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宪权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责任普通机器人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
摘要:普通机器人、弱智能机器人、强智能机器人分别是普通机器人时代、弱人工智能时代、强人工智能时代的产物。从非智能到智能、从弱智能到强智能的“进化”史,其实是一部机器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逐步增强、人之意识与意志对“行为”的作用逐渐减弱的历史。人与机器人在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上的此消彼长的变化,从根本上影响着刑事风险的样态与刑事责任的分配。在普通机器人时代,经电脑编程后的普通机器人可以成为诈骗类犯罪的对象;在弱人工智能时代,应为弱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和使用者设定相应义务,明晰二者的刑事责任承担路径;在强人工智能时代,强智能机器人能够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独立作出决策并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将其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并针对其特点设立特殊的刑罚处罚方式。人类社会正处于承旧时代在前、启新时代于后的弱人工智能时代,回顾、梳理、展望人工智能与刑事责任的昨天、今天与明天,不仅可能,且意义重大。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特别声明:本站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期刊杂志零售,不是任何杂志官网,不涉及出版事务,特此申明。
工信部备案:蜀ICP备09010985号-13 川公网安备:51092202000203 统一信用码:91510922MACX24HU41
© 版权所有:四川博文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太和分公司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射行审新出发2023字第016号 股权代码:102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