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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安全

时间:2023-05-29 17: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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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安全

第1篇

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产品为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农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可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三条本市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技术服务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及不合格农产品的处理;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在餐饮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安全的监管;

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站),保障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做好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模化、标准化建设,转变农产品生产方式,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政府部门进行

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九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

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质量安全管理。应当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区域自然环境及土壤肥力条件,会同环保部门定期对本地区生产区域农业环境状况进行监测评

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和品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在禁止生产的区域设置标示牌,标明名称、地点、范围、面积和禁止生产的农产品品种等内容;在环境监测超标区

域内禁止进行农产品的生产。

第十一条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周边工业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管。禁止企业向农产品生产基地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有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

的污水等有害有毒物质,或者倾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鼓励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农膜等生产资料。要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详细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以及防疫、检疫等情况,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制度,对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自检或者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上市销售;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和配剂。

(二)使用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盐酸多巴胺、西马特罗、硫酸特布他林、苯乙醇胺、班布特罗、盐酸齐帕特罗、盐酸氯丙那林、马布特罗、西布特罗、溴布特罗、酒

石酸阿福特罗、富马酸福莫特罗等“瘦肉精”产品及“三聚氰胺”等国家禁止使用的有害化合物作为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三)使用氯霉素等违禁的抗生素类药物及有害激素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适期收获、屠宰和采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蔬菜、水果等农产品的收获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安全间隔期的规定;畜禽、水产等农产品的屠宰或者捕捞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休药期的规定。

第十五条鼓励农产品生产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

第十六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本地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第三章加工管理

第十七条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跟踪制度。对其采购的农产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明,保留原材料、半成品的检验记录。

第十八条农产品加工经销企业和销售者在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时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甲醛、甲醛次硫酸氢钠;

(二)腌制农产品过程中使用敌敌畏;

(三)违规使用色素;

(四)违规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

(五)使用硫磺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经初级加工、包装的农产品,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并在产品包装物上附具标识。标识应当以中文标明产品标准代号、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基地、加工单位的名称和

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第二十条畜禽及其产品经过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及其他禽畜生产场所发现经检疫不合格、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疫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疫畜禽的排

泄物等,应当及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在其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经营农产品应当经过检验、检测、检疫,符合国家和省市质量安全标准,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经检验、检测、检疫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经营。持有认证机构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有效证书的,凭认证证书免检进入市场销售。

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凭产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直接进入市场销售。

其他农产品必须由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进行检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对以上进入市场销售的各类农产品,由市、县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检。

第二十二条畜禽产品必须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第二十三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及加工企业在农产品经营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与各经营者层层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二)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

(三)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制度,如实记录索证索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进销货日期、产品质量安全证明的登记号等内容,并保存两年以上;

(四)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对没有质量合格证明的农产品按批次进行检测或委托检测,定期向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检测报告,并公布检测结果;

(五)发现不合格农产品,应制止销售和转移,并报告工商、农牧主管部门;农牧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农产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工商部门依据检验报告,依法进行下架、销毁等处理,并在媒体上公布。

(六)运输、储存需冷藏保鲜的农产品配有冷藏设施;

(七)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保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

第二十四条新建各类规模化农产品市场必须建立农产品检测机构,并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基础设施,检测机构由农牧部门进行审核后商商务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农牧部门检测机构应当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进行抽检,亦可委托有资质的农产品检测机构对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定期抽检,并将抽检和处理结果定期公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3日内,向本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检。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农业、质检、商务、工商、食药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伪造、盗用、冒用有关认证证书、标志和检测合格证明的;

(四)含有致病性寄生虫、致病性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五)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六)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二十八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监督抽查,并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农产品生产、初加工、包装、贮运、经营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二)依法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为进行调查,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进行查封和扣押;

(三)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日常监测;

(四)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档案等资料;

(五)会同工商部门监督当事人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处理、销毁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进行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检测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规定数量;上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委托检验检测按照相关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检测费用。

第三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充分发挥农产品检测机构的职能,以国家认可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其检测结果相关部门应当予以认可,确有争议的,委托本级或上级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向农产品生产基地排放有毒有害废弃物的,由环保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质量记录档案或者伪造质量记录档案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建立质量检验机构开展自检工作,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第十四条规定,采收、销售未达农药安全间隔期的农产品,或者屠宰、捕捞、销售处于休药期内的禽畜、水产品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采取措施处理受污染的农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第十三条、十八条、二十七条规定,由工商、农牧等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对病死、染疫禽畜及其产品、排泄物等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配置质量安全检测设施、专兼职检测人员,或者未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发现不合格农产品,未制止出售和转移,或者未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假冒、伪造、转让、买卖、超范围使用认证证书、标志、标识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侵害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2篇

关键词:农户;农产品;安全生产;库尔勒市

中图分类号 F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6)24-0008-05

在农产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人们对其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要保证农产品安全就需要从源头抓起,从农产品的种植开始调控。农户是农产品种植的主要经济组织,其决策主导着农产品的生产,主观意愿影响着农产品安全生产。安全农产品的生产只有得到农户的支持与参与,才能长足发展,因此通过分析农户个体以及其主观认知、行为等对农产品生产安全的影响,找出其中影响较大的因素,结合这些因素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可行性建议是至关重要的。库尔勒市既连接着南北疆,又是一带一路的重要节点,其地理位置具有典型性,同时库尔勒市极具特色的农产品生产情况使得农户安全生产更具有代表性,为此,项目组选取库尔勒市农户作为调查研究对象,对库尔勒市的农业生产进行调查研究,分析了库尔勒市农产品安全生产情况,以期为加强库尔勒市农业生产实力,促进库尔勒市的农产品品质的提升,增进农业信誉,同时对库尔勒市农产品的远销有极大的促进意义。

1 文献回顾及评述

近年来,随着社会各界对农产品安全关注程度越来越高,对农产品安全的研究也越来越多,国内外专家学者关于农产品安全的研究方向也很广泛,但主要集中在农产品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农户生产行为现状及影响农户安全生产的因素等方面。国外研究方面,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管理和法律规章制定是十分注重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强调全程性管理,如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农业发达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详细的农产品质量标准,同时随着市场的要求不断地进行修订,积极引导农户进行农产品安全生产。还有不少学者研究了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及生产意愿,如Just和Zilberman的研究表明,农场主的风险态度、生产技术、农场规模等对其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均会产生影响[1]。Kishor对尼泊尔农户进行实地考察,发现女性农户由于文化程度较低具有较高风险的施药行为[2];P.C.Abhilash在农药施用行为方面认为政府严格实施各种不同法律法规能够起到规范农药生产、分配及施用的效果[3]。此外西方主要国家还十分注意发挥农产品生产者、加工者和销售者及其联合组织在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方面的作用。国内研究方面,近年来我国也在不断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在法律法规、执法监管、检验监测标准化生产以及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但仍然存在着一些威胁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薄弱环节。诸学者对此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如杜斌、康积萍等结合计划行为理论分析陕西眉县206户猕猴桃生产农户安全生产意愿的影响因素,得出行为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等变量对农户安全生产意愿均表现出显著正向影响[4];杨子刚、宁艳波等对吉林省305个农户进行调查,研究显示农户的年龄、文化水平对安全生产有着直接影响[5];罗松远认为,中国广大小麦种植农户对化肥农药使用和田间管理技术的认知度会影响到农业技术进步[6]。

综合上述文献来看,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研究了农户安全生产的行为及影响生产者生产安全农产品的因素,但是国外学者研究针对的是大农场的生产者,这与中国广大分散的农户实际情况相差甚远。国内学者对有关农户生产层面的研究比较薄弱,更多的研究还是集中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现状研究、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研究、认证体系等方面,而且对农户生产行为更多的研究集中在农户生产的影响因素上,目前从农户生产行为的角度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研究虽然己有涉足,但都不够系统和深入,还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本文旨在从农户安全生产的认知、生产意愿及影响因素等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

2 库尔勒市农业发展概况

库尔勒市地处新疆中部、天山南麓,塔里木盆地东北边缘,目前市区总人口近100万人,境内有中国最长的内陆河――塔里木河,以此孕育着市内农业的发展。市辖9乡、3镇、5个国有农牧园艺场、5个街道办事处,土地总面积70.902万hm2,其中耕地面积4.6万hm2,可垦耕地9.333万hm2,农作物播种面积10.991万hm2。库尔勒市气候属暖温带大陆性干旱气候,气候温和,土质肥沃,物产丰富,光热水土资源十分丰富,特有的水土孕育了特有的农产品资源,良好的水土光热资源十分适宜香梨、棉花等经济作物的生长。该市2015年香梨种植面积已达1.767万hm2,结果面积0.36万hm2,生产香梨总产4.0万t,因盛产香梨而被称为梨城。同时库尔勒市也是传统产棉区,1995年被列为国家百强产棉市,到2015年棉花种植面积10.47万hm2,占库尔勒市农作物种植面积的93.06%,总产约161 767t,农牧民人均纯收入17 328.3元,年均增长11.9%。

3 数据调查来源

农户安全生产状况的基本数据资料来源于两条途径,一是实地调查获得,二是问卷走访调查获得。调查方式采取普查。调查开始前,项目组成员咨询了专业导师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并检验了问卷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对问卷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修改。调查人员按项目要求进行了培训。调查共收回问卷300份,经由人工检查剔除无效问卷16份,有效问卷284份,占全部问卷的94.6%。因为库尔勒市农作物种植主要以棉花、香梨为主,两种作物的种植面积占全市农作物种植面积的93.21%,所以此次调查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种植棉花与香梨的农户为主。

4 调查分析

4.1 农户基本情况 该项内容是反映农户生产的基本特征状况,主要包括农户性别、年龄、民族、教育程度、种植作物等。由表1数据可知,库尔勒市农业生产中主要劳动力为男性,占比89.02%,极少数中青年女性也存在劳动行为。劳动力年龄集中在40~50岁,基本为中年劳动力。少数民族农户占比较少14.37%,大部分仍为汉族农户85.98%,整体受教育水平较低,受过专业培训的仅占9.77%。

根据被调查农户的农作物种植结构情况看,见表2所示,棉花占比57.97%,香梨占比10.62%。可以看出库尔勒市农户农产品种植以经济作物为主,粮食作物较少。

4.2 农户的农产品安全生产认知及意愿 这一部分主要从农户对农产品安全生产的了解情况、农户对耕地与安全生产的理解、农户对农业发展效益情况以及政府政策的认知等方面进行了调查,具体调查结果分析如下:

从农户对农产品安全生产的理解程度来看,有92.69%的农户对于农产品安全的理解为:无公害、绿色有机、品种多,问及具体种植意愿时绝大多数则不太愿意种植,在种植过程中有43.91%的农户表示并不关注农产品安全生产情况,农产品是否安全生产无所谓,并将安全生产内涵与高成本挂钩,认为安全生产会导致成本上升,收益降低。

由于耕地质量与农产品的质量息息相关,在安全生产中作为最基础的环节对农产品安全生产产生着重要的影响。从农户对耕地质量与安全生产的认知来看,有64.57%的农户认为耕地质量下降了,主要原因是化肥农药的过度使用、农用废弃物的后续处理不完善、灌溉水的污染以及农机产品的不合理使用等方面,但由于前两者而导致耕地质量下降的占了70.47%,可见耕地的再生与持续利用受到了一定的威胁(表3)。

从农业经济效益状况来看,68%的农户认为种植农产品的经济效益是下降的,10.86%的农户认为种植作物的收入没有明显变化,21.14%的农户认为有一定程度的提高。究其下降原因的调查,数据显示,50.21%的农户认为与市场价格的变化有关,26.36%的农户认为消费者选择了及其他产品导致,只有23.43%的农户认为与农产品的质量和数量有关,以上数据表明大多数农户并不认为农产品质量与经济效益有很大的相关性,对农产品安全生产的认知还有待加强。

此外,农户对政府规定关于农业安全生产的相关政策法规并不熟悉,也无心去关注。据调查数据显示,仅有22.67%的农户了解国家关于农资使用的规定,会关注最新动态及信息,77.33%的农户对于安全生产的相关政策较为陌生甚至并不了解,表示政策的落实太遥远与自己无关。

4.3 农户的农产品安全生产行为 这一部分主要从库尔勒市农户的农资购买途径、农药使用、农用品后续处理等方面进行调查分析。具体数据结果:库尔勒市农户购买农药、化肥、种子等农资66.64%为自由购买,仅有11.29%的农户会到政府指定的地点购买;7.19%的农户选择根据龙头企业的导向进行购买;9.76%按照合作社要求进行购买;有5.13%的农户选择了其他购买方式,这样多渠道的购买方式特别是半数以上农户自由购买的行为,使得农产品参差不一,没有统一标准,加之农用品使用方式不规范、后续处理问题突出,则无法保证农产品质量。对农药的使用调查可知(见表4),农户在农药使用时更多的依据来源于个人经验,施药大多数选择在虫卵和幼虫期;调查中还了解到绝大多数农户对于农药尤其是剧毒农药对农产品的安全生产危害是有着清醒的认知的,依然有52.98%的农户使用过剧毒农药,主要原因是杀虫效果好,占比为58.98%,较少的农户关注价格,农户认为相比购买农药的成本来说,预期的后续经济效益要大。

此外农产品安全生产中农药与农资的使用及后续处理情况也是重要环节。在使用农药时,有51.19%的农户在施用农用品时选择随意操作,48.81%的农户选择听取销售商或他人意见。而关于农资的后续处理,33.54%的农户对于使用过的农资进行了回收处理再利用,66.46%的农户选择随意丢掉,另有74.23%的农户认为影响农产品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为农药、重金属的残留,表明农户虽然认识到但却没有积极性去妥善处理,使得农资等农产品生产的辅助资料后续处理不完善,从而影响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性。

5 影响库尔勒市农户安全生产的因素分析

5.1 农户安全生产认知不够 调查表明,虽然农户对农产品安全性有一定的认知,却在种植实施时将理论与现实分割,将农产品安全与农产品安全生产分离,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在进行生产决策时以低成本高收益为原则。即使有部分农户正确认知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却将农产品安全生产与高成本挂钩。图1中农户对于安全生产的理解反映了问题所在。农户认为在成本与收益、出售、政策建议、与处理等方面的困难与问题阻碍了安全生产的进行。有47%的农户认为安全生产农产品会带来高成本;二是农户在购买及使用农药时凭自己已有经验来推测,且使用后的善后问题也对农产品生产的安全造成了影响。库尔勒市农户购买农药的不同选择行为也说明库尔勒市农业生产方面既缺少政策规定等方面的指导,也没有龙头企业的强有力带动,没有生产方面的合作。三是农户方面虽然意识到了耕地质量的下降及其原因,却在种植过程中仍旧实施非安全生产的操作。调查中显示的农户对于农产品市场、耕地质量、农产品收益的不乐观预期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户农产品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图1 农户对农产品安全生产的表达

5.2 资金短缺使农产品安全生产行为受限 农业生产是在多种因素混合作用影响下进行的,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经济行为以增收为主要目的,经济因素依旧起着主导作用。库尔勒市农户进行农业生产的资金来源中,有66.25%是通过银行贷款与其他借贷款,而来自政府支持的资金仅为3.9%。因此库尔勒市农业安全生产受经济方面的影响较大。部分农户对于农业安全生产的理解方面将安全与高成本等经济内容相关联,拒绝进行所谓“高成本”的安全生产。倘若政府能在资金上加以支持,农户的安全生产意愿还是相当高的。由图2数据显示,农户对于政府的支持是持有乐观态度的,65.8%的农户愿意在政府的支持下从事安全农产品的生产,22.28%的农户会考虑补助金额因素。农户的态度也反映了农户对于政府支持力度的期待。

5.3 技术指导不够,专业技术人员缺乏 技术进步直接影响农产品的投入产出关系,调查反映了库尔勒市农业机械化程度较低,技术水平落后,农产品投入产出效率低下。据2015年数据显示,库尔勒市农业机械总量为66 297台,人均机械拥有量仅0.066台,每hm2耕地上拥有机械14.4台。而且从上述图1中数据显示有34%的农户表示农产品安全生产无人指导,不清楚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从表4中农药的使用情况也说明了库尔勒市农业种植过程中农用品技术的落后,农业种植中,对病虫害防治技术仍停留在较低水平,农户施药方面的技术指导几乎空白,农户实施时仅凭借经验进行。以上表明了由于技术的局限使得农产品的安全生产并未得到落实。虽然大部分农户意识到问题所在,被调查的农户也表示愿意努力生产安全农产品,但农户对于如何处理这类问题欠缺必要的技术指导。由表2农户情况可知,受专业教育的农户仅9.77%,农户对于安全生产技术十分陌生。这说明农户的农产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面技术的缺乏,农业技术人才比较匮乏。

5.4 农产品市场不规范 农产品市场是影响农户生产安全农产品的重要因素之一。市场导向会对农产品的种植与农户生产的经济效益有着直接的联系,而市场若不规范也就无法为农户带来正确的导向。在调查中市场价格、需求等因素的波动对农产品的生产行为及收益产生较大影响,同时农产品销售困难,农资市场中假农资也影响了农产品安全生产。据调查数据显示,农户在农产品生产中遇到的,关于农资价格、农产品价格、销售困难方面的风险占45.3%。农户对于农业效益的预期也并不乐观。

5.5 政策推行落实不完善 据调查显示,无论在农产品安全生产的宣传推广、技术指导、政策支持、市场规范还是优惠与配套措施方面,政府的支持力度都是急需加强的。由于政府资金支持力度过低,农户进行农产品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并未得到充分调动。

6 对策建议

6.1 强化农户农产品安全生产的认知 调查结果表明农户的安全生产意识并不是很高,对安全生产的理解有偏差,还需要强化农户的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安全生产的内涵与重要性,用长远的发展的眼光看待农业生产,明确农产品安全生产标准,认识到安全农产品的生态与经济效益,让农户认识到生产安全农产品的重要性。建议政府加强农业生产的基础知识的普及与安全生产的宣传。如对农资的后续处理问题进行辅导,目前农户大多数都是根据自己的经验或是模仿周围人的行为进行生产,不愿去费心考虑如何能种植出更安全的农产品。如果农技推广部门能够针对农户的生产安全行为进行实地指导,使得农业生产活动有章可循,农户还是会很愿意接受并照做的,这不但减轻了农户的负担,也会大大提高农产品的安全性。还有对于农药的使用,应明确高毒性农药的危害性,明确农药残留和不安全农产品对健康造成的危害,提高鉴别农药的能力,这样不仅可以引导农户正确的选择与使用农药,同时还减少耕地污染,保护了生产环境,就保障了农产品的生产安全,提高了农产品品质。

6.2 加强技术引导及技术型人才的培养 先进的技术能提高经济利益,农民就一定乐于采用。目前库尔勒市以种植棉花香梨等经济作物为主,而两种主打作物也由于品牌效应的带动,使得其对质量的要求就会较高,安全生产达标程度也相对较高。因此有必要对农产品进行安全生产的全过程进行规范的技术指导,对农产品安全生产加强科学研究,重视农产品检测,加强土壤改良,从生产源头把关,同时也要加强新品种推广力度,要不断研发新技术,提高农用机械的普及与使用效率。此外还要加强新型农业人才的培养,加强教育资源的支援力度,通过指导培训等方式,提高农户的教育程度,提高农民专业操作能力,使农户能够很好地进行农产品的安全生产。

6.3 规范农产品市场 库尔勒市农产品市场的不规范也是影响质量安全的因素之一,为此要大力夯实农产品安全生产基础,稳定农产品市场价格,加大农产品市场维护力度,对农产品市场进行正向引导,加大力度打击假冒农资产品,严格化肥农药的买卖规格,规范农用品的产销与后续处理,建立合理的规范化的农产品生产机制,完善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与此同时在保持库尔勒市棉花与香梨的市场优势同时,开拓更广阔的营销渠道,发展国内外市场,只有市场的健康发展,才能促进农产品安全生产。

6.4 加大政府对优质农产品的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农户进行农产品安全生产 政策的支持对农户农产品安全生产发展有着重要的激励作用。政府宏观调控的目的是为了促使农户自愿生产安全农产品,而农户是否生产安全农产品又与其经济效益密切相关。因此建议库尔勒市政府采取优惠政策激励农户进行农产品安全生产。例如建立健全农产品安全生产的财政补贴政策,加强资金扶持力度,鼓励农户购买优质农资,对优质农产品进行生产投入等。在农户贷款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在安全农产品的销售方面给予信息支持和补贴优惠政策。这样安全生产就有了确实的支持,实施才能指日可待。当农户生产安全农产品所需的成本被高经济效益所弥补,农户就会考虑经济效益和安全并重,而不是单纯地从收益方面考虑,从而也会尽力生产安全农产品。同时充分利用国内有关省、市的对口支援政策,加强在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扶持。

参考文献

[1]Just,R.,D.Zilberman.Stochastic Structure,Farm Size and Technology Adoption inDeveloping Agriculture[J]. Oxford Economics Papers.1983,35(2):307-328.

[2]Atreya K.Pesticide use knowledge and practices:A gender differences in Nepal[J].Environmental Research,2007,104:305-311.

[3]P.C.Abhilash,Nandita singh.Pesticide Use and Application:An Indian Scenario[J]. Journal of Hazardous Materials,2009(165):1-12.

[4]杜斌,康积萍.农户安全生产意愿影响因素分析[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4(3):71-75.

[5]杨子刚,宁艳波.农户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为的调研报告――基于吉林省305 个农户的调查[J].当代生态农业,2012,(3-4):31-35.

第3篇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和效益,保障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和管理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保障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投入,组织和引导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者按照有关标准组织生产和加工,促进营养、卫生、安全的食用农产品的发展。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与食用农产品的监督检验,保障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下列规定分别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

(一)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建设,种子(包括种畜禽,下同)、肥料、农药、兽药(包括鱼药,下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畜禽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组织食用农产品生产地方标准的拟订和实施,绿色农产品产地认定和技术推广等。

(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水产品的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建设,水产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水产品生产地方标准的拟订,绿色农产品(水产品部分)产地认定和技术推广等。

(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林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建设,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生产地方标准的拟订,绿色农产品(林产品部分)产地认定和技术推广等。

(四)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等。

(五)省食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加工和流通领域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等。

(六)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国家标准的组织实施,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组织实施,食用农产品加工的质量卫生安全抽查和监管等。

(七)省工商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假冒伪劣产品、无照加工和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等。

(八)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及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等。

市、县(市、区,下同)农业、渔业、林业、经贸、食品、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计划、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食用农产品基础设施的扶持、经费的投入以及其他相关的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依法对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实施监督检验。

第五条 鼓励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成立或者加入行业协会。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行政机关对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制定并推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技术方面的指导和服务,督促会员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等。

第六条 政府鼓励并扶持有关合作经济组织和检验机构等组织为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提品运销、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产品检验、标准化指导等各类服务。

第七条 转基因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食用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必须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或标注。

第二章 食用农产品生产

第八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农业、渔业、林业、环保、食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食用农产品及其产地环境、生产、加工、包装、储藏保鲜、检验检测方法等地方标准。

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质量卫生要求。

第九条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灌溉用水、养殖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标准。

禁止向食用农产品生产场所排放重金属废液、放射性废水、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有害气体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健全全省农业生产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对全省食用农产品生产场所的土壤、水等生产环境进行重金属、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

农业生产环境和场所中的重金属、抗生素残留、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进行蔬菜、瓜果、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的生产。

第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适期收获、屠宰、捕捞和采集,提高食用农产品品质。

蔬菜、瓜果等农产品的收获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间隔期。畜禽、水产等农产品的屠宰或者捕捞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休药期。

第十二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

鼓励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农膜。禁止滥用兽药、农药及其他危害食用农产品质量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国家或省批准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二)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下同)等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三)使用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四)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第十四条 绿色农产品实行产地、产品认定制度。绿色农产品产地认定由省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绿色农产品产地、产品认定证书由省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期为3年。期满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

绿色农产品产地、产品认定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使用绿色农产品证书、标志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绿色农产品标志可以在被认定产品的产品包装、产品广告上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二)不得转借、转让绿色农产品证书、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或者冒用绿色农产品产地、产品认定证书和绿色农产品标志。

第十六条 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实行生产安全跟踪制度。生产过程中应当有完整的生产活动记录,包括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以及防疫、检疫情况,土壤、水等生产环境检测情况。

鼓励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实行生产安全跟踪制度。第十七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对生产的蔬菜、瓜果、水产品、畜禽产品等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附具产品质量合格证。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实行产品质量合格证制度。

第三章 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加工

第十八条 实行定点屠宰的牲畜宰前必须进行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

需要检测的禁用药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目录,由省农业、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禁止屠宰明知使用过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物的食用动物。第十九条 加工、贮存、运输食用农产品的机械设备、工用具、包装材料等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有关安全卫生标准和要求。

食用农产品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十条 在水产品、畜禽产品、蔬菜、瓜果等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加工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水产品浸泡过程中使用甲醛、甲醛次盐酸氢钠;(二)水产品腌制过程中使用敌敌畏;(三)加工过程中使用色素;(四)使用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四章 食用农产品销售、使用

第二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销售使用过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二)销售使用有害有毒物质进行过初加工或加工的食用动物产品、水产品、蔬菜等食用农产品;(三)销售施用过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蔬菜、瓜果等食用农产品;(四)销售禁止销售的假冒产品及其他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食用农产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销售情形。第二十二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检验制度,对进场交易的每一批产品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检验合格的,准许销售;(二)检验不合格的,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三)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取消该经营者进场交易资格。绿色农产品可以实行抽检或者免检。

第二十三条 集贸市场应当建立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与销售摊点签订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各自的质量安全责任,具体办法由省食品、工商行政部门制定。オ

销售摊点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索取产品质量合格证、检疫证等有关凭证。销售摊点对其销售的产品应当附具注明商品名称、摊位号、销售日期等内容的销售标志。

第二十四条 超级市场、配送中心应当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负责,建立相应的产品验货、检验制度,保证销售的产品符合质量卫生安全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校、医院、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集体供应伙食的单位应当建立购货台账,注明所购商品名称、产地、数量、日期,并附贴检疫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有关证明。不得采购无检疫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

举办重大公共活动、重要会议采购食用农产品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外,承办单位还应当将食用农产品留样备查;有条件的,可以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业、渔业、林业、食品、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时,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进入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场所、仓库进行检查、抽样;(三)对涉嫌违法生产、加工、销售或使用的食用农产品采取登记、保存等措施;(四)监督销毁禁止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的食用农产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计量认证后,方有资格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从事食用农产品的检测。

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取得省农业、渔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食品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可后,可以接受相关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委托,从事食用农产品监督检验的检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环境的监督检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检验。食用农产品生产环境、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检验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农业、渔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要定期进行监督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品名、品牌、生产单位和地址。

第二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受委托从事食用农产品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产品,不得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消费者有权就食用农产品质量、保质期、安全性等有关问题向生产者、加工者和经营者查询,向农业、渔业、林业、食品、工商等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应如实回答消费者的查询。接受投诉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发生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渔业、林业、食品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报告的监督管理部门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调查事故原因,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以及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行为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一)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品饲养食用动物的;(二)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品饲养的食用动物产品,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该产品及其制品的;(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处以刑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环境保护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或者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基本农田保护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收获、屠宰、捕捞或者采集,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已经收获、屠宰、捕捞或者采集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二)已经销售的,责令其限期收回,并予以销毁。对前款行为,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绿色农产品证书及标志,并向社会公布:(一)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申请的;(二)扩大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范围的;(三)擅自转让、转借绿色农产品证书、标志的;(四)产品监督检验两次以上不合格的;(五)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不能再使用绿色农产品证书及标志的。

有前款第(二)、(三)、(五)项规定情形的,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可处以20xx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收缴伪造、假冒的绿色农产品证书或者标志,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农

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屠宰的畜禽未经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的,由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取销其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三十八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级市场、配送中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对进场交易或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未进行质量检验的,由工商或者食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销售的畜禽、蔬菜、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中含有重金属、农药残留等禁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由农业、食品等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可处以1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政处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指定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实行定点屠宰的牲畜进行宰前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主管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农业、渔业、林业、食品、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监督管理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监督管理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场所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重金属、抗生素残留、农药残留检测的;(二)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绿色农产品产地认定的;(三)未履行保密义务,泄露申请人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四)对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没有移交的;(五)向社会推荐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产品以及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六)对消费者的食用农产品质量举报,没有依法及时处理的;(七)因监督管理不力,导致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质量下降,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有前款规定第(七)项情形的,对上述监督管理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食用农产品:是指通过种植、养殖、采集、捕捞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初级加工,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包括蔬菜、瓜果、茶叶、食用菌、牛奶、畜禽、水产等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绿色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定合格获得认定证书并允许使用绿色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只经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食用农产品安全消费1.什么是安全的食用农产品?

2.我国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现状如何?

3.如何安全消费食用农产品

4.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标志是什么?

5.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特点和关系是什么?

6.食用农产品标准包括哪些?是如何分类的?

7.食品标签中的HACCP、GMP、.SSOP、ISO等标识代表什么含义?

8.常见的食用农产品标准代号有哪些?

9.《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有哪些要求?

10.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哪些农产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11.买到假冒劣质农产品后该怎么办?

第4篇

一、主要做法:

1、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整治方案。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了由韩林麟副局长任组长、局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工作小组,确定了责任人和承办单位。同时各区县农业局按照本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到有阶段安排、有重点活动、有检查指导、有责任追究、有总结提高,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各成员小组分别制定了《种植业(果品)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饲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确保此项工作落到了实处.

2、突出工作重点,抓好自查。从3月10全面开展了自查工作,截止4月25日,全市联合执法检查15次,先后检查农资销售,农产品产、销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411个,自查率100%,自查有问题59个企业,自查阶段各项任务圆满完成。经过对自查阶段工作梳理、分析,发现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农产品种植企业超剂量使用农药问题较为突出;二是农药销售企业以肥充药、过期产品销售、产品以次充好、进货台帐不全亟待治理;三是“三品”生产企业存在产品包装不规范、品牌意识不强、管理制度不健全、标准化生产意识不强等问题;四是一些养殖企业滥用抗生素、未按合理休药期组织生产;五是农产品检测资金投入不足,检测机构存在设备老化、检测设施配备低下,例行监测频次较少等问题。

3、强化舆论宣传,加强指导服务。自活动开展以来,我市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内容和农产品安全消费等相关知识,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我局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与春季农业生产紧密结合起来,紧紧抓住春耕生产的大好时机,通过流动宣传车,深入城市街道社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连锁超市,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共出动流动车40台(次)、制作光盘10盘、发放宣传资料1万多份,收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系统技术人员充分发挥发挥技术优势,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按标准化组织生产。各小组成员单位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内容和农产品安全消费等相关知识,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发放《简报》共2000份,利用《简报》宣传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向农民普及农业生产知识和法律法规,形成了强大宣传声势,为下一步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存在问题:

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工作开展主要问题:一是存在认识不足、体制不顺、力度不大、手段不强等问题,影响了整治工作及时、全面地开展,导致整治工作不到位。二是工作开展不平衡。部分区(县)的个别部门启动速度较慢,行动相对滞后,直接影响到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的整体进展。三是一些成员单位向基层延伸不够,存在上热下冷、上紧下松的问题。四是信息报送不及时。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自查阶段各项任务已全面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将进入集中整治阶段,为了确保工作质量,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推进综合执法、开展检查监测。全面加强农业执法,重点推进区县级农业综合执法,加大动物防疫监督、植物检疫执法力度,强化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加大对禁限用农药、兽药和禁用化学品清理检查力度,加强对农产品违规生产行为的检查,对质量安全问题突出地区的检查。全面加大监测力度,扩大监测品种,增加监测频次,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投入品和主要农产品残留监控计划,重点开展对主要生产基地、规模养殖场、饲料加工厂、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农业投入品的监测和监督抽查。

2、强化督导整改、及时查处曝光。强化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对于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或个人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针对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严厉查处。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劣农资的行为,集中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

3、加强指导服务、完善制度建设。充分利用媒体,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禁限用农兽药知识,加大培训力度,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产业特点、地域特点,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引导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查验、进销台帐等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制度;指导规模种植(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生产企业,完善种养殖生产档案、投入品使用记录等各种追溯制度;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规范“三品”认证行为及生产管理制度。

第5篇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这一目标,努力提高应对国外绿色壁垒能力,从2007年开始,我市在全国率先提出并实施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确保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了农业产出效益,促进了现代农业持续健康发展,被省和国家质检总局誉为“模式”,在全省乃至全国推广。

通过推行区域化管理,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不断增强,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先后有78家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合作社,为中直机关以及鲁商集团、上海联华、百货集团等国内大型超市配送农产品30多万吨。继获得供港、供澳、供博蔬菜直供资格后,又成为唯一的广州亚运会蔬菜直供基地。今年4月初,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姜异康来我市调研时,特别对我市深化提升区域化管理“模式”,促进现代农业率先发展、打造优质安全农产品“品牌”的创新性举措给予了高度评价。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全面推广‘模式’,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全覆盖”,写入了市政府工作报告。我市先后被评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2011年,全市实现农产品出口创汇2.8亿美元,同比增长36%;农民人均纯收入7680元,比上年增加1630元。

(一)逐步完善了政府主导、科学指导、部门联动、龙头带动、全民行动的“两导三动”工作推进机制。市政府成立了由32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食品农产品出口质量安全区域化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镇级也成立相应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对区域化建设在政策和技术方面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建立健全了组织领导、质量标准、控制管理、科技服务和检验检测“五个体系”。在严格实施已有国家级和省级标准的同时,参照日本、欧盟等国际农业操作规范,研究制定了与农产品质量标准相配套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33个,参照出口国食品卫生标准,制定生产标准200多个。按照“基地规模化、形式多样化、生产标准化”的要求,已建成通过认证或备案的标准化种植基地70万亩、养殖基地775个。对基地建立管理档案,实行统一生产资料供应、统一技术指导、统一组织生产、统一质量检测、统一收购销售的“五统一”管理模式,确保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各个环节全部严格实施标准化。

(三)从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三个环节入手,基本形成了环环相扣的质量安全监管防线。对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化学投入品进行严打和整治,对现有农业化学投入品销售网点,进行全面规范,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实行备案和准入制度,推行连锁加盟、定点直供的经营模式。目前,已建成市级农药电子交易市场1处,市级兽药配送中心1处,市级化肥配送中心1处,镇村农药连锁直营店819处,兽药连锁直营店69处,社区化肥直营店120处。先后核准了217家农药生产企业的1177个产品和175家兽药生产企业的1451个产品,作为农兽药专品予以备案。设立市级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在重点蔬菜生产区建立12处快速检测点,外贸食品公司投资2000多万元成立全省首家自有出口蔬菜检测中心,并取得国家实验室认证资格。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市在区域化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还存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标准化基地虽然初具规模,但受土地、水资源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基地发展不平衡;二是随着种植养殖基地的不断发展,检验检测能力不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三是农业化学投入品专营专供体系需进一步完善,地下农业化学投入品的交易规范难度仍然很大;四是随着农产品交易量的扩大,现有的交易市场功能、设施等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五是监管力量不足,责任落实不够到位。

三、下步工作建议

一是大力实施品牌农业战略。“农产品出口第一县”、“放心菜”目前已经成为我市的品牌。要继续在发展有机、绿色、无公害“三品”认证产品、扩大基地面积、争取地理标志产品上下工夫,大力培育国家、省名牌产品。要积极引进国际著名品牌,将建成国际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的原料供应基地。在巩固国际贸易市场的基础上,全面开拓国内中高端市场,促进市场多元化发展,争取国际市场出货值、国内高端市场销售量都大幅增长。要高度重视龙头企业的培植和发展,充分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

二是全力建设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的模范区。在建成国家级示范区的基础上,突出抓好有机、绿色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示范园区建设,积极打造高端农业聚集区。最近,市委下发了《关于加快现代园区建设的意见》,建议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认真研究落实,抓住机遇和优惠政策,促进工作更好发展。

第6篇

关键词:农产品安全知识;知识转移;Agent

中国分类号:TP3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07)17-31191-02

Research of Agent Based Farm Product Safety Knowledge Transfer Model

LIU Ju-xin1, ZHAN Jin-chuan2, LIU Zhong-ying1

(1.Economics & Management School of Tongji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92,China;2.Shanghai Agriculture Information Co., Ltd, Shanghai 200060,China)

Abstract:There is increasing number of people who pay attention to the quality of farm produ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how to us IT to improve the quality and safety of farm product becomes a focus in research area. From the view of knowledge management, the article research the farm product safety knowledge transfer mode, and use agent technology to construct it, trying to find a way to improve the quality and safety of farm product.

Key words:Farm Product Safety Knowledge; Knowledge Transfer;Agent

1 引言

目前,全球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不容乐观,食源性疾病发病率不断上升,恶性农产品污染事件众多,世界范围内由于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而引起的农产品贸易纠纷不断。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隐患,防止大规模食源性疾病暴发,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随着知识管理理论研究与应用逐步成熟,知识管理为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提供了新的方法和途径。

本文结合知识管理中知识转移理论,分析了农产品安全知识类型及知识转移类型,并选取知识转移过程相对复杂的“专家转移”为主要研究对象,利用人工智能技术(Agent),构建农产品安全知识的专家转移模型。

2 知识转移概述

知识的获取、转移和创新是知识管理过程中的主要活动。知识转移可以理解为知识的接受方吸收转移过来的知识,并将其调整和进一步地发展为自身知识体系一部分的过程。

迄今为止,知识转移理论及方法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Daniel Kim提出的OADI-SMM(Observe-Assess-Design-Implement with Shared Mental Models)循环模型;野中郁次郎提出的“SECI”模型;Gunnar Hedlund提出的知识传递和转化的动力等。本文主要参考华盛顿大学管理科学教授Nacy M.Dixon的研究成果。

Nacy教授根据知识的预期接受者、任务的性质以及被转移的知识的类型等标准提出了组织内部知识转移的五种类型:连续转移、近转移、远转移、战略转移以及专家转移,并指出要建立有效的知识传递与转移系统,必须保证知识转移的方法与待转移的知识类型相匹配。五种类型的知识转移见表1。

我国学者在知识转移理论研究方面也取得了一定成果。王开明对知识转移与扩散的过程和机理进行了研究;王君提出了一种基于Multi-Agent的组织内知识转移模型框架,并给出了该模型中实现知识转移的关键技术和搜索算法及其时间复杂度分析;吴冰研究了供应链中知识转移的过程,指出知识转移情境、转移双方的知识转移能力以及转移知识的内在特性是知识转移过程的三个要素。

3 农产品安全知识转移模型

3.1 农产品安全知识转移类型

农产品生产加工和监控过程中存在知识转移现象。从知识转移发生的频率分析,可将存在的知识转移分为两类。

表1 五种类型的知识转移

一类是经常发生的知识转移,具有常规性特征。例如道口检验检疫过程中常涉及的出入境农产品检验检疫知识,如何判断某类农产品是否感染疫病、是否具备禁止入境的条件等。由于该类知识转移具备常规性,所转移的知识也相对固定,知识转移的源方和受方也相对固定,因此本文界定该类知识转移为上文所提到的“近转移”。由于对于与此类知识转移类似的知识管理方面研究较多,例如供应链知识管理等,且该类研究较为成熟,因此本文不将“近转移”作为研究重点。

另一类知识转移发生频率相对较低,涉及的知识属于显性知识,且为一般常规性知识。同时,虽然知识的接受方各不相同,但类似知识的使用场景具备很高的相似性。例如生猪养殖企业对于生猪养殖过程中某种药物特性、使用规范和技巧等相关知识的需求。由于该类知识转移发生频率相对较低,所涉及的知识为显性知识且具备常规性,而且源方和受方对于知识的使用场景具备相似性,因此本文界定该类知识转移为上文所提到的“专家转移”。由于该类知识转移所涉及的源方和受方具有多样性,辐射范围广,使“专家转移”的实现相对复杂,因此本文将“专家转移”作为研究重点。

3.2 基于Agent的农产品安全知识专家转移模型

3.2.1 Agent技术概述

Agent是人工智能研究的产物,称为智能,又称智能体,是指具有感知能力、问题求解能力和与外界进行通讯能力的能持续自主地发挥作用的一个软件实体,由自含式软件程序构成,利用储存在知识库里的知识执行任务。Agent技术是分布式计算的一个分支,广泛应用于商业、制造、金融、电子商务等领域。

与其他计算实体相比智能具有以下特点:(1)自主性:Agent能够在没有外界直接操纵的情况下自主运行,且对自己的行为和内部状态有一定程度的控制能力。(2)主动性:Agent能够遵循其承诺采取主动行动,表现出面向目标的行为。(3)应激性:Agent能够感知其所在的外部环境,并能够针对一些特定事件做出相应的反应。(4)社会性:Agent可通过通讯语言(ACL)与其他(或人)进行交互,通过协商、协作共同完成复杂任务。(5)智能性:Agent具有一定的推理能力,能比较准确地揣测用户意图,并能将复杂的任务加以分析、分解,有针对性地提供信息、解决问题。

3.2.2 农产品安全知识专家转移系统体系结构

农产品安全知识专家转移系统以各农产品安全管理系统为基础,以各农产品安全管理系统作为主要农产品安全数据和信息来源,Internet等外部信息源为辅。信息收集平台获得的信息由数据仓库系统进行信息整合,最终为农产品安全知识库提供知识。农产品安全知识库则为农产品安全知识转移系统――基于Agent的专家转移系统提供最终用户需要的知识。该系统体系结构如图1。

图1 农产品安全知识专家转移系统体系结构

3.2.3基于Agent的专家转移模型

Agent技术在农产品安全知识专家转移系统中主要解决三方面的问题:获得用户需求,自动检索及过滤知识和检索结果的推送。该专家转移系统主要由知识搜索Agent、知识过滤Agent、用户Agent、学习Agent四个子系统组成,如图2。

(1)知识检索Agent能够尽快地在知识库内搜索所需知识并对得到的结果进行处理。知识检索Agent根据用户输入搜索需求提取关键词,处理转换成知识库搜索的处理格式,进行知识库搜索,并将搜索结果存储在文档数据库中。

(2)知识过滤Agent根据过滤算法和用户需求对动态检索结果流进行过滤。信息过滤方法有多种,如基于关键词向量法、基于文献集的方法、多Agent过滤法、进化式信息过滤法等。基于关键词向量的信息过滤法是一种相似过滤方法,可操作性强,它是将表征信息单元的关键词与Agent搜索关键词看作两个向量(v1,v2),并对其进行余弦cos(v1,v2)夹角计算,得出两个向量之间的相似度,其值越大说明向量越相似。当相似性达到一定的度,该信息单元就被保留下来。在计算知识库检索结果与用户需求相似度时,可以使用类似方法。设wj为搜索结果j的关键词权重向量,p为该Agent给出的标准关键词权重向量,两者的相似度即Rj=cos(wj,p)。知识过滤Agent将搜索回来的文档按相似度降序排列并将前面的文档推荐给用户。

图2 基于Agent的知识转移模型

(3)每位用户都有一个用户Agent,用户Agent动态派生,其生命周期随着用户退出系统而终止。用户Agent负责与用户交互,获取用户需求,并将知识过滤Agent的过滤结果动态地生成网页,主动推送给用户。用户Agent在负责智能化人机交互管理的同时,还负责保证用户界面的友好性和统一性。

(4)学习Agent根据用户对过滤结果的评价反馈进行学习,从而动态地修改知识库中的知识。

知识检索Agent、知识过滤Agent、用户Agent和学习Agent互相协作完成用户所需知识的检索和推送任务,实现农产品安全知识的转移。

4 结束语

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主要集中在政府部门,如何提高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主动性及其对于农产品安全知识的获取水平是提高农产品安全的关键。对于农产品安全知识转移模式及其应用的研究,有利于提高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主动性及其对于农产品安全知识的获取水平,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重大农产品安全问题的决策水平,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本文对该领域进行了初步探讨,如何使农产品知识转移模型投入实际运用尚需进一步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Nancy M. Dixon. Common knowledge: How companies thrive by sharing what they know[M] .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2.164-168.

[2]詹锦川.信息技术在上海食用农产品安全监控中的应用――以商品猪肉安全监控为例[D]

[3]忻渊,黄立平,詹锦川,朱轶峰. 标准数据库在农产品安全监控中的应用[J]. 安徽农业科学. 2006,(09).

[4]野中郁次郎. 论知识创造的动态过程,组织学习与知识创新[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5]Hedlund Gunnar. A Model of Knowledge Management and the N-Form Corporation[J].Strategy Management Journal.1994,(l5):73-90.

[6]胡斌,刘仲英. 基于智能的多维拍卖模型的设计[J]. 计算机工程与应用. 2005.1.

第7篇

一、行动目的

这次大检查行动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为主线,以检查责任落实为手段,以查处投入品违规使用为重点环节,以蔬菜,食用菌为重点领域,集中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农药行为,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规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全面排查,彻底整顿。强化工商部门监管职责,切实堵塞监管漏洞,营造大检查的社会氛围,全面提升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行动重点

(一)要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建立健全主体信用分类监管体系,规范经营主体准入行为,依法确立农产品经营主体资格。

(二)要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体系,积极引导和监督农产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质量安全、场厂挂钩、场地挂钩以及不合格农产品退市等项制度,加强经营者自律,严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农产品进入市场,依法严格规范农产品经营行为。

(三)要强化农产品市场监管,对切实关系群众人体健康的蔬菜、瓜果等入口农产品作为监管重点。要求大型农产品市场、超市配备检测设备,采取以市场开办单位自检为基础,工商部门抽检为保障,社会检测部门复检为补充的三级监管模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及不安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并把农产品市场监管作为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任务,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强化基层工商所的日常监管和市场巡查,加强对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农产品违法大要案件,切实维护农产品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农产品包装标识执法检查。组织检查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等重点场所,重点检查:包装物或标识上是否按规定标明品名、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使用添加剂的农产品,是否按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是否按规定进行标识;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是否符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四)广泛开展质量安全宣传培训。一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切实掌握执法要点,做到严格执法、公平执法、文明执法,树立农业部门执法监管的社会形象;二是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借新闻媒体之力,营造执法监管的社会氛围,推动专项整治掀起新的。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月*日*月*日)

对辖区内的情况及监管对象进行全面摸底,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对象,并进行整治前的全面部署。

(二)集中整治阶段(*月*日至*月**日)

根据所制定的专项整治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好集中整治工作,确保整治措施的落实。

(三)巩固提高阶段(*月*日至**月**日)

对前期整治工作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回访,防止死灰复燃,同时,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

四、行动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此次专项检查行动的领导。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对全局各单位进行总动员,采取集中行动,开展执法大检查。

第8篇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改善产地条件,保障产地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是指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生产的相关区域。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安全,是指农产品产地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等符合生产质量安全农产品要求。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产地的划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地监测与评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编制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年度报告,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地区分别设置国家和省级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指导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

(一)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

(二)污水灌溉区;

(三)大中城市郊区农产品生产区;

(四)重要农产品生产区;

(五)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

第六条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等技术规范。

监测点的设置、变更、撤销应当通过专家论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信息统计工作,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档案。

监测档案应当准确记载产地安全变化状况,并长期保存。

第三章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

第八条农产品产地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并导致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

禁止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区域可以生产非食用农产品。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禁止生产区的建议,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附具下列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产地安全监测结果和农产品检测结果;

(二)产地安全监测评价报告,包括产地污染原因分析、产地与农产品污染的相关性分析、评价方法与结论等;

(三)专家论证报告;

(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及相关处理措施的建议。

第十条禁止生产区划定后,不得改变耕地、基本农田的性质,不得降低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载明禁止生产区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主要污染物种类、批准单位、立牌日期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

第十二条禁止生产区安全状况改善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禁止生产区的调整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禁止生产区调整的,应当变更标示牌内容或者撤除标示牌。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结果逐级上报农业部备案。

第四章产地保护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方法,发展生态农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产地污染防治与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化学、工程等措施,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的其他农产品生产区域进行修复和治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产地污染修复和治理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农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已经建成的企业或者项目污染农产品产地的,当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污染危害。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生产区生产、捕捞、采集禁止的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在农产品产地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在农产品产地周围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农产品产地安全造成危害。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使用农业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城镇垃圾、污泥等固体废物,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或者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农业投入品包装物等,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环境。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农产品产地受到污染威胁时,应当责令致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消除污染威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采取措施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农产品产地发生污染事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9篇

【关键词】 技术生态化 武汉城市圈 农产品安全 社会管理

一、引言

武汉城市圈是湖北省经济发展的核心区域,同时也是该省重要的农产品生产与加工基地。因此,该地区农产品的安全状况直接关系着全省农产品的整体安全状况乃至食品安全的状况,也关系着圈内千家万户的健康。同时,武汉城市圈的发展重点是加快“两型社会”建设,重在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的同时大力搞好生态文明建设,着力推进技术生态化,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农产品安全和技术生态化对于武汉城市圈发展和两型社会建设成败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二者在一定层面上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技术生态化”是使技术发展朝着遵循生态学规律方向转变或转化。它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技术应用要遵循生态学规律,即不能超过自然生态系统的承受力,不能破坏生态平衡。这是自然生态系统给人类变革自然的活动设定的最低限度。二是技术系统本身应按生态学原理组织起来,即模仿自然生态系统,优化技术系统的内部结构,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拓展和深化人工自然。王子彦、陈昌曙(1997)详细探讨了技术生态化的层次,刘怫翔、张欣(2001)分析了工业技术生态化的实现方式,罗天强等(2006)认为技术生态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通过多层次的技术生态化系统地实现,其系统构成包括宏观层次的国家技术体系生态化、中观层次的区域技术系统生态化和微观层次的企业技术生态化三个层次。

从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技术生态化的社会系统控制需要通过如下四种途径实现:一是政府管理。包括完善促进技术生态化的政策法规体系;制定和实施生态科技和生态产业发展规划;强化政府监管、示范和引导工作。二是生态消费。社会的生态消费一旦形成将对企业技术创新生态化产生巨大的拉动作用。三是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技术生态化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将会推动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更好地履行生态责任。四是社会生态伦理价值观内化。通过大力宣传和内化,全社会形成倡导绿色、崇尚生态、主张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生态伦理价值观,并使之成为政府决策者、企业决策者、公众及消费者的自觉行动,推动技术的生态化发展。

技术生态在“绿色产品”的生产计划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武汉城市圈农产品安全与技术生态化密切相关。我国在农药用量上居世界第一,化学肥料的运用每5年翻番增长,因淋湿挥发损失有50%以上进入周围环境,造成水体富营养化、赤潮、地下水污染,使蔬菜、饲料及生物受到危害,同时也会降低水产,造成稀有水生动物的灭绝,而且诱发人类消化系统癌症。一些地方为了片面追求商业利润,将色素、甜味剂、发酵剂、漂白剂、防腐剂,甚至连激素都加入所谓人工种植或养殖的农产品中,因此,倡导和实施技术生态化,生产“绿色农产品”成为当下农产品安全最迫切的任务。

二、武汉城市圈农产品安全的现状分析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质为本,质以诚为根。食品安全是武汉城市圈最大的基本民生问题,而农产品质量安全又是食品安全的源头和基础。2013年武汉城市圈农产品安全管理的亮点不少,成效显著。湖北省自2010年起实施产地准出制度,自2012年1月起,对凡在本省内农产品市场销售的所有农产品全部实行市场准入。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行以有标准化生产记录、有产品自检或委托检验检疫合格证、有包装(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有标识为门槛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制度;对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业“三品”实行以有包装、其他食用农产品以有标识为门槛的经营场所准出制度。自2013年5月1日起,全省所有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全面实行“四有”要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制度。

武汉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从2013年7月1日起率先实行全新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将原先属于质监、工商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统一划归食品药品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各区分局下放区政府直管,设立街(乡、镇)食品药品监督所,实行新的全链条食品监管模式。这种新体制打破食品安全监管“分段治水”格局,完整锁定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农业部门负责种植养殖环节监管,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等环节监管,共同承担全链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此举在全国副省级以上城市中尚属首例,杜绝了以往多顶“大盖帽”,管不了一棵“毒豆芽”多头管理、相互推诱,导致监管失效的现象。

第10篇

“菜篮子”问题事关公众身体健康,农产品的农药残留是个“硬杠杆”。为杜绝高毒农药流入市民“菜篮子”,目前,义乌市强化各项措施,并出台《义乌市开展禁限用农药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把推进禁限用农药专项执法,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摆上了重要日程。

实名购买,台账记录专柜经营可追溯

“禁限用农药分为两种,包括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33种农药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上不得使用或限制使用的19种农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实施方案下发后,我市将深入开展清查活动,彻底收缴明令禁止的高毒农药。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必须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的农药超标问题。结合禁用高毒农药清查行动,我市将落实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制度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实现农药经营能控制、可追溯,农药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限用农药经营要建立专门台账、专柜经营、销售实名登记。”在执法局综合业务科,有一本刚印制好的台账,账本内设有表格,第一项就是填写购买者姓名,以及购买证明、住址、电话、购置品种和数量等信息。“届时,台账会发放到每个有资质的农药经销点,登记造册后,以备追溯。”综合业务科一位工作人员说。

专项治理,杜绝违禁农药流入生产环节

禁限用农药专项整治工作贯穿全年。“蔬菜、水果、茶叶主产区,部分标准园和现代农业园区,以及农业经营单位,是此次查处的重点区域。”执法人员说,检查中严格坚持“五不放过”,即对问题产品没有按规定处理的不放过、违法行为未受到处罚的不放过、涉嫌犯罪案件没有移送的不放过、该吊销证照未提请吊销的不放过、该取缔没有取缔的不放过。

高举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有效净化“菜篮子”需要企业和市民的配合。“一方面,对农药经营单位和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生产基地企业负责人,要进行一次培训、一次约谈、签订一份承诺书;另一方面,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市民监督身边违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禁限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的给予一定奖励。”

据悉,在集中整治期间,我市农业、综合执法、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执法合力。对查处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11篇

关键词:农产品安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5-0017-1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已成为目前农业发展的一个主要矛盾。农药、兽药、饲料和添加剂、动植物激素等农资的使用,为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数量的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也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了隐患。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造成的餐桌污染。说明农产品安全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既有监管与观念方面的问题,又有机制与管理方面的因素。

1 农产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农产品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农产品全过程质量监控难度大,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产生责、权、利脱节。因此造成非法生产、使用违禁农药的行为屡禁不止。如:甲胺磷等高毒农药,一般不允许用于蔬菜、茶叶等农产品作物中,但由于其杀虫力强,农民将其滥施于蔬菜造成中毒的事件时有发生。此外一些高毒性与高残留品种的农药,在农产品中仍有较高的检出率。出现这些现象,说明我们的监管部门在一些监管环节上没有做到位。监管的程序不规范,监管的力度不够。二是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农产品安全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生产经营者不按农产品生产的规定和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生产;部分农民仍然在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生产经营者为了获得更多经济效益,喷施农药安全间隔期没到就采收商品上市,造成安全事件增多。三是监管人员素质不高,对农产品安全的认识不足。四是执法中没有统一协调,导致执法困难。五是对农产品安全宣传力度不够。

1.2农产品检测体系还很薄弱

突出反映在监测队伍、检测手段比较薄弱,检测人员业务水平还需不断提高。最近几年各市、县陆续成立了农产品检测中心及检测站,但只有部分检测单位开展了农产品检测工作。还有一些县级检测机构还没有开展农产品检测工作,究其原因是检测人员文化素质低,检测设施还无法满足检测的需要;市一级检测中心的技术人员虽然文化素质较高,但检测设备的投入不足,不能完全满足农产品检测的需要。加之,随着食品安全形势要求及检测标准的不断提高,兽药、饲料检测仪器设备奇缺,蔬菜农残检测设备损坏或老化突出,急需进行设备添置、更新和维护。

2 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对策和办法

严格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大《食品质量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开展工作:

2.1强化源头监管,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农产品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对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农产品和食品安全工作,依法规范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增强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具有重大意义。要贯彻《食品安全法》,将法律、法规的各项职责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2.2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针对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仍然比较突出的实际,围绕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以当前风险高、隐患大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

2.3加快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一是加快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这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明确要求,更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治本之策。二是切实加强对广大农民群众的指导和服务。在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的同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将科学施肥、合理用药的知识和技术交到农民群众手中。三要以治理粮、菜、果农药残毒问题为重点,继续开展农产品农药残留例行检测,有针对性地开展农药残留专项监督抽查,严把关口,最大限度地减轻药残对农产品的污染。积极推进风险监测工作,加大对禁限用农药特别是高毒高残留的整治工作。应根据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标准,进一步加大对用药、用肥不科学、不合理的监控力度。同时,开展好测土配方施肥,不断改良土壤,严控污染,较好地保护生产、生态环境。逐步建立从基地到餐桌的全过程的质量过程。

2.4积极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三品”认证

要继续把农业品牌化和农业标准化结合起来,在严格准入条件的基础上积极发展优质安全农产品品牌,在促进农民增收的同时,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的优质农产品。这样,有利于增强农产品生产者的荣誉感、责任感,同时,通过市场激励机制提高其从事标准化生产的自觉性、积极性。

2.5进一步完善各级农产品检测体系

针对当前检测监管不到位,管理难度大;检测设备设施缺乏,难以满足县乡级农产品质量监管的技术支撑体系和监管网络的建设力度,制定各级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检测人员管理措施,尽快建立起布局合理、设备齐全、职能明确、责任到位、运行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第12篇

关键词:农产品;安全;监管

中图分类号:S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332053

问题农产品流入市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更危害了人们生命健康,严重破坏社会和谐。作为一名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基层工作人员,深切体会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离不开职能部门的有效监管,更离不开农业标准化建设。

1 旬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1.1 农产品安全生产基地建设发展迅速

目前,旬邑县果园面积33333.3万m2,建立果品贮藏冷库32座,贮藏能力14.12万t,使苹果年供货期达到10个月;全县生猪存栏59.8万头、大家畜存栏6.8万头、羊存栏15.3万只、鸡存栏90万羽、獭兔养殖15万只,果园散养鸡10万羽,设施大棚蔬菜187座。

1.2 生产技术规程完备

目前,已建成省级现代农业园区1个、市级现代农业园区6个,省级农业标准产业化龙头企业6户、市级农业标准产业化龙头企业8家,龙头企业生产基地13333.3万m2;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220个,会员人数3.8万人,补贴各类农机具1407台。

1.3 产品认证发展较快

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旬邑县生产的红富士和秦冠苹果准予使用"绿色食品"质量证明商标,旬邑县荣获"全国无公害农产品(果品)生产示范基地"、"中国果菜无公害十强县"等称号。先后认证“旬宝牌”、“马栏红”苹果,“豳宝”牌土甜瓜等无公害食品8个。

1.4 检测中心健全完善

2013年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配齐人员,配全仪器设备,常规性的农产品质量检测顺利开展。

2 旬邑县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急需增强

从生产销售过程看,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淡漠,部分基层干部消极对待;政府层面的宣传引导不足,在强化意识方面办法还不多,措施还不够有力。

2.2 农产品安全生产水平有待提高

虽然旬邑县相继制定了蔬菜、水果、畜禽等农业主导产业方面的地方标准,但专业合作社较少,组织化管理不足,不能集中解决农户缺乏相关知识的漏洞,导致在作务时还存在不科学、不规范的现象。

2.3 农产品安全监管队伍需要完善

目前,旬邑县农产品安全监管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三品”认证等体系还不够完善;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还不健全,技术指导服务不到位。

2.4 农产品安全监管能力有待提升

由于食用农产品范围宽泛、品类繁多,目前,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可以保障对其实行全程监控、全面监管。

2.5 农产品优质优价市场有待进一步建立

旬邑县优质优价意识还不强,群众受限于购买力和辨别能力等因素,导致冒牌产品和劣质产品在旬邑县不同程度的存在。成熟完善的优质优价市场机制,是提高优质农产品的竞争力的机制保障、是大众参与质量安全监管的体系平台,不成熟不完善的优质优价市场机制则极不利于保障优质农产品竞争力。

3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对策措施

没有农业标准化,就没有农业现代化,也就没有农产品安全保障。农业标准化的实现,离不开对农产品有效的监管,有效监管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

3.1 通过多元化宣传,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旬邑县要充分利用网络、报纸、墙体、手机、卫星等宣传媒介,大力宣传农产品安全的重要性,多曝光典型案例,引导群众提高辨识力和警戒性。要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元化的科技培训,加强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技术、质量安全、农机具科学使用和农化肥料限制使用规定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强化全民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使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觉遵守标准化、无公害要求,为消费者提供绿色安全优质农产品。

3.2 通过队伍建设,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从旬邑县实际出发,要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领导机构,明确谁牵头主抓,谁协同配合,变九龙治水为统一管理,解决责任缺位、执法打架等问题;要建立专职队伍,明确职责分工,例如成立绿色基地认证队、科学技术指导队、质量监督检测队、产品安全执法队等;要建立镇村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技术推广等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形成县镇村三级防控监管网络。

3.3 加强执法,依法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持续推进标准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建设。要全面推行农产品全程记录制度,强化事前事中技术培训、监督指导和事后追踪问效,确保生产方的生产销售记录完整;要严厉打击冒牌劣质农产品,发现一例,制裁一例,以强有力的法制措施为消费者打造安全放心的农产品消费环境。

3.4 健全责任溯源体系,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查溯

要严格控制农产品入市,严防问题农产品易流入市场,造成市场混乱;要加强事前监管预防,构建应急体系,以形成一种事前、事后双保险的全方位监管模式;要健全检测结果追究制度,对不达标、不合格产品要坚决一查到底,找到原因,揪出责任人,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后期必须跟踪问效,看是否整改到位,是否还存在违规现象。

3.5 提高组织化水平,提供优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