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02 09:17:0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篇商品经济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拜金求利观念的突兀奔腾
当商品经济把社会上的一切都卷入交换漩涡中时,金钱对社会的支配,从而拜金主义的观念也就达到顶点。因此,商品货币经济必然带来拜金求利观念的泛起。这是一个历史必然趋势。明中后期,商品经济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活跃势头。地域性的商帮如徽商、晋商、江右商、闽商、粤商、吴越商、关陇商足迹遍及大江南北,他们拥有巨资,“藏镪有至百万者”[2],“非数十万不能称富”。而“商人对于这样的社会是革命的因素,……现在商人在这个社会上出现了,这个世界的改变,就是从他那里出发”[1](177)。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拜金求利观念突兀奔腾。明代中后期,礼拜金钱之风颇为强盛。利益所在,上至皇帝下至臣民都趋之若鹜。他们“怀利以相接,遂成风流,不可复制”[3],从正德年间始,官员们竞相“营产谋利”已不足为怪,就连神宗皇帝也“以金钱珠玉为命脉”,把内府之藏,“拥为己有”[4]。皇帝尚且如此唯利是取,唯财是图,不能律己,何以严人!因此,当时“天下水利,碾硙、场渡、市集,无不属之豪绅”,并且“相以为常事”[5]。难怪顾炎武曾大发感慨道:“自神宗以来,黩货之风日甚一日,国维不张,而人心大坏数十年于此矣”[5]。上层社会为此,下层可想而知。“凡是商人归家,外而宗族朋友,内而妻妾家属,只为你所归来的利息多少为重轻。得利多的,尽皆爱敬趋奉,得利少的,尽皆轻薄鄙笑,犹如读书求名的中与不中归来的光景一般”[6]。《二刻拍案惊奇》所描写如上情形在《辽阳海神传》中得到印证:“商在外率数岁一归,其妻拏宗党全视所获多少为贤不肖,而爱憎焉”。温情脉脉的家庭情爱,为利欲冰水所严重侵蚀。正是在这股强烈的礼拜金钱之风下,各阶层对商人观念发生变异。人们羡慕在现实物质生活中“甘其食,美其服”的商人生活,感叹他们“嗟峨大船夹双撸,大妇能歌小妇能舞,旗亭美酒日日沾,不识离别苦。长江两岸娼楼多,千门万户恣经过,人生何如贾客乐,除却风波奈若何”[7],传统思维趋向的变迁,使明中后期的社会涌现出崇商弃农、崇商弃儒、崇商弃官的趋势。在商品利润的刺激下,许多农夫、农妇开始从古老的荒原上走出来,走进了商品经济的洪流中,遂形成了“弃本争毫末利”的社会风气。在浙江西安(即今浙江省衢州市)“舍贱民贫,恒产所入,不足以供赋税,而贾人皆重利致富,于是人多驶鸳奔走,竟习为商,商日益众”[8]。徽州休宁县“百姓强半经商”[9]。可见人们的谋生手段已经大大改变。不仅农夫弃农从商,而且连“耻于言利”的士人,亦经不佳金钱财利的诱惑,也放弃了皓首穷经的正统途径,转而从商,据范濂记载苏松一带从事“田产交易”的,“初犹无赖小人为之,今年则士类效尤,然不顾名义矣”[9]。这种情况很快形成风气,甚至山西的俊秀之士也“弃仕从商”[9],怪不得黄宗羲喟叹道,晚明士大夫“大概多市井之气”[10]。士人从商,提高了商人的素质,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这时期文人的文章字画也沾染了商品经济的味道。据说,“以财岂文,俗谓润笔之资”。这虽非起源于明代,但到了明代中后期,文士们开始抛弃以往那种忸怩作态,他们开始理直气壮地向岂文者大量索要资财。有人求文于桑思玄,“托以亲昵无润笔”,桑竟然说:“吾平生未尝白作文字,可暂将白银、锭置吾案间,鼓吾兴致,待文作完,并银送可也”。号称江南第一才子的唐寅还“有一巨本,录记所作文字,簿面题利市二字”。与唐寅齐名的祝允明也如此。“写怀祖尝为人求文字于祝枝山,枝山曰:‘是现精神否?’俗以银钱为精神也。马曰:‘然’。祝则欣然捉笔。”[11]由此可见,传统的伦理道德已经被金钱和实际利益所代替,金钱已经在当时社会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它支配着人们的生活,也支配着人们的命运。因此此时的拜金之风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盛行。有人曾对此加以讽刺说:“古时孔方比阿兄,今日阿兄胜阿父”[11]。万历时黄省曾也慨叹道:“金钱之神,莫甚于今之时矣”[12]。毋庸置疑,也正是这股拜金之风的盛行,才有力推动哲学上求利意识到涌现。李贽是晚明士大夫中“异端之尤”。他首先反对董仲舒“正其谊而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说法,认为儒者也是“谋利”的,也是讲究“利”的,只不过他们的利表现为道德上的追求。李贽继而认为,“圣人不能无势力之心”,追求财与势是“秉赋之自然”,也是圣人所不免的。与李贽差不多时代的三一教主林兆恩,也认为“天机”就在“嗜欲”中,对“嗜欲”这种人的本能也作了肯定。稍后的顾天竣不讳言“功名富贵”,承认自己是一个热衷功名富贵的人,并进而断言,从来圣贤豪杰都是“功名富贵”人[13]。所以我们可以说,晚明反传统的义利观产生,与这一时期社会上求金拜利思潮弥漫,有着直接的联系。这也从另一侧面上反映了这一现象广泛存在和巨大的影响。所以说,明中叶以后,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力推动了拜金求利思潮的崛起。金钱的魅力,无处不在,无人不媚,趋利拜金已经成了一种普遍社会心理和世风。
二、家庭伦理道德的动摇和传统家庭组织的裂变
中国传统的家庭内部比较普遍家庭形式是社会学家称之为“扩大家庭”的形态,其特征是:一对老年夫妇与他们已婚孙子们及媳、孙辈同居公财,构成家族内部的财产、劳动和生活单元或细胞,与此相应,就有强调父家长权威,和子女对父母孝敬及家庭成员之间悌睦相处的伦理规定,而其中心则是所谓“孝道”这一旨在维护父系大家族和家族组织的意识形态成为保其稳定不变的重要社会约束。这种状态在商品货币经济不太发达、贫富差距不太悬殊的情况下,尚能相对稳固存在。但当商品货币经济获得较高发展时,商品与货币就成了瓦解传统共同体观念及其组织的强有力的腐蚀剂。这一现象在明中后期表现得非常突出。我国传统封建伦常秩序最重视孝行。“人之行莫大于孝”,而晚明时竟有儿孙焚祖坟,焚祖尸,“鬻其他,利其藏中之物”。而人们对此竟“视为故然”,“未有以为不义而众诛之者”[14],为了一个“利”字,对“长辈”尚且如此残害,兄弟之间相残更不言而喻。鄢陵人戴廷栻在其《先稿存遗》卷3里说:该县“盖至天启以后,而邑之风气大变矣,即明允(苏明元)之论一覆,按之骨肉之恩薄;其由所谓为逐兄之遗孤而不恤,与孝弟之行缺;其由所谓多取先人赀用欺其诸孤子,与礼让之节废;其由所谓为其诸孤所讼,与嫡庶之别混;其由所谓以妾加其妻,与闺门之训哀;其由所谓笃于声色欢哗而小严,与廉耻之路塞;其由所谓黩财无厌,惟富为贤”。这里,不仅论述天启以后该县兄弟家室中的变化,还分析产生骨肉之恩薄的原因。这种互相凌夺、骨肉相残的现象,我们还可在族谱对族人的劝导获悉。安徽祁门《方氏族谱•凡例》中列有“有兄弟”和“一代父职”,二则:“兄弟犹手足也,母得份情失谊以贻父母之忧。然阋墙之变有二:非听信手枕也,即溺情于财产。夫争财之心生,只致败亡之祸;枕边之言入,顿起离间之端,家门之大不幸也。嗣后余族兄弟当念同气连枝之重恩。古人推梨让枣之义,勿启争端为外人笑”;“凡代父职掌务者,无论冢子、庶子,择其贤能者,使之每日钱谷出入都要至公至慎。登载账簿切不可存私利己,伪陈增除以欺父兄,更不宜大秤小头并用,以伤阴骘。若有犯者,一经败露,举家责罚。纵不败露,天地鬼神讵能瞒昧乎”。这二则《凡例》说明: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兄弟阋于墙是普遍现象,古人的推梨让枣之义已难得见到。兄弟之间“争财之心生”,各自“存私利己”,已使二代以上共居共财的扩大家庭已难于维持,家庭结构处于不断裂变之中。诚然,晚明不乏资本雄厚的富商巨贾,所谓下贾二三十万,中贾四五十万,上贾有“藏强百万者”,他们并非没有能力维持一个扩大家庭,但是,在“贪婪罔极,骨肉相残”的世风下,难免会有“溺情于财产”的大家庭成员,产生“争财之心”,以至招来“败亡之祸”。俞樾《右台仙馆笔记》中有汗翁散财一则,讲的便是大家庭败亡的事情。许翁是歙县汗氏尚义门四房的家长,“家故巨富,启质物之肆四十余所,江浙间多有之,至翁犹然”,“其子家弟中,则有三四辈,以豪伤自喜,浆酒霍肉,奉养逾王候。家僮百数十人,马数十匹,……炫耀于乡间。一日忽郡吏文书来,太守以其豪横欲逮问之,乃凶惧,上下行贿求免,所费无算,始寝不问”。这些子弟于是出游江浙,“凡其家没肆之处,无远不至。至则日以片纸至肆中,取银钱无厌足。主者或勒之,辄怒曰:‘此故吾家物,何预公事’,使所善娼家,自至肆中,恣所取”。许翁自度不能约束其子弟,决定把所有典铺关闭,发给上下伙计二千余人遣散费。结果,许翁之钱罄矣。十数世之积,数百万之赀,一朝而尽,亦可骇也。”有鉴于此,巨商在兄弟长成或家庭人口增多时,使亟亟乎析财分居。关于兄弟析财的记载很多,如大盐商汪应亭,“父令析著,先诸兄弟后其身”[15]。又如婺源汪方锡,“业渐鹾,时父老弟幼,经营十年,积巨赀,与弟分之,不有私财”[16]。因析财不均而兄弟构讼者也时有之。如万历时,盐业巨贾养春兄弟析家分财时,为争夺黄山地二千四百亩而构讼。天启时,魏忠贤利用黄山旧案兴起大狱,勒索巨款助工,吴养春兄弟父子三人俱死狱中。析财不均尚且构诉,可知兄弟同居“不可存私利己、伪陈增除以欺父兄”更难做到了。析财分居不仅可减缓家庭内部的矛盾,而且也利于商业经营。兄弟析财分居时,各自独立经营,能最大限度地调动起各人的积极性。也有兄弟分家后又合资经营的。如婺源人董桂照,“后析居,与兄合赀,业本姑苏”[17]。兄弟成了合作的股东,利权分明,各司其责。这样兄弟关系就成了商业伙伴关系,从而避免了大家庭中劳逸不均和利益不均所造成的矛盾。可见,家庭规模的缩小正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三、侈靡之风的盛行
明王朝和历代王朝一样是一个等级统治的社会,它以礼制的形态保障封建统治,不仅以三纲五常为道德的信念,还以消费品的等级分配作为物质性的内容,规范社会各阶层的待遇。所有的成员无一例外都处在尊卑有别的社会序列中,按照不同的规模,过着相应的生活。诚如晚明的著名学者朱舜水回忆说:“仆之冠服,终身不改。大明国有其制,不独农工商不敢混冒,虽官为郡卒,非征途出身亦不敢服”[18]。《阅世编》的作者描绘这种景象为“贵贱之别,望而知之”。因此,在这种礼制的严格约束下,社会秩序是循礼蹈规,安分守己,世态民风也就相应地俭约、淳厚、守成。但是,这样的民风不会持之长久,在国初经济恢复,或者励精图治时期,尚能维持。一旦社会生产复苏,商品经济发展,民众生活改善,人们享受欲望膨胀,就要不可抑制礼制的约束,改变刻板的生活程式。晚明的社会情形也正是如此。明中后期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一反明初“非世家不架高堂,衣饰器皿不敢奢伤”的“简质”风尚,靡然向奢,“以俭为鄙”[19],当然,在社会风尚演变中“导奢导淫”,扮演先导人物是缙绅士大夫。他们的住所必有绣户雕栋,花石园林;宴饮一席之间,水陆珍馐数十品;服饰一掷千金,视若寻常;日用甚至不惜以金钱做溺器。缙绅士大夫的放纵声色,影响深广。首先是“婢妾效之”,继之“浸假而及于亲戚,以逮邻里”[7]。流风所及,一般市民也莫不奢侈为荣,“群相蹈之”。在冠巾,万历以前官戴忠静冠,士戴方巾,犹以朴谨。怠至万历时期,“殊行诡制,日异月新”。仅以冠巾款式便有十多种,时人对此叹道:“首服之侈汰至今日极矣”。妇女的服饰更绚丽多彩,“首髻之大小高低,衣袜之宽狭修短,花细之样式,渲染之颜色,鬓发之饰,履纂之工,无不易变”[20]。在服装的衣料上,宗锦、唐锦、汉锦、晋锦先后流行一时,不久“皆称厌物”,改兴千钟粟倭锦、芙蓉锦。这种衣冠服饰上的追求华丽之风,使得贫乏单调的常服布袍自然被“鄙为寒酸”,即使“家无担石储”者,也“耻穿之”[21]。有些自认“最贫,最尚俭朴”的儒生也在“习俗移入”的冲击下,“强服色衣”,卷入“靡然向奢”的大潮。在住房、肩舆和日用品方面,明中后期奢伤之风也日益强盛。在交通工具上,“国初进士皆步行,后稍骑驴。至弘(治)、正(德)间,有二、三人共雇一马者,其后遂皆乘马”[9]。何良俊亦言:“祖宗朝乡官虽至任回家,只是步行,宗庙时士夫始骑马,至弘治,正德间皆乘轿矣”[22]。怠至晚明,“至优伶之贱,竞有乘轩赴演者”[21]。在饮食器具上,“设席用攒盒,始于隆庆滥于万历,初止士官用之,近年即仆夫、龟子皆用攒盒饮酒游山。郡城内外始有装攒盒店”[9]。消费生活的高度发展,造成了城市风貌的大改观。当时的苏州,号称“奢靡为天下最”[21],而杭州在民谣中被称为“花簇簇”[22],即使像浙江桐乡县青镇这样一个乡间小镇,也为奢靡之风所卷席:“余生长青镇,独恨其俗尚奢,日用会社婚葬,皆以俭省为耻。贫人负担之徒自不必言,妻多好饰,夜必饮酒”。南方如此,北方也莫不如是:山西太原居民“靡然向奢”,山东滕县“其人竟相尚以靡侈”。与城市高度消费生活水平相适应,旅游业也在一些城市蓬勃发展起来,如在苏州“山水园亭多于他郡,游具则载酒嘉肴,画舫箫鼓”[23]。在南京,“秦淮灯船之盛,天下所无,两岸河房,雕栏画舫,绮窗丝障,十里珠帘……薄暮须臾,灯船毕集。火龙碗蜓,光耀天地。杨槌击鼓,踏顿波心”。都市中秦楼烟花亦颇为繁盛。谢肇制《五杂俎》云:“今时娼妓满布天下,其大都会之地动以千百计。其他偏州僻邑,往有之”。在江南城镇,茶楼、茶社日益增多,商贾游食之徒,“遇不平事,则往茶肆争论曲直,以凭旁人听断,理屈者则令出茶钱,以为罚,谓之听讲茶”[24]。侈靡之风的发展,有力地突破传统礼制对于衣食住行的森严井然的规范,诚如《松窗梦话》所云:“人皆志于尊崇伤富,不复知有明禁,群相蹈之”。如在服饰上,明初对于服装的色彩和用料限定甚严,士庶不准用黄色,民妇限用紫、绿、桃红和各种浅淡颜色,对红色和金绣闪光灯锦罗丝缎带服用禁止更严,违用者本人、家长和工匠都要治罪,但到明后期,小康人家“非绣衣大红不服”,大户婢女“非大红裹衣不毕”。服饰中的龙纹,向为人君至尊的象征,洪武八年,德庆候廖永忠僭用龙凤花纹,被处以死刑,但至晚明,寻常百姓已开始用“困龙立龙之饰,泥金剪金之衣”了。住房上,明初严禁庶民厅房逾三间,但到明后期,则“江南富翁,一命未沾,辄大的营建,五间七间,九架十架,犹为常耳,曾不以越分为愧”。这种不为封建禁令所囿、无所顾忌的逾礼,僭礼现象,反映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奢华风气汹涌澎湃不可阻挡的态势。这股洪流,无疑是对封建禁欲主义和封建礼法的反叛。晚明社会消费突破旧的等级禁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社会消费发展的必然结果,具有历史性的进步意义,但也给中国封建社会带来严重不良的后果。它极大地刺激了地主腐朽、奢侈性消费的恶性膨胀,亦破坏了社会经济的正常积累。当时南京市民虽然“生计日蹙,生殖日枯”,但却“俗尚日奢”,这种情况对社会的发展与稳定都十分不利。“朝华夕零,变泰立见”。明人徐三重说:“盖侈则耗财,财耗则人穷,人穷则奸纵怀乱,世道遂以多故”。这种看法虽然有其片面性,但还是有一定道理的。综观明中叶以后,商品经济的发展给世风的各方面都带来了深刻的影响。这种变化,有的代表着时代进步的趋势,有的则是社会黑暗腐败的现象。明中后期的社会是一个蕴涵着守旧与更新的矛盾统一体,世风的各种变化是社会即将动荡变迁的迹象,在矛盾统一体内正在蕴孕着近代文明的曙光。
作者:张哲溶单位:中南大学
一、以《管子》为代表的“轻重论”的确立
中国古代的经济思想,于春秋战国时期向系统化发展,诸侯列国的争霸和诸子百家争鸣,产生了大量的经国治世之说。是时,中国社会由奴隶制向封建制急剧转变,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各诸侯国统治者,为了扫除奴隶制残余,增强本国实力并最终在争霸战争中取得胜利,纷纷进行了以“富国强兵”为目标的社会改革。在发展封建经济的改革中,较著名的有管仲在齐国、李悝在魏国、商鞅在秦国的变法与改革。管仲的“官山海”之策,主张由国家垄断盐铁经营;李悝的“平籴法”,实行政府收售粮食以调节粮价;商鞅主张“农战”,奖励农业生产、抑制工商业发展的政策等,均涉及政府对工商业经济的干预与控制,成为“轻重论”思想来源的重要素材。随着秦王朝统一中国,特别是西汉王朝统治的逐步稳定,涉及国家治理方面的众“说”纷纭、百家争鸣的局面逐渐结束,契合西汉前期统治政策由“无为”向“有为”的转变,中国古代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在大一统王朝的实践下得到确立。“轻重论”的形成乃至作为古代封建国家主导的经济思想地位的确立,与统治者对工商经济发展由放任到管制的政策转变有关。春秋初期,随着“工商食官”制的瓦解,山川鱼盐资源得到进一步开发,私营工商业获得发展。虽然这时有齐国管仲的“官山海”政策和战国时期秦国政府控制工商业的政策,但都为时较短或仅局限于某些个别地区,因而对山泽之利放任私人经营,官取其税仍是此时期发展的主线。
秦统一后,恢复了工商官营的政策,即“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同时对东方六国的私营工商业者进行打击。但由于秦祚短暂,秦政在利用暴力专制、繁苛赋役困顿私营工商业者的同时,并没有建立起适宜统一政权控制国民经济的系统理论与经济结构。秦暴政的短促成为西汉初期统治者实行轻徭薄赋、清简无为政策的经验总结。汉初为恢复残破的社会经济,实行重农抑商措施,在政治和社会地位上采取贱商措施,但实际在经济上并无多大限制。到惠帝、吕后时期,经济有所恢复,于是“驰商贾之律”,商人和商业获得较大的发展空间,如“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驰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经过汉初几十年的休养生息,经济恢复,社会秩序稳定,商品流通范围扩大,商品经济繁荣,是为史家所说自战国至西汉中期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突出阶段,此时期国家对工商业发展的放任趋向是其总体特征。私营工商业的发展、商品经济的繁荣为政府调控市场提供了基础,而汉武帝时期的社会发展矛盾又为政府实行国家干预主义措施提供了政策环境。
与前期统治者“无为”而治不同,年轻有为的汉武帝在经济日益发展、国势日趋强盛的背景下决心褪去“无为”的政策外衣,干一番名垂青史的政治业绩。政治工程的大有作为必然需要庞大的财力支持,长期内外兴作使国家财政耗费巨大,而这些仅凭农业经济收入是难以支撑的,好大喜功所需的巨大开支要求汉武帝必须开辟新的财源。此时私营工商业者虽然拥有巨大的经济实力,但并不支持中央政权,在武帝因长期对外用兵而出现财政困境时,他们却袖手旁观,如“冶铸煮盐,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黎民重困”。此外,商人还与地方诸侯相勾结,图谋不轨,“因其富厚,交通王侯”,造成严重的国内局势。在此情况下,汉初黄老“无为”之统治策略无法再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武帝提拔桑弘羊主管国家财政,实行铸币专营、盐铁官营等新的财政措施,加强了对工商业领域的管制,国家统治策略向“有为”转变。在经济思想领域,随着国家一系列“有为”政策的实践,主张国家进入流通领域干预经济发展的“轻重论”亦逐步走向成熟,《管子•轻重》诸篇的形成就是典型代表。《管子》一书托名春秋时期的管仲所作,实际上并非一人一时之作,其记事时限大约从春秋至西汉,是有关国家治理的经验总结,由西汉末期的刘向编集而成。《管子》记载内容广泛,其中尤以经济思想见长,“轻重”诸篇比较集中地论述了封建国家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管理的方式和方法问题,因此形成了典型的国家干预主义的理论汇萃,是古代国家对国民经济宏观管理及对商品经济进行干预的思想根源。“轻重”一词始见于春秋时期,是古代经济思想中一个特有的范畴,其本意是指货币实际分量的轻重,如单旗反对周景王铸大钱,曰:“古者天降灾戾,于是乎量资币,权轻重,以救民……今王废轻而作重,民失其资,能无匮乎?”在《管子•轻重》篇中“轻重”被引申为物价的贵贱、商品和货币的比价关系,当货币交换商品的比例升高时,即形成“币重物轻”,相反则是“币轻物重”,如“币重而万物轻,币轻而万物重”。从指代货币分量的物理概念到表明商品价格与货币的相对关系,“轻重”词义的扩展说明了古代国家对商品货币流通规律的认识与重视。在对商品、货币相互关系的认识基础上,国家有意识地将这种认识与政府的经济活动相结合,轻重学说亦逐渐成为封建政权操纵市场、调控国民经济的理论指导。
二、《管子》“轻重论”中政府干预商品经济的政策措施
“轻重论”所倡导的国家干预主义思想与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相适应,主张封建国家通过经济集权管理和控制社会经济,在维护农业主体结构的基础上,国家直接参与流通经济,管理和调控市场。持“轻重论”者认为,作为君主专制的统治应该运用好流通领域的统治之术,做到“善为国者,毋曰使之,使不得不使;毋曰用之,使不得不用”。即政府应该摈弃政治上的暴力强制,通过控制国民经济命脉使民众不得不依赖政府,从而造成“予之在君,夺之在君,贫之在君,富之在君”的状态。该理论正是应对西汉前期地方诸侯实力膨胀、与中央政府分庭抗礼之时弊而提出。此时期,由于诸侯掌握了地方的盐铁、山泽之利及工商税收,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如吴王濞“招致天下亡命者盗铸钱,煮海水为盐,以故无赋,国用富饶”,淮南王“长废先帝法,不听天子诏”。“轻重论”者认为“凡将为国,不通于轻重,不可为笼以守民,不能调通民利,不可以语制为大治”。为加强中央集权,稳定封建统治,“轻重论”者强调通过经济上的予夺来控制臣民,提出了“以轻重御天下”的政策主张。要实现以“轻重御天下”的目标,政府首先要懂得流通领域轻重关系的变化规律,“轻重论”者通过对商品流通领域中的规律性问题的分析,提出了一些基础的具有普适性的经济原理,作为政府参与和调控市场的理论武器。首先,“轻重论”者把货币与谷物框定为整个流通经济的两个基本工具,认为“五谷食米,民之司命也;黄金刀币,民之通施也”。
在传统社会,农业是最基本的生产部门,粮食是人们的生存之本;在商品流通中,货币作为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居于比其他商品更重要的地位。货币与谷物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决定了它们成为轻重调节政策的两个主要杠杆。国家通过掌握这两种商品,就可以调控好社会经济的运行。其次,通过权衡实际流通中货币、谷物与万物的供需与相对的贵贱形势,“轻重论”者提出了三者之间存在的比价关系:(1)“谷重而币轻,谷轻而币重”,将“轻重论”运用于货币与谷物价格的相对关系,指出市场上货币购买力与粮食价格成反比。(2)“币重而万物轻,币轻而万物重”,指出了货币购买力与商品贵贱相反的原理。(3)“谷物重而万物轻,谷物轻而万物重”,谷物与万物的比价有如货币与万物的比价,在价格上呈现此消彼长的关系。《管子•乘马数》载:“谷独贵独贱”,即在商品经济还不发达的情况下,谷物通常作为交换的一般等价物出现,其他商品的价格的高低通常表现在谷物比价关系的变化上,因而在轻重关系上与万物的比价呈反比。再次,“轻重论”者还将商品供需与价格涨落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如《国蓄》有“夫物多则贱,寡则贵;散则轻,聚则重”;《轻重甲》有“章(障)之以物则物重,不章(障)以物则物轻;守之以物则物重,不守以物则物轻”。说明商品供需的多少决定了商品价格的高低,一般情况下,价格随着供需的变化而变化。知悉流通经济中货币与商品的轻重关系与轻重变化,在具体政策方面,本着控制市场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轻重论”者提出了一系列的经济措施,涉及国家直接参与和管理流通经济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其一,主张国家控制货币和谷物的政策。
《管子•国蓄》中说:“五谷食米,民之司命也;黄金刀币,民之通施也。故善者执其通施以御其司命,故民力可得而尽也。”“轻重论”者认为百姓依赖粮食而生存,通过货币进行物质交换,粮食与货币在国民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而,统治者应该善于运用货币控制粮食价格,通过对两者的垄断来控制经济大局,即“人君操谷、币、金衡,而天下可定也。此守天下之数也”。国家要控制货币,首先就要垄断货币币材的来源,即“君有山,山有金,以立币”;《管子•国蓄》载:“人君铸钱立币,民庶之通施也”,即铸币的权利应该掌握在国君的手中,国民只有使用货币的权利。相对于铸币,谷物乃民间自产,国家对于谷物的控制只能通过手中掌握的货币去影响其价格,即国家对粮食产品进行市场经营。“岁丰,五谷登,五谷大轻,谷贾去上岁之分,以币据之,谷为君,币为下。国币尽在下,币轻,谷重上分”,其政策手段大致是在丰年谷贱之时低价购进粮食,大量投放货币,形成“币轻谷重”之形势;国家掌握充足的粮食储备,待市场上粮食缺乏而谷价上涨之时,再大量出售粮食,形成“币重谷轻”之势。如此循环,国家不仅于粮食买卖中获得了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通过经济手段对民间经济进行了合理的调控。其二,主张国家利用商品价格波动以操纵市场的政策。流通中商品价格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市场上同类商品过多,产生供过于求的情况,商品价格就会降低;如同类商品供给缺乏,商品价格就会提高。对此,《管子》中有较明确的阐述,如《国蓄》所说:“夫物多则贱,寡则贵;散则轻,聚则重”;或如《揆度》所述:“物藏则重,发则轻,聚则寡,散则多”。“轻重论”者认为,国家可以根据供求导致价格变化的规律,利用手中掌握的货币、谷物或者其他商品,“敛积之以轻,散行之以重”。在物价十分低廉的时候,国家采取收购措施,使商品价格回升;当物价高昂时,国家抛售物资,使商品价格回归正常水平。以上对商品价格波动而采取的准平政策,其实只是国家谷物政策的延续和扩大。国家因其掌握的大量货币和物资储备,在市场控制方面具有绝对的主动权,可以根据市场行情,或聚,或散,或藏,或发,使市场物资的多少,价格的高低,听凭统治者操纵。另外,统治者还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利用政令的缓急来左右市场物价,如“今人君籍求于民,令曰十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价)什去一;令曰八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价)什去二;令曰五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价)什去半;朝令而夕具,则财物之贾(价)什去九。先王知其然,故不求于万民而籍于号令也”。当然,尽管“轻重论”者认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人为地操纵市场价格,但他们也知晓流通中价值规律的作用还是存在的,况且政府于市场价格大起大落中实行准平的措施,也是基于对客观价值规律的认识而实施的,《管子》对此有独到的见解。如《国蓄》中有云:“凡轻重之大利,以重射轻,以贱泄贵。万物之满虚随时,准平而不变,衡绝则重见。人君知其然,故守之以准平。”
《轻重乙》中也有:“桓公问于管子曰:衡有数乎?管子对曰:衡无数也。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常固……故岁有四秋,而分有四时。已有四者之序,发号出令,物之轻重相什而相伯,故物不得有常固。故曰衡无数。”此处所论之“衡”,就是指商品价格围绕一个中心上下波动的规律性运动。商品价格不可能绝对固定在一个点上,须在一高一下中求其准平,这与《管子》倡导政府利用供求变化稳定价格的实践相一致。其三,主张官营盐铁的专卖政策。轻重理论主张国家进入流通领域,利用货币和谷物与其他商品的轻重比价关系对失常的市场现象进行调控,这是国家对经济进行控制的一方面。除此之外,“轻重论”者还认为国家应该对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自然资源进行垄断,实行官营政策。“桓公曰:然则吾何以为国?管子对曰:唯官山海为可耳”,即国家通过控制盐铁经营以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轻重甲》中甚至说:“为人君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立为天下王。”在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传统农业社会,小农家庭内部的耕织结合可以解决大部分日常生活所需,只有食盐和铁器作为生产和生活必需品需要通过市场交换而获得,因此,国家凭借对此两项产品进行垄断经营,就可以在控制国民经济生活的同时获取财政厚利。轻重论者指出:“十口之家,十人食盐,百口之家,百人食盐。终月,大男食盐五升少半,大女食盐三升少半,吾子食盐二升少半,此其大历也”;又说:“一女必有一针一刀,若其事立;耕者必有一耒一耜一铫,若其事立;行服连轺辇者必有一斤一锯一锥一凿,若其事立。不尔成事者天下无有”。盐铁官营,从表面上看,国家并没有加税于民,但实际上国家已通过寓税于价这一隐蔽的掠夺方式提高了财政收入,即做到了“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
三、古代政府在轻重理论指导下的商品经济干预措施
《管子•轻重》诸篇所阐述的轻重理论,是中国古代经济管理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古代国家实行经济干预政策的主要理论指导。轻重理论主张国家凭借政权的强制性进入流通领域,通过对商品货币流通规律的把握达到对市场的有效调控,这样就将国家对经济的关注点从单纯的农业领域转移到了商品流通领域,是经济思想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轻重论者所提倡的经济管理措施大部分为封建统治者所接受,自汉武帝实行盐铁官营政策,并建立一系列适应封建专制统治的官营工商业机构之后,国家对商业的控制成为后继封建统治者维持王朝稳定的重要法宝。唐代是封建经济发展的重要时期,唐政府对商品经济的管理与控制在许多方面都有所体现,而这些干预商品经济的措施可以说是传统轻重理论被当政者接受并践行于商品经济领域的结果。在官营商业领域,唐中期“安史之乱”以后,为缓解因战争耗费而陷入困境的国家财政,唐政府启用其时名著一时的理财家第五琦、刘晏实行榷盐制度。第五琦的榷盐法实行民制、官购、官销制,俗称“直接专卖法”。政府垄断绝大部分盐利,生产者和销售者对行业缺乏积极性和认同感,弊端早在汉武帝时期即已显露,因而收效甚微。刘晏的榷盐法是在改良直接专卖法的基础上形成的,灵活运用轻重之术,变民制、官购、官销制为民制、官购、商销制,实行间接专卖法。在此转变过程中,商人也由原来被打击的对象变为一定程度上推行轻重政策的助手,与政府共分盐利。刘晏还利用商品价格规律,设置常平仓,实行平准法。《新唐书•刘晏传》云:“晏又以常平法,丰则贵取,饥则贱与,率诸州米尝储三百万斛。”以常平法储米,可知是常平仓制度。“丰则贵取,饥则贱与”与汉代耿寿昌的“谷贱时增其贾而籴,谷贵时减其价而粜”相同,都是在轻重学说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家干预措施。史书又载:“刘晏因平准法,斡山海,排商贾,制万物低昂,常操天下赢赀,以佐军兴。”
由此可知,刘晏不仅借鉴了耿寿昌的常平仓制度,还汲取了汉武帝时期桑弘羊推行平准法的经验做法。在民间商品经济领域,唐政府则主要制定一系列严密的规则,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畅通商品流通渠道等。唐政府所采取的这些干预措施,其共同点是进入商品流通领域,研究商品流通规律,进而在把握规律的基础上直接参与或管理控制,这些正是对传统轻重理论的有效运用。继唐之后,唐中期因解决财政问题而采取的对轻重之术的灵活运用,变僵硬的官府全面控制为官商分利的做法,为后来王朝的统治者所继承并发挥运用。随着唐中期两税法的改革、宋代“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确立,唐宋之际商品经济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下获得较大发展。宋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呈现出与前代不同的繁荣景象,盐、茶、酒、矿冶等工商税收占国家总收入的一半以上。商品经济的活跃、工商业收入的增加更需要“轻重论”为政府干预商品经济并获得财政收入提供理论指导。这其中以王安石实行的工商业政策较为典型。王安石继承刘晏的经济思想,对专卖领域区分具体行业采取不同的榷卖方法,控制与放任兼而有之。当国家专营的效益低下时,就将之改为民营以税之;当大商人包销分利太多时就适当控制。其政策要旨是减少管理弊端,提高效率,在不伤害民众生产、销售积极性的同时,尽量增加政府的财政收益。明清时期继承唐宋的工商业政策并有所发展,盐和茶实行禁榷专卖钞引制;矿冶以官营为主,民营辅之;海外贸易则变宋元的官民并存双轨制为朝贡贸易单轨制,同时在全国建立庞大的丝织、造船等官府手工业体系。可见,在高度集权的封建统治体制下,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的轻重理论尽管随着社会经济的变迁而不断被修正,同时也混同理财家个人经济思想的进步而不断发展,但不变的是,它始终是封建政府制定工商管理政策的依据,继续发挥着巩固专制集权统治的作用,是中国古代占据主导地位的经济理论。
作者:宋娟单位:深圳市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一、宋代商品经济发展概况
宋代的商品经济处于全面发展的状态,表现为商业政策的改变、手工业的繁荣、城市商业的发达以及海外贸易的发展。首先,在商业政策上,宋代统治者采取了与过去历代王朝都迥异的重商政策。中国封建社会发端于农业社会,从春秋战国封建制度萌芽起,农业都是作为国家统治发展社会繁荣稳定以及军事经济发达的基础,因此对农业格外的重视。在思想层面,汉代以后,董仲舒改革的新儒家思想更是为了体现帝王的统治目的,而将重农抑商思想融入进去,因此此后的历代帝王都鼓励发展农业,控制甚至打击商业活动。而这一点到了宋生了改变,宋初太祖赵匡胤认为“多积金,市田宅,以遗子孙。歌儿舞女以享天年”,以博民富。在宋太祖之后,宋太宗赵光义也号为“令两制议政丰之术以闻”。宋神宗在位时“尤先理财”,令众“政事之先理财为急”这样的重视经济的思想一直贯穿于宋朝,这是保证经济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其次,宋代的手工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达到了封建社会最为繁荣的程度。与唐代相比,宋代的坑矿、茶盐、造船、造纸、制糖、纺织、制瓷等有较为明显的进步。从特点上看,宋代的手工业产地逐步扩大,出现了区域性的手工业企业和家族式的规模企业。手工业产品的产量也随着生产区域和交易范围的扩大而增加。最为显著的变化是当时的手工业技术水平提高非常明显,在制糖业、采矿业、陶瓷制造业等方面都有所提升,比如制糖业出现了“糖冰”(冰糖)的生产技术,宋瓷的技艺手法融入了多种艺术元素。另外,宋代经济发展还体现在宋代城市贸易的繁荣。在宋代之前,不仅国家不重视发展商品经济,而且在城市格局上体现了重农抑商的思想。宋代以前的城市中,严格限制工商业活动的范围,将城市划分为坊和市“,坊”是指居民居住区“,市”是指商业活动区。同时还规定,所有的商业活动都必须在“市”区进行,不得在“坊”区进行商品买卖活动“,市”的经营时间也被限制在白天有限的时间内。这种规定大大限制了城市商品买卖活动的时间和范围。而在宋代,这一界限被消除了。北宋的都城汴梁城突破了市坊的界限,街道两旁和居民区都有商业活动“,坊巷桥头及隐僻去处俱是铺席买卖”,显示出商业的高度繁华程度超过了长安城。北宋的都城汴梁城还出现了早市和夜市,呈现出了全面繁荣局面。同时,商业城市和市场数量在这一时期也急剧增多,除了北宋都城汴京和南宋都城临安两个最为著名的繁华都城外,成都、建康、镇江及扬州等城市也十分发达,人口规模也逐年增加,汴京和临安的人口大致有170万和120万左右。除了大都市商品交换异常活跃外,众多商业性集镇也如雨后春笋般遍及全国各角落,这些集镇多集中于海上贸易繁荣的沿海镇市或水陆交通枢纽的内陆商镇,甚至在农村也打破了往日的寂静,于频繁的货品交换中逐渐形成了“草市”或“墟市”,使得整个国家的商品贸易活动都十分活跃,深刻反映了宋代商品经济的繁荣发达。
二、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律学发展的影响
1.商品经济对律学思想的影响。
不同的时代都有着不同的立法思想,不同的经济水平之下的法律思想和法律研究思想也有很大差异。作为经济基础的商品经济的发达,也使得宋代的律学研究思想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国的封建法律思想从西汉董仲舒确立新儒学以后而确定,经过魏晋南北朝、隋代、唐代的发展,到宋代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在经济基础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就需要一种新的世界观来适应这一变化,理学作为律学的思想基础就在这种情况下得以发展。理学名称的起源来自于宋代儒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它是以儒家的伦理思想为优秀,糅合佛家思想和道家思想而成的一种理论形态,其优秀内容是强调“理”的先天的存在,把抽象的“理”提到永恒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学习的目的就是“即物穷理”。理学思想肯定了封建社会的等级关系,认为“:夫天之生物也,有长有短,有大有小。君子得其大矣,安可使小者亦大呼?天理如此,岂可逆哉?”关于法律他们认为礼与法都是“理”的体现,是为了管理和统治人民而设置的工具“,礼者,天理之节文,人事之仪则”“,法者,天下之理”,“律所以明法禁非,亦有助于教化”。因此,认为治国就需要礼法合一,同时要根据事物发展的规律制定不同的领域的法律规范。在理学思想之下,任何事物都有其发展规律,法律要依据这些规律进行,因此对待农与商他们都保持了同等的客观的态度,在商品经济有所发展的情况吸取也加大了对商品经济的调整。立法上统治者调整了历代立法中重刑法轻民法的传统做法,开始探索民事立法和经济领域的立法,专门研究施行了盐法、酒法、茶法等法令。为了顺应商品经济的规律,宋代立法制定了一系列的经济民事法律,统一了国家与经济活动者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同时,立法的科学性也将政府的政策导向更好地促进了商贸发展和手工业的繁荣。
2.商品经济对应用律学的影响。
中国古代的律学十分注重法的应用,在法的解释和刑事技术方面的研究最多,形成的研究成果也最为丰富。宋代商品经济的发达,客观上使得社会财富得以积累,民间财富的积累让民众可以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律学研究活动。从国家层面来说,也加大了对律学研究人才的培养,设置了律学博士专门进行律学研究,涌现出了《刑统赋》、《律文音义》、《律令释义》等一些著名的律学研究著作。其中《刑统赋》就是律学博士傅霖编制的,他在研究时认为《宋刑统》不便阅读和记忆,于是将《宋刑统》的全部律文的要旨,用韵文体裁撰为律学读本,并自行作注,解说韵文含义。受到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理学的繁荣,人们看待事物的方式也更为客观,不再仅仅看到统治秩序的维护,而更加注重对社会个体正义的维护,突出人的个体价值,在司法实践上更加注重刑事科学技术的应用,出现了诸如《折狱龟鉴》、《棠阴比式》、《洗冤记录》等法律应用领域的著作。其中《洗冤集录》使得法医学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对中国乃至世界的法医学发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结语
法律是政治统治的工具,也是政治统治的上层建筑,它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宋代的商品经济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它对律学发展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在思想方面,商品经济的繁荣促进了人们对人的个体价值的重视以及对经济和民事领域的关注度,因此产生了大量的律文解释、刑事科学方面的著作以及经济、民事方面的立法;在物质方面,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国家和社会都有更强的经济实力进行律学研究,从而提供了其发展的物质基础。可以说,宋代的律学发展之所以能够达到中国古代律学研究的最高峰,其决定力量就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
作者:谭正李超单位:河北大学
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理论渊源
1.列宁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思想
在1921年前,列宁把商品生产、交换同私有制、资本主义剥削制度联系在一起,认为它们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是社会主义的对立物。比如1906年他在《土地和争取自由的斗争》中指出“只要还存在市场经济,只要还保持着货币权力和资本力量,世界上任何法律都无法消灭不平等和剥削。只有建立起大规模的社会化的计划经济,一切土地、工行、工具都转归工人阶级所有,才有可能消灭剥削。”在《19世纪俄国的土地问题》指出:“至于社会主义,那么大家都知道,就是消灭商品经济。”他还多次说过“,贸易自由就是资本主义”“,没有一个使千百万人在产品的生产和分配中最严格遵守统一标准的有计划的国家组织,社会主义就无从设想”。“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实行了禁止自由贸易的政策。然而,余粮收集制和完全禁止任何商品流通的政策引起了农民的强烈不满,这种不满最终导致严重的政治经济危机。列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像俄国这样一个经济落后和小农经济占优势的国家里,必须发展商品经济,利用商品货币关系,并将这个思想付诸新经济政策的实践。在“新经济政策”列宁首次提出了国家资本主义思想,国家资本主义是受苏维埃政权控制,是不会葬送社会主义的。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和主要生产资料的条件下,通过国家调节商业和货币流通,商品经济完全可以被用来为无产阶级国家服务。社会主义的大工业获得高度发展过程中,在把整个小生产全面地彻底地改造过来以前,无产阶级国家有必要把商品经济作为自身的“社会经济基础”,作为各种过渡的经济形式的“中心环节”。
2.斯大林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思想
斯大林也曾经认为:“实现社会主义就要消灭商品生产,就要废除货币经济,就要彻底破坏资本主义而使一切生产资料公有化。”后来斯大林虽然承认了必须保留商品货币制度,但却认为这种关系是“外来的”是社会主义格格不入的。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商品生产的原因问题,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指出,“在当时的苏联,‘存在着社会主义生产的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国家的即全民的形式,一种是不能叫作全民形式的集体农庄形式”,这种情况就使得国家所能支配的只是国家企业的产品,至于集体农庄的产品,只有集体农庄才能把它当作自己的财产来支配。然而,集体农庄只愿把自己的产品当作商品让出去,愿意以这种商品换得它所需要的商品。现在,除了经过商品的联系,除了通过买卖的交换以外,与城市的其他经济联系,都是集体农庄所不接受的。因此,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目前在中国———仍是必要的东西。“”将来在两种基本生产成分即国营成分和集体农庄成分由一个包罗一切而有权支配全国一切消费品的生产成分来代替的时候,商品流通及其‘货币经济’就会作为国民经济的不必要的因素而趋于消失。但是只要这个条件还不具备,只要还存在着两种基本生产成分,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便应当作为中国国民经济体系中必要的极其有用的因素而必须保存着。”但斯大林对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范围作了严格限制,斯大林不仅要“把所有一切资本家从商品流通中排挤出去”,而且认为:“在中国,商品生产没有象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那样漫无限制和包罗一切地扩展着,它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雇佣劳动制度的消灭和剥削制度的消灭这样一些决定性的经济条件而受到严格限制。“”无论如何不能把中国制度下的生产资料列入商品的范畴”,“不仅国家企业的生产资料不是商品,而且集体农庄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机器)也属于国家所有,不能卖给集体农庄,只归农庄使用,庄员不能出卖、购买、出租或抵押,因而也不是商品。”生产资料“仅仅保持着商品的外壳”苏联的商品生产“并不是通常的商品生产,而是特种的商品生产,是没有资本家参加的商品生产,它所涉及的基本上都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主义生产者(国家、集体农庄、合作社)所生产的商品。它的活动范围只限于个人消费品”。
二、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贡献
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对于如何利用商品生产,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大胆的探索。
1.提出“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命题
1958年“郑州会议”期间提议在起草的会议文件中写上“必须生产适宜于交换的社会主义商品”,要“有计划地大大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他还指出:“历来就有商品生产,现在加一种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认为社会主义不能废除商品生产。他说:“中国原来是商品生产很不发达的国家,比印度、巴西还落后———商品粮还不到全国粮食总产量的1/4,粮食之外的经济作物也很不发达。”郑州会议上指出: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有些人怕商品,无非是怕资本主义,不了解排除了资本家可以大大发展商品生产”,“对商品生产不要怕,不会引导资本主义,因为已经没有了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商品生产可以为社会主义服务。现在是国家同做生意,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没有了,不但不要怕商品生产,而且要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商品生产可以乖乖地为社会主义服务”。从中国商品生产不发达的历史现实出发,指出,中国“很需要有一个发展商品生产的阶段”。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命题。
2.把握了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区别
在学习《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和《马恩列斯论共产主义社会》等著作的《读书笔记》中,他赞同斯大林提出的“决不能把商品经济看作是某种不依赖周围经济条件而独立存在的东西”的观点,指出:“商品生产不能与资本主义混为一谈”。他说:“中国现在的情况是,已经把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变成了全民所有制,已经把资本家从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中排挤出去,现在在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领域中占统治地位的是国家和,这同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是有本质差别的。确定了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原则界限。这个原则界限就是:“不能孤立地看商品生产,要看它是同什么经济制度相联系,同资本主义制度相联系就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同社会主义制度相联系就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应当着重指出:在今后一个必要的历史时期内,的商品生产,以及国家和公社、公社和公社之间的商品交换,必须有一个很大的发展。这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因为它们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有计划地进行的,而不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无政府状态地进行的。继续发展商品生产和继续保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对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是两个重大的原则问题,必须在全党统一认识。有些人在企图过早地“进入共产主义”的同时,企图过早地取消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过早地否定商品、价值、货币、价格的积极作用,这种想法是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建设不利的,因而是不正确的。”把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区分开来,商品生产的性质是由它所赖以存在的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性质决定的,初步意识到商品生产只是一种“中性”的经济手段
3.界定了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范围
指出:“斯大林认为在苏联生产资料不是商品。在我们国家就不同,生产资料又是商品又不是商品,有一部分生产资料是商品。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中,只有全民所有制内部调拨的生产资料不是商品,而全民所有制企业卖给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都是商品,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相互转让的生产资料,也全都是商品。”说:“斯大林根据商品是一种可以转让所有权的产品这个理由,说苏联的生产资料不能列入商品的范畴,这值得研究。在我们这里,很大一部分生产资料不是商品,这就是在全民所有制范围内调拨的产品。也有一部分生产资料是商品,我们不仅把拖拉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卖给公社,而且为了公社办工业,把一部分工业生产资料卖给公社。这些产品,都是商品。国家卖给以后,它的所有权转让了,而且在公社与公社之间,还可以转让这些产品的所有权”。在生产资料是不是商品的问题上,比斯大林的认识前进了一步。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有益探索,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理论借鉴。
作者:王梅王佳贤单位:太原科技大学山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一
社会化服务体系也是支撑体系,是保证农村商品生产赖以进行的系统和网络。它是由分属于不同部门的机构和组织构成的,如:财金、社会保险、生产资料供应、产品收购、加工、销售以及技术等联系起来形成了这样一个体系。目前常常把具有多项服务功能的机构、实体或组织叫社会化全程服务体系。事实上任何一个功能齐全的组织也无法集整个农村商品生产的服务于一身,因而称为社会化服务组织更恰当些。有的服务组织和机构过去就有,但那是在自然半自然经济形态下产生的,其宗旨、功能、服务手段和范围与当前农村发展商品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需要改革和完善。面对整个农村的服务体系来说还需要重新构筑、健全、完善和进一步发展。
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个大系统,下面包括许多小的系统,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或科技支撑体系即是它的小系统或子系统。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即是以科技为手段支持和促进农村产业发展的机构和组织所形成的系统。是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其支柱之一。把社会化服务体系作为一个集,科技服务体系就是集中的子集。把农业科技站或科技先导型企业说成是农村科技服务体系也是不够准确的,这些仅是科技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联产承包责任制普遍推后,个体民在自愿互利条件下重新联合的经济组织。它与社会化服务和科技服务有一定渊源,多数这类组织是在农民技术协会研究会等基础上,既进行自我服务(以科技服务为优秀)又集资人股兴办经济实体,成为合作经济组织.因此以科技为支柱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也是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一种形式。
二
我国农村处于开始发展商品经济阶段,社会化服务落后于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制约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商品生产是社会化生产,需要商品市场来导向;商品生产面临着激烈的竞争,迫切需要依靠科技进步;为取得尽可能高的效益应有适度的经营规模;生产过程和产前产后需要各种服务。因此在商品经济发达,市场发育健全的国家发展商品经济也需要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服务和组织合作经济组织。我国农村商品生产刚起步,商品、技术及金融市场发育不健全,更迫切需要社会化全程服务。我国农村人口中文盲半文盲比例较大,劳动力的文化技术和劳动素质低;由于交通、通信不发达,农村人口素质低,农村信息闭塞;农村生产小规模分散进行,对采用先进技术既无力又无很高的积极性,无法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很难提高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和社会、经济、环境效益。这些情况的存在严重地制约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开展社会化服务则是解决这些制约因素的重要途径。
三
我国农村经济比较落后,需要一靠政策,二靠科技,三靠投入最终还是要科学技术解决问题农村的社会化服务也必须以科技为支柱。
农村需要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的适川先进技术,需要良种、饲料、化肥、农林水利机具、农副产品加工设备等物化技术和先进的生产管理技术。但在小规模分散经营条件选农民无力无积极性采用先进技术,难于接受技术服务。科学技术能否转化为生产力,关键在于把先进适用技术送到亿万农民手中通过社会化服务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接力,这种传递便可以较顺利地得到实现。社会化服务中科学技术的服务贯穿于个过程和全方位,除上述产中服务外,市场信息分析提供,生产的筹划,产品品种产量的预测;加工后产品的贮、运、销,甚至资金使用,物资供应无一不需科学技术的指导和论证全程服务体系的形成也是科技长人农村的过程。科技的支柱作用使服务体系具有凝聚力和吸引力.促进服务体系的发展;服务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为科技长人农村,农村采用先进技术与技术服务创造了适宜的环境和条件许许多多的实践都充分证明了这一事实。
四
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农村改革大潮中涌现出来,显示了它的生命力。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仟制,家庭仍是农村生产独立细胞的情况下,通过服务组织的粘结和联合将分散的经营和生产变为联合群体;社会化服务做为农民独立进行商品生产的自主性与社会需求的统一性的结合部,使农民个体的积极性和生产群体的功能(大于个体功能之和)都可以得到充分的发挥。对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1.农户与服务组织联结或农民自身组成合作经济组织,叮使资金、技术、劳动下具、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实现优化组合;技术、物资配套和技术系列化;实现适度规模的集约化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资源生产率及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提高质量,提高整体效益。
2.通过组织技术引进、开发、交流、培训示范和推广,使技术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
3.通过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接受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素质,技术和技能。
4.技术服务充分地发挥科技对生产的促进作用,提高技术和技术人员的价值,既可稳定农村的科技队伍,又可形成一定的吸引力,为科技人员流动到农村创造条件。
5.克服因部门分离而造成的产供销层次、环节多,节奏、效率低,流通不畅、摩擦损失等问题,提高流通环节效率减少损失。
6.各种有效的服务(也包括信息、保险等),使农民改变既是生产者又是经营者的状况,无后顾之忧地进行专业化商品化生产。有助于生产水平、专业化程度的提高。
7.社会化服务组织对外还可维护其成员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对内通过协调各方利益对生产者采取保护价等办法保护农民的利益。
8.通过组织商品化生产,技术培训,传递信息,开发技术提高人们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走社会主义道路共同致富意识,以及科学致富意识,改变传统观念和旧的习惯与封建意识,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五
现阶段社会化服务体系正在建立和健全,多元化多层次的存在是很自然的,不宜过旱的用行政手段推行和限制某些形式模式的发展。应因势利导,在实践中检验,逐步求得“统”到几种形式下来。现在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大体上有下面几种类型。
1.龙头企业服务型。以产业的关键企业为龙头,联合相关企业组成公司或集团,联合专业户,组成生产技术联合体,实行产供销一体化经营,发展区域性支柱产业。技术部门参加联合体作为技术后盾。联合体或集团对专业户农民提供技术、资金和物资服务,收购农民产品进行加工销售。还有的龙头企业组成集团,为集团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市场信息、产品销售服务;对原料产地的农民通过合同进行资金、物资、良种以及某些初加工等技术服务,再由企业加工销售产品。这样做使企业有原料基地;农业生产有稳定销路,对支柱或骨干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星火计划实施过程中,在形成一批支柱性产业的同时也形成了一批龙头企业型的社会化服务组织。
2.科技服务型。属于这种形式的有原农村科技机构通过科技体制改革,实行政技分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兴办实体,扩大服务范围,实行有偿技术服务。民办科技机构,以农村乡土能人,退休科技人员为主体组成,通过有偿技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移,带动农民发展生产。科技机构为主的联合体,利用其成果和科技手段为农村服务。这类的服务组织以有偿科技服务为主也进行物化技术和一些与技术相联系的配套物资服务。他们需要加强与农民的结合。
3.自我服务型。种养业的专业户自愿联合起来,组成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保护。通过交流经验、引进技术、一沟通信息,依靠科技进步,促进产业发展。有的还通过人股集资办起实体,这实际是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应寻找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吸引招聘技术人才和培训自己的技术力量,强化技术服务功能。
4.技术经济承包集团服务型由科技主管部门和供销部门牵头,联合其他行政部门科研单位组成的技物结合全程服务的承包集团对种养业进行大面积,大规模技术承包。通过合同明确责任义务,收取承包费用。为稳定承包的集团,有些地方成立了稳定的承包公司。
六
建立健全和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离不开各级党政和业务部门的支持。农村的供销部门可以发挥其重要作用。社会化服务体系有四个方面的支柱:科技、物资、财金和销售,而物资与销售的主渠道在供销部门。科技与供销部门结合,可以实现技物配套服务,解决产品的销售渠道。使科技服务和产供销服务以最佳效果转化为生产力。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合作经济组织都需要善经营、会管理、懂科技开发的实业家来组织领导,还要完善和健全内部的管理体制,保证会员的民主权力的有效行使,实现民主化与规范化管理。
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合作经济组织都应逐步积累一定资金,形成自我发展的能力。社会化服务组织必须在发展农村区域性支柱产业中致力于向自己的组织成员和农民提供适用先进技术和技术服务;提供配套的生产资料和其他生产物资,提供发展生产的部分资金,帮助解决产品的销售渠道或直接收购会员的农副产品和初级加工产品。这样服务组织便会产生凝聚力和活力,自身也会得到发展和壮大。
参加服务组织的各方,在成立伊始就应专心致志发展产业,开发技术,不应以赢利为目的,生产发展,产业振兴之后各方都有其微观与宏观效益。服务组织内部,还要贯彻公平分配原则,实现利益的协调和再分配,这是必须关注的重大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王安石变法在当时社会上引起那么大的反响,这在封建政治中是少见的。
王安石变法,曾经引起北宋地主阶级内部的激烈冲突和争论,新法实施过程中有过急剧的反复,稍后蔡京之流又假新法之名,行聚敛之实,给社会经济带来了很大的危害。然而往后很长的时间内,新法部分内容仍在施行,即使名称有所改变,本质上并没有什么大的差异。有关新法利弊问题,王安石历史评价问题,从宋代以来人们就一直争论不休,没有得到比较一致的解答。
不同立场的文人和学者,对这一重大的政治事件作出过不同的解释。
有人拿王安石及其反对派司马光等人的性格执拗这点来说明两派冲突的原因。姑且不谈一个人的性格于政治冲突和争论会有多大影响的问题,究竟什么契机使得某个人或某些人政治上那么执拗,那是我们所当首先予以研究的。
有人从义利之辩上来考察两派的争论。两派对义与利的看法,有不同也有相同的地方,并不是王安石只言利,司马光只言义。我们应该看到,世界上没有什么抽象的义与利。两派对义与利的争论具体体现在哪些问题上,倒是该当重视的。
有人把两派冲突归因于南方士大夫和北方士大夫的利害不同。当时南北方的经济发展是不平衡的,地区上的差异性是存在着的;但南北地区差异并不怎样悬殊,事实上南北方士大夫仍然错杂于两派之中,这足以说明这场冲突并不是据源于南北地区的不同。
近来有些历史学者,以存在于北宋地主阶级内部的大地主和中小地主之间的矛盾来理解两派斗争。我们用唯物主义观点研究历史,分析每个阶级以至阶级内部各个集团或阶层所处的地位,和它们相互间的关系,这是完全必要的。王安石变法在客观上也确实给予各个阶级、阶层以不同的影响。但是王安石和司马光都是作为整个地主阶级的代表人物出现在当时的政治舞台上的,不管谁上台执政,都不可能只是代表一个阶层,某一阶层的利益不可能超越于阶级利益之上。他们之间的斗争,一定有着它的焦点,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对于王安石变法的评论,还有其他许多说法,不必逐一列举。这里只是提出了问题,同时也提出了个人的一些看法,也许是错误的,期待同志们批评指正。
二、对待商品经济态度的不同,是两派斗争的焦点
新法中争论最集中、斗争最激烈的,要算青苗、免役、市易、均输等法,两派意见分歧,都涉及如何对待商品经济的问题。如何对待商品经济,既有着当时封建统治阶级各阶层的切身利害关系,又有着封建统治向前发展的长远关系。地主阶级人物,无论是大地主或中小地主,在他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到商品经济所给予他们的影响,具体表现商品交换日趋活跃,货币流通日趋广泛,借贷日趋频繁,城市日趋发达,而这些方面综合发生发展着影响和刺激,就像幽灵似的萦绕着他们的生活和脑海。他们中间的政治代表人物,对于这种幽灵的出现,会作出自己的观察和分析。可是他们并不真正理解它,由于自然经济占着统治地位,他们对于小商品经济,只能看到它的影响,却摸不透它的本质,好似“瞎子摸象”,各凭所知,各执所见,莫衷一是。
北宋商品经济,比之唐代大有发展,更不需要去比较唐代以前的情况。人们无时无地不感受到它所产生的影响,自然不能置之不理。新法的每一内容,不都是早已被提出而被实施过的吗?现实的政治、经济,又必然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要对此作出判断和解答。这种利害关系,既是历史的、现实的,又是与往后发展有关的;既涉及地主阶级的上层,又涉及地主阶级的中下层;既涉及整个封建统治,而体现这种利害关系的政治最终不能不影响及于被统治的下层;既影响着商人,又影响着农民和手工业者;既涉及南方士大夫,又同样影响到北方士大夫。问题的错综复杂而又迂回曲折。两派代表人物在关键性问题上显示出性格操守的极端执拗,那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上面如此简略述说,倘若要深入论证这个问题,论据颇感不足。首先是商品经济这个幽灵,只是潜在地支配着人们的生活与思想,两派之间都不可能给我们留下很多资料,这给研究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其次是两派当事人和当时其他封建统治阶级人物,跟世界历史上所有的剥削阶级一样,他们在分析客观形势、制定政策时,往往不曾触及也不敢触及劳动及社会经济基础,单纯在上层建筑领域中兜圈子,例如所谓义利之辩。我们要论证有关商品经济诸政策及其实际情况,无疑是一项艰巨的工作。第三是在有关王安石变法的史料中,关于商品经济的实质性材料都被淹没掉了,长期被隐晦着的事物,要重新揭示出来,这当然不会是简单的事。
这里顺提一下:王安石在变法中自认为理财居于首要地位,守旧派攻击他也集中于理财,后来反对变法的人还攻击他不当把理财摆在首要地位。一些赞成王安石的人.被传统思想所束缚,却或多或少为王安石避讳这个问题。其实王安石变法,其中心是理财。我们对王安石的理财可以有各自不同的解释,试为分析王安石的经济思想,便可了解到理财与商品经济确乎纠缠在一起①。从理财与变法的关系来看,本来已经有了可资参考的研究线索。
下面就两派人物的言论、政策以及新法内容与商品经济的关系等问题,分别进行探讨。
三、守旧派对有关商品经济的一些现象,极为敏感
司马光是当时守旧派的代表人物,他们虽然不懂得什么是商品经济,也不真正理解商品经济所产生的影响和作用,可是只要触及商品经济所涉及的任何事物的侧面,却十分敏感,竭力加以反对或抵制。这方面论据虽然不太多,却具有典型性。
新法实行之初,司马光这班人马上出来反对,剑拔弩张,气氛十分激烈。照道理,司马光等人应该持有充分的理由来驳倒对方,好让宋神宗改变其坚持变法的主意。可是司马光等在宋神宗面前,只说新法“不便”,讲不出什么道理,弄得宋神宗十分奇怪。《宋会要辑稿》一二二,有如下两段记载:
御迩英阁,司马光进读《通鉴》毕,降阶将退。上命迁坐墩于阁内御坐之前,
皆命就坐,左右皆避去。上曰:“朝廷每更一事,举朝士大夫汹汹皆以为不可,又
不能指名其不便者,果何事也?”光曰:“朝廷散青苗,兹事非便!……”
上曰:“若以为不可,当极论之,何以书奏?既书奏何以至今乃议论不一,且
此法有何不便?”
宋神宗把司马光延到阁内,撤去左右,算真心想听听司马光的意见。可是司马光仍然只说一个“不便”,不能“指名其不便”;在皇帝面前“极论”,要凭“书奏”来申述,“书奏”的结果,仍然叫宋神宗摸不透新法“有何不便”,这是怎么一回事?症结何在?
我们分析这个问题,必须抓住它的要害所在。司马光这班人很有封建统治经验,会说会写,对于新法的各个方面也都提出过一些反对的理由,但给宋神宗以蛮不讲理的感觉,这也不令人奇怪。他们自己对商品经济的影响和作用,虽然十分敏感,却不懂得其中的道理,又怎能讲得清楚呢?例如王安石理直气壮地讲究理财,说是“一部《周礼》,理财居其半”②,而司马光也曾说“食货国之政”③,司马光要对王安石理财“指名其不便”,又要叫宋神宗了解到新法的不便之处,确乎困难。
然而司马光的言论,多少触及商品经济有关诸现象。他对此讲不清楚,不等于完全没说。关于青苗法与使用货币的问题,他说了不少话,从中也透露出内心的惶恐不————————
① 关于王安石经济思想,作者将另撰文探讨,这里不详述。
② 《王文公文集》卷八《答曾公立书》。
③ 《温国文正公文集》卷二三《论财利疏》。
安。《温国文正公文集》卷四一《乞罢条例司常平使疏》:
彼言青苗钱不便者,大率但知所遣使者或年少位卑,倚势作威,陵轹州县,骚扰百姓,止论今日之害耳。臣所忧者,乃在十年之后,非今日也。夫民之所以有富贵者,由其材性愚智不同。……是以富者常贷贫民以自饶,而贫者常假富民以自存,虽苦乐不均,然犹彼此相资以保其生。……臣恐十年之后,富者无几保矣!
……壮者不聚为盗贼,将何之矣?
同书卷六《与王介甫第二书》:
今四方丰稔,县官复散钱与之,安有父子不相见、兄弟离散之事?先所言者乃在数年之外,常平法既坏,内藏府库又空。……
司马光说新法要在数年之外或十年之后产生恶果,王安石则说新法见效当在十年之后,这倒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必然的契合。两人估计新法影响所及的时间,大体上一致。应该说,商品经济体现在政策上并施加于自然经济的影响,不会是太快的,他们对此可以说是不谋而合。这里着重要谈的,是上述司马光所忧虑的中心问题.--所忧在十年之后的民穷财尽。
关于“所忧在十年之后”的问题。司马光对于变法始终是忧心忡忡的,正是考虑到封建统治的未来。他看到变法的现实,也想到过去,更意识到未来。他固然不懂得社会发展的规律,不懂得商品经济腐蚀封建经济的进程及其根由。但青苗等法,包含着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些重要因素,他可以从历史发展的一些现象中窥见出它的影响和作用。作为地主阶级守旧派的代表人物,会有所察觉,有所忧虑,那是易于理解的。
关于十年之后民穷财尽的问题。司马光不认为是贫民养活富人,反说是富人养活贫民,这是剥削阶级的一贯逻辑。富人不靠高利贷以“自饶”,有可能难于维持其享乐生活,他所谓“富者无几何”,实际上就是指这一事实而言。同样所谓“内藏府库又空”,是意味着封建统治的没落与虚弱。司马光对于青苗法的直觉,只是说到这里。何以青苗法的借贷代替常平法的借贷,就会切断贫富之间的借贷,就会出现“富者无几何”的局面呢?这是不能要求司马光说清楚的。青苗法的借贷与常平法的借贷不同,主要是贷以现钱而不是谷物。青苗法的实行,会改变贫富间物物借贷那种旧方式。富人无以“自饶”,这是司马光能够看到的一方面,他已经说出来了。另一方面,农业发展,商品流通,货币起着商品流通的中介作用,从长远的观点来看,结果将是自然经济遭受腐蚀以至瓦解,对于害怕自然经济发生任何不稳定因素的守旧派来说,极为敏感,原不足怪。过去长时间的封建经济发展过程,很容易使他们觉察到这一点。
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二三二:“安石曰:‘……凡革旧为新,亦须期成效在十年之后也。’”
且看变法十年后的事实。新法实施十年以后,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从财政上讲,府藏不是空虚,而是比以前充盈①;从物价来说,米、绢等价普遍下跌;其他方面如农田水利的兴修也取得很大成就,应当说新法起了增加国家财富的作用。至于富人要想照旧肆行兼并,多少要受到一些限制。他们要出助役钱,又被青苗法切断了放高利贷的广阔门路。特别是米价下跌,对大地主的影响颇大,富人要想出借自饶、贵粜致富,那便困难得多。十几年变法出现年丰谷贱的局面,司马光当然心中明白,可是他闭口不谈,我们得从他的同伙的笔下找到有关资料:“熙宁以来,行青苗、免役二法,至今二十余年,……田日益贱,谷帛日益轻。”②“今者谷贱伤农,民卖田常苦不售。……钱积于官,常苦币重。”③“今青苗、免役,皆责民出钱,是以百物皆贱,而惟钱最贵,欲民之无贫,不可得也。”④“今帛、米粟价日益贱,而钱之行于市者日益少,有钱重之弊。”⑤变法后十年以至二十年间,物价下跌,以至“卖田常苦不售”、“田日益贱”,看来富人受到一些损害,有如司马光所预见那样,即所谓“富者无几何”,实际上富人也还是所损不多的。
关于钱荒和物贱问题,一般说来,主要为经济较为繁荣和生活较为稳定的表现,其中当然也存在着许多困难问题,这里不去全面分析。应当看到:司马光预言变法十年之后,“富民无几何”、“府藏空虚”,事实否定了他那预言的实现。这对司马光来说,也算是当头一棒。司马光害怕变法,害怕货币流通,影响自然经济的稳定,其实这种不稳定,是无法避免的,却又不是短短多少年就会发生急剧变化的,更不能有某一政策的实施就会引起急剧变化的。他作为地主阶级守旧派的代表人物,对此忧心忡忡,只是地主阶级由盛而衰的阶级预感而已。
司马光对于变法的忧心忡忡,有其深刻的思想根源。他在日常生活中对一切事物的看法,充满着矛盾,却往往是回避矛盾或消极对待。且就上述问题有关的一些事物来说,例如他很要钱,又觉得不要用钱为好;向往城市,又觉得作个城市人不好,采取一种折中主义的态度,一切向后看。从这点出发,主张安分、守常,希望从不稳定中求得稳定,我们可以从他的诗篇里,充分窥见出他这种内心活动:“朋来惟有月,山见不须钱。”⑥“居然不可市朝住,骨相天生林野人。”⑦“闲思宇宙内,何物不由天;定分
① 陆佃:《陶山集》卷一一《神宗皇帝实录叙论》:“迄元丰间,年谷屡登,积粟塞上,盖数千万石;而四方常平之钱,不可胜计,馀财羡泽,至今蒙利。”参阅《宋会要辑稿》一四六、一四八所载张汝贤、翟思两人的说法。
② 《宋会要辑稿》一二三载苏轼奏。
③ 《宋会要辑稿》一二八载苏轼论买田募役。
④ 苏辙:《栾城集》卷三五《自齐州回论时事书》附《画一状》。
⑤ 苏辙:《栾城集》卷二0《私试进士策问二十八首》。
⑥ 《温国文正公文集》卷一四《和王安之题独乐园》。
⑦ 《温国文正公文集》卷一四《自题写真》。
不移易,劳心徒弃捐。”①“穷达有常分,得丧难予言。古今浩茫茫,倚伏安可原。”②如果说他的诗,表达思想感情比较含蓄,那么他的某些议论,反映其思想观点就比较明朗:
自置保甲以来,盗贼倍多,所以然者,乡村无赖子弟,乍涉城市,闻见纷华,自恃身为保丁,坐索本家供给,饮博游荡,习以成性。……逸欲既深,资用不足,……是以数年以来,年不甚饥,而府界三路,盗贼纵横,入县镇,杀官吏。③
今介甫为政,尽变更祖宗旧法,先者后之,上者下之,左者右之,成者毁之,弃者取之。??焉穷日力,继之以夜而不得息。使上自朝廷,下及田野,内起京师,外周四海,士吏兵农工商僧道,无一人得袭故守常者,纷纷扰扰,莫安其居。④
国家之治乱本于礼,而风俗之善恶系于习。……昔秦废井田而民愁怨,王莽复井田而民亦愁怨;赵武灵王变华易胡服而群下不悦,后魏孝文帝变胡服效华俗而群下亦不悦。由此观之,世俗之情,安于所习,骇所未见,固其常也。⑤
司马光力图维持现存秩序,维护自然经济,墨守成规,不允许有丝毫微小的改革。他企图不让货币流通和城市生活来改变古老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要求“袭故守常”、“安于所习”;他认为不是这样,就会使人们“莫安其居”,甚至酿成大祸,招致大乱。
司马光对于保丁“乍涉城市”、“闻见纷华”,感到十分忧虑。而他要鼓励的,乃是那些坚持维护古老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的士大夫,这里举出两个例子:“治田畴,……未尝为商贾奇邪之业,一出于田畜而已。”⑥“专以稼穑畜牧致饶给,不事奇邪末业。”⑦归根到底,司马光轻视工商,轻视商品交换,把货币和城市看作是罪恶之源。如果把他的《自题写真》改易为“偷生虽可市朝住,怀古依然林野人”,正是其灵魂深处的一种写照。
① 《温国文正公文集》卷一四《逍遥四童章呈钦之、尧夫》。
② 《温国文正公文集》卷五四《乞罢保甲招置长名弓手札子》。
③ 《温国文正公文集》卷五四《乞罢保甲招置长名弓手札子》。
④ 《温国文正公文集》卷六《与王介甫书》。
⑤ 《温国文正公文集》卷二二《谨习疏》。
⑥ 《温国文正公文集》卷七五《赠都官郎中司马君行状》。
⑦ 《温国文正公文集》卷七五《赠都官郎中司马君墓志铭》。
四、青苗法借贷以钱,突破常平法物物交换的范畴
王安石以青苗法代替常平,其主要不同之点有三:第一是以货币借贷代替物物借贷;其二是以官府低息借贷代替豪强高利贷;第三是以生产借贷代替救荒借贷。
王安石的着眼点,在于生产季节,官府以钱出贷,解决生产中急需用钱的问题。这样政府得以增加财政收入,一般老百姓又可免于豪强高利贷的盘剥。至于货币借贷,那是生产的需要,也是生产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从生产观点出发,否定了旧法无补实际的消极做法,这在王安石思想中是十分明确的。他说:“某尝闻善为天下计者,必建长久之策,兴大来之功。……伏自庆历以来,南北饥馑相继,朝廷大臣,……思所以存活之,其术不过发常平、敛富民,为?粥之养,出糟糠之余,以有限之食,给无数之民。某原其所活者百未有一,而死者白骨已被野矣。”①“方今田桑之家,时尤不可得者,钱也。”②王安石在这里深刻揭露了常平法的消极作用,就无异于把青苗法的积极意义,约略作了说明。后来制置三司条例司也说:“今新法(指青苗法)之中兼有旧法(指常平法),但以旧法广储蓄、抑兼并、赈贫弱之方,犹为未备。”③新法执行者从“广储蓄”等三个方面说明青苗法比常平法更好。可是司马光这些守旧派,满足于古老的简单再生产,满足于备荒的点滴储存,故步自封,安于现状。单就“广储蓄”一点来讲,王安石指望增加生产的基础上家家户户都有积储,有备无患④,那是司马光所无法理解的。
青苗法的借贷,为封建国家采取的一种剥削方式,而在当时同常平法与富人高利贷比较而言,它是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的。青苗法又包含有“抑兼并”的因素在内,这就限制了农村高利贷的发展。对于宋代豪强兼并之家所进行的高利贷盘剥,许多封建士大夫也深表不满,司马光攻击青苗法,单单不理会这一点,只有韩琦涉及这个问题,并利用这个问题反过来攻击青苗法,此中奥妙,倒不妨略为申述一下:
韩琦言:“……且乡村上三等并坊郭有物业户,乃从来兼并之家也。今皆多得请钱,每借一千,令纳一千三百,则是官放息钱,与初诏抑兼并、济困乏之意,绝相违戾。……”
安石曰:“……今按乡村上三等、城郭有物业户,亦有缺乏之时,从人举债,岂皆是兼并之家?……”⑤
王安石从其地主阶级私有观念出发来理解“兼并”,他并不认为有田地、物业的都是兼并之家,这也是他理解当时生产关系的一个基本思想。他有一首诗,对此表达得极为明确:“婚丧孰不供,贷钱勉尔营。耕收敦不给,倾粟助之生。物赢我收之,物窘出使营。后世不务此,区区挫兼并。”⑥准确解释这首诗,才能理解王安石关于封建生产关系的基本思想,也才能
① 《王文公文集》卷二《再上龚舍人书》。
② 《王文公文集》卷三《上运使孙司谏书》。
③ 《宋会要辑稿》一二二。
④ 《王文公文集》卷二《再上龚舍人书》:“五帝、三王之世,可谓极盛最隆,亦不能五谷常登,而水旱不至。然无冻馁这官者,何哉?上有善政,而下有储蓄故也。”
⑤ 《宋会要辑稿》一二三。
⑥ 《王文公文集》卷五《寓言》。
理解青苗法的用意和作用。王安石是维护私有制和封建占有制的,不把富有和兼并等同起来。他认为当人们有婚丧有困难的时候,应当给予借贷;当农民耕获季节有困难的时候,应当给予借贷。物资有蠃余的时候,可以收回借款;物资匮乏的时候,就得加以扶助,如果不这样做,就谈不上挫抑兼并。有人理解诗矿区区抑兼并”一句,以为王安石不要抑兼并,这是望文生义,不是诗人本旨。王安石并不一般地反对发家致富,只是反对那些“豪杰有力之人,其议论足以动士大夫者”,这是指家室富有、社会政治地位很高而又恣意兼并的人;他反对那些“富姓赇吏,寓田势家”,这是指侵犯小地主和贫弱农民利益的大地主大官僚,他反对那些“元奸宿豪,舞手以乘民”,这是指乘人之危以攫取暴利的人;他反对“校固取利”,这是指利用官府法令、依仗官吏势力重利盘剥的人①。由此进一步分析王安石的经济思想,还可以看到,他对于豪强兼并之家,主张通过法令制度和政策措施适当加以限制,并不是用行政手段加以打击或摧毁;反之,在一定条件下,他还承认其存在的必要,而尽量予以利用②,“物赢我收之,物窘出使营”,作为一种商品交换的范畴来看待,加以鼓励,并进一步作为官府的一种职责来要求,青苗法就是适应这种要求的。他曾说:“今朝廷治农中未有法,又非古备建农官,大防圩之类。播种收获补助不足,待妆并有力之人而后全者甚众,如何可遽夺其田以赋贫。此其势固不可行,纵可行亦未为利。”③由此可知,青苗法包含抑兼并的因素在内。从根本上讲,王安石并不要断然取缔兼并,至于一般发家致富以及一般借贷,他是完全承认其合法存在的。作为封建统治上层代表人物的王安石,其思想实质必然是这样,无可推移。
以青苗法代替常平法,更重要的一点,是由物物借贷进入货币借贷的范畴。常平法出入一律用物,而青苗法出入一律用钱,常平法实施千多年以后转变为青苗法,这绝不是偶然的事,青苗法在宋代早已零星出现过也绝不是突如其来的。可是这个变化,毕竟不太寻常,守旧派司马光给予猛烈抨击,恰好是在钱币这一要害上大肆叫嚷,司马光说:
力者民之所生而有也,谷帛者民可耕桑而得也。至于钱者县官之所铸,民不得而私为也。 自未行新法之时,民间之钱,固已少矣。……是以古之用民者各因其有而取之,农民之役不过出力,税不过谷帛。及唐末兵兴,始有税钱者,故白居易讥之曰:“私家无钱炉,平地无铜山”,言责民以所无也。今有司为法则不然,无问市井田野之民,由中及外,自朝至暮,唯钱是求。今货益重,物益轻,年虽饥,谷不甚贵,而民倍困。④
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三、二三二;《王文公文集》卷三五《信州兴造记》、卷八七《虞部郎中晁君墓志铭》。
② 《王文公文集》卷四八《垂虹亭》:“中家不虑始,助我皆豪殖。”
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三。
④ 《温国文正公文集》卷四五《应诏言朝政阙失事》。
关于赋役问题,留待下一节讨论,这里专就借贷以钱而不以物来看待司马光的经济思想。本来交换以钱,借贷以钱,税收以钱,由来已久,并不是从唐末开始。司马光谈论一个经济问题,不追溯经济本身的源流和变化,单纯在上层建筑领域内打转,他无法理解问题的本质,只好回到问题的原始状态中去,否定钱币流通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因而争论的中心,无形中已转移到借贷以钱或是以物上边去了。
司马光要保持古老的常平法,反对新出现和青苗法,其关键在于保持实物借贷以反对新施行的货币借贷,这个问题早被南宋的朱熹道破了,他说:“青苗者,其立法之本意,固未为不善也。但其给之也以钱而不以谷,其处之也以县而不以乡,其职之者以官吏而不以乡人士君子,其行之者以聚敛亟疾之意,而不以惨怛忠利之心,是以王氏能行于一邑,而不能行天下。”①朱熹同属于守旧派人物,他建立社仓,基本上因袭隋唐社仓办法,而与常平仓相为表里的。他分析社仓与青苗法的不同,大体上即常平法与青苗法的不同,其中主要区别,在于用谷或用钱,确是道出了关键所在。朱熹以后的封建士大夫,也有完全同意他这种分析的②。这种分析,看来持之有故,言之成理,我们用上引司马光应诏言事那段文字予以印证,两者确乎是互相契合的。
由此可知,司马光反对封建国家倡导和举行货币借贷,意图防止货币流通的增加,遏制商品交换和发展,并利用政治权力,让经济生活墨守成规,来保持自然经济的稳定性;同时在自然经济稳定的前提下,来保证封建统治的稳定性,好让人们处于老死不相往来的状态中,不致“闻见纷华”,从而各安其“常分”。这当然也只是司马光的一种幻想。自然经济不断在发展变化,最终要遭到破坏。具有“林野人”浓厚情趣的司马光,毕竟还是长期过着“市朝住”的生活,“山见不须钱”,而市居是要用钱的。守旧派的逻辑,它自身终会证明此路不通。
五、免役法以钱募役,反映出地租形态上的重大变化
免役法比于青苗法,争论更激烈。它对于社会经济的影响极深,涉及面又广,无论革新派或守旧派,都认为役法的更张,是政策上最棘手的一件事。当司光上台准备废止新法的时候,有着下面一种说法:“温公欲变法,伊川使人语之日:‘切不可动着役法,动着即三五年不定定叠去。’未几变之,果纷纷不能定。”③这个说法,无论是否可靠,在司马光上台后较长时间内,差役、募役举棋不定,总是争论不休的。这说明役法用差用募,涉及许多方面利害关系,是带有关键性的重要变化,因而许多士大夫都不能不采取慎重态度。其实王安石自始就察觉这种严重的情况,对于改变役法比改变常平仓法更为审慎,更为耐心细致,有两件事可以窥出他的这种心情:
① 《朱子大全》卷七九《婺州金华县社仓记》。
② 参阅《王荆公年谱考略》卷一六引《穆堂李氏青苗社仓记》。
③ 《王荆公年谱考略节要附存》卷一引《二程遗书》。
上曰:“修水土诚不缓。”安石曰:“去徭役害农,亦民事也。且议助役事已一年,须令转运使、提点刑狱、州县体问百姓,然后立法。法成又当晓谕百姓,无一人有异议,然后著为令。则为民事,可不轻矣。”①
上初疑官户助役钱少。安石因是白上曰:“官户坊郭助役钱诚不多,然度时之且,止可如此,故纷纷者少。不然,则在官者须作意破坏,造为议论。……如陛下诚能熟计利害,……豪猾吏民,自当帖息。如此虽多取于兼并豪强以宽济贫弱,又何所伤也。”②
王安石对于制定免役法令的宁缓勿急和对于征官户助役钱的宁少勿多,是深知这个问题利害关系太大,非小心翼翼不可,可是小心从事,仍然引起极大的麻烦,以致王安石一度辞职。那么,青苗、免役、市易法算是新法争论的焦点,免役法又可以算是焦点中的焦点,其深刻复杂程度是可想而知的。
免役法不易行得通,要官户出钱,触犯了封建统治阶层的利益。这种利害关系,是不是像王安石所想像的少收助役钱或者宋神宗痛下决定就可以解决的呢?绝不是那么简单!服役与免役,不是一般的权力问题,“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这涉及统治与被统治的根本利害关系,在封建士大夫心目中,却认为是天经地义,无可改变。就从宋代的衙前、里正来说,已不属真正的力役,也被认为社会地位很低。因此,只要是一个“士”,不负担官品以外和任何减速,何况是真正的力役!助役钱不论收多少,这些人总会反对,即使宋神宗决心加以压制,这些人仍然会千方百计要反对。一直到后来,免役法有时还会行得通,助役钱却不能施行,道理也就在这里。
由于出助役钱而反对免役法的,属于封建统治上层人物,范围究竟有限。免役法之所以遭到强烈反对,还在于这种服役方式是募,而服役的中介是钱。官户不愿出助役钱,跟服役方式、中介的变化联系在一起,问题复杂化,斗争也更加激烈,这需要详加探讨。
差役法服役方式是由地方官差派,被差派的人亲身服役,一般不能以钱代役。服役的名色繁多,有如衙前主官物,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耆长、壮丁维护治安,承符、人力供奔走驱使,此外州县还有曹司、押录之类,都是从九等户中差派。原来规定,以第一等户为里正,第二等户为户长,第五等以下户不任力役。但户等往往不能按产业如实评定,而差派又不能按户等合理分担,问题历来就很复杂,弊病很多。一般说来,衙前、里正之为,大都是中小地主充当;其他力役,主要由农民承担,其中也有地主,农民在总人数中占很大的比例。宋仁宗时,有人估计三千户的县,中等以上约为一千户,除去官员、形势、衙前、
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
②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三。
将吏约一二百户不任差派外,只有八九百户可以被差派充任各色力役①。我们从历史上地主与农民的比数情况来分析,这八九百户至少有三分之二为农民。可见力役负担,主要是落在农民身上;力役性质,主要是农民向封建国家提供的力役地租。
免役法规定,除耆长、壮丁自第一等至第五等户中分别轮差并相应地分别减免免役钱外,衙前、里正、户长以及州县色役,均募人充役,官户、坊郭人户以及女户、僧尼等则出助役钱。因此,耆长、壮丁对农民应役而言,仍为力役地租性质,而其他各色力役,由承担差役的人户,按户等出免役钱,这对农民而言,等于是交纳给封建国家的一种货币地租。
差役或免役,对农民而言都是属超经济强制,这一根本前提没有什么不同。只是由力役地租性质改变为货币地租性质,从封建地租形态来讲,好似跳越了实物地租阶段,这一变化确乎不小。北宋时期正处于实物地租为主的阶段,力役地租仍然存在,货币地租亦已出现。封建国家征自农民的力役,由于力役本身性质所规定,采用力役地租性质的服役方式,也好似是理所当然。但毕竟社会上已出现货币地租,必然会反映到封建国家的役法上来,免役法早就局部地暂时地出现过,更是事有必至,理有固然。不过守旧派司马光这班人,是极其不愿意看到这种变化的。他们固然不懂得地租演变的社会历史背景,更不懂得地租理论,但很直觉地感到许多不便,其中如历来使民以力不以钱,历来征役以差不以募。现在以钱募役,超经济强制虽没有根本上的改变,而农民对于地主和封建国家的从属关系实际上会有所削弱,那是不可避免的。他们察觉到免役用钱,则钱重谷轻;征役以募,则役非土著,对自然经济和封建统治都是不利的②。结合青苗法的借贷以钱的趋向,加上本身要出钱助役,表现出“非便”之想,这都是他们切身利害所驱使的。
地租形态的演变及其后果如何,司马光等人并不真正理解,王安石也没有触及这方面的问题。王安石曾说过,“去徭役害农,亦民事也”,只知道徭役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再从这些现象深入下去,涉及地租演变问题,他便无能为力了。倒是有些守旧派人物,不自觉地在探索这种带实质性问题,可以说开始触及役法有关诸现象的深处了,下面引述苏轼、苏辙兄弟两人的议论:
苏轼言于司马光曰:“……三代之法,兵农为一,秦始分为二。及唐中叶,尽变府兵为长征卒,自是民不知兵,兵不知农。农出谷帛以养兵,兵出性命以卫农,天下便之,虽圣人复起,不能易也。今免役之法,实类是。”③
苏辙言:“……臣窃谓三代圣人,其法不能无弊,是以易贡献助,易助为辙,要
以因时施宜,无害于民而已。今差法行于祖宗,雇法行于先帝,取其便民者而用之,此三代变法之比也。”④
① 见《文献通考》卷一二《职役一》。
② 参阅《宋会要辑稿》一二七;《温国文正公文集》卷四五《应诏言朝政阙失事》。
③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七至七九。
④ 《通考》卷一三《职役考二》。
苏轼认为差役变为免役,跟兵农合一变为兵农分离相类似。我们引申一下予以理解,那就是役法不以本色而以钱,不用差而用募,亦即力役跟农民人身分离了而代之以钱,这在理论上多少触及地租形态的边缘。苏辙把由差役变为免役比拟为“易助为辙”,直接探索到地租形态的内容,这一类比,更接近于问题的实质所在。只是他仍然说明不了其中的深刻内容和具体道理,自然我们也无法要求他达到这个水平。
苏轼还注意到役法变更中一些实质性问题。他说:“自古役人必用乡户,犹食之必用五谷,衣之必用桑麻,川之必用舟航,地之必用牛马,虽其间或有以他稳操胜券充之,然终非天下所常行。”①苏轼认为“役人必用乡户”,即力役不能用钱代替,当用力役本色;征役不能募浮浪人,当用土著农民,这简直是天经地义。他察觉到以钱代役,离开了力役本色的范畴,离开了农民应役的范畴,毕竟触及地租问题的边缘,虽然他并不理解地租形态演变的实质。
苏辙后来看到免役法对封建经济的发展有利,对农民有好处,新法的实际效益使他不能熟视无睹,他曾经算过一笔账:“畿县中等之家,大率岁出役钱三贯,若经十年为钱三十贯而已。今差役即行,诸县手力,最为轻役;农民在官,日费百钱,最为轻费。然一岁之用,已为三十六贯。二年役满,为费七十八贯。罢役而归,宽乡得闲三年,狭乡不及一年,以此较之,则差役五年之费,倍于雇役(即免役法)十年所供。”②这笔账的可靠程度如何,我们难以下定论。不过可以肯定,苏辙从社会现实中看到了免役法对于节省人力、物力大有好处,也就会认为它对于封建经济有利。无怪乎他从反对免役法转变到赞成免役法,他对问题已接近于具有实质性的理解。
司马光在守旧派中算是最顽固的,他凭自己的直觉,感到免役法“非便”,别人难以比得上他那种敏感程度。他对差役变为免役,察觉到了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有了变化这一要害所在,他说:“旧日差役之时,皆土著良民,各有宗族、田产,……事发逃亡,有宗族、田产以累其心。”③司马光所谈的,涉及农民对地主和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方面的一些现象,守旧派对此是极为关心的。苏辙一度具有司马光同样的想法,后来看到免役法实施后,所募的人还是可靠的,才解除了顾虑④。本来差役改为募役,农民所受超经济强制仍然一样,人身依附关系即使有所削弱,那也是不显著的渐变,对封建统治阶级来说,绝不是岌岌可危的事。封建社会要向前发展,这种变化乃是不可避免的,杞人忧天,守旧派就是如此。
① 《东坡续集》卷一一《上神宗皇帝书》。
② 《栾城集》卷四三《三论分别邪正札子》。
③ 《宋会要辑稿》卷一二七。
④ 《宋会要辑稿》卷一二八载苏辙言:“行之十余年,浮浪之害,无大败阙。”
商品经济愈发展,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愈会削弱,其中介为钱。司马光看到钱的为害之处,其他守旧派人物莫不如此。所以在免役法实施过程中,就有人主张“以田募役”①,后来有的地方也曾试行过。南宋又有所谓“义役”②,这与以田募役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只是义役掌握在乡邑士大夫手里,而以田募役则由封建国家直接掌握,方式上略有不同而已。以田募役,使应募的农民固定在封建土地制度羁绊之下,他们对封建国家或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比于一般佃农,无甚差异,即有“宗族、田产以累其心”,自然符合守旧派的口味。只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向前发展,以田募役事实上不容易行得通。义役因此只能在局部地区、短暂时间内施行,终究是行不通的。以田募役,力图避开役法中这一钱的中介,而从总的发展趋势看,要避免也是避免不了的。商品经济处在漫长的渐进过程中,钱币流通日益广泛,当时募役以钱,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现象,绝不依任何个人意志为转移。
六、市易、均输等法的施行,客观上都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环绕青苗、免役法的斗争,使王安石不得不一度引退;环绕市易等法的斗争,终于使王安石被迫下台。
市易、均输等法,客观上都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市易法有平准——平衡物价、调节奇蠃;有赊贷——官府贷给商人和手工业者以物资或金钱;有抵当——商人和手工业者可用物资或金钱作为担保,向官府贷钱;有免行钱——各行行户纳钱以代替原来的供官任务。至于均输法,是在全国范围内调节奇赢、平衡物价、掌握钱与物的流通与运输,便利封建国家的消费与各地区的经济交流。凡此种种,是在官府直接经营和控制之下,促进商品交换,一方面限制豪强兼并,一方面扶助中小商业和手工业的正常发展。
这方面的争论,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点:
第一,义与利的问题。司马光等主张言义不言利,王安石则认为“利者义之和,义固所以为利也”③,在原则上两派是截然不同的。具体化到当时经济问题上,王安石主张“以义理天下之财”,实行了农田水利、方田均税等一套理财办法,希望“国用可足,民财不匮”。司马光反对这些办法,把王安石重视理财说成是言利而不言义。司马光讲的义指的是什么?皇帝没有择定继承人,就被认为是“当今之务,大而急者”;而滨河泛滥成灾或谷帛窘乏,
① 《宋会要辑稿》卷一七五,苏轼建言以田募役。参阅《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七,王安石言以田募役有十余害;又二六三,吕惠卿言给田募人充役;《通考》卷一三《职役一》,诏罢给田募役法。
② 《文献通考》卷一三《职役二》,论义役;《续通考》卷一五,嘉定、咸淳行义役法。参阅《宋会要辑稿》卷一五八,臣僚言处州义役。
③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九。
却都是“小而缓者”,好像只有尊君才是义,其他都可以说是利,都不那么重要了①。相形之下,两者格格不入,有着深刻的分歧。
第二,要不要理财的问题。司马光有时把财利、食货提到很高的地位,说是“食货教师在下之急务”,“钱谷自古及今,皆宰相之职”。苏辙也说:“财者为国之命,而万事之本,国之所以存亡,事之所以成败,常必由之。”②应该说,他们都是很重视理财的。而他们偏偏攻击王安石的新法,攻击王安石新法是基于理财、基于言利,这又如何解释呢?司马光对于财货有一种议论:“天地所生财货丰、百物,止有此数,不在民则地官。”这种荒谬说法,南宋陆游曾予以驳斥,他说:“自古财货不在民又不在官者,何可胜数。或在权臣,或在贵戚近习,或在强藩大将,或在兼并,或在老释。”③陆游说得有些道理,可是更重要的是,物质财富是劳动人民所创造的,并非“天地所生”;社会生产不断发展,物质财富并非“止有此数”。司马光否定劳动价值,否定生产的发展,因而把理财看得很狭隘、很简单,只有消极的应用,不曾作积极的打算。王安石是不同的,其论点有如:“天地之生财也有时,人之为力也有限,而日夜之费无穷。以有时之财,有限之力,以给无穷之费,若不为制,所谓积之涓涓而泄之浩浩,如之何使斯民不贫且滥也。”④“盖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自古治世,未尝以不足为天下之公患也。患在治财无其道耳。”⑤“夫转输天下之财以给有司之费,皆有常数而无横求。诚能御轻重敛散之权,而禁因缘之奸,则何患乎经人之不足?”⑥我们比较一下王安石与司马光对理财的不同议论,就可以理解到他们的理财思想,有着革新与守旧的重大差异。司马光否定劳动生产,否定生产的发展,否定人力经营的重要作用;王安石则大体上承认财富是劳动人民创造的,生产是发展着的,从而认为人力经营是十分重要的。同时司马光认为财不在官则在民,王安石则认为财可在官、在民,亦可归于豪强兼并。他们之间的论点,如此针锋相对,对于促进商品交换的市易等法,会有完全不同的估价,那是势所必然的。
第三,如何理财的问题。司马光认为“放散县官之物以予民”,是“损上益下”,会导致国家财力枯竭;只能“上有余财,然后推以予民”。究竟怎样可以做到“上有余财”,他又不予理会,这只是一句空话。王安石要理财,他认为是离经叛道。司马光连农事也是鄙视的,说什么“樊须请学稼,孔子犹鄙之,以为不知礼义信”⑦。他根本鄙视生产,鄙视劳动,又何况市易是商贾“末业”呢!他既不重视生产,又不讲究商品交换,其理财之道,除了墨守成规无所变通的老一套外,不可能有什么作为。
是不是司马光全然不要商贾呢?那也不然。他主张“公家之利,舍其细而取其
① 见《温国文正公文集》卷一六《请建储贰或进用宗室第二状》。
② 《温国文正公文集》卷二三《论财利疏》;《栾城集》卷二一《上皇帝书》。
③ 《陆游文集》卷二九《书通鉴后》。
④ 《王文公文集》卷三二《风俗》。
⑤ 《王文公文集》卷一《上仁宗皇帝言事书》。
⑥ 《王文公文集》卷九《诫励诸道转运使经画财利宽恤民力》。
⑦ 《温国文正公文集》卷二三《论财利疏》:卷六《与王介甫书》。
大,散诸近而收诸远,则商贾流通”,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一般商品交换的发展,“公家之利”只停在物物交换范围之内,只容许极小极小部分让商人去承办。至于豪商兼并的一切弊端,官府也不能干预,因为“彼商贾者志于利而已矣”,如果官府干预其事,“彼无利则弃业而从他,县官安能止之哉”①,却又跟豪强兼并之家一鼻孔出气了。他的基本论点,乃是“财不在官则在民(实即豪强)”,这也是他的理财的出发点。
王安石的市易等法,触犯了司马光这班人“财不在官则在民”的利害关系,因之遭到了猛烈的抨击。在这场斗争中,出现过几次大的交锋。第三者件事是收买梳朴问题。梳朴小贩遭到兼并行户的敲诈压制,久留京城,无法销售,市易司只好收买,转卖梳朴,以供应市场需要。守旧派便攻击市易司转手取利,致使梳朴涨价。王安石对市易司收买梳朴一事作了十二字评论,即“通利商贾,抑制兼并,榷酤市井”。事实确是这样,收买梳朴可以限制行户的兼并,有利于商品交换,官府应该干预其事。第二件事是监卖果实问题。卖果实的小商人,“上为官司科买所困,下为兼并取息所苦”,自行投状,愿借官钱出息,供纳宫中所需果实。结果小商贩有本钱做生意,果实行亦免于官府科买之苦。守旧派指责“官中更为贩卖事,诚不便”,王安石则认为“官私便利”。这件事本身是件小事情,对于整个商品交换来说,却是具有原则性的,两派争论也很激烈。第三件事是西边古渭城设置市易司问题。古渭城设市易司,涉及边地商品交换,主要还是为了筹集边费。反对人撇开边防问题不谈,只说是“官中不能更为贩卖事”,并指责市易司人员有僧人在内,好像是有损于官司的声誉。王安石着眼于边防,理直气壮,守旧派对此只好哑口无言。至于个别僧人为市易司奔走,王安石认为商贾不必都是“笃行君子”,对于“官中不能更为贩卖事”,他反驳说:“且不论古事,止以今公私皆贩卖人,无以为不便,何也?”②意思是说,当今商品交换日益频繁,人人都不说不便,这其中是很有道理的。这一反驳,可谓淋漓尽致,也如实地反映出当时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侧面。
一
社会化服务体系也是支撑体系,是保证农村商品生产赖以进行的系统和网络。它是由分属于不同部门的机构和组织构成的,如:财金、社会保险、生产资料供应、产品收购、加工、销售以及技术等联系起来形成了这样一个体系。目前常常把具有多项服务功能的机构、实体或组织叫社会化全程服务体系。事实上任何一个功能齐全的组织也无法集整个农村商品生产的服务于一身,因而称为社会化服务组织更恰当些。有的服务组织和机构过去就有,但那是在自然半自然经济形态下产生的,其宗旨、功能、服务手段和范围与当前农村发展商品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需要改革和完善。面对整个农村的服务体系来说还需要重新构筑、健全、完善和进一步发展。
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个大系统,下面包括许多小的系统,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或科技支撑体系即是它的小系统或子系统。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即是以科技为手段支持和促进农村产业发展的机构和组织所形成的系统。是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其支柱之一。把社会化服务体系作为一个集,科技服务体系就是集中的子集。把农业科技站或科技先导型企业说成是农村科技服务体系也是不够准确的,这些仅是科技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联产承包责任制普遍推后,个体民在自愿互利条件下重新联合的经济组织。它与社会化服务和科技服务有一定渊源,多数这类组织是在农民技术协会研究会等基础上,既进行自我服务(以科技服务为优秀)又集资人股兴办经济实体,成为合作经济组织.因此以科技为支柱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也是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一种形式。
二
我国农村处于开始发展商品经济阶段,社会化服务落后于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制约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商品生产是社会化生产,需要商品市场来导向;商品生产面临着激烈的竞争,迫切需要依靠科技进步;为取得尽可能高的效益应有适度的经营规模;生产过程和产前产后需要各种服务。因此在商品经济发达,市场发育健全的国家发展商品经济也需要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服务和组织合作经济组织。我国农村商品生产刚起步,商品、技术及金融市场发育不健全,更迫切需要社会化全程服务。我国农村人口中文盲半文盲比例较大,劳动力的文化技术和劳动素质低;由于交通、通信不发达,农村人口素质低,农村信息闭塞;农村生产小规模分散进行,对采用先进技术既无力又无很高的积极性,无法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很难提高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和社会、经济、环境效益。这些情况的存在严重地制约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开展社会化服务则是解决这些制约因素的重要途径。
三
我国农村经济比较落后,需要一靠政策,二靠科技,三靠投入最终还是要科学技术解决问题农村的社会化服务也必须以科技为支柱。
农村需要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的适川先进技术,需要良种、饲料、化肥、农林水利机具、农副产品加工设备等物化技术和先进的生产管理技术。但在小规模分散经营条件选农民无力无积极性采用先进技术,难于接受技术服务。科学技术能否转化为生产力,关键在于把先进适用技术送到亿万农民手中通过社会化服务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接力,这种传递便可以较顺利地得到实现。社会化服务中科学技术的服务贯穿于个过程和全方位,除上述产中服务外,市场信息分析提供,生产的筹划,产品品种产量的预测;加工后产品的贮、运、销,甚至资金使用,物资供应无一不需科学技术的指导和论证全程服务体系的形成也是科技长人农村的过程。科技的支柱作用使服务体系具有凝聚力和吸引力.促进服务体系的发展;服务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为科技长人农村,农村采用先进技术与技术服务创造了适宜的环境和条件许许多多的实践都充分证明了这一事实。
四
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农村改革大潮中涌现出来,显示了它的生命力。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仟制,家庭仍是农村生产独立细胞的情况下,通过服务组织的粘结和联合将分散的经营和生产变为联合群体;社会化服务做为农民独立进行商品生产的自主性与社会需求的统一性的结合部,使农民个体的积极性和生产群体的功能(大于个体功能之和)都可以得到充分的发挥。对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1.农户与服务组织联结或农民自身组成合作经济组织,叮使资金、技术、劳动下具、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实现优化组合;技术、物资配套和技术系列化;实现适度规模的集约化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资源生产率及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提高质量,提高整体效益。
2.通过组织技术引进、开发、交流、培训示范和推广,使技术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
3.通过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接受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素质,技术和技能。
4.技术服务充分地发挥科技对生产的促进作用,提高技术和技术人员的价值,既可稳定农村的科技队伍,又可形成一定的吸引力,为科技人员流动到农村创造条件。
5.克服因部门分离而造成的产供销层次、环节多,节奏、效率低,流通不畅、摩擦损失等问题,提高流通环节效率减少损失。
6.各种有效的服务(也包括信息、保险等),使农民改变既是生产者又是经营者的状况,无后顾之忧地进行专业化商品化生产。有助于生产水平、专业化程度的提高。
7.社会化服务组织对外还可维护其成员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对内通过协调各方利益对生产者采取保护价等办法保护农民的利益。
8.通过组织商品化生产,技术培训,传递信息,开发技术提高人们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走社会主义道路共同致富意识,以及科学致富意识,改变传统观念和旧的习惯与封建意识,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五
现阶段社会化服务体系正在建立和健全,多元化多层次的存在是很自然的,不宜过旱的用行政手段推行和限制某些形式模式的发展。应因势利导,在实践中检验,逐步求得“统”到几种形式下来。现在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大体上有下面几种类型。
1.龙头企业服务型。以产业的关键企业为龙头,联合相关企业组成公司或集团,联合专业户,组成生产技术联合体,实行产供销一体化经营,发展区域性支柱产业。技术部门参加联合体作为技术后盾。联合体或集团对专业户农民提供技术、资金和物资服务,收购农民产品进行加工销售。还有的龙头企业组成集团,为集团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市场信息、产品销售服务;对原料产地的农民通过合同进行资金、物资、良种以及某些初加工等技术服务,再由企业加工销售产品。这样做使企业有原料基地;农业生产有稳定销路,对支柱或骨干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星火计划实施过程中,在形成一批支柱性产业的同时也形成了一批龙头企业型的社会化服务组织。
2.科技服务型。属于这种形式的有原农村科技机构通过科技体制改革,实行政技分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兴办实体,扩大服务范围,实行有偿技术服务。民办科技机构,以农村乡土能人,退休科技人员为主体组成,通过有偿技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移,带动农民发展生产。科技机构为主的联合体,利用其成果和科技手段为农村服务。这类的服务组织以有偿科技服务为主也进行物化技术和一些与技术相联系的配套物资服务。他们需要加强与农民的结合。
3.自我服务型。种养业的专业户自愿联合起来,组成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保护。通过交流经验、引进技术、一沟通信息,依靠科技进步,促进产业发展。有的还通过人股集资办起实体,这实际是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应寻找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吸引招聘技术人才和培训自己的技术力量,强化技术服务功能。
4.技术经济承包集团服务型由科技主管部门和供销部门牵头,联合其他行政部门科研单位组成的技物结合全程服务的承包集团对种养业进行大面积,大规模技术承包。通过合同明确责任义务,收取承包费用。为稳定承包的集团,有些地方成立了稳定的承包公司。
六
建立健全和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离不开各级党政和业务部门的支持。农村的供销部门可以发挥其重要作用。社会化服务体系有四个方面的支柱:科技、物资、财金和销售,而物资与销售的主渠道在供销部门。科技与供销部门结合,可以实现技物配套服务,解决产品的销售渠道。使科技服务和产供销服务以最佳效果转化为生产力。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合作经济组织都需要善经营、会管理、懂科技开发的实业家来组织领导,还要完善和健全内部的管理体制,保证会员的民主权力的有效行使,实现民主化与规范化管理。
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合作经济组织都应逐步积累一定资金,形成自我发展的能力。社会化服务组织必须在发展农村区域性支柱产业中致力于向自己的组织成员和农民提供适用先进技术和技术服务;提供配套的生产资料和其他生产物资,提供发展生产的部分资金,帮助解决产品的销售渠道或直接收购会员的农副产品和初级加工产品。这样服务组织便会产生凝聚力和活力,自身也会得到发展和壮大。
参加服务组织的各方,在成立伊始就应专心致志发展产业,开发技术,不应以赢利为目的,生产发展,产业振兴之后各方都有其微观与宏观效益。服务组织内部,还要贯彻公平分配原则,实现利益的协调和再分配,这是必须关注的重大问题。
【内容提要】宋代小城镇是在农业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它是城乡经济的联结点;农村市场培育和促进了小城镇的发展,小城镇同时又对农村起着反馈作用;小城镇经济也是城市市场的基础,城市市场通过中转市场(小城镇)联结广大农村市场,形成农村——小城镇(镇市)——城市的商业流通网,小城镇就是通过这样的商业网刺激着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
【摘 要 题】古代经济史研究
【关 键 词】小城镇/农村市场/城市市场/商品经济
town/rural market/urban market/commercial economy
【 正 文】
宋代在社会经济方面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并以此在中国古代经济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同时,小城镇在这一时期也迅速崛起,逐渐成为联系农村与城市经济的纽带,在宋代的商品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试图从小城镇分别对农村市场、城市市场所起的作用两方面来展开论述。
一
作为具有经济职能的小城镇,是在宋代商品经济发展的情况下,为满足农民的贸易需求而出现的,因此可以说,小城镇本身就是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这样的小城镇形成之初,农民在这里互通有无,进行简单的商品交换,但农村商品经济的扩张很快冲破了原有的限制,不仅有四乡农民迁入小城镇成为专业的工商业户,促进其商业发展,而且小城镇的经济也迅速向城市辐射,形成了一个由农村市场(草市或称墟市)、小城镇市场和城市市场组成的市场体系。很明显,在这一体系中,小城镇起着至关重要的联结作用。
小城镇经济的形成,改变了旧有的商品贸易渠道和交易方式,极大地促进了农村商品化经济的发展,它服务于农村,不仅深化了农村的专业化生产,提高了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而且也促使人们在思想观念方面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变化。
第一,由于小城镇市场的出现,为非粮食生产人口需求粮食提供了渠道,所以宋代农村的专业化生产发展迅速,而小城镇市场本身也能吸纳部分专业化生产的产品。
宋朝政府实行了一系列有利于农业生产发展的措施,诸如奖励垦荒、保证农业劳动力、重视发展水利灌溉事业等,因而宋代的农业生产力有了很大提高。据估算,宋代垦田的最高数额是7亿2千万亩,“这一数额不仅是前代未曾达到的,即使是后来的元明两代也未超过此数额”[1],同时宋代的农业生产率也有显著增长,在生产工具改进、生产技术提高的基础上,农业产量增加迅速,就单位面积产量而言,宋代的亩产量一般是2石,最高可达5、6石,史籍也有记载:“上田一亩收五、六石。”[2]已远远超过了唐代的最高亩产量2石[1],显然,粮食生产已远非唐代能比。粮食产量增加,农民向市场投放的粮食数量也必然增多,“民计每岁种食之外,余米尽以贸易”[3],这就为小城镇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有了商品粮的供应,才能使小城镇中非农业人口的生活有了保障,市场就在这样的情况之下迅速发展起来。反过来,小城镇市场对商品的需求和农村中粮食生产的增长,也促进了专业化生产的发展,不仅有专门的专业化生产区域,还有专门从事专业化生产的农户。
宋代作为专业化生产的经济作物品种很多,主要有茶叶、桑蚕、果树、甘蔗、花卉等,这些作物的种植已经发展成为某些地区专门经营的产业,并带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茶叶生产的专业化趋势比较突出。宋代从事茶叶生产的茶农被称为“茶户”、“园户”,他们基本上不种粮食,专事茶业,“今川蜀茶园,本是百姓两税田地,不出五谷,只是种茶”[4],然后通过市场进行商品交换以换取生活必需品。再如宋时遂宁所产之糖因质佳而闻名全国,需求量很大,因此遂宁很多地方“山前后为蔗田者十之四,糖霜户十之三”[5],这些农户均以种植甘蔗为业。桑蚕业的专业化生产也很明显,两浙路的严州是一个重要的桑蚕产区,这里的农民“惟蚕桑是务”[6]。可见,宋代的专业化生产均是由家庭副业转化而来,并取代粮食生产成为农民的主要生活来源,而专业化生产的发展,又极大地提高了农副产品的商品化程度,使农民与市场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从这里可以看出,宋代的农村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在粮食生产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的基础上,某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开始形成脱离粮食生产的专业生产区域,促进了经济作物的种植;小城镇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又为经济作物产品提供了交易场所,刺激了农村的商品化生产。
第二,小城镇市场对农村生活产生了很大影响,农民开始意识到市场的重要性,从而形成一种新型的城乡经济关系。
农村商品经济的扩张冲击了地方村市的限制,从而使村市转化为镇市,即小城镇,四乡居民纷纷到镇市上进行交易,并且很多人迁入成为专业工商业者。宋代小城镇应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卓然崛起,这种“城市化”的模式与基于政治、军事需要而产生的传统城市迥然不同。中国传统城市作为政治统治的中心,其经济职能相当微弱,但其内部又有庞大的消费人口,故而城市商业畸形发展。而宋代的小城镇,却是以农村的商品性生产和自身的经济发展为依托,其经济职能是十分明显的。因此,它对附近农民的生活和思想均产生很大影响。
小城镇的出现标志着原有农村集市的扩张,它首先是农村农副产品的集散中心,包括粮食在内的几乎所有的农产品均在这里进行交易,镇市之繁荣可以想见:作为市场,小城镇也对农村经济生活起着支配、调节的作用,农民与市场发生着越来越紧密的联系。最先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就是粮食,“田家自给之外,余悉?去”[7],粮食交易的发展是整个小城镇市场存在的最基本条件。此外,农民的消费需求随着市场的发展而增长,一些生活必需品,如盐、茶、醋等等是政府实行禁榷的商品,农民必须通过市场才能获取,这姑且不论,单是农民其他的消费需求也使宋代的小城镇市场与从前大不一样。“布缕菽粟,鸡豚狗彘,百物皆售”[8],农户必须通过向市场出售产品的经济活动才能获取货币,使自己具有购买能力,然后再购置所需物品,这样来满足各种各样的消费需求。如在每年青黄不接的时候,“土将生而或无种也,耒将执而或无食也,于是乎取之于市”[9],农民由于与市场发生了密切联系,所以能够在自己的粮食接济不上之时,通过在市场进行交易的方式购得生活必须品。不仅如此,很多农户的生产资料也是通过与市场发生关系而获得,“倾困计口卖余粟,买箔还家待种生。不惟箱篚供妇女,亦有??资男耕”[7]。可见,农民是通过各种各样与市场相联系的方式来实现消费需求的,那些看起来似乎微不足道的农家产品,汇集在一起形成了繁荣的小城镇市场。古人方回对宋代秀州类似的市场描绘得最为清楚:“予见佃户携米或一斗,或五七三四升至其肆,易香烛、纸马、油盐、酱醢、浆粉、麸面、椒姜、药饵之属,不一皆以米准之。”[10]农民就是这样通过市场调剂产品,互通有无,虽然其交换还是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但其中所孕育的一种结构性的变化已十分明显。
同时,很多农民还直接进入市场,或为商贾,或为贩夫,其经营活动更加造就了市场的繁荣。岳州农民“自来兼作商贩”[11],农忙时从事农业生产,农闲则外出经商,在市场中“为工、为匠、为刀镊、为负贩”[12],与从前封闭的生活方式相比,发生很大变化,农民开始走出家门,从事与农业生产不同的商品经营,这本身就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农民产生的影响,而小城镇则为农民提供了暂时脱离农村、进行产品交换和商业贸易的场所。甚至还有农民以出卖劳动力为生,“邛州村民,日趋成都府小东郭桥上卖工,凡有钱可雇,其充使分担负也”[13],这样很多农户在农忙抢种抢收之时,不再采取亲戚、邻里之间互相换工的方式,而是雇佣劳力为其所用,“田家夏耘秋收,人各自力,不给则多方召顾”[11],以市场交换这种更高一级的形式来补充农忙时劳力的不足,它比传统的血缘、地缘关系的互助形式当然是进了一大步。
随着小城镇市场的发展和农民从事商品贸易的增多,农村自然经济结构受到较大冲击,农民在市场的推动下,或出售更多的产品,或更多地卷入市场活动,乃至从事为市场的商品生产,所有这些均使农民的思想发生很大变化,他们开始接受市场作为他们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并在有机会时通过各种方式从市场中获取货币,原有封闭式的自然经济生活受到商品经济的渗透后,悄然发生着变化。当然,我们对宋代的小城镇市场也不能估计过高,它毕竟是在传统的自然经济之下产生的,这种经济结构限制了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发展,商品量有限,市场范围狭小,仍主要是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直接交换。但假手于商人的交换现象逐渐增多,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更是如此。
总之,以经济职能为主的小城镇带动了农村经济形态的逐步转变,对农村产生深刻影响,如农业生产的商品化、非农业人口的出现等,使小城镇市场成为农产品的集中、加工和外运地,成为农村的生产中心和产品集散中心,从而促使农村商品经济更加活跃。
二
宋代小城镇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品交换场所,与数量众多的农村草市、墟市和城市市场构成一个多层次的市场网络,而小城镇在联系农村与城市的纽带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小城镇市场在向下作用于农村的同时,也与城市市场发生着密切的联系,作为城市市场的基础,它不仅为其提供大量商品,而且还是城市市场的延伸和发展。
在宋代的各级市场中,城市市场最为发达,它居于中心地位,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主导作用,城市市场的繁荣是整个社会的经济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但如果少了小城镇市场的支撑,城市市场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发展和繁荣都无从谈起。
小城镇市场为了满足城市人口的生活需求、享乐需求和其他各种需求,为城市市场提供大量物资,其中最重要、也是最多的就是粮食。粮食是人们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它在商品构成中的比例越大,越说明脱离农业生产的非农业人口越多。在宋代,除了一些地区是因为地少人多、主要种植经济作物、依靠商品粮供应以外,在城市中商品粮供应的增多,正是城市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表现。由于城市人口大增,它的粮食和副食品供应成为重大问题,“杭城除有米之家,仰?而食凡十六七万人,人以二升计之,非三四千石不可以支一日之用,而南北外二厢不与焉,客旅之往来又不与焉”[14],显然,城市人口对粮食的需求是巨大的。为了满足这种需求,各地农村的粮食就是通过小城镇市场,再转运至城市市场的。如方回所描绘的,商人在秀州魏塘镇“整日得米数十石,每一百石运至杭、至秀、至南浔、至姑苏,?钱复买货物归售”[9],在这里,小城镇市场起了很重要的中转作用,商人先是在小城镇市场收购农民出售的零散的粮食,集中以后运至城市,供应城市市场,然后再将城市生产的产品运至小城镇,满足农村人口的生产、生活需求。农村各地的粮食就是这样通过小城镇市场流向各个城市,支持着城市的正常运转,促进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此外,城市市场中的其他大量商品也基本上是从小城镇中转而来的。宋代的城市市场是各地商品流通的终极市场,由于人口众多,消费需求也呈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再加这些城市一般都在交通比较发达的地区,便于商品流通。如宋京城开封,在五代时就是“车马辐辏,水陆会通,时向隆平,日增繁盛。……工商外至,亿兆无穷”[15],宋王朝在此建都后,漕运畅通,粮食和其他商品就是通过便利的水上交通由各地市场运至开封,汴水“岁漕江淮湖浙米数百万,及至东南之产,百物众宝,不可胜计”、“漕引江湖,利尽南海,半天下之财赋,并山泽之百货,悉由此路而进”[16]。而临安的市场上也积聚着全国各地的商品,“珠玉珍异及花果时新、海鲜、野味、奇器,天下所无者,悉集于此”[17]。这些通过小城镇市场转运来的物资,极大地丰富了城市市场,使整个社会的商品经济呈现繁荣景象。
同时,也有一批专业性的小城镇开始兴起,它们为城市市场源源不断地提供大量的专业性产品。以制瓷为例,宋代的制瓷业发展很快,而制瓷中心一般都在小城镇上,如景德镇窑、磁州窑、龙泉窑等,它们的产品很大一部分是满足城市普通居民的生活需要,因此,每年从小城镇运至城市的这类商品不计其数。此外还有专门制盐、产糖、从事矿冶业的小城镇的出现,所有这些专业性生产的小城镇,不仅显示了宋代手工业生产的专业化水平,而且还标志着小城镇由单一的商业性向生产、加工、流通多功能的综合性发展,进而更加密切了小城镇与城市市场的联系。
宋代的小城镇一般均是在城市周围发展起来的,作为城市的卫星城镇,既为城市人口提供生活、生产、享乐用品,而且还极大地刺激了城市商业的发展,其商业繁荣程度不亚于城市。如苏州华亭县的青龙镇,“居松江之阴,海商辐辏之所”[18],再如南宋临安所属两县有十五个市镇,诸镇“户口蕃盛,商贾买卖者十倍于昔,往来辐辏,非他郡比也”[19],这些镇市基本上都是在商品经济的刺激下发展起来的,有的小城镇市场繁盛,商品交易频繁,商业规模很大,其商税额甚至超过所属的县城,如京东路莱州的海仓镇商税额为12921贯,是同属莱州胶水县商税额的两倍以上[11],密州所属诸县中,以安丘县城商税额最高,为6474贯,但同属密州的信阳镇商税额为10576贯[11],远远超过安丘县城。这说明很多小城镇经营中转贸易的数额十分庞大,而这些中转商品基本上都是供应城市市场的,由于中国城市均是消费型而非生产型的城市,其居民所需用品绝大部分是从小城镇而来,有更多的商品集中到小城镇,再转运至城市市场,也有更多的非农业人口进入城市,共同促进了城市、以至整个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
三
综上所述,正是由于宋代农业生产的进步、农业经营的商品化、商业性农业的发展,促使农村市场、小城镇市场、城市市场这样的市场体系的形成,这三级市场是北宋坊市制度瓦解以后中国城市商业长足发展的标志,其所具有互动效应刺激了当时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
在宋代,作为初级市场的农村墟市、草市,是中国古代农村普遍的交易形式,虽然很多不定期,规模也不大,但由于这些市场一般都位于交通便利之处,其发展潜力很大,也刺激农村生活的商品化越来越高。商品经济的进一步扩大,使农村市场已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于是,中转集散市场——小城镇市场应运而生,它以周围农村的生产为依托,有可靠的物质基础,因此得以生存并发展;同时,它又反过来作用于农村的经济生活,农民们不仅在镇市上互通有无、调剂商品,而且根据市场行情不断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了农村商品性生产的进一步发展。而小城镇本身也在集散农副产品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自身的商业、市场体系,使得这一中转市场与商品经济互为鼓动,大致呈同步发展之势。在小城镇市场之上就是最终销售市场——城市市场,宋代的城市人口密集,商业繁盛,其周围开始形成卫星市镇,这些市镇既是城市经济的地域扩张,同时它们也积极推动着城市经济的进步。从小城镇进入城市市场的商品已经突破了奢侈品和土特产品之限,更多地普及为日常的生产、生活用品,促进了城市经济生活的商品化,在城市经济的壮大中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小城镇市场作为市场体系的中转环节,因其以广大农村商品性的农副生产为依托,经济发展比较稳定,它的形成,最初缘自本地中小商人资本的活动,但小城镇市场的扩大与繁荣却依赖外地商人资本的进入,并由它们沟通各地方市场之间的联系,从而使全国的市场成为一个整体。在宋代,虽然全国性的市场还没有形成,但在由农村市场、小城镇市场和城市市场而构成的网络状的地方市场发展的刺激下,区域性市场已经形成,这标志着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达到了一个较高的水平。
宋代小城镇经济的发展,以新的商品流通渠道、新的商品交易方式代替了传统的农村集市,并通过促成新的市场网络的形成来作用于宋代的商品经济发展。宋代的小城镇就是这样通过向下对农村、向上对城市的吸纳力和扩散力,促进着整个社会的物资交流和商品交换,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摘 要: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呈现出三个重要表现特征:坊市合一、坊郭户籍的建立和同业行会的形成。商品意识在城市社会中迅速滋长和蔓延,并向社会文化生活领域渗透。文学艺术也开始了商品化的进程,许多文艺作品成为文化消费品,由此导致了社会的价值观和审美观的变化。
关键词:宋代;商品经济;文化艺术;商品化;价值观;审美观
一、宋代商品经济发展的表现特征
从总体情况来看,宋代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其主导性的经济模式仍然是自然经济,而处于次要地位的城市商品经济却获得长足的发展,呈现空前兴旺的态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坊市合一”是宋代城市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表现特征。宋以前的城市一般都是某一行政区域的政治中心,长期实行“坊市制”,将坊与市分隔开来。坊是城市居民生活区和行政管理单位,市是交易场所。市场管理极为严格,周围有高墙环绕,营业时间以市场大门的关闭为准。一般日落市门就关闭,交易时间受到限制,极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由于唐末五代战乱,“坊市制”被破坏,宋初虽有所恢复,但无法重现旧貌。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东京开封的商业活动开始出现“侵街”的观象①。太平兴国五年(980年),临街摆摊,坊中开铺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打破了旧的坊市分隔的城市格局,突破了交易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朝廷对这种现象虽然干预过,但屡禁不止。北宋至道元年(995年)和咸平中(998—1003年)曾两次试图恢复坊市制,都终归失败。宋仁宗登基之初,只得认可这一事实,干脆将坊墙和市墙统统推倒,宣告旧的坊市制彻底崩溃。商店与作坊临街而立,坊与市合为一体,标志着近代城市的雏型已出现。当时的东京开封已是“人烟浩穰,添十数万众不加多,减之不觉少。所谓花阵酒池,香山药海。别有幽坊小巷,燕馆歌楼,举以万数。”② 可想见其商业繁荣的情形。由于坊市合一、近代城市雏型的出现,进一步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当时的东京开封已废除了传统的“宵禁”法令,商品贸易已没有时间的限制,夜市普遍出现。据宋代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三记载:马行街的“夜市直至三更尽,才五更又复开张。如要闹去处,通晓不绝”。“鬼市子”也是夜市的一种,在潘楼街,“每五更点灯博易,买卖衣物、图画、花环、领抹之类,至晓即散,谓之鬼市子”。③ 东京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必然波及全国各地。当时,南方城镇的草市也如雨后春笋纷纷涌现。北宋熙宁年间(1068—1077年)全国有镇市近2000个,而南方诸路就有1300多个。这些新兴的商业镇市已改变了旧的州郡规格和性质,由区域的单一政治中心变为政治、经济双重中心。这类本设于城镇之外的草市,随着“坊市合一”的历史进程也逐渐融于都市之中。许多市民为交易方便,便迁居于草市之中,使草市成为新的商业城市。
坊郭户籍的出现是宋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另一重要特征。宋代以前,城市与乡村在户籍上没有多少差别,也没有“坊郭户”这一专用名称。北宋时期,城市商品经济快速发展,市民阶层空前壮大。据周宝珠先生考证,北宋崇宁时(1102—1106年)东京开封约有十三万多户(不含属县),总人口当在一百五十万左右。④ 而吴涛认为当时东京主客户合计应是二十六万余户。⑤ 可见当时东京开封城市居民的数量之庞大,它是当时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大都市。城市人口的剧增,户籍管理遇到新的问题。宋太宗几次下诏整理户籍,都未解决户籍混乱的问题。因为当时无不动产的人口(客户)太多,不容易注册定籍。宋真宗天禧三年(1019年)十二月,“命都官员外郎苗稹与知河南府薛田,同均定本府坊郭居民等。从户部尚书冯拯之请也。”⑥ 宋真宗依准户部尚书冯拯之奏请,委派苗稹为钦差,与河南府知府薛田一道在洛阳进行坊郭户列籍定等的试点,然后推广于全国。当时全国大约共有坊郭户九十八万户,人口约五百万之众。⑦ 这些坊郭户被单独列籍,按财产多少分为十等。坊郭户就是今天所谓的城镇户口,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的出现,不仅表明北宋城市商品经济呈现出繁荣之势,而且标志着市民阶层的正式形成,在中国社会与经济发展史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正如马克思所说:“一切发展了的以商品交换为媒介的分工,都以城市与乡村分裂为基础。”⑧ 坊郭户籍的建立,将城市与乡村分离开来了,进一步地促进了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品交换的分工。
同业行会组织的形成是宋代城市商品经济发展的又一重要特征。行会又称“行团”,简称为“行”或“团”。每一个行会都有“行首”或“团首”,一般推举行会中经济实力雄厚者充任。北宋共有行会160多个,南宋行业分工更细,行会更多。有的改称为“市”、“作分”。后不断合并,其组织越来越大,在商务活动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行会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变化来重新规定统一的价格;能够保护本地区商业的利益,抵制外地商人抢占本地市场;能够调节行会成员与官府的关系,在应付官府的“科配”和“供行”等赋税的问题上,尽可能地保护本行团的商人利益。正如美国经济史学家汤普逊所说:“行会控制资本并管理劳动;它们支配生产分配;它们规定价格与工资。但在它们的组织里,也有着一种社会的影响。行会的目的部分是社会性的,部分是互相的。”⑨ 行会是城市商人和手工业者因共同的职业和利益而组合成的一种社会群体。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又在商品经济发展中产生影响、发挥作用。
二、商品意识渗透到文化生活之中
由于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意识在宋代城市社会中滋长和蔓延,并无孔不入地向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渗透。又由于都市制度的变化——坊市合一、宵禁废弛,作为城市社会主体的市民阶层表现出旺盛的生活热情和欲望,创造出带有明显商品化色彩的都市文化生活。正如日本学者加藤繁在《中国经济史考证》中所说:“当时(宋代)都市制度上的种种限制已经除掉,居民的生活已经颇为自由、放纵,过着享乐的日子。不用说这种变化,是由于都市人口的增加,它的交通商业的繁盛,它的财富的增大,居民的种种欲望强烈起来的缘故。”⑩ 正是市民阶层的“颇为自由、放纵”的生活和种种强烈的欲望,导致了新的都市风情、文化娱乐的产生,导致了市民意识的形成。宋人极重传统节日,如元宵、清明、端午、七夕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些传统民俗文化已被商品意识所“侵蚀”。商人们利用传统节日,销售节日用品和纪念品。如端午节,东京开封“自五月一日及端午节前一日,卖桃、柳、葵花、蒲叶、佛道艾。次日家家铺陈于门首。”??? 由此可见,商品经济已渗透到了传统民俗节日中。许多本来是自产自给的民俗物品都已转变为商品,在相当的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
过去一向表现为清净、庄严、神圣的寺庙道观也不能幸免于商品经济强有力的冲击。庙会,又称“庙市”,是我国商品交易的集市形式之一。一般设在寺庙内或其附近,在佛教节日或规定的日期举行。庙会兴起于中唐以后,在宋代十分盛行。北宋东京开封的相国寺是当时一个十分著名的佛教圣地,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它的神圣灵光变得黯然无彩,成为商品交易活跃的场所。相国寺前门是汴河的一个码头,商贾、货物上下频繁;寺内场地空阔,游人众多,是商品交易的极佳场所。因此,它渐渐成了一个市集中心。相国寺的和尚在商品经济熏陶下,在利益的驱动下,无法稳坐禅床、念好经卷,也直接参与商业活动。有的竟然违背佛教戒律,开办了一个烧猪院,经营猪肉生意。和尚惠明成了名闻京城、专门烹调肉类菜肴的厨师。??? 商品经济使妙相庄严的佛祖、菩萨难堪,寺庙与市场简直同辙接轨,成了逐利趋财之场。
由于市民阶层的壮大,以满足市民生活和审美需要而出现的文化娱乐也兴盛起来,而这些文化娱乐活动带有明显的消费性和商品化的色彩。宋代市民娱乐的场所主要是瓦舍。吴自牧说:“瓦舍者,谓其来时瓦舍,去时瓦解之义,易聚易散也是。”??? 对这一解释有不少学者不以为然。戏剧学家周贻白认为瓦舍“实则指为旷物,或原有瓦舍而被夷为平地。”??? 谢涌濠认为瓦舍“是简易瓦房的意思,其含义即指百戏杂陈、百行云集的娱乐兼商贸市场。”??? 其实,吴自牧是从“瓦舍”的性质而言的。“瓦”本义是指房顶如覆瓦形状的建筑物,是专供文化使用的场所,其作用是遮日晒、蔽风雨,故称“瓦子”或“瓦舍”。后来,商人利用这种娱乐场所做生意,使之成为娱乐与商贸合一的场所,故称之为“瓦肆”或“瓦市”。从这个名称上就可见宋代市民文化娱乐的商品化性质。瓦舍中的娱乐活动丰富多彩,可谓百戏杂陈,伎艺繁多。市民们可在瓦舍中尽情地观赏和娱乐。不过,这种观赏和娱乐属于文化消费,是要付费的。从瓦市艺人来说,他们的表演是一种消费服务,他们靠卖艺来谋求生计。如北宋著名的瓦市艺人张山人所说:“某乃于都下三十余年,但生而为十七字诗,鬻钱以糊口”。??? 又如《金鳗记》载歌妓庆奴“出去诸处酒店内卖唱,趁百十文把来使用。”由于伎艺表演已成为商业性的文化服务行业,其收入与服务质量密切相关。因此,瓦肆艺人十分注重自己的表演技巧,努力加强自己所演节目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苏轼的《东坡志林》卷一记载:“涂巷中小儿薄劣,其家所厌苦?辄与钱,令聚坐听说话。至说三国事,闻刘玄德败,颦蹙有出涕者;闻曹操败,即喜唱快。″可见当时说书的技巧之高、感染力之大。瓦肆伎艺是市民文艺,它所表现的是市民阶层的生活愿望和审美趣味。在商品经济的影响下,这些愿望和趣味肯定有悖于传统的伦理道德和价值标准。瓦舍的伎艺表演又是有偿服务,其表演的内容也肯定是纯感性的、纯娱乐的,它不可能也没有义务去为政治教化服务。因此,它成了市民和一些士子尽情享乐、放纵情欲的地方。许多年轻人因经常出入其中,深受新兴市民意识的熏拂,导致道德观和价值观的变化。可见这种充满商品化色彩的瓦肆伎艺——市民文艺对传统意识的冲击作用。
无论是宋代的民俗、宗教,还是都市文化娱乐,都充斥着浓烈的商品意识。这种现象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市民阶层创造的一种新的都市文明。
三、文学艺术呈现出商品化趋势
宋代以前的文学艺术,尤其是士大夫文人创作的文学艺术,一般都是高雅的、非功利性的精神产品。而由于宋代商品经济渗透到社会文化生活之中,产生于社会文化生活这块土壤上的文学艺术也不可避免地呈现出商品化的趋势。所谓“商品化趋势”,包含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指有些文学艺术作品开始直接参与到商品交换之中;二是指文学艺术的创作开始遵循商品生产的法则,并反映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新的都市风情和都市意识。
宋代重要的文学体裁有文、诗和词。诗与文是传统体裁,由于受到根深蒂固的“言志”、“明道”的传统文学观念的影响,商品化的趋势不太明显。不过,诗歌已被市井艺人所利用,变成了他们挣钱谋生的工具。北宋中期,东京开封有一位以“说诨话”而著名的艺人——张山人。诨话即十七字诗。其诗诙谐滑稽,意含讽刺,观众在开怀大笑中获得启示,领略褒贬之意。十七字诗类似现代民间文艺节目——“三句半”。张山人创制这种诗体“鬻钱以糊口”。宋代民间伎艺中有“合生”。所谓“合生”,就是艺人根据他人临时出的题目,当场作诗,以博求酬劳的一种伎艺。要想博得酬劳,就必须具有娱乐性,所作的诗歌就必须贴题、幽默、让观众产生审美愉悦。从以上所述可以发现,作为正统文学的诗歌已成了市井艺人的衣食之资,诗歌创作的技能也当成商品来出售。
词是宋代的代表性文学,是一种音乐文学。它从唐代“声诗”发展而来,兴起于中晚唐,流行于五代,繁荣于两宋。词本是尊前宴边娱宾遣兴的工具,由士大夫文人在宴会中即兴创作,由歌妓当场演唱。北宋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民阶层的形成,词从士大夫的尊前开始走向市井,成为士大夫文人与市井细民共同享受的娱乐性伎艺——小唱。小唱又称“浅斟低唱”,是宋代十分流行的一种表演艺术,无论是歌楼、酒馆,还是瓦舍、私宅,都能见到它。谢桃坊先生认为:“小唱是由简单的方式演唱流行的通俗歌词。宋词中的绝大多数作品便是供小唱艺人演唱用的。”??? 此说甚是。由于词大多数是供小唱艺人演唱的,必然具有市民文学的艺术风格。首先,它是为有偿的娱乐服务而创作的,是一种文化消费品,是一种具有商品性质的精神产品。这就决定了它从语言到题材、从形式到内容都必须迎合消费者的审美趣味和欣赏水平。因此,词表现出极为明显的艺术特征:通俗性、娱乐性。其次,词是一种商品化的精神产品,它就必须遵循商品生产的规则。词人的创作不是专为抒发主体的“修齐治平”之志和喜怒哀乐之情,而是去表现它的精神产品(作品)的消费者(读者或受众)的愿望和情绪。因为词人创作的目的不是自我欣赏,而是要让更多的读者乐意欣赏。宋词的题材多为情爱离别、伤春叹老、歌酒游乐,就是为了揭示广大市民的生活愿望和人生情绪。因为追求个性解放、自由,追求精神与物质的双重享受,是市民意识的深层底蕴。第三,词既然是商品化的精神产品,那么,流通(传播)便是它实现文学价值的重要环节。只有流通(传播)渠道畅通,它才能占有更广阔的文学市场,才能获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歌妓是词的传播媒介。词由她们“推销”给消费者,并通过她们去实现词的文学价值。宋词的繁荣,歌妓与有功焉。南宋后期,词的艺术精神发生蜕变,向“诗化”(追随辛弃疾的“辛派”词人多抒发进取或超然之志)、“雅化”(推崇姜夔的“风雅派”词人主张雅正)方向发展,广大市民不乐意听,也听不懂,歌妓出于“票房价值”考虑也不愿唱,而改唱“缠令”或其它俗曲,导致了词的流通环节断裂和文学市场萎缩。词因此而走向衰落。
词人的劳务费是由歌妓来支付的。词是精神产品,无法具体核定其价值。歌妓只有根据演出的创收情况来酌情支付。北宋著名词人柳永的作品深受市民的喜爱,一般的歌妓虽用重金支付“润笔”,也难以得到他的新作。如南宋罗烨的《醉翁谈录》丙集卷二记载:“耆卿居京华,暇日遍游妓馆。所至,妓者爱其有词名,能移商换羽,一经品题,声价十倍。妓者多以金、物资给之。惜其为人出入、所寓不常。”因为一首名人的佳作不仅能让一位歌妓获得可观的收益,而且能让她一曲唱红,一举成名。对于好的作品,歌妓是愿意支付昂贵的报酬的。
绘画艺术在宋代十分兴盛,北宋皇帝大多喜爱绘画艺术。宋太宗特置翰林图画院,将各地的著名画师罗致于京师。宋徽宗在国子监设置画学,专门培养绘画人才。因此,北宋的绘画艺术呈现空前繁荣的局面。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绘画艺术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商品化的趋势。绘画作品一反过去那种高雅的姿态,成为街肆买卖的商品。如相国寺庙会日,“殿后资圣门前,皆书籍、玩好、图画及诸路罢任官员土物、香药之类。”??? 又如前面提到的潘家楼的“鬼市”上也有“衣物、图画、药环、领抹之类”的物品出售。北宋著名画家燕文贵初入东京开封时,曾在天门道上出售自己的山水、人物画。另一位著名画家许道宁也曾在东京开封端门外将自己所作的画随药卖出。???
由于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都市风情焕然一新,为绘画艺术提出了丰富的题材,“市肆画”也应运而生,成为一种新的题材类型。北宋时擅长于“市肆画”的著名画家有燕文贵、张择端、高元亨等。燕文贵有《七夕夜市图》,高元亨有“有琼林苑、角抵、夜市等图传于世”???,张择端有《清明上河图》。《清明上河图》不仅是宋代“市肆画”中首屈一指的杰作,也是中国乃至世界绘画史上不可多得的优秀作品。“市肆画”本身虽不一定是商品,但它兴起于商品经济的社会土壤上,是商品经济文化哺育出来的一种新的美术品种。它的出现,说明了绘画艺术在商品经济的渗透下开始发生变化。
四、文化艺术商品化的意义和影响
从以上所述可知,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宋代的文化生活和文学艺术开始步入商品化的进程。文化艺术的商品化,对当时或后世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和影响。人们(尤其是读书人)的价值观和审美观因此而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中国古人在思想意识中形成了一种十分顽固的价值观念:“学而优则仕”,“学成文武艺,卖与帝王家”。政治价值成为至上的人生价值。其它的人生价值取向(如经济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等)都不为社会所看重。因此,莘莘学子为了博取功名、踏上仕途而不得不寒窗苦读、悬梁刺股,甚至不惜皓首穷经。到了宋代,随着商品意识的兴起和文化艺术的商品化,传统的官本位意识开始发生动摇。因为在文学艺术商品化的社会中,知识能够真正被尊重,文人的创作才华能够被赏识,作品能够获得直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文人的艺术价值能够在创作中获得实现并为社会所承认。因此,有不少士子在科举场上失败之后,不再醉心于功名了,而是投身到文学艺术创作中来,通过创作之路去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艺术价值)。前面曾提到过的北宋著名词人柳永就是一位在艺术中实现了人生价值的士子。他年少时就才华横溢,但在科举考场上却不顺利,曾在殿试时被宋仁宗黜落。从此,他放纵于市井二、三十年,为歌妓度曲作词。他的词深受社会各阶层的喜爱,获得了“天下咏之”的社会效果。他也成为中国文学史上第一个专业词人。宋代出现的“书会”,就是那些不能或不愿走上仕途的士子,因生活的需要而组合的文人群体。这个群体是以创作为职业,以创作来获取生计。宋元时有九山书会、古杭书会、武林书会、玉京书会等。书会先生都是职业的作家。南宋瓦舍中的伎艺脚本大多都是出自他们之手。流传至今的宋元话本和戏剧也有不少是他们的杰作。他们为当时和后世提供了大量的精神产品,以满足人们审美娱乐的需要。除了“书会”之外,宋代还出了文人与艺人组成的“社会”,如表演杂剧的绯绿社、表演清乐的清音社、小说艺人的雄辨社、影戏艺人的绘草社、表演吟唱的律华社等。社中的文人和艺人都是专门化的职业作家和表演艺术家。职业作家和艺术家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古代的文学艺术开始走向成熟。
文学艺术商品化就是文学艺术走向世俗、走向大众。在自然经济处于绝对支配地位的社会中,文学艺术基本上是上层社会审美娱乐和传情达意的工具,而在中国古代,文学艺术的娱乐功能被政治和道德所削弱,出现了“教化说”、“言志说”、“明道说”、“比德说”等。宋代的文学艺术开始通过商品化的形式走向平民大众,成为士庶雅俗、上层社会与下层社会共享的娱乐品(当然,这里只就词、话本小说、市肆画及瓦舍伎艺而言)。由于受到以下层民众为主体的消费对象娱乐需要的制约,文学艺术必然要去反映更有普遍意义的社会生活,去揭示人人心中共有的人生情绪,以赢得社会各阶层的喜爱。宋代以后,都市通俗文艺(市民文艺)不断兴盛,词、话本、诸宫调、戏剧、章回小说、弹词、评书、时调俗曲等文艺样式相继或相竞出现,构成了中国古代文学的最后繁荣。 这些文学艺术以家庭生活、男女情爱、人物传奇、历史故事、魔鬼神怪为重要的创作题材,故能拥有广阔的文艺市场。由此可见,文学艺术商品化,导致了整个社会的审美观和文艺观的变化。
随着文化娱乐的发达,下层民众的审美能力不断提高,娱乐需要不断扩大。篇幅短小的文艺作品(如词、散曲等)已不能满足下层民众的审美要求,鸿篇钜制的戏剧、小说、评书等文艺作品应运而生。从此,诗文主宰文坛的历史宣告结束,戏剧、小说成为主导的文学艺术样式。这一结果虽然是文学发展的必然,但文学艺术商品化加快了这一结果的出现。
总而言之,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了文学艺术商品化,而文学艺术商品化又对社会文化生活、思想观念产生了巨大影响。这是一种良好的、具有积极意义的多重因果关系。
编者按:2000年,中国经济史论坛举办“中国历史上的商品经济”系列学术研讨会,本述评是为会议讨论所准备的材料之一。
1994年12月,中国经济史学会古代史分会、中国商业史学会等曾组织关于“传统市场和市场经济”的讨论,配合这次讨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4期刊登关于该问题研讨的长篇综述。在这以后,关于中国历史上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的问题又有不少新的论著出现。现在,我们围绕本次会议讨论的主题,对有关的理论观点进行一些评述。评述以近年出现的新论著、新论点为主,但考虑到问题的延续性和系统性,有时也不能不涉及以前的一些论著和观点。
一、关于商品经济的发展线索和基本模式
这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系统,一是“货币经济(商品经济)—自然经济”转折起伏论,二是“自然经济商品经济”逐步高涨或波浪式发展论。此外,海外一些学者主张中国自战国秦汉以来即形成建立在私有产权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以后的发展是在市场经济的框架内进行的,由于这种观点国内的信奉者不多,也没有人展开过系统的论述,故在此不作评述。
(一)“货币商品经济—自然经济”转折起伏论
赵俪生曾经提出,中国经济史上经历了从上古共同体自然经济到秦汉期古典经济,再到近古期地主经济的三次转折 ,很有代表性。大抵主张魏晋封建说的学者对战国秦汉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都估计较高,把它作为我国从不发达奴隶制向发达奴隶制转变之契机,而把魏晋封建制的形成与中古自然经济相联系。
日本学者宫泽知之把关于自然经济、货币经济理解方式区分为四种学说:第一学说是全汉?N为代表的“货币经济自然经济货币经济”论。全氏把汉代看成是货币经济时代,汉末到中唐的中古时代是自然经济占优势的时代,从安史之乱前后,以钱币为中心的货币经济开始了 。何兹全就南朝情况修正全氏的观点,反对将南朝看成是自然经济时代。主张北中国是货币经济—自然经济—货币经济,南方则货币经济一直在发展 。这是第二学说。武仙卿认为布帛也是货币,不同意说魏晋南北朝倒退到自然经济,认为秦汉以后货币经济一直发展着。彭信威的观点相似。这是第三学说。第四学说如叶茂对关于中国封建地主制前期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理论观点的综述所指出的,认为整个中国前近代是自然经济占优势。他又指出,全氏观点虽然在当今中国是少数派,但在日本却是主流的观点,代表人物是牧野巽和宫崎市定。全氏关于自然经济和货币经济的概念来自德国历史学派学者希尔布兰特(B·Hildebrand)。全氏虽然批判了希尔布兰特把自然经济货币经济信用经济的依次演进绝对化,而采取了皮烈(H Pirenne)等人的货币经济自然经济货币经济发展模式,但他用语的概念仍然是基本上依据希尔布兰特的。希尔布兰特的自然经济、货币经济的概念是严格依据交换手段是实物还是金属货币这一点区分的,将以金属货币之外实物为媒介的交换划入自然经济的范畴。他没有设想不存在交换(分配)的经济,他的自然经济不包括“自给自足”的含义,这和马克思的概念是不同的。马克思划分自然经济和货币经济并非依据货币形态或交换手段,而是更重视生产目的;自然经济是指为获得使用价值的简单商品经济,或没有交换的经济。[20]
宫泽的说法是有根据的,不过,我国有些主张魏晋封建说的学者,虽然沿用货币经济自然经济货币经济发展模式,但已经根据马克思的理论进行了修正。例如赵德馨把中国古代自然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划分为:原始社会自然经济“古代(奴隶制)货币经济” 中古自然经济……。他指出,“古代(奴隶制)货币经济”时期社会经济结构的整体及本质,严格来说仍然是自然经济,所以又可以称之为“古代自然经济”。[13]
田昌五反对说中国封建社会自始至终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认为这是按照“长期停滞论”制定出来的模式。中国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是呈循环式起伏状态发展的,相应的自然经济也是这样:战国至西汉是商品经济的第一个高峰期,东汉由盛转衰,魏晋南北朝基本上是自然经济时代;唐宋是商品经济的第二个高峰期,辽夏金控制的北中国由盛而衰,黄河流域和大西北尤甚,城市偏枯,农村则几乎全部回到自然经济状态;元明清三代,商品经济又呈全面回升之势。[2]
(二)“自然经济商品经济”逐步高涨或波浪式发展论
正如宫泽知之所指出的,认为整个中国前近代基本上是自然经济占优势,而逐渐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发展的观点,基本上是站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的,是从封建社会内部资本主义是怎样成长起来的问题意识出发的。但中国商业在文明的较早阶段(至迟在战国时代)开始发达,特别是宋代以后更取得显著的发展,把西洋中世封建领主制下自给自足庄园经济为优秀形成的理论照样应用到中国、尤其是宋—清间的经济上,会遇到不少困难。[20]因此,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国经济史学界曾经对什么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展开热烈的讨论,试图对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和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的性质重新予以解释。近年对这一问题发表意见的有林甘泉。他对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了评论,他认为从中外的历史实际出发,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应该是自给性生产,而不是所谓“自给自足”;它并不排除与市场的一定联系,并以它作为自己的补充。中国封建自然经济的特色,具体表现为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结合的“男耕女织”。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而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是中国封建经济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10]关于这一讨论可参阅本文附录的介绍。
主张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逐步高涨或波浪式发展的学者较多。一般认为中国历史上的商品经济发展经历了战国秦汉、唐宋、明清三个高潮。例如李埏认为我国历史上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长期并存、相互制约、此消彼长,总趋势是自然经济逐渐消退,商品经济逐渐扩展。根据这种观点,我国在战国秦汉获得空前发展的商品经济,虽在汉武帝后受抑,但唐宋苏醒后发展超过秦汉,如秦汉主要商品为盐铁酒酤,主要市场在中原与国外市场联系唯赖西北,唐宋增加了茶叶、陶瓷,丝绸质和量也有较大提高,远销国外,对外贸易陆路以外又增加了海路等 。龙登高的《中国传统市场发展史》也属于波浪式发展论,它依时序叙述了中国传统市场在先秦秦汉时代的滥觞与初兴,魏晋南北朝时期曲折发展,五代两宋金元再度兴起,明清时代成熟的过程。[3]
如果说前一类观点的主要争议点是几次“转折”性质的判别,那么后一类观点的主要争议点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尤其是明清时期商品经济发展的程度及该时期经济的性质。多数学者主张明清商品经济虽有很大发展、但整体上自然经济仍占主导地位。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明清经济已经脱离自然经济的范畴。例如我们介绍过的李文治和薛虹的观点 。近年徐晓望又提出,中国在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阶段之间有一个“小商品经济”的阶段。它以小商品生产及相应的分配、交换、消费为特征。小商品专业生产者的出现以人身的相对自由为条件。宋代小商品生产已有一定发展,但全国性的小商品经济的繁荣,是明中叶以后才出现的。大面积经济发达地区的缺粮现象,标志着小商品生产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区域的形成。[16]宫泽也认为,以农村市场展开为视点来看商品流通,唐宋变革期和明末清初值得注意。前者虽然农村市场在发展,也出现了商品性生产,但整体上自给经济仍占统治地位。后者在先进地区已出现以获取剩余价值为目标的经营,开始逐渐形成近代的小商品经济,即商品经济从没有价值规律的阶段向基本遵循价值规律的阶段变化。[20]这代表了相当一部分日本学者的的观点。
以上诸说主要是从小农经济从自给经济的小商品经济演进过程来立论的。近年又有不少学者从传统市场或市场经济的视角来考察中国历史上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请看下一专题的介绍。
二、关于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市场经济或市场经济萌芽
(一)什么是市场经济?中国历史上市场经济何时出现?
自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战略方针以后,不少学者一直在思考中国历史上是否存在过市场经济?如果存在过,它又是何时出现的?这又是与对什么是市场经济的理解有关的。学界对这个问题有两类不同认识:一些学者一些市场经济是与近代化相联系的,在封建时代,市场经济只能萌芽于它的晚期;另一些一些学者认为市场经济不一定与近代化或资本主义相联系,在封建时代也可以有特定的市场经济。
第一种观点以吴承明为代表,他多次阐述了中国封建社会市场经济的萌芽及有关理论问题。他指出从传统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实即经济现代化或近代化的过程,它不仅是市场量的空前扩大,市场交易的内涵和市场机制的原理也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而这一切,又都是以政治、法律、经济体制和制度的相应变革为前提的。他主张把过渡到市场经济作为经济现代化的标志。我国历史上商品交换比较发达,但这还不是市场经济。中国向市场经济的转化也是从十六世纪即明嘉靖、万历间开始的。大商帮、工场手工业、明末清初的“启蒙思潮”的出现,是其标志。但力量不足,更重要的是没有引起希克斯所说的“政治渗透”,在产权、商法、税制上毫无变化,仍然是完整的封建专制国家。这种情况,清代基本上继续。进入二十世纪,我国巳有了现代化产业,口岸城市勃兴,?K与国际市场接轨。但以抗日战争前而论,我国尚未转变为市场经济:(1)占国民经济最大比重的农业仍然是传统的小农经济体制,商品率很低,新兴产业集中于纺织和食品业,尚未形成部门体系。这种二元经济的结构刚性及由此产生的低供需弹性,从根本上限制了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2)现代化市场被定义为“一个价格”,如两地价格差等于运费,则属一个市场。三十年代的中国远未达到这个水平。(3)市场现代化是由人格交易向非人格交易的转变,这需要一系列成文的和不成文的法律,以明确产权,中立化规则,规范行为和执行罚则。市场经济必须是法制经济,这一点,在当时尚不存在。我国真正有意识的向市场经济转变,还是在邓小平时代。[6]
许檀最近也谈到明清时期中国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化,表现为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逐渐减弱,市场机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加强。她认为,清代中叶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形成一个涵盖广阔、运作自如的城、乡市场网络体系,这一城乡市场网络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是中国近代化过程的一项重要内容。[5]
与这种把市场经济的萌芽或转化同现代化(或近代化)联系起来的观点不同,有些学者认为封建社会中已经存在市场经济。例如尹进认为,中国从宋代开始有了具有封建个性的市场经济,明代进而具有了资本主义萌芽个性的市场经济。[1]郭庠林也提出“封建市场经济”的概念。[17]郑学檬根据罗布代尔的观点,主张把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两个概念区分开来。市场经济的主要功能或最重要的标准是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生产、配置资源,市场机制是配置资源的主要手段。在市场经济下,社会分工比较发达,交换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杠杆和齿轮,货币和金融体制已经建立并与生产交换融为一体,人们的经济生活离不开市场供求关系的波动制约。而资本主义是指以资本积累、增殖、流动、垄断为最高利益的政治经济体制。他认为中国市场经济萌芽于16世纪以前,比如宋代,局部地区已可称为市场经济萌芽,理由是分工在某些行业已经较细,交换具有社会性,但从另一方面看,宋代整个社会仍然处在自然经济的大环境中;明中叶,即16世纪开始,市场经济以方兴未艾的态势出现在江南和沿江沿海各地区。他进而把中国市场史分为两大时期,第一时期是传统市场,其中又可以唐中叶为分界,区分为前后期。第二时期是市场经济,其中又可以区分为萌芽阶段(12—13,16—18世纪)、初级阶段(1840—1949)、停滞与发展阶段(1949—1978,1978—1998)。在萌芽阶段,自然经济与市场经济并存,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封建经济与资本主义萌芽并存,封建经济占主导地位。[11]
姜守鹏也有类似的意见,在他看来,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对立统一,不能笼统地称封建经济为市场经济。但简单商品经济也会产生市场经济,所以封建社会存在着市场经济。具体说,市场经济是随着商品生产的产生而出现,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而完善的。[12]
(二)关于市场体系和统一国内市场的形成
较早形成比较完整的市场网络或市场体系,是中国历史上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这是许多学者的共识;但这种市场网络或市场体系究竟何时形成,有何特点,学界俨然存在许多不同观点。在这里仅介绍两位学者的观点。
唐文基指出中国封建市场发育的四个特征,即非统一的国内大市场、市场的垄断多于竞争、市场的进入遇到种种的障碍、缺乏有效的宏观调控。关于中国何时形成统一的全国市场,学术界历来有不同意见,或认为这种市场战国秦汉已经出现;或认为中国直至鸦片战争以前仍停留在地方区域市场的格局。唐氏的意见和这些观点都不同,他认为中国古代全国大市场秦汉时期已经形成,但它只是地方区域市场在空间的扩展和延伸,尚有一定的封闭性和割据性,他称之为“非统一的全国市场”。因为第一,流通网络虽已形成,但由于交通因素、行政因素和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制约,这个网络并不完全?惩ǎ坏诙??谷狈ν骋坏氖谐〖壑担?挥屑鄹裥纬苫?疲坏谌??泄?郧匾岳此淙皇敌辛送骋坏幕醣遥??抑迫匀换炻也⒊37⑸??摹T谡庵智榭鱿拢?岩耘嘤?∪?耐骋皇谐 ?15]
姜守鹏认为,市场体系是相互联系的各类市场的统一体,从范围看,它形成了包括农村集市—城镇市场—区域性市场—全国性市场在内的完整的市场网络;从市场种类来看,它不仅包括商品市场,还包括房地产市场、劳动力市场、金融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等生产要素市场。其中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和金融市场是市场体系的三大支柱。按这样的标准,明清时期,至迟鸦片战争前,中国封建社会的市场体系已经初步确立。
因为这时不但存在了包括农村集市、城镇市场、区域性市场和全国性市场的市场网络,而且存在劳动力市场和金融市场。不过这仍然是封建社会的市场体系,与近代市场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12]
三、关于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和机制
在近年来学者们对中国传统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和机制的探索中,经济结构,尤其是小农经济的生产、消费与市场的关系,国家干预和财政政策对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和制约,是备受人们关注的两个重要视角。当然,这两个方面又是相互联系的。
(一)从经济结构方面进行的探索
许多学者把小农经济看作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基础,着力探讨小农与市场的关系。方行在这方面工作作得较多,他所提出的中国封建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是农业与手工业、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双重结合的观点,已逐渐成为学界的共识 。近年来学者对该问题继续有所论述。
李根蟠利用《管子》的材料探讨了封建地主制经济形成时期小农与市场的关系。指出以春秋战国之际地主制经济形成为分界,小农与市场的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是小农作为市场主体之一独立地出现在当时的市场上,二是流通成为小农再生产的必要环节,三是农村集市出现,四是商人高利贷者插足小农再生产过程。在这基础上商品经济和各级市场获得较大发展,但小农经济的主体部分仍是自给性生产,其所包含的部分商品生产也是以自给性生产为依托的。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我国传统市场,由此形成一系列有别于现代市场经济的特殊的经济概念和经济现象,价值规律或市场机制虽对社会生产起一定作用,但没有也不可能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7]
刘小京从分析“自然经济”概念的由来和内涵入手,根据中国历史实际,试图对中国农户的生产模式进行概括,从而提出“自给性农业”的概念。这种“自给性农业”是由于“人多地少”的资源约束而形成的,其特点是小而全、自给性、农民在生产经营上的精打细算;它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典型自然经济的基础,在另一种条件下又可能向商品生产转化;与自给性农业相联系的是普遍的兼业化和普遍化了的商品经济意识。[4]
张忠民提出“小生产,大流通”是前近代中国社会再生产的基本模式。所谓“小生产,大流通”,是指在生产领域中基本上是个体家庭为基本经济单位,在流通领域中由于商人资本的运动却存在以地方市场、区域市场以及全国大市场共存的格局。这是由当时社会再生产条件补偿的基本特性所决定的。因为在个体家庭生产单位之上没有一个具有内部生产分工和共同经济生活的封闭的经济共同体,这些个体家庭天然地具有从市场取得再生产条件补偿的机能和需求,这正是大流通得以形成的最重要的深层原因。但小农的地方狭隘性和封闭性决定他们难以与较大的市场直接交往,唯一能使小生产与大市场发生联系的,只有商人和商人资本的运动。因此,前近代中国社会小生产者的再生产条件的补偿,从逻辑和历史一致的过程看,就表现为一个在商人资本的作用下补偿空间渐次扩张的过程。[8]
长期以来,龙登高比较注意小农与市场关系的研究。在早期的研究中,他把小农家庭经营方式看作一个发展过程,认为小农与市场的联系逐步密切,但在小农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农村市场属于商品内循环类型,不能诱发个体家庭突破自给性生产,在某种程度上还制约了农民从事商品生产的动机。 近年,他引入边际效用原理分析个体小农家庭经营的特征,尤其是那些与市场相关联的特征。指出价值规律在家庭经济的运行中的作用不突显,而效用原则既与其使用价值的生产消费目的、手段相一致,也与匮乏经济状态下市场手段有限有关。一般农户的商品生产,不仅是小规模的,而且是以副业形式出现的非专业化生产,很少是以利润为动机。他还比较了个体小家庭与地主大户市场角色的差异,以宋代为例,指出大多数地主地租粮自食比例少,相当部分通过市场出售,并且往往直接运往市场。他们出粜是为了逐利,而不是为了谋生。[3]
赵德馨把生产结构的变化作为引起商品货币关系兴衰的决定性因素。他主要研究了公元一世纪前后生产结构与市场关系的变化。他认为西汉农业生产力存在“耒耕—小农”和“?栏??笈?闭庋?礁霾愦魏拖嘤Φ牧街稚??婺#缓笳咭蛐枰??鲆陨系睦投?Γ?蠖嗍?褂门?ァP∨┚?糜胧谐×?低??潜欢?摹⒑苌俚模?局适且恢肿愿?宰阄?鞯姆獗招途?谩E?ブ粕??ノ挥胧谐〉牧?凳侵鞫?模?瞧渖??诵械哪谠谝?螅?依投???式细撸?梢晕?谐√峁罅可唐贰E?ブ粕??姆⒄贡厝淮?瓷唐坊醣夜叵档姆⒄埂C挥邢嘤Φ纳唐坊醣夜叵档姆⒄梗??ブ粕??悴荒茉诵小U馐俏骱菏逼谏唐坊醣夜叵捣⒋锏脑?蛩?凇N骱褐衅谝院螅?孀判竽烈岛鸵碧?档姆⒄梗?B砑疤?兰鄹裣陆担?8?睬飨蛐⌒突??饩褪沟眯∨锌赡苁褂盟?恰5迸┟褚彩褂门8?氖焙颍??ブ粕??挠攀坪途赫??拖陆盗恕S胫?嗍视Φ氖歉鎏寮彝ゾ?玫姆⒄梗?獾柚浦鸩饺〈??ブ疲?吁喽?吹氖巧??ノ恍⌒突?氪笮蜕唐飞??ノ患跎伲???ノ蛔越o色彩的加重。[13]
姜守?认为中国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对立统一,主要是由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特点决定的。这些特点是土地两种运行方式(买卖和封赐)的同时存在;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密切结合的小农经济实物租赋与货币租赋并存的分配结构。[12]魏金玉也指出土地买卖在中国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发展中的十分重要的地位。鸦片战争前土地交易额不低于粮食交易额。封建生产方式及各阶级的关系也是通过土地交易进行新陈代谢的。因而其重要性是一般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和资金市场不能相比的。[19]
(二)国家干预和财政政策对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些学者重视非经济因素对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如郭正忠强调由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所产生的专卖经济与与自由通商的市场经济的对立。中国的专卖体制的前提是专制政体的强大和民间私有权发展的不充分,它以适应民间商品经济的政策调整为始,以遏制民间商品经济的发展为终。在中国历史上,自由通商的政策只是局部的、短期的、表象的、偶然的;专卖政策的推行则是长期的、全局性的、本质的、绝对的。他指出:人们都用宋代商税的数量论证当时商业的发达,但宋代商税的收入鲜有高过专卖的时候,在大多数情况下,商税收入难与专卖收入同日而语。由专卖、市易、和籴、和买以及货币田赋所调运的交换与流通热潮,曾经不止一次地创造过奇迹,可惜这种交换是权力支配下的交换;这种流通,是以官方意志为转移的流通,以这种交换和流通为基础的“市场”形态,与商品经济环境中自由贸易的市场形态,?虽相似而实不相同。[14]冷鹏飞认为我国封建商品经济形态继承奴隶社会商品经济的特点:一是仍由国家垄断了大部分手工业生产,二是开始显露了国家政权对商品经济的强烈干预;贵族官僚经商和平民商贾不断向官僚转化。正因为商品经济长期以来与社会政治割不断的亲情,故在社会变革之际仍然使其沦为封建政治的附庸。[9]魏金玉也指出,传统市场是在封建政权调控下的市场。[19]
日本学者宫泽知之分析了中国经济史中的货币经济的特点,他指出,西洋经济史的货币是贵金属货币,中国经济史的货币则是以贱金属铜为原料生产的小额铸币;西洋史上的货币基本上由民间承包制造,中国的铜币则由国家铸造发行。铜钱小额面的必要性与占人口大部分的小农为对象的征收租税密切相关。小额铜钱存在所显示的不是商品经济,而是通过向个别的人民征税这具体的行为实现的国家对社会的统一。其第一功能不是流通手段,而是韦伯所说的钦定支付手段,特别是租税的支付手段。小额铜钱的必要量与商品经济没有关系,因而对流通货币总额与商品总额对应这种货币数量说无须作理论的探讨,原来在中国就没有成立。铜钱是一种计数货币、名义货币,其基本原理是个数原理。它与金属原材料的交换价值无关,也与货币的铸造费无关。货币的价值是由一个货币是一文还是百文这样的规定所决定的,制定这个规定的是铸造者的权威、社会的信用,在中国正是国家。总之,中国前近代货币史上国家财政这种公共经济领域带来的规定性十分强大,它不能与社会内部自发的商品流通的发展相对应。宫泽指出,将19世纪以前整个看作自然经济时代,虽然基本上反映了小农经济和农村市场的发展状况,但无助于理解春秋战国以来二千数百年流通史的发展、市场的结构、性质等。他认为中国历史上的流通结构,当是以城市市场为结合点,农村市场和全国性物资流通各占有相对地位的二重结构所构成的。后者是伴随着专制国家的成立,为了维持庞大的国防体制和经营巨大的官僚组织,从全国统一的国家财政所组织的物资流通及由此诱发的远距离流通中形成为全国规模的物资流通,因而可称之为“财政性物资流通”。[20]
程念祺提出中国古代存在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市场:生活市场和财政市场。所谓财政市场是指因政府的财政施为而形成的市场,它以挤占生活市场为自身存在的前提。例如,西汉政府改变了战国赋税征收实物和力役的政策,使其财政货币化。货币之征的实行使货币紧缺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导致粮食价格过低。农民必须以更多的土地产品去换取所需交纳的货币;而商人则可以用较少的货币收购更多的土地产品。这就是国家财政市场对乡村生活市场的挤占。古代中国,在广土众民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赋税制度,将人民十分有限的土地产品象涓涓细流汇成大海那样集中到国家手里,这就是作为国家财政的根本目标的“大国效益”。正是由于这种财政市场的存在,已使(1)商业对农业的侵害作用发挥到了极致;以至于(2)农民生活市场上的购买率,一般是与他们在国家市场场上的售卖率成反比的;由此(3)在中国大多数地区的乡村中,其生活市场几乎一直处于少量的物物交换的窘迫状态中;结果是(4)造成小农经济与家庭手工业的牢固结合,使中国的农村变得越来越封闭;而(5)城市生活市场则因国家财政市场及其严重的不等价交换,形成畸形的繁荣;如此则(6)司马迁所谓“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不幸竟成了中国经济史中的宿命。作者认为,中国古代经济史上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商品经济、交换方式、商人资本、资本主义萌芽、货币、消费等,如果离开了对财政市场的认识,恐怕皆不得其解。[18]
田昌五认为,中国封建社会自始就有两类商品生产:一类是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小商品生产,另一类是国有土地上的大宗商品生产(可以由政府专营,也可以实行租赁经营,即租给私人经营)。后者是主要的支配的形态,前者处于次要的从属的地位。这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的一盛一衰、一荣一枯的秘密所在。他用中国封建社会工商业经济与农民经济的相互对立来解释商品经济之向自然经济转化。他指出西汉初年弛山泽、商贾、关梁之禁,导致商品生产的发达和商业的繁荣,但农民弃农经商者越来越多,商人兼并农人越演越烈。因为在商品经济发达时,农业和工商业之间必然出现价格反差,这是价值规律在起作用,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太史公用“以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的朴素语言表达了他对这种现象的朦胧认识。政府相继采取全面垄断、全面放开和半垄断、半放开的政策,都不能解决这一矛盾。官营工商业崩溃了,私人的工商业转入土地,结果只能是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相互转化,几乎成了一种规律。他还指出,我国封建社会的工商业从来就是奢华型的、腐败型的、掠夺型的;资本主义萌芽迟缓,应从这里找信息。
[内容提要]两宋时期,湖州粮食产量迅猛增长,在此基础上,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商品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商品流通的活跃、商业性市镇的勃兴,“重本”不“抑末”主张的提出,农产品通过草市、镇市等环节向城市集中,手工业产品通过商人向全国各地“辐射”。种种迹象表明,两宋湖州商品经济的发展确实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关键词]宋代;湖州;社会分工;商品经济;商业市镇
两宋时期,湖州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粮食迅猛增长,农业能够提供充足的剩余产品——商品粮,供给专门从事其他行业的生产者,这为专业化分工创造了前提和条件。随着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商品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仅有政治、军事意义的军镇被陆续废除,州县城市不再只是行政中心、军事要地,而成为了一定范围内的经济中心。随着商业性市镇的勃兴,商品流通的活跃,农产品通过草市、镇市等环节向城市集中,手工业产品通过商人向全国各地“辐射”。种种迹象表明,两宋湖州商品经济的发展确实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一、社会分工细化
由于可耕土地的彻底辟垦,水利的进一步兴修,农业技术水平的提高,精耕细作式集约型农业的发展和北方粟、麦,南方“占城稻”的引进,宋代湖州成了闻名全国的稻米之乡、粮食基地。当时湖州最好的田,亩产达到五、六石,“苏湖熟,天下足”的谚语充分说明了当时湖州农业在全国的地位。随着粮食生产的增长,宋代湖州粮食的上市量超过了上代,粮食商品化程度有了提高,“湖、苏、秀三州号为产米去处,丰年大抵舟车四出”。①南宋都城临安北关有“湖州市”,为湖粮集散地。“湖州市”内米市桥、黑桥街区,米行鳞次栉比。临安城内外米铺,凭行头做价,从“湖州市”直接将食米运回出售,然后约定日期付款。“湖州市”成了临安食米供销的枢纽。
宋代湖州粮食生产的增加,使农业能够提供充足的剩余产品——商品粮,供给专门从事其他行业的生产者,这为专业化分工创造了前提和条件。从宋代史籍中可知,“男耕女织”的家庭内农业与手工业结合的生产方式,农民植桑、养蚕、缫丝、织绢的连续性和自给性生产模式仍为普遍。但是其中亦不乏农业、手工业及家庭丝织业,在其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中从事专业化分工的记载。据嘉泰《吴兴志》载,当时,“本郡山乡以蚕桑为岁计,富家育蚕有致数百箔,兼工机织”,②并已出现“递年以蚕桑为业”③的桑蚕专业户。据陈?甑摹杜┦椤芳窃兀?笔焙?莅布?硕陨2戏闹?家铡敖阅苤?保?拔ń璨习焐?隆J?谥?遥??鲜???坎?眉胍皇??铮?恳唤锶∷恳涣饺?郑幻课辶剿浚??【钜黄ィ幻恳黄ゾ睿?酌滓皇?亩贰>钣朊准郏?O噘耙玻?源怂昙埔率持????凶嫉摹R砸辉轮?汀O陀谥账昵诙??椅藓蹈伤?缰?啵?癫挥旁R苍?”。《农书》脱稿于南宋初,可见安吉县这类桑蚕专业户,在北宋已很普遍。以陈?晁?坡约疲?庑ㄒ祷?考摇耙辉轮?汀钡纳??芰Γ?筇逦?1.2匹绢,其价值可购米四十三石六斗。从蚕——茧——丝——绢,农民生产的目的是为了出售,并通过市场变换成货币,然后买粮完纳或购粮自给。在这样一个生产与交换的过程里,已具有了商品生产的成份。由于桑蚕丝织生产收益远远高于粮食种植,部分农业生产者在市场支配及利益驱动下,弃农从工、从商,逐步发展成为独立的小商品生产者。所以当时部分蚕桑丝织生产户已经脱离农业,从事专业化的蚕桑丝织生产,作为独立的家庭丝织业已经商品化了。
宋代湖州还出现了桑户、蚕户与蚕丝户的分离及蚕丝业与织作业的分工趋向。宋室南渡后,北方富家巨室寓居境内,其中不少专事养蚕。如蜀人高斯德寓居乌程县王村,每年靠买桑叶饲养春蚕。由于养蚕顿盛,桑叶提价数倍,刺激种桑,境内出现种桑大户。嘉泰《吴兴志》记载了当时湖州植桑业的兴旺景象:“今乡土所种,有青桑、白桑、黄藤桑、鸡桑。富家有种数十亩者(原字为:上厌下木)桑、山桑也,生于野”。④在桑户与蚕丝户分离的同时,这一时期还出现蚕种户与蚕丝户分离的倾向。陈?暝凇杜┦椤分懈娼搿坝?现?ǎ?胱哉?帧H袈蛑郑?视械谜摺薄?杉?笔惫郝虿现钟?弦延幸欢ǖ钠毡樾裕??杂?舨现治?嫡撸?嗖环ζ淙恕7牌??止ば颍?苯哟邮谐∩瞎郝蛳殖傻牟现郑?馐歉?幼?呕?摹八炕А保??ㄓ?现终撸?虺晌?匣АK未??莶纤恳涤胫?饕档姆止ひ惨殉鱿郑?康纳唐坊?潭群芨撸?康氖谐∫斐7比伲?纤炕б源宋??祷蝗∑渌????钭柿希?行┮延胫?饕捣掷搿
尽管,宋代湖州卖桑户或许未尽放弃农田本业,卖蚕种户或许也兼营养蚕,卖蚕丝户仍然兼营织作,然这无妨桑蚕缫丝业分工发展的总趋势。宋代湖州农村,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结合的经济细胞,已开始呈现分裂趋向。内部和彼此间有着不同分工的各种各样的专业户,已不再是或基本不再是为自身的直接消费而生产。他们产品的主要部分或绝大部分,都须迅速拿到市场上出售,以便及时购买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以维持生活和扩大再生产。因此这种生产已不同于原来的家庭副业生产,而成为了商品化的生产,这标志着湖州商品经济发展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二、商品经济发展
宋初湖州商业的发展水平总体上十分有限,商税额20万,但实际只能收到2万。⑤随着经济的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不断扩大,北宋熙宁十年(1077),湖州商税为3.9万多,已属于全国商业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南宋嘉泰年间,尽管商税率从宋初的“值百抽五”调减为“值百抽二”,但年税收收入达到20万之多,是北宋初的10倍。⑥
宋室南渡后,州境为行都辅郡,境内城邑墟市、精庐相望,商品交换非常兴旺。丝、绸、绫、绢、桑叶、蚕种、蚕具及果品、蔬菜、蛋、鱼、肉等交易商品应有尽有。湖州为水乡泽国,城内商铺林立,子城内可通舟楫,“市鱼虾菱藕者集焉”⑦
仅从制镜行业看,城内店铺就很多,从已收集的“湖州镜”铭文推知,当时湖州城内有石家(石×哥、石×郎、石×叔等16家)和李家、徐家、蒋家、陆家等制镜店铺。诸如“湖州祖业真石家炼铜镜”、“湖州真石三十郎家照子”、“炼铜照子每两六十文”、“无比炼铜每两一百文”、“湖州仪凤桥南酒楼相对石三真青铜照子”等铭文,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湖州铸镜业发达。当时各商铺店主为争取销路,竭力宣传自己的牌号和产品质量保证,这正是伴随着小商品生产的发展而出现的商品意识和竞争意识。而在“湖州真正石家炼铜镜子”,“湖州仪凤桥石家真正一色青铜镜”,“湖州仪凤桥南酒楼相对石三真青铜照子”等铭文中特铭“真”或“真正”,充分说明仿冒名牌店铺和打假保品牌的商业竞争已经发生。
宋代湖州商品流转已延伸到州府境外,湖州镜在全国各地广泛出土,反映了宋代商品流通和运销的情况。在杭嘉湖和宁绍平原、东海之滨、浙南山区的许多地方,都有湖州镜发现。远在广西、江西、湖南、湖北、四川、广东、福建、内蒙古、吉林、黑龙江等也发现有湖州镜。这说明了湖州商品流通以及民营手工业产品在全国的辐射力。德清县某市镇李从之药铺,“庀徒数百人”,生意范围“自浙东西,至两淮二江数十州”,⑧临安北关的湖粮销售基地“湖州市”,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当时商品流通的情况。湖州石家镜中有“石念二叔”铭文镜,而今见建康镜中有“建康府石家念二叔”铭文镜,有可能就是湖州“石念二叔”店在建康府设立的分店所铸造。
与商业的繁盛相对应,宋代湖州已出现专职的商人。《夷坚志》载:“湖州人陈小八以商贩缣帛至温裕”。这说明商贩在丝织品交换流通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中介作用,在遵循价值规律的同时商贩从中获利,发家致富过上了温饱富裕的小康生活。“揽户”是一种特殊的中间商人,他们为无绢纳税的纳税人代购或代纳绢帛。据《宋会要稿》记载,绍兴三十年(1160)两浙转运司记述武康、乌程、归安、安吉、长兴、德清等县缴纳丁绢的情况时曾提到“揽纳之人”。《蒙斋集》对揽户“其受于税户也,则昂其价,其买诸机(织)户也,则损其值”的中间盘剥转手渔利作了揭露。“揽纳之人”虽不是现代意义的经纪人,但这种中间商的出现也是宋代湖州商品经济发展的特殊产物。
与商品流通相适应,宋代湖州邸店遍布城乡,邸店多集存储与售卖于一身,既供商旅往宿,也有相应的存货、保管功能。当时专门化的仓储设施也已出现,乌墩镇的铺户,其存货榻坊就集中于数里之外的琏市,朝夕旋取以归。⑨
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货币流通量明显增加。除铜、铁钱外,南宋官府还大量发行纸币关子、会子和钞引,金银也作为半流通性货币使用。货币种类增多,进行货币买卖的金银盐钞引交易铺应运而生。南宋时,湖州城内已形成以货币和信用为业务对象的特殊行业——质库和钱钞交易铺。质库多由富豪之家开设,是带有高利贷性质的金融行业。《夷坚志》所载的,原为小贩的湖州城南市民许六“获利日给,稍有宽余,因出子本钱于里闾之急缺者,取息比他处稍多,家业渐进,遂有六郎之称”,正是反映了这种情形。
三、商业市镇勃兴
据《吴兴统记》记载,宋初湖州6县有管镇24个,到了景德初年(1004),存下16个镇,至神宗时(1068—1085),仅存乌墩、施渚、梅溪、四安、水口、新市等6个镇,比原来减少了18个。所余6个镇或脱胎演变于商业比较繁盛的军镇,或是在草市基础上发展而来。乌墩、四安、梅溪等镇原为军镇,因地处交通要通,商业比较发达,北宋时仍被保留下来,成为县治以下的市场建置。草市一般设在交通要道、驿站、渡口和其它商旅往来频繁的地方以及居民比较集中的所在,它起初是不定期、临时性的,随后逐渐定期开市,被称为集市或墟。水口是顾渚汇人太湖的出口,在唐代中期以前,这里还是一片荒原。至唐代后期由于到顾渚采办贡茶和买卖茶叶的船只都停泊在这里,于是就形成了有酒楼茶肆的固定草市。水口镇即是从水口草市发展而来的镇。
宋室南渡后,由于商品交换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草市,其中一些升格为市镇。如菱湖,“宋南渡后,兴市廛、治桥梁,渐即稠密”。⑩时水产尤多,商贾四集,有水市还有夜市;千金,宋代设墟,有市廛数十家;双林,宋初设有东林镇,景德年间(1004—1007)为湖州16个镇之一,后逐渐衰落,宋室南渡后,聚商于此,故又称商林;南浔,在南宋之前只不过是一个村落,由于地处平江、嘉兴等州的水陆交通要道,桑蚕业发达,且又为接待忏院和南林禅寺所在地,宗教活动的频繁,丝织业的兴盛促进了商业的发展。南宋时南浔因“耕桑之富,甲于浙右”已为“商旅所聚”、“行商坐贾”会萃之所,理宗淳?十年(1250)年建镇。
“商税额”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镇的商业繁华程度。熙宁十年(1077),新市、四安、施渚、乌墩镇的税额分别为1770贯、1963余贯、2781余贯和2100贯。到南宋中期新市镇为6372贯、四安镇为10800贯、施渚镇为5285贯,分别为熙宁十年的3.6倍、5.5倍和1.9倍。乌墩镇在绍兴三十一年(1181年)前后一度达到42000余贯,为熙宁十年(1077)的20倍,此后虽有所减少,但仍保持在3万贯以上,⑾嘉泰年间为24000贯。镇在经济发展、商品交换和税收中,都据有重要地位。镇的商税额虽低于州治,却都超过了一般县级城市。南宋初新市镇税额为5721贯,而德清县则为5238贯;⑿四安、新市和施渚镇,到南宋中期,分别达到同州武康县城税额的2.2倍、1.3倍和1.1倍。市镇商税额的快速增长,固然有南宋政府加强商税的征收和管理,以及发行纸币所引发的通货膨胀等因素,但更主要的是商业规模扩大和商品生产与流通空前活跃的结果。事实上,有宋一代,商税率总体上一直呈下降趋势,其平均税率由北宋时的5%左右降至南宋中期的2%左右。⒀因此,在商税额急剧增长的背后,市镇商业规模的实际增幅更为惊人。
市镇的发展带来了城市管理和市井文化的新格局。在社会管理方面,由政府委派专职的监镇官,负责维持日常的社会秩序,兼掌商税、酒税的征收。而且随着镇市规模的扩大和社会的日趋复杂,监镇官的级别不断提高,管理权限不断扩大。不少市镇的监镇官由原低级文武官的“选人”上升为级别较高的京朝官。乌墩镇监官兼管兵事,四安镇监官兼管酒业和邻近广德军盘运盐事。与此同时,镇市居民也从乡村户籍中分离出来,正式列入城市坊郭户体系,并采用相应的役法。如嘉定二年(1209年)前,四安、新市等镇都已实行坊郭役法,乌墩镇居民要求享受与四安等镇同样的待遇,经多次申诉,终获批准。⒁
从文化娱乐方面来看,市镇已有众多文化设施和丰富的娱乐活动。“瓦子”,即综合性文娱场所。据《乌青记》记载,宋代乌墩镇内有相当规模的“瓦子”。北瓦子巷,系“妓馆、戏剧上紧之处”;波斯港南瓦子,“有八仙店,技艺优于他处”,“楼八间,周遭栏楣,夜点红纱栀子灯,鼓乐歌笑至三更乃罢”;善利桥西南太平楼,“为楼二十余所,可循环走,中构台,百技斗于上”。⒂里边的娱乐场所往往与酒肆、茶楼、妓馆结合于一体,经营活动通晓达旦。⒃
在市政建设方面看,市镇也逐渐形成了类似州县城市的市区与郊区格局。如乌墩镇“市逵纵横”、“民物蕃阜,塔庙、桥道、宅地、园池甲他镇戍”;⒄南浔镇“市井繁阜”,分为7巷;⒅新市镇“井邑之盛,赋人之多,县道所不及”。⒆从镇市的地理分布状况来看,除临安附近的“湖州市”外,全都位于距离州县城市几十里远的乡村腹地,如乌墩、四安、和平、水口、施诸、梅溪和南浔镇,分别位于所属县城的东南90里、西南70里、南50里、西南60里、东北30里和东72里。这从一个侧面表明,镇市已不再是城市市场的附属和补充,而是相对独立的农村中心市场。它们一方面将周边地区的草市结合起来,形成一定范围内农村市场微循环网,另一方面又与州县城市市场结合,充当了连结城乡市场的纽带。
四、余 论
宋代商品经济的大发展,冲击着社会思想领域,促使人们的思想观念乃至整个社会风气发生了历史性的改变。“重农轻商”、“重本抑末”的正统观念受到了挑战。“本”是指农业,“末”指工商业,“重本抑末”于战国时被确立后,即被统治者用作基本国策并使之制度化,真可谓根深蒂固。直到宋代以前基本上没有人敢对此提出质疑。到了北宋中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观念有了明显转变,强调“重本”的同时并不赞成“抑末”的主张已经较为普遍。
最早提出这种主张的是乌程人陈舜俞。陈舜俞(?—1076)字令举,乌程人,隐居秀州白牛村,自号“白牛居士”。庆历六年(1046)进士,历官都员外郎。与苏轼、司马光等友好,为苏轼湖州六客会之一。陈舜俞的政治思想是保守的,其经济论述主要是关于农业问题。然而他在《说工》、《说商》等文章中阐述了“不为其末不可以养本”的论点。他在《说工》篇中指出:“工者,天下之末作也。不为其末不可以养本,不制其末本亦从而害矣。”⒇像这样认识“本”与“末”关系的,之前还真不曾见过。以前的思想家更多的是主张通过“抑末”来实现“重本”,把“本”、“末”对立起来,或者强调“本”与“末”皆利,不应有偏重。而陈舜俞却认为“不为其末不可以养本”。他认为“本”“末”是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二者的关系应当协调好。日用品的生产是必需的,但过分的奢侈则会害“本”。因此他主张“使人人以约易侈,以质易文”,达到“民富而农劝”的目的。
宋代湖州商品经济的发展确实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新的高度,但仍不宜估计过高。第一,就全局而论,农业与手工业结合的家庭生产方式仍大量存在。南宋初王炎曾分析湖州境内的制甲工匠,认为:“士农工商,虽各有业,然锻炼工匠,未必不耕种水田;纵不耕种水田,春月必务蚕桑,必种园圃”。[21]既使在丝织业生产过程中,尽管已有植桑、养蚕、缫丝、织绢各个环节的专业化生产的记载,但自饲蚕、自收茧、自缫丝、自织绢的自给自足的家庭丝织业仍占丝织业生产的主导地位。
第二,在宋代的各种赋税中,货币税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尤其是到南宋时期,更是如此。时人曾感叹地说:“今民之输官与其所以自养者,悉以钱为重,折帛以钱,茶盐以钱,刍豆以钱……酒醋之卖于官,非钱不售;百物之征于官,非钱不行;坊场河渡之买扑,门关务库之商税,无一不以钱得之。”[22]湖州自唐中后期开始一直是赋税最为繁重的地区之一,其货币税的征收额也相当大。如庆元间(1195—1200),武康县每年仅夏税役钱就为41895贯。[23]开禧年间(1205—1207)德清县税绢有丁、产、和买三等,其中产绢5779匹,折纳钱16703贯810文,买绢4650匹折纳钱8320文。[24]为了完纳赋税,广大农民不得不将更多的产品投放市场,卖者交纳赋税的目的往往大于获取商业利润的目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村市场的畸型繁荣。
第三,宋政府强迫不产绢帛的地区缴纳绢帛,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商品流通的畸型繁荣。《乞免秀州和买绢》载:“苏秀两州乡村,目前例种水田,不栽桑柘,每年人户输纳夏税物帛为无所产,多数行贩之人预于起纳日前,先往出产处杭湖乡庄,贱价僦揽百姓合纳税物,抬价货卖,人户要趁限了纳,耗费甚多,宫中又不得堪好物帛。”[25]绍兴三十年(1160)两浙转运司记述武康、乌程、归安、安吉、长兴、德清等县缴纳丁绢的情况时也曾提到“揽纳之人”。这些材料表明:一方面不产丝织品的农民为应付赋税而购买丝织品,故深受“揽户”之害;另一方面这一政策客观上也促进了商品性丝织生产的发展。不过这种商品经济毕竟不是完全由市场这只无形的手调控的,种种人为的因素决定了它还不是发育健全的成熟的商品经济。
长期以来,我国学者大都肯定中国封建社会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但是战国以后封建商品经济的发展远非欧洲中世纪所能比拟,又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就使得许多研究者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肯定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如何解释商品经济相当发展的事实?承认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又如何解释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前些年,《中国经济史研究》曾经就这个问题展开过讨论。我认为这个问题不仅涉及对“自然经济”本质特征的理解,而且关系到对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重新认识,很值得进一步深入讨论。本文拟就秦汉社会的情况对有关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自给自足还是自给性生产?
经君健同志的《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联系》一文[①a],撇开以往经济史研究中相沿已久的说法,试图从一个新的思路解决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统治与商品经济发达这种理论上的“矛盾”。他认为自然经济占统治(或主要)地位是西欧中世纪早期以庄园制为主要内容的领主经济的主要特点,至于以地主制经济为主要内容的中国封建制度,则与商品经济有本质的联系,从总体上说来不存在自然经济占统治(或主要)地位的特点。应该说,经君健同志的这篇文章是有新意的。以往有的学者虽然也认为战国秦汉以后自然经济不占统治地位,但他们大都是从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的甚至认为是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出现)引起自然经济的瓦解来论述这个问题的。经君健同志认为,封建地主制经济根本不可能自给自足,因而也就不具备实现自然经济的条件。在他看来,中国商品经济很早就有相当程度的发展,但一直未能促进资本主义关系产生、发展,就是因为这里的商品经济与地主经济相适应。
认为地主制经济不具备实现自然经济的条件,当然也就取消了我们一开头所说的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统治与商品经济发达的理论上的矛盾。但这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因为它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难以解释的困惑。首先,既然地主制经济从一开始就与商品经济有本质联系,而与自然经济没有必然的关系,那么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类型是不是就应定性为商品经济?既然商品经济的繁荣和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完全适应,为什么秦汉以后历代的一些政治家和思想家要一再提出重本抑末、重农抑商的思想和主张?其次,倘若说中国封建经济结构从总体上说属于商品经济而不是自然经济,为什么这种与地主经济相适应的商品经济一直未能促进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发展?再有,既然自然经济从中国地主制封建社会一开始就不占统治(或主要)地位,1840年以后,阻碍近代中国资本主义关系发展的内部经济因素,究竟是自然经济还是商品经济?这些问题,从理论上显然都是不容易得到合理解释的。
经君健同志的论文,用意是要破除按照欧洲中世纪的经济模式来套中国封建社会历史实际的教条主义。从方法论上说,这无疑是应该肯定的。但是他对“自然经济”范畴的界定,却完全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欧洲中世纪早期经济生活某些特点的论述来加以概括,而没有考虑这些特点在中国封建社会是否也同样存在,这就不免削弱了他立论的用意。经君健同志承认,马克思并不曾给“自然经济”范畴下过定义。他根据马克思的有关论述,把自然经济的内容归纳为三点:一、经济条件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二、赖以建立的生产方式的条件,是要有作为农业副业的家庭工业和工场手工业;三、产品根本不进入或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甚至代表土地所有者收入的那部分也只有比较小的部分进入流通过程。在经君健同志看来,“‘自给自足’是这种独立的封闭的经济个体最基本的特征,其他各点都是由此派生的”。也就是说,只有经济单位的生产与消费在使用价值形态上保持平衡时,自然经济才得以实现。他把这称为“自然经济平衡律”。
按照经君健同志所论述的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必要条件来衡量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生活,当然得不出自然经济占统治(或主要)地位的结论。但问题是,从马克思的有关论述看来,能不能说“自给自足”是“自然经济”最基本的特征?经君健同志在分析自然经济必须具备的五个条件时,是以西欧中世纪早期的领主庄园为考察对象的。但我们知道,即使在西欧中世纪早期,完全自给自足的领主庄园为数也不多,更不用说中期和晚期了。在领主庄园之外,欧洲中世纪还有许多分散的依附农民和自由农民,他们更不可能具备经君健同志所说的自然经济的五个条件。这就是说,如果用经君健同志所说的“自然经济平衡律”作为衡量的标准,则不仅中国地主制封建社会,就连西欧领主制封建社会恐怕也很难说是自然经济占统治(或主要)地位。事实上,如果我们全面地考察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自然经济的论述,就不难发现,他们更多地是强调经济单位的生产或者是“为了生产者本身的直接消费”,或者是为了“封建领主的直接消费”[①b]。应该说,自给性生产才是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前者是自给性的生产而后者是商品性的生产。我们可以认为自给自足是自然经济表现得最完整和纯粹的形态,但不能把自然经济归结为自给自足。同样是自给性生产的经济单位,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以什么形式满足本单位生活消费和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需要,可能表现出具体的差异,但这并不改变自然经济的本质。
方行同志在《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一文中,认为小农经济是一种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多层次结构,亦即有自给型、半自给型和交换型等不同生产类型的农户。这个思路是正确的。但他一方面说:“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的自给性生产,超过或大大超过其商品性生产,自然经济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质,商品经济仅是其次要的质。”另方面又承认“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是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②b]这就不免使自己的理论前提陷入矛盾而难于自圆其说,因为“自给性生产”和“自给自足”毕竟是两回事。
自给自足的一个重要条件,是经济单位可以独立实现本单位所需要的农副产品和手工业产品的生产。这种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在中国古代是存在过的。《盐铁论·水旱》说:“古者千室之邑,百乘之家,陶冶工商,四民之求足以相更。故农民不离畦亩,而足乎田器。”《淮南子·主术训》说古代人君“教民养育六畜,以时种树,务修田畴,滋殖桑麻,肥??高下,各因其宜。邱陵阪险不生五谷者,经树竹木。春伐枯槁,夏取果瓜,秋畜疏食,冬伐薪蒸,以为民资。是故生无乏用,死无转尸”。上述材料虽说都带有理想化的成份,但在春秋战国以前,生活在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中的农民基本上可以自给自足,而与市场很少发生联系,大致是事实。
春秋战国时代,生产力的发展引起了社会关系的巨大变动。原先作为基本经济单位的家庭公社和农村公社瓦解了,各诸侯国普遍形成以一家一户为一个生产单位的个体小农农村。铁农具的推广和牛耕的使用是个体小农经济形成的物质基础,而这些生产资料却是大多数个体农民家庭无法自给自足的。许行及其门徒号称自食其力,“必种粟而后食”。但是他们却做不到“织布而后衣”,而且做饭的锅甑和耕田的铁农具都需要用粟去交换。原因很简单,“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为也”。[①c]从战国到秦汉,无论是农民家庭或地主田庄,与市场都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它们的生产和生活消费,都需要通过市场得到补偿和调剂。但是经济生活的这种变化,并没有改变大多数经济单位仍然从事自给性生产的性质,因而也就没有改变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基本特点。在本文往后的叙述中,我们对此将作具体的说明。
“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都是反映经济生活运行机制的特定范畴。在经济史的研究中,需要应用经济学的一些范畴、模式和原理来说明问题,因为只有通过这种理论的抽象,才能深刻阐明经济现象的本质。但是我们又要注意历史现象是非常复杂的,不能简单地用一些范畴、模式和原理来剪裁历史。恩格斯说:“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这种反映是经过修正的,然而是按照现实的历史过程本身的规律修正的,这时,每一个要素可以在它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发展点上加以考察。”[②c]按照这种历史方法和逻辑方法的统一,我们对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理解不能从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对欧洲中世纪历史的一些论述出发,而应该从中国的历史实际出发。自给性生产是自然经济的本质,它并不排斥与市场的一定联系,而是以后者为自己的补充,这就是我们对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基本认识。
二、“男耕女织”:封建自然经济的特色
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是封建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我们通常所说的封建自然经济,主要也是就小农经济而言的。在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小农的生产能力并非一成不变,相互之间也不是完全没有差别的。有条件生产较多剩余劳动产品的农民家庭,也就有可能从事部分的商品性生产。但对于大多数的小农来说,基本上都是从事自给性生产。在封建社会前期,尤其如此。孟子说:“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③c]能够达到温饱的小农家庭并不多,而即使是这样的家庭,也仍然属于自给性生产的类型。
小农的自给性生产,具体表现为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亦即“男耕女织”的自然分工。这是中国封建自然经济的特色。历史文献谈到小农的生计时,经常耕织并提。《淮南子·主术训》:“人之情不能无衣食,衣食之道必始于耕织,万民之所公见也”。《盐铁论·园池》:“夫男耕女织,天下之大业也。”农民男耕女织的劳动生产物,除供自己家庭消费之外,还要向封建国家缴纳赋税。有的农民家庭,由于男子在外做事,或要专心读书,妇女也有从事田间劳动的。如刘邦为亭长时,“常告归之田”,而平时锄草一类的劳动则由吕后承担。[①d]东汉高凤“少为书生,家以农亩为业,而专精诵读,昼夜不息。妻尝之田,曝麦于庭,令凤护鸡”[②d]。但一般说来,男子总是农民家庭田间耕作的主要劳动力。还有的农民家庭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如父家长死亡而子女幼小,或丈夫外出游学),妇女不得不单独承担维持家庭生计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妇女所从事的家庭手工业的产品,可能有相当大的一部分要拿到市场上出售,用以换取其他的生活必需品。如乐羊子外出游学,思家返归,其妻引刀以裂织相劝,“羊子感其言,复还终业,遂七年不反。妻常躬勤养姑,又远馈羊子。”[③d]乐羊子之妻所以能够独力奉养婆母,还“远馈羊子”,显然靠出售家庭手工业产品维持一家生计。但这个例子对于广大小农家庭来说,毕竟没有代表性。相反,孟光嫁给梁鸿,“求作布衣、麻屦,织作筐缉绩之具”。其后夫妻“共入霸陵山中,以耕织为业”[④d],倒是反映了当时一般农民家庭男耕女织以自给的实际情况。
正因为男耕女织是小农经济的基本支柱,所以封建国家维护和扶植小农经济的政策,着眼点往往也是加强和巩固小农的耕织结合。商鞅变法奖励“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⑤d]。秦始皇碣石刻石夸耀统一的秦帝国“男乐其畴,女修其业,事各有序。惠被诸产,久并来田,莫不安所”。[⑥d]而秦帝国的崩溃,恰恰是由于“内兴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⑦d],亦即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被拖入绝境的结果。西汉一些政论家在谈到秦朝灭亡的原因时,大都要指出这个深刻的历史教训。[⑧d]汉代皇帝屡次下诏劝课农桑,甚至亲耕籍田以供宗庙粢盛,皇后则亲自蚕织以奉祭服,作为编户齐民男耕女织的表率。当时的一些“循吏”,也都把劝课农桑当作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例如黄霸为颍川太守,“为条教,置父老师帅伍长,班行之于民间,劝以为善防奸之意,及务耕桑,节用殖财,种树畜养”[⑨d]。龚遂为渤海太守,“劝民务农桑,令口种一树榆,百木畦五十本葱、一畦韭,家二母彘、五鸡”[⑩d]。王景为庐江太守,”驱率吏民,修起芜废,教用犁耕”,“又训令蚕织,为作法制,皆著于乡亭”[①①d]。茨充为桂阳太守,“教民种植桑柘麻?之属,劝令养蚕织屦,民得利益焉”。[①②d]汉代的画像石、画像砖和壁画,常见有男子扶犁和妇女采桑的图像。山东、江苏、四川等地的画像石,还有普通的织机的图像。文献记载和考古发现的这些材料,都说明耕织结合的小农经济在封建经济结构中的重要地位。
我们说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是封建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这并不等于说当时所有农民家庭的衣着都由家庭纺绩业得到替换和补充。《汉书·食货志》载李悝计算魏国农民的收入和支出,其中衣着费用是以货币计算的。可见早在战国时代有些农民家庭已从市场购置衣服。秦汉时代当亦如此。农民衣着不可能全靠家庭生产自给,有各种各样的原因。桑麻的种植受到地理条件的限制,纺绩技术的推广则与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有密切关系。前引《后汉书·循吏列传》,茨充为桂阳太守“教民种植桑麻?之属,劝令养蚕织屦。”说明在此之前,桂阳地区尚不知桑麻种植和纺织技术。同书《崔实列传》载:“〔实〕出为五原太守。五原土宜麻??,而俗不知织绩,民冬月无衣,积细草而卧其中,见吏则衣草而出。实至官,斥卖储峙,为作纺绩、织?、??之具以教之,民得以免寒苦。”可见五原到东汉后期家庭纺绩业才得以推广。大体说来,关中、关东和巴蜀这三个基本农业区,家庭纺绩业比较普遍,因而历史文献经常谈到这些地区“农桑衣食之本甚备”,“颇有桑麻之业”,“女工之业,覆衣天下”,等等。[①e]《后汉书·廉范列传》载,“成都民物丰盛,邑宇逼侧,旧制禁民夜作,以防火灾,而更相隐蔽,烧者日属。范乃毁削先令,但严使储水而已。百姓为便,乃歌之曰:廉叔度,来何暮?不禁火,民安作,平生无襦今五裤。”说明成都家庭纺绩业覆盖面很广。但即使在一些农业生产比较发达的地区,也并非所有农民家庭都存在男耕女织的自然分工。东汉初年禁民二业,刘般上疏说:“今滨江湖郡率少蚕桑,民资渔采以助口实。”[②e]可见家庭纺绩业不能不受到地理条件的限制。但上述这些情况,都不能否定男耕女织在全国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意义。汉武帝时,一岁之中,“诸均输帛五百万匹”。武帝东封泰山,巡海上,“所过赏赐,用帛百余万匹。”[③e]这样大量的丝织品,都是广大农民家庭手工业的产品。东汉末年,曹操平定冀州后,下令“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④e]。如果说这还只是限于曹魏统治地区的话,那么西晋平吴实现全国统一之后,“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⑤e],就足以说明从东汉后期到三国,家庭纺织业已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广,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也结合得更为紧密了。
三、小农的经济状况及其与市场的联系
说小农经济具有自给性质,并不意味着农民的劳动生产物在维持简单再生产和全家生活消费之后就不可能有剩余了。小农的生产条件不同,经济状况和生活消费的水平也会有差别。西汉初年封建国家实行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政策,不少农民家庭不但可以过上温饱的生活,而且多少有些积蓄。《史记·平准书》说:“汉兴七十余年之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禀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盐铁论·结和》也说,汉武帝即位之前,“上求寡而易赡,民安乐而无事。耕田而食,桑麻而衣。家有数年之蓄,县官余货财,闾里耆老或及其泽”。但是农民经济状况的改善,并没有改变他们自给性生产的性质。汉武帝即位以前,农民和市场的联系一般说来是比较少的。《史记·律书》说:“文帝时,会天下新去汤火,人民乐业,因其欲然,能不扰乱,故百姓遂安。自年六七十翁亦未尝至市井,游敖嬉戏如小儿状。”又《盐铁论·国疾》载贤良曰:“窃所以闻闾里长老之言,往者常民衣服温暖而不靡,器质朴牢而致用。衣足以蔽体,器足以便事,马足以易步,车足以自载,酒足以合欢而不湛,乐足以理心而不淫,入无宴乐之闻,出无佚游之观。行即负羸,止作锄耘。用约而财饶,本修而民富。送死哀而不华,养生适而不奢。”贤良所谓“往者”,即指武帝之前。他所说的“常民”,除了地主豪富之外,也包括一些比较殷实的农民。这一幅生活图景,正是与市场较少联系而自给程度较高的小农经济的写照。
汉武帝时期是西汉社会经济由盛转衰的时期。这个时期一方面由于社会财富的增长,出现了商品经济繁荣的局面;另一方面随着贫富分化的加深和封建国家赋税徭役的加重,出现了大批农民破产外出流亡。有的学者从农民的“背本趋末”,得出了自然经济已经解体的结论。我们很难同意这样的观点。因为所谓农民“背本趋末”,并不能理解为农民都去从事商业活动,更不能认为他们已经从自给性生产转为商品性生产。昭帝始元四年诏曰:“比岁不登,民匮於食,流庸未尽还,往时令民共出马,其止勿出。”师古注:“流庸,谓去其本乡而行为人庸作。”[①f]说明离乡外出的农民,很多是从事暂时性的雇佣劳动。恩格斯在谈到古代的雇佣劳动时说:“那时雇佣劳动是一种例外,一种副业,一种救急办法,一种暂时措施。不时出去打短工的农业劳动者,都有自己的只能借以糊口的几亩土地。”[②f]汉代许多外出庸作的农民,也具有这种性质。他们所从事的雇佣劳动,只是弥补生计不足的一种“暂时措施”和“副业”。一般说来,过一段时间以后还是要回乡务农的。即使有些人从事只需少量资本的贩运性商业,也都带有暂时性和季节性的特点。他们并没有完全脱离农业劳动,与其说他们是“背本趋末”,不如说是“以末补本”。有些从事贩运性商业的农民,其实也是雇佣劳动者。居延汉简所载“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③f],就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例子。寇恩原是颍川昆阳市南里人,寄居居延,简文称他为“客民”。甲渠令史华商、尉史周育本当为鄣候粟君载鱼去?得出售,他们因故不能去,雇用寇恩与粟君的妻子同去,约定“载鱼五千头”,“卖鱼沽出时行钱*[原字廿加廿]万”。但是到了?得之后,卖鱼所得不足四十万。寇恩把原来谈好给他作为僦值的一头黑公牛卖了,凑成*[原字廿加廿]二万给了粟君妻子,尚欠八万。回来后,寇恩以粟君雇他儿子捕鱼应得的庸值相抵,认为粟君还应给他儿子庸值余谷六石一斗五升。可是粟君不给,反而向居延县廷告寇恩负债。寇恩为粟君去?得卖鱼,带有包销的性质。但他并没有能够获利,反而是把自己和儿子的工钱都赔了进去。这个事例,有助于我们了解汉代那些所谓“背本趋末”的农民的实际情况。
商品生产的基础是社会分工。秦汉时代专门从事园圃业和畜牧业的农民基本上属于商品性生产,因为他们生产的目的是为了交换。秦汉之际的召平,“故秦东陵侯。秦破,为布衣,贫,种瓜于长安城东,瓜美,故世俗谓之‘东陵瓜’”[④f]。像召平这样的种瓜专业户,当然就属于商品性生产的农户。但是从事谷物种植业(这是农业生产的主体)的农民,情况就不一样,他们生产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交换,而是为了养家糊口。以种植谷物为生的广大农民家庭,并不具备从事商品性生产的条件。即使有些农民家庭有可能把剩余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我们也不能把这些农民家庭列入从事商品性生产的经济单位,因为他们出售的剩余产品不但是很有限的,而且这种交换行为是不经常和非预定的。晁错在谈到农民生活的困苦时说:“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①g]农民为了应付水旱之灾和封建赋敛,有时不得不把有限的剩余产品乃至一部分必要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他们的这种交换行为并非经常和预定的性质是十分明显的。
秦汉时代广大农民之所以只能从事自给性生产,而不能从事商品性生产,这是小农经济低下的生产能力所决定的。战国秦汉时代粮食的单位面积产量,由于土地丰度不同,加之当时亩制和量制都有大小之别,史书记载出入较大,要得出精确的估算有一定困难。以汉代而言,大致说来,平均一小亩可产粟2石,一大亩可产粟3石。[②g]耕种百亩(小亩)土地的农家,每年可收获粮食200石左右。这个收入维持全家的生活是否还有剩余呢?不同经济状况的家庭,消费水平会有差别,但各个时代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生存消费,大体上有一个最低限度的标准。晁错说:“人情一日不再食则饥,终岁不制衣则寒。”[③g]从文献记载和汉简的有关材料,我们可以推算出汉代普通农民家庭为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消费。《盐铁论·散不足》说:“十五斗粟,当丁男半月之食。”《汜胜之书》说:丁男丁女“岁食三十六石”粟。王充《论衡·祀义》说:“中人之体七八尺,身大四五围,食斗食,?f斗羹,乃能饱足,多者三四斗。”崔实《政论》说,长吏及其奴从二人每月“食粟六斛”。这些记载都说明汉代成年劳力每月口粮大致需要谷三石。汉简所载边塞吏卒的廪食,每月基本上是粟“三石三斗三升少”[④g],比上引一般劳力的口粮略高,这大概是因为边塞吏卒劳动条件比较艰苦的缘故。汉简还载有吏卒家庭成员每月的廪食标准,大女和子使男“二石一斗六升大”,子使女和子未使男“一石六斗六升大”,子未使女“一石一斗六升大”。边塞戍卒在服役之前,基本上都是农民,封建国家供给戍卒家庭的食粮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普通农民家庭为保证生存和繁衍后代所必需的食粮消费量。根据上述材料,我们可以推算出汉代不同规模和结构的农民家庭为维持全家生活所必需的粮食月消费量和年消费量。一个父母妻子型的五口之家,如果有两个大男,两个大女,一个使男,其粮食月消费量为12.48石,年消费量为149.76石;如果有三个大男,两个大女,其粮食月消费为13.32石,年消费量为159.84石。一个夫妻子型的四口之家,如果有两个大男,两个大女,其粮食月消费量为10.32石,年消费量为123.84石;如果有一个大男,两个大女,一个使男,其粮食月消费量为9.48石,年消费量为113.76石。汉代农民家庭的饮食非常简单,通常是“饼饵麦饭甘豆羹”,“园菜果?助米粮”。在估算农民家庭最低限度的饮食消费时,我们甚至可以不考虑菜蔬,但食盐的费用则是不可缺少的。汉简所载官府供应边塞吏卒及其家属的食盐,基本上是每人每月三升。据此估算,四口之家每月需要食盐12升,全年144升;五口之家每月食盐15升,全年180升。农家食盐要从市场购买。汉简有关于粟价和盐价的记载,假定盐价每斗30钱,粟价每石100钱,四口之家全年用盐折粮4.32石,五口之家全年用盐折粮5.4石。至于衣服费用,这是一个比较难于估算的项目,因为南方和北方需要的服装不同,各种衣服耐穿的程度也不一样。有手工业的家庭可以自己解决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衣服的替换,而另外一些家庭的衣服则需要全部或部分从市场上购买。如果按照《汉书·食货志》所载李悝估算战国时代农民家庭全年衣食费用约为1∶1.8的比例来测算,汉代五口之家一年的衣服费用相当于82石粮食,四口之家相当于68石粮食。这样,我们大体上可以估算出汉代普通农民家庭所需最低限度的生活消费:有两个大男的五口之家全年约需口粮149石,食盐折粮5.4石,衣服费用折粮82石,共需236.4石。有一个大男的四口之家,全年约需口粮114石,食盐折粮4.32石,衣服费用折粮68石,共需186.32石。有了这样一些参照数字,我们对于汉代小农家庭的生产能力究竟能有多少剩余产品用于交换,就可以作出比较接近实际的估计。每年收获200石谷物的四口或五口之家,如果只计算口粮和食盐消费,应有富余;但如果加上衣服费用,则只有很少剩余或入不敷出。而这还没有扣除种子、农具等生产费用和封建国家赋税的支出。可以想像,农民怎么可能经常有剩余产品投入市场出售呢?贡禹有田百三十亩,自称“年老贫穷,家赀不满万钱,妻子糠豆不赡,?褐不完。”元帝征召他为谏大夫,他不得不“卖田百亩以供车马”。[①h]像贡禹这样有130亩土地的农家,尚且不能保证全家温饱,土地不满百亩的农民就更可想而知了。事实上,汉代农民占有土地不足百亩的很多。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郑里廪簿竹简记载的25户农民,占有土地的状况多数是二、三十亩,最少的才八亩。其中占地最多的一家,是“户人胜能田三人口五人”,也只有“田五十四亩”。[②h]以他家的情况来看,如果只靠土地收获,没有别的谋生之路,显然也是无法度日的。
农业的副业是农民家庭的一项重要收入。农民种植谷物入不敷出,其生计有很大一部分是靠副业来弥补的。这就决定了副业的性质基本上也是自给性生产。纺绩业主要是为了供给家庭成员的衣着和向封建国家缴纳赋税,果蔬种植和牲畜饲养也是为了生活和生产消费的需要。黄霸、龚遂、茨充、崔实等人在郡太守任内劝民畜养鸡豚、种植果蔬和养蚕纺绩等,都属于在农民中推广自给性副业生产的性质,而谈不到是商品生产。崔实《四民月令》说:八月“趣织缣帛,染彩色。擘丝治絮,制新浣故。及韦履贱,好豫买,以备冬寒。”反映了当时一般农民家庭手工业基本上是为了满足自身衣着替换的需要。
我们说秦汉时代绝大多数农民的生产具有自给性质,而没有从事商品生产,这并不排斥他们和市场保持着程度不同的联系。把农民与市场有联系,在市场上出售部分农副产品,与商品生产混为一谈,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农民和市场之所以有各种各样的联系,不外乎是由于如下的一些原因。
第一,小农家庭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并不完全具备维持再生产和满足自身消费的必要生产条件。铁农具和食盐是农民家庭生产和生活的必需品,但这两项皆“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仰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③h]。即使是衣着之类的消费品,如前所说,也并不是所有农民家庭都能自行生产的。
第二,封建国家的赋税并不完全征收实物,汉代的算赋、口钱和更赋都需要用货币支付。农民为了缴纳赋税,不得不把农副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换取货币。汉武帝置均输官,对农民“释其所有,责其所无”,也迫使农民不得不“贱卖货物以便上求”[①i]。
第三,无地少地和生计艰难的贫苦农民,为了谋生,不得不长年或在农闲季节外出从事雇佣劳动。这部分靠庸作增加收入的农民家庭,大都要从市场上补充大部分或一部分生活资料。
总之,秦汉小农和市场的联系,不论是出售商品或购进商品,在多数情况下都是出之生产和生活需要的一种不得已的交换,并不是为了牟利的目的而采取的经常的交换。也就是说,这是一种使用价值的交换,而不是价值的交换。价值规律对农民投入市场的产品虽然也要起一定的作用(如“谷贱伤农”),但农民的生产品种和耕种面积并不会因此而有所变动。小农经济的资源配置不受价值规律支配,说明农民和市场的联系并没有改变小农经济的自然经济属性。
四、大土地所有者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
秦汉大土地所有者的地产有两种经营方式,一种是把土地出租,另一种是自营田庄。这两种经营方式既有自给性的生产,也有商品性的生产。从事商品性生产的地主田庄,是秦汉时代农业中商品生产主要的经济单位。
租佃制地主经济并不是一个统一的经济单位。地主把土地出租之后,一般只管收租,并不干预租佃农民的生产过程。因此,租佃制地主经济实际上包含了地主家庭和农民家庭两个经济单位。就租佃农民来说,他们交纳的地租虽然是自己的剩余产品(有时也包括一部分必要产品),但他们生产这些产品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出售,而是为了租种土地这一必要的生产资料,因而这些产品并不具有商品的性质。租佃制的农民经济,应该说和自耕农经济一样,基本上也属于自然经济类型。至于租佃制的地主经济,情况就比较复杂一些。按照“见税什五”的地租率,一个拥有200亩(小亩)土地的地主,在把土地出租之后,其地租收入只能相当于有100亩土地的自耕农家的全年收获。假定这个地主每年地租收入有200石左右谷物,如果他没有其他的经济来源,这个地主家庭的生活消费只能相当于有100亩土地的自耕农家庭的生活水平,并没有多少剩余产品可以投入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地租只不过是从农民自给性生产的剩余产品转变为地主家庭必要的生活消费品,租佃地主经济显然具有自然经济的性质而非商品经济。但是,地主地租收入的多少,取决于他出租土地的数量。汉代有些地主,占有的土地多达数百顷,甚至千顷以上。如有名的酷吏宁成,因犯法抵罪髡钳,他回到家乡后,“乃贳贷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②i]仲长统《昌言·损益》篇指出,“豪人货殖,馆舍布於于郡,田亩连于方国。身无半通青纶之命,而窃三辰龙章之服;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这些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把土地出租之后,其地租收入就非常可观了。一个拥有1000亩土地的地主,按照“见税什五”的地租率,每年可收租谷1000—1500石左右。如果拥有100顷土地,则地租量可增加10倍。这样大量的租谷,地主家庭当然不可能全部自己消费,而会投放市场换取巨额的货币,以便过上豪奢的生活,并且进一步扩大土地的占有。宁成把土地出租之后,几年之间“致产数千金”[①j]。马援在陇汉间役属宾客田牧,“至有牛马数千头,谷数万斛”[②j]。《昌言·理乱》篇说:“汉兴以来,相与同为编户齐民,而以财力相君长者,世无数马。……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船车贾贩,周於四方;废居积贮,满於都城。琦赂宝货,巨室不能容;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这些身兼地主和商人的“豪人”,他们投入市场流通的商品,有许多本来就是从租佃农民那里榨取来的剩余产品。这样,地租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当地租量在满足地主家庭的必要消费之后还有富余时,以谷物为主要形态的实物地租对于地主来说,已经不再只是具有使用价值,它还代表着一种交换价值。因此,租佃制的地主经济也就不能再简单归结为自然经济,而是在一定意义上带有商品经济的性质了。正是地租的这种商品经济性质,诱使大土地所有者不断扩大土地兼并和租佃制的经营。土地越多,意味着可以用来交换的地租量越大。这也是为什么汉代一些权家豪民热衷于从封建国家那里假得大量公田,再转手出租给贫民的原因。《盐铁论·园池》篇中的文学曾指出:“今县官之多张苑囿,公田池泽,公家有鄣假之名,而利归权家。”
秦汉大土地所有者的自营田庄,有的属于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经济单位。如秦汉之际的宣曲任氏“力田畜,田畜人争取贱贾,任氏独取贵善,富者数世。然任公家约,非田畜所出弗衣食”[③j]。又如西汉末年的南阳著姓樊重,其田庄“波陂灌注,竹本成林,六畜放牧,鱼蠃梨果,檀棘桑麻,闭门成市”[④]j]。不但规模很大,而且农、林、牧、副、渔生产俱备。《后汉书·樊宏列传》说:
〔樊重〕世善农稼,好货殖。……三世共财,子孙朝夕礼敬,常若公家。其营理产业,物无所弃,课役童隶,各得其宜,故能上下戮力,财利岁倍,至乃开广田土三百余顷。其所起庐舍,皆有重堂高阁,陂渠灌注。又池鱼牧畜,有求必给。尝欲作器物,先种梓漆,时人嗤之,然积以岁月,皆得其用,向之笑者咸求假焉。赀至巨万,而赈赡宗族,恩加乡闾。
樊家田庄不但“闭门成市”,“有求必给”,而且连制作日用器物所需的梓树和漆树,都在田庄之内种植。像这样高度自给自足的田庄,比之欧洲中世纪一些自给自足的领主庄园可以说毫不逊色。但是樊重又是一位货殖家,他不但从事商品生产,还兼营商业和放高利贷。秦汉时代像樊重那样高度自给自足的地主田庄是很少的,但在不同程度上实行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地主田庄却不少。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另一特色。它说明,不能把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理解成完全对立和相互排斥的两种经济类型,它们在实际生活中可以在同一经济单位中并存,并且相互补充。
秦汉时代完全从事商品性生产的地主田庄,大多生产地区性的土特产。《史记·货殖列传》说:“陆地牧马二百蹄,牛蹄角千,千足羊,泽中千足彘,水居千石鱼陂,山居千章之材。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济之间千树qiū①③;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渭川千亩竹;及名国万家之城,带郭千亩亩钟之田,若千亩卮茜,千畦姜韭。”谷物和姜韭不属于土特产,但也必须土地肥沃又靠近城市,生产才有利可图。值得注意的是,司马迁到谈到上述这些从事商品生产的大土地所有者时,说他们是“不窥市井,不行异邑,坐而待收,身有处士之义而取给焉”。可见这些大土地所有者自己并不经营商业,其产品是由专门从事贩运贸易的商人收购而投放市场的。而这也就意味着上述大土地所有者所经营的商品生产的规模及其获得的利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人对他们的产品收购的数量。由于多数农副产品容易腐坏和不易贮存,在交通不发达的情况下,它们大多只能在地方小市场或附近的都市销售,这不能不使得农副产品的商品生产受到很大限制。《史记·货殖列传》在谈到“通邑大都”的商人每年出售的商品数量时,列举了“千石”、“千钟”、“千钧”、“千足”、“千皮”等等。论者或据此认为当时商品的营业额很大,说明市场广阔。其实,《货殖列传》的这段材料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说明汉代市场的历史实际,是很值得研究的。商品形态各种各样,司马迁一概以“千”计算其销售量,这不过是形容其多而已。即使我们相信司马迁的话有一定可信性,也需要再具体分析。就以《货殖列传》所说的“贩谷粜千钟”而论,一钟六斛(石)四斗,千钟6400石。大都市的商人一岁之中可出售如此数量的谷物,这个营业额可以说不小。但按照当时一般人每月需要口粮3石计算,6400石只相当于供应178人全年的口粮。这样的供应量对于大都市的商人来说,就不见得很大。又《货殖列传》说,拥有“带郭千亩亩钟之田”的素封之家,其收入“与千户侯等”。如此看来,大都市商人全年销售的千钟谷物,相当于一个素封之家千亩良田一年的粮食收入。有了上述这两个参照数字,我们对于“贩谷粜千钟”所反映的商品销售规模,就有可能作出比较实事求是的估计。其他一些商品的销售,也有类似的情况。如一岁之中出售“鲐?千斤”,乍一看来数量也不少。但如对照前引居延汉简所载寇恩一次长途贩运卖鱼5000头,则大都市中的商人一年卖鱼千斤,这个营业额也就不足称道了。总之,对《货殖列传》上述材料所反映的市场规模,不能望文生义而作过高的估计。
五、民间手工业与官府手工业的商品生产
与农桑并举的家庭手工业不同,独立的民间手工业的产品基本上是为了出售。不论是个体手工业者的手工作坊或是豪强大家的手工工场,都属于商品生产的经济单位。
与编户齐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手工业,主要是酿造、纺织、煮盐、冶铁、铸钱、制陶等业。其中,盐铁关系民生尤其重大。在封建国家实行垄断经营之前,盐铁生产主要掌握在豪强大家手中。有些豪强的手工工场“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①k],生产规模相当可观。这些盐铁工场主大都兼营商品生产和销售,亦即成为盐铁商。他们“公擅山川铜铁鱼盐市井之人,运其筹策,上争王者之利,下锢齐民之业”[②k],因而皆致巨富。但是盐铁商“决市闾巷,高下在口吻,贵贱无常”[③k],却反映市场机制很不健全。《盐铁论·水旱》说:“民得占租鼓铸煮盐之时,盐与五谷同贾。”这种不正常的现象,更说明价值规律的作用有限。个体手工业者的生产规模很小,其产品只能在地方小市场出售。《盐铁论·水旱》说,有些生产铁农具的个体手工业者“家人相一,父子戮力,各务为善器,器不善者不集。农事急,转运衍之阡陌之间。民相与市贾,得以财货五谷新弊易货,或时贳民,不弃作业”。这种在田间以货易货的交换方式,则显然带有自然经济的痕迹。
西汉中叶以后,“公卿大夫争于奢侈,室庐车服僭上亡限”[①l]。消费观念的变化,刺激了某些手工业商品生产的繁荣。以衣着而言,过去高级丝织品民间是很少服用的,而到了武帝、昭帝时期,“富者缛罗纨,中者素绨冰锦,常民而被后妃之服,亵人而居婚烟之饰”[②l]。由于消费需求扩大,锦绣冰纨这类高级丝织品的生产有了较大发展。齐地、蜀郡和陈留郡的襄邑都以高级丝织品的生产而驰名。《论衡·程材》篇说:“齐部世刺绣,恒女无不能。襄邑俗织锦,钝妇无不巧。”《汉书·地理志》说,齐地“织作冰纨绮绣纯丽之物,号为冠带衣履天下”。左思《蜀都赋》描写成都织锦生产的情况说:“圜?H之里,伎巧之家,百室离房,机杼相和。”其他供统治阶级和富人享受的奢侈品生产也很发达。但这类奢侈品生产的增加,并不足以反映整个社会商品生产的发展水平,因为它们毕竟不是广大农民所能享用的。盐铁会议上,贤良文学在抨击“女极纤微,工极技巧”的侈靡风气时,就指出“夫纨素之贾倍缣,缣之用倍纨。”[③l]。民间需要量最大的纺织品是缣布,而缣布的主要来源是与农业相结合的家庭手工业。
官手工业的产品大致有三类:一是供皇室和贵族享受的奢侈品,如东西织室和齐三服官生产的高级丝织品,各地工官生产的高级漆器、玉器、金银器和铜器等。这类产品基本上不是为出售而生产的商品。二是军国之用需要的产品,如钱币、士兵的武器和装备、水利工程和皇家建筑工程和用品等。这类产品也不是为出售而生产的商品。三是与人民生活有关的产品,如食盐、铁农具、舟车、日用漆器和铜器、陶器等。这类产品是为出售而生产的商品。由于封建国家实行垄断,官手工业的盐铁生产获得巨大的发展。我们应该承认盐铁官营在某种程度上有保障人民供给的作用,但是这种体制也存在许多弊病。《盐铁论·水旱》载贤良说:“县官鼓铸铁器,大抵多为大器,务应员程,不给民用。”“县官作铁器,多苦恶,用费不省,卒徒烦而力作不尽”。“今总其原,壹其贾,器多坚*[原字石加坚],善恶无所择”。“盐铁贾贵,百姓不便。”“铁官卖器不售,或颇赋与民,卒徒作不中呈,时命助之。发征无限,更繇以均剧,故百姓疾苦之”。贤良所说的这些弊病,在官营手工业中带有普遍性。封建国家经营商品生产,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只要有利可图,根本不考虑维护商品生产的经济条件。官手工业的劳动者主要是征发来的农民。他们的劳动带有封建劳役制的性质。由于被征发的农民生产积极性不高,负责管理的官吏又不负责任,只求产品数量达到上面规定的指标,不考虑质量,因此成本很高而质量很差。产品卖不出去,官吏就强行配卖。凡此种种,都给人民带来了许多不便和痛苦。昭帝时召开的盐铁会议上,虽然贤良文学反对盐铁官营的主张未被当政者采纳,但王莽末年终于被迫废除包括盐铁官营的六管之禁。东汉初年曾一度恢复盐铁官营的政策,而自和帝之后,就实行私营而由国家征税了。盐铁官营这种商品生产之所以不能长期维持下去,其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它完全违反价值规律。也可以说,它其实还带有很深的自然经济的烙印。
六、从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看封建经济的特点
在讨论中国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问题时,不应当把某些经济单位的经济类型和整个社会经济结构的经济类型混为一谈。
我们可以确认封建社会中有些经济单位具备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但不能据此就推论整个社会经济结构都具有商品经济的性质。同样,肯定整个社会经济结构的自然经济性质,也不必否定有些经济单位具备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对中国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作绝对化和公式化的理解,因而不免在总体判断上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
一般说来,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商品生产建立在对劳动者的超经济强制的基础上,因而不论某些生产部门商品经济有多大发展,总免不了要带有自然经济的痕迹。马克思曾经指出:
自然经济在任何一种依附农制(包括农奴制)的基础上都占优势,在带有或多或少原始性的公社(不管是否掺杂着依附农制关系或奴隶制关系)的基础上,更是占优势。
他还以希腊、罗马的奴隶社会为例说:
奴隶制度,只要它在农业、制造业、航运业等等方面是生产劳动的统治形式(就像在希腊各发达国家和罗马那样),也保存着一个自然经济的要素。奴隶市场本身是靠战争、海上掠夺等等才不断得到劳动力这一商品的,而这种掠夺又不是以流通过程作为媒介,而是要通过直接的肉体强制,对别人的劳动力实行实物占有。[①m]
秦汉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虽然不同于古代希腊罗马,但是剩余劳动的占有不是以交换为中介,而是以社会上的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统治和超经济剥削为基础则是一样的。如上所述,秦汉官手工业(并非全部)和私营手工业是从事商品生产的部门,大土地所有者的自营田庄通常也从事商品生产。但是它们的直接生产者主要是奴隶、有人身依附关系的雇佣劳动者和被征发来的农民,因而这种商品生产同样也保存着自然经济的要素。更重要的是,农业是古代社会决定性的生产部门,秦汉农业中从事自给性生产的经济单位(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以及一部分租佃制的地主经济)占绝大多数,这就决定了自然经济在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中占有统治地位。只不过这种自然经济不但不排斥商品经济,反而是和商品经济结为一体。
秦汉时代商人资本活跃,这是人们容易得出自然经济已经被商品经济所取代的结论的重要根据。历史文献对于秦汉商人的活动确实有许多生动的描写,如“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②m];“举俗舍本农,趋商贾,牛马车舆,填塞道路,游手为巧,充盈都邑”[③m];等等。我们从这些材料诚然可以看到当时商人资本的活跃,但又不能完全相信其中的夸张之词。试设想一下,如果真是“举俗舍本农,趋商贾”,社会生产还有可能维持下去吗?有的学者认为秦汉时代已形成全国性的统一市场,这种说法很难成立。《史记·货殖列传》说,“洛阳东贾齐、鲁,南贾梁、楚”;邯郸“北通燕、涿,南有郑、卫”。可见即使像洛阳、邯郸这样的都市,也只是区域性市场的中心。《盐铁论·通有》云:“今吴、越之竹,隋、唐之材,不可胜用,而曹、卫、梁、宋,采棺转尸;江湖之鱼,莱、黄之鲐,不可胜食,而邹、鲁、周、韩,藜藿蔬食。”说明各地的土特产流通范围有限。当时的民谚:“百里不贩樵,千里不贩籴。”[④m]也反映了农副产品交换没有越出区域性市场之外。汉武帝通西南夷,“发巴蜀广汉卒,作者数万人。治道二岁,道不成,士卒多物故,费以亿万计”[①n]。实行均输法之前,各地所输赋物运至京师时,“或不偿其僦费”[②n]。为了供应京师官员和官奴婢的口粮,“下河漕度四百万石,及官自籴乃足”[③n]。上述事实说明当时许多地区交通很不便利,甚至连封建国家需要的物资供应都遇到很大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谈得到已经形成了全国性的统一市场呢?至于司马迁所说的“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④n],能不能说是形成了平均利润率,也是值得商榷的。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商业主要是建立在贱买贵卖和欺诈性买卖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基于价值规律的正常利润率的基础上。秦汉时代的市场机制不健全,价值规律作用的范围有限,前文已经有所论及。有的学者指出,《史记·货殖列传》所说的“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的谚语,恰恰说明当时没有形成支配整个社会经济的平均利润率,价值规律也不可能负担起调节社会总劳动合理分配的任务,这个观点是很有见地的。[⑤n]
商品生产不发达,商品交换的范围有限,市场机制发育不成熟,归根到底是由自然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结构中占统治地位所决定的。这种情况与商人资本的活跃并不矛盾,因为“商人资本的独立发展,是与社会的一般经济发展成反比例的”[⑥n]。商品经济包含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几个环节。一般说来,商品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商品经济的正常繁荣必须建立在商品生产发展的基础上。而在秦汉时代,由于商人资本的活跃,却带动了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马克思曾经指出,在商人资本得到独立而优先发展的条件下,“正是商业使产品发展为商品,而不是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⑦n]他还说:“货币流通和商品流通能够对组织极不相同、按其内部结构主要仍然是从事使用价值生产的那些生产部门起中介作用。”[⑧n]秦汉社会的情况就是如此。如前所述,秦汉小农和一部分租佃地主的经济本来都属于自给性质,但是由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以及向封建国家缴纳赋税的需要,他们不得不把一部分产品投入市场换取货币。从一个农民家庭或一个地主家庭来说,这些产品的数量是很有限的,但在市场上集中起来,经过商人转手出售的商品数量却是相当可观的。于是我们看到,尽管从事商品性生产的经济单位数量并不多,但是活跃的商人资本却源源不断地把众多的产品转化为商品。众多的商品在市场上流通,就形成了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
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相结合,而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这种结合不是一种简单的并存关系,它不仅表现为封建经济既有自给性生产的单位,也有商品性生产的单位,而且表现为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这两种经济运行形式能够互补和互相制约。无论是地主经济或农民经济,在自然经济中都包含着商品经济的成份;而在商品经济中,又都带有自然经济的因素。因此我们可以说,中国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是不完全的自然经济,而其商品经济则是不发达的商品经济。之所以说自然经济不完全,因为它与市场有或多或少的联系。之所以说商品经济不发达,因为商品生产不发达,市场发育不健全,价值规律所起的作用有很大局限。
了解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结合的这种特点,我们对中国封建社会的某些现象就不难作出合理的解释。由于封建经济既有自给性生产的单位,也有商品性生产的单位,而自给性生产的单位又与市场有或多或少的联系,因而中国封建社会从一开始商品交换就比较发达,不像欧洲早期中世纪那样,产品很少进入流通过程。但是,尽管中国封建社会从一开始商人资本就非常活跃,商业也相当繁荣,由于商品生产并没有相应的发展,是商业使产品变成商品,而不是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因此商品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瓦解自然经济,反而是延长了自然经济和封建生产方式的寿命。因为作为封建生产方式广阔基础的一家一户的个体小农,可以通过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产品的交换,弥补生计不足,从而使男耕女织的自给性生产继续维持下去。广大农民的消费能力低下,对市场的需求有限,又无从刺激商品生产的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生产率得不到扩大和提高。这样,封建经济结构就得以长期延续下来。由于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土地在中国封建社会始终被视为最重要的财富,“以末致财,用本守之”成为人们治生的信条。商人的货币财富往往不是用于增加商品生产,而是用于扩大土地占有。农民因为对市场有所依赖,不得不在受地主和封建国家和剥削之外,再受商人的一层剥削。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民维持再生产的能力特别脆弱,与他们受三层剥削有关。还应指出的是,由于中国封建生产方式与商品经济有天然的联系,这就为封建国家掌握大量财富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封建国家征收的赋税既有实物,又有货币。地主经济和农民经济与市场的联系,保证了货币的征收得以实现。封建国家把征收的实物投入市场,又可以换取大量货币。不仅如此,封建国家通过垄断盐、铁、酒等与民生有密切关系的日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又大大扩充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这就为封建国家机器的运转(庞大的官僚队伍的俸禄、士兵的给养等等)以及它内外职能的发挥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这些现象,都与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相结合的封建经济结构有密切关系。
中国历史上的商品经济发生相当早,封建地主制度时期商品货币关系已相当发达,但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却迟迟发展不起来,而且直到现代,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形形色色的自然经济观念还常常困扰着人们。如何理解和解释这种现象,商品经济在中国封建地主制下究竟发展到什么程度,起了什么作用。它和商品经济之间形成什么样的关系?自然经济在中国封建地主制下是否仍占主要地位,它和商品经济之间形成什么样的关系?——《中国经济史研究》杂志对这些问题的讨论,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我的初步看法是:中国封建地主制下自然经济仍占主要地位,但它已是一种不完全的自然经济;比之典型的封建领主制,中国封建地主制下的商品经济要发达的多;但它基础虚弱,带有浓厚的封建性,主要还是服务于封建地主经济的,新的生产方式很难在这个基础上获得发展。本文是笔者学习经典作家有关论述的心得,是以马列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分析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尝试。为了说明问题,文章不能不涉及更广泛的方面,基本上采取了从一般到特殊的研究与叙述方式。
一
什么是自然经济?在当前讨论中存在着分歧。这种分歧相当程度上是由于对“自然经济”使用了各不相同的概念;大叶家跃?渥骷业穆凼鑫?谰荩??斫飧鞑幌嗤?N颐堑奶致劬痛诱飧鑫侍馑灯稹?BR>
自然经济是商品经济相对而言的,这对范畴是对人类历史上社会经济运行方式的一种抽象,它们从生产要素的不同运行方式着眼来揭示社会再生产的性质。马克思说:
……自然经济,也就是说,经济条件中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资本论》第三卷第896页)
这是对自然经济实质最基本的经典性表述,其它表述都是由此派生的。所谓“经济条件”,应即马克思经常谈到的“生产要素”,不是单指生产资料而言,而是包括了生产资料(物的要素)和劳动者(人的要素)在内。生产资料和劳动者在任何社会中都是生产的要素,二者相结合才能进行生产;它们结合的特殊方式,是区分不同社会经济形态的根本标志。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区别的依据,不是生产要素的结合方式,而是它们在再生产中的运行方式。二者之间既有区别,也有一定的联系。在典型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生产中,资本家用货币从市场上购买生产资料与自由雇佣劳动者的劳动力,使之相结合进行生产,其产品全部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换取货币;这些货币(除资本家用以消费的外)用来再购买生产资料与劳动力,进入下一轮生产过程。在简单商品生产中,小商品生产者从市场购买生产资料和维持自身生存延续所需的生活资料。这两种商品生产,都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资本论》第二卷第226页)。自然经济下生产要素再生产方式与此不同。不但直接生产者的劳动力不是从市场上购买的商品,而且维持生产者生存与延续所需的物质资料。基本上是本经济单位的产品;同时,生产资料也是基本上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并从本单位产品中获得补偿的。在这个意义上,自然经济是自我完成的再生产。这正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根本区别所在。人们常说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自给自足,也应该主要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这是就一个经济单位而言的[1] 。但自然经济可以在不同层次(如不同经济单位,不同经济部门,不同地区,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时代等)上表现出来;如果一个社会的基本经济部门中多数的经济单位都具有自然经济性质,使用价值基本上支配着社会再生产,这个社会的经济就属于自然经济。
自然经济既然是自我完成的再生产,自然具有排斥交换和流通的一面,但它并不是绝对地排斥交换和流通的。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同一经济单位内部和不同经济单位之间的换工互助和物物交换可以包容于自然经济之中(参看《马恩选集》第四卷第298—299页);不但如此,即使一个经济单位部分产品进入流通,只要这部分较小(例如是自用有余的部分),也不妨碍其为“真正的自然经济”(《资本论》第三卷第886页)。马克思还说过:“即使绝大多数产品直接用来满足生产者自己的需要,没有形成商品,从而社会生产过程按其广度和深度来说还远没有为交换价值所控制,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仍然能够产生。”(《资本论》第一卷第192页)因而,孤立地考察流通领域是不可能真正提示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本质的。马克思批评有人把人类社会的经济运动形式划分为自然经济、货币经济和信用经济三种互相对立的形式,这不但因为“信用经济”只是货币经济的一种形式,不能构成与自然经济对等发展阶段,而且因为“人们在货币经济和信用经济这两个范畴上强调的并且作为特征提出的,不是经济,即生产过程本身,而是不同生产当事人或生产者之间的同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方式”(〈资本论〉第二卷第133页)。交易方式之所以不足以作为区分经济运动形式的本质特征,是因为在社会经济运动中起决定作用的生产方式,而不是交易方式;后者是由前者产生的。因而,虽然确实有产品不进入流通过程的自然经济,但从根本上说,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区别,不在于产品之有无进入流通过程,而在于流通是否直接成为生产过程的要素对生产起支配作用。马克思在谈到自然经济中流通的特点时说:
货币流通和商品流通能够对组织极不相同、按其内部结构主要仍然是从事使用价值生产的那些部门(按即自然经济性质的部门)起中介作用。流通过程使各生产部门通过一个第三者相互结合起来,流通过程这种独立化表明两个情况。一方面,流通还没有支配生产,而是把生产当作已经存在的前提。另一方面,生产过程还没有把流通作为单纯的要素吸收进来。(《资本论》第三卷第367页)
如前所述,在商品经济中,生产过程要经历货币转化为商品(用货币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或维持劳动力生存与延续所需的生活资料)和商品转化为货币(出卖商品,换取货币)这样两个流通环节,生产依赖于流通,流通已直接成为生产过程中的要素;如果从整个社会进行考察,在商品经济占支配地位的条件下,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劳动在各个部门中的分配比例,是由价值规律来调节的。所谓“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就是指这种情况,在自然经济中,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基本上不是从市场上购买的,产品的大部分供自身消费(生产消费与生活消费),在一般情况下,产品转化为商品的只是自用有余的部分,因而流通是独立于生产之外的,并没有成为生产过程的要素;即使已有部分产品是为交换而生产的,在这种情况下流通已是生产过程不可缺少的环节(如我国封建地主制经济下的自然经济,详后),但这只具有局部性质,流通远没有支配整个生产,因而在总体上不能改变其自我完成的再生产之性质;若从整个社会进行考察,在自然经济占支配地位的条件下,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劳动在各个部门的分配比例,基本上不是由价值规律来调节的。
由此可见,产品进入流通领域之有无和多寡,对区别自然经济虽有一定意义,但两者更本质的区别在于:它们的再生产过程中,包括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内的生产要素采取了不同的运动方式。就决定事物性质的基本方面而言,自然经济是自我完成的再生产,因而是使用价值占优势的生产,使用价值不仅表现为生产的目的,而且是劳动的直接的社会形式。商品经济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因而是交换价值所控制的生产,交换价值不但表现为生产的目的,而且是劳动的直接社会形式。在自然经济或商品经济统治的社会中,价值规律作用的形式与范围差别很大;后者价值规律起了支配作用。在生产过程中,不但人与自然发生了关系,人与人之间也发生了一定的关系。在使用价值生产(自然经济)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其自然形式表现出来的;在交换价值的生产中(商品经济)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被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商品交换)所掩盖的,这也可以作为观察和识别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一个重要视角。
如果说对自然经济的内容实质应作一元化的理解,那么对自然经济的表现形式则应作多元化的理解。不要把自然经济的范围划得过窄。如果认为自给自足是各经济单位内生产品和消费品品种和数量的一致,即本经济单位的产品不多不少正好满足消费需要,因而无须和其它经济单位发生商品关系,并以此作为自然经济的前提,这就会导致绝对化。我们知道,人类文明时代是伴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出现而到来的,从这时起,商品经济关系就不可能不或多或少渗进各个经济单位中,完全闭关自守的经济单位是难以存在的,起码金属制品和食盐就不是每一个经济单位都能自行生产的。即使是原始氏族公社,也存在着各氏族间婚姻和经济的联系,根据民族学材料,各原始共同体间基于自然条件和生产传统差异之上的分工所产生的朋友馈赠式交换,曾经发展到颇大的规模,并已转化为物物交换。[2] 这样,只有原始群时代各共同体间才基本上处于隔绝状态;但即使这时,生产的不足和相对过剩经常发生,人们“饥则求食,饱则弃余”,也难以做到原始共同体内部生产与消费的完全平衡。可见,如果按照“自然经济平衡律”[3] 要求,势必把历史上的自然经济的圈子越划越小,以至于无。马克思说过:“经济范畴只是这些现实关系的抽象,它们仅仅在这些关系存在的时候才是真实的。”(〈马恩选集〉第四卷第325页)上文提到,自给自足应从生产要素在经济单位内自我完成的再生产理解。根据这种理解,自给自足经济单位中产品虽然基本上是自我消费的,但不排除自用有余或部分商品生产产品进入流通过程;同时,它注意了劳动力来源与再生产中的非商品性质。我们主张这样理解,不仅因为这是马克思说过的,主要是因为它符合历史上该类经济形式的真实关系,反映了自然经济的本质,同时,具有共同实质的经济运动总是以各种不同的、丰富多彩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把其中一种形式的某些特征夸大,以偏概全,是不可取的。马克思明确指出,自然经济有“各种极不相同的形式”,“象秘鲁印加国那样完全闭关自守的自然经济”只是其中的一种(〈资本论〉第二卷第133页)。他又谈到在使用价值控制的经济中,是可以包容部分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可见,马克思恩格斯虽然主要是研究了比较典型的自然经济形式,但他们并没有把自然经济归结为单一的模式,并没有把自给自足的要求绝对化,这就为我们研究具有共同实质的自然经济的不同形式开辟了广阔的余地。
在我看来,自然经济至少可以包括三种不同类型:第一类是全封闭型的自然经济,其生产完全是自给性的,产品不进入流通过程(但不排斥原始商品交换——物物交换和前商品交换——朋友馈赠式交换);第二类是半封闭型的自然经济,其生产基本上是自给性的,产品自用有余部分进入流通过程,流通仍独立于生产这外;第三类是半开放型的自然经济,其生产过程是自给性的,但已有部分商品生产,流通已成为生产过程的必要环节,但还没有支配生产过程。前两面种类型属于“真正自然经济”,马克思恩格斯论述较多,后一种类型属不完全的自然经济,马克思恩格斯涉及较少。但无论哪一种类型的自然经济,都是以自给性生产(就其经济条件的运行而言是“自我完成”的再生产)为基础的,都是使用价值支配生产过程,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其自然形式表现出来的经济形式。
我赞成把自然经济的范围划宽一点,因为这可以更好地反映历史实际。但这宽也有限度。有人认为小商品生产可划入广义自然经济范畴。这观点有很深的见地,缺点是容易模糊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界限。正如自然经济有不同类型一样,商品经济也有不同类型。马恩列都把小商品生产列为商品经济的一种形式或一个阶段。如前所述,从生产要素的运行方式看,小商品生产基本上不是自我完成的,而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因而,显然不应该把它列入自然经济范畴。不过,它确实带有二重性。它既是以交换价值的创造为基础、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又保留了自然经济的痕迹,因而是不完全的商品经济。它的自然经济痕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劳动者维持其生存与延续的物质资料虽然主要从市场取得,但劳动者仍然是其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他的劳动力不是商品;另一方面,产品虽然用于交换,而不是直接消费,但其目的仍然是为了获取他所需要的使用价值,即为买而卖,因而,生产者自身的消费,使用价值的获取仍然制约着生产过程。这就是说,在小商品生产中,流通并没有彻底支配生产过程。下文还将谈到,正是因为小商品生产的这种两重性,它不可能支配当时整个社会经济,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它只能作为自然经济的附庸存在。尽管如此,我们最好还是不要把它划归自然经济范畴,而应承认其为商品经济,虽然是初级的、不完全的商品经济。
总之,对自然经济应从质与量的统一、内容实质与表现形式的统一中去理解它。这种理解是相对的,但相对中有绝对;这种理解有宽泛的容量,但宽泛中有严格的界限。
二
用上述标准衡量,前资本主义时代,包括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均与自然经济并存,而后者始终居于主要地位。
一方面,这时商品经济已经出现,并有了一定发展。在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原始的商品交换——物物交换早就在氏族部落之间发生,并逐步渗入原始共同体内部,原始社会末期,手工业开始从农业中分离出来,产品用于交换的生产——商品生产由此出现,个人之间的交换成为迫切的需要并日益经常化,在这个基础上又产生了货币与商人,于是有了较为完整意义上的商品经济(包括商品生产与商品流通),人类遂开始进入商品经济时代。私有制与阶级社会的孕育和诞生,与商品经济这一形成过程是同步并进的。恩格斯说:“文明进代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上,分工,由分工而产生的个人之间的交换,以及把这两个过程结合起来的商品生产,得到了充分的发展。”(《马恩选集》第四卷第170页)从这个意义上说,从阶级制度形成开始的文明时代就是商品经济时代;当然,这只能是一个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过程。从商品生产出现开始,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为止,在这大约五千年至七千年的漫长时期内,商品经济的主要基础是小商品生产,恩格斯称之为“简单商品生产时期”(《资本论》第三卷第1018—1019页)。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前资本主义时代就是简单商品经济时代。[4]
另一方面,尽管这时商品经济有了一定发展,在某些时期、某些地区或某些部门甚至有较大的发展,但总的来讲,商品货币关系并没有占领社会经济的一切领域;或者说,自然经济在整个经济中仍占主要地位,因而从当时整个社会经济看,仍属自然经济时代。
前资本主义时代的生产部门包括农业与手工业。在手工业中,虽然也存在为官府和大地主等消费服务的自给性手工业生产,但小商品生产已占相当大比重。农业的情形与此不同,小商品生产虽然存在,但自给性生产仍占统治地位。由于农业是前资本主义时代主要生产部门,这就决定了当时整个社会经济仍属自然经济性质。为了使问题简单化,本文只就前资本主义农业的自然经济性质作一些分析。
如前所述,判定一个经济单位之是否具有自然经济性质,不能单纯根据其产品进入流通领域之有无和多寡,而要全面分析其生产要素在再生产过程中的运行方式。对前资本主义农业的分析也应遵循这一原则。
在前资本主义农业生产要素中,物的要素包括土地、农具、役畜、种子、肥料等。其中农具、役畜、种子、肥料等可归为一类,它们是物化的劳动。这些生产资料一般是本经济单位自行生产和补给的,只有由于某种原因自身不能生产时才向市场购买;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这部分生产资料停靠市场供给的情况有所发展。在前资本主义农业的各种生产资料中,土地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它既提供农业劳动资料,又提供劳动者以立足地和活动场所。土地开始是作为一种天然财富存在的,劳动者很自然地以共同体为媒介去占有它,作为再生产自己的客观条件。这种情况在进入阶级社会后发生了变化,土地逐步变为私有财产。但这种私有财产往往是从某种共同体的特定关系中取得的,表现为封地、赏赐或某种“硬化”的财产;同时,土地所有权也总是直接或间接地与统治和服从的关系相联系。这些都使得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所有权总是带着“传统的附属物”,不象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那样获得纯粹的经济形态(《资本论》第三卷第695—697页)。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在前资本主义时代,“即使在土地成为私有财产的地方,它也仅仅在有限的意义上才是交换价值。”(《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六卷下册第259页)不错,在有些场合下私有地产是可以买卖的,如中国封建地主制下土地买卖相当频繁,这与前述情形有相当大的不同。但这种土地买卖仍然受到政治的、宗法的、社会的种种条件不同程度的制约,尤其是政治主权对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与调节起着重大作用,因而这还不是土地私有权完全纯粹的经济形态,所以从总体看,作为农业主要生产资料的土地,在前资本主义时代的再生产中,或者没有卷入流通,或者虽卷入流通而有相当大的局限性。
农业生产要素中还有人的要素,即劳动者自身。在前资本主义农业中,物化劳动的投入是很有限的,生产的进行更多依靠活劳动的投入,也就是说资本的技术构成低,因而在生产诸要素中活劳动显得格外重要。所以,劳动者在再生产过程中是如何再生产自己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这种经济的性质。在这方面,我们看到了两个明显的事实:第一,农业劳动者,不论是自耕农、佃农,还是农奴和奴隶,都不是他们劳动力的出卖者,也就是说,农业生产所需要的劳动力不是从流通领域取得,或者不是以流通为媒介的;第二,农业劳动者仍然通过各种方式与土地联结在一起,有的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存在,有的通过对土地所有者的某种依附关系而占用土地,有的则直接是小块土地的所有者,在这种条件下,农业劳动者再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一般而言,是通过在他们实际占有或实际使用的土地上劳动,通过与自然界发生的物质变换而取得的,也就是说,直接地或间接地“从自然界再生产自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六卷上册第103页)。正是劳动力再生产的这种特点,从根本上规定了前资本主义农业的自然经济性质。
自耕农、佃农、农奴的情形很清楚,无须多说;只有奴隶的情形比较特殊,需要略作说明。当奴隶从事农业生产时,其自身再生产的生活资料一般也是他自己的劳动产品,但奴隶本身是奴隶主的财产,与工具、牲畜同列,他的劳动全部表现为无酬劳动,他的衣食表面上是主人给予的。为了从奴隶身上榨取尽可能多的劳动,奴隶主总是把奴隶的劳动强度增加到最高限度,而把奴隶的衣食供给减少到最低限度;奴隶劳动力的补充,主要不是依靠其自身的繁育,而是从外部取得,购买就是一个重要来源。因而奴隶劳动力的获取往往披着商品关系的外衣。但是资本家购买的是雇佣工人的劳动力(雇佣工人是其劳动力的所有者),这种购买要不断进行;奴隶主则是从奴隶贩子那里把奴隶一次购买下来,奴隶的人身连同其劳动力都是奴隶主的财产。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奴隶商品的来源不是流通,而是掠夺。我们知道,古代希腊罗马已由“家长制的、以生产直接生活资料为目的奴隶制度,转化为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奴隶制度”(《资本论》第三卷第371页),商品生产是比较发达的,但正是在劳动者再生产方面反映了它与自然经济有着本质的联系。马克思说:
但是奴隶制度,只要它在农业、制造业、航运业等等方面是生产劳动的统治形式(就象在希腊各发达国家和罗马那样),也保存着一个自然经济的要素。奴隶市场本身是靠战争、海上掠夺等等才不断得到劳动力这一商品的,而这种掠夺又不是以流通过程作为媒介,而是要通过直接的肉体强制,对别人的劳动力实行产物占有。(《资本论》第二卷第539页)
由此可见,奴隶劳动力的再生产实质上不是商品货币关系,而是一种掠夺和实物占有。马克思把奴隶制经济和封建制经济一起列入自然经济范畴[5] ,这应是重要原因之一。从中也可看出,马克思并非仅仅根据商品流通与商品生产之有无,来判定该经济是否属于自然经济性质的。
总之,前资本主义农业中生产诸要素、尤其是活劳动这一要素再生产自己的方式,表明流通并没有支配生产过程,使用价值生产仍占优势。因此,在前资本主义农业中,实物赋税和劳役比货币支付和货币税占优势。再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表现为统治与服从的关系、人身依附关系等等,这虽然不同于原始共同体内部的互助协作关系,但也是以个人之间关系的自然形式表现出来,基本上没有被物(商品交换)的关系所掩盖[6] 。凡此种种,表明前资本主义农业基本上是一种自然经济。
在整个前资本主义时代,农业不但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这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时代仍然如此),而且是人们的主要职业,农业人口在全国人口中占绝大多数。这个事实本身就标志着自然经济在整个经济中的优势。让我们再从社会分工的历史发展作些考察吧。最广义的农业即食物生产,是人类社会最古老、最基本的生产部门,在很长时期内,人类其他生产活动,如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具的制造等,完全依附于农业,因此,在原始共同体内部也就不可能有交换。从这个意义上讲,农业天然地就是一种自给性生产。后来,一些非农业生产活动从农业中分离出来,于是才有了商品生产和共同体内部的交换。与农业不同,这些独立于农业的非农业部门(如各种手工业)自始就和商品生产联系在一起(当然不应反过来说这些部门完全是商品生产)。自从社会上出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以后,完全闭关自守与世隔绝的农业经济单位便难以存在,这就是说,农业中已不可避免地渗进了商品经济的因素;但由于农业劳动生产率还相当低,社会分工的发展程度极其有限,独立的手工业在社会经济中占的比重很小,许多非农业活动仍然依附于农业,农业仍然是以自给性生产为基础的。诚然,不同农业经济单位的自给程度(从另一方面说,就是与商品经济联系的程度)是有差别的,从而可以把它们划分为自给型、半自给型和交换型等不同类型[7] ,但终前资本主义之世,自给型和半自给型农业经济单位总是占多数。自然经济之转化为商品经济,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农业的“非农业化”过程。这包含着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是越来越多的生产活动从农业中独立出来,从而农业和农业人口比重下降,工业和工业人口比重上升并超过前者。列宁说:
因为在商品经济以前的时期,加工工业和采掘工业结合在一起,而后者是以农为主,所以商品经济的发展就是一个个工业部门同农业分离。商品经济不大发达(或完全不发达)的国家的人口,几乎全是农业人口,然而不应把这理解为居民只从事农业,因为这只是说,从事农业的居民自己进行农产品的加工,几乎没有交换和分工。因而商品经济发展的本身就意味着越来越多的人口同农业分离,就是说工业人口增加农业人口减少。(《列宁选集》第一卷第163页)
另一方面是农业生产活动本身从自给生产向商品生产转化。这两个方面的发展是同步的,也就是说,农业生产变为商品生产的程度和与农业生产相独立的非农业生产的发展程度是一致的,“因为农产品就是按照这个程度变成商品,变成交换价值和价值的”(《资本论》第三卷第718—719页)。由此看来,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比重本身,就可以作为衡量自然经济程度的标尺。以农业为主要生产部门的前资本主义社会,必然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社会。
一方面是商品经济出现并有一定发展,另一方面是自然经济仍占统治地位,这是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二重性[8] ;这种二重性,根源于个体经济(主要指小农经济)的二重性。
从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看,原始社会是封闭式的集体生产,前资本主义是半封闭的或半开放的个体生产,资本主义是社会化的大生产。所谓个体生产,是指以个体家庭为单位基本上独立地完成农业或手工业生产的全过程。从历史发展的次序看,先有个体小农,后有个体手工业者;而且,凡是个体生产占优势的地方,个体小农总是个体生产的主体。个体生产的两重性主要表现为个体小农的两重性。为了行文的简便,我们撇开了个体小手工业者,以个体小农为主要考察对象。
有些同志往往把小农经济的出现当作封建制甚至是封建地主制的前提和标志,似乎奴隶制下是以集体农业劳动为主,这是一种误解。事实上,个体生产的可能性在原始社会末期即已出现,并成为导致私有制产生的最重要的生产力前提。原来只是一种婚姻形式的对偶家庭这时演变为具有独立经济的一夫一妻制家庭,它的出现成为文明时代开始的重要标志。无论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的农业,主要都是由个体农民经营的。“希腊……土地也主要是由独立的农民耕种的;成为例外的,是贵族和部落首领较大的田产,不过它们很快就消失了。在意大利,土地主要是由农民垦殖的;在罗马帝国末期,大田庄即大庄园排斥小农而代之以奴隶的时候,它们同时也以畜牧业代替了农业,而且象普林尼已经知道的那样,使意大利趋于崩溃。在中世纪,农民的耕作在整个欧洲占支配地位(特别在开垦荒地方面)。”(《马恩选集》第三卷第216页)。
有的同志认为马克思讲的自然经济单位是拥有大片地产和众多劳力的大规模经营单位,并不包括个体农户在内,这又是一种误解。其实,无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谈到了个体农民的自然经济;在他们看来,个体农户不但可以成为而且在绝大多数场合下必然成为自然经济单位的(当然,这不应理解为其自身生产与消费的完全一致)。例如恩格斯谈到了自给自足的原始共产主义公社解体后出现的大小不等的家庭集团,“在自己的田地上生产他们所需要的几乎一切物品,只有一小部分的必需品是用自己的剩余产品同外界交换来的”,这些“家庭或家庭集团基本上可以自给自足”(《资本论》第三卷第1015—1016页)。这是一种“自给自足的农民家庭的小生产和自然经济”(《资本论》第三卷第1027页)。恩格斯甚至把前资本主义时代的这种农民经济称之为“农民自然经济的整个时期”(《资本论》第三卷第1016页)。[9] 从个体经济的发生看,个体家庭是从自给自足的原始共同体中分化出来的,当时商品交换还处于初始阶段,个体家庭为了自身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能不把原属原始共同体的一些基本经济职能负担起来,在农业以外还从事多种经营,实行耕、牧、纺、织、缝等的结合;而这种可能性的存在,正是个体家庭得以产生的前提。个体家庭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在家庭内部按年龄性别实行分工,以便在这基础上从事自给性多种经营,这成为个体生产的重要标志。因此,可以说,自然经济是个体生产题中应有之义,或者说,小农经济天然地具有自然经济的性质。
这是从基本方面而言的。另一方面,由于个体家庭规模狭小,其产品又不可能完全满足自身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这就使它有必要和外界进行交换。同时,在个体家庭经济的最初发展中已出现超出家庭自身需要的剩余产品,为社会分工与商品交换的发展提供了基础;而个体家庭的私有者资格,又使它有可能与外界进行商品交换。由此可见,小农经济与商品经济也有必然的联系。
以上两种经济成分的相互依存和相互斗争,推动着小农经济的发展变化。总的趋势是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由比较严格的自给性生产向小商品生产转化。但不能说前资本主义时代的小农经济从总体上已经完成了这种转化。虽然从事小商品生产的小农已越来越多,但多数小农仍以自给性生产为主,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小商品生产者。马克思在分析封建社会中拥有小块土地所有权的自耕农(这是小农经济的典型形态,最有可能发展为完全的小商品生产者),包括西欧封建社会后期大量存在的自耕农时指出,这种形态的存在,仍然是以农村人口在数量上占巨大优势,绝大多数农产品供生产者本人消费为前提(《资本论》第三卷第907页)。可见,终前资本主义之世,在小农经济占优势的条件下,自然经济总是占居主要地位的。
三
以上分析也适合中国封建地主经济。自班固写《汉书•食货志》以“食货”概括国民经济,“食货”就成为整个封建地主制时期的正统观念。“食谓农殖嘉谷之物,货谓布帛可衣及金刀龟贝,所以分财布利通有无者也。二者生民之本。”“食”指生产,反映当时的社会生产以食物生产(农业)为主要内容,因而它必然是一种自然经济。“货”指流通,包括商品流通(以布帛为代表,布帛在一定时期也可充当实物货币)和货币流通,反映了流通在国民经济中的突出地位。以这二者为代表的经济,正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体。
但中国封建地主经济有自身的特点。它自春秋战国之际开始形成以来,商品经济就有了巨大发展。《史记•货殖列传》对此作了总结,遍及全国的商业繁荣的都市和商业网络,各式人等逐利求富的活动,脱颖而出富埒王候的一批货殖家,……在太史公笔下栩栩如生,堪称中外经济史的一篇奇文。这样的经济形势,这样的经济思想,可能在典型的自然经济条件下出现吗?
如果考察一下中国封建地主制下的再生产,不难发现,虽然自然经济仍占主要地位,但是,第一,流通已是物质资料再生产过程中的必要环节,第二,流通又是生产关系再生产过程中的必要环节。显然,这已是一种半开放的不完全的自然经济了。
经典作家描述的西欧中世纪(主要指它的早期)的典型封建领主制经济,是一种半封闭型的自然经济。其特点是农民所从事的基本上是自给性生产,产品自给有余的部分(即满足自身需要并交纳地租后的剩余品)才转化为商品,这就是说,商品生产基本上不存在,或者说它“还只是在形成中”;与此相适应,商品流通独立于生产过程之外,农民的再生产基本上不依赖于市场。因而,虽然欧洲中世纪已有与自然经济并存的商品经济,但从当时基本的经济单位——农奴经济及建立在其上的领主经济的内部看,则很难说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体。中国春秋以前的封建领主制情况与此相似,战国以来的封建地主制则与此大相径庭。当时农业经营者再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已有或多或少的部分经常要从市场取得,因而他们除从事自给性生产外,还有部分用于交换的商品生产。如据战国初李悝的说法,当时一家五口的个体农户,每年生产150石粮,其中45石用于出卖,以获得货币来购买其它必需品。这部分产品之成为商品,出于交换的需要,农民进行生产前即应有所计算和安排,因而不同于自给有余的出卖,属于商品生产。李悝没有把农民家庭副业估计在内,是不全面的。地主制下农民有部分农副产品是为了交换而生产的,这是普遍现象。如果按自给生产和商品生产各占不同比例把农民划分为自给型、半自给型和交换型,那么,封建领主制下自给型农户(其自给部分包括其在领主庄园内取得的物质资料)占多数,封建地主制下则是半自型农户(其自给部分包括其在领主庄园内取得的物质资料)占多数,封建地主制下则是半自给型农户占多数。与此相适应,农副产品的商品率也有较大提高。当时的商业资本虽然基本上仍是独立于生产过程之外,但流通已部分地进入生产领域,农民的再生产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市场。战国以来的思想家一般都承认农工商“通功易事”的必要性,并认识到市场有促进农业生产的功能。[10] 由于农民经济与市场条件的联系。谷物和其它农副产品的价格对农业生产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平籴”之类的经济政策遂应运而生。这些情况表明,在地主制下物质资料的再生产中,流通已是必要环节,与典型的自然经济确实有所不同。从存在部分商品生产和流通已部分进入生产过程看,封建地主制下的多数经济单位,已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体。
再看生产关系再生产的情况。在西欧中世纪典型领主制下,领主的土地是从上级领主的封授中得来的“职田”,是不能自由买卖的“硬化”的地产,农奴被束缚于土地上,人身隶属于领主,农奴与领主的身份都是世袭不变的。这样,农奴在其土地上从事自给性生产的同时,也就再生产着他与领主的关系;这种关系也是“硬化”的,在其再生产中流通基本上不起作用。中国春秋以前的封建领主制情况与此相似,战国以来的封建地主制则与此大相径庭。关键的一点是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突破了原来“田里不鬻”的格局,农民的份地可以买卖。虽然如前所述地主制下的土地买卖仍然有其局限性,但这毕竟是一个巨大的转变,并成为后来一切变化的起点和根源。与地权的流动性相适应,地主和农民的身份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农民可以上升为地主,地主也可能下降为农民。农民在物质资料再生产过程中再生产出他与地主的关系,这种关系的阶级实质虽然不变,但人事结构已非原封不动。在这种人事升降沉浮的生产关系再生产中,商品流通起着明显的作用。如果考察一下封建地主制的形成,问题就会更为清楚。在我国封建地主制下,地主并非直接从领主转化而来,佃农也并非直接由农奴转化而来。封建领主制度在频繁的兼并战争中走向衰落,而在兼并斗争中获胜的领主也转化为推行新制度的封建政权的代表,原来的农奴(在井田制下,这种农奴系由原来农村公社社员转化而来)则转化为对封建国家保留有一定人身依附关系的自耕农;这些自耕农的分化则形成了地主和佃农。商品流通成为促进这一过程的有力杠杆。在农民经常与市场有一定联系的条件下,部分农民可以通过商品交换积累财富、购买土地,另一部分农民则贫困破产,商人资本很快又介入其中,大大加速了这一分化过程。半开放式的自然经济为商人资本的活动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商人的大量货币财富正是通过在流通领域剥削生产者和消费者(主要是小农)而积累起来的,而这些货币财富使他们有可能从农民手中购买大量土地,在商人盘剥下加速破产的自耕农则沦为他们佃户。这是地主制生产关系形成和再生产的重要途径。这个过程与资本的原始积累有某些相似之处,虽然其前提和归宿都各不相同。从这个意义上讲,地主的每块地产都浸透了农民的血泪。司马迁说:“以末致财,以本守之”,就是对上述情形的概括。这句话成为两千多年来封建地主制下人们恪守不渝的箴言;而“以末致财,以本守之”的事实,在这一箴言形成以前一定早已大量存在。汉武帝时,杨可告缗,没收商人土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汉书•食货志》),反映商人购买土地确是普遍的。秦汉时代的“豪民地主”的主体(起码是主体的一部分)应是由商人转化而来的。以上情况说明,地主阶级的形式以商品流通的发展为其重要前提,而地主制生产关系的再生产也以流通为其媒介之一,这与典型的自然经济亦显然有别。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封建地主经济也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体。
我国春秋战略以来冶铁技术的跃进、铁农具的普及、牛耕的推广,使农业生产力水平空前提高,为这一时期商品经济的蓬勃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这是很清楚的,也是公认的。但我国封建地主制下商品经济之所以有较大发展,还与当时基层经济组织的内部结构与外部关系密切相关,从另一个角度说,也就是与地主制下小农经济的特点密切相关。如前所述,个体小农既孤立地从事自给性生产,又要与外界发生经济联系;而其自给的程度与方式(另一方面就是与外界发生经济联系的程度与方式)不但取决于自身的经济力量和结构(如耕织结合的不同方式),而且取决于其与外部、主要是地主经济之间的关系。这一点似乎容易被人忽视,现在就对此作一简略分析。
在西欧中世纪典型的封建领主制下,农奴经济与领主经济之间、农奴经济与农奴经济之间相互依赖,结合成一个封闭程度颇高的经济实体。例如,除了农奴经营的份地外,领主都有自营地,这些自营地是依靠农奴无偿劳动耕种的,而农奴也有某些需要一定程度上依赖于领主的手工作坊。当时实行三圃制,每块地的种植次序、播种与收获的日期,均为村社习惯所固定,休闲地和庄稼收获后的耕地就成了公共放牧地。农民生产生活所需的物质资料,相当部分从村社公有地上取得。在独立经营的个体农户之上的封建庄园也是一个经济实体,庄园有内部的劳动分工,有共同的经济生活。这是一种二元结构,一方面,个体农户从事农副结合的自给性生产,另一方面,他们不能自我满足的需要相当一部分可以从庄园内部的互助换工或物物交换中获得解决。因而使包括各个个体小农在内的整个封建庄园的自给自足程度大大提高。庄园与外界极少经济联系,几乎“没有商业往来和交换,用不着货币”(《马恩全集》第二十一卷第449—450页)。不过这是就最典型情况而言,一般情况下西欧封建领主制经济中流通是存在的;为了区别于没有流通的自然经济,我们把这种经济称为半封闭式的自然经济。上述特点又与村社组织的保存有关。本来,在罗马帝国时期原始公社已经解体,商品货币关系也较为发达。西欧中世纪的村社,很大程度上是日耳曼人引进的。蛮族的入侵使生产受到很大破坏,村社适应低下的生产力得以延续,封建庄园正是建立在村社躯体之上的。看来,自然经济组织的封闭程度,是与带有或多或少原始性的公社(不管是否掺杂着依附农制关系或奴隶制关系)之是否存在及其原始性之保存程度成正相关的。
我国春秋以前的封建领主制实行劳役地租制,农奴经济也与领主经济联结成半封闭的经济实体。除农奴的独立经济外,领主邑中也有共同的经济生活,有内部劳动分工。[11] 这种领地也是以农村公社组织为基础的;所谓井田制就是变了质的农村公社。一切社会关系都是凝固的、世袭相承的。农民被分得数量相等或条件对等的份地,但同时被束缚其上,不得迁业。除了为官府或贵族直接服务的工商外,鲜见农村商品流通的记载。
春秋战国以后,地主制形成,情况为之大变,一切都“活”了起来。其基础和根源之一就是基层经济组织的变化,在某种意义上,亦即小农经济内外关系的变化。随着井田制的解体,在个体农户之上再也不存在一个半封闭的经济实体。就地主制的典型形态而言,佃农以交纳实物地租为条件从地主那里取得土地(有时还包括其它一些生产资料)的使用权,除此以外直接的经济联系就不多了。地主除了收租,并非都有自营经济;即使有自营经济,也不靠佃农服役,而是使用雇工或奴婢。因此,地主自营经济与佃农独立经济是两张皮,并不结成不可分离的经济整体。自耕农经济与地主经济之间更是这样。在个体农民之间,虽然存在着经济上的互助,但不像领主制下的农民那样有统一的耕作制度和共有的经济成分(如西欧中世纪农村有村社公有地;农民份地即使已停止定期重分,在一定程度上也仍是公有的,这正是敞地制实行的前提),因而不是直接依存关系。我国封建地主制下农民也实行农副结合的自给性生产,就农户自身而言,其自给程度不一定都比领主制下的农奴差;但由于它上面不存在具有内部劳动分工和共同经济生活的经济实体,这些个体农户不能自我满足的需要就只能从市场求取解决。既要买进,就不能不有所出售,所以地主制下农民的农副产品,除满足自身需要外必须有用以交换者,即必须实行自给生产与商品生产的结合。与西欧封建领主制下封建庄园二元的自然经济结构相比,这是以家庭为本位的一元结构,这种结构虽然仍是自然经济性质,但对市场的依赖性比二元结构相对大些,从而成为半开放类型的不完全的自然经济。另一方面,比之封建领主制,地主制下农民有较大的经济独立性,有较多的经营自主权,他们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和被束缚于土地的程度都较轻,甚至有相对的“变业”自由。这又为他们适应市场需要进行生产或把较多产品投入流通领域,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
由此看来,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确实有着本质联系。这不但应从前资本主义经济或封建经济的一般性去理解,而且应从中国封建地主制的特殊性去理解。这就是说,由于社会分工形式的二重性,由于个体生产(主要是小农经济)的二重性,中国封建地主制和世界各国前资本主义经济一样,是一种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并存的经济;同时,又由于中国封建地主制下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由于地主制下基层经济组织内部结构与外部关系的变化,商品经济有较大的发展,它的基本经济单位已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体,流通已成为生产过程中的必要环节,从而表现出与典型封建领主制明显不同的特点。所谓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联系,主要应是从后面一种意义上说的。
应该说明,上文所说的西欧封建领主制,是指西欧中世纪早期典型的封建庄园制度。欧洲中世纪晚期,封建经济发生了很大变化,有些地方类似我国封建地主制,但又有不少不同之处。这种变化过程,不属本文探讨的范围。
中国封建地主制下商品经济有较大的发展,自然经济是否仍占主要地位?中国封建地主经济与自然经济是否也有本质的联系呢?答案也应该是肯定的。不错,流通已是地主制下物质资料和生产关系再生产的必要环节,但这还带有局部的性质。在物质资料再生产方面,许多生产要素、尤其是劳动力仍然没有卷入流通;价值规律对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劳动在各部门的分配虽有一定影响,但不起决定作用。[12] 在生产关系再生产方面,通过政治特权(如封赐、强买等)获取土地仍然是地主阶级形成的重要途径。因此,从总体看,地主经济作为自我完成的再生产的自然经济的基本性质并没有改变。农业是主要生产部门,小农占人口绝大多数,实物地租仍是地主经济的主要剥削方式,再生产中人的关系没有被物的关系所掩盖等等,也反映了自然经济在地主制经济中的统治地位。这些上文已经提及,这里不再重复,只作一些补充。
首先,对中国封建地主制下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要有正确的分析。当时农副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数量的确是很可观的,但它们有的并非商品生产的产品,有的甚至不是自给有余的产品;商品流通和商品生产的发展并非都是由生产力的提高所引起的。上文已经谈到,地主制下基层经济组织内部结构与外部关系的相对宽松给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很大的余地,这种情形与特殊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相结合,更导致了商品经济的“超常”发展。我国春秋战国以后农业生产水平确实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农业生产仍然很不稳定,这既根源于地主制下小农经济的脆弱和不稳定,又与我国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相当严峻有关。我国自古以来灾害频仍,农产量的年变率很大,农民储粮手段又不足,以至出现丰年狗彘食人食、荒年道路有饿莩的现象。我国幅员广阔,各地自然条件差异很大,往往是此丰彼歉;因而产生地区间丰歉调剂的必要。农业又是季节性很强的生产,农民收获时可能有盈余,春耕夏耘时又会出现种食诸费的匮乏(在封建剥削条件下经常如此),这又产生了季节间供需调剂的需要。由于基层经济组织内部结构与外部关系比较宽松,这种客观需要加强了农民对市场的依赖。我国封建地主制下国家对自耕农的赋役剥削、地主对佃农的地租剥削相当苛重,为了完纳租赋,为了保证再生产的继续进行,农民不得不勒紧裤腰事,压缩必要消费水平,尽量多向市场投放产品,为了应付燃眉之急,往往在收获刚刚结束就把产品(包括相当部份必要产品)贱价卖出,以后需要时再搞副业打短工换钱高价买回。这种挖肉补疮式的循环更增加了市场上的商品流通量。由于实行单一的谷物租,地主剥削得来的地租,也有相当数量转化为商品,以换取其他消费品;而这部分商品并非商品生产的产物。上述自然条件与社会条件为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活动提供了沃壤,而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发展又使上述情形十倍地加剧。在租赋、高利贷、商人重重盘剥下的贫困农民缺乏足够的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往往从改事需地较少而商品性较高的农副业生产(如园艺、经济作物、采猎、编织、纺织等)找出路,或者充当佣工,他们的口粮和其它必需品也就在更大程度上取给于市场。在破产的威胁和逐利的诱惑下,一批批农民甚至直接走上“弃本事末”的道路。以上这一切都给商品经济发展以强大刺激。但这种商品经济的发展不完全是反映了生产的进步,一定程度上毋宁说是生产不稳的结果,封建剥削的结果。以至出现这样的奇特现象:贫困农户对市场的依赖反而更大,社会经济发生危机时市场反而更加兴旺。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产的增长并非总是同步的(虽然有时是如此),有时甚至呈现负相关;商品经济的表面繁荣(这种繁荣主要表现在流通领域)同生产发展所达到的实际水平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当封建剥削减轻或年成较好时,农民反而惜售农副产品,使“超常”的商品经济出现收缩的趋势,反映了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实质上没有脱离自然经济的轨道。
地主制下的商品经济不但基础相当薄弱,而且总是斩不断它与自然经济相联系的脐带。如前所述,封建地主制下多数农民与地主以经营自给性生产为主,但确实有些农民和地主经营的商品生产超过自给生产,这在封建社会晚期某些地区更为突出。不过深入观察即可发现,无论其商品生产如何发展,总要顽强地保持着或大或小的自给性生产的部分,并以自给生产作为商品生产的支撑和依托。所以,在这里价值规律的作用是很有限的,它受到了自然经济所决定的原则与机制的制约。举例说,《管子•国蓄》有这样的话:“谷贵则万物必贱,谷贱则万物必贵。”这在商品经济统治的社会是不可想象的;但当时商品的主要来源是地主制下小农的农副产品,他们有自己独特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当粮食丰收时,谷价虽贱,农民有较多粮食可卖,收入足供所需,其副业生产可以收缩,或把较多产品留作自用,产品投放市场数量较少,故谷贱万物贵。当粮食歉收时,谷价虽贵,农民没有什么粮食可卖,收入不足抵偿其各项开支,甚至还要买进口粮,这样,只好增加副业生产,把较多产品投放市场,以弥补生计之缺,故谷贵万物贱。这说明在当时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商品生产是自给生产的补充,副业生产是粮食生产的补充,其农副产品投放市场的多寡,主要不是取决于市场的需要,而是取决于自身的需要,即以足够换取自己不能生产的那部份物质资料和交纳贡赋为度,其副业生产规模及其产品投放市场的数量,则依据粮食生产满足上述要求的程度来调节。马克思曾经指出,自耕农生产的农副产品的价格经常低于其价值,因为其经营是为了直接生活的目的,经营界限不是资本的平均利润,而是“他在扣除实际的成本之后,付给自己的工资”,即补偿维持其自下而上的最低限度的需要。(《资本论》第三卷第908页)我国封建地主制下小农的情形也是如此。而且,只要他们经营的商品生产是以自给生产为依托的,是利用季节性的闲置劳力和家庭辅助劳力进行的,其产品的价格就不计算劳动力的消耗,也不计算生产资料中自给部分的成本;为了维持生存——这是自然经济的首要原则,只要产品的售价在抵偿货币支出的成本后略有盈余,他们的经营就会继续下去。这在商品经济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也是不可想象的[13] 。由此可见,在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中,由自然经济所产生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活动机制,仍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地主制经济与自然经济的本质联系,也在这里表现了出来。
从地主制下的基本经济单位看,一方面,商品生产已成为其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这种商品生产又仍以自给性生产为基础和依托;一方面,流通已成为它再生产过程的必要环节,另一方面,流通还没有控制整个生产过程;一方面,价值规律已在一定程度上起作用,另一方面它又受制于基于自然经济的原则和机制。我们不应强调其中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方面。因此,承认地主制经济与自然经济的本质联系,也不意味着否定地主制下存在着相对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
从包含的经济成分看,地主制经济是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相结合的二重性经济;从其主导方面看,地主制经济仍然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但这已是一种不完全的自然经济。所谓不完全,是指其内部包容了商品经济成分,不同于典型的自然经济。但这并不意味着自然经济的解体或走向解体,而是自然经济的一种形式,一种类型。因为它所包容的商品经济成分,并没有破坏其自然经济的基础,反而加强了它的活力。
例如,马克思曾指出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是自然经济的基础。在我国封建地主制下,由于小规模的精耕细作集约经营的发展,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更确切讲是一种农副结合)有不断强化的趋势。虽则这种结合已不是完全的自给性生产,而是自给性生产与商品生产的结合,但自给性生产仍然是它的基础。农业和副业都各自包含了自给性生产和商品生产的部分,其具体比例因时因地而异,但一般而言谷物种植更多表现为自给性生产,家庭工副业则更多表现为商品生产。由于有自给性生产为依托,从而生产出廉价的产品,提高了这种商品性家庭工副业的竞争能力和对市场的适应能力;又由于有商品生产作为自给性生产的补充,使这种以自给性生产为基础的小农经济的生命力大大增强。
地主制下与自然经济相结合的这种商品经济,有着浓厚的封建性。商品经济的繁荣主要表现在流通领域,流通独立于生产,商业驾凌于产业的前资本主义特点并没有根本改变。商人多从事买贱卖贵的投机性贩运贸易,通过剥削生产者和消费者获取几乎不受限制的高额利润。这种商业虽然也有促进工农业生产的作用,但在相当大程度上是为统治者消费服务的,是向麇集于城市的贵族、官僚、地主供应消费品的单向贸易。它又往往与官府勾结,以某种特权为依托,其积累的财富不是转化为产业资本,而是用于购买土地,从事地租剥削,形成官僚、商人、地主一体化。总之,它主要是服务于封建经济的。
中国封建地主制下商品经济有较大的发展,这是事实,但更重要的事实是这种商品经济迟迟没有导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为何如此?这和地主制下的商品经济为何总是斩不断它与自然经济相联系的脐带这个问题是一致的。关键看来是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低下,而其原因又要找到地主制下小农经济的特点之上。我国封建地主制下以小农经济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农业,确立和加强了精耕细作的传统,土地利用率和单位面积产量相当高,曾经哺育了众多的人口。生产力的这种发展,加之小农经济的独立性较强和外部环境比较宽松,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但地主制下小农经营的规模越来越小,劳动生产率提高缓慢,后来还呈现下降趋势。如唐代以后每个农业劳动力每年平均生产粮食数量逐渐减少,清代尤为明显。在这里,我们不去探讨这处特点形成的原因,只是要指出它对商品经济发展的极大制约。在农业劳动生产率低和农业生产不稳定的条件下,从事商品生产的农民和地主,难以获得商品粮和其它物资长期的、充足的、稳定的供应,为了维持起码的生存需要或提高其经济的保险系数,为了在自然风险(如灾荒)和社会风险(如战争)出现时能立于不败之地,他们总是不肯放弃或大或小的自给性生产部分。即使条件顺利时暂时削弱了自给性生产,一旦形势变化又马上由商品生产向自给性生产回归。甚至有些商人也要从事自给性的农业生产,或者转向地租剥削。商业资本之向土地回流,重新纳入自然经济的轨道,不能不说与此有关。
总之,在中国封建地主制的发展中,我们看到了两种因素起着方向相反的作用。一方面较高的生产力和较为宽松的经济结构使商品经济有较大的活动余地,另一方面劳动生产率的低下又从根本上限制上它向新的高度发展。在各种条件配合下,地主制下的商品经济表面很繁荣,实际水平却不高,商品流通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它的生产基础。鸟儿凭着空气浮力展翅飞翔,但它飞得再高也离不开地球表面的大气层,因为地心引力起着相反的作用。地主制下的商品经济凭借各种条件获得长足的发展,但它再发展也不能从根本上脱离封建经济的轨道,因为低下的劳动生产率在限制着它。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迟迟没有引导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症结殆在于此。当然,这一切的最终根源,还是封建地主制。
今天,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我们仍然面临着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巨大任务,尤其是要使自给半自给的农业向商品性农业转化。在这过程中,我们不但要反对形形色色的自然经济观念,而且要警惕和抵制商品经济中封建性的表现。我们不但要理顺流通领域中的各种关系,而且更要切实地在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上下功夫。这算是我们考察地主制下的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所得到的一点启示吧!
众所周知,商品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中是一个相当活跃的因素,具有十分强劲的角逐力;商人对于一切由于世袭而停滞不变的社会是一个革命的要素,小农经济根本不是它的对手。中国古代社会商品经济发生甚早,然而,中国的封建社会却盘旋着走过了一条漫长道路,小农经济一直把持着社会经济盟主地位,商品经济只能充当封建社会经济结构中的婢仆。原因何在?在于封建商品经济在中国刚迈进封建社会初级阶段就显得过于早熟,并为人深刻认识,以致不时地一次又一次受到压抑,使其被迫走着一条崎岖而修远的征程。这是中国封建统治者自觉、适时的采取扶持小农经济的简单再生产能力,强行压抑商品经济发展的迅猛势头,把它纳入修补封建经济、加强封建政治的轨道政策的结果。封建统治者这一政策的不断实践成功,不能不归诸中国古代思想家们"重本抑末"思想的提出和阐发。溯其源,则可追踪到春秋战国时期因商品经济的突破性发展造成的社会变异所引起的思考。
(一) 因"工商食官"体制裂变获得解放
剩余物交换,商品经济的发生和发展,是人类历史的一个必然的经济过程。人类在向大自然争取生存权利的斗争中日益得到发展,从而不断推动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从原始部落执掌交换权到社会私有制产生,使用和掠夺奴隶剩余劳动从事交换活动的,主要就是那些控制民族和国家事务的人。商业的出现和发展,使生产物商品化,更是他们牟利发财致富的手段。因此,在较长的历史时期内主要为他们所把持,并且在当时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相当大的比重。钱穆说的"春秋时工商皆世袭食于官,盖为贵族御用,非民间自由营业",〔1 〕所指即是这个意思。中国古代把社会存在的这种现象,称之为"工商食官"。〔2〕
在"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时代,奴隶主国家占有土地,占有生产资料,使用奴隶开发山泽之利,制造手工业品,剥削农副牧产品,除供贵族们享用外,有剩余则让"商贾以通其货"是天经地义的。"在官之工"统称百工。"工攻器,贾攻货",工商并列连称,定点聚居,既便于就近为贵族们服役,又利于集中治理。从事工商业者,在"官"的监督下"执技以事上",无条件的服从劳役,"不贰事",父子相传袭。他们大都是一些被征服者及其后人,土地被剥夺,没有其他谋生手段,身份十分卑贱:
"师[原字臼下加吉右加犬]敦:唯王元年正月初吉丁亥,伯和父若曰:师[原字臼下加吉右加犬],乃祖考有劳于我家,女右唯小子,余命女死我家,骏司我东偏西偏,仆驭百工,牧臣妾,东栽内外,毋敢否善"。〔3〕
"楚侵及阳桥,孟孙请往赂之,以执斫、执针、织?,皆百人"。〔4〕其地位实与臣仆同,还能当作礼物,或进贡献送,或馈赠他人。商业奴隶性质,亦可以由发掘商代之饕餮纹鼎纹刻见:奴隶管事荷贝立于舟中,率众奴隶划船去远方作买卖。《周易•坤》有曰:"利西南,得朋。东北,丧朋。"朋者,贝串之谓也。"贝出印度洋,由云、桂登陆来中原。从中原看云、桂为西南,相对的从云、桂看中原为东北。商人们从远道交换的海贝,到中原分配给贵族们换粮食,由商人说来,对朋贝也可谓之丧"。〔5〕王国维说:"玉与贝皆货币也。"〔6〕《周易•旅》又有"旅即次,怀其资。得僮仆,贞"的记载,亦就是挟资宿店,购买奴隶的意思。
交换是社会经济保持平衡的一种不可或缺的经济行为。交换范围的扩大和交换媒介的使用,必定使这一手段趋向商业化。商业发展的力度使生产物商品化的程度扩大,《尚书•禹贡》中列举各地的贡物,不仅是区域间特殊物品交流的反映,而且揭示出那时各地物资通过商业贸易渠道以通有无的情况。《荀子•王制》如是说,北海的犬马在中国畜养;南海的鸟羽象牙犀革、铜矿与颜料;东海的精粗纺织品、海盐和海鱼;西海的熊罴狐狸织皮、染上色的牦牛尾,中国也能享用。在水边居住者有了木材,于山林居住者食到水产。农夫不必砍削陶冶就有器械使用,工商人等不用耕田作也有粮食吃,整个社会不仰仗商业流通物资之力,不是难以想象?
在天子建国,诸侯立家的古代宗法制封建社会里,无论公室、家室及其统治区域之内,无不进行着生产和消费,同时也都在进行着内部的和外部的贸易活动。古代典籍中记载的"易关市,来商旅"、"近悦远来"、"四方来集,远乡皆至",指的就是这种情况。现代考古发掘与研究表明,巴泽雷克3号墓出土的花纹斜纹绮、5号墓出土的刺绣平纹绸,以及希腊女神雕象身上细薄透明柔软的绸绢罗纱,都是中国产品。〔7〕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封国内因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 势不可免地产生了综合国力的差异,有的富强,也有的衰弱。不少诸侯为富国强兵目的进行了革新,其中放宽商业限制,扩大内外贸易,把征收商税和接受商人贿赂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无疑是一项便捷而牟利的措施。就商业而言,尽管各路诸侯对封疆内还管制甚严,而对域外商旅却显得十分优遇,造成了一种"墙内开花墙外香"的局面。社会历史进入春秋战国时期,经济结构发生变化,诸侯势力膨胀,群雄割据,政由方伯,礼崩乐坏导致中央王权衰落。在这虎视鹰瞵、弱肉强食的混乱环境中,一些旧的条条框框受到冲击离折,"工商食官"体制的裂变便是一例。
(1 )"工商食官"体制曾经是统治阶级获取生活消费必需品和奢侈物质享受的重要途径和主要保证,无论是原材料的采集还是加工造作,无论是自己享用还是把剩余产品物物交换或进行货卖。诸侯争雄使列国忙于掠夺和守御,本来就不可能包揽全社会需求的官手工业生产更失偏颇,侧重于兵器制作与军用品的大量生产,当然除一些代表贵族特权的礼器、舆服、仪饰等物品和技艺精致的奢侈品制作之外,一般日用的普通物品则逐渐让位给民间个体手工业者去造作,在市肆中自由交易。民间个体手工业生产力遂获真正解放,从"农有余粟,女有余布","以羡补不足"的家庭手工业,到"百工居肆,以成其事","捆屦织席以为食"之类的专业小手工业者,乃至"采铁石鼓铸煮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的盐铁大型工商企业,均有幸得到了自由发展的机遇。凡天下群百工,轮、车、?、匏、陶、冶、梓、匠,使各从事其所能,在扩大销路、开发品种、改进工艺技术、提高产品质量上作出努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勃兴。于此同时,贵族们也感到从市场上购买所需物品也十分方便。
(2)诸侯们出于自身政治、经济利益的考虑, 纷纷实行地方保护主义。他们一方面关心自己的工商业发展以增加收入,一方面实施战时经济政治体制,锁关塞道、封闭经济,甚至出动军队抢夺他国地里粮食,劫掠商旅。可是他们不久又发现这么做非但解决不了问题,还给自己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造成危机。譬如因自然灾害粮食歉收得不到调剂引起恐慌,因内部土特产和剩余物资无法运销境外造成失衡,因征收不到数额巨大的商税使财政匮乏等等。于是一些诸侯又不得不加以矫枉,取有利通商政策,尽可能扩大国际物资交流。一是通过十分频繁的聘问会盟活动交换礼物,一是以签署盟约方式把"毋忘宾旅"、"道路无壅"、"毋蕴年"、"毋遏籴"、"毋壅利"等内容塞进条款。当然,不可否认,政治利益仍是第一位的,不说列国并不都是解禁,即使是签约国之间,也有随时毁约进入战争状态的可能,楚将子反"敌利则进,何盟之有"的话颇中肯綮,动乱的战争年代么!
不过,上述情况提示,"工商食官"的存在,局限性很大,并受着政治的制约,不如私营工商那样灵活。在关卡林立中经营,关税、贿赂费用极高,商旅货物常有遭掠亡失。这样,尾大不掉的官营事业势必衰退,把风险让给私营,鼓励本国商人出去,欢迎外国商人进来,发展自由贸易,同样可以达到通有无,获取自己所需物品之目的,有关征之税,一样可以进行商业利润的分配,又避免了直接使用奴隶在经营中存在的如消极怠工、席卷财物亡佚;以及途中遭遇军队、盗贼掳掠等弊端。"工商食官"体制的裂变,统治者政策出现有利于私人经营的倾斜,个体生产力获得解放是水到渠成的事了。
(3)由于国家政策的变化,私营经济迅速抬起头来, 只要"市价倍蓰",就有人敢于去冒险经营。一些原先不占重要地位的私营经济,在时变和机谋中日渐发展壮大,有的实力派还得到了煮盐、冶铁之类的经营权。由于在"工商食官"体制约束下专业定居世袭不准迁业,不断增殖的人口给就业安排、穿衣食宿供给带来相当困难,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又不高,小则怠工,大则"皆执利兵,无者执斤"举行暴动,反成官府不胜负担之包狱。政策变化后,一些原来食官之粟的工商者及其负责人,还有一些衰国、丧国而失职的或败亡逃遁的官工贾人员,一些获军功解除奴隶身份者、暴动中获自由者,甚至还有一些具贵族身份者,纷纷向自由工商业经营者转化。
(4)在统治阶级内部争夺政权斗争中, 在列国称雄争霸的战争中,某些统治者由于得到过工商界人士的支持和资助,夺取政权或强国地位的,作为回报,或与结盟,或擢拔任用,政治上实行通商惠工政策,减低税率,开放山泽之利。这样,在这些国家,私营工商业获得的发展余地就更大。
(二) 在争霸与兼并的时空中获得空前繁荣
春秋战国时期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没有象被蛮族扫荡之后的西罗马帝国那样:"生产力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商业停顿或被迫中断了,城乡居民减少了",〔8〕繁荣的经济被摧毁了。 而它却是实实在在的在周王朝奴隶制繁荣的社会经济基础上复苏、直接延续、转化而来,又遭遇了一次自由解放的机运。因此,春秋战国时期的商品货币经济得以突破性的迅猛发展,呈现一派空前繁荣景象是毫不奇怪的。
第一, 商品生产的发展使社会经济面貌大为改观。
商业的发展,促使各区域多种天然的和人工的生产物向商品转化。在以农业为社会主要生产部门的年代,统治者对农业生产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和关注。"田野之辟,仓廪之实"成为当时农业前景的两大奋斗目标。其时将铁制工具导入农业生产领域,引发的农业社会一场革命,不亚于蒸汽机促进的工业革命。犁、铫、镰、?、锥、?的应用,畜耕,施肥,灌溉技术的进步,运河开凿水利兴修,都无疑会使农业产量较前大幅度扩增。文献中"通流财物粟米"、"谷贵则万物必贱,谷贱则万物必贵"、"人君操谷币准衡而天下可定"之类的记载,说明粮食在当时已经进入流通领域,并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商品之一。《管子》中所说的"以园圃为食者几何家?"则反映了该时已有专门从事瓜瓠荤菜百果商品生产的园艺业存在。至于畜牧、狩猎产品等进入市场领域则更不待言:
"陆地牧马二百蹄,牛蹄角千,千足羊,泽中千足彘,水居千石鱼陂,山居千章之材。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桔,淮北、常山已南,河济之间千树荻;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渭川千亩竹;及名国万家之城,带郭千亩亩钟之田,若千亩卮茜,千畦姜韭"……〔9〕司马迁说,从事这些生产的人,当然不是为了自己的吃用,而是把这些生产物作为"富给之资",因此他们之富"皆与千户侯等"。太史公的举例,所指之地仅是著名者,所指之数仅言其多且规模之大。这些物产就靠商业发展为商品,运销各处。太史公又举例指出,在城市中也有一些可与千乘之家相埒的人,他们大规模生产积聚如:
"酤一岁千酿,醯酱千?,酱千?屠牛羊彘千皮,贩谷粜千钟,薪槁千车,船长千丈,木千章,竹竿万个,其轺车百乘,牛车千两,木器髹者千枚,铜器千钧,素木铁器若卮茜千石,马蹄?千,牛千足,羊彘千只,僮手指千,筋角丹沙千斤,其帛絮细布千钧,文采千匹,榻布皮革千石,漆千斗,?曲盐豉千答,鲐?千斤,?千石,鲍千钧,枣栗千石者三之,狐鼯裘千皮,羔羊裘千石,旃席千具,佗果菜千钟……〔10〕自然也不是为了自己消费,而是明显的作为商品生产投向市场牟利的。
当时的齐国是较为典型的个例。《史记》作者认为,齐之所以富强能执霸主牛耳,得力于其数代的开发和商品生产的发达。比如丝织业,生产工具与生产技术都有相当进步,除了使用平放或斜卧式织机,织出各种提花的文绮、纨素、绫罗之外,更有平放的织锦机,用各种彩色丝线织出五色缤纷的彩锦,丝织物上又盛行一种彩绣工艺。这是齐国统治者在政策上有意识采取措施善加引导的结果:
"太公望封于营丘,地?卤,人民寡。 于是太公劝其女功,极技巧,通鱼盐,则人物归之,镪至而辐凑。"〔11〕他们一方面开发和不断提高自己的拳头产品的质量和产量,另一方面利用地利生产内陆封国所缺少而又必需的物品,在政策上又实施优惠,"使关市几而不征,以为诸侯利",这样既造成了"人物归之,镪至辐凑"的兴旺局面,还赢得了"冠带衣履天下"的美誉。桓公时又任用大政治家管仲,着实在发展商贸方面下了工夫,终使齐地商贾云集,国富而强,九合诸侯,一匡天下。
第二,商业藉交通之便捷,买贱鬻贵,周流四方。
《管子•小匡》有云:
"令夫商群萃而州处,观凶饥,审国变,察其四时,而监其乡之货,以知其市之贾,负任担负,服牛辂马,以周四方,料多少,讦贵贱,以其所有,易其所无,买贱鬻贵。是以羽旄不求而至,竹箭有余于国,奇怪时来,珍异物聚。"这是说商业经营者虽然集中于城里,却是需有眼观六路、耳听八方的本领,不仅密切注视各地经济情况,精明计算物资的盈缺、价格低昂、购销信息,而且还要经常往返于各个不同区域,"以其所有,易其所无"。既如此,则交通运输问题就成为商品经济发展的关键。
春秋战国时期列国的称雄争霸行为,为当时交通干线的建设提供了有利条件。诸侯之间频繁的摆排场的聘问会盟,交换礼物;合纵连横,军马兵车云集的军事行动,彻底打破了从前那种小国寡民的沉闷格局。为了政治、军事上的利益,各国君主把开辟道路、架建桥梁作为国之大事来抓,设置专官管理。《左传》襄公31年记载,子产因晋国道路失修,盗寇充斥现象对文公不满;《国语》周语中记载,单子把陈之"道路若塞,野场若弃,泽不陂障,川无舟梁"的景象作为其必亡之依据;《战国策》魏策记载,张仪对魏王的赞语是:"魏地方不至千里……诸侯四通,条达辐凑,无有名山大川之阻。从郑至梁,不过百里;从陈至梁,二百余里。马驰人趋,不待倦而至梁"。交通干道在各国重视开发下逐渐组成网络,就主观言这是其军事上进攻与防御、政治上聘问会盟所必需,然客观看,对于沟通分裂时期各地区间的联系,加强商人频繁的经济活动也确实起到相当必要的作用。可以并行数辆兵车的国道宽畅而平坦,两旁列树成行。沿途十里有庐,三十里有宿,五十里有市,饮食、车马交通工具悉备,行进止宿十分方便。并且已有"传"的邮驿制度可使信息及时传送。陆路以外,又有邗沟、鸿沟等大小运河之开凿和天然河道之利用,加上沿海航行之进步,水上交通网络也日臻完备。吴之舟可达河南省中部的黄池。夫子说"道不行"就乘桴浮于海。范蠡则装了珠宝与侍从们乘舟浮海以行,去海岛生活了。这给"贾郡国无所不至",甚至丝绸之路的开辟,丝织品远销希腊,促进东西南北物产商品化带来深刻影响。
第三、商品经济巨大发展的同时,货币经济相应的上升到一个新水平。
商品交换发展,必然引发交换媒介的革命。司马迁说:"农工商交易之路通,而龟贝金钱刀布之币兴。"此时的铸币业发展迅速,种类多,流通量大,铜铸币广泛进入流通领域,特别是黄金从贵重商品中游离出来,在金融舞台上充当重要角色,成了政治家们与富商大贾们青睐、利用、珍藏的对象,标志了该分裂时期各国都有一种能使各方认可的畅行无阻的法偿币的愿望。黄金币材的质量均一,耐久不变,利于携带、贮藏,可随意分割而又不损其价值的特征,终为社会普遍接受:
"秦王大悦,乃遣车十乘,黄金百溢,以迎孟尝君"。〔12〕
"梁王虚上位……遣使者,黄金千斤,车百乘,往聘孟尝君"。〔13〕
"廉颇坚壁以待秦,秦数挑战,赵兵不出。赵王数以为让。而秦相应侯又使人行金于赵反间……"。〔14〕
"函冶氏为齐太公买良剑。公不知善,归其剑而责之金。越人请买之千金,折而不卖"。〔15〕
"宛孔氏之先,梁人也,用铁冶为业……因通商贾之利……家致富数千金"。〔16〕楚国是产金之地,流通较早,所铸金币有金饼、金钣。金钣一斤一块,有16小格,每格一两,整合分开均可使用。另一计量单位是"镒",合二十两,都是当时通用的计量单位。如南后郑袖对张仪贿赂说,"偶有金千斤,进之左右,以供刍秣";范蠡以一牛车"装黄金千镒,置褐器中",载楚行贿想换回犯杀人之罪的儿子。
管仲说,"使吾得居楚之黄金,吾能令农毋耕而食,女毋织而衣。"〔17〕可见其时黄金在货币中的地位,货币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在《国蓄篇》中,管仲说明了国家积累货币的重要:
"以珠玉为上币,以黄金为中币,以刀布为下币。三币,握之则非有补于暖也,食之则非有补于饱也。先王以守财物,以御民事,而平天下也"。
"五谷食米,民之司命也;黄金刀币,民之通施也。故善者执其通施以御其司命,故民力可得而尽也"。于此正反映出其时商品货币经济的发达及其社会作用。《史记》记载了一则楚庄王"以为币轻,更以小为大",引起"市乱,民莫安其处,次行不定","皆去其业"的金融混乱造成市场萧条,人心恐慌的事件。〔18〕货币经济的发展,必将进一步促使产品向商品形态转化,从而使商业快速发展。另外,当货币成为财富的随时可用的绝对社会形式时,它便会以狐媚的姿态,霸王的神通,在社会上显露其不可抗拒的进取性与腐蚀性,无论在政治上、宗族间,抑或在思想意识、风俗习惯等方面,都会因其诱惑而出现变异。
第四,城市经济出现的繁荣是商品经济发达的集中表现。
春秋战国时期的城市已经由"帝王的军营"逐渐发展成为政治中心、军事据点、工商都会三位一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东方古代城市。这一成长过程,必依商品经济发展为首要前提。而该时商业出现突破性进展,给早期城市的演变输送了充足的营养,从而促进了城市经济的快速繁荣。在其时的交通枢纽、河川渡口、物产富饶处的原野上,突破"城虽大,无过三百丈者;人虽众,无过三千家者"的旧制,耸立着的"千丈之城,万家之邑"〔19〕已不是少数。如赵之邯郸,齐之临淄,韩之荥阳,秦之咸阳,郑之阳翟,楚之宛、陈,魏之温、轵,皆天下之名都,富冠海内。苏秦对齐临淄城之估计,说有7万户,可征之卒计21万。 城市"富而实",人民"家敦而富,志高而扬",街道上"车毂击、人肩摩,连衽成帷、举袂成幕、挥汗成雨",市民们生活优闲:"吹竽鼓瑟,击筑弹琴,斗鸡走犬,六博蹋鞠",什么都有。〔20 〕市内作坊分类排列,从"粥金者之所"到"卖骏马者"、"贩屦者",以及"悬帜甚高"或"狗恶酒酸"的酒店和"市脯",热闹非常。既有某家"不龟手药"、某家"鞔"、某家"屦缟"之祖传特色,又有如"郑之刀、宋之斤、鲁之削、吴越之剑"等各地贩运来的名牌产品,不一而足。因而"景公欲更晏子之宅",晏答"小人近市,朝夕得所求,小人之利也",终不愿徙居。〔21〕又据临淄故城发掘考古证实,早期那种"面朝后市"、规模狭小、人口稀疏的城市形态正在变化。大城南北近9里,东西7里,其中西南隅是贵族聚居处,筑有南北4里余东西近3 里的小城。临淄城内水渠、道路布局有致,居民点、手工作坊遗迹依稀可辨。〔22〕高城深池是战国进攻守御所必需,同时也给了商业资本以有效的安全保障。商业资本的汇聚,"商群萃而州处",又使城市经济得到进一步繁荣。
第五,社会风俗因商品经济繁荣发生变异。
社会政治结构、经济结构的嬗变必然导致意识形态结构的变化。私营工商的崛起,逐步改变了从前唯有贵族特权才能生成经济效益,"其富者必其贵者"的社会格局,"千金之家比一都之君,巨万者乃与王同乐"的社会俗尚已经形成。《吕氏春秋》有云,耕田之利几倍?十倍。珠玉之利几倍?百倍。利弊悬殊,农不如工,工不如商,于是"周人之俗,治产业,力工商,逐什二以为务",〔23〕"鲁俗……好贾,趋利甚于周人"。〔24〕"其流至于士庶人,莫不离制而弃本,稼穑之民少,商旅之民多,谷不足而货有余",〔25〕"巧伪趋利,贵财贱义,高富下贫,喜为商贾,不好士宦"。〔26〕其时除有不少多钱善贾如白圭、猗顿、范蠡、郭纵、弦高、乌氏倮、端木赐之外,普通商贾工匠流庸数量的剧增,货币权力在现实生活中比重的日益显著,对社会风尚的改变所起的潜移默化作用不容忽视。太史公《货殖列传》论曰:
"贤人深谋于廊庙,论议朝廷,守信死节隐居岩穴之士设为名高者安归乎?归于富厚也。是以廉吏久,久更富,廉贾归富。富者,人之情性,所不学而俱欲者也。故壮士在军,攻城先登,陷阵却敌,斩将寡旗,前蒙矢石,不避汤火之难者,为重赏使也。其在闾巷少年,攻剽椎埋,劫人作奸,掘冢铸币,任侠并兼,借交报仇,篡逐幽隐,不避法禁,走死地如骛者,其实皆为财用耳。今夫赵女郑姬,设形容,楔鸣琴,揄长袂,蹑利屣,目挑心招,出不远千里,不择老少者,奔富厚也。游闲公子,饰冠剑,连车骑,亦为富贵容也。弋射渔猎,犯晨夜,冒霜雪,驰坑谷,不避猛兽之害,为得味也。博戏驰逐,斗鸡走狗,作色相矜,必争胜者,重失负也。医方诸食技术之人,焦神极能,为要糈也。吏士舞文弄法,刻章伪书,不避刀锯之诛者,没于赂遗也。农工商贾畜长,固求富益货也"。其殚精竭虑,尽已所能力,最终都是为一个钱财,想过好一点的生活而已。那么,整个社会不正如《共产党宣言》里所称已"淹没在利己主义打算的冰水之中"了吗?且看《韩非子》中"楚人有鬻盾与矛者"的故事,一则反映了当时以叫卖(市声广告)作商业宣传的原始习俗,一则又暴露出当时自相矛盾的、不择手段的、利己主义的商业竞争的激烈场景。墨子指出,只要市贾倍蓰,虽有关梁之难,盗贼之危,亦必有人为之。管子说,只要利在前,千里而不远,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源之下,无所不入。《吕氏春秋》云:只要有利可图,那怕"犯流矢,蹈白刃,涉血抽肝,皆不畏惧"。韩非子举了个例子:"荆南之地,丽水之中生金",那真是刑法也禁不得了,虽然因窃金被处死者"壅离其水","而人窃金不止"。
针对"国异政,家殊俗,嗜欲不制,僭差无极"的社会现象,意识形态领域又兴起一股"克己复礼"、"何必曰利",颂扬安贫乐道精神的思潮。然而,物质生活的方式决定着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及精神生活的一般过程,生活方式是取决于个人的消费能力及其欲望的。在现实生活中,依然是"争名者于朝,争利者于市",奋进好胜精神状态蔚然成风。只要有钱,其奢华习尚已远非"食于官"的前辈们所能引望项背的。他们"能金玉其车,文错其服","连车骑,游诸侯"。子贡"所至,国君无不分庭与之抗礼"。他还拿出一部分商业利润来资助孔老师周游列国,跻身政治舞台。齐桓公有关"处士农工商若何"之问,正说明上层统治者也对商界力量加以关注。商人在郑、卫还获得一定的参政、议政之权。原因何在?司马迁如是解释:"夫倮,鄙人牧长;清,穷乡寡妇。礼抚万乘,名显天下,岂非其富邪"!〔27〕上下同好,是金钱的魔力!它能"作为激进的平均主义者,把一切差别都消灭了"。 〔28〕《战国策•秦策》载一饶有趣味的苏秦故事,讲述其落难归家,
"妻不下rèn@⑿,嫂不为炊,父母不与言",狼狈相可想而知,什么亲爱之情?温情脉脉面纱荡然不存。可是不久却发生喜剧性转变:苏秦"受相印,革车百乘,锦绣千纯,白璧百双,黄金万溢,以随其后","炫?煊诘?,说诸候列国莫不"从风而服",此时,再过自己家,"父母闻之,清宫除道,张乐设饮,郊迎三十里。妻侧目而视,倾耳而听。嫂蛇行匍伏,四拜自跪而谢";询其故,嫂子也答得相当乾脆:"以季子位尊而多金"!故事倒是揭示出当时社会的一般心态。
(一) 压抑"发生变革的起点"思想的萌芽
春秋战国是中国古代一个混乱动荡分裂的时代。在这漫漫的5 个半世纪中,中国社会经历着一个新生命的分娩的阵痛,同时亦怀着新生儿降临的惊喜。因此,这无疑又是一个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结构发生剧烈变革的时代。在社会演进过程中,新结构逐步替代旧结构,最活跃的经济因素也因生产关系逐步得到调整,生产力得到解放,获得进一步发展。与此同时,封建社会经济中最活跃的商品经济,不仅没有遭到破坏中断或停顿,反而在奴隶制商品经济繁荣的基础上得以传承,并因获得桎梏下解放出现了突破性进展。在初生的封建社会里,它并不以冲决旧社会制度编织的罗网为满足,继续以变革的姿态对小农经济生产方式进行侵扰啮食,进一步成为不安定因素的酵母剂。当商品经济的本性得到充分发挥,活跃程度超越其补充功能的轨道时,就必然受到统治者的注意并被断然干预。这便是中国历史上屡见的"重农抑商"政策。古代农本社会的基础是小农经济,为不使其地位发生动摇,统治者普遍实行"劝农"政策,"劝农"即"重农","重农"必"抑商"。抑商往往扩张至对农本以外的"綦组锦绣刻画"之类的"技艺之士",以及"优笑酒徒之属乘车衣丝"之流的"游食之民"的制裁,如何施行则因时而异,倚重倚轻则因需以定。总之,重农与抑商,是一个政策的两个方面,是中国封建统治者力求实现的理想的政治经济目标。因此,确切地说,这一政策应称作"重本抑末"。《吕氏春秋•上农》这样说:
"民舍本而事末则不令,不令则不可以守,不可以战;民舍本而事末则其产约,其产约则轻迁徙,轻迁徙则国家有患皆有远志,无有居心;民舍本而事末则好智,好智则多诈,多诈则巧法令,以是为非,以非为是"。这就是说,古代农本社会里的一切剩余价值的生产,都是建立在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之上,农业是决定性的几乎是唯一的生产部门,是国家财源和兵源的发生地。只有"厚农宝谷"才是"王业之根本",是天下致太平的基础。因而把农民束缚于土地之上,使之"愚也直",不闻天下之事,则"朴而可正,纷纷则易使也"。倘若弃农经商游食,国家就难以控制,法令不能贯彻;财产简约来去方便,万一有战事发生就避走他处,国家就缺少可用之兵。另外,走南闯北接触面广见识多了,对统治者的盲从程度就大打折扣,难以治理。据此,就很有"重本抑末"之必要。
从春秋战国年间发展突出的商品经济影响来看,来势特别凶猛。这对千余年来处于奴隶等级社会简朴环境的人们,不免很有惊天地变局之感:诸侯刻槲丹楹,大夫山节藻??,八佾舞于庭,雍彻于堂;篡弑取国者为王公,圉夺成家者为雄桀;礼谊不足以拘君子,刑戮不足以威小人;富者席余而日炽,贫者蹑短而岁?。对此, 齐景公已有很深感触,所以与孔子对话时心有灵犀:"善哉!信如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虽有粟,吾岂得食诸"?〔29〕
恩格斯在谈到商人时指出:"商人对于以前一切都停滞不变、可以说由于世袭而停滞不变的社会来说,是一个革命的要素"。春秋战国时期,自由"商人来到了这个世界,他应当是这个世界发生变革的起点"。〔30〕请看其对当时社会经济、政治、意识形态结构进行的分解。
(1)"野与市争民"。
从事工商之业,劳动强度较低,劳动成果周转快,一般的容易谋生,资金多有机谋者则获利丰厚,"而致尊过耕农之士,则耿介之士寡而高价之民多矣"。〔31〕显然,脱贫致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于是农村社会受到冲击,不断有人游离出来,即班固所言:"饰变诈为奸轨者,自足乎一世之间;守道循理者,不免于饥寒之患"。〔32〕商人们观凶饥,审国变,相美恶,辨贵贱,求利不避风险,资贷行贾遍郡国。他们利用货币与实物之间的比差与供求之间的矛盾,灾荒时变丰歉关系,囤积居奇盘剥民众,放高利贷搜刮"十倍其本"的暴利,使个体农民丧失维持最简单的再生产能力。他们把兼并土地作为商业利润的投资取向,把失地农民沦为自己的佃户,吞食统治者的既得利益。还有一些破产流民转化为小手工业者小商贩,有的充当第三产业"市佣",有的沦为奴婢、乞丐,甚至"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这种情况发生必然影响农业生产,影响富国强兵,牵动国家命脉。
(2)"商与君争民"。
商品经济发展,竞争激烈,不正当手段充分运用,给国家和社会制造出许多不安定因素。商人资本向农村社会渗透带来的危机,不仅从小农手中夺走土地,而且招徕"逃徭赋"农民,使"上不得者万数"。〔33〕不少有实力的富商大贾是从宗室大臣封君贵戚转化而来,通过"行小惠"争取民众"以塞其主"。〔34〕有的"累巨亿之资,斥地侔封君之土,行苞苴以乱执政,养剑客以威黔首,专杀不辜,号无市死之子,生死之奉,多拟人主"。〔35〕这是一股统治者的离心势力。另外,当"一切东西,不论是不是商品,都可以变成货币。一切东西都可以买卖"〔36〕的风气形成时,权力可在贿赂下出租,不少交通官吏的人发了战争财,不少"不论志行"者捐金得官显位,破坏了封建等级制度的秩序,"诸侯失礼于天子,""公庙之设于私家"的现象比比皆是,"田氏代齐"、"三家分晋"与鲁"四分公室"之乱局,不能不令统治者感到教训之深刻。
(3)"富者人之情性,所不学而俱欲者也", 更甚者"人不能自止于足,而亡其富之涯"。〔37〕
商品经济洪流决壅出闸,很快浸润整个社会意识。人各任其能,竭其力,以得所欲,乐其事若水之趋下,诚如司马迁所言:"夫千乘之王、万家之侯、百室之君,尚犹患贫,而况匹夫编户之民乎!"金钱成了社会最高权威,以小僭大,以贱逾贵,上下相冒,礼谊大坏。富有者权倾郡县乡里,拟比王公贵胄,贫困者奴事富人,服役终身不得温饱。商品经济突飞猛进带来了社会严重的两极分化,拜金主义思潮就难以避免。长期传承的常规,遭受破坏性打击,阶级矛盾,社会矛盾在无形中激化了。
在混乱中崛起的知识分子阶层,是这时各种政治力量的代言人。他们有着各自对社会现象敏锐的观察所产生的思想,在解放和变革的波涛中充分展现自我,从而使当时的思想领域呈现出对现实世界丰富多彩的反映。直面变化的世界,固有的天道观、人生观、价值观动摇而变异,理性的、维护生命、抑制私欲、稳定社会秩序的命题被列入思考范畴。在小农经济占绝对统治地位的时代,消费超越生产力负荷,简单再生产失调,家庭关系、君臣民关系次序整合,对利欲贫贱富贵的观念等及其引发的一系列矛盾都必须由他们找出解决的方案。这批游离出来的"士",奔走于列国,十分活跃,"入楚楚重,出齐齐轻,为赵赵完,畔魏魏伤"〔38〕具有相当的能量。而在去欲、尚俭、抑奢、重农这些方面,古代思想家们几乎殊途同归。先哲们认为,人之情欲是天生的,而且无止境,是贪婪的根源。既然"人不能自止于足",那就必须用强制性手段,"修节止欲可以为圣人","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同样可以快乐。荀子说:"义胜利者为治世"。〔39〕梁惠王开口说"利"就受到孟子指责:"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颜回在"天下壤壤皆为利往"中仍然"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居,"不改其乐"的精神境界受到孔子称赞。儒学要求在富贵贫贱问题上要坚持"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与"不去"的道德原则。在高消费方面,普遍主张抑奢,认为不是个人生活小事,而关系社会安危。对君主而言应"令百工无或作为淫巧以荡上心",〔40〕对下来说应"使雕琢文采不敢专造于家",〔41〕并定下法律保证,若有违"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42〕使智巧者无途以自奋。实践中如季康子母死"般请以机封","公输子削竹木以为鹊"能飞三日不下,都被当作"奇技淫巧"扼杀于摇篮之中。管仲说:"凡为国之急者,必先禁末作文巧。"〔43〕把科学技艺术士列入游食之民,禁则必农,富国强兵有望。受了墨、道、名、法各家的熏陶,进入另一集大成阶段的荀子,对墨子讲的"一人耕而九人处"、"食者众而耕者寡"的现状很有同感,提出"省工贾,众农夫"〔44〕和"农农、士士、工工、商商"〔45〕的主张。追随者韩非则把商工之民称为"五蠹",要压抑"使其商工游食之民少而名卑"。 〔46〕这实际上是商鞅"困末作而利本事"和"农战"思想的承继。 商鞅的观点是:
"圣人知治国之要,故令民归心于农。归心于农则民朴而可正,纷纷则易使也,信可以守战也。壹则少诈而重居;壹则可以赏罚进也;壹则可以外用也"。〔47〕商鞅思想在秦付诸政治实践,一场"壹农战"改革运动把僻在雍州的秦国推上军国民一体化道路。其中打击商人力量、堵塞避农轻居之道无疑成为改革的重要内容:"令商贾技巧之人无繁";"?J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商家"无得取庸",人口注册,加重赋役;"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限制商利和限制农副牧产品商品化倾向,以收"农恶商""不思迁业"之功;实行粮食管制"使商无得籴,农无得粜",提高收购价,"食贵,籴食不利"则游食者之心不舒,"而又加重征",则商贩于此畏缩不前;私营旅舍取缔,"舍人无验者坐之",轻居之人就没了行动自由;"壹山泽",置盐铁官,国家垄断了大型工商企业。这种以政治手段制造农逸商劳,虽劳无功的轻商贱商印象终于在秦国作俑。这一方面说明商品经济起步虽迟但势头猛劲的西方秦国,急需寻找一条适应参与兼并战争的强国之强,另一方面反映出东方列国商品经济发展基础雄厚,商人势力非常强大,且存在相当的潜力,堡垒难以一下攻破。日后秦以铁腕统一中国,并将其社会经济结构移植全国,政治上"强本抑末"的幽灵就深深地影响着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轨迹。尤其是作为意识形态结构而对外适应,作为理论体系内在和谐的儒家学说被封建统治者认识和独尊之后,中国社会就在儒学意识形态基础上立国,任用信奉"忠君爱民"的儒生进入国家机器实行管理,使维护封建经济基础的"重本抑末"政策得以代代传承,尽管历朝各有具体内容,时昂时低,稍有差异,但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每当商品经济发展到对"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冲击甚烈时,当局者即及时祭起这个法宝,中断资本原始积累,使一次又一次掀起的商品经济高涨的势头镇压下去,最大限度地保持旧的生产方式的延续。因此,我们说,"重本抑末"法定的滥觞,正是春秋战国时期封建社会中最熟的商品经济的反动所产生的"农战"、"困末作"思想的绵延。
摘 要:盐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禁榷商品,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种商品需求缺乏弹性,供给容易形成垄断。通过对宋代榷盐制度的研究,我们发现,一方面,在市场化还十分不发达的社会经济中,国家对全部盐产品进行收购,并利用行政力量建立起一个巨大的官营营销网络。从而降低了盐产品商品交易过程中的交易成本,有利于销售量的扩大,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产品的商品化;另一方面,这种以行政命令代替市场运行的经营机制,既排斥了商人及其自由竞争,又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存在着效率低,抑制市场发育的弊端,其结果抑制了中国古代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禁榷制度;榷盐;商品化;经济效率
长期以来,人们对禁榷制度多加批评,认为国家对重要商品的垄断专营排斥竞争,限制商人活动,抑制商品经济发展。然而,我们看到,在实施禁榷制度最广泛的宋代社会,恰恰是中国古代商品经济繁荣时期,这促使我们重新思考禁榷制度与商品经济的关系。由于榷盐制度是禁榷制度的优秀内容,而且宋代榷盐制度在不断变革,可以说宋代榷盐制度集中了中国古代禁榷制度的基本运作方式,具有代表性,因而,本文拟以宋代榷盐制度为视觉,透视禁榷制度与商品经济的关系。
一、盐成为主要禁榷商品的原因
为什么盐长期以来成为政府垄断专营的商品?这是由盐的商品特性所决定的:
1.消费需求大,需求弹性小。食盐是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消费品。“十口之家,十人食盐,百口之家,百人食盐”①,对盐的消费需求量大且稳定,缺乏适宜的替代品,所以盐属于需求缺乏弹性的商品。商品缺乏弹性意味着商品需求变动受商品价格影响较小,较高的垄断价格对商品的需求不会产生明显的负影响,有显而易见的预期经营利润。
2.供给容易形成垄断。盐是一种矿产品,蕴藏在地下、内陆盐湖和海洋里,其供给受到资源储藏的地域限制,具有自然垄断性,并需要一定的开采加工技术条件,国家容易对其供给地区和生产活动进行控制,对其进行垄断经营的成本小,收益大。
3.产品差异化小。盐主要用于日常饮食调味品和工业原料,无论是生活性消费还是生产性消费,人们对盐产品的要求是纯正无杂质,几乎没有产品差异化方面的要求,因而人们对盐的选择无偏好,有利于对盐实行垄断经营。
任何制度的实施都是有成本的,由于盐在产品供给方面本身具有自然垄断的特性和产品无差异特性,使政府对盐进行垄断经营的制度成本低;同时.由于盐的消费需求弹性小和消费无偏好的特性,保证了政府实行垄断经营的预期收益的可获得性。因而,长期以来,盐成为重要的禁榷商品。
二、禁榷的环节与盐的商品化过程
宋朝盐的生产销售曾经实行过四种运营方式:“民制—官收—官运—官销”、“民制—官收—官运—商销”、“民制—官收—商运—商销”和“民制—商收—商运—商销”。在前三种运营方式中,生产、运输、销售主体都可能发生变化,但唯有收购主体不变,一直是由政府收购;第四种运营方式表面上看政府已不介入任何产销环节,实则不然,商人要获得盐的运销权必需到指定地点买钞引,凭钞引到盐产地支盐,生产者也不能随意将盐出售给无钞引的商人。这就是禁榷的优秀所在:“榷”是架设在生产者、商人和消费者之间的一座桥,生产者生产出的产品要转移到消费者手中,需要通过这座桥,商人要经营这类商品,也需要经过这座桥,才能得到商品。建造这座桥的是政府,政府作为这座桥的专有权持有人,要求生产者将所有的商品销售给政府,同时,政府又通过自己的分销渠道或利用商人的力量,将这些商品销售给消费者,从中获取专卖带来的高额利润。
对重要商品在流通环节进行垄断专营的榷盐制度,规定所有手工业者生产的盐产品必须全部交售给国家,不得擅自私存销售,国家法律也有对贩卖私盐者有严厉的惩罚。在这种制度下,生产出来的盐产品,都由国家全部收购,生产者不必关心和承担产品的市场风险,也不必支付销售过程中的各种支出,对于生产者来说,免除了寻找市场、进行交易的各种支出,节约了交易费用。可见,正是因为政府全部收购所生产出来的盐.使盐完成了从产品向商品的第一步转化,客观上对盐的商品化起到了促进作用。
三、官营营销网络与盐的商品化
在宋朝实行官运官销的时期,政府组建了相应的盐营销机构,负责盐的运输销售。具体情况如下:
宋代主管财政经济的最高管理机构称为三司,三司有专门管理盐茶等禁榷商品的部门,负责全国盐茶等商品的计划管理,各路食盐的支取额和销售课额由三司审核确定。三司下面在不同的产盐区,设置不同名称的掌管销售的管理机构,直接负责所辖地区的食盐销售。如成立于熙宁八年(1075年)的“提举卖解盐司”,也称“提举出卖解盐司”,负责解盐的销售;又如广东、广西两路合并的“提举广南路盐事司”,“就梧州置司,专管两路卖盐”①。所谓卖盐,主要是负责各下销盐机构请盐的批发和转支。
各路销盐机构由漕司负责,各路漕司获得支盐凭证后,到指定地点支取食盐转运到自己所属盐仓,并将其销售给所属各州军县,“漕司悉贮于海仓,令剑、建、汀、邵上四州取而鬻之,以供岁用”②。
路级以下的州郡,通常不设专职卖盐机构,由通判厅兼理。州下之县,则多由县丞或主薄负责其事③。也就是说,各州县行政官员自行置场设局,进行销售。
从中央到地方,从盐产地到销售地,建立了一个完善的食盐营销网络,其中漕司以上的销盐机构是独立设置的专营部门,州县以下的销售机构是地方行政机构兼职。各州县的官员一般在州、县城内和人口密集的镇上置铺出售。乾道年间,南剑、邵武州军,“只于州县市井置都盐坊卖盐,不许于乡村创置。每州军通不得过二坊,现不得过一场坊。”①湖州归安县“卖茶盐场,在施诸镇”②。地方官吏为了节约经营成本,一般不是天天售盐,而是规定一个售卖食盐的日期。“建安县泄卖盐货,每月以九日鬻大上供盐,二十一日鬻小上供盐”③。
州县行政机构承担食盐的最终销售环节,充分利用行政资源,做到了运用较低的经营成本就将食盐的营销网络遍布全国各地。在各地官员售盐课额和与此相结合的赏罚制度的配合下,食盐源源不断地由产盐区运到各销售地,分销到广大百姓手中。虽然宋代民营商业资本有较大的增长,商人的经济实力不断壮大,但是如此庞大,遍及每一角落的营销网络的建立,民营商业资本是难以达到的。因此,禁榷制度在产品转化为商品的这一运销环节,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推进作用。
当然,也要看到,官府垄断商品批发环节并延伸到运输、销售环节的流通形式,虽然利用了具有网络化的行政系统来运销商品,节约经营成本,但是也存在相当的弊病。对于官府从事食盐运销的各环节的人员来说,他们只是完成工作任务,而非在经营中获得经济利益,这些官员都普遍存在着缺乏工作热情和责任心的现象,由此出现运营效率低下,积压损耗严重等问题。
为了解决榷盐中存在的问题,政府逐渐放松了对食盐销售环节的严格控制,允许商人参与专卖商品的经营,其中钞盐法就是利用商人销售食盐的一种运作方式。钞盐法是官府控制禁榷商品批发环节,以保证国家垄断利润不流失的一种经营方式,同时也是政府利用行政力量,以买钞引的形式特许商人经营,规范商人的经营以符合国家垄断利润的运营制度。政和三年(1113年)政府制定了对通商地区的食盐销售管理十六条措施,对商人的支盐地点、购买价格、包装运输、销售期限、销售地点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措置十六条,裁定买官盐价,囊以三百斤,价以十千……(盐囊)官制鬻之,书印及私造贴补,并如茶笼?法,仍禁再用。受盐、支盐官司,析而二之,受于场者管秤盘囊封,纳于仓者管察视引据、合同号簿。囊二十,则以一拆验合同递牒给商人外,东南末盐诸场,仍给钞引号簿,有欲改指别场者,并批销号薄及钞引,仍用合同递牒报所指处给随盐引,即已支盐,关所指处籍记.中路改指者此,其引缴纳,限以一年,有故展毋得逾半年,限竟,盐未全售者毁引,以见盐籍于官,止听鬻其处,毋得翻改。”④
尽管政府限定了支盐地点、支盐数量以及销售地区,但是,食盐的运输、销售等环节已经允许商人经营,在运输、零售环节上打破了垄断,商人之间的竞争和最终销售环节的自主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官府完全垄断经营所带来种种弊端。商人在获利动机驱使下,相互竞争,想方设法在规定销售区域内推销其商品,扩大了禁榷产品转化为商品韵能力。这种政府在保持其市场垄断特权的前提下部分引人竞争机制和民间资本,对扩大盐的销售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四、榷盐制度对经济效率的抑制
在宋代社会,由于交易费用高、民间商业资本规模不大等因素的限制,产品转化为商品的自主能力有限,政府对所有生产出来的产品进行收购和利用行政网络营销盐的榷盐制度客观上对盐产品商品化起到推动作用。但也要看到,榷盐制度实质上是国家垄断的贸易制度,是以行政配置资源代替市场配置资源,价格、利润、竞争等经济杠杆对盐业经营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调节作用,对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都产生不同程度消极影响,不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福利的增进。
1.以行政命令代替市场经营,使禁榷产品的生产经营存在着严重的效率抑制。
这种效率抑制表现为:(1)官府对从事禁榷产品生产的生产者规定每年的生产定额,虽然能够保证禁榷商品的既定供给目标,但与在利润刺激下主动形成的供给能力相比,则会少得多。因为生产者增加产量的经济收益并不明显,所以生产者往往就以完成任务为目标,不愿意更多地增加投入扩大再生产。因此,禁榷制度下的实际供给低于潜在的供给能力。
(2)政府作为经营主体所形成的所有者缺位,致使经营人员权责软约束,经营效率低,资源浪费严重。榷盐制度从产权关系上来看,是对盐产品的国营垄断经营,资产全部属于国家,其资产收益和经营风险也由国家承担。而国家的经营活动是由专职和兼职的行政官员来完成.这些行政官员为国家效劳获得俸禄,但不能在经营中取得剩余索取权,因而经营中是否获利和亏损与自己没有直接的关系。这种产权安排,造成所有者处于缺位状态,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也只能从政绩表彰、职位提拔或相应的行政处分来实施(而这种激励和惩罚方式又存在着很大的主观性),缺乏内化的利润增长动机激励和风险压力。因此,各级行政官员在盐的经营中,或为完成或超额完成政府规定的定额,不顾实际市场需求和经济利益强制生产和销售,或寻求各种无法完成任务的理由,推脱逃避责任。如在收购环节上,产盐区的地方官员为了超额完成指标,不断向“亭户”、“畦户”、“井户”增加盐“课额”,收购更多的盐,以致于很多产盐区有大量积盐。“解州盐池见管盐货万数浩瀚,可得十年支遣”①,太平兴国四、五年间,知利丰监刘式奏称:“臣前在潭州,见茶积成山,或不能泄;岁久则皆焚弃。今利丰积盐复多,有司无术以御之,但坐守视之耳!”②雍熙四年,“潮州上言,有盐64余万石……徒劳仓盖复,仅同无用之物,又纳三万三千石,所支不过数百石。”③
可见食盐积贮不是偶尔之现象,而是普遍于各大盐产区的现象。据郭正忠先生的考证,宋各大盐产区的积盐占总产量的15%~67%④。又如,在运输环节中,纲运人员以完成任务为目标,而非以将货物运到销售地出售获利,只要在运输中出现道路阻碍,便有充足的理由停止运输或延迟运输时间,往往给生产者和消费者造成严重的损害。明道二年(1033年),“比岁运河浅涸。漕?不行”,以致于“远州村民,顿乏盐食”,而同一时期产盐区“淮南所积一千五百方石。至无屋以贮,则露积苫覆,岁以损耗”⑤。
2.损害消费者福利。
在盐的销售中,政府为了从中获取更多利润,对经营机构和地方官员规定了指令性销售指标,并且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地方官员的业绩。在物质和精神激励下,一些地方官员不顾广大民众的现实经济需要和经济利益,强迫百姓购买,对食盐进行销售抑配:“盐价既增,民不肯买,乃课民买官盐,随贫富作业为多少之差。买卖私盐,听人告,重给赏,以犯人家财给之。买官盐食不尽,留经宿者,同私盐法。”⑥在广南,则按主客户每月配盐:“琼州、昌化、万安、朱崖军民户乡村坊郭第一至第三等每丁逐月买盐一斤,第四、第五等及客户、僧道、童行、每丁逐月半斤,不以日月为限,岁终买足。”⑦
禁榷的盐价高于商人经销的价格,其原因在于通商条件下,商人之间在食盐销售中有一定的竞争,竞争形成的市场价格与当地购买力相适应,而垄断价格则由经营者单方面制定,往往高出消费者的购买力。
此外,一些政府官员,利用手中职权,任意侵蚀国家利益。如在食盐运输中,从事运输的官吏往往将部分优质食盐私自扣留,进行私贩,而将泥土杂质掺人其它食盐中,以充填原来数额,以致食盐苦恶,质量严重低劣。明道二年(1033年),参知政事王随指出:“淮南盐初甚善。自通、泰、楚运至真州,自真州运至江、浙、荆湖,纲吏舟卒,侵盗贩鬻,从而杂以沙土。涉道愈远,杂恶殆不可食,吏卒坐鞭笞,徒配相继而莫能止。”①可见,榷盐制度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使消费者不得不支付高价购买质量低劣的食盐。
3.排斥商人和自由竞争。
由于盐是广大百姓必需的日用消费品,也是丝织品生产中的辅助原料,称为“蚕盐”,其消费市场很大。盐的流通环节完全由政府垄断经营,排斥商人进入这一领域,佐市场消费需求有限的宋代社会,在很大程度限制了商人的活动范围和商人力量的壮大,更限制了自由竞争市场机制的形成。即便是引入商人参与运输和销售,政府也通过控制特许经营权来获取盐的批发利润和限制商人的活动,市场机制无法充分发挥其配置资源、调节市场的作用。
总之,我们可以从榷盐制度的运作过程看到,在禁榷制度下,国家垄断禁榷商品的收购环节,所有生产出来的禁榷产品都被国家收购,推动了产品向商品的转化;政府通过专设的销售机构或各级行政管理系统,分销产品,并通过强制抑配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将产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不可否认,这些措施对促进产品商品化、推动商品交易活跃是具有促进作用的。但是这一切经营活动,都不是市场机制自动配置的结果,而是政府行政操作的结果。是以资源配置扭曲,损害商品生产者、商品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表面看,商品购销两旺,交易活动十分活跃,而实际上,市场发育十分迟缓,价格机制、利润机制并未在禁榷商品的经营中起到应有的调节作用。因此,尽管在客观上禁榷制度有一定程度的促进产品商品化和交易发展的作用,但是仍然改变不了抑制商品经济发展的本质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