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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社会化管理

时间:2023-05-29 17:24:4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收社会化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税收社会化管理

第1篇

[关键词]高校后勤改革;后勤社会化;税收管理;规范化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给高校的管理与发展带来了生机和活力,由此而引发的税收问题成为高校和税务部门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高校后勤改革的发展,关系到税收能否规范化管理,也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主要表现为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从事学生公寓、教师公寓、食堂经营和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利用学生公寓、教师公寓和食堂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服务;设置在高校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或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等。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将高校后勤服务纳入市场经济体制,运用市场机制,建立由政府引导的、社会承担为主的,适合高校办学需要的法人化、市场化的后勤服务体系。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将高校中具有经营性、社会性和服务性的活动纳入到市场化发展的轨道,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参与市场竞争。从税收角度来说,这就意味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享受和承担税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不仅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增加社会供给,而且还可以为国家贡献税收。同时,高校后勤社会化后,可将主要精力用于教学和科研,减轻我国长期以来计划体制模式下高校办学形成的沉重负担。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涉及的税收问题和现行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二)增值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计征。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的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同时,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必须明确的是:高校后勤实体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税收征管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法律法规滞后,直接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主要表现为政策法规不能及时反应和规范高校的后勤改革,政策法规不明确、缺乏连续性。我国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征税最早是以通知形式下发的,也就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2月28日的《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对高校后勤企业的有关经营活动实行减税和免税。这一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但其期限是到2002年底,目前这一政策延长到2005年底。严格说来,文件通知并不等于法律法规,其严肃性和刚性都严重缺乏。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发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税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确问题,难以保证税收征管及时到位,各地税务部门对此也一直无法准确把握,甚至采取姑息态度,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了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高校后勤改革的不规范、不彻底,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税收征管的规范与否,与高校后勤改革是否规范,是否到位存在着相互依存关系。从表面上看,几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统的剥离,但实际上,有些学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过场,只是做了简单的改头换面,在后勤处或总务处上挂个企业集团的招牌,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等基本上还是老样子。从根本上来分析,目前我国高校的后勤企业并未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行,这其中虽然有观念上的、社会经济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原因,但最关键的制约因素是来自体制上的因素。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明晰,我国高校后勤资产的所有权在国家,占有权在高校,后勤实体对后勤资产只有不完全意义上的经营权,没有对其所经营资产的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后勤实体不是真正的法人主体,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一切从根本上妨碍了高校后勤改革,从而造成不利于税收征管的局面,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

(三)税收征管服务不到位,造成高校后勤税源流失。由于我国高校大多数为政府办学,国家投资,长期以来人们认为高校是育人的地方,远离市场。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存在观念滞后,重管理,轻服务,多被动,少主动的倾向,适应改革和市场的能力较弱,忽视了对高校的税收服务。深入高校少,缺乏主动服务意识,税收服务不到位,使高校这一现实的和潜在的税源未能被关注和重视起来。同时,税收征管的基础资料不全面,征、管、查不到位,造成高校后勤税源流失。无庸置疑的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一个增税因素,无论是流转税、所得税还是其他税收,税源和税基都会随着高校后勤改革的不断完善而扩大,税收收入也会随之而不断增长。等高校后勤改革彻底完成之后,高校后勤企业与其他经营企业一样,不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时,必将为地方税收的增长做出积极的贡献。

(四)税收征管方法和手段滞后,管理不及时、不到位,漏征漏管现象严重。目前,税务机关对高校后勤活动的税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对高校后勤对外服务部分,即:既对学生提供服务,也对社会开放的各种科研实体兴办的公司、各种补习班、校园围墙外的餐馆、书店、理发馆等后勤经营行为进行了相应的税收征管。税源监控常用手段主要是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纳税检查和税控装置等。而对于由学校后勤部门直属的、专门为学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务的机构,如对本校学生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食堂、医务所、学生公寓、电影院、理发店、澡堂等这一部分潜在的税源未能进行有效的登记和管理,基本处于无监控或漏征漏管状态,造成该部分税源疏于监管,造成税收征管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服务的管理不到位。

三、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规范化管理

(一)完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规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对国家税收产生着积极的影响,税收法律法规对此应及时加以规范,力争使税收规范与高校后勤改革保持协调一致。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立法,应本着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税、减少涉税争议、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进行。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管理,要本着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原则进行,既要从有利于我国高等教育的长远发展出发,又要从严肃税收法律和保护国有资产收益的角度来加以统筹兼顾,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税收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规范化管理,促进高校后勤组织的规范运转。只有税收政策法律制度科学、完善、合理,才能使税收规范化管理得以实现,并且通过税收规范化管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功能。

(二)转变思想观念,树立税收服务意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树立以纳税人为本的新型税收服务观,确立尊重纳税人就是尊重发展,促进发展的正确收观。把对纳税人的尊重体现在为纳税人服务上,处理好依法治税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加强管理与完善税制的关系。充分认识到搞好服务是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手段,把尊重纳税人、理解纳税人、关心纳税人贯穿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积极、主动、及时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服务。把对高校的税收管理看成是对高校改革的支持与促进,是对高校后勤的鼓励与扶持,促进与服务。将管理和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改变重管理轻服务的征管模式。税务机关要主动深入高校,宣传税法,讲解税法,掌握高校后勤改革信息,摸清税源,为高校后勤改革的纳税问题出谋划策,进言献智。同时,还必须注重税收执法的刚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依法计征、依率计征。健全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不断完善高校后勤的税收规范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

第2篇

关键词:高校后勤改革;后勤社会化;税收管理;规范化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给高校的管理与发展带来了生机和活力,由此而引发的税收问题成为高校和税务部门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高校后勤改革的发展,关系到税收能否规范化管理,也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主要表现为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从事学生公寓、教师公寓、食堂经营和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利用学生公寓、教师公寓和食堂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服务;设置在高校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或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等。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将高校后勤服务纳入市场经济体制,运用市场机制,建立由政府引导的、社会承担为主的,适合高校办学需要的法人化、市场化的后勤服务体系。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将高校中具有经营性、社会性和服务性的活动纳入到市场化发展的轨道,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参与市场竞争。从税收角度来说,这就意味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享受和承担税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不仅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增加社会供给,而且还可以为国家贡献税收。同时,高校后勤社会化后,可将主要精力用于教学和科研,减轻我国长期以来计划体制模式下高校办学形成的沉重负担。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涉及的税收问题和现行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二)增值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计征。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的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同时,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必须明确的是:高校后勤实体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税收征管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法律法规滞后,直接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主要表现为政策法规不能及时反应和规范高校的后勤改革,政策法规不明确、缺乏连续性。我国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征税最早是以通知形式下发的,也就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2月28日的《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对高校后勤企业的有关经营活动实行减税和免税。这一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但其期限是到2002年底,目前这一政策延长到2005年底。严格说来,文件通知并不等于法律法规,其严肃性和刚性都严重缺乏。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发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税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确问题,难以保证税收征管及时到位,各地税务部门对此也一直无法准确把握,甚至采取姑息态度,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了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高校后勤改革的不规范、不彻底,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税收征管的规范与否,与高校后勤改革是否规范,是否到位存在着相互依存关系。从表面上看,几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统的剥离,但实际上,有些学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过场,只是做了简单的改头换面,在后勤处或总务处上挂个企业集团的招牌,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等基本上还是老样子。从根本上来分析,目前我国高校的后勤企业并未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行,这其中虽然有观念上的、社会经济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原因,但最关键的制约因素是来自体制上的因素。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明晰,我国高校后勤资产的所有权在国家,占有权在高校,后勤实体对后勤资产只有不完全意义上的经营权,没有对其所经营资产的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后勤实体不是真正的法人主体,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一切从根本上妨碍了高校后勤改革,从而造成不利于税收征管的局面,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三)税收征管服务不到位,造成高校后勤税源流失。由于我国高校大多数为政府办学,国家投资,长期以来人们认为高校是育人的地方,远离市场。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存在观念滞后,重管理,轻服务,多被动,少主动的倾向,适应改革和市场的能力较弱,忽视了对高校的税收服务。深入高校少,缺乏主动服务意识,税收服务不到位,使高校这一现实的和潜在的税源未能被关注和重视起来。同时,税收征管的基础资料不全面,征、管、查不到位,造成高校后勤税源流失。无庸置疑的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一个增税因素,无论是流转税、所得税还是其他税收,税源和税基都会随着高校后勤改革的不断完善而扩大,税收收入也会随之而不断增长。等高校后勤改革彻底完成之后,高校后勤企业与其他经营企业一样,不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时,必将为地方税收的增长做出积极的贡献。

(四)税收征管方法和手段滞后,管理不及时、不到位,漏征漏管现象严重。目前,税务机关对高校后勤活动的税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对高校后勤对外服务部分,即:既对学生提供服务,也对社会开放的各种科研实体兴办的公司、各种补习班、校园围墙外的餐馆、书店、理发馆等后勤经营行为进行了相应的税收征管。税源监控常用手段主要是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纳税检查和税控装置等。而对于由学校后勤部门直属的、专门为学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务的机构,如对本校学生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食堂、医务所、学生公寓、电影院、理发店、澡堂等这一部分潜在的税源未能进行有效的登记和管理,基本处于无监控或漏征漏管状态,造成该部分税源疏于监管,造成税收征管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服务的管理不到位。

三、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规范化管理

(一)完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规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对国家税收产生着积极的影响,税收法律法规对此应及时加以规范,力争使税收规范与高校后勤改革保持协调一致。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立法,应本着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税、减少涉税争议、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进行。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管理,要本着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原则进行,既要从有利于我国高等教育的长远发展出发,又要从严肃税收法律和保护国有资产收益的角度来加以统筹兼顾,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税收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规范化管理,促进高校后勤组织的规范运转。只有税收政策法律制度科学、完善、合理,才能使税收规范化管理得以实现,并且通过税收规范化管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功能。

(二)转变思想观念,树立税收服务意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树立以纳税人为本的新型税收服务观,确立尊重纳税人就是尊重发展,促进发展的正确收观。把对纳税人的尊重体现在为纳税人服务上,处理好依法治税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加强管理与完善税制的关系。充分认识到搞好服务是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手段,把尊重纳税人、理解纳税人、关心纳税人贯穿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积极、主动、及时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服务。把对高校的税收管理看成是对高校改革的支持与促进,是对高校后勤的鼓励与扶持,促进与服务。将管理和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改变重管理轻服务的征管模式。税务机关要主动深入高校,宣传税法,讲解税法,掌握高校后勤改革信息,摸清税源,为高校后勤改革的纳税问题出谋划策,进言献智。同时,还必须注重税收执法的刚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依法计征、依率计征。健全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不断完善高校后勤的税收规范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

第3篇

受传统税收管理体制和社会环境的制约,当前我国社会化纳税服务总体来说处于起步阶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社会化涉税服务组织规模小,基础薄弱。

目前,我国营利性社会化涉税服务机构主要为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税务咨询公司,主要提供税务、税务咨询、税收筹划等有偿服务;非营利性社会化涉税服务机构主要为税务学会、纳税人协会、纳税服务志愿者等机构,主要提供税收研究、税收咨询、税法培训和纳税人权益维护等服务,一般来说只收取少量用于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会员费或者不收费。从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看,90%的纳税事宜都是在政府的监管下,由社会化服务提供的,美国税务人员和非政府组织税务服务人员的比例达到了1∶7。而我国社会化纳税服务整体占比水平较低,还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相关法规体系、管理体制不够健全。

在立法上,目前社会组织的立法层次低,政策环境不完备,内容不完善,主要以程序性规范为主,实体性规范明显不足,在税收优惠、财政资助、人事管理、社会保险等方面缺乏健全的政策规定,普遍面临注册难、定位难、信任难、参与难、监管难、吸引人才资金难等难题。在管理上,我国对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体制设计,这种设计造成社会组织进入社会的门槛过高,使许多具有“合理性”的地域性、行业性自律组织难以取得合法身份。在监管方面,各级税务部门存在监督经验缺乏、力量薄弱、监管乏力的问题。就营利性涉税服务组织来说,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主体法律义务不健全、惩戒机制也不完善,一些税务师事务所与当地税务机关未彻底脱钩,加上执法中税务机关自由量裁权过大,也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对纳税人协会等自发性非盈利组织来说,在以上方面遇到的困难更多。

(三)税务部门职能转换的意识不强,对其缺少必要的引导与培育。

一方面,部分税务机关还存在重管理,轻服务的思想,对一些该放的权力如纳税辅导、涉税鉴证等没有完全放到位,一些该管的事物如对税务中介机构的服务、指导和监管没有完全管到位。同时,很多税务机关对社会化涉税服务组织的作用认识不够,对新形势下发展社会化涉税服务组织的规律认识不足,没有把培育社会化涉税服务组织发展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或者对其发展设置障碍,以至于很多组织尚未踏入正常运转轨道就难以为继。另一方面,多数纳税人自身也缺乏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税收公平的认识,参与行业管理和自律的意识淡薄,也导致了在国外普遍存在的纳税人协会组织在国内开展并不广泛。

(四)社会化涉税服务组织自身服务质量和水平距离纳税人需求还有差距。

从营利性社会化涉税服务组织看,注税行业整体服务的层次和质量不高,一些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职业道德素质还有待提高。而纳税人协会的地域覆盖面较窄,专业化水平不高。税务志愿者组织的普及程度更低,多为临时性组织,长期坚持下来有影响力的更是寥寥无几。

二、转换政府职能推动涉税专业服务组织的对策

(一)加快职能转化步伐,提高对发展社会化涉税服务的认识。

各级税务机关要摒弃特权思想简政放权,将工作重点转变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税收公平正义上来。把推动社会化涉税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推动自身建设的重要渠道,纳入总体工作规划,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培育和扶植其发展,并依法加强管理与监督。

(二)完善政策,解决制约涉税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突出问题。

目前推进社会化涉税服务组织建设遇到的最大难题是无章可循。税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取消涉税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和行业自律的不合理限制,积极探索社会化涉税服务组织承担纳税服务职能转移和参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方式,使社会化涉税服务组织成为税务部门转移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承担者和提高税收遵从度的有力助手。

(三)加强引导,扶持发展,构建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服务体系。

税务部门要放下“特权”思想,与纳税人协会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起平等的合作互补关系和对话的机制,大力引导它们发展,将纳税人培训、咨询、宣传等社会化服务职能逐步交由纳税人组织自行掌握;要建立完善与纳税社会组织的沟通、协商机制,加强沟通联系,主动倾听纳税组织的意见与建议,大力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重视纳税人组织的监督职能,主动接受监督,及时予以反馈。国务院出台政策,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为税务部门优化纳税服务指明了新路径。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响应国务院号召,在税务部门自身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尝试在稽查评估或纳税辅导中向涉税服务专业机构购买专业的服务,实现“合作互惠”,培育这些组织加快发展。

(四)指导涉税服务专业机构加强内部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

第4篇

深入贯彻依法治税原则,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以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为宗旨,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公正、公开”执法理念,全面整合个体税收征管资源,大力发挥全县协税护税网络作用,构建规范、便捷、高效的社会化个体税收联合征管工作机制,提升个体税收的征管效能,营造个体税收社会化征管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种征管做好四季度组织收入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97号)等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推行个体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严格执行税务部门各项税收政策。

(二)社会化管理原则。高度整合现有国地税的协税护税网络,健全各镇社会协税护税组织,大力发挥协税护税社会力量,开展个体税收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三)核定依据统一原则。为体现税法的统一性和严密性,保证国地税核定计税依据的规范和统一,共管个体户实行地方税费按国税核定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随征(核定)。

(四)高效简便原则。充分发挥社会化管理优势,整合个体税收征管资源,简化个体税收管理工作流程,建立和实现服务功能前移、信息沟通顺畅、服务规范便捷、税源监控有力“四位一体”的高效服务网络。

三、征管机制

(一)实行委托代征制度

1、对各镇共管个体户的应征地方各税费(基金),由县地税局委托各镇政府代征。

2、对各镇代开货物销售发票随征的相关地方税费由县地税局委托各镇政府在代开发票时一并代征。

各镇政府已为国税代征设立了代征机构(以下称代征点),该代征点同时具体承担上述两项地税代征工作。受委托的各镇政府及所属代征点应严格按税法规定和委托的范围代征税费。

(二)代征范围及代征税费基金

1、个体税收共管户:由地税机关依照国税核定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经核定征收城建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水利建设基金。

2、各镇代开货物销售发票:代开发票时依照国税局征收增值税额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

(三)代征系统

依托一臣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县个体税收代征系统,每月按照国税网络上确定的核定销售额、核定增值税额、代开货物销售发票征收增值税额数据信息,自动生成地方税费(基金)数据。

四、工作职责

(一)各镇代征点职责

1、根据地税机关核定和代开货物销售发票随征地方税费(基金)。代征点负责征收,征收税款按规定时间向主管地税机关结报。

2、负责个体税收共管户代征税款催报催缴工作。

3、协助主管地税机关送达税务文书。

4、协助主管地税机关开展代征范围内的税收政策宣传工作。

(二)国税部门职责

在个体税收代征系统未能自动传递国税核定信息之前,县国税局按月向县地税局传递分乡镇、分地段核定的所有共管个体户销售额和应纳增值税额数据(包括起征点以上、以下户,核定调整户)。核定的销售额和征收的增值税数据应于次月5日前以纸质和电子数据方式传递给县地税局。

(三)地税部门工作职责

地税机关对代征单位负有业务监管和指导的职责,各代征点应服从主管地税机关的业务监管和指导。

1、巡查登记: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新开业户、漏征漏管户的巡查,对巡查发现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纳入征收管理的共管户及时将信息传递给县国税局。

2、定额管理:地税部门依据国税部门核定的销售额、增值税额计算核定地方各税费基金,经后台作减免税等处理后再传至各镇代征点征收,逐步过渡到国地税联合向纳税人下达定额通知书的方式。地税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有个体定额户的实际销售额与核定销售额不符的,应及时向国税部门提供信息(纸质或电子),并与国税机关共同研究调整定额(含不达点户)。

3、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4、确定专(兼)职人员联系各镇地税代征点工作(确定一人进驻代征点),指导日常业务,负责对税收代征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指导,及时协调解决代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依法处理各代征点上报的纳税人不缴、少缴或拒缴税款及其他违反税法行为。

5、加强对代征点工作人员工作规范、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监督,对不合格的代征工作人员,向有关镇政府建议调岗、撤换或辞退。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落实人员。各镇要将地方税委托代征工作列入重要工作内容,明确分管领导,各镇要指定地方税代征工作负责人,落实代征人员,选配不少于1名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具备一定财税和计算机知识的人员为各镇辖区内专兼职地方税代征工作人员。

(二)强化考核,落实职责。为确保协税护税各项工作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建议由各镇对本辖区内个体税收地方税费代征工作进行岗责考核。

(三)建立日常工作协调制度。建立镇与地税分局日常联系制度。落实专人,落实责任,地税联系人确保每月不少于一次到镇代征点现场办公,做好对代征人员的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提高代征人员业务水平。其次,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县财政、国税、地税、镇政府每季召开一次代征工作例会,分析通报个体税收征管情况;协调解决个体税收代征存在的问题;研究完善委托代征相关工作。

六、鼓励政策

为鼓励和调动各镇做好个体税收代征工作的积极性,对代征工作给予奖励。

(一)代征共管个体户:依据地方税费(基金)入库数5%的比例支付代征点手续费。代征手续费按税收入库级次由县镇财政分别承担。

第5篇

关键词:企业财务管理 税收筹划

在我国目前的现代企业管理之中,实现企业价值利益价值的最大化是最终目的,企业能否实现自己的年终计划,会受到内部条件和外部因素两方面条件的制约,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下,税收制度是每个行业财政政策的有序力量,它是整个财政政策的不可缺失的一大经济体制内容,现代企业管理中有很多的关于决策种类,企业家们在制定一项决策的过程中,在财务方面,都要考虑税收的因素,所以,税收制度渐渐的成为我国社会的一个重要议题。

一、税收与财务管理的关联

(一)税收在整个金融体系之下肩负着最重要的责任

从科学管理上看,它是财务学和会计学上的一种学科,从他的目标和作用上来讲,他又属于金融学管理,在整个企业财务的发展的过程中,社会经济处于一个优胜略汰的发展阶段,都是围绕企业的发展目标和社会形象的动脉化进行,所以实收筹划是企业管理中进行的一个首要目的,他推动了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税收目标的界定有很多不同的特点,这样税收理论就有一定的目的性,税收管理不能进行科学化管理指导,所以,企业家,在整个决策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税收的变化情况,企业在不同时期税收的过程中有着不同的差异性和每个企业不同的目标管理体系。

(二)税收与财务的有机统一

在企业整个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财务决策是事物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家收集信息的过程就是公司财务税收筹划的过程,利用整个决策的正确性来推断整个社会发展的正确性,并且,财务预算还可以用税收筹划来做整体预算,作出整体化的合理估算,但在估计的过程中都要进行财务的审批靠税收制度来进行约束,在整个国家进行有机管理的过程中进行征税时,财政规划和税收都起着导向作用,并且,双方相辅相成,推动了社会经济共同化发展,在整个税收发展的过程中,税收的发展离不开企业的财政物流上的支持,推进我国社会推动我国现代化经济共同发展,根据实际出发以行动作为未来发展的价值导向,推动社会合理健康发展。

(三)税收在财务管理的内容上具有相关性

在一个企业发展的历程上来讲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价值导向有着重要的实际内容,在企业家们进行筹集资金的过程中,不同的筹资方式和融资渠道不一样,这就造成了税收制度的不平衡性,融资方式方法的形态的差异性,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企业家在整个筹资的过程里,要慎重对待,在企业家里进行一个融资的过程中要进行社会的差异性和有序性,要求投资的利息最大化,推动社会结构健康发展,在整个税收的过程中,他不但影响着企业发展的一个经营情况,而且还会推动着社会经济发展的企业家们的根本利益,总之,税收在整个社会发展情况来看是贯穿于整个社会的一个有力保证。

(四)税收和财务管理具有互动效果

在一个企业中,税收筹划是企业发展的一个有机体,与财务管理具有很大的联系,他不但具有社会发展的有序性推动了社会整体化发展,有力的带动了经济,为提高税收改革和社会现代化的进行经济结构的管理与开发,各个环节的开发与治理推动社会发展最大利益目标,和管理最终环节都可以出现税收的改革。所以,税收筹划和企业财务管理方面具也有一定的互动性,在整个财务税收方面只要进行竞争化管理模式体制之下,它就会有利于社会的发展水平,所以,税收筹划是推动企业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要建立社会和谐化专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各种素质推动社会科学化,进行资源的统筹兼顾有效的利用维护社会发展状况,推动财务管理制度在税收筹划下合理化发展。

二、怎样发展企业税收筹划

(一)让企业把税收筹划注重起来

我国税收制度在我国已经初步定型,但是还是不够完善,造成了一定情况下的复杂性,有序性税种在我国经济发展的情况下,也存在这极大空虚阶段。现在我国企业在社会的发展情况来讲,缺乏正确性的认识,造成企业在整个发展之中财务管理上有着错误性的理解和应用,所以,在此情况下政府应该进行合理化的宣传,提高企业的发展规划,让他们都懂得税款的积极性,指导企业进行正确税收筹划行为,政府机构,增强企业的交税意识,教会他们如何进行社会化再生产,让企业知道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让企业进行合理有效的社会意识的让其正确理解税收制度带来的重要性,让每个企业都可以进行依法纳税,公平公正客观。

(二)企业应该利用税收筹划进行规避风险

企业的税收应该根据自己的营业额的发展去不断的完善,企业要有正确的方式方法来进行税收的筹划,我国社会法律体系的加强,社会监管力度也开始慢慢增大,企业在税收筹划中有各种问题都要不断的去加强和改进,推动社会化管理得管理机制,避免税收制度存在的风险,在进行纳税的时候,就用其他的方式方法,我国纳税种类,多种多样,社会发展也是千奇百态,所以进行合理优化推动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这已经是一大社会使命。

三、结束语

在我国发展当前这个大背景下税收规划已将是众多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的议题,也是国家进行财政收入的规划一个有力保证,推动我国经济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企业要进行合理的规划,增强税收体制建设,把企业的重大决策也应当考虑进来推动社会税收体质健康合理化,逐个采用多种税收制度可以为企业的发展节约了成本,创造更多的利润空间,让我国的经济发展系统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1]张国柱.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应用问题研究[J].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3

第6篇

自1981年深圳第一家物业服务公司成立以来,物业服务作为承载着多重社会功能的的新兴行业,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历程一路走来,中间有无奈、有疑惑、有创新、有酸楚、有喜悦,但更多的是困惑。从整体看,我国物业服务行业仍处在艰难爬坡阶段,行业发展还有许多局要破,许多结要解。这其中我们认为保持行业可持续发展当务之急要破的局、要解的结是要解决行业发展的资金瓶颈,可以说资金匮乏是当前制约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最大的障碍。要扫除这一障碍,从理论上说,提高物业收费标准或者减轻物业行业税负也许是最便捷有效的途径。但若采用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必然会增加业主的经济负担,这与当前国家注重求和谐、重民生的大环境不符。而要做到在不加重业主负担的同时,又能保证物业服务的正常开展,显然,适当减轻物业服务行业税负,应是当前最好的政策选择。

关于减轻物业服务行业税负问题,近几年,国内学者已作过一些研究。如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已开展过我国物业服务企业生存状况调査,并组织有关专家和业界精英开展了物业管理行业税负问题研究;也有学者从税收政策角度撰写过有关呼吁国家减轻物业服务行业税收负担的文章。但这大都是从税收的角度,从实然的角度开展的,很少有从税法的视角开展扶持物业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研究,特别是站在理性的高度,从分析税法所追求的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益的价值理念入手,开展税法扶持物业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法理依据研究方面还是空白,当然也就很难从理性的高度提出税法扶持物业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对策。

二、我国物业服务行业的税负现状及分析

对照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物业服务行业涉及到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类税中我国现行的大部分税种,如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酬金制下的管理主体或个人投资者还要涉及个人所得税事项。物业企业除承担上述税负外,可能与其他企业一样还要承担一些所谓政府的口径的“法定规费”.例如,有些地市把物业企业和其他工商企业一样都设有安置残疾人就业指标,如不能完成相应的残疾人就业指标任务,就要按企业员工工资的相应比例缴纳费用。再比如,有的地方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价格调节基金。远不止这些。林林总总的税费大约占到物业费收入的10%.[1].由于各种税费支出占物业企业物业费收入比重过高,加之近些年人工成本持续增加,已导致物业服务行业面临生存困难,并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直接影响到政府惠民生、求和谐社会政策目标的实现。笔者通过梳理我国现行物业服务行业的税收政策,发现我国物业服务行业税负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税率偏高,违背税收公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各行业的利润率分地区、多渠道进行的测算,相比之下,物业服务业行业利润率最低。[2].但它却承受着高于建筑业等行业3%的营业税税率,同时很难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及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这有违税收公平。在当前这种求和谐、重民生而导致的整个行业工资水平快速上涨的大环境下,对于劳动密集型的物业服务行业,25%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和5%的营业税税负就成为了具有准公共服务性质的物业服务行业难以承受之痛。

2.税基过宽,有违实质正义。

为社会提供准公共服务产品的物业服务行业,其费用收取是以支出作为收费标准的确定方式,这与业极为相似。[3].有鉴于此,对物业服务行业也应比照业实行按余额计税,如国家在对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征税时,针对物业服务企业代业主收取并用于支付保洁、保安、保养、维修等服务日常开支,应从计税依据中扣减,只能以其物业服务酬金为计税基础来计征税款,而目前各地征税均以收取的物业费用为税基征税,显然税基过宽,让物业企业承担了不合理的税负。另外,作为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企业相类似同样承担为社会提供准公共服务产品的行业,却不能享受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企业所享有的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有违实质正义。

3.重复征税,违背税收中性。

税收中性要求国家在实施税收政策时,不能因其实施而影响市场主体按市场规律来进行选择自身行为。在社会化分工日益细化的今天,物业服务企业为给业主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本应多实行专业分包,让专业公司来为居住业主提供更专业化和更精细化专项服务。而目前的现状恰恰相反,很多本该由专业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大都由物业企业自身大包大揽。个中原因在于目前税务机关在对物业服务企业征税时不允许将外包服务的支出从物业服务收费中扣减,而是按照收入全额计征税款,这既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也影响了服务质量,阻碍了社会分工,有违税收中性。

三、税法扶持物业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支撑

税赋作为一种调整分配的财政手段,论文格式常被认为是国家对特定行业支持与否的晴雨表。税法所追求的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率的价值理念,要求政府利用税收法律制度来作为扶持特定行业发展的政策手段。[4].物业服务作为一个承载着维护城市运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整合社会资源、维护基层社会和谐与稳定等多重功能的新兴微利行业,理应得到税法更多的关注和支持,以便实现税法所追求的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率的价值理念。公平,是中外税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理念。公平,简单地说,就是对同类主体或事项的同等对待。从法律角度讲,公平包括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形式公平要求按照同一标准确定同一条件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形式公平要求下,税法追求以税法为纳税人的唯一行为规范,人人都必须按照税法承担等量的纳税义务。形式公平的理念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但它忽视或很难兼顾各主体间的差异,不能使主体的权利享受或效用发挥达到最佳状态,因而它只是一种初级的和表面的公平,不是公平的最高阶段。实质公平则强调贯彻惩强扶弱的原则,以强者权利让渡换取强弱共同体的平衡与和谐,其核心问题是如何让税法在实现其敛取财政收入、调节宏观经济和兼顾弱势纳税群体利益等目标时的配比效果达到最佳。因而它是公平的最高形式。这也正是现代法治国家下税法的逻辑基础和价值基础,任何税收法律制度的构建均要受其约束。

但这并不是说不需要注重税收形式公平,从本质上说,税收形式公平的终极目标也在于要求应保障所有的纳税义务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按其实质税收负担能力,承担其应有的税收负担。从此意义上说,税收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两者并不冲突,而是有机统一的。因此,应当在税收实践中寻找税法的实质公平,而不是停留在逻辑推理之中。通过在税收实践中寻找税法的公平观念,我们可以发现,税法所坚持的是社会本位的公平观,关注的是社会的整体治理,是对形式公平的合理扬弃。

税收法律制度作为各国惯用的扶持物业行业手段,通过对物业企业实施较低税率、拓宽抵扣范围、允许或延长亏损结转等相关税收优惠举措来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的弱者地位,帮助其获得均等参与市场竞争机会,拓展其生存空间,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动力。税收优惠是在整体税收法律制度基础上对部分特定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税收方面的支持和照顾,是国家实施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重要手段。[6].应该说国家通过实施税收优惠,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不同经济主体原有税负分担比例,而这一改变正是税法所追求的社会整体效率目标和实质公平的价值理念的体现。如果仅从个体效率角度考虑,税法只需无差别地对待所有市场主体,这貌似体现了对市场竞争的充分尊重,但却是对社会整体效率的最大减损。恰恰相反,税法所追求的不是个体效率,而是公共利益得到体现的社会整体效率,考虑的是整体的利益增加,是“做大蛋糕”,而不仅仅是“分蛋糕”.[7].应该说,税法将物业服务企业的税负能力作为各种税收优惠举措实施时加以实质性考量,这是对传统形式法定的思维疆界的一种突破,虽然从个别企业看,税收收入似乎减少了,但企业数量可能会因此而增多,规模扩大,涵养了税源,税收总量反而增加了,这才是税法所真正追求的社会价值取向。[LunWenData.Com]

四、税法扶持物业服务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路径

既然税法扶持物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备正当的法理依据,那么税收实践中所要做的就是要设计好税法扶持物业服务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路径。综观世界各国,大都把税收优惠作为国家和政府扶持弱势行业发展的政策手段。物业行业作为我国的一个新兴的弱势行业,国家当然亦可以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来扶持其可持续发展。但任何事物都可能具有两面性,税收优惠运用得当,具有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的正面效果和强化企业竞争力的功效。反之,不当的优惠则会扭曲资源配置、牺牲税收公平,进而影响行业整体发展。因此在对物业服务行业设计税收优惠制度时,应结合目前的宏观经济环境和行业发展现状,同时考虑经济上的效率性与结果的效用性,以便达到税收优惠的最佳功效。笔者认为,在当前国家实施经济转型和结构性减税的大背景下,应视不同类型的税种通过实施税收转型、合理确定税基、明确减免税等方式来设计税法扶持物业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路径。

1.在流转税方面,通过实施税收转型来扶持。

物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物业业作为一种现代服务业,应尽早对其实行税收转型,即将目前的对物业服务行业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通过增值税的征收,打通税收抵扣链条,以此来解决物业服务行业及相关企业的进项抵扣难问题。[8].在具体的增值税征收方面,考虑到物业企业是提供准公共服务性行业,也是微利行业,更是劳动密集型行业,物业管理业人工费占比较大,这部分根本不能抵扣税金,其他可抵扣的税项又较小,因此笔者建议在现行的营改增企业增值税现有的6%、11%两档税率基础上增设一档更优惠的税率来适用于物业服务行业,以达到真正减轻物业企业税负,扶持物业行业发展的目的。

2.在所得税上,通过实行适当的税收倾斜政。

策来扶持物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一是应充分考虑物业行业的特点,尽可能减少重复征税。结合目前物业行业存在工程、保洁等专项服务外包情形,应继续规范和扩大扣除项目,缩减计税依据,减少重复征税。二是应根据不同性质物业行业的盈利水平采取不同税收扶持政策来减轻行业的综合税负。在居住物业的税收政策上应以保发展、促民生为导向,通过弥补经营成本、增加税前扣除等灵活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其成为再就业岗位创造的稳定行业;在商业物业的税收政策上应以拓宽业务,创新经营手段为导向,通过资产的税前扣除和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其成为技术密集型、附加值高的服务业载体;在工业物业的税收政策上应以经营权与管理权相分离为导向,通过资产剥离及合并的账务处理给予特殊税收政策,将大额资产纳入物业管理的范围内;在其他用途物业的税收政策上应以鼓励开展物业服务及鼓励自行创业为导向,通过定期减免税额或缩小税基的形式,鼓励物业服务参与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三是应区别物业行业的规模采用不同的模式。按照“宽税制、简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体现行业的纵向税收公平,对规模大且核算健全的企业,采用各税种分开申报,定期核查的方式管理;对于规模较小财务不健全的企业,采用综合税率的方式,做好简易申报,重点放在税收政策辅导和服务上。[9].

第7篇

家政服务业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迅速崛起的新兴行业。它对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改善生活质量、促进就业、扩大内需具有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快*市家政服务业向产业化目标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市发展家政服务业的现实意义

(一)发展家政服务业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国际和国内经济发展的规律看,当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后,服务业就会迅速发展,人们的消费结构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劳务消费在全部消费中所占的比重将不断增加,其重要标志就是家务劳动社会化。去年我市人均GDP已达3400美元,城市服务业开始进入快速发展期。据推算,*市区约有20余万户城镇居民需要社会提供家政服务。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观念的转变,对家政服务的需求面将进一步扩大,服务层次将进一步提升。同时,发展家政产业使家务劳动转化为现实的GDP,也将对我市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发展家政服务业对扩大就业意义重大。党的十六大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扩大就业是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家政服务业是就业容量非常大的行业,是解决创业和就业的一个有利平台。城市居民对家政服务员的实际需求量,正以每年两位数的速度增长。家政服务业就业门槛低,特别适合年龄偏大、就业技能单一的“4050”人员。今年我市要创造13万个就业岗位,任务十分艰巨。市各有关部门要把支持发展家政服务业作为扩大劳动就业的重要渠道,充分认识发展家政服务产业对扩大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三)发展家政服务业对改变我市家政服务业的现状具有现实意义。我市家政服务业在经历十几年的发展后已经有了良好的基础,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市场秩序混乱。无证经营、价格恶性竞争现象比较普遍。二是职业化程度低。主要表现为: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缺乏系统培训,尚未按要求做到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流动性大,与家政企业关系松散,缺乏归属感和责任感;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落实。三是目前我市的家政服务业还停留在初级服务阶段,技术含量普遍不高。四是家政服务企业品牌建设滞后,产业化程度较低,服务的衡量评价标准和风险担保机制尚未建立。这些问题,只有通过加快发展家政服务业,制订相关政策法规,加强规范化管理,才能得到有效解决。

二、加快我市家政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一)税收政策。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市委〔*〕28号)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杭财发〔*〕13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实行税收政策扶持。

1、新办的家政服务企业安置赂谑б等嗽?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家政服务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鉴证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自审核的年度起至*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的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鉴证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自审核的年度起至*年12月31日,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现有的家政服务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现有的家政服务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鉴证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自审核的年度起至*年12月31日,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3、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家政服务,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在*年9月30日(含30日)之后从事个体经营家政服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财政政策。为支持我市家政服务业的发展,鼓励家政服务业吸纳和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进一步解决我市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自*年1月1日起三年内凡市区范围内的家政服务业(主要是指从事清洁、搬家、护理、家庭保健、家教、社区园艺、旧货收购、保姆、接送等家庭服务)符合以下基本养老保险费奖励条件的,由政府给予奖励: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企业安置市区下岗失业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比例达到全部职工30%以上(含30%)。

符合以上两条标准的企业,由市政府按企业当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额给予全额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发展和个人奖励),市财政局在年终予以兑现。

3、为促进服务领域的发展,将对*市家政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家政服务行业标准制订工作以及政府家政服务业信息网络建设给予资金补助。

4、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限内,对年营业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实际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家政企业,政府在年终按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的贡献额给予奖励,以支持企业发展,鼓励其做强、做大、滚动发展。奖励资金分别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予以兑现。

5、家政协会、家政企业具备培训资格和办学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定认可,可为社会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并按《*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暂行办法》(杭财社〔*〕174号)的规定,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后,给予再就业培训补助。

三、加快我市家政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措施

(一)大力拓展家政服务消费市场。一是要推动家务劳动社会化。积极引导人们转变消费观念,扩大家政服务消费领域和消费群体。各新闻单位要发挥好舆论的导向作用,宣传现代消费理念,推荐健康休闲的消费方式,鼓励市民进行家政服务消费,努力营造有利于家政服务消费的社会氛围。二是要推动单位后勤社会化。机关、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饭店和其他各类企业、事业单位都要加快后勤服务的社会化改革。新组建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控股公司,原则上不再设立后勤服务机构,所需服务由社会提供。三是要推动社区服务市场化、网络化、社会化。推广将社区家政服务委托家政公司承担的做法,逐步实现社区保安、保洁、绿化、公共设施养护等服务的社会化。要鼓励民间投资兴办面向单位、社区的后勤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制订促进后勤服务、社区服务社会化的具体规定。

(二)建立*家政网。家政服务业要充分利用我市网络资源优势,通过创建*家政网,建立起沟通家政服务与市民的桥梁,提供供求信息,开展网上服务。要通过家政网连接社区和劳动力市场,进一步促进社区建设的深入发展,并为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帮助。

(三)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我市家政服务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具有协调市场主体利益、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功能。*市家政服务业协会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制定行规行约,监督会员单位遵章守约,依法经营;

2、制定本行业服务规范,倡导诚信服务;

3、组织行业培训,推行家政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并建立评价体系,对家政服务员的职业技能实行分等定级;

4、参与与本行业有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建议;

5、行业信息,引导市民消费,培育服务品牌,接受群众监督。

(四)建立服务标准,加强职业培训。市各有关部门要制订相关的标准,加强对家政服务业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职业素质,并确定不同等级家政服务的收费标准,实现优质优价。

(五)加强产业化研究,打造服务品牌,提高*家政服务业的整体水平。借助高等院校及社会科研力量,对促进*家政服务产业化课题进行专门研究。要培育龙头企业,打造品牌企业,引导家政企业向专业化、规范化、产业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

第8篇

《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明确写人部门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的单行税法。环境保护税征收部门由过去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环保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实行“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新模式。

1 “绿色税法”开启协同征管新模式

分税制改革之后,我国逐步建立并完善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要求的新税制,也实现了税收征管模式由“保姆式”向“34字”新征管模式的转变。20余年来,现行征管体制和模式成效显著,但也存在职责不清晰、执法不统一、管理不科学、组织不完善、办税不便利等突出问题。完善征管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项基本建设。2015年12月24日,中办、国办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征管改革的基本原则,强调要以法治为引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征管法律制度,增强税收统一执法的法律性和规范性。环境保护税是我国首部“绿色税法”,也是我国第一部明确写人部门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的单行税法。新法实施后,环境保护费由费改税,征收部门由单一的环保部门转换为税务机关与环保部门相配合,由此,开启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新模式,税收征管效率将大大提升,税收功能实现将大大强化。

2 “绿色税种”对税收征管提出新要求

作为我国首部“绿色税法”,该法涉及的环境保护税是新开征的“绿色税种”,征收范围涉及面广,需要收费与征税两套制度的转换,需要政策规定、征收管理技术升级与前期准备:首先要起草税法实施条例,细化具体政策和征管措施,并按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其次,各省(区、市)按法律程序确定和报批对授权地方决定的事项,包括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的项目数等。再次,税收征管技术升级和准备工作,包括建立税务与环保工作配合机制、调试征税信息系统、交接纳税人资料、建立信息交换平台等。同时,还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纳税辅导、业务培训等工作。强化“环保税”政策功能:内化企业环境污染成本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型

“环保税法”实施后,企业排污由以前的缴纳排污费转为缴纳环保税,税收制度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三个独有特性,对企业污染行为形成法律约束,将对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向集约创新转变产生前所未有的影响。

3 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下企业环境污染成本被社会化

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主要依靠增加生产要素的投人,即增加投资、扩大厂房、增加劳动投人,来增加产量,其基本特征是依靠增加生产要素量的投人来扩大生产规模,实现经济增长。长期以来,对经济发展规模和增长速度片面的追求,导致了中国企业走上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低效益的错误路径。本应由企业自己负担的环境污染成本,未能如实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中;环境污染尤其是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无法估量,难以计算,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成本被社会化,环境污染成本被迫转移给社会和民众,国家的生态文明建设面临巨大压力和风险。企业无视环境污染的社会成本,逐利妄为、无序竞争,造成国家产能过剩、产业结构失衡、生态环境恶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需改变企业污染成本被社会化的现状。

4 “环保税法”内化企业污染成本并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型

2015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好“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其中,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特殊重要地位。2016年年初,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集中科研力量在全国开展“降成本”大型调查研究,基于对我国东、中、西和东北四大片区的实地调研和全国线上问卷调查,形成了对实体经济企业“降成本”的一些认识与看法。在六大类成本中,用能成本居高不下。如广东、浙江、江苏三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度电0.81元以上,高于2015年全国工业用电平均价格0.79元。东北地区资源富集,但丰富的电力资源并没有在市场上形成相对低廉的价格。2015年4月,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工业用电平均价格分别为0.86元/度、0.86元/度、0.81元/度,均高于全国平均价格。河南、安徽、河北三省企业也存在“能源成本占比偏高、逐年增长”的现象,尤其是在技术含量低、创新投人少、能源依赖型的企业中(如化工原料行业)更为严重。在“降成本”工作实践中,不能对所有企业成本不加区分地“一刀切”,应正确认识和理解企业成本,明确不合理的企业成本及其成因,从而为“降成本”指明方向与重点。环境污染成本必须由企业承担,降成本不能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等政策目标相冲突,不能因此减弱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在降低企业相关成本的同时,可能还需要增加生态环境保护等成本支出。而通过《环境保护税法》,充分发挥税收作为调节经济重要杠杆的作用,让企业多排污就多交税,少排污则少缴税及享受税收减免。通过税收法定,构建绿色环保税制体系,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倒逼企业减排,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第9篇

关键词 社会化 会计 浙大模式

伴随着后勤社会化改革,我国高校后勤会计管理吸收了我国上世纪90年代以来财务会计改革的成果,摒弃了早先带有计划经济痕迹的核算体系和管理办法,普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加强了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强化了成本管理,实现了向管理要效益,追求经济效果的可喜进步;促进了高校后勤管理观念的转变和管理体制、管理方法的创新,实现了后勤管理的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然而,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当前全国范围后勤社会化进程受阻,出现了向“总务处”时代的回归潮,不少高校曾花大力气建立起的社会化后勤机制遭遇解体,其会计管理也向事业非营利模式的倒退,且具有普遍性,与之前未能有效解决的系列问题叠加,形成了会计管理的洼地。

一、当前高校后勤会计管理的主要问题

1.后勤会计管理存在制度,水平提升缺乏体制性动力。(1)国家宏观政策层面,税收制度没有提供足够的鼓励和支持。对后勤注册实体的税收减免,缺乏长效机制和足够的耐心。临时性的减免导致了对未来税收优惠和支持政策的犹疑进而产生政策预期的心理恐慌。

(2)资产管理现状上,形成了巨大的“小金库”。十余年来的社会化运行结果,后勤实体形成了规模巨大的自有产权资产,以非注册实体为大,并且以“小金库”状态存在。原因在于高等教育事业体制和后勤剥离初衷使得非注册后勤实体会计信息在高校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中被边缘化,导致了该部分资产管理的真空状态。

(3)后勤和高校之间产权关系不清,完全社会化难以克服法律和制度障碍。现有后勤实体按照社会化要求注册成为独立法人,面临着房产和其他固定资产与学校难以分割、产权清晰难以实现。法人实体基本以局部业务注册登记,在经营上和后勤整体业务混同难以区分。

(4)社会化实践中存在甲乙方关系难以理清的情况:(1)费用支付标准校际间差异迥然,后勤事实上承担着高校建设的历史包袱。(2)甲乙方之间身份不对等,沟通协调成本大。(3)公共财政框架下经费划拨和支付存在困难。(4)甲乙方人事制度改革不同步,导致乙方没有真正的用人自。后勤成为高校人才引进的家属安置所和分流地。(5)高校对后勤改革的效果和绩效评价,存在多重标准,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诉求和社会化运作的经济效益诉求之间取舍艰难。

2.后勤会计管理制度选择的随意性,导致了管理混乱。高等教育规模扩张推进了后勤管理的企业化进程,但是在业务规范、业务拓展和盈利水平提升相关的会计管理方面,一些高校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但是所提供的财务报告和会计信息质量水平值得研究和商榷。有些则选择事业体例。这两种情况下都存在会计核心要素管理的实质性措施不够,后勤资产整体效益不佳,一些高校后勤由于会计管理混乱而出现经济案件。归纳起来,后勤会计管理的问题主要存在核算方面、制度方面、财务报告和会计信息质量方面、信息与沟通方面。

二、一个成功案例――后勤会计运作的浙江大学模式

浙大后勤以起步早规范好,开创且坚持了自己独特的会计管理体制(本文称为浙大模式,以区别通常对浙大后勤治理和组织架构称谓的浙大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上述缺陷。

1.浙大后勤与会计组织架构。业务架构上,浙大后勤是典型的甲乙方模式,甲方是后勤管理处,乙方习惯称浙大后勤集团,从上至下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对内是浙大后勤服务中心,对外是注册法人杭州浙大同力后勤集团有限公司(最早于1983年由老浙江大学注册,后来改由作为大学和企业防火墙的浙大控股公司投资,增加了注册资本),中心主任同时是公司总裁。后勤集团旗下设十三个业务单位,对内称为业务中心,对外除饮食服务中心、幼教服务中心、通信服务中心外注册了十一个二级公司,部分二级公司下面有不止一个法人单位。二级中心和二级公司也是一套班子同步运作。浙大后勤集团最高治理机构为董事会,由校领导和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构成。监事会负责监理,对董事会负责。各业务中心(二级公司)及其下属对集团负责。

2.浙大模式会计核算体系及运作特点。浙大后勤各业务中心(二级公司)财务部分别对内对外业务两个账套,独立、平行核算各中心和注册公司的营业收支、成本费用以及资产等事项,提供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所不同的是对外核算账套要向外部工商、税务等机构提供基于税务管理信息的报告和资料。每期财务报告由集团财务投资部统一汇总或合并,报送学校有关领导和部门。集团财务投资部除核算本级收支、与学校的拨缴款,协助总裁和各业务中心(二级公司)制定考核指标,汇总或合并各业务中心(二级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会计信息,并向学校汇报。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在整个大学的财务决算体系中,浙大后勤集团整体资产负债表并入大学的部门决算,抵消与学校的内部交易事项后做合并(非汇总)反映。

具体说,浙大模式有以下特点:(1)业务边界清晰。对校内服务业务与社会服务业务的清晰划分,契合了后勤社会化做大做强、切实减轻大学办学负担的基本初衷。(2)实现了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对内业务合理合法避税,对外业务严格执行税法和相关政策,浙大后勤各级会计组织内职责明确,内控规范,相关管理制度完善;银行账户、印章票据管理规范,资金收付与调度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程序,大额资金支出前有预审和联签制度,会计监督到位;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对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的意图贯彻到位;档案管理规范科学。(3)会计管理流程规范手段先进会计考核指标科学。浙大四个校区后勤业务会计处理流程规范有很高的效率。以饮食服务中心为例,财务部设在紫金港校区,四校区之间设专岗传递每日大量配送采购与报销结算单据。会计管理的信息化和现代化则进一步优化了业务全流程。(4)实现了后勤与学校报表项目的整合,后勤资产负债状况每年度终了并入浙大部门决算,弥合了宏观资产总量统计管理的漏洞。

三、浙大模式的启示

1.浙大模式有利于深入推进后勤社会化。作为高等教育大众化扩张转型期的特殊产物,浙大模式是高校后勤社会化会计管理的一个创新,遵循了后勤管理的客观实践,对内对外业务规范核算、规范报告,符合现行政策框架;会计计量符合客观性和明晰性要求的公认会计原则。浙大模式相对理顺了高校和后勤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产权关系,资产并入大学的部门决算体系,在观念上符合大学法人所有制思想,在会计指导思想上不仅实践了决策有用观,体现了对大学的受托责任。一般来说,后勤治理的业务模式和组织机构架构,决定了会计管理机制及其作用效果。但会计管理不是被动适应,它反过来引领后勤整体管理水平。十多年来,浙大模式稳妥推进,没有迂回和反复、更没有停滞,坚持走出了自己的特色,也推动浙大后勤服务实现了高端化、品牌化,突破象牙塔而成功渗透到广泛的社会领域。

2.高校后勤社会化会计管理应纲目并举,坚持规范化路径。实现后勤会计管理的实效,必须在保障业务顺利开展而成本不至显著增加的情况下,抓好三个“规范化”和两个“重点”建设,以此为业务部门提供支持,三个“规范化”指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会计核算规范化、财务报告和会计信息质量规范化,意味着会计管理“不缺位,不越位”,因此需要制度化建设来保障。(1)完善后勤治理架构,理顺会计管理的体制机制。浙大模式的一个前提是规范的后勤治理架构:董事会、监事会和以总裁为首的管理层。后勤财务总监具有副总裁的超脱身份,会计机构层级明确,管理科学。我国高校后勤应进一步完善治理架构,进而优化会计管理的体制机制。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对总裁负责,还是对董事会负责,应予以明确,并且规范。(2)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包括会计管理体系、账务处理程序、内部控制制度、稽核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和仓储管理制度、财产清查、授权审批、成本核算、财务分析等诸多方面,要重点加强。(3)加强财务分析,提高会计报告信息质量,为治理架构层面和内部组织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

3.加强后勤会计团队职业化和核心人才遴选任用机制建设。(1)关于后勤会计管理团队的职业化建设。植根于浙江大学,浙大后勤人在更高平台上,对会计管理问题做出了深刻思考和精准把握。但从全国范围看,后勤会计团队专业素养不高,直接影响了对政策法规的理解和对后勤经济形势判断存在偏差,对新的管理思想、方法不够敏感。后勤会计机构要创造条件,建立竞争和成长成才机制,鼓励团队成员有意识去充实和提升职业能力、服务水平,实现个人职业生涯和工作业绩的共赢。(2)关于会计核心人才遴选问题。管理也是生产力。浙大模式的关键在于一批水平高能力强、敢想敢做、高度敬业的专业化队伍,专业水平高、沟通力强的核心人物是其灵魂。核心人物在会计管理的机制体制设计中起主导作用,形成了会计管理的核心能力。核心会计人才身份地位与负责对象,是影响众多高校后勤会计管理的重大事项。

4.加强高校后勤会计监管和指导体系建设。当前,无论是高校、教育主管机关还是国家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对高校后勤会计的监管和指导,都相对薄弱。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因缺乏硬性约束而相对有限。因此应加强监督和指导体系建设。一是要继续加强行业指导与监督,二是高校的监督与评价要到位,三是政府监督和管理,包括行业主管部门的地区性成本和效益基础数据库建立、完善,以形成行业评价机制,政府审计监督部门对效益效果和管理过程的审计评价机制和体系,要完善对后勤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价体系,探索建立和完善后勤行业成本分担的量化和标准化机制。

四、结束语

后勤会计管理是我国现代大学治理的重要内容和基础,面向新世纪和未来的高等教育改革,不能回避后勤社会化问题,自然也不能对其会计管理问题避而不谈。后勤社会化的根本路径在顶层设计上非常明确。而浙大后勤会计管理模式解决了当前后勤会计管理制度的体制选择,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操作,依法纳税,会计基础工作和会计报告均实现了规范化,因应了国家税制政策的改革调整,具有示范效应,值得在当前后勤社会化阻力重重、高校艰难抉择的时刻进行推广,以切实推动高校后勤社会化,为大学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和保障。

参考文献

第10篇

1.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税务征缴,是规范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的需要。税务征缴与社会保障机构征缴相比,一是更具有“威慑”力,更具法律效力,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障基金征缴,防止偷、漏、拖欠缴纳等问题;二是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和个人采取一些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加强征管。

2.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税务征缴,是当前社会保障基金收缴管理的现实选择。要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障机构成为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管理者,它原来承担的收缴任务必须分离出来,由其他机构收缴。与成立新的征收机构相比较,税务征收具有新建成本低、管理经验丰富、更容易掌握和控制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赢利情况,更容易掌握企业的历史资料,实行税务征收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管理。

3.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税务征缴,是建立真正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十五”计划强调,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真正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原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企业仍然是社会保障的主要承担者,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和退休、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没有从企业中分离出来。一方面,造成许多国有企业这方面的负担越来越重,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大瓶颈;另一方面,现有的社会保障也没有完全解决因国有企业改革所带来的失业人员增长和退休人员增多等社会问题,没有为国企改革提供一个宽松的社会经济环境。此外,社会保障因企业性质不同而差别较大,而且呈现固态化,不利于不同企业、不同行业间人才的流动。这些都不利于促进经济改革与发展,不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不利于迎接加入WTO所带来的挑战。因此,建立真正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能分离出来,当前迫切需要社会保障基金通过税务机构实行社会化收缴。

社保基金税务征收实现的几大转变

1.“差额缴拨”向“全额缴拨”的转变。原来实行的“差额缴拨”,就是企业应该上缴的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机构应拨付给企业的社会保险金相抵消以后,收大于支的企业,差额上缴;收不抵支的企业,差额拨付。那么收支相抵的部分,就其本质而言,收缴和发放的责任和压力都在企业。这样,一方面造成国有企业的让会保障负担越来越重,另一方面,现有的社会保障也难以解决国有企业改革所带来的人员流动和社会动荡等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情况下为企业挪用、挤占社会保障基金提供了可乘之机,造成社会保障基金发放拖欠严重,严重影响到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原来的差额收缴模式,因为种种原因,社会保险资金的征收日趋困难,社会保险机构难以征缴足够的收入满足其发放,不得不以支促收,实行“差额缴拨”,这也是权宜之计。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将企业的收缴责任分离出来,使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责任落在税务机关身上,而发放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使发放机构不能以发放促征缴,更有利于实现了“差额缴拨”向“全额缴拨”的彻底转变。

2.收缴责任由企业向政府的转变,是健全政府职能还出的重要一步。原来的征缴模式下,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责任存在两层关系:一是政府与社会保险机构的关系,政府委托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征缴和发放,在这种情况下,发放是硬的,一旦发放出现什么问题,受保障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这时政府就会给社会保障机构施加压力,但其征缴社会保障基金的手段是软的,只是收费的形式,缺乏相应的法律与制度建设,缺乏强制性,它的权利和责任是不对称的,难以全额收缴和发放。社会保障机构为了完成职责,只好转移压力,就是第二层关系,社会保障机构和企业的关系。由于没有法律保障,手中可以控制企业的重要手段就是社会保险金的发放,于是你社会保险基金收缴不上来,我也没法发放给你,只好采取“差额缴拨”的办法解决,把社会保障基金收缴的压力推给企业。实质上说,企业收上来就发,收不上来就发放不了,社会保障的责任最终还是落在企业身上,使社会保障的功能大大减退,让会保障的本来意义受到严重的扭曲。

实行税务征缴以后,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责任在税务机关,发放的责任落在社会保障的管理机构,企业的收缴责任实现了向政府的转变。企业既不再承担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任务,也不承担社会保障基金的发放任务。社会保障机构不再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任务,专门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实现这种责任转变以后,企业分离了社会保障职能,社会保险机构消除了收缴的压力,有利于社会保障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但是压力转移到税务机关,也就是说政府承担起了社会保障的筹资工作,承担了原本就应该由政府承担的职能,健全了政府职能。

3.社会保障资金实现由收支一体管理向收支两条线管理转变。原差额缴拨的模式下,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管理是混在一起的,在两个层面上存在缺陷:企业的层面上,除差额缴拨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的社会保障资金都是由企业收缴、企业发放的,也就是说企业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于一身,或者企业在收缴时因为困难收缴不足,保证不了发放;或者企业收缴的资金难以用于发放,而是被挪作它用,造成养老金发放拖欠严重,不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在社会保险机构的层面上,社会保障机构也是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于一身,缺乏有效地监督,致使社会保障基金的挤占、挪用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社会保障资金的流失。

实行税务机构征缴以后,实现了社会保障资金由收支混合管理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转变。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由税务机构承担,收入上缴财政。而社会保障基金的发放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依靠财政拨款。企业已经与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和发放没有直接的组织责任关系,没有掌握和挪用资金的渠道。社会保险机构只负责管理社会保障的政策以及组织社会化发放,与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入不再有直接关系,也难以挪用社会保障资金。这样,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税的征管;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和使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订和执行,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用运行过程的有序化和规范化。

目前试点税务征缴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试点税务征缴取得的成绩。就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的试点情况看,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税务征缴,较之原来的社会保障机构征缴,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1.实现了全额缴拨。地税部门征缴社会保险金,改变了与缴拨单位的基金缴拨方式,即由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杜绝了“协议缴费”等不规范作法,做到收支分开、帐实相符、真实准确。

2.提高了征缴率。实行税务征缴以后,许多省市的收缴率达到或超过了90%,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差额缴拨、全额记帐情况下历年的征缴率。同时,地税部门更加具有优势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借助对欠费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客观掌握,加大了清理企业欠费的力度。

3.促进了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开展。地税部门全额征缴养老保险费,为实行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试点地方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60%,个别地市基本实现100%社会化发放。而且,这项工作的推开,有利于促进建立真正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

4.促进了“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落实。目前试点省市初步形成“税务收、财政管、社保用”的基金运行管理体制,从而在机制上保证了基金的规范、安全运转。

5.保障了基本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通过实行地税部门全额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提高了征缴率,提高了基本养老基金的负担能力,有利地促进了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保障了基本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有效地促进了“两个确保”的落实。

(二)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存在的问题。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较之以前社会保障机构征缴,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改革必然受到传统体制及现实国情等因素的制约,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问题。就其试点情况看,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基础数据不够完善。目前社会保障税务征缴最大的障碍就是基础数据和信息网络建设和管理落后,使得征管缺乏有效的数据,管理和稽查力度缺乏有效的依据,不利于社会大众对其的有效监督,致使在征管过程中漏缴、少缴的情况难以有效遏制,严重阻碍了社会保障管理社会化的进程。另外,改革必然带来部门利益的调整,使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地税部门对基本养老金基数的确定存在意见分歧,地税部门为了更好地取得工效挂钩成绩,存在人为减少缴费基数的情况,导致缴费基数不统一。

2.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仍设“收入过渡户”。财政部与劳动保障部联合颁发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实行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设“收入过渡户”。但绝大多数试点地区仍旧设立“收入过渡户”,有悖于财务规定,增加了社会保险费的运行环节及在途时间,不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3.税务征收权不完整。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主要依据的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地方行政性法规,在强制征收措施中,只能对延迟缴费的加收滞纳金,并对责任人处以罚款,逾期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而实行税收保全、强制扣款等税务部门最有力的征收手段则缺乏法律依据。在征收程序上,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计划和缓交审批均由经办机构认定,地税部门处于“代征”的地位,难以发挥地税部门“依法征费”的作用。

4.税务机构职能尚未完全到位,征收管理落后。目前税务征缴职能末完全到位,关系未完全理顺,收缴工作还是由社保机构、税务机构两家管理,缴费单位既要经办机构确认,又需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增加了社会保险基金交纳的工作量,延长了交纳时间,有些出现“压票”现象。另外“收入过渡户”的存在,税务收缴的社保费没有直接上缴财政,导致使资金划拨周转环节过多,影响资金划拨效率和管理。

进一步完善税务征缴的建议

(一)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的短期建议。

1.规范、细化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操作办法。目前,许多省市实行了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一些地方正在积极酝酿实施。但是,目前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地税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仅在有关政策文件上作了原则规定,缺乏统一、规范的操作办法。针对这种情况,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及时交流征缴情况,进一步总结经验,深入分析研究,提出规范和细化的具体办法,要点是:第一,各级政府年初要确定社会保障基金预算,预算一经确定,地税部门就根据确定的基数、费率等相关政策具体实施征收;第二,企业按地税部门的征管程序办理缴费业务;第三,社会保险费实行属地化征收;第四,征收的社会保险费不设“收入过渡户”;第五,经办机构建立缴费单位和个人的资料档案及台帐;第六,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等。这样,使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操作、健康运作。

2.赋予税务机关完整的征收权。从法律法规、建章立制的角度真正赋予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权利,使税务机关能够旗帜鲜明地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征收的全过程包括缴费基数和人数的核定、征缴入库、处罚、催缴等全部由税务机关依法完成,同时,也要明确税务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责任与税收责任同等重要,增加税务机关的收费意识和压力,力争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3.理顺社会保障基金征缴机构的关系,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税的征管;社会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进入各级财政的社会保障预算,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和使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订和执行;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形成税务管征缴、财政管资金、社保管核拨、银行邮局管发放的机构体系,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用运行过程的有序化和规范化。

4.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督。随着社会保障基金规模的不断增大,其监管工作日益重要。按照“一揽子社会保障预算”方法编制社会保障预算,将所有社会保障的收入项目都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统一、规范管理,避免社会保障基金的浪费、流失,对于强化社保基金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的中长期建议。

1.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依法确立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等要素,统一社会保障社会统筹项目,纳入税务征管范围,并通过立法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增强征收的规范性和强制性。这是规范社会保障基金征收的有效手段,也是完善社会保障预算的重要措施。

2.建立健全养老金的融资体系,保证养老金收入充足。一是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国家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项目,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二是有步骤地变现部分国有资产,用于扩充社会保障基金;三是将利息税、遗产与增与税等的收入,专向用于社会保障基金;四是采取其它可行的办法,比如可以考虑发行社会保障基金专项债券和彩票等。总之,要积极开辟融资渠道,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3.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基金征管的基础数据体系。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将企业应该交纳社会保险金的人员的资料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并且随着“金卡工程”的推进和工资社会化发放普遍推开,及时与银行的工资发放系统联网,多方配合核实,促进征管基础数据体系的真实性、可靠性,建立税务征管的数据基础。这样,才能为税务机关全额征收奠定坚实的基础,为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依据,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才有可靠的保证;这样也可以与社会化发放的数据库联网,促进社会保险金的社会化发放。

第11篇

税源管理是以现行税法为基础,实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的税收收入最大化所进行的管理活动,既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税收征管工作的核心。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税源管理工作,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这些国际经验对中国的税源管理工作有着很大的借鉴作用。

一、国外税源管理的经验

1.科学配置机构,降低税收成本。国际上,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不完全按照行政区划进行,通常根据经济区域范围、税源集中和分散程度、纳税大户的分布情况、纳税人的分类情况,设置区域性税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及若干税收征收(服务)中心。新加坡设立常规的税源评估部门,有对个人评估的纳税人服务部、对公司法人评估的公司服务部、对重大税案调查的税务调查部等,是按照纳税人对象来设置机构。阿根廷国家税务局下辖24个分局,其中在税源集中、经济发达的布宜诺斯艾利斯省设9个,依据税源分布跨省设15个,其设置税务机构的根据就是税源分布和经济区域来划分。 对纳税人分类管理、提高税收效率。很多国家为提高税收管理效率,通常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的类别采用不同的管理办法。澳大利亚税务局按照规模将公司分为三类(大企业、中小企业、更小企业)进行监控。成立专门的机构对大型企业进行管理,一方面为这些大公司提供优质的纳税咨询服务;另一方面增强对其监控的力度。荷兰把纳税人分为个人、中小公司、大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等四种类型,并分别设置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使管理更有针对性,强化了对重点税源的监控。阿根廷是将纳税人按大、中、小户归类,侧重抓好年纳税额占全国税收总额过半的大户,不仅成本低而且效果好。 强调纳税风险评估和分析。纳税风险评估被作为新加坡税务局的税源管理核心工作,贯穿于税款征收、日常管理等各环节,是对纳税人进行税源管理和监控的最有效手段。澳大利亚国税局认为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自行审核后,效率提高的同时风险也增大了,因此必须对纳税人资料进行分析,重点是进行纳税风险评估,评估人员将来自税务当局数据信息库、银行、海关、移民局、证券市场的内、外部信息输入由专家设定的标准模型中,自动生成评估报告,主要有财务分析、欠税情况分析、征收情况分析、营业行为报表等,得出分析结论。把纳税人按风险大小分级,实行区别管理。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主要是自我管理、自行申报、自行审核的策略,税务机关只是简单的监督与观察;而对于抵触税法、遵从度较低的纳税人,管理具有强制性。 多渠道交换信息,重视税源管理信息化。澳大利亚不但在全国税务机关内部全面运用计算机系统管理纳税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处理公文流转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实现了全国联网,而且与政府的有关部门如海关、保险、金融及大企业实现了互联,为其有效实施税源管理及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审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美国税源管理智能化程度比较高,计算机电子化系统由东海岸国家计算中心和按地区设立的十个税务征收中心组成,纳税人的报税资料输入电脑后,电脑会自动进行逻辑审核,并以此估算其税款,自动进行评估,旨在追求纳税评估的有效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加强宣传、实现纳税服务经常化与多元化。为纳税人提供广泛、周到、多元化的税法宣传和优质纳税服务,为税源管理创造条件,提高纳税遵从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常用的做法。除传统宣传方式以外,税法宣传广泛运用高科技手段,如多媒体、flash、dvd软件、网络等,还注重个性化的宣传。在澳大利亚,税务机关每年都会派出高级官员与前三十名的集团公司进行沟通,讨论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及税收遵从问题。税务机关还定期邀请行业和经济方面的专家参与税源管理工作,使税务官员们更好地了解大公司在经营中所处的经济和行业环境,以增强税务官员的管理能力。

德国成立了纳税人协会,办有《纳税人》月刊,并建立了专业数据库,每天24小时不间断地为会员提供税务信息服务。

二、对中国税源管理的启示

1.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合理配置机构和资源。税收风险管理是税务机关以纳税遵从最大化为目标,科学实施风险目标规划、识别排序、应对处理和绩效考评,力求最具效率地运用有限征管资源不断降低纳税遵从风险、减少税收流失的过程。结合社会环境、经济发展程度、经营者素质、企业效益等因素综合评价确定高风险税源点的区域、行业、企业。分行业、分税种、分区域进行横向纵向比较,确认为税源管理风险点。根据风险发生的规律,通过建立风险特征

指标和风险特征库,对风险数据信息进行扫描、分析和筛选,找出遵从风险易发生的领域、环节和纳税人群体。按照税收风险管理的需要,建立起适应风险管理的税源管理机构和岗位,在合理的税源管理机构和岗位的基础上,建立纵向互动、横向联动、内外协作、运行顺畅的立体化运行机制,实现有限征管资源的有效整合、优化配置。以是否有助于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是否有利于最具效率地降低纳税风险、促进纳税遵从来规划和展开,并以此作为衡量、检验资源整合配置、流程改造是否成功的标准。 加强税源信息交换,实现信息来源多元化。与纳税人税源相关的信息多种多样,由许多不同层次和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以及相关部门掌握的,涉及到工商、海关、财政、统计、土管等行政部门以及银行、电力、审计、评估等机构和企业的数据。因此,加强税源管理必须保证相关部门所掌握信息的有效交换传递。目前,中国税务部门已着手于税源管理手段的信息化进程,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金税工程、评估系统、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等。但是,由于中国税源管理信息化工程起步较晚,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现有税源管理采集数据的深度和广度都不够、税源管理信息分析应用水平较低、对数据的挖掘利用程度不高。为了更好地应用信息化手段对税源管理进行强化,建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快网络社会化进程。网络社会化,就是使计算机网络从税务部门向社会各部门延伸,实现各部门的数据共享,使税务机关充分了解纳税人的各项纳税资料。(2)建立税源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以税源信息采集、加工、利用(包括税收风险评估分析)为主线的税源管理信息系统,以增强税务部门的信息采集、利用、管理能力,加强税收风险的分析和评估。(3)建立税务决策分析系统。建立起功能齐备、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决策分析系统,充分利用采集、整理的数据资料,向决策层提供有价值的决策信息。 专业化的分类管理。按照纳税人的税源规模、税收风险、纳税遵从的不同进行税源分类,进行分类管理,将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把纳税人按风险大小分级,实行区别管理,将税源管理指向由管理所有纳税人转为管理有风险的纳税人,将有限的税收管理资源由用于管好所有纳税人转为优先用于遵从风险较高的纳税群体和领域,可加强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针对不同税收风险的纳税人进行不同的税收监控和审计措施。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采取宽松措施,由纳税人进行自我管理、自行评估,税务机关只是简单的监督与观察;对税收风险高、纳税遵从度低的纳税人采取严厉措施,实行全程监控、全面跟踪、全面审计。针对不同规模的纳税人设计不同的税源监控、管理方案。将大型企业集团集中到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管理,对他们实行税务审计为主的管理措施。对中、小型企业实行以纳税风险评估为主的税源监控办法,对这些企业仍然采用属地管理办法。 加大宣传力度,提供优质纳税服务。涉税宣传近年来在中国得到不断改进,涉税宣传的方式也发生了不少变化,充分学习借鉴发达国家这方面的经验,运用免费电话服务、免费提供纳税手册、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介、开设税务课程等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和详尽周到的纳税服务,真正建立起“为纳税人服务”的现代税收征管基础。税源管理的最终对象是纳税人,要高度重视纳税人纳税主体地位,没有良好的服务体系作保障,没有广大纳税人的积极配合,就不可能搞好税源管理。因此要建立以纳税服务为中心的工作模式,将现有的重征管、轻服务的征管模式,转变为重服务、重稽查的模式,加快由单纯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角色的转换;为纳税人提供经常化和多元化的全程涉税服务。  在税务局与纳税人所打交道中,应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充分了解纳税人的愿望与要求,对纳税人进行细分,使纳税服务在普遍化的基础上兼顾个性化,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1]郭弛.澳大利亚税务管理的经验及借鉴[j].涉外税务,2004,(8):50-53.

高春发,王静梅.从阿根廷税务状况看中国税收征管[j].黑龙江财会,2001,(11):50-51.

吴洁蕙.澳大利亚税源管理及对中国的启示[j].涉外税务,2007,(3):48-51.

李中华.发展中国家税源控管的经验借鉴[j].当代财经,2004,(4):54-56.

严明,越祥兰.借鉴国际经验加强税源管理[j].税收征纳,2003,(1):9-10.

第12篇

一、国外税源管理的经验

1.科学配置机构,降低税收成本。

国际上,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不完全按照行政区划进行,通常根据经济区域范围、税源集中和分散程度、纳税大户的分布情况、纳税人的分类情况,设置区域性税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及若干税收征收(服务)中心。新加坡设立常规的税源评估部门,有对个人评估的纳税人服务部、对公司法人评估的公司服务部、对重大税案调查的税务调查部等,是按照纳税人对象来设置机构。阿根廷国家税务局下辖24个分局,其中在税源集中、经济发达的布宜诺斯艾利斯省设9个,依据税源分布跨省设15个,其设置税务机构的根据就是税源分布和经济区域来划分。

2.对纳税人分类管理、提高税收效率。很多国家为提高税收管理效率,通常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的类别采用不同的管理办法。澳大利亚税务局按照规模将公司分为三类(大企业、中小企业、更小企业)进行监控。成立专门的机构对大型企业进行管理,一方面为这些大公司提供优质的纳税咨询服务;另一方面增强对其监控的力度。荷兰把纳税人分为个人、中小公司、大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等四种类型,并分别设置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使管理更有针对性,强化了对重点税源的监控。阿根廷是将纳税人按大、中、小户归类,侧重抓好年纳税额占全国税收总额过半的大户,不仅成本低而且效果好。

3.强调纳税风险评估和分析。纳税风险评估被作为新加坡税务局的税源管理核心工作,贯穿于税款征收、日常管理等各环节,是对纳税人进行税源管理和监控的最有效手段。澳大利亚国税局认为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自行审核后,效率提高的同时风险也增大了,因此必须对纳税人资料进行分析,重点是进行纳税风险评估,评估人员将来自税务当局数据信息库、银行、海关、移民局、证券市场的内、外部信息输入由专家设定的标准模型中,自动生成评估报告,主要有财务分析、欠税情况分析、征收情况分析、营业行为报表等,得出分析结论。把纳税人按风险大小分级,实行区别管理。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主要是自我管理、自行申报、自行审核的策略,税务机关只是简单的监督与观察;而对于抵触税法、遵从度较低的纳税人,管理具有强制性。

4.多渠道交换信息,重视税源管理信息化。澳大利亚不但在全国税务机关内部全面运用计算机系统管理纳税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处理公文流转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实现了全国联网,而且与政府的有关部门如海关、保险、金融及大企业实现了互联,为其有效实施税源管理及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审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美国税源管理智能化程度比较高,计算机电子化系统由东海岸国家计算中心和按地区设立的十个税务征收中心组成,纳税人的报税资料输入电脑后,电脑会自动进行逻辑审核,并以此估算其税款,自动进行评估,旨在追求纳税评估的有效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5.加强宣传、实现纳税服务经常化与多元化。为纳税人提供广泛、周到、多元化的税法宣传和优质纳税服务,为税源管理创造条件,提高纳税遵从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常用的做法。除传统宣传方式以外,税法宣传广泛运用高科技手段,如多媒体、FLASH、DVD软件、网络等,还注重个性化的宣传。在澳大利亚,税务机关每年都会派出高级官员与前三十名的集团公司进行沟通,讨论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及税收遵从问题。税务机关还定期邀请行业和经济方面的专家参与税源管理工作,使税务官员们更好地了解大公司在经营中所处的经济和行业环境,以增强税务官员的管理能力。

德国成立了纳税人协会,办有《纳税人》月刊,并建立了专业数据库,每天24小时不间断地为会员提供税务信息服务。

二、对中国税源管理的启示

1.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合理配置机构和资源。税收风险管理是税务机关以纳税遵从最大化为目标,科学实施风险目标规划、识别排序、应对处理和绩效考评,力求最具效率地运用有限征管资源不断降低纳税遵从风险、减少税收流失的过程。结合社会环境、经济发展程度、经营者素质、企业效益等因素综合评价确定高风险税源点的区域、行业、企业。分行业、分税种、分区域进行横向纵向比较,确认为税源管理风险点。根据风险发生的规律,通过建立风险特征指标和风险特征库,对风险数据信息进行扫描、分析和筛选,找出遵从风险易发生的领域、环节和纳税人群体。按照税收风险管理的需要,建立起适应风险管理的税源管理机构和岗位,在合理的税源管理机构和岗位的基础上,建立纵向互动、横向联动、内外协作、运行顺畅的立体化运行机制,实现有限征管资源的有效整合、优化配置。以是否有助于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是否有利于最具效率地降低纳税风险、促进纳税遵从来规划和展开,并以此作为衡量、检验资源整合配置、流程改造是否成功的标准。

2.加强税源信息交换,实现信息来源多元化。与纳税人税源相关的信息多种多样,由许多不同层次和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以及相关部门掌握的,涉及到工商、海关、财政、统计、土管等行政部门以及银行、电力、审计、评估等机构和企业的数据。因此,加强税源管理必须保证相关部门所掌握信息的有效交换传递。目前,中国税务部门已着手于税源管理手段的信息化进程,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金税工程、评估系统、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等。但是,由于中国税源管理信息化工程起步较晚,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现有税源管理采集数据的深度和广度都不够、税源管理信息分析应用水平较低、对数据的挖掘利用程度不高。为了更好地应用信息化手段对税源管理进行强化,建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快网络社会化进程。网络社会化,就是使计算机网络从税务部门向社会各部门延伸,实现各部门的数据共享,使税务机关充分了解纳税人的各项纳税资料。(2)建立税源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以税源信息采集、加工、利用(包括税收风险评估分析)为主线的税源管理信息系统,以增强税务部门的信息采集、利用、管理能力,加强税收风险的分析和评估。(3)建立税务决策分析系统。建立起功能齐备、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决策分析系统,充分利用采集、整理的数据资料,向决策层提供有价值的决策信息。

3.专业化的分类管理。按照纳税人的税源规模、税收风险、纳税遵从的不同进行税源分类,进行分类管理,将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把纳税人按风险大小分级,实行区别管理,将税源管理指向由管理所有纳税人转为管理有风险的纳税人,将有限的税收管理资源由用于管好所有纳税人转为优先用于遵从风险较高的纳税群体和领域,可加强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针对不同税收风险的纳税人进行不同的税收监控和审计措施。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采取宽松措施,由纳税人进行自我管理、自行评估,税务机关只是简单的监督与观察;对税收风险高、纳税遵从度低的纳税人采取严厉措施,实行全程监控、全面跟踪、全面审计。针对不同规模的纳税人设计不同的税源监控、管理方案。将大型企业集团集中到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管理,对他们实行税务审计为主的管理措施。对中、小型企业实行以纳税风险评估为主的税源监控办法,对这些企业仍然采用属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