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3-27 04:34:2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篇财产险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摘要:随着全球信息科技的全面普及与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广泛普及和应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各行各业均实现了科技融合与交叉,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然而,任何事情都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有害的一面,要用可持续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社会化进程步伐的加快,随之而来的安全事故也越来越多,严重危害着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在此背景下,人们的安全意识迅速提高,从而促进了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发展。文章主要就中国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PEST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中国中小型财产险公司发展策略建议,希望可以为相关企业和工作人员提供理论借鉴和帮助,仅供参考。
关键词:中小型财产险公司;PEST分析法;发展;建议
1中国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PEST分析
1.1经济环境
1.1.1国民经济的快速稳定增长
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进一步深化,我国各项建设行业迅速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国民经济的快速稳定增长,尤其是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始终处于持续稳定增长的状态之中,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日益提高,在此经济增长的前提下,我国的财产险也有了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宏观角度而言,我国经济的持续上升,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均生产总值与日俱增,大大推动了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步伐。另外,随着我国投资项目的增加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而建筑项目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大了安全风险,人们保障自身的权益和经济安全,纷纷进行保险投资,这就在一定意义上为财产险公司带来了大量的业务,有效促进了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1.1.2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普及趋势和广泛应用,在极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社会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加深并拓展了金融市场的深度和广度,金融体系的结构和规模也在趋于成熟,有效推动了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和前进。在这种发展背景下,保险资金逐渐成为组成金融体系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且随着金融发展规模的加大而增加。金融体系与财产险属于相辅相成的关系,缺一不可。一方面,金融体系的完善减小了财产险公司承担的风险,拓展了投资获益的渠道。另一方面,保险资金是完善金融体制、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必要工具。
1.2社会文化环境
1.2.1中国居民文化水平和保险意识的提升
随着科学文化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以及保险知识的宣传,我国居民的整体化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保险意识也不断增强,对保险行业的印象有了质的改善,不再谈之色变。财产险也在极大水平上得到广大居民的认同,并逐渐成为消费者生活中不可替代的一部分,保险行业是广大人民群众防范风险以及保障财产安全的有利手段,随着保险项目的增多,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更具稳定性、保障性。近年来,随着意外事故发生概率的持续上升,使得人们防范风险的意识不断提高,保险行业由于可以为消费者带来切实保障而受到人们的广泛欢迎,购买保险逐渐成为我国居民防范风险的有效手段。同时,保险行业的发展也加大了中小型财产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力度,基于此,要求保险公司不仅要创新保险产品的宣传手段,还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管理,培养他们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为服务质量的提升起着促进作用。
1.2.2中国人口分布集中,贫富差距过大
虽然我国幅员辽阔,人口基数大,但是人口分布来说,相对比较集中,这对于保险行业是极其有利的,便于保险的宣传和推广,且可以节省宣传成本。然而,从另一个角度而言,由于我国城乡居民的贫富差距大,富裕的人购买保险的需求已经趋于饱和,而贫穷的人却没有能力购买保险,这种两极分化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险行业的发展。也可以说,这种现象是对中小型财产险公司在拓展业务方面的严峻考验,一旦拓展成功,将会使得保险行业升上一个新的高度。
1.3技术因素
1.3.1互联网的广泛应用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推广和普及,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各行各业的发展更加趋于科技化、全面化、专业化,保险行业也不例外。科学技术的融合极大地提升了财产险公司的效率,而且有效地降低了成本,同时也使得各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更为激烈,保险人员可以通过计算机等先进技术软件进行客户信息的管理和存储等工作,进而有效保障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提高服务效率以及服务质量。现阶段,大部分财产险公司已经开通了网络营销业务,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力量进行业务交流,以此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满足不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1.3.2数据挖掘技术的成熟运用
随着将计算机等先进通讯设备的不断创新和完善,计算机应用软件不断开发,数据处理能力也不断增强,数据挖掘技术逐渐趋于成熟。对于保险行业而言,数据挖掘技术的成熟运用可以帮助保险人员在海量的数据中查询到所需要的信息,节省数据查询时间,有助于保险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策略。目前,中小型财产险公司在业务经营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缺少经验和决策能力,而数据挖掘技术的成熟运用可以有效解决这种问题,为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运营减少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中国中小型财产险公司发展策略建议
2.1增强创新意识,走专业化发展道路
创新不仅是一个国家前进的动力,同时也是一个企业立于不败之地的法宝。保险企业要不断向前发展,除了要保障服务质量之外,还要具有创新意识。就目前而言,保险企业趋于保险金融集团化是必然的,但是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现有的保险市场中占得比例还很大,占据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地位。然而,中小型财产险公司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相同保险产品的比比皆是,无法有效满足保险行业个性化发展需求,从而阻碍了保险公司向着更高、更强的方向发展。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保险的需求更加个性化,这就要求中小型财产险公司具有灵活性,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进行个性化服务,对保险市场进行调研和分析,增强创新意识,走专业化的发展道路可以使得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发展空间更加广阔,制定专业的个性化服务,为吸引更多的客户而努力。
2.2利用信息技术提升售后服务水平
信息技术的发展不仅为我国的建设事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而且还为保险行业的蓬勃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持。众所周知,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规模小,业务人员少,服务水平有限,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运用可以大大地节约人力资源,还可以通过先进通讯设备与客户在线沟通,具有及时性和时效性。另外,中小型财产险公司还可以利用信息技术提升售后服务水平,随时掌握客户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意识以及积极主动的售后服务态度。
3结束语
通过文章的详细论述可知,中小型财产险公司在保险行业中的比例较大,并随着人们风险防范意识的提高受到越来越高的重视,并在发展的同时面临着挑战,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中小型财产险公司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培养创新意识,为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调整战略结构,以此实现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朱建廷 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与此同时也给保险公司财产险理赔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保险公司为适应法律的变化,更好地服务于消费者,也应及时作出调整。
笔者重点就此次修订的变化择要予以说明。
一、完善了有利解释原则
原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新保险法则在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新法修订考虑了首先适用“通常解释”,是对原有原则过分侧重被保险人权益保护的纠偏,可以认为是对保险人有利的修订,当然“通常解释”本身就是一个很不明确的事情,究竟如何在实务中适用仍然是一个问题。
二、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
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这样实际就廓清了保险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这样一个理论界一直争论的问题。现实生活中,人们购买保险时一般要经过保险公司的核保程序,投保人在填写好保单并交纳保费之后,往往有一段时间等待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在这段等待期,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引发的纠纷很多。同时对保险公司的一些诸如电话销售、个财期缴业务也有影响,需要进行调整。当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合同附条件(如缴纳保费后)、附期限(某个特定的日期)。
三、规定了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
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保险理赔的程序、时限,解决理赔难的问题。一是约束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补充索赔材料的行为,规定,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以避免保险人以此为由拖延理赔;二是明确核赔期限和通知义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受理索赔,及时核定责任;三是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求保险人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四是规定了罚则,保险人未及时履行相关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五是提出了先予赔付的概念,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一次书面告知、出具拒赔通知、先予赔付、相关罚则这些新的规定给财产险理赔工作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改变以往的不规范操作,从流程上理顺整个理赔过程,从规则上调整相应制度。
四、强化了保险公司说明义务
为了规范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公平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原保险法已规定保险公司有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说明的义务。而为了使投保人在投保前能够全面了解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以决定是否投保,新修订的保险法增加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同时,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新修订的保险法更是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说明。这些修订都是对投保人知情权的维护。同时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的条款无效。这样如果保险公司在承保前期环节无法很好地执行和履行说明义务,势必给理赔工作造成很大的挑战。五、设立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
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新修订的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当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该解除权,新保险法对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加以了限制,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同时,新保险法还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同样保险理赔也就限制了一个拒赔条件。
六、廓清了被保险财产转让时理赔争议
新保险法对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一是明确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其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自然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维护保险关系的稳定;二是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后,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才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以限制保险人的权利。另外规定,在保险标的转让之后,投保人有义务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因为保险标的的转让有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的增加。这样就可以有效解决在车险理赔中二手车转让中经常遇到的保单持有人和车辆所有人不一的问题。
七、增加了责任保险的赔偿程序
新保险法增加了责任保险的赔偿程序,凸显了对受害方的权益保障。一是明确了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二是从制度上保障了第三者权益,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类似一个司法财产保全的作用。从实际情况来看,涉及到责任保险的案例中,鉴于受害方法律意识的淡薄与法律知识的欠缺等因素,确实存在保险公司已经向被保险人(致害方)赔偿了保险金,而致害方利用其在事故中的有利地位,只是将部分保险金赔偿给受害方,甚至未对受害方进行赔偿,而将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挪作他用的现象。该规定促使被保险人接受保险公司的赔偿金时,必须提供其向受害人的赔偿证明,不仅体现了对受害方的保护,而且一定程度上杜绝了道德风险,减少了整个保险行业的经营风险。三是明确诉讼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以上变化,在财产险责任保险的理赔中,在车险之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理赔中都需要进行应对。
八、限制了保险人在未得到及时通知情况下的免责权
原保险法只是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实践中就导致保险人往往以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为由拖延赔付甚至拒赔,甚至在一些条款中也设计出类似内容,存在滥用的风险。新保险法则对此予以限制,明确则规定只有“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限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且仅针对“无法确定的部分”,同时存有例外,即“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也即类似汶川地震或者大型的自然灾害情况下,明确了保险公司的主动赔付义务。
除了以上八个部分,新保险法还增加了财产保险的赔偿计算标准(第五十五条),还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可以讲,本次保险法修订是全方位的,作为保险业的根本大法,作为保险从业人员和保险行业主体是应该充分学习和研究的。随着法律的实施、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保险行业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及时进行调整是刻不容缓的。
一、引言
财产险理赔是指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被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其履行经济补偿义务的过程。理赔处理的基本原则是重合同、守信用,以事实为依据,以条款为准绳。因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保障保险当事人利益和约束其行为的法律依据。然而,目前,在财产险的理赔处理过程中,由于保险合同即保险单上保险项目和相关内容的表达不规范和不完整而产生歧义,造成保险双方理赔分歧以致对簿公堂的现象却时有发生。另外,由于险种、条款运用不当而产生风险并导致理赔分歧的情况也仍然存在。为此,本文拟就财产险理赔中经常发生分歧的几种情况及应采取的处理对策谈些看法。
二、理赔中经常发生分歧的原因分析
(一)因保单保险项目的表述不规范,导致理赔时对保险标的范围的确认产生分歧
保险项目即保险标的。财产险的保险标的一般为有实物形态的各种资产。例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等。国内财产险保单(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的保险项目一般按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项目表述,即表述为: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表外资产一般表述为:代保管财产、已摊付账外财产。而涉外财产险保单(财产险、财产一切险)则一般直接按实物类别名称表述,如房屋建筑、装置及家具、机器设备、仓储物、其他物品等,但在实际承保操作中也可按具体财产名称表述,如:发电机。这里必须说明的是,所有表述都必须规范、清晰,不能含糊不清,令人费解,否则理赔时容易产生歧义。
例如:某饮料企业,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火灾,火灾中受损的是罐装饮料的塑料瓶,而保单在承保项目栏内填写的却是“原料(饮料)”。于是,该保险事故在理赔时就发生了问题,因为,保险标的是仅指液体原料,还是包括罐装饮料的塑料瓶?保单上并没有写清楚。因此理赔时,保险双方就产生了分歧。又如,某企业的一起利损险案,也因理算时免赔额计算方式的不同而产生分歧。保单约定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为5天,但没有明确时间段。出险后,保险公司按惯例认为免赔额计算的时间应为出险后的头5天,以此计算得出的免赔额为13万多元,而被保险人却认为保单上并没有表述清楚是头5天还是后5天,故坚持要求按赔偿期日均毛利润计算损失,计算得出的免赔额为7万多元,双方僵持不下。
(二)因承保时对保险金额的确定缺乏书面依据,造成理赔时难以确认保险标的和进行比例赔付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承担的经济补偿的最高限额,也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财产险的保险金额确定方式灵活多样,固定资产保险金额可按账面原值、账面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如评估价值、估价等方式确定。存货的保险金额可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尽管对固定资产与存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有多种,但在赔偿时均采用比例赔偿方式,即出险时标的的保险金额必须与保险价值相比,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进行赔付。但无论采用什么方式,保险金额的确定(即以何种价值投保)均须有书面依据。如按账面投保,就应注明所采用的资产负债表的时间;估价投保,应附投保资产的明细清单。总之,要有帐可查,或有据可依。否则,出险后难以确认保险标的和进行比例赔付。
例如:某企业在保险期限内,仓库中所有产成品和原材料遭暴雨袭击而受损,其中也包括该企业所投保的2000万元银行抵押物资,尽管保额确定的依据是银行抵押资产清单,但保险公司承保时并未附上该清单,而且也未在保险单上注明保额数据的来源,而只是在保单的承保栏中写上“仓储物”三个字、在投保方式栏写上了“估价,保额2000万元”,以及在特别约定栏写上了“第一受益人XX银行”。故当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双方就2000万元保额系仅指保银行抵押物的“原材料”,还是指保所有的“仓储物”,(包括产成品)发生了分歧。显然,对于这一分歧,如果在承保确定保额时就有书面依据,或在保险单上说明了保额来源,就可避免。
(三)特别约定不明确,导致出险后理赔工作的被动
特别约定是指对格式化的保险合同未尽事项的补充,或者是对保险内容的进一步说明和解释。如对分期付款缴费方式与时间的约定、保险项目和保额组成的说明,以及其他双方共同认定的事项等,这些都事关双方权利义务,故在内容表达上应词意一致,清楚无误,来不得半点含糊。否则,理赔时双方就会因对特别约定内容理解的不一致而产生分歧,导致保险公司理赔工作的被动。例如,在某企业的一起火灾案的理赔中就发生了问题,该企业承保时保单上的特别约定是:
A、总固定资产6000万元,投保1000万元,出险时按比例赔付;
B、主楼保险金额300万元,营业厅保险金额700万元。
但从上述的特别约定中,并看不出具体的承保标是究竟是B,还是A中的一部分,显然,这样的约定是很不明确的。该企业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火灾,主楼损坏。但由于特别约定未将A与B之间的关系表达清楚,且固定资产又是分项理赔的,致使被保险人不能接受保险人的比例赔偿方式,造成理赔工作的被动。
(四)险种使用不当或变相违规操作存在着的风险隐患
不同险种有不同的保险对象和不同的保险标的。如企业财产险,主要保险对象为各类企业,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或属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属代保管的财产及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与被保险人存在经济关系的财产。但也并非上述所有财产均可承保,还有除非经保险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才能承保的财产以及不可承保财产。也就是说,各个险种都有它的适用范围和承保条件。不能生搬硬套或违规操作。否则,会使风险扩大,或存在风险隐患。例如,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是仅限于被保险人用银行抵押贷款购置的房屋保险,但也有违规将其扩展使用到自建房的,甚至还有违规为《个人生产经营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个人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出具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单的,这样做,实质上是将房屋风险扩展为生产经营风险和商业风险,存在着很大的风险隐患,业务经营中因这种违规操作已发生多起赔案。
(五)条款扩展不当,理赔陷入困境
每个险种都有它的适用和保障范围。条款除了要明确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必须对保险对象和保障范围进行限定,否则风险就难以控制,理赔就会陷入困境。如有一份财产综合险保单上却出现了将“由于设备被盗被毁而发生的损”列为保险责任的情况,这实际上是将事故结果列为保险责任,风险实在太大,该承保企业就已发生过因自动灭火器装置误喷而造成的机器设备损坏赔付案。还有在承保企业财产险附加机损险时,保险公司未使用规范的机损险条款,未将机损险基本定义列示,尤其是未将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损坏与灭失(条款)及除外条款列明,而仅列举机损险的责任范围,结果就使得对被保险企业的一起因“渐变”(腐蚀)原因而损失几百万元的机损险案拒赔困难。因为按照保险条款,“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或化学反应”为机损险的除外责任。
(六)条款不严谨,理赔时界定不清
由于条款概念不明确、责任范围限制不严而造成理赔时出现分歧的也不少。例如,原来的现金损失险条款中,将“抢劫或入室抢劫等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人现金损失”列为责任范围,因而当某企业发生现金被窃事故后,保险人就以该现金损失险并非因“抢劫或入室抢劫”所造成,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条款中的“等”仅表示列举后煞尾为由,不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却认为:“等”表示列举未完,被窃,类似“抢劫或入室抢劫”行为,属于保险责任。由于保险双方对“等原因”的理解不一致,致使理赔产生分歧。又如在家财险条款中对“家用电器”的定义和范围也未做出明确的规定,类似“摄像器材是否属于家用电器”的问题,常使理赔人员困惑,并屡屡造成理赔的被动。再如在机损险条款中对除外责任有这样一条表述:“本公司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由此便引起了理赔中人们对其下第二款低值易耗品该视为原因,还是该视为损失(即低值易耗品单独损失不负责赔偿,或是低值易耗品损失“不管什么原因”不负责赔偿)的分歧。
而对于这类分歧,若该条款中也能有与财产险、财产一切险条款中对除外责任相同的表述,即“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就不会产生了。
三、防范理赔分歧拟采取的对策
(一)加强对保单的审核工作
核保人员既要重视对费率、免赔额等承保条件的审核,更要重视做好对保单内容和文字规范化的审核工作,并应据以对订立保险合同的相关资料和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具体来说,一是应重视对承保项目规范和准确表述的审核。保险项目表述要清晰,内容和文字要规范。保什么就表达什么,不能模棱两可。二是应重视对保额基础数据来源的审核。确定保额要有书面依据或说明等,若按账面承保,就应按资产负债表上有关项目的余额或账面金额填列;按评估价承保,就应根据资产评估表上的价值填列;按估价承保,就按估价清单填列。同时,在保单上应注明数据的具体来源(出处),并将有关资料和文件作为保单的组成部分一并保留。三是应重视对特别约定表述的审核。特别约定的表述必须非常明确,不能“似是而非”。对涉及保险项目和保险金额的,更应注意必须将其与投保单和保险单上的内容相衔接;保险单的上下文内容不能相互矛盾,或可作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
(二)严格控制条款责任扩展
保险条款一般由条款、费率以及条款解释等组成,是一个严密的整体,不允许随意变更。因此,凡需扩展责任的宜采用增加附加条款的方式,一般非特殊情况不得扩展条款责任,以免造成人为风险。确需扩展条款责任的,应将扩展的责任范围和免责条款同时列示,不可“断章取义”,使风险难以控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做出的任何承诺都应非常谨慎,要有强烈的风险意识。保险单是格式化了的合同,其内涵必须明确,对其外延必须控制。只有这样,理赔时才能避免可能发生的分歧和纠纷。
(三)切实控制险种使用风险
险种使用范围(即保险对象和标的)要准确,不得任意扩展使用,人为增加风险。应通过核保把好险种的使用关,严防出现险种使用不当的风险。同时,应加强对业务的管理。例如,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一般由银行,凡越权的,应明确凡发生损失的由方承但。另外,要加强对保险公司内部的管理和业务稽核,防止违规操作。
(四)认真控制条款风险
保险条款制定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对它的制定与审核,应由专业人士和专门机构来承担。条款制订要规范严密,无懈可击。除了应注意条款的合法、合规和公平性外,还应注意条款内容的严谨、规范。条款概念要明确,责任范围要限定,用词要严谨。不能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同时,对在理赔实践中反映出来的条款的缺陷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避免出现理赔分歧和日益增多的保险纠纷。
【摘要】针对营改增实施半年后,分析基于公司盈利目标下财产保险公司经理人通过决策调整导致市场主体行为变化,与随之而来及可预见的市场销售、服务格局调整。
【关键词】营改增 财产保险 经营目标 经理人理性行为 销售模式 服务模式
我国保险行业“营改增”工作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作为金融行业的一支,与建筑行业、服务业等支柱型产业一同作为我国分税制改革中增值税全面替代营业税的最后一项重点工作,具有深远意义。营改增旨在降低税负成本,避免重复课税,减轻税负转嫁,促进经济发展。方案实施后,已实现平稳过渡,各保险行业主体通过自身调整,逐步适应税制改革带来的各项变化,市场格局在主体行为调整中也在发生一系列变化。本文从保险机构经营目标角度出发,考察保险公司在竞争压力下对经理人行为的考核激励方式,通过分析经理人理性行为,判断营改增政策对保险市场格局变化的影响。
一、基于现代保险公司内部激励模型下的经理人决策
(一)考虑监管压力制定的“盈利”目标
依据中国保监会现行的《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评判保险机构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状况的指标主要包括车险、非车险的增速规模、效益质量、社会贡献三大类,分支机构10个、总部机构12个指标构成。监管综合考察分析市场后制定的评价指标体现出对保险公司经营要求:
1.稳增长,避免恶性竞争。规模增速类指标车险、非车险增速权重占比30%,但评价方式较为宽松。
增速在-10%至60%之间均可获得满分,正常经营保险机构均能够满足,但超过60%以上的增长将会扣分,避免保险公司争抢新业务造成相互抬升费用水平,降低报价的恶性竞争。
2.重盈利,保证持续发展。经营效益指标权重50%,其中综合成本率、综合赔付率、车险销售费用率评价较为苛刻。
综合成本率指标要求保险公司综合成本率应低于106%,否则本项0分;综合赔付率与车险销售费用率指标要求行业对标,超过行业平均值5%,则本项0分。则要求保险公司经理人,尤其是分支机构经理人必须将避免亏损作为首要工作目标,尤其是在占财产险公司70%以上的车险业务经营过程中需在合理运用销售费用吸揽低赔付率优质业务与降低总体费用水平两方面寻求均衡点。
(二)商业保险公司经理人目标
为确保保险公司经营评价结果处于监管评价优秀及良好的A、B类公司得分范围内,各保险公司纷纷建立围绕“盈利”大局的全面预算管理的财务管理体系、人力资源评价体系。通过财务约束与考核激励两种殊途同归的方式,对总、分机构经理人行为进行规范。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多在财务管理架构中,多选择财务集中的方式,即:分公司设立的财务部直接受总公司财务部管辖,执行总公司财务方面管理文件,接受审计条线定期检查,总公司财务部门直接受董事会或法人任命或管辖,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总、分机构经理人对财务部门人事、政策制定等方面仅有建议权,而无直接决策权。
营改增后,基于财务集中的保险总、分公司经营将面临增值税抵扣及专用发票获得对利润将产生直接压力:①增值税部分不再确认成为保费收入,使得保费收入下降约5.66%;②若各项成本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将全额计入经营成本,无法通过价税分离实现进项税抵扣;③最终,赠送行为将按照视同销售完成增值税进项税缴纳;④如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非手续费部分销售费用率提升将带来当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比例上升,影响已赚保费。
基于上述几点考虑,为降低营改增带来的在核算方面的不利影响,经理人将按照以下方式完成决策:
第一,配置销售费用时将更加倾向结算手续费的渠道业务;
第二,更加倾向优先考虑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采购供应商;
第三,针对直销渠道礼品赠送行为颁布禁止性管理文件;
第四,基于谨慎性原则,在预算制定时核跷薹ㄌ峁┰鲋邓白ㄓ梅⑵钡闹С觯例如销售人员福利。
二、保险市场销售格局调整
随着营改增各项工作逐步落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得、抵扣规则、保险公司财务核算制度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保险机构内部调整的一致行动也带来市场格局的重新洗牌。
(一)传统直销模式成本激增,竞争力下降
传统业务人员直销模式的销售成本中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差旅等业务维护费用占比较高。营改增后,此类费用无法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将含税费用全额计入成本。但营改增后,保费收入却要进行价税分离,计入保费收入账户的仅为原先的94.34%,核算方式到来渠道盈利能力大幅下降,为保证渠道盈利性,经理人不得不削减传统直销模式下的销售费用政策,导致渠道竞争力下降,客户将转向高竞争力渠道。
(二)中介中间收益率出现竞争性上限
保险中介包括保险、保险经纪、个人三类,但无论何种形式的中介机构,客户所享受的出单、理赔、救援等服务的提供主体更多的是保险公司而非机构提供,因此机构产品同质性较高。
长期以来,个人更多体现在寿险领域,在财产险领域以往各地准入要求差异较大,且监管较为严格,个人人生存空间有限。新国十条颁布后,个人获得监管认可后,个人与机构将在传统险业务终端市场一同参与竞争。
如将保险公司看成生产型企业,保险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相互选择并建立合作关系的行为,可参考要素市场中的买方与卖方关系模型进行探讨。目前,新国十条相关政策逐步落地实施过程中,个人人准入门槛降低,试点地区已开始放开个人人与保险公司一对一绑定要求,使得个人人在未来大量涌入财产险行业成为可能。虽目前机构虽目前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但个人人拥有最广泛的群体与较低的准入条件,已对机构服务产生替代作用,中介要素市场便符合卖方完全竞争而买方垄断的要素市场模型,在要素供求双方博弈中,要素的供给方个人人,将遵守完全竞争的法则,在正常利润率水平下提供服务。
因潜在个人人主体数目庞大,业务来源分散,单笔业务佣金量替代当月佣金量进行分析,个人人的要素市场均衡点为个人人当月保费总收入对应的全部应税项目纳税比例与机构税前利润率相同时对应的手续费规模。
其中:各段约束公式为:
机构人若单笔业务手续费超过上表计算后对应比例,则选择个人成本较低,若单笔业务手续费低于该均衡点,则选择机构成本较低,即中介中间收益率受到个人应税比例上限约束。
三、保险市场未来服务格局调整
目前,保险行业营改增相关政策主要针对售前,针对售后服务、风险管理等专业领域,仍有诸多方面有待明确,此类问题将对保险行业未来服务定位产生更加深层次影响。
(一)理赔款项发票能否进项抵扣
目前,针对保险公司获得的救援发票、配件更换及维修服务发票能否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在营改增相关文件中并未明确涉及。从增值税原理出发,进项税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保险公司支付事故赔款到维修机构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即为采购维修服务的事实行为主体,维修机构向保险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险公司可进行抵扣。
如政策最终明确理赔款项能够进行进项税抵扣,目前维修专票增值税率最高可_17%,价税分离后将直接降低综合赔付率3%~5%。在“盈利”目标的驱使下,市场主体将大力推动理赔服务供应商采购制度,直赔、零配件集中化采购与直供、理赔服务团队外包等新服务模式将随着营改增政策的推进吸引更多市场主体认同推广,保险及其下游的维修、检测、鉴定等行业将产生一个紧密围绕保险行业的产业集群,这也与营改增政策密切上下游相关产业联系的初衷相切合。
(二)增值服务赠送是否视同销售
目前,保险机构免费赠送客户非保险相关类产品(例如加油卡)已明确认定为视同销售,不得进行进项税抵扣,但就被保险标的风险防控、损失控制等相关的赠送类产品、服务是作为视同销售仍有待明确。此类用品如:赠送安全锤、逃生绳索、灭火器、烟感探测等预防、自救设施,赠送定期检测、赠送救援服务等。对于上述用品是否可作为进项税抵扣,目前执行层面标准参差不齐,甚至频繁变动,未能形成统一执行标准,给保险机构经营造成困扰。
如政策最终放风控用产品、服务赠送行为视同销售,将激励保险主体将风控重点由事后向事前进行转移,更多安全做业配置将在保险服务实践中得到应用推广,成为取代目前不易获得的进项税抵扣费用部分的合理替代。
(三)共保业务增值税发票开具、抵扣规则
共保为保险行业特有的服务形式,在风险较为集中的重大项目领域应用广泛,营改增后,共保业务在承保出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环节、费用支付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与抵扣环节、日常服务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与抵扣环节缺乏统一操作规范,导致保险市场主体操作繁琐并承受较高监管风险。
例如,《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中要求“银行兼业机构最多与3家保险公司建立关系”,若该渠道共保业务由3家以上保险公司承保,将有共保方因无法签署兼业协议而无法获得手续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再如,主承保方出具全额保单的共保方式下,主承方首先向投保人开具增值税全额专票,再由共保方开具抬头为主承保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承方进行抵扣的操作中,共保方将承担保单流与现金流、发票流不匹配的监管风险。
四、结束语
营改增对保险行业仍处于实践完善阶段,针对税务工作细节,应更多结合保险行业自身运行特点,以期通过分税制改革,对行业经营不合理,不规范的方面进行进一步调整,发挥财政政策的局部宏观调控功能,对保险行业主体经营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辅助保监体系,推动保险行业向着更活跃,更规范,更具保障力的方向发展,将是分税制改革又一项有意义的实践成果。
作者简介:张婧(1988-),女,汉族,天津人,南开大学金融学院,在职研究生,现供职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研究方向:保险。
摘 要:随着全球信息科技的全面普及与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广泛普及和应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各行各业均实现了科技融合与交叉,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然而,任何事情都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有害的一面,要用可持续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社会化进程步伐的加快,随之而来的安全事故也越来越多,严重危害着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在此背景下,人们的安全意识迅速提高,从而促进了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发展。文章主要就中国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PEST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中国中小型财产险公司发展策略建议,希望可以为相关企业和工作人员提供理论借鉴和帮助,仅供参考。
关键词:中小型财产险公司;PEST分析法;发展;建议
1 中国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PEST分析
1.1 经济环境
1.1.1 国民经济的快速稳定增长。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进一步深化,我国各项建设行业迅速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国民经济的快速稳定增长,尤其是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始终处于持续稳定增长的状态之中,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日益提高,在此经济增长的前提下,我国的财产险也有了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宏观角度而言,我国经济的持续上升,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均生产总值与日俱增,大大推动了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步伐。另外,随着我国投资项目的增加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而建筑项目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大了安全风险,人们保障自身的权益和经济安全,纷纷进行保险投资,这就在一定意义上为财产险公司带来了大量的业务,有效促进了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1.1.2 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普及趋势和广泛应用,在极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社会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加深并拓展了金融市场的深度和广度,金融体系的结构和规模也在趋于成熟,有效推动了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和前进。在这种发展背景下,保险资金逐渐成为组成金融体系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且随着金融发展规模的加大而增加。金融体系与财产险属于相辅相成的关系,缺一不可。一方面,金融体系的完善减小了财产险公司承担的风险,拓展了投资获益的渠道。另一方面,保险资金是完善金融体制、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必要工具。
1.2 社会文化环境
1.2.1 中国居民文化水平和保险意识的提升。随着科学文化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以及保险知识的宣传,我国居民的整体化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保险意识也不断增强,对保险行业的印象有了质的改善,不再谈之色变。财产险也在极大水平上得到广大居民的认同,并逐渐成为消费者生活中不可替代的一部分,保险行业是广大人民群众防范风险以及保障财产安全的有利手段,随着保险项目的增多,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更具稳定性、保障性。近年来,随着意外事故发生概率的持续上升,使得人们防范风险的意识不断提高,保险行业由于可以为消费者带来切实保障而受到人们的广泛欢迎,购买保险逐渐成为我国居民防范风险的有效手段。同时,保险行业的发展也加大了中小型财产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力度,基于此,要求保险公司不仅要创新保险产品的宣传手段,还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管理,培养他们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为服务质量的提升起着促进作用。
1.2.2 中国人口分布集中,贫富差距过大。虽然我国幅员辽阔,人口基数大,但是人口分布来说,相对比较集中,这对于保险行业是极其有利的,便于保险的宣传和推广,且可以节省宣传成本。然而,从另一个角度而言,由于我国城乡居民的贫富差距大,富裕的人购买保险的需求已经趋于饱和,而贫穷的人却没有能力购买保险,这种两极分化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险行业的发展。也可以说,这种现象是对中小型财产险公司在拓展业务方面的严峻考验,一旦拓展成功,将会使得保险行业升上一个新的高度。
1.3 技术因素
1.3.1 互联网的广泛应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推广和普及,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各行各业的发展更加趋于科技化、全面化、专业化,保险行业也不例外。科学技术的融合极大地提升了财产险公司的效率,而且有效地降低了成本,同时也使得各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更为激烈,保险人员可以通过计算机等先进技术软件进行客户信息的管理和存储等工作,进而有效保障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提高服务效率以及服务质量。现阶段,大部分财产险公司已经开通了网络营销业务,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力量进行业务交流,以此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满足不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1.3.2 数据挖掘技术的成熟运用。随着将计算机等先进通讯设备的不断创新和完善,计算机应用软件不断开发,数据处理能力也不断增强,数据挖掘技术逐渐趋于成熟。对于保险行业而言,数据挖掘技术的成熟运用可以帮助保险人员在海量的数据中查询到所需要的信息,节省数据查询时间,有助于保险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策略。目前,中小型财产险公司在业务经营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缺少经验和决策能力,而数据挖掘技术的成熟运用可以有效解决这种问题,为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运营减少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 中国中小型财产险公司发展策略建议
2.1 增强创新意识,走专业化发展道路
创新不仅是一个国家前进的动力,同时也是一个企业立于不败之地的法宝。保险企业要不断向前发展,除了要保障服务质量之外,还要具有创新意识。就目前而言,保险企业趋于保险金融集团化是必然的,但是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现有的保险市场中占得比例还很大,占据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地位。然而,中小型财产险公司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相同保险产品的比比皆是,无法有效满足保险行业个性化发展需求,从而阻碍了保险公司向着更高、更强的方向发展。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保险的需求更加个性化,这就要求中小型财产险公司具有灵活性,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进行个性化服务,对保险市场进行调研和分析,增强创新意识,走专业化的发展道路可以使得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发展空间更加广阔,制定专业的个性化服务,为吸引更多的客户而努力。
2.2 利用信息技术提升售后服务水平
信息技术的发展不仅为我国的建设事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而且还为保险行业的蓬勃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持。众所周知,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规模小,业务人员少,服务水平有限,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运用可以大大地节约人力资源,还可以通过先进通讯设备与客户在线沟通,具有及时性和时效性。另外,中小型财产险公司还可以利用信息技术提升售后服务水平,随时掌握客户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意识以及积极主动的售后服务态度。
3 结束语
通过文章的详细论述可知,中小型财产险公司在保险行业中的比例较大,并随着人们风险防范意识的提高受到越来越高的重视,并在发展的同时面临着挑战,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中小型财产险公司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培养创新意识,为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调整战略结构,以此实现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而在这其中我们越明显地感受到企业要想获得更大的发展,进行内部控制是必要条件。基于此,文章重点对我国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造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希望通过文章的分析,能够对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更好的进行提供参考,进而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问题;加强措施
1 我国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1.1 财产险保险公司员工在内部控制的认识上没有达到一定的高度
由于财产险保险公司员工在内部控制工作上出现的问题而导致的损失,往往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影响。有的财产险保险公司下级分公司没有建立员工内部控制机制,就造成了财务人员在制定财务报告和统计数据时难以对应着规范的职业执行标准,所得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难以保障。同时,公司内部和外部审查考核体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很多员工对于内部控制的作用没有达到一定的认识高度。尤其是基层分公司往往只重视业务,而忽视内部控制,在员工的评判上也往往将业绩作为重要的标准,在长时间的积累下,内部控制就形同虚设了。
1.2 员工分工不明确,职责不清
很多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没有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于员工的岗位责任没有进行良好的界定,有的部门会存在岗位空缺的问题,职工的管理体制没有得到建立。绩效考核上传统的考核方式还是占据着主导地位,员工的岗位界定不明确,各部门间的岗位空缺,这些都造成了员工的业绩考核没有一个完善的机制,就会造成员工不明确,职责不清的问题,部门和岗位间团结合作的精神没有体现出来,也影响了工作的连贯性。
1.3 员工工作的责任体制不完善
对于员工工作的责任体制,财产险保险公司需要作进一步的完善,如果有员工在工作中出现失误进而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也没有进行必要的责任追究机制。就算是建立了相关的责任体制也往往浮于表面,与检查和引导员工行为无法起到实质性的作用。而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往往是草草了事,而不是进行良好地处理和改善。在责任体制中,对员工基础工作失误的问题往往找不到与之匹配的体制,使小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进而在不断积累中发展成大问题,使公司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以上种种导致员工在工作中行为的约束机制没有具体化。同时,员工对于责任体制的重要意义也没有从根本上认识上去,多注重的是个人利益,而忽略公司利益,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财产险保险公司缺乏完善的员工工作的责任体制。
1.4 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制度与业务的发展没有同步
财产险保险公司在业务的推进过程中,会受到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三个因素的影响,而信息、沟通、监控是影响具体操作环节的主要因素。现阶段很多财产险保险公司已经建立了相关的管理制度,但根据调查,这些制度没有贯穿到公司的经营活动中,也没有在部门间进行有效实施,较为全面的风险防范控制体系没有得到建立,在内部控制体系中存在诸多问题,阻碍了制度的良好发展,致使无法做到与业务发展保持一致。
1.5 问责机制不健全
问责机制不当成为了当下棘手的问题。有的公司存在“收入上移,风险下放”的现象,这样就影响了基层员工的收入,进而导致心理上的落差,更为严重的情况还会导致违规操作,触犯法律。另外,有的公司还容易忽视对基础工作的问责,使得问责机制只是在总公司才能找到,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基础工作违规情况的发生几率。
2 加强我国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措施
2.1 加强员工的内部控制意识
内部控制要通过员工来得以体现,要内部控制目标的最终实现也需要通过员工来完成。所以要充分调动员工来参与到公司内部控制中来,使目标得以最终完成。在公司的日常运行中,要积极宣传内部控制的企业文化思想,使员工深刻认识到内部控制在企业发展所能够发挥的重要作用。进而打造出一个充满生机与活力,并具有创造性的企业内部控制文化氛围,将这种理念贯穿到员工的思想中,使他们自觉地应用在工作中。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对于基层公司要重点关注内部控制的作用,使制度能够在员工的心里生根发芽。
2.2 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的经济效益和良性发展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内部控制的影响。这就需要我们将财产险保险公司各个部门间的控制目标进行一个科学的统筹和规划,进而进行有效管理,使各个部门间的内部控制目标达到和谐发展。内部控制的目标从总体上来看有: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契合的内部管理组织结构;一旦发现员工的工作中出现欺诈、舞弊的行为要及时加以处理。这样能够大大降低风险隐患的发生几率,所以必须要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内部控制目标。
2.3 健全员工工作的责任体制
财产险保险公司员工间的相互监督需要责任体制来进行规范。财产险保险公司要全面建设与执行责任体制,对员工没有按照规范进行执行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还要对各部门员工的职责进行明确,这样能够有利于在出现问题时及时予以责任追究。同时,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对核保权和核赔权等工作的管理,对于那些违规的员工要用相关责任体制来引导员工进行改善,使员工能够有一个规范工作的思想意识,还要以员工的职位采取适合的责任体制,总而言之是要在工作中建立责任体制。
2.4 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员工的综合素质往往能够决定内部控制管理是否达到有效实行。以科学的管理模式为依托,使员工的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有一个良好的环境,这样也能防止风险的发生。财产险保险公司还应该建立一定的激励约束机制,要实现优秀工作人员的短期行为长期化,使其对公司的长远发展更为关注,对不利于内部控制的动机进行消除,使员工的综合素质得到全面提升。
2.5 完善问责机制
一个企业要想发展,既离不开管理者,也离不开员工,两者都是必不可少的,但两者之间也会产生矛盾,这将不利于企业的发展。所以需要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建立一些激励措施,特别要对基层员工的利益进行倾斜,其更热爱自己的工作。建立完善的问责机制,要全面贯彻问责机制,而不是浮于表面,真真正正的落实到位,将责任明确到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
3 结束语
通过文章的分析使我们充分了解到内部控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财产险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工作效率,还能够使企业免于发生风险。作为财产险保险公司的员工,要对内部控制在企业的风险防范上能发挥的重要作用有深刻的认识,还在更为深层次上体会出其对整个金融体系安全所带来的现实意义。这样的思想就能指导我们更好的进行内部控制,总之只有不断加强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能力,才能促进财产险保险公司更好更快的发展。
[摘要]随着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居安思危的意识也开始在社会中广泛传播。其中,作为风险管理手段之一的财产险,也被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和接受,保险已经发展成为每个家庭“稳定器”和“保护神”。
1发展效益型小险种的重要意义
在笔者看来,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方向应该对准如今竞争尚不猛烈的分散型个人客户类的业务,比如个人人意险、家财险、家庭责任险、旅游保险、商品房保险、家庭责任险、家政保险等,主要是因为:
第一,十分吻合产险赢利要求;
第二,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奔小康的宏伟目标,国内居民的家庭和个人财产必然会不断增长,从而就能够提高人民购买保险的意识和支付保费的能力,进一步为个人类保险业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三,从保险的风险可控性来看,个人类客户数量多、分布范围广,所以十分适合风险的分散型;
第四,对单个客户进行多个产品追加销售,有利于分散整体风险,同一个客户投保的房屋、家庭财产、车辆、旅游、人意等险种不可能同时出现风险,也不可能在同一次事故中全损,然而相同金额的同一危险单位的单位财产险却有可能在一次事故中全部受损,和保险公司经营的“大量同质”的可经营风险原则十分相符;
第五,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个人类保险的发展有益于保险密度和深度的提高,从而增大保险保障的覆盖面和深度。
2制约财产险效益型小险种的因素
21赔付率过低
较低的赔付率从而使客户不能受到较高程度的效益,所以需要保险公司进行价格调整或者承保新的风险,从而使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得到利益平衡。
22风险信息不清晰
虽然个人风险仍然存在,但是由于信息大量存在或者不对称,从而使人们的风险意识和转嫁需求不断被弱化。
23单笔保费较少
在财产险中,由于个人类保险产品的单笔保费较少,从而降低了业务员的提成基数。然而,展业的成本却较高,投入和产出不协调,业务员就会丧失销售的动力,从而影响了产品的推动。
除此之外,产品功能、销售渠道、宣传策略、包装等方面也都在不同程度上制约着小险种的发展。
3财产险效益型小险种的发展策略
31创新产品功能
先要对市场进行细分,按照年龄、家庭收入水平等各种因素来进行划分。比如,在沿海地区,可以提供暴风、台风、暴雨等具有区域性的自然灾害的保险;在面对购买商品房的客户,可以向其推荐房屋保险;在盗窃率较高的区域,可以为客户提供附加抢盗险。同时也要针对市场发展的新动向,开发新的产品。比如,针对家庭收入较高而且雇用家政服务的客户,可以向其推荐家庭责任保险、私家车保险、旅游保险等,从而转嫁风险。
32厘定费率
为了使产品更加精细化,企业可以引入人口、地区等要素并且进行细致的划分,从而贴近目标客户。为了使销售深度不断提高,可以对产品的功能按照不同地区人们收入、年龄和自然灾害等进行拆分重组,从而调整和变动产品价格。同时,要针对不同客户的消费心理,实施高收入和低收入不同定价策略。
33采取产品促销
可以根据产品功能对价格和险种进行整合,从而降低保险人的出单成本和展业。把节约的经营成本采取促销的方式,向客户提出购买优惠的政策,从而节省客户的消费成本,提高客户的满意度。
34对产品进行包装
不同于企业单位类团体客户,针对个人客户的产品包装和单证要进行改良。大多数企业把保险发票和保险单作为原始财务凭证,所以通常采用的都是较为简单的合同样本。然而个人客户,通常是比较看重产品的外在形象,更甚者延伸到收藏价值。所以,在对个人类客户的需求进行考量的时候,要注重个人保险产品的包装,可以为客户提供精美的卡式产品和凭证式产品,如果购买系列产品,可以为客户提供产品包装袋。从每个小细节着手,让客户感到舒心。
35大量宣传
消费者主要的消费动机来源于购买欲望。保险人要把握行销的根本,调动客户的购买欲望,加强对消防、公安、交通管理、水利、卫生等部门的沟通,创建灾害损失信息分享渠道,从而进行灾害宣传,并且把故事和实际案例结合起来,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和转嫁风险意识,增强人们对保险的重视度,从而为居民进行投保奠定坚实的基础。
36加强客户服务
大客户可以较为轻松地获取市场信息,确定单笔保费的价格,从而对保险人进行压价,获得保费优惠,所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险人赢利较难。而个人或家庭类客户相较于团体的大车队、大企业等大客户,在获取市场信息和同保险人讲价能力方面相对要弱一些,因而是保险人经营利润的重要保障。但是,也正是由于上述原因保险人更应该提高对分散型客户的服务工作。比如可以为人们提供损坏家电定点上门维修服务、指定医院就诊服务、开门锁服务等,通过对客户提供购买保险后的附加值,提高人们对保险使用价值的认知程度。
37创新行销模式
财产险中个人类的保险产品的保费都普遍较低,但是销售人力的成本比较高,所以,就制约了小险种的发展。为了促进发展,最主要的方式就是创新销售方式,可以通过邮局、银行等兼业机构来代销保险产品。对于个人客户来说,企业要开发菜单式的产品组合,做大客户的单笔保费,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38实施销售激励
如果要将效益型小险种做大,公司需要投入资源并且进行方向引导,具体做法包括:
第一,加强对销售人员的产品知识培训,使销售人员有专业的销售技能。
第二,设计适合销售员营销的产品单证,为客户提供“一次投保,全面保障”的优质服务。
第三,提高销售提成,促进销售员的工作积极性。
4结论
总之,随着人们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对风险意识必然也会增强,保险公司发展财产险效益型小险种的前景十分广阔,大有所为。
摘要:随着时展,经济腾飞,我国企业的内部管理问题也频频出现。当前,由于人民群众的理财意识不断提高,保险行业的发展异常繁荣,中国劣根性“扎堆现象”出现。保险公司犹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当然,由于我国企业生长土壤也处于初级阶段,所以保险行业的竞争非常激烈,其中恶性竞争也层出不穷,不乏出现各种违规操作骗险现象。当拔了萝卜掘了坑发现问题的真相在于内控,就真正找到解决办法。如果不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的控制,以其为代表的财产管理企业将均陷入泥沼,自取灭亡。所以要加强内控,本文从财产险保险公司内控存在问题以及解决办法两个方面加以阐释。
关键词:财产保险;内控;企业管理;策略
一、前言
新华人寿曾经的巨额诈骗案虽然已经落下帷幕,但是这起事件踏踏实实地为保险从业者敲响了警钟。中国有老字号的稻香村,更有百年同仁堂,都是诚信企业,在诚信企业大环境下就会塑造诚信的员工。但是保险行业的诈骗事件并不是耸人听闻,它已比比皆是,可见,重塑财险保险企业的诚信形象,保障企业财产安全,实现企业正规运营是一门大课题,也是重要的课题。
二、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问题
1.意识层面:在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企业很多,但是企业主在管理方面仍然缺乏主导性和先进性。因为保险从业模式的特殊性,导致很多保险企业领导者不重视建立管理制度,更加不重视制度的实施和落实。即便是有些公司站在时代的前沿,非常有预见性的开展内部控制规划,但也都是纸上谈兵,都是“想得通,唱得响,做不好”,表面文章一大堆,实际操作似流水,领导意识都不强,领导的团队何谈控制。另外,我国虽然保险企业居多,但是我国保险行业仍处于发展阶段,没有文化的企业是断头企业,不会源远流长,企业要发展,一定要培养企业的文化,文化是企业的软实力,就像文化是国家的软实力一样,没有文化的支撑,企业就没有优秀灵魂,没有支柱,没有良好的团结向上的,诚实守信的企业文化氛围,再多的枝繁叶茂也是徒劳。
2.流程层面:一方面,公司内部没有明晰的工作操作细节。比如,很多公司内部结构混杂,没有单独的问题归属和追责部门,没有单独的法律纠纷部门,职位混杂,权责不清。另外,很多保险公司就算开启了法律部门,也只是处理保险纠纷和诉讼事宜,这些事宜焦头烂额已经占满了所以精力,更无暇顾及事前法律风险的研究和推广以及应用。另一方面,业务质量标准不明确,审核方面存在很大漏洞,很多保单都不能严格按照承保规定完成,偷工减料,虚卖人情现象凸显。在理赔细节方面也没有做到针针线线真真实实,所以,常常出现理赔款数不清,或降低或抬高理赔数目。以上总总流程细节上的不足,足以给保险工作人员以契机,以导致工作懈怠,假赔套现等违规现象频发。
3.技术层面:当前已进行计算机自动化办公时代,很多保险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并不精通计算机技术,如内控标准的制定,预算管理的实施以及预警机制的建立统统可以通过现代的计算机技术加以管理和实施操作,这样不仅可以简化流程,而且可以减少人力成本,有效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4.追责层面:当前,很多国内的财险企业,由于企业架构不明晰,权责分类不彻底,导致工作范围混乱。特别很多是财险公司没有专门的内控管理机构,就算是有相关部门,也是分散在各岗位,完全没有集中针对,集中处理的迹象。由于工作项目繁多,涉及稽查工作的人员也没有很多精力投入到违规案件中,长此以往,漏洞越来越大,整理监管越来越难,所以,当雪球越滚越大时,想要摧毁它,就要付出更大的力气和更多的时间。可见,追责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已迫在眉睫。
三、内部控制不足的解决策略
1.提高从业人员内控意识。充分认识内部控制在公司经营中的战略地位,将内部控制意识贯穿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在保险企业内部制定完毕内控制度后,要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对企业文化内涵的理解,要不断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人文素养,不断树立标杆,以诚实守信作为最主要的从业规范。
2.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各岗位相互监督,彼此制约,坚持制度第一,权力第二,建立扁平化的组织架构,减少管理层级,缩短信息反馈的路径,促进公司内部的横向沟通与协调,提高对各项风险的反应能力和感知力,充分认识内部控制在公司经营中的战略地位。另外,应当从战略上部署并开展该项工作,要有部署、有检查、有督导、有考核,公司上下积极主动地开展此项工作,把该项工作作为经营管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常抓不懈,落到实处,为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为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保驾护航。
3.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建立权威独立的内部审计监督系统,切实保证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实现审计委员会对各机构审计部门的垂直管理。同时,强化各职能部门、各岗位及内部审计责任。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在制定、执行内部控制方面的责任,另外,可以借鉴国外的外部复审制度,在必要时聘请标准、预算管理、财务预警机制等并没有在财产保险公司内部得到运用。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城市客运管理队伍。
4.完善管理信息系统。从公司战略、业务需求和信息需求出发,制定和调整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科技手段,通过程序开发将内控制度嵌入各管理系统中,形成内控制度执行的刚性约束。保险企业需要在技术上不断革新,在跟踪项目,管理实施,预警机制等方面健全系统设置,为保险业的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5.建立权责制度。企业权、责、利的关系处理的好坏是落实和加强施工企业成本管理的重要基础,而为了正确处理三者的关系,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目标责任成本管理体制是非常有效和重要的举措。对于财产险保险公司来说,要建立属地归属原则就是责任到人制度。不但要定期组织分散在各部门的稽查人员开会研讨,更要在这些稽查人员中挑选出来组织一个更完备的管理团队,优秀处理保险从业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法律纠纷,财产漏洞,并签订责任书,一旦出现问题就立马追责,刻不容缓。
【摘要】本文从财产险的七大险种着手,搜集了2002―2012年度关于财产保险公司保费的总收入以及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机动车辆险等各种险种的保费收入的数据。计算了各个年度各种保费占总财产保费的比率,分析得出机动车保险保费收入占总财产险比重每年都高于60%,在2012年达到了72.43%,成为了财产险的第一大险种。其次是企业财产保险,但其所拥有的百分比在2002年为15.74%,并逐年递减,到2012年为6.51%。虽然为第二大险种,但所占比例却已经很小,其余各险种所占的比例就更微乎其微。这表现出我国财险市场的结构性矛盾突出,市场潜力远远没有挖掘的问题。对于这两个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拓展保障型财产保险产品和发展非寿险投资型产品。
【关键词】财产险 险种构成 机动车辆保险
一、我国 财产险的现状
财产险包括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保险、货物运输险、运输工具险、工程险农业险、责任险以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我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财险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4.6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15487.93亿元。财产保险保费收入长期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在于: 1980年才恢复国内保险业务,起点较低;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人们对各种各样的保险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大,市场中也存在了更加多样化的保险产品的供给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占绝大部分。表1中的数据是各个产险险种的保费收入占总产险保费收入的百分比。从表1可以看出,在我国财产险的险种构成中,运输工具险中的机动车辆保险占了财产险的主要部分,成为了财产险的第一大险。2001年占了60.6%,到2012年占了72.43%,基本上呈逐年递增状态。其次占较大比例的是企业财产保险,2002年占了15.74%,到2012年占了为6.51%,呈逐年递减状态。
表1 2002―2012年财产保险险种保费结构表 (单位:%)
二、财产险市场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财产保险业务发展迅速,但市场潜力远远没有挖掘出来,直接表现在投保率比较低。虽然文章中没有表现财险投保率低的问题,但在很多研究综述已经证实了这一点,财产险的保费由1997年的382.23亿增长到2012年的5529.9亿,人身险的保费收入由1980年的390.5亿增长到2013年的9958亿,财险的投保率远远低于寿险。财险很多潜在客户没有挖掘可以从上表得到,企业财产保险虽然在所有险种里保费收入是第二,但是所占份额却是极小的,与机动车辆险比较显得微不足道。按照理论分析,企业所拥有的可投保财产的数额应该是巨大的,其保费收入应该也很大,但数据显示其所占比例到了2012年也只有6.51%与理论分析相违背,一个大的原因就是产险公司没有研究开发出适合企业投保的产品,导致这部分客户的流失。
另一方面,我国财险市场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我国财产险市场呈现出机动车险市场一家独大的现象,机动车险保费占了财产险保费收入的绝大部分,这种严重性的结构失衡对于我国财险市场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我国财产险市场产生这种结构性失衡的原因有以下几个:第一,由于保险市场恢复的时间比较晚,虽然在短期内保险行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仍会存在很多问题。上述的财险市场的结构性失衡就是发展不够造成的。第二,财险市场的规范有效的市场竞争格局尚未形成,没有有效的竞争格局就不利于该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容易出现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欺骗消费者等不合理现象。第三,人们对购买财产险的意识还不够强烈,总是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财产险所保范围尤其是非车险所保范围发生的风险较小。第四,整个财产险行业本身存在着很多问题,保险工作人员素质低,经常发生理赔难现象,保险费率机动车保险经常性调整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都影响了人们对保险公司的印象,导致“谈保色变”。第五,财产保险产品中除了车险,别的险种的开发都严重不足,开发了的产品也无法刺激消费者参保意愿。缺少合理有价值的非车险产品,也是导致财产险市场结构部平衡的一个重要原因。第六,对保险产品的推销力度不够,保险工作人员没有很好的向消费者介绍各种产品的特征作用等,导致消费者没有购买的动力。经上述分析,财险市场需要进一步的努力改进,以取得更大的进步,解决现存的结构不平衡问题。
三、财产险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优化产品结构,调整业务重点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整个社会对财产险的需求是越来越大,对产品的需求也是越来越多样化。越来越大的需求,说明财产险市场有着很大的发展潜力,财险公司要好好利用这个机会。对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意味着现在财险市场上的产品无法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存在需求供给不平衡问题。财险产品需要优化结构,以产品结构的不断优化来保证财险市场的持续稳定的发展。
我国机动车险市场已经有了很好的发展,拥有着各种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为了解决财险市场结构性失衡问题,要求对非车险产品的结构进行优化,在现有产品的基础上深入开发。针对不同类型的险种,比如企业财产险,应该开发适合企业发展的产品,能够真正起到分担企业风险,对企业的经营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的产品。针对农业保险,应该多结合一些政策性的内容,以此来刺激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为农业生产提供保障。通过结构优化,来确保财产险的保障作用。
(二)发展非寿险投资型产品
在我国,家庭财产保险是非寿险的投资型产品发展的开端。华泰保险公司2000年推出的居安理财储蓄型家财险是我国最早出现的投资型非寿险产品。
开发出不仅具有保障功能还具有投资功能的财险产品,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购买促进财险市场的发展。目前,我国的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组合模式几乎都是“家财险+投资”,保险的期限一般是从一年到五年不等,而且都是固定分红型的,但是投资收益率的高低则取决于保险公司的投资水平。非寿险投资型产品发展时间比较短,因为具有投资功能就会受到政府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更多的监管,因此未来的发展还需要受到各方的认可。财险公司在设计新产品时,要多考虑市场的需求,结合投资功能的同时要考虑到风险问题。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重点还是在于分担购买者的风险,投资只是其附属功能。所以在选择投资产品时,要选择那些风险小、流动性大的产品以确保安全性,坚持创新与风险并重。
(三)逐步实现保险费率的市场化
我国目前财产险业务的费率的确定大部分都是采用全国定价方法,这种方法不利于财险市场的发展,在这个竞争性的市场经济中,应该逐步实现保险费率的市场化。
首先,总公司制定一个经过保监会批准的基准费率,各省、各地区的分公司以基准费率为标准进行上下一定幅度的调整。其次,建立风险评估资料库,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损失率、不同的风险单位、不同的出现频率等,建立各地的合理、公平适合不同客户的保险费率,使保险费率能够具有一定的弹性。这样做一方面可以给不同的客户提供适合他的产品,减轻低风险客户的保费支出,稳定客户。对高风险客户收取高额保费,也可以保证保险公司的收入。另一方面是使客户感到保有所值,公平合理,达成长期投保的信念,保证财险业务的持续稳定的发展。
摘要:经济在不断的发展,财产险保险公司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增强内部控制成了保险公司当下的主要任务。增强内控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其运营和发展。但目前财产险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很多的问题,只有改善了这些问题,才能够促进保险公司在当下经济形势下稳定、快速的发展。
关键词:财产险 保险公司 内部控制 问题 建议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内部控制不但能使财产险保险公司提高管理效率,还能够规避风险,由此可见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本文分析了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问题,并且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希望能为广大的同行或相关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一、财产险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认识到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要性
一些财产险保险公司的领导只注重经济效益,没有认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同时对内部控制工作的认识也不够。这导致财务工作者在制定财务报告或者统计数据的时候,没有一定的规范,所以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有待考证。另外,保险公司内部也没有进行审查,也因此员工和领导只看重业务,没有看重内部控制,导致内部控制流于形式和表面。
(二)责任没有落实到位
一些财产险保险公司的领导没有明确责任制,让员工对自己的工作责任不清楚、不明白。因此当工作上出现问题的时候,员工和员工之间相互推诿,产生矛盾和纠纷。在我国,大部分财产险保险公司作为承担内部控制的主要部门是法律合规部门,但法律合规部门却存在着严重的责权不对称现象,甚至还有一些保险公司的法律合规部门没有履行其职责,使内控制度形同虚设。
(三)没有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会影响财产险保险公司日常运行和发展,甚至贯穿于保险公司的各个操作环节,很多保险公司都没有建立合理、可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还有一些保险公司虽然建立了管理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却没有发挥出重要的作用,也没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更没有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因此跟不上外部竞争的需要。
(四)岗位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在财产险保险公司内担任内部控制的人员,以及对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的人员,素质和能力都有待提高。或者一些保险公司为了节省财力和人力,不惜让其他部门的人来兼任这个职位,这些人员因为对内部控制的知识和经验都不够,对财务工作也根本不了解,所以无法担任起这个工作。
(五)内部控制制度过于简单和落后
我国国内很多财产险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都设置的过于简单,制度要求也显得过于随意,因此工作人员产生了敷衍或者一笔带过的心理,这样就导致内部控制制度难以发挥出它的作用。还有一些保险公司设置的内控指标仅仅侧重于静态控制,过于单调,而且内控的技术和手段都显得比较落后,因此也就使内部控制得不到真正的运用。
(六)没有对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很多保险公司都没有对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导致员工产生不正确的心态,为了谋求利益,或者是出于其他原因,所以进行不规范的操作。如果不设置监督机制和操作规范,就等于是纵容内部控制工作的违规。
二、如何构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一)建立内部控制的目标
内部控制需要保险公司全体员工共同来完成和实施,不管是领导,还是员工,都要落实到位。所以首先应当让员工的个人目标和企业的目标相结合,再把目标确立为,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规范、行业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年度经营目标、季度目标等。此外,还要将这些目标与员工激励结合起来,在达到目标的同时,必须对员工实行一定的激励,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
(二)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
员工的素质和水平关系到内部控制实施的的效果,因此,必须要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交流讲座,让他们从根本上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与水平。另外,还要引进一些高素质的管理人才,给予管理人员适当的自主空间,积极的引导他们发挥出自己的优势和长处,鼓励员工将自己的目标和公司的目标相结合,这样才能更有效的促进目标的实现。
(三)优化内部控制环境
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要加大内部控制的宣传力度,向员工普及内部控制管理方面的知识,让员工充分的认识到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并以此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另外,保险公司还要创造一个生动积极、活泼向上的企业环境,将内部控制制度的思想和主旨贯穿于每一个细节中。同时,还要做好员工的激励工作,以便带动员工,提高员工的工作主动性。
(四)实施风险防范措施
风险是保险公司无法预料的,因此要在风险发生之前,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和控制,将损失降到最小。管理人员首先要正确的识别风险,了解风险,并且能够评价和估量风险事件对企业目标影响的程度,在此基础上,还要对风险评估的结果采取应对的措施和手段,比如规避、降低、转移等。另外,还要对风险进行监控,或者将风险调整业绩指标作为保险公司的绩效标准。
(五)建立稽查制度
保险公司各个部门员工和内控工作人员每一个季度都应该进行一次全面稽查,而专项检查则根据公司的需要不定期的举行一次。工作人员在进行内部常规稽查的时候,还需要对重点业务、重点部门、重点机构、重点工作人员进行专项稽查。如果在稽查中发现有问题,要及时的向领导或者相关负责人进行报告,并且督促其改进,将改进的结果用书面的实行上报。
(六)提高内部控制工作的独立性
由于财险保险公司的业务较多,工作也很复杂,因此风险存在其中,尤其是一些成立不久的小型保险公司,这类公司因为成立的时间很短,业务可供提取分析的数据量不够大,这就要求内部控制工作人员必须运用丰富的经验进行熟练的操作。另外,还应该建立一个独立的内部稽查系统,确立内部稽查系统的独立性,使之摆脱来自上级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干涉和管辖,对董事会负责,接受监事会的指导。
三、财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意义及重要性
(一)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
一部分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中主要有不合理的价格竞争、财务数据失真等,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必须从完善规则入手。因此,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维持保险市场的秩序就显得很有必要。通过强化保险公司的操作流程、建立明确的理赔制度、统一收付费等,能在一定程度上,让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得到了科学、合理的规范。
(二)提高保险公司的经济利益
保险公司通过内部控制,充分利用计划财务、业务管理、信息技术、承包处理、客户服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使保险公司各个部门都紧密配合,充分发挥其作用,以顺利达到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此外,在保险公司内部进行监督和考核,还能反映出员工的业绩状况,通过奖惩制度,鼓励员工努力奋进,从而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
(三)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
由于当前的经济形势很复杂,市场经济变化不定,给保险行业带来了一定挑战和难度,保险公司通过内部控制,能够有效的降低风险。它通过对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科学的评估,并且对风险进行控制,从而满足了被保险人不断增加的保险需求。此外,建立科学的风险预测机制,还能够将风险扼杀在摇篮里,因此,内部控制的意义重大。
(四)提高员工的水平
内部控制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员工的水平和能力,通过在制度上不断的完善,管理上层层推进,全公司上下通力配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同时,还能让员工切实的意识到公司与每个人都是密切相关的,从而强化员工的竞争意识,让各项规章制度扎根于每位员工的思想当中,落实在每位员工的行动上,间接的促进了公司的发展。
四、结束语
如今,保险行业市场变得日趋复杂,保险公司也将面临更多的风险,内部控制作为保险公司的重要管理手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所以保险公司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以促进自身的生产和发展。
【摘要】 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推出多种家庭财产保险产品,其中家庭财产特种保险在我国发展较早。但近几年,家庭财产保险面临低速增长势头,且存在发展困难、举步维艰、业务下滑、比重减小等问题。针对家庭财产保险面临的这些问题,作为经营此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在产品开发、市场宣传、渠道建设等方面下功夫,提高市民的保险意识,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才能更好地促进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
【关键词】 财产保险公司 家庭财产保险 消费者
家庭财产保险是在我国恢复保险业务以来,最早进入家庭,且开展业务较早,发展速度较快的主要保险产品之一。在原有家庭财产特种保险、幸福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幸福家庭家主综合保障保险、液化石油气环顾天然气罐保险、抵押商品房保险或抵押商品住房保险和民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综合保险等产品的保险责任的基础上,拓展了保险责任。由于家庭财产保险面对各个家庭,家庭又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所有居民都面临着家庭财产保险所涉及的风险,市场潜力巨大。据不完全统计,发达国家家庭财产保险的普及率已达750%以上。但是,我国目前的家庭财产保险覆盖面不到10%,而且较多家庭还没有该保险主动投保的意愿,绝大多数是机关、企事业单位作为一种员工福利投保的。这种形式势必导致保单没有差异,绝大多数保单为不足额保险。导致有的家庭该投保的没有投保,没有起到保险分担风险的作用。
一、家庭财产保险产品分析
目前保险市场销售的家庭财产保险产品,保额太低,费率也较低,保障的家庭财产范围有限。主要是房屋、室内装潢以及存放在室内的家用电器、家具、文化用品和其他的生活用品。家庭真正面临的较大风险的物品又不在承保范围内,比如说移动通讯工具、笔记本、照相器材及需要露天存放的家庭财产。
二、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状况及特点
1、国内业务恢复初期,家庭财产保险与其他业务一起高速增长。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初期,家庭财产保险与其他业务一样发展很快。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为例,1981年至1985年增长率分别为40.4%、18.3%、26.6%、39.9%、80.7%。由1980年的保费总收入4118万元增至1985年的2.2亿元。家庭财产保险费由1980年的0.3万元(承保1730户)上升到1985年的1623万元(承保504万户),所占保费的比重上升为7%。当时,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大力公关,得到了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990年江苏省保费收入达到10.2亿元,同期增长17.4%,财产保险保费收入7.41亿元,其中家庭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为4061万元(承保868万户),占保费总量的4%。1995年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费收入达到7507万元,当年增长26%。这一时期,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绝对数虽然不大,但发展较快,也达到了一定的比例。人保徐州市分公司1995年业务总收入约为1.8亿元(当年增长17%),财产险保费收入为9183万元(增长19%)。当年家庭财产险保费收入为774万元,比上年增长68%,占产险总量的8.43%,业务量较小的唯宁县该年家财险占总量的14.8%(185万元)。1996年人保徐州分公司家财险保费收入856万元,同比增长11%,占财产险业务总量的8.05%,承保总户数超过120万户,覆盖面为55%,达到了家庭财产保险的最高峰。
2、财产保险业务稳步发展时期,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却大幅下滑,大有不可遏制之势。随着近几年来的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比如说较为突出的央视大楼的火灾,以及给我国电力和农业造成重大损失的雪灾和冻雨的发生,都从另一方面促进了财产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日本的地震造成的核辐射,又对财产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方向,在世界范围内造成重大影响。但促进了财产保险业务发展的同时,家庭财产保险却大幅度下滑。
3、改革深入发展期,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徘徊不前,陷入困境。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大多数城镇居民、家庭已拥有了自己的住房;随着人民收入的提高,住房的装潢,高档、较高档的家具渐渐成为人们追求的时尚,这一切,都给了家庭财产保险新的发展契机。家庭财产保险理应进入较好的发展阶段。但是,到目前为止,这项业务仍未有起色,仍在泥潭中徘徊。
三、家庭财产保险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家庭财产保险由快速发展到急剧下降,目前业务发展比较困难,举步维艰。199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财产险保费总收入10.16亿元,同比下降了7.25%,仅占全部财产保险业务的2.41%;产险储金59.30亿元,比去年同期下降40.21%。在赔付率方面,与城市家财保险赔付率较低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农村家财险赔付率大幅度攀升,徐州市某县支公司1998年家财业务仅为49.2万元,同比减少73%,其赔付率也由14.17%上升为50.41%。该年度人保徐州分公司家财险赔付率最高的基层支公司高达158%。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存在着较严重的问题。
从保险公司来讲,为了规避风险,提高承保利润,当然不愿意承保风险较大的保险标的。在规避一些道德风险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原意承保风险较低的财产,对风险高的财产列在不承保范围内。往往风险较高的财产正是家庭要分担风险的财产。从投保人角度来讲,首先是对家庭财产保险产品不了解,再加上保险公司对风险较大的财产不承保的现实状况,大大降低了投保人的投保意愿。再从投保实务上看,大多数保单只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姓名和地址,除此之外没有被保险人的其他信息,造成承保要素不全,被保险人资料不齐,保险标的不明确。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很难进行正常的勘查、定损等理赔工作。最后从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角度分析。保险公司服务的对象是少数出险的客户,对其进行查勘、定损和履行保险赔偿义务。而对大多数不出险的客户反而没有什么服务,但正是这批客户才能给保险公司带来利润。从主观上势必造成客户投保意愿的下降。
四、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思路和对策
为了适应经济改革、发展的形势,满足城乡居民家庭财产安全保障的要求,必须认真分析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找出当前发展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的对策。
1、适应市场需求,研发出适应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一是积极开展市场调研,区别不同情况,对不同保险标的进行科学分类,比如按城镇、农村进行分类。居民家庭装潢、家用电器包括电脑等均可纳入保险标的范围。有的保险公司已将第三者责任保险纳入家庭财产保险系列,应是比较有眼光的做法。二是搞好产品组合,以适应各种不同层次家庭的需求。三是灵活厘定费率,不可一概而论。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目前省农村已与中小城市无太大差别。
2、调整展业力量和展业方式,搞好新业务拓展。一是加强保险宣传,特别是条款中主要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要宣讲明白。可通过多种形式保险宣传月(周)、街头咨询等方式进行深入宣传。二是适当调整展业力量,加强展业力度。随着保险公司经营机制改革的深入,认真进行分配制度的改革,按照保费收入多少,业务质量好坏,确定业务人员的工资、奖金分配水平,以调动工作积极性。三是采取灵活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如对常年无赔款的单位、个人采取重大节日送贺卡、寄送慰问明信片等方法加强与保户沟通,提高续保率。四是建立新的销售渠道。保险销售已成为保险主体业务发展的主要形式,比如利用银行、商场、社区服务中心、有线电视收费系统等业务,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3、搞好防灾理赔工作,保证业务正常进行。出险后,要迅速准确勘查、定损,合理赔款,采取限时赔付,送赔款上门等方法,取信于民。同时,要注意提高理赔质量,适度控制赔付率,防止业务亏损。
4、不断更新观念,开拓思路,加强服务,促进业务发展。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就要不断树立新的观念。注意利用新的技术和方法来处理业务工作。目前互联网上保险信息还比较少,随着保险公司电子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保险与网络关联越来越密切。不久的将来,应将家庭财产保险业务进行网上销售,减少营销成本,节约费用,让利于保户,以便促进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
随着集团企业的发展,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程度日益扩大。如何有效地规避与防范各种风险因素,提高集团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已成为集团企业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集团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合理运用金融与保险等手段,能够有效地转移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降低运营风险,这已成为风险管理领域的共识。
一、财产险集中统一投保是必然选择
1.降低集团企业的保险成本
我们以财产一切险(对存货、固定资产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等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的一种财产险险种)为例,对照某保险公司财产一切险费率表,假设投保财产一切险的保额为10亿元,各成员单位分散投保的保费为10亿元×0.0340%=34万元,而集中统一投保的保费为10亿元×0.0120%=12万元。同样的保额,集中统一投保的保费较分散投保节约22万元。
2.为集团企业争取更有力的安全保障
集团各成员单位集中统一投保,充分利用了规模效应,可以为集团企业在与保险公司谈判中获得更大的话语权,除了优惠的保险费率外,还可获得其他更优惠的承保条件,如责任范围、免赔额等等,为集团企业提供更有力的安全保障。
3.有利于集团企业获得优质的保险配套服务
集中统一投保方便保险公司为集团企业量身定制保险服务计划,组织专班负责,减少索赔处理环节,加强沟通,使定损、赔付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以及集团企业的防灾防损培训等等,切实做好全方位的保险和风险管理服务。
很多保险公司还将对集团企业的财险优惠政策、优质服务延伸到集团职工的车险、其他财产险等。
4.有利于集团对成员单位保险事务的统一管理
集中统一投保将各成员单位的投保范围、险种、保险期限、责任范围等保险条件进行统一安排,可以避免因各成员单位保险期限各异而需在不同的时间办理投保续保,避免因各成员单位的风险意识不同而造成投保不足、脱保或漏保情况等。
二、集团企业财产险集中统一投保流程的探讨
目前,越来越多的大型集团企业对其保险都实施了集中统一管理,成功的先例将对集团企业的财产险集中统一投保工作起到示范和借鉴作用。
集团企业应根据自身的财产状况、风险特点,制定科学的保险管理制度,合理安排统一投保工作。集中统一投保工作流程大致如下:
1.明确集团企业的保险需求。由集团企业负责保险工作的部门对集团企业各成员单位的资产状况、使用环境进行摸底汇总;组织对各成员单位的风险进行风险勘察与风险评估;结合各成员单位的保险意向申报,确定集团企业的保险需求。
2.拟定投保方案。根据集团企业的保险需求,拟定保险方案,主要包括投保范围、投保险种、保险责任以及保险公司的选择等。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配套指引的要求,企业应当重视和加强各项资产的投保工作,采用招标等方式确定保险人,降低资产损失风险,防范资产投保舞弊。并分别在存货、固定资产章节中予以强调。
很多企业在投保范围的确定上都遵循全面性原则,即凡属企业拥有、控制或具有保险利益的建筑物、机器设备、在建工程、办公设备、存货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或在经营过程中可能给雇员或公众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按法律规定由集团承担责任的风险,均纳入保险管理范畴。
财产险的相关险种较多,各成员单位风险点又不尽相同,在实际工作中可考虑用统分结合的方式来兼顾共性和个性。我们将财产险险种分为两类:一类为基本险种,对一般财产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风险提供的基本保障或法律法规强制要求投保的险种;一类为特殊险种,针对特殊财产特殊风险所投保的险种。对基本险种进行强制统一投保,特殊险种由各成员单位申报后集团总部统筹安排。
投保范围及投保险种确定后,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就是保险责任的确定。保险责任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人承担的危险范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负的赔偿责任。保险合同可包含扩展条款(或称特别条款),其作用是对原格化合同中的保险责任予以扩充,可使被保险人获得更全面、更有力的保障。故在拟定保险方案时,应充分考虑集团企业的风险状况、保险需求,合理确定保险责任,以便下一步与保险公司的谈判。
保险公司的选择要注意防范舞弊,采用招标等方式。
3.建立科学的保险管理制度。规范保险投保、风险防范及事故索赔等工作的管理,将责任落实到人,避免出现互相推诿、重复低效劳动等局面。
可以说,企业的发展无法回避风险,保险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一种分担风险的方法,它是建立在灾害事故的偶然性和必然性这种矛盾对立统一基础上,是保险管理的必然选择。集团企业应充分发挥规模效应,科学管理集中统一投保工作,从而保证集团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和经济效益的实现。
(湖北日报传媒集团)
【摘要】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财产险保险人针对承保的各个环节,结合风险特点,建立一套完善的财产险风险管理体系,这样有利于起到提高财产险承保盈利能力,筛选优质客户,提高客户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管理能力,有提高社会风险管理水平等价值。
【关键词】风险 保险 风险管理 价值
风险的存在是保险得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原因与条件,并成为保险经营的对象。保险公司是专门经营风险的企业,同样需要进行风险管理。财产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险成本分布中占比最大的是赔付成本,为了有效降低赔付成本,保险公司将对承保的标的进行风险管理,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或者减少事故发生后造成的财产损失,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将更好的服务于保险公司,从而提高保险公司经济效益,同时减少社会经济遭受的损失。
承保风险是指保险人实际承保的可保风险,建立财产险承保风险管理体系可在众多财产保险公司应用,提高保险公司的声誉及盈利能力、使大量的社会财富免遭损失。应用价值有:
市场:展示专业,体现价值,促进销售。保险公司只要真正地建立为社会公众分散风险、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种风险管理服务的经营理念,真正地实现保险经营与保险风险管理的融合,以增强和巩固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特别是在目前风险分散途径多样化的情形下,增强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和信心对现代保险业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建立风险管理体系,有利于向公众展示保险的价值,从而增进社会公众的信任,利于保险产品的销售。间接的可以促进整个市场平稳运行,不会扰乱市场秩序,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核保:细分市场,控制风险。核保,也称风险选择,是评估和划分准客户的反映的风险程度过程。根据风险程度,保险公司决定是拒保还是承保、怎么承保和核定保险费率。通过评估和划分准客户反映的风险程度,将保险公司的实际风险事故发生率维持在精算预计的范围以内,从而规避风险,保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
再保:把握自留,减少损益。原保险标的风险程度是产险公司考虑分保的一项重要因素,二者应呈正相关关系。通过建立承保前的风控体系,由风控员利用风险评估的方法较为准确的测算风险程度及风险最大损失,从而保险公司可以更合理的确定自留额及分出比例,最终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理赔:方便快赔,控制风险,反馈核保。保险公司要对理赔相关环节加强管理,提高时效,只有少产生或不产生问题件,才能提高理赔时效。那么在建立风控体系后,一方面可以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另一方面,即使事故发生后,我们可以有效调用客户的主动积极性,在事故发生后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失,同时,风控人员与理赔人员同时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确定赔偿金额,在客户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最快赔付客户的损失,给以经济补偿,最后,风控人员对事故发生后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价,总结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经过,并与承保前的风险查勘资料进行对比,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并建立客户档案,反馈有效信息给核保人,便于核保人改进承保方案。
客户服务:减少损失,创造双赢,提升品牌。建立财产险风险管理体系有利于保险公司要参与到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去,通过建立风控体系,在承保前、承保后分别采取不同的安全措施,动员内部风控人员、外部专家与企业一起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减少企业的损失,同时减少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实现保险公司与企业双赢,同时在无形中增加保险公司在大众中的声誉及提高保险公司的品牌效应,更好的服务于销售,利于业务增长和公司的稳健运营。
社会:创新理念,丰富社会管理体系。保险作为市场化的社会互助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参与社会风险管理有着天然优势,可以在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建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大力发展保险,建立风控体系,运用市场化的手段提高社会风险管理水平,有利于社会风险控制主体多元化,也有利于保险机制创新和丰富社会管理体系。
除车险外,目前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管理水平普遍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承保风险管理体系,对财产险承保的客户群加以分类,研究团体、个人客户的主要风险、风险点,从而建立财产险承保前、承保、承保后的风险管理体系,对承保风险加以控制,降低财产险承保标的发生事故的概率或减少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失,提高财产险承保盈利,提高保险公司经济效益,确保保险公司稳健运行。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内部控制已经成为当代企业进步发展的主要管理手段之一。本文就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进行研究分析,阐述了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当下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善我国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议,表达了内部控制是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
关键词:财产险保险公司 内部控制 治理结构
由于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财产险保险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合作逐渐增多,增强公司内部控制成为当下财产险保险公司需要面临的重要问题。内部控制体系包括:公司董事会、各部门经理、全体工作人员。内部控制的内容有:承保、销售、理赔、投资、偿付能力等方面的控制内容。内部控制的目的是:保障公司经济效益任务的达成和公司财务报告的正确性、可信性。目前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着建造动力的不足;在认识上存在不足;职工分工不明确,缺乏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等方面的问题。改善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员工的内部控制意识,建立企业内部控制文化;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内部控制目标;加强财产险保险公司自身的组织结构等一些措施。有效的提高财产险保险公司员工之间执行内部控制的效率,从而保障财产险保险公司在当下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下稳定的发展。
一、我国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演进和现状
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演进是随着相关制度的颁布而逐步完善。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了第一个行政制度《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随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于1999年了第一个真正完善可执行的行政制度《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2004年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这些政策的施行,为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给予了管理参考,对资金运用和中介机构的内部控制给予了全面的执行规范。从2007年起,全国范围内的财产险保险公司都开始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就目前保险行业相对比来说,内部控制建设发展比较缓慢的是财产保险,但是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财产保险行业的内部控制建设也将得提高,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政策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财产保险行业的内部控制建设也将不断改进,逐渐建造成适合我国保险经营管理的内部控制体制。
(二)我国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造存在的问题
1、财产险保险公司员工在内部控制的认识上存在不足
财产险保险公司员工在内部控制工作上造成的损失,将有可能给公司带来极大的影响。对于某些财产险保险公司下级分公司的员工,其内部控制制度并没有对员工产生相应的制约作用,使得财务工作者在制定财务报告和统计数据缺乏规范的职业执行基准,其报告数据没有正确性和可信性。另外公司内部和外部审查考核体制并没有对其公司员工发挥实际的作用,使得大部分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员工之间还没有清楚的意识到内部控制的作用意义,在其内部控制的认识上存在不足。特别是基层分公司,存在轻内控、重业务的情况,往往把业绩做为员工的重要判断指标,而内部控制则被边缘化、忽略化,长此以往,致使内部控制往往虚于表面,落不到实处,造成内部控制工作的不到位、不全面。
2、职工分工不明确,职责不清
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缺乏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明确界定职工岗位的职责要求,各部门存在岗位空缺的现象,没有相应建立规范职工的管理体制。在职工的绩效考核问题上,普遍都停留在传统的年度考核模式上,由于职工岗位界定不明确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岗位空缺,使得职工之间的业绩考核缺乏完善的考核体制,缺少针对内部控制的专门的考核制度。从而使得职工分工不明确,职责不清,各部门、各岗位之间缺少的系统协作精神、工作的连贯性。
3、缺少完善的规范员工工作的责任体制
财产险保险公司没有完善的规范员工执行工作的责任体制,对于员工工作上的失误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行为,并没有建立其完善的责任体制。大部分责任体制普遍都是表面形式化,在对其员工的行为问题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检查和引导;在对查出的问题没有进行实际处理和引导改善;在对规范员工工作的责任体制上,责任体制并没有完全适用于处理员工基础工作失误的问题,导致小问题不断累积引发出大问题,给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这些原因促使财产险保险公司员工在执行工作中,没有具体的制约其执行工作行为的约束,另外,各个部门没有重视其责任体制的重要性,为了个人的利益,不顾公司的整体利益,从而使得财产险保险公司缺乏完善的规范员工工作的责任体制。
4、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制度建设落后于业务发展
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这三个因素影响财产险保险公司各项业务执行过程,信息、沟通、监控这三个因素影响着财产险保险公司各个操作环节。大部分财产险保险公司在控制管理上建立了许多管理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并没有发挥到实际的财产险保险公司经营活动过程中去,并没有在财产险保险公司各个部门有效的实施,并没有建造成全方位的风险防范控制体系,这些内部控制体系的不完善,使得制度建设跟不上业务发展进程。
5、问责机制不够健全
主要表现为问责机制不当,部分公司存在“收入上移,风险下放”的现象,致使基层员工缺乏相应的保障,心态失横,甚至进行违规操作,致使犯罪。并且现今部分财产险保险公司对基础工作的问责机制缺乏,问责机制只存在于总公司中,更加纵容了基础工作的违规情况。
二、加强我国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议
(一)加强员工的内部控制意识,建立企业内部控制文化
员工是内部控制进行的主要实施载体,是实现内部控制目标重要组成部分。财产险保险公司应该积极调动员工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达成。在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应该大力宣传内部控制的企业文化思想,让全部员工充分体会到内部控制对公司的重要性,以及内部控制对公司经济效益的重要作用。全面构造一个积极主动,富有创造性的企业内部控制文化氛围,将内部控制的主旨思想和理论思维全面覆盖到全体员工执行工作的每个环节中,强化内部控制执行标准的操作体制,从而有效的加强员工的内部控制意识,建立企业内部控制文化。同时,重视基层公司内部控制的作用,做后相应的规划与激励制度。
(二)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内部控制目标
内部控制是影响经济效益是否能达成和影响公司稳定发展的关键要素之一。有效的将财产险保险公司各个部门之间的控制目标进行综合管理,改善以往各部门之间内部控制目标不一致不协调的现象。将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的控制目标规范为:构造健全的适合当代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内部管理组织结构;运用科学的发展观解决公司执行机制上的问题;检查和处理员工工作上的欺诈、舞弊问题。有效的避免风险隐患的发生,从而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健全的规范员工工作的责任体制
责任体制是财产险保险公司员工之间相互监督工作的规范体制。财产险保险公司应该全面建设与执行责任体制,,加强员工基础工作规范的执行与对未执行规范的责任追究,要明确管理部门、各部门员工和业务管理岗位的工作职责,以便在发生问题时可以具体追查其责任。另外,要加强规范工作人员对核保权和核赔权等工作的管理,对违规的员工必须依据相关责任体制引导员工改善问题,培养员工自主规范工作的意识,针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职位的不同执行不同的规范责任体制,将其违反制度规定的工作行为责任进行规范和引导,从而建立完善的财产险保险公司规范员工责任体制。
(四)加强员工的职业素质水平
员工的职业素质水平是内部控制管理实施的基础。利用科学的管理模式,为内部控制管理员工的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提供了优越的环境,为防止和解除风险建立了牢固的基础。另外财产险保险公司应该实施一定的激励约束机制,将优秀工作人员的短期行为长期化,从而促进其优秀工作人员更关注公司长远的发展,从本质上解除弱化内部控制的动机,从而有效的加强员工的综合素质水平。
(五)完善问责机制
应正确处理好管理层与员工之间的关系,设置相对合理的激励制度,明确基层员工的利益分配,提高基层员工爱岗敬业的忠诚度,建立完善的问责机制,问责机制不能流于形式或者只局限于精神层面,应落到实处,将责任明确至负责工作个人,做到有规必依,违规必处,
三、结束语
总之,内部控制有效的增强了财产险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效率,是避免企业风险发生的重要管理措施之一。不仅深入认识到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在风险防范问题上的重要性,同时也理解了内部控制对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意义。所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和内部控制监管制度是当下财产险保险公司发展的重要任务,有效的提高财产险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能力,才能保证财产险保险公司在当下市场经济发展形势下能稳定持续的发展。
摘 要:中小型财产险公司是中国财产险市场的重要补充,其在中国财产险市场上占据多数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中国的宏观环境之下,中小型财产险公司面临着众多的机遇与挑战。PEST分析法的运用可以对目前中国中小型财产险公司所面临的宏观发展环境进行全面分析,并且其分析结果对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发展建议具有指导性作用。
关键词:中小型财产险公司;PEST分析法;发展;建议
中小型财产险公司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是指那些在财产险市场上不占据垄断地位、经营年限较低、在经营规模和经营结构上都无法与大公司相抗衡的财产险公司。从这个意义上进行界定,目前在中国除了中国人保、太平洋保险和平安保险集团外,其他的中资保险公司都属于中小型财产险公司 [1]。中小型财产险公司是中国财产险市场的主要市场主体和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对中国的财产险市场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以下便基于PEST分析法从政治(Political)、经济(Economic)、社会(Social)和技术(Technological)四个方面对中小型财产险公司所处的发展环境进行分析,并据此对其发展策略进行探讨,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中国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PEST分析
(一)政治法律环境
1.《保险法》的修改。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保险业法律体系的成熟也成为必然趋势。1995年10月1 日,中国第一部《保险法》颁布实施。2002年,根据中国加入WTO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对《保险法》做了第一次修订。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修订草案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中国保险法的第二次修订。这两次修订从不同程度上对保险合同、保险业经营、保险业监管等方面做了不少重大的修改以及内容上的完善,解决了保险立法许多方面模糊不清和无法可依等问题 [2],保证了保险产业快速健康的发展。
2.中国加入WTO。中国加入WTO对中小型财产险公司来讲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一方面,中国承诺在企业设立形式、地域限制、业务范围、营业许可等方面对外开放,使原有的保险市场格局被打破,市场竞争更为激烈。另一方面,外资公司在给本土保险公司带来威胁的同时,也带来了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和顶尖的技术人才 [2],为中国的保险市场注入了创新的动力。更为重要的是,加入WTO以来,中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鼓励和扶持保险业的发展,这极大地改善了中国的保险市场环境,为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例如2004年6月15日起中国实行的新《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该规定在降低了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同时,也不再区分全国性保险公司与区域性保险公司。这将促进中国涌现更多有特色的中小型保险公司,并为其发展提供更好的平台。
3.“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在2011年8月保监会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中国在今后的五年中将会鼓励养老、健康、责任、汽车和农业等专业保险公司的发展,积极支持中小保险公司创新发展,形成各有优势、各具特色的经营模式。这体现了国家对中小型保险公司的重视和改革,也是中小型财产险公司寻求发展的良好时机。同时,“十二五”规划也从不同的方面为中国保险业今后五年的发展提供了方向,从不同角度引导着各个公司的经营战略。
(二)经济环境
1.国民经济的快速稳定增长。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一直处于持续稳定的增长状态,近十年来的GDP增长速度都保持在9%左右。这种经济的持续增长为国内的财产险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首先,宏观经济的良好运行使内需上升,居民和企业所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进而导致财产保险需求的增长。其次,健康发展的经济为中国引进了大量的投资项目,这些投资项目多为基础设施建设或建筑业等,由此而带来的风险也为国内的保险市场尤其是财产险市场带来了大量的业务。虽然中小型财产险公司对巨额保险标的的承保实力和风险保障能力有限,但再保险和金融工具的运用也令中小型财产险公司得以在市场上分一杯羹。
2.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3]。自2003年以来,人民银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进和完善中国的金融市场,比如大力推动货币市场、债券市场、黄金市场等金融市场快速健康发展。这些措施使中国的金融市场在深度和广度上不断提升,在结构和规模上也日益成熟。随着金融体系的逐步发展,保险资金正渐渐成为其中日益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金融体系一方面为保险业带来了分散风险和获得投资收益的渠道,另一方面保险资金也是完善金融体制、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良好工具。
3.金融危机的后续影响。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全球的资本市场都受到了一定的波动,这也给中国的保险业带来了不小的冲击。首先,财产险公司的投资收益下降,导致公司的承保亏损在一定程度上得不到投资回报的补偿,使得公司的利润率下降。其次,金融危机导致再保险费率上升 [3],中国的财产险公司要获得再保险就需要更高的成本,这给中小型财产险公司带来了很大压力,削弱了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因此在这个金融危机还在发挥其后续影响力的时刻,中小型财产险公司的发展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三)社会文化环境
1.中国居民文化水平和保险意识的提升。随着中国居民文化程度的提高和保险知识的普及,中国保险业的形象已经得到了普遍的改善。财产保险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同,成为消费者防范风险和保障财产安全的有效工具和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正是由于人们对待保险业态度的转变和对保险需求的增加,促使了中国保险业的稳定发展。“9·11”事件、金融危机过后,人们对风险的意识不断加强。目前正处于金融危机之后的经济恢复阶段,人们对经济的预期充满了不确定性,因此购买保险也成为了人们规避风险的一种手段。同时,由于保险公司的正面宣传和保险业在风险发生时所带给消费者的切实保障,购买保险也渐渐地成为了国民防范风险的一种习惯。这种国民消费行为的变化扩张了保险需求,因此,抢占有利市场和赢得客户群,是小型财产险公司制胜的关键手段,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使了小型财产险公司之间进行竞争。
2001年,华安进入福建市场,打破了老三家(人保、平安、太平洋)一统天下的局面。此后,众多中小财产险公司进入福建市场。经过几年的发展,福建市场上共有中小财产险公司主体9家,实现保费收入10.6亿元。但是其发展还存在许多问题。我们应研究对策,促进其健康发展。
一、中小财产险公司发展的特点
1、业务规模迅速扩大,但市场份额较低。2001年至2006年,中小财产险公司业务规模迅速扩大,分别实现保费收入0.1亿元、0.3亿元、0.5亿元、2.3亿元、6.2亿元、10.6亿元,年均增速高达1.4倍,远高于老三家年均9.9%的增幅。但中小财产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仍不高,2006年9家中小财产险公司市场份额仅为25.3%,还不到人保市场份额的一半。
2、业务结构不平衡,车险一枝独大。由于车险市场大、风险单位小、较为可控,新成立的中小财产险公司都将车险作为主营业务以抢占市场。2001年至2006年,中小财产险公司车险业务占其总保费收入比分别为52%、71.1%、67.9%、75.4%、78.2%、80.1%,占比逐年上升,远高于老三家平均66%左右的比例。
3、机构迅速扩张。2001年末全省仅有华安1家中小财产保险公司,截至2006年末已有9家中小财产保险公司主体,年均增加2~3家;中心及以下营业性机构也从2001年的5家增至200家,年均增加近33家,已基本覆盖全省各地市。网点铺设主要以经济发达地区为中心,福州、泉州、漳州三地网点数达112个,占中小财产险公司全部网点数的一半以上。
二、中小财产险公司发展中存在问题
1、战略导向不明确,市场定位缺乏差异性。中小财产险公司战略不明确,大部分公司采取从众策略和被动应付的策略,只要能有保费收入,什么业务都做,业务结构雷同、销售渠道单一。根据2006年的数据显示,中小财产险公司保费收入排名前三的险种与老三家一样,为车险、企财险、短意险,三个险种保费收入占全部业务的80%以上,这种“车险为主、广而宽”的雷同的业务结构,很容易使中小财产险公司处于“夹在中间”的尴尬地位,
2、成本费用高居不下。由于中小财产险公司采用价格竞争的方式来买规模及设备购置等初期费用支出较大等原因,导致成本费用高居不下。2006年,中小财产险公司租赁、车船、员工工资及福利费等场地、人力支出占公司总费用的40.8%,高于老三家近10个百分点。
3、基础管理薄弱。中小财产险公司成立初期,公司多把精力投入到业务拓展方面,对基础管理较为忽视,导致管理薄弱。一是制度建设不完善,执行力不强。制度多是总公司统一下发,很少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指定相应规章制度,制度执行力层层衰减,易流于形式。二是机构设置不全、人员不足。中小财产险公司多处于初创期,财力有限,部门机构设置不全,人员不足,一人往往身兼多职。
4、高端人才紧缺。近年来,由于保险公司主体的增多,扩张迅速,不免出现“庙多僧少”局面,尤其是中小财产险公司,由于规模实力较小,对高端人才缺乏吸引力。根据最新调查显示。中小财产险公司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人才占20%,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占到12.4%,分别低于老三家19.1个百分点、5.6个百分点。
三、对中小财产险公司发展的建议
1、加强基础管理建设,提高风险管控能力。一是完善制度建设,定期对公司的整个内控进行测试,及时补充及完善公司制度,健全制度执行流程,提高制度执行力,避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二是完善考核监督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重塑内部稽核体系,探索采用电子化手段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实时监控,提高制度执行力。三是强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深化信息化建设在业务流程再造、组织架构变革方面的应用,带动企业组织架构按照信息化流程进行调整;加强信息安全保障,逐步完善保险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2、选择差异化的发展战略。财产险公司发展方向主要有两种:发展成大公司或者走专业化道路。中小公司财产保险公司由于起步晚,规模较小、不具备成本领先优势,比较适合走差异化经营或专业化道路。应围绕差异化经营,设计适合的产品、选择适合的销售渠道,根据客户的需要提供特殊化的服务,在时机成熟的条件下,可以走专业化道路,专攻一两个优势业务,做精做细市场目前。目前,福建市场上只有养老、健康类专业化公司,财产险的专业化公司发展具有市场空间。
3、建立多元化的营销体系。一是继续深化与中介公司、银行、邮政系统的渠道合作,逐步从单纯销售保险产品的关系过度到长期的、资源与利润共享的关系,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统一的操作平台。二是积极开拓新的销售渠道。创造条件向汽车销售网络、连锁超市、房地产中介网络等组织渗透扩张,建立多渠道的营销体系,扩张市场。三是注意根据渠道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
4、注重人才培养。公司应将人才观念从“同业挖角”转为注重自己人才的培养。对员工进行分类分层次进行职业培训、鼓励继续学习;建立科学、分类化的考核及激励机制,形成一套责任与利益相统一、贡献与报酬相一致,各类人才各得其所得考核激励机制;全面落实完善员工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保障,增加员工归属感和安全感,以留住人才。
5、监管部门积极为中小财产险公司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中小财产险公司刚刚在福建市场起步,监管部门在规范市场的同时,要积极为中小财产险公司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鼓励中小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自身优势,开发特色产品、开展特色营销,围绕优势险种做精做细;尝试建立保险创新保护制度,支持公司根据福建地区实际情况进行产品、服务及销售渠道的创新;做好与财政、工商等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影响中小保险公司发展的问题。
[摘要]保险在企业风险管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风险处理的重要财务手段。企业在运用保险转嫁风险时,由于对风险管理的理解不同,购买保险的理念也不相同。一些企业在投保财产保险时,常常陷入误区之中,使企业的财产损失风险不能正确合理转移出去,或者不能以最经济合理的方式安排保险。本文通过对企业投保财产保险的几点误区的分析,旨在加深企业对保险及其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的理解,使保险在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真正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关键词]企业投保 财产险 误区
一、免赔额(绝对免赔额)越低越好
一些企业在投保财产保险时,认为免赔额越低越好,有的甚至认为没有免赔额最好。这是对保险的错误理解,同时还会引发保险成本增加、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等问题。
第一,免赔额存在的原因。免赔额是企业自担风险额,或者称为风险自留。企业购买保险的目的决定免赔额的存在。企业购买财产保险是为了在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后企业能继续生存、稳定经营,即为了转嫁那些企业不能承受的、一旦发生便使企业陷入财务危机或严重影响公司财务稳定性的物质损失风险。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损失的严重性是衡量风险程度非常重要的一个指标。一般来讲,较小的损失可以不必要保险,而程度严重的损失是适合于保险的。在购买保险前,企业应该充分考虑所面临的可能的损失程度有多大。如果是企业可以承担的损失,就不必购买保险,可以通过自留来解决;当这个可能的损失是企业所不能承担的时候,可以将企业能够承受的部分以免赔的方式进行自留。
由企业来承担一些小额的、经常性的损失而不购买保险是更经济的,自留能力越强即风险承受能力越强,免赔额就可以越高,因为购买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预防那些重大的、企业无法承受的损失。
第二,免赔额过低会使保费成本升高。保险公司制定免赔额是为了能消除许多小额索赔,减少因理赔而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降低理赔费用,从而可以降低企业的保费。所以,当企业投保财产保险时免赔额过低,会使保费成本大量上升。通过确定免赔额的大小,可以使得被保险人调整保险费的支出。
第三,免赔额过低使对企业的安全管理不利。保险公司设立免赔额的目的是促进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促使其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增强安全管理,强调对小额风险的控制。因为有免赔额的存在,企业要承担免赔额以下的小的风险,企业会更注重对这些风险的管理。总所周知,小的隐患是引起大事故的根源,小隐患不除大事故难绝。企业只有在细枝末节上加强风险的管控,才能预防大的事故。如果免赔额过低,或没有免赔额,企业会对保险公司产生依赖,不论什么事故都有保险公司兜底,不做防灾防损工作,导致企业安全管理的放松,形成安全管理漏洞,终将酿成大的事故。
二、赔付率越高越好
有些企业在投保了财产保险后,便希望赔付率越高越好,最好是高于所交保费,才感觉保险没有白买,都赚回来了。其实这也是企业的一个投保误区,这可以从保险的社会职能、风险管理的最佳状态、保险成本等方面来分析。
首先,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是其社会职能的一个体现。简单来说,保险就是集合全社会的力量,集中救助个别遭受灾害损失的个体,即互助共济,将受灾单位的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表现形式为以多个单位缴纳的保费建立保险基金,当少数成员发生损失时从保险基金中得到补偿,这样,发生灾害损失的社会成员都能继续生存下来,这也是保险存在的意义。如果社会中每个参加保险的成员都想每年将自己交出的保费都拿回来,那么这个保险基金就不复存在,也将失去其救助遭灾损失严重的个体成员的能力,保险在社会中也就失去了意义。所以,当企业在遭受不能承受的事故损失时,能够得到及时的赔付才是最重要的,而这时的赔付将远超过企业所支出的保费。当然,保险保的是偶然事件而不是必然事件,企业很可能多年或者更久不发生这种灾害、意外事故,那么保险赔付率将会很低。
其次,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说,对风险的控制最重要的是事前预防,将事故消灭于萌芽状态。风险管理的最佳状态是在风险处理环节将风险事故预防和避免,即不发生事故才是最好的。虽然保险作为风险处理的一种方法,将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但当风险事故发生后企业所遭受的损失除了直接物质损失外还有很多保险所不能覆盖的间接损失,例如企业的市值、企业的声誉、企业的社会形象、企业的客户关系等损失。也就是说,一旦发生灾害、意外事故,企业能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补偿与真实的损失相比是远远不够的。所以,企业应严格控制风险,杜绝灾害性事故才是最重要的,与此相比,赔付率应是越低越好。另一个方面,从风险管理的预防控制风险方面来讲,保险公司为企业的风险管理做出一定的贡献。企业在投保以后,保险公司都会免费为企业提供现场查勘及防灾防损服务。一般的保险公司都有专门的风险控制部,主动或按企业客户需求,通过为客户免费进行现场查勘,并根据查勘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提供书面的《防灾防损建议书》、安全管理讲座、安全技能培训、提供《安全管理服务手册》等多种形式促进被保险企业整改安全隐患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而这些服务,都是未投保企业所不能享受到的。所以,企业应更加注重保险公司能够提供什么样的专业防灾防损服务,能在多大程度上提高企业风险管理的能力,而不是保险赔付率有多高。
再次,从维持企业的保险成本稳定来讲,保险赔付率不能过高。保险赔付率过高保险公司将会提高保险费率,使企业保险成本增长,持续的高赔付率还可能引起保险拒绝承保导致企业的风险无处可保。保险公司在承保企业财产风险时,通常会让企业提交历史损失数据等投保资料,以考察企业的风险管控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对于损失记录较好的企业,保险公司会认为该企业风险管理综合水平很高,定性该企业的财产保险为优质业务,承保时会给企业开出较为优惠的费率,同时会为企业提供更多优质的保险服务。相反,对于损失记录较差赔付率较高的企业,保险公司会认为该企业没有很好的风险管理文化,会认定该企业的财产保险业务质量较差。对于这样的企业和业务,保险公司没有过多的费用和意愿为企业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同时为避免亏损,保险公司会大幅提高保险费率,使企业的保险成本不断提高。
三、保费越低越好
很多企业对成本费用的预算管理和控制很严格,这就使企业为了保证保费成本的稳定在投保财产保险时片面的追求保费越低越好,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为降低保费成本,调低财产保险价值。调低保险价值固然能降低保费成本,但引发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不足额投保。从目前保险市场所提供的财产保险险种来看,通常使用的都是重置价值条款,即重建或替换、修理或修复受受损财产,受损财产应达到等同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崭新时的状态。重置价值条款要求:一是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二是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重置费用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受损财产保险金额―――――――――×损失金额-免赔金额= 赔偿金额受损财产重置价值
也就是说不足额投保的最大弊端是发生损失后,只能获得比例赔付,即只能获得部分赔偿。如果这样,从企业风险管理的角度看,没有正确合理地转嫁企业的财产损失风险,等于企业过多地自担了风险。
第二,为保证保费成本不变,投保价值多年不变。企业的厂房、资产设备从建成投产以来投保价值就一成不变,从来不做投保财产的价值调整。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越来越大,引起了原材料等成本的大幅上涨,也就是说,经过这样高速的经济发展几年后再建造同样规模的厂房、资产设备所需要支出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管理成本等与几年前相比都已经大幅的上涨,个别费用可能已经是倍数增长,再用当年同样的费用建厂已经是不可能的了。对于始终以资产原值投保的企业,相当于使企业的财产贬值投保,同样是不足额投保,一旦发生全损即使是不执行重置价值条款,那企业所获得的保险赔偿也已远远不足重建一个同样的厂房或资产设备了。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应正确分析评估企业所面临的财产损失风险,合理转移风险,即正确评估财产重置价值,确定合理的财产投保价值。所以,企业应对投保财产进行定期的清产核资,重估资产价值,以保证投保财产的保值增值。
企业为求降低或稳定保费成本所采取的低投保金额策略,这种降低费用成本的方法是不可取的。企业若想降低保费成本,可以采用提高免赔额等策略,以保证企业在遭遇巨灾风险时得到最合理的赔付。
责任范围越宽越好
一些企业在投保财产保险时,认为责任范围越宽越好,对保险险种的选择挑责任范围最宽泛的,对附加条款的选择,似乎是只要有的就全都加上。很多保险责任被附加上是需要附加保费的,这样会使保费成本无形中增加不少,并不是企业投保财产保险最好的方式。
企业在投保前,应对企业财产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对那些发生概率几乎为零的风险可以不购买保险,或对那些风险保障限制较多、保费成本较高、理赔困难程度较大的险种要慎重投保。例如,利润损失保险是在财产损失保险上的附加保险,保费很高,免赔期很长,赔付条件限制也很多,企业应分析停产时间对企业产量及利润的影响,分析保险的最大赔偿可能,研究是否有产品供应等照付不议合同限制与购买利损险的必要性,再决定是否购买此项保险。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非责任范围越宽越好,只要适合企业,合理就好。
摘要:文章在对市场集中度和HHI指数统计观察的基础上,对我国财产险的市场结构进行分析,进而以财产险的收入需求弹性衡量市场的发展程度,并与国际经验数据进行比对。考察了市场集中度和收入弹性之间的关系,并指出我国财产险的市场集中度与收入弹性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财产险;市场集中度;需求收入弹性
一、引言
保险业是我国几大快速增长的行业之一,并已初具雏形。我国保险业从1980年恢复至今,伴随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整体保费收入从当时的4亿人民币多增长到2008年的9780多亿人民币。其中,财产险对于整个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举足轻重,其保费收入从1998年的499.6亿人民币增长到2008年的近2336.7亿。
二、统计分析
(一)我国财产险市场集中程度分析
1、数值计算
市场集中程度能够影响市场结构,也是其反映指标之一。在以往研究中,一般采用绝对方法和相对方法衡量市场集中度。前者可以是市场集中度(CRn)、HHI指数(Herfindahl-HirschmanIndex)和HKI指数(Hannah-KayIndex);而后者包括洛伦兹曲线,基尼系数等。考虑到中国保险产业相对较短的发展历史以及数据的可获性,我们选择市场集中度和HHI指数作为衡量市场集中程度的指标。市场集中度能够较好地体现市场的集中程度但是不能反映出企业规模的分布对于集中度的影响,而这一缺点能够由HHI指数很好地弥补。两个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1998-2008年,我国财产险市场集中度和HHI指数如表1、图1所示。
2、分析结论
上文图表显示,在1998-2008年,市场集中度和HHI指数都逐步下降。这说明我国财产险市场中的垄断程度正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而下降。这一市场结构的转变意味着整个市场正朝竞争型市场发展,并逐步趋于成熟。
(二)财产险的需求收入弹性分析
1、需求收入弹性计算
已有的研究表明保险的有效需求与GDP正相关。在明确GDP的增长率的情形下,衡量保险需求的相对增长有助于分析保险市场现状,对于预测市场容量、市场前景也有所帮助。
财产险的需求收入弹性(IEPI)可以通过式③来定义:
其中PI是财产险的年收入,G为当年的GDP。在实际计算IEPI时,考虑到年度数据的离散性,式③可以改写为如下计算公式:
2、分析结论
林宝清(1996)通过选取66个国家横向和22个国家纵向进行测算和比较研究,发现样本国的保险需求收入弹性具有趋同性和稳定性的特征。该弹性系数的正常范围值区间为0.84-1.20;其均值为1.034,95%置信区间为1.015-1.058。
本文得出的IEPI的均值为1.022,即我国财产险的需求收入弹性稍大于1,但仍处于95%置信区间内。另外,在研究的目标期间内,IEPI较为稳定可信。11年中有7年的弹性系数大于1,5年的弹性系数大于经验数据的均值(1.034),2年的弹性系数甚至超过了95%置信区间的上限(见表2、图2)。这些情形都与我国保险市场为新兴市场这一事实相吻合。
另外,林宝清等(2004)对我国1986年至2006年财产险的需求收入弹性进行实证分析,发现该弹性系数是一个相当稳定的值并且均值为1.072。通过将本文中得出的1.022与经验数据进行比较,我们发现弹性系数经历了一个微小的下降,由此可知我国财产险市场正逐步规范化。
AnneGraham(2001)将需求收入弹性与市场成熟度联系起来,并对旅游市场给出了对应的分析。通过观察整个目标时期内的弹性系数,“完全”成熟可以被定义为收入弹性小于或等于1时的市场情况,对于财产险而言,此时也意味着财产险更多的是被买者当成必需品而不是奢侈品。相应地,当弹性系数为0时,市场为“完全”饱和状态。而若弹性系数保持下降并大于1,则表明市场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具体的阶段划分及弹性系数特征如表3所示:
根据上述的划分,我国财产险目前正处于第四阶段(Stage4)――完全成熟阶段或第三阶段(Stage3)。但是考虑到我国财产险市场的后发事实,综合表3中的数据(10个IEPI系数中有7个大于1),可以合理的推断目前该市场处于第三阶段。也即给定一定的市场容量,目前市场正逐步走向完全成熟。
三、结论
本文中的统计分析是对我国财产险市场进行的多方面基本层面的描述,包括市场结构、市场成熟度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本文有如下结论:从市场结构角度而言,市场集中程度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下降,这表明市场整体发展态势良好;1998-2008年间财产险的需求收入弹性较为稳定并处于正常范围内,就市场成熟度而言,财产险市场正趋于成熟。
(作者单位:尚洁,江南大学商学院;邹珊,厦门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