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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原因及治理机制

发布时间:2022-04-26 08: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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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原因及治理机制

近年来,频发的群体性事件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群体性事件本应发挥它团结一致、追求公共利益的功能,但是从一些新闻报道中我们却看到,一些群体性事件在实际生活中造成了一些负面的影响。这引起了笔者的思考,群体性事件到底是什么,它是怎样产生的,作为管理者的政府应如何治理呢?

1群体性事件简介

1.1什么是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正如其名,是由一群人组成的,由一件共同支持或反对的事件所触发的。学者认为,群体性事件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是民众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他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侵害时,采用非法聚集、游行等方式向有关个人、机关、集体表达诉求、提出要求等的事件和活动,以及这一活动的发酵、形成过程中的串联和聚集等活动。

1.2群体性事件表现形式

群体性事件的表现形式也就是群体性事件以何种形态展现,一般来说,群体性事件有集体上访、游行示威、罢工、非法集会等形式,我们应注意到,这些表现形式并不一定是单独存在于某一群体性事件中,常常是几种表现形式结合在一起,对于某一次群体性事件我们很难用一种表现形态进行概括和说明。

1.3群体性事件类型

1.3.1发泄不满的群体性事件

发泄不满的群体性事件中的主体没有具体的利益诉求,他们只是出于主观的想法,想发泄自己内心的不满,比如说一些敌视社会、抨击社会的群体为了发泄心里的不满而发起群体性事件。

1.3.2表达利益诉求的群体性事件

民众因为共同的利益而结合起来,形成一个个利益共同体,这类共同体向党政机关反映意见,表达利益诉求。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类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有时候是出于正当的利益诉求,有时候却是私欲在作祟,在治理群体性事件时应注重区分所表达的利益诉求是否正当。

1.3.3实现权利的群体性事件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比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村民和居民无法投票选出自己满意的当家人等。这里所要求实现的权利既可以是法律明确规定但没有得到实现的权利,也可以是群众认为自身应当拥有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并未明确规定的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以及人们权利、法律意识的觉醒,这一类群体性事件将呈现出逐渐增多的趋势。

1.4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1.4.1群体性

顾名思义,群体性事件是由一群人参与和制造的,单个人的行为不能被称为群体性事件。总体上看,我国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呈上升趋势,主体也呈现多元化,涉及城市、乡村、事业单位、企业等地域和行业。

1.4.2利益的一致性

群体性事件中的每一个个体都有着和群体一致的利益,这一群体是由利益组成的,包括个人、集体和社会的利益。人们出于共同的利益诉求进行统一的行动,利益的一致是他们结合的动因。

1.4.3非正式性

群体性事件中的群众并不是有计划组成的一个团体,而是出于临时的利益诉求而互相配合、彼此协作,可以被视作非正式组织。他们没有成文的纲领和确定的领导者,群体的聚合和解散都显现出非正式性和随意性,领导者凭借个人魅力和能力对群体性事件进行组织,这一特点可能会带来政府与民众的沟通不畅。

1.4.4后果的不确定性和难预测性

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有多种原因:正当的或不正当的,个人的或群体的,暂时的或长远的,这些不同的原因带来群体性事件后果的不确定性和难以预测性。当事件是正当的、公共的利益驱动时,可能会产生有利于社会进步的结果,反之则具有破坏性。

2群体性事件的生成原因

2.1公共利益的被侵蚀

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一个原因是公共利益的被侵蚀,在追求GDP发展速度的今天,出现了很多官与民争利的事件,官员寻租、腐败,公民政治权力被随意侵害等对公共利益造成了侵蚀。当公共利益受到侵犯,民众只好采用最简单直接的方法———发起群体性事件表达自己的诉求。

2.2公民参与的缺失

在我们生活的环境中能够清晰地认识自己拥有的权利与义务的公民还不是很多,在基层这种现象更为普遍。民众有时候甚至不知道可以通过一些平和的方式表达诉求,或者只是出于对政府的不信任而拒绝与政府进行对话,政治参与缺失,政治沟通的主体缺位。

2.3政府对民众声音的漠视

个别政府官员对民众声音的漠视是群体性事件的诱因,当民众诚心求得与政府的良性沟通时,政府却对民众的声音不以为意,漠视民众声音,一意推行其赞成的政策。政府对民众声音的漠视加剧了民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群体性事件酝酿发酵。

2.4沟通渠道的不畅通

如果能够沟通,很少人会愿意采取激进的办法表达自己的诉求。通过已有资料可知,很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因为民众向官方提出自己的意见的沟通渠道不是很畅通,民众的声音到不了政府的耳边,而政府做出的决定也没办法完整地为民众所知。这样不畅通的沟通渠道使民众结成群体,以发起群体性事件的方式对政府施加压力。

2.5事后反馈机制的不健全

有的时候,政府和民众的确进行了良好的沟通,也达成了共识,但是在事后的反馈环节中,政府依然坚持以前的方法,民众对政府产生不信任的感情,矛盾的加剧引发群体性事件。

3群体性事件的治理

对待群体性事件,更适宜使用“治理”一词,而非“管制”、“控制”等词,因为后者都是一方对另一方的“使接受”行为。“治理”则是持续的互动,治理的实质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治理强调合作,是双方的行为。政府对群体性事件的治理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来探讨。

3.1强化沟通,合作治理

政府应该树立与民众的合作意识,积极与民众开展沟通,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地和民众讨论、沟通,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政治沟通依赖双方的共同合作,单靠政府、民众一方是不够的。沟通的双方应提高自身的沟通技巧和能力,寻求有效的沟通,强化双方的沟通,寻求合作治理。

3.2畅通沟通渠道

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正是源于缺乏正当、畅达的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因此,建立公平、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为民众提供同等表达利益的平台来得尤为重要。一方面,更好地发挥传统利益表达渠道的作用,如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不断强化人大代表作为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的功能,合理利用信访在政治参与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发掘出新的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如可以尝试将网络表达渠道拓宽,现有的不合适的沟通模式予以打破,构建群众表达利益的网络平台,完善利益诉求沟通平台。

3.3加快构建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

群体性事件的起因之一可以归纳为政府没有合适地行使自己的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首先是行政权力本身的运行应遵循相应的程序,并且做到透明公开,让民众能够放心。其次是对涉及人民利益的权力运行监控,加强对社会关注程度高、社会反映激烈的合理诉求的反馈。

3.4提高公民理性沟通意识

在众多群体性事件中,非理性,打砸抢等行为层出不穷,民众的理性沟通意识缺乏。作为政府应该加大宣传力度,让民众了解自己的政治权利和义务,并且学会正确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了解能够通过理性的方式寻求与政府沟通。

4结论

群体性事件在当今社会是常见的、难以避免的,对于这类事件堵不如疏。政府应从提高政治沟通的技巧和方法、与民众进行有效的沟通、建立完善的沟通平台等角度治理群体性事件,不应对群体性事件避之不及;公民自身也应该积极寻求与政府对话,了解自己的权利,并在权利的适用范围内积极行使自身权利,同时也要履行好自身的义务,与政府进行良性的沟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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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球治理委员会.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M].伦敦: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23.

[4]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6

作者:罗欢 单位:江西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