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14 11:29:1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篇农超对接利益保障机制优化策略,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背景
乡村振兴战略提出,要构建现代农业的产业—生产—经营有效衔接的发展体系,以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发展、农户增收。“农超对接”是农产品流动的方式,能够连接农户—合作社—超市,实现农户—超市—消费者三方的互惠共赢,并且助推农业现代化发展、农业振兴以及农户增收。也就是说,“农超对接”的有效发展能够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近几年粮食产量超过6.6亿吨,肉类产量超过7万吨,水产品产量超过6万吨,除了对外贸易,其它农副产品流入我国消费市场。随着内需对经济增长贡献率的持续提升,国内市场对农产品的需求量也在持续增长。艾媒网的数据分析显示,2019年中国农产品网络零售额达3975亿元;2021年中国冷链物流市场突破5500亿元的规模。面对如此大规模的国内农副产品市场,如果各方的利益都能得到有力保障,“农超对接”各环节中的各个主体都会更加积极地参与其中,这对“农超对接”机制的优化以及乡村振兴的推动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目前的情况,我国的“农超对接”销售农产品的比重仅为15%,而欧美、日本的比重基本已经超过80%和70%(许琳、田心竹,2020)。因此,我国的“农超对接”发展还不够完善,仍有很大的改善空间、发展空间。我国“农超对接”发展程度较低的一个原因是,其中各主体的利益还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刘敏、李怀堤、李杨,2018)。
二、我国“农超对接”利益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农超对接”合作关系不稳定
我国的农副产品生产、养殖还未形成规模化经营,大多以“小农户”经营为主要形式。“小农户”生产以家庭为单位,这种经营模式的优点是内部交易成本较低,缺点是单位主体的产量有限。较小的农副产品单位体量,导致农户很难在价格谈判、协议拟定中拥有主导权。在“农超对接”中,农户处于劣势地位,他们难以在“农超对接”的合作中拥有话语权,更不可能主导合作关系的建立。另外,农副产品的种植、养殖周期较长,在这个过程中会存在很多非人为的因素影响协议的履行,导致协议期满不能按时交货。因此,“农超对接”中农户处于劣势地位,非人为因素影响了其合作关系的稳定性。
(二)“农超对接”长效机制欠佳
信息不对称是阻碍“农超对接”长效机制发展的主要因素(陈杏梅,2019)。农户供给信息与超市需求信息交流、沟通的不及时、不完全,导致“农超对接”无法长期有效运行。虽然“农超对接”中合作双方达成了合作协议,但是由于跨地域,农副产品的种植、养殖周期长以及缺乏信息沟通、信息共享平台等,各主体无法进行及时、有效的信息交流,进而造成合作长效机制欠佳的局面。另外,超市对其需求业务向上游延伸的意识不强,他们与上游农户无法建立稳定、长期、紧密的产销关系,导致“农超对接”的有效性降低。因此,供给—需求信息交流、沟通的不及时、不完全,以及需求方(超市)业务向上延伸的意识不够强烈等,导致我国目前“农超对接”长效机制欠佳。
(三)“农超对接”信用体系不完善
在“农超对接”中,农户、合作社、大型超市之间的对接大多基于意向协议。这是一种非正式协议,其约束各方的效力有限。另外,协议的双方违约成本较低,另一方无法通过法律来保障“农超对接”中自身的利益。从发展成熟的其他经营模式来看,信用体系的构建、完善是约束协议各方行为的重要手段。但是,我国的“农超对接”中缺乏有效的、全国范围通用的信用体系,各主体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履行协议,导致其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信用体系的缺乏是我国“农超对接”发展不完全的一个原因。
(四)“农超对接”中间环节成本较高
降低成本、缩减中间环节是优化供应链管理的重中之重。随着供应链中主体数量的减少,整个供应链中的各个主体能够获取的利润也会相应增加。另外,供应链中主体减少,整个供应链的管理成本也会随之降低,这样一来供应链中的各个主体的利润率也就会相应提升。我国的“农超对接”经营模式中,中间环节主体占据的利润高达25%(孙林林,2020)。另外,缩减中间环节可以减少10%~25%的分销成本(王力锋、周万洋,2021)。这就意味着,对于整个“农超对接”供应体系而言,简化中间环节以及优化经营模式可以将这部分利润释放出来并降低中间成本,进而将这部分收益分配给“农超对接”中的各个主体。这是直接提升“农超对接”各主体利益的方式,也为保障“农超对接”各主体的利益提供直接支持。然而,我国的“农超对接”中间环节成本较高,无法将这部分利润分解出来,这也影响了“农超对接”中各主体的利益。
(五)“农超对接”差异化策略不够
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持续提高,其对生活质量追求的层次也将持续提高。但是,我国国民的收入水平差异较大,这就意味着人们的需求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不同质量的农副产品,其在消费市场的价格肯定不同。对于同一种农副产品,高质量的产品其价格必然较高,低质量的产品其价格也就较低。在“农超对接”中,如果能将农副产品进行差异化经营,各方的利润都可以得到提升。但是,根据目前的情况,我国农副产品的差异化经营策略不显著,农副产品在市场中的价格并没有进行有效的区分,这也直接影响了“农超对接”各主体的利益,影响了我国“农超对接”的发展。
三、完善“农超对接”各方利益保障的策略
(一)建立信用体系,保障各方利益
1.大数据支撑下的“农超对接”信用体系构建
协议不能有效履行是阻碍“农超对接”有效运行的一个因素。尤其是在“农超对接”中各方达成的协议是意向协议,其约束力非常有限。因此,构建我国“农超对接”的信用体系势在必行。根据各方履行协议的大数据评分构建全国范围内的“农超对接”信用体系,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约束不履行协议方的行为,这对于保障协议另一方的利益至关重要。建立“农超对接”信用系统,记录各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各主体的信用程度进行揭露,对他们的信用风险进行警示。这可以充分调动“农超对接”市场自身的力量净化环境,降低“农超对接”发展成本、发展风险,对各方利益的保障很重要。
2.大数据支撑下的“农超对接”产品质量评价体系构建
产品质量是维护各方利益的基础,也是“农超对接”健康发展的基础。供需信息平台发布信息之后,各方通过电子信息平台达成初步交易协议,此时“农超对接”需求信息平台即可生成电子意向协议。在产品交易完成之后,产品需求方可以对产品供给方提供的商品质量进行客观评价。在这个过程中,可以鼓励协议双方签订协议方式的多样化,如超市在生产、养殖的前期、中期可以与农户签订电子协议。协议的多样化可以促进“农超对接”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根据长期的商品质量评价形成的大数据,构建“农超对接”产品质量评价系统,为新进入者以及后续的“农超对接”合作提供产品质量的大数据参考。这可以避免我国的“农超对接”出现“逆淘汰”,能够有效保障“农超对接”需求方的利益,也可以保障我国“农超对接”市场的有效发展。
3.大数据支撑下的“农超对接”中间商服务信用
体系构建“农超对接”中间服务商(如农业合作社、物流承运商等)是“农超对接”供应链中重要的参与者,其服务质量也将影响“农超对接”中各主体的利益,其对整个“农超对接”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很重要。不论是农户选择农业合作社、物流承运商,还是超市方选择农业合作社、物流承运商,其都应该及时在电子交易系统输入中间服务商(如农业合作社、物流承运商等)的信息,以及其对中间服务商(如农业合作社、物流承运商等)的评价。基于这些对中间服务商(如农业合作社、物流承运商等)的大数据评价,建立“农超对接”中间商服务信用系统,有助于农户、超市选择更好的中间业务合作商。这既能提升“农超对接”服务系统的质量,也能保障各主体的利益,促进我国“农超对接”的健康发展。
(二)提升农产品及中间服务质量,扩大各方利润空间
1.以地域特点为基础,构建“农超对接”特色产品生产集群
我国地域辽阔、自然环境复杂,各地区的土质、气候、水资源等因素都存在差异。农副产品的生产、养殖会因地域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质量。因此,应该根据各个区域不同的自然条件生产、养殖不同的农副产品,构建特色产品生产集群,为“农超对接”的差异化经营提供产品基础。通过对地域产品质量、土质、气候、水资源的大数据分析,进而形成基于各地区产品的产量、物流运输等方面的数据报告,建立“农超对接”特色产品产业集群。
2.以区位优势为基础,建立“农超对接”集散中心
根据地域特点生产不同的农副产品,能够为“农超对接”的差异化经营提供产品基础。供应链管理的中间环节控制是降低成本、提高各方收益的重要途径。因此,需要以各个地区的区位优势为基础,构建“农超对接”集散中心。“农超对接”集散中心的建立,可以减少中间环节的成本,扩大各个主体的利润空间。集散中心是我国“农超对接”进一步发展的必然产物。“农超对接”集散中心对于区域发展经济、增加就业都具有宣传效应和开发效应,各地政府都应该大力支持。发挥区位优势,推进“农超对接”集散中心建立,形成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的现代“农超对接”发展体系,能有效降低“农超对接”的中间成本,直接增加“农超对接”中各主要主体的利益。
3.以网络技术为基础,推进农产品生产可追踪经营
农副产品的差异化经营能够提升其价格,为“农超对接”各主体的利润提升提供直接支撑。基于地域特点能够为“农超对接”的差异化经营提供产品基础。为了确保消费者的利益以及我国“农超对接”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对不同地域生产、养殖的农副产品进行可追踪管理。基于目前的互联网技术,可以实现追踪农副产品的生产、运输等。“入网”生产主体可以自动将其产品输入信息系统,并且及时形成特定的追溯码(二维码或条形码)信息。而产品的需求方以及消费者可以通过电子设备扫码识别产品的生产、流通去向以及产品质检信息等,形成产品的产地可溯源、产品流向可追踪、产品质检可查询、产品或服务责任可界定的“智慧农安”平台。对不良产品或低质服务的责任方,监管部门应该在做出惩罚的同时将其信息及时录入信用系统。“智慧农安”平台的建立能够保证农副产品的产地、流向、质检的可寻,既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也保障了生产者的利益。
(三)改善公共服务环境,为各方利益提供保障
1.以全国市场为基础,建立“农超对接”供-需信息共享平台
信息不对称是阻碍“农超对接”长效机制有效运行的主要因素。农副产品供需信息对称是我国农业供给侧改革有力的助推器。农副产品供需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共享,能提高供需匹配度,这对于生鲜农产品更为重要;同时,也有助于提升“农超对接”的综合运行效率及各方满意度。2020年,我国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为55.9%,互联网的基础设置日趋完善,这也为构建“农超对接”供-需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了基础设施支持。政府可以鼓励企业建立“农超对接”需求信息发布平台,对其提供税收、贷款等方面的优惠,以及技术指导、经验指导。因此,以全国市场为基础,建立“农超对接”供-需信息共享平台可以保障各方利益。
2.以全国市场为基础,完善“农超对接”公共政策
有效的“农超对接”市场运行,需要健全的公共政策的保障。对于偏远地区,政府需要持续推进基础公共建设,尤其要对交通设施进行改善。对于还未采用“农超对接”经营模式的地区,政府需要出台指导意见,设立专门的税收优惠策略、项目扶持基金、金融支持政策等。另外,信用体系的构建是通过“农超对接”市场自身的力量净化环境。与此同时,政府也应该出台法律法规来规范各方行为,增强“农超对接”信用体系的效力。总之,在“农超对接”市场的健康发展中,政府应该持续做好“守夜人”,为其健康、持续发展发挥好辅助作用。
四、结语
乡村振兴战略提出,要构建现代农业的产业—生产—经营有效衔接的发展体系,以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发展、农户增收,而“农超对接”的有效发展能够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虽然本文从基于大数据建立信用体系、提升农产品及中间服务质量、改善公共服务环境三方面提出了“农超对接”利益保障机制的优化策略,但是我国“农超对接”仍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如各利益主体间利益分配的最优路径等,有待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陈杏梅.“农超对接”模式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J].新西部,2019(17):91-92.
[2]许琳,田心竹.“超市+种植基地+农户”型农超对接模式实证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20(6):45-46.
[3]孙林林.我国农产品“农超对接”模式发展机理及系统运行模式研究[J].农业经济,2020(6):142-144.
[4]刘敏,李怀堤,李杨.农超对接利益分配问题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8(3):19-20.
作者:李衡 叶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