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戴宗翰治理机制198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南海行为准则
摘要:现实主义视角下国际社会的“冲突”是必然的过程但最终将回归“稳定”的结果,造成“稳定”结果的关键是国际规则的规范。长期而言,南海争端和平解决的途径仍将回归南海法律治理机制。南海法律治理机制的框架可区分为“全球法律治理机制”及“区域论坛机制”。“全球法律治理机制”的困境在于198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IMO所制定的法律文件因无法凌驾单一国家的主权问题而缺乏“强制力”或是“监管机制”。相反的,“区域论坛机制”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因具软法性质展现其对南海政治性问题解决的弹性。在南海问题解决上,中国以外交实力坚持南海各国回归《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精神,推进《南海行为准则》磋商,就是从国际规则的参与者过渡到建构者身份的一个过程。未来《南海行为准则》法律效果若设计成趋近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说明”既可维持中国在“区域论坛机制”外交权主导地位,同时也兼顾了南海争端小国达成具一定约束力的的南海行为规制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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