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17:30:0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网络;食品安全;监管
中图分类号:DF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9-0088-02
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网络购物成为人们忙碌生活中一种重要消费方式。只要通过网络,就可以尝遍天下美食,大大满足了人们的美食需求。因而,在网络商店(以下简称电商)中,食品经营大军快速增长,同时网络食品安全问题也随之产生,不断爆出以假乱真、以次充好、货不对板、信息不真实等问题。消费者在花冤枉钱的同时,又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因此,非常有必要建立网络食品安全销售监管制度,保障网络销售的食品安全。
一、网络食品销售现状
目前我国网络销售模式有两种:一是B2B,即企业对企业的营销关系,主要体现为分销。二是B2C,即企业对消费者个人的营销关系,主要体现为淘宝、京东、微博、微信等方式。在这样销售模式下,必定是问题百出。
(一)以假乱真,以次充好
由于近年频频爆发“三鹿奶粉”、“红心鸭蛋”、“染色馒头”等食品安全事件,人们开始购买进口食品。而电商对进口食品的标价,往往比实体店低,再加以送货上门,网络代购成了人们的首选。但是,进口的食品往往都没有中文标识和中文说明书,大部分消费者无法了解到食品的真实信息,更难明确购买的是否是正品。甚至有商家直接用中国制造来混淆视听,国内食品摇身即成进口食品的现象普遍存在。
(二)影视效应,盲目消费
央视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热播后,人们对于美食的追求得到了升华。电商就抓住了商机,在首页等显著位置打出了售卖《舌尖上的中国》食材,“舌尖”带动了“指尖”,一些食品的月销量达上千笔,不常见的食品从无人问津到断货。韩国偶像剧《来自星星的你》更是拉动了网络上啤酒炸鸡这些日常随处可见的食品热卖。可见影视对于人们对饮食追求,起着引导性作用,这也正是电商抓住了中国消费者的盲目跟风心理。
二、网络食品销售监管难
网络是一个四通八达的虚拟世界,任何人随时都可以利用它信息、获取信息。因此,技术部门很难在广大的信息中准确定位,进行监督管理,存在监管难的问题。
(一)市场准入容易
这里以淘宝和微信为例来分析。微信的市场准入最易,只要你拥有账号,广加好友,就可以将食品轻易地卖出去,可谓是零市场准入。而淘宝的准入较高一些,但也只需通过了平台的信息审核,就可以将食品摆上虚拟商铺,并且其中大部分电商都选择代销和分销的模式,即不需承担任何风险,只需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就可以轻松赚取其中的差价。
(二)信息杂乱
在互联网中购买食品不能像在实体店可以直接接触食品,仅仅靠商家的文字和图片描述,或者参考其他买家的评价。而电商通常只会介绍食品的一些基本的信息,并通过特殊处理的诱人图片来吸引顾客的购买,甚至有些图片与食品完全不符。一些买家的评价,十有八九都不太真实,电商经常以“刷单”、“好评返现”等方式,产生许多不真实的好评。
(三)流通渠道广泛
网络购物商场可谓是无地域限制的市场,只要通过互联网,就可以随时购买到来自全国各地的商品,可以将自己的商品出售到全国各地。再加之我国物流业的迅速发展,使得食品通过网络流通更加便捷,原本不可邮寄的流质食品,正在被各大快递公司所接受。每日成千上万的包裹,也没有明确的分类,并且包装各异,使得监管无从下手。
(四)法律监管缺失
我国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针对网络食品安全销售监管。在无法律法规的规范下,工商部门面对这层出不穷的网络食品交易问题,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管。而缺乏法律自我保护意识的消费者,在遇到争议时,多数选择了沉默,即使选择投诉也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
三、《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与《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评析
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与《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表现出对互联网食品安全的重视,将通过修订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食品安全销售,保障国家监管和网络食品安全销售。
(一)第三方平台参与管理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73条规定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围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其许可证。赋予第三方平台审查许可的权利,但存在操作上的问题。
第一,权利的主体。《办法》第23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中为双方或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电子订单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从该条中,可以确定淘宝、京东等具备第三方交易平台资格,而微博与微信等平台不具备这些功能。因此,微博与微信平台是否享有审查许可权利和应当承当连带责任,还有待法律法规明确的规定。
第二,审查。《办法》第26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巡查制度,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停止提供服务。但是对于如此繁多广泛的电商,高超技术的工作人员,也难以查证信息的真假和经营的合法性。因此,建立管理制度,应当先规范电商对产品信息的。
(二)第三方交易平台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73条规定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规定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然而没有为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承担连带责任事后保障。如果第三方交易平台承担了责任后,无法寻找到卖家或者卖家拒绝赔付又该如何保障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权益。因此,有必要规范网络购物交易金的流转制度。
第三方交易平台除了承担连带责任外,还要受到高额处罚和吊销许可。《办法》第46条也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的,应当列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其法人采取罚款和黑名单的方式,只要具有商业头脑和平台构建技术的人员,即可换个名号再起炉灶,构建性的网络销售平台。因此,处罚并不是最好的保障,还应从基础管理入手,规范整个网络食品交易市场。
四、网络食品安全销售监管制度的完善
《食品安全法》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不可能对网络食品安全销售下过多的笔墨,所以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只提及有关网络销售的规定。因此,完善网络食品安全销售监管制度,主要靠国务院正在起草的《办法》来实现。就目前的意见征求稿而言,该管理办法应当更加细致的规范网络购物的每一个环节,进一步稳定网络食品安全销售。
(一)电商规范
第一,规范第三方交易平台,这里我们主要规范的是微博和微信等平台。鼓励这些平台加入到网络购物当中去,但是不应该以即时通讯流的方式来进行网络交易。要求微博和微信建立具有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的网络交易子栏目,否则就禁止该平台有关销售的信息。
第二,设立市场准入条件。这一点,在《办法》中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这里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对申请人的身份证和许可证进行确认登记,并可以收取保证金,以备事故处理时使用。
第三,对现存电商进行确认登记。对于没有许可证和电商信息不真实的,给予一定的期限进行申请和重登记,对于仍无法提供的予以关闭。
第四,对电商货源进行管理。我们可以做一个大胆的设想,在各地构建食品存储大仓库,这样无论在B2B模式还是B2C模式下销售出去的食品,工商部门都可以在争议或事故发生第一时间查清货源,确定货物是否存在问题,提高政府办事效率与公信力。
(二)商品信息公开
商品信息是消费者了解所售食品最直接方式,因此,商品信息必须是真实可靠的。销售食品应当清楚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号、品牌、规格、厂名、厂址、计价单位、等级、食用方式、贮存方法、净含量、配料表及是否通过相关认证等内容的文字信息,并且应当同时规范图片信息,对于同一产地的同一食品,应当由生产生提供两张以上的食物图片。除了对商品信息真实准确公开,还应在网络店铺首页公开经营许可、经营者健康状况与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统一交易流程
第一,统一交易的方式。这里最为主要是货币的流通方式,既然通过网络交易的方式,就应该取消货到付款、线下交易等形式,统一将价金交由第三方供销平台保管,经确认收货后再由第三方交易平台将价金转给电商。
第二,统一物流形式。对于食品的包装,各电商应当有自己的统一标志的包装箱并标明食品,这样可以便于物流公司的辨认与分类。对于食品的运输,应当要求物流公司进行与其他物品隔离的措施,特别是鲜活易腐的食品。食品在物流运输中会挤压损坏或变质,所以分类保鲜等措施应是物流公司的义务。
(四)建立监管网络举报与投诉平台
各第三方交易平台都有自己的举报和投诉平台,但是这些机制大多数时候都流于形式。应当由行政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举报和投诉平台。在平台上公布不良商家和不合格食品的信息,让大家可以及时了解信息。给每个第三方交易平台有权限,其处理争议和事故的结果。消费者也可以在该平台上直接投诉信息,在这样的监督体制下,也可以更好地使第三方交易平台履行好义务。
通过互联网购买食品,已经成为人们不可缺少的一种生活方式,它正在不断的影响我们的生活。因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互联网食品安全销售的监管,应当继续完善网络食品安全销监管制度,加大对经营者、第三方平台建立者的监督和管理,以及消费者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使用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权益,共同促进网络食品销售发展,保障食品安全。
参考文献:
[1]http:///COBRS_LFYJNEW/user/UserIndex.jsp?ID=6287041[EB/OL].中国人大网7月3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2014-07-17].
第二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
第六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
(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
第七条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后果。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交的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材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
对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反映的有关意见作为技术评审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卫生部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估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对技术评审中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实、评价。
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检验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安全性验证检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检验方法标准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第十一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卫生部决定对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准予许可并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
对缺乏技术上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发现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执行。
第十三条卫生部根据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程序,制定、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应当及时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
(一)科学研究结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二)不再具备技术上必要性的。
一、强化”供应链管理”。这种被称作是“从农田到餐桌”的流程管理,覆盖了从原料产地到加工厂,从物流到销售的全部过程,其核心要求: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有可能得到准确的监控,从而帮助监管者和消费者追根寻源。
为了积极参与“供应链管理”,美国地方卫生局和联邦政府的许多部门都雇用流行病学专家、微生物学家、食品检查员以及其他食品科研专家,采取专业人员进驻食品加工厂、饲养场等方式,对食品供应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构成了覆盖全国的联合监管体系。与此相关的是食品召回制度。作为对食品安全监控的补充,美国的食品外包装上都有一个编号,包含着产品的各种信息,如原料产地、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等,就好比是产品的身份证,一旦出现问题,能很快找到厂家,甚至具体的加工责任人。法律规定,企业在发现其产品存在缺陷时可以主动召回,或者在监管者发现问题时应立即召回。如果企业消极应付,则面临严惩。
二、食品安全法规完善,修订灵活。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繁多,既有综合性的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也有具体的如联邦肉类检验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涵盖了几乎所有食品,为食品安全制定了具体标准及监管程序,目标受益者非常清楚,即芸芸众生,尤其是弱势群体――儿童、老人、农村人口。
在食品安全法规制定方面,美国非常注意向公众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既充分考虑民众的生活感受,也注意专家的专业意见。美国对食品安全相关法规的修订也十分灵活,反应迅速。食品安全法规有其独特性,有时仅仅一个细节问题就会引发社会动荡,造成公共卫生安全危机。所以,及时更新法规显得非常重要。美国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经常不厌其烦地修订法规,其依据是新的科研成果、潜在的安全隐患以及民众和社会的强烈要求。
三、多管齐下,分工明确。美国进行食品管制的政府机构主要有卫生部下属的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疾病控制与防治中心,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验署、动植物卫生检验署以及美国环境保护署和商务部的海洋和大气管理局。这些部门分工比较明确,工作很有针对性,如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就是监管鱼类和海产品。这样既避免了政出多门、互相推诿,也有利于管理的专业化。事实证明,让一个部门管理所有问题是不现实的。在明确分工的同时,各部门之间也积极配合。在地方层面,州和各级地方政府食品安全机构负责监管辖区内的食品与包装安全,并积极配合联邦政府的工作。
四、推动大企业良性发展,不鼓励小作坊模式。在美国,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与销售的多是大企业,几乎不存在无照企业或家庭作坊式企业,因此掺假现象极少。一方面,这是因为经过多年的竞争和优胜劣汰,绝大多数缺乏实力和信誉的企业都退出了“舞台”,留下的是一些在资金、管理和诚信方面都经得起考验的企业;另一方面,无论是政府的惩治还是媒体的监督,力度都很大,企业既得罪不起政府,也得罪不起市场。正是由于食品行业多为大企业,客观上也提高了“出错”的成本。有着成千上万员工、上亿资产的大企业,轻易是不会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的,并且由于资金和人力资源雄厚,其“供应链管理”水平也比较高。
五、餐饮业实行分级制度。美国的餐饮业实行评级管理,所有餐馆都要参与评级。胄2分ABC三个级别;A级是大可放心用餐的餐馆;B级是可以用餐的餐馆;C级则处在标准边缘,一不小心就会被摘牌,那就意味着停业甚至被取缔。因此,各家餐馆为了“防范”食品安全监察员(掌握评级大权)的抽查,平时就必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一个“责任共担”的细节也体现在餐馆评级中,那就是监督员的名字会留在评级证书上。那些以严格著称的监督员甚至会带来如此效应:消费者只要看到他的名字,就会放心用餐,因为他们相信那会是一次标准、负责的检查。而这也约束了个别监督员的不负责任行为。
六、食品安全与环保紧密相连。在美中,“人的健康与土壤的健康息息相关”的观点正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美国农业部对“绿色农业”有着明确要求:一方面要求避免或拒绝使用化肥、杀虫剂、生长调节利、牲畜饲料添加剂;另一方面要求最大限度地实行轮作,并使用作物残余、动物肥料、绿色肥料、非农有机废物等,以保持土地的产能和正常的耕作,给农作物提供养分、控制病虫害、杂草等等。不仅如此,美国政府还通过“保护安全项目”给往日常活动中做出环境管理的农民支付“绿色”费用,鼓励他们更好地保护土地和水源。
(摘自10月30口《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草长莺飞二月天”,大地春回,万物开始复苏。在早春三月,估计国内最引人引人瞩目的还将是“两会”的召开。去年“两会”期间,很多代表对食品安全提交了议案,从“蜂蜜安全”到“畜产品监管”,从“中小学生食品安全教育”到“转基因食品”,内容涉及方方面面。不过,在众多的提案中,“互联网+”概念一直热度不减,有“互联网+农业”、“互联网+食品”、“互联网+餐饮”等等。
的确,伴随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模式日益展示其强劲的攻势,比如“互联网+餐饮”模式,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日渐受到各方青睐。但是,“互联网+餐饮”在为快节奏生活提供便捷的同时也面临着众多忧虑与质疑,“网络食品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国家、企业以及消费者的重视。新的《食品安全法》对于网络食品安全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又了《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从国家层面制定政策,保障网络食品的安全。那么,面对质疑,网络食品安全该何去何从呢?对此,本期“特别报道”特别邀请了多方专家,就国家及地方政策的实施、网络食品安全、网络订餐等问题发表了他们的看法。
除网络食品外,微生物的检测和预防也是本期杂志所重点关注的问题。自然界中广泛存在着各种微生物,这些微生物在食品生产各个环节都可能会对食品造成污染,正如陈君石院士所说:“食源性微生物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头号杀手。”那么,导致这些微生物出现的原因是什么?要如何进行检测和预防呢?针对上述问题,在本期的“分析与检测栏目”中也许可以找到一些答案。
另外,2017年的各大展会也将在3月陆续开展。作为亚洲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最专业的国际品牌展,第二十一届中国国际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展览会暨第二十七届全国添加剂生产应用技术展示会(FIC 2017)将于3月24~26日开幕,我刊也将派记者参加并进行专题报道。食品添加剂是食品产业中不可或缺的角色,本期“添加剂与栏目中”介绍了多家企业的食品添加剂产品,希望能让行业了解更多添加剂产品及性能,为进一步促进添加剂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
第五条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制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组织所在地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应当主动收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必要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卫生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并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系统、持续地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并定期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以及评价监督管理措施的效果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食品是否安全的;
(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规定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七)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通报。>
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依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要求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提供农药、肥料、生产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结果等相关资料的,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和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不同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都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的代表组成。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实用性以及标准草案与相关的国家标准的衔接情况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工作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备案的企业标准,向所在地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通报。
第十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二)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中的重大问题;
(三)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检验机构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四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制定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指导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4年
。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地二十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采取控制、投料环节等生产关键过程控制、包装贮存运输控制以及检验控制等措施。
食品生产过程中发生不符合控制措施要求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进行食品出厂检验,应当按照有关检验规定保留样品。
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安全法及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餐饮服务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措施,确保所购食品、食品原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按照要求洗净、消毒餐具、饮具,并将消毒后的餐具、饮具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饮具。
第三十一条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召回的食品通过修改标签、标识、说明书等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后继续销售。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四章食品检验
第三十二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检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
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制定并公布;名录中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而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三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委托进行检验,发现送检样品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受到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二)含有不明物质或者非食品原料;
(三)有其他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五章食品进出口
第三十五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报检时应当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许可证明文件。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进口产品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三十六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注册的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其注册有效期为4年。在注册有效期间,发现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相关进口食品引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三十八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以及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查的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收集网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收集、汇总、通报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时发现的不安全食品信息;
(二)境内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报的部门必要时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获知的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第六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四十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
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五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表明食品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送检。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四十六条食品安金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部署;
(二)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的行政许可;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结果和食品检验结果;
(四)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录;
(五)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六)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七)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八)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第四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布信息,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投诉、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报告发现的不安全食品。
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投诉、举报电话;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完整记录并予以保存。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服务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餐饮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食品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其检验资质。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通报等职责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违反食品安全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给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食品声誉,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第五十七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被列入我国法定重大传染病。我国是全球22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世界卫生组织估计,目前我国结核病年发病人数约为130万,占全球发病的14.3%,位居全球第二位。2001-2010年,我国肺结核报告发病人数始终位居全国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数的前列。同时,我国也是全球27个耐多药高负担国家之一,根据2007-2008年开展的全国结核病耐药性基线调查结果,估算我国每年新发耐多药结核病患者数约为12万。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特别是从2001年开始,全面推行了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各级政府积极履行承诺,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全国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果。结核病也是可防可控的传染病,加强健康宣教,普及防治知识,对于提升全民防治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防治工作的局面,从而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传播流行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次征集活动将以宣传肺结核防治基础知识及国家有关结核病防治政策为主题,通过网站、微博、短信、传真、邮寄等5种渠道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数字动画(flash)、海报、标语3种形式的公益宣传作品。征集活动范围为中国内地(不含港澳台)居民的原创作品,时间为2010年12月15日至2011年2月28日。征集截止后,将组织大众传播领域、公共卫生领域和艺术领域专家进行评审,并将于3月举办颁奖典礼,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获奖作品将在2011年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前后陆续展播。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再次公开征求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和过氧化钙意见的函
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的要求,随着我国小麦粉加工工艺的改进,面粉加工不再需要使用过氧化苯甲酰和过氧化钙。经研究,决定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和过氧化钙。现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2月1日起,禁止在面粉生产中使用过氧化苯甲酰和过氧化钙。此前按照相关标准使用过氧化苯甲酰和过氧化钙的面粉及其制品,可以销售至产品保质期结束。
二、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好过氧化苯甲酰和过氧化钙监督管理,加强面粉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对面粉中违法使用过氧化苯甲酰和过氧化钙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相关情况
一、关于过氧化苯甲酰
过氧化苯甲酰,化学式[C6H5C(O)O]2,是一种有机过氧化物,白色至微黄色斜方结晶或结晶粉末,常用做乙烯系、丙烯酸系等单体的聚合引发剂、硅树脂及不饱和聚酯的固化剂、食品添加剂等。
二、国内外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的使用规定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和我国台湾、香港地区允许在面粉加工中使用过氧化苯甲酰。欧盟等地区未允许使用过氧化苯甲酰。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规定的面粉中过氧化苯甲酰最大使用限量为75毫克/公斤。
1986年,根据粮食部门的申请,经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安全评审通过,将过氧化苯甲酰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允许作为面粉处理剂、漂白剂在小麦粉加工中使用,最大使用限量为60毫克/公斤。
三、关于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的安全性
据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评估,过氧化苯甲酰在面粉中75毫克/公斤、在乳清粉中100毫克/公斤的使用限量,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四、我国面粉加工工艺已不再需要使用过氧化苯甲酰
随着我国小麦品种改良和面粉加工工艺水平的提高,现有的加工工艺能够满足面粉白度的需要,很多面粉加工企业已不再使用过氧化苯甲酰。我国粮食主管部门经过调查研究,提出我国面粉加工业已无使用过氧化苯甲酰的必要性,且消费者普遍要求小麦粉能保持其原有的色、香、味和营养成分,追求自然健康,尽量减少化学物质的摄入,普遍不接受含有过氧化苯甲酰的小麦粉。同时,在现有国家标准规定的添加限量下,现有加工工艺很难将其添加均匀,容易造成含量超标,带来质量安全隐患。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技术上确有必要,二是安全可靠。尽管过氧化苯甲酰按规定使用未发现安全性问题,但由于面粉加工行业已无使用过氧化苯甲酰的技术必要性,因此,建议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
五、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后,加强面粉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
为防范撤销过氧化苯甲酰后可能出现的继续添加,甚至添加其他非食用物质或滥用添加剂的情况,卫生部已向社会公布了四批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黑名单”,要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大对面粉及其制品的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部门也制定了面粉中钛白粉、吊白块、滑石粉、过氧化苯甲酰等漂白物质的配套检测方法,并且正在研究其他违法添加物质的检验方法,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六、撤销过程将设置过渡期限
为尽可能降低撤销过氧化苯甲酰对产业影响,我们将设置1年左右的政策调整实施时间,主要考虑面粉生产、销售以及进口周期等情况,同时允许在政策调整日期前生产的、添加了过氧化苯甲酰的食品继续在保质期内销售。
七、关于过氧化钙
【关键词】食品召回 法律责任 监管
2009年2月起,上海熊猫乳业公司开始使用召回的三聚氰胺超标的乳制品批量生产炼奶酱,2009年4月,案发。这凸显了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该法首次为食品召回制度赋予了法定依据,规定了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以及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框架。一种制度的构建,需要相当长的过程,不能期望靠一部法律的支撑,一蹴而就。
食品召回制度的相关规定
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关于食品召回的规定多为概括性规定,详尽的规定主要见于国家质监总局规章《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该规章与《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还存在一定的冲突和不一致,这显然构成这一制度在具体实施中出现问题的原因之一。
食品召回制度的基本框架
召回的条件1. 召回的范围。根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对不安全食品,应当召回。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相比之下,不安全食品的范围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为宽泛。在当前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尤其如此。添加了三聚氰胺的乳制品无疑是个典型的例子,由于当时的乳制品标准中不包括三聚氰胺限值,这些乳制品是符合标准的,但却是不安全的。在未来,或可通过对《食品安全法》的解释或修订,来弥补对于召回条件规定的不足。
2. 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与评估。如何认定一种食品为不安全食品,从而启动召回程序?这就需要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与评估。根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应由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并做出认定。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对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当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或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时,卫生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目前,卫生部已组织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规定》(试行),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可以启动风险评估程序。
那么,当某种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应当由哪个机关组织专家委员会启动风险评估?鉴于风险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如果不同机构进行的调查和评估得出不同的结论,食品生产经营者又该何去何从?
召回的实施。根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召回的实施包括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前者由食品生产者主动进行,后者由国家质监总局责令食品生产者进行。目前,法定的召回义务人是食品生产者,在召回实施过程中,销售者只需配合生产者的召回活动。
对召回活动的监管。根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七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的,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根据食品安全法的上述规定,以及国务院三定方案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分工,食品召回活动应由卫生行政部门综合协调,而非质监部门。
法律责任。就食品召回这一论题而言,法律责任的追究主要是指不履行召回义务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非召回义务人因生产不安全食品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 行政处罚。《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 民事责任。当前,根据《产品质量法》,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生产者拒不召回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10年7月1日之后,根据《侵权责任法》,未及时召回不安全食品导致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被侵权人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
3. 刑事责任。上海熊猫乳业案判决适用的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生产销售已被责令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拘役或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处以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完善食品召回制度
完善食品召回法律体系。在法律体系层面上,当前,相对紧迫的任务是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此前,该规定为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部门规章,考虑到食品安全工作目前由卫生部负责协调,修订过程可考虑由卫生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共同进行,修订完毕之后,由两部门联合。此外,在修订过程中,还应注意细化关于召回后无害化处理或销毁过程的监督方面的规定,以杜绝被召回食品再度流入市场。
2009年已经征求意见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规定,缺陷产品召回以国家质检总局为主管部门。为消除该条例与《食品安全法》的不一致,可考虑在最终版本中将食品列为不适用该条例的特殊产品。
扩大召回义务人的范围。在一定条件下,销售者也应作为召回义务人,履行召回义务。例如,在销售者不能明确指出生产者,或生产者在经济上没有能力履行召回义务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销售者应当履行召回义务。随着进口食品日渐增多,进口商也可能因进口不安全食品而成为召回义务人。
加大处罚力度。《食品安全法》对责令召回而拒不召回者规定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没收、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事实上,责令召回而拒不召回,已经是一种相当严重的情节。《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召回而拒不召回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显然,吊销许可证比罚款更能对企业构成足够的威慑。为进一步阻却潜在的违法者,在未来,还可考虑对因此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行业禁入,禁止其在五年之内再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而不止是一罚了之。
关键词:食品,监督机制,监管
0.引言
病从口入。食品安全与否,关系到每个人的健康。但近几年来,从食用油到炸鸡翅,从速溶茶到儿童奶粉,被查出的、被披露的有毒、有害及假冒伪劣食品,几乎涉及所有食品种类,真是令人“举箸四顾,无不惊心”。面对新形势下的食品安全问题,郓城县技术质量监督局作为政府的食品安全综合管理部门,创新思路,积极探索,真正建立起统一、协调、高效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机制,用机制为全县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构筑一道坚不可摧的“防火墙”。
1.食品市场的基本状况
我县人口为110多万人。全县现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200多户;食品经营企业1800多户;餐饮企业约2000余户;有较大的注册养殖企业7户;有生猪屠宰企业18户,其中有一户大型肉鸭屠宰加工企业,日屠宰能力6000头; 日屠宰牛羊10余头;有家禽屠宰企业1户,日屠宰10000多只。这些食品生产、加工及经营企业为满足全县人民饮食需要发挥了突出作用,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是地方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从几年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践上看,我县食品市场形势仍然不容乐观,急需引起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重视。
2.调研中发现的问题
2.1在某些基层食品监管工作者的头脑中,尚存在着“只要没有食品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监管工作就是做到了位”的思想认识。这种认识导致个别食品监管部门出现自主创新意识不强,工作拖拉滞后,检查留于形式的现象。
2.2由于体制的原因,食品安全的执法主体归属于多个部门,监督力量分散,一方面部门之间职能交叉,重复检查,企业不堪重负,另一方面又存在着监管“盲区”。整合监管资源,夯筑监管合力,迫在眉睫。
2.3一些在城区被打的无处藏身、经营“三无”食品的商贩,把目标转移到了农村,跑到了执法相对薄弱的偏远地区“打游击战”,农民群众饮食安全面临严重威胁。
2.4由于投入太少,食品安全检测仪器和技术缺乏,农药残留检测工作难以开展。
2.5全县餐饮业中低档饭店居多,基础设施简陋,卫生环境较差,社会群众饮食安全存在很大隐患。而在一些群众的心理,还存在着“不干不净,吃了没病”的陈旧观念,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很差。
2.6食品加工企业约200余家,多数都在10人以下,设备简陋,加工能力低、产品质量差。
3.调研得到的启示
3.1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机制,统一认识是前提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食品安全没有发生重大事故并不等于没有问题,只是没有造成后果而已,不注重监督的过程,只注重结果是不行的,必须要达到过程与结果的一致性。所以,各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牵头部门,必须时刻保持清醒认识,克服懒惰思想和厌战情绪,与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要求相一致,紧紧依靠政府,充分发挥出政府“抓手”作用。要放下架子,贴心感化,科学引领,通过组织召开食品监管理论研讨会、市场形势分析会、对照找差距座谈会、征求意见反馈沟通会等形式,不断澄清模糊认识,达到理念共识,真正把食品具体监管部门领导和执法人员的认识统一到“食品安全无小事”的政治高度上来,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思想保障。
3.2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机制,协调配合是基础
食品安全问题链条长、牵涉面广,涉及多个具体的行业和监管部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牵头部门,必须在组织协调、密切配合上找出路、想办法,想方设法整合分散的食品监管资源,把责权统一起来。可以通过践行“三投三动”方略,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力量。
3.2.1以热情友情投入感动。主动走过去,热情请进来,经常保持与工商、公安、技术监督、卫生、农业、商务等部门的联系,努力增进人文感情,建立彼此深厚的工作友情,成为真诚互信的友好单位。。
3.2.2是以人力物力投入打动。在节假日期间开展大规模食品市场检查时,主动出人出车、带头组织,并适当承担部分活动经费,激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同志的工作热情,为加大假劣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力度起到促动作用。
3.2.3是以声势气势投入带动。通过新闻媒体大张旗鼓的宣传食品具体执法部门的工作形象,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口碑。。力求使食品安全各相关部门集中行动迅速快捷,分散行动主动自觉,形成“互联、互补、互促、互动”的新型工作机制。
3.3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机制,以法定的形式明确工作责任是关键
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以分段负责为主,以行业监管为辅。这种监管方式,必须明确责任,明确目标,以法定的形式明确失职的惩戒条款。
3.3.1各层次虽然都自行制定了失职责任追究制,但力度太弱。在食品安全法中应明确规定监督管理失误,应受到严厉惩处。
3.3.2各级监管部门都有明确的责任划分,但对其实现的目标规定的模糊,应以法定的形式加以明确。3.3.3根据不同时期情况,要及时调整监管工作重点。比如夏季来临,餐饮业即可列为监管重点;“禽流感”流行时,禽蛋产品即为重点。
3.3.4综合监督的权威性,应以法定的形式加以确定。食品安全法应明确综合监督的管理权限。。
4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机制,增强综合监督权威性是重点
4.1要树立“有为才有位”的思想,积极取得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让政府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撑腰壮胆。
4.2要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和领导者的责任意识,牵头制定并以政府名义下发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相关监管部门各自的职责及承担的责任。
4.3要加强检测工作,像重视药检一样重视食品检验机构的建设,可以组建食品检验覆盖网,定期抽查,或者逐渐把药检所扩大为食品药品检验所,投入必要的人财、物力,使之尽快开展工作。
5.结语
面对突如其来频发的食品安全危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忠诚卫士,必须做到居安思危。一是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机制;二是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三是要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通过以上机制,达到未雨绸缪,全民皆兵,预防为主,长备不懈。“食品安全是一件天大的事”,也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忠于职守、边学边干、及时总结,努力建立起完善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机制,把食品安全的“防火墙”逐步构筑成“防火带”,不断开拓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的新局面。
20xx年保健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最新全文保健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保健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召回定义)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召回,是指保健食品生产者(包括进口保健食品人,下同)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
第四条 (产品定义)本办法所称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保健食品,包括:
(一)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
(二) 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保健食品;
(三) 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保健食品;
(四) 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保健食品;
(五) 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
第五条 (监管体制)召回保健食品的生产者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地方各级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辖区内保健食品召回的有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全国保健食品召回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生产者第一责任人主体地位)保健食品生产者是控制与消除保健食品安全隐患的主体,应当对其生产的保健食品安全负责。
第七条 (召回信息报送和公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保健食品召回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采取有效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信息和保健食品召回的情况。
第二章 安全隐患调查与评估
第八条 (生产者调查评估义务)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保健食品召回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并保存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及产品信息,收集、记录保健食品的安全隐患信息,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调查、评估,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经营者协助义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配合保健食品生产者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保健食品安全隐患的调查,提供有关资料,并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保健食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
(监管部门启动调查评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保健食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开展调查和评估时,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 (调查内容)保健食品安全隐患调查的内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包括:
(一)保健食品质量是否符合产品标准,保健食品生产与批准的工艺是否一致;
(二)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批次、数量及流通区域和范围;
(三)其他可能影响保健食品安全的因素。
第十条 (评估内容)保健食品安全隐患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保健食品引发危害的可能性,以及是否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危害;
(二)对特殊人群,尤其是高危人群的危害影响,如老年、儿童、孕妇、肝肾功能不全者、外科病人等;
(三)危害的严重与紧急程度; (四)危害导致的后果。
第三章
主动召回
第十一条 (生产者召回义务)保健食品生产者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进行调查,发现其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该保健食品,将该保健食品信息告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停止销售该保健食品,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经营者协助义务)保健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保健食品存在部门报告。
对召回的保健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重新用于保健食品生产和销售。
必须销毁的,销毁过程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对因标签、标识或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保健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保健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第四章
责令召回
第二十条 (监管部门责令召回)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保健食品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的安全隐患,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召回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保健食品生产者召回保健食品。
必要时,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保健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立即停止生产或销售、告知消费者立即暂停使用该保健食品。
第二十一条 (责令召回通知内容)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召回决定,应当将责令召回通知书送达保健食品生产者,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保健食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规格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法律依据;
(三)实施召回的事实依据;
(四)召回要求,包括范围和时限等。
第二十二条 (被责令召回主体一般义务)保健食品生产者在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保健食品经营者,制定、提交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者召回报告及审评)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保健食品召回的相关情况,进行召回保健食品的后续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保健食品生产者提交的保健食品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保健食品生产者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
第二十四条 (监管部门报送制度)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责令召回的,应当在作出责令召回决定之日起5日内报送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接到召回情况报备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召回进行监督管理。
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实施召回的,应当在作出责令召回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代表工作扎实推进
一是在年初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年工作的整体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按照“代表活动形式有新探索、代表视察调研有新内容、代表素质有新提高、代表履职业绩有新成就、人大新闻宣传有新亮点”的要求,制定了2014年工作要点,提交处党委讨论后,以文件形式上送下发,使全处人大工作做到有序开展。
二是组织人大代表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辖区内《食品安全法》贯彻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调研活动。5月初,我们组织第3代表活动小组的代表对我处《食品安全法》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抽查,将检查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人大。配合市人大专项检查组对部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建议和要求,为推进《食品安全法》在我处的深入贯彻执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是组织人大代表对我处防汛抗旱工作情况进行了视察调研。6月份在处党委副书记的组织领导下,我们安排第1代表活动小组的代表,就我处《防洪法》的贯彻落实情况、防汛抗旱物质器材的准备情况、水库除险加固情况进行了视察调研。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得到了李书记的赞许,通过代表视察,有力推动了我处的防汛抗旱工作。
四是组织人大代表对我处小街小巷建设情况和社区建设情况进行了视察调研。11月末至12月初,在处党委副书记的组织领导下,我们安排第2、第3代表活动小组的人大代表对我处辖区内的广洲路七巷、八巷,河滨小区,新民村和东群村的背街小巷建设情况进行了现场察看;对熊家山社区进行了视察。对两个方面的建设情况,代表们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和改进意见,得到了书记的肯定,推进了我处两个方面的建设和发展。
五是继续在代表中开展“代表接待日”活动,按照“对选民的难事解一解、发展生产帮一帮、家庭邻里纠纷调一调、贫困选民扶一扶、政策法规讲一讲”的要求,深入推进活动的开展。自2012年以来,我处代表共接待选民3600余人,走访选民2万余人次,调处各类矛盾纠纷500余件,办实事200余件,帮扶困难选民100余人,捐资20余万元,收集意见建议300余条。6月,我们对第2、3代表活动小组的《代表履职手册》填写情况进行了抽查,通过督查不断推动人大代表履职尽责。
六是组织人大代表开展重点学习活动。我处在要求代表平时注重自学和参加其他各类学习之外,在关键节点我们专题组织了代表学习活动。10月中旬我们组织代表学习了在人大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督促各位代表“牢记身份,不忘使命”;12月初我们组织代表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要求代表增强“宪法意识”“法律意识”,做依法治国的践行者。
七是认真开展代表述职评议活动。今年我处安排5名人大代表进行了述职,组织代表所在选区的党员、村民代表和部分群众对代表进行了评议,5名代表均未出现不满意票。
八是组织人大代表对第九届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进行了全程监督。11月中下旬,我们组织15名人大代表对辖区内的12个村的换届选举工作实行了全程监督,有力促进了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法顺利进行。12个村换届选举圆满成功,未出现违法现象和问题。
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代表中有效开展
一是认真开展了“拜年结亲”行动。3月份,以市人大副主任代表为首的我处16名人大代表,先后参与了这一行动,结“穷亲”18名以上,送慰问金5千余元。
二是代表直接参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的各个环节,置身其中。我处为23名代表送发了《市人大常委会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手册>》,24名各级人大代表参加了由办事处组织召开的学习培训和征求意见活动,为处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100余条。24名各级人大代表积极参与了“一对一”结对帮扶行动,帮扶26人,捐资13500元。
三、人大新闻宣传工作稳步进行
(1)认真兑现2013年度人大新闻宣传奖励政策,重申今年的奖励办法,不断鼓励人大通讯员的写作热情。
(2)两度召开10名人大骨干通讯员专题座谈会,据实统计通讯员的用稿情况。分析当前的形势,明确今后的任务,共同探讨写稿用稿的方法和技巧。初步统计,1—11月我处人大新闻宣传采用稿件达187篇。
(3)举办了第二届人大新闻写作竞赛活动。13名人大骨干通讯员参加了竞赛,市人大等出席活动,三峡晚报社、原电视台副台长受聘担任评审。在东群村的大力支持下,竞赛活动圆满成功。截止11月,我处24名代表的先进事迹,被各类报、刊、网刊登报道。
一、以工商监管为主体,形成三级齐抓共管局面,把好食品市场准入关。
*、加强食品市场巡查,促进市场监管和职能到位,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该局以食品经营经济户口为基础,按照乡村、农贸市场、自然村区位等将管辖区域进行了巡查,采取定区域、定人员、定任务、定奖惩,对管辖区域和目标任务实行分片包干到组,落实目标责任到人,强化巡查检查,巡查中,要求每周每组不少于两次,巡查中要着重开展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未发现有违法违章行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进行登记;二是收集食品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三是发现违法违章行为随时向辖区分局反馈;四是帮扶企业、调解纠纷,行政指导等。对不履行索证索票制度、不遵守食品安全监管自律措施的食品经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我们也采取了相应措施:一是责令下架。对不遵守自律措施、不索证索票的,立即停止其经营行为,限期让经销单位向供货商索取有效证照和票据,逾期未补办的责令其商品下架;二是就地封存。对食品经营单位不遵守食品安全监管自律措施,涉嫌经销不合格产品的,暂时停止销售并依据《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就地封存所经营的所有食品;三是质量检验。对购货渠道不明、来源不清,又不能提品质量检验报告的,对其本批次的食品进行抽样,送有关部门检验;四是立案查处。对不遵守食品安全监管自律措施,销售假冒伪劣、超期变质不合格商品的经营单位,我们坚决进行了立案查处,毫不手软。帮助自律户将相关制度措施规范上墙,使食品市场安全监管和企业自律工作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企业自律制度,逐步得到了企业、个体户的配合和认可。提品质量检验报告的,对其本批次的食品进行抽样,送有关部门检验;四是立案查处。对不遵守食品安全监管自律措施,销售假冒伪劣、超期变质不合格商品的经营单位,我们坚决进行了立案查处,毫不手软。帮助自律户将相关制度措施规范上墙,使食品市场安全监管和企业自律工作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企业自律制度,逐步得到了企业、个体户的配合和认可。
该局还注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看市场主体是否准入合法;二是监督和规范市场主办者的经营行为,促使其与市场经营者签订责任状;三是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假冒伪劣食品;四是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培训,倡导鼓励和支持诚信经营,构建信用体系;去年以来共评出*名诚信经营户六是由信息中心处理人员将巡查工作的信息资料整理成“经济户口”档案材料并输入经济户口数据库,作为档案资料,并不断补充信息资源,使之全系统互联共享;与此同时引导市场主体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并进行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为经营者、消费者排忧解难。通过开展巡查,落实巡查任务,使食品安全工作监管关口进一步前移,推进了职能到位。
*、充分发挥*网络快速反应能力,切实搞好申诉举报受理。
*分局注重发挥*申诉举报网络快速、敏捷、警示的能力和作用,通过采取四项措施,受理申诉举报食品质量、反馈信息,促进监管各项制度的落实。
*、充分发挥基层工商分局的监管作用,努力维护市场秩序正常运行
一是严把经营主体资格及食品进货渠道准入关;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及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实行“四级连动”局长、组长|、办事员、经营户签订安全责任书;对本辖区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有详细的工作计划;二是制定切合实际的食品卫生巡查制度,并认真填写巡查日记及相关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记录;三是完成县局下达的食品安全检测室抽检任务,并按季度对辖区内食品卫生安全情况向县局做出书面评价报告;四是加强辖区内食品经营户登记造册及划区责任管理。各巡查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监管执法,有效抓好了食品安全工作,保证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以经营者自律为主线,发挥宣传优势和协会引导作用,调动食品经营主体的积极性。
*、*分局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食品经营者自律意识,自觉借助食品经营主体和全社会的力量,营造齐抓共管食品安全良好氛围。
首先,通过召开食品经营者代表座谈会、抓圩镇为试点等方法,教育和引导食品经营者牢固树立食品安全意识,即树立出售有害食品就是图财害命的意识;树立发挥内在因素的自律和责任意识;树立职业道德和诚信经营的意识,自觉把食品卫生安全准入的关口提到入市前沿。其次,推广并建立了重点食品厂场挂钩、厂地挂钩制度、市场索票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等四项制度,规范了食品经营行为。
*、发挥个协分会作用,搞好自我教育管理。
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分局十分重视个协行业小组的作用,要求把教育和引导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搞好食品安全经营作为协会工作的重中之重,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成立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坚持定期和不定期深入辖区内食品经营企业和场所,抓好教育,抓好引导,抓好评比,抓好自律。
三、以社会监督为保障,广泛征求意见,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透明度。
*、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将食品安全执法、查办案件情况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及时向社会公开披露。
*、充分利用消费投诉平台作用,认真对待群众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各维权组织形成相互沟通、快速反映的信息反馈网络。消协和各维权站建立值班制度,随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认真解决并向经营者反馈信息,够立案查处的及时反馈到分局查处。
*、聘请食品质量安全义务监督员。对监督员进行专门培训。把食品质量安全的有关知识教给他们,依靠他们发现问题,反馈信息,协助工作。对工作积极贡献较大的给予奖励。
2009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作出的战略部署的一年,也是加快食药监事业新发展的重要一年。我分局在市局和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系统队伍安全为目标,以“争创实践科学监管理念的先行区、实验区和示范区”为载体,围绕推进*“一城四区”建设这个主线,扎实工作,务实进取,圆满完成上半年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一)科学组织协调,扎实推进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
1、完成20*年度部门、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对照《20*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考核评分细则开展目标考核,随区政府目标考核组对13个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开展年度目标考核,在听取汇报的基础上,认真查阅台帐资料,对照考核评分细则评分。邀请区府办领导,对食药监、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经贸等6个主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工作开展台帐互查和目标考核。考核结束后认真汇总,评出5个先进单位和12名先进个人。
2、认真筹备有关会议。3月11日下午,2009年区食品安全委员会首次例会在潘桥农高园东瓯食品公司实地召开,全区十三个镇街道、食安委主要成员参加了会议。会议通报了20*年食品安全工作各单位考核结果,交流了食品安全示范镇创建经验,初步规划了2009年食品工作。并决定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环节网和镇街道块状网,实现食品安全工作网格化管理。4月24日,召开全区食品药品安全暨“十小”行业整规工作会议,通报20*年全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主要职能部门签订了2009年食品药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研究部署2009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和“十小”行业整规工作任务,并确定在全区全面推行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
3、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乡镇)创建。自20*年茶山街道、新桥街道、丽岙镇、泽雅街道等4个单位参加温州市食品安全示范镇(街道)创建以来,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食品安全示范镇(街道)创建标准,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和食品安委会的工作部署,主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各项任务的创建工作,始终保持创建工作力度不减、措施不松、投入不少的原则,精心准备,分步实施、狠抓落实,有力地推动了食品安全示范镇(街道)创建工作。2月17-18日,还组织卫生、工商、质监、镇街道相关创建工作人员,赴慈溪市学习调研创建情况、工作方式及先进经验。期间多次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到镇(街道)和村居(社区)开展督查指导工作。在创建食品安全示范镇(街道)工作中领导重视、保障有力,在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工作求探索有创新,在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方面多渠道有特色。现各创建单位正查漏补缺,以迎接6月市验收组的验收评审。
4、认真部署专项整治,大力开展联合执法。一是先后对13个镇(街道)及各部门春节期间执法工作进行了督查和汇总,并总结经验,针对工作中的不足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实现了组织领导、部署落实、责任到人三到位。二是督促各职能部门、乡镇(街道)开展相关整治活动。各监管部门加强各自职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整治,各乡镇(街道)开展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检查。三是牵头组织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四是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联合镇(街道)以及工商、卫监、安监、行政执法等职能部门,开展茶山、瞿溪、郭溪、景山等地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大检查。
5、广泛进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一是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教育。该法出台之后,由区政府出面,分管副区长率队,联合组织质监、卫生、工商等部门检查了我区“百珍堂”、“永高”、“桂新园”等多家知名食品生产企业,详细了解企业生产加工流程,并与企业一起共同探讨解决目前遇到的困难。分发《食品安全法》读本给镇(街道)、村居(社区)及食品企业;在辖区主要街道悬挂食品安全宣传横幅;在镇(街道)及村居(社区)宣传栏粘贴食品安全宣传画4000余份。6月1日,举行《食品安全法》宣贯培训会,食药监、质监、工商、卫监以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镇(街道)分管领导和质监员、全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共计260余人参加。6月4日,联合司法、普法办、卫生、质监、工商、景山街道等有关部门在区府西首广场举行《食品安全法》广场宣传咨询活动。二是继续普及教育宣传。在两会期间,为全区代表、委员送上《食品安全法》读本和《*食品药品》报,让每位代表更全面地了解我区食品药品安全状况;3.15在区府西首广场和梧田慈湖路口设点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3月17日,在南白象中心学校对全街道中小学、幼儿园和民办培训机构的食堂工作人员开展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在瞿溪镇开展食品安全协管员培训,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
(二)突出规范整顿,切实履行药械监督管理职能。
1、抓规范、全面提升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一是完善监管档案。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从业人员备案工作的通知》,对全区近200家的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从业人员100%备案,做到底数清楚,情况可控,并打造“一室一企一档”的监管档案室,为更好地开展“小药店”整治工作奠定基础。同时,对不积极到分局进行备案的企业,分局也采取一系列制约措施,对应备案而未备案者,该企业及人员今后办理资格审查、职称认定及解聘登记工作,分局将一律不予以认可。二是加强驻店药师管理。出台《*区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监管暂行规定》,对驻店药师管理实行视频在线监管和现场监管两种形式,分步推行QQ在线视频监管,实行计算机软件管理的企业及09年换证企业、新开办企业及重点区域的企业列入第一批,其它企业可视情况自愿加入,未加入的企业待下一轮企业换证时要求加入QQ群。对驻店药师在岗情况实行记分制,如视频抽查时,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接通视频的,视为药师不在岗一次,在药店诚信评定时扣1分,责令改正。一经查实有违法行为,从重处罚。视频抽查药师都在职在岗的企业除各类专项检查、举报投诉外原则上免于现场检查。
2、抓检查、全面提高企业监管水平。一是全面推进“小药店”整治工作。在总结去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2009年药品经营企业集中换证工作,全面规范和提升“小药店”整治工作。二是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活动。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要求企业在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非药品分区标志,药品与非药品分区摆放;制订非药品类产品和供货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的合法资格、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进行审验;建立购销存管理台帐,保证销售非药品的可追溯性。活动开展以来,分局共登记违法非药品97个品种,责令企业下柜,并保证不再经营。三是开展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工作。2009年,受市局委托承担了本辖区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工作。分局从内部和外部选派13名专业技术人员到市局参加GSP认证资格培训,不断充实审查队伍,确保完成GSP认证检查工作。目前已认证4家,2家整改,2家通过GSP认证检查。四是开展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跟踪检查。按照“科学化、制度化、经常化”的目标,突出动态监管,对67家药品零售企业实施飞行检查,目前已跟踪检查37家,对6家不合格企业发出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和行政警告处罚,对2家药品零售企业立案处理。五是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换证工作。今年我区将有74家药品零售企业换发新《药品经营许可证》。目前已对2家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该2家企业硬件已达到新开办要求,但软件方面还要完善,分局已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其余90%以上的企业许可证12月份到期,其中可能少部分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且在重点区域的企业会因面积问题不符合换证要求。六是加强监督检查。上半年共完成35家行政许可事项现场检查工作。今年药品抽样任务30批,已完成14批次。对温州达冠义齿有限公司和温州市维日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了1年1次的常规检查和质量体系考核工作,对企业存在缺陷责令限期整改。上半年共对11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主要以经营隐形眼镜和免费体验类医疗器械为主)进行检查,分析认为我区当前隐形眼镜经营企业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企业经营素质较差、人员不在岗、索证索票执行不到位、台帐记录不规范等。七是严厉查处药械违法违规行为。结合各类专项检查对涉药监管对象进行针对性检查,切实加大药品经营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上半年共出动各类检查人员200多人次,共检查涉药对象60多家,实施简易程序处罚11家,一般程序处罚6家,目前罚没款到位22636元。
3、全面深化巩固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示范区建设工作成果。一是召开各层次的工作会议,对深化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示范区建设工作进行部署和宣传,并将其纳入对部门和镇(街道)目标考核内容,层层抓部署,层层抓落实。二是推行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对原监管责任片区进行调整,成立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网格化片区指导组,并将责任区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个人的绩效考核内容。三是充分发挥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优势,将全区划分为13个片区,每个片区落实1名片长,实行片长负责制。对药品协管员、信息员队伍进行调整,重新聘任61位药品协管员、信息员,将其科学划分为12个小组,各落实1名协管员担任小组长,同时将药品协管员、信息员工作完成情况和配合情况纳入考核内容之一,每年评选若干优秀协管组长,予以通报表彰。四是积极探索药品供应网络建设,一方面有针对性地引导药品连锁企业向农村延伸药品零售网点,另一方面继续利用药品流动车和乡村责任医生的优势与“双无村”签订配送协议,解决山区群众看病、购药难问题。五是积极开展药品安全评估工作,制定医疗机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按照省政府238号令的要求,以每月检查20%的比例实施医疗机构检查。将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与“小药店”整治、换证检查、跟踪检查及各类专项检查有机结合,重点突出分类监管检查。
4、抓宣传、提高药品安全认知度。一是多次召开药品工作会议,对工作进行部署,并充分发挥药品协管员、信息员的作用,协助分局做好宣传、指导等工作,及时将信息传达到各片区监管企业。二是开展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活动。充分发挥部门、乡镇、企业三级联动机制,与瞿溪镇联合组织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共同开展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宣传进农村、进社区活动,以现场发放宣传宣传资料、礼品、安全用药咨询等形式回收百姓手中的过期药品,回收过期药品达50多个品种、2000多元。
(三)着眼发展,积极推进分局机关建设。
1、继续大力开展职能宣传和文明建设,动员全局人员积极开展宣传造势,树立分局一流文明形象。新年两会期间,出刊新一期《*食品药品》报,在两会会场以及全区发行,取得良好效果。积极做好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紧急信息无发生迟、漏、瞒报现象,及时更新网站信息,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全体人员积极参加“慈善一日捐”行动;组织人员深入基层,走访泽雅扶贫挂钩村,慰问困难老党员和基层群众,向村民赠送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书籍,并捐赠扶贫款共计28000元。组织分局全体人员积极参与市、区组织的文体活动;组织妇女同志参加三八妇女节活动。
2、3月开始,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分局党组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市局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活动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各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引导干部职工通过集体学习、自学等方式学习科学发展观,并深入企业调研、向辖区管理相对人发放调查问卷,广开言路,征求意见;5月,围绕坚持推进科学监管、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服务医药经济发展的主题,全局开展了一场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认真查找制约食品药品科学监管的突出问题,深刻剖析主客观原因,并在下一步工作中予以改进;6月,召开党员专题组织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2009年是实施机构改革的关键年,同时即将迎来祖国60周年大庆,新医改也已颁布实施。2009年工作的一大重点是如何在机构改革的同时不影响我区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因此,我们要求干部职工严肃纪律,提高认识,确保相关工作到位不脱节,继续贯彻执行和开展工作,完成食品药品监管任务,确保辖区不发生药械安全事故。同时,加强《食品安全法》和餐饮环节相关法规的学习,及早适应职能的调整。
4、加强政治和理论学习,建设高素质监管队伍。一是加强监管人员基础理论、稽查技能、GSP认证等培训工作,通过集中培训、实践锻炼,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监管执法的能力、水平和效能。二是积极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及时将日常监督检查、效能检查、考勤统计的结果通报公布。出台考勤、等系列制度,严格工作制度和执法纪律,严格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努力形成一流的工作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