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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避税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02-02 0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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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避税问题研究

一、BEPS产生的原因及表现形式

BEPS产生的常见原因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其一,世界各国独立的税收主权使得各国的税制出现差异;其二,随着科技发展,原先的国际税收规则已不再适用现在的发展状况,普遍适用的征税原则和方法出现漏洞;其三,世界各国之间缺乏税收信息的情报交换机制,税收征管缺乏合作。跨国避税行为通常会涉及到收入来源国、中间控股国与税收居民国这三个国家或地区,它们之间存在税制与征管的差异,BEPS通常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非正常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即汇出利润时尽可能的不征或少征预提所得税;利用转让定价或常设机构豁免减少收入来源国的税基;将获得的利润留存在低税率的中间控股国,享受低税率待遇等。

二、BEPS背景下我国反避税面临的挑战

(一)外商投资规模的加大带来的挑战

我国的外商投资额持续增长,从2009年的25000亿美元增长到2016年的51240亿美元,在我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在大幅增加。我国内地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比周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要高。比如开曼群岛、百慕大、马尔代夫等这些地区为0%,爱尔兰为12.5%,新加坡为17%,英国为19%,越南、柬埔寨、泰国均为20%,美国为21%,瑞典、丹麦为22%,老挝为24%等,这些低税区的存在使得跨国公司较为容易的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方式将在我国产生的利润转移出去,造成税收流失,损害我国税收权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一直在大力吸引外资,外商投资审批制度也在实施一系列的开放政策,如何有效地防范跨国企业转让定价带来的税基侵蚀问题,是我国反避税工作面临的重大挑战。

(二)税源信息难以挖掘带来的挑战

目前税务机关关于跨国企业的涉税信息来源渠道非常有限,包括:一是纳税人申报递交的信息,该类信息数据量最大,是涉税信息的主要来源,但该类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有待进一步核证;二是相关政府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但目前可以与税务机关连成信息共享网络的部门很少,可提供的信息较少。故而造成了税务机关在现有的存量信息中识别避税风险难度较大的现象。因此,如何完善税务机关与工商管理、海关、物价和驻外使领馆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系统,如何建立一个大数据信息比对库利于避税风险的防范是我国反避税管理工作中面临的一项难题。

(三)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带来的挑战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带来了电子商务规模的日趋壮大,但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不完善给税务机关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有些跨国集团为了追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综合考虑各国的相关税制,借助虚拟的电子网络交易平台完成商品交易,很容易利用转让定价完成避税。

三、我国反避税管理的成效与不足

从2009年,我国开始对具体避税行为进行相关规定,此后,出台了许多关于反避税的公告与管理办法,一步步加强了我国在反避税管理方面的工作。比如2015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其目的在于对企业不符合合理商业目的的避税行为进行特别纳税调整;2016年全国国际税收工作明确要求:强化非居民的税收管理、加大反避税工作的调查力度以及贯彻落实国际税收协定等;2017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旨在响应BEPS行动计划,积极参与国际反避税管理的合作交流,打击跨国企业避税行为。(见表2)由表2数据可知,通过我国一直以来的反避税力度的加大,我国反避税工作的贡献明显增加,从2007年10亿元的税收增收贡献到2014年523亿元的税收增收贡献,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跨国企业避税方案的改进,反避税人才建设的滞后以及我国反避税立法的不完善等,都体现了我国反避税管理的不足。

四、BEPS背景下完善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建议

(一)修改完善我国反避税立法体系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除了一些专项法规外,要扩大立法范围,堵塞易出现避税的法规漏洞,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增强实用性,加大涉嫌恶意税收筹划企业的惩罚力度。另外,对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其他税种反避税立法上也要给予重视,比如要准确落实2018年个人所得税税法修正案草案中涉及的个人方面避税行为的纳税调整与惩处办法。

(二)充分利用“互联网+”防范避税风险

“互联网+”的模式已经初步运用到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中,比如“互联网+电子发票”、“互联网+申报缴税”、“互联网+监督维权”等等。通过金税三期、电子底账系统等大数据平台的运用,对一些高风险企业进行“人+机”的个案评估,便于确定企业的避税疑点并进一步采取应对措施。故而,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应积极推进并完善“互联网+税务”,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提高办税效率,充分防范企业避税风险。

(三)培养反避税高端人才

反避税工作专业性强、人员素质要求较高,配备足够的反避税专职人员是长期反避税管理工作的重点。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税务机关的反避税工作与跨国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存在人员的竞争现象,税务机关反避税人才不仅要熟悉国内外会计准则,掌握国外主要发达国家税法的基本内容,善于剖析跨国企业ERP系统并可以提取相关数据,掌握流利的外语等,还需要熟悉跨国企业相对应的业务模式和运作流程,具备敏锐的观察辨析能力与理性的思维逻辑能力。高端人才的培养计划需要税务机关给予合理的重视,其一表现在新反避税人才的招录上,其二表现在税务机构反避税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上。

(四)加强国际BEPS行动计划协调合作

BEPS行动计划是世界主要国家重塑税收协定、完善转让定价国际规则、提高国家间税收透明度的一项举措,旨在防范避税行为,该项目至今已取得显著成效。2013年9月,中国以OECD合作伙伴的身份参与到该项目中,为该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做出了重要贡献。现如今世界各国都积极参与到该项计划中,我国应积极主动地抓住该项机遇,把握BEPS方略产生的背景与运作的机制,加强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涉税信息情报的交换与共享,立足于我国的根本利益,采取相应的反避税策略,实现与其他国家在BEPS行动计划中的协调合作。五、结束语跨国避税行为的打击防范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是众多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的目标。在国际税收新环境——BEPS背景下,我国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反避税管理办法,积极参与BEPS行动计划,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税收话语权,才能有效地保护好我国的税收权益。

【作者简介】李付娟(1993-),女,硕士,研究方向为税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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