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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在城乡规划管理探讨

发布时间:2022-11-13 08: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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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在城乡规划管理探讨

城市设计的目标是为了改善城市空间,优化城市中人们的生活品质,通常包含了理想目标和基本目标两项内容,其差异是前者更加强调营造良好的空间环境,而后者主要是注重避免出现最坏的空间环境。城市设计目标系统包含了宜人性和特质性系统,宜人性属于城市设计的基本目标内容,而特制性通常来说即是某种范围内城市设计对象审美特质的特别性,它属于城市设计活动中的高级目标,这一目标的最终实现需要依靠宜人性作为铺垫,换句话说,若城市规划设计无法满足宜人性,则也不能实现特制性。

1国内外案例分析

1.1旧金山居住区设计导则

从旧金山居住区设计导则中能够看出,它的主要目的是建设和谐的区域环境。城市设计属于公共政策的重要内容,表现出技术合理性以及政治可行性的突出特点。在美国的相关理论研究中,规划控制与设计管理都拥有警察权属性,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是禁止做坏事而非支持做好事。所以在进行城市规划设计工作中,规划活动应当对“做坏事”进行有效管控,但为了确保质量的提升,要避免选择强制性的措施,应当通过辅助型的策略来实现。规划控制和设计控制的警察权(policepower)属性:有些设计控制要求(理想期望)更适宜于采取奖励性(incentive)而不是强制性(mandatory)的实施机制,鼓励开发者能够满足城市设计的理想期望。

1.2上海世博会城市最佳实践区

上海世博会城市最佳实践区E06街坊,城市设计导则注重建筑与周围关系的协调,从公共价值领域进行控制,但对建筑本身的形态没有过多的控制规定,仅仅对社会公众能够使用的积极界面和界面贴现率等公权因素予以严格管控。因为设计控制常常关系到无法度量的品质特征,城市设计导则一般倾向于选择绩效标准的途径,在设计审议(包含专家评审)过程中进行行政解释(设计方案是否达到设计目标)是必然的。所以,对于规则管理方以及开发申请方必须要构建更加完善的沟通体系,确保双方能够就城市设计目标最终达成共识。

1.3广州珠江新城

广州珠江新城是相当成功的一个城市设计实施案例。城市设计方案从托马斯夫人的基本格局,到逐渐优化、深化的以轴线-广场-界面-地标为特征的一体化城市空间形态,不断吸取全球城市设计者智慧。城市设计实施则采用非常务实的集体智慧的过程促成珠江新城,开发商、规划管理部门、规划专家均发挥出各自的力量,大家有辩论、有争议,但最后获得了基本的共识,并没有绝对强势的一方。

2城市设计在长沙市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应用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城市设计工作的全面开展,彰显城市的空间主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化传承性等方面的规划和管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6年底开展城市设计试点城市工作,长沙市于2017年7月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为全国第二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

2.1总体思路

从长沙市实际情况出发,通过提升城市品质来实现城市的宜居,着重“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空间、落实四增两减、改善人居环境”四个方面入手,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促进城市与自然融合;保障城市空间,满足公共活动需要;反映地域环境特征,提升城市风貌特色;保护城市历史文脉,提升城市文化内涵。围绕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打造“品质长沙”的优秀目标,保护长沙独有的山水洲城自然格局,结合城市总规编制和城市双修等重大战略行动,对照城市设计的试点要求,到2020年底,健全长沙市城市设计管理机制和法规体系,形成完善的城市设计成果体系,建立适应规划管理的城市设计依据库,满足城市精细化管理需要。

2.2应用模式

重视城市设计成果应用,逐步完善街区城市设计依据库,形成“控规图则和街区图则”的双图则城市设计管理制度。将城市设计作为控规修改、土地出让、重大项目审查的前置条件,加强城市设计对建设项目的引领指导作用,充分运用三维仿真开展城市设计及建筑方案的决策辅助功能,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2.2.1控规层面城市设计图则运用

控规层面城市设计活动更加强调对城市特色进行打造,突出山水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积极协调市政工程,突出公共空间价值,强调建筑空间协调,贯彻执行公益性设施控制,对于城市中建筑的高度、风格以及色彩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从控规角度来看,城市设计活动采取弹性控制的原则、与建设单位采取协商的方式落实成果的要求。在《规划条件书》内增加一句习惯用语:“并满足该地块控规(或街区)城市设计的相关要求”。

2.2.2街区层面城市设计图则运用

街区层面城市设计在落实和深化上位规划和设计的基础上,对功能业态、空间形态、景观风貌、交通组织、基础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等进行综合协调,对空间景观和环境要素进行深化设计。在下达规划设计条件时,将修规阶段城市设计图则作为设计条件书的附件。对于特别重要的地块,可将修规阶段城市设计方案附在设计条件书中,要求摘牌单位必须按方案实施。

3长沙市城市设计应用的经验启示

3.1完善法规制度体系

推动城市管理及城市设计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修订和完善,明确城市设计的法定地位,加强城市设计法规保障。要确保城市设计的相关政策法规能够得以贯彻落实,应当尽快建立健全和城市设计规划方案相匹配的管理制度。对城市设计规划活动来说,应当在进行实际设计时全面考虑到相关因素,特别是城市总体建筑量、不同区域的实际建筑量、公共空间科学布局以及城市交通系统的设计布控等。城市设计规划人员需要在工作中践行相关制度法规,确保法律法规得以真正落实,这是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必须要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开展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

3.2全面展开各层次城市设计工作

以总规编制为契机,同步启动总规城市设计编制工作;全面展开都市区范围内控规层面的城市设计全覆盖工作;以控规城市设计成果为依据,分批次对全市重要区域、区段及新出让用地开展街区层面城市设计;加强开展城市设计专项研究及编制工作,逐步形成“3+1”城市设计编制体系。

3.3建立“控规图则+街区图则”的双图则管理制度

通过将控规城市设计图则纳入法定规划、街区城市设计图则纳入规划条件及土地出让条件的方式落实城市设计管控要求。出台城市设计导则,借助于图文、表格以及图示等办法,对城市设计的主要目标、基本原理等情况进行规定,同时借助于引导性、约束性的规范对策来对实际的建设活动进行管控,进而最终达到城市形态设计目标。

3.4城乡规划布局控制

建筑是供人们所居住的重要场所,也是城乡规划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设计规划的主要对象与包含因素。详细来说,建筑的布局设计与层次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整个城市的外部形象,和城市公众的日常生活具有紧密联系。从城市形象的角度来看,根据轮廓线的设计要求,应当对各个区域的建筑布局予以全面充分的了解,关键在于城市内部的公园、历史街区、商业区以及居住区等。比如说城市中的河流,需要做好两旁的绿化设计,一般来说河流附近的绿化带有50m左右的范围,从而当作是整个河流的高度控制区,河流附近的建筑物必须要控制其实际高度,本文提出,需要按照绿化带以及道路具体宽度来设计河流两旁的建筑物体高度。

4结语

总之,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属于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必须要求城市管理人员借助于更加科学的手段,主动适应新时期下城乡地区的实际发展情况,要求城市规划编制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积极探索总结,从各个角度出发进行引导,进一步促进更加完善的城市设计管理机制的构建,让科学的城市设计真正成为打造高品质城市的有效途径。城市设计导则的制定与管理虽然由规划部门主导,但离不开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特别是公共空间的实施环节有赖于各个公共部门的支持和协作。因此,有必要加强部门协作,在信息沟通、资金统筹、政策制订上形成合力。

【参考文献】

[1]邓昭华,刘,汪坚强.城市设计指引作为公共政策的在探索.规划师,2013(12):110-115

[2]尹洁.公共管理视角下的城市规划职能探讨.才智,2014(21):338.

[3]尹海林.城市设计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应用——以天津为例,中国城市设计,2015.1.20

[4]蔡震.关于实施型城市设计的几点思考.城市规划学刊,2012(7):117-123

作者:刘辉 单位: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