人养老金计划税惠模式与社会公平
国外个人养老金计划的制度设计是否关注社会公平呢?下面我们来看看德国和美国现行的私人养老金计划的优惠模式。
(一)德国私人养老金计划的优惠模式
德国现行私人养老金计划提供两种优惠模式:直接补贴与税收递延。两种模式只能任选其一,个人可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和缴税情况自由选择适用哪种优惠形式。
1.直接养老储蓄补贴。
雇员和自雇人购买经政府认可的商业养老保险项目可享受养老储蓄补贴,该补贴由政府直接注入投保人的储蓄账户。为取得足额补贴,受益人必须用总收入的特定比例(称“储蓄率”)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低于储蓄率则政府补贴相应减少。2008年之后这一比例固定为净工资的4%,金额控制在60欧元到500欧元以内。此外,国家还会对选择此种优惠形式的雇员,支付一定的子女补贴。
2.减免税和递延税。
购买经国家认可的商业养老保险的保费支出也可选择作为“特别支出”享受免税待遇。这是直接养老储蓄补贴的替代选择,收入高于平均水平的工薪劳动者更倾向于选择这种方式。免税额度与养老保险储蓄率保持同步增长,具体额度见表3。德国法律规定,经认可的商业养老保险的保费支出可按一定额度在税前扣除,其投资收益减免所得税,而在领取阶段获得的养老金要视同为收入缴纳所得税。这是典型的EET模式,由于雇员在退休后的收入低于退休前,所以整个生命周期内因养老保险而缴纳的税收总体上还是减少了。可见,德国这种“直接补贴+税收递延”的优惠模式,考虑到了税制的公平性,几乎能涵盖所以有养老保险需求的群体。
(二)美国个人退休计划(IndividualRetirementArrangements,IRAs)
个人退休计划(IndividualRetirementArrangements),即IRAs计划,是个人自愿建立的个人养老账户,是政府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鼓励个人为退休后的生活进行储蓄的私人养老保障计划,该计划根据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条例》设立起来的,最初是专门为没有被企业养老计划覆盖的雇员或自雇者所设立的养老保险计划,后扩展到所有人群,1981年《经济复苏税收法案》准许70.5岁以下的人群参与该计划,并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的缴款额度以减少他们纳税收入。表4显示了政府所给予参与IRAs纳税人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最高缴款额度,50岁以上的参与人可享受更高税收优惠的缴款额度。美国政府在IRAs计划中设计了“phaseout”制度,限制已经参与了企业提供的享有税收优惠养老金计划的高收入者享受IRAs计划的税收优惠,见表5。可见,IRAs计划这种“phaseout”优惠制度,将优惠额度与是否享受其他养老保险计划税收优惠以及收入水平挂钩,如果参与人加入了企业提供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养老计划且收入越高能获得的优惠越少,当收入超过一定限额就不再享受税收优惠。这种做法能有效遏制高收入群体因为税收累退效应而享受到更大的税收优惠的问题。
三、基于社会公平的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计划的设想
基于社会公平的理念,借鉴美国IRAs的phaseout的安排或借鉴德国的“直接补贴+税收递延”的优惠模式,考虑我国的国情,本文提出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计划的设想。
(一)将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保险计划合起来,给予一个总的税收优惠额度
第二支柱企业年金计划和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计划都是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如果将企业年金计划和个人养老保险计划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制定一个总的优惠额度,就能减弱“马太效应”的影响。也就是说,在这个总的税收优惠额度内,如果纳税人参加了企业年金计划,已经享受了一定的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如果他再参加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计划,他只能在该计划享受的税收优惠额度=总的税收优惠额度-已享受的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总的税恵额度,是指一个确定的最高享受税收优惠的金额,譬如一年12000元人民币,而不是以个人收入的百分比来进行计算。这样避免高收入人群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计划助长了“马太效应”的问题。下面仍用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假设甲所在的单位提供企业年金,每月可投入500元。乙所在的单位不提供企业年金。开办延税型养老保险后,假如政府允许每人每月税前投入企业年金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总额为1000元/每月,假设甲和乙都愿在国家优惠的最高额度内参加私人养老金计划。对于开办前后他们可投入的养老保障如表6。在这种情形下,甲在开办前后保障水平无变化,而乙能获得的保障水平有所上涨,甲乙之间的保障差距消除。这样,既能发挥税收优惠激励需求的作用,又兼顾了税收政策的社会公平原则。也就是说,将二三层次税收优惠制度协调统一,可以达到减弱个人延税型保险“马太效应”的目的。
(二)给予低收入人群补贴,鼓励其参加个人养老保险计划
低收入人群收入低于个税的起征点,由于无个人所得税,仅仅给予税收优惠,并不能鼓励其参加个人养老保险计划,政府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补贴,鼓励其参加个人养老保险计划。这里的低收入人群指工薪收入低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人群,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给予这部分人群以一定的补贴额,鼓励其参加个人养老保险计划,可以将个人养老金计划覆盖范围扩展到最需要养老保障的人群。但补贴制度的实施在我国存在两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如何核实这部分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群就是真正的低收入人群。我国个税体系采用分类税制,目前尚未建立起国民收入信息平台,政府难以把握国民的真实收入情况,要核实这部分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群是真正的低收入人群存在困难。二是如果给予补贴,给予多少补贴才合适。这部分人群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数量庞大,补贴给财政的压力是否在政府承受范围内是一个较大的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一个简便的解决方法就是参加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群,可参加个人养老保险计划,并可得到政府的一定补贴;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群,如果参与个人养老金计划并想获得补贴,就必须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收入证明。这样第二个问题也就顺理成章地解决了,参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补贴水平给予相应或稍低的补贴额。而个人养老金计划的运作不同于政府主办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应采用“政府主导和监督,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可引入金融机构参与运作。
作者:彭雪梅 刘海燕 孙静 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英大长安保险经纪四川分公司 绵阳师范学院
一、欧盟成员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欧盟的一体化进程始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与我国城镇化建设相同,在此过程中同样伴随着大量人员在欧共体内部跨国流动。这种大规模跨国转移就业的频繁出现,促使各欧盟成员国政府逐渐意识到需要尽快形成能够满足各成员国不同利益诉求的,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体化。因此,为了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协调利益,在欧共体的促进下,欧盟成员国的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以《欧共体140/71号条例》和《欧共体574/72号条例》为统一的法令形式得以建立和完善。该政策能够在不改变现有成员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前提下,实现了协调制度差异及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双重目标,为流动人口在欧盟内部自由择业转移其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政策依据,为我国当前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需要缓解各方利益冲突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遵循分段记录、累计缴费年限、最后接管、按比例支付的原则,具体操作流程大致可以分为申请养老金、核算养老金以及支付养老金三个阶段。
(一)申请养老金
申请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至少六个月,取决于申请人在各国参保经历的复杂性),应向曾经工作过的某个国家(通常是申请人最后工作国所属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养老金的书面申请,同时详细说明个人的身份信息及参保信息。申请人能够申请领取到多少养老金,通常与其工作国所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有很大关系,因为欧盟成员国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各不相同。例如,某女性申请人在丹麦工作过15年,之后回到法国工作直到退休。根据相关规定,法国女性退休年龄为60岁,丹麦女性退休年龄为67岁。那么当其达到60岁时,只能申请领取到应由法国支付的养老金;当其达到67岁时,才可以申请领取到应由丹麦支付的养老金。所以,欧盟成员国这种不同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就会形成因申请人不能领取到全部养老金而需要依赖社会救助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情况,结果会增加法定退休年龄较早的参保国的养老负担。
(二)核算养老金
核算养老金阶段要先后经过两个环节:一是在工作国内部核算应支付的养老金;二是在欧盟成员国之间核算养老金的支付比例。举例说明,如果某申请人曾分别在英国、德国、法国工作缴费5年、8年、12年,则累计缴费年限为25年,那么在工作国内部核算的结果为应支付缴费年限为25年的养老金,在三个工作国之间核算的支付比例分别为5/25、8/25、12/25,两个环节的数据相乘即可以核算出三个国家分别应支付的养老金。同时,如果申请人在某国缴费的年限超过该国规定的最高缴费年限,那么可忽略支付比例,直接按最高待遇支付养老金;如果申请人在某国缴费的年限没有超过一年,那么则由申请人退休前工作所在国接管其在各成员国的零散的参保时间。
(三)支付养老金
在支付养老金阶段,每个欧盟成员国应分别将核算认证后的养老金通过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按期足额支付。如果申请人居住在欧盟,则只需开通申请人居住国所在地的银行账户来领取养老金;而如果申请人没有居住在欧盟,则需在每个核算认证后的欧盟成员国所在地的银行开通账户来领取养老金。虽然欧盟成员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可以跨国办理,但其人工成本和相关投入远高于国内同等事务的耗费,且跨国支付养老金的邮资与银行费用也较高,所以我国在借鉴时不能忽视其经办成本。
二、美国雇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早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美国就建立起了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我国身份差异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似的是美国制定了不同部门的养老金计划,如前所述,主要包括公共部门养老金计划(PSP)以及私人养老金计划(PPP)。美国政府为了保证参保人员在不同部门的养老金计划之间进行转移接续时的利益不受损害,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可以为我国身份差异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接提供有益的参考。美国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政策,主要针对公共部门以及私部门。其中,公共部门养老金计划以1984年为界,之前为公务员退休金制度(CivilServiceRetirementSystem,简称CSRS),之后为联邦雇员退休金制度(FederalEmployeesRetirementSystem,简称FERS)。所以,当前美国雇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主要是三种计划之间的对接:一是CSRS计划与FERS计划;二是CSRS计划与PPP计划;三是FERS计划与PPP计划。
(一)CSRS计划与FERS计划之间的转移接续
虽然美国公共部门的两种养老金计划并行,但只是过渡时期的特殊情况,体现了美国公共部门养老金计划的社会化与市场化趋势。两种计划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CSRS计划只出不进,直到所有参与CSRS计划的人死亡为止。同时,CSRS计划在FERS计划引入的情况下,将会面临因为没有资金持续流入而难以为继的困境。据测算,CSRS计划的账户积累将于2026年减少为零。为了能使新老养老金计划循序渐近地实现衔接转移,政府准备通过从FERS计划的账户积累中借款来满足CSRS计划的支付需要,所借款项将由政府财政拨款分年度偿付,我国政府应学习借鉴美国政府承担改革成本的财政制度。
(二)CSRS计划与PPP计划之间的转移接续
美国公共部门的CSRS计划与私部门的PPP计划之间的转移接续主要通过公务员退休金抵消计划(CSRSOffset)实现。CSRSOffset是CSRS计划的一种特殊形式,参保对象主要是既参与了CSRS计划,又有资格参与PPP计划的人群。两种计划之间的转移接续是按照时间限制原则,用社会养老保险税来抵扣CSRS计划的缴费。例如,如一名雇员受雇于公共部门,并参与CSRS计划满5年后,离开公共部门到私部门工作超过1年,并缴纳了相应时间的社会保障税后又重新回到公共部门,并继续参与CSRS计划,那么该雇员应该参与CSRSOffset计划,用已交的社会保障税抵扣CSRS计划的缴费,同时取消社会保障养老金的福利;若该雇员离开公共部门,参保私部门养老金计划未满1年后又回到公共部门工作,则直接重新纳入CSRS计划,取消社会保障税的福利。同时,我国在借鉴时应关注这两种计划对接的三种特殊情况:一是参加CSRS计划的公共部门雇员缴费如未满5年,则不具备享受CSRS计划权利的资格,也就不能实现后面的转移接续;二是参加CSRS计划的公共部门雇员退休年龄要受到工作年限的限制;三是CSRS计划的转移接续不接受之前未参与过该计划但参与了私部门养老金计划的新进人员。
(三)FERS计划与PPP计划之间的转移接续
美国公共部门雇员的FERS计划可以与私部门雇员的PPP计划完全对接,因为两者的体系构成相似,均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计划、联邦雇员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以及联邦节俭储蓄计划三个支柱体系构成,这不仅有利于人员在公共部门与私部门之间的自由进出,而且还顺利解决了公共部门雇员养老金计划与私部门雇员养老金计划之间的转移接续问题。当参与了FERS计划的公共部门雇员在正常退休年龄以前“跳槽”到私部门,则不仅其原有的FERS计划中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计划部分的资金可以转移,而且联邦节俭储蓄计划账户也可以转为私部门的养老金计划。
三、国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当前指导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虽然两个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部分群体的流转,但对于跨统筹区、转换身份转移的人员来说,与国外政策相比仍显不足,因此吸收借鉴国外成功的对接办法,有助于完善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首先,针对我国当前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且各统筹区的社会养老保险水平相差较大的现实,可以借鉴欧盟成员国经验,采用分段计算的办法来保障跨统筹区域流动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权益。其基本思想是流动人员在工作地缴费,分段记录缴费信息,累计合并计算缴费年限,按比例分配养老金,且养老金可以通过信息网络进行全国结算,当流动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可在退休地领取养老金。分段计算的对接办法可以确保流动人员在为工作地做出劳动贡献的同时,能够积累相应的养老金权益,在退休后分别计算和领取在不同统筹区域内的各缴费地积累的养老金。其次,针对我国当前“碎片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状,不同身份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差异较大的现实国情,可以借鉴美国经验,建设良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的制度基础,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制定促进人口流动的居住地户籍管理服务制度;二是建立标准统一的垂直经办管理服务体系;三是搭建全国联网的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四是制定政府承担隐性成本的财政支持制度。
作者:周卉 单位:辽东学院
1创设一致的机制
(1)养老保险细分出来的各类项目,应被归整并统一。
制度构架特有的一致属性,被表征成项目类别的互通及统一。从现状看,多元态势的多轨机制,拟定出来的项目没能统一。这样的态势下,金额项目特有的差异,凸显了没能公平地划分。为此,要创设可持续态势的养老保险,就应分出细化的项目,在这样的根基之上,寻找出一致架构下的分支项目。
(2)费基费率的更替,应凸显科学特性。
科学拟定出来的费基费率,是机制固有的中心内涵。这样的配置路径,密切关联着生命周期以内的费用负担,也关涉各个地段以内的参保者。碎片化架构下的统筹层次,让细分出来的费基费率,也潜藏着偏大的差别。经济发达的特有区域以内,统筹基金存留着的结余偏多,这样的态势下,体系能自动去调整费率及基准,从而拓展市场。欠发达的特有区段之内,统筹金额应当被缩减,从而严格依循设定好的费率政策,让个体去担负预设的保险负担,这样的负担偏高。为此,建构在一致费率根基之上的养老保险,能实现原有的机制统一。
2拟定最佳项目
养老保险范畴以内的适宜项目,是促动可持续的依托。设定出来的细化项目,凸显了细分出来的责任负担。若细化的职责明晰,那么各种主体就能彼此协作,获取更多的合作收益。政府及区域以内的个人,是这个范畴的责任主体。建立在这种基础之上的分担方式,与拟定的保险项目密切相关。城乡范畴内的居民、机关及特有的事业单位,都覆盖了预设的这种机制。养老保险拟定出来的内涵,凸显了偏大的差别。不同特性的项目,缺失衔接依托的接口;经办及管控特有的权能分隔,配置好的服务资源,也缺失应有的平衡性。这样一来,不同群体接纳的保障权益,就带有不公平的弊病。为此,要平衡这个范围内的受益者,创设最佳情形下的细化项目,促动公平机制的建构。明辨了人群特有的整体需求,就要预设互补态势下的多个层级,提升机制原有的可靠特性。再分配范畴以内的手段,包含惯常提到的税收、转移支付及社保。若要延展覆盖面积,应创设均一的养老金数额、比例缴纳的职业养老金、个体激励用到的资金。例如:均一费率范畴内的基本保险金,可以分出基础特性的养老金、附加特性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存留着的这种资金。比例缴纳特有的养老金,包含事业年金、企业范畴内的这种年金、公务员特有的这种年金。依循强制化及特有的弹性原则,如上的职业养老金,应覆盖到偏大的群体。第三个层次内的养老规划,凸显了激励特性及关涉的政策指引,包含个体特有的养老储蓄、明晰的职责主体、拟定出来的款项比例、预设的支持条件。
3费率及费基的更替
养老保险这一机制,能协同化解特有的老龄风险,机制固有的优秀,包含动态架构下的机制平衡。若要更替既有的这种机制,则应明辨经济进展的态势,并考量动态特性的平衡。创设出来的最佳架构之下,均衡特性的费率,表征着金额公平;依循比例的缴纳,表征着效能特性。为此,创设公平态势下的费基费率,并限制缴纳时间及工作年段,能促动机制的持续延展。养老保险依循的费基,有着明晰的确认规则,然而,个体收入凸显出多元路径的情形下,企业平日以内的经营波动,增添了费基特有的确认难度。缴纳出来的这些费用,可看成延期态势下的偿付。养老保险预设的费率,密切关联着担负能力。若费率被预设了,那么收入偏低的特有群体,就会受到偏大的这一干扰。由此可见,费率水准依托的根基,应是测算得来的缴纳能力。
4结语
养老保险依托的金额,要经由市场化特有的运营路径,才能与资本市场建立起良性的互动关联。养老保险拟定出来的这种体系,是市场潜藏着的金额来源;它能促动良性态势的增收,创造高层次的收益。养老保险存留着的基金,在长时段内经历特有的通胀侵蚀,应能促动保值增值。只有这样,养老保险关涉的各类机制,才能凸显出保障价值。
作者:刘娟 单位:青铜峡市财政局
一、我国城乡养老保险现状分析
我国存在着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率的提高,农村和城市之间的养老保障水平也逐渐呈现出二元结构特征。不可否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养老压力,特别是新农保实施以来,参保农民人数显著上升。但是不管是覆盖率还是养老保障程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都与城镇职工和居民的养老保险存在着巨大差距。一直以来,农村参保人数明显少于城镇人口参保人数,农村保障水平也明显低于城镇居民保障水平。2011年末,农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首次超过了城镇参保人数,但是城镇的人均保障水平却达到了农村的19倍左右。农村居民人均367.31元的养老金显然远远不能满足农民的养老需求。与此同时,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由于缺乏参与主体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保险公司和农民参与积极性都不高,商业养老保险在农村地区的发展非常缓慢。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江苏农民工就业形势回顾与展望》中指出,2008年江苏全部农村劳动力中,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占19.4%,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占14.9%,参加商业养老保险的占2.6%。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松江区2012年上半年农民工检测调查分析》显示,截至2012年第二季度,上海市松江区农民工参加商业养老保险的只占6.7%。在经济发达的江苏和上海,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尚且如此,在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则要更低。
二、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新机遇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然存在保障水平低和覆盖率低的“双低”问题,同时商业养老保险推进缓慢,未能有效发挥其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补充功能。新型城镇化“以人为本”的优秀理念从制度和政策层面为发展农村商业养老保险提供了保障,拓展了空间。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我国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将呈现出新的特征,传统的农村养老模式将受到新的冲击。例如,传统的土地养老功能被大大削弱、青壮年劳动力流出导致农村老龄化问题加剧、广大农民的经济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农民的居住方式将由散居变迁到群居、生产方式由自我雇佣变化为被他人雇佣,等等这一系列改变为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
1.土地养老功能弱化,商业养老需求增加
土地养老是指依靠土地为家庭成员提供养老保障,是我国传统的养老方式。土地既是生产资料,又可以提供基本保障,农民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这一基本保障,因此土地养老是农民最后的一道养老保障,它是农村家庭养老的优秀。在传统城镇化进程中,政府一方面征收农民的土地发展集约生产的现代农业,另一方面征用农民土地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土地城镇化的速度快于人口城镇化速度。土地的征收直接导致我国耕地面积的锐减。数据显示,1997年到2002年,六年间耕地净减少6164万亩,年均减少1027万亩,到2003年底,国家耕地面积已经锐减至18.51亿亩;2004年初,各地城市化进程中仅开发区单项的规划面积已经超过了城镇建设用地总量;到2008年底,人均耕地仅有1.37亩。2012年,又有643.65万亩农用地和389.1万亩耕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方式的转变使得农民从土地中获得的收益有限,难以获得持续的养老保障。虽然农村家庭平均每人农业纯收入的绝对值不断增加,但是农业纯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却不断下降,这说明了农村家庭依靠土地获得的收益在家庭总收入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小,土地养老功能正在逐步弱化。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现代农业的发展以及城市规模的扩张客观上都将造成农民失去土地,形成众多失地农民。赵丽萍(2009)指出我国城市化水平每提高1%,需要占用耕地约12.7万公顷,并以此推算目前我国失地农民人数应在5100-5525万。我国目前的城市化水平只有51.27%,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深入,还会有更多的耕地被占用,造成更多的失地农民。对部分农民而言,失去了土地保障就意味着失业,经济来源大幅降低,养老失去保障。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在接受调查的482895个失业农民中,有16495位农民是由于失去土地而失业,占全部失业农民的3.42%。农民失去了养老的最后一层保障,但是他们从政府获得的征地补偿却不能满足他们的长期养老需求。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为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法律规定的补偿费用并没有考虑土地征收后的商业增值。事实情况是地方政府以较低的成本征收土地,以高额的市场价格卖出土地,获取了超额的土地增值收益,农民获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只占整个超额土地收益的5%-10%。土地是稀缺的不可再生资源,农村土地的集约使用以及农用地和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是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必然趋势。一方面,农民养老所依赖的人均耕地面积在不断减少,另一方面是政府土地征收补偿较低,农民的养老得不到保障。在这样的背景下,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农村土地养老的替代品,农村社会养老的补充品,其养老保障功能将突显出来。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养老功能的弱化为发展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新机遇。
2.生产组织形式创新,年金养老大有可为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生产组织形式也在不断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农庄、乡镇企业等一系列新老生产组织形式百花齐放,农民由自我雇佣的个人劳作转变成为他人雇佣的集体生产。多样化的创新生产组织形式都突出体现了集体化的特征。对于农业生产组织而言,生产同类农产品的农户聚集到一起,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集体农庄可视为一个企业,参社农民就是企业的员工。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会面临相同或相似的风险,而生产经营收入又是这些农民养老保障的主要经济来源,因此他们对商业养老保险的需求具有共性特征。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集体农庄可以作为一个企业为所有参加合作社的农民投保,保险公司根据类别特征,提供不同类别农业生产组织的年金保险服务。而对于乡镇企业等非农生产组织而言,农民转变为企业职工,企业亦可为其投保相应的年金养老保险。众多风险类似的个体共同投保有利于分散风险,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险公司因而具有了开展年金养老保险的激励。众多风险类似的个体共同投保也利于保险公司进行针对性的研究,分别设定相应的养老保险条款,从而为广大农民提供针对性的年金保险产品和服务。农村生产组织形式集体化趋势使得发展农村年金养老保险成为开拓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突破点。年金养老保险健康快速地发展有利于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是打破城乡养老保障不平衡局面的有效途径。
3.农民居住形态集中,保险服务成本降低
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是推动新型城镇化的关键环节。随着新型城镇化的顺利进行,我国城镇化已进入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的发展新阶段,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试点工作被提上了日程。早在21世纪初,江苏省就已开始进行农民集中居住方案的探索。2001年,苏南地区尝试把一些人口较少的村庄撤并到人口大村,建设公寓型农民小区。目前,全国多数省份都在通过村庄合并、征地拆迁、产业带动、旧村完善、服务共享等方式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在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过程中,农村地区人口密度小,农民居住分散的情况得以改善。邻近村庄的农民聚居到一个大村庄内,或者是村庄内农民在一起聚居,农民集中居住,共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过去,由于农村人口居住分散,呈点状分布,保险公司依靠保险人逐个上门推销养老保险产品的成本很高,人口的散居状态也不利于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险知识的宣传,导致了中国农村广大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意识普遍较弱。苗富春(2006)的调查表明,在农村养老问题的安排方式上,48.8%的人选择了儿女赡养,28.3%的人选择了个人储蓄,而只有16.5%的人愿意购买保险。在对保险知识的认识上,65.2%的农村居民仅了解一点保险,23.6%的人不了解,只有11.2%的人比较了解。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可以有效改善这一局面。新型农村社区的主要特征是农民集中居住,共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这一特点使得保险公司在农村展业的成本大大降低。成本的降低将使得保险公司在农村地区有利可图,激励其开展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业务。随着宣传和销售力度的增加,农民的保险意识也会随之提高,主动参与到商业养老保险中,保险公司的服务成本也将进一步降低,形成良性循环。
4.农村老龄风险加剧,商业保险前景广阔
1953年,我国老龄化系数为7.32%,到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已增加到10.46%,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最新的人口普查数据显示,该系数已经增长至13.32%,我国的老龄化问题已经相当严重。《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指出,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从2011年到2015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将由1.78亿增加到2.21亿,老龄化系数将进一步增加到16%,我国的老龄化风险加剧。2006年《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指出,中国老年人口近60%分布在农村,最近的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也显示,农村的老龄化系数为14.98%,而同期城镇的老龄化系数为11.69%,农村面临着更为严峻的老龄化风险。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大量的农村青壮劳动力流入城镇是必然趋势。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5278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5863万人,占全部农村人口的24.16%。农村有近1/4的劳动力转移到城镇,这些转移劳动力大多是年轻、有文化、有一技之长的青壮年劳动力。黄怡(2010)根据福建省第二次农业普查数据资料分析农村人口外出从业特征时发现,福建省外出从业人员有2/3的人员处于20-40岁年龄组,50岁以上年龄组占比最小。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这些劳动力将逐渐“市民化”,他们的子女和配偶也将逐渐转移到城镇,留守在农村的绝大部分都是老年人口。随着新型城镇化的不断深入,农村将面临愈加严峻的老龄化风险。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人口普查公报中显示,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将达到74.83岁,比2000年的71.40岁提高3.43岁,而同期世界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为69.6岁。长寿风险进一步加大了养老保险资金的压力,我国比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养老保障问题。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发展老龄事业,解决养老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农村老龄化问题日益严峻,农民的养老压力日益加重。农村老龄化风险的加剧是挑战,但也蕴藏着机遇。在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土地养老功能难以满足养老需求的情况下,农民必然会寻求其他途径解决养老问题。商业养老保险应该抓住机遇,积极参与到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中,从而使自身也得以发展壮大。
5.农民收入水平提高,参保经济能力增强
我国曾提出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向商业养老保险过渡以减轻政府负担,但是受限于当时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尝试以失败告终。2004年起国家连续了四个“一号文件”,分别从“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四个主题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取得了显著发展。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从1999年的2210.3元增长到2012年末的7917元,并于2010年超过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收入的变化直接影响到了农民的支出情况,农村地区的恩格尔系数呈现下降趋势,农民在购买食物上的比例逐年递减,这反映了农民的消费结构正在逐步发生变化。农村地区与城镇地区恩格尔系数之间的差距逐渐减小,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农民的消费结构将逐渐接近城镇居民的消费结构。农民在商业养老保险层面的支出也将会和城镇居民接近。过去,农民即使有参加商业养老保险的愿望,也受限于收入水平低下而不能实现。随着新型城镇化的进行,农村地区经济持续增长,农民收入提高,农民参加商业养老保险的经济能力将稳步提高,这种改变是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机遇。
三、发展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路径
1.宣传养老保险知识,提高农民参保意识。
农民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各方面知识缺乏了解,很少通过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来保障老年时期的生活,这严重影响了商业养老保险在农村地区的发展。因而保险公司应当做好全方位的宣传工作,帮助农民树立风险保障意识,了解商业养老保险,积极参加商业养老保险。
2.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提高养老保障能力。
保险公司应成立农村工作小组,深入农村地区调研访谈,从年龄结构、收入水平、文化程度、消费水平等指标对农民的养老需求进行研究,设计出真正贴近农民需求的养老保险产品。对于收入和消费水平较高,以及文化程度也相对较高的农民,可以设计“类城市”的养老保险产品,在保障基本养老需要的同时还能实现一定的投资理财目的;对于收入和消费水平处在平均线上下,文化程度一般的最广大的人群,他们大多习惯家庭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开发“类储蓄”的家庭养老保险产品,农民只要缴纳少量保费,就可以定期获得适中的保障,而且只要一张保单就能保全家;对于收入和消费水平都很低,几乎没有接受过教育的农民,可以借鉴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经验,开发“类互助”的团体养老保险产品,集合众多贫困农民的力量共同投保,既可以解决单个农民无法缴纳保费的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风险。除了传统的养老保险产品,保险公司还可以将居家养老服务作为养老保险产品出售。农民的养老需求不仅仅是定期从保险公司领取养老金,对于许多高龄、失能、半失能的老人来说,他们需要保险公司提供更深入细致的养老服务。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确立了“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的目标。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经营养老保险的机构,可以出售以居家养老服务为主体的养老保险产品,积极参与到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中来。
3.创新保险销售模式,降低保险营销成本。
在农村地区销售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要结合农村地区的特点,创新低成本的销售模式。首先,随着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数量的增加,保险公司可以进一步拓宽银保渠道,在保持与商业银行合作的情况下充分利用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存贷款农户资源、具备基础金融知识的工作人员、完备的基础金融设施来推销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其次,要与农村基层组织机构合作,将粮食站、化肥公司、畜牧站、农机站、卫生所、移动和联通营业厅等基层单位发展成为保险公司的兼业人,或者派工作人员入驻在这些单位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工作;最后,要充分利用媒体和通信工具,采用短信直销、广告直销、网络直销、信件直销等手段销售养老保险产品。营销渠道的创新,为保险公司开拓农村养老保险市场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4.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形成政保合作模式。
2012年,国家出台大病医疗保险新政,采取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方式,承诺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有效缓解了老百姓“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困境。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大病医疗保险有效提升了效率、优化了资源配置。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问题可以借鉴大病医疗保险的操作模式。保险公司可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和合作,从新农保基金或财政资金中划拨部分资金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服务。
作者:孙武军 祁晶 单位:南京大学商学院 南京大学金融与保障学系
1.研究目的和意义
1.1、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
综合上述各国对社会保障的界定,可以看出养老保险是其重要的内容。所谓社会保障制度,就是法律规定了的,按照某种确定的规则实施的社会保障措施或政策体系。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定义是:社会通过采取一系列的公共措施来为其成员提供保护,以便与由于疾病、生育、工伤、失业、残疾、年老和死亡等原因造成停薪或大幅度减少工资而起的经济和社会贫困进行斗争,并提供医疗和对有子女的家庭实行补贴的制度。
1.2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
莫尼汉(Moynihan)曾指出:“一个民族的文明质量可以从这个民族照顾其老人的态度和方法中得到反映。”而社会保障作为近现代的社会文明和重要社会标志,自19世纪80年代在德国首先创立社会保障制度后,现今已风靡全世界并引发起多次改革高潮。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国家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如同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一样,缺乏法律体系的国家必然导致善恶不分,民不聊生;而缺乏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只能是富人的天堂,穷人的地狱。伴随着我国近年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提上了日程,在经历了20余年的高速经济发展之后,社会保障作为兼顾效益和公平并促进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也逐渐得到了重视。这其中农村群体和老年群体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由此可见,农村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1]。
1.3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社会保障的最基本目的是为了保证生产力的持续发展。改革开放特别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城市逐步建立了全面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针对贫困人口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历史的原因和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使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滞后,农民作为一个整体基本上是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党的十六大指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洲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社会保降的标准和水平,发展城乡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
2.国内外研究动态综述
2.1国内研究现状
中国农村的养老保障制度已有40多年的历史,随着当前人口老龄化的加快,怎样解决农村养老问题已显得比过去任何时代都更为重要。据国家统计局人口的抽样调查资料,1998年我国老年系数就达到了7.43%,正式步入老龄化国家阵营。而农村老年人口约占全国老年人口的75%左右,这个庞大的老年群体不能享受退休金待遇,生活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在人们的观念中,子女承担父母的养老是天经地义的,但随着计划生育的推行使“养儿防老”已不太可能。而这又关系到广大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关系到农村的繁荣和稳定,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全社会总人口10%以上或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全社会总人口的70%以上的社会即为老龄化社会。据有关部门科学预测到2030年前后,我国将进入人口老龄化的高峰期和高龄人口社会,全国老年人口占全社会总人口的比重将达到20%以上。根据世界各国发展养老保险的经验,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的二三十年,是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最佳时机,因为养老保险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基金积累,时间越短越被动。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新生事物,它既不同于国外传统的,也不同于中国城市职工的社会养老模式。它是基于中国的具体国情自行摸索出的一条保障之路。农村养老保险的探索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己经开始了,然而这些探索仅限于局部地区,真正面向全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养老保险探索是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后的事。1991年6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推出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7],并在部分省份组织了较大规模的试点。1992年1月,民政部总结试点经验,在讨论修改的基础上,正式下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并部署在各省市逐步推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践证明基本方案的实施不仅为农民提供了一种新的养老制度安排,而且连带产生了一些积极的社会效应。截止2003年底,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累计参保人数己接近6000万人,基金积累额260亿元,共有140多万农民开始领取养老金。但是,由于其尚处于初始阶段,实践中仍有许多方面函待改进和完善。如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管理不够规范与完善、基金保值增值压力大、政府支持力度不够及立法滞后等,还不能很好的满足广大农民养老保障的需求[8]。
2.2国外研究现状
西方国家社会养老保险理论的研究主要包括两个流派:政治经济学派和新古典学派。政治经济学派着重研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强调非经济的因素,尤其是政治因素在变迁过程中的作用:在方法上以经验描述为主。而新古典学派基本上是在新古典主义的理论框架内,运用严格的新古典主义方法,对各种养老金制度安排的经济绩效进行研究;把研究的着重点放在不同的养老金制度对于其他经济变量的影响上。20世纪S0年代以前是政治经济学派主导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的时代,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新古典学派开始占据主导地位。近几年来,新古典学派吸收了政治经济学派的某些观点;政治经济学派也大量吸收了新古典学派的理论精华,两派理论相互融合、互相补充的趋势已极为明显。目前,国外学者对谁应该为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家庭责任还是公共责任—给予了特别的关注。研究表明,家庭成员仍然是老年人照料的主要提供者。而且,随着老年人寿命的延长,子女对父母的照料越来越普遍。另外,从女权主义的视角,对在照料提供者占比例最大的女性所承受的压力和负担问题进行研究的也很多。众多的研究都指出[15][17],由于家庭规模的小型化、妇女劳动参与等原因导致了以妇女为主的照料提供者的负担加重、家庭支持系统弱化等问题。因此,有学者通过对欧盟国家的研究,提出了“国家和家庭共同负担长期照料”的对策性建议。也有学者认为,在家庭结构不再胜任老年照料任务时,社区应成为提供支持和保障的可靠去处[16]。
3.本文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3.1、研究内容
本文基于当前我国农村养老的实际情况,对农村养老保险这一重要的现实问题进行研究。在逻辑上,首先在绪论中对本文的研究意义进行分析,阐释了本文的研究价值并对国内相关研究现状做了陈述和梳理;在此基础上,基于当前国内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将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结合起来,对苏州市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做相关分析,并结合国外农村养老保险的经验和不足提出改进和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3.2、研究方法
本文在研究方法上主要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全文的理论分析主要采用了社会学、行政学、管理学等学科的理论,且还借助网络进行了广泛查询和借鉴了相关研究成果。
4.主要创新
第一,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研究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现有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和改革的必要性。
第二,综合了社会学、政治经济学、人口经济学、财政学和经济分析的理论方法,以收入二次分配和财政扶持为导向,强调了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中的关键性作用。
第三,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改革角度,提出了农村养老基金的筹集、运营、增值、支付、监管等提供系统的改革框架、配套政策和实施方式的建议。
一、必要性
2008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8]10号),并决定在5个省市开展公益类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但改革一直处于迟滞状态。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养老保险双轨制的存在使人们对于社会公平产生了质疑,引发了社会矛盾,而众多年轻人一门心思加入国家编制的做法也影响了社会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1.公务员养老改革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缓和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稳定。
公务员养老金改革的目标是并轨,即公务员与企业员工一同按规定缴费基数缴纳养老金,退休时按标准领取养老金,享受平等的养老保险权益,以此缩小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差距,让付出同等劳动的劳动者获得相应同等的劳动报酬,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才能保证社会稳定,从而为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2.公务员养老改革有利于实现人才的合理流动,使人力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同时有利于保障公务员的自身利益。
过高的退休金等因素引发了畸形的公务员热,大批优秀毕业生、优秀人才,无论喜欢与否,无论人生规划如何,一门心思千方百计地进入公务员系统,甚至出现富家子弟开豪车办公务的现象,而许多企业的高科技人才却在退休后领着为数不多的养老金,过着简朴的生活。长此以往,编制内人员累积过多,甚至会出现大材小用现象,必定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转与社会的正常发展。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缩小社会人员收入差距的途径之一,有利于改进年轻人的择业观念,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统一开放,使更多合适的人才流向市场,推动社会进步,同时也有利于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革和自身发展。经过改革,公务员将建立自己的个人账户,即便公务员调动工作也不会影响自身养老金的发放。自1995年国家广泛推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已有数万名公务员因为各种原因被辞退。由于他们并未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因此无法将自身养老基金随同转移,其待遇无法与社会接轨,自身权益未能得到保障。有些公务员想重新择业,却因为养老金问题不得不继续留守在原本岗位上,而制度外的员工若进入了公务员系统,那么其先前所缴养老金无法得到合理安置,以至于形成制度内外的相互流通性不足的状况。因此,通过个人账户的建立,有利于解决公务员及企业员工调动工作的后顾之忧,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实现人生价值。再者,由于公务员的养老金独立于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之外,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离退休公务员不能按时发放养老金的状况时有发生,而个人养老金账户的建立将使该问题得到有效的改善。
3.公务员养老改革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
2013年,我国职工养老保险缴纳人数为32045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纳人数为49513人。2008年至2012年,国家公务员人数分别为659.7万、678.9万、689.4万、702.1万、708.9万人,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群团机关与事业单位人员。为如此庞大的队伍缴纳养老金必定是政府的一大重担。通过改革,公务员将逐步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实现与企业人员同步缴纳养老金,按规章制度领取养老金。以2012年为例,若中等城市公务员实际平均月工资以3000元计算,政府每月约可收缴708.9*3000*0.08=170136万元养老金,如此庞大的数据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负担。
二、弊端
我国公务员的的主要激励途径是职位晋升和级别晋升,而养老金是公务员人人可得的福利,其激励效果大大降低,已经成为其薪酬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公务员是国家公职人员,掌握并行使公共权力,养老待遇滞后将会影响其积极性、清廉度等,因此养老金的改革直接关系到公务员的切身利益,改革处理不当,后果不堪设想。
1.打击公务员的工作热情,影响公务员队伍的稳定。
目前,中国公务员的实际收入包括工资收入、非工资货币收入、实务收入、无形收入,即工资+福利。长久以来,作为公职人员,我国公务员都被要求多做贡献不求回报,而忽视了其追求自身合理利益的需求。许多研究者经过具体数据证明,公务员的纯工资收入处于社会中下水平,因此其它的福利收入成为其综合收入中重要的一部分。很多高消费城市的普通公务员同样面临房贷车贷,同样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夹心层,工作任务繁多,接二连三的检查应酬,其压力之大不亚于企业职工,换来的却是不够对等的微薄工资、有失公正的晋升机制、健全不足的内部管理机制。今年网上已频繁曝出公务员违规经商,甚至“弃甲归田”的事件,政府公务员中屡见不鲜的“灰色收入”和“58、59现象”都从反面证明了物质利益对公务员的重要性。如果公务员养老金改革不当,在本已不富裕的基础上每月再多缴纳养老金而无补偿措施,人为抑制公务员对物质回报的合理需求,那么,公务员的工作热情会受到严重打击,不务正业的公务员会越来越多,甚至会造成更多的非法牟利现象,导致很多优秀公务员的流失,严重影响公务员的队伍建设,影响社会发展、政府形象和国家利益。
2.无法保障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公务员的生活水平。
企业员工多劳多得,弹性工资制度可使其积极性十足,而公务员的工资水平相对稳定,如果再让其每月按规定缴纳养老金,无任何其它弥补措施,长此以往,只会影响该公务员的工作热情,动摇其在此继续工作的信念。相比于发达地区的公务员,经济欠发达地区工作艰苦,生活水平低下,环境相对恶劣,尤其对于西藏等高原地带,公务员更是用生命在工作。因此,在公务员养老改革中势必要关注此类公务员的收入状况,让其付出与收获持平,才能保证基层队伍的稳定,才能源源不断地纳新,吸引优秀人才的到来,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发展出谋划策。
3.容易滋生腐败,降低政府的公信力。
公务员养老改革将导致公务员与企业员工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按比例缴纳、领取养老金,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增大了公务员的支出,对于大部分公务员而言其经济压力有所增加。如果保持公务员原有工资不变,那么势必会在公务员内部引发不满,滋长其通过其它途径获得收入的想法,从而有可能导致其变相受贿、利用职权获取利润等,滋生腐败,降低政府的公信力。总之,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处理不当的直接结果是激励不足,而激励不足会导致很多不良后果:影响公务员自身职业发展;影响政府运作效率;滋生腐败,降低政府的公信力,影响社会发展。再者,考上公务员的人员大多拥有高学历高文凭,寒窗苦读数十载,仅仅简单地要求其缴纳相同的养老金也定然会造成公务员内部的“军心不稳”,因此必须出台相应的措施来解决此问题。
三、措施
1.关注并理解公务员的物质需求,利用媒体向社会灌输正能量。
公务员虽为公职人员,但与企业职工一样,承担着家庭的重任。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谈到,“没有人性的自私,社会便会失去发展和进步的动力。人们更愿意用一种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与组织规则相适应的,同时也是正大光明的、体面的方式来获得自己的利益。”我们生活在物质世界,对物质的追求是无可厚非的,公务员也不例外。他们也更多地希望在服务和付出中获得自己的应得的利益。而媒体作为社会发展的记录者,应该对正直、尽责、清廉的优秀公务员多一些理解、尊重,对他们的生活工作情况予以报道,以期让更多地民众了解此类公务员的付出与尽职。其次,媒体的正面报道能引发民众的共鸣,也能引起改革推动者的注意,在实施改革中更多的考虑基层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公务员的切身利益,确保在改革后他们的生活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再者,媒体应对改革中的每一步、出现的每一个问题都如实报道,让民众了解改革中的困难,了解决策者的矛盾所在,了解改革的进程,决策制定者也应通过各种媒体手段解读每一步改革措施,前因后果面面俱到,真正做到透明、周到,从而能促进民众积极地为推动改革献力献策。
2.出台配套法律措施。
立法先行是社会保险制度安排的一项基本原则,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很难强制性开展,规范性也不够。我国目前的实践主要依靠行政机关的政策文件来推动,这种状况不仅无法使新的制度走向定型发展,而且因政策多变使制度失去稳定性,没有相关立法,便意味着这种制度还缺乏法律认可,人们便无法准确把握。①必须尽快研究制定并出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制定出台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及征缴条例、配套规章,建立完善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起统一的、规范的、强制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机关事业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考虑到公务员的特点和国际惯例,它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法定组成部分,须依法强制实施。②制定专门的政策法规,对补充养老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实行定位,对其运营和管理更要有配套的政策法规支持,特别是资金的来源要做出法律保证。③相应的配套措施应顺时出台,尤其是针对贫困地区的基层公务员,在要求其缴纳养老金的同时,加大对其工资制度的改革,弹性增加其福利制度,以鼓励其在基层尽职尽责,为贫困地区的发展做出贡献。
3.改进工资考核制度。
公务员养老金的改革要求公务员按比例缴纳养老金,直接导致公务员收入的降低。因此,应尽快改进公务员工资考核制度,使公务员的工资具有弹性,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使其工作更有效率。①建立公务员工资的平衡比较机制,在工资的总量设计和结构设计上使公务员工资收入具有外部竞争力。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的部门应根据各自特点制定自身的绩效工资考核制度,加强激励额度,从而使公务员的工作具有收缩性,工资根据自身工作效果额定,从而有助于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其最低工资标准应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使公务员的收入与外部市场平衡,高绩效者能得到相应的物质上的认可和满足。②政府应当定期对企业组织、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国家的公务员工资水平进行调研,以使公务员的工资总收入保持在合理水平。另外,对于公务员的考核标准应予以公开,同时按季度公开各个级别的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做到透明、公正。
作者:武宜笑 吴忠 单位: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管理学院
一、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因素
(一)养老保险制度参与的可持续性
养老保险基金具有储蓄性质,是劳动者必须在年轻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年老后享受的一种制度。按国家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保者必须至少缴费15年,年老后才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不足15年,年老后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存储金额。所以,当养老保险参保并不具有强制性时,劳动者在选择是否参与养老保险制度时,将考虑是否能持续参保的问题,如果不能,参保的积极性将大打折扣。养老保险制度参与的可持续性是指劳动者参与某一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持续的参保足够年老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限。养老保险参与的可持续性由两方面决定的,一方面是劳动者在特定区域工作或居住的年限,即劳动者在某地工作或居住年限在15年以上,就可以在这一地区持续的参与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另一方面是,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性或转移接续的便捷性,即养老关系随着劳动者的流动而不受损失的便捷的转移。农民工在决定是否参保时将考虑这两个因素,如果该农民工决定在某地长期工作或居住,他可能具有参保的积极性;或者该农民工参与的养老保险关系能够不受损失的便捷的随着他流动而转移,他也可能具有参保的积极性。也就是说,农民工参与的养老保险制度,只要具有其中的某一方面的条件,他的参保动力将会加强,参保的积极性也将上升。反之,参保的动力不足,积极性下降,即使农民工参与了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当其工作变动或返乡时将进行退保,这也是农民工退保现象严重的主要原因。因此,养老保险参与的持续性是决定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因素。
(二)工作的稳定性
农民工的一个典型特点是工作具有很高的流动性,稳定性很差,农民工在工厂、餐饮等服务行业的平均工作周期是4-6年;从事建筑业等体力工作的农民工在一个地方的平均工作周期仅为2-3年。养老保险需要劳动者稳定持续的参保,即参保者最低的缴费年限为15年,年老后才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农民工工作的不稳定性极大的限制了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工作的不稳定主要表现有三个方面,一方面是农民工居住在固定的地区或城市,但工作在不同的单位间流动,甚至经常存在失业的现象。由于这种原因,农民工自身与单位都没有参与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农民工在不同的城市间流动,为了寻找工作或寻找更好的工作,在不同的城市或不同的省间流动,我国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还没有实现全国统筹,而且缺乏合理便捷的转移接续办法,如果农民工参与了相关的养老保险制度,可能随着工作的流动,养老保险的参与将不能持续,因此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不高;最后,有部分农民工并不是常年在外打工,而是在农闲时外出打工,农忙时回家务农,这部分农民工的工作更不具有稳定性,而且工作时间极短,因此更不具有参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条件。由此可见,农民工工作的流动性、短期性与养老保险的长期性、持续性、地域性存在很大的矛盾,致使不管是农民工自身,还是单位都不具有参保的积极性。农民工工作的不稳定性,极大的限制了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的动力。
(三)经济承担能力
养老保险能否持续参保,经济承担能力具有决定性因素,养老保险需要持续的缴费,且缴费水平较高。农民工一般从事城市较底层的工作,收入水平有限,在参保能力方面受到制约。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经济能力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方面是农民工工资水平普遍较低,缴费能力有限;另一方面是,农民工工作不稳定,因此农民工的收入也不稳定,甚至当农民工没有工作时将暂时性失去收入,所以农民工由于收入的不稳定性与养老保险需要持续稳定的缴费要求相矛盾,限制了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制度;另外,农民工当期对金钱的需求比较高,有很多农民工外出打工是因为子女上学、就医等需要大量的现金。因此,对于这部分农民工由于当期的经济压力,参与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农民工收入水平的不高并且不稳定,而且当期消费需求高,极大的限制了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的能力,成为制约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的重要因素。
(四)参与养老保险的观念
我国传统的养老模式是家庭养老,养儿防老,农村一直持有这样的观点,虽然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后,农村传统养老模式受到了一定的挑战,但农村养儿防老的思想依然根深蒂固,因此对养老保险的参与积极性不高。另外,农民工对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质疑的态度,养老保险不像医疗保险制度,缴费后就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是持续缴费直到年老后才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间间隔存在很大的差距,再加上农民工本身的流动性,对养老保险存在不信任的现象。最后,大多数农民工没有养老保险相关的意识,没有认识到养老保险是每一位公民应有的权利,因此对参不参与养老保险持有无所谓的态度,如果单位许诺不参与养老保险,可以提高工资水平,农民工将放弃参与养老保险的权利。由此可见,农民工对养老保险持有什么样的观点,直接影响其是否参与养老保险。
二、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案选择
农民工参保率不高与退保率较高的主要原因是农民工参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不具有持续性,由于我国现有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低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不完善,随着农民工工作的流动或者返乡,致使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与中断。因此,要提高农民工的参保率,降低农民工的退保率,必须保证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与的可持续性。而现有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很多农民工来说不具有参与的可持续性,而且为农民工这一群体专门制定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加剧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与我国目前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相违背,并且与我国城乡统筹,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的目标相违背,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就是把农民工与城镇居民进行隐性区分,不利于农民工融入城市,不利于城乡统筹。因此,对于如何解决农民工持续参保的问题,应该根据农民工不同的特征,在现有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农民工可持续参保的养老保险制度,减少养老保险制度的再次分化,随着城乡统筹的发展,使农民工真正的融入城市,从而取消农民工这一称呼,真正成为城市居民。
(一)农民工的分类与特征
农民工是具有农村户籍,在城镇工作的徘徊在城乡间或各城市间的居民,他们具有双重的身份,从户籍上看,他们属于农民,但是从工作上看又属于工人。因此具有双重身份的农民工在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选择时可能面临尴尬的局面,不管把农民工纳入哪种养老保险制度中,总有部分农民工不可能持续的参与养老保险制度。因此应该把农民工进行合理的分类,把不同种类的农民工纳入与之相适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中。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农民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不同类型的农民工又具有各自不同的特征。按照农民工是否外出可以把农民工分为本地农民工与外出农民工;按照农民工是否具有较为稳定的工作,可以把农民工分为稳定性农民工与流动性农民工;按照农民工流动的区域划分,可以把农民工分为区域内流动农民工与跨区域流动农民工;按照农民工与农业结合程度划分,可以把农民工分为季节性农民工与长期性农民工。
1.本地农民工
本地农民工是指并没有外出,而是在户籍所在地进行打工的农民工。在本地农民工中有部分农民工工作较为稳定,这部分农民工基本脱离了土地,在固定的工厂或单位上班,或者是个人自主经营者,总之这类农民工有较为有稳定的收入;有部分工作流动性较大,但也是在本地区流动,这部分农民工也基本脱离了土地,但工作并不稳定,流动性较大,例如一些油漆工,属于哪儿有活在哪儿上班,如果没有活,就处于失业状态;还有部分农民工属于季节性的农民工,这类农民工纯属于农民,只是在农闲时或者在用工忙时,抽部分时间用来打工,挣些外快,例如在北方黄河两岸,每年在红枣成熟的季节,有大量的捡枣工,还比如陕北一些地区的摘苹果工人,这些大多都属于季节性的农民工。
2.外出农民工
外出农民工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外地打工的农民工。在外出农民工中有部分农民工工作较为稳定,有稳定的单位,收入稳定。他们基本脱离了故土,并且可能长期定居于某地,但户籍还在农村。有部分农民工属于季节性农民工,这类农民工只有在农闲时,例如秋收之后,有许多农民外出打工,他们这是短时期内外出打工,农忙或一项工作完成之后就会回到农村。最后一部分属于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这部分农民工常年在外打工,但工作并不固定,经常变动工作,例如一些建筑工地的农民工。这类农民工有部分流动只是在同一区域或城市内流动,但有部分是在不同的城市、省之间流动,哪儿有工作到那儿工作。这类农民工的特点是流动性大、工作具有短期性、没有稳定的收入。在不同城市、省间流动的农民工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家人几乎都在农村,大多农民工在外打工几年后都会返回农村,或者有的农民工是居住在某一固定的城市,只是为了工作而再次外出,当所做工作完工之后再返回这一城市,也属于这一城市的常住居民。
(二)农民工可选择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目前主要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因此根据我国目前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可以选择参与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各类农民工可以根据自身工作或居住的特点,选择合适自己的可以持续参与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可选方案
1.本地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选择方案
本地农民工主要有工作稳定的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与季节性的农民工三类。工作稳定的农民工,基本脱离了土地,具有稳定持续的收入,除了户籍之外,与城镇职工几乎无异,因此这类农民工可以纳入或者选择参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年老后享受与城镇企业职工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也几乎脱离了土地,但这类农民工工作不稳定,甚至有时处于失业状态,从而使他们收入也不稳定,因此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如果参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在经济承担能力方面存在不足的问题,进而导致其不能持续参保。在制度设计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三种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都是按年缴费,并且划分了不同的缴费档次,参保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担能力选择合适自己的缴费档次。所以,从缴费方面看,流动性的农民工选择这三种养老保险制度都比较合适,都具有参保的可持续性。但从这类农民工的居住地来说,流动性的农民工基本脱离的土地,几乎生活在城镇,因此他们参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较为合适,如果构建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应该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季节性农民工还生活在农村,收入还主要来源于土地,打工只是农闲或当地用工需求紧缺时,才充当临时性的农民工,因此这类农民工应该参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2.外出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案选择
外出农民工包括工作稳定的农民工、季节性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工作稳定的农民工基本离开了家乡,定居于城市,他们有稳定的收入,甚至有房产,唯一与当地职工不同的是没有当地城镇的户口。这类农民工完全可以纳入或参与当地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管是从参保的持续性还是从参保的经济承担能力看,他们已经具备相应的条件。外出的季节性农民工与没有外出的季节性农民工相同,都是在农闲时打工,当农忙时都会返回农村,并不会脱离农村,因此这部分农民工并不需参与打工地的任何养老保险制度,因为即使参与也一定会发生退保现象,致使其利益受损,甚至可能导致重复参保,使农民工利益更加受损。外出性的季节性农民工应该选择参与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者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这样才能保证农民工的参保的持续性与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外出流动性农民工是最为复杂的一类农民工,他们没有固定的工作地点,甚至是没有固定的居住地,经常在城乡间,城市间流动。因此这类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是最难以解决的一类人群。这部分农民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参与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如果在外打工几年之后,最终会返回农村,即在农村参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如果不返回农村,并且工作流动也是在固定的城市,则可以参与该地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如果虽然工作在不断流动,但居住地不变,则可参与居住地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如果工作地与居住地都不确定,则选择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这对于他们来说,只有户籍具有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确保参保的可持续性。总之,农民工应该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制度选择上看,农民工选择参与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实现参与的可持续性,但是否真正实现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参与,必须有相关的制度保障,例如,要减低各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准入门槛,特别是户籍制度;完善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办法等。
三、农民工持续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
农民工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制度选择上看,农民工选择参与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实现参与的可持续性。但是否真正实现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必须有相关的责任的分担与实现,才能真正使农民工持续的参与养老保险制度,保证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农民工持续参保的责任主要是政府、企业与个人分别承担自身的责任。
(一)政府在农民工持续参与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
政府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者,政府有义务确保每一位公民的养老保险权益得到保障,保证每一位公民年老后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因此政府在农民工持续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中承担着非常重大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降低各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准入门槛
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制度政府必须要降低准入门槛,尤其是对户籍的限制。农民工参与户籍所在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不存在能不能参保的问题,但是对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大多都存在户籍的限制,农民工基本被排斥在这些制度之外。特别是对外出农民工参与工作地或居住地的相关养老保险制度,更应该降低参与的准入门槛,减少对户籍的限制或者实现农转非的相关政策,使农民工能够与当地的居民享有同等参与享受养老保险的权利。
2.建立合理快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劳动力流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条件,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现象。随着劳动力的流动,劳动关系必然转移。因为在我国还没实现养老保险的全面统筹,必须建立合理快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措施,以保证养老保险关系随着劳动力的流动而便捷的流动,并能保证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在转移过程中不受到损失。农民工虽然选择了使自己能够可持续参与的养老保险制度,但农民工毕竟是流动性非常大的群体,流动是不可能避免的现象。因此,政府有责任制定合理便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确保农民工参保的可持续性。
3.明确各级政府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的责任
确保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权益除了政府降低农民工参保的准入门槛与构建健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外,还必须承担养老保险缴费的责任,并且必须明确各级政府的承担的缴费比例或者额度。政府在承担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责任方面,主要承担参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这部分农民工收入不稳定,收入水平不高,在经济承担能力方面不足,且单位缴费的部分也几乎缺失,因此,政府必须承担起这部分农民工的缴费责任,确保他们的养老保险权益得以实现。
(二)企业在农民工持续参与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来源主要有企业、个人和国家,企业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其责任就是为每一位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企业对其雇佣的农民工也必须负起养老保险缴费的责任,但是由于农民工的特殊性,企业必须对不同的农民工进行区别对待。如果农民工参与的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如果农民工参与的是企业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必须按照农民工所参保选择的缴费档次,缴纳相应额度或比例的养老保险费;如果农民工参与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在企业所在地,则企业应该按照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补发给农民工,让农民工用来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农民工在持续参与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
维护农民工的养老保障权益,保证农民工享有与其他公民均等的养老保障水平,除了政府、企业承担的相应的责任外,农民工自身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农民工必须选择可持续参加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参保。虽然每一位公民都有享受养老保险的权力,但我国针对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还没有实现强制参保,因此要享受养老保障权益,农民工有责任参与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其次,农民工必须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权利,就必须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最后,农民工有维护自身养老保险权利的责任,当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农民工有寻求正当的途径,维护自己权利不受侵害的责任。
四、结语
农民工是我国城市化建设与工业化发展的重要劳动力,但是由于城乡二元分割,导致农民工在享受城市化工业化与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方面受到限制,即在公共服务享受方面,尤其是养老保险,农民工与城镇居民相比存在巨大的差距,农民工几乎被排斥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虽然我国很多地区为农民工建立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但是由于:农民工工作的短期性、流动性与养老保险参与的长期性、地域性相矛盾;农民工对养老保险需求的及时性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全国统筹的阶段性、长期性相矛盾等原因,使农民工不能持续的参与养老保险制度,进而使农民工参保率不足,退保率居高不下。另外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与整合政策相违背,与我国城镇化发展、城乡统筹的政策相违背。因此,为了保证农民工持续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农民工养老保障权益,应该根据各类农民工自身的特点,在现有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选择合适自己的能够持续参与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且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保障农民工参保的持续性。
作者:王树明 呼翠莲 单位:延安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延安市志丹县房屋征收局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描述
利用2012年在陕西省展开的“农民工劳动保障基本情况”实地调研数据,涉及建筑业、各类服务业等多个行业,共发放问卷600份,有效问卷555份,问卷有效率为98.2%。经过统计得出,555位被调查农民工中第一代农民工有347位,新生代农民工208名,平均年龄为37.8岁。
(一)性别差异:
一代农民工中女性占19.3%,新生代农民工中女性占30.8%,比例提高了近一倍。由此也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更新,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已经出现了极大的转变。
(二)文化差异:
一代农民工以小学初中为主,新生代农民工以初中和高中为主。新生代农民工中受过职业培训的人员比例高达32.21%,比一代农民工高20个百分点。新生代农民工的维权意识相比于一代农民工有所提高,调查问到“如果权益被侵害后会选择哪种方式解决”时,一代农民工中有63.98%的人选择找老板谈、找老乡帮忙以及忍忍算了,而新生代农民工则有60.58%选择找劳动部门、法院等相关部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职业差异:
在择业方面,新生代农民工工作耐受力明显比一代农民工低。54.47%的一代农民工从事建筑业,而新生代农民工只有28.37%从事,新生代从事的另一个主要职业领域为餐饮业和商业零售业。
(四)流动差异:
在外出务工规模方面,一代农民工多选择和老乡一同外出务工,而新生代农民工独立意识更强,选择群体外出的仅占38.46%;在更换工作频率方面,新生代农民工虽然外出务工时间远比一代农民工时间短,但更换工作次数却比一代农民工高出6.89%,这反映了新生代农民工职业预期高和职业发展能力低的现实;在城乡流动意愿方面,两代农民工的差异不大,部分新生代农民工由于外出务工时间短等自身原因以及社会等多方面现实原因,目前还没有能力留在城市,因此有14.42%的新生代农民工选择不确定。
(五)养老保险差异:
两代农民工的参保程度都很低,当问到“如果没有参加养老保险,是否想过一旦年老了该怎么办”时,未参加任何一种养老保险的一代农民工中有59.93%表示年纪大了就回家养老,或者靠儿女;有75.31%未参保的新生代农民工并没有参保倾向,大多数人表示年纪还小,不着急想年老以后的事。相比较而言,未参保的一代农民工的参保倾向要明显高于新生代农民工一倍多。其中,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新生代农民工略高于一代农民工,而一代农民工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略高于新生代农民工。
二、模型建立与变量设定
影响农民工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因素多种多样。结合以往的研究,都阳和高文书认为单位特征较之个人特征更为重要;而王冉和盛来运发现随时间推移和政策推广,个体特征变量对其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影响也会逐渐显著。由于调查资料的限制,本研究主要探讨个体特性与工作特征对农民工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影响。基于前人文献和本文的研究目的,构建计量模型并对样本进行回归分析,模型的被解释变量选取农民工的参保行为,解释变量的选取则参考雍岚、孙倩、胡央娣等学者的方法,主要分为性别、婚姻状况、收入等个人特征和签订劳动合同等工作特性,主要探讨个体特性尤其是代际差异特征对农民工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影响。
三、计量结果分析
先将农民工看作整体,引入所有变量,555个样本的模型的最终预测结果为81.7%,拟合效果较好,且通过了统计性检验,模型具有统计意义。考虑到农民工群体已分化为异质体,还将分别研究各因素对一代、新生代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影响。本文还对347个样本的一代农民工和208个样本的新生代农民工分别建立logistic模型,模型的最终预测结果分别为85.8%、86.4%,拟合效果较好,且通过了统计性检验,模型具有统计意义。
(一)总体分析
在整体模型中,婚否对农民工是否参与养老保险影响不显著;而外出时间、劳动合同对是否参与养老保险在95%的置信度下影响显著。外出务工时间越长,农民工越倾向于参加养老保险,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更加倾向于参加养老保险;性别、子女个数在90%的置信度下有着显著的影响,男性参加养老保险的倾向高于女性,子女个数越多参加养老保险的倾向越低;文化程度、月收入、流动意愿、企业性质以及在单位工作时间在不同程度上均对参保有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在整体的分析结果中,以实际值而非分段赋值的变量“年龄”的p值为0.144,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目前对一代农民工和新生代农民工的界定主要以年龄为标准,故本文假设,由于农民工群体不再是同质体,存在代际差异,导致年龄在不同代农民工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同。因此,下边对一代农民工和新生代农民工分开估计以反映代际差异的影响。
(二)老一代农民工计量结果分析
文化程度对老一代农民工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影响不显著,可能是因为老一代农民工普遍文化程度不高,79.25%的人文化程度都在初中以下,影响到对于养老保险的认知;收入整体程度上对老一代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在95%的置信水平上影响显著,从收入水平来看,老一代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意愿开始是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增加,当收入达到1501—2000元的最高水平时,参与养老保险的意愿反而降低。性别在99%的置信水平上显著且系数符号为正,说明在老一代农民工中男性农民工比女性有更高的倾向参与养老保险;子女人数对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在90%的置信度下影响显著,子女数越多越倾向于不购买养老保险;年龄在95%的置信度下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在老一代农民工组内,年龄对其影响不大;有无耕地对老一代农民工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耕地仍然是重要的社会保障因素。在流动意愿因素中,留城在95%的置信水平上对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呈现负的显著性影响,影响系数为-0.824,返乡在90%的置信水平上呈现负的显著性影响,影响系数为-19.96,说明老一代农民工留城的意愿越高,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越大,原因是选择留城的农民工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融入城市生活并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倾向于依靠社会方式养老。因此城镇化的加速发展有利于提高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的意愿。年龄、婚否、外出工作时间、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单位性质以及在目前单位工作时间等变量对老一代农民工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影响不显著。
(三)新生代农民工计量结果分析
文化程度对新生代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有显著的负向影响,文化程度越高,参加养老保险的需求越大;与老一代农民工不同,新生代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需求随着收入的提高显著增加,说明新生代农民工具有参加养老保险的需求,只是收入低制约了参加养老保险的需求。与老一代农民工不同,新生代农民工中,性别在95%的置信度下影响显著且符号为负,表示女性有更强的动机参与养老保险,主要由于外出务工锻炼了女性农民工较强的独立性和自强性,增加了养老需求。与老一代农民工不同,子女个数对新生代农民工是否参加养老保险是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在对新生代农民工子女个数统计得知,208位新生代农民工有148位农民工目前尚未有子女,而剩余的农民工多是一个子女,反映了现代家庭中基本以独生子女为主,成为人母抑或人父的新生代农民工,对家庭的牵挂以及对稳定生活的追求更强烈,因此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也就越大。与老一代农民工相同,耕地对于新生代农民工是否参加养老保险有着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表明无论对老一代农民工还是新一代农民工,耕地价值不仅仅承担着生产资料的功能还承担着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这一方面表示耕地对保障农民养老有着重要的作用,在社会养老体系尚未健全的时候不宜过分强调土地的生产资料功能;另一方面表明社会养老体系的建立有利于化解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农村耕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老一代农民工不同,在新生代农民工组内,年龄对新生代农民工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表明年龄越轻,对养老保险的需求越大。年轻的新生代农民工文化程度较高,大多数都是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更加向往城镇的生活方式,能接受现代型的养老方式,因而更能体会到参加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对新生代农民工而言,劳动合同对其是否参加养老保险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表明新生代农民工的权利意识抬头。在签订合同中注意维护自己的养老保险权利,表明新生代农民工有很强的参与养老保险的意识。与老一代农民工不同,新生代农民工目前所在单位对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在95%的显著水平下呈现负相关关系,个体经营的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倾向性高于私营企业的员工,私营企业的员工高于国有企业的员工,原因可能与新一代农民工面临的风险及对养老保险的认知有关。婚否、外出时间、流动意愿以及在目前单位的工作时间对于新生代农民工是否参与养老保险影响不显著。
四、结论及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得出两代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影响因素存在显著差异的结论。原因是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程度、权利意识和对城镇生活的渴望程度远远高于老一代农民工,参保意愿较高,但由于年龄不大,参保的迫切性不高;而老一代农民工由于文化程度和权利意识的原因参保意愿不高,但较大的年龄导致参保迫切性比较高。因此,在制定政策时应该考虑此方面的差异而采取相应的措施,促进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程度的增加。首先,考虑到农民工群体的复杂性和异质性的客观存在,应根据农民工的代际差异及不同的养老需求,对他们进行类别的划分,制定“分层分类”多元化的过渡式养老保险制度。当然,这种“分层分类”的思路并不是要强化我国的二元社会状态,等到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基本覆盖后,根据养老保险的“大树法则”,实现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最终建立。其次,由于农民工参保倾向和维权意识较弱,应高度重视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和相关教育,政府在不断完善养老保险体系的同时,应注意引导农民工了解和学习法律制度,培养和提高农民工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识;加强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规范实施,提高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的意识,有助于进一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工的参保程度。第三,针对耕地对农民工具有特殊价值的问题,应进一步完善农村政策,加强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弱化土地的社保功能,强化土地的经济资源功能,使得农民实现由土地养老、子女养老向社会养老的转变,增强参与养老保险的意愿。
作者:李婷 郭亚军 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一、养老保险在我国目前的发展情况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从新中国成立才开始建立和发展的,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我国政府在最初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时的初衷在于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按照苏联模式,为退休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主要以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标志,建立起面向集体所有者职工的养老保险,这个草案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和单位包揽了工人的养老问题。第二阶段,主要是1978年之后,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开展,我国打破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因而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面临新的挑战。1984年开始,我国开始采用部分县市做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随后又向全国进行推广。这段时间我国实行的是比较典型的社会统筹,现收现付模式。第三阶段,是以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转折点。在这前后我国的专家学者相继针对我国目前的情况出台了各种方案。1991年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其中明确规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负担。1995年推出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这些相关文件和规定的颁布都推进了我国养老保险的改革与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一套基本覆盖城镇劳动者和强调政府、企业、个人三方责任的养老保险模式。
二、养老保险与公平的关系
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公平是指客观的,不带有任何倾向的态度。公平分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而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可以看出,实行养老保险的主要意义是,当劳动者退出劳动生涯之后,养老金则成为他们的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必须要使养老金能够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三、从公平的三个方面分析我国目前养老保险的问题
1.起点不公平。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起点上的不公平导致了城乡之间的发展不均衡。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使得我国养老保险在城镇和农村的实施有很大差别。我国的户籍制度始于1958年,将我国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这导致了我国目前的“二元社会结构”,这种格局使得城镇劳动力所享受的社会福利远比农民要多许多,并且还有一部分农民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目前的养老保险主要是针对城市居民,我国大部分城市已经基本建立了新型的养老保险,而农村基本上被排斥在外。在农村,广大农民基本处于自我保障状态。2009年开始试行的新农保,覆盖面也很小,且保障水平相对于城镇退休人员来说还是很低。在我国这样一个农村人口远大于城镇人口的国家,2006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18766万人,其中,参保职工14131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4635万人,而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仅为5374万人。从公平的角度出发,二元户籍制度导致的非均衡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没有起到弱化原有悬殊的城乡收入差距,反而有强化趋势。两种身份的限制带来居民在享受国家养老保险方面的差别,不利于劳动者在不同职业和地区之间的流通,无法推进城市化建设,也就无法推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2.过程不公平。
养老保险过程不公平主要体现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主要体现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之间的养老金差异过大。近几年,尽管中央决定提高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水平,但是并没有改善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差距。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企业职工退休逐步过渡到社会化养老制度,而机关、事业单位却开始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正是这种制度上的“双轨制”,导致了过程中不公平。严格而言,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规定仅仅是以一种预先扣除的方式来缴纳养老金,事实上不缴纳任何费用。因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制度在很大程度以退休制为内容,表现为职工不需要缴纳或是交纳很少的一部分养老保险金;相比之下,由我国企业及其职工所缴纳的缴费率日渐攀升,有些地区企业的缴费率甚至到了30%以上。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企业职工的退休金每月为1100~1800元,事业单位职工为3000~4000元,而公务员为5000~6000元。虽然自1993年起,我国少数城市开始做试点机关,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指导,改革并不成功,这也阻碍了制度的统一,引发了人们的不公正感与阶层之间的对立情绪,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3.结果不公平。
养老保险在实施的过程中并没有起到再分配的作用,不是所有人在年老时都能“一视同仁”的得到国家相应的帮助,导致了社会财富的不均衡分配。通过对比一些资料也可以看出来我国现在存在城乡、地区和代际之间的不平衡状态。社会保障是依据保护与激励相统一的原则,由国家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设立的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经济生活的安全项目的总称,它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它通过税收和政府转移支付等方式实现社会成员的部分收人再分配,因而社会保障的收入再分配性质是社会成员的部分收人再分配。而社会保障的再分配效应更多体现在退休人口上,即养老金的发放上。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02-2008年间,社保也降低了城镇居民家庭初次分配收入的基尼系数,但改善程度不高,平均改善率为0.07%。因此,社会保障的再分配作用还不足以抵消逐年加剧的初次收入不平等程度,这也致使有人误认为社会保障加剧了贫富分化。
四、推进新时期养老保险改革的步伐
1.政策制定者应树立正确的价值理念。公平是和谐社会的本质体现。
一个制度的设计是否合理一定意义上取决于其是否缩小了社会差距。养老保险作为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之下,解决老有所养问题的制度安排时,更要体现公平。以追求公平为第一要务,在新时期也是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同时也可以保证全体社会公民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构建以平等的权利义务为主体的养老保险制度,分担社会风险,调节均衡各种社会关系,保障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这体现了我国在新时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
2.突破起点不公平,改变户籍制度,加快城乡统筹进程。
现阶段严格的城乡二元分割,使人们产生身份差异,无法从根本上推进养老保险一体化的进程。打破目前城乡二元分割,消除身份不平等,建立城乡公平的养老保险制度,取消户籍限制,使居民在退休后都能一视同仁的参加养老保险,真正发挥社会保障平等维护社会成员的作用。目前,我国适用的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虽是提倡公平,但并不是意味着搞绝对平均主义。要把农民逐渐纳入养老保险,逐步建立带有社会救济性质的老年保障网络,尤其是对过去满足条件但是没有被覆盖在内的老人应一并发放养老金。
3.突破过程不公平,逐步改进现有养老保险机制。
企业与事业机关单位养老金差异根本原因在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双轨制,因此,加快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尽快实现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是缩小养老金差距,弥补养老保险过程不公平的有效手段,也是未来改革方向的主要措施。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其对居民的待遇水平必须是适度的,这样才能做到广覆盖。对于目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人员待遇差别,应该在增强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与缴费标准的同时对现有体制内的事业机关单位人员的养老金进行改革,逐步规范公职人员的工资,即将养老保障定位在维护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上。我国应对不同的个人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推进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统一适用的养老保险政策。
4.突破结果不公平,使养老保险能发挥再分配的积极作用。
再分配是国家为了弥补初次分配带来的不公平而实施的国家干预的主要手段,即强调成果共享、提倡社会公平、追求集体福利、保障社会稳定与和谐。我国目前养老保险被地域分割和身份限制,导致不同人群之间的差距逐渐拉大,同时被拉大的还有地区之间的贫富差距,尽管目前各地都针对这种情况出台了相关措施,但是由于存在执行上的差距,实际上大多数弱势群体所得到的养老金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要强化养老保险金的再分配作用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应明确再分配与个人储蓄的作用;其次,政府在坚持公平理念的同时,要坚持适度原则,将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最后,在发挥养老保障的再分配作用时应保持政府在市场中的主导作用,加强政府的宏观控制以保证社会正常运转。
5.对我国目前在养老保险方面的财政制度进行改革。
要实现上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全国统筹,要通过转移支付来解决地区之间养老负担不平衡问题,从而实现养老金账户的保值增值。未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应首先立足于解决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问题,应在树立主体平等的基本理念基础上,更多地将政策中心和财政资金用于推动和保障养老保险的公平实现,使贫困和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尊重、确认和保障。要想更进一步推进养老保险的发展应打破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分割、单位分割,建立广覆盖、低水平、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养老保险本质上是以追求社会公平为目的的财富再分配,是社会财富的再调整。我国养老保险政策经历了诸多变革,但因为体制和历史原因造成目前在实施阶段的不公平现象,出现了在养老金发放和享受方面较多的差异。新时期努力创造并维护社会公平是未来一段时间养老保障改革的基本出发点,同时也是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最终归宿。
五、结语
总之,中国养老保险改革应确立“公平”导向,逐渐建立起统筹城乡、全国统一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作者:王璇 单位: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一、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意义
失地农民是城市化发展的必然产物,但是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就失去了生活来源,并且大多数农民常年以务农为生,没有高学历、高技能,很难在城市中占有一席之地。他们没有稳定的收入,还要承担各种生活开销、子女的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这对于本就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城市化进程离不开农民的贡献,但大量失地农民涌入城市,给城市管理和发展带来了重大影响。我国是以工农阶级为主体的国家,农民更是保障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解决农民尤其是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谐。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能够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是促进城乡发展的重要课题,是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对该问题加以重视,从实际出发,合理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保障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稳定。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失地农民补偿模式单一,养老保险缴费困难
目前,政府部门对农民的失地问题均以货币作为补偿。这个方法简单易行,在短时期内农民可以看见收益;但是,从长远来看,补偿资金很快就会用完,失地农民又会陷入生活的困境,不能产生持续性的保障作用,不利于失地农民的长久稳定和发展。失地农民由于学历、家庭等各方面因素影响,在城市中立足很难。如今社会就业压力大,很多大学生都处于待业状态,失地农民就更难找到合适的工作了,尤其是45岁以上的中年人就业更加困难,很多企业用人都有年龄要求,甚至是清洁工都要求在45岁以下,这对于失地农民来说是极大的限制。他们没有工作,同时还要承担家庭生活的各项开支,所以在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条件下,缴纳养老保险更是无从谈起。
(二)征地补偿标准低
国家在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中指出,在征地过程中要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尽管相关条例中指明了失地农民的安置标准,但是这些标准是以农村生产方式作为参考所建立的,且这一标准跟城市居民的补偿标准之间存在巨大差别,有失公平性。而对于征地之后建筑的铁路、公路、飞机场以及房地产行业来说,其经济效益是相当可观的,而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却是微乎甚微。可以说,失地农民牺牲了自己的土地来推动城市化进程,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理应得到应有的补偿;而现实中,国家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过低,没有考虑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生活水平与物价水平,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三)养老保险立法缺失
从大环境来看,农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目前,对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以及失地补偿问题,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关法律对此进行规范。国家养老保险立法的缺失使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存在严重的隐患。很多问题仅仅是依靠行政手段去解决,这样的工作缺乏规范性、稳定性,因此,必须要根据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制定出符合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法。
三、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一)优化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从单一性转向多样性
要积极创新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模式,不能仅仅依靠资金来弥补其损失的土地资源,要从长远的角度考虑农民的生存问题。对于补偿方式可以根据当地的发展空间以及土地资源的特点,采取多样性的补偿方式,让资金补偿与其他补偿方式共存。例如,在浙江的一些发达地区,政府的安置模式除了进行货币补偿,还有调整承包地的安置方式、留地安置方式、就业安置方式、社区股份经济合作方式安置以及“股田制”安置方式。多样性的安置模式不仅让农民有了更多的选择,而且能很好地保证农民的长远利益。既注重了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又考虑了他们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一举两得。这种安置模式值得各个地区政府借鉴,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当地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
(二)提高失地农民的补偿比例
目前,各级政府以及征地单位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较低,所以,要适当提高失地农民的补偿比例。我国《土地管理法》对于各地区的土地补偿有不同的规定,对于沿海地区的补偿相对较高,中西部相对较低,但是跟各地区之前的土地收益比较还是微乎甚微。可以适当调整失地农民的补偿比例,重点增加土地承包30年的预期收益、集体经济空洞化后农民福利减少损失赔偿、土地相邻权损害赔偿等补偿方式。
(三)完善法律法规,确保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出维护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当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侵犯时,要给予法律援助,让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避免出现非法强拆现象。农民是弱势群体,因此政府和社会都要给予支持,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妥善安排失地农民就业
对于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最重要的就是让他们自食其力,当地政府要千方百计促进失地农民的再就业,承担起失地农民的培训就业工作,不能走形式主义,要真正教授他们相关的知识,帮助他们分析当前的就业形式,并积极举荐他们去相关岗位就业。一方面,当地政府可以和征地单位签署就业协议,协议规定征地单位如果征收某块地段必须要优先吸纳当地的失地农民就业;另一方面,当地政府还应该积极设立公益性岗位,为失地农民创造就业机会。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他们创造各种优惠措施,在小额贷款方面给予失地农民还款年限以及还款利息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被征地农民以创业带动就业。
(五)精算个人养老保险费率
虽然国家对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用承担60%,个人承担40%,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缴纳养老保险对于失地农民仍然是很困难的事情。因此,各级政府应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如失地农民的就业情况、住房情况、学生上学情况以及医保情况等,制定出特殊的综合配套政策,精算个人养老保险率,合理确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使他们不至于因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过高而无力投保。
(六)提高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意识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积极加强农民养老保险的宣传工作,让失地农民能够深刻明白养老保险的重要性,不仅能够保障自己的权益,同时又减轻了儿女的经济负担,各级政府的工作人员要一直坚持这项工作,将失地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宣传到各家各户,使观念深入人心,让他们树立风险意识,主动参加投保。
四、结语
虽然城市化进程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各级政府部门应加以重视,尽快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保证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得到合理的解决,还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失地农民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作者:麻乐平 单位: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
1加强个人账户基金的运营管理
做实个人账户后,未来个人账户基金的运营管理就成为了保证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可持续良性发展的关键。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率是做实个人账户的根本所在。基于个人账户基金的所有权性质,以及对安全性、流动性、投资回报率等的要求,我国个人账户基金的运营管理可以考虑选择好的投资管理机构对其个人账户的基金进行运作。具体办法可以参考企业年金的相关投资管理办法,也可以将个人账户基金直接委托给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来运作。考虑到不同年龄、不同收入的职工对未来养老的需求安排以及风险偏好的不同,国家对这类养老金投资管理机构可以设定最低投资回报率的要求,并要求其提供几种不同的投资方案和实施计划,由职工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选择,充分体现职工对个人账户拥有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2个人账户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风险分析
按照上述操作,如果个人账户委托投资管理人进行基金的投资管理,其后果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和市场风险。因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投资组合除了适当配置一些无风险资产外,还要配置相当一部分的风险资产。管理风险也可以称之为操作风险,投资管理人负责个人账户的基金管理,涉及到社保资金的吸纳和支付以及资金的保管和投资运营等多个方面。每个过程每个环节每个部门都可能存在资金的管理风险。管理风险包括营运风险和投资决策风险。营运风险一般是由于日常操作和工作过程中的失误而造成的风险。随着个人账户的资金不断增长,可投资管理的资金也会不断增多,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不断增多,工作中的失误概率和工作人员的道德风险就会越来越大,况且随着证券交易对电子技术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重,营运风险也就会变得越来越隐蔽而复杂。投资决策风险是指在进行风险资产的投资配置时发生的风险。因为资产配置决策对社会保障投资收益起着决定性的影响,一旦投资决策不当,那么个人账户的投资管理收益就会出现严重的后果。而市场风险分则可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不能通过组合投资来消除,它主要取决于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投资市场所造成的影响,包括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动带来的风险、利率风险、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以及汇率风险等。非系统性风险则是针对行业或个别投资渠道产生影响的风险,它通常是由某一特殊的或偶然的因素引起的,不影响所有行业或整个投资市场,仅仅影响个别或少数行业或投资渠道的收益。它能通过投资的比例组合分散投资的风险,是一种可分散的风险。
3防控个人账户基金风险的对策研究
为了个人账户基金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减小个人账户基金的风险,就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
3.1建立科学规范的投资管理制度
首先应该建立由专家组成的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便确定科学的投资组合决策和决定风险资产的投资渠道和规模限制,然后由各个投资经理负责该渠道的投资营运管理。投资经理应由投资委员会进行任命,投资管理委员会有权监督投资经理的一切投资行为,投资经理对投资管理委员的疑惑要给予明确的解释。投资经理人要明确权、责、利三个基本要素,正确处理好这三个要素之间的关系。另外投资管理委员要建立起对投资经理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防止现行市场基金出现信用问题。
3.2引入最低收益保证机制
投资管理人要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由国家财政予以担保。即使当风险准备金完全不能满足最低收益时,国家财政也完全能够承担这部分风险金。因此,投资管理人要专门建立风险准备金,由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弥补个人账户投资的亏损。初始准备金规模可以根据受托管理个人账户基金风险投资规模的1%设定,以后按照上一年度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20%提取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个人账户基金受托投资管理资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当投资管理收益不能满足前述条件时,由风险准备金来弥补。
3.3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
3.3.1进一步完善个人账户投资管理法律体系
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管理必须要有法律的指导和约束。目前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法还不很完善,不能起到指导和约束投资管理行为的作用。因此,一套完整的《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细则》和《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监督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尽快制定出台,使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管理和监督管控有法可依,规范个人账户的投资管理和监督管控等行为,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
3.3.2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财务监督机制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财务监督一般可以划分为基金内部监督、基金行政监督及基金社会监督三个部分。其中,基金内部监督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个人账户基金的部门通过一系列的管理活动,对个人账户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行政监督是指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能,代表国家对个人账户基金实施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指个人账户基金的有关利益代表对基金托管机构贯彻个人账户基金政策情况以及对具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具体来讲,可以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建立内部审计制度通过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可以对各级管理部门的财务活动和管理活动进行评价和监督,尽可能保证各级管理部门所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也便于个人账户经办机构在人员的分工和规章制度的落实等方方面面的顺利实施。2)严格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和财务制度的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切实加强财政专户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财政部门与养老保险机构应建立起双方各负其责、管理有序、相互制约的机制,定期核对财政专户的余额,并相互在财政专户对账单上签字,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3)加强会计监督会计监督应贯穿于基金运行的全过程之中,要做到:①强化会计内部监督个人账户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应根据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办法,按照业务管理程序设立岗位,建立会计核算岗位责任制,做到各岗位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同时应充实稽查核对的力量,进行常规性的定期稽核,形成强有力的制约机制。②建立财务清查制度保险经办机构会计部门还应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对基金的运行情况、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等进行全面的定期清理,保证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完善会计核算工作。③建立会计信息质量控制制度个人账户基金会计的最终形式表现在会计信息,因此必须加强对会计质量的监督,建立会计信息质量控制制度。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方法,如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会计记录监控制度等,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及时、可靠和准确,保证会计信息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3.3.3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行政监督机制
1)主管部门的监督主管行政部门应对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管理的实施进行现场的监督检查,随时查阅、记录、复制与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管理相关的资料,以便及时的核实;随时对挪用、转移、侵占、隐匿个人账户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其改正;随时询问和调查与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另外,主管行政部门应加强非现场的监督工作,如加快基金监督信息化的建设工作,推进基金监管系统的实施工作,研究制定个人账户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规则,规范非现场监督工作流程,逐步建立非现场监督工作体系,加强非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2)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督相关部门主要是指财政税务、监察、审计等部门,这些部门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进行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的实质性监督。
3.3.4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社会监督机制
社会监督包括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主要是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计划、调整、决算、收入组织和支出管理等活动进行监督。社会公众监督则包括企业、社会团体、新闻媒体以及广大社会劳动者对基金的监督,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尤其是相关工作人员和媒体工作人员参与基金监督的工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3.3.5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外部独立审计监督机制
对个人账户养老基金财务信息进行独立的外部审计监督是保证基金财务信息真实可靠的一个重要手段,同时也是监督、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正常运行的有效手段。
4结束语
有效解决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问题,关键是选择合适的投资主体与建立有效的投资组合,随之就会带来相应的管理风险和市场风险。为了将风险降到最低,建立一套完整的投资管理制度、引入最低收益保证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是非常必要的,也是保证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作安全的一条有效途径。
作者:韩风贤 单位: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分公司
【摘要】本文针对我国养老保险稽核工作中常见的征缴稽核、支付稽核及保险稽核能力等方面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养老保险;稽核;问题;对策
社保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生命线,基金问题始终是社会保障的首要问题,它不仅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也直接影响改革的成败和社会的稳定。由于我国社会保险事业起步较晚,发展迅速,因而客观上存在着相关的立法滞后、制度不完善、操作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利益的驱动下,利用挤占、挪用、瞒报、冒领、欺诈等手段,侵吞、蚕食社保基金。
社会保险稽核就是通过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防止和杜绝缴费单位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通过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者的资格、待遇水平进行核查,防止冒领、骗取社会保险费;通过对社保经办业务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控制,防止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简言之,社会保险稽核就是在社会保险领域进行反欺诈行为。
一、养老保险稽核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及难点
(一)在养老保险征缴稽核方面
1.缴费基数核定标准不规范、不统一
多年来,一些企业把“少报”、“漏报”社会保险费作为企业降低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个重要手段且屡禁不止。究其原因,除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制意识淡薄,逃避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外,缴费基数核定标准不规范、不统一、政策缺乏可操作性也是重要原因。参保单位应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当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缴费,当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缴费,单位缴费基数不能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但有的单位采取职工自报缴费基数的做法,造成接近退休的职工虚报高基数,年轻职工少报缴费基数,从而导致年轻的少缴社会保险费,年龄大的以后多套取养老金的违规行为;有的单位把年终奖金、工资性福利开支等不列入工资总额,以达到少缴保险费的目的。
2.缴费稽核偏重欠费收缴,轻视基数核定
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体系已基本建立,稽核业务已逐步开展起来。但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稽核常常偏重欠费稽核,没有将各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纳入日常稽核业务。由于部分企业没有及时建立健全各种统计、财务制度,工资发放随意化、多样化现象比较普遍,这些企业很难统计出一个准确的职工工资总额,给核定缴费基数带来了较多的困难。目前又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社会保险事务,仅凭条例、文件等政策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力。
3.非公企业参保滞后,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游离在养老保险范畴之外
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企业所有制形式多元化已基本实现。因此,一切形式的企业都是养老保险的覆盖目标,法律不允许有任何超出其范畴之外的特区。但由于种种原因,扩面进度缓慢,部分非公企业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仍游离于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之外,这就使部分缴费基数流失。同时又使部分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受到很大损害,并造成不同所有制企业间负担的不平等,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不公平竞争的态势。
(二)在养老保险支付稽核方面
1.养老保险实行统筹和社会化发放后,部分单位放松了对离退休人员管理,对长期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的人数、居住地的详细地址、生存状况等情况不了解不掌握,给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造成困难。
2.养老保险还没有实现全国统筹,社保经办机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对居住在异地的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只能由发放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独自完成。
3.违规办理提前退休,增加养老保险负担。一些单位为了减轻负担,擅自更改有关记录,为一些要求提前退休的人员提供方便。有的单位档案管理混乱,也给退休年龄的认定工作造成很大困难。
(三)在养老保险稽核能力方面
1.稽核人员少,稽核队伍不够健全。按稽核办法,实施稽核必须有两名以上的稽核人员共同进行,由于目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大多只配备了一名专职稽核人员,其他为兼职,很难抽出人员进行全面实地稽核。
2.稽核人员业务不熟练,稽核程序不够规范。社保稽核是一项新的、具有挑战性的工作,不仅需要稽核人员有敢想敢干、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原则、公正廉洁的品德,还要掌握财会、审计等专业知识,熟悉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而现有的稽核人员大多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稽核业务不熟练,有些问题因稽核程序不规范,增加了处理的难度。
二、解决存在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一)加快社会保险法律建设步伐
我国正在进入法制社会,法律观念已日益深入人心,依法办事逐渐成为准则。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建立起完善的缴费基数管理、稽核程序,堵塞漏洞,以强化缴费单位据实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此项业务核定的约束力和严肃性。
(二)将实施稽核与政策宣传结合起来,清理参保真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维护社会公平
目前,非公企业及从业人员游离于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之外的主要原因有:企业缴费比例高,负担重;企业和员工对参保的重要性认识有偏差;企业用工不规范,企业与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流动性大等。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加强对非公企业参保的管理,对拒不参保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要采取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纳税人资格等强制手段,促使这部分非公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尽快纳入养老保险的统筹范围。
(三)加强缴费工资基数的公示制度,接受参保职工的监督,提高缴费工资的准确性
(四)加快社区建设,将实施稽核与加快社会化服务结合起来,把稽核工作向社区延伸,实施全方位核查、立体化联防
(五)建立健全稽核机构,完善缴费基数核定稽核程序,规范稽核行为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是社会保险的一项基础内容,同时又是规范社会保险业务的重要手段。只有加强稽核队伍建设,提高稽核人员素质,将企业缴费基数的核定纳入日常稽核业务,不断完善稽核程序,规范稽核行为,才能保证稽核工作的正常开展。
【摘要】目前,我国大批农民工以中青年为主,大都没有达到养老年龄。在不久的将来,农民工年老体衰后的养老问题将发展为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本文就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的制度缺陷、立法滞后、企业不愿参保、农民工自身缺乏保障意识等问题,提出了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具体措施。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对策
将农民工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是保障其基本权益的措施之一。近年来我国每年进城农民工一般保持在1.5亿左右,由于农民工以中青年为主,大部分都还没有达到养老年龄,农民工养老问题目前还不突出,没有成为社会问题。但若现在不重视,在不久的将来,大规模的农民工年老体衰后的养老问题将发展为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农民工年老后在哪里养老,城市还是农村?谁将承担养老义务,是农民工自身、是其子女还是国家和社会?这些问题不解决,将给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带来巨大的冲击,因此,解决好农民工的养老问题刻不容缓。
一、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997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确立。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2亿人被纳入该制度的覆盖范围。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各类企业及其全部职工,明确规定包括1年以下的农民工,而且农民工对于养老保险有强烈的需求。但从现实情况看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并不乐观,存在许多障碍。
(一)制度有缺陷
目前实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保农民工只要累计缴费满15年,达到了规定年龄就可领取退休金。但农民工从事的多数是体力活,多数是灵活就业,也很少有单位会这么长时间雇佣他们。由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造成农民工大量退保的现象。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统筹层次低。二是转移办法滞后。三是省际之间缺乏协调机制。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遇到问题,迁出地省社保机构解决不了,迁入地省社保机构也不管,农民工不知找谁才能解决问题。
(二)立法滞后,执法不严
近年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国家和地方都制定了许多政策、措施,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立法不足、执法不严和行政管理不到位的现象。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处于严重供大于求的状况,劳动者必须依靠法律的武器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我国现阶段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低“硬度”使维权工作缺乏力度,其存在的不少漏洞和操作性不强,以及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条款等问题,使该部法律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问题上显得软弱无力。对于涉及农民工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问题,大多都是出现了问题或投诉举报才进行检查处罚,主动监督不足。由于我国相关法律立法滞后、行政管理和执法的缺位,导致企业在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保费用时,是逃费的多,纳费的少,主动纳费的更是微乎其微。
(三)企业不愿参保
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城市脏、累、差的体力活和高危行业,这些企业人工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参加养老保险对企业的压力较大,大多数企业缺乏为农民工缴纳保费的积极性、主动性。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不给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工在就业市场上是弱者,只要能找到一份活干就行,几乎没有可能考虑是否参加养老保险等事项,农民工生存压力大,他们只能考虑当前的生存问题,因而产生部分收入低的农民工愿意企业不参加养老保险而给予一定的补贴,导致许多企业根本不给农民工参加任何社会保险。
(四)农民工自身缺乏保障意识
农民工自身方面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认识问题。虽然农民工普遍意识到以后养老是一个存在的问题,但认为自己现在还年轻养老是几十年以后的事抱着“车到山前必有路”的想法。二是生存压力。目前农民工工资收入一般不足1000元,在西部地区只有600元。三是就业压力。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劳动力供大于求,农民工为生计满足于有活干,只能放弃养老保险等权力。四是法律意识淡薄。对不签劳动合同,克扣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权行为,往往持克制,忍耐的态度,没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民工中推行不力的原因之一。
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措施
建立平等、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发展目标和当前的城乡差异现实,决定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具备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的可衔接性,才能有助于逐渐消除人身差异,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才能提高国家、社会在老龄化高峰来临时承受风险的能力。
(一)加快立法、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体系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至今尚未颁布《社会保险法》,制约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加快《社会保险法》、《职工养老保险法》的立法工作,已成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和迫切要求。目前,农民工参保率在低位徘徊与参保后其利益得不到保障有直接关系。由于农民工流动频繁,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缴费后,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移和接续。要吸引更多的农民工参保,就要设计适应农民工高流动性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制定全国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办法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劳动保障部门抓紧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办法。2010年1月1日新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一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二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随着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特别是2009年全面实现了省级统筹,劳动者在省内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了制度和体制的基础。三是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或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只要参保缴费并达到规定条件,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这对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就业,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具有深远影响。
(三)强化监督和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当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严格查处各类侵犯农民工权益的现象。对于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工作,要走综合整理的道路,从用人单位这个源头抓起,从签订劳动合同入手,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特别是不给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要进行严肃查处,杜绝企业不给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现象的发生,将在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全部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四)加强社会保险知识的宣传培训,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在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的同时,还要针对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的现象,加强对养老保险重要性的宣传、养老保险知识的教育。包括: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参加养老保险是企业应尽的义务、是农民工应享受的权利,企业不给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如何办理养老保险转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农村养老保险的关系、如何衔接等。采取各种形式不断提高农民工的素质,增强农民工养老保险意识,督促企业为其参加养老保险,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利,不断提高农民工的参保率。
总书记指出,“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中,民主法制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公平正义则是凝聚社会的优秀价值观。解决社会公平必须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入手,因为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和减压阀,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具有社会的安全网和减压阀的作用。农民工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90%的农民工没有参加养老保险,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不相符的,必须进行制度改革、创新。
[摘要]目前,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其中农村老年人口占全国老年人口的70%,在家庭养老和土地保障功能进一步削弱的形势下,农村养老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建立健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贵阳市作为西部十省市中一个省会城市,其经济发展水平适中,研究其养老保险制度,对于研究我国西部落后地区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及实施状况具有特殊的普遍意义。
[关键词]养老保险欠发达地区政府作用
一、贵阳市农村养老保险面临的现状
我国各地区的社会保险制度由于社会历史发展、经济水平和社会传统的不同造成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地区差异化,但就各地的社会保险制度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以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贵阳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的现状如何?现从三个方面来做一个简要分析。
1.贵阳市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现状
贵阳市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现状是人均耕地少,地貌复杂,第一产业从业人口下降速度慢,人均产值低。贵阳市2004年年末总人口350.8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85.78万人,占全市人口数的53%。全市土地总面积804667公顷,其中耕地28897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5.91%,全市每个农业人口占有土地6.9亩,不足全国平均值的一半,农业人口人均耕地2.55亩,为全国平均值的三分之二,且多属高原丘陵,不利机械化操作。据统计资料显示,2004年全市第一产业完成增加值31.77亿元,占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即GDP)443.63亿元的7.2%,不难看出农村的人均产值不高,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相对较差。
2.贵阳市农村居民经济收入现状
贵阳市农村居民的经济收入总的来说是收入偏低,保障水平偏低,城乡差距大。据统计资料显示,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3509元,仅占城市居民可支配人均收入的31.25%,不足三分之一,可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之大。全市农村居民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的恩格尔系数达0.44。2008年贵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为200元/人月,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最高的两城区为140元/人月由此可见,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差异。
3.贵阳市农村养老现状
贵阳市农村居民养老是以家庭养老为主,辅之以少数集体养老、储蓄养老、征地补偿养老、房屋出租养老、困难救助和低保养老。贵阳市农村目前社会养老模式仍以家庭养老为主,占63.1%以上;农村经济的相对落后,长期以来农民收入只能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绝大多数边远地区的农民根本谈不上存钱,当农民进入老年,靠储蓄积累养老的为16.2%;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乡镇企业为数不多,这一人群属于养老无保障之列。随着农村社会老龄化的到来,农民养老问题逐步凸现,已到了必须研究解决、刻不容缓的地步。
二、贵阳市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结合贵阳市农村的现状,要建立贵阳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面对和解决好四个方面的问题。
1.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差异
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造成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严重失衡的根源。长期以来优先发展工业的思路决定了城乡发展的差异,贵阳市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大体各占一半,但2007年第一产业增加值还不到第二产、第三产增加值的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民纯收入的3.2倍,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人均200元/月,是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人均70元/月的2.8倍。
2.农业产业结构的差异
解决“三农”问题的落脚点是提高农民收入,而关键在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实现以农为主,多种经营。尽管近几年我市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这一目标,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但农、林、牧、渔、服务业的结构不均衡,贵阳市的地形地貌又不适合大型机械的使用,就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而言不能形成规模,集约化、机械化、产业化程度低,生产效率和生产效益很难得到大幅度提高;二是种植面结构不合理,围绕省会中心城市服务的多种经济农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3.不同区域的差异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
由于贵阳市城市规划、地理等方面的因素,贵阳市不同区域的农村各方面差异都较大。在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时候,对处于不同区域农村应该区别对待。不同区域经济差异的影响。贵阳市经济目前呈放射状,由城市中心向边远农村逐渐减弱,经济区域差异十分明显。
4.资金筹集方面存在的问题
按照目前国家制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指导性政策框架,基金主要依靠参保农民的缴费,农村养老保险需求水平相对较低,但是如果考虑到城市化、社会发展、生活水平提高等多种因素,考虑到今天为自己的晚年生活投保的人在二十、三十甚至四十多年后进入老年期时的经济、社会背景,现在交纳的数额很少的养老保险金,就会出现养老保险养不了老,保不了险的情况。如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不进行补助,其差异性和不公平性是显而异见的,直接影响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如果要让绝大部分农民参与到社会养老保险中,政府的财政补助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财政支出的加大,会影响到社会各个方面,而不仅仅是农村这一块。
三、解决贵阳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矛盾的建议
1.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
笔者认为,要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抓住发展经济这个主线。政府应结合贵阳市农村的实际情况,让城镇带动农村发展,从政策、经济、财政上全面扶持,即使暂时减缓城镇的经济发展,也要千方百计先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只有农村的经济发展了,农民收入提高了,特别是偏远、困难地区的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的缴费承受能力才能提高,农民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才能增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才能健康发展,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才能持续。反过来,随着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国家和地方财政支持的份额逐渐减少,又能有力的促进城镇经济发展,使城镇能全面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2.完善农村社会保险的地方性法律体系
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保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贵阳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本着社会公平的原则,对农村老年群体实施的社会保障,是作为调节社会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其次,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步伐,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各项措施都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并提高制度的稳定性。最后,应建立健全养老保险法律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运营的规范性,防范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并通过合理运作使其不断增值,以更好的满足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建设的需要。
3.构建多层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制度
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构建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基金的筹集应以个人为主、集体为辅、国家支持为原则。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初期,各级地方财政更应根据不同的对象给予不同程度的支持。财政在为参保农民提供资金扶持时,按照农民交费的标准进行补助,并坚持多交多补、少交少补、不交不补的补助原则;在养老金领取时,实行“多交费,多受益”的原则,这有利于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根据目前贵阳市的情况,对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应由个人、集体和财政共同承担,财政的支持力度应该大一些。在特别贫困的地区,可由中央财政进行扶贫支持,以更好地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
自Lucas(1988)以来,许多研究在Samuelson(1958)&Diamond(1965)的世代交叠模型(OLG)的基础上,将养老保险、人力资本投资与经济增长的其他要素相联系进行了理论和应用研究。本文介绍了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力资本投资的理论和应用研究的最新成果和进展,指出了理论和应用研究的新趋势,这对于当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保障改革进程中的养老金计划和制度的设计将具有重要意义。
一、引言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外文献中养老保险被直接称为社会保障(Socialse-curitySystem)。按筹资方式的不同,养老保险可分为现收现付制(Pay-as-you-goSystem或UnfundedSystem)和基金制(FundedSystem)两种类型。现收现付制是从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以来至今大多数国家采纳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模式;而基金制是自20世纪80年代人口老龄化及养老保险面临的财政支付危机以来,一些国家开始试行并逐渐实施的一种养老保险模式。
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Samuelson(1958)和Diamond(1965)的世代交叠模型(OLG)的基础上,多数研究通过对个人储蓄、收入分配、劳动力流动之间关系的认识,对养老保险制度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例如Barro(1974)从遗产动机的角度、Romer(1986)从个人储蓄、劳动供给的增长模型讨论了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对经济增长的负面影响等。不过这类研究通常不考虑技术、人力资本、制度等要素。
自Lucas(1988)和Rome(1990)等的新增长理论形成以来,经济增长更加强调技术和人力资本等要素的重要作用,于是人力资本积累与物质资本一样也被看作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此后,许多研究借助于人力资本积累这一桥梁来研究养老保险制度同经济增长之间的联系。在人力资本的新增长模型中,教育投入成为衡量人力资本积累水平的一个重要的指标,教育投入量、受教育时间与人力资本积累水平三者之间是成正比的,延长受教育时间意味着教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育投资越多,人力资本积累水平就越高;反之,受教育时间少则教育投资则相对会减少,人力资本积累水平也较低。人力资本投资主体可分为政府和非政府两类,其中政府对人力资本投资一般表现为财政性教育投入,而非政府的人力资本投资主体则包括企业、社会其他经济组织、学生家庭以及学生本人等。但从新近的文献研究来看,各类研究主要针对养老金制度与政府或者学生家庭对子女人力资本投资而进行,一般不涉及其他非政府主体的人力资本投资(如企业和社会团体对教育的资助)的内容,且研究路径也各有差异。
二、养老保险与人力资本投资的理论研究
通过世代交叠模型假定年青期和年老期人力资本和养老保险效用存在代际间相互转化,是研究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力资本投资的基本理论框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人力资本投资属于公共支出,需要符合公共服务效用最大化的公共决策原则;而家庭人力资本投资的决策则需要符合个人终身效用最大化的原则。这样,通过2期或3期的世代交叠模型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就可以针对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这两种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人力资本投资之间的关系进行分类研究,约束条件为市场均衡条件下的微观主体效用最大化和经济稳定增长。
(一)养老保险与家庭对人力资本的投资
在世代交叠模型中,基金制条件下的强制性储蓄或社会保障税使父母在年老时获得的养老保险与子女未来承担的赋税无关,也无法产生遗产效应,这可能造成生育率上升和人均人力资本水平下降,不利于经济长期增长(Stuart,1998等);反之,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则能通过对年青期个体强制征收养老保险或社会保障税并转移给当期的老年期个体(或者父母),以保证年老期个体(或者父母)对孩子人力资本投资的回报,也有利于鼓励父母对子女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有利于经济增长。
Kemnitz&Wigger(2000)等则认为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是人力资本积累存在外部性时政府矫正市场失灵的政策手段,它可以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促成人力资本积累达到最优水平,而基金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则与没有社会保障的自由放任经济一样会造成人力资本积累的不足。其原因是,每一代人的人力资本积累总是建立在上一代平均基础之上的。如果每个人都增加学习时间,不仅可以提高其自身的人力资本存量,还可以提高下一代人的人力资本水平及劳动生产力。在具有基金制社会保障制度的自由经济中,个人并不能获取人力资本积累所产生的全部收益,也不可能为了提高下一代人力资本水平而增加学习时间,因此个人投人学习的时间往往少于最优配置的学习时间。
在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条件下,养老金的数量往往与个人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收入有关,而工资收入通常是与教育程度正相关的,这相当于将养老金数量直接与年轻时积累的人力资本挂钩,使得延长学习时间的人能够在年老时获得更多养老金,这种更高的回报是来自于下一代人的人力资本增加而带来的整个社会生产水平的提高。所以从理论上讲,只有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才能体现出人力资本积累在代际之间的正向溢出效应,刺激各代人为了提高下一代的生产能力而积累更多的自身人力资本。
(二)养老保险与政府对人力资本的投资
由于人力资本投资离不开政府对公共教育领域的资助,许多研究还将政府人力资本投入引人理论模型分析之中。政府支出包括生产性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其中,非生产性支出中包括政府用于公共教育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投入。由于一国政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府每年预算的约束,增加一方面的公共支出比重则必然会导致另一个公共支出领域预算的减少。
在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模式中,当期工资与养老金数量挂钩,这利,养老保险计划不影响当年的财政收支平衡,政府可将更多的公共资源用于教育和基础设施等公共支出领域,优化公共资源配置以提高全社会生产效率。而在基金制的养老保险模式下,个体的养老金数量或者说未来的福利是由他本人过去的储蓄和基金运作表现决定的,与下一代人力资本水平提高而带来的教育收益率的提高没有关系,他们希望政府能将更多预算投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来,这将会减少政府对教育和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公共支出,从而不利于政府人力资本投资的决策。因此从养老保险与政府人力资本投资的研究结果来看,这些结论也大都偏向于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对政府人力资本投资和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
在一个3期的世代交叠模型中,Buiter&Kletzer(1995)考虑了现收现付养老保险的代际转移再分配政策对人力资本积累的影响,发现当年轻个体不能够从资本市场上进行借贷以支付他们的教育费用时,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尽管会降低物质资本的积累,但却有利于公共资源偏向于对人力资本的投资。而Kaganovich&Zilcha(1999)的研究表明,假定在现收现付的养老金制度下存在市场均衡,那么政府会将大量预算开支用于教育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社会保障的转移支付,这时养老金计划也许没有存在的必要。而在子女的福利状况是由人力资本水平决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定的前提下,父母的效用函数由其自身消费大小和子女当期的人力资本回报来决定,因此,父母考虑到今后的退休福利水平,就必然会加大对子女的教育投入,这时政府给予家庭的教育补贴也会起到积极作用。此外,Bellettini&Ceroni(1999)还将公共支出和人力资本作为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并引入理论分析,指出只有现收现付社会保障才会增强公众赞成提高生产效率政策的意愿,从而对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力资本投资方面产生积极作用…。。
也有一些研究如Starketa1.(1997)、Panu&Poutvaara(2007)等从跨国之间劳动力流动或者技术转移的角度考察劳动力流动对人力资本的影响。结论是跨国间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能够促进欠发达国家的人力资本投资并通过技术人员的双向流动提高欠发达国家的人均人力资本,但现收现付制社会保障形式下,比例工资制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和固定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费用制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间的劳动力流动会导致前者人力资本投资的减少和后者人力资本投资的增加,并由此带来帕累托改进。
三、养老保险与人力资本投资的应用研究
与理论研究不同的是,养老保险与人力资本投资的应用分析并不关注养老保险制度的唯一合理性问题,而是围绕着生产率提高和经济增长这些主题,对不同经济体中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与受教育年限、退休年限、社会福利及生育率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
Rojas(2004)的研究配合了内生生育率选择来量化1985年以来西班牙的高等教育资助(政策)的成本和收益,结果显示:西班牙的政府教育补助的增加改变了人口教育程度的分布并导致人口出生率下降,受教育人群中低人口出生率和高人均寿命改变了总人口的年龄结构,使得政府必须增加社会保障税率以平衡养老金预算,因此这一机制实际上降低了教育投入政策的社会福利。
在充分考虑了美国劳动者工作期内缴费形成的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这些参数的条件下,CruzAEchevarria.AmaiaIza(2006)的研究结果表明,在美国,由工作期内劳动者缴费的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支付制度会促使人们考虑提前退休,但随着未来社会保障费用负担人口的减少,预期寿命的提高也能够促进单位资产GDP增长速度的提高。现收现付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养老保险制度能够促使个人延长受教育时间,增加家庭或个人对人力资本的投资,但随着社会保障负担率的提高会带来单位资产GDP增长速度的降低,使政府面临着预算平衡等问题。
我国的养老保险模式是现收现付型还是混合型模式目前还存在许多争议,不过从目前养老保险资金账户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现阶段中国仍然处于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模式中。针对这种情形,近来国内也有一些关于养老保险与人力资本投资方面的研究。例如,于凌云等(2008)针对中国社会保障改革过程中养老保险和人力资本公共支出的增长效应进行了分析,并通过人力资本这一指标来体现它们与经济增长的相关关系,结果表明:从公共支出角度来看,政府对养老保险的转移支付与人力资本和长期经济增长率之间呈现出一种负相关关系;公共教育投入对于长期人力资本及经济增长的正面效应很明显,而对短期经济增长的正效应却不明显。
针对中国长期的城乡分割的现实情况,赖得胜等(2004)、田永坡等(2006)等的文献根据当前中国“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障模式,对我国城乡人力资本投资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由于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缺位,造成了基层政府和农村家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庭在教育投资领域的沉重负担,因此需要尽快建立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提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比重,从而有利于人力资本投资。
四、结论与展望
上述分析表明,在均衡条件下,考虑到社会福利、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投资等因素来分析一种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力资本投资之间关系,这一问题并不能简单地从理论研究角度得到一致的精确答案。而在应用分析中,由于不同国家的国情和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差异,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人力资本投资所产生的效应也各不相同。
但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从实证分析角度来看,不同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一国人力资本投资的导向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应该看到,当今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在不断创新,养老金征管和发放模式也不尽相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商业养老金计划也逐渐显现出重要作用,养老保险和人力资本投资的理论研究面临着许多复杂因素。不过,从当前世界各国教育投资主体来看,除了政府和家庭进行教育投资之外,还有一些非政府部门如企业、社团等也分担了大量的教育成本,同样对人力资本形成和积累产生了积极作用,这是在对养老保险与人力资本投资之间关系的研究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当前,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加快,养老保险体系面临着许多制度性和财政性的困难,这需要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商业保险计划的发展等多角度来加强对养老保险与人力资本投资的理论和应用分析,这对于促进社会公平、增进人力资本积累以及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将具有重要意义。
摘要:目前,我国大批农民工以中青年为主,大都没有达到养老年龄。在不久的将来,农民工年老体衰后的养老问题将发展为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本文就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的制度缺陷、立法滞后、企业不愿参保、农民工自身缺乏保障意识等问题,提出了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具体措施。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对策
将农民工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是保障其基本权益的措施之一。近年来我国每年进城农民工一般保持在1.5亿左右,由于农民工以中青年为主,大部分都还没有达到养老年龄,农民工养老问题目前还不突出,没有成为社会问题。但若现在不重视,在不久的将来,大规模的农民工年老体衰后的养老问题将发展为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农民工年老后在哪里养老,城市还是农村?谁将承担养老义务,是农民工自身、是其子女还是国家和社会?这些问题不解决,将给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带来巨大的冲击,因此,解决好农民工的养老问题刻不容缓。
一、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997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确立。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2亿人被纳入该制度的覆盖范围。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各类企业及其全部职工,明确规定包括1年以下的农民工,而且农民工对于养老保险有强烈的需求。但从现实情况看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并不乐观,存在许多障碍。
(一)制度有缺陷
目前实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保农民工只要累计缴费满15年,达到了规定年龄就可领取退休金。但农民工从事的多数是体力活,多数是灵活就业,也很少有单位会这么长时间雇佣他们。由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造成农民工大量退保的现象。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统筹层次低。二是转移办法滞后。三是省际之间缺乏协调机制。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遇到问题,迁出地省社保机构解决不了,迁入地省社保机构也不管,农民工不知找谁才能解决问题。
(二)立法滞后,执法不严
近年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国家和地方都制定了许多政策、措施,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立法不足、执法不严和行政管理不到位的现象。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处于严重供大于求的状况,劳动者必须依靠法律的武器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我国现阶段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低“硬度”使维权工作缺乏力度,其存在的不少漏洞和操作性不强,以及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条款等问题,使该部法律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问题上显得软弱无力。对于涉及农民工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问题,大多都是出现了问题或投诉举报才进行检查处罚,主动监督不足。由于我国相关法律立法滞后、行政管理和执法的缺位,导致企业在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保费用时,是逃费的多,纳费的少,主动纳费的更是微乎其微。
(三)企业不愿参保
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城市脏、累、差的体力活和高危行业,这些企业人工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参加养老保险对企业的压力较大,大多数企业缺乏为农民工缴纳保费的积极性、主动性。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不给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工在就业市场上是弱者,只要能找到一份活干就行,几乎没有可能考虑是否参加养老保险等事项,农民工生存压力大,他们只能考虑当前的生存问题,因而产生部分收入低的农民工愿意企业不参加养老保险而给予一定的补贴,导致许多企业根本不给农民工参加任何社会保险。
(四)农民工自身缺乏保障意识
农民工自身方面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认识问题。虽然农民工普遍意识到以后养老是一个存在的问题,但认为自己现在还年轻养老是几十年以后的事抱着“车到山前必有路”的想法。二是生存压力。目前农民工工资收入一般不足1000元,在西部地区只有600元。三是就业压力。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劳动力供大于求,农民工为生计满足于有活干,只能放弃养老保险等权力。四是法律意识淡薄。对不签劳动合同,克扣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权行为,往往持克制,忍耐的态度,没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民工中推行不力的原因之一。
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措施
建立平等、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发展目标和当前的城乡差异现实,决定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具备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的可衔接性,才能有助于逐渐消除人身差异,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才能提高国家、社会在老龄化高峰来临时承受风险的能力。
(一)加快立法、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体系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至今尚未颁布《社会保险法》,制约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加快《社会保险法》、《职工养老保险法》的立法工作,已成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和迫切要求。目前,农民工参保率在低位徘徊与参保后其利益得不到保障有直接关系。由于农民工流动频繁,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缴费后,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移和接续。要吸引更多的农民工参保,就要设计适应农民工高流动性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制定全国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办法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劳动保障部门抓紧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办法。2010年1月1日新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下转第14页)
(上接第39页)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一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二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随着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特别是2009年全面实现了省级统筹,劳动者在省内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了制度和体制的基础。三是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或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只要参保缴费并达到规定条件,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这对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就业,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具有深远影响。
(三)强化监督和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当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严格查处各类侵犯农民工权益的现象。对于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工作,要走综合整理的道路,从用人单位这个源头抓起,从签订劳动合同入手,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特别是不给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要进行严肃查处,杜绝企业不给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现象的发生,将在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全部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四)加强社会保险知识的宣传培训,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在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的同时,还要针对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的现象,加强对养老保险重要性的宣传、养老保险知识的教育。包括: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参加养老保险是企业应尽的义务、是农民工应享受的权利,企业不给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如何办理养老保险转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农村养老保险的关系、如何衔接等。采取各种形式不断提高农民工的素质,增强农民工养老保险意识,督促企业为其参加养老保险,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利,不断提高农民工的参保率。
总书记指出,“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中,民主法制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公平正义则是凝聚社会的优秀价值观。解决社会公平必须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入手,因为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和减压阀,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具有社会的安全网和减压阀的作用。农民工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90%的农民工没有参加养老保险,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不相符的,必须进行制度改革、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