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17:33:2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甲供材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甲供材料 涉税
在实际工作中,建设方一般会将甲供材料直接计入工程开发成本,没有计算相应税金,对这部分甲供材料也不会通过工程计价程序列入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造价也就不含甲供材料部分相应税金。如果建设方不与施工方签订含甲供材料金额的合同,那么施工方就不会缴纳甲供材料的税金,那么只有建设方自己去缴税,带来的后果:因为是替施工方缴纳,税务为避免重复开具含甲供材料金额发票,出具给建设方的只是施工方缴款凭证,不会收到甲供材料金额的建筑业发票,即使有合同规定由建设方负担营业税及附加,这部分税金建设方也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那么应如何避免此种状况出现?
首先分清建设方、施工方哪方是营业税的纳税人?一般来说,施工方应是营业税的纳税人,但如果合同上不写明有甲供材料,工程造价也没包含相应的税金,事后也没有协商谁是甲供材料税金的纳税人,最后,甲供材料的那部分税金,仍会转嫁到建设方来,因此,从合同的签订开始就应明确各自职责。
甲供材料一般需要由施工方缴纳营业税。 施工方在与建设方签订工程合同时,要将这部分税金考虑在工程造价中。 如工程造价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其中税金=(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率,施工方在编制工程造价预(决)算时就应该将甲供材料金额部分承担的相应税费考虑在造价中。
其次,分清甲供材料和甲供供设备。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设备部分价款不需取得建筑业统一发票,增值税相应发票即可,只有甲供材料部分需要缴纳营业税。因此,需依据浙地税函[2004]436号要区分什么是甲供材料和设备,剔除了甲供设备,可以降低建设方的开发成本。
为了减少对甲供材料理解上的差异,需跟税务部门多沟通,什么样的方式下才是甲供材料而不是甲供设备。建设方与施工方签订合同时要明确有甲供材料,并且把相应的税金计算给施工方,施工方根据收入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建设方根据施工方开具发票记入开发成本中。根据建设方入帐方式不同,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法处理:
第一,建设方甲供材料不入帐,变甲供材料为甲方代购材料,甲供材料只是名义上的,形式同包工包料,不违背《招投标实施条例》,这样连同甲供材料全额可以计入施工方收入。大宗材料多由建设方指定供货厂商、核定价格,这样,建设方把甲供材料的价格、质量、数量纳入自己管控之下,这时施工方报价需含有甲供材料价格及相应的规费、税金,建设方可以和施工方及厂家签订一个三方协议:供货厂商直接开票发票开具给施工方,作为施工方的成本,建设方可以对施工用材的全程监督,可以备用台帐登记。购买甲供材料作为预付施工方工程款处理,施工方全额开具建筑业发票给建设方。
如工程造价1000万元,其中:甲供材料400万元,可以采取供货厂商直接开票400万元给施工方,施工方直接开具1000万元建筑业统一发票给建设方,此法回避了许多因甲供材的产生税收问题,但在招投标中,工程造价应含甲供材料相应税金。当然,建设方对甲供材料管理增加了难度,但不至于承担一笔所得税前不能扣除的税收。因为有购材凭据,施工方可以对甲供材料入成本,不会增加施工的所得税,但需明确各方的职责,避免出现问题互相推脱。建设方应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甲供材料表,明确甲供材料名称、规格、价格、数量等,其材料价格按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指导价取定(指导价没有的按市场信息价或市场询价)。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甲供材料费用应计入综合单价及工程造价中,并计取相应的措施项目费及相关规费、税金等。
第二,甲供材料还是甲供材料,建设方购买后直接进工程物资科目,施工方领用材料,转入开发成本。只是在工程造价里应含有甲供材料部分税金给施工方,根据建设部《清单计价规范》,由建设方自行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费,投标人将“甲供材料”费进入综合单价中计取相应的税费、利润后再将“甲供材料”费从综合单价中扣除,这种形式的报价就包含了甲供材料税金,施工方以后开具的建安发票也会包含这部分税金,从而甲供材料税金间接地进入建设方成本核算的。此时施工方缴纳税款的依据(含有甲供材料相应金额)与所开具的建筑业发票金额就不一致,且施工方把甲供材料税金部分也开成建筑业发票了,建设方最好要求施工方提供已缴纳含有甲供材料相应金额的依据。
关键词:甲方;供材料;税务;处理
一、甲供材征收营业税的一些基本的政策规定
甲供材征税的相关规定甲供材征税问题主要指的就是甲供材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包含以下几个项目:①建筑、 ②安装、 ③修缮、 ④装饰、 ⑤其他工程作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将①建筑、③修缮、 ④装饰这三个项目中的甲供材都纳入了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剩余的两个是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对于其他工程作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因此,总结下来就是一句话,无论建设方和施工方如何进行结算,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建设单位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二、甲供材的会计处理及相关的问题
我们说,甲供材产生的问题主要是在于不同的会计处理上,由此衍生出来的甲供材如何开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务问题。为更好的分析甲供材的会计处理问题,我们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案例:某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
我们主要是分析建设方也就是这个企业对于甲供材的会计处理问题。该企业从市场购入材料时的会计处理是比较明确的:
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这里假设该企业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在该企业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我们这里讨论的关键。在目前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 200万元;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200万元。
2.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200万元;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这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模式一: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该按12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200万缴纳营业税。模式二: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00万开票,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甲供材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模式一是一样的。因此,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施工方,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转嫁。因此,对于建设方而言,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模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模式下,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
说到这里,似乎问题已经比较明确了,无论建设方是采用模式一还是模式二进行甲供材的会计处理,对于施工方缴纳营业税而言是没有任何影响的(在理想状态下),只是开票金额的差异,模式一,施工方按1200万开票,模式二按1000万开票。
但问题还远远没有完。我们考虑了建设方的问题后,就要考虑一下施工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了。
模式一,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贷:预收账款 200万元
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万元;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贷:主营业务收入
这里,对于施工企业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施工企业按1200万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按1200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200万这部分的甲供材,由于材料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发票的抬头肯定是开给建设方,且在建设方入账的,对于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入成本。对于这部分,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解决方式:1、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发票入成本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在模式二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这时,施工方按1000万开票,也就不存在200万甲供材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的问题。同时,考虑到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的原因,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还能少缴部分甲供材的营业税,对两方都有利。但是,施工方也要知道,这种情况下,自身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施工方必须要缴纳甲供材营业税,甚至要按偷税进行处罚,同时由于甲供材在工程造价时没有和建设方按规定提税,最终只能是自己承担。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
【关键词】甲供材料;项目管理;建设工程
这些年,随着建筑行业发展规模越来越大,对项目管理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甲供材料作为工程材料的主要组成部分,占工程材料的比重较大,通常是占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是四十,做好甲供材料的管理与控制,对整个项目管理来说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1 甲供材料及管理的主要内容
甲供材料是建筑行业的通称,是指在工程建设招标文件以及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投资人)直接采购和供应、承包人实施的用于工程建设的资源,既包括工程建设材料、配件、设备等货物资源,也包括工程保险、检测等服务资源;既包括投资人直接供应的材料物资,也包括总承包人在分包中供应的物资。它是发包人出于控制建筑项目工程造价以及管理工程质量考虑,逐步应用和发展的一种工程管理方式,是出资人天然拥有的权利。
甲供材料的管理是对建筑材料消耗统计、质量管理、费用控制和财务核算等多方面的控制过程,主要目的在于以质优价廉的建筑材料满足施工过程的需要,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随着建筑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建设单位对项目的管理层面不断延伸,甲供材料的范围不断的拓展,包括商品砼、门窗、内外涂、防水、商品砂浆、预制砼构件、装饰主材、砌筑材料、灯具洁具等。甲供材料涉及的领域广,种类多,贯穿于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因此,加强甲供材料在各个环节的控制管理,无疑对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整体管理水平来说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2 甲供材料在建设工程中的优势
发包方通过甲供材料能够控制建筑工程材料的质量以及工程的造价,对于管理过程中的总体材料的供应以及材料的管理都有一个统筹的协调作用。发包方可根据工程的概预算以及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情况,通过控制甲供材料招标总价,从而控制工程造价,也可以利用自身的各种优势,如资金、人员以及信息等方面。由于集中采购,采购量大,在招标过程中可以对材料的价格以及材料的质量做相当的了解,选择信誉好的商家,选择高质量低成本的工程建筑材料,控制材料的造价,同时也有效的防止承包方在工程材料的质量上出现以次充好的欺瞒现象。甲供材料有利于发包方对工期的控制。在甲供材料的供给上,发包方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度来合理的安排,首先根据工程的进度规划来严格控制甲供材料的攻击,合理安排材料的进厂时间和统筹协调工期,通过对甲供材料的供给,协调整个工期按照工程的预算进度合理的安排。既可以加强材料的管理,又可以避免承包方对挪用材料付余款,保证及时的供应和工期的正常进行。
3 甲供材料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3.1 甲供材料的市场风险以及采购难问题
建筑材料的采购对采购人员的综合能力要求很高,建筑材料采购的过程不是静态的,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采购人员首先要掌握特有的采购技巧、采购策略,还应掌握一定的工程预算、合同合约、法律等方面的相关知识,以及其他有关于产品、市场等方面的综合知识。
发包方需要承担工程建筑材料的市场价格浮动,由此产生风险是工程建筑材料中格外需要注意的。发包方通过招标选定建筑材料,由于市场的风险,建筑材料在每个时间段的价格都不同,而且市场变化快,风险难以控制,所以施工材料的价格变动直接影响着发包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成本,如果出现招标价格大于市场价格,那所增加的材料成本也要又发包方全部承担,反之亦然。目前很多甲供材料的招标工作都是分阶段进行招标,而不是一次性招标订货。这样在风险的规避上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3.2 在定额计价形式下,多付施工单位部分工程款,导致开发产值减少、税基降低,存在涉税风险。根据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基本上是按照施工单位的完成产值的80%支付其工程进度款的,并在工程款中扣回甲供材料费用。在采用定额计价形式的情况下,甲供材料的结算的方式多采取按定额基价进行结算,如果按照定额基价结算甲供材料,会多付工程进度款。
3.3 施工单位不能积极的优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按合同中约定的工期来进行施工,由于甲供材料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基本上没有市场风险,也不需要占用资金,所以施工单位往往不会积极主动地通过优化施工组织设计来降低材料的价格风险,且以主材甲供为由要求降低对甲方的让利比例,同时,在质量出现问题时还可从甲方取得经济补偿。
4 甲供材料管理的几点意见
4.1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有关规定,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4.2 确定经济采购量以及采购时间。由于甲供材料订货数量大,相对来说周期比较长,所以说不管是在采购时间还是在采购数量上都应该有着提前的预算,使材料的订购成本和存储成本能达到最低。根据建设项目的一般情况,由于订货成本和储存成本相对较小,重点要考虑购买成本和缺货成本之和的最小化,最终得出一定期间的经济采购量。而对于采购时间来说,工程材料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如施工周期、堆放场地、资金等各个因素,在材料采购时,需要制定材料进场计划、现场施工实际需要量、场地的堆放等各种因素,更需要注意的是要时刻对市场的波动做好最快的反应,把握市场动态,对材料在不同时期的市场价格进预测和分析。比如钢材、水泥、铜材等,它们在项目工程中的用量大,价格的波动会直接影响到工程的成本。因此,对工程项目来说,在编制采购计划的过程中,应考虑价格的波动,确定合适的采购时间,控制采购的成本。
4.3 建立健全计算机管理系统。
建设单位的物资管理部门应建立供应商档案的管理系统,在各个不同的阶段,收集各类建筑材料供应商的信息。对于供应商的选择,应该结合自身行业的特点,在经济实力、供货质量、交货期、服务水平、价格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选择最优采购商。
4.4 建设单位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材料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工程的领导必须重视基建的材料管理,建立以分管材料的负责人为首、财务、材料采购、施工技术等有关人员组成的审查小组,把握好材料的采购供应、质量验收、用量控制、价格结算,做到事前预测分析,事中检查落实,事后评改总结,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尽量避免材料资金的损失和浪费。采购人员不仅要掌握特有的采购技巧和策略,还要掌握一定的工程、预算、合约、法律方面的相关知识,以及其他关于产品、市场等很多方面的综合知识,具有全局的眼光、敬业的精神和熟练的专业技能,充分应用现代物流管理技术完成建筑材料的全过程管理。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建筑业,营业税,税务管理,管理模式
“甲供材料”工程:也称“包工不包料”工程,是指在建筑工程中,由甲方(建设方)提供材料,己方(施工方)提供劳务。由于“甲供材料”有其隐蔽性大、难以控管的特点,对其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的漏洞确实存在,所以有必要对其营业税的征管要有一个新的思考、新的突破。
一、产生建筑业“甲供材料”的原因:
1、采用“甲供材料”方式存在一定的价格、质量、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对于施工方(乙方)而言可以减少材料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垫付压力,还能避免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对于建设方(甲方)而言,“甲供材料”可以更好地控制主要材料的进货来源和质量,在节约材料采购成本和减少支付给施工方材料备料款的同时保证了工程质量。
2、财务上没有对“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进行专门的规定,为所谓的税收筹划创造了趋利空间。税法无权也无必要对“甲供材料”专门规定财务处理,税法规定的只是这样的经济行为如何缴纳税收税务管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了。如果纳税人的趋利意识占了上风,纳税人就会利用税务机关管理难的“软肋”,把建筑工程都弄成“甲供材料”。
二、历年来税法上对建筑业“甲供材料”计税营业额的有关规定:
为便于把有关“甲供材料”的涉税事宜解释清楚,笔者认为有必要把税收上对“甲供材料”有关的规定按照发文以及执行时间先后作一个罗列。
1、无论如何结算,工程所用材料、物资和动力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1994年开始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2、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只包括材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3、建筑业装饰劳务的甲供材料不征收营业税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财税[2006]11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因此,在建筑业中除装饰劳务外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项目中的甲供材料都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4、计税营业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只包括材料(不含装饰劳务)。
随着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财税【2009】61号以及国税发【2009】29号对一些营业税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失效。目前,1994年开始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06]114号文均已废止,按照2009年开始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
所以从2009年1月1日起甲供材料的营业税政策为:⑴、除装饰劳务外的其他建筑工程项目的甲供材料都要征收营业税;⑵、对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不征收营业税。
三、“甲供材料”营业税税收征管的难点:
我们先来看看现行“甲供材料”营业税税收征管模式。应该说,现行对 “甲供材料”的税收征管并没有专门的管理规定,只是体现在日常的税收征管上。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等规范性文件均有文字不多的涉及,这些条文并不是针对“甲供材料”专门出台的,规定的不是很具体,只是一些程序上面的规定可以看作是包括了“甲供材料”的税收征管的。
概括上面规范性文件税务管理,对本地建筑公司由于其拥有自行开票的资格,税务机关对他们的管理就只是停留在一般的税收征管上。而对外地来本地提供建筑劳务的纳税人,一般是以下程序:1、先自行向税务机关进行各方面的登记。2、自行开具发票或者到税务机关要求代开发票,并缴纳相关税收。3、纳税人凭发票到建设方结算。
现行征管模式带来以下几方面的管理瓶颈:
1、所有的资料提供与申报都单凭纳税人(施工方)的自觉性,数据的真实性与及时性不能保证,税务机关对工程全部真实情况没有控制权。纵观前面几个税收规范性文件要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数据基本都是纳税人(施工方)一人说了算,没有第三方证据来佐证,在公民纳税意识尚未达到完全自觉的今天,由一方提供数据的真实程度较低。税务介入的真正时间是在纳税人来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时候,纳税人往往只是在开票的时候才提供一些资料,这时工程已经过去了一大截,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的时效性太差。
2、“甲供材料”的金额难以正确确定。建筑业“甲供材料”是由建设方提供的,建设单位凭购买建筑材料的原始发票直接入账,账户处理是在建设方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生产成本”等账页上。作为提供劳务的施工方,其账户上就根本就没有“甲供材料”有关内容的记载。由于异地提供建筑劳务现象的存在,建设方的主管税务机关与施工方的主管税务机关不是同一个,不在同一地区,造成税收管理的难度加大。
3、历年来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对建筑、安装、装饰、修缮业务进行了一些规定,导致其实际税负出现差异。虽然税法上对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进行了明确,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甲供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的行为。但是税法没有对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做出明确的界定,建筑行业“甲供材料”的税收业务把握还是存在一定的难点,使纳税人有空可钻,将一些项目临界于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之间税务管理,并以装饰的名义申报税款,以此来减轻甚至逃避相关税收。
四、加强建筑业“甲供材料”税收征管的设想(管理模式的设计):
加强税收征管归根到底的目的就是堵住税收管理的漏洞,减少税收流失, 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依法足额收缴有关税收。笔者认为加强“甲供材料”营业税的征管就要从源头上去抓,及时全面掌握相关情况,牢牢把握住关键环节,并加强不同地区税务机关的联系,变被动为主动。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工程进行分类
首先从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角度(我们称为第一类),按照工程施工方(建筑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施工方主管税务机关就是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拥有对该项目的所有税收管辖权;
第二种,施工方主管税务机关为非本县(市),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只拥有对该项目的税收管辖权,也即只有该项目的建筑营业税以及附加税费属于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所有,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下文会有所阐述)失去对该项目的税收管辖权;
第三种,施工方主管税务机关是本县内但非本税区,本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没有对该项目的税收管辖权,也即该项目的建筑营业税属于本县非本税区税务机关所有。
其次从工程施工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角度(我们称为第二类),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是建筑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税务机关拥有对该项目的所有税收管辖权;
第二种,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非本县(市),施工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拥有在特定条件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下文会有所阐述)的税收管辖权;
第三种,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是本县内但非本税区,施工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拥有对该项目的税收管辖权,也即该项目的建筑营业税属于本税区税务机关所有。
(二)、不同的工程类别采取不同的税收管理程序
1、项目管理模式。
对第一类第三种工程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理,本税务机关可以对该项目有关情况发函提醒有权税务机关。对第一类中的第一、第二种工程的税收管理采用“项目管理模式”(此处的“项目管理模式”与下文的“公司管理模式”没有特殊的意义,纯粹是笔者为了区别而命名),具体为:
⑴、对代开票纳税人的管理。提供建筑劳务的施工方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票时,就是税务机关介入的最佳有利时机论文开题报告范例。除要求纳税人提供上文提及几个规范性文件明确的资料外,必须要求施工方提供由建设方盖章确认的甲供材料明细表格《建筑工程“甲供材料”明细表》,表格式样如下(根据需要对表中的内容可作增删):
经税务机关签注“已纳营业税”并盖章后的表格作为已经纳税的凭证,施工方作为计提营业税原始凭证,建设方作为已经纳税的凭证,以备日后税务机关的查验,避免以后重复征税。
⑵、对自开票纳税人的管理。对施工方发售了发票并由其自行开具,视同税区内的一般企业管理。笔者认为,为便于税务管理,不要对零时来本地从事建筑劳务的施工方发售发票,尽量使其纳入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理由:一者外地来本地从事建筑劳务的企业一般只有一个工程,用票量不是很大税务管理,根据笔者观察这样的公司,一般平均2-3月开票1张;二者纳税人也可以减少开票成本,比如:开票电脑、客票人员的开支等。如果企业的规模很大、财务核算也符合规范、发票的用票量大且发票发售给企业后风险几乎没有也可以按照自开票纳税人管理。但是,要求纳税人在工程决算的时候,需提供由建设方盖章确认的《建筑工程“甲供材料”明细表》。
总上所述,项目管理模式的流程图如下:
2、公司管理模式。
首先,要求建筑公司按期提供《XX建筑公司工程汇总明细表》,表格式样如下:
XX建筑公司工程汇总明细表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开、竣工期间
承包方式
开具发票金额
甲供材料金额
营业税计税依据
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
……
公路工程主要材料统一供应存在三个利益方建设单位(即业主,以下简称甲方)、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供料商(以下简称丙方)。
目前,公路工程主要材料统一供料模式有两种:一是甲方指定供料商,简称甲控,即甲方通过招标选择供料商,然后指定几家供料商的品牌、规格材料,由乙方选择直接与其中一家鉴定供料合同和价款结算方式的供应模式。甲方控制乙方对供料商材料的品牌、规格的选择范围,只对材料的质量负责,不对材料数量和价格负责。这种方式并不涉及纳税问题。
二是甲方供料,简称甲供,即由甲方招标选择供料商材料品牌、规格,由甲方直接与供料商鉴定供货合同和价款结算方式的供应模式。甲方既对材料的质量负责,也对材料的数量和价格负责。这种方式涉及纳税是否合理的问题。甲供的涉税问题,近几年来,一直困扰着甲方和乙方,也牵涉到丙方,许多业内人士甚至怀疑甲方供料的合法性。
二、公路工程主要材料统一供应的法律法规依据
公路工程甲供材材,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既然《建筑法》中有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规定,说明存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合同约定,且该法中无相关的禁止性规定,所以,甲供材现象是不违法建筑法规定的,是允许的。
2000 年5 月1 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第七条(二)规定: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实行招标。
2005 年1 月18 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联合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第二条规定:我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这说明,公路工程主要材料统一供应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合法的。
既然甲供合乎法律法规,那么甲供涉及纳税是否合理的问题又是这样产生的呢?
三、甲供的涉税问题
甲供涉税是否合理的问题
(一)甲供存在虚增工程投资问题
1. 甲方两次招标,工程招标+ 材料招标﹥工程标的;
2. 工程承包商(乙方)计量支付报表和供料商(丙方)计量报表都含甲供料金额,重复计量(甲供材料费部分);
3. 甲方会计核算虚增成本(甲供材料费部分),需人为冲减甲供料部分。
以上都可以人为调整,但是,涉税多缴却不能调整。
(二)甲供的涉税问题
1.甲供, 两次招标,供料合同和施工合同都含统供材料金额,多缴甲供* 0.03%印花税(图1 甲供材料费* 0.03%);
2. 乙方人为计量结算时,实际未收到甲供料这部分工程款,全额开发票多缴营业税,甲供* 3.36%(图1甲供材料费* 3.36%);
3. 乙方认为虚增利润,认为冤缴双倍所得税。
4.营改增后,统供材料使乙方再增加11% 的税赋(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率为11%),不解决供料与发票的矛盾,统一供料难以进行。
例1 :某承包商, 核实征收所得税, 一路面计量工程款5000 万元,其中含业主供沥青1000 万元,结算得价款4000 万元。业主要求按5000 万元开发票,承包商认为多缴营业税、印花税1000*3.39%=33.9 万元,该企业盈利,甲供1000 万元无发票冲减成本,虚增利润1000 万元,多缴所得税1000*25%=250 万元。若企业盈利,一次计量就多缴税金283.9 万元。
若 营改增,1000 万元无发票,乙方无法抵扣材料进项税, 还需多缴11% 增值税(1000/1.11*11%)99.1 万元,共多缴税金353 万元。
例2 :某承包商, 核定征收所得税, 一路面计量工程款5000 万元,其中含业主供沥青1000 万元,结算得价款4000 万元。业主要求按5000 万元开发票,承包商认为多缴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1000*5.89%=58.9 万元。
四、甲供涉税问题解决办法
(一)工程计量组价不含统供材料价
1. 甲方在工程招标前组价时, 按含甲方统供材料组价取费, 形成完整的标的;
2. 甲方招标时扣除甲供材料裸价及形成营业税,甲供材料裸价的营业税由业主缴纳;
3. 甲方、乙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不含甲供材料裸价,计量结算时,乙方发票也就不含甲供材料款,避免了多缴印花税、营业税、所得税。上述例1 例2 各少缴税金283.9 万元和58.9 万元;
4. 甲方与丙方直接签订供料合同,直接结算。设计用量、实际用量、实际供应量之间的差额解决办法在标书中述清;
5. 甲方会计核算直接利用乙方计量支付报表和丙方供料发票入账(工程承包商工程价款结算金额、间接费、甲供材料取费、人工费、机械费、自采材料费、供料商结算金额),避免了重复入账成本。
6. 该法在营改增后,不能解决增值税抵扣问题。例1 中营改增,税率11%,5000 万元工程款增值税495.5 万元,1000 万元无发票,不能抵扣11% 增值税(1000/1.11*11%)99.1 万元,还需多缴99.1 万元增值税。
(二)甲供材料由丙方和乙方三家签订合同
1. 工程施工先行招标,甲供材料后招标,甲方在标书中约定甲供材料方式,由甲、乙、丙三方签订供货合同。
2. 甲供材料招标,只招品牌、价格和名誉数量,三方供货合同中约定乙方、丙方直接结算,发票给乙方。
“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考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是可以有效的控制材料的质量,为建造的开发项目施工质量提供了可靠的保障,防止建筑施工企业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质量和自身的声誉;二是利用材料集中采购的优势可以降低材料的采购价格,进而降低工程造价,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三是可以降低各种取费,降低工程总造价。
而“甲供材料”,对于乙方而言,优点就是可以减少材料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垫付压力,避免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其缺点就是缩小了各种取费的基数,降低了工程造价,减少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利润。因此,这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承包方式。 但是对于“甲供材料”这种合作方式,甲乙双方特别需要注意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
一、“甲供材”料的会计核算
在“甲供材”料方式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处理一般会出现一下两种处理方法。
第一种购入建筑材料时借记“工程物资”,建筑施工企业领用材料时,依照施工企业领用材料的价值,借:预付账款(应付账款)/××施工企业,贷:工程物资;工程结算时依照施工企业开具的工程价款包含材料价款及施工劳务费组成的发票金额结算工程款,有的结算价还可能包含取费及税金,会计处理为借:开发成本,贷:预付账款(应付账款)/××施工企业、银行存款等。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中都要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付的是实物。
第二种购入建筑材料时借记“工程物资”,建筑施工企业领用材料时,依照施工企业领用材料的价值,借:开发成本,贷:工程物资;工程结算时依照施工企业开具的不包含材料价款、及对应的各种取费的发票金额结算工程款,借:开发成本,贷:预付账款(应付账款)/××施工企业、银行存款等。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其所购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本单位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二、“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及税务处理
以上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带来不同的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1.甲供材”方式下的发票开具及营业税处理
第一种方式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甲供材”料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因此,施工方应按含甲供材金额开具建筑业发票,并全额缴纳营业税。
此种方式施工企业按含甲供材金额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并确认收入,但“甲供材”料由于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施工方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对于这部分,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
2.“甲供材”料的发票开具及营业税处理
第二种方式在“甲供材”料的情况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不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如果按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就会导致“甲供材”料在建设方重复计入成本的情况。同时,考虑到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的原因,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还能少缴部分甲供材的营业税,对两方都有利。但是,施工方也要知道,这种情况下,自身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施工方必须要缴纳“甲供材”料的营业税,甚至要按偷税进行处罚,同时由于甲供材在工程造价时没有和建设方按规定提税,最终只能是自己承担。
三、结论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料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
凡在县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其工程建设方(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工程施工方(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均应依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所称甲供材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由工程建设方(合同中的甲方)提供工程用各类材料物资、动力等(即甲方提供物资材料,以下简称为甲供材)给工程施工方(合同中的乙方),工程施工方依合同约定负责工程作业的行为。
二、项目管理
(一)甲供材实行随建筑工程项目双向登记管理制度。
凡在县范围内施工的建筑工程项目,按规定需要办理项目登记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应在申报进行项目登记的同时,登记填报《建筑业甲供材分类明细登记表》。
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其主管税务分局进行登记,如实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和《建筑业甲供材分类明细登记表》,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证件和资料。
施工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其主管税务分局和县地税局委托代征单位(县建工局)进行登记,如实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和《建筑业甲供材分类明细登记表》,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证件和资料。
(二)工程完工实行甲供材结算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分别在建筑工程项目完工并出具工程结算报告之日起30日内,根据实际使用甲供材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建筑业甲供材使用情况报告表》。
(三)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建筑业甲供材分类明细登记表》、《建筑业甲供材使用情况报告表》等在省级大集中系统中进行项目登记和动态维护,各项表格与项目登记相关资料统一进行管理,进行建筑项目清算时,应将其作为清算的重要内容,并将《建筑业甲供材使用情况报告表》附列清算资料。
三、财务管理
甲供材实行统一归集核算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分别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对甲供材实行分类汇总,统一归集,加强对甲供材的采购、入库、移送、领用、退库等的管理,完善各环节的交接制度,加强资料和台帐的管理,准确计算甲供材金额,所有资料分别由各自财务部门备案备查。
施工单位的甲供材实行收入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凭开具的甲供材建筑业发票的记帐联和甲供材月度汇总表进行财务核算,确认收入和材料入库。同时根据部门或工程材料物资领用单(汇总)计入施工成本。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甲供材会计核算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发票管理
(一)甲供材实行统一开具建筑业发票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应按月汇总建设方移送的甲供材料,凭工程承包合同、甲供材按月汇总表及甲乙双方签字的甲供材料移送单,到税务机关指定的代征点或自行开具(指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建筑业发票。
建设单位应按月汇总计算当月向施工单位移送的甲供材数量和金额,并以一定的方式通知施工单位,同时凭施工单位开具的建筑业发票进行财务处理。其他票据一律不得作为甲供材转入开发成本或在建工程的支出凭证。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以建筑业发票进行开发成本核算,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和土地增值税的扣除依据,原材料购买发票(增值税发票)作为材料验收入库凭证,不得重复扣除。
五、税收政策管理
(一)施工单位甲供材的税收政策管理。
施工单位向甲方收取工程款和经计算的甲供材料价款并开具发票时,按不同的工程项目分别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各类基金费等相关税费。
【关键词】“营改增”;甲供材
一、引言
“甲供材”是指房地产企业的项目施工建设期间,对于项目建设所需要的主要建筑材料由甲方提供,由甲方负责材料的采供,货款支付,质量监管责任,增值税发票抬头开具甲名称,施工方只是提供少量建筑材或辅助材料,主要提供劳务施工,和施工管理等工作。甲供材是目前房地产行业普遍采用的建设合作机制,他对于保障建设质量,减少施工方资金压力实现多方互利共赢的局面,也能够进一步促进中小房地产企业进一步发展。在国家2016年36号文出台后,对于甲供材可以采用简易计税也可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核算,增加了税收缴纳的自由度,对于降低房地产企业税负水平有重要意义。
二、青岛FG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情况介绍
1.公司概况
(1)公司简介
青岛FG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994年创立于青岛,是一家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为主要业务,涉及旅游休闲、物业管理、建筑设计等多个产业的企业集团。更好、更强、更长,成为一个不断超越过往并可持续发展的百年企业是公司的基本目标。
(2)目情况
189项目是该公司新开发的“世纪城”项目,主要建设100平米以下的商住两用项目,一楼和二楼作为商场,三楼到十五楼作为住房,该项目占地17888平米,建筑面积98778平方米,建设房屋987套。公司工程建设主要采用总包的形势建设,建设方由青岛荣鼎建设公司承揽,监理方为青岛现代监理。为保障工程质量公司材料甲供材的方式进行,建设方主要提供建筑劳务。
(3)甲供材会计核算情况
甲方作为材料采购方,与建材市场的供货商签订采购协议,并要求提供增值税17%的税率发票,以防作为建筑施工方提供6%建筑施工服务专用发票。FG公司财务部门收到材料后,会计分录如下:借方:原材料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 贷方:银行存款。乙方施工领用建筑材料时,会计分录为 借方:开发成本 贷方:原材料。
2.甲供材增值税核算情况
公司主要采用一般计税原则,进项税发票主要以17%的税率为主,销售不动产主要为11%税率为主。按照进项税销项税差额计算增值税税额,应“营改增”之前公司缴纳营业税,无需取得专用发票,但是按照不动产销售的5%计提营业税金。
“营改增”后甲供材行为的界定由界定原材料范围转变为税法不界定甲供材料范围。因此,只要采购采购材料由甲方提供就可以确定甲供材模式,采取简易征税模式。
三、青岛FG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核算与税收处理存在的问题
1.领料建设开发方式造成开发成本核算信息失真
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乙方凭借领料单据到甲方处领建设材料。由于建设施工过程中统计不到位,存在很多多领料未使用完情况,但是计算开发成本中没有扣除,造成开发成本虚高问题。公司目根据月度作为结转材料时点,大量而品种繁多的建筑材料导致统计员统计压力大,经常无按时完成统计工作,经常出现虚报,错报,漏报的情况,因此多种情况下造成开发成本信息失真,开发成本无法核算正确的工程建设成本。
2.领料建设开发方式下材料耗费严重开发成本高
在非甲供材情况,乙方在概算的约束下,既要降低采购成本还要降低材料耗费,因此经济效率高,材料浪费情况少,但是甲供材情况下,乙方材料领用耗用完全不受到约束,而企业甲方无暇对材料的耗用进行监管,造成在工程造假不断升高,甲方利润空间不断院所。在材料耗费多的同时,也存在偷料,换料等管理问题,由于甲方使用品质较高的建筑材料,因此经常发生材料丢失混在消耗中报送数据,同时也存在外部以次充好的现象,将好材料换出,这样就会严重影响建筑质量,造成安全隐患。
3.甲供材情况下材料低税率较多,甲方税负重
其他建设材料成本占15%,资本化利息占据10%.而对于建设主体使用的砂石沙子水泥厂可以提供3%增值税专用发票人力成本只有对于利润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本化利息无法提供专用发票,只有占据总成本15%的材料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在万达二期项目中,对外销售税率为11%,但是增值税发票进项税只能取得3%,因此增加了是税收成本,而对于资本化利息无法提供进项税抵扣,直接增加税务为11%,因此可以看出在甲供材情况下,增加甲方税负水平。
四、青岛FG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供材会计和税收处理改进
1.设计成本差异科目,实施计划成本管理
公司应当建立计划成本管理机制,实行标准化管理机制,制定限额领料单,对于结转超出的建筑材料,作为扣除乙方公司的结算或狂。具体会计处理方式如下:领用材料当日会计不做处理,月度核算时:借方:开发成本 贷方:原材料 材料成本差异。材料成本差异借方主要核算建设过程中节约材料状况,科目贷方主要核算超支材料。工程结算时,根据工程部门的实际测算,确认双方责任。会计科目为 借方:应付账款 材料成本差异 贷方:银行存款 。在计划成本管理下可以真正实现对材料耗用管理,降低工程建造成本,保障公司利润空间。
2.加强会计核算信息化管理提高核算效率
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企业核算效率,实现核算效率全面提升,对于以前工程月度核算和统计慢的问题,可以建立与乙方的材料进销存管理软件互通,实现信息化操作,现场结转处建筑施工单位实际使用材料状况,对于品种多数量大的建筑材料可以通过概算的方式,在半年度进行全面核查,调整以前月份存在的核算出入,实现成本的真实核算。
3.建立税收评估机制及相应税务处理
建立供应商评估机制,在工程建设初期,应当建立项目税收评估机制,评估项目建设成本同时,估算材料耗用与采购,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进行事前询价。根据无差异平衡点的计算方式,计算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具体计算方式为:采购数量*小规模采购单价/(1+3%)=采购数量*一般纳税人采购单价/(1+17%),在双方进项税计算为0的情况下,小规模企业和一般纳税人的就会在同一水平之下。
建立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评估机制,在项目建设初期,在充分的外部询价后,分类统计供应商的纳税人资质和可以提供的专用发票税率,如果在无法取得或这较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应当采用简易计税的方式实现增值税征缴,具体会计分录如下:借方 原材料 贷方:银行存款 销售时:解放n解放:银行存款 贷方:销售收入 销项税。 结转税金 借方:销项税 贷方:进项税 未缴增值税
而对于供应商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并能提供较高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采用一般纳税核算。一般纳税人具体税收核算如下:应缴增值税额=销项税-进项税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借方 原材料 应缴税金-进项税 贷方:银行存款 销售时:借方:银行存款 贷方:销售收入 销项税,结转税金 借方:销项税 贷方:进项税 未缴增值税。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营改增”之后,加强房地产企业的税收和会计处理研究,对于房地降低建造成本和税收成本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青岛FG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例,介绍公司公司目前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存在的问题如:(1)领料建设开发方式造成开发成本核算信息失真;(2)领料建设开发方式下材料耗费严重开发成本高;(3)甲供材情况下材料低税率较多,甲方税负重。根据上述问题提出:(1)设计成本差异科目,实施计划成本管理;(2)加强会计核算信息化管理提高核算效率;(3)建立税收评估C制及相应税务处理方案
参考文献:
[关键词] 铁路项目 材料调差 工程造价
0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及计价方式已发生了多次变化,经过原来单纯的定额计价法、定额计价与清单计价结合方式到现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相关规范和配套规则逐步成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新的经济模式指导下,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各时期材料价格的变化必然会带来工程造价的直接变化。本文认为,正确合理地调整工程材料价差是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的基础工作之一。因为材料费在工程项目投资中约占建安费的60%,现在建筑材料价格几乎通过市场价格机制调节,材料价格随市频繁变动,若能及时准确地掌握材料价格,准确合理地调整材料价差,实现材料价格动态管理,对最终合理地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 材料价差调整的意义
福州站改扩建工程的建设规模为:车站正线2条、到发线12条、高站台7个;存车线10条,动车检查线2条;增设机车走行线1条;既有正线改造3.935km,新建下行联络线3.792km;新建无站台柱雨棚5.9万m2,扩建高架候车室1.3万 m2,生产及办公房屋2.5万m2;大桥1座199.2延米,中桥3座108延米,小桥2座24延米,涵洞14座848延米。批复设计概算静态投资为10.3008亿元,按照初步设计概算分析,工程人材机费用比例见表1。
表1 建安工程人材机费用比例
费用类型 费用额(万元) 费用比例(%)
人工费 3700 4.0%
材料费
其中甲供材料费 29543 29%
12820 12%
机械使用费 3638 4.0%
静态投资 103008 100%
从表1可知,材料费占总概算的比例为29%,约占直接工程费比重的80%。因此,做好材料价格调整对合理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材料价格变动是工程建设中各种费用调整中影响工程造价最大的因素
工程造价中可调整的费用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这些费用中,材料费占到建安工程造价的60%以上,材料价差调整通常也是各种费用中最大的,加之建筑材料的市场价格已经形成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采集、分析、公布信息价和动态定价的管理机制,工程造价已完全与市场接轨。
1.2 材料价差调整不及时往往引发合同矛盾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在工程结算中,材料价差的调整也是合同双方争议或矛盾的焦点之一,及时并妥善处理价差问题能化解合同矛盾,减少仲裁、诉讼或影响社会稳定。建设项目的材料价格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大,因此做好阶段性的材料价格调整工作,对于处理好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关系,防止出现违法违规、合同纠纷等不良后果,确保建设项目按计划顺利推进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1.3 进行阶段性的材料价格调整,有利于降低项目风险
铁路建设项目投资大,工期长,由于市场通胀的因素,目前铁路工程的实际施工利润率相对于其他行业偏低,特别是部分管理水平及技术水平偏低的施工企业,出现项目亏损是经常发生的事情。而材料价格风险对大部分施工单位而言是不可控风险的,如钢材、水泥等大宗材料,受国际、国内供需影响,价格波动较大。以福州某铁路工程为例,2005年基期价为钢筋单价为3300元/t,而到2008年采购时,单价已上涨到5400元/t,上涨幅度达63.6%。由于合同约定甲供材料价差如实调整,以及铁道部政策性调整材料价差的正常机制发挥有效作用,已可以控制市场价格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目标实现的风险,也有助于施工单位专注于生产管理,从而也间接地保障了工程质量。
2 材料价差产生的原因
材料价差顾名思义,就是同一材料在不同时期的价格差异,为什么会产生材料价差呢?主要原因有:
2.1 时间差
由于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政府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定额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延滞性,所以定额或单位估价表编制年度与工程执行年度之间长达数月或数年,在此期间因材料价格变动而形成的新旧价差额;而且还存在编制基期价格与报告期价格的价差额。
2.2 空间差
工程所在地区的材料价格与定额或单位估价表编制所取地区的材料预算价格之间的差价,以及工程实施地与市场供给地的运输距离存在的运杂费差。
2.3 政府指导价差
在当前,工程材料价格中还存在部分政府指导价,在市场调节下,存在与市场价格之差,当市场完全放开后将自行消失。
2.4 供求因素差
近年来,建筑材料市场竞争激烈,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不定,市场采购材料因产、供、销系统变化而引起的市场价格变化形成价差。
3 现阶段材料调差碰到的实际问题
3.1 甲供材料调差中的问题
目前,铁路工程招标清单及甲供物资设备清单只有原设计单位有条件编制,由第三方编制的条件暂不成熟,依据铁道部《关于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招标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建设函[2007]495号)要求,设计单位编制的甲供材料设备清单与工程实际仍存在一定的距离。
①工程设计单位提供的甲供物资设备清单的材料消耗数量往往会与实际施工需求量存在差别。由于设计单位提供的甲供数量是单位定额消耗量与工程数量的乘积,并通过概预算软件导出,而工程量消耗定额本身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延滞性,体现的是社会平均劳动及技术水平下的单位消耗量,因此,其消耗量与实际施工使用量相比较,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在铁路工程中使用的混凝土,施工单位经过实验确定的配合比外加剂(如减水剂)使用较多,而定额消耗中,外加剂的消耗却较少,使得设计单位出具的甲供清单中的外加剂的量与施工单位需求的量有较大出入。即实际采购、供应的材料数量与工程招标甲供材料清单中的数量是不一样的,那么材料调差以哪个数量为准或如何合理确定工程材料消耗量呢?
②设计单位提供的甲供物资设备清单的材料型号规格可能与施工设计不一致。因定额具有稳定性和延滞性的特点,定额消耗中的材料往往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新型材料往往不能及时进入定额消耗中。如隧道防水板、桥梁支座、桥梁防水层、外加剂等材料,因新材料更新较快,设计单位往往在编制甲供清单时深度不足,未能全面并正确反映工程所有的材料型号规格。
以福州某铁路工程为例,甲供物资设备清单的数量以及型号规格与实际发生不一致,见表2。
表2 甲供材料数量和规格与实际采购对比
材料名称 甲供规格 甲供数量(吨) 实际规格 实际数量(吨)
普通水泥 P32.5 67163.026 P42.5 67163
圆钢 Q235-AΦ6~9 1641.085 Φ6.5,8 1382
圆钢 Q235-AΦ10~18 5167.932 Φ10.12.14.16.18 1500
圆钢 Q235-AΦ18以上 12.162 Φ20.22.25.28 900
螺纹钢 Φ6~9 0.926 无 /
螺纹钢 Φ10~18 3407.352 Φ10.12.14.16.18 3491.716
螺纹钢 Φ18以上 70.452 Φ20.22.24.25.28.32.36 6921.518
从表2可知,甲供材料清单规格太过综合,与实际数量亦相差较大,也给材料调差工作带来一定影响。
铁路定额里规定的运杂费计算办法复杂且存在较多的假设条件和不确定性,使得在甲供材料运杂费分析计算时不甚合理。铁道部关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规定,运杂费按照调查的运输方案计算,尤其是各种材料的运输单价必须按照《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有关规定计算,但工经人员大多非货运的业务人员,一方面对铁路货运规则不太熟悉,运输方案制定的不太符合实际,另一方面,材料品种众多,生产地亦较大,运输方案制定较复杂,不能面面俱到,这就会影响运杂费计算的准确性,从而使得在甲供材料价差调整时对运杂费分析的合理性产生影响。如果能将《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运价计算方案直接衔入铁路概预算软件中,并在科学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细化运输方案,那么工程材料的运杂费计算就会相对合理。
3.2 施工单位自购料调差中的问题
根据《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9]46号)中的意见,按铁道部《关于的通知》(铁建设〔2006〕113号)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2007年10月1日后完成工程(以验工计价为准)中的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附件:项目物资设备目录表),由施工单位采购的,按照铁道部经规院的《铁路工程建设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当期信息价与编制期概算价之差计算材料价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发现,列入“项目物资设备目录表”中的材料,在《铁路工程建设主要材料价格信息》中并无对应的材料项目及信息价公布,造成调差工作的困扰。比如道砟,又如碎石、砂等当地料,价格因年景、季节、资源情况等变化而产生剧烈变动,却不是“项目物资设备目录表”中价格调整的范围。
某站改工程中无站台柱雨棚和高架候车室设计概算采用地方定额编制,根据原则应采用报告期的福建省公布的《福建工程造价信息》中综合价格信息与原来概算中的信息价进行比对,但福建省公布的《福建工程造价信息》中综合价格信息中的“钢板、型钢、工字钢”是Q235碳素结构钢,实际使用的是Q345低合金高强度钢板,在材料调差时需要合理确定实施期材料信息价问题。
4 对材料调差的建议
4.1 材料调差应注意所采用的定额
如独立建设项目的大型旅客站房的房屋工程可采用工程所在地的地区统一定额含费用定额(俗称地方定额),料差调整时应用地方的税率计算税金(3.45%),采用铁路定额部分的料差调整则应对应使用铁路的税率计算税金(3.35%)。
4.2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自购材料(含甲控和自购料)的管理
施工单位应规范自购材料采购招标程序,前期应该收集有关自购材料的单价资料,包括招投标资料、材料采购合同及结算发票,如果可能的话应该请监理、建设单位检据确认,这样有助于材料价差调整过程中,按照铁建设[2009]46号文件的“项目物资设备目录表”对可调整范围的材料,能得到调差支持。
4.3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及时确认及确定材料采购价格
材料采购、结算价格的形成在工程建设期,若事后再去确认,将由于材料价格的时效性理解、可能存在人为因素等使得价格调查核实困难。尤其是当地造价管理部门未公布材料信息价的材料,有些或只能通过有限的市场询价方式了解,需要通过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工程中及时确认,这也是投资控制的内容之一。
4.4 材料价差调整应注意量价相结合
材料调差要注意同期(月度、季度、年度)材料使用量与同期材料信息价(或按系数调整的材料)相对应,这一点对于建设工期较长的工程尤其应当注意。
5 结束语
材料费在项目投资中所占比例较大,需要科学、合理地进行材料价格管理及调差处理,这对于正确计量和控制工程造价,控制工程成本、节约工程投资具有重要意义。以上是笔者在实际材料调差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对以后的料差调整工作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 黄菊,刘玉宝.甲供材管理经验要点之谈[J].西部探矿工程,2007(9): 214-216.
关键词: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化、程序化
由于存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未及时编制竣工决算等问题,因此应加强和完善有关制度办法的制定,用科学的制度来规范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程序、方法和内容,促使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化,全面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保管工作,项目竣工后,立即组织工程技术、计划、物资、统计等有关部门的人员支持基建财务部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同时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也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可在合同中约定)。按照规定的时间编制好竣工决算并报审计部门审计。
2 报审资料的规范化
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应由基建财务部门提供,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2.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批准建设文件、设计文件、历次概算调整文件。
2.2项目招投标资料,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造价结算审核资料,重大设计变更资料。
2.3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债权债务对账资料、经审核的甲供材料对账单以及其他与财务有关的资料等。
3 评审内部控制制度
3.1审查制度建设情况。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了必要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落实基建人员和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实施职能化分工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是否制定了基建财务结算管理业务流程,规范会计核算程序;是否制定了财务人员考核、培训办法,不断改进财务人员激励手段等。
3.2审查关键控制点的有效性
(1)村料管理环节的控制。材料的采购是否实行招标管理,材料采购合同是否经内部审计部门审签等;材料的领用,乙方应指定一名领料员到甲方材料仓库办理领料业务并在领料单上签字,甲方只对乙方指定人员办理材料结算业务,对于甲方自行采购、自行出库的材料或设备,则应由甲方派驻工地的工程技术人员而非仓库管理人员在领料单上签字,以防材料被挪用。
(2)工程进度款支付环节的控制。审查工程进度款是否严格按照工程进度表和付款通知单来支付,且工程进度表和付款通知单必须经甲方、施工单位、监理三方签章确认。
3.3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包括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招标投标管理制、工程建设监理制、施工合同等方面的内容。
4 审查竣工财务决算
为了保证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应主要审查以下几个内容:
4.1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审计
(1)根据批文、合同、财务资料、设计资料,逐项核对“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中填列的内容和数据。
(2)审查竣工决算说明书。考核编制依据,审查其内容和引用数据的准确情况。
4.2项目建设及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1)审查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到位与使用情况。审查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有无非法集资、摊派和收费;建设资金是否按计划及时到位;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有无损失浪费问题。
(2)审查工程项目建设中有无严格概(预)算管见按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建设。具体讲:可先对比整个项目的总概算,然后将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费和其他工程费用逐一与竣工决算表中所提供的实际数据和相关资料及批准的概(预)算指标、实际的工程造价进行对比分析,以确定竣工项目总造价是节约还是超支。在实际工作中,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第一,对己采购的设备审查是否符合概算范围,检查有无采购概算之外的设备。查阅建设项目设计概算与交付使用资产明细核对,审查是否属于概算范围,有无建设概算外项目,检查概算中所列的项目是否建设完成,有无自行减少建设内容。第二,审查主要材料消耗量,要按竣工决算表中所列明的三大材料实际超概算的消耗量,查明在工程的哪个环节超出量最大,再进一步查明超耗的原因。
4.3建设成本审计
(1)抽查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一般情况下,建筑安装工程结算都己经实施过专项审计,财务决算审计时只须抽查),抽查面不少于建筑安装完成额的l5%,抽点是超概算金额较大的单位工程、重大设计变更、高额索赔费用等。
(2)审查设备、村料的核算情况。对财务列支的设备、材料成本要和工程相对应的成本项目相互进行核对检查,防止重复计算和漏项的发生;对建设单位采购与工程有关的设备,要审查合同设备清单及结算发票,还要看合同内容是否包含安装费、调试费及附件、配件等;要从财务的角度审查建设单位是否直接承担或支付了施工图范围以内的工程费用,明确哪些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或设备安装单位承担。
(3)审查甲方供料及村料差价是否结转完整。甲方供料一般有两种供应方式,一种是甲方定价,乙方购买,与施工单位结算时,以预算书中材料数量和单价的乘积扣除采保费后从工程款中扣回即可。计入工程成本的材料价格以实际价进入,要注意材差的结转是否完整。另一种是甲方定价,甲方购买,这种情况相对复杂一些,它存在材料数量超供、欠供的问题,具体做法是:首先,审查工程结算书中己计取的甲供材料费是否已全部从施工单位的结算款中扣回(应扣除甲供材料金额=预算书中的材料价格×预算书中材料数量)。其次,审查材料超欠供部分的差价结转,超供的材料款应从结算款中扣回〔超供材料应扣回款项=(实际供应数量-预算书中计取的数量)×实际采购价〕;欠供的材料如何与施工单位结算,在这里提出两种方式供同行探讨,一是将欠供材料的数量以结算书中的材料价格作为奖励退给施工单位,另一种是欠供材料不退还。当然甲供材料及材料差价的结算方式最好在合同中注明。另外,安装部分甲供材退价应注意:安装材料不仅是要退主材,部分辅材还要退还,因为部分甲供主材里含辅材,而安装造价辅材费的计取是按系数调整计算,最好的办法是从定额中将涉及甲供部分的辅材按定额拆分,扣除甲供辅材。
采保费计算。采购保管费由采购管理费和工地保管费两部分组成,各为材料原价与运杂费之和的l%,原则上应按材料的实际采购价,为了方便结算,材料用量采用定额用量,材料价格用预算价格(安装部分材料用实际采购价),最好也写入合同中。水电费的扣除也可视同甲供材。施工用水电费原则上应挂表计量,生产、生活用水电分开结算。工程施工水电费由甲方供应,数量按实际发生数结算,单价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水价格,结算时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
(4)审查合同付款情况。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支付,绝大多数是以合同形式进行控制的,实际工作中最好以列表的方式,按照签订合同的单位名称,将各单位的付款情况详细地加以统计,并与各单项工程结算审计定案数对照。审查基建财务部门在支付竣工结算款时,备料款是否己从施工方的应付款中扣除。审查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的履行情况,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在原合同中均有规定,其履行结果是实行奖惩,奖惩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工程成本,因此,核实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十分必要。同时,审查有无按合同条款暂扣工程保修金和质量保修金,以免事后出现质量问题而陷于被动。审查决算中是否包含甲方作为独立费项目外包的内容,这部分工程量按规定应给予施工单位配合费,配合费可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执行。审查总包单位管理费是否按合同中约定的计算基数和费率支付。
(5)审查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情况。待摊投资一般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勘测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设备检验费、工程质量监理费、审计费、招投标费、其他待摊投资等。建设单位管理费主要审查其列支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审查其占总投资的比率是否超过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监理费、审计费、招投标费的审查,主要审查其支付标准有无超过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而从中提成。
4.4交付使用资产审计。抽取部分会计凭证、原始凭证,检查有无资产划分不清、互相混淆的情况。审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明细账验证交付使用资产的正确性;检查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在建设期间自用的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计入交付使用资产;审查工器具、备品件、办公及生活家具的移交手续是否合规,对移交手续不合规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查明有无虚交或账外资材等问题;审查交付无形资产;审查交付递延资产。
4.5结余资金审计。核实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查明有无“小金库”;审查库存材料盘亏,重点审查有无隐瞒、转移、挪用库存物资等问题,如有库存器材积压情况,要查明原因;审核库存材料单价,查明有无故意提高或压低库存物资单价等问题;审查往来款项,核实债权债务,重点审查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审查类似保证金性质的债权,如政府机构收取的墙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等有无收回。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此类债权处理得很随便,直接结转进成本。经过审计后要求基建管理部门履行相关手续收回此类债权,核减相应成本。
一、材料和设备间的划分困难
对于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问题,应该讲在政策上是比较明确的。但是对于甲供料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下面对甲供料的税务及会计问题做一下分析。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价款在内。
对于安装工程,如果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不作为工程产值的,不征收营业税。
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且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进行列举。
根据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设备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但材料要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所以问题的关键就是如何界定材料和设备的区别。这个看似简单,但在实务中往往很困难。比如光缆、线缆,以前大家可能都将其视同为材料,而16号文则界定为设备。
二、易产生的税务漏洞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相关规定,甲供料必须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因为从工程造价来讲,无论材料如何核算,工程总造价中都包含所有的材料价款。如果材料是由施工单位购买(即乙供),必然是包含在营业额内征收营业税。而换成由建设单位购买(即甲供),只是材料的购买主体发生了变化,其构成工程造价的性质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并没有改变,所以“甲供料”必须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从理论上讲,无论建设方对“甲供料”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施工方而言,其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
但实际操作中,在“直接计入项目成本”方式下,会计核算方法是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料”计人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由于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的原因,该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料,一方面,即使在工程造价中已经取费提税,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因此,施工单位不仅少交相关税金及附加,还截留了建设单位“甲供料” 税金,施工单位受益更大;另一方面,建设单位同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由于建设单位的主动权,对“甲供料”部分只计取施工单位的相关费用,而不计取项目的应交税金,最后的结果是施工单位的利益未受损,但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由于建设单位将“甲供料”直接计入工程成本,所以有些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该部分甲供料未按照工程计价程序列入工程造价的直接费或工程量清单计价,也就不可能取费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这样不仅逃避了“甲供料”应承担的税金,而且减少了施工方应计取的各项税费,从而降低了工程造价。
如果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甲乙双方就会利用“甲供料”偷税漏税,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模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因为无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料”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
三、“营业税”带来的结算不便
按材料的实际购买价抵作施工单位的往来账款,该部分销售给施工单位的材料成本最终只有通过其开具建筑工程发票才能进入工程成本,即施工单位必须将该部分材料价值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这样税务部门就能很好地将“甲供料”税收问题纳入监管的范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也就不能利用“甲供料”来实现偷税漏税。但,如果建设单位不将“甲供料”税金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就不会将该部分材料开票给建设单位。为解决此问题,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不便之处,油气田企业目前结算“甲供料”有两种做法:
1.乙方单位如果是非油气田企业,缴纳营业税,甲方提供材料时,开增值税票或者按提供材料的金额计提增值税销项税,签订合同时注明结算时提供营业税发票。这种方法优点是可以按照实际投资安排工作量,缺点是增加了5.5%的税负。
2.甲方单位将生产性劳务总承包给油气田企业存续公司,油气田企业转包,分包给非油气田企业,结算时都提供增值税发票。签订合同时注明结算时提供增值税发票。这种方法优点是不增加甲方的税负;缺点是安排投资时要留出一块增值税额,结算时又多出一块进项税额,使投资无法掌握,容易造成超支或节约一块基建项目资金出来。
四、结束语
无论建设方和施工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料缴纳营业税。至于甲供料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方应主动与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法。在工程结算材料所占比重很大,若能更好利用ERP系统平台,规范核算过程,加强监管力度,尽力发挥各部门职能,避免走过场,减少管理漏洞,以利于真实反映和控制工程造价,防范各种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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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结算审计
一、工程造价结算中出现的问题
1.多计“甲供材料费用”
多计甲供材料费用是一般工程造价结算中存在的又一个问题。而这个问题主要 是以三种形式表现出来的:一是甲供材料的重复计费。在工程造价结算的编制标底过程中,在进行甲供材料的计量时,往往只将一些主要的甲供材料扣除,但是一些量小的的甲供材料没有得到重视,而没有被扣除;二是材差计算有误。施工方在材料单价和实际领料价的差的处理上,往往都没有找负差或者根本就没有找差 ;三是实际结算的甲供材料金额大于所附料票。施工方在签证时多签了工程量,但是却并没有使用多签的材料,但是却还是将多签 部分的材料进行上报。
2.多计施工机械费用
科技的日新月异让越来越多的施工机械出现在了施工现场。这种情况下,施工机械的使用费率也在不断地上升,差不多占到了施工成本的 10%左右。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多计施工机械费用成为了一个存在的严重问题。比如说,在一些桥梁工程中,实际使用的施工机械只有10个左右的台班,但是在进行造价结算时却将整个工程的施工机械台班上升到了 15个或者更多,这样显而易见就加大了整个工程的造价费用。
3.定额错套、高套问题
高套定额是指做低标准工作,套用高标准定额,使得整个工程的造价结算偏高。错套和高套工程定额的方式主要有:跨专业高套定额、分小档类或提高档类套用定额、按照高施工标准来套用定额以及以不合理计量单位来高套定额。这几类套用定额的现象在很多的工程领域都出现,给工程造价结算审计工作带来了十分的不便。加上很多的审计人员对于一些高套和错套工程定额的手段的了解程度还不够,这样无形会给整个造价结算带来难题。
二、工程造价结算审计方法探究
1.做好工程结算审计的前期工作
针对目前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存在的问题,审计人员应该及时做好工程结算审计的前期工作。在一些施工方的招标现场、图纸交底以及施工过程中,审计人员应该积极地参与进来,针对这些活动中的一些隐蔽工程验收、协调会以及施工现场的测查进行全方位的了解,并且做出具体的造价分析和评估。在工程开展的前期,审计人员应该对这个工程的预算方案进行仔细斟酌,并及时找出方案中存在的一些隐蔽的造价漏洞,并及时做好各项改正工作,确保这个工程在造价是科学合理的,从而能够一定程度上推动整个工程的结算工作。 在处理一些隐蔽的造价漏洞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该秉着公平、公正、公开地态度积极进行相关的调查工作,同时有针对性地去解决一些造价错误的情况,并及时和上级的部门之间取得联系,第一时间听取上级的处理意见,做好相应的应对方案。只有严格遵守相关的审计程序,才能够减少工程造价结算中出现的问题,为整个工程的结算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2.掌握结算审计的各项费用
解决好工程造价结算中存在的问题的一个重要的举措就是,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熟练掌握结算审计的各项费用。一方面,审计人员要对工程的估价表、现行定额和预算软件有足够的了解,在结合现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将每一个工程量的计算都准确地计量出来,并且具体到每一个费用定额的具体说明,使得每一个定额子目都是在一个清晰、真实的状态下拟定出来。在进行造价审核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该将施工活动中的每一个细节的报表进行了解掌握,例如,材料的采购价格、施工机械的油费等,要认真到工程造价中 的每一个细节,清晰这些施工过程,杜绝出现高套或者错套定额的情况。另一方面,审计人员应该仔细调查工程选用的定额是否是现行定额,同时要判断出定额的套项有没有出现错误,从而确保整个工程的造价结算过程中不会出现错套、高套工程定额的情况。很多的施工方都会利用相应的手段来提高对定额的套项,因此,审计人员在进行这类问题的分析时,要通过专业的眼光角度,结合整个审计团队之间的合作交流和探讨具体分析相关问题,例如,在工程结算时,一些定额的基价是否存在着重复计算项目内容的问题或者定额的基价的换算程序是否是科学合理的。
3.将工程量作为审核重点
工程造价是在工程量的基础上计算出来的,在审计过程中应该将工程量作为审计的重点。就整个工程而言,工程量计算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工程的投资款项,因此严格核实出正确的实际工程量对整个造价具有很重要的意义。首先,审计人员要认真依照工程的图纸和实际验收的工程量,并且结合工程量的具体计算规则以及预算的定额款项说明,来对已经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对于一些加签的工程量,审计人员应该要求施工方拿出具体的材料和证明来确保多签的工程量的情况属实,避免出现工程量上报虚假的情 况。其次,审计人员在审查出一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工程量计量时,要进行深入的调查,对每一个施工环节中出现的工程量变更要仔细地找寻出来。比如说,很多的幕墙施工方对某一房产进行施工时,会在工程造价结算中提高一些不容易被调查出来的成本费用,像在幕墙的油漆这一块,由于审计人员不能够正确得知油漆的使用情况,很多的施工方就会通过提高油漆费用的形式来进行定额的套取。审计人员在应对这样的情况时候,应该积极调查施工方的材料采购报表,同时找出这些报表可能存在的虚假信息,针对有疑问的造价问 题,审计人员可以与一些材料供应商取得联系,去进行正确的核实工作,从而便于 整个造价能够以一种真实准确的状态呈现 给社会。
4.审核好甲供材料费用的真实度
甲供材料费用的多计成为了工程造价结算中的又一个问题,在加强审计的环节中,对甲供材料费用真实度的审查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针对目前很多的施工方多计甲供材料费用的行为,在审核过程中必须要按照严格的程序来进行审核工作。当发现某一工程在造价结算时出现了一些问题,审计人员可以凭借着自己的专业经验以及去搜寻相关的工程造价造假的案例进行比对分析,能够更加有针对性的进行审核工作。审核甲供材料的真实度主要从以下的四个方面入手:一是结合材料的数量,来审核整个工程的实际领料票量、定额含量以及施工代表签证量是否一致;二是弄清楚施工方的包干费用中甲供材料的费用是否出现了重复计量的情况。当施工方的投标书中对于整个工程的造价中的施工费已经包含了部分的甲供材料费用应该及时予以扣除;三是要查明整个工程造价中的材料是否出现了找差的情况。不管材料单价和实际领料价之间出现的是正差还是负差,都应该进行找差;四是在实际结算的金额上应该仔细调整甲供材料的税金,实行多扣少补的政策,保障整个甲供材料费用处于一个真实的状态。
总结: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门专业性、知识性、政策性与技巧性很强的工作。在审计方式从事后审计逐步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全过程跟踪审计转变的进程中,要持续努力学习与总结,不断增强自身的综合能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切实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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