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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证明

时间:2023-05-29 17:24:4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作年限证明,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工作年限证明

第1篇

________________:兹证明_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在________部门任________职务。至今为止,一年以来总收入约为__________元。特此证明。

个人工作收入证明

个人工作收入证明兹有我公司___ 员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我公司工作______年,任职_______(部门),年收入为____________人民币。

造价师工作年限证明

兹有我公司职工 同志,性别: ,身份证号码: ,自 年 月开始在我公司从事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工作至今,累计从事专业工作满 年。经查,该同志在工作期间,能遵纪守法,无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特此证明。

班主任工作年限证明

班主任等工作年限证明 现证明 老师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共 年,具体情况如下: 时 间 (学年度) 工 作 单 位 年 段 或班级 或学科 担 任 何 职 (含团委正副书记,少先队总辅导员,年段长、班主任、教研组长、生管员、体美音、电教、...

会计证调转工作证明

1、劳动合同就可以了,那个就是证明。劳动合同上会有职务名称的。2、不一定,可以调到户口所在地,如果不调到户口所在地,也不从事会计工作,要办理变更手续。就是说明不从事会计工作,但是不转移管理机构,没有什么意义。

工作单位表现证明模板

证明兹证明我单位xx同志一贯思想端正,作风正派,无不良政治倾向,无违法违纪记录(按出境要求的项目写),特同意出境。xx单位(公章)年月日**同志在我公司期间,工作方面:事业心强,忠于职守,讲原则顾大局,认真负责,兢兢业业,讲求工作...

工作表现证明怎么写

工作表现证明是一种证明性书面文字,主要说明某人在工作岗位上的具体表现。这要找公司人事部负责人事的文员或者助理给你开,有专门的人事证明写法的。然后公司盖章就可以的了。

第2篇

兹有我公司职工 同志,性别: ,身份证号码: ,自 年 月开始在我公司从事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工作至今,累计从事专业工作满 年。

经查,该同志在工作期间,能遵纪守法,无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第3篇

被证明人姓名

注册单位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年限证明

该同志从事工程造价工作 年,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全称(盖公章)

年 月 日

1

成 果 名 称

该业绩确系被证明人完成,特此证明。

所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成 果 类 型

本人完成部分

完 成 年 月

刊载期刊及期号

所 在 单 位

证 明 人

证明人电话

2

成 果 名 称

该业绩确系被证明人完成,特此证明。

所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成 果 类 型

本人完成部分

完 成 年 月

刊载期刊及期号

所 在 单 位

第4篇

兹证明先生(女士)是我单位职工,工作年限年,在我单位工作年限年,职务为,岗位为,职称为。

其身份证号码为:。

其平均月收入为人民币(大写)元。

此证明仅供该职工申请贷款或该职工为其他个人申请贷款作第三方保证时使用。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银行贷款收入证明范本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支行

调查内容:

(一)申请人职务 职称 文化程度 ;

(二)申请人在贵单位工作年限: 年,连续工龄 年;

(三)申请人实际月综合收入(税后) 元(大写 );

(四)申请人工资帐户的账号(建行) ;

(五)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

(六)申请人单位电话 家庭电话 手机电话 ;

(七)申请人家庭地址 ;

(八)申请人人事劳资关系

长期 合同制 签订的合同期限 年

(九)申请人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处分

(十)贵单位性质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全民企业 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 合资企业 独资企业 其他类型

(十一) 单位人事劳资部门联系电话:

单位经办人员签字:

单位公章或人事劳资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特别提示:该资信调查函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印章后生效,出具单位对资信调查函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银行贷款收入证明范本三

深发

职业、收入证明

兹有 同志,性别 ,身份证号码(军官证、护照)号码: ,自 年 月 日至今一直在我单位工作,与我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 ,工资证明《贷款工资证明格式》。目前在 部门担任 职务,税后月工资、薪金所得为人民币(大写) 元,月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部分为人民币(大写) 元,月住房补贴为人民币(大写) 元。

特持证明。

单位公章(或人事劳资章)

年 月 日

1、单位名称:

2、单位地址:

3、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4、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人姓名:

银行贷款收入证明范本四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兹因 先生/女士(证件种类: 证件号: )

为我单位正式员工,现任 职务(学历: 、职称: )。该同志办公联系电话: ,家庭电话: ,移动电话: 。

该同志自 年 月 日至今在我单位工作,在我单位工作年限为 年,

现固定收入为(大写)人民币 元,其他年收入为(大写)人民币 元。

现婚姻状况为: (以婚、未婚、离婚、丧偶)。

经核实上述情况真实无误,我单位已完全知此证明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并对此证明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或人力资源、劳资管理部门)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第5篇

1、会计中级报名必须有单位,参加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必须要有工作单位,并且需要取得从其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工作年限证明到当地财政机关进行现场资格审核,审核通过,方可顺利报名。

2、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对其工作年限有严格的要求,如下:大专学历报考人员,必须要有工作单位并需要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本科学历报考人员,必须要有工作单位并需要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报考人员,必须要有工作单位并需要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3、硕士学位报考人员,必须要有工作单位并需要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博士学位报考人员,无需工作年限。

(来源:文章屋网 )

第6篇

问:我的一名表姐8年前大学毕业后一直在某公司工作。今年1月初因腰疼去医院就诊,确诊为腰椎间盘突出,需住院治疗。她向单位请假,单位给她2个月的治疗期,两个月后她出院了,领导安排她到资料室上班。一个月后,她又旧病复发,再次住院治疗20多天。出院后即4月份了,当她再次要求上班时被公司拒绝,而且书面通知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答 :这起争议的焦点在于:医疗期能否由企业说了算﹖您表姐的医疗期应有多长﹖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医疗期如何确定?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根据两个因素来确定:一是本人的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二是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具体的医疗期长度如下:(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可见,劳动者患病,医疗期的长短不是由单位确定的,只能依据国家的规定。你的表姐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均为8年,因此,其医疗期应为6个月,而不是两个月。公司无权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

问:我3年前在工作中负伤,鉴定为工伤5级。今年2月,我的劳动合同到期,我担心公司会不会借此机会将我清退?

答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终止伤残程度为1—6级的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不过,伤残程度为5或6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以你不必担心。

此外还有几种情况,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1)《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2)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7篇

1、凡遵纪守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2、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总和,其截止日期为报名当年年底。

3、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有关要求,参加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

(来源:文章屋网 )

第8篇

我是一家公司具有一年工龄的职工。两个月前,因我出现全身乏力、头痛、耳鸣等不适症状,遂根据医院出具的证明,向公司请假3天诊治。近日,当我提出休年休假时,公司虽然同意,但却表示只给予我2天假期,理由是按规定我的年休假为5天,我因病假已休3天,折抵之后只剩2天。请问:公司能拿病假冲抵年休假吗?

读者:黄维丽

黄维丽读者:

公司不能用病假冲抵你的年休假期。

一方面,病假不同于年休假。病假是职工为治疗疾病而必须休息治疗的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与此相对应,你的病假最长时间为3个月,且当时并未超期。年休假是指用人单位不管职工是否患病,均必须给予的休息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鉴于你只有一年工龄,也就只享有5天的带薪年休假。另一方面,将病假折抵年休假有条件限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即切合第(三)项,基于你所请病假仅3天而不满2个月,决定了公司不能折抵。另一方面,你可以通过投诉维权。因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9篇

《实施条例》出台背景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劳动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社会有关方面对《劳动合同法》某些规定在理解上产生了分歧,例如: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存在误解;对“劳务派遣”制度存在质疑和争议,担心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等。为了澄清法律认识,确保《劳动合同法》得到正确实施,有必要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条例。

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对制定《实施条例》的意见,2008年5月,国务院向社会公布《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稿。经反复沟通协调、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该草案于2008年9月3日经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实施条例》的主要规定

总体而言,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实施条例》在维护劳动合同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并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制度保持一致的前提下,重点针对《劳动合同法》中比较原则的规定和社会上存在误解的条款,作出具体的规定和必要的衔接,增强劳动合同制度的可操作性。《实施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

明确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明确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明确“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情形)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明确非因劳动者原因调动工作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

《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中可以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情形归纳起来作了集中规定,重申了《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第十八条)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第十九条)。

此外,《实施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应写明的具体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

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

《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之情形作了具体解释:

强调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关于劳务派遣的特别规定

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培训费用、服务期及其违约金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条例》对专项劳动培训、服务期及其违约金作了进一步明确:

关于“培训费用”的计算标准。《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服务期的约定对劳动合同期限的影响。《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违约金的支付问题。对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违反服务期约定而产生的违约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区分不同情形作出不同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但是,如果劳动者存在有关过错(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等)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规定

《实施条例》对经济补偿制度作了五个方面的具体规定:

明确了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明确了经济补偿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关系(《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明确了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明确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将劳务派遣纳入了经济补偿制度(《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施条例》存在的不足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反响。由于《劳动合同法》在立法技术上尚欠完善,对某些关键性法条的表述不够清晰,缺乏细致的量化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效果。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对《实施条例》的立法工作寄予厚望,希冀通过《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作进一步的明确、规范和解释。

但是,《实施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和层级决定了其只能补充和解释,不能实质改变《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广泛关注的若干问题,《实施条例》仍未能作出清晰的界定和解释。例如:(1)《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问题(特别是《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签订、存续且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之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2)劳务派遣制度的适用范围问题;(3)劳动者“同工同酬”原则的具体落实问题及违反该原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劳动人事档案管理及移转中涉及的操作问题。

另一方面,《实施条例》未能对《劳动合同法》中概括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弱的规定或表述进行细化和具体化,只是简单重述或重申《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造成立法资源浪费。例如,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形,《实施条例》仅是将散见于《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集中罗列和梳理,未能根据现实要求作进一步阐述和解释,其可操作性仍显不足。

执行《实施条例》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加强劳动法规的宣传教育

《实施条例》施行后,各级行应当做好有关宣传工作,重点结合《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服务期及违约金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相关规定,使员工正确认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的权利义务,知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在一定的情形下也是可以解除的。同时,各级行应结合实际在员工中广泛开展职业素养和执业操守教育活动,增强员工遵守劳动法纪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努力构建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

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各级行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循《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依法规范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切实防范相关操作风险。例如,根据《实施条例》的要求,各级行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及时更新与完善员工档案信息(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又如,各级行在解除或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时,应在该证明文件中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相关信息,以满足《实施条例》的规定和要求。

完善系统内人员调动管理

银行系统内人员调动包括各分支机构之间、总行与分支机构之间以及银行与银行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人员调动等多种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银行系统内人员调动会涉及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新旧劳动合同的衔接以及被调动人员工作年限的连续计算和有关经济补偿等一系列问题,应当依法妥善处理好,避免损害有关员工的合法权益。

规范分支机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第10篇

一、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为员工开具离职证明?

首先,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并且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法定义务,即开具离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这是开具离职证明的法律来源。

其次,用人单位若未依法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还需要承担不利后果。《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责任包括:

1、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者符合失业人员条件的,可以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因为拿不到离职证明,无法办理失业登记证明从而无法拿到失业保险金的,用人单位要对此承担过错责任。

2、劳动者无法就业的损失。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时,一般会要求劳动者提供已与前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该证明,可能就无法被录用,因此造成就业方面的损失,这时候用人单位如果对不开具离职证明有过错的,就需要赔偿劳动者无法就业的工资损失。

二、用人单位开具劳动证明,有哪些注意事项?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离职证明的内容有以下必备项:原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其次,一定要注意,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入职时间不能随意写。因为工作年限和入职时间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决定着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工伤赔偿的时间长短和待遇数额。若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中记载的内容和实际情况不一致,又无法提供相反证明,那么很可能被劳动者钻了空子,给本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最后,离职原因要如实写。有些用人单位认为离职证明只是用来证明了劳资双方解除、终止了劳动关系,至于具体的内容可以不用写或者不用如实写,如员工在本单位有重大违法情形被开除,碍于面子写了不能遵守本单位劳动纪律这样模糊的内容,这种观点含有非常大的法律风险。因为离职证明是法律明确要求的文件,具有相当法律效力和证据效力,可以直接证明离职原因,从而证明离职中双方谁存在过错,进而涉及到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与否,是否需要赔偿的问题。

三、劳动者拒不配合交接,离职证明怎么开?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但是如果劳动者未办理交接手续,或者不配合公司办理交接手续,但又要求公司开具离职证明,这个时候怎么办?

我们给大家的建议是:照开不误,同时给大家提以下两个建议:

1、离职证明里写明:劳动者并未配合办理交接手续。一来用人单位履行了义务;二来,留下了劳动者并未办理交接手续、后期方便追责的证据;三来,相信不会有用人单位愿意招录一个和原用人单位尚有纠葛的劳动者。

2、完善本单位的工作交接制度。最好是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里写明,劳动者在离职时可以随时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其离职证明 ,这样,就变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的被动为主动:并不是我不给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而是劳动者未找我办理手续。

第11篇

2、工作时间因私脱离工作岗位的,填写事假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不能事前书面申请的,经批准后,事后上班第一天及时补办手续。请病假者需持指定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经批准后方可。

3、申请事假一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超过一天的,要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超过一天的需报局长审批。

4、请假到期后,应及时向准假人和办公室销假,超过请假时间不销假的视为旷工。

2、因故需要延长假期的应该提前补办续假手续,情况特殊的应事前说明原因,事后办理补假手续。

3、销假应履行销假手续,本人要在《请、休假条》的存根联上签字,并注明销假时间。本人在休假内提前返回工作单位的,销假时也要一并注明休假时间。

假期待遇

1、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事假、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职工探亲的往返路费按财务有关规定报销。

2、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的病假期内,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2019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2019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2019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2019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基本工资照发。其他未纳入基本工资的物价福利性补贴部分在病假期间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3、基本工资的计算,实行级别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4、按规定应扣发的病假工资由办公室通知财务科扣发。

其他

1、机关各科室要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执行各项请销假制度。

2、对经批准休病假、事假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奖惩规定。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对未经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第12篇

一、评定范围

全县各类企业中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符合有关条件,均可申报评定相应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经济、会计、统计、审计、计算机软件、翻译等“以考代评”系列除外)。

乡镇企业、民营企业中直接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符合有关条件的,也可参加乡镇企业工程系列初级职务资格的评审,但评审的任职资格只在乡镇企业、民营企业范围内有效。

二、推荐评审的条件

申报晋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和业务能力,任职期限内各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继续教育学习达到规定学分;学历、任职年限和专业工作年限达到规定条件。

(一)继续教育条件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内每年的继续教育学习须达到20学分。

(二)学历条件

国家正规院校、成人高考、自学考试、中央和省委党校、省干部教育领导小组等颁发的毕业文凭且专业对口的,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视为有效学历。不具备规定学历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是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其专业工作年限条件要适当从严。

(三)任职年限、专业工作年限条件

晋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任职年限和专业工作年限必须同时达到规定年限,具体规定见表一。晋升乡镇企业工程系列初级职务任职年限和专业工作年限见表二。

三、推荐评审的程序

为最大限度地方便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随时申报、集中受理、分批评审”的办法,即:符合条件的个人向单位申报,单位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不再分系列呈报各主管部门,可随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受理人数,分类、分批提交相应的系列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乡镇企业工程系列初级仍由县中小企业办公室受理材料并组织评审。当年度的最后申报、评审时间按市里的要求执行。具体推荐程序是:

(一)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填报有关评审材料并提供有关证件。

(二)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重点审查其申报材料、证书和证明等是否真实、齐全,内容格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用人单位组织填写《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六公开”监督卡》,同时将审查核实并经相关人员签字和单位盖章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按规定进行张贴公示。

(四)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评审简表》中的“单位(核实)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后,将评审材料呈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县中小企业办公室。

四、推荐评审人员需申报的材料

1、《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1份;

2、《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一式3份(不得复印);

3、《评审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情况一览表》初级15份(其中原件3份);

4、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成绩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其它代表性著作、论文、作品等(不得超过三件)原件;

5、成果及奖励证书原件;

6、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聘任书原件;

7、原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

8、《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六公开”监督卡》1份;

9、继续教育证书(附任期内各年度的培训结业证书或其有效材料原件)。

有关表格可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五、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按期定职

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可直接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确定“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年,经考核合格,可确定“助级”职务;大本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确定“助级”职务。

对于用非所学、专业不对口的,不能进行按期定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根据情况参加评审,由相应评委会评审确定任职资格。

定职时,单位要对符合定职条件人员的政治表现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水平、成绩等进行全面考核;经考核合格者,填写《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单位将考核意见填入《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盖章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上报审批时须同时提报以下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单位公章的毕业生就业分配介绍信和转正定级审批表复印件;

3、任期内的继续教育结业证书。

六、县外调入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确认

从县外或条条管理单位中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已经在原单位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调入后未被确认的,均需办理确认手续。

需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要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填写《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盖章后,连同工作调动介绍信、原《专业技术职务呈(申)报表》、任职资格证书原件、聘任书原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其它专业技术档案一块报<,/SPAN>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确认手续。

七、有关费用的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