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20 04:43:3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篇合作原则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摘 要:课堂问答是教师与学生在英语课堂上进行互动的一种最常用的手段,能让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活动并提高学生英语口语能力。课堂问答活动成功与否,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合作原则;礼貌原则;课堂问答
1 引言
外语教学的具体实施过程主要在课堂。教学大纲和教材中的指导思想和要求,只有在课堂上才能得到具体的体现。课堂也是教师和学生交流的主要场所,是教师控制学生情感因素、协调学生学习行为、保证语言输入之质量的地方;同时也是学生获得主要的可理解的目的语输入,如教材内容、教师语、同伴语等的重要场所。
课堂问答的方式是教师与学生互动的一种最常用的手段。教师通过提问使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活动,给学生提供在课堂使用目标语的机会。课堂问答是学生进行口语表达并提高学生英语口语能力的有效途径。课堂问答活动成功与否,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笔者从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的角度探讨师生之间的课堂问答。
2 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在课堂问答中的运用
2.1 合作原则
人们在谈话中必须相互配合,才能使谈话得以顺利进行,使谈话目标得以实现。美国哲学家Grice于1967年在哈佛大学的William James讲座上提出了会话含意理论。他认为,在日常会话交际中,人们总是在遵守着一套相互合作的基本原则,旨在有效地使用语言达到交际的目的。他把这套原则称为“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合作原则包含四个准则,即量的准则(Quantity Maxim),质的准则(Quality Maxim),关系准则(Relation Maxim)和方式准则(Manner Maxim)。格赖斯认为交际的双方必须遵从这些准则才能配合默契,交际才能顺利地、和谐地进行。如果违反了这些准则,可能产生误解。课堂上教师和学生要做到互动,达到交流的目的,遵守合作原则至关重要。以《新视野大学英语读写教程第二册》第五单元Passage A Weeping for My Smoking Daughter这篇文章为例。
(1)量的准则(Quantity Maxim):话语提供必要而不是冗余的信息。
要让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活动来练习口语,教师在课堂提问时应提醒学生回答问题时要遵守量的准则。即学生的回答应包含所提问题所需要的信息,不应超出所需要的信息。例如针对教师的“Who weeps for the smoking daughter?”这一问题,学生应该直截了当的回答是母亲因为女儿抽烟而哭泣,没有必要提及父亲也吸烟这一话题。
(2)质的准则(Quality Maxim):话语的内容是真实的。
学生在回答问题时不要说自知是虚假的、缺乏足够证据的话。
(3)关系准则(Relation Maxim):要说与特定语境中话题有关的内容。
教师的提问应该与所学课文内容密切相关,学生的回答与老师的提问要有关联。
(4)方式准则(Manner Maxim):表达方式要清楚明白,简洁而有条理。
教师课堂提问应注意提问方式和技巧,通过一些特定的、明确的目的语来引导学生积极思考、积极参与。提问时要避免晦涩、歧义,要做到简练、井井有条。学生回答也应清楚明白、简洁、有条理。例如,“What do you think of smoking?”这一问题,学生可能会产生疑惑,究竟是谈论自己的观点呢还是根据课文内容来回答。这时,老师应该使自己的提问清楚明白,要么是“What are the effects of smoking according to the passage?”,要么是“What are the effects of smoking according to your own experience?”。
2.2 礼貌原则
礼貌原则(Po1iteness Principle)是由英国著名的学者利奇(G.N.Leech)于1983年在合作原则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与格赖斯的合作原则互为补充的又一语用原则,其中包括六项准则,即得体准则(Tact Maxim),慷慨准则(Generosity Maxim),赞誉准则(Approbation Maxim),谦逊准则(Modesty Maxim),一致准则(Agreement Maxim)和同情准则(Sympathy Maxim)。从利奇的礼貌原则中可以得出这样的规律:说话人总是尽量多地给听话人一点好处、尽量让自己吃亏,使对方感到受尊重,获得对方对自己的好感,有助于交际的顺利进行。在课堂问答活动中,礼貌原则的作用不可轻视。
(1)得体准则(Tact Maxim):尽量减少他人付出的代价,尽量增大对他人的益处。
以上话语的礼貌程度呈递增趋势,从听话人即学生的角度来说,教师提问时越礼貌,学生越愿意回答老师的提问,越愿意参与到课堂活动中来。
(2)慷慨准则(Generosity Maxim):尽量减少对自己的益处,尽量增大自己付出的代价。
得体准则和慷慨准则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讲应该如何对待他人,适用于请求,而后者则讲如何对待自己,适用于答应帮助。教师在承诺对学生的帮助时应遵守慷慨准则。
(3)赞誉准则(Approbation Maxim):尽量缩小对他人的批评,尽量增大对他人的赞扬。
从实践教学中可知,教师在学生回答问题后,应给予积极反馈。因为积极反馈能使学生知道他们正确地完成了任务,同时还能通过赞扬增强他们的学习动力,从而使学生更加积极地参与课堂的问答活动。批评则会损伤学生的自尊心,扼杀其学习动机。对于不能正确回答问题的同学应尽可能地鼓励,提供暗示,帮助分析原因,帮助他们做出正确回答,切不可冷言相对,挫伤学生的自尊。否则会打击他们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处于对立的一面而影响课堂教学。例如当学生回答了问题后,教师应对学生的回答给予肯定, 说一些类似“Well done”, “Good job”, “You've done a very good job”等等。
(4)谦逊准则(Modesty Maxim):尽量缩小对自己的赞扬,尽量夸大对自己的批评。
赞誉准则和谦逊准则也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规定如何看待他人,后者规定如何看待自己。由于汉文化的影响,中国学生在受到赞扬后,为了遵守谦逊准则,往往采取自贬的方式以表谦虚有礼。但是,英语民族没有贬己尊人的文化习惯,当他们受到赞扬时,总会乐意地说一声“Thank you”表示接受。因此,在英语课堂问答活动中,有必要让学生知道是否遵守谦逊准则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5)一致准则(Agreement Maxim):尽量减少双方的分歧,尽量增加双方的一致。
一致准则提出不应直接表示不同意对方的看法,否则就是不礼貌的行为。因此人们在表达不同意见时总先要说上一些表示歉意或遗憾的话(如I'm sorry to say…)。即使对方的看法或意见是错误的,为了礼貌,也应笼统地肯定一下对方(如Yes, in a way.),或者象征性地表示赞同(如Yes, you are quite right, but…),然后再将不同意的真实看法说出来。因此,在课堂问答活动中,即使学生回答错误,或者回答不全面,教师总是会先肯定学生的积极参与,然后再说出正确的答案。
(6)同情准则(Sympathy Maxim):尽量缩小对他人的厌恶,尽量扩大对他人的同情。
遵守同情准则的关键是要注意表达自己与对方共同的心情,要喜他人之喜,忧他人之忧。当一学生谈到某一不幸时,教师和其他的学生应遵守同情准则,忧他人之忧,急他人之急,而不是幸灾乐祸。
3 结语
在具体的英语课堂问答活动中,要很好地做到师生之间的互动,是否遵守、如何遵守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然,人们并非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同任何人交际时都要恪守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有时为了顺利交际,人们会违反合作原则或者礼貌原则。因为,在言语交际中,人们首先考虑的不一定是合作,而是话语的得体性,即礼貌问题。正是出自礼貌,人们才有不同的语用策略,或遵守合作原则,或违反合作原则;或直言不讳,或声东击西。在紧急或意外事件中,在激烈的争辩或紧张工作的场合,或者在十分亲热友好的朋友之间不拘礼节的谈话中,礼貌原则可能会让位于话语的内容或交际信息,屈居次要地位。总之,通过英语课堂问答活动,了解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并学会何时遵守、如何遵守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有助于人们在不同的语言交际环境中进行有效、得体地交际。
今天,由于气候变暖的威胁,人类面临着由碳基能源时代向非碳基能源时代的革命性转型。但是,在国际气候合作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责任分摊上争吵不断,极大地阻碍了国际气候合作的开展,严重损害了人类整体利益。
一、经济学理论对国际气候合作的启示
绝对收益和相对收益这两个概念在许多国际合作文献里得到应用。美国结构现实主义国际政治理论大师肯尼思・沃尔兹(Kenneth Waltz)认为“面对共同获益可能性的时候,有不安全感的国家关心的是获益如何分配。它们提出的问题不是‘大家都会获益吗?’而是‘谁的获益更多?”’显然,沃尔兹认为,绝对收益和相对收益问题是个收益分配问题,而且是个参与合作主体个体总收益的问题。当肯・斯奈德(Duncan Snidal)概括道:“国际无政府状态中的普遍不安全感,导致国家不仅仅担忧它们本身的发展(绝对获益)如何,而且担心与其他国家相比较的本身发展如何(相对获益)。在与其他国家关系中取得不均衡获益的国家,可能获得威胁这种关系甚至是其合作伙伴安全的优势。”这里,斯奈德更明确提出,绝对收益是个参与合作主体自己发展的问题,是个本身财富增加多少的问题,是个以自己原来的财富量为参照系,表征自己财富增加多少的概念。即绝对收益是指通过对各方合作所得的总收益在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分配,是自己的财富在原有基础上净增加的收益。而相对收益却是指这个净增加量在与其他主体获得的净增加量相比较时的称谓,表征自己财富增加的速率大小。在国际合作中,弱国关注绝对收益,强国由于关注自己的国际地位还关注相对收益。
从经济学理论上来讲,正如市场环境条件下的生产过程是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把各自拥有的资源联合在一起合作生产市场所需的产品,获得收益,然后按照各自对收益的贡献大小获取自己的收益一样,防止气候变暖的联合行动也可以看作是世界各国为获取制止大气变暖的收益而进行的国际合作,其收益分配也应遵照“等价原则”,顺应分配的自然规律。
二、国际气候合作博弈格局
国际气候合作过程不仅是生产总收益的过程,而且也是一个分配收益的过程。
气候的持续变暖给地球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首先,它会加速地球生态系统退化,最终导致整个生态系统崩溃,危及人类生存基础。根据IPCC的评估报告,如果在今后一百年内地球平均气温升高两摄氏度,“世界陆地的三分之一的自然生态系统将不能适应气候变化,海洋的循环过程也将发生很大变化。北半球的气候可能变得反复无常。”其次,它给人类带来现实的经济损失。气候变暖将导致自然灾害频仍,疾病横行,海平面升高,淡水供应紧张等灾难性后果,还将直接影响人类的工、农业生产成果的大小,甚至直接威胁人类生命财产安全。著名气候问题专家詹姆斯・汉森(James Hansen)研究团队认为,“这个世界与危险的人类活动干扰之间的距离之近远远超出我们的认识”。气候变暖问题是个整体,“每个国家和地区都对二氧化碳排放的增加负有责任,无论是回顾(从工业化时代之前的280ppm到如今的380ppm)还是前瞻,虽然程度大相径庭。没有一个国家和地区可以回避全球变暖带来的影响”(杰弗里・萨克斯)。“对于气候,没有一个国家能要求主权”(芭芭拉・跃德)。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承受,任何国家都会不惜一切代价地回避这种局面。所以,防止气候变暖的收益是巨大的,是无法估量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条“把大气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水平上”,以防止气候变暖给人类带来不利的后果,正是这种单个国家无法获得的利益的驱使。
但是,共同面临的气候变暖威胁并不意味着防止气候变暖的国际合作就能够顺利达成。正如马来西亚驻联合国代表拉扎利-伊斯梅尔所说,就是在里约会议上,也已经出现了一种“偏狭意识”,影响了各国提供资源和经费的意愿,并且这种意识已呈蔓延之势,使得经费和资源都被转移了。
国际气候合作中,欧盟、以美国为首的“伞型国家”以及代表发展中国家的“77国集团加中国”基本上是决定公约演化进程的三支最主要的政治力量,但又以“南北对立”为主基调。
虽然各方理由不同,但双方博弈的优秀是各自的收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博弈的焦点是发展中国家是否参与减排的问题及援助基金的问题。
发达国家阵营的欧盟,在环境保护方面走的是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环境问题最早在这些国家形成。正因为最先尝到了环境破坏的苦果,所以,民众极早形成了强烈的环境保护意识,有着深厚的环境保护社会基础。所以,欧盟扮演了一个防止气候变暖先驱者的角色,呼吁世界各国行动起来分摊防止气候变化成本,防止气候变暖。
应该说,美国也认识到了防范气候变暖的重要性,但一直在拖国际气候合作的后腿。美国参议院于1994年适时地批准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同意该条约所制定的目标,稳定温室气体浓度,避免危险的人类活动干扰气候系统。但认为,《京都议定书》附件一集团和发展中国家在待遇上的差别以及在减排上所要求的不同水平会对美国经济造成严重损害。美国目前不仅推脱自己的责任,而且反对减轻发展中国家的责任,并以发展中国家承担减排的责任为其承担国际义务和责任的前提条件。有些美国政要甚至提出征收碳关税,迫使发展中国家承担力不从心的减排任务,追求相对收益,利己主义表现明显。
总之,发达国家追求相对收益,认为没有发展中国家的有效参与,就会产生“碳泄露”,使发达国家减排成果付之东流;强调未来环境恶化的影响也不仅仅局限于发达国家,力主发展中国家也参与减排,并不愿意支持发展中国家技术和资金。
处于博弈另一方的发展中国家,追求绝对收益,虽然也面临气候变暖的损害和威胁;但是其面临的更大问题是贫困,急需解决公民吃饭穿衣和基本生活问题。而为了摆脱贫苦的困扰,就要加快经济发展。所以,发展中国家要求在解决环境问题时,要保证自己国家的发展权,不能影响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因此,发展中国家依据发达国家历史减排造成今天大气环境破坏的事实,坚持发达国家负有历史责任,要求发达国家应当承担主要治理责任,先偿还所欠环境债务;并且依据自己在资金、技术方面缺乏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差的现实,要求发达国家提供治理环境的资金和技术援助。
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具有学理上的合理性
气候变暖危及到全人类的生存,依据将济学的“分配自然规
律”,防止气候变化,各国都有收益。所以,世界各国都要积极参与防止气候变暖的国际合作,防止气候变暖,承担共同的责任。
但是,发达国家是温室气体的主要排放者,是当前气候变暖的主要破坏者,实际上负有环境欠债。所以,发达国家应先偿还环境欠债,并补偿发展中国家承受因环境变暖带来的损失,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先行是经济学的基本常识。否则,就扰乱了债权债务关系,有悖于经济学原理。如果反其道而行之,要求发展中国家与其同样分担责任地治理气候变暖问题,就违背了基本的人际关系准则。杰弗里・萨克斯认为“发展中国家资源有限,因此它们自己无力负担缓解、适应以及研发和演示的费用,它们必须获得发达国家的支持,而发达国家的人均温室气体排放量要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不应该夸大成本,也不应该等待完美的公平和效率标准出台,因为这样的标准根本不存在。
发展中国家是气候变暖的无辜受害者,防止气候变暖的能力不足,而且强行减排甚至危及到其生存发展。所以,发展中国家要求资金和技术援助是在维护自己的债务偿还权利;要求发达国家先行、自己随后跟进是在基于自己的经济发展现实,积极配合气候变暖的全球治理。因此,发展中国家的要求是在维护基于世界公认的经济学原理的公平、正义原则,也是在身体力行地推进全球气候治理。
总之,“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符合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是发动世界各国积极参与气候变化治理全球集体行动的道义力量所在,是防止气候变暖国际合作行动的行为准则。各国都会秉承公平和正义的原则,积极行动起来,遏制气候变暖的发展,维护人类的整体利益。
四、从当前国际主权财富状况看国际气候合作前景
虽然“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合理性不容置疑,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各国最终也会遵循这个原则。但是,由于现实利益的掣肘,这个原则的执行肯定不会一帆风顺,技术援助和经费转移依然还是影响未来国际气候合作的焦点。影响这两个问题解决的因素都会给未来的国际气候合作带来影响。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和主权债务危机引发的发达国家财政紧张,以及新能源技术突破期的长短是影响国际气候合作前景的两大因素。
主权债务危机的蔓延给经费转移带来新的障碍,国际气候合作将面临较大困难。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发达国家经济受到很大冲击,经济一落千丈。救市计划把市场债务转移成了政府债务,许多发达国家主权债务增加。主权债务危机已在欧洲国家发酵。所以,在发达国家财政危机的当口,由发达国家向第三世界国家的经费转移必然受到发达国家国内政治和经济状况的制约,难度增加。
技术突破酝酿期长短的不确定性也加大了国际气候合作的难度。康德拉季耶夫周期规律表明,世界经济存在着五十至六十年为一个循环的发展周期。这个周期存在的基础就是技术创新的大周期。当前,综观各个技术领域,最有可能取得影响世界经济周期发展的技术领域就是以非碳基为优秀的新能源技术领域。从长远角度看,非矿物燃料替代能源――尤其是太阳能和核能――有可能占据主导地位。而新能源领域的技术突破就是防止气候变暖的关键所在。套用句地缘政治的套话:谁占领了这个技术领域的先机,谁就能在下一轮的国际政治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所以,各国特别是技术发达国家都会率先在这个领域做出巨大努力。美国已投下1000亿巨资开发新能源技术。但是,非碳基能源技术关乎下一轮国际政治周期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是国家的优秀利益。发达国家出于追求相对收益的本性不会轻易将新能源技术转让给第三世界国家,它会通过技术垄断积累国家的竞争优势。如果这个技术突破酝酿期较长,各国更会把开发出的技术作为珍品加以垄断,任由本国公司赚的盆满钵满,技术援助的难度会加大。如果这个技术突破酝酿期较短,新能源技术集中出现,其稀缺性相对较低,技术援助的难度就会小些。目前来看,无论酝酿期是长还是短,都意味着新能源技术的转让还面临诸多困难。但是,各国都已经认识到气候变暖的巨大危害性,各国不会为了经济利益而放弃生存利益,国际气候合作前景是光明的。
总之,从短期看,受发达国家财政危机和新能源技术突破酝酿期长短不确定性的影响,国际气候合作难度加大。各国还会找出一些理由追求相对收益的最大化,阻碍国际气候合作进程。但是,从中长期看,国际气候合作的前景是光明的,毕竟生存利益大于经济利益。
摘 要:文章从跨文化语用学的视角,探讨了英汉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们对合作原则与礼貌原则的不同理解和侧重,反映出这些是在社会、历史、人文、政治等诸多因素的长期影响下逐步形成的文化差异,旨在指导我们的跨文化实际能更顺利进行。
关键词:合作原则 礼貌原则文化差异
语言反映一个民族的特征,不仅包含着该民族的历史和文化背景,还包含该民族对人生的不同价值观。不同的价值观要求不同的言语行为或遵从不同的言语交际规则,这是一种文化规约。在现代社会,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加强,跨文化交际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价值观和文化体系的不同,中国人和英美人士往往对同一事物的思维、理解和说法不尽一致,甚至会有很大的差异。
一、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
美国语言学家Grice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了会话含义理论。他认为,在交流过程中,说话人与听话人都有一种默契和合作,共同遵守了一些会话原则,特别“合作原则”,以达到相互了解、相互配合,从而使谈话得以顺利进行。“合作原则”这一根本原则具体体现为四条准则:1.数量准则。说的话应包含交谈所需要的信息;说的话不应包含超出需要的信息。2.质量准则。说话要真实:不要说自知是不真实的话;不要说缺乏足够证据的话。3.关联准则。说话要贴切(与谈话有关联)。4.方式准则。要清楚明白:避免晦涩;避免歧义;简练;井井有条。
合作原则是会话的一条重要原则,但不是唯一的原则。有时,谈话的一方可能故意违反合作原则,这可能是由于礼貌方面的原因。后来,英国语言学家Geoffrey N・Leech(1983)提出了“礼貌原则”以弥补合作原则的不足。Leech根据英语文化和语言的特点列举了六条礼貌原则:1策略准则;2慷慨准则;3赞扬准则;4谦虚准则;5赞同准则;6同情准则。Leech的礼貌原则揭示这样的规律:说话人说话时往往都尽量多给别人一点方便,尽量让自己多吃一点亏,使对方感到受尊重,并获得对方对自己的好感,有助于交际的顺利进行。
中国学者顾曰国(1992)根据汉语言文化中的礼貌特征,在Leech 的理论框架的基础上研究汉语中的礼貌现象,总结出汉语言文化的五项礼貌准则:第一,贬己尊人准则:指谓自己或与自己相关的事物时要“贬”、要“谦”,指听者或与听者相关联的事物时要“抬”、要“尊”。第二,称呼准则:指人们出自礼貌,在互相称呼时仍按“上下有义、贵贱有分、长幼有等”的传统来体现人际交往中的社会关系。称呼语的改变意味着人际关系的改变;而出自礼貌,人们不同的语言行为和所处的不同环境又会影响称呼语的改变。第三,文雅准则:出言高雅、文质彬彬往往被人认为是懂礼貌、有教养,文雅准则的重要内容仍然是“先用雅语、禁用秽语;多用委婉语,少用直言”。第四,求同准则:这与“脸”、“面子”有关,所谓求同,就是注意人的身份和社会地位要保持相称,说话双方力求和谐一致。第五,德、言、行准则:指在行为动机上尽量减少他人付出的代价,尽量增大他人的益处;在言辞上尽量夸大别人给自己的好处,尽量说小自己付出的代价。和英语的礼貌准则一样,汉语的礼貌准则也互相渗透、互相制约。
二、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的侧重反映出中英文化的差异
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是人们在交际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原则。然而人们并非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与任何人交际都遵守这些原则,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场合,会有不同的侧重。对于相同文化和语言背景之下的人如此,对于不同文化和语言背景下的人们对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的取舍则会有更大的差异。
在英语文化社会,人们崇尚个人主义和平等主义,强调个人奋斗,在同自然界作斗争中树立自己的形象,个人利益、个人自由、个性解放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些都导致了他们对自由与独立的崇尚。因此,西方人注重的是利用语言来表现个体的存在和价值。
正因为尊重个人和个性,直言不讳就被视为诚实的特征。因此,在保持礼貌这个大前提下,人们较注重合作原则,考虑礼貌原则少,礼貌仅仅被看成处理人际关系的策略手段,并不把其提高到道德修养的高度来看待,很多情况下它要求的是言语的真实,考虑的是答话人提供的信息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对个人尊重。因此,在西方文化中,人们受到表扬时常常会体面地接受,并说一声“Thank you very much”以示认同,从而表示感谢。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中国人较多地遵守礼貌原则,而违反合作原则,这可在中国文化中找到渊源。Leech曾说:“语用原则基本上是共有的,但它们的相对重要性却由于文化的不同而相异。有些东方文化一般比西方国家更重谦虚的原则”。
我国素有文明古国、礼仪之邦之称,长期以来提倡“礼”的精神思想。“礼”是中国古代哲学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礼”还并不是特指礼貌,而是指一种制约人的行为的社会秩序,它调节着人们的主观欲求和客观现实之间的矛盾,使二者之间达到一种能够维持社会存在的均衡状态。“礼”贯穿于社会的各个层面之中。
具体说来,中国几千年来“忠、孝”一体的泛家族主义文化决定了中国传统社会的道德和价值取向。闻一多先生曾经说:“我们3000来的文化使以家族主义为中心,一切制度,祖先崇拜的信仰和以孝为优秀的道德观念等等都是从这里产生的”。传统社会的人际关系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达到和合,然而它同时又受到“差序格局”或等级观念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关系取向、他人取向和守本分的思想的影响,人们必须遵守“上尊下卑”等法则。这样人们才能按照固定的社会身份行事,才能建立一个和合的社会。在这个和合的社会中,“谦虚”自然就成了人们推崇和遵守的美德,主要体现在“卑己尊人”上,这是在中国特定的文化环境下“礼”在交际中的具体体现,意味着贬低自己,抬高别人。
这样在很多情况下,汉文化的人注重的是礼貌,遵守了礼貌原则,而忽略了合作原则。因为恪守礼貌原则往往是多使别人受益,多让自己吃亏,从而使对方感到愉快,获对方对自己的好感。听话的人越受益,说话的人越吃亏,话语的礼貌级别就越高。顾曰国教授在《礼貌、语用与文化》中谈到“中国式礼貌的最大特点是‘夫礼者,自卑而尊人’”,他认为贬己尊人准则是最富有中国文化的礼貌现象。
中国人传统的言语行为方式,用语用学来分析就是遵守礼貌原则中的策略准则及一致性准则,求得与忠孝一体的泛家族的和谐,而牺牲“真”,牺牲合作原则中的各准则,尤其是质量准则及方式准则。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在汉语中为什么有那么多西方人名之为“自贬传统”反映的自谦语,如:寒舍、菲酌、薄酒、犬子、小女、敝人、贱内、在下、不才、老朽、拙荆等等。
三、结语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中西方不同的文化和思维方式使人们在交往时对合作原则与礼貌原则有着不同的理解和侧重,不同民族有不同的社交方式,这些差异是有其历史原因的,它是在社会、历史、人文、政治、地理等诸多因素的长期影响下逐步形成的,体现着除语言以外的诸如文化观念、风俗习惯、生活价值观等。如果缺乏对两种文化的理解,就会造成误解,使交际不能顺利进行。
【摘要】格赖斯的合作原则在解释人类言语交际活动中起重大作用,他认为听说双方都应遵守合作原则。但在许多情况下,说话人出于某种原因或目的而违反合作原则。此时,听话人必须从字里行间捕捉说话人的真意,并推导出说话人意欲表达的隐含意义,即会话含义。充分了解违反合作原则产生会话含义的原因,能帮助听话者准确理解说话者的真正意图,使交际顺利进行。本文以语言学理论为依据,对合作原则理论及在言语交际中违反合作原则的话语进行语用上的阐述和分析。
【关键词】合作原则 会话含义 礼貌 关联 白色谎言 文化差异
一、合作原则和会话含义理论
美国语言学家格赖斯(H・P・Grice)于1967年在哈佛大学系列演讲中就已明确指出:在正常的情况下,人们的交谈不是由一串不连贯无条理的话语组成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交谈的参与者在某种程度上都意识到一个或一组共同的目的,或者至少有一个彼此都接受的方向。这种目的或方向使交谈得以顺利进行。这样,就提出了一个要求交谈参与者共同遵守的一般原则:“合作原则”,即在参与交谈时,要使你说的话符合你所参与交谈的公认目的或方向。
接着,格赖斯仿效哲学家康德在“范畴表”中列出“量”“质”“关系”“方式”四个范畴来构成其范畴体系的做法,划分“量”“质”“关系”“方式”四个范畴,提出四个相应的准则及其相关的次准则,认为遵守这些准则就是遵守合作原则。
A、量的准则:所说的话应包含交谈目的所需要的信息;所说的话不应包含超出需要的信息。
B、质的准则:不要说自知是虚假的话;不要说缺乏足够证据的话。
C、关系准则:说话要相关。
D、方式准则:避免晦涩;避免歧义;简洁;井井有条。
有了这些原则和准则,语用者对会话含义的推导就有了依据,可以按照说话人是否遵守交际合作大原则和是否违背次准则为标准进行 。一般来说,交际双方总是遵循以上合作原则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在交际中就恪守这些准则,恰恰相反,人们会无意或有意地违反这些准则。若无意中违反这些准则,会引起误解或闹出笑话;若有意违反,则有时是为了产生幽默,或为了道出说话者的言外之意。现实生活中更常见的是违反而不是遵守以上这些准则的例子。因此,如果在言语交际中说话人的话语在表面上违反了合作原则,那么他可能是故意这样做的,听话人就要根据当时的语境,推断出说话人表面违反合作原则的目的,也就是要明白他表面违反合作原则的隐含意义。[2](P49)格赖斯把这种在言语交际中推导出来的隐含意义称作“会话含义”。违反合作原则产生会话含义的例子,在日常生活和文学作品中比比皆是。下面我们结合实例来分析违反合作原则中某一准则(有时同时违反两个准则或更多)的语用因素是什么。
二、违反合作原则与会话含义的产生
1、量的准则的违反与会话含义的产生
违反量的准则的第一条是信息量的不足,即说话人所说的话不包含需要的信息。如:
A:你去哪里?
B:外面。
对话中B的简单回答故意违反了量的准则,没有提供足够量的信息,想让A感到他不愿意详细作答,暗含了他不愿说出自己的去向的含义。
违反量的准则的第二条是提供过量的信息。过量信息是指说话人提供的超出对方话语所索取的那部分信息。如:
妻子:你昨晚几点回来的?
丈夫:12点左右,会开的时间太长了。
在这个例子中,妻子问丈夫回来的时间,而丈夫不但回答了回来的时间,还补充说“会议开太久了”为自己午夜才回来找个合理的理由。其实丈夫的第二句话是过量的信息,是妻子所不需要的,他这么做的目的是要避免妻子的责备和不必要的麻烦。
2、质的准则的违反与会话含义的产生
违反质的准则的第一条是说自知是虚假的话。
如:“We have enough plastic bags to supply every takeout restaurant in America!”这是一位妻子在电话中向丈夫描述他们家里堆满了塑料袋的情形。这里,妻子显然夸大了事实,说出了自知是虚假的话,除反映了妻子面对那么多活要做的焦急和束手无策之外,,也使话语显得幽默风趣。
违反质准则的第二条是说话人故意说一些没有道理的、缺乏证据的话。如:
A:贝鲁特是在秘鲁吗?
B:那么我想,罗马一定是在罗马尼亚了。
这里B的话是不诚恳的,他有意违反质的准则,用没有根据的回答来表明A提出的问题是荒谬可笑的,蕴含着A的话是大错特错的意思。
3、关系准则的违反与会话含义的产生
按照关系准则,听话人的回答应该与说话人的话相关,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问东答西的情况屡见不鲜。如:
妈妈:你今天的作业做好了吗?
儿子:明天是星期六。
会话中儿子的回答似乎与妈妈的问题无关,有点答非所问。妈妈问儿子的作业情况,儿子却告诉妈妈明天是星期六,显然话语的字面意思与说这话的用意不一致。那么,儿子这样回答的用意究竟是什么呢?根据一般常理推断,儿子告诉妈妈明天是星期六,是因为妈妈和儿子有着共同的信息星期六不上学,所以儿子是在间接地说自己作业没有做好。
4、方式准则的违反与会话含义的产生
这是一段父子的对话,孩子由于年纪小对语言的掌握还欠缺,无意中违反了方式准则,此处,“a camel’s hair brush”有两种句法关系:一是“camel’s hair”充当“brush”的定语,意为“用骆驼毛制成的刷子”;二是“a camel’s”充当“hair brush”的定语,即“骆驼的发梳”。父亲认为孩子所指的是第一种,而孩子却理解为“骆驼的发梳”,幽默效果由此产生。
三、违反合作原则的原因
Grice的理论只说明了违反会话准则可以获得特殊会话含义这一事实,但对人们在会话中为什么要拐弯抹角地说话并未做出解释。后来的学者对此进行了很多的相关研究,其中Brown和Levinson(1978)提出了“面子保全论”,Leech(1983)提出了礼貌原则,Sperber和Wilson (1986)提出了“关联理论”。
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违反合作原则的语用表达是语言交际中的一种客观存在,是语言现象的有机组成部分。在言语交际中合作原则的违反表现的形式多种多样,自有其原因可循,笔者试着归结了以下几方面:
1、语言中词的多义性导致合作原则的违反。
一个句子、一个词一经表达出来,可以根据字面的自然意义从不同角度去理解,这是交际中常有的现象。“穿好衣服”从句子意义上既可理解为“穿好看的衣服”,又可理解为“把衣服穿好了”。
2、出于礼貌,交际中往往会违反合作原则。
一个人在表达愿望、评价事物时,从语义学的角度一般只有肯定和否定两方面,但从语用学的角度却显得十分丰富。出于礼貌,人们在说话时往往采取不合作态度以表达“言外之意”。如:
职员:老板,我被解雇了吗?
上司:我想你需要放个长假好好休息休息。
上司的回答委婉、含蓄,不直接表示自己的愿望和看法,违反了合作原则,但是却遵循了礼貌原则,这样不至于伤了下属的面子,使谈话双方陷入尴尬境地。
3、政治、外交等方面的原因也会导致合作原则的违反。
我们通常所说的“外交辞令”实际上就是一种违背交际合作原则的语用表达现象,交际双方需具备比较广泛的外交知识才能根据关联推导其意义,因此可以说每一个外交人才都是语用大师。一位美国领导人曾指着派克笔问:“贵国首脑怎么也用我国的钢笔?”回答说:“你一说,我倒想起来了,这支笔是从朝鲜战场上获得的,我想留它作纪念。”显然,美方问话和的回答都不限于字面意义,其中内涵十分丰富。既回击了美方的挑衅,又不失温文尔雅。
4、行业隐语、阶层特殊用语是违反交际合作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
各行各业既有自已的专业词汇和表达法,又有一些为行业内所熟知的隐语,外人难以理解。有时某一阶层也会创造出自己的一套用语,以区别于其他阶层。这在正常的对话中看来是违反合作原则的,但是行业、阶层内部却以此来区分敌我。古今中外不乏这样的例子,这里不加详述。
5、在犹豫不决又想给自己留退路时,人们在语言交际中常常违反合作原则。
语言交际中,为避免冒味或轻浮、怕引起尴尬等情况下都会发生合作原则违反的现象。例如有一男士送一女士回家,到了家门口,有了下面的对话:
显然,男女交谈都不是围绕能否喝咖啡展开,男士是一种想有所突破的试探,女士是一种委婉拒绝。人们常说的“绕弯子”、“有那么点意思”就是对这种不合作现象的评论。
6、为达到一定的修辞效果。
修辞格在会话中的使用有时是为了表达更加强烈的语气或达到更加生动的效果。
Mary不可能是“a butterfly”,这是一个隐喻,说话人并非说Mary真是一只蝴蝶,而是喻指她的举止轻浮如同蝴蝶。
7、白色谎言往往也是对合作原则的违反。
并非所有的谎言都是恶意的,因为有时候实话实说会使别人尴尬或给他人带来恐慌甚至伤害。比如一旦有病人得了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医生很可能不会向病人说明真实病情,这是为了稳定病人的情绪,有助于更好的治疗。因为此时的病人对“不治之症”、“死活”等字眼非常敏感。
8、文化上的差异。
不同语言间的文化差异也会引起合作原则的违反而产生会话含义。由于各个社会的文化不同,人们的言语行为交流也必然受某些社会文化影响。如中国文化视谦虚为美德,西方文化则以坦诚为美。因此,中国人总是对别人的赞扬表示否定以示谦虚,而西方人则大方地接受赞扬以示友好。中国人在谦虚的背后对别人的赞扬还是认同的,这就违反了Grice的质的准则。但是在同一文化背景下中国人之间,这种违背准则的现象却能产生一定的语义效果。
充分了解违反合作原则产生会话含义的原因,能帮助听话人准确地理解说话人的真正意图,有助于交际的顺利进行。
结语
对交际原则的运用表现为“合作”与“违反”两种方式, 从上面的表现形式和原因上看,言语交际中违反合作原则有利于表达交际者的意图,促进交际的默契,很多时候,“违反”是为了更好的“合作”。
我们可以推断,如果大家都信守交际合作原则,语言就会变得单调平淡,枯燥生硬,失去应有的活力。违反合作原则即交际中的语用表达是每种语言都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交际中具有比较重要的意义。在特定的情景下适当地、巧妙地偏离合作原则可以起到一些很好的效果、对言语交际活动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对这个理论的深入领悟和不断运用,相信人们的言语交际行为能力也一定会日益提高!
摘要: 言语幽默是人际交往的润滑剂,在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从合作原则的角度对言语幽默实例进行了分析,得出以下结论:言语幽默的目的除了营造轻松氛围之外,有时还是出于对礼貌原则的遵守;通过对会话含义的推导来理解幽默只适用于存在信息传递的真诚交流之中。
关键词: 合作原则 言语幽默 语用分析
一、引言
Grice(1989)提出了假设:讽刺与幽默可能违反了合作原则的会话准则。自此,幽默研究领域就逐渐对此观点达成了共识。许多学者也纷纷从合作原则的角度对言语幽默进行了分析(Attardo, 1993;何文忠,2003;蒋澄生、廖定中,2005)。本文通过对违反合作原则的言语幽默实例进行分析,对言语幽默的目的和推导展开讨论。
二、幽默的分类
幽默可以分为言语幽默(verbal humor)和非言语幽默(non-verbal humor)。所谓言语幽默是指需要借助语言工具来建构和表达的幽默,如笑话、讽刺等。而非言语幽默,顾名思义就是不依靠语言手段表现出来的幽默,如漫画、哑剧等。幽默还可以分为“有意的幽默”(intended humor)和“无意的幽默”(unintended humor)。因为有些幽默并不是发话者故意制造的,而是由于听话者或读者误解而产生的。
语用分析的对象是言语幽默。言语幽默是说话者在某一特定情景下说出来的,为了很好地理解幽默,需要听话者或读者通过语境线索,利用自己的语言知识和非语言知识,去推导并发现发话者所表达的意图。
三、合作原则及其准则
美国哲学家Grice认为,在所有的语言交际活动中为了达到特定的目标,说话人和听话人之间存在着一种默契,一种双方都应遵守的原则,他称这种原则为会话的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简称CP)。这条根本原则可以具体体现为以下四条准则:数量准则(Quantity maxim)、质量准则(Quality maxim)、关系准则(Relation maxim)、方式准则(Manner maxim)(何兆熊,2000)。如果在交谈时人人都严格遵守这四条准则,那么他们便可以进行效率最高、最合理的语言交际。但实际上,这些准则常常被违反,从而产生了会话含义。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违反了这些准则就一定会产生会话含义。Grice把“违反”定义为“不张扬地不遵守合作原则的准则”,这种情况只可能引起听话人的误会或误解,不会产生会话含义。准确地说,会话含义是对准则的“蔑视”而产生的。“蔑视”是指,说话人公然地不执行某一准则,同时他还想让听话人知道他违反了该准则,此时听话人仍然假设说话人遵守了合作原则。因此,对于很多文献中出现的“违反会话准则就会产生会话含义”这一笼统的表达是不正确的。
四、合作原则与幽默
下面将结合具体实例,从合作原则的角度对言语幽默的产生进行语用分析。
1.数量准则的违反
数量准则规定了我们说的话,应该包含交谈目的所需要的信息,不应包含超出需要的信息。换言之,就是说话人所提供的信息量要适中,凡是对方要求或期待的,知道多少就说多少。
上述例1中,对于甲提出的问题,乙回答“不及格”就够了,可其却公然违反了数量原则,多说了“他们尽考一些孩子还没出世之前的问题”这句话,此时若甲认为乙仍在遵守合作原则,甲就会把乙的回答和自己的提问联系起来,从而理解其言外之意,即考试不及格并不是他儿子的错,是老师的原因。因此,例1是对数量原则的一种蔑视。但是,例2中的幽默却是因为不张扬地不遵守数量准则而产生的,是对数量准则的违反。由于newspaper boy没有给“big hoax”提供足够的信息从而误导了路人。
2.质量准则的违反
质量准则要求说话人在话语交际中,要说真实的话,不说虚假或缺乏证据的话。
例3.语文老师发现张三上课睡觉很生气,于是叫醒张三,问道:“你怎么上课睡觉?”
张三:“我没睡觉。”
老师:“那你干嘛闭上眼睛?”
张三:“老师,我在默念课文。”
老师不信,说:“那你干嘛直点头?”
张三:“老师你讲课讲得很好。”
老师还是不信,说:“那你干嘛直流口水?”
张三:“老师,你的课讲得很有味道。”
例3中,张三的回答是对质量原则的蔑视,不仅狡辩了他上课没有睡觉,而且暗示了他对老师所授内容不感兴趣,也可能在暗示老师的课枯燥无味,不吸引人。对于例4,笔者认为可以作出两种话语分析:一方面,Peter的回答不仅仅是在制造有意幽默,同时也暗示了某些医德不好的医生和护士造成医疗事故后逃避责任的不良社会现象。从另一方面看,如果Tom是小孩,因为说话双方不存在“共有知识”,所以此种情况下不会产生会话含义,Peter的回答只是一种对质量准则的违反,只会产生误导。
3.关系准则的违反
关系准则要求说话人所说的话要贴切,不说和话题无关的话。
例5.顾客:“我的菜怎么还没有做好呢?”
侍者:“请问您点了什么菜?”
顾客:“炸蜗牛。”
侍者:“噢,原来是这样,请别着急。”
顾客:“我已经等了四十五分钟了。”
侍者:“蜗牛是行动迟缓的动物。”
例5中侍者通过对关系准则的蔑视,传达出“请您再耐心等等”的会话含义。侍者诙谐的话语也使原本紧张的气氛一下子轻松了不少。例6中学生的回答则是对关系准则的违反,其唯一目的就是营造出一种幽默的氛围。
4.方式准则的违反
方式准则要求说话人说话时避免使用晦涩的词语,避免造成歧义,说话要简要、有条理。
例7.一位颇有名气的哲学家在演讲结束后与学生交谈。
一个学生问:“您认为谁是当今最优秀的哲学家?”
哲学家答:“朋友,你让我面临两难的处境,一方面,我的品格要求我谦虚,因而我不便说出这个名字,另一方面,我的品格要求我诚实因而我又不得不说出这个名字。我这么解释,也许你已经想到了这个名字。如果你没有想错,那我要谢谢你让我既保持了谦虚又拥有了诚实。”
例7中,哲学家的回答明显是对方式准则的蔑视,他之所以这样做完全是为了遵守礼貌原则中的谦虚准则。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之间存在着一种进退相让的关系,要多考虑一点合作原则,便只能少考虑一点礼貌原则;反之,要多考虑礼貌,便不得不牺牲合作原则(何兆熊,2000)。例8中的“accompany”一词造成了歧义,警察要求年轻人跟他回警察局,可年轻人却以为警察要他伴奏,从而产生幽默效果。
五、讨论
何文忠(2003)认为:“幽默的唯一目标就是创造一种特殊的幽默效果。它不是为了表现出礼貌,所以幽默应当是跟礼貌目标平行的话语目标,属于社会目标的大目标之内。现实中的幽默话语有时只不过是语言的游戏,因而可以说是一种‘非真诚的交流’,其本质就是不合作的,因此用合作原则来要求它显然是不合适的。”笔者对此观点持不同看法。通过对上述八个例子的逐一分析可以看出,幽默的目的并不是唯一的,虽然其主要是为了营造一种特殊的幽默效果,但同时也表现出了对礼貌原则的遵守(见例7)。其次,在某些时候幽默也是一种真诚的交流,用合作原则来对其进行语用分析是合适的。另外,笔者认为,“理解、欣赏幽默就是推导幽默话语的会话含义”(蒋澄生、廖定中,2005)这一观点过于绝对,因为并不是所有的言语幽默都会产生会话含义(见例2、6、8)。有些幽默是由于违反会话准则所导致的误会而引起的,对这种幽默的理解就不可能依赖于会话含义的推导,而应该从指示语、前提、关联理论等角度对其进行语用分析。
六、结语
本文从合作原则的角度出发,通过对言语幽默的实例分析,认为言语幽默除了实现幽默效果外,还体现出了对礼貌原则的遵守。当言语幽默是一种真诚的交流时,就会存在信息的传递,因而可以通过会话含义的推导对其进行分析和理解;若言语幽默是一种非真诚的交流,就不存在信息的传递,其目的仅仅是营造幽默效果,此时不会产生会话含义,所以对幽默的理解就只能从其他语用理论的角度入手了。
摘要: 相声是一门语言的艺术,它的表演要求语言精练流畅,活泼犀利而又幽默含蓄。相声的幽默深沉而不肤浅,回味无穷。相声幽默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本文从语用学的角度出发,以合作原则分析其幽默的产生机制。
关键词: 相声幽默合作原则产生机制
1.引言
相声是语言的艺术,它的表演要求语言精练流畅,活泼犀利而又幽默含蓄。相声幽默产生的原因有很多,从语言的层面来说,偷换概念、答非所问、话语重复、夸张、讽刺是其常用的产生幽默的方法。本文从语用学的角度出发,用合作原则来分析其幽默的产生机制。
2.格赖斯的合作原则
1967年美国语言哲学家H.P.Grice在哈佛大学威廉・詹姆斯系列讲座中提出了会话中的“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简称CP)。他认为,人们的谈话不是由毫无关联的句子构成的,而是本着合作的态度进行的,交际双方都希望共同配合直到谈话结束。在所有的语言交际中,为了达到特定的目标,说话人和听话人之间存在一种默契,一种双方都应该遵守的合作原则。谈话的参与者必须提供充分、真实、相互关联的信息,且表达必须简洁有序,避免歧义和混乱。格赖斯在其著作《逻辑与会话》中再次提到CP这一概念。他认为合作原则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四条准则。
2.1数量准则(Maxim of Quantity)
2.1.1所说的话应包括当前交谈目的所需的信息。
2.1.2所说的话不应包括当前交谈目的之外的信息。
2.2质量准则(Maxim of Quality)
尽可能使自己所说的话是真实的。
2.2.1不要说自知是虚假的信息。
2.2.2不要说自知缺乏足够证据的信息。
2.3关系准则(Maxim Of Relation)
所说的信息要有关联。
2.4方式准则(Maxim of Manner)
2.4.1避免晦涩。
2.4.2避免歧义。
2.4.3简练。
2.4.4条理清晰。
合作原则是谈话顺利进行的基础,如果会话者都能严格遵循上述准则,便可以进行高效率的合理的语言交际。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并非总是恪守上述准则,相反,人们常常会有意无意地违背合作原则,如有意撤谎、有意不直接回答问话或回答一些与问题无关的话。当一方违背了合作原则的某一准则时,另一方只好越过话语的字面意义,结合语境推断对方的隐含意义,即“言外之意”(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相声作为幽默的重要语言表现形式,从语用学的观点来看,其幽默的产生与对合作原则的违背是密不可分的。
3.合作原则与相声幽默的产生机制
相声,作为一种以语言为主要表现手段的艺术形式,其幽默的表现手法,如偷换概念、答非所问、话语重复、夸张、讽刺等,从合作原则的角度来看,都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数量、质量、关联、方式准则。下面笔者结合具体相声片段逐一进行分析。
3.1违背量的准则
量的准则规定了我们说话所提供的信息量,不应该多也不应该少,也就是说,凡是交谈的对方要求或期待你说的,你知道多少就说多少,但不能把对方不要或不期待你说的也说出来,否则就会产生言外之意。如:
甲:再说就不说你们家的白事了,说你们家的喜事。
乙:我们家还有喜事。
甲:有一天,我上你们家去了,你大姐呢正刮鱼鳞,你嫂嫂宰鸡,你爱人在厨房炒菜,炒香干豆丝,你母亲穿着很漂亮的衣服,还戴花。
乙:啊!喜事啊!
甲:出门子。
《大上寿》
在这段相声中,甲说的是乙家的喜事,通过对情景的描述,使乙相信这确实是喜事,双方的对话还是合作的,可是甲在最后又突然加了一句“出门子”,这就违背了量的原则,让一件本来的喜事变成了坏事,使乙措手不及,从而产生幽默的效果。
3.2违背质的准则
质的准则规定了说话的真实性,也就是要求说话人说真话,不说假话,不说没有根据的话。这里所说的真实性是指,至少说话人自己认为是真实的话,不否认存在说话人自认为是真实的,但实际上却不真实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说话人有无意识地说谎,但仍然应该说他是遵循了这条原则。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为达到自己的预期目的,说话人刻意背离质量准则而产生幽默。如:
甲:咱们近郊区,有的农场园艺队,苹果,梨树,不能摘,苹果小得跟海棠果似的。
乙:成葡萄架了。
甲:怎么办,找曲艺团吧,开车把我接去了。
乙:你有办法吗?
甲:说一段,广场露天演出,职工、干部连社员,苹果树,都听着,我来了一段,同志们乐得呀!苹果跟着包袱长。
乙:呵!
甲:一会工夫,全变成小西瓜了。
《相声的魅力》
经理带着局长到了厕所,“局长,这是男厕,那儿是女厕。”局长一推门,迈大步往里走。刚一进厕所,“嗡――”一万多苍蝇,大苍蝇,小苍蝇,麻豆苍蝇,绿豆蝇拧成了一股绳,像龙卷风一样往他脸上撞,一下子就把局长给推了出来(倒退两步)。
《查卫生》
上面两段相声,其幽默的产生无一不是违背了质的原则,在第一段中,为了宣扬自己相声说的好,甲举了一个不切实际的例子,硬是把苹果“捧成”了小西瓜;第二段相声则为了渲染厕所的不卫生,将苍蝇的数量和种类列得清清楚楚,在听众看来,这些不切实际的渲染恰恰可以给他们想象的空间,幽默的效果立显。
3.3违背关联的准则
关联准则规定了说话要切题,不要说与主题无关的话。但有时故意说一些不着边际的荒唐语言也会产生意想不到的幽默效果。
甲:开会迷往桌子那儿一站,同志们,今天,我们要解决话剧组脸盆的问题,首先,我们要统一思想,统一步骤地为了根本解决话剧团脸盆的问题而努力。
乙:这简直挨不上啊!
甲:同志们,我们乡是原始共产主义社会。
乙:好嘛!
甲:在那个时候,人们是不会演戏的,更谈不到有什么话剧。在那个时候也发生不了当前的话剧团存在的脸盆的问题。
乙:这都哪儿的事啊!
甲:这是很显然的了,我们要演戏就必须扮戏,扮戏需要化装,化装需要卸装,卸装就是要洗掉它,要想洗掉它,就必须需要脸盆,我希望大家本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精神进行讨论。
《开会迷》
在这一段相声中,为了买脸盆,开会迷却大谈特谈,把一件本来很小的事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和重要性,在买脸盆的理由上:“我们要演戏就必须扮戏,扮戏需要化装,化装需要卸装,卸装就是要洗掉它,要想洗掉它,就必须需要脸盆。”从表面看似关联,实际上是话语千言,离题万里。这段相声形象的刻画出了一位夸夸其谈、人浮于事的领导的形象。
3.4违背方式准则
在言语交际中,格赖斯的合作原则要求谈话的双方说话时应该简明扼要,不要含糊其词,避免冗词赘句,即要遵守方式准则。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方式准则的背离而产生幽默的现象。方式准则要求把话说得直白清楚,避免隐讳曲折,但有人却故意不直截了当,偏偏三弯九转。
穆乡凤买了一包拿回家去了,这天正赶上没洗澡,晚上躺着睡觉,不行,痒痒,身上刺挠。想起来了,想起家传秘方来了,打抽屉里头把这个包拿出来了。拿剪子把这口剪开了,把这个锡纸包拿出来了,就那烟卷纸那个锡纸啊,打开一看,什么,一白纸包,把白纸包打开一瞧,还是白纸包,又打开,又是白纸包,越着急身上越刺挠更痒痒,“家传秘方嘛玩意在里头?”打开最后一瞧呢,是一小纸条,把纸条拿出来打开一看,写着俩字“挠挠”。
《秘方》
在这段相声中,对于穆乡凤打开包装的秘方的包裹的描写异常烦琐:“打开一看,什么,一白纸包,把白纸包打开一瞧,还是白纸包,又打开,又是白纸包。”然而,就是因为这种烦琐却将一个身上痒痒的人盼望止痒的焦急心情描写得淋漓尽致,到最后,却只得到两个字的“秘方”,使听众仿佛从云端跌落尘埃,幽默的效果显著。
4.结语
相声幽默的体现是多方式的,与演员的动作、表情及其配合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语言仍是最主要的表达方式。从语用学角度来看,幽默的产生与对合作原则及次准则的违反有很大关系。现在相声幽默的来源单一化,如损人等,这实际上就是对其幽默的产生机制认识不足的体现,而以合作原则指导相声,对相声的发展会有些许裨益。
摘 要: 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蓬勃发展,中国与世界各国的商务活动日益频繁。商务英语翻译作为交流手段和媒介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从语用学中的会话合作原则入手探讨了商务英语翻译需要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会话合作原则 商务英语翻译 语用学
一、引言
商务英语是专门用途英语(ESP)中的一个分支,是英语在商务场合中的应用,集实用性、专业性和目的性于一身。在商务环境中,它涉及金融、外贸、保险、财会、市场营销、法律等范畴。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蓬勃发展,作为世界上使用最广泛的语言,其重要性在中国对外商务中日显突出。商务英语翻译是联系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经济贸易的桥梁,也是发展中国对外贸易的重要工具之一。优秀的商务英语翻译能够有效地促进中国与世界商业的交流、对话和合作,促进经济增长;反之则会引起误解,贻误商机,造成经济损失。本文从语用学角度,将Grice提出的会话合作原则和有关商务英语实例相结合,谈谈商务英语翻译中应注意的一些事项。
二、Grice的会话合作原则
早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期,美国哲学家Grice就提出了人类会话活动的一条指导原则――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他认为,在所有的语言交际活动中,为了达到特定的目标,说话人和听话人之间存在着一种默契,一种双方都应该遵守的原则。他称这种原则为会话的“合作原则”。“合作原则”作为根本原则具体体现为以下四条原则。
1.数量准则(Quantity maxim)。指所说的话应包含交谈所需要的信息;所说的话不应包含超出需要的信息。
2.质量准则(Quality maxim)。指不要说自己认为是不真实的话;不要说自己缺乏足够证据的话。
3.关联准则(Relevance maxim)。指所说的话要切题,不说与主题无关的内容。
4.方式准则(Manner maxim)。指说话者言语要简洁、有条理;避免晦涩的词语。
三、Grice的会话合作原则在商务英语翻译中的应用
Grice的会话合作原则不仅适用于人们的话语交际这一口头形式,同时适用于其它的社会活动中。笔者就是从合作原则的角度来分析商务英语的书面交际形式。在Grice会话合作原则的四条准则中,数量、质量、和关联准则与商务英语翻译时的内容有关,比如,数量准则规定了翻译的信息量;质量准则规定了翻译的真实性;关联准则规定了翻译的内容要切题,与主题无关的内容不应当涉及。而方式准则则在商务英语翻译的表达方式上提出了要求,要求书面翻译时语言要简洁、有条理,不用语义含糊的词。如果交际双方能遵守以上这些原则,就可达到成功交际。笔者将从以上四个准则入手,结合商务英语的特点,对商务英语翻译进行分析。
1.数量准则
数量准则是对商务英语翻译在“量”上的规定。要求译者在翻译时要尊重说话者的原意或商务信函的原文,完整而准确地把信息表达出来。译者对原文信息的任意增减则很可能给双方交往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是损失。例如下面这段电文翻译:
YOURS 7TH ONLY SUPPLY 100,000 LBS L/C MUST REACH HERE AUGUST 25TH PLEASE CONFIRE AUG.10TH OUT TIME.
译文:你方7日来电已收到。我方只能提供十万磅货物。信用证必须于8月25日开到我方。此发盘有效期至我方时间8月10日。
此例中,如果没有把“here”或“our time”翻译出来,则会影响到信用证开到的具体时间及发盘的明确截止时间,从而给交易双方在理解上造成困难,影响交易的进展。
随着商业活动的发展,贸易各方为了节约时间,提高效率,逐渐促成了贸易用语向着简洁、高效的方向发展,使得贸易行业用语字字如金。这给商务英语翻译者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尊重原文所表达的信息量,力求精确。
2.质量准则
商务英语作为一种特定的实用文体,内含丰富的商务理论和实务等信息、其词汇的专业性、语体的规范性等从多角度展示了其自身的商务特征。因此要精确地传达原文的信息,使译文读者准确理解原文,译者必须使用标准的、对等的术语。这也符合质量准则的内涵,即翻译的真实性。质量准则的第一个要求就是不要说自己认为是不真实的话。在商务英语翻译中,尤其是在翻译商务英语函电中,译者必须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故弄玄虚,更不能故意夸大其词,否则可能给本国乃至国家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进而影响双方将来的贸易往来。下面是某公司介绍其经营的瓷器产品的一句话:
“我公司有五十多种花样供您选择,其中包括精美典雅的韦奇伍德陶瓷和色泽华丽的褐砂瓷。”这句话可译成:You can choose from more than fifty designs which include the elegance of Wedgwood and richness of Brownstone glaze.这样的翻译将原文的意思再现出来而又没有夸大其词,值得借鉴。
质量准则的第二个要求是“不说缺乏证据的话”。商务英语中很多词都具有一词多义的特点。这就要求译者在对一些没有把握的词汇、短语进行翻译时要带着负责任的态度查阅相关的资料或文献,在有十足把握和确凿的证据后再动笔翻译。例如:
The letter of commitment only anticipates possible future benefits if subsidies actually granted.Until an actual delivery is made,and bonds are consequently issued,no“benefit” can be said to exist.
原译:只有在补贴实际上已经给予的情况下,承诺书才能表明将来会带来的某种好处。除非实际交货已经实施,并紧接着签发票据,否则就不能说存在所谓的“利益”。
例句中的“delivery”一词的意思不难理解,它可以表示货物的交付,也可以表示信件的交付,这给语义造成了不确定性。因为如果“delivery”是指前者的意思,把它翻译成“交货”自然是正确的;但若它取的是后一种意思,把它翻译成“交货”就有失偏颇了。因此,译者必须通过对上下文语境的分析,把前后两个句子联系起来,可以确定句中的delivery指的是“the delivery of the letter of commitment”,所以原译把delivery翻译成“交货”和上下文的意思就衔接不上。改译为:如果补贴实际上已经给予,承诺书仅仅预料将来的可能利益。除非实际交付已经实施,并紧接着签发票据,否则就不能说存在所谓的“利益”。
可见,商务英语翻译一定要忠于原文,做到不偏不倚,才能准确而有效地传递原文。
3.关联准则
关联准则规定了翻译的内容要切题,与主题无关的内容不应当涉及。商务英语词汇的一大特点就是“熟词僻意”,即日常生活中人们所熟知的词汇,在商务英语中却被赋予了一些特定的意思,具有其特定的“商务”特色。这就要求译者掌握丰富的商务理论和实务等信息,结合上下文的语境,力求翻译的准确性和通顺性。例如:
We agree,and in particular find no reason or basis to rule in the abstract that a given type of instrument or action cannot be the subject of claims in WTO dispute settlement.
原译:我们同意并且认为没有理由也没有根据在摘要中就裁定某种特定的重要因素或活动不能成为WTO争端结局中权利要求的起因。
原译乍一看既通顺又忠实,然而仔细推敲就会发现问题。在WTO官方裁决的文件中,“instument”和“action”被翻译成了“因素”和“活动”。这似乎过于笼统,和原文所表达的意思不相关。该语境限制了instrument和action的意义,应分别译为“法律文件”和“诉讼”。因此这句话应改译为:我们同意并且认为没有理由也没有根据在摘要中就裁定某种特定的法律文件和诉讼不能成为WTO争端解决中权利要求的起因。
这句话的翻译如果没有WTO相关的背景知识,很难做出准确的翻译。因此,译者需要积累一些商务各领域的知识,同时结合上下文,才能在翻译时得心应手,不说和原文不相关的话。
4.方式准则
方式准则要求译者在翻译时应结合商务英语简洁明了的特点,尽量做到言简意赅,从而节约双方的时间和成本。
例:We are writing to confirm our telephone discussion this morning.Enclosed is our Order No.4653 for 5,000 pounds of Longjing Green tea at 36 pence per 1b CIF London for shipment during May.“兹确认今天上午的电话洽谈,现随函附寄4653号订单,购买5000磅龙井绿茶,每磅CIF London36便士,五月装运。”这样的译文语言简练,符合外贸信函的行文习惯。
此外,商务英语涉及商务理论和实践,语言的专业性极强。商务英语在具体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了大量的缩略词汇。为使译文准确无误,译者应熟知相关知识。如“联邦快运”(Fedex),TPL(第三方物流),“提单”(B/L)等。
因此,对于译者来说,进行翻译时要力求语言的简洁性,同时要尽量使用行业术语,从而保证商务英语译文文本商务特征的再现。
四、结语
Grice会话合作原则中的数量、质量、关联和方式原则为商务英语翻译提供了相应的准则:在进行商务英语翻译时,要力求精确,不扩大或缩小原始信息的内涵及外延;要忠于原文,准确而有效地传递原文信息;要联系上下文语境,翻译内容应符合实际交流的主题;翻译的语言要简洁、规范。因此,商务英语翻译对译者的综合能力要求很高。它要求译者既要有扎实的英语基础功底,也要具备丰富的商务知识和经验。只有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才能做到译文准确传递信息,实现预期的交际效果。
摘 要: 语境与合作原则是语言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引起了众多研究者的关注。本文主要从语境与合作原则的关系出发,讨论了对合作原则存在的误读,以及在具体语境的影响下,合作原则的四个准则存在着优先程度。
关键词: 语境 合作原则的误读 准则的优先
1.引言
关于语境与合作原则,作为两个单独的领域,众多的研究者对其作出了丰富的研究,但少见涉及语境对合作原则的影响。笔者认为,语境对合作原则的影响,关键在于语境使合作原则的四个准则之间不再是平行的关系,同时在一定语境下,合作原则会不起作用,说话人转而服从合作原则之外的更高的准则。因此,语境与合作原则的关系,应当是语言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2.语境与合作原则的关系
任何交际活动都是在特定语境下进行的,会话虽然只是在两个人之间进行,但作为交际活动,必然受到语境制约。作为保障正常会话得以进行的合作原则,也会受到语境影响。英国社会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最早提出了语境的概念,他认为一种语言基本上植根于该语言的民族的文化、社会生活和习俗。不参照这些广泛的语境难以正确理解语言[1]。在他之后许多学者对语境的定义、分类进行了细致的研究。Lyons认为语境是一个理论概念,构成语境的各种因素是语言学家从具体的情景中抽象出来的,这些因素对语言活动的参与者所产生的影响系统地反映了话语的形式、话语的合适性或话语的意义[2]。语境还是交际理论中一个广泛的概念,它表示交际情境中的影响理解话语意义的所有因素,包括语言因素和非语言因素,例如:面部表情、交际时的场合和交际双方之间的社会关系、他们的知识面和所持的态度。“语境是人们运用自然语言进行言语交际的言语环境”。[3]由此可见,语境研究的是言语环境,而不是语言环境。语言是静态的,仅指语言本身,也就是从字面上看;而言语是动态的,包括整个交际过程,即语言在不同的交际过程中被赋予的不同涵义。会话是发生在一定语境中的有意图、有目的的行为,会话的合作原则作为会话的一部分,受到语境中的历史和文化因素的影响。因此,只有充分理解语境在交际活动中对合作原则的影响,我们才能正确认识合作原则是怎样起作用的。
3.对合作原则的误读
美国语言哲学家格莱斯(H.P.Grice)提出为了保证会话的顺利进行,谈话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一些基本原则,他将这些原则概括为“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根据格莱斯的这一理论,人们的言语交际总是互相合作的,谈话双方都希望能够互相理解、共同配合,以促成言语交际的成功,因此,他们总是遵守着某些合作的原则,以求实现这一愿望。格莱斯认为人们在谈话中遵守的合作原则包括四个准则,每个准则又包括一些次准则[4]:
格莱斯的合作原则意图描写会话中实际发生的事。也就是说,我们说话的时候,一般会有合作原则和四条准则这样的东西在指导着我们,虽然这可能是潜意识或无意识的。我们会努力提供充足的、真实的、相关的信息,听话人也会努力去理解它们听到的话。但格莱斯的合作原则以祈使句提出,给人一种这是必须遵守的规则的误导。在此误导下,人们常常把不符合这些准则的行为看作是对原则的违背。即把违反以上四个准则等同于违反合作原则。比如下面的对话:
(1)A:我的烤牛肉哪里去了?
B:你的狗看起来心情不错。
一般的看法是,A没有遵守关系准则,说了与话题不相干的语句,是对合作原则的违背(violation)。但是仔细看看格莱斯的原话,“使你所说的话,在其所发生的阶段,符合你所参与的交谈的公认目标或方向”。请注意“符合你所参与的交谈的公认目标或方向”这句话,它表明了即使说话人说的话,表面上没有符合交谈的公认目标,但只要提供一个理解其话语的方向,仍然是符合合作原则的。回到(1),表面上看,B没有回答A的问题,但是给了A一个理解其话语的方向,使A能够得出狗吃了牛肉的会话含义。同样的,再看下面的例子:
(2)A:你的妻子在结婚后怎么样?
B:我在家养了个母狮子。
(3)A:他住在哪里?
B:村里的某个地方。
(4)A:我们给孩子买点东西吧。
B:好的,但是不要I-C-E C-R-E-A-M。
虽然在(2)(3)(4)中,B分别被认为违反了质的准则,量的准则和方式的准则,但是他们仍然为对话的进行提供了一个方向,使A能分别得出B的妻子性格不好,B不想告诉A某人住在哪里,B不想给孩子买冰激凌的会话含义,因而在实际上遵守了会话原则。否则,A就不可能理解B的意思。例如B在(2)中说:“好的,但是不要I-C-E-C-R-E-A-M。”在(3)中说:“村里的某个地方。”在(4)中说:“我在家养了个母狮子。”就不会给A提供理解话语的方向,对话也因此无法进行。
由此可见,对准则的违反不等于对合作原则的违背。只要说话“符合你所参与的交谈的公认目标或方向”,那就是遵守了合作原则。
4.语境对合作原则的影响
知道了对准则的违反,不等于对合作原则的违背,那么,只要结合语境,就会发现,以往人们认为的一些违背合作原则的对话,其实是遵守合作原则的。在这种情况下,四条准则可以表现出优先遵守某条准则,或者四条准则都不遵守,而服从另外的更高的准则。蔡富有(2001)把语境分为微观语境、中观语境、宏观语境三大类。微观语境也称上下文语境,包括书面语的上下文、口语的前言后语。中观语境又称为情景语境,指话语使用的环境,即交际情景,包括时间、场合等客观因素和交际者的认识、思想等主观因素。宏观语境即文化传统语境,包括历史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及价值观。
(1)优先质的准则
“they say”在这里可以理解为话语的质。当说话人对自己的话不够确定,不想把话说得很肯定以免犯错时,就可以使用质的限制语以使话语最大限度地接近真实,从而遵守了质的准则,同时也传达了说话人的意思:这时质的限制语就好像一个警示,告诉听话人话语中提供的信息并不是他所期待的全部,而只是一部分。
以上这些质的限制语的使用没有改变原话语的真值条件,但没有指出究竟是谁说的,违反了量的准则。虽然这样做削弱了话语的肯定语气,但使说话人能在担当与不担当某一种责任中有选择的余地,又能避免别人责备自己说话不诚心。与此同时,听话人也知道了说话人的意图,可以做好不同反应的准备,说话人因此没有违背合作原则。
(2)优先量的准则
使用量的限制语弱化话语所提供信息的精确程度,即弱化质的准则的影响,使话语信息变模糊,让听话人自己去判断理解,获取自己所需的信息。例如:
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没有量的限制语的话语信息是精确的,但加上限制语后,话语信息就变模糊了。根据言语交际的目的,有时话语信息必须是精确的,但有时话语信息无法精确(很多时候说话人不知道精确的信息)或不愿意说得那么精确(说话人不愿因说错而承担责任),这时通过使用量的限制语即最大限度地遵守了量的准则,又使言语交际得以继续。
“smoking damages your health”通过加上“all I know is”,说话人提醒听话人信息的量是有限的。因此说话人在作陈述时在一定程度上遵守着量的准则。“they say”和“all I know is”中的一样,相当于说话人遵循会话原则的一个注释。不同的是“they say”是改变话语的真实程度,使话语尽量接近真实同时遵守质的准则;“all I know is”是改变话语信息的精确度,使话语尽量精确同时遵守量的准则。
(3)优先关联准则
话题的转换在言语交际中经常出现话,如果下一个话题与上一个话题之间缺乏关联性就违反了关系准则。这时我们经常使用一些关系限制语,使得话题得以顺利转换,同时也遵守了关系准则。例如:
从以上的例句可看出,当说话人想表达与之前的话题无关的想法时,使用了很多表示话题转换的限制语,使两个话题产生关联,言语交际得以继续。
(4)优先方式准则
在言语交际中为了遵守方式准则,说话人经常使用一些方式限制语。例如:
“if you see what I mean”就是方式限制语。在说“it was dead funny”后,说话人意识到这句话无意中会让听话人产生歧义,因为听话人对dead一词的理解很不明确,因此后面加上方式限制语以避免误解产生。虽然弱化了质的准则,但听话人依然能够理解说话人的意图。再比如在电影《集结号》里有这样一个情节:由于美国兵普遍不懂韩语,所以谷子地在战场上为了迷惑美国兵以让他们认为自己是韩国人,于是叽里咕噜说了几句“韩语”。他说的话语完全不是韩语,但是观众都知道他想表达什么,也能理解为什么美国兵会把他当作韩国人。显然的,谷子地没有遵守质、量、方式的准则,他只遵守了关联的准则仍然使交际得以进行。
(5)优先其它准则
这种情况比较好理解。比如,一个新闻发言人对记者说:“无可奉告。”
又如在战争年代,被捕的共产党人面对敌人的威胁绝不吐露党的情报。这些都不是可以用四个准则来约束的情况,因为他们首要的任务是保守国家机密。但是,他们的对象都能理解他们的意图,因为他们的行为本身提供了一个理解方向。即使在这样情形下,会话原则也没有被违背,被违背的只是四个准则。
5.结语
本文讨论了语境与合作原则的关系,探讨了对合作原则的一些误读,说明了语境对合作原则的影响体现在说话人遵守合作原则的前提下对其四个准则的优先程度的选择,同时也可能选择四个准则之外其它准则。
摘 要: 在中西方跨文化交际中,交际者由于立足于本族文化的交际模式会造成语用失误。本文根据格赖斯的合作原则,分析了合作原则的四个准则在中西方跨文化交际中的语用差异,指出格赖斯提出的合作原则忽略了文化差异带来的语言相对性。
关键词: 合作原则 中西方跨文化交际 语用差异
一、引言
语言是人类最基本的一种交际工具,在社会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它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是人类文化的重要载体。在人类交际中,文化透过语言得到反映。无论是来自同一文化背景交际者之间的交际,还是不同文化的跨文化交际,语言都有它不可代替的作用。语言学家对语言的研究历来已久,在目前的会话规则研究领域,H.P.Grice提出的会话合作原则影响甚大。我就这一原则探讨中西方跨文化交际中这一原则的使用差异。
二、格赖斯合作原则
在语言交际中,人们为了达到预期交际效果,实现交际目标,会遵循某些原则。美国语言哲学家H.P.Grice提出了一套合作原则,认为人们的语言交际受规范或条件的制约,交际双方遵循某些规则,并相互理解相互配合。1967年,他在哈佛大学所作的《逻辑与会话》讲座中提出,为了保证语言交际的顺利进行,交谈双方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即根据所参与对话的要求、阶段、目的或方向进行交谈。这些基本原则就是会话“合作原则”。[1]他把这一原则划分为四个准则,而每个准则又有次准则,具体如下[2]:
(一)质的准则(The Maxim of Quality)
质的准则是指努力使说的话为真实:
1.不要说自认为不真实的话;
2.不要说缺乏足够证据的话。
(二)量的准则(The Maxim of Quantity)
1.使自己说的话尽量达到交际所需要的信息量;
2.所说的话不应超出所需要的信息量。
(三)关联准则(The Maxim of Relevance)
使自己所说的话具有关联性。
(四)方式准则(The Maxim of Manner)
1.避免晦涩话语;
2.避免模棱两可;
3.说话简洁;
4.说话要有条理。
Grice认为,交际能够成功地进行,是交际者双方相互合作和配合、共同努力的结果。但这些准则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不同文化是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因为跨文化交际既具有同一社会成员间交际的某些特点,又具有同一文化中交际所不具备的特点,即文化的相对性和交往规约的差异性和独特性。由于文化不同,人们的会话规则各异。因此,在跨文化交际中合作原则具有相对性。
下面本文通过文化相对性分析跨文化交际中合作原则的具体运用及不同的语用效果。
三、中西方跨文化交际中质的准则的遵循
格赖斯认为质的准则在合作原则中最重要。为了使交际成功进行,交际双方首先要提供给对方有把握的信息。但是在跨文化交际中,交际者如果在不了解对方文化的基础上进行交际,就难于在质的准则上达成共识。我们来看下面一个例子:
一位中国青年妇女在美国,身上穿着一件漂亮的服装。别人对她说:“这件衣服真雅致,颜色美极了。”这位中国青年妇女很高兴,但有些不好意思,就按中国习惯回答说:“这是件普通的衣服,我在中国买的。”
在这个例子中,美国朋友对中国妇女的这件衣服评价是实事求是、发自内心的真诚表达,而中国妇女的回答让他误解中国妇女的回答是在说他不识货,对一件普通衣服如此大惊小怪,可见自己的鉴赏能力有问题。而这位中国妇女认为按照中国文化习惯对这样赞扬应保持一种得体的谦虚和低调的态度,否则则会被认为是高傲自满。中国人会先否定自己来遵循汉文化中的“谦虚准则”,甚至以牺牲合作原则中质的准则来表示自己的谦虚来实现语言交际目的。相反,如果对他人的表扬进行迎合,就会给人留下不好的印象,会认为这人轻浮、高傲、自大。相反,英美文化中人们对于他人的赞扬及肯定会直截了当地接受,他们不会掩饰自己心中的喜悦,会因人家的赞美之词而道谢,采用迎合的方式。同时他们也遵循礼貌原则中的“一致原则”来保持和对方观点一致,以避免与对方观点相悖而带来的难堪。
四、跨文化交际中量的准则的遵循
合作原则中量的准则包括两个次准则:一是提供所需要的量,二是所提供的信息量不应超出需要的信息量。
从许多中西方跨文化交际实例来看,中西方存在不同的语言观。中西方传统的言辩观使得中西方人们在语言交际的时候在交际行为、交际方略、交际风格等方面存在差异。
(一)中西方传统的“言”“辩”观
中国传统的“言”“辩”观,提倡通过道德伦理及内省反思建立和维系一个以等级关系为基础的和谐社会。同时认为人的道德修养与语言高度地融为一体,即天人合一,言行合一。在这两者中,道德修养高于语言行为,认为人际间的交际更重要的是通过道德伦理来完成,比如在汉语中就有诸如此类的表达:“有德者必有言,有言者必有德。”“善者不言,言者不善。”“知者不言,言者不知。”[3]229
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学派在“言”“辩”观上比孔子木讷,他认为为了实现和维系和谐的社会秩序,人们应该无为而治,即“不言不辨养太平”。可见老子否定言辩思想,主张“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不争而善胜,不言而善应,不召而自来”。老子的思想被庄子进一步发展,进一步否定了语言交际的价值,并提出“至言去言”、“至为去为”的观点。他认为沉默才能表达道,只有处于“无为”之境,用沉默代替有声语言,才能达到道的境界。所以在汉文化中,沉默是金。[3]230
西方文化的语言观是积极的,人们喜欢辩论,善于言谈与言辞对抗。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认为世界万物遵循logos生成和发展,logos不仅指法则、公理、逻辑,还包含言论与语言。在西方文化中,语言是延伸自我影响和改造他人的工具。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就是通过辩论言辞,说服他人达到改变他人及社会的目的。古希腊哲学家普遍认为语言的目的是劝导和改造他人,是有绝对权威的工具,所以西方人认为只有通过语言,人们才能相互认识。可见,西方人对语言的态度自古以来是积极的,他们善辩、健谈、喜欢言语对抗,惯于通过表明自己来发展和延伸自我。
(二)强交际环境与弱交际环境
中西方不同的“言”“辩”观导致了来自两种文化的人们在交际文化认知上的差别。在跨文化交际时,由于受本族文化的影响,他们对交际环境的依赖程度较高。相对来说,在汉文化里,语言的重要性次于西方文化。所以在交际时人们就不那么遵循话语合作原则中的量的准则,甚至有时违背了量的准则,而大量的交际信息由交际环境及非言语行为传递。对此现象,Hall[4]根据交际者对交际环境的依赖程度把交际划分为强交际环境(high-context culture)和弱交际环境(low-context culture)。鉴于此,基于中国文化的交际是强交际环境文化,以西方文化为基础的是弱交际环境文化。
中国自古以来对语言持消极的态度,交际中多数情况交际者是靠心灵意会或通过交际场景来传递信息。很多信息靠环境来传递,蕴藏在“不言之中”,而“意会”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际手段,能正确地完成解码的过程,从而领会说话者的交际意图。美国人倾向于“直言快语”,通过语言传递信息。语境对信息的影响较弱,人们更擅长用清楚的语言来表达他们的思想来避免非言语交际带来的语义模糊性。弱交际环境文化体现在会话原则上,则是人们对量的准则的遵守。
五、跨文化交际中关联准则的遵循
“关联准则”主张交际者要提供与话题相关的信息。在跨文化交际中,中西方人们对此原则的遵循同样也存在差异,同时也反映了两个民族所持的世界观之差异。西方世界观认为宇宙中或世界上的万物是可以分割的,它们相互独立、自主、矛盾对立。而中国则强调统一,这是他们最大的分歧。与此相关的是知识论与认识论的问题,即如何认识自然。对西方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发展自我,超越自我,向外延伸,向外探求,客观地认识自然界以达到改造自然的目的。而中国文化则主张在认识自然的过程中,依赖直观思考,把个人、自然和社会看作一个统一体。由于主体与客体、知识论与道德论、人与自然合二为一,这样认识自然的过程中就重视统一,从而忽略了差异和对立。所以在交际、在表达自我、在论述时,中国人不像西方人那样拘泥于抽象的逻辑思维或像西方人那样采用要么肯定、要么否定的推理方式。
结合中西文化对比,通过对合作原则中关联准则的分析,我们能够看出关联准则在以求和合的中国社会中人们的遵循情况与以求严密的逻辑思维的西方人是迥然不同的。所以Grice合作原则中的关联准则与汉文化中人们交际时维护面子、维系和谐的人际关系的会话准则相冲突,一般意义上不适合于用来解释和评价中国人的会话准则。
六、跨文化交际中方式准则的遵循
方式准则包括四个方面:说话要避免晦涩,避免模棱两可,说话要简洁、有条理。在跨文化交际时方式准则的遵循也因文化而异。来看下面这个例子:
中国人:我这个周末要去New Orleans。
美国人:太棒了!真希望能和你们一起去。你们准备在那儿待多长时间。
中国人:三天。(希望他能主动提出开车送我去机场。)
美国人:祝你玩得开心一点。(如果她想让我开车送她,她会直接说出来。)
中国人:谢谢。再见。(如果他真想开车送我的话,他会主动说出来的,我还是找别人吧。)
在这个对话中,交际者双方都遵循本文化中的会话方式准则,但是交际失败了。什么使得他们的对话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呢?西方人的直言快语与汉文化中的言外之意发生了冲突。中国人的交际是一种强环境文化交际,听话者对话语的理解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交际语境,而说话者常常是通过隐性的语码传递信息。中国人在交际的时候常常会遵循会话的礼貌及谦虚原则,在受别人邀请吃饭时,他们会习惯性地说“不”,但对美国人来讲,这就是明显的拒绝。而中国人有好客的习惯,在饭桌上请别人吃东西时,会左让右让,“强迫”对方吃下去,这种方式使美国人感到不可理解。而美国人注重个人主义,对被请人特别尊重,从不强加于人,给对方留有余地。另外,西方人和中国人的思维模式也存在差异。西方人的思维模式常以演绎法为主,他们常提出自己的观点与看法再加以分析说明;而中国人会运用归纳法先为自己的某个观点先做铺垫或是先给出支持自己观点的理由,最后表达自己的观点。这在商业谈判中,常常因为交际者不知道或忽略思维方式存在的差异而对谈判带来消极影响。
七、结语
不同文化的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不同,言谈规则各有千秋。即使在同一交际情境中,合作原则的各项准则也体现出不同的文化反射。所以不同的文化对合作原则中质、量、关联和方式准则的遵循必然存在很大差异,我们不能一概而论。
上述对合作原则在中西方文化中的运用差异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格莱斯提出的合作原则忽略了文化差异带来的语言相对性。而在跨文化交际中,语言相对性是研究的重点之一,所以合作原则虽然是一项重大贡献,为人们的语言交际活动找到了一定的规律,但是它忽略了文化、语言及话语规则的相对性。但是合作原则的一些不足推动了语用学的发展,学者们为了对此不足进行弥补又提出了“会话含义理论”[6]和“礼貌原则”[7],这些理论会进一步推动跨文化交际和语用学的发展。
摘 要: 在人们的语言交际中,为了保证会话的顺利进行,谈话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一些基本原则,特别是“合作原则”。它包括四个准则,这些准则在幽默语言交际中尤为重要。本文从语用学的角度,根据合作原则对幽默话语进行了分析。由此得知,言语幽默往往是字面上违反了合作原则的一项或多项准则,产生了会话的隐含意义,幽默语言的理解是建立在人的认知基础之上的,要在复杂的现实中寻找相似性和关联性,才能提高读者的幽默欣赏水平。
关键词: 英语幽默 合作原则 交际 会话
一、引言
《现代汉语词典》对幽默下的定义是“有趣或可笑而意味深长。”休・霍尔曼(C.Hugh Holman)认为:“Humor implies a sympathetic recognition of human values and deals with the foibles and incongruities of human nature,good naturedly exhibited.”(胡翠娥、刘士聪,2002)幽默是指人们认识、欣赏和表现生活中的怪异现象和戏剧性特征的能力,其特点是诙谐、滑稽,令人发笑。它运用间接和含蓄的方式表达语意,使交际变得轻松活泼。幽默言语是说话者在某一特定情境下说出来的,听话者的任务是通过语境线索,利用自己的语言知识和非语言知识发现说话者表达的意图。它作为一种特殊的言语交际方式,常常用来化解矛盾、消解尴尬等。会话者对合作原则无论是在有意无意地遵守还是违反,在幽默生成的过程中都能够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使人们之间的交流更加顺畅,从而有利于人们实现交际的目的。在幽默会话中,往往会出现交际双方的一方违反合作原则的某条准则,导致说话人的主观意图与客观效果或听话人的理解不一致,从而产生幽默。这样看来,幽默的理解从根本上讲是语用的问题,因为听话人所感兴趣的是说话人的意图,而非字面意义。本文将从交际的角度对言语幽默的会话含义进行考察分析,因而本文中的言语幽默将以会话的形式呈现。
二、合作原则及其定义
美国语言学家H.P.Grice于1967年在哈佛大学做的演讲中提出,为了保证会话的顺利进行,谈话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一些基本原则,特别是所谓“合作原则”。Grice认为会话双方必须遵循的“合作原则”是“语篇解释者通过对各个句子之间的关系,以及与次要目标相联系的各个具体关系做出推论,这些次要目标存在于为整个理解过程所需的被推论的意图之中”。Grice(1975)在“Logic and Conversation”一文中认为人们在谈话中遵守的合作原则包括四个范畴,每个范畴又包括一条准则和一些次准则:
A.数量准则
a)所说的话应包含交谈目的所需要的信息;
b)所说的话不应包含超出需要的信息。
B.质量准则:努力使你说的话是真实的。
a)不要说自知是虚假的话;
b)不要说缺乏足够证据的话。
C.方式准则
要清晰,避免晦涩,避免歧义,要简练,要有序。(胡壮麟,2002)
D.关联准则
要有关联。
如果在交际中人们能遵循以上四条准则,那么交际能以最有效的方式进行。因为说话人直截了当说出自己想说的话,听话人不必做任何推理便可以理解对方的话。但Grice发现:在实际交际中,人们并不总是遵守这些准则的,有时出于需要,人们会故意违反合作原则,经常会违反其中某一或某些准则,以期传递话语外信息。正是由于违反了这些准则才产生了会话含义。Grice合作原则的四条准则是会话产生的前提和保障,只有遵循,会话才能顺利进行。说话者之所以采用这种看似违反合作原则的做法是为了加强交际效果。其幽默之处就在于通过这种表面上违反合作原则的做法,使对话听起来似乎毫无意义相关,但这些表面意义上不相关的话却包含了弦外之音,此时幽默也就产生了。下面将通过具体英语会话来解释由于违反合作原则中某一条具体准则而引发的幽默。
三、结语
幽默作为一种语言艺术,是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英语幽默丰富多彩,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本文运用Grice合作原则结合具体的英语幽默会话,分析英语幽默的产生机制。我们只有理解话语的字面意义,然后分析此话语所违反的准则,再结合语境和背景知识,推导出会话含义,才能品味出幽默的韵味,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英语语言的本质,提高我们的语言鉴赏能力和语用能力,进而学会运用幽默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此外,幽默还离不开特定的民族文化、历史和社会自然规律。所以幽默的产生是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不能单纯归结于某一种理论或因素,这些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摘 要: 美国语言哲学家格赖斯提出的合作原则是语用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它试图根据语境去研究会话含义,让人们懂得语言与其使用者之间的各种关系。本文运用其理论及准则分析了一篇法庭庭审材料,试图诠释合作原则在具体语言环境中的运用,并详细分析了法庭语言的具体特点。
关键词: 法庭互动话语 合作原则 特点 特定应用
美国语言哲学家格赖斯于1967年在哈佛大学的William James讲座中提出会话含义的有关理论。在这次演讲的第二讲《逻辑与会话》中,格赖斯提出了合作原则和会话含义理论。这些会话结构中所存在的准则与限制是从一般的会话入手进行研究而得出的结论。这些准则能否适合特定的会话结构――法庭互动话语有待进一步探讨和研究。本文选取了一篇法庭庭审材料的一部分,运用合作原则的规则来进行详细的分析,从而了解法律语言的特点,以及合作原则在其中的一些特定应用。
一、合作原则
格赖斯在《逻辑与会话》的演讲中指出:在正常情况下,人们的交谈不是由一串不连贯、无条理的话语组成的,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交谈的参与者在某种程度上意识到一个或一组共同的目的,或者至少有一个彼此都能接受的方向。这种目的或方向,可能一开始就相当明确,也可能是在不甚明确的,也可能是交谈中逐渐明确起来的。在交谈过程中,不适合谈话目的或方向的话语被删除,使交谈得以顺利进行,这样就提出了一个交谈参与者共同遵守的一般原则,即合作原则――在参与交谈时,要使你所说的话符合你所参与交谈的公认的目的或方向。他把这一原则又分为四个范畴,每个范畴又有次准则。具体准则如下。
(一)质的准则。努力使你所说的话是真实的。甲:不要说自知是虚假的话;乙:不要说缺乏足够证据的话。
(二)量的准则。指所提供的信息量。甲:你所说的话语应包含当前交谈目的所需要的信息;乙:所说的话不应包含多于需要的信息。
(三)相关范畴。在关系范畴下,只提出一个准则,即所说的话是相关的。
(四)方式准则。指清楚明白地说出要说的话,尤其要避免晦涩;避免歧义;简练;有条理,有逻辑。
同时,他也提出了四条可能不遵守这些准则的情况,即:(1)说话人宣告不遵守合作原则和有关准则;(2)说话人可以悄悄地、不加声张地违反一条准则;(3)说话人可能面临一种冲突的情况,即为了维护一条准则而不得不违反另一条准则;(4)故意违反或利用某条准则来传递会话含义。
二、合作原则在庭审语言中的运用及体现
通过对法庭语料的分析了解到,冲突与不合作在法庭庭审时大量存在,有时甚至会成为主旋律。但是我们依然不可否认的是,合作或不合作取决于当事人的目的和意图。在目的一致的情况下,合作是可以设定的;而在目的冲突的情况下,人们不可能合作,这也是设定的;在目的未知的情况下,合作也是变数,它取决于人们对于合作对于自身利益的判断,有损时就会拒绝合作,有益时就会进行合作。所以在庭审时,合作原则同时也是适用的,并且得到了大量的体现,但有的原则未被运用。
在此,本文选取了一起刑事案件的庭审材料的一部分作为研究的对象。
本案审判列席人员:审判长(审),两名陪审员,两名公诉人(分别标注为公,公2),一名委托人,四名被告(被王――被告人王文忠,被李――被告人李强,被张――被告人张华,被赵――被告人赵兵),四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被律1――被告人王文忠的辩护律师,被律2――被告人李强的辩护律师,被律3――被告人张华的辩护律师,被律4――被告人赵兵的辩护律师)。
本文的转写语法采用的是廖美珍教授在《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中所列出的语法,同时,鉴于本审判的某些特殊之处,加进了某些觉得可能有价值的标注,如:(1)(方言)代表所说的话是由方言表达的,但在转写时由于方言中无文字对应,故将其译为普通话;(2)J代表时间在1秒以下又较明显的停顿;(3)(――)表示沉默;(4)口表示话语中不能肯定的部分,等等。
(一)质的原则的体现
质的原则在法庭庭审,特别在回答公审员或律师的问话时尤为重要,因为这些话语将决定他们最后的判决。同时,话语也严格要求为真话,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二)量的原则的体现
量的原则要求所说的话包含为当前交谈目的所需要的信息,不应包含当前不需要的信息。这在法律庭审时必须得到遵守,否则会受到法官的口头警告。再看以下的一段对话:
(三)相关原则的体现
相关性原则在法律的问答中尤其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法律的严肃性也决定了庭审的问答必须是提供相关的信息,回答相关的问题,漫无边际的答非所问只会造成对己不利或更加不利的审判结果。答非所问是法庭所不允许的,因为这会影响法庭正常程序顺利进行。这是前提,是必须遵守的准则。如下面的对话:
很难想象被告对公审员的提问不回答的情境。只有提供了相关的信息,庭审才有进行下去的可能,否则只能被迫中止。
(四)方式原则的体现
法律庭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语言必须遵守方式原则的每一个准则,那就是要避免晦涩,避免歧义;要简练和有条理。格赖斯指出这些准则具有的重要性是不一样的,在遵守各条准则的基础上,不同的说话人,不同的场合,会有不同的侧面。具体在法律语言里面,避免歧义和晦涩应该摆在首位,但同时简练和有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以上的一问一答中,公审人和被告说的都是方言,因为他们方言的运用可能比普通话的运用更熟练,在表达自己的意思方面可能会起到更好的效果,当然这是在双方都对这种方言比较熟悉的前提下进行的。我们可以在上面的对话中看到夹杂着普通话,这说明被告在回答时为了更加清楚、明白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情急之下把两种语言混在一起使用了,但不管怎样,他的目的都只是遵守方式原则的准则。再看下面的一段话:
被王(男):我当时就在就在靠在墙边,当时他们一来就靠在墙边。他们一打我我就把他们叉开,我就说不打了不打了。我就那样说的,我来的上我我就拿那个。
公(男):打了以后呢?
被王(男):打了以后我就把他们拦开拦开。我也不知道这当时哪个是拖把啊哪个是木板啊,我就我就跟这上就直接在刘弟裘腿上敲了两下,我说:“快起来跟我说对不起。”我就那样说。
在以上这段对话当中,被告人的回答可以说是为了尽量做到简练和有条理,力图把事情表达得清楚,使公审人能对当时的情境有明确的了解。尽管说话者在语言的使用和把握上可能还不是那么熟练,但是从他的话语当中我们依然可以看到他努力想更好地表达自己,力图找到更好的表达方式来阐述自己的思想,而这些努力都可以看作是对于方式原则的遵守。
三、不遵守准则的情况
上面我们谈到的都是一些严格遵守合作原则的情况,而我们前面已经提到法律语言过程中的不合作情况也是大量存在的,毕竟冲突双方会根据自己的目的和意图来选择合作或不合作,以及合作的程度。从这篇庭审材料当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这类情况大量存在着。
四、结语
法庭质证的特殊性,使得公证人和律师处于一种主导的地位,而被告则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在实际的庭审活动中,虽然矛盾大量存在,但是合作是必不可少的。比如公证人和被告之间、被告和自己的辩护律师之间都需要合作。他们之间的合作往往要多于对抗,这是双方的目的和权力的分配使然。
对法庭语言的语用研究对于研究法律语言的特点,保证司法公正,使得法律庭审程序顺利地进行和展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语言的研究有助于理论和实践的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格赖斯的合作原则主要适用于日常的对话活动,而法律语言由于其特殊性,在有些方面不大适用此理论,但法律语言作为对话活动还是可以运用合作原则来进行分析和研究的。这为我们分析其特殊性提供了一个全新和独特的视野。
摘 要: 在日常交际行为中,认知的关联性原则发挥了重要作用,由认知所产生的关联使语言交际更和谐、合理。交际要在对应语境中发挥最大效用,则要使交流双方的话语达到其最大的关联性。作为有语境依赖的话语含义中的合作原则,为了使交际效果最佳化,它同样是在交流过程中寻求最大关联度的交际模式。
关键词: 合作原则 交际最佳关联 交际效用
一、合作原则
合作原则是指交际双方为使会话、合作顺利进行,以达到共同的沟通目的而必须相互配合、共同遵循的一些准则。人们在会话行为过程中,总有一系列的假设形成一种准则使会话交际达到有效的交际目的。所有的人类交流,无论其文化背景如何,都会遵循这种原则。人们在实际言语交际中,能够遵守“合作原则”,Leech所提出的礼貌原则正是遵守合作原则的典型体现。但是出于其他的需求,人们会故意违反合作原则,格赖斯把这称为“特殊会话含义”,即通过表面上故意违反“合作原则”而产生的言外之意。但是并不是所有对合作原则的违背都可以产生言外之意。交流中的双方可能会违反合作原则:(1)说话者可能故意违反合作原则,但是听话者并没有意识到。(2)说话者可能很明确地告诉听说者表明其并不愿意合作。如果说话者提出问题,听话者可以表明自己不想回答或者不想再多说。(3)说话者可能会面临会话困境。(4)说话者可能会故意违反其中一原则,或者试图遵循某一原则的时候失败。他可能是想告诉听话者一些新信息,而并不是想欺骗或误导听话者。
二、关联原则
关联原则是由Dan Sperber和Deirdre Wilson提出来解释交际的第二法则:隐含推断。人类大脑本能地对它认为相关的信息进行信息编码。所谓的关联也就是指在特定的语境中不管要传达何种类型的最新信息,都必须以传达此信息所需的最低消耗为基础。关联原则要求会话双方都对会话主题能够有足够的控制能力,这种控制过程也是心理进行语言加工的过程。
(一)认知关联。
认知关联被认为是一种具有心理特征的过程,它的存在和作用形式都不具备典型性。语言不参与认知关联的心理解码过程。它重点研究人类认知的实现和产生作用的过程。在认知关联过程中,人的心理过程起到主要关键性作用。一般情况下都是在交际双方通过一些可能性行为进行观察,通过观察的过程产生一个心理反馈,也是对相应行为进行分析,使双方达到交际的最终目的。
(二)交际最佳关联。
关联理论中最大关联假设包括:①互鸣刺激对于听话人的会话理解加工来说是有足够关联性的。②互鸣刺激是与交流者的能力和喜好有最大关联的。交际的关联性是要求话语双方都对交际内容作相关分析,对话语进行加工后,完成交流过程,达到交际目的。交际的语境分为文化语境和情景语境,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语义场”。交际者通过自己的语言经验或者推理能力使语境内化或者认知化,使语境内的新旧信息相互作用以增强或改变话语意义,达到预期的语言交际效果。语境确定了交际双方话语主题的相关性。交际行为没有典型性特征,而语言所具备的独特的信息传达功能使得它在交际过程中起主导性作用。语言如何使交际行为生效,并且产生最大效用是交际的主要存在基础。交际要取得最大关联必须使多个方面协调,才能达到预期的交际效用。
1.交际双方。交际双方要对语境及会话的及时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得出相关结论后,进行会话交际,才可能取得交际的成功。由于语境的动态性,会话双方都必须很积极地配合对方的变化及语境的变更,寻求相互认知的最大关联。由于会话双方是角色相互置换的过程,说话者和听话者在交际过程中不断转变角色,会话的主动性不断置换,对相关性的分析在话语过程不断考验着话语双方以动态的方式分析语境和话语,使交际达到最佳关联,向对方传导最大信息量。当然上述为话语双方处于对等交际情况下。
2.交际能力。交际双方要具备足够的交际能力,才可以使会话达到最佳关联,话语双方的交际能力也是话语是否能够取得最佳关联的基础。如果话语双方在认知层面存在差异,尽管听话者在内化过程中很积极寻找关联,但交际的最佳依旧会失败。例如:
会话者:今年的黎蔗(老百姓)如何?
听话者:今年的梨树好,只是虫子吃了。
对话中听话者和说话者处于不同的文化背景。会话者是位秀才,而听话者是穷苦老百姓。在交际过程中,文化的差异使同一语境中有交际愿望的会话双方,交流受到阻碍,“黎蔗”变成“梨树”。针对不同的交际对象,交际双方的交际能力要进行平衡的掂量后,才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最佳关联。
3.交际内容。交际内容也就是交际双方交流的目的信息传递。交际在大部分情况下是为了获取信息的。交际双方在“旧信息”(双方共享的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寻求最佳相关性,使“旧信息”加工演化成“新信息”。新信息可能在交际双方交际过程中都能获得,有可能是一方能得到,但整个交际过程都是以信息为载体,使交际围绕一个中心展开,并达到旧信息向新信息进化的过程。
4.交际形式。交际形式要求交际双方都可以接受或习以为常的交流方式,在这样的情况下交际才能达到最佳关联。不同的交际语会形成不同的交际形式。当话语双方在同一语境,以不同的目的为出发点,将实现不同的交际效用。为了达到会话双方的交际目的,寻求最佳关联,交际双方在对话过程中,都以自己的目的为出发点寻求最适合自己的交际形式,并最终完成各自交际任务。
交际的最佳关联在以上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使会话双方都可以以不同的方式和形式达到交际目的,实现各自的交际效用,使交际在动态的语境中也能达到其最佳关联,传导交际信息。
三、合作原则和交际最佳关联的相互关系
由质的准则、量的准则、关系准则和方式准则所制约的合作原则,是交际双方都努力实现其交际的目标的规范。在交际者的会话层面上所可能出现的交际语分为两部分:符合合作原则的话语和合作原则之外的话语,而在交际最大关联中分为非关联性话语和关联话语。最佳关联是交际过程中交际双方始终都努力着向双方可能出现交集的话语程式发展。
(一)寻求最佳关联也是合作原则的最终交际目标。
话语最佳关联的出发点和基础就是合作原则。当最佳关联出现失误时,话语没有达到最佳关联度时,它可能属于非关联话语,或一般关联性会话,在这种情况下,话语的合作原则归属性就要论情况而定。
(二)合作原则的受限性实际低于最佳关联准则。
合作原则并不可能限定或解析所有的交际状况。如:在人事部门招聘过程中,招聘方与应聘者就处于严重的不均衡状态。在某一环节中,应聘人可以违背最佳关联准则,但这并不表示应聘人就违背了交际最佳法则,而是选择了合作原则,同时很有可能也遵守了礼貌原则。在这类情形下的特殊交际不对等模式都被认为是最佳交际。因此在不同语境中,交际者可以选择不同的准则来完成交际,达到最佳交际效果。
(三)不论合作原则,还是最佳关联准则,都受交际双方努力程度和客观能力的制约。
当交际双方在同一语境中,交际者可能都期望达到交际效用最大化,但交际主体间的努力程度制约着交际双方的话语进程。也就是交际一方在知道对方遵循最佳交际原则的情况下,交际另一方也可能只能找到关联性话语,甚至出现话语的非关联性。在这种情况下,话语双方的主观努力与客观能力都会制约对话,使话语双方处于不对等形式,但随着话语进度的变化,或语境的转移,对话可以又步入最佳关联的轨道,即整个会话过程都是处于动态变量中。
四、结语
在话语解码过程中,随着语境的动态发展,交际双方都产生相关的变化,交际话语在最佳关联情况下,会向合作原则转化,或者在合作原则下,进步为最佳关联话语。总而言之,交际过程是一个动态的原则转化过程,我们在交际过程中,为了达到各自交际的目的,在最佳关联与关联,甚至非关联的话语中徘徊,最终达到会话效用最大化。以交际目的为中心的交际话语,以不同的交际法则进行。无论是就个体还是交际双方,最终都可以达到自己交际的目的,获取相关度不等的需求信息。
摘 要: 对话是一种独立的、有目的、有原因的社会交际活动。所有的参与者都必须遵守格莱斯(Herbert Paul Grice)的“合作原则”中的四个准则:1.数量准则2.质量准则3.关系准则4.方式准则。交际的参与者需要相互合作,为了预期的目标共同努力。“合作原则”不仅适用于对话,同时也适用于大学英语课堂交际。因为大学英语课堂教学是一种特殊的对话交际。由于缺乏语言环境,大学英语的学习者主要是在课堂交际中学习,因此课堂交际对于大学英语的学习有着重要的作用和特殊性。本文分别从四个准则与交际双方的关系入手,详细讲解了合作原则在大学英语课堂交际中的运用和重要性。
关键词: 合作原则 大学英语课堂交际 运用 重要性
一、前言
英语是国际通用语言之一,也是世界上使用最广泛的语言。据统计,世界上以语言作为母语的人大约有4亿。英语是我们与世界沟通的桥梁。对于大部分英语学习者而言课堂教学是学习英语的基本途径,也是获取信息、锻炼提高多种能力和养成一定思想观念的主要渠道。多年来,教育专家们一直在入理地寻找一种理想的课堂教学模式。但由于每个课堂的实际情况之间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异,想要找出一种固有的并且适用于任何课堂教学的理想模式是不可能的。随着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课堂教学的重心开始转向学生与教师之间的“交际”。课堂上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教学活动可以被视为一种特殊的对话。美国语言哲学家格莱斯(Herbert Paul Grice)于1967年在哈佛大学的演讲中首次提出了言语交际的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认为人们的言语交际总是互相合作的,谈话双方都怀着一个共同的愿望:双方话语都能互相理解、共同配合。教师和学生好比对话中的双方,教学的目标必须与学生的学习目标一致,能被双方所接受,而不是一味的教师讲、学生听,不顾学生的需求,那样预期的教学目标是无法实现的。
二、中国的课堂教学现状
中国是众多学习英语国家之一,由于缺乏使用英语的语言环境,除少数学习者外,大部分学习者的学习活动主要在课堂上老师的引导下进行。很多学生对英语知识的掌握和运用十分有限,我们在课堂教学中很多是无效的或低效的教学行为。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地区差异较大,以及考试制度的特殊性,英语课堂教学的重心一直偏向语法、词汇等应试教育。自2002年教育改革以来,课堂教学开始由应试转向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课堂教学越来越注重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交际。其中“合作原则”开始被充分地运用到了课堂交际中,尤其是大学英语的课堂教学。
三、“合作原则”在课堂交际中的运用
课堂教学在课堂交际中占首要位置,引导了课堂学习和课后学习。如果我们能够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率,那么就能提高大学英语教学的质量。而同时大学英语教学有自身的特殊性:(1)学生比较独立自主,有自己的思想。(2)与教授英语知识相比,更重要的是教授学生学习的方法,培养其自主学习的能力。另外,还面临一些问题:学生人数多,水平差异较大,教学时间有限,缺乏语言环境等。这些特性和问题都要求课堂上教师和学生能够进行成功有效的交际。根据Grice的“合作原则”,如果双方都能很好地遵守该项原则,就能很好地实现交际的目的。“合作原则”,包含:(1)数量准则,要求提供适量信息;(2)质量准则,要求尽量说真话;(3)关系准则,要求说话内容切题;(4)方式准则,要求表达清楚明了。在大学英语课堂教学中,教师和学生相当于会话的参与者,双方在共同遵守这四项准则的条件下必能很好地实现教学目标。
四、“合作原则”的四项准则在大学英语课堂交际中的运用
1.“数量准则”:所说的话应包含交谈目的所需要的信息;所说的话不应包含超出需要的信息。
对于大学英语课堂交际而言,“数量准则”包含3个方面的意义:(1)数量的确定必须依据教学目标而定。(2)数量的确定必须考虑到学生的需求和水平。(3)数量的确定必须考虑到实际的教学条件。
1.1教学目标方面
总的教育目标是由政府部门确定,适用于同一水平的各类学校。但是每门课,甚至一门课的每个单元、每节课都有一个特有的教学目标。课堂教学需要一个明确可行的目标。课堂上教学目标的实现主要是依靠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交际,其中教师占引导地位,数量过多或过少都无法使交际达到预期的目标。交际数量的确定必须考虑到课程的总体目标和每堂课的教学目标两个方面。
1.2学生需求方面
大学英语教学的特殊性需要教师在整个课堂教学中主要起引导作用,真正的主角是学生。因此交际数量的确定在拟定的教学目标下还得考虑学生的实际需求。这一点的量一直以来都很难掌握。相对中小学生而言,大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接受能力较强,但受基础教育的影响,他们还是更多地渴望能从老师那学到更多的英语方面的知识,而不是利用课外时间自主地学习英语。如果课堂上教师与学生之间交际信息的数量低于他们的预期量,会削弱他们对这门课的热情及对老师的信任。相反,如果信息量大于他们的接受能力,则会降低他们学习的自信和兴趣。教师只有在教学过程中不断地探索和总结学生的实际要求,以提高课堂交际的效率。
1.3教学条件
交际数量同时还受到了我国目前教学条件的约束。首先,每门课每学期有限定的课时,而每个课时的时间有限。教师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向学生传达足够的信息以实现预期的教学目标和满足学生的需求。这就要求教师在课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备课时要安排好每个环节的大概时间范围。其次,教学工具对交际信息的数量也产生影响。一直以来,课堂上的教学工具主要是书本和黑板。近几年来,各种现代化的教学工具在各大高校开始应用,例如多媒体教学、语音室,但主要还是针对英语专业而言,还未能普及到所有大学英语的课堂教学中去。相信随着大学英语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这一硬件方面的问题会很快解决。
2.“质量准则”:不要说自知是虚假的话;不要说缺乏足够证据的话。
为实现交际目标,所有参与者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内容。而事实上很多场合下,出于需要人们在交际中会无意或有意违反合作原则。当其中的一方,即说话者,通过使用讽刺、隐喻、间接肯定法、夸张法、甚至说谎来掩盖自己的真实观点时,如果另外一方,即接受者,无法根据交际的环境正确地理解说话者的隐含意义,那么交际将无法进行下去。但是由于课堂的特殊性和教学的特殊性,交际的引导方,即教师,无需刻意隐藏隐含意义而使学生摸不着头脑。“做教师最主要的是不说假话”(叶圣陶)。
2.1教学目标方面
在课堂教学的交际过程中,交际量是最重要的一点。课堂上量的确定主要是由教学目标的三个方面决定的:(1)是否符合该项课程的教学目标;(2)是否符合该项课程的特征;(3)是否能够与前一节课和后一节课衔接。正如我们在“数量准则”中提到的教学目标系统,尽管大学英语教学的主要目标是开发学生的阅读能力,但是对其他能力方面也有一定的需求,如听、说、读、写、译。叶圣陶先生曾经说过,“如果一个人不擅长听,那么他也不会擅长阅读;如果一个人不擅长说,那么他也不会擅长写作”。面对这么多小的领域,教师必须根据每个领域的特定教学目标给予学生适当的意义明确的信息。否则会导致课堂交际的脱节甚至是终止,同时也会贬低教师的形象。
2.2教学材料方面
与教学目标密切相关的就是基于教学大纲所选的教学材料。教材是教师和学生课堂交际的主要信息来源,是课堂交际的硬件。若是教材无法满足“质”的要求,那么整个交际将会是无效甚至是反向作用的。教师需要充分地利用教材而非重复教材,需要指出教材中的重点信息,然后使用不同的教学手段和方法将之与其他相关信息联系在一起。
2.3学生需求方面
由于中国教育的特殊性,即使是同一个班级的学生英语水平也是很不一样的,因此不可能在同样的时间内接受同量的信息。每次课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接受程度是衡量课堂交际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教师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提供学生所需的足够信息。
3.“关系准则”:说话要有关联。
这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一条准则。所有信息之间的相互关系使得对话能够成为一个有意义的整体。
3.1已知信息与未知信息之间的关系
根据格莱斯的理论,交际双方给出的信息与交际双方的未知信息之间的关系越近,交际所需要的时间越短,而且效率越高;反之,关系越远,所需时间越长,效率也越低。尽管课堂交际是一种现场教学,它的进程可由教师来掌控,但由于课堂交际主体――学生的特殊性,讲课时岔开主题是一件常见的事情。为了达到最大的效率,需要教师在合适的时间内根据特定的教学目标给出合适的信息。
3.2中间语言
除了信息之间的关系,大学英语课堂交际中还存在一种特殊的关系。对于非英语专业的学生而言,缺乏一定的语言环境,需要一种中间语言将两种语言联系起来。课堂交际中一般存在两种中间语言:英语和英汉交接。H.H.Stern曾经说过:在语言教学中适当的使用双语教学是有利与学生对第二语言的学习。随着学习的提高,在教学中第二语言使用的比例也在不断地提高。目前中国已经有能力在课堂上使用英语作为中间语言来进行大学英语教学。但是根据调查显示大部分大学英语教师还是偏向于同时使用英语和汉语进行教学。
大量研究表明,由于母语在人脑中已经根深蒂固,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外语的学习。同时,英语和汉语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语言体系,文化差异较大。在课堂交际中使用英语作为中间语言可以之间帮助学生克服母语的打扰。这样不仅可以充分发挥英语的重要性,还可以在课堂上建立起一种很好的学习气氛。在课堂上使用英语作为中间语言对学生和教师双方都有较高的要求。教师在课前需要做大量的准备,课堂上才能很好地利用这一中间语言来激发学生学习英语的欲望,鼓励学生多多地使用英语,同时也能使学生的注意力更加地集中。但是遇到一些专有词汇时,往往无法避免使用少量的汉语来帮助学生理解。所以要想达到预期的课堂目标,教师在使用英语时要考虑到学生的接受能力,尽量使用一些易懂的句子。
4.方式准则(MannerMaxim)。说话要清楚、明了:a)避免晦涩;b)避免歧义;c)简练;d)井井有条。
遵守这一准则可以使交际更加有效。由于课堂交际是非英语专业的大学生学习英语的主要途径,而他们虽然还是学生但是已经是成年人,有自己独立的思想,有自己喜爱的专业要学习,所以在大学英语课堂交际中要注意交际的方式,要提高交际的效率。
4.1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必须符合大学教学的特点。在大学教学中,学的比例要大于教的比例,要遵循三个指导思想:(1)注重全局;(2)注重启示;(3)注重优势。在中国大学里主要使用三种教学形式:(1)班级;(2)小组;(3)个人。四种教学方法:(1)讲授法;(2)实验法;(3)讨论法;(4)现场教学法。在大学英语交际中要遵循这些指导思想,结合实际情况使用不同的教学方法使学生积极参与到课堂交际中,使学生成为交际的主要成员。
4.2教学辅助设备:多媒体
想要达到预期的交际效果还需要一些现代化的工具来提高效率,那就是多媒体教学。有了现代化的教学设备,课堂上就有了更丰富的教学资源,可以从听觉及视觉两方面同时对学生产生刺激,促进学生对英语的认知。目前,随着大学英语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大高校都已注意到多媒体对教学的重要性,已逐步具备使用多媒体进行教学的能力。
五、结语
格赖斯的“合作原则”很好地揭示了人们日常交际的基本原则。然而,人们在实际言语交际中,并非总是遵守“合作原则”,出于需要,人们会故意违反合作原则。格赖斯把这种通过表面上故意违反“合作原则”而产生的言外之意称为“特殊会话含义”。“特殊会话含义”解释了听话人是如何透过说话人话语的表面含义而理解其言外之意的,由此来表达另外一种意思,幽默也就时常在这时产生。
对话是一种独立的、有目的、有原因的社会交际活动。而大学英语课堂教学就是一种特殊的对话交际。在大学英语课堂交际中,“合作原则”的四大准则是相辅相成的、不能分割的,必须与教学目标、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现状及学生的需求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预期的交际效果。
[摘 要] 本文从语用学角度分析一些成功的广告主通过对合作原则公开、有意地违反,如何打破语言的常规模式,使消费者能够越过话语表层意义推倒出会话含义,从而完成说服目的。
[关键词] 广告 合作原则 违反 说服
随着各种大众传播媒介的不断普及,广告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日趋重要。广告语言因其独具一格的特色吸引了许多语言研究者的关注。本文将广告作为一个动态的交际过程,从语用学的角度运用格赖斯的“合作原则”理论分析商业广告语言的说服性。
一、广告的定义及其说服性
广告一词源于拉丁语,意为‘唤起大众对某种事物的注意”或者“将某事告知某人”。学者们从各种角度为广告做了不同的定义,其中被广泛接受的是Courtland &. William从交际角度下的定义,这个定义包括四个要点:(1)广告是面向群体而非个人。(2)大多数广告由赞助者资助。(3)大多数广告的目标是说服人们购买产品。(4)广告通过大众媒体传递给大众。由此可见,广告本身具有说服性,多年来学者们一直关注这一课题并对其做了大量的解释,最终大都认为说服是通过传递一个信息来促使某人的态度信仰或行为产生自觉的改变的过程。
二、格莱斯的“合作原则”理论
Grice提出了著名的会话含意理论。这个理论提出言语交际双方都有相互合作、求得交际成功的愿望,为此,人们须遵守一些诸如真实、充分、关联、清楚等原则,即“合作原则”,其内容包括四大准则:量的准则、质的准则、关系准则、方式准则。然而,为了更有效地表达自己意欲表达的言下之意,引起交际对象的注意,交际中的一方可能会故意在表面上违反合作原则的各项准则。他们以各种方式违反这些准则。这时,交际中的另一方就要根据当时的语境,推断出说话人表面违反准则的隐含意义及其目的。Grice把这种在言语交际中推导出来的隐含意义称作“会话含意”。广告是一种促销手段,同时又是一种特殊的交际过程。交际双方是广告的制作者和广告的受众(消费者)。从语用角度讲,一些成功的广告语中的语言正是广告的制作者通过表面上违反合作原则并利用其隐含意义,从而达到吸引、鼓动、说服其交际对象(消费者)接受其产品的目的。
四、广告的说服过程
广告的最终目的是说服,即说服消费者购买产品。广告撰写者需要记住的是他们的作品不仅仅提供信息和娱乐大众,还要改变或影响人们的态度和行为。因此,广告主需要运用各种手段或技巧来达到“说服”这一最终目的。
1.违反“关系”准则。根据“关系准则”,所说的话要有关联。广告制作者在广告中常常使用一些表面上似乎与所宣传的产品无关联的话,但根据语境,读者仍会发现其关联所在。广告商有时就是利用对“关系准则”的违反使广告产生语言变异,传达广告的会话含意的。如Put a tiger in your tank.(汽油广告)从表面上看,在语义上是不符合逻辑的,老虎与汽油有何关系呢?然而,正是这种语义的异常,使读者想去探究其深层的含义:这种汽油能给你的汽车带来无限的动力,犹如一头猛虎。
2.违反“质”准则。根据“质的准则”,广告应努力使广告语真实。但实际上,广告商为了达到自己的意图,往往通过语言变异有意地违反质的准则,产生特殊的会话含意,以加深广告受众对广告的印象。广告不遵守“质”准则,使话语看似相互矛盾、毫无逻辑或者言过其实,而消费者可以从看似不真实的话语中推导出话语的真实含义。Grice注意到,违反质的准则,就是说谎,是一种道德上的冒犯,因此,交际者多半会使用多种修辞技巧,例You’re better off under the Umbrella.―――Travelers(旅行保险公司广告)表面上看显然是缺乏证据,甚至不合逻辑的,实际上是想以Umbrella比喻该保险公司像一把伞一样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消费者能够根据语境很快推测到广告的隐含意义。
3.违反“量”准则。广告主公开有意地传递多余信息或少量信息。多余的信息看似不必要或者不相关,而实际蕴藏着一定的含义。这一违反产生的修辞技巧有:感叹法、同义复义和悬念。例:Arts will always be arts.(油画展广告)从表层看,这句话毫无意义,信息量不充足,而实际上广告主向消费者传递了这一信息:油画是门艺术,它总能给人们带来美的享受。
4.违反“方式”准则。“方式”准则包括四项次准则:避免晦涩;避免歧义;力求简洁;力求有序。广告语一般都力求言简意赅,主题突出,但有时为产生特殊效果,吸引读者的注意力,广告商往往会故意违反“方式准则”,使用一些变异体、歧义词等。如Spoil yourself and not your figure.(冰淇淋广告)这则广告表面上看,让人大吃一惊:促销广告,怎么能用spoil一词,细细品味,才感觉到spoil一词的妙处。广告制作者精心选用了具有双重含义的spoil(损坏,溺爱),言外之意是此冰淇淋可以大大地满足你自己,却不会破坏你的身材。
五、小结
广告是一种特殊的交际形式,其中商业广告的语用目的在于通过某种策略说服交际对象(消费者)接受其产品,这是一种带有明显的功利性的行为。因此,运用语言变异的手段在商业广告中所传递的信息既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虚假的。从Grice的“会话含意”角度看,违反“合作原则”既可以达到“引起注意,发生兴趣,产生欲望,付诸行动”的目的,也可以言过其实,把人引入歧途。这是广告人在运用语言手段传达促销意图的广告制作中和消费者在广告阅读中都应该注意的问题。
[摘要] 合作社法律原则历经160多年的演进,决定合作社本质规定性的基本法律原则始终被信守下来,这也是合作社制度的比较优势之所在。合作社在日益复杂的市场形势面前,进行着卓有成效的制度创新,新一代合作社对合作社法律原则的创新是合作社焕发生机的源泉。在中国全面建设市场经济的伟大历史时期,拥有诸多制度优势的市场主体――合作社应当大有作为。
[关键词] 合作社法 法律原则 历史变革
合作社法律制度在发展演进的历史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基本的法律原则,这些法律原则伴随着合作社实践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着不断地调整。通过对合作社法律原则历史演进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作为法律制度构成要素的法律原则,在坚持自身的制度特性之外,始终围绕着合作社经济的实践而展开。合作社法律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一成不变的应当是作为民间互助自治经济组织的合作社对私法精神的坚持、对合作原则的信守,这也是合作社制度的比较优势之所在。
一、传统合作社法律原则的发展与变革
1844年,在英国罗虚戴尔城,28个纺织工人成立了消费合作社,名为“公平先锋社”,该合作社制定了一系列不同于资本主义企业的经营管理原则,第一次真正确立了具有一般性的合作社原则。我们将第一次所确立的合作社原则称为“罗虚戴尔经营管理原则”,该原则的内容一共有八项,分别是:1.入社自愿、退社自由;2.一人一票;3.现金交易、不赊购赊销;4.货真价实、足斤准尺;5.按市价销货;6.按惠顾量分配盈余;7.重视社员教育;8.在政治和宗教上保持中立。1895年,为顺应世界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需要,国际合作社联盟在伦敦成立,并且将承认“罗虚戴尔经营管理原则”作为加入该联盟的先决条件。1937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14届代表大会在罗虚戴尔经营管理原则基础上重新确立了11项原则,命名为“罗虚戴尔原则”,分别是:1.门户开放(入社自由);2.民主管理(一人一票);3.按交易额分配盈余;4.股本利息应受限制;5.政治和宗教信仰中立;6.实现现金交易;7.促进社员教育;8.只对社员交易;9.入社自由;10.按时价或市价交易;11.创立不可分割的社有财产。1966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在维也纳第23届大会上将“罗虚戴尔原则”修订为6条,命名为“合作社原则”,并在1984年加以确认。分别是:1.入社自由;2.民主管理;3.资本报酬适度;4.盈余返还;5.合作组织教育;6.合作组织间联合。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在英国曼彻斯特召开第31届代表大会,庆祝百年华诞。大会最终将合作社基本原则确定为七项,称为“曼彻斯特原则”。分别是:1.自愿和社员资格开放;2.社员民主控制;3.社员经济参与;4.自治和独立;5.教育、培训和信息;6.合作社之间的合作;7.关心社区事业。
在合作社法律原则160多年的历史演进中,由于合作经济实践的日益发展,“罗虚戴尔经营管理原则”的许多方面都被修订。尽管如此,但作为合作社本质规定性的基本原则还是被信守下来,这也是合作社不同于其它经济组织的比较优势之所在。这些信守主要体现在:
1.合作社的民主控制原则。合作社民主是一种经济民主。在合作社治理中,每一个社员都有平等参与合作社治理的权利,并且坚持“一人一票”的表决权原则。作为对“一人一票”原则的修订,允许个别社员依照投资额或者交易额享有更多的表决权,但这些特别的表决权在总表决权中的份额被严格限定。“一人一票”仍然是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2.资本报酬有限原则。资本报酬有限首先表现在合作社的股份一个社员原则上只认购一份,个别社员可以持有更多股份只是合作社资本制度的例外;二是作为持有更多股份的社员,其所持有的股份能否作为投票权以及参与盈余分配的依据,还要看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并不得否定“一人一股”原则的基础地位;三是合作社作为投资者与惠顾者共同拥有的企业,惠顾者的交易额应当在分配制度中体现出来。资本所拥有的表决权并不具有绝对的优越地位。
3.惠顾额返还盈余原则。“一人一票”体现的是公平,惠顾额返还盈余要解决的是合作社的效率问题。惠顾额返还鼓励社员与合作社开展交易,以切实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求平衡。
在传统合作社原则的指引下,合作社取得了长足发展,合作经济在世界各国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重要。但是,在世界经济的新形势下,合作社治理的实践也在对传统的合作社原则进行着各种各样的创新。以美国新一代合作社为代表的新型合作社开始了对传统合作社原则的修订,传统合作社法律原则新的历史变革正在进行中。
二、新一代合作社法律原则的创新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传统合作社在世界各地的发展中遇到了程度不同的困难,传统合作社越来越不适应新经济形势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以美国新一代合作社为代表的新型合作社开始了合作社制度的创新。这次合作社法律原则的变革是合作社历史上最为重大的革命性变化,但是作为合作社本质规定性的基本原则还是被坚持了下来,保证了合作社制度的比较优势。
新一代合作社与传统合作社法律原则相比,其创新之处表现在:
1.社员资格封闭原则。传统合作社坚持成员资格开放原则,所有符合条件的生产者都可以通过缴纳规定的股金加入合作社。但新一代合作社坚持社员资格不开放原则,申请加入合作社不仅要履行购买股份的义务,而且要完成与合作社约定的交易额。社员资格的获得还应经合作社理事会的批准。由于合作社股份的稀有性和稳定性,也就同时形成了一个合作社股份市场,合作社的股份可以自由流通,有效地激励了社员的交易积极性,保证了合作社资本的稳定性和高效运营。
2.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优秀是合作社的控制、所有权和剩余分配决策都建立在交易额比例之上。”美国农业部在其指导的合作社中坚持奉行这一富有弹性的原则。这样一来,社员的股份、投票权、分配盈余的权利都与交易额相关。交易额决定了社员在合作社中的地位。比例原则有效地解决了合作社运作的低效和搭便车现象,为合作社更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创造了有利条件。
3.营利原则。传统合作社是服务取向的,以服务社员为本。新一代合作社在坚持服务取向的同时,强化了合作社的市场营利功能,努力将合作社打造为具有较强营利能力的市场经营主体。(1)强调合作社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的双向性,社员不能只从合作社获得服务、获得较优惠的交易条件,社员还必须向合作社缴纳比过去要多得多的股金,获取交易权;社员必须与合作社进行交易,交易额成为社员权利的基础。(2)合作社不再是简单的销售初级农产品,合作社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为目的,开展对初级农产品的进一步加工。(3)为提高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水平,新一代合作社开始从社员之外选聘理事,理事会趋向专业化、职业化。
新一代合作社除了在法律原则上的创新之外,传统合作社的基本制度特征仍然被保持了下来:(1)坚持了合作社是投资者与惠顾者共同拥有的企业经典原则;(2)坚持了资本报酬有限和惠顾返还经典原则;(3)不允许少数社员形成对合作社的控股地位。这也是合作社的制度优势之所在。
以创新为主要特征的新一代合作社法律原则较好地适应了经济形势发展的变化,有效克服了传统合作社法律原则的内在缺陷,必将会成为合作社法律原则演进的潮流和方向。
三、国际合作社法律原则在中国的承继与发展
1934年3月1日,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合作社法――《中华民国合作社法》由南京国民政府颁布,1935年8月19日,《合作社法施行细则》由国民政府内务部颁行,合作社法及其施行细则至今仍然在台湾地区施行。国民政府的合作社立法,对国际合作社法律原则作了较好的坚持,但由于合作社事业带有极强的政治功利性,合作社法律原则在施行的过程中没有被很好地贯彻。各级官员都把合作社发展作为谋取政治资本和经济利益的工具,“没有一点服务心,完全当升官发财的差事去做。”合作社业务发展极不平衡,信用合作社一枝独秀,合作社所带来的经济上的利益,被少数权贵所独占。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国民政府时期的合作社法对国际合作社法律原则的贯彻主要体现在:
1.坚持了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原则。《中华民国合作社法》第14条规定,“合作社成立后,凡愿入社者,应有社员二人以上之介绍,或直接以书面请求,依左列规定决定之。”第29条规定,“出社社员,仍得依第十四条之规定,再请入社。”第27条规定,“社员得于年度终了时退社。但应于三个月前提出请求书。”从立法的角度坚持了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合作社原则。但在国民党时期,由于战时体制的需要,这一原则并未被有效落实。
2.规定了资本报酬有限(股本利息应受限制)原则。《中华民国合作社法》第24条规定,“社股年息,不得过一分,无盈余时,不得发息。”这就是“罗虚戴尔原则”中的“股本利息应受限制”原则的体现。
3.坚持惠顾返还(按交易额分配盈余)原则。《中华民国合作社法》第24条规定,“合作社盈余,除依前条规定提出外,其余额之分配,以社员交易额之多寡为标准。” 资本报酬被限制,交易额在盈余分配中居于基础地位。
4.贯彻了民主控制原则。《中华民国合作社法》第49条规定,“社员大会开会时,每一社员仅有一表决权,” 体现了“一人一票”原则;第32条规定,“合作社理事至少三人,监事至少三人,由社员大会就社员中选任之”,体现了社员民主参与;等等。在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安排中,民主控制原则得到了较好地贯彻。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1934年的《中华民国合作社法》在基本原则的确立上已经吸收了世界合作社法律原则变革的最新成果,与国际合作社联盟此后公布的“罗虚戴尔原则”基本一致。
新中国成立后,及时进行了合作社立法,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但一直未经颁行。由于指导思想上的偏差,社会主义农业合作化运动严重背离了国际合作社基本原则,合作社已经丧失了自治互助组织的根本性质。遗留下来的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先天不足、后天失调,积重难返,难以承担合作社振兴的历史重任。因此,在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阶段以来,合作社立法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各地轰轰烈烈的合作社实践与立法为统一合作社法的出台做好了准备。2006年10月31日,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规范对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颁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共9章56条,对国际合作社联盟所确立的合作社原则作了一定地贯彻。但由于解放初期社会主义合作化运动留给人们思想上的阴影太深,合作思想的宣传不够深入,各地在推行合作社经济中的行政化倾向仍然严重,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地区差异较大,再加之合作社法的研究不够全面深入,因此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合作社法仍然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概括起来就是“喜忧参半、任重道远”。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规范的合作社,仍然属于传统的合作社,因而在其基本法律原则的确立上,对国际合作社联盟所公布的基本原则作了一定地贯彻。
1.坚持了自愿和社员资格开放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了“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原则,并且在其后的“成员”一章中作了进一步的细化明确。
2.坚持了惠顾返还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3.坚持了社员民主控制原则。民主控制原则除了对“一人一票”原则的信守外,还坚持了以出资额与交易额作为获得附加投票权的重要依据,但对其附加表决权的上限作了明确限定,不允许个别社员控股的局面出现。
另外,国家在资金、税收、技术、人才等方面对合作社的扶助原则也得到了体现。尽管如此,从总体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法律原则的确定上是比较粗糙的,制度规范非常简单,一些重要的原则没有能够很好地体现在立法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细则》迫在眉睫。
合作社法律原则演进的历史规律告诉我们,合作社作为弱者进入市场的组织选择,其应当具有不同于公司等其他市场主体的比较优势,其对合作社本质规定性的信守是其基本法律原则的生命力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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