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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目标探讨

发布时间:2023-05-15 08:4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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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目标探讨

摘要:实现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目标是黑龙江省走向共同富裕的必然路径。基于国内外学术界关于中等收入群体的基本理论,研究省域内中等收入群体的界定与测度标准、群体特征等,对当前和未来黑龙江省如何实现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目标提出建议,丰富中等收入群体的研究内容,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扩大倍增

中等收入群体一般被看作根据特定标准而确定的处于整个社会中间等级状态的群体,其定义有多种多样,在概念上也被称为“中等收入者”“中等收入阶层”“中间阶层”,国外通常使用“中产阶级”。研究主要结合黑龙江省当前和未来经济社会实际发展状况、针对省域特定区域内中等收入群体的基本状况、统计测度以及如何扩大达到倍增目标等问题进行理论思考。

一、国外关于中等收入群体的基本研究

西方社会较早地开启了近现代化发展进程,他们的学者也比较早地从社会学、经济学等领域对社会中间位置人群进行研究。在社会学领域,英国人詹姆斯·布拉德肖较早使用了“中间阶层”(middleclass)一词来界定处于贵族与农民之间的社会群体,资产阶级是中间阶层的主力。马克思主义理论是按照阶级这一社会关系来划分社会层次,即以是否占有生产资料而形成剥削关系为依据,社会的中间阶层则主要是指小资产阶级(如小业主、知识分子)和农民,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则处于社会的两个极端。埃里克·沃林·赖特就马克思主义提出了新的中间阶层分类框架,赖特的模型在其他国家研究者中产生了较为广泛的影响。与赖特的新马克思主义中间阶层理论不同,韦伯依照社会等级分层系统划分中间阶层,中间阶层就是在各个系列的社会经济地位(如职业声望、收入、教育和消费等)排序中都处于中间等级的人群。约翰·戈德索普基于以上理论从操作层面提出了中间阶层的划分标准,他以职业分类与市场状态结合起来的标准定义中间阶层,认为中间阶层由公务人员阶级、工人阶级以及由下层非体力雇员和小业主组成的“中间性阶级”构成。戈德索普的阶级分类框架是最近20年国际社会学界最主流的研究模式,对我国中等收入阶层研究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以收入标准界定中等收入阶层是经济学家们普遍采取的指标。1990年世界银行选取最贫困国家的生活状况,按照购买力评价方法制定了人日均1美元左右的贫困线,并基于此设定了日收入超过2美元的人即为中等收入群体。照此来推算,全世界70亿人口中有超过40亿的人达到了这一中等收入群体的标准。此后,世界银行每次提高贫困线标准,相应的划分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标准也随之提升。2002年世界银行经济学家布兰科·米兰诺维克和什洛莫·伊茨哈克将经购买力平价调整后的日人均收入介于10—50美元的人定义为中等收入群体,全世界人口中11%是中间阶层[1]。有些学者把上限标准50美元提升为80或100美元,估计2009年球中等收入群体的总数为18亿。还有一些学者采用收入中位数方法定义中等收入群体。

二、我国学术界关于中等收入群体的基本研究

党的十六大首次提出“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发展要求,国内学术界从此开始了对“中等收入群体”“中等收入者”“中等收入阶层”等问题的研究。二十年来,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大体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自21世纪初开始的十年左右时间内,学术界主要就我国是否存在这一社会中间群体达成一致后,主要从社会学、经济学等角度描摹中等收入群体的群像,研究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状况、职业特征、教育程度、消费倾向等方面的特征,形成对我国中等收入阶层的基本认识,并比较关注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对策研究。关于乡村中等收入群体生活方式的塑造、中等收入者主观认同感、价值观、社会态度及成长的个体因素等方面研究将中等收入群体问题的认识推向更广阔的空间。学术界在以上二十余年的研究过程中所形成的成果侧重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中等收入群体的概念界定。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和社会发展研究所课题组(2004)就中等收入者的概念和划分标准进行专门研究,认为中等收入者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及生活水平保持在中等或相对平均的水平的居民群体[4]。李春玲(2018)提出社会学对于划分中间阶层主要采取两种理论取向,形成了“新马克思主义中间阶层划分模式”和“新韦伯主义”两种划分模式;经济学中的社会中间层是按照收入、财产或者消费等经济指标划分中间阶层,即中等收入群体,形成了以收入标准、个人财富标准等具体的划分标准[5]。李强和王昊从社会学角度提出收入保持在中等水平、生活小康、生活水平相对稳定的居民群体,不过具体操作上哪些人应该纳入、哪些人不纳入还是很多有难度的[6]。第二,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测度。从社会学视角来看,李强等(2017)根据调查数据计算出人均年收入3.5万—12万元、年收入6.9—23.6万、人均可支配收入2万—6.7万元作为中等收入群体的界定标准,按照这三个标准计算出我国中等收入群体占比在19.7%、21%、21.9%,城乡之间存在差异。陆学艺课题组基于中国社会十大阶层分类的基础进行测算,得出2007年我国中产阶层占总就业人口的23%。从经济学视角来看,研究者主要是基于国家统计局城调队的抽样调查数据对我国中等收入群体进行估算[7]。陈新年(2005)认为,2002年我国中等收入者占总人口比重为10%左右,预测到2020年将达到50%[8]。李炜(2020)提出,我国的中间阶层与中等收入群体的社会特征存在一定交集也有一定差异[9]。第三,培育、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对策研究。周晓虹(2002)提出,中国社会结构目前还只是一只中间略大、底部更大的“洋葱头”,中国社会中产阶级的成长面临着财富分配过于集中到少数富裕阶层、农民阶层不能顺利融入城市以及意识形态方面的许多严峻考验[10]。常兴华等人(2012)提出,要保持经济稳定增长,加大分配制度攻坚力度,完善主体性宏观分配格局,优化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功能,促进中等收入者规模扩大[11]。李培林(2017)主张从实施人力资本优先发展战略、推进工资制改革、根据家庭负担给予适当扣除或减免税负等税收改革、通过专业化和兼业等途径着力培育大学毕业生和农民工群体成长为中等收入群体主力[12]。我国学术界对中等收入群体的研究已取得许多具有较好的学术价值和宽阔研究视角的理论成果,为进一步研究提供了较为坚实的学术基础和经验价值。第一,研究内容协同推进。党的十六大以后,关于中等收入群体的研究热度不断上升,中等收入群体的概念界定、统计测度、群体特征、社会功能、扩大对策等内容协同推进,短期内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第二,研究深度不断加强。学者对于中等收入群体的概念界定、制约因素和现实困境等方面的研究不断深入,产生了很多从宏观层面探讨中等收入群体成长和发展的具体建议,并且增加了关于中等收入群体的主观认同和社会态度等较为微观的研究内容。第三,研究方法不断创新。目前关于中等收入群体的研究主要是从社会学和经济学两个方面,因此中等收入群体的统计测度无论在视角、指标、标准等各方面都较为宽广,为继续进行相关问题研究开辟了较多空间和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三、着力实现黑龙江省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目标

目前,学术界对中等收入群体的研究总体上还是着眼于国家整体范围内而展开,然而全国各省份经济社会发展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性,各地的产业结构、城乡人口的收入水平、教育程度、职业分布以及老龄化程度等各方面的差异都会对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及规模有重要影响。在针对省域内中等收入群体的基本状况、统计测度以及如何扩大等研究并不多的情况下,具体到结合黑龙江省这一特定区域的当前和未来经济社会实际发展状况来实现其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倍增目标的研究就更少了。特定区域中等收入群体的实际发展状况存在很多特殊的因素,必须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测度标准、对症分析影响因素,才有可能作出相对准确的判断和对策分析。概括来说,关于实现黑龙江省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目标的研究,要着力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确定测度黑龙江省中等收入群体的合理标准,与学术界关于中等收入群体的基本问题进行理论对话,以期深化中等收入群体的理论认识;其次,要准确揭示黑龙江省中等收入群体的总体规模和发展状况,展现这一群体的基本状态特征;最后,要基于宏观、中观、微观等三个层面探讨实现黑龙江省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的对策建议。第一,在理论层面,基于国内外学界关于中等收入群体的基本理论,根据相对标准建构起比较合理的黑龙江省中等收入群体的测度标准,结合统计数据测度黑龙江省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及规模,并按照时间序列对比和判定中等收入群体的发展趋势。这里主要涉及确定测度标准的经济合理性、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以及是否能够实现自动调整等技术问题,统计数据主要依据国家和黑龙江省官方统计数据以及城乡调查队的调查报告等资料。理论研究的难点在于需要对中等收入群体相关理论进行综合比较,从而确定省域内中等收入群体的测度标准。建议可以借助统计学中收入中位数这一经济标准、参考社会学的测度方法对黑龙江省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及规模进行研究。第二,在实践层面,需要基于现实生活描摹黑龙江省中等收入群体的基本特征,从而分析影响中等收入群体扩大的制约因素。这里可以采取分类方式研究其群体特征及影响因素,包括家庭经济状况、教育水平、职业分布、生活方式、阶层认同、社会态度以及愿望诉求等。尤其需要充分考虑到黑龙江省作为农业大省的实际状况,对城乡中等收入群体进行分类描摹。对于城市中等收入群体的特征及影响因素,其中的主动因素主要指各类群体工资水平提高导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提高,被动因素主要是指城市化水平提高以及退休工资提高等因素导致中等收入群体增多;而农村中等收入群体特征及影响因素,主要涉及进行大规模农业经营、从事技术性务工、经营性活动等获得的收入增加、国家对农业进行补贴以及各种转移支付产生的收益等。第三,在对策层面,在分析扩大黑龙江省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意义的基础上,研究实现黑龙江省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倍增的可能性及对策建议。通过以上研究过程确定未来扩大黑龙江省中等收入群体的成长点,继而结合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实际发展状况,从宏观政府层面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制定产业扶持政策、收入分配政策等宏观政策,在中观层面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鼓励创新创业、提升民众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在微观层面建设宽容的文化环境、保障重点人群更高质量就业和发展、增强中等收入群体的主观认同、生活满意度和地域归属感等。

参考文献:

[1]李春玲.中等收入群体与中间阶层的概念定义———社会学与经济学取向的比较[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6).

[2]陈宗胜,杨希雷.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重点与难点在农村[J].国家治理,2022(3).

[3]杨宜勇,池振合.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路径探索[J].社会科学研究,2021(6).

[4]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课题组,常兴华,李伟.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实证分析和政策建议[J].经济学动态,2012.(5).

[5]李春玲.中等收入群体的增长趋势与构成变化[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

[6]李强,王昊.我国中产阶层的规模、结构问题与发展对策[J].社会,2017(3).[7]陆学艺.关于社会建设的理论和实践[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8(2).

[8]陈新年.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战略措施[J].经济研究参考,2005(5).

[9]李炜.中间阶层与中等收入群体辨析[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20(6).

[10]周晓红.中产阶级:何以可能与何以可为[J].江苏社会科学,2002(6).

[11]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课题组,常兴华,李伟.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2(21)

[12]李培林.中国跨越“双重中等收入陷阱”的路径选择[J].劳动经济研究,2017(1).

作者:白雪 胡警月 单位:哈尔滨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