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1-24 03:07:0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篇基层法人机构年报外部审计研究,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基本情况
(一)实现了法人机构全覆盖
榆林分局辖区银行业法人机构共有14家,全部进行了2017年年报审计工作,涉及的外部审计机构有3家,分别为:中天银会计师事务所陕西分所、陕西正源会计师事务所和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其中有9家法人机构的外部审计机构比较集中,均为以上3家事务所的分所。
(二)外审有效促进了法人机构公司治理和内控水平提升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除2017年新成立的一家机构外其他法人机构均在经营层之外建立了审计委员会,并通过审计委员会监督本机构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独立性,保证了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相对独立性,保证了审计报告的公正性,完善了银行业法人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是进一步改善了银行的风险控制。审计报告中对于被审计银行的贷款分级、风险识别、拨备率、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控制指标均有提示,并对从合规性角度进行了描述,体现出被审计银行在风险控制方面的合规性和合理性。三是进一步保证了会计信息的质量。收到的审计报告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在报告中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没有提出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出的问题也积极进行了沟通和整改,促进了会计信息质量的改善。
二、存在问题
(一)信息披露项目不完整
一是证照方面,有的法定代表人已更换,相应的证照却并未变更,在审计报告中未对变更情况进行披露、证照未变更的原因进行说明。二是资本金构成及变动方面,14家法人机构中有7家实收资本发生了变动,但只有3份审计报告中有详细的变动情况说明,其余4份均缺少相应的说明。三是重要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方面,国家在2017年的金融领域重要的会计、税收政策变动包括:①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置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于同年5月28日和6月12日起在所有企业中执行。这两项准则的修订对利润表的结构有所变更。②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7年了《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和《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执行财税〔2017〕44号文件规定,于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执行财税〔2017〕77号文件规定,对贷款利息收入中部分收入进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在14份审计报告中,只有1份针对①有详细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及对利润影响情况的说明,但也不完整,其余13份均缺少相应的说明。四是或有事项方面,在年报审计报告中发现,有部分法人机构有诉讼费支出,但在其“或有事项”说明中未见相关说明。
(二)业务描述方向不准确
审计报告中,对法人机构已使用金融工具的计量和结果描述方面不同程度的存在描述不准确情况,一是金融工具的计量方面,在多份审计报告的业务描述中明确提出,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计量及后续变动均采用公允价值进行确认、计量及后续变动,但通过对利润表进行比对、分析,发现其利润表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并未发生过变动;二是金融资产的减值方面,多份审计报告中对于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业务描述中,提出“因该资产持有期限较短,基本没有风险”等原因,未对该部分金融资产计提减值风险准备。
(三)风险揭示内容不充分
一是各项风险准备计提不足的情况均未提及;二是对于法人机构涉案或涉讼的情况均未提及;三是大部分报告对于表外业务状况及风险情况未提及;四是大部分报告对于金融工具的结构和利率风险未进行分析和揭示。
(四)审计报告质量参差不齐,格式不标准
通过对14份年报审计报告进行比对和分析发现,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对于监管政策、税收政策及金融工具准则的熟悉程度不同,审计报告的质量参差不齐,审计报告的撰写格式各不相同,如有的同一类经济业务描述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分类各不相同,数据的横向可比性较差;有一份审计报告中出现了的年末合计数与分项合计不等的差错。
三、相关建议
(一)提高银行机构对年报外部审计的重视程度
与对其他内部审查与外部监管提出的建议不同,银行机构对外部年报审计缺乏足够的重视,对审计三方关系和独立性认识不足,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相关意见高高挂起,视外部审计为应付其他相关检查和完善工作程序的手段。
(二)切实建立对外部审计机构准入的必要约束
外部审计机构有“吃人嘴短,拿人手短”的思想,审计的独立性大打折扣,审计结果多与机构商榷后出具,存在抹去棘手问题现象。应当适当给予必要的约束,建立黑名单制,对没有认真履职的外部审计机构和经审计后没有揭露的重大问题在后期其他检查中发现的,应限制其参与银行机构审计工作。
(三)强化监管部门对年报外部审计的监管
一直以来,银监分局财会科的职责都是以内部财务核算为主,很少涉及本辖区银行业机构监管,自从上线了银行业外部审计信息系统,监管部门可获得的银行业法人机构外部审计信息大大增加,有助于开展功能监管,建议重新定位财会部门的职能职责,增加监管职能。与此同时,加强财会人员对年报审计信息分析能力的培训,加大对财务部门专业人员的配备,切实提高对银行业年报外部审计工作的分析监管能力。
参考文献:
[1]胡新利.金融资产新分类对银行业法人机构的影响[J].商业会计,2018(08)
[2]张福芳.基层人民银行内审项目审理工作困境及对策[J].经济师,2015(09)
作者:贾静文 单位:西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