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大磊刑法形式解释论曲解与误读正本清源
摘要:当前,实质解释论者对形式解释论存在不少曲解与误读,包括形式解释论反对对构成要件进行实质判断,形式解释论只强调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形式解释论会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入罪,形式解释论会导致恶法之治等,十分有必要对上述误解进行澄清以推动形式与实质解释论之争向纵深发展。形式解释论主张刑法人权保障机能优先于社会保护机能,刑法规范首先是行为规范,在形式解释与形式判断后方能进行目的性的实质解释与可罚性的实质判断,以确保实质解释与实质判断仅具有出罪功能而无入罪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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