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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管理

时间:2023-05-29 17:33:4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加工贸易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加工贸易管理

第1篇

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认为,与“96号令”相比,新《办法》主要从9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规范了单耗管理的有关定义和术语;强调了“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单耗管理原则;明确了单耗标准以公告形式对外公布;明确了单耗标准的执行要求;规范了企业单耗申报程序、要求,规定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完善了海关单耗审核、质疑程序和方法,审核的权利和义务;增加了单耗复核的技术救济途径;取消了要求企业建立单耗资料库的规定,减轻了企业负担;取消了超出国家单耗标准程序性审批的规定。这位负责人不久前还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单耗管理的原则和标准执行的关系

《办法》规定:“单耗管理应当遵循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原则。”这是单耗管理的总原则,即加工贸易企业必须如实申报本企业生产成品的实际单耗,海关则根据企业申报或海关核定的单耗进行核销。

对于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商品,企业也要如实申报单耗,如果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在单耗标准内的,海关按照企业申报实际单耗对耗用保税料件进行核销;申报单位成品保税料件的耗用量(单耗×保税料件比例)超出标准限值的,海关按照单耗标准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超出部分,不予保税,企业可以通过一般贸易进口、国内采购部分料件等方式开展加工贸易。通过标准的刚性管理,能够引导企业提高技术水平、促进产业升级,保障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单耗“备案”和“申报”

备案单耗是企业在进行加工贸易备案时,根据合同、生产计划或经验进行单耗数据的备案,反映备案料件和成品数量关系的合理性,便于海关控制保税料件进口的合理数量。备案单耗具有一定的计划性。

申报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报告的单耗,是加工企业根据加工生产实际向海关申报的单耗,这一单耗数据应该真实、准确,也是海关对企业单耗申报进行审核、处理的重要数据。

一般情况下,大多数企业是守法的,企业申报的是实际单耗,符合规定的海关要接受申报;有疑问的,海关与企业通过质疑和磋商认定单耗;质疑和磋商还不能确定单耗的,通过实际核定确定单耗;从而保证了单耗管理的规范、公平和公正。

通过核查,海关有证据证明企业申报不实或伪报的,企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何时进行单耗申报

企业应在备案时明确申报单耗的环节。《办法》规定申报单耗原则是“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对于在备案环节能够确定单耗的,备案和申报可同时进行。

为了适应加工贸易企业 “全球营销、快速交货、产品个性化、生产零库存” 的形势以及海关监管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对于产品和原料的规格品种多、对应关系复杂,同时掺杂非保税料件和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环节多、链条长,单耗关系复杂、数量大,无法按时申报单耗的,《办法》规定,经主管海关批准的,企业可以在报核前申报单耗,但应当留存成品样品以及相关单证,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提出书面申请。

企业如何申报

企业申报单耗时,应填写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在海关对H2000系统维护更新后,企业应采取纸质或电子数据形式申报单耗。

企业申报单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加工贸易项下成品的单耗;如果申报的是净耗,还要申报损耗率,H2000系统自动计算出单耗;若申报的是单耗,根据单耗的计算公式,已经包括了损耗,因此损耗率栏应该为空。

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应当申报非保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在计算单耗或工艺损耗率时,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的,非保税料件所产生的损耗计入工艺损耗。

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工艺原因,料件在正常加工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须耗用、但不能存在或者转化到成品中的量,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不包括人为原因和不可抗力产生的损耗;对于料件和成品在储运过程中产生的损耗,相关行业有损耗标准的,其损耗在行业标准规定内的可计入损耗。

企业在出口前等环节申报单耗的意义

除特殊情况外,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向海关申报单耗。由于保税货物还在海关监管过程中,企业和海关在成品单耗认定上出现争议,能够再对成品单耗进行核定,容易准确、高效地解决单耗争议,减轻通过财务核算和盘库确定单耗给企业带来的负担。

何种情况下不能进行单耗变更和撤销

下列情况下不能进行单耗变更和撤销: 保税成品已经申报出口的;保税成品已经办理深加工结转的;保税成品已经申报内销的;海关已对单耗进行核定的;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企业立案调查的。

以上前三种情况下,保税成品已经脱离了海关监管,无法再对成品单耗进行核定;第四种情况下,海关和企业已经对成品单耗进行了确认,企业不能再变更和撤销;第五种情况下,是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已出现违规、违法的嫌疑,为保证调查的顺利展开,企业不能再进行变更或撤销。

能否在海关单耗核定前先行办理保税货物通关手续?

《办法》规定,单耗核定前并经主管海关同意,加工贸易企业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担保,可以先行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和成品的进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等海关手续;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担保金额,按企业申报的单耗,海关对需核定单耗的成品所对应的保税料件应缴税款收取,即只对需要核定单耗的哪一项或几项成品对应的保税料件实施担保,不要求对所有保税料件进行担保。另外加工贸易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且台账实转金额不低于应缴税款金额的,可以免予提供担保。

单耗质疑的作用

鉴于加工贸易单耗管理的复杂性、专业性,单耗申报和审核是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因此设定质疑、磋商程序。单耗质疑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降低海关在单耗审核时的自由裁量权,规范执法行为;二是引起企业的重视,提高申报质量;三是保证海关单耗审核的科学性、准确性,减少单耗争议;四是保障企业在单耗申报中的申辩权,体现海关执法的公平、公正。

单耗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

海关按照《办法》第24条规定对企业单耗进行核定的,应将核定结果书面告知企业。企业对海关核定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核的,应在收到核定结果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办法》第27条的规定,向作出核定结果的上一级海关(直属海关或海关总署)申请,受理复核的海关自收到复核申请后4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企业。

“单耗复核”属于技术救济,增加了企业申诉途径和渠道,为企业提供了便利。由于单耗核定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单耗复核由单耗专家参与核定,能够更加客观、全面、准确、快捷地解决争议。

相关链接

何谓单耗

《办法》规定:“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根据这一定义,文中所称的“单耗”是指排除了突发停电、停水、停气或者其他人为原因以及不可抗力等异常情况后,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原料的量,对于同一料件中既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包括非保税料件的耗用量。对于非正常条件下造成的原料耗用,不能作为单耗计算依据向海关申报、备案和核销。这里的量是指质量、数量等,海关只对保税料件进行监管、核销。

何谓单耗标准

《办法》规定:“单耗标准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准则。”一般设定为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准增设最低下限值。

由于加工贸易进口原料是保税的,海关依法对保税料件进行监管,依据加工成品的单耗计算保税料件的耗用量,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规定单耗的上限值的作用一是规范海关执法,提高通关效率;二是促进加工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降低单耗;三是防止企业通过高报单耗节余保税料件,规避海关监管。

规定下限值的意义是对于出口征税和涉证的产品,防止加工企业通过低报单耗,多出成品,将非加工贸易成品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规避贸易管制。

第2篇

关键词加工贸易经济增长实证分析

在发展一般贸易的基础上,我国积极实施鼓励发展加工贸易的政策,使加工贸易实现了跨越性发展。从1979~2004年,我国的加工贸易年均增速达26.9%,比同期外贸平均增速高12个百分点。加工贸易进出口额占全国进出口额的比重也由1980年的4.38%增长为2004年的55.3%。加工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增长和经济发展中起了重要作用。浙江作为外贸起步较早的省份之一,加工贸易的发展现状及其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如何,值得我们关注。1浙江加工贸易的发展状况

1992~2004年的十几年里,浙江省加工贸易进出口额由1992年的91.52亿元增长到了2004年的1477.34亿元,尤其从2002年始加工贸易增幅较大,从2002年的630.57亿元发展为2004年的1477.34亿元,增长了800多亿元。2004年浙江省加工贸易有了新的发展。统计显示,2004年前11个月,浙江加工贸易出口首次突破100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19.3%,对出口增长贡献率达23.3%,在整个贸易中的地位开始上升,并呈现出一些新的变化:第一,内资企业从事加工贸易的积极性提高。长期以来,受国家贸易政策、企业自身条件和利益的限制,外资企业倾向加工贸易,内资企业倾向一般贸易。这在2004年有所改变,内资企业从事加工贸易的积极性明显提高。第二,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增长迅猛,产业链延伸。2004年加工贸易从上游原料环节就从一般贸易转为加工贸易进口,通过深加工结转,延长加工链条,直到成品的再出口。

2加工贸易对浙江经济增长作用的实证分析

2.1加工贸易增值系数分析

增值系数是衡量加工贸易创汇水平的质量指标,增值系数=加工贸易出口额/加工贸易进口额,增值系数的提高表现为加工贸易在质量上的扩张。

从表1可以看出,浙江省的加工贸易的增值系数均大于1,并且从20世纪90年代初的1点多提高到了近2点的水平,表明浙江加工贸易出口额大于加工贸易进口额,即加工贸易处于贸易顺差。增值系数整体上的上升趋势,说明浙江省加工贸易的顺差额逐渐增大,出口创汇力增强。

2.2加工贸易对浙江省GDP的拉动度分析

加工贸易对GDP的拉动度表示GDP增长率中有几个百分点是由加工贸易贡献的,亦即加工贸易进出口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与GDP增长率之间的乘积。拉动度=(X-M)GDP增长率∕GDP,结果见表2。

从表2可以看出,在20世纪90年代初,浙江省的加工贸易净出口的贡献度与GDP增长率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这是因为浙江省在20世纪90年代初民营企业兴盛发展参与加工贸易,大量的加工设备进行进口,此类贸易只有进口而无出口,导致浙江省加工贸易从总体上进口额大于出口额。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在初加工的基础上,浙江省民营企业中一些参与加工贸易的企业建立起了自己的生产能力,因此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浙江省加工贸易开始出现顺差,加工贸易进出口与浙江省国民经济增长之间呈现正相关关系,并对国民经济增长的拉动度越来越大,总体上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

2.3加工贸易对浙江经济增长作用的线性回归分析

在浙江加工贸易对GDP拉动度分析的基础上,文中选取相关数据,通过建立GDP与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及GDP滞后一期的计量模型,进行实证分析。为了减少数据的波动,更好的说明各变量之间的关系,提高拟合效果,本文对GDP、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取对数。建立二元回归模型:㏑GDP=a+b㏑GDP(-1)+c㏑TJ+u其中:㏑GDP--GDP㏑TJ--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GDP(-1)--GDP(-1)将有关数据带入SPSS,输出结果如下:㏑GDP=1.862+0.594㏑GDP(-1)+0.282㏑TJT:(7.585)(8.559)(4.685)R2=0.996DW=2.107F-statistic=1335.128

从上述结果得出以下结论:①方程的拟和优度很高,R平方高达0.996,表明上述方程式的解释力很强,可信度很高。所有参数估计量都通过了检验,表明㏑GDP(-1)、㏑TJ及常数项显著。从DW值可以看出方程中的随机变量不存在序列相关性;②对方程式运用戈里瑟方法进行异方差检验,以及运用逐步回归检验法检验自变量的多从共线性。通过检验得出模型不存在异方差性和多重共线性。

由回归模型可以得出,加工贸易对GDP有促进作用,加工贸易每增长1亿元,GDP将增长0.282亿元。加工贸易对GDP的推动作用不是很大,这主要是因为浙江省的外贸方式主要以一般贸易为主,加工贸易占进出口额的比重只有二、三成,这与全国加工贸易占五五成的形势形成较大差距,这种外贸比重上的失衡使得加工贸易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有所限制。

3结论及对策建议

上述的各种数据及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加工贸易对浙江经济增长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加工贸易的发展,对于实现贸易方式多元化、分散贸易风险,扩大对外出口,减轻就业压力,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提出如下进一步推进加工贸易发展的建议:

(1)加大对加工贸易的宣传,消除长期以来企业认为加工贸易两头在外产业链短受外商控制,不利于产业自主发展的这种认识偏见,促进浙江省加工贸易的发展。政府合理设置公共保税仓库,为深加工结转货物提供便捷、低廉的交易平台。

(2)以一般贸易带动加工贸易发展,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浙江的一般贸易虽然居全国第一,但走的仍然是低成本、低价格的老路,由于缺乏品牌和技术,这些产品、产业在国际分工和国际市场处于低端的不利局面,面临的不仅是贸易摩擦,更有难以跨越的贸易壁垒。因此,应在巩固浙江一般贸易优势的同时,更加注重以一般贸易带动加工贸易发展,走出一条利用加工贸易跨越贸易壁垒、提升技术水平、加快产业升级的道路。同时,立足于一般贸易为主的比较优势,鼓励和引导企业发挥一般贸易出口的营销渠道优势、成熟的加工制造优势,大力促进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走浙江特色的加工贸易发展之路。

(3)健全社会相关部门共管机制,坚持鼓励合法发展、打击违法经营并举的方针。加工贸易管理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外汇、银行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起与国际接轨、以"海关主管、社会共管、企业自管"为特色的加工贸易综合管理体系,创造良好的加工贸易外部环境,推进浙江省加工贸易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罗兴,蔡宜斌.加工贸易对我国经济增长作用的实证研究[J].对外经贸实务,2002(5)

第3篇

关键词:外汇;风险管理;策略

经济全球化已经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而中国自从加入WTO之后也深刻的感知到了这一点。2008年,一轮从美国房地产业起始的经济危机迅速蔓延全球,在这个经济圈之内的任何国家都无法避免,包括中国在内。在经济危机的不断影响下,各个国家各种刺激措施不断出台,其中针对货币的争斗也在不断进行。自2005年汇改以来,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幅度已近30%,无论是幅度还是速度都已足够。自2011年四季度至今,虽然人民币升值已渐趋稳定,但是依然处于上升状态。从长远看,一方面,中国经济增长放缓、外汇占款增速减弱以及生产成本上涨等趋势性因素,将对减缓人民币升幅所产生的影响;而另一方面,人民币国际化以及国际上对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仍将推动人民币缓慢升值。因此预计在未来,人民币升值仍是长期趋势,但幅度和速度都会放缓,同时双向波动及波幅扩大将比较频繁。有鉴于此,我国的出口加工型企业可以获取的利润越来越低,有些企业必然会抵受不住而倒闭,对于更多存在的加工贸易企业来说,由于面向对象多为国外客户,结算也多为外汇,因此人民币升值背景下加工贸易企业外汇风险管理问题的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外汇环境的新变化

(一)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不断攀升

亚洲外汇网消息,2012年4月26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再创人民币汇改以来的新高。分析师指出,在市场不出现极大的风险事件的情况下,人民币兑美元整体将呈现稳步升值的态势,甚至在某段时间出现小幅加速态势。纵观汇改七年来,人民币实际汇率升值幅度明显,波动弹性正日益增强。

(二)人民币国际化的步伐稳步迈开

建立亚洲区域外汇储备库在2010年4月举行的博鳌亚洲论坛2009年会上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中国政府提议各国应该相互协商,相互关照,尽早达成共识,不断加快清迈协议进程,建成区域外汇储备库,增强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与会国纷纷表示,虽然要实现东亚地区货币一体化的道路还很漫长,但是各国有信心尽早实现实现这一目标。尤其是本次波及全球的经济危机,更是为各国提供了一个相互合作的机会,货币合作的区域经济上演的一损俱损的悲剧使它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货币统一的重要性。

二、我国加工贸易企业外汇风险管理策略偏差问题

(一)多元化汇率风险管理能力弱

长期以来,在国际布雷顿森林体系之下,各国都习惯了采用美元作为主要结算货币,我们也不例外,并且逐渐成为人们的一种惯性思维,仿佛美元就应该承担这样的作用,而国内实行的也是人民币钉住美元的汇率政策,加工贸易企业在外汇结算多数采用美元,当人民币升值时就带来了裸的风险,其实这种风险也是可控和可以规避的,只是大多数的加工贸易企业往往采取的外汇衍生工具或者贸易工具管理控制美元的收付汇汇率风险,或者改变交易货币以日元或欧元来进行结算。如果放眼全球的话,这些企业就可以看到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并不意味着对其他货币也一样升值,即使升值,其幅度也与美元有较大区别。但是加工贸易企业在这一阶段外汇风险管理中,对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风险非常重视,但是却不能清醒认识其他货币的汇率风险。

(二)汇率双向波动风险意识差

从2005年至今,我们看到的是人民币不断的单边升值。但是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已经真正确立了市场形成的机制,无论是升值还是贬值都是市场决定的结果。由于中国外贸顺差依然较大,市场上存在着人民币升值的强大预期,作为加工贸易企业认为长期人民币会升值是具有一定依据的。但是人民币已经不是以前那种以美元作为标尺进行调整了,那种简单地根据人民币和美元汇率水平变化就说人民币是升值或贬值的言论从逻辑上是错误的,相反人民币在升值通道中短期的波动是越来越大。

三、我国加工贸易企业外汇风险管理能力缺失问题

(一)经济风险管理能力较弱

对外汇经济风险管理的内部动能不够。经济风险的大小取决于汇率变化对企业产品的未来价格、销售量以及成本的影响程度,是企业从整体上进行预测、规划和进行经济分析的一个具体过程,包含企业资金、营销、采购和生产等各个层面。对于加工贸易企业来说,对经济风险首先需要从市场和生产两大方面来进行管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受限于自身对市场、技术的掌握和运用能力,加工贸易企业更多的是把市场、销售依靠在外商身上,真正能意识到并有能力并进行经济风险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非常少。加工贸易企业很少自身独立的销售团队,也很少有自身独立的研究开发队伍,一直是来什么做什么,出什么卖什么。

(二)外汇风险机遇把握意识欠缺

第4篇

我国对加工贸易一直实行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合同、海关备案并进行实际监管的管理模式。海关对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演变:

(一)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后期,加工贸易处于成长期

加工贸易占全国进出口贸易的比重不大。企业取得订单、签订合同后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批准,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核发手册,企业凭手册进口料件,生产成品后出口。海关以手册、进出口报关单、核销表等为依据核销结案,并结合下厂核查、核销加强实际监管。合同的登记备案、核销均为手工作业。

(二)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中期,加工贸易进入快速发展期

加工贸易占全国进出口贸易的比重迅速上升,从1987年的23.2%增长到1995年的47%。伴随着加工贸易合同和报关单数量猛增,“三假”案件频发。海关在监管过程中相应采取了防伪印油、防伪标签等打假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三)90年代中期,部分海关试行加工贸易计算机管理

90年代中期开始,海关结合加工贸易台帐的实施,大力推行业务科技一体化,运用计算机对加工贸易合同备案与核销进行管理,作业环节从单证作业转变为计算机数据与单证数据相互核对,进一步严密了海关监管。1999年实现全国加工贸易计算机数据联网传输,有效遏止了横行多年的利用“三假”走私违规现象。

同时,海关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审批和实地监管。如对进口敏感商品实行限量审批制度,从“双人作业”(初审、复审)转变为“三级审批”(经办人、科长、处长)作业制度;制定海关查验、核销量化标准,规定下厂核销比例、跨关区结转货物的核查率和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查验比例,通过中期核查、下厂核销来加强实际监管。

回顾海关对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演变,不难看出:第一,随着加工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地位不断上升,对加工贸易的监管日益受到监管当局的重视;第二,随着加工贸易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复杂,如大量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出现,海关对加工贸易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不得不进行监管模式的创新和引入新的监管手段;第三,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变化贯穿于海关工作方针的调整之中。上世纪80年代,海关工作贯彻“促进为主”方针,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比较重视促进加工贸易的发展。90年代中期,海关坚持“依法行政,贯彻政策”,从1995年实施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开始,监管工作更多地重视对加工贸易加以规范。2001年,海关适时地提出“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十六字方针,标志着监管部门力求在“把好国门”与促进经济发展之间实现均衡。

二、对现行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评价

1995年以后随着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制度的出台及完善,以及海关计算机监管的日益完备,加工贸易监管日趋严密。但与加工贸易相关的违规行为还没有完全遏止,国家税收保全机制仍面临挑战。2000年全国海关共查获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案件752起,案值25.4亿元,虽然案件数只占全部走私案件数的7%,但案值比例高达42%,略高于加工贸易进口占进口总额的比重(38.5%)。2001年上半年,海关调查部门立案的走私案件,涉及加工贸易的案值,仍达到总案值的42.7%;海关缉私警察立案的走私案件,加工贸易的案件呈明显上升势头,共立案148起,增长48%,案值12.5亿元,增长76%,擅自倒卖保税料件、成品、减免税设备是走私的主要形式。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工贸易“漫山放养”的发展格局增加了监管难度

长期以来,我国对开展加工贸易实行不限区域、不限企业、不限商品的宽松保税政策,这对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扩大出口有着积极的意义。在加工贸易发展初期,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是很多,生产规模不大,这种宽松政策并没有给监管造成太大的压力。但是,宽松政策的基石是企业守法经营、自律性好、不存在追求非法利润的利益驱动。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加工贸易的迅速发展和企业经营机制的变化,宽松政策中蕴藏的企业信誉风险就暴露出来。部分企业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利用加工贸易保税且无贸易管制的便利,绕开我国对一般贸易进口的管制,逃避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漫山放羊”的格局加大了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难度。加入WTO后,我国关税大幅度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走私的动力。但是,由于我国17%的进口增值税不会改变,因此仍会有部分不法企业继续从事违法行为。

(二)加工贸易周期长、涉及部门多,监管难度大

由于产品加工周期长,企业加工生产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多,有的企业因市场变化或经营不善,出现破产、倒闭,或外商毁约,或企业违法保税料件被查扣、拍卖,造成进口料件未能加工出口,或加工未出口,造成合同无法核销结案。这些企业的经营者往往一走了之。由于许多加工贸易企业的投入并不大,许多厂房设备破烂、陈旧,处理起来成本高,收益小。加工贸易逾期合同未能核销是多年来海关监管面临的难点问题。

(三)海关本身的监管力量相对不足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监管力量的多少是提高监管效率的关键之一。据调查,法国负责监管加工贸易的海关管理人员有2万多人。但是当前,我国从事加工贸易的关员仅3,000多人,而2000年在海关有合同备案的加工贸易企业为9.4万家,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为2,302亿美元,不断增长的巨大业务量与管理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1995年保证金台帐制度开始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监管,但是由于是“空转”,实际作用有限。1999年10月台帐开始部分“实转”,但截止到2001年7月底,企业缴纳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金额占加工贸易进口商品保税金额的比例很小(约2%),海关的监管任务很重。

(四)监管部门协调不够,未形成合力

加工贸易管理涉及外经贸、海关、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多个部门,共管格局虽初步形成,但仍然存在责任不清、难以落实的情况,对加工贸易的社会共管仍未有效形成合力。加工贸易相关的管理政策大多由海关负责执行,监管的责任也几乎都落在海关一家身上。虽然各个部门对加工贸易都在进行管理,但每个部门的管理都存在死角。如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企业的经营资格和生产能力,但是做不到,也不可能对每一家企业实施验厂,对企业的生产能力难以把握;海关受种种限制,也无法保证对每一家企业下厂核查核销。如果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管理风险将会大大降低。

(五)现行分类管理办法不利于加强惩罚走私的力度

对于买地建房、生产规模较大的企业的违法行为,容易查处;但是对于租赁厂房且生产规模不大的企业,一旦“飞料走私”,人去楼空,海关难以处罚,国家税款就会流失。现行的企业分类管理等办法,对这类走私企业很难事先防范和事后打击。海关既要严密监管,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又要方便快捷,高效运作,管理工作量和难度很大。

对加工贸易现行监管形势,管理部门与企业的判断分歧日益明显。从政府管理的角度看,加工贸易成为走私一个不容忽视的渠道,尽管已经大大加强了监管力度,但仍然没有有效地遏止加工贸易走私,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管理。而地方政府和企业则感到,现行的监管效率由于手续繁琐,已经不能适应企业进一步发展的要求。这种矛盾揭示出,现行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现行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合同、海关备案核销的监管模式,在加工贸易发展初期,还是比较适合传统企业运作的。但是随着加工贸易的迅猛发展,加工的深度、广度不断延伸,加上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企业难以事先准确制定完备的计划,原有的按既定合同(计划)生产和监管的模式,与越来越多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的矛盾日益突出。企业往往先申请“虚拟合同”,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变更,但是变更又相当频繁,且涉及外经贸、海关、银行等多个部门,均需要一定的时间,企业和各管理部门都疲于应付,妨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和政府管理效能的提高。

因此,监管工作要实现既管得住,又保证加工贸易的顺利发展,提高我国加工贸易企业的出口竞争力,必须从根本上改革现行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积极探索适应加工贸易发展新形势的新的监管模式。

三、国际上完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经验

外国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有许多可供借鉴的地方。现在各国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模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封闭式保税监管,即加工贸易保税只能在海关监管的封闭区域内进行;二是先征后退,原料进口时先征税,等成品出口时再予以退税;三是实行在第三方担保前提下的保税监管;四是先进的开放式。不管采用什么方法,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国家税收保障机制是制定加工贸易政策的出发点和根本前提。

欧盟国家成立由产业部门参加的加工贸易品种、数量核定小组,定期审定可以开展加工贸易的品种和数量,依法使国内产业受到严格保护。他们具体采用两种管理制度:一是保税制度,要求企业以加工产品复出口为目的,货物进口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发给批准证书(类似我国的加工贸易手册),货物进境时企业凭此免税,亦免受贸易政策措施管理,成品出口后由海关核销。这类似于我国目前的加工贸易政策,但这种开放式管理的基石是市场和法制的完备、企业守法自律性强及信息化监管网络的建立和健全。二是退税制度。如果企业在进口时没有把握将加工产品返销出口,但希望保留产品出口后退回已征收进口税的可能性时,可选择加工贸易退税制度。货物进口前,也要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发给批准证书;货物进口时要先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受贸易政策如进口数量或配额限制。如果产品出口,可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时所缴纳的税款。《欧盟海关法典》规定,不论保税制度还是退税制度,海关如认为必要,在核发加工贸易批准证书前,可对加工贸易企业征收保证金或由企业提供银行担保。

日本、韩国也都积极鼓励开展加工贸易。但在具体管理上,日本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三种监管模式:第一种,在指定区域内(目前仅指保税工厂)开展加工贸易,实行类同我国的保税政策;第二种是担保保税政策,对一年内加工复出口,进口时提供料件税款等值担保的予以免税,如届时不能加工复出口,海关将担保金或担保物抵缴税款;第三种是先征后退政策,料件进口时先征税,在规定的时间内加工复出口的予以退税。第二、三种监管模式是针对在保税工厂以外区域开展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韩国目前对加工贸易实行两种监管模式:第一种,对在指定区域内开展的加工贸易实行保税政策,指定区域仅限于保税工厂和保税区(亦称出口自由区);第二种,先征后退政策。

有必要说明的是,韩国发展加工贸易始于60年代初,曾经实行了类似我国目前的遍地开花的加工贸易保税政策,遇到了目前我们正面临的情况和问题。经过10多年的探索、实践,证明不限区域、漫山放羊的保税政策(韩国不论是开展加工贸易的地域、还是加工贸易业务量、管理难度等,都比我国明显偏小)是不成功的。从1975年起,除保税工厂、出口自由区仍继续实行保税政策外,韩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与上述国家相对比,我国的加工贸易具有不同的特点,对监管工作的要求也更高。首先,我国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多,加工贸易规模大。2000年在海关有合同备案的加工贸易企业为9.4万家,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为2,302亿美元,已占全国外贸进出口50%。其次,我国加工贸易目前“遍地开花”,不限区域地全部实行保税政策,2000年国家设立了出口加工区,引导企业入区。从课题组的企业调查结果看,目前从事出口加工贸易活动的企业,只有极少数愿意搬入出口加工区。如果出口加工区政策适宜,也只有部分新增的加工贸易企业可能进入出口加工区。因此,我国加工贸易“放养”的状态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是不可能改变的。再次,我国与不少发达国家在税制、金融服务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关税水平明显高于发达国家,而且进口还要征收高达17%的增值税(虽然欧洲国家也有较高的增值税,但由于其平均关税水平已经很低,因此,进口的综合税赋比我国低)。因此,在我国如果对加工贸易全面实行“先征后退”,给企业带来的资金成本将会明显高于发达国家。更为重要的差异则在于,发达国家退税手续简单,非常及时,而我国出口退税按指标而不是按出口实绩,加之手续繁琐,退税耗时长,平均时滞长达半年到一年,这就会进一步加大企业的资金负担。另外,发达国家金融服务体系完善,企业融资渠道畅通,融资成本低,商业信用发达,容易获得担保等金融服务;而我国金融体系极不发达,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如果对加工贸易实行“先征后退”,或要求提供担保,给企业带来的负担会大大高于发达国家。由于上述差异,我国在改革加工贸易的监管模式时,要尽量吸取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但不可完全照搬任何一国的模式,必须从中国的现实出发,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四、完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建议

(一)正确处理“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的关系

从本质上讲,“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加强监管”不仅是为了维护国家税收保全机制,而且是为了维护国内企业与进口品的平等竞争,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在强调“加强监管”时,如果仅仅依赖增加管理环节而不是采用更加高效的监管思路、模式和手段,就难以避免强化监管与管理成本上升、经济运行效率受到影响的矛盾。经济发展是税收之源,经济发展快了,税收才会有增长的基础。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的关系,“促进发展”是目的,“加强监管”是手段,在不法企业利用加工贸易走私仍然严峻的形势下,要通过引进新的监管思路、监管模式和监管手段来提高监管的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从而实现既能有效防范走私,又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的目标。

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就是要通过政策与监管模式的创新,促进加工贸易不断提高国内采购率,带动国内产业参与国际竞争;促进加工贸易不断向上、下游产业链延伸,提高加工贸易的国内增值率;促进加工贸易不断向高附加值、高技术产品升级,提高加工贸易对我国产业升级的带动作用;促进加工贸易从以OEM(原厂委托制造,又称“代工”)为主,不断向ODM(原厂委托设计制造)、OBM(自创品牌制造)升级,促进加工贸易逐渐建立国际营销渠道,提高我国加工贸易的国际竞争力。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加工贸易赖以生存与发展的进口保税政策不能动摇,总体上必须维持。

(二)贯彻分类管理的思路,实现多种管理模式的共存

加工贸易企业多、产业分布广、地域差异大,因此,有必要在总体上保持进口保税政策的前提下,对不同种类的企业实行与符合其发展实际需要的管理模式。

第一,根据国家产业、环保等政策以及监管成本效率,明确加工贸易政策的适用范围。建议将目前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加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对影响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安全的;违反国家环保产业政策的,如旧电机拆解等;对扩大出口作用有限、国内外差价大、海关难以有效监管的,如鱼翅加工等生产与进出动,不宜实行加工贸易政策,以便提高加工贸易监管的效率。

第二,完善特殊区域管理政策。进一步落实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的政策定位,充分发挥其区域封闭管理的优势。在保证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对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料件和出口成品等给予税收上的最大优惠,给予通关等手续上的最大便利,如允许对出口到保税区的产品予以退税、下游企业可以从出口加工区保税进口料件等。这样既解决目前区外、区内企业的政策落差问题,亦有助于吸引大型的上游加工贸易企业向区域集中,并稳住已入区的加工贸易企业,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三,加快对出口规模较大的加工贸易企业推广电子联网、电子手册等新的监管模式,为大型企业创造更加有效率的运行环境。加工贸易企业虽然近10万家,但其中规模最大的3000家企业,其出口额可以达到全部加工贸易出口额的七成以上,因此,要率先为这些大企业创造高效率的监管环境。

第四,对信用纪录不良、运作不规范,或首次从事加工贸易、信用无法判定的企业要实行“保证金实转”、担保等办法,在提高政府退税效率的前提下,还可以考虑对其深加工结转时部分税金实行“先征后退”。通过银行、保险等社会中介力量和风险评估机制,有利于缓解外经贸、海关等部门审批、监管人力不足的矛盾。加入WTO以后,关税税率将逐步降低,银行信用担保制度等配套措施将逐步完善,这些企业因此增加的成本将越来越低。这样先征后退适当地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换取企业进出口的便捷、政府管理成本和风险的降低、行政效率的提高,最终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现在有的企业已表示愿意选择这种交换。

(三)加强监管部门的有效协调与配合,形成对加工贸易协力共管的格局

经过近年来海关大力打击走私犯罪后,走私犯罪仍如此猖獗,究其原因,除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过高外,主要是国内市场经济秩序过于混乱,一些地方政府执法部门疏于管理,甚至参与走私活动,普通百姓“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因此,海关与工商、税务、质检、公安、城管等市场经济执法部门应共同组成一张打击走私的网,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并落实到位;加强加工贸易部际联席会议的组织,建议成立常设办公室,统一协调;加强各部门的联系配合,确保监管到位。增加海关人数,提高监管能力。建立举报走私的奖励制度,动员全民参与打击走私。这样,才可能真正遏制走私犯罪活动。也才可以适当简化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通关和转关的有关程序,提高通关效率。

(四)大力推广“大通关”试点取得的成功经验,提高监管的效率

提高通关效率,才能保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加工贸易企业适应国际市场快速变化。为此,要大力推广已经在上海“大通关”改革试点中的成功经验,实行“异地报关、电子报关、提前报关”,实现“一次报关、一次查验”,“全天候查验,24小时通关”。对于对通关效率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实行“提前报关、舱单后核;即时提货、机场直递;实时监控、卡口验放”的通关模式。

(五)积极采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水平

第5篇

1江苏省加工贸易的发展现状

近年江苏省加工贸易行业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江苏省的加工贸易虽起始于80年代初期,起步较珠三角地区晚,但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凭借着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良好的人文环境等,江苏省正不断赶超其他省份,已然成为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主流力量。同时加工贸易的发展也促进了整个江苏省经济的迅速成长。加工贸易顺差的稳定增长与加工贸易出口产品的增加,不仅提高了江苏省加工企业的产品制造能力和竞争力,而且将国内产品更好地带入到国际市场,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定份额。据江苏统计局2010年统计年报表明,2000~2009年江苏省加工贸易发展速度保持稳定,呈逐年上涨的趋势。尽管受到金融危机和加工贸易出口量缩减的影响,2009年江苏省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仍占整个江苏对外贸易总额的57%,高达1923.4亿美元。

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自2009年江苏加工贸易出口量骤减,为减缓金融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稳定加工贸易严峻形势。同期加工贸易进出口金额达到756亿美元,同比增长51.0%;出口金额达到465.7亿美元,同比增长41.7%;进口291.2亿美元,增长68.6%。加工贸易进口比江苏省平均增幅还要高五点七个百分点,比一般贸易高十九点四个百分点。2010年以来,江苏省的加工贸易发展平稳增长,进出口加工贸易也保持着较为平衡的状态,技术型产业和资本型产业也不断壮大,持续着良好的发展势头。

在江苏省加工贸易发展过程中,外资企业一直是江苏省外贸进出口的主流力量,2003~2009年进出口总额由860亿美元增长到2597亿美元,7年增长了1737亿美元,所占比重由原先的75.6%上升至2009年的76.7%。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比重偏低,外资企业仍对加工贸易的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这种主导作用制约着江苏省加工贸易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也威胁着江苏加工企业的发展。目前,在世界生产电子信息产品的众多制造基地中,江苏省的生产加工地位已经是首屈一指,在加工贸易发展过程中它不仅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且提高了产品技术含量,越来越突出加工贸易产业的规模效益。在江苏省加工贸易的贸易结构比重中,机电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比重正在逐年增加,但是比重仍然偏低,推动经济发展的力量还略显不足。

2加工贸易对江苏省经济增长的实证分析

经济贡献度作为一项指标来衡量一种贸易方式对经济增长拉动度的大小。加工贸易对经济增长的实证分析首先要通过计算加工贸易对江苏省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和拉动度这两个方面来分别进行研究。

2.1加工贸易增值系数的分析

增值系数作为质量指标来衡量加工贸易创汇水平的高低,同时它也间接反映了加工贸易行业的升级状况。增值系数等于加工贸易出口额与加工贸易进口额的比值,其数值的提高不仅反映了生产加工环节的附加值程度和出口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大小,也表现了其在质量上的扩张程度。1995~2009年间,江苏加工贸易增值系数都大于1,并且图表还显示增值系数已从原先的1点1提高到现在近2点的水平,这表明江苏加工贸易出口额总量均多于进口额总量,即加工贸易一直处在顺差的状态。1995~1999年的加工贸易增值系数呈逐步上升的态势,1999~2003年的加工贸易增值系数略有下降,2003~2009年(2005年除外),增值系数又呈逐步上升的态势。这表明江苏加工贸易的技术引进能力和产品质量在不断提高,出口创汇的质量正逐步改善,产业结构也在逐步优化,体现加工贸易独一无二的地位。

2.2加工贸易对江苏GDP拉动度的分析

加工贸易对GDP的拉动度主要是指加工贸易在GDP增长率中贡献了多少个百分点。加工贸易对GDP增长的拉动度D=P*(GDP/GDP)即拉动度=(X-M)/GDP*GDP增长率其中X为加工贸易出口增量,M为加工贸易进口增量,X-M为加工贸易净出口增量。虽然加工贸易对江苏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呈逐步上升的态势,但是上升速度较为缓慢,1995~2009年间(2002年除外)的加工贸易对江苏省经济增长的拉动度均是正数,这表明加工贸易对江苏省的经济增长是正向拉动的。在2006年的GDP增长率中有5.329个百分点是加工贸易贡献的,是近十五年来最高值,主要得益于政府政策支持与外资大力引进。通过计算平均值发现,江苏省的加工贸易总的来说是正向促进经济增长的,而且加工贸易对江苏省经济增长的平均贡献度和拉动度都比一般贸易要有优势。虽然江苏省的加工贸易是在90年代才开始才起步的,初期的发展速度也不是很快,但是自21世纪后,江苏省的加工贸易已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加工贸易体制也相对成熟,各项基于垂直FDI和垂直约束的管理等方面的措施也相应完善,所以这段时期的加工贸易所计算出来的贡献度、增值系数和拉动度不断增大。这一情况在遭遇2008年的世界金融危机之后,发生了逆转,加工贸易原本的增长趋势呈现波动趋势,沿着之前的波动曲线转而下滑。

2.3加工贸易对江苏经济增长贡献度的线性回归分析

为了更加透彻的阐释江苏加工贸易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我们对江苏省的加工贸易总额、进口总额及出口总额对国内生产总值的作用进行了线性回归分析与线性系数相关性检验。为了更好地说明每个变量之间的关系,减少数据的波动,提高拟合的效果,对上述变量取对数,也就是用LnJG表示江苏省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LnIM表示加工贸易进口总额,LnEX表示加工贸易出口总额,LnGDP表示国内生产总值,来建立二元回归模型,并用Eviews计算。

把LnGDP看作因变量,把LnJG,LnEX,LnIM分别作为自变量,进行OLS回归,分别得到回归方程如下:LnGDP=c+bLnGDP(-1)+aLnJGLnGDP=5.770+0.437LnJG(41.369)(25.257)R2=0.981508

F=637.9384

DW=0.831158注:括号内的数据为检验值以上数据表明,通过对方程进行检验,拟合优度良好,参数的经济意义合理,但是发现估计方程存在序列相关性。进一步用LM检验后发现方程确实存在二阶序列相关,因此在上述回归模型中加入AR(1)、AR(2),进行修正来消除自相关,得到以下检验结果:LnGDP=5.814+0.427LnJG+[AR(1)=1.047]+[AR(2)=-0.838](25.817)(14.993)R2=0.983536 F=200.1328 DW=2.277327注:括号内的数据为检验值由DW值检验结果来看,修正后的模型已基本消除了残差的序列自相关现象。

对方程进行分析发现:江苏省加工贸易总额与GDP两者间存在着正相关性的联系,也就表明江苏加工贸易对其经济增长产生了正向拉动的作用。模型修正后表明国内生产总值对加工贸易的回归系数为0.427,也就是说加工贸易总额每增加1个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就平均增加0.427个单位,这表明江苏省生产总值很大一部分是由加工贸易拉动的,并且作用比较显著。

3江苏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建议

经数据及实证分析表明,加工贸易已然成为江苏省重要的对外贸易形式,对江苏省的经济持续健康增长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同时加工贸易对于缓解当前就业压力、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升我国国际地位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在全球化条件下,发展中国家要想推动工业化战略的快速发展,大力发展加工贸易是其有效途径,在面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带来的影响时,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便可以削弱其受到的影响。

3.1推动内资企业发展,促进江苏省加工贸易主体的转变

据江苏省统计局公布数据结果显示,2003~2009年外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由860亿美元增长到2597亿美元,所占比重由2003年的75.6%上升至2009年的76.7%,而内资企业所占比重不超过20个百分点。由数据表明要推动江苏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当务之急就是要改变以外资企业为主体的加工贸易格局,拉动内资企业的发展,加快内资企业改革,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快技术进步。

3.2提高加工贸易的配套值,促进江苏省相关配套产业的发展

江苏省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的技术水平仍相差较大它为外资加工贸易企业提供的料件等配套不足,在技术、管理和产品质量上均不能达到国际产品的要求,而且产品加工仍以劳动密集型生产为主。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加工产业进驻江苏,外商投资力度加大,高等劳动力的不断短缺,密集型产业的发展越来越严峻,本土高端加工企业竞争力大,发展更为艰难。对内资企业来说,要充分合理利用和不断提高企业的生产能力与科技水平,积极为已经进行加工贸易的企业提供配套设备、原料及产品零部件,善于进行资源优化配置,提升国内料件的配套值,充分利用比较优势,使其达到国际市场上同类产品的技术要求。

3.3立足于劳动密集型产业,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与优化

低层次的组装型加工和简单加工占据着江苏加工贸易的主导地位,如服装加工、汽车零部件加工、电子装配等,高新技术产品加工比重较小,销往国外的商品由于技术的落后而导致其附加值低,多数的加工贸易是以资源和能源消耗为代价以换取贸易的增长,而且国内营销渠道单一化,与国外产品相比缺少竞争力度。从长远利益来看,江苏省的加工贸易应向其他方向转移,由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业转型升级,通过合理优化产业结构,改善出口商品结构,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提升产品加工深度,将不同附加值的环节进行优化调整和分配整合,同时实现贸易结构的升级,提升加工贸易产品的整体水平。

3.4利用比较优势理论,实现加工贸易区域间的协调发展

江苏省处于沿海沿江地区,由于自然条件、科学技术、人文环境等要素的差异,使得江苏省加工贸易的地域发展不平衡现象日益严重,这些比较优势主要集中在苏南的苏、锡、常、宁等地,而苏中及苏北所占比重很小。苏、锡、常、宁等地区交通便利,贸易加工区分布广,各大高校人才不断涌入,加上诸多优惠政策,使其发展尤为迅速。苏中及苏北,各方面条件都较弱,人才短缺,加工产品形式较单一。目前加工贸易区域发展不平衡已制约到其转型升级,因此各区域应充分认识到不同产业链中的加工贸易在各地区的比较优势,将苏南一些附加值比较低、劳动密集型的加工贸易向苏中和苏北转移,促进地区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第6篇

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进出口报关、核销,应当采用纸质单证和电子数据的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单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简称单耗。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承揽企业,是指与经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承接经营企业委托的外发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承揽企业须经*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加工生产能力。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申请解除监管,*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经*批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对按照规定进口时先征收税款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第七条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

第八条*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置符合*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提交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年度报表等资料。

第二章加工贸易货物备案

第十条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

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货物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

第十二条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一)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

(二)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三)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五)*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经*审核,单证齐全有效,并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自接受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贸易手册。

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后,*核发加工贸易手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且书面告知经营企业:

(一)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二)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三)进口料件属于*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

(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向*申请备案的。

第十五条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予以备案:

(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因为管理混乱被*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有理由认为其存在较高监管风险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办理,并书面告知有关企业: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加工贸易手册申请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

(四)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的。

第十六条*发现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提交的单证与事实不符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货物尚未进口的,*注销其备案;

(二)货物已进口的,企业可以申请退运,也可以向*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已经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的经营企业可以向*申领加工贸易手册分册、续册。

第十八条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第十九条经营企业进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从境外或者*特殊监管区域、保税仓库进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

经营企业出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向境外或者*特殊监管区域、出口监管仓库出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

第二十条经营企业应当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经营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列入*统计。

第二十二条经营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并按照*对加工贸易货物深加工结转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经营企业经*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并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承揽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第二十四条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一)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监管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经营企业和承揽企业应当共同接受*监管。经营企业应当根据*要求如实报告外发加工货物的发运、加工、单耗、存储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

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第二十八条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第二十九条经营企业进口料件因质量问题、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返还原供货商进行退换的,可以直接向口岸*办理报关手续。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进行退换。

第四章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三十条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报核。

第三十一条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向*提交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要求提交的其他单证。

第三十二条经审核单证齐全有效的,*受理报核;*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原因,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报核。

第三十三条*核销可以采取纸质单证核销和电子数据核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下厂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应当自受理报核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销。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直属*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关长批准可延长30日。

第三十四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第三十五条经营企业因故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退运出境的,*凭有关退运单证核销。

经*批准,经营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按照*对放弃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凭接受放弃的有关单证核销。

第三十六条经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按照*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凭有关单证核销。

第三十七条经营企业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当及时向*报告。

*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对遗失的加工贸易手册予以核销。

第三十八条对经核销准予结案的加工贸易手册,*向经营企业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经营企业已经办理担保的,*在核销结案后按照规定解除担保。

第四十条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和核销单证自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结案之日起留存3年。

第四十一条加工贸易企业出现分立、合并、破产的,应当及时向*报告,并办结*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封存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货物被封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法行为的,由*依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保税工厂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进料加工保税集团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加工贸易企业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单耗的申报与核定,按照*对加工贸易单耗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对加工贸易货物进口时先征收税款出口后予以退税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7篇

加工贸易,主要指对外加工装配贸易、中小型补偿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而通常所说的“三来一补”中来样加工不在加工贸易的范围内。一直以来,加工贸易占据着江门外贸进出口的“半壁江山”。目前,江门市加工贸易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年进出口额超亿美元的大型加工贸易企业仅有11家,占企业总数的1%,其余99%的企业均属于中小型加工贸易企业。自2008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江门市众多中小型加工贸易企业面临严峻的挑战。针对江门加工贸易目前严峻的形势,江门政府各部门特别是江门海关采取有力措施,缓解金融危机对广大中小企业的冲击,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在众多应对措施中,其中最具有实践操作意义的就是针对中小型加工贸易企业存在的信息化管理程度较低、资金压力较大的实际困难,积极推进纸质手册电子化改革,通过在加工贸易备案、通关、核销等环节采用“电子化手册+自动核算”的电子化手册模式取代现有的纸质手册,为企业提供全天候、全方位和便捷的网上“大通关”服务,从根本上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降低了企业运营成本,盘活了企业资金链条,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目前,江门关区已有714家中小型企业建立了电子化手册备案数据库,覆盖率达到100%。二、纸质手册与电子化手册之比较

(一)纸质手册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按照传统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必须持政府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主管海关备案,申请保税并领取加工贸易纸质手册,之后才能进行料件的进口和加工成品的出口。但是企业申领纸质手册的过程中涉及的部门多,环节多。首先,要到商务主管部门取得其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然后到相应的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凭税务登记证明以及加工贸易批准证等文件向主管海关申请备案。需办理开设台账手续的,企业还需向银行(一般是中行、工行)办理台账保证金专用账户设立手续。已设立台账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凭“海关注册登记证明”向银行进行一次性备案。可见,企业在办理纸制手册的过程中,需往返商务主管部门、税务部门、主管海关、银行4个部门奔波并涉及行政审批、税务登记、海关备案、银行设立保证金台账等20多道环节。据调查,一本纸质加工贸易手册要申领下来一般至少需要5个工作日左右的时间。显然,对追求效益的大多数企业来说,这种管理模式是不能适应的。其次,纸质加工贸易手册是以合同为单元进行监管的管理模式。一个合同对应一本纸质加工贸易手册,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必须同时向主管海关进行一次性备案,而且合同项下备案的进口料件的品种、数量以及规格等必须与加工出口成品的品种、数量以及规格完全对应。对于实施现代化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来说,纸质手册的一次性备案显得呆板不灵活,不符合企业高效运作的需求,因为企业物流的各个环节包括料件的进口、储存、运输、加工装配、销售等都与海关数据系统联网,进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因此,企业需要采取分段备案,先备案进口料件,在生产成品出口前(包括深加工结转)再备案成品及申报准确、实际的单损耗情况。

由此可见,传统的纸质加工贸易手册存在以下缺点:首先,一个合同只有一本纸质手册,手册难以周转。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进口一个合同项下的料件时,要分批和在不同口岸进境,这样,企业不得不将一本手册在不同货代、不同口岸之间接力,在接力的过程中,如果一个环节出现差错,就会造成货物进出口的延误。其次,由于纸质手册实行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及单损耗关系同时一次备案,进口料件备案表的数量、品种与出口成品清单备案表的品种、数量需完全一致,而企业在进行加工生产过程中,由于加工工艺受到设备和技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单损耗的情况不可能控制得与备案的数据完全一致,这样就会造成纸质手册进出口数量、金额倒挂问题,而企业为了解决单本手册进出口难以平衡等问题,不得不在海关各部门之间来回奔波,耗费大量的精力。在这种背景下,电子联网监管模式应运而生。电子联网监管模式包括电子账册模式和电子化手册模式。电子账册模式的适用对象是加工贸易进出口较为频繁、规模较大、原料和产品较为复杂、管理信息化程度较高较完善的大型加工贸易企业。而电子化手册适用对象正是广大中小型加工贸易企业。

(二)电子化手册

电子化手册管理仍然以企业的单个加工贸易合同为单元实施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但不再使用纸质手册。海关为联网企业建立电子底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建立一个电子化手册,对企业实行电子化手册管理,电子化手册有以下特点

1.以合同(订单)为单元进行管理。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每份加工贸易合同(订单),海关根据合同(订单)建立电子底账,企业根据合同(订单)的数量建立多本电子化手册。

2.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申请办理合同审批和合同备案、变更等手续。

3.纳入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管理。

4.纳入电子化手册的加工贸易货物进口时全额保税。

5.无需调度手册,凭身份认证卡实现全国口岸的报关。

(三)两种手册管理模式比较

自从2008年发生金融危机以来,由于全球信息技术产业急剧变化,电子商务的应用,迫使江门中小加工贸易企业改变了传统加工贸易观念,普遍采用了电子化手册管理模式。电子化手册和纸质加工贸易手册在监管的特点上存在以下显著区别,具体如下表:可见,电子化手册以网络技术取代人工作业,避免了纸质贸易加工手册中每个合同都要到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税务登记、海关备案、银行设立台帐等繁琐手续,电子化手册由于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整个审批备案过程只需半个工作日,企业不用派人往返各部门奔波,在办公室就可以完成审批备案。同时,由于实行联网管理,企业可以在全天24小时内随时在网上进行进出口申报,向海关发送电子报关数据,海关计算机进行电脑自动审核,符合要求的就发送通过的电子回执,企业收到电子回执后,再进行现场交单审核,这样企业报关时就不受报关现场上下班时间的限制。

三、电子化手册管理模式的功能

自从2004年6月11日江门海关关区第一家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试点企业——新会中集集装箱有限公司正式启动加工贸易电子账册监管模式以来,江门关区加工贸易开始向网络化、无纸化方向发展。在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模式下,企业可以按生产周期将进口料件、出口成品通过与海关联网的计算机完成审批、备案,建立电子账册,从而免除了以往为申办一本加工贸易手册而往返奔波的麻烦,也降低了经营成本。与电子账册不同的是,电子化手册管理是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另一个监管方式。它是电子账册和纸质手册的结合体。由于江门市加工贸易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电子化手册的建立和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具体分析电子化手册具有哪些功能。

(一)备案环节

1.分段式备案。分段式备案指将电子化手册的相关内容分为合同备案和通关备案两部分分别备案,通关备案的数据建立在合同备案数据的基础上。合同备案环节的备案内容包括表头数据、料件表和成品表三部分。电子化手册备案时,海关审核要求与对纸质手册的审核要求完全一致:审核企业的备案申请内容与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是否相符,备案申请数量是否超出了商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加工生产能力,企业的相关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电子化手册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手册编号。

2.备案变更。企业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应当通过电子口岸向主管海关发送合同备案变更数据,并提供企业的变更申请与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以及相关单证材料。如果通关备案已通过,则合同备案变更通过后,系统将对通关备案的数据自动进行变更。

(二)进出口报关环节

实行电子化手册联网监管的企业在货物进出口时,有进出境货物报关、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和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报关三种情形。

1.进出境货物报关。企业在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境报关前,应从企业管理系统导出料号级数据生成归并前的报关清单,或通过电子口岸电子化系统按规定格式录入当次进出境的料号级清单数据,并向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报送。数据中心按归并关系和其他合并条件,将企业申报的清单生成报关单。

2.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电子化手册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与纸质手册管理下的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一样,分为备案、收发货和结转报关三个环节。

3.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报关。电子化手册管理下的联网企业以内销、结转、退运、放弃、销毁等方式处理保税进口料件、成品、副产品、残次品、边角料和受灾货物的报关手续,与纸质手册管理下的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报关一样。

(三)核销环节

第8篇

关键词:加工贸易  经济增长   国际贸易 发展趋势  

    1  加工贸易政策分析的前提和框架

    1.1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

    我国已经加入wto,这将极大地改变我国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外部环境,其中,既有有利的改变,也有不利的改变。为最大限度地趋利避害,我们在制订一切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入世”的影响。我们将主要就“入世”对加工贸易的中间品替代,对加工贸易的出口以及贸易磨擦公平解决等方面来讨论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及政策调整。

    1.2

    在现实中,加工贸易就是对“两头在外,中间在内”这样一种特殊的贸易方式的界定。我们对加工贸易的理解和研究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是“加工”,二是“贸易方式”。“加工”属于“中间在内”环节。它是东道国投入具有比较优势的生产要素对进口投入要素进行加工生产的过程,它表现为国际分工。作为一种“贸易方式”,加工贸易的实质是“两头在外”。无论是“来料加工”,还是“进料加工”,主要原材料、零部件等由外商提供或从国际市场购入,加工制成品应全部出口。许多国家的政府为了利用“加工贸易”这一贸易方式,往往实行相关的政策措施,对原材料等中间品的进口以及加工成品的出口进行必要的管理,所实行的政策措施更多的是鼓励性的,特别是确保加工成品的出口。之所以如此,在于加工贸易对本国的经济、外贸发展有着其他贸易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对加工贸易的研究与对其相关的政策探讨总是无法剥离的。因此,加工贸易是由“进口——加工——出口”三个环节构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成其为加工贸易。本文将按照这一框架,分别对相关政策进行分析。不可避免的是,这三个部分的政策划分不可能是十分精确的,一项政策会影响三个环节。但就我们研究政策的目的而言,这种不精确并不十分紧要,因而我们在文中并未严格拘泥于这种划分。而分三个环节分别进行论述的好处在于,有利于我们基于加工贸易的内在运行机理和各个环节的突出问题来讨论相关政

    策,从而使政策剖析和建议更具有针对性。

    2、我国加工贸易发展及政策调整的目标和原则

    2.1.关于就业

    大力发展和鼓励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的加工贸易,在我国仍然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目前,我国加工贸易从事的大多仍是劳动密集型的产品加工,应该说这符合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所决定的比较优势,对于缓解就业压力,创造就业机会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因为,首先,就业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出口贸易的扩大;其次,以我国目前的工业发展水平而言,尚不具备资本、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比较优势,换言之,要扩大出口,我们所能依赖的,就是充分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劳

    动密集型产业或劳动密集程度较高的生产环节的加工贸易。

    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要永远停留在为跨国公司当加工装配车间的阶段,相反,在发展加工贸易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学习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建立营销渠道,积累资本,努力将出口产业升级至更高的技术层次。但是,在完成这个过程之前,作为一种过渡,采取加工贸易的方式来

    缓解就业压力,积累资金、技术包括经验都是完全必要而且必须的。

    2.2.关于结构调整

    目前我国的加工贸易对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不够明显,主要表现在加工程度低,加工链条短,原材料国产化率低,波及效应不强等等。这是否意味着发展加工贸易与我们优化工业结构,增强国际竞争力的目标互不相容呢?我们认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否定的。一方面,我们大力发展加工贸易为解决

就业问题所必需;另一方面,加工贸易这种贸易方式本身固有的两头在外造成的产业关联程度低,波及效应弱的弱点也不容讳避。这要求我们在政策制订中努力兴利抑弊,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作用,同时对其消极的一面要加以纠正克服。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具有与小国不同的特点。那些适合于韩国、新加坡等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发展经验并不能完全地照搬到我国来,而是要有选择地加以学习吸收。在产业结构的优化这个问题上要坚持同样的原则。大国的产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往往毋需像小国那样完全依赖外部的力量,因为一是国内的市场足够大,可以让新兴产业达到足以获得规模经济的规模;二是因大国进行产业升级所需的技术、资本等如果全部依赖外部引进,即使供给能力不成问题,代价恐怕亦难以承受。因而,我国的产业结构升级,主要还是要依赖自身的技术研发,创新人才的培养,创新机制的建立以及管理水平的提高。把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工业结构优化的希望完全寄托于外部,仅仅依靠引进技术或资金来完成,是不现实的。这并不等于说个别处于特殊地理位置和具有特殊发展基础的地区无法通过发展外向型经济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相反,深圳市以加工贸易的方式吸引了大批国际知名跨国公司前往设厂,显着地加速了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建立和现有产业技术升级。在国际分工进一步深化和生产全球化程度不断提高的今天,加工贸易无疑是发展中国家了解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方式,尽快建立起自己的高新技术产业的一条重要途径。

    2.3.关于扩大出口

    出口是推动一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从加工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所占有的举足轻重的地位来看,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这种贸易方式仍是我国对外贸易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当然,在促进加工贸易增长的同时,也要注重其质量的提高。加工贸易中存在着的出口商品结构和市场结构不合理,高科技产业加工贸易比重低,以及加工贸易增值率较低,管理中存在漏洞等问题都

    必须加以重视、解决。

    根据以上分析,我认为,新的时期,加工贸易政策制订所应遵循的原则和实现的目标是,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继续发展加工贸易,发挥其利用我国的比较优势,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而且,利用“入世”为我国加工贸易的大发展创造的良好外部环境努力扩大出口;同时,对加工贸易要用政策措施加以引导,注意增强其对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努力提高加工过程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扬长避短,以利于我国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培养新的比较优势,增强国际竞争力,使加

    工贸易发挥促进外贸增长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3、对现行加工贸易进口环节的政策的评价

    3.1.加工贸易中的利用外资政策。

    引进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目前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是利用外资从事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当然,我们不能否定这种方式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加工贸易还未得到充分发展时期,对于我国对外贸易额的增长和我国产品早日进入国际市场所具有的意义;但是,必须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的重要目的之一——引进先进技术和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却未能得到很好的实现。由于我国利用外资多采取加工贸易的方式,因而外资并未带来多少先进技术;而且,由于外资集中在劳动密集型加工行业,导致了一定程度的恶性竞争和产品的过剩。从国内看,由于外商投资的劳动密集型加工工业的过分膨胀,引起产业结构不合理更加严重,激化了本来就存在的能源和原材料的供求矛盾。

    在加工贸易发展过程中出现上述不尽如人意的情况,有违我们利用外资的初衷,在政策方面也有值得检讨之处。有些地区在发展加工贸易的过程中,片面追求外贸数量的增长,而不注重其质量的提高,对于外资的流向,既不加限制,又不予以引导。致使外资大量进入劳动密集型简单加工行业,而未能发挥其对我国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的应有作用。

    我国现行的加工贸易政策给予产品出口型外资企业相当多的特殊优惠,其目的是促进我国对外出口规模的扩大,缓解当时我国外汇短缺带来的压力,充分发挥对外贸易带动经济增长的作用。但是,客观上也鼓励了外商将资金投入到“大进大出”型的加工贸易行业,利用我国的廉价劳动力,进行技术含量较低的加工工业品的生产。这在当前,已经不利于我国进一步提升产业结构,增强出口竞争力的需要。

    1995年6月,国家计委,外经

贸部联合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两个文件,目的就在于正确引导外资产业投向,尽快改变目前外商投资集中于“短平快”项目的局面。但是两个文件下达后并未产生预期的效果,主要原因是没有配套的政策手段及缺乏规范的地方政府行为。目前的加工贸易政策中,对于外资投向增值较高的生产环节和产业的鼓励尚嫌不足。大量的外资从事附加值较低的最终装配环节的简单加工贸易,长此以往,对我国上游原材料和中间投入品产业的成长不利。

    总的看来,现行的利用外资政策促进了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积极作用不容置疑;但同时,由于情况的变化,现有政策对于外资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技术进步的鼓励措施不足,将从事简单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高附加值、高科技产品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加区别地给予优惠,并不能很好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精神,也不利于我国的加工贸易向提高增值率和技术含量的方向发展。

    3.2.加工贸易进口环节有关提高中间品本地化率的政策

    现有加工贸易中间品本地化率不高是一个公认的事实,这种状况既是我国原有产业结构不合理,技术水平落后从而中间投入品行业产品竞争力的劣势所决定了的,又与加工贸易本身“两头在外”的特点有关。但这并不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不能在发展加工贸易过程中逐步提高投入品的本地化率,从而促进国内原材料行业的发展。不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表明,通过适当的政策引导,加工贸易投入品的本地化率会得以逐步提高,从而会更加充分地发挥加工贸易的波及效应。

    我们不能硬性地规定加工贸易出口品使用的国产材料比重,因为目前我国的确还无法生产某些投入品或其产品的质量达不到加工企业的要求。况且,那样做也违背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政策所能做到而且应该做到的,就是为国产投入品和进口投入品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已具竞争能力的国产投入品

不致因为政策的歧视而失去竞争优势。我国的加工贸易政策中的确存在这种不合理的对进口投入品的“超国民待遇”现象: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投入品可以免缴关税、工商统一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如果从国内购买中间投入品则只能享受部分退税的待遇。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原本会使用国产料件的企业也转而进口加工所需的投入品。我国加工贸易波及效应 差,与此不无关系。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加工贸易政策中,对中间投入品国产化的鼓励不足;加工贸易虽然规模上不断扩大,但对于产业结构升级的促进作用却很有限。这种状况,不利于实现我国提升产业竞争力的目标,因而,要予以适当的调整。

    3.3.现行加工贸易的监管政策。

    我国现行加工贸易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由于采取了不合国情的开放式监管模式造成严重的走私。这已被证明是我国加工贸易政策中的一个失误。由于我国加工贸易已经形成了分布区域广,涉及行业面宽的格局,此时再试图将其纳入封闭式监管模式由于成本太高而根本不现实。我们相信,通过对存量加强监管力度和将增量纳入封闭式监管的方法,将会较好地解决我国加工贸易中存在的走私严重的问题,促进我国加工贸易健康发展。

    4、对现行加工贸易加工环节政策的评价。

    目前我国加工贸易加工环节的主要问题是增值率较低,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有二:加工技术水平较低;加工链条短。其实这两个问题是有联系的,较低的技术水平决定了加工环节只能进行那些简单加工装配操作;只有在进一步提高技术水平后,才有可能延长加工链条,获得较高的附加价值。但是从政策角度来考虑,这两个问题要加以区分。

    4.1. 技术水平问题

    加工贸易加工环节技术水平低,极少采用先进技术的状况,与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以及加工贸易本身的特点是符合的。发展中国家(如我国)最大的比较优势就是有大量廉价的非熟练劳动力,这一点吸引跨国公司将生产环节中需要大量使用非熟练劳动力的加工装配环节转移到我国来,进行加工贸易。可见,加工贸易实际上是国际分工的一种方式,在分工中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条件的约束,被局限在生产技术水平较低的加工装配阶段;而发达国家则利用其资本和技术的优势,占据了生产的研发及技术含量高的生产环节。

    了解了这一点,有助于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我国鼓励加工贸易发展的目的。这个目的不是利用加工贸易来使我国生产技术得到

实质性的进步,而是利用外国资本,增加就业,以及扩大对外经济交流,取得外汇收入等。如果我们不切实际地期望通过加工贸易的发展,就可解决我国技术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的问题,结果必然会让我们大失所望。但这是否意味着加工贸易的加工技术水平就不需要提高,或者发展中国家政策在这个问题上就无能为力了呢?都不是。技术进步固然不是发展加工贸易的主要目的,但它是利用外资的主要目的之一。现在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是加工贸易,这种局面对于提升我国的生产技术水平无疑是不利的。从历史经验来看,一国劳动力成本的优势仅可以保持有限的一段时间,如果在这段时间里该国生产技术水平还没有实质性的提高,还未在其他生产环节上形成新的比较优势,则该国的加工贸易将会成为无根工业而萎缩。同时,国际竞争力出口也将受到影响。因此加工贸易解决就业的作用固然重要,但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亦不容忽视。尤其是外资大量流向加工贸易对于技术水平的提高的不利影响必须予以重视。

    我国也规定了引导外资流向的政策,如1985年6月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整体规定》,将“高新技术、先进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适应市场需求而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项目列入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而将“属于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等。应该说,现有利用投资政策的总体思路是利用外资提高我国的产业竞争力和技术水平,这是正确的。问题是,在鼓励加工贸易发展的政策吸引下,大部分外商投资投向没什么技术可言的低级加工工业中去,这在一定限度内可以缓解我国就业压力,扩大我国出口创汇,但超出一定限度就有违我国利用外资的初衷,成为一种不良倾向。我国现行加工贸易政策,并未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加工贸易的技术水平进行甄别,因而即使是对提高我国生产技术水平无益的简单加工,也能获得给予加工贸易企业的一切优惠。这种政策可能扩大了我国利用外资的数量,但对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而言,则是需要改进的。

    4.2.“转厂”问题

    现行的加工贸易政策对“转厂”施加了种种限制,这对于延长加工贸易品在我国的增值链,提高增值率是不利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国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海关对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采用计划审批制度,转出企业在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后,即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向海关申报结转计划。经转入地海关同意后,可分批办理结转送货手续。”对于按转关运输办理货物结转的情况,转出和转入企业必须向所属海关提出申请。企业在办理结转时常常受到限制,且所需时间长,有时难以如期结转。转出、转入地海关对商品名称、数量和价格等存有异议时,手续更难以办理。转关查询实需耗时1至2个星期,严重影响了周转速度和贸易效率。一些外资企业对转关产品不得不采取先出口香港特别行政区复进口的做法,徒增经营成本。因此,我国在制订有关加工贸易结转深加工的政策时,尚须考虑企业实际情况,精简手续,促进加工贸易国内增值链的延长,以提高增值率。

    5、关于我国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建议

    5.1.应继续奉行对加工贸易实行鼓励的政策。

    加工贸易对于扩大出口、增加就业的好处显而易见。“十五”期间,我国经济发展将经历重要的转型阶段,此时,保持出口快速增长和就业机会的增加是顺利实现转型的必要条件。通过鼓励加工贸易的发展,我国将获得更多的外汇收入,这有利于我国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增强国际竞争力。而且,加工贸易本身,也为中国产品打入外国市场准备了良好的条件,更有利于提高中国产品的国际知名度,培训我国的非熟练劳动力为熟悉现代工业生产的熟练劳动力。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生产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融入国际分工中,成为跨国公司国际生产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学习别国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成为发展中国家利用后发优势发展本国经济的有效途径。加工贸易正是生产全球化的重要体现,并为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分工提供了重要的机遇。“入世”以后,我国将更加开放,逐步削减关税和非关税的贸易壁垒,开放本国市场,目的就在于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发展外向型经济,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长期来看,对加工贸易实行鼓励政策与我国“入世”后的外资政策调整方向是一致的,因而更无必要加以否定。当然,对加工贸易进行鼓励并不是说任其自由发展,不加限制。由于我们在文中提到的原因,现行加工贸易政策中尚存在诸多问题,需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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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5.2.增强加工贸易的波及效应。

    若要使加工贸易在优化我国产业结构,增强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方面有所贡献,就必须增强其产业关联效应,即波及效应。

    目前,这种效应未得到充分发挥,其原因既有非政策方面的,又有政策方面的,而后一个原因,是政策制定者必须着重考虑的。如何引导加工贸易向着更深层次,与国内产业发生更加紧密的联系的方向发展,的确是一个对于发展中国家有着重大意义的课题。根据前文的分析,我们可大致地将这种引导分成两个方面。第一,如何使加工贸易的本地化率得到逐步提高,以发挥加工贸易对东道国中间投入品行业的联锁效应;第二,如何延长加工贸易在东道国的加工链条,以提高加工贸易的增值率,并且发挥加工贸易对东道国相关深加工环节的联锁效应。

    对于前一个问题,我们建议如下:(1)提高国产料件的质量和技术含量,力争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标准。这应该是一条解决发展中国家中间投入品产业薄弱的根本途径。具体的措施则可以采取引进技术改造现有生产方式;加大对人力资本的投资以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需要的工人;对国产料件企业以税收、用地等方面的优惠;增加对国产料件企业的r&d投入;对于投资中间品生产且具有先进技术的外资方给以政策优惠等等。(2)为国产料件提供与进口料件相竞争的公平合理的外部环境。目前,加工贸易企业实际上被鼓励从国外进口中间投入品,即使是国内已具备生产能力的中间投入品往往也由国际市场进口,有时甚至是我国出口的产品经海外市场后再复进口。此种现象发生的原因之一就是国内的料件生产企业由于国家税收政策不当而遭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对待进口料件的“超国民待遇”状况不加以改变,将会继续对我国加工贸易生产料件的本地化率提高发生不利影响。政府需在加强国内原材料生产企业与加工贸易企业之间的沟通方面更多地发挥作用。比如建立加工贸易需求料件信息库,给予本国料件生产企业以信贷支持,为本国料

    件生产企业在海外设立宣传展览等。

    至于加强延长加工贸易的加工链,以提高增值率,增强其波及效应则主要体现于转关深加工政策之中。现有的加工贸易转关深加工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手续繁冗,耗时较多的弊病,令一些加工贸易企业对“转厂”望而却步。鉴此应对加工贸易品“转厂”的政策予以适度的简化。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以促进加工贸易“转厂”率的提高,从而增加加工深度和延长在我国的增值环节,以改变我国加工贸易效益低下的现状。

    5.3.以积极的政策促进加工贸易升级

    促进加工贸易升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使加工贸易产品的结构升级,逐步由劳动密集型的轻纺工业产品转向科技含量较高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加工;二是使加工贸易加工环节采用生产技术逐步升级,惟如此才能不断提升加工贸易的技术水平,增加收入,并促进我国整体工业结构优化和国际竞争力的增强。

    目前,我国给予低层次加工贸易和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及采用较先进生产技术的加工贸易几乎是同等的政策,这导致了外资大部分投向简单加工贸易,有违我国利用外资的初衷。因此我们建议对加工贸易,尤其是外资从事的加工贸易予以产业政策的引导,在鼓励外资从事上述较高层次的加工贸易以外,取消对从事简单加工贸易的外资企业的部分优惠,以此来刺激外资从技术层次较低的加工贸易领域撤出并投入到较高层次的加工贸易中去,从而发挥外资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对我国经济发展促进作用。这也许会引发人们对加工贸易能否继续如从前那样快速增长的担心。确实,实行上述政策可能使一部分外资因无力从事较高层次的

工贸易而退出我国,甚至会因此导致加工贸易创造就业机会的作用减弱。但也必须看到,就业和优化产业结构是鱼和熊掌的关系。在两者的取舍上,并不能厚此而薄彼。关键是政策上要把握适当的“度”,即使牺牲一部分加工贸易创造的就业机会,若能换来我国加工贸易的良性发展也是值得的。相反,若一味强调就业目标而忽视加工贸易的升级,这样的加工贸易势必会失去后劲,其创造的就业机会也不能长期

    保持。

    5.4.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模式进行调整。

    我国目前对加工贸易的开放式监管模式不利于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监督,加工贸易企业法律意识淡漠,因而现实中出现走私严重、管理成本高昂等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引起我国海关的重视。措施之一就是

在大连等地设立出口加工区,对区内企业实施封闭式的监管。

    对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将改革加工贸易传统的监管模式,简化现行手续。实现加工区货物在主管海关“一次报关,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通关要求。具体做法有:(1)海关对加工区采取全封闭、卡口式24小时监管制度。卡口分别设立货物和人员进出通道。(2)海关对加工区企业采用计算机管理模式。海关与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的传输和办理通关手续;加工区海关与口岸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3)对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取消《登记手册》,海关改用电子帐簿管理,实行半年一次的总量扣减核销制度。(4)对区内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货物进(出)口时,由企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作货物进(出)口申报。(5)加工区与口岸、加工区与加工区之间进(出)口的货物、物品,采取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监管模式,一律在加工区主管海关报关并在卡口查验放行。可以预料,随着出口加工区模式的实行,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将逐步规范化,从企业角度来说,减少了手续、提高了效率。从海关方面来说,这种方式更有利于实施有效监督,减少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的作为。这种方式是我国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发展方向。但是在实施这些新措施时,必须注意出口加工区制度也有其局限性。

    首先,我国加工贸易规模庞大,出口加工区难以容纳。由于我国特殊国情和对外开放模式,加工贸易在我国外贸进出口中所占比重和总体规模远高于一般国家,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点多而广,只靠面积、功能都有限的出口加工区是难以负载的。第二,集中封闭管理,即使能遏制加工贸易走私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走私问题。应该看到,走私的根源是过高的关税壁垒和众多的验关壁垒造成的进口商品国内市场价格的严重扭曲,这种价格量差形成了走私的暴利来源,是走私可以存在并且屡禁不绝的根本原因。利用加工贸易走私只是走私的一种适宜的管道而已,堵死了这管道,还会有新的管道出来,所以解决走私从根本上就是降低关税壁垒和减少验关壁垒。所以,只有配合加入wto后国内市场的扩大开放和管理体制与管理方式的市场化改革,使我国经济逐步与世界接轨,国内外价格渐趋一致,才能够既最大限度遏制走私,又为加工贸易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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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沈敏荣:《法学杂志》,2001年第3期第22卷,第36

第9篇

一、加工贸易的发展现状

(一)加工贸易的总体规模大且发展迅速

作为一种新型的对外贸易形式加工贸易从无到有直至发展至今,在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发展中已占半壁江山,这表明加工贸易在我国出口贸易乃至于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规模越来越大。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加工贸易更是掀起了一轮对外贸易经济发展的。我国加工贸易的增幅与整体的对外出口贸易增幅基本成正比例关系,加工贸易占中国对外出口贸易的比重也保持了较高的增长比例。

(二)加工贸易的发展相对集中

中国的加工贸易发展呈现出相对集中的特点,其相对集中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表现在产业的分布相对集中,中国的加工贸易产业主要集中在附加值比较低的劳动密集型的制造加工业,比如服装制造业、轻工塑料制品……另一方面是表现为分布的地域相对集中,我国加工业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地带,以广东、江苏、福建表现最为明显。

(三)加工贸易发展中外资所占比例较大

加工贸易是借助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产业逐渐发展壮大起来的,由于其历史原因造成,发展中国家在从事加工贸易的同时不得不依赖发达国家,尤其在资本技术企业管理层面。而在我国具体表现为加工贸易发展中外资所占比例较大,本土企业所占比例较低,致使我国国内企业缺乏核心竞争力,制约着本国加工贸易的经济发展。加工贸易中外资所占份额相当大的当前,致使我国的加工贸易主要是外资主导下的出口导向型的加工贸易。

二、我国加工贸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加工贸易科学技术含量低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近几年来,在加工贸易结构中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数量急速增长,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但是,从2007年开始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增长明显表现出弱势,我国加工贸易高新技术产业的技术水平的提升程度还很受限制。究其原因:首先,我国在高新技术研发方面存在着技术和资金的短缺不足;再者,在发展加工贸易过程中,我国企业只是单纯的发挥劳动力资源丰富的比较优势,并未真正的对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进行消化吸收,更没有真正的实现创新,提升创新能力。因此,在我国加工贸易的技术水平低下也有其必然。

(二)加工贸易缺乏可持续的盈利空间

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的主要优势呈现为具有丰富和廉价的劳动力资源,也是因此,我国的加工贸易发展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行业中,此类行业有制衣纺织业,家具制造业……但是近年来,高性能技术产业迅速崛起,比如电子产品……在这样的国际经济发展进程中,我国的加工贸易也在顺势发生着变化,不再是以前的整个行业贸易,而是从事劳动密集型环节,在高新技术产业中担当加工制造角色,因此,在这样的加工贸易发展中我国企业只能赚取低额的附加值即只有微额的加工费用,国内价值链条有待延伸,加工贸易盈利空间有待挖掘。

(三)加工贸易对经济增长和国内技术和产业的拉动能力较弱

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在改革开放之初,以致以后的几十年间确实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经济贡献,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对加工贸易不得不做出新的审视。只有认识了解其发展的不足,才能弥补,以便使得加工贸易再次成为我国创汇、促进经济发展的主力军。首先,从经济利益而言,加工贸易的发展带来的经济增长处于逐渐走低的趋势,加工贸易对我国经济增长的拉动能力趋向弱势的走向。其次,由于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主要是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及劳动密集型的加工环节,所以在科学技术层面处于被动局面,因此对国内企业技术的拉动能力不足。

(四)我国加工贸易中外资企业占据主导地位

我国加工贸易的现状中的一个主要表现特点就是在加工贸易发展中外商投资企业占据主导优势地位,致使国内企业参与加工贸易不足。具体表现为外商投资企业在加工贸易企业中占80%,而本土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所占比重很低。以下依据国家商务部的具体数据进行详细说明:在来料加工贸易中,外商投资企业占54.0%;在进料加工贸易中外商投资企业占92.0%。在加工贸易中,国内企业只能赚取少量的加工费用,对于产品的销路,技术工艺等等基本没有发言权,尤其是在相对于国内企业具有控制权较大的进料加工贸易,我国国内企业只占有8.0%的贸易额。

(五)我国加工贸易政策不完善

加工贸易的发展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我们不得不考虑到国家政策的影响,因为一个国家的经济政策对本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国家具有支持优惠政策,那么这个经济项目就会得到快速稳定的发展,相反,一个经济项目的发展没有这个国家的支持,那么他的生命力不会强大。所以我国加工贸易政策不完善,严重阻碍了加工贸易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三方面:我国加工贸易不同部门的政策不配套;一些政策的制定违背了鼓励加工贸易加长国内产业链的方向;我国的某些加工贸易政策和管理手段不适应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脱离了加工贸易企业发展的现实状况。

三、促进加工贸易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一)提高国内企业在加工贸易中的地位

在分析我国加工贸易现状时,已经明确了在我国加工贸易发展体系中国有企业以及国内民营企业所占的比例相当的小,并且处于附加值收益的低端,由于外资企业所占比重较大,处于主导地位,对我国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有控制性的影响。因此,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改善和加强国内企业在加工贸易中的影响力。具体措施可为:对国内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进行改革,使其适应市场的需求,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国内企业投入到加工贸易的发展中;国家的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为加工贸易发展提供优惠的政策环境,为国内企业创造更为有利的硬件软件设施,做好后台服务工作;在国内企业发展中要有重点、有核心的进行选择,建立核心的竞争实力企业机制,提高国内企业竞争实力,才能依托有雄厚实力的企业引领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二)促进加工贸易结构的调整

之所以要对加工贸易的结构进行调整,一方面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增长转变形式的要求;另一方面是为了适应国际市场变化的需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了由传统工业化道路向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探索,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转向集约型,不再是过去只为追求规模效益的高消耗、高污染。此外,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也要从过度依靠劳动密集型产品加工制造,渐渐转向依托高新技术研发产品,提高产品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际市场结构也发生了变化,相应的产品构成也与以前大不相同,高新技术产品越来越成为市场的宠儿,而我国的加工贸易产品基本还保持在低技术含量的阶段,因此,我国加工贸易的结构不得不做出相应的调整,才能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不被市场淘汰。

(三)注重人力资本投资以实现人才升级

在当今社会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就对人才有了更高的要求,高级技术工人和企业管理人才的缺失成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巨大的障碍。据相关数据显示,在国内产业中,中高级技术人员只占到3.5%,而发达国家则占到40%,其差距甚远,在高级技师人员方面所占的比例更是稀少。因此为了我国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发展,必须进行技工人员的培训,尤其要有高级技师人才,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不断注入新的活力,加工贸易的发展在国际市场上才会有竞争优势。

(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制造业技术水平

我国加工贸易要成功实现转型升级,提升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要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资本密集型的转变,就必须提高我国自身的科学技术水平。要想实现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的技术水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积极与外商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合作,提高我国企业的技术研发水平,积极鼓励跨国公司在我国建立研发中心;在政策方面,对科技研发事业多多鼓励支持,并且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发展核心技术,培育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自主研发能力,维护我国技术研发产权;在资金上加以扶持,协助企业建立科技研发机构,为科学技术的研发打好基础;培训人才,为加工贸易的发展不断注入新的活力,还要不断吸收消化国外先进技术,引进先进人才,使其为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出力。

(五)完善加工贸易政策

第10篇

加工贸易企业出口市场急剧萎缩,很多企业不敢接单或无单可接,为了缓解出口压力,一些加工贸易企业将目光转向国内市场。如何处理内销与外销的关系,本文提出笔者的思考。

一、加工贸易失衡的数据分析

一国长期的贸易顺差,必然会遭受他国的贸易报复。从一国进出口贸易发展来看,贸易平衡应该是长期发展的趋势,也是最好的选择。那么,我国目前贸易顺差的主要来源是什么?只有认清这个问题,才能尽量减少顺差,规避他国的报复行为,减少贸易摩擦,使我国进出口贸易趋于平衡、健康发展。

引起我国贸易顺差的原因很多,我们主要从贸易方式的角度出发,通过对2005--2009年的进出口贸易数据分析,找出其中的原因,数据可知,2005—2009年,我国进出口贸易延续长期贸易顺差的态势,且贸易顺差的额度都较大。其中,一般贸易成为进出口贸易顺差的来源之一(2009年除外),但贸易顺差主要来源于加工贸易,且加工贸易的贸易顺差呈递增态势。

按照通常的理解,既然我国贸易顺差主要来源于加工贸易而非一般贸易,作为进出口贸易的主要贸易方式,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应该大于一般贸易进出口总值。然而,事实却不是这样,从表-2数据可知,2005--2007年,加工贸易确实是我国进出口贸易的第一大贸易方式,但2008--2009年一般贸易成为我国进出口贸易的第一大贸易方式。2005--2009年,加工贸易在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呈逐年递减的趋势,一般贸易在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到2009年,一般贸易进出口总值在进出口贸易总值中占比为48.2%,加工贸易占比为41.2%。

从直接数据来看,这种进出口主要贸易方式的转变和贸易顺差的来源是相悖的。因为,一方面,贸易顺差一直主要来源于加工贸易,且呈递增态势;另一方面,加工贸易在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确呈递减态势。这种相反的变动趋势告诉我们,虽然加工贸易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有所下降,但贸易顺差主要来源于加工贸易,为了减少贸易摩擦,促使贸易趋于平衡,我们需要重点调整的是加工贸易而不是一般贸易。因此,处理好加工贸易的进口与出口,适当地将加工贸易外销的部分份额转向国内市场,减少加工贸易顺差,是我国减少贸易顺差,实现长期贸易平衡的关键。否则,虽然人民币存在升值的预期,但我国进出口贸易顺差依旧,会招致更多的贸易摩擦。

二、加工贸易顺差的原因分析

既然加工贸易顺差是我国贸易顺差的最主要来源,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加工贸易的大量顺差,为什么一般贸易不是造成我国贸易顺差的最主要原因?只有认清造成加工贸易顺差的原因,才能从根本上减少贸易顺差,促进贸易平衡。

(一)从加工贸易内涵的角度

对加工贸易内涵的理解主要有两种:一是把加工贸易理解为国际生产分工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反映的是全球生产分工协作关系;另一种理解为一种特殊的贸易方式,即国家对进口料件加工采取海关保税监管的贸易方式,是政府部门操作层面上的保税监管加工贸易。本文所称加工贸易为第二种解释,加工贸易俗称“两头在外”贸易,即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辅助材料等全部或部分从境外进口,在境内加工装配后,成品销往境外的贸易。

从海关监管层面上看,加工贸易主要表现为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加工贸易又称为保税加工,加工贸易货物通常称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但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又不完全等同于加工贸易货物,加工贸易货物只有经过海关批准备案才能保税进口,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进口的加工贸易货物才是保税加工货物。也就是说,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所进口的货物不全是保税的,只有海关批准才给予保税待遇。由于海关给予暂时免纳关税的待遇,减轻了加工贸易企业的资金压力,加上我国劳动力成本的优势,导致大量外资涌入,加工贸易企业数量增多,加工贸易规模逐年增大,加工贸易呈现顺差。

(二)从加工贸易实质的角度

加工贸易顺差的直接表现: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大于进口总值。从表-3数据可知,2005--2009年间,每年加工贸易出口总值都大于加工贸易进口总值,且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增速明显快于加工贸易进口总值的增速。

我们可以从加工贸易的实质角度加以解释。传统加工贸易是一种典型的“两头在外”的贸易,加工贸易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在境内保税加工后返销境外。由于在境内加工生产,加工生产过程必然凝聚了物化劳动,导致加工成品出口价格必然高于加工料件进口价格。另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递增,导致加工贸易进口总值增加,进口总值增加又必然造成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增加。于是,规模的扩大和成品价格高于料件价格导致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大于进口总值。

(三)从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角度

近几年,我国政府出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的思考,对加工贸易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目的在于“限制”和“发展”。“限制”主要体现在提高加工贸易的门槛,通过加工贸易商品和企业分类管理来实现,限制“两高一资”产品、低附加值产品的加工生产:“发展”主要通过鼓励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引导加工贸易健康有序发展。

1产业结构升级因素。加工贸易在我国的发展壮大之根源在于劳动力成本优势。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人工资水平不断提高,劳动力成本优势相对于周边发展中国家正在逐渐丧失,以工资来衡量的单位劳动力成本已经不具有比较优势。因此,那些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产业的生产成本不断升高,出口成本优势降低,在整个加工贸易中所占比重逐年下降,比如鞋业、玩具业等。从近几年国家对加工贸易政策的调整来看,政策倾向从以往的劳动密集型“两高一资”产业转向高附加、高科技含量的产业,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加强科技研发与创新,政府也出台了对于高新技术加工贸易的鼓励措施。在政策

调整的影响下,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主要为资源性商品和初级产品,附加值低,出口的则主要表现为工业制成品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加工贸易出口产品附加值高于加工贸易进口产品附加值,于是造成加工贸易顺差。

2产业链条延伸因素。对于加工贸易“两头在外”、“大进大出”的比喻现在已不那么合适,传统的“两头在外”要么出口创汇少、生产工艺简单,要么对外贸易依存度高、缺乏核心竞争力,尤其是来料加工,在只赚取加工劳务费的同时,反而招致大量的贸易摩擦。虽然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加工贸易企业中占有绝对优势地位,本土企业参与较少,但加工贸易本土化程度在不断提高,本土加工贸易企业正逐步提高自身产品的竞争能力和产业的配套能力,加工贸易产业链条逐步延伸。一方面,改变了过去那种“大进”的方式,在国内采购料件的比重逐渐增大,延长了加工贸易产业链条,带动了上游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另一方面,改变了过去那种“大出”的方式,向深加工、精加工延伸,允许企业开展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在外发加工税收优惠上给予支持。通过这种“大进大出”的转变,带动了整个加工贸易产业链条,使整个产业逐步形成积聚效应。这些举措,增加了国产料件的加工投人,减少了进口料件的数量,降低了加工贸易进口总值,提高了加工贸易产品出口的附加值,增加了加工贸易出口总值。

(四)从人民币汇率波动的角度

从2005年7月1日人民币汇改以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呈升值态势,这种趋势将持续。在人民币持续升值的情况下,以美元计价的进口初级产品成本降低,导致进口数量增加。而这些初级产品以料件的形式用于加工生产,转化为成品出口,人民币汇率升值不会过多影响成品出口,因为进口的料件作为贸易性投人品投入加工生产,人民币升值已经自动反映在成品的生产成本上。但是,投入生产的国产原料由于人民币升值,以美元表示的成品出口成本增加,价格上升。因此,人民币升值使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大于进口总值。

人民币升值还有利于我国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扩大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贸易性产品的出口,也导致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大于进口总值。

三、利用加工贸易政策调整促进贸易平衡

通过对加工贸易顺差原因的分析,我们进一步明确,在其他影响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加工贸易政策调整,适当增加加工贸易进口,减少加工贸易出口,才能有助于减少加工贸易顺差,实现贸易平衡发展。由于加工贸易进口总值长期大规模小于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因此,我们把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研究重点放在减少加工贸易出口总值上。

(一)适时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

通过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的调整,一方面,将以往部分允许类商品纳入限制类商品目录管理,将以往部分限制类商品纳入禁止类商品目录管理。通过该目录的调整,将那些大量出口,在加工贸易顺差中占有重要比重,但又属于国家禁止、限制发展的产业纳入该目录之中,从而减少加工贸易出口总值,优化加工贸易产业结构。另一方面,通过目录调整,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开展高科技含量的加工贸易产业发展,将附加值较高的产业作为重点发展的对象。这样,通过增加加工贸易进口总值的方式,减少加工贸易顺差。

(二)进一步调整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制度是为鼓励出口创汇、增强企业出口竞争力而产生的,在加工贸易顺差的情况下,对加工出口产品从国内采购的料件给予退税,会影响出口产品的价格。因此,应适时调整出口退税率,调整出口退税的商品范围和退税比例。

(三)调整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

通过台账的“实转”、“半实转”、“空转”、“不转”,结合区域差别待遇、企业类别差别待遇,对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调整,可以灵活地控制加工贸易企业交纳的税款保证金,增加或减轻加工贸易企业的资金压力,从而调整加工贸易的进口和出口。

(四)调整部分加工贸易优惠政策

现行加工贸易政策是建立在“超国民”待遇原则的基础之上的,是改革开放增加外汇储备的产物,优惠政策导致加工贸易的迅速扩张,导致加工贸易顺差的规模逐渐增大。在加工贸易长期顺差的情况下,应适时调整部分加工贸易优惠措施,真正体现“国民”待遇,减少加工贸易顺差。

(五)建立健全加工贸易产业退出机制

国际贸易理论中的阶段保护论告诉我们,当一国产业处于发展初期且具有发展潜力时,政府应当予以保护,当该产业发展壮大并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产业竞争力或达到一定保护期限时,政府就应当减少或放弃对该产业的保护。借用阶段保护论的观点,我国应该将加工贸易作为一种阶段性的贸易形式,在当前加工贸易长期顺差的情况下,出于减少加工贸易顺差的目的,对那些已经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应该结束或减少对其让利幅度;对那些依然需要政策呵护发展的加工贸易产业继续实施保护,以提高加工贸易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加工贸易向贸易平衡的方向发展。具体而言,就是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加工贸易的产业退出机制,将加工贸易转为一般贸易,从而在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同时,促进加工贸易趋于平衡。

加工贸易产业退出机制的实质是基于一定时期我国进出口贸易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加工贸易产业的不同特点和发展的不同阶段,有区别地采取不同优惠政策,直至取消优惠,引导加丁贸易的转型升级,适时将加工贸易转为一般贸易的行为机制。

1建立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实施机制。现行国家的政策虽然作了相应的规定,将加工贸易产业(商品)进行分类管理,结合商品的税目进行细分,适时动态调整相关目录,明确哪些是鼓励发展的产业,哪些是限制发展的产业,哪些是禁止发展的产业。但相关政策调整后,企业往往不能第一时间知道该政策,有时对相关政策理解也存在着偏差,这就要求政策调整应配套相应的调整实施机制,明确谁通知、谁解释、谁服务,让企业能第一时间掌握政策发展方向,调整企业生产。

2建立加工贸易产业评价体系。除了对加工贸易产业进行细分评价外,还要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加工贸易能力与水平进行评价,对我国外贸政策和外贸环境进行评价。运用该评价体系进行综合评价后,找出该加工贸易产业退出的“临界点”,当达到并超过该“临界点”时,表示该产业已经具备足够的国际竞争力,可以转为一般贸易。

3参照国际惯例,可以给予加工贸易产业一定的“过渡期”。当该产业达到“临界点”后,给相应企业预留一定的时间,让企业考虑如何将该产业与企业自身发展、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相结合,给企业技术创新或产业转型提供足够的时间,顺利实现产业退出。在建立加工贸易产业退出机制基础上,我们还要考虑,加工贸易产业退出机制的建立与减少加工贸易顺差之间的关系,通过实证分析,建立相关模型,以期对相关加工贸易产业的退出提供实践经验。

(六)加工贸易出口转内销政策的调整

为了缓解加工贸易企业的出口压力,将部分出口转向国内市场。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将造成加工贸易顺差的原部分出口商品转为内销,并给予税收优惠,调低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率,鼓励企业逐步建立国内营销和物流体系,创立自己的品牌,从而达到减少加工贸易出口总值的目的,在加工贸易进口总值不变或正常波动的情况下,减少贸易顺差。

具体而言,政府要将加工贸易出口转内销作为政策大力宣传,改变企业长期固有的“外销”思维;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简化内销手续,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税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积极探索,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建立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奖励机制,对创立内销品牌按规定给予奖励;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完善加工贸易企业内销收款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加工贸易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帮助加工贸易企业利用现有资源,研究国内消费市场的特点,打造企业内销的核心竞争力。

四、加工贸易平衡的调节器:内外销弹性调节机制

第11篇

一、《办法》第三条第十一项修改为: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同时删除《办法》第三条第十二项。

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并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三、《办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四、删除《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五、《办法》第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2004年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根据2008年1月14日海关总署令第168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进出口报关、核销,应当采用纸质单证和电子数据的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单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简称单耗。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承揽企业,是指与经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承接经营企业委托的外发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加工生产能力。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对按照规定进口时先征收税款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第七条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

第八条海关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年度报表等资料。

第二章加工贸易货物备案

第十条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

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货物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

第十二条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一)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

(二)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三)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经海关审核,单证齐全有效,并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海关应当自接受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贸易手册。

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后,海关核发加工贸易手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备案并且书面告知经营企业:

(一)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二)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三)进口料件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

(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向海关申请备案的。

第十五条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予以备案:

(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有理由认为其存在较高监管风险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办理,并书面告知有关企业: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加工贸易手册申请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

(四)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的。

第十六条海关发现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提交的单证与事实不符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货物尚未进口的,海关注销其备案;

(二)货物已进口的,企业可以申请退运,也可以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已经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的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申领加工贸易手册分册、续册。

第十八条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第十九条经营企业进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从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仓库进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

经营企业出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口监管仓库出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

第二十条经营企业应当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经营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

第二十二条经营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并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深加工结转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并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承揽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第二十四条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一)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经营企业和承揽企业应当共同接受海关监管。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要求如实报告外发加工货物的发运、加工、单耗、存储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

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第二十八条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第二十九条经营企业进口料件因质量问题、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返还原供货商进行退换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进行退换。

第四章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三十条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第三十一条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单证。

第三十二条经审核单证齐全有效的,海关受理报核;海关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原因,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报核。

第三十三条海关核销可以采取纸质单证核销和电子数据核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下厂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销。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延长30日。

第三十四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第三十五条经营企业因故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退运出境的,海关凭有关退运单证核销。

经海关批准,经营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按照海关对放弃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接受放弃的有关单证核销。

第三十六条经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有关单证核销。

第三十七条经营企业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

海关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对遗失的加工贸易手册予以核销。

第三十八条对经核销准予结案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向经营企业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经营企业已经办理担保的,海关在核销结案后按照规定解除担保。

第四十条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和核销单证自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结案之日起留存3年。

第四十一条加工贸易企业出现分立、合并、破产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办结海关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封存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货物被封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保税工厂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进料加工保税集团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加工贸易企业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单耗的申报与核定,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进口时先征收税款出口后予以退税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12篇

一、河南省开展加工贸易所具备的优势

( 一) 区位优势

河南省位于长三角、京津冀、珠三角和成渝城市带之间,且是进出西北六省的门户,交通便利。独特的地理位置,使河南省成为全国举足轻重的铁路、公路、航空枢纽。其中京广、陇海、京九等铁路干线承东启西、连南贯北; 省会郑州拥有亚洲最大的铁路编组站和郑州东站; 全国众多的高速公路和国道在河南省交会,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居全国第一; 有新郑国际机场、洛阳机场和南阳机场三个民用机场。郑州属于国家一类口岸,通过新郑国际机场或者铁路出口的商品可以在郑州直接联检封关,极大地方便了进出口贸易。

( 二) 承接产业转移的机遇

如今,河南省面对的是两大产业转移浪潮。一是国内东部地区的加工贸易占领国际产业分工价值链中高附加值的环节优先升级,一些劳动密集型、高消耗的企业急需向外转移。河南省应积极承接东部发达地区的产业资本转移,主动加强与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海经济圈等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另一个是国际上的部分产业向中国转移。目前随着世界经济结构的再一次调整,发达国家出现了新一轮的产业转移,河南省以优势产业为主要依托,以豫商大会、东南亚—河南投资交易洽谈会、美洲—河南投资贸易洽谈会、韩国—河南投资贸易洽谈会等一系列大型招商引资活动为平台,周密组织、精心筹划,积极推进本地企业与国内外 500 强企业的战略合作。河南省要抓住这次机遇,努力实现两大产业转移,使转移过来的产业能够更好地促进加工贸易的发展。

( 三) 郑州出口加工区

郑州出口加工区于 2002 年 6 月 21 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位于郑州市东南部。加工区由海关监管,实行一次申报、一次审单、一次查验、全封闭、24 小时通关的新型管理模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完善,海关、检验检疫、工商、税务、金融等机构一应俱全。入区不仅享有国际赋予出口加工区的进出口免税、进料保税、入区退税等优惠政策,还享有省市政府赋予的出口奖励、国内运费补助、省内行政事业性零收费以及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为河南省利用加工贸易吸引外资、引进技术、促进本地经济发展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 四) 劳动力成本低

随着中国经济逐渐向纵深挺进,中西部提供的就业机会和相关工作条件也在大步追赶东部地区,农民工在不离土、不离乡的情况下就可拥有较好的个人收入,选择的天平自然会向家乡倾斜。因而河南省拥有大量的劳动生产力,不仅是支撑跨国公司开展加工贸易的劳动力成本优势,增加河南省人口的就业机会,而且可以在加工贸易的带动下保证河南省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河南省加工贸易存在的问题

( 一) 产业链条短,且处在价值链低端河南省加工贸易产业主要是原材料的简单初级加工,出口的产品主要是境外企业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很少有最终产品加工出口,而且劳动密集度高,技术含量较低。在核心技术产品、产品设计、关键零部件配套和品牌等环节始终处于低端,导致加工贸易增长率低,产品的附加值不高,而且还可能造成与主要贸易伙伴的摩擦。

( 二) 在承接产业转移方面有困难

虽然承接东部及国外加工贸易转移对中西部来说是一个机遇,但由于受产业配套、运输成本、物流效率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河南省难以形成有效的传递和转移机制,在承接产业转移时有困难。

( 三) 本土企业参与加工贸易的积极性不高

河南省加工贸易主要由外商投资企业主导,形成了以外资企业为主体的生产网络和产业集群,内资企业融入比较困难,导致大多数国有和民营企业不熟悉国际市场操作规则和加工贸易方式,利用加工贸易拓展国际市场的能力不足。这样就影响了本土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入国际市场的积极性。

( 四) 受国家对加工贸易宏观调控的影响较大

自 2007 年以来,加工贸易政策围绕着国际国内的经济晴雨表反复调整,如中央的 44 号公告指出,被列入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要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必须缴纳台账保证金[1]。国家出台该项政策主要是优化出口商品结构,严控“两高一资”产品出口,抑制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出口,促进贸易平衡,缓解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但是在短期内导致河南省涉及限制类商品的企业加工贸易进出口大幅下降。可以预见该项政策正是加工贸易未来发展的方向,河南省要准确把握国家加工贸易宏观调控的精神,及时调整本省的加工贸易方向。

三、河南省加工贸易发展的路径选择

( 一) 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是河南省发展加工贸易的重要举措

1. 优化出口产品结构 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是当前摆在河南省加工贸易面前的重大课题,要努力实现加工贸易产业和产品结构升级,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关键零部件的加工制造能力,推动产品结构向中、高端和高附加值转移[2]。例如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最大的一家民营股份制铝加工企业,月产量 18 000 吨。公司在生产中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方针,不惜成本投入巨资引进国外先进设备,使企业进入到环保高效生产行列。特别是拥有“1 +4”热连轧机,可根据不同客户的不同要求生产加工各种规格、各种合金的铝板带箔,产品畅销国内沿海和内地,并出口远销到美洲、欧洲、大洋洲、东南亚等地区。

2. 延长产业链条 河南省加工贸易产业链条必须延伸,要改变目前产业链条过短的局面。一是向上游产业链推进,重点发展研发和设计产业,推动和发展一批具有河南省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二是对现有产品进行深加工和精加工,由单纯加工向设计、研发、品牌、服务等内容延伸,释放加工贸易的辐射能力和聚集效应,打造一批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和配套协作型企业,全面延伸河南省加工贸易产业链条。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还应该依托河南省现有产业配套基础,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坚持突出优势特色产业,有效利用加工贸易渠道,逐步发展各具特色的产业集群。

( 二) 加工贸易企业应树立自主创新意识

在新经济条件下,技术决定生产也决定贸易,发达国家正是通过在国际分工中垄断高端技术优势而拥有国际贸易的主导权[3]。因此,河南省加工贸易企业应通过自主创新来增强企业活力,实现企业价值定位,提升企业价值链,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深入了解国际规则,使众多加工贸易企业成为强大的国际贸易实体。

( 三) 充分利用人民币升值的机遇

目前人民币升值虽然对我国出口具有不利影响,但却有利于在加工贸易中以更低的价格进口原材料,由于河南省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一般属于进料加工,可以从国际市场上采购物美价廉的原料,加工后的成品可以卖到价格高的国家或地区。所以,河南省的加工贸易企业应抓住人民币升值的机会趁机扩大出口。

( 四) 加大宣传力度,均衡发展加工贸易企业

发展加工贸易有利于企业更多地参与国际分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劳动力就业水平[4]。然而如今省内不少企业对加工贸易概念模糊,专业人员不多,精通人员更少。只有相关部门联合起来加大对加工贸易的宣传力度,才能让不同地市更多的企业了解加工贸易,从而逐步实现加工贸易在全省的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