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闻志强介绍行为独立成罪共犯从犯帮助行为帮助犯
摘要:介绍行为,在刑法意义上是一种居间撮合、联系沟通行为。统而观之,我国现行有效的刑事立法中,对于介绍行为的立法规定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模式:一种是独立成罪,在我国刑法中明文规定的有两个,即介绍贿赂罪和介绍罪。另一种是作为相关犯罪的行为类型之一即实行行为,或作为一种共犯行为,适用相应罪名进行定罪处罚。由于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都不够细致、全面、严谨,这种分立式立法模式带有难以协调的法律冲突问题和不可忽视的司法适用弊端。为消除上述不合理、不妥当现象,应当明确介绍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与帮助行为同质、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立基于整个刑事立法体系考量,应当明确介绍行为的性质定位是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并结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实际情况考虑,将其作为一种从犯类型加以对待和处理,即将介绍行为单独列明,与刑法总则第27条第2款规定中的起次要作用、辅助作用的帮助犯并列作为共犯类型之一处理较为妥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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