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明新欧盟投资法院体系
摘要:国家的“离开”是各国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基本特点,表现为程序方面投资者—国家仲裁逐渐取代了传统的外交保护,实体待遇方面某些条款的模糊性将国家缔约权让与了私人主导的投资仲裁庭。在构建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时,理论上认为该机制的唯一功能在于解决争端,但据此构建的制度框架无法匹配国际司法机关的多重功能。仲裁造法、裁决不一致以及限制国家管制权等现象日益突出,使得各国普遍质疑现行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的妥当性。欧盟拟创设的投资法院体系模式代表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新趋势,体现了国家在投资争端解决程序和实体待遇方面正在寻求“回归”。认识国际司法机关的多功能性、承认国际司法机关的司法造法可能性,并且利用缔约方的政治立法权限制国际司法机关的司法造法,有助于构建更适当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特别声明:本站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期刊杂志零售,不是任何杂志官网,不涉及出版事务,特此申明。
工信部备案:蜀ICP备09010985号-13 川公网安备:51092202000203 统一信用码:91510922MACX24HU41
© 版权所有:四川博文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太和分公司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射行审新出发2023字第016号 股权代码:102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