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6-26 09:13:4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篇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具有高风险性
对于小微企业来说,通常来说他们并没有自己的品牌优势,而且缺乏有效的资产,也就决定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稳定性,向小微企业贷款与大型企业相对比来说其风险更大,这是商业银行非常顾虑的地方。资金成本的收益率与所需要承担的风险是否想匹配往往是银行机构所考虑的角度,而小微企业自身的综合实力往往又让这些银行金融机构缺乏内在的动力。倘若没有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以盈利为目标的银行金融机构通常都会选择最大限度规避风险。最近几年,为了缓解小微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国家利用行政手段促使国内各大银行成了专门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但是实践证明,难以从实质上政治改变金融机构的贷款决策模式,目前小微企业主要依靠国家行政手段而取得贷款服务的模式,无法转变成为激励相容下的自发市场内在动力。例如,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对山东、江苏以及安徽等等地区的调查数据来看,其中因为担保没有落实都导致小微企业贷款失败率有24.1%,缺乏有效资产而导致贷款失败率高达33.7%,我国很多银行金融机构不仅会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资质产生质疑,甚至还质疑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
(二)融资担保机构收益过低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主要盈利方式目前来说是以投资效益与收取担保费用为主,但是却必须承担与收益并不相匹配的高风险性。目前,我国大部分小微企业在融资成本上敏感度非常高大,这就使得很多担保机构不可能大幅度提升关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费用,一般所收取的年担保费率在1%—3.5%之间,通常情况下是2.5%。另外一个方面,根据目前我国所实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当中明确指出担保机构局限于投资国债、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金融债券等等这一类固定的收益产品,而且还规定投资总额不能高于净资产的20%,各方面规定的限制也影响到投资收益。
(三)银担风险责任和能力配置失衡
制度的缺陷导致风险管理能力与承担责任失衡。银行金融机构通常可以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信息直接查询小微企业申请贷款人的信用信息,同时也有一定的能力通过企业所开设的相关银行账户掌握企业的流水账情况,进而分析企业的资金状况,这样便可以更早的发现风险并且采取对应的改善措施。但是担保机构却没有对应的能力去了解小微企业的相关信息,尤其担保之前的审查与担保之后的管理手段也相对有限,只能利用特定的反担保措施来对担保代偿的风险进行缓解。以商业银行来讲,本身应该与信用担保机构按照30%与70%的比例对信用风险进行分担,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银行金融机构会充分利用自身的信息与资金优势将风险不断的嫁接,最终则形成了担保机构“一边倒”的风险承载机构,在这样的合作模式之下,由担保机构承担主要责任,显然更容易加大贷款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四)企业融资担保圈金融风险
担保机构就是银行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目前在防范小微企业信用风险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具有高风险性、融资担保机构收益过低以及银担风险责任与能力配置上失衡,在这样的形势之下以互保、连环保为主要形式并且已经形成的企业融资担保圈目前来说对银行信贷风险的防范带来了更大的困难。尤其是一些经济不够发达的地区,小微企业较多,抗风险能力弱,企业融资担保圈一旦出现违约所造成的威胁更加明显。例如,巴彦淖尔市。全市一共有5家加绒纺织企业与1家食品加工企业,为了满足银行信贷的条件,几家企业相互提供了担保支持。目前,这6家企业已经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贷款违约,而且信贷风险还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导致银行的风险管理压力持续增大。
二、解决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能够进一步建立并完善银担风险机制,就必须从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入手,不仅要不断规范担保业务,同时还要通过法律明确划分银行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风险责任。前文以商业银行为例分析了当前银行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在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份额已经严重背离了市场机制运行的规律,之所以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是缺乏对应的法律法规,因此需要尽快完善。目前,与小微企业贷款有关的规定只有《中小微企业法》,但是我国《人民银行法》与《商业银行法》并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由此可见,法律法规的完善迫在眉睫,明确银行与担保机构风险分担的比例以及利益上的分配利弊,使其银行与担保机构能够成为真正的利益共同体。以商业银行为例,我国银行监管部门应该将商业银行的金融资源配置到小微企业与担保领域,将向小微企业贷款作为商业银行的主要考核目标,从而化解风险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另外,笔者认为我国还可以借鉴一下美国关于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担保的做法。美国是世界上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担保体系最为完善的国家,美国的信用担保体系以国家政府为优秀,小微企业能够接受政府的担保,同时以法律形式并且由政府出资建立为小微企业专门服务的担保机构,提升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对我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方式进行创新。
(二)金融机构要改善观念
银行金融机构需要改变原有的观念,从根本上认识银行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机制建立的现实意义,要继续充分发挥担保机构的担保增信作用,在相关业务上加强合作。银行金融机构观念的改善主要体现在这些方面:第一,要真正具有与担保机构进行合作并且共担风险的意愿;第二,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对小微企业实施贷后、保后管理,有针对性建立适合担保机构承保贷款特点的业务模式,与合作担保机构加强信息互通,共享企业的经营状况,尽早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共同努力做好代偿分析从而化解贷款风险。
(三)优化企业融资担保圈的互保关系
优化企业融资担保圈的互保关系,主要手段是“置换”,从而切断信贷风险沿着担保链逐渐蔓延的线路。针对企业融资担保圈的忒单,金融机构要尽量采取抵押、质押以及要求有实力的担保公司进行合作,实现多元化的担保模式,能够有效减少小微企业在融资弱中存在的“虚化互保”的现象。针对已经形成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圈,地方政府与相关部门要结合这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积极引导,以市场增资扩股的方式做大做强一批融资性担保公司,再通过与融资担保公司的合作,对已经形成的企业融资担保圈之间的企业互保贷款进行置换,这样能够减少风险的传递。还可以通过“审慎评估,统一授信”的方式,将有关联的小微企业当作一个整体,进行统一授信,对总授信的额度进行审核,最大限度防止出现担保虚化与过度授信的情况出现。
三、结语
随着小微企业的不断发展,小微企业作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之一,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担保难”的问题。银行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要加强合作,针对企业融资担保圈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通过置换企业融资担保圈之间的互保贷款,以“审慎评估,统一授信”以及在政府与相关机构的引导下,建立风险共担的机制,进而充分发挥担保的融资增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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