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承哲宗教信仰自由表达信仰自由教师
摘要:在特定的宗教课程中,教师应当享有充分的表达宗教信仰的自由。在一般的教学活动中,教师表达信仰的自由则受到一定限制。对于客观的宗教现象以及宗教知识的普及,教师享有表达自由;对于宗教标识的佩戴,在我国公立学校一般课程的教学活动中应当是被禁止的;对于宗教的评价,一般情况下,主观的消极价值判断是不允许的,过度的积极价值判断也是被限制的,而带着尊重的对宗教信仰的适度赞美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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