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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网络营销中消费者权益探讨

发布时间:2022-08-10 08: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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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网络营销中消费者权益探讨

随着茶叶网络营销活动不断推进,如今我们在实施该营销活动时,必须充分注重探索构建基于消费者权益角度的法律保护体系,通过不断优化和完善法律体系,从而在维护大众消费者利益的同时,助力茶叶营销体系的转型。

1茶叶网络营销活动开展的时代背景分析

结合当前茶叶产业的发展趋势看,网络营销已经成为其产品营销的发展途径,实际上,就对茶叶产业发展提出了更好要求,同时网络营销还是一种全新营销途径与方法,这就为茶叶营销产业的优化与创造提供了全新诉求。关于茶叶网络营销活动的具体实施而言,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甚至物流运输方等等,可以说融入该营销活动的元素更为多元。但是在市场化营销的今天,法律机制保障是实现整个营销活动顺利实施的基础和关键,然而由于茶叶网络营销活动相对较为复杂,加上起步时间较晚,所以,整个法律保护机制相对不完善。随着互联网和移动智能技术的成熟发展,如今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智能终端来选购商品已经发展成为大众极为重要的消费方式,可以说,今天网络消费以其便捷优势,发展成为深入社会各行业的重要消费途径,当然对于产品营销来说,网络营销所占的比重不断加大,其逐渐成为产品营销与大众选购产品的重要手段。以天猫、京东超市等为代表的电商平台也成为大众生活中的重要元素。根据相关统计研究,通过电商模式所销售的茶叶产量已经超过了传统的“门店”营销。一方面是茶叶网络营销活动的成熟开展,为茶叶产品销售活动开展提供了新途径。而另一方面就是其作为一种全新形式,其中所涉及到的诸多元素都缺乏必要完善与丰富。尤其是关于整个产品营销与配送过程中的权责划分等等,都未能给与必要关注。借助互联网技术和智能终端已经成为重要的时代趋势。当然,使用网络消费途径,也让整个茶叶产品的营销活动更加便捷。但是,在当前茶叶网络营销活动开展时,其复杂程度也进一步加大,在全新营销模式中,其更多依赖具体的图片展示和功能推荐来实施,此外,整个网络活动实施进程中,无论是营销方,还是具体的消费者都缺乏合理、完善的法律机制来规范化实施。

2茶叶网络营销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点认知

2.1茶叶产品特殊、网络营销活动复杂相对于传统的“及时性营销”活动来说,如今整个茶叶产品在具体营销时,其突破了时间和地域上的局限性,尤其是多数消费者无法第一时间拿到相应的产品。而消费在挑选产品时,更多只能依赖茶叶产品的图片,视频,乃至厂家自身的具体描述等等来采购,这就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除此之外,从产品转化为商品的过程,其实际上还需要发挥物流运输等环节,这一过程中,如果包装材料质量较差,加上其物流运输环境保护不够等问题,就很容易造成茶叶产品的受损,从而影响其口感。

2.2茶叶产品品质把控难度大:消费者维权意识复杂从茶叶产品本身特征看,一方面当前多数消费者即使收到了相关茶叶产品,消费者也无法及时有效的对这些产品进行筛选与评价。这就使得茶叶销售商一旦不能用良好的道德来约束自己,就很容易出现“以次充好”的问题,进而影响社会大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另一方面看,茶叶网络营销活动发展迅猛,尤其是其中所关联的元素内容日益多样化。这就加大了整个网络营销过程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压力和难度,尤其是法律制度和规范建设的“相对滞后”,其很难适应茶叶网络销售的快速模式。当然,就茶叶产业本身来说,其中的主体力量更多是规模较小的茶叶企业,其法律意识普遍较为淡薄。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其采购的茶叶产品更多是一种费用相对较少的产品。所以,当前权益受到损害时,其也选择“不追究”的被动处理方式。

2.3法律制度覆盖面不够:未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予以涉及就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实施状况看,其所有与其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都是以当前相关保护法为基础的,其中更多是一种传统保护机制,随着互联网经济不断成熟,传统的法律权益保护机制中,未能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形式形成必要关注度,尤其是整个网络消费活动中,其对权利保护等难题缺乏及时有效的认知和理解,因此,探究及时、合适的网络消费保护法律,尤其是针对茶叶产业等食品类行业制定与之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从而在丰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诉求上,完善法律信息反馈体系。

2.4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不完善:未能构建科学的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机制与其他产品所不同的是,茶叶产品作为一种极为独特的消费产品,只有消费者及时了解茶叶产品自身的信息状况,才能保护消费者自身权益提供相应保障,但是就目前整个消费环境和时代特点看,多数消费者更多处于被动环境之中,其选购茶叶时,更多只是依赖客观展示,或者销售者自身的言辞等来选构茶叶产品。特别是很多茶叶产品的图片真实性相对有限,其亟待考察。很多通过网络途径选购茶叶产品的消费者,往往发现“图片”与“产品实际”之间存在极大差距。一方面是茶叶产品选购过程中,无法以现实性方法来对茶叶产品的品质特征形成合理认知,相对不透明特性使得茶叶产品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一旦出现了相关权益受损,其保护难度大。另一方面,与其他多数产品所不同的是,消费者一旦对自身所网购的茶叶产品有疑义,认为其需要退货或者更换产品时,不仅界定难度大,同时也很容易遭到茶叶销售商的拒绝。

3茶叶网络营销活动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机制

以法律保护理念为基础,其作为一种成熟的现代意识和思维理念,不管是具体表达的法律思维气息,还是具体展现的理念意识都值得我们具体分析,并且探究合适的意识认知。事实上,对于茶叶网络营销活动的具体实施来说,做好法律保护机制也是必然诉求。从当前全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看,其中对社会诚信、文明消费,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充分强调对网络购物活动的规范性等等,当然针对网络消费者的诸多权益保障等等,都实现了空白上的弥补,以及诸多要权益的具体保护。就茶叶产品的营销趋势和发展方向看,电商模式必然会成为其重要趋势和潮流,所以,如果想要对消费者的综合诠释予以有效保护,就需要在对茶叶产品形成足够认知的前提下,通过构建合理保护体系,从而确保适应整个电商模式趋势。当然,相对于之前各个茶叶消费方对电商平台利用不够等问题,如今在时代环境下,受层次化利益驱动,如今基本上所有企业都在电商平台上,进行自身产品销售,而且这一现象日益突出,尽管当前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中,对于消费者权益的有效维护给与了充分保护和明确界定,但是实际上茶叶产品的特殊性,以及消费者自身的茶叶专业知识匮乏等等,都大大影响了整个茶叶产品电商中的维权活动。所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一方面,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整个茶叶产品的市场监管和法律监督活动。另一方面,也需要消费者自身加强权益意识,同时提升对茶叶产品知识的了解与研判。当然,对于茶叶企业的销售者来说,其自身也需要加强道德约束,尤其是要对自身产品的质量进行合理认知,通过提高自身的道德意识,从而实现茶叶产品网络营销活动的有效实施。

4结语

注重利用时代元素,提升茶叶产业经营体系和网络营销效率等等,直接关系到当前我国茶叶产业的经营问题。以法律的形式保护茶叶消费者的整体权益,这不仅是一种经营理念的创新与发展,更重要的是,这从本质上看也是满足茶叶网络营销活动趋势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车诚,戚晓琳,马万祺,等.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的升华与制度创新———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为中心[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219-222.

[2]王炫力,李晨,毛圣培,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中引发问题之探讨———以修订后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年来之判决为中心[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1):111-113.

[3]李杨,冯伟杰,黄艳希.论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理解与司法适用为重点[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1):111-113.

作者:阳家东 单位:四川省南充广播电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