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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贷款

时间:2023-05-29 17:30:4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质押贷款,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质押贷款

第1篇

保单质押贷款是投保人把所持有的保单直接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若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当贷款本息积累到退保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效力。寿险展业过程中,在险种条款里加入保单质押贷款,已经成为一种时尚。对寿险公司而言,保单质押贷款在投资资产组合中的作用越来越受重视,然其核心的意义何在,相应其在投资资产组合中的比重又如何控制?本文基于对保单质押贷款产生的根本原因以及延伸的功能加以分析从而提出相关建议。

2保单质押贷款产生的根源

2.1满足流动性和变现需求。增强保险产品竞争力

保单质押贷款的根本作用在于能够满足保险单的流动性和变现要求。金融理论认为,流动性是金融资产的基本属性,几乎所有的金融资产都需要有流动性和变现能力,保险单作为一种金融资产也不例外。一般金融资产的流动变现能力是依靠二级市场的资产交易得以实现的。但人寿保险保单具有长期性的特征,同时它不能通过建立二级市场和保单交易来实现其流动性变现要求。因此,为赋予保险单一定的流动和变现能力,寿险公司设计出各种保单质押贷款行为应运而生。

就提供变现、融资的渠道来看,保单质押贷款有别于商业贷款,主要体现在:一是保单持有人没有偿还保单质押贷款的法定义务,由此保单持有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并非一般的借贷关系;同时保险人只需要根据保单的现金价值审批贷款,不必对申请贷款的保单持有人进行资信审查;而商业贷款,银行则有严格的审查。因此对保险公司而言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可以看作是一项附加服务,管理成本较低。当前我国个人金融消费市场超高速增长,个人金融机构和公司都推陈出新,力图谋求更大的市场份额和收益。与此同时,随着金融理财意识的增强,人们对保险及其所提供的派生服务提出更高要求。由此发展保险贷款业务能偶使得保险公司提供更富有竞争力的金融服务,扩大市场份额,增强资本实力和竞争力。

2.2契约保全的重要内容。降低退保率

实践中,退保是投保人重要的法定权益,更是保单变现的重要手段。但新保单的展业成本高,如果大量保单在最初的几个年度内失效,保险公司的起初投入成本很难摊销,造成很大的盈余压力;如果在后期的保单年度失效。尽管保险公司可能已经收回了前期投入成本,但很可能无法实现产品定价时预定的盈利目标,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资本积累速度。对潜在的保单持有人而言,由于保单流动性弱,在资金紧缺或有其他更好的投资机会时,会采用退保方式来筹集资金,而放弃利用保险进行保障和投资。由此寿险公司为维护已生效寿险契约的持续有效而专门开展一系列服务项目,即契约保全。其中开办保单贷款即为其中重要实现手段,通过增强长期寿险保单的流动性,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投保人这种“退保变现”的动机,从而通过这种附加服务培育稳定的客户群。

3理性挖掘保单质押货款的投资渠道价值

3.1保单质押贷款充当投资渠道的优劣势分析

3.1.1保险公司运用保单贷款业务投资渠道的优势显著

目前我国现行法规许可的保险资金运用中,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是保险公司唯一被许可的贷款发放业务,具有较强的安全性、流动性和较高的收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违约风险小。由于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以保单现金价值作为抵押,贷款额度不超过保单的现金价值。保单持有人退保或被保险人死亡尚未偿还的贷款余额都必须从退保金或给付金中扣除,或者当现金价值不足以抵交欠交的保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保险合同效力自动终止。故在理论上保单贷款的风险小,几乎可以忽略;(2)收益相对较高。相对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按照目前监管部门规定保单贷款业务的借款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和国债收益率;(3)现金流比较稳定。对保险公司而言,大量风险来自未来资产负债现金流发生数额和时间的不确定性,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在期限、数额、还款方式等条款方面有较明确约定,具有较强的可预测性,有利于保险公司安排投资计划和资产负债项目管理。

3.1.2保单质押贷款存在利率风险和机会成本,非越多越好

保单质押贷款可能影响到保险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现金流,特别是利率波动时,贷款者可以通过增加贷款或尽快偿还贷款获取更大的收益,而保险公司只能被迫接受,即保单质押贷款权实质上是保险公司提供给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的一种期权。由此,保险公司制定保单质押贷款条款面临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利率水平的确定。通常保单质押贷款的利率要高于其计算现金价值的利率,固定贷款利率条件下市场利率波动一定程度上刺激保单持有人的贷款动机,相应造成保单贷款紧锁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不良效应,这意味着保险公司能应用于其他投资渠道的资金减少,甚至要放弃高收益的优质投资项目,相应经营的稳定性和盈利能力因此而收到影响;另外处理保单贷款也需要一定行政费用,增加经营成本。

3.2合理设定利率水平和投资组合策略是运营关键

从投资角度考虑,保单质押贷款是寿险公司的一种信用中介机制。贷款条款设计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利率水平。在市场利率波动频繁的条件下,保单贷款如何确定对寿险经营至关重要。从贷款的营销作用和变现能力出发,设计利率不宜太高,否则,这种作用和功能会受到削弱,但反过来又会给寿险经营带来一系列影响。其中比较重要的影响有:(1)会刺激保单贷款需求,导致远期保单给付利益大规模提前的倾向。特别是当保单质押贷款利率固定不变,同市场利率严重背离时,这不利于寿险公司保险基金和财务收支的稳定。(2)导致保险公司贷款发放中的存贷利差倒挂现象,吞噬其他投资的收益。(3)若保单质押贷款利率同一般借贷市场利率形成显著反差,保单质押贷款利率处于相对低洼点,会吸引一般金融市场的借贷需求。大量的寿险资金被牵制于低利率的保单贷款,显然会给寿险资产经营产生各种消极影响。20世纪70~80年代,美国经历了战后历史上的高利率时期,而保单质押贷款的利率却保持在相对较低的水平。直到最近年份,大多数已签发的保单,其贷款利率水平远远低于其他信贷机构。这就有力的吸收各种个人信贷需求,20世纪80~90年代,美国寿险业中停留在保单质押贷款上的资金达400~600亿美元。美国寿险展业的经验表明,保单质押贷款的利用,对寿险投资资产组合具有重大影响。大量含有贷款条款的寿险产品的销售,意味着保单权益的支付期限缩短,许多被保险人会运用贷款机制提前兑现未满期的保单给付资金。为了应付这类支付要求,寿险公司必须将资产组合为期限更短,流动性更强,变现程度更高的资产种类。鉴于以往的教训,为了适应市场利率的波动,避免保单贷款因利率设计偏离市场而导致一系列消极后果,保险公司对新售保险单的贷款利率实行浮动制。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美国一般金融市场借贷利率大幅度回落,使寿险贷款利率的相对水平有所提高,结果寿险资产被保单质押贷款紧锁的现象明显缓和,保单质押贷款的比重已大幅降低,与此相应,寿险资金投入股份债券资金的比重提高。

由此,可看出保单质押贷款作为一种投资手段,可通过贷款利率的合理设置来降低其风险和减少机会成本;同时应当与当期资本市场发展环境相适应,特别是与资产投资组合中的其他投资途径相配合。具体设定利率水平应遵循的原则是既要防止投保人轻率退保的情况发生,叉要防止办理贷款事项的费用增加;既要使保单贷款成为保险基金运用的一个安全、有效的途径,又要阻止大量资金外流使受益人的预期收益受损。对贷款利率的制定应以充分、恰当地维护投保人、受益人及保险人三方利益为原则。参照美国实施的保单贷款利率变动规定,不难发现这种做法实际上有利于寿险的各方当事人:对保险人而言,本规定可以防止当市场利率高于保单质押贷款利率时因投保人对保单贷款的需求增加而引起的资金大量外流,且由于保单质押贷款作为寿险公司资金运用的一种形式,贷款利率接近市场利率能够保证这类资金运用的收益性。对投保人来说,由于保险人不断修正贷款利率使之接近于市场利率,所以避免受市场利率影响而在签单时将贷款利率订得过高,使投保人负担的利率趋于合理;对受益人而言,变动利率的规定有助于抑制投保人的过度贷款行为而保障了其受益权。

4西方保单质押贷款发展对我国的主要启示

4.1完善金融消费创新发展环境与法律规范体系

长期严格监管的后果是金融服务市场的分割,金融机构在金融工具创新和应用方面缺乏动力和经验。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在西方发展成熟,而国内在效仿过程中缺乏对该业务的优势和发展潜力缺乏进一步的重视与研究,再或者对其金融创新功能和意义加以较为片面的理解而未注意其风险的管理与防范,从而限制了该业务发挥作用的空间。同时对于保单质押贷款方面监管条例目前尚处空白,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有待加强。

4.2合理定位保单质押贷款的作用

保单质押贷款核心的功能在于通过为保单持有人提供变现、融资途径这一附加服务来提高寿险保单的使用价值,在为保险客户提供便利的,降低其退保动机,从而保证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稳定性。而保单质押贷款由于以保险单为抵押、以保单积累的现金价值为贷款限额,并且按照现行规定其设定利率高于同期定期银行存款,因此对保险公司而言,这不失为一种低风险、相对较高收益的优质投资渠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风险,参照美国实践经验,保险公司应当合理控制其所占比重,同时保持其他投资资产组合的动态适应性。

4.3提升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的管理水平,利率设定浮动化

利率水平设定作为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一项核心内容,国际上不乏采用变动保单贷款利率的做法。变动保单质押贷款利率有利于保险人的资金运用,以及不使保险的保障作用削弱的目的出发,因此建议我国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以借鉴国外保险人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

第2篇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从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提供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借款人为出质人,接受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第四条 借款人必须是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所有人。一件商标有两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为该商标的全体共有人。

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质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不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六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提交拟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证》、借款人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贷款人应负责拟制并向借款人提供统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格式化申请书。

第七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资料后,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拟质押商标使用尤其是许可使用情况及《商标注册证》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实现质权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阅相关资料。

第八条 贷款人在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预测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合理设定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确保贷款安全。

第九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额度以质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按注册商标专用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值由借款人委托银行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第十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就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事宜达成一致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签订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

第十一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名称、住所(地址);

(二)质押的原因、目的和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三)质押的商标及期限;

(四)出质商标专用权的的质押价值及借款人与贷款人共同认可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应当在订立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通过填报《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在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和借款人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期间,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质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十五条 贷款人在发放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后,应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影响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如果贷款人重新评估后,质押商标权价值不足的,可要求出质人增加担保,双方协商不成的,可提前收回贷款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 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以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依法行使质权,拍卖或变卖质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贷款人优先受偿后,有剩余金额的,退交借款人。商标专用权变现所得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不足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贷款人在依法处置质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前,可就处置注册商标专用权可能涉及的问题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咨询。

第十八条 因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借款人与贷款人应当及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注销登记。贷款人应同时将该质押的《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借款人。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切实加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管理,建立健全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工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十条 对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省著名商标的专用权质押的,各贷款人应当优先予以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州(地、市)工商局、各直属分局和县(市、区)工商局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借款人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手续,并及时将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基本情况报省工商局备案,同时应定期向当地人民银行通报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认定情况。贷款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征询质押商标权利状况等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人民银行要加强窗口指导,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设定信贷审批权限,改进服务,规范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简化手续、增加额度、提高效率。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相关业务部门及经办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并积极拓展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业务,认真做好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申请和质押贷款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材料完整齐全。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应在每季终了15日内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金额、笔数以及违约等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汇总后上报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各银行直贷部分相关信息直接报送至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人民银行与工商行政管理局共享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信息。

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须报银监局备案。

第3篇

【关键词】单质押贷款 防范措施 质押品 借款人 定期存单 逾期贷款 风险 依法处置

依照《担保法》有关规定,个人存单质押贷款可满足居民、企业临时性资金需求和理财需要,因此,发放个体经商、民办企业贷款中实行存单质押担保,即拓展了业务,又降低了资金使用的风险。其实无论是对借款客户还是信用社来说,存单质押贷款都是一种双赢的贷款方式,对借款客户来讲手续简便、利率相对较低,对于信用社而言,风险相对较小,符合银行类金融机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要求。如果农信社能严格依照遵守规章制度,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存单质押贷款,也就真正实现了客户与农村信用社的双赢。然而农信社部分管理人员与部分信贷人员往往对此类贷款放松警惕,致使存单质押贷款诈骗案时有发生。现就公司类存单质押信贷业务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把握的风险点做简单分析。

一、把好质押存单的准入关

严格按照《担保法》和《物权法》关于存单出质的相关规定,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可作为质押贷款的凭证,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标的物。质押标的物为单位定期存单的,借款单位需一并提供质押担保单位的定期存单及由存款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但没有定期存单只有《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他行存单做质押的,须农信社与他行签订质保协议,以保证存单的有效性。严禁违反《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中持有“中国银行开具的未到期的个人储蓄存单和国债存款”的规定,为客户违规发放以他行存单作质押的贷款。

二、把握好质押存单的合规关

存单质押除应审核存单真实性、存单到期日对质权实现的影响、签发银行核押等因素外,还应关注存款单质押是否违反担保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如:审查存款单质押是否违反担保法规定,各商业银行均熟知国家机关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但忽视了它们也不得对外提供抵押、质押担保,其存单质押无效情况等。客户经理应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质押物为单位定期存单的,应认真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密码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

三、把握好质押存单的核押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因此,在办理农信社办理存单质押贷款时存单核押非常重要,不管是本社存单还是他行存单都要按规定进行审核,信用社客户经理必须要亲自查询核实存单的真实性,办理存单质押止付和存单核押手续,并需加盖存单开户社业务章,经办人章(或签字)及经办社核押日期,以防虚假存单质押和防范存单质押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在放款前,信贷会计需及时认真在河南省综合业务系统中作质押止付交易。如果是用他行存单质押,信用社必须派出信贷主任或客户经理陪同出质人到存款行办理质押止付手续,并在存单质押协议上留下存款行的印鉴和经办人签章。

四、把握质押合同的规范关

根据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存款单质押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只有对存单办理核押无误的情况下,存单交付信用社保管,按照“三法一指引”要求质押人或质押单位出具质押担保承诺书,填写存单质押明细表,将存单开户姓名、账号、金额、开户日期、期限(到期日),及密码等逐一填写完整。然后与客户签订质押合同,同时与质押人或单位签订质押物清单等补充条款。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候要求质押人或质押单位与信用社当面签订,并留取指模及印章,签章为其法定代表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需出具授权书)或主要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另外,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候,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五、严把贷款发放关

无论是质押贷款还是信用贷款都应该采取转账的形式一次性将贷款直接转入借款人开立的专用账户。在存单质押贷款发放中,由于此类贷款风险较小,部分经办人员思想松懈,有时会违反规定直接让客户提取现金,没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操作此类贷款,未能通过转账的处理方式,将贷款一次性直接划入借款人开立的专用账户。给部分冒名贷款户提供了可乘之机,为以后的贷款归还埋下了风险。

六、把握好质押物的保管关

对公类客户质押贷款发放后,在后台管理过程中,主要风险表现就是质押品丢失、质押品提前解止付和销记。质押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质押存单。强化对质押存单的管理,完善计算机系统,质押物的管理施行“制度管理+程序管理”的模式,在质押物传递过程中,按照业务制度严格履行交接步骤,并将质押存单记入表外账,并视同重要凭证入库保管放入金库或保险柜内保存,并严格执行双人封包管理,执行双人签封,双人入库保管制度。同时使用质押存单交接登记簿和质押存单出入库登记簿登记存单接收情况。坚决杜绝“人治大于制度”的现象存在。

总之,在信用社所受理的公司类信贷业务中,存单质押贷款虽然是最低风险的贷款种类,但在办理过程中同样要时刻保持认真负责、严谨审慎的工作态度,不能因不合规的质押,或者经办人员操作不当,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更不能利用存单质押虚增存款,不能为了发展业务,只求速度,不求质量。不能利用存单质押贷款,采用月底贷了存,月初支了还的手段虚增存款。不但不能真实反映业务信息,造成上级部门的决策失误,而且还为内部人员作案提供了犯罪的温床。给信用社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抓廉政风险防范管理 促惩防体系建设[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10年02期.

第4篇

股权质押贷款合同范本

出质人: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以其持有的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的股权作质押担保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日乙方根据_______号《贷款合同》(下简称“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___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持有的a公司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_____日内就本合同质押事宜征得a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并在a公司股东名册上办理出质股份的登记手续,并将股权证书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依法处分质押股权,并从所得款项中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

2.甲方被宣告解散或被提起破产申请的。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优先清偿甲方的贷款本息。

第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除非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合同。

第七条 甲方未能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取得a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的决定的,乙方有权取消本合同第一条所述对甲方的贷款(或提前回收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八条 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并自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请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并按照提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用。

出质人: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第5篇

质押寿险保单质押贷款现金价值风险防范

一、研究背景

面对当前金融竞争加剧和金融信息化发展新形势,积极拓宽业务合作领域,以提高国内金融整体素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时应对各种金融挑战,除银行与保险的传统合作项目之外,为了支持居民合理消费,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银行又增添了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它是具有较强的安全性、流动性和较高的收益性,它能够从根本上满足保险单的流动性和变现要求,受到了广大贷款者的欢迎。但保单质押贷款,特别是寿险保单质押贷款,由于涉及商业银行、投保客户和保险公司的各自利益,在具体操作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风险。因此,本文对保单质押贷款存在的风险及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发生的一系列措施。

二、保单质押贷款的优势

(一)保险公司运用保单贷款业务投资渠道优势显著

目前我国现行法规许可的保险资金运用中,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是保险公司唯一被许可的贷款发放业务,具有较强的安全性、流动性和较高的收益性。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主要优点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违约风险小。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以保单现金价值作为抵押,贷款额度不超过保单的现金价值,故保单贷款的风险几乎可以忽略;

(2)收益相对较高。相对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按照目前监管部门规定保单贷款业务的借款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和国债收益率;

(3)现金流比较稳定。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在期限、数额、还款方式等条款方面有较明确约定,具有较强的可预测性,有利于保险公司安排投资计划和资产负债项目管理。

(二)消费者运用保单质押贷款的优势

对于消费者来说,保单质押贷款同样也具有很多优势,主要表现在:

(1)保单抵押贷款手续简便,放款快速。投保人只需备齐身份证、保单等资料,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即可,贷款额通常3至6个工作日就可到账。

(2)利率比银行低。贷款利率一般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0.5%为上限。

(3)保险功能不影响。遇到短期资金紧缺时,企业主无须退保,只需申请保单质押贷款,而在贷款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仍可申请理赔。

(三)保单质押贷款的潜在风险

虽然保单质押贷款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便利,对于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其潜在的风险仍然不可忽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质押保单有效性问题。申请贷款的质押保单必须真实有效。《保险法》第 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由此可见,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寿险保单是不能作为质押标的的。

(2)质押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借款人变更保单的风险。在保单质押期间,借款人应按保险合同规定继续履行缴纳保险费等义务。借款人不经银行同意自行退保、变更保单与贷款相关的信息,将使保单的现金价值减少,甚至流失,直接侵蚀和危及银行的贷款权益。

借款人的违约处理。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所约定的还款义务时,银行有权采取退保方式处置质押保单。

(3)借款合同与保险合同的法律风险。如果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难免出现因过分强调保护自身利益,而忽略借款人或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保护,违反公平原则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四)寿险保单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

为使保单质押贷款能够得以顺利而规范开展,满足广大消费者的资金要求,以及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保单质押贷款存在的风险及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发生的一系列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该业务的风险防范。首先,规范业务操作,核实质押保单的真实性、有效性、现金价值等。质押标的物即保险单的效力直接关系到贷款能否安全收回。因此,加强对保险单的审核与验证显得异常重要。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质押贷款的基础,决定着可获得贷款的数额。因此,必须对现金价值进行验证。银行在保险公司的协助下,限制或冻结投保人行使的使保险单现金价值减少的权利,确保保险单真实有效。

其次,建立有效的制约制度,严格实行审贷分离,积极防范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在保险单质押后,为保护质权人的权利,必须对其予以必要的限制。

最后,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提高信贷人员的法律素质。银行应对信贷人员进行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提高其法律素质,防止和减少办理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出现的法律风险。

(2)加强保单质押贷款的确认工作。首先,加强质押保单有效性的确认,作为担保的保单必须是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其次,加强借款人的确认,借款人必须是该质押保单的投保人。最后,加强贷款额度与贷款期限的确认。寿险保单质押贷款的额度不应超过该质押寿险保单现金价值。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且还清贷款日须在该保单的缴费期内。如保单进入领取期后,保险公司是不办理退保的。

(3)加强对质押保单的控制。在保单质押期间,借款人应按保险合同规定继续履行缴纳保险费等义务。借款人未经银行同意不得自行退保、变更保单与贷款相关的信息或选择使保单现金价值减少的有关条款,以保证质押保单的效力。

(4)违约处理。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所约定的还款义务时,银行有权采取退保方式处置质押保单。

参考文献:

第6篇

上世纪90年代末,收费权质押贷款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首先在公路建设中被广泛应用,并迅速推广到农网改造及医院、学校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在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近年来,由于不良率较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呈现快速下降的趋势。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存在哪些潜在风险?如何筑牢风险“防火墙”?这些问题应予以关注。

典型案例

某县二级公路于1992年开工,公路建设期间以当地交通局为借款人向A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A联社)申请借款,质押物为公路收费权,借款金额1.2亿元。该二级公路收费权止于2007年12月。A联社在依法取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权质押登记权证后,发放贷款。

然而,贷款存续期间出现了多种不利状况。例如,政府还贷二级公路负债沉重,债务增长额远高于收费增长;贷款调查评估的过路收费额过高,实际收费额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银行机构无法有效监控借款人资金账户等。至2007年12月贷款到期日,借款人仅能够按期支付贷款利息,贷款本金分文未还。A联社与当地政府协商,由当地财政局制定还款方案,同时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取得新的质押登记权证,将公路收费权延长至2013年。

但在2009年,国家实施燃油税改革,取消了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权,贷款本息由国家和当地政府按比例偿还。至2014年11月末,当地交通局仍拖欠银行贷款本金7000万元,利息3000余万元。

风险分析

第一,收费权估值基础易变动,贷前评估难。

一是缺少科学的评估方法。收费权属于一种未来的收益权,其价值受收费价格、收费期限、经济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因此,对其实际产生的现金流难以评估。如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发放时,收费公路尚未建成,其竣工后的实际车流量、收益情况以及未来公路、铁路建设对收费公路的影响等因素均无法确定。

本案例中,A联社在贷前评估时认为该公路属于当地公路网的重要干线,公路建成后每年的收费额足以覆盖贷款本息,并且建成后车流量和收费额会呈现逐年递长的趋势。而实际情况是,公路建成后车流量和收费额与预期不符,扣除公路管理部门的人员经费和公路维护费用后,仅能维持偿还贷款利息。同时,由于另一条主干线公路的建成,极大地分流了该二级公路的车流量,收费金额反而呈现逐年下降的态势。

二是缺少专业的评估机构。各类收费权的价值评估需要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员。例如,《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收费权进行评估”;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评估机构人员具备与公路收费权评估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本案例中,A联社由于无法找到具备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仅能由信贷人员根据交通部门的描述对未来收费额进行估算,造成评估金额与实际差距较大。

三是缺少明确的登记机关。目前,多数银行机构并未制定《收费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对于如何取得收费权质押登记、到哪个部门进行登记公示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多数银行机构按照应收账款贷款进行管理。现行法规中,对于收费权质押登记主管部门的规定也较为混乱。《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国务院函〔1999〕28号)规定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部门为交通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应收账款包括公路、桥梁、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

调查中发现,有一部分银行认定收费权质押登记管理部门为公路、医院、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但由于登记部门过于分散,无法有效发挥登记公示的作用。另一部分银行按照应收账款管理,认定收费权质押登记部门为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但由于收费权本身具有的行政属性,其转让、变更必须受行业法规约束和权属部门审批,无法确定收费权质押由人民银行登记公示是否有效,不利于保护质权人利益。

第二,收费权质押标的与还款来源重合,贷中管理难。

一是信用风险大,未开辟第二还款来源。银行机构接受的大部分收费权质押是以贷款项目本身的收益作为标的,还款来源与质押标的完全重合,质押担保实质上变为银行对项目现金流进行监控的一种手段。如果项目收益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则质押担保也无法保证贷款债权的顺利收回。本案例中,A联社在车辆收费金额与预期不符、无法收回贷款本息的情况下,除求助于政府外,没有任何手段和抵押物确保信贷资产的安全。

二是银企争利,收费资金监管措施不足。收费权质押贷款发放后,银行机构一般会要求出质人在贷款行开立专用账户,将收费资金存入此账户,便于贷款行监管。但实践中,银行机构并不能准确掌握实际收取的费用,出质人可能会违反约定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使质权人无法有效监管。本案例中,A联社就发现公路收费管理所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多次沟通无果后,与交通主管部门协商,将车辆过路费直接上缴当地财政局,由财政局设预算外资金管理账户,直接偿还贷款本息。通过这种方式处理后,车辆过路费金额有明显上升。

第三,收费权依附特定主体,贷后处置难。

一是质权难以落实,质押协议成“君子协定”。收费权利与收费主体联系紧密,如医院向病人收费、学校向学生收费等,经物价、财政等部门审批其收费标准和范围后,往往具有一定的排他性。这些收费权的存在都是以特定主体的存在为前提的,一旦主体灭失,这些权利自然无法顺利实现。而银行不是“万能经营者”,在遇到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时,无法简单取代出质人的地位成为公路、医院、学校的收费者。即使银行机构能够进行收费权益的转让,由于收费权没有类似于动产或不动产那样的活跃交易市场,且收费权往往是负有义务的,其取得是以收费单位提供一定服务为前提的,收费单位如果没有提供服务,就不存在收费权,在脱离原主体的情况下,处置质权极为困难。

二是受政策约束大,容易导致质押权利悬空。根据《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规定,出质人未履行义务时,质权人可以与其协商,以出质资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出质资产。在实践中,由于收费权的行政属性受制于行政法规约束较大,银行机构往往很难处置质押标的。本案例中,A联社取得的质押标的为二级公路收费权,但在《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七条中规定“二级公路收费权不得转让”,这就造成A联社无权处置质押标的的情况,只能完全依赖收费产生的现金流偿还贷款本息。

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收费权质押贷款虽然因其担保的特殊性,导致贷款存在特定风险,但拥有收费权的行业或企业一般具有行业垄断优势,业务前景广阔,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因而对银行机构来说,既要抓住商机、拓展优质信贷项目,又要谨慎行事、对业务风险进行全面的评估和预防,这样才能将收费权质押业务发展成为稳定的利润增长点。

第一,坚持审慎介入,科学评估质押价值。

一是银行机构应制定专门的《收费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针对可质押收费权的种类、应具备的条件、价值评估方法和标准、质权设立所需办理的各项手续等,逐项做出明确的规定,规范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应明确贷前评估需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由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员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的评估证明。二是银行机构应积极呼吁国家相关部门加快对收费权质押担保法律法规的完善工作。对收费权质押成立的实质要件、程序要件、收费权利凭证的获得与保管进行统一规定,以便于实践操作;建立统一有效的收费权质押登记公示制度,利用电子手段建立收费权质押登记信息系统,防止出质人恶意重复质押。

第二,强化全流程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

一是要切实加强对质押物的动态评估与监管。银行机构应及时关注收费权质押贷款的风险状态,全面收集和掌握客户经营情况。对于出现潜在风险的,应积极与借款人沟通制定还款计划,寻求其他融资渠道,完善新的担保方式,提高信贷资产保障程度。二是要加强收费账户监管力度。对现金收入进行监管是降低收费权质押贷款风险的重要途径,在发放贷款前银行机构应与借款人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明确专用账户开立、收费收入存入时间、资金使用条件、偿还贷款比例、扣款权利和违约罚则等内容,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费资金进行抽查,及时掌握资金流量和流向,确保收费资金在贷款银行的监控之下。

第三,加强沟通协作,防止贷款“悬空”。银行机构应特别注意现行法律、法规中未明确规定可设定收费权质押权利的贷款申请,对于这类质押申请建议在法律明确规定收费权可以质押并作出具体规定后,再予以办理质押贷款。在符合政策、法规的前提下,要加强与政府部门和出质人的沟通协作,争取到政府部门对于有关收费权的期限、处置权利条件等的明确答复,以及出质人和主管部门落实还贷资金的承诺。

第7篇

股权质押贷款的流程为:

(一)准备好相关的材料。

(二)签订贷款合同。

(三)办理出质登记,股权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股权质押贷款当事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

(四)办理贷款。

(来源:文章屋网 )

第8篇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以“质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为______(币别)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仟元整,贷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三条 甲方对质押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质押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______元。

第四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借款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的,应当:

(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七条 非因乙方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八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兑现、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兑现质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九条 甲方以债权、存款单或其他有价证券出质的,其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理:

1.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2.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3.用乙方认可的等额债权、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第十条 质押登记

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机关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

二、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质权的实现和消灭

一、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而由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质权人有权直接变卖、拍卖质物或将质物折价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如果采取变卖或折价方法处分质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质权人应采取拍卖的方法处分质物。

二、处分质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质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

三、质权因以下原因而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质权实现。

质权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的,质权人应将其保存的质物及权利证书交还出质人。

第十二条 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拒绝或拖延交付质物,致使质押不能生效的,构成缔约过失,出质人应对质权人承担质押担保范围的赔偿责任。

二、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质押无效;

2.出质人以任何方式(作为或不作为)妨碍质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质押物。

三、在发生上述违约事件或缔约过失的情况下,出质人负有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质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解除与出质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或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2.要求出质人赔偿质权人因出质人违约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遭受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

3.仅需通知,将出质人在质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处任何账户内的资金或对质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享有的债权与质押担保债权相抵消。

第十三条 费用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质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登记、公证费及质物的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处分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支付或偿付。

第十四条 权利放弃

质权人给予出质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质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质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五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一、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应按照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解释或办理。

三、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法律适用和管辖

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双方同意

采用下述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借款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2.由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与诉讼或仲裁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保证人承担,但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满足后生效:

1.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2.出质人本合同第五条质物清单所列质物交付于质权人。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由出质人执______份,质权人执______份,执______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质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9篇

无形资产质押贷款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依法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移交银行作为贷款的担保,以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银行实现权利的一种担保贷款。我国《担保法》规定: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但实际操作中并不是那么简单。由于目前股市筹资不畅(有些民营企业还无法上市筹资),许多公司目前急需资金,不得不将目光投向银行,由于可抵押的有形资产已抵押出去,有些企业提出以自己的无形资产作为质押品来贷款,例如,评估价值为6个亿的“恒源祥”尽管是人尽皆知的知名品牌,但在银行并没获得所需的贷款,银行认为品牌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贷款风险太大。而恒源祥总经理刘瑞期个人认为,作为品牌资产(无形资产),其融资功能微弱不仅是中国企业的损失,也是中国金融业的损失。相反,在国外优秀的无形资产就意味着财富,可口可乐公司总裁曾说过他的公司即使在一夜之间化为灰烬,但只要凭借其品牌资产,仍会在短期内重建帝国。在我国也看到了一些好现象,2002年10月底,福建金得利集团董事长林永霖与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签订了一纸贷款协定,中信决定以林永霖个人恶化企业的信用及“金得利”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作为担保向金得利售信5000万元。但在我国更多的银行和企业都对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熟视无睹。笔者将就其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办法作进一步的阐述。

一、产生的原因

1.我国无形资产评估可信度不高。大家仍然对某白酒厂产品(评估价值过亿元商标)一夜之间价值几乎变为零的实例历历在目,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无形资产评估的可信度并不高。无形资产由于其自身的特性,如:(1)无形性,(2)收益的不确定性,(3)成本的难预测性使得评估过程中难度很大:无形资产评估的不同目的决定着不同的估价标准,以无形资产摊销为目的的运用重置成本标准,而以无形资产投资,转让为目的的适用于收益现值标准。对于寻求贷款的企业来将讲适用第二条,用收益现值法来确定无形

资产的价值。由公式无形资产价值=∑Mt÷ (1+i)t,Mt表示第t年无形资产带来的收益,i表示贴现率,由于对于Mt和i的确定中加入了过多的主观因素,使得无形资产评估的价值与实际价值偏离,再加上目前有些评估单位和被评估单位的炒作,使得评估天价不断出现,这更加深了银行对无形资产评估的不信任度。

2.评估企业对自己的评估结果所负责任太少使得有些评估公司敢于铤而走险。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两方面: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是指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有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这种责任主要是惩罚性的。如果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使评估结果失真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告结果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置:(1)警告;(2)停业整顿;(3)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而民事责任是由于当事人违反了委托评估合同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而我国目前资产评估民事责任还主要是关于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与受委托的评估机构的一般委托关系,而对银行质押品评估责任这一块还是空白。

3.企业较少用无形资产筹资,不关注无形资产的保护和投入。有些银行愿意提供该项服务,但确没有企业用无形资产贷款。建行广东分行行长朱小黄称,该行并不拒绝以品牌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的企业。但在实际操作中,目前还没有一家企业拿着品牌来贷款。这与某些企业不重视无形资产的开发和保护是有密切关系的。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无形资产将在企业的资产总额占据越来越大的比重,在企业竞争中起决定性作用。如果企业还不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更不谈投入,势必失去竞争优势。相反国外企业特别注重企业的无形资产的创立和保护。有着一系列历经百年风雨仍闻名世界牌子:西门子、可口可乐等。同时他们还非常注意新的无形资产人力资本的开发和建设,使得企业在竞争始终处于领先地位。

二、对策及解决办法

1.加强评估机构的规范和其法律责任。评估机构出具的结果对企业和银行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资产评估机构应站在一个公正的立场上,实事求是地、不偏不倚地对资产进行评估,同时评估行业对评估机构的规范必不可少,加大对违规的处罚力度,规范其行为。我们应加强对这一方面法律规范的修订,加强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如出具虚假报告骗取银行贷款,该评估结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出资额的一定比例)。同时可否由工商总局牵头形成一个品牌商标的评价体系,对企业的信誉等级打分,这样信誉好的企业以其质押能借到贷款,这对其他企业也是一个促进作用。

2.银行不愿意接受无形资产质押的一个关键原因是无形资产能否变现,万一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无力偿贷,银行能否很容易将质押的无形资产出售掉,这是关键,也是影响银行贷款的主要原因,所以应尽快建立无形资产交易的市场。这对企业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也是个促进作用。

3.国内银行应尽快开辟无形资产质押贷款这项业务,使之成为银行的主打金融产品。在加入WTO之后,外资银行纷纷抢滩中国,一些外资银行以其良好的金融服务和种类繁多的中间业务抢走了一大批高端客户,使得国内银行业更加步履艰难,国内银行业只有不断开发新的金融产品提供良好的服务才能应对外资银行的挑战。而无形资产质押贷款这一块还很少有外资银行涉入,国内银行业应抓住机会,先从信誉良好的企业做起,不断扩大自己的业务量,以此才能在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4.国内企业应改变观念,加强对自己企业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创新,增加科学技术含量,使企业处于竞争的不败之地。(1)加强品牌建设,应花大力气打响自己企业的品牌。好的品牌就意味在竞争中已抢在前头,但好的品牌是建立在产品良好的质量、良好的售后服务、企业强劲的发展潜力的基础上。(2)加大技术投入,形成自己特有的技术和专利。(3)实施人才战略大力挖掘人力资本,使得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断增强。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第10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 质押贷款 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指的是“企业或者个人通过拥有的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从银行类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一种信贷产品”。自2006年央行和银监会组织召开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研讨会,期望解决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遇到的问题以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在金融生态环境相对较好的地区开展的红红火火,但整体上发展尚不如人意,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面临的法律风险

我国《担保法》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物权法》规定“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同时,我国还颁布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方法》、《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等一系列法规来规范知识产权质押行为,由此建立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制度的法律体系,但这一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并且知识产权本身是一种有别于普通物权的特殊权利。因此,在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尚未形成一种成熟业务的前提下,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时极易遭遇法律风险。

1.因知识产权的权属关系特殊性引起的风险。所谓知识产权权属关系特殊性,是指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关系的不确定性、权利的不稳定性、与他人知识产权冲突的可能性及后续权利的处置等。知识产权权属的不确定性,为以后解决权利归属问题埋下隐患,影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安全性。

2.因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确定性引起的风险。知识产权的价值相对于一般物权来说,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知识产权的价值是以其能够带来的经济利益大小决定的,然而知识产权由于其具有浓厚的知识性、时效性。

3.因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引起的风险。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的本质特性,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利的根本区别在于其本身的无形性,而其他法律特征即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皆由此派生而成。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使金融机构将来可能无法像行使固定资产抵押权那样行使质押权,给金融机构的债权实现增添了不确定因素。

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需要防范的风险还包括:①知识产权的时间风险;②知识产权的侵权风险;③知识产权的变现风险。

二、 金融机构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的现有防范机制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防控主要采取以下手段:

1.贷前的风险控制。目前金融机构主要是对企业经营状况、企业在行业内的资质、知识产权的权属及其价值评估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要求企业存续期间必须达到一定年限;用于质押的专利已经实施一定年限并将持续有效;用于质押的商标应当已在商标主管部门注册等。只有符合金融机构贷前审核要求的企业才有可能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2.通过引入外部中介以增强信用,控制质押贷款风险。通过引入有资质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对质押标的物进行事前评估;由律师事务所对质押标的物的法律权属关系和借款人资质进行调查;通过有资质的担保公司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进行担保;利用政府提供的有关基金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担保等。

3.通过限制贷款额度、贷款用途、期限、质押率等进行风险防控。利用此种防控措施的主要方法有:限制贷款额度,目前国内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单笔额度多控制在千万元以内;限定质押贷款的用途,或者设定质押贷款使用的方向;限制企业的贷款期限并不得办理展期;对质押贷款设定最高质押率,并且目前国内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质押率都比较低,授信额度一般不超过质押标的物评估价值的30%。

4.实施强有力的贷后管理。金融机构通常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制定专门的贷后管理规则,在贷后管理中主要关注企业的经营情况、作为质押标的物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变动情况、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质押标的物的权属关系是否稳定等等。

三、 风险防控的补充建议

我国金融机构也已经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开展了知识产权融资贷款的探索,但是目前在风险控制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障碍,为积极推动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提出以下建议:

1.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信贷管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作为一种新兴业务,大多数金融机构并没有制定专门的信贷政策,但是从金融机构本身稳健发展的角度考虑,我国金融机构应当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结合以往有形资产抵押贷款和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的经验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制度。

2.加强知识产权估值定价的公允性和准确性。虽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规模相对传统信贷业务规模较小,但是金融机构应当未雨绸缪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评估专家储备库,专家储备库可以由金融机构与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事务所的有关人员共同组成,并且行业内各金融机构甚至可以共享专家储备库以降低人力资源成本。同时,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知识产权评估人员责任制度,规范管理知识产权评估流程,明确因评估人员过错而产生的风险责任分担。

3.加强内部法律事务部门建设,充分利用内部法律专业力量控制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内部法律事务部门建设,认真研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中的法律风险点,强化内部法务部门的专业能力,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贷前审查、贷中审查以及贷后管理提供法律支持,密切关注被质押的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实时了解质押标的物的权属关系,稳定其权利状态,避免因所质押知识产权的权属关系、权利状态的变动引发法律风险。

4.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价值会计确认方法。无论是在贷前调查还是贷后管理,金融机构都要密切关注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定期或不定期的形成独立的、反映知识产权价值全部信息的报告,使前述三点建议的情况及时在会计报告中得到反映。尽管按照现有资产会计计量标准来说,上述表外内容不属于会计计量范围,但因其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并直接影响到表内信息进而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决策和贷后管理,因而必须在会计报告中反映出来。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中国金融市场来说,是一种全新的质押贷款业务模式,其风险控制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的课题。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手段提高自身风险防控水平,在保证自身经营安全性的前提下,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范少杰、陈晓:《商业银行典型法律问题与案例》[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第11篇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贷款的审批和办理过程中存在:

一是超比例发放质押贷款。我行制定的《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规定,贷款质押率不超过质押存单面额的90。而一些基层网点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不以总行的规定为基准,擅自将贷款质押率执行为95;

二是以他行存单作质押,且办理续贷时未到存款行重新办理止付冻结手续。个别基层网点办理质押贷款,在本行未与他行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违反《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中“持有中国银行开具的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和国债存款“的规定,为客户违规发放以他行存单作质押的贷款。贷款到期后为客户办理重新续贷时,未到存款行重新办理止付冻结手续,而是延用首次贷款时存款行开具的存款冻结止付通知书,质押存单约有效性得不到保障;的存款冻结止付通知书,质押存单约有效性得不到保障;

三是为客户违规发放以他人保单作质押的保单质押贷款。总行与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人寿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合作协议书》中明确规定“申请人寿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出质人必须是保单持有人即投保人本人;贷款办理时,银行经办员应根据保险公司出具的《人寿保险保单价值证明书》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及《人寿保险保单质押权益转让授权书》”。而个别基层网点为客户违规办理他人保单质押贷款,且贷款办理昧保险公司未出具《人寿保险保单价值证明书》,只出具《××保单的特别说明》,银行也未与借款人签订《人寿保险保单质押权益转让授权书》,若该保单在质押贷款期间发生理赔,银行无法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是发放贷款未做到三级审批。我行制定的《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中规定,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贷款人应按三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个别网点在实际办理过程中,未执行三级审批制度,而由经办柜员和分管主任进行二级审批;

五是部分贷款档案要素不全。(1)个别基层网点的贷款合同内容不全,只有质押合同,无贷款申请表、审批表、借款合同、委托授权书,贷款责、权、利不明确;(2)个别基层网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只填具一份《质押贷款合同书》为银行留存,客户只留存借款借据和质押收据;(3)基层网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普遍存在贷款合同内容填写不合规现象。

2、贷款的发放和使用过程中存在:

一是贷款发放,违反规定直接提取现金。基层网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普遍存在发放贷款,未按规定通过转帐处理方式,一次性将款项直接划入借款人开立的专用帐户,而是让客户直接提取现金,容易产生被冒领或其他风险;

二是利用存单质押贷款虚增存款。个别基层网点发展业务,只求速度,不求质量,利用存单质押贷款,采用月底贷了存、月初支了还的手段虚增存款,不能真实反映业务信息,易造成上级部门决策失误。

3、贷款管理过程中存在:

一是质押存单未冻结。个别基层网点办理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未按《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规定,办理存单核押或登记止付手续,资金的安全性得不到足够保证,以致出现了质押凭证因未进行冻结管理,被挂失支取的严重问题;

二是质押封包未执行双人封包管理。个别基层网点办理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进行质押存单封包时往往由柜长或经办员一人封包、入库保管,未执行双人签封、双人入库保管制度,质押品的真实性、有效性得不到保证;

三是贷款到期未转逾期,逾期一个月以上,未对存单进行处置。《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规定,贷款逾期超过一个月,贷款人应按有关法规和借款合同约定处置质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实际操作过程中,基层网点人员往往忽视了对逾期贷款的管理,未按规定将其转入逾期贷款科目,不利于贷款的监控和催收;贷款到期超过一个月以上,未对存单进行处置,一旦客户违约,容易形成资(质押存款)不抵债的风险。

二、形成原因:

1、对个人存单质押贷款风险认识不足,管理不到位。

管理层发展业务顾此失彼,只注重了近几年发展迅速的零售贷款,而忽视了对业务量较少的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殊不知,该业务也随大气候的变化,金额早已由原来的几千、几万增长为几十万、上百万。由于未引起重视,对该业务的各项规定及政策的下发、执行和监督未做到及时、有效,致使操作员在实际办理业务过程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对我行发展的新业务未及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培训,致使操作员在实际办理业务过程中,对待新业务无从下手。

2、操作员工作责任心不强,风险防范意识差,办理业务有章不循。

办理业务过程中,操作员对业务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不到位,再加上工作责任心不强,风险防范意识差,对风险环节和违规操作造成的后果未能引起高度重视,致使办理业务时有章不循,随意性操作。

三、几点建议:

1、认真执行《中国银行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和国库券、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循业务操作规程,规范操作,杜绝操作性风险。

2、职能部门应加强对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监督检查,保证依法合规经营。

第12篇

【关键词】仓单质押贷款;囚徒困境;博弈论;风险控制

1.引言

仓单质押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其运作机理是以仓单作为抵押,向银行获取货物价值一定比率的贷款。它是一种新兴的物流金融业务,将物流和资金流合二为一,利用物流的运转和资金的流通来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在我国,仓单质押尚属一种金融创新,目前的运作还涉及法律、管理体制、信息安全等一系列问题,如何进行企业风险评级,如何解决可能出现的“囚徒困境”做到多方共赢,是本文将要研究的。

2.仓单质押贷款的风险构成分析

仓单质押涉及到出质人,质权人和仓储保管人三方的权责利关系,因此其风险主要包括客户资信风险,商品风险,数据信息低效风险和货物监管风险

1)客户资信风险

客户资信风险是仓单质押中最主要的风险。客户资信风险针对的是贷款企业,从两个方面来衡量,一是资金的安全,二是资金的使用效率。企业的财务指标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用来衡量资金的安全,获利能力和发展能力用来衡量资金的使用效率。

客户资信考量涉及内容较多,在考虑物流企业自身财务状况的同时,也应将财务指标与行业平均水平比较,优先选择远高于行业平均值的企业。

2)商品风险

质押商品的风险来自于商品的价格涨跌幅度和质量的稳定状况。要将资金流和物流较好的结合,需要商品具有价格涨跌幅度不大和质量稳定的特点,如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大豆等,商品的合法性也应在风险控制范围之内。

在控制商品风险时应将商品的种类与其质押率联系起来,不同种类的商品在不同质押期内价格波动幅度不同,在计算质押率时必须加以考虑。

3)数据信息低效风险

尽管物流企业作为第三方介入融资过程,向商业银行提供制造企业货物的详细数据,但是这些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漏洞依然存在。物流企业做的往往只是搜集最原始的数据,而这些数据的有效性缺乏甄别能力,因此在数据处理方面的问题依然很大。数据信息低效风险不容小视。

4)货物监管风险

物流企业是货物监管的第三方执行人,由于国内尚没有针对物流仓储企业的评级机构,因此物流企业的资质、专业水平和执行效率都会给仓单质押带来风险。

3.客户信用的风险评级模型

国外信贷评级主要分为外部信用评级和内部信用评级两种模式,外部信用评级主要由穆迪,标准普尔国际性评级机构做出,内部评级方法主要包括Z,ZETA模型等统计判别方法,以下将采用Z模型法建立评级模型。

按照全面,有效反映信贷风险信息的原则,模型将选用国内银行常用的获利能力、经营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和履约指标的以下指标进行仓单贷款企业的信用分析。

Z模型如下:

Z=α1x1+α2x2+α3x3+α4x4+α5x5+......

其中αi为赋予各个指标的权重,根据银行的要求可以加以调整。

用Z模型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时,先分析公司的财务报表,查看X值并进行各个指标评分,每一个指标均可以得到一个Z值,然后运用Z模型分别按照获利能力,经营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和履约指标进行排名,再根据每个指标下的Z值进行综合排名,最终Z值的大小可以作为企业风险程度的衡量,分值越高则企业风险越低,可贷性越高。

4.仓单质押贷款中的“囚徒困境”分析

在物流金融中,物流和货币流的运行要靠信用来承载,对银行而言,重要的不仅是对贷款企业的信用风险评级和对物流企业的资质甄别,还应对贷款企业和物流企业之间可能出现的串谋来进行信息不对称分析,以下将用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理论分析仓单质押中银行可能遇到的贷款企业和物流公司的违约和守约:

假定贷款企业将可质押商品存放在物流企业仓库中,物流企业出具仓单,贷款企业用仓单向银行做质押贷款,在正常情况下,这项业务可以使三方获益。首先,贷款企业利用物流企业的规模和资质可以更容易取得贷款,解决了经营融资问题,实现了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发展,提高了经济效益,在此假设其获利100单位。其次,物流企业收取了较高的仓储费用,并通过配套服务功能提升了企业的综合竞争力,稳定和吸引了众多客户进驻市场开展经营业务,假设其间收益也是100。第三,银行通过实行质押贷款,能产生新的经济效益。

在合同即将履行前,贷款企业和物流企业由于信息不对称会出现一定的违约现象。在只有贷款企业违约的情况下,贷款企业为获得银行贷款会利用仓库和金融机构的专业性不足的状况滚动提取货物,即提取好的货物补充坏的货物,或者在存储货物时以次充好,此时物流公司资质会因为客户的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害,贷款企业和物流企业的收益分别是100和80。

在只有物流企业违约的情况下,物流企业作为第三方监管者出现责任缺失,在仓单质押过程中,物流企业需要向银行提供贷款企业货物的详细数据,物流企业为了节省成本,往往只是搜集最原始的数据,而没有认真甄别货物的价值。物流企业也会仓单质押的仓储资格来收取更高的费用,给贷款企业带来额外的成本,此时贷款企业和物流企业的收益分别是80和100。

在贷款企业和物流企业都出现违约的情况下,即“串谋”,作为制造企业和银行之间的“粘合剂”,物流企业可能会为拉拢自己的客户而向银行提供虚假数据,而贷款企业为获得贷款而以次充好,这会给银行造成误导,而贷款企业和物流企业虽然各有所获但同时信用受损,此时贷款企业和物流企业的收益分别是80和80。下面的收益矩阵形象的列出了贷款企业和物流企业的收益情况:

博弈论的假设前提是博弈双方都必须是经济人,以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而且不能控制对方的决策,在这种情况下来分析贷款企业和物流企业的决策。

假设物流企业的决策为守约的话,那么,贷款企业的选择违约可收益120个单位,比选择守约收益的100个单位要多;如果物流企业的决策为违约的话,贷款企业选择违约可得益80个单位,比选择守约得益的60个单位要多,因而,无论物流企业选择什么,对贷款企业而言的最佳选择都是违约。这种分析对物流企业而言,得出的结果也必定是不论贷款企业如何抉择物流企业都选择违约。综合两个人的决策,他们的最优决策组合就是都选择违约,从而使得双方本该收益最大化的守约行为变为同时降低获益,最终使得社会出现信用违约,银行遭受损失。

5.多重博弈下的风险防范

博弈理论认为,改变竞争规则是赢取博弈的根本出路。通过重复博弈对信用建设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可以规范博弈双方行为。在仓单质押中,如果贷款企业和物流企业是一次性买卖,双方都选择违约绝对是他们是最佳选择;如果贷款企业和物流企业要建立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只要失信行为的短期利益小于长期利益的话,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企业都会最终选择守约决策。具体到仓单质押中,应采用如下风险防范措施。

(1)针对贷款企业,采用上述严格的资信评级方法掌握客户资信,重点选择获利能力,经营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均领先于行业水平的企业,同时考察企业的信用状况,包括还款记录、内部管理制度等等,另外,可以从企业的产品情况来选择企业,以避免商品价格大幅波动和企业以次充好的风险。

(2)对于物流企业而言,应选择资信状况好,综合实力较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流企业合作,其中标准仓单抵押贷款的合作方要求是期交所指定交割单位,行业知名度高。同时银行与仓储企业、货主签订《仓单质押贷款三方协议》,要求物流仓储企业管理仓库中货主企业的货物,同时监管货主企业在仓库中存储货物的种类、品种和数量等等,确保与仓单一致。

多重的“囚徒困境”之所以可以有效进行风险防范,很大一部分是多重博弈使博弈双方都在更大程度上了解对方的信息,使更多的私人信息变为博弈双方的公共信息。因此物流企业的信息化建设也尤为重要。物流企业联系了银行和货主企业,扮演着重要的双料服务商角色。提高物流企业的信息化水平可以有效的执行第三方监管者的职能,既可以对贷款企业商品进行有效甄别,防范可能出现的商品价格波动风险和质量方面的道德风险,也可以在贷后跟踪上更及时全面的向银行提供数据,此外,信息化水平的建设也可以为客户提供更高效的服务。

6.结束语

以上介绍了仓单质押贷款及其风险构成,用Z模型建立了针对贷款企业的风险评级模型,重点分析了仓单质押贷款过程中贷款企业和物流企业之间的“囚徒困境”博弈分析,并分析了多重博弈下如何防范贷款企业和物流企业的串谋风险,对物流金融业务的发展和银行的风险控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曾文琦.关于仓单质押业务的分析和实现研究[J].中国西部科技,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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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兴岩.银行开展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及防范[J].金融会计,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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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赖朝晖.商业银行的中小企业仓单贷款业务风险控制[J].金融管理与研究,2004(3):35-37.

[4]罗齐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创新:融通仓及其运作模式初探[J].中国流通经济,20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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