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优惠办法
摘要:<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随着开发区的不断发展,建设用地不断扩大,为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困难和一些具体问题,根据国家、省、州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办法。第二条失地农民系指在本辖区范围内,自1992年以来因国家和开发区开发建设需要,每户土地被征用2亩以上或被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2亩的农户。第三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由开发区发给《失地农民优惠证》,凭证享受本办法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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