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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生态保护论文

时间:2023-01-10 05:26:4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环境生态保护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环境生态保护论文

第1篇

关键词:舟山群岛;海岛生态;法律保护

1 我国海岛生态保护的法律机制现状分析

(一)我国海岛生态保护的法律框架

海岛生态保护是海岛生态系统保护的简称,系海岛开发中的首要问题和海岛保护的重点。我国海岛生态保护基本形成了由单行法、与海岛生态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文件共同组成的法律体系。

我国现有的海岛保护专门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它是一部以保护海岛生态为目的的海洋行政法律。除此专门法之外,《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法》等单行法也适用于海岛生态环境保护。另外,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文件,以舟山群岛为例,浙江省司法厅在2011年就颁布的《关于法律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法律服务海洋经济”的范围包括推动海岛开发、促进滨海旅游业发展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舟山市政府也先后出台了《舟山生态市建设规划》、《舟山市海洋功能区划》、《舟山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舟山市海洋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等一系列文件。

(二)海岛生态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立法体系虽已基本形成但尚不完备。建国以来,我国出台了三十余部与海岛生态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海岛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在数量上虽然庞大,但多停留在规章层面。分散的规章制度之间又缺乏统一协调而未能形成完整的保护体系。

第二,海岛管理体制明确性有待加强。海岛资源的多方位性决定了海岛生态保护必然涉及众多的部门。以舟山群岛为例,从横向看,舟山群岛的海岛保护问题涉及渔业资源保护的渔业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的环保部门,资源开发方面保护的国土资源部门等。而从纵向看,有舟山地区性部门、浙江省级和国家部门保护的要求。众多横向纵向的管理部门权责交叉,导致缺乏明确的管理体制。

第三,海岛经济发展的差异影响生态保护。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矛盾目前仍然存在甚至将长期存在,对于“靠海吃海”的当地居民来说海岛自然资源是致富原料。我们知道,只有在保障其生存权发展权,提高生活水平的基础上才能落实海岛生态保护相关法律的实施。因此,一味惩治禁止而不疏导的执法模式只是治标不治本。形成完善的立法体系,考虑经济对海岛生态保护的双刃剑效应,是当前舟山群岛生态保护法制完善的重要要求。

2 完善舟山群岛生态保护法律机制的构想

(一)健全海岛立法体系的若干建议

我国海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基本框架的构建是我国保护海岛生态环境和科学发展海岛经济的法律基础。健全舟山海岛生态立法体系需要我们在惯彻《宪法》原则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海岛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法》等多个部门法,做好各善部门法之间的衔接工作,对法律上空缺的部分加以弥补,对各部法律间的冗余加以革除。

(二)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若干建议

要保护海岛生态环境,首先要从环境影响评价制工作出发。建立并完善环评制度与公众参与制度,使建设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普通公民都能够参与到海岛开发的环评活动中,拓展参与对象、推动信息公开、健全反馈机制尤为重要。

(三)完善海岛开发许可制度的若干建议

浙江省在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管理中设立了分级审批的制度,但这也为地方政府化整为零,始终将审批权限制在自己管辖范围内提供了可能。舟山建立海岛开发许可制度在立法上的可行性可以从以下三点考虑:第一,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政府掌握海岛开发许可权力的法律渊源;第二,许可作为一项行政授权,我国的《行政许可法》为海岛开发许可提供了行政法律依据;第三,上文中的环评制度为海岛开发许可法律制度解决了技术层面的问题。国内许多海岛都曾经走过“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对海岛产生巨大危害。因此,保障舟山群岛海岛生态应严格规定开发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和设置上诉机构,明晰海岛物权和管理权限,理顺各方责、权、利关系,严格限制破坏污染海岛环境的行为。一旦出现问题,就应该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做到有法必依,有责必究。

(四)设立生态自然保护区的若干建议

在脆弱的海岛上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生态恶化并有效可持续开发海岛自然资源的有效举措。纵观国际经验,在海岛自然保护区立法上采取开发模式的不在少数,采取保护模式的也如恒河沙数。为更好地对海岛独特而脆弱的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在兼顾的基础上,舟山有必要在海岛生设立自然保护区工作的方面以保护为主。

首先,可以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与《自然保护区条例》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在舟山群岛,尤其是无人区岛屿上设立自然保护区。在保护海岛生态的同时发展生态旅游,建立生态旅游和休闲度假旅游的共生发展模式,实现生态与经济的和谐发展。

其次,在制定海岛自然保护区制度的时候,舟山应当着眼于长远利益,将生态旅游、循环经济的理念上升到法律层面,认识到海岛自然保护区有别于经济价值的生态价值,当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冲突时偏重于生态保护。

最后,加强自然保护区价值的教育宣传也是落实设立海岛生态自然保护区规章制度的重要内容。

(五)生态补偿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确立了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如发现海岛开发中出现对海岛生态的严重破坏因素,则有必要提前收回海岛使用权。关于提前收回使用权的补偿问题,在《海域使用管理法》有相关规定,但对于怎样确定补偿标准的问题还未予明确。因此,舟山群岛在任命“岛主”的同时,从保护海岛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应当完善海岛使用押金制度,规范提前收回海岛使用权的生态补偿规章制度。

另外,最高法院曾出台《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法院依法受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同年,浙江省检察院和环保厅联合出台了《关于积极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明确指出各地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积极探索环境公益诉讼,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与当地人民法院协调先行试点。因此,舟山作为浙江省特殊的一个以海岛组成的市,有条件也有必要向浙江省申请设立环境公益诉讼试点,建立有舟山特色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参考文献

[1]郭院.海岛法律制度比较研究[M].山东: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6.

[2]张振克.当前我国海岛开发中存在的关键问题与对策[C].2010年海岛可持续发展论坛论文集,2010.

[3]夏淇波等.试论海岛开发利用与法制保障――以浙江省依法开发舟山群岛为例[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02).

[4]刘晓林.中国立法保护海岛生态[J].资源与人居环境,2009(08).

[5]周珂,谭柏平.论我国海岛的保护与管理――以海岛立法完善为视角[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1).

[6]徐祥民.生态保护优先:制定海岛法应贯彻的基本原则[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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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人达.海岛生态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9]哈斯:《中日海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第2篇

内蒙古草原资源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草场退化、土壤风蚀沙漠化问题严重。内蒙古现有草地面积7880万hm2。是我国草地分布面积最大的区域。但由于自然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草场退化、土壤风蚀沙漠化严重。据统计。草原带退化、沙化、盐碱化面积累计已达1544万hm2,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38.7%,其中沙化面积为747万hm2,占到天然草场面积的16%。现在平均每年仍有70万hm2草原不同程度地发生退化现象。

内蒙古还是全国土地荒漠化最严重的省区之一.有沙化土地和潜在沙化土地3600万hm2。其中较严重的水土流失面积1867万hm2。目前,荒漠化土地仍在以每年667多万hm2的速度扩展。全区有2/3的农田、60%的草牧场仍不同程度地遭受到风沙侵袭。

一、生态建设引入财政政策的必要性

(一)生态资源具有公共性

在现实生活中。大气、江河湖泊、海洋等都被认为是一种可以无偿使用的公共资源;而对于土地、森林、矿山资源。虽然法律规定归国家所有,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在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产权关系非常模糊,在实践中也被当作公共资源来使用。

生态资源的公共所有属性,使每一个使用者会最大限度地从中获得资源,对此,美国学者哈丁在其著名论文“公用地的悲剧”中做了论述。哈丁在文中描述了这样一种情形:有一个对所有人开放的牧场,每个理性的放牧者都想在公共牧场中放养尽可能多的牲畜.因为每个放牧者从其牲畜那里获得直接利益,只承担过度放牧所产生的成本的一部分。当每个人都这样做时,牧场由于过度放牧造成退化的灾难就会发生。哈丁总结道:“这就是悲剧所在。每个人都被锁在一个迫使他在有限范围内无节制地增加牲畜的制度中。毁灭是所有人都奔向的目的地。”“公用地的悲剧”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从中可以得到一个结论:公用资源在使用中会被过度开发利用,最终造成公共资源的破坏。

由于生态保护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的特性。因此生态保护也只能由政府来实施。但政府要进行生态保护。应该向生态环境的所有受益者强制性地收取一个价格,而生态税收就是这个价格较为理想的体现形式。通过税收一方面满足了政府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的财力需要;另一方面也为治理公共产品的外部性提供了必要的资金。

(二)生态保护具有正外部性

正外部效应是指某项经济活动对其他人带来了利益,当出现正外部效应时,生产者的成本大于收益.利益外溢。却得不到应有的利益补偿。

正外部效应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影响是极其重要的。正效应的生产者由于不能从中得到补偿。从而使社会收益大于私人收益.其结果导致过少生态保护出现。生态保护是一种为社会提供集体利益的公共物品和劳务,它往往被集体加以消费.基本上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是具有正外部性很强的公共产品。因此.政府应该在这方面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三)生态破坏具有负外部性

负外部效应说明的是某项经济活动对其他人带来损失的现象。当出现外部负效应时。生产者的成本小于收益。受损者得不到损失补偿。因而市场竞争就不可能形成理想的效率配置。

外部负效应对生态环境影响也是严重的。负效应的生产者由于不支付必要的代价,从而使私人边际成本小于社会边际成本。其结果导致过多生态破坏活动产生。比如。过度放牧,过伐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等等。由于这些负效应都不包括在生产者的成本里,对这些不利活动也不付出任何代价。因而这些对生态保护的有害活动也不会自然降温。当出现外部负效应时,政府可以采取行政法律手段,关停或限期治理;也可以采取财政税收手段.征税或提供补贴。

(四)生态保护具有信息不对称性

生态保护的信息不对称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对生态系统的认识有限或者对生态破坏问题的影响缺乏了解,人们往往做出不利于环境的经济活动,造成了生态系统恶化;二是由于信息的公共性和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破坏者往往对处于不利地位的受害者进行信息封锁,导致了信息的不对称。生态保护中的信息不对称性也要求政府财政有所作为,加大信息宣传.沟通力度。

二、内蒙古生态建设中的财政政策局限性

(一)财政资金投入不足

近几年来国家对内蒙古生态建设的投入显著增加,生态建设取得了突出成效。自1998年开始。国家累计投入资金200多亿元,先后在内蒙古实施了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和天然林资源保护等生态建设工程。经过多年的不断治理,内蒙古的生态建设已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是内蒙古幅员辽阔。生态建设任务艰巨,而且生态重建工程是一项长期、长效工程,涉及的地区广,部门多,要求配套资金也多。所以。内蒙古目前各级财政在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的投资还是难以满足内蒙古生态环境根本改善的目标。

(二)资金投入结构单一

长期以来,生态建设主要依靠国家财政资金。并吸引了国债资金。生态建设虽然要求地方财政提供配套资金,但由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特别是有些地区财政相对困难,很难按照方案要求全额配套。另外。生态建设的正外部性。使得民间资本很少进入。同时.地处生态环境恶劣区的农牧民自身积累资金的能力又相当有限。在生态建设方面的投入更是微乎其微。稀少的资金,单一的资金投入主体显然不能很好促进生态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税收制度不健全

生态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缺乏系统的保护生态和环境的税收政策。没有设立专门的生态税种。生态税又称环境税。是指国家为实现特定的生态环保目标,筹集生态环保资金,并调节纳税人相应行为而开征的有关税收的总称。目前,我们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生态税,只存在与环保有关的税种.如资源税、消费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等。尽管这些税种的设置为保护环境提供了一定的激励和资金。但其本身并不以保护生态和环境为目的,难以形成稳定的专门治理生态和环境的税收收入来源,从而弱化了税

收对保护生态和环境的调控作用。

三、内蒙古生态建设的财政政策取向

(一)积极争取更多的国家财政投入,减少地方配套资金比例

各地实施生态环境建设工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资金短缺问题。由于工程区大多属于贫困地区,经济较为落后.地方财政可支付的财力有限。地方财政的配套资金难以落实,造成各项建设任务很难完成,影响了工程整体的进度、质量及效益的发挥。为此,建议国家对生态保护工程规划方案进行调整,充分考虑地方政府的经济实力,加大国家投资比例,适当降低地方配套资金的比例。

(二)进一步完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态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于生态环境这种“公共产品”在消费上不具有竞争性,在占有上也没有明显的排他性,无法进行市场交换。因此。保护生态资源进行的投资,就不能从市场上得到补偿。为了保持生态性森林资源的持续经营。必须增加计划机制的作用,即建立完善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把生态环境效益推入市场,体现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由受益主体向投资主体进行补偿.才能弥补市场机制在生态建设中的失灵。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生态保护工程的客观要求,是生态保护工程实施的前提和保证。

当前我国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直接拨款方式,由于国家财政能力所限资金数额不大,难以满足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需要。目前,应以国家财政投入进行补偿的国家干预方式为引导,推动市场化建设,逐步建立以市场投入为主、国家财政拨款为辅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从目前内蒙古的实际情况看,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补偿金的提取。首先是各级政府从每年财政安排的林业资金中。抽取一定比例用作生态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其次是从各级政府每年安排用于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的生物措施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第三是将部分生态建设重点工程列入财政预算内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三)积极采取措施拓宽生态建设资金的融资渠道

目前,我国居民储蓄数量庞大,为利用资本市场进行生态保护融资成为可能,可以通过提高利息率的办法使这些闲置的资金流向生态领域。国债要继续加强环保投入。同时可以考虑发行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国债,也可以发行专门的绿色彩票。为生态建设筹集资金。

第3篇

论文摘要:生态功能区补偿法律制度是落实我国主体功能区布局战略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内容虽已比较系统丰富,但在补偿主体制度、补偿标准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还明显不足。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扩大生态补偿的主体,优化生态补偿的标准,健全生态补偿监督管理制度。

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党的十七大都提出在我国建立主体功能区布局的战略构想,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其中,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功能主要是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其利用本地自然资源来发展经济的能力和本地居民生活将受到极大程度的影响。因此为了切实落实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政策,真正达到生态修复和生态保护的目的,必须进一步加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

l我国现有生态补偿法律考察

从目前涉及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来看,我国生态功能区补偿制度的法律制度具有多层次性。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涉及到宪法、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四个层次,既包括国家立法,又包括地方立法。在宪法层面上,国家在协调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确立了在特殊情况下对私人利益实施补偿的基本规则,从而成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基本。在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条规定了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和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根本原则。第19条规定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此外,《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和渔业法》等对我国生态补偿问题亦作了相应规定。在行政法规与规章层面上,《自然保护区条例》、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11月8日国务院令第19号).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等有力地对我国生态补偿制度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范。此外,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层面上,地方人大和政府也不断加强地方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立法,例如1998年10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了《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规定:“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政府对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省财政对省核定的生态公益林按每年每亩2.5元给予补偿,不足部分由市.县政府给予补偿。此举成为我国地方生态补偿立法的重要范例,对其他地方立法具有明显的示范意义。这些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为生态功能区内部实施生态补偿提供了具体的法律准则。

总之,我国关于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体系,这些法律制度在不同的领域,从不同的角度对我国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发挥着重要的指引和规范功能。

2.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不足

虽然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已经存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并不代表其已经完美无缺。从生态补偿基本理念及其实施效果的角度来观察.这些法律缺陷不仅在宏观上制约着我国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而且在实践中无法满足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的现实要求。综合看,这些问题与不足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2.1生态补偿的主体单一化

从功能划分上看.生态功能区主要是对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国家和地方共同保护和管理的区域,其主要功能是提供生态服务。根据公共物品理论,生态功能区所提供的这种生态服务应当属于公共物品。公共产品概念最主要的公共政策含义是.政府应当在提供这类物品上发挥主要作用.否则就会出现供给不足的问题。因此,在市场经济国家,政府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正是根据这一理论,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早期阶段,我国政府承担了生态补偿的主要责任。从中央政府层面上看,为了贯彻《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自然保护区资金投入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1998年8月专门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各有关部门要在政策和经费上积极支持自然保护区的科研和管理工作,重申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国家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同时该规定还要其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投入,各地政府要把自然保护区管理经费、科学研究经费及必要的建设金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实际操作上看,我国目前生态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资金,而且主要来自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2000—2005年,中央在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和京津风沙源治理五大生态建设工程累计投资1220多亿元;对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三峡库区.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塔里木河综合治理和中心城市污染治理等工程投资450多亿元。这些巨大的生态补偿数字,说明我国生态功能区的资金缺口是如此的巨大.不仅明显地给中央政府带来很大的压力.而且由于在制度设计上缺乏明确的投入规模要求。而且这种较为单一的投资渠道还使得那些从生态服务中受益的地区,游离在付费之外,造成了“东部地区受益,西部地区负担,多数地区受益,少数地区负担,下游地区受益,上游地区负担”权利义务不对等局面。因此,这种生态补偿制度主体性缺陷必须予以改变以体现”谁受益,谁补偿的环境法制基本原则。

2.2生态补偿的标准不明确

补偿标准是生态效益补偿的核心问题.关系到补偿的效果以及补偿者的承受能力。一般来说.生态补偿的界定来自于损失和增益两个方面。从损失的角度看,生态功能区因实施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不仅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且还丧失了充分利用当地自然资源发展经济的机会,其损失是不言而喻的。这种损失既包括直接经济支出.又包括因环境资源保护而丧失发展机会而产生的间接经济损失。生态功能区因生态保护和修复对于国家生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这种价值主要是通过生态服务来体现。1997年Robot·Costanza等将全球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划分为气候调节、水调控、水土流失控制、物质循环.污染净化和文化娱乐价值等17种功能。

通过测算,得到如下基本结论:整个生物圈每年产生的价值平均最少为33万亿美元,为全球GNP的1.8倍。…无论这种计算是否全面合理,但可以肯定,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是巨大的。也正是因为此,在目前的生态补偿保准中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认为生态补偿强度应当按照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的质量和数量,对补偿产权主体环境经济行为产生的生态环境效益进行补偿二是基于生态产权主体环境经济行为的机会成本补偿模式。这就使得在生态功能区补偿的确定在实践中面临着两难选择。选择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恐怕因生态服务功能的天价而补偿者的承受能力难以达到选择机会成本环境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因对于民族地区没有额外的收益,不能够达到生态补偿追求的效果。吲从目前我国对生态补偿的标准看,其标准不仅不明确,而且较为低下。在退耕还林补偿中全国分南方和北方两个补偿标准,这样的补偿方式在有些地区出现了过度补偿、低补偿和踩空现象。在生态公益林补偿金政策的执行中,~些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林地未得到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因此得不到相应的补偿。目前生态公益林补贴标准是5元/亩,远低于林地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有关专家估测经济林每年平均产出为36元/亩)。据许智宏.阳合熙.李文华等院士测算.自然保护区如果按每公顷150元计算补偿费用.全国自然保护区补偿费用21715亿元。然而,我国自然保护区每年得到各级政府的总投入不足2亿元,许多保护区的保护与维持工作面临严峻的资金压力.极大地制约着我国自然保护区各项功能的正常发挥。

2.3生态补偿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

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一项系统工程,这项工程在实现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目标的过程中,牵涉到生态功能区的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转换.生存环境变革等重大生产和生活问题。从利益主体的利益目标上来看,生态补偿机制涉及到的众多主体,在目标取向上往往还存在着自我利益与公共利益、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地方利益和整体利益等的中突和矛盾,生态补偿实质上是一项全局性的利益大调整和制度大变革。在这样一个复杂的过程中,如果监管制度真空或监管不力,都将会给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从目前我国生态补偿宏观管理制度上看,我国生态补偿资金和物资的日常筹集.资金和物资第使用管理、金融支持管理.补偿对象履行补偿考评验收和项目后续管理等等众多制度还没有建立;从目前我国生态补偿微观管理制度上看.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存在多头管理、无人管理的悖论。目前,自然保护区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林业、农业、海洋等部门实施专门管理这种多重管理体制致使自然保护区管理权责不明开发和收费争先;重要的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相互推卸责任。因而,建立自然保护区专门管理机构是必要的。目前,国家和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都要求设立自然保护区专门管理机构.但是对于如何设置管理机构.却大多没有任何规定。这种制度建设情况.严重地影响了自然保护区管理的专门化和效率化。

3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3.1扩大生态补偿的主体范围

由于资金的极度缺乏,许多自然保护区仅停留在简单看护上.对于自然保护区发展所必须的环境监测、科学研究和环境教育等均无法开展。这样的一个投资状况告诉我们:我国生态功能区的补偿渠道必须拓展。从公共物品理论角度看,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旨在进一步提高生态服务质量,在性质上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公共产品提供的责任尽管主要应当由政府来承担,但政府并不是唯一的主体。自20世纪60、70年代以来,~批主张经济自由的经济学家,如戈尔丁、布鲁贝克尔和史密兹等人曾或从理论或从经验方面对公共物品私人供给的可能性作了论证。当今,随着微观经济理论的发展,人们发现在公共物品的很多领域,私人或私人间的合作不仅可能,而且可以更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从形式上看,公共物品私人提供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一是捐助的方式;二是市场方式,即私人投资建设,私人收费管理;三是联合供给,即私人与政府联合供给,或私人部门负责生产,政府采购后再提供给公众.或者政府对私人提供公共物品给予补贴和优惠,也可以是私人与社区联合供给等。因此.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应当在进一步改变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生态功能区投资上的责任配置,明确中央和地方各自责任和比例;应当进一步规范中央补贴的性质、规模以及方式等。在此基础上,不断探索多元化的私人投资渠道:一是不断健全环境生态公益事业捐赠法律制度,简化公益捐赠的方式,扩大公益捐赠减免税范围,完善公益捐赠款项使用和管理制度:二是探索生态功能区私人投资模式,在明确生态保护和恢复的基本目标和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在生态功能区的管理和经营中引入私人资本;三是积极、稳妥地开办生态旅游,不断增强生态功能区自养的能力四是切实贯彻落实使用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制度,开展资源使用者个体补偿、流域生态补偿以及区际生态补偿等。

3.2优化生态补偿的标准

有些被补偿地方的政府认为,他们不仅需要生态建设和保护的资金,更需要提高当地发展能力和社会福利水平的资金和援助,这往往是处于贫困阶段的当地群众更关心的一个问题。川显然,生态补偿的标准如果仅限于直接损失是根本无法实现其目的。生态补偿不仅仅是对禁止开发或限制开发区域的自然投入,而且包括对当地社区或居民生存和发展能力提高的投入。忽视这一点,生态保护的成果就会被那些争取生存权的居民破坏殆尽。因而,我国生态补偿补偿的标准应当适当提高,至少应当包括当地居民发展机会的成本损失。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协调环境权和生存权发展权之间的矛盾和;中突。提高生态补偿标准并不是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的任何区域都要实行一个统一的标准。美国的退耕补偿制度,主要采用竞标机制.在遵循农户自主意愿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来确定不同的补偿标准。这种市场化机制,通过平等协商和利益博弈,有效地实现了对区域的区别补偿,解决了生态补偿中两方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从欧盟的生态补偿政策来看,其对于不同的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不同生态保护区域的环境条件等分别采用了不同的补偿标准。这种差别补偿政策,既在整体上减轻了政府和其他主体的经济压力,又切实地达到了补偿的目的,对我国生态功能区补偿制度的制定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第4篇

论文摘要:群力外滩湿地是哈尔滨松花江沿线重要湿地之一,对调蓄松花江江洪水、涵养水源、候鸟与湿地多样性保护等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哈尔滨经济发展,湿地保护、恢复已刻不容缓。文中在对群力外滩湿地主要生态功能、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分析评价的基础上,提出了该湿地生态保护的对策。

1引言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是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湿地具有抵御洪水、调节气候、涵养水源、净化水体、维持生物的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在各种类型的生态系统中,湿地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最高。

群力外滩是哈尔滨市区唯一的自然状态湿地,经过城市不断的向外扩展以及人口的增加,并受人为因素干扰,部分已被开垦为农田,湿地机能遭到严重破坏。为了促进城市健康发展、可持续发展,对该湿地的保护、恢复工作已刻不容缓。

2国际经验比较与借鉴

2.1德国莫海姆市湿地保护

他们以“让河流做自己的事”为理念,用更自然化的手段来达到防洪、环境改善、生态修复等多重长效作用。通过重建缓冲带、增设与河道垂直的开口、鼓励小规模泛洪、控制洪水淹没范围等手段,不仅可以培育河滨生境,逐步实现河道半自然化;而且可以减低洪水累计风险,减少洪水危害。该项目由堤防后退1.3km获得2.02km2圩田,作为泛洪用地,并在圩田内开辟了3.5hm2林地,提升了滞洪空间的景观和休憩价值。

2.2安姆斯湖湿地恢复计划

美国圣保罗市的PHALEN购物中心,始建于一个填平的安姆斯湖湖区上。后来,这个购物中心被废弃,圣保罗市政府决定恢复原来的安姆斯湖,重建为湿地公园。规划彻底拆除所有的人工建筑,开辟蓄水盆地和小运河通道,并在其底部填入腐殖质丰富的淤泥层,以构造接近自然状态下的土壤结构。接下来,引入活水,在水体内外栽种多种原生的沉水、浮水、挺水和旱生植物,构筑完整的湿地生态景观。

通过以上研究,可以得出结论:世界上城市湿地规划设计也逐渐从纯粹的水景规划设计过渡到对湿地系统的设计或改造,重视湿地保护和恢复,尤其重视湿地的生态系统设计。在进行湿地的规划设计时,兼顾美学与生态,把生态学引入到传统规划中,并与其有机结合,经过科学的设计,达到重建生态系统,防灾并兼顾生态良性循环和为城市生活服务的目的。

3群力外滩生境分析

群力外滩滩地地势平坦,高程在116.00-120.00m之间,平均高程117.57m,在松33大断面处,高出20年一遇水面线(116.52m)1.05m。该滩地以耕地为主,大部分渔塘也被改为耕地。人工利用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74.31%;自然状态下的土地占总面积的25.69%。土地多为当地村民开垦种植,农田基本成片。对其所在区域的气候条件和土壤状况进行分析,包括温度、水分状况、光照、风等因素,认为该地区现状气候和土壤条件较为优越,适宜动植物的生长,为生物多样性和景观异质性提供了基本保证。

经过分析,可知:由于湿地基本条件缺乏,现状原生湿地植物遭到较为严重的破坏。现状较大面积的田地上主要是农作物,其余植被以草甸植被为主。一些撂荒地已经开始向自然植被演替,主要为田间杂草(占植被总面积的50%以上);在比较低湿的地方分布有沼泽植被,面积占5%左右。群力外滩的夏季常见鸟类中,除大量的鹭类及常见的麻雀、家燕之外,其余鸟类遇见率均较低。论文关键词:湿地;生态;景观;生境

论文摘要:群力外滩湿地是哈尔滨松花江沿线重要湿地之一,对调蓄松花江江洪水、涵养水源、候鸟与湿地多样性保护等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哈尔滨经济发展,湿地保护、恢复已刻不容缓。文中在对群力外滩湿地主要生态功能、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分析评价的基础上,提出了该湿地生态保护的对策。

1引言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是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湿地具有抵御洪水、调节气候、涵养水源、净化水体、维持生物的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在各种类型的生态系统中,湿地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最高。

群力外滩是哈尔滨市区唯一的自然状态湿地,经过城市不断的向外扩展以及人口的增加,并受人为因素干扰,部分已被开垦为农田,湿地机能遭到严重破坏。为了促进城市健康发展、可持续发展,对该湿地的保护、恢复工作已刻不容缓。

2国际经验比较与借鉴

2.1德国莫海姆市湿地保护

他们以“让河流做自己的事”为理念,用更自然化的手段来达到防洪、环境改善、生态修复等多重长效作用。通过重建缓冲带、增设与河道垂直的开口、鼓励小规模泛洪、控制洪水淹没范围等手段,不仅可以培育河滨生境,逐步实现河道半自然化;而且可以减低洪水累计风险,减少洪水危害。该项目由堤防后退1.3km获得2.02km2圩田,作为泛洪用地,并在圩田内开辟了3.5hm2林地,提升了滞洪空间的景观和休憩价值。

2.2安姆斯湖湿地恢复计划

美国圣保罗市的PHALEN购物中心,始建于一个填平的安姆斯湖湖区上。后来,这个购物中心被废弃,圣保罗市政府决定恢复原来的安姆斯湖,重建为湿地公园。规划彻底拆除所有的人工建筑,开辟蓄水盆地和小运河通道,并在其底部填入腐殖质丰富的淤泥层,以构造接近自然状态下的土壤结构。接下来,引入活水,在水体内外栽种多种原生的沉水、浮水、挺水和旱生植物,构筑完整的湿地生态景观。

通过以上研究,可以得出结论:世界上城市湿地规划设计也逐渐从纯粹的水景规划设计过渡到对湿地系统的设计或改造,重视湿地保护和恢复,尤其重视湿地的生态系统设计。在进行湿地的规划设计时,兼顾美学与生态,把生态学引入到传统规划中,并与其有机结合,经过科学的设计,达到重建生态系统,防灾并兼顾生态良性循环和为城市生活服务的目的。

3群力外滩生境分析

群力外滩滩地地势平坦,高程在116.00-120.00m之间,平均高程117.57m,在松33大断面处,高出20年一遇水面线(116.52m)1.05m。该滩地以耕地为主,大部分渔塘也被改为耕地。人工利用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74.31%;自然状态下的土地占总面积的25.69%。土地多为当地村民开垦种植,农田基本成片。对其所在区域的气候条件和土壤状况进行分析,包括温度、水分状况、光照、风等因素,认为该地区现状气候和土壤条件较为优越,适宜动植物的生长,为生物多样性和景观异质性提供了基本保证。

经过分析,可知:由于湿地基本条件缺乏,现状原生湿地植物遭到较为严重的破坏。现状较大面积的田地上主要是农作物,其余植被以草甸植被为主。一些撂荒地已经开始向自然植被演替,主要为田间杂草(占植被总面积的50%以上);在比较低湿的地方分布有沼泽植被,面积占5%左右。群力外滩的夏季常见鸟类中,除大量的鹭类及常见的麻雀、家燕之外,其余鸟类遇见率均较低。4群力外滩湿地生态保护

自然生态系统具有净化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处理尘埃、污染和废水。考虑减少风沙侵蚀、水土流失和噪音、并减少能量的消耗。规划中需要在遵循生态规律的基础上对植被进行合理的恢复。该湿地保护和利用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则:①生物多样性与主导性原则;②群落配置层次性原则;③生态系统稳定性原则;④经济合理性原则;④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其生态修复的主要方法包括:重建、改良、改进、修补、更新和再植。

4.1基质和土壤恢复

调查研究表明,群力外滩地区土壤类型以草甸土为主,由于水土流失严重,该地区的土壤基质需要恢复,运用生态学的改良、改进、更新的手法对该地区的土壤基质进行恢复,根据现状调研分析,选择若干区域土壤条件好的,进行改良,无法恢复的板结土壤通过更新的手法进行恢复,主要是从其他地方搬运一些湿地土壤来恢复该地区土壤基质。

4.2水体环境的培育

规划中重视水体、绿化的有机结合,引入活水,将部分水体加以串联,形成整体水循环,增加土壤的含水性能,保证生态的连续性,该地区生态系统融入区域生态系统之中,为水生动物提供良好的栖息环境,为植物提供良好的生长环境,河道之间、绿脉相连,形成“河畅、水清、岸绿、景美”,形成良好的景观环境品质。

4.3生物的修复和培育

野生动物微生物培育:湿地的植被必须体现生物多样性,不仅需要满足水生动物和其他野生动物,尤其是水涉禽的需求,而且必须在美学上具有吸引力。在保护现状生物和环境基础的同时,为了引进动物,在原来弃耕水田的基础上,规划了贫营养型和富营养型水池数个。在新建的水池中,为了动物的生息,使用了松木桩,留有弯岔、小岛等。除利用现有水渠外,还新建和扩建了一些水渠。栈桥和平台都选用了耐腐材料,为防止对水生生物的影响,一律不使用防腐剂。混凝土构筑物可能对周围的土壤、水、生物产生影响,一般都用木结构。

湿地植被培育:主要是湿地植物种类的植入和人为辅助的自然修复;保持植被的完整性和异质性(或称多样性)。适当构建一些地表较高、水位较低的生境,在这些新的生境中种植乔木、灌木等中生植物,以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持植被的连通性;建立树木廊道;草本植物物种源的本地优先原则:培育大面积的芦竹群落、低湿的香蒲、苔草等,并采用能自我维持的乡土植物,如野生结缕草、狗牙根等;适当地运用树木的快速构建原则;丰富仅存的山林季相景观,增加植物景观层次;根据生态规律配置湿生群落,尽量演替到稳定阶段群落的种类;尽量减少园林植物种类的应用,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大大增加树木的比例。因为树木是许多生物(特别是鸟类)的栖息地和隐蔽所。

湿地植被物种选择:要满足湿地以上提出的对植被功能的需求,植物物种选择和配置必须根据湿地建设的进程,即不同阶段,而有所侧重的变化。第一,种植的多样性可以抵消种植的失败。第二,多样化的植物群落可以更适应条件的变化和随机事件的发生(例如暴风、水淹等)。第三,植物群落的式样化可以支持野生物物种的多样化。根据湿地建设的进程,即不同阶段和不同功能需求,提出不同的阶段性的植物名录。例如,目前只是湿地修复阶段,即复绿阶段,除了本地现有的物种,基本都是草本植物,增加适合在本地生长的木本植物种类。随着时间推移,引鸟功能的增加,增加水生/野生动物,尤其是水涉禽的适生植物种类。随着时间推移,生态旅游的开展,增加景观植物物种。为此把各类适合群力外滩生长的工程物种分为四类,即:本土植物、复绿适生植物、对水生与野生动物具有价值的适生植物以及景观植物。

5结束语

由于湿地系统在生态上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故生态思想成为其规划的一条主线,始终贯穿其全过程,生态学的方法成为城市湿地保护不可忽视的手段,纵观城市湿地保护与开发,都是根据恢复生态学的基本原理,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修复和重建,概括起来,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的思想内容:崇尚生态、自然,让城市湿地恢复到自然状态;将自然生态系统作为湿地复合生态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强调人工环境和自然环境相协调。规划师进行规划设计时,应充分考虑生态方面的内容,做到美学与生态兼顾,使自然与人类生活环境有良好的结合点,使人与自然达到和谐。

参考文献

[1]汪永华.基于生态恢复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理念探讨.

[2]王祥荣.生态与环境-城市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调控新论.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0.

[3]马世骏,王如松.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生态学报,1984.

第5篇

关键词:历史文化遗产低碳保护机制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逐渐升温,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不断加强。低碳经济、低碳城市的理念和研究实践已经成为了当今世界的热门话题。中国正处于快速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之中,有效利用能源,实施中国城市的低碳发展战略,实现经济的高效发展,已是城市重点工作内容,这与提倡低能耗、低污染的低碳经济不谋而合。可见低碳理念在中国实行是得天时顺地利。

现阶段,内地的各个省市都在争相打造低碳经济、低碳城市的名片。北京、上海、保定等大城市已经采取行动,建立低碳经济示范区和低碳城市。其他各级城市也积极采取各种方法实现低碳城市的目标。然而,研究发现,对于低碳城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结合的研究和实践应用几无设想,论述甚少。

本文选取煤炭大省―山西省的煤炭重镇兼世界文化遗产先进市晋城市作为研究对象,分析总结其在低碳城市建设中如何应对大量文化遗产的保护,期望得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低碳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随着气候问题日益严重,全球化的“低碳革命”正在兴起,人类也将因此进入低碳时代,即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全新时代。城市是“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关键环节,只有整体城市在这些方面实施到位,才能起到实质性作用。

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也是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运行三个阶段管理的龙头[ 百科全书关于“城市规划”的定义],必然担负着建设低碳城市的重要角色。在城市规划中有效落实低碳城市的建设理念,关系低碳城市的实现程度。现在已经有很多专业人士致力于研究低碳城市规划,并做出了相应的实践探索。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从属于城市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低碳理念深入到城市规划,必然反馈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但对于如何将低碳理念引入到历史文化保护中,如何确定低碳历史文化保护的定位、内涵,以及如何具体实施,都需要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应用低碳策略的必要性

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除了自身对于专业研究人士的固有价值之外,更多的表现在开发旅游的价值上,向游客展示曾经的辉煌,这也是政府能够接受的、可以增加政府收入的方式。然而城市的快速发展,使得历史文化遗产所处的历史环境遭受破坏,亟须应用新观念、新方法进行全面保护和开发。

历史文化遗产质量高低的一个重要评价标准就是其所处的环境,环境是承托其形象的重要因素。1999年国家颁布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价标准》(GB/T1775―1999),其中确定了评价旅游区等级的三大体系,即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定体系,景观质量评价体系,游客意见评价体系。这三大体系的提出为旅游区生态保护提供了可量化的指标:空气质量,噪声质量,水环境质量,景观、文物、古建筑保护,环境氛围协调性,生态状况等[ 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775-1999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中提及的相关论述]。

随着人们生活品质的逐渐提高,对环境的要求日益增加,旅游者更倾向于在环境优良的旅游区活动。他们更多青睐于原始古朴、自然宜人的生态、人文环境,而那些环境恶化、充斥劣质人造景观的地方则日益为游客所厌弃。

在建设“低碳城市”这个系统的过程中,历史文化遗产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开发,这样对于丰富低碳城市内涵,全面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历史文物的可持续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晋城市简介

晋城历史悠久,人杰地灵,是一个古老而年轻的城市

说她古老,是因为晋城是华夏文明的发祥地之一。相传女娲氏、神农氏、蚩尤及尧、舜、禹等都曾在这里活动过。女娲补天、精卫填海、愚公移山、神农躬耕等众多的神话传说就发生在这里。悠久的历史传承、丰厚的文化底蕴,给晋城留下了众多的历史文化遗存和文物古迹,古石窟、古雕塑、壁画比比皆是,古代建筑物随处可见。全市现有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3处,是全国拥有国宝单位最多的地级市,另有省保35处、市保55处。有中国历史文化名村4处,省级历史文化名镇6处、历史文化名村14处。现存宋、金以前基本保存完好的木结构古建筑约占全国同时同类期遗存的1/3,全省近2/3。说她年轻,是因为她诞生于1985年市管县体制改革,今年刚刚25岁,正像一个风华正茂的年轻人,处处充满蓬蓬生机和无限活力。它自然资源丰富。无烟煤、煤层气、白云岩、石灰岩、铝土矿等矿产资源储量可观,尤其是煤炭资源储量大,品质优,享誉全国,全市含煤面积占总面积的49%,无烟煤探明储量为273亿吨,占全国的1/4多,山西的1/2多[ 省略/kpw/kjbnews/edit/UploadFile/20081016113332331.doc中晋城市基本情况介绍]。

正是在这样一个既年轻又古老的城市中,历史文物与煤炭资源交织纠缠着,而低碳策略的应用正是解决这一困境的出路。

晋城市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所作的低碳探索

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需要观念上的进步,也需要政策上的创新。晋城市政府一直在致力于寻找保护文物与发展煤炭资源之间的平衡点。近几年,采取了“生态兴市”战略,确定了建设生态强市和国家森林城市的目标。政府集中财力投向市民假日休闲和历史文物旅游处实施绿化工作。这些实践探索,可以归结为以下两点:

4.1在规划低碳城市的过程中,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专门规划

在确定建设低碳城市目标的过程中,晋城市政府提出了“建设产业多元、低碳发展、生态优美的现代化宜居城市理念”,积极开展城区及周边环境的绿化美化工作,先后投入10多亿元,全力构筑“汇碳银行”。对有历史文化遗产的地区进行专门规划,针对不同地区的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现以白马寺森林公园为例说明。

白马寺森林公园[太行日报《荒山变“绿心”――白马寺山森林公园景观绿化纪实》]位于市区北4公里处,面积1万多亩,森林覆盖率80%以上。自然风景旖旎如画,而且人文景观底蕴深厚,主要景点有“白马寺拖缰”、“白马禅寺”、“景公塔”、“石佛像”、“黑龙潭”、旅游滑道等。白马禅寺创建年代不详,但毁坏的比较彻底,原来的旧址上仅剩下一座"景公塔",耸然矗立,向人们昭示着她往日的辉煌。在整个城区绿化美化工程的基础上,特聘浙江大学园林专家对白马寺森林公园进行高规格规划设计。

4.1.1总体规划

城市绿心,到2020年,建成布局合理、环境优美、设施完善、形象鲜明的5A级生态休闲和旅游胜地。

4.1.2规划方案及相应措施

历史景点的恢复:恢复修建了白马禅寺、景公塔、长江支队纪念碑、方山观景台、汤王庙、小祈山、黑龙潭、黄龙庙等自然人文景观,同时又建设了充满文化艺术气息的平安系列工程、标志性建筑白马雕塑、四季园等,使公园充满了文化魅力。

白马寺山造林绿化:市政府鼓励大型煤矿与景区展开合作,联手开发白马寺后山,建设集休闲、娱乐、旅游、度假为一体的生态旅游园区。借此机会不仅可以逐渐改善环境,而且为煤矿的转型提供良好机会。晋煤集团2009年一次性投资2000万元,建成了四季园精品工程和登山步道绿化工程。

4.2开展历史遗产的生态保护行动

晋城市在历史遗产的生态保护方面,主要采取了“以煤换绿”和低碳旅游两种方式。

4.2.1“以煤换绿”行动

开展“以煤换绿”行动,关闭或整治了历史文化遗产周边的大型碳排放企业,坚持“节约型、多功能、园林式”的历史遗产生态保护理念。

2011年1月,皇城相府[山西新闻网《晋 级 之 路皇城相府创建5A级景区记》]正式获得国家旅游局批准,成为山西省继云冈石窟、五台山之后第三家5A级景区。整治污染对这一硕果的取得起到了直接的作用。

皇城相府所处的位置紧邻山西第二大河流―沁河。沿沁河沿岸开发有很多煤矿资源,一些采矿污水排入沁河,导致周边的环境遭到污染。为有效保护这一地带的文物,政府决定大力整治环境,将周边的煤炭企业整体迁移。同时皇城相府景区进一步整合沁河周边旅游资源,形成以皇城村为龙头的特色城镇化示范区,并构建全国一流风景名胜旅游区。

4.2.2倡导低碳旅游

观光旅游作为历史文化遗产价值的有力体现,在近年受到极大的重视。旅游与低碳的结合不仅能促进低碳城市的建设,而且有利于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2010年,晋城市蟒河景区被亚太旅游联合会、国际度假联盟组织、中华生态旅游促进会联合授予“中国低碳旅游示范区”。

蟒河景区被誉为“华北小桂林”、“北方小九寨”,是国家级森林公园。近年来,大力倡导低碳旅游,坚持以创建循环型经济为发展理念,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技术,降低碳消耗,优先发展体现低碳旅游的基础设施和旅游产品:积极应用电子检票系统和针孔摄像头;通过建立景区网站,增加网上购票、网上订餐等功能,来减少人工成本等[ 来源于2010年10月13号人民网-山西频道]。

借鉴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目前针对低碳与城市规划结合的相关理论很少,而且大多停留在宏观的目标层次上,缺乏实际可操作的实施策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规划的分支,低碳理论涉及相对更为贫乏。晋城市突破惯有做法,率先为我们提供了有价值的案例,尽管目前所做的实践和尝试大多停留在历史文化的环境生态保护方面,但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新视野:低碳策略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至关重要。

笔者认为只有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低碳保护进行深入研究和实践探索,构建理论基础,明确具体着手方向,建立可操作指标体系,才能促进其不断完善和发展。诚如国家《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价标准》(GB/T1775―1999)中旅游区(点)等级的确定依据一样,历史文化低碳保护也应确立一套完整、可量化、可推广的实施指标体系,并融入相关保护条例和保护规划规范中,才能真正将低碳理念落实到历史文化保护的规划建设实际中 。

参考文献:

[1] 谷永新,李洪欣. “低碳城市”的思考[J].建筑节能,2008,8:24-25

[2] 张泉,叶兴平,陈国伟. 低碳城市规划―一个新的视野[J]. 城市规划,2010,334(2):13-18

[3]顾朝林.低碳城市规划发展模式[J].城乡建设,2009:71-72

[4]杨鸿勋.关于历史城市与历史建筑保护的基本观点[J].建筑文化,2007,1:24-28

[5] 赵中枢,胡敏.历史城市的生态保护[J]. 生态文明视角下的城乡规划――2008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

第6篇

但是,人类为了自己的发展,不惜代价“征服”地球,从而引发一系列的生态环境问题。如,极端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森林破坏与生物多样性减少、大气及酸雨污染、土地荒漠化、有毒化学品污染等。严重的环境污染,使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正处于危机之中,世界范围内的环境危机日益严重。因此,增强民众的生态环保意识,已刻不容缓。目前,我国对生态环保问题相当重视,《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指出:以强化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城市环境保护;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重点,强化生态保护;以核设施和放射源监管为重点,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以实施国家环保工程为重点,推动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决定》中兼顾到城乡环保协调、区域环保协调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环境安全三大环保领域的协调,标志着中国环境保护已进入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新阶段。作为一名生物学科教学工作者,应该结合学科优势,把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脱贫致富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培养、增强学生的生态环保意识,为我国的环保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以生物课堂为渠道,培养学生的生态环保意识

以生物课堂教学为主要渠道,对学生进行生态环保知识的理论教育,即寓生态环保教育于课堂教学之中。

(一)提高认识,创设情境,激发兴趣,培养学生的生态环保意识

首先,学校和学科教育工作者必须高度重视生物学科的重要性,必须认真上好课本内有关生态环保方面的知识,决不能拘于形式或让学生自学甚至干脆不讲。由于有些地区的初中生物成绩不计入升学考试总成绩,于是,有些学生认为生物科是“杂科”,可学亦可不学,出现厌学情绪;有些教师也认为这是可教可不教的内容,学生也就顺水推舟,不愿学了。诸如此类的思想认识,严重阻碍了学生生态环保意识的提高。

其次,在教学过程中,努力制造“可教时刻”,创设兴趣盎然的教学情境,使学生学习的精力集中在“愿学时刻”。如,在讲授初中生物七年级上册第5章“绿色开花植物的生活方式――吸收作用中的无土栽培”时,可提问学生:“大家有没有看过没有土壤培植出来的植物呢?”这个问题马上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会很快进入“愿学时刻”,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我吃过水里种的豌豆苗”、“我吃过无土番茄”、“我吃过沙里种的豆芽”……教师接着讲述无土栽培的原理和优点,并讲述无土栽培在生态环保中的意义。这样,教师在课堂中有意识地灌输生态环保知识给学生,自然就培养了学生的生态环保意识。

(二)重视教材中与环保有关的“活动”等栏目,培养学生的生态环保意识

虽然新一轮的课程改革已在轰轰烈烈地进行着,但有部分老师还是摆脱不了传统教学的束缚,对教材中的一些“活动”、“建议活动”等栏目不够重视,栏目内容知识教学有一带而过或只字不提等现象,违背了新课程标准的要求。作为生物教学工作者,一定要领会好新课程标准的要求,重视教材中与生态环保有关的每一个活动,用好这些活动栏目,使新课标真正落到实处。比如,在执教“一次性木筷的利弊”讨论活动时,让学生分别扮演木筷加工厂厂长、餐馆经理、餐馆消费者、清洁工、环保人士、林场工人、政府官员等角色,让他们在各自的立场上发表意见。加工厂厂长组代表说:“一次性木筷的好处非常明显:1. 卫生;2. 方便,适应快节奏的生活方式;3. 便宜;4. 易被自然分解,不会造成白色污染等”。餐馆经理组代表说:“我赞成使用一次性木筷,除了加工厂厂长所说的外,还有两点好处:1. 成本低,我们不用雇人洗筷子;2. 卫生,不需要耗电去消毒”。餐馆消费者甲:“一次性木筷卫生、方便、便宜,很好”。消费者乙:“一次性木筷方便、便宜,但是否卫生,我表示怀疑……”清洁工组代表:“一次性木筷不好,筷子用后乱扔,造成了很大的浪费,而且加重了我们的工作负担,为我们的清洁、运输、处理等带来许多不便,这也是现在垃圾量比以前多的原因之一”。环保人士:“树木被砍伐,破坏森林,大量资源的浪费与垃圾的堆积,生态环境严重恶化,带来了无穷的后患”。经过角色扮演,讨论使用一次性木筷的利弊,使学生认识到虽然一次性木筷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许多方便,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然而代价却是沉重的,让学生分析使用一次性木筷的弊端,把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脱贫致富有机结合起来,最终从保护生态环境、拯救森林的角度思考,通过举手表决,绝大部分同学认为应该禁止使用一次性木筷,从而增强了学生的生态环保意识。

(三)在课堂教学中扩充课外知识,增强学生的生态环保意识

光靠课本中的生态环保知识照本宣科是不够的。教师应结合实际,搜集与现实生活息息相关的一些资料进行教学,如,讲授保护我国举世闻名的珍稀植物时,可穿插一些对环境有净化作用并要加以保护的植物进行教学。如,天然解毒机――木槿,粉尘过滤器――榆树,抗污降毒树――夹竹桃,天然吸尘器――泡桐,绿色消声器――珊瑚树,污染监察兵――女贞,常绿净化器――黄杨等等。这些课本外的知识学生非常感兴趣,想不到自己身边的许多植物对人类环境的作用如此巨大,都能意识到要注意保护这些植物,并且要大力宣传生态环保方面的知识。又如,讲到有关益鸟的保护时,除书本介绍的森林医生――啄木鸟外,还介绍其它益虫、益兽、益鸟,如地下耕耘者――蚯蚓,大地清道夫――蜣螂,蚜虫死对头――瓢虫,除害飞行家――蜻蜓,田间卫士――青蛙,壁上小老虎――壁虎,捕鼠能手――猫头鹰,灭鼠益兽――黄鼠狼,灭害功臣――乌鸦等,这些动物也是人类的好帮手,都有其自身价值和生态环保价值。通过课外资料的搜集、讲解,学生在兴趣盎然中增强了生态环保意识。

二、以课外实践为途径,培养学生的生态环保意识

生物学科是一门实验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只有理论而没有实践,就好像纸上谈兵。俗话说:“实践出真知”。通过课外实践培养学生的生态环保意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组建“环保志愿者”小组,宣传生态环保知识

通过校园广播、校报、黑板报以及在公示栏张贴海报等多种宣传方式,向广大同学宣传生态环保的重要意义及相关知识。动员、组织同学们积极参与“环保志愿者”小组,成为学校第二课堂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浓厚的氛围中,获取课堂中无法获取的知识。“环保志愿者”小组的组建,使学生在有组织的情况下,通过志愿者活动向更多市民广泛宣传生态环保知识,同时,在“环保志愿者”小组的带动下,校园生态环境也大为改观。

(二)让学生收集信息,编辑手抄报,参与生态环保活动

先引导学生在课外阅读《寂静的春天》、《沙乡年鉴》、《环境保护》等科普读物,并让学生根据手抄报的编辑需要到学校图书阅览室查找或上网查找资料,收集各种环保信息。如,有的同学注意到,2001年7月13日,北京奥申委在莫斯科陈述情况后,国际奥委会委员提出“北京如何解决汽车尾气排放污染”的环保问题,我们的回答是改用天然气作燃料并使用自行车,提出申办“绿色奥运”的理念,国际奥委会对北京的回答很满意,我国最终获得了2008年奥运会的主办权。诸如此类的信息编入手抄报,将手抄报办得图文并茂,可读性很强;手抄报的编辑不仅丰富了同学们的知识,还取得了很好的宣传效果。学生通过动手实践,更深刻地领会了生态环保的重要性。

(三)组织“生态环保”研讨会,激发学生保护环境的责任感

研讨会要在学生掌握一定材料、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后召开。教师可利用课余时间指导学生撰写“生态环保”小论文,并提供一些主题,比如“怎样解决白色污染”,“如何提高空气质量”,“怎样建设生态旅游区”等。在小论文的撰写过程中,学生会将他们平时的所见、所闻、所感上升为理论,而且材料颇为真实。在研讨会上,让学生自己宣读论文,发表自己的新观点,然后,同学们发表各自的看法,通过研讨形成研讨会决议,从而激发他们热爱自然、保护环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组织学生参与生态环保实践,增强生态环保意识

学校周边有很多企业、居民点、河流,为学生社会实践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通过组织学生利用假期调查小城镇、居民点或河流的生态环境状况,观察生活垃圾随处堆放对水质以及周围空气的污染和蚊蝇的孳生等;让学生通过社会实践的方式,深入调查各乡镇居民对生态环境污染的感受和希望。调查造纸厂、水泥厂、松香厂等企业的污水排放情况,观察污水注入河流后造成的河段环境变化。组织学生参加生态环境保护的公益活动,清理“白色污染”(塑料污染)。要求每一位环保志愿者每年在校园、林场或学校的德育基地种植一定数量的花草树木,并落实种好、管好的责任制。这样,学生在与大自然的接触中,激发了他们热爱大自然、保护大自然的热情,从而培养了他们的生态环保意识。

总之,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在生态环境正处于危机时,作为生物教育工作者,应结合学科优势,把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培养、增强学生的生态环保意识,使学生在未来的生活中责无旁贷地保护环境,珍爱环境。

参考文献:

[1]刘恩山.生物学教师教学用书.七年级下册[M].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12:121.

[2]林崇德.中国少年儿童百科全书(自然.环境)[M].浙江教育出版社,1994.12:363-368,433-436.

[3]殷海成.生物教学渗透生态环保意识教育初探[J].现代教育科学,2010(1):26-27.

第7篇

【关键词】基本生态控制线;宜居;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协调机制

在当前快速的城市化背景下,多地的城市规模扩张严重,生态环境面临严重考验。为保障城市生态安全,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布局,在尊重城乡自然生态系统和合理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保护重点生态要素划定生态控制线是大势所趋。为学习外省市先进的有益经验为己所用,开展了专项学习考察活动。此次考察涉及武汉、重庆、成都3座城市,考察方式以现场参观为主,考察、学习的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武汉基本生态控制线编制建设情况

在国内特大城市中,武汉是继深圳之后,第二个以政府令形式划定生态控制线的城市。2011年,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武汉都市发展区“1+6”空间发展战略实施规划》;2012年,《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正式颁布,武汉市首次实现生态框架的制度化管理;为推进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精细化管理,市规划局制定了《武汉都市发展区1:2000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2013年,《武汉都市发展区1:2000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成果正式,框定了生态保护范围和集中建设范围,锁定城市增长边界[1]。

根据《规划》,武汉市域总面积8494平方公里,主城区与新城组群地区共同构成都市发展区,总用地面积为3261平方公里,在都市发展区中单独划出1814平方公里,作为生态保护范围,占比55.6%,超过建设用地规模。在生态保护范围内,又划出了1566平方公里的“生态底线区”以及248平方公里的“生态发展区”。作为生态保护范围,城市生态规模可比肩洛杉矶等超级城市规模。

武汉市确定的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生态保护范围界线,它划分为“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前者是城市生态安全的最后底线,遵循最为严格的生态保护要求。后者是指自然条件较好的生态重点保护地区或生态较敏感地区,在满足项目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可有限制地进行低密度、低强度建设的区域[2]。

(二)宜居重庆建设情况

重庆在2008年浓墨重彩的提出“五个重庆”――“宜居重庆”、“畅通重庆”、“森林重庆”、“平安重庆”和“健康重庆”。在“五个重庆”的理念中,宜居重庆是首位。

宜居重庆建设的核心内容是以居住条件、公共空间和服务设施这三方面内容为主线,在主城区、远郊区县城区、集镇村庄三个层面,实施居住品质提升、公共空间优化、服务设施完善三大工程,以城市和农村两类共计46项指标进行考评。力争到2012年,把重庆建设成为西部地区最宜居的城市之一,到2017年,把重庆建设成为全国最宜居的城市之一[3]。

重庆的城市格局具有历史形成的多中心、组团布局优势,这一格局特征形成天然的城市开敞空间。在优化公共空间方面,通过实施“广场建设、公园绿地建设、“城中村”改造、主城“扩城”、弘扬巴渝建筑文化、环境保护”等多项行动,把重庆打造成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家园。

(三)成都市中心城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建设情况

成都市的发展多年来一直沿袭传统平原城市“圈层式”的发展模式,城市的生态建设长期处于无序的混乱状况。针对这种状况,2002年初,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四川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共同编制了《中心城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规划以景观生态安全格局的理论和方法为理论指导,通过对现状生态环境的分析和生态敏感性评价,结合中心城总体规划,构建中心城景观安全格局,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用地的分类规划和产业布局[4]。

成都市中心城非建设用地主要是以生态绿化用地为主(占92.29%),其中又以具有较高生态功效的林地为主,同时为保证景观的多样性,规划除保留了部分耕地、果园、苗圃等川地外,还新规划了人工草地、人工沼泽、灌木林等用地。结合成都的休闲特色,规划结合生态绿化用地、现状小城镇布局休憩用地。规划非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共分为三级:绝对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

该规划是全国首个运用“反规划”思维专门针对非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规划开创性地对非城市建设用地进行分类研究,运用最新的景观生态安全格局的理论和方法,并根据景观安全格局的不同重要性对用地进行分级控制,使规划管理更具有操作性。规划打破了传统的非城市建设用地只强调保护的壁垒,提高了非城市建设泳衣的土地利用效率,形成了保护与发展相协调的非城市建设用地格局及正确的非城市建设用地价值观[5]。

二、考察体会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武汉、重庆、成都三地尤其是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与管理完美融合的成功经验为其他地区的生态控制线划定与生态保护提供了优质蓝本。

(一)方法精细化,管控弹性化,法律约束为基础,引导规划合理发展

生态控制线划定规划可采用精细化的划定方法,以GIS技术为平台,将地基承载力、高程、林地、水资源分布等多种要素因子叠加分析进行建设用地适应性综合评价,严格精确范围界线。同时,可以把GIS用地适应性评价与城市风道、热岛效应等研究, 结合生态廊道宽度、郊野公园规模效应等量化研究,确定生态绿楔等重要生态要素。

实行分区管制,兼顾弹性管理要求,达到更有效推进政策落实的目的。规划对生态控制线内的用地分一级管制区和二级管制区两个层次,实施不同的分区管控。一级管制区作为城市生态安全最后底线,遵循最为严格的生态保护要求;二级管制区在满足项目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可有限制地进行低密度、低强度建设。

(二)对非城市建设用地进行合理有效地保护与利用

非城市建设用地作为城市的生态环境、历史文化、景观游憩及基础设施承载的载体,对城市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规划采用了基于资源评估的空间布局方法[6]。生态控制线划定规划可以对重要的现状建设、自然资源、文化资源、区域的规划资源进行系统评估,以“生态优先,集中建设,提高标准,岛式布局”为原则,结合明确保留的现状建设,利用具有特色的资源要素,形成建设用地与生态绿地相互渗透的空间形态,使生态绿地的环境效益最大化,建设用地的经济效益最大化。在控制和引导非城市建设用地的保护中寻求发展,达到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的整合、互动,推动城市的全面发展。

(三)规划的协调机制

城市规划作为城市发展的法律保障,是在各方利益的不断协调中得以制定并付诸实施的。因此,规划仅在会审阶段邀请有关部门进行一协调衔接是不够的,应当建立城市规划与各部门专项规划的衔接机制。在政策、标准规范、规划基础资料和成果等方面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生态控制线规划在规划初期就应强调各部门的协调合作,确立规划的政策和标准规范,充分协调规划、土地、发展改革、城管综合执法、环保、林业、园林、水务、农业、文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各部门各尽其责,共同做好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 王梅. 新形势下开展农业生态区绿线划定工作的思考和探索―以武汉市为例[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24):271-273.

[2]孙荣欣. 城市绿线管理及其划定的内容、原则和方法[J]. 徐州工程学院学报. 2007(2): 47 - 50.

[3] 汪正彬. “宜居重庆”视角下的重庆生态旅游发展研究[J].重庆教育学院学报,2011(5): 126 - 129.

[4] 涂于华. 成都市中心城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实践研究[J]. 西南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第8篇

[关 键 词] 大连滨海景观廊道建设原则生态文明

中图分类号: P901 文献标识码: A

一、研究背景

自20世纪60、70年代开始,人类对生态环境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和拓展,尤其以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2002年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以及2012年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为标志。自90年代中后期,我国生态环境的现实问题己经对政治、经济等各方面提出了严峻挑战,国内学者纷纷从不同的学科角度对生态文明进行具体的阐释,期刊论文、专著不断问世,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的执政理念后,学界对生态文明的研究更加深入,其理论视野更加开阔把对生态文明的研究推向了更高层次。特别是十再次重申“生态文明”,并将它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衡量标准提出来,是我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理念的一次升华。可见,生态文明理念已从学术领域深入到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并将在城市生态景观的建设实践中起到重要的指导意义。

大连市黄渤两海岸线总长度约2211公里,是全国海岸线最长的城市,拥有众多的滨海景观。在形形的滨海景观中不乏一些好的设计,但就总体来说也存在众多的缺陷与不足。尤其在其人工廊道效应不断强化和提高的同时,其周边自然廊道日益被挤占,其周边原有人工廊道及城市景观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如何对大连滨海景观廊道进行合理的建设、发展与保护,特别解决滨海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的矛盾已成为一个非常迫切的问题。

二、滨海景观廊道建设主要问题

(1)城市特色缺失

如今城市的发展受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再加上设计师们追求朴实的建

设原则,其中一些设计原则都是放之四海皆为准,老城市在不断地更新过程中,

特色也随之流失,而作为滨海城市,滨海景观的规划则是一种继承历史文脉的一

种重要手段,所以对滨海景观设计的特色的探索是非常有必要的。由于大连滨海地带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过多保留了沿岸的风貌,使滨海景观廊道特色不够明显,缺乏地域特点,也没有合理的组织形式,导致滨海景观廊道面临着一定的特色危机。

(2)景观布局缺乏主次

大连滨海景观廊道在主景和配景的比例分配上基本相同。某些景观段的功能分区散乱无章,没有重心,景观结构组织散乱。所以在进行滨海景观建设的时候,应首先把功能分区划定好,然后确定主体,主要在主景上下功夫,次景起到补充作用,二者是互相补充的关系。

(3)景观元素单一

景观的表现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彰显着景观的个性,功能需要以多样化的形式来表达需求。大连滨海景观廊道的诸多景观要素存在单一问题。以地面铺装为例,滨海步道的地面,主要以海特产的具体形象进行表现,缺乏创意;海边雕塑和铺装材料基本是花岗岩,只是起到一种单纯的功能作用,缺乏趣味性的装饰作用。

三、滨海景观廊道建设原则

3.1人性化原则

创造“以人为本”的滨海景观,就是要充分考虑游览者在游览滨海景观廊道时对情感、心理、生理等多方面的需求。在建设中可以通过设置人性化的亲水平台、林间步道、观景台等景观设施,提供给游览者与环境融为一体的机会。

3.2生态性原则

在大连滨海景观廊道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无论是保护、改造或新建,都要遵循生态性原则:强调在不破坏的基础上,积极寻找方法来保护和提升整体生态环境的质量,并结合人工手段充分开发滨海生态资源;充分考虑地理、地貌特征,合理安排景观要素,努力营造顺应当地生态环境的滨海景观。

3.3 历史文脉原则

历史文脉的演进和发展所赋予滨海景观的最大特色就在于它的过程性和过去性,具有不可重复性和不可再造性。在滨海景观廊道的建设中,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和突出历史风貌特色,留出足够的开放空间并精心设计,让滨海景观空间的游览者,身临其境感受到文化的内涵和意义,传递一种价值观。

3.4整体性原则

(1)滨海景观廊道是大连市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景观建设必须从全局出发,切忌将滨海廊道和整个城市分割开来孤立地规划成一个独立体。

(2)必须将城市设计、市政设计、防潮防汛设计乃至环保,都要与滨海景观廊道建设看作一个整体,而不是各自为政。

(3)应避免在缺乏整体构思和指导的前提下,将各个滨海景点孤立地由开发机构进行设计,其结果必然导致整体风貌的杂乱无序。

四、 滨海景观廊道建设的优化实施途径

基于以上建设原则,拟提出具体优化实施途径。

4.1 建立生态滨海廊道网络

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为指引,对沿途区域的生态环境、地域文化、景观基质作相对系统的调查与研究,并充分保护和利用滨海岸线的生态资源,处理好水、山、土地的生态联系,探索出切实、可行的生态滨海廊道网络建设模式。

4.2强化人文景观与自然环境的协调统一

一个现代化城市离不开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的相互依托,要加快现代化的滨海廊道景观建设进程,就必须在保护和利用的同时,积极推进现存滨海景观与人文新景观的融合,通过人文景观的创造反映城市的建设进程和时代特色。

4.3实现廊道建设的整体性布局

在建设过程中,要首先从研究廊道的整体环境出发,确定景观的形式、形态、布局方式及空间尺度,从而构成主景、辅景、近景、远景的丰富变化,形成和谐的量、度关系,实现局部与整体的相互协调。

4.4 提高亲海设施的建设品质

滨海景观廊道的建设不能仅从观光角度考虑,还要因地制宜、切合实际,在保证其使用功能满足的前提下进而完善审美要求,实现舒适、安全、优化的景观建设目的。例如,可结合曲线的海岸线设置曲折多变的亲水平台和滨海步道,一方面符合生态设计及防潮防汛设计要求,同时有助于整体上呈现一种动态,具有多变的滨海景观视角,可谓一举两得。

在建设生态文明的大时代背景下,大连滨海景观廊道建设以文化生态学、景观学为基础,融合相关学科最新研究成果,很好的做到地域文化的继承、保护、更新,实现大连滨海景观廊道建设的地域性特色。分析不同特点滨海区段所适用的景观特征及其开发过程中可以利用或需要体现的特色;试图为面向生态文明的大连滨海景观廊道建设提供相关的策略与手段。

参考文献:

第9篇

论文摘要:常德市是一个农业大市,长期的农业生产也带来了严重的农业生态问题。本文对常德市武陵区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进行了分析,从生态修复的原理出发,论述了农业生态修复在农业生态建设中的作用。根据目前现状,提出了农业环境的保护对策与措施。为促进常德市武陵区生态农业建设,开发绿色产业及农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提供了科学依据。

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往往都经历了这样的历程。既先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然后又在受环境破坏的惩罚后逐渐认识和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历程。农业生态领域也不例外,土地长期耕作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农业生态问题,工业“三废”排放量不断增加,化肥、农药、农膜的大量使用,导致农业生态环境恶化,搞好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农业生态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危害

常德市武陵区农业生态环境的现状,其中包括水资源、森林草地,耕地水土资源,农用塑料薄膜、化肥、农药、农业废弃物等方面的污染。综合而言,武陵区当前主要的生态环境问题表现在:

(一)水土大量流失。由于毁林、毁草、开荒、滥伐等原因,造成水土大量流失。全区耕地水土流失面积约9.64平方公里,占耕地总面积的34.4%。水土流失破坏了全区的农业生态系统,导致土壤中氮、磷、钾等养分大量损失,严重影响了本区的农业生产,同时,水土流失使沅江河床抬高,导致水患频繁。

(二)农村淡水生态问题突出。全区农村淡水生态问题突出,呈迅速恶化趋势。例如:地表水体富营养化,地下水质逐渐恶化等。据统计,全区有70%的河流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我国农村50%的饮用水受到有机污染,而且由于农药等化学物质的广泛使用,致使许多地方的地下水不适于饮用,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加速。改革开放以来,常德市农村中小企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耗能高、污染重的行业或企业有城市向农村转移,未经处理的工业与生活用水经污灌或任意排放进入土壤后,大量的重金属元素可在土壤中富集,从而进入食物链,直接影响农作物的品质和产量,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二、生态修复及理论基础

(一)生态修复的涵义

生态修复是一个宏观的概念,它是应用生态系统自组织和自调节能力对生态本身进行修复。为了加速已被破坏生态系统的恢复,还可以辅以人工措施以加快生态系统恢复的步伐。生态修复是按照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切实遵循自然生态经济规律,充分利用当地的水、土、光、热、生物等自然资源,依靠大自然的循环再生能力和人为干涉快速恢复植被,控制水土流失,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农业生态环境演变的规律是生态修复必须遵循的自然规律

生态修复的理论基础是农业生态环境发展的自然规律。自然生态环境是包括生物体与环境(气候,水,土等)自然因素组成的一个互相依存与制约、相对稳定的有自组织功能的大系统,该系统具有恢复到接近于原自然生态状况的自我修复功能。建设性的农业生态环境,应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否则,往往事与愿违,不仅达不到目的,反而会带来新的问题。由于人们对自然规律认识的局限性与偏差,在我国农业生态建设中,就有很多这样的教训。

(三)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是搞好农业生态修复的保障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人类面对自然灾害深刻反思后产生的新认识。人是自然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违背生态规律的自然改造,不仅损害了自然生态系统还会造成自然灾害。因此,任何形式的自然改造都必须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基础上。要从人口、资源、资源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观点出发,开展生态修复,加快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步伐,建立良好的水土保持生态系统。要在实践中不断拓展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的内涵,保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丰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理论。

(四)农业生态修复的实践方法

农业生态修复是依靠大自然的力量,充分发挥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实现水土保持目的的措施。其技术方法概括起来主要是有“封”、“退”、“造”、“建”,“综合治理”、“结构调整、生态移民”、“突出小流域治理,以小促大”等。

“封”既是“封山禁牧,舍饲养蓄”。要真正做到“封得住、有效果、不反复”,还需要因地制宜、因时施策。“退”即是“退耕还林还草、以粮代赈”。大量事实表明,坡耕地是水土流失的主要产沙区,坡度在!)*以上的坡地必须退耕。如果措施得当,退耕后农民还可增加经济收入。“造”即是“造林”。坡度大于+)*的荒山荒坡、退耕地,以营造水土保持林、薪碳林和用材林为主,强加管护抚育,形成乔、灌、草多层次防护体系,有选择的发展经果林。通过推广节柴灶,沼气池等措施,彻底解决群众的燃料问题,可有效的保护植被。“建”即是“建设一亩高标准农田”。农民在退耕二亩坡地后,在山坡下或沟谷地建设一亩高标准基本农田。

搞好农业生态修复,必须注重水土保持的综合性。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是生态修复的根本措施,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系统的基础。调整结构、生态移民是生态修复的保障措施。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是我国农业发展过程中的一次深刻变革。要想使生态修复持续发展,就必须将生态修复与调整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和生态移民相结合,这样才能使广大农牧民增产增收,植被得到恢复和保护,地区经济得到发展30%。生态修复作为一项水土保持新举措,需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不断创新,总结新经验、新方法,丰富和发展其理论与实践。

三、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对策

(一)增加农民的生态意识,提高人们对生态修复的认识水平。各地在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上不断提高认识,积极探索生态修复的技术与方法。在政府的大力宣传和积极引导下,大多数农牧民逐渐接受了这一新的理念,认为生态自我修复是一项让土地休养生息的好办法,是人类实现持续发展的正确选择。大量生产生态绿色环保产品,做好“环保”品牌,让农民从保护生态环境中获得实惠,使他们主动参与到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行动中来.

(二)加强立法,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态保护、污染治理的筹资机制。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纳入国家法制化管理体系中,加大财政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明确保护农村生态、治理农村环境污染的财政资金的转移支付方式,确保专款专用。

(三)加强农药、化肥和农用地膜控制和替代,不断改善和提高农药使用技术,合理用药,安全用药,确保农产品质量,确保施药人员安全,减轻环境的农药污染。

(四)加强畜禽粪便的综合治理,把粪便治理与提高畜牧业生产水平相结合,与发展绿色食品、安全食品相结合,与美化环境相结合,与发展环保产业相结合

(五)推动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视农村能源合理开发,加强对沼气资源、太阳能资源的开发.做好秸秆气化、沼气发电等新技术的应用推广,引导农户从单一用沼气能源转向沼气综合利用的生态农业建设,积极推广多种能源生态模式,从而缓解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

(六)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对地表水实行流域性综合治理,;重点治理污染严重的区域,进一步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

(七)改变农业生产方式,改善农业生产环境实施生态修复过程中,各地采取了一系列配套的对策和措施,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调整了农村经济结构,发展了乡村工业和旅游业,显著地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生态修复使本区农业由广种薄收、粗放经营向精耕细作、集约经营转变。

(八)增加生态保护投入,完善环境经济政策,要遵循经济建设和生态建设同步发展的方针,切实增加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开发、建设项目必须制定生态保护和建设、恢复计划。

参考文献:

[1]雷鸣.中国农村生态环境现状与可持续发展对策[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6,(9):132-134

[2]刘晓丹.岫岩农村生态环境现状分析及综合防治对策[J].辽宁城乡环境科技,2005,(3):37-38

[3]左长清.实施生态修复几个问题的探讨[J]水土保持研究,2002.9

[4]蒲朝勇.对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中有关问题的探讨[J]中国水土保持2003.9

[5]焦居仁.生态修复的要点与思考[J]中国水土保持,2003.2

第10篇

摘要:生态经济研究近年来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对作为我国五大牧区之首的内蒙古牧区来说,这更是一个严峻的问题。政府和学者对此予以高度重视,越来越多的国内外学者对内蒙古草原牧区生态经济展开深入研究,并提出许多有价值的观点和建议。通过对近十年来内蒙古草原牧区生态经济研究成果作一梳理,以展现该领域的研究状况,凸显其中的研究热点和问题指向,以资当今借鉴。

关键词:草原牧区;生态经济;研究述评

随着草原牧区生态问题的不断出现,草原生态经济问题成为专家学者关注的话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提出要把生态文明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此前,国务院《全国主体功能规划》将内蒙古35个旗县市区规划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其中26个处于草原牧区。可见,内蒙古草原牧区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直接影响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为了对内蒙古牧区生态经济的研究现状与方向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给以后的生态经济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和寻找新的突破口,本文对近10年来内蒙古牧区生态经济研究的问题进行了梳理与归纳,纵观这些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内蒙古牧区草原生态退化与治理及政策实施效果

目前全国荒漠化土地面积达2.6亿公顷,近80%发生在草原牧区,占草原面积的70.7%;由于各种项目工程的建设、公路建设、矿产资源的圆伞⒉菰非法钥阎至讣奥裔滥挖等行为的存在,使得广大草原牧区的草原正在年均20万公顷以上的速度消失。

1.1草原生态退化与治理

目前草原退化严重,近1.8亿公顷的草原发生严重退化,并以每年200万公顷的速度在继续扩张,西部和北方是我国草原退化最为严重区,它们的草原退化面积约占草原总面积的75%以上。草原退化的原因是复杂的,关于草原退化的真正原因,学界尚未达成共识。有学者认为草原退化由于气候变暖,干旱少雨等自然因素;但多数学者认为草原退化主要是由于人为因素。有学者指出,过度放牧是造成我国北方草地退化的最重要的原因;恩和则认为草原的荒漠化主要归于农业开垦,而与“过牧”无关。敖仁其(2011)认为草场产权制度改革、产权制度设计以及法律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导致了草场的严重退化沙化;王关区(2007)指出人口膨胀是环境恶化和生态失衡的关键因素;达林太认为内蒙古草原退化的主要原因是农垦、开矿、放牧制度变革(如游牧变为定居、不合理的围栏、开发饲料基地、不合理的引种改良)以及引入农业生产模式。

对于退化草原的治理,国际上已有相应的科学理论支撑体系,对生态系统退化机理及其恢复途径有过多方面的探索和研究,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退化的生态系统,主流的理论是强调自然恢复,即生态系统在适宜的外界条件下,通过自身调节能力逐步恢复生态平衡,使生态系统由恶性循环步入良性循环的发展过程。国内关于草原生态治理的思路和措施上虽然存在差异,但基本思路都是通过减畜、围封转移、舍饲圈养、革新产权制度、发展后续产业、发展牧民合作社等实现缓解草场压力的核心目标。麻国庆等(2012)提出自主性的发展是对地方文化合理性的尊重,面对多元的观念和利益诉求,现代牧区社会要形成协商和对话的机制。

1.2牧区草原生态保护政策实施效果

2000年以来,牧区开始实施“草畜平衡、退牧还林,退牧还草、围封转移、禁牧休牧”等环境政策,此后学者们对生态环境政策实施效果逐渐关注起来。李新(2006)认为退牧还草项目实施使牧民的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因此在短期内会使牧民收入降低,但长期会使牧民收入增加。包智明发现生态移民起不到保护草场的作用,并造成新的生态破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明显。达林太认为,围封转移目前没有取得预期目标的主要问题是该政策越来越导致生态保护的外部主导,即生态保护的资金外部提供者主导了生态政策的制定。巩(2011)认为草原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草原生态补偿的范围过窄、草原生态补偿标准制定不合理,政府的行政定价、补偿标准过于单一。李艳波、李文军(2012)认为草畜平衡政策实施10多年来,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原因在于现行的草畜平衡制度是建立在平衡生态系统理论和政府可以有效调节牧民行为这两个基本假设之上的。而现行的草畜平衡制度在这两个基本环节的处理采取了简单化、标准化的思路,导致该制度不能有效执行。

总体来说,内蒙古牧区先后实施了禁牧、休牧和轮牧、草场围栏化、草畜平衡制等草原保护建设措施,草原生态恶化状况有所缓解,但总体恶化趋势尚未根本遏制。特别是近几年频繁、无序开发草原牧区矿产资源的活动,给原本脆弱的草原生态系统带来更大的创伤。草原生态环境破坏因子正从滥垦和过牧转变为粗放的牧区工业化。

2.生态移民与生态补偿

2.1生态移民

生态移民作为应对草原生态危机的一项政策,缘于2000年肆虐京津地区的沙尘暴。作为风沙源的内蒙古,其生态问题就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应对危机的各项政策纷纷出台,最早开始实施的环境政策是“退耕还林”,而后在牧区实施了“退牧还草”,在这之后又出台了“禁牧”和“生态移民”。2001年内蒙古开始了大规模的生态移民。

关于生态移民存在的问题学者们表达了各自的观点。葛根高娃(2003)认为由于对生态移民的理解过于简单,认识不足,生态移民政策的实施反而造成了草原生态平衡的破坏、牧民生活水平的下降、游牧传统文化“破碎化”以及牧民们的草场权益受到侵害。于存海[9](2004)认为,在生态移民过程中,社区运动存在社区冲突,它影响到生态移民的稳定性。盖志毅(2006)认为生态移民过程中存在政策的短视性。荀丽丽等(2007)发现地方政府的“双重角色”,使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充满了不确定性,政府行为偏离了生态保护的初衷,更侧重扶贫;包智明等认为以政府为迁移力量的非自愿性移民,容易产生“依赖综合症”的可能,不能主动积极地适应新的环境。

关于应对之策,学者们提出移民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还应该将移民的文化考虑在内;要关注少数民族的“地方话语”;要避免在政府强制作用下的生态移民和文化改变,要让移民参与政策和计划的制定,迁移后的主导产业也应选择变化小的类型,注重移民迁入地的社区构建;政府要用宏观、开放的视野指导牧区生态移民,不能局限在一时一地解决这一问题;要建立生态移民可持续发展评价体系。

2.2生态补偿

关于生态补偿,学者们认为草原生态建设投资不足、结构不合理、投资效益不高、牧民增收效果不明显;应通过筹集生态移民经费,对为保护生态和重建生态的移民给与资金支持;要建立健全退牧还草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组织管理体系;遵循分类补偿原则,完善退牧还草生态补偿措施;巩芳(2011)认为草原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草原生态补偿的范围过窄、草原生态补偿标准制定不合理,政府的行政定价、补偿标准过于单一。通过采用SPSS软件中的皮尔逊相关分析法分析了蒙古地区居民对草原生态补偿的支付意愿是及影响支付意愿的因素,作者在后继的研究中得出目前草原补偿标准的参考值是47.55元/亩。

3.牧区产业生态化研究

产业及产业结构是经济结构的基础和核心,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增长速度和质量,并且有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优劣。在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和生态系统退化等严峻形势下,将产业结构向生态化方向调整,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意义重大,对草原牧区尤为如此。目前,学者们的研究重点开始转向产业生态化。

3.1(游)畜牧业

畜牧业是内蒙古牧区优势明显的支柱产业。长青运用灰色综合评价法分析得出农畜产品加工业是内蒙古的第一优势产业。马军(2010)通过对内蒙古33个牧区旗县市进行定量聚类分析,将33个牧业旗县分为3大类,并提出3类牧区各自的优势产业。早期对畜牧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畜牧业发展模式上,随着草原牧区生态问题的日益严重,生态畜牧业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学者们提出改变草原畜牧业原始粗放的生产经营方式,对天然草场实行分级定畜、合理轮牧、季节性禁牧等制度;开辟人工草场、建设饲草、饲料基地,通过引进改良品种、改进饲牧方式等措施,提高单位草场的生产能力,从整体上提高牧区畜牧业综合生产力水平,达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其中针对舍饲圈养及引种入牧的争论还很激烈。钢花(2010)认为生态农牧业,是内蒙古生态产业体系的基础,必须以循环经济的理念加以引导。

3.2第三产业与工矿业

牧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滞后,草原旅游业、草原文化产业等优势产业特别是内蒙古特色生态旅游尚未形成规模,发展生态旅游,发展沙草产业,构建现代生态服务体系还任重而道远。但可喜的是学者们对这些问题已经展开了积极的探索,成绩斐然。

吕君《草原旅游发展的生态安全研究――以为例》(华东师范大学2006博士论文)对草原生态旅游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论述。其他学者从保护草原生态角度出发对草原生态旅游发展策略、产品设计、和发展模式展开研究。

有关草产业,内蒙古农业大学及社科院的学者从草业发展的市场潜力出发,分析草业发展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刘志永对内蒙古草业发展的问题作了系统的分析,为内蒙古草业发展明确发展思路和对策建议。内蒙古农业大学教授张海明从宏观层面上,对草业发展做出科学的规划,明确发展思路,与地区整体发展相结合,进一步重申草业重要作用和地位。

对草原牧区工矿业,专家、学者分歧很大,尚无定论:一些专家、学者强烈反对在草原上办工厂,开矿山,认为这样得不偿失,势必会破坏草原生态。更多专家、学者干部群众支持赞同在草原牧区发展工业,并对如何进行工业化提出了许多细致的分析和独到的见解。

3.3产业结构生态化调整

目前,关于内蒙古牧区产业结构生态化调整的研究还没系统展开。只有少数学者将产业结构作为影响生态保护的一个影响要素加以论述的。盖志毅在其著作《制度视域下的草原保护》(辽宁出版社,2008)中认为牧区的第一产业的比重大,二、三产业的比重小。典型草原、荒漠化草原带第一产业比重较高,另外靠近城市或有较大工矿企业的旗市二产比重更高一些。作者认为,长期以来对牧区采取了取多予少和摧毁草原生态环境的产业政策,并认为对牧区地方官员的考核机制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提出应摈弃滥垦的产业政策,摈弃不恰当的草原工业,慎重地在牧区发展第二产业,发展牧区绿色环保畜牧业,如游牧业,发展循环草业,重视牧区食品加工业的发展,发展草原娱乐业和生态旅游业。

王关区指出新世纪内蒙古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主要是:发展生态产业、绿色产业及环保产业(生态农业、生态牧业、生态林草业、生态工业、绿色食品产业、环保产业、生态旅游业等);同时不断推进产业升级,实现传统产业及新兴产业的集约化、生态化及信息化,由粗放型、掠夺式的生产方式向集约型、持续式的生产方式转变。(作者单位:内蒙古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刘加文.重视“三牧”问题加快牧区发展[J].中国牧业通讯.2011(21):9-12

第11篇

论文摘要:我国西部的生态建设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目前生态环境仍呈不断恶化趋势。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立法,建立起有效的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才能确保西部生态补偿工作得以长期、稳定地实施。生态补偿机制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的具体体现,针对我国生态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我国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对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立提出几点建议。

生态补偿起源于德国1976年开始实施的Engriffsregelung政策和美国1986年开始实施的湿地保护No-net-loss政策。我国是世界上开展生态补偿工作较早的国家之一,1992年底,原林业部提出必须尽快建立我国森林生态补偿机制,1998年修改后的《森林法》第8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2000年,国家《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除此之外,《水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生态补偿制度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从2001年起,国家财政拿出10亿元在11个省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还拿出300亿元用于公益林建设、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补偿、防沙治沙工程等等。一些地方政府也制定了政府规章,同时,各地方也积极开展了生态补偿的试点工作。

但是,除国家财政少量的转移支付外,我国迄今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而且,西部的生态补偿处于无法可依的困境,特别是相关的环境经济、法律手段严重短缺,无法解决西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因此,应尽快完善立法,建立起有效的西部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确保西部生态补偿工作得以长期、稳定地实施。

一、西部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

当前中国和中国西部的生态补偿机制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处于探索阶段,关于生态补偿的经济、技术手段、管理模式等都很不成熟,亟待完善。仅就生态补偿的相关法律而言,存在很多问题。笔者以为,最为严重的当属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综合性制度安排。我国目前生态环境管理涉及林业、农业、水利、国土、环保等部门,环境管理体制存在严重缺陷,横向管理体制不健全,部门分头管理现象严重,没有统一的法律框架和实施规划,生态补偿基本上是部门性、地方性的,缺乏部门间的、中央与地方的统一和协调,尤其是缺少跨省市的协调体制,无法解决跨省市的生态环境补偿问题,也无法整合生态保护与建设资金。生态系统作为特殊资源,其功能的发挥有赖于内部各构成要素间相互联系与制约所形成的动态平衡发挥作用,仅对其中某个要素或部分要素进行补偿并不能真正达到生态补偿的最终目的。而我国现有的规定恰恰陷入了这个“整体等于部分之和”的误区,未能采用整体系统的认识和做法,导致仅有的生态补偿制度局部公平,整体不公平。如果这些状况得不到改变,西部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就将无所依托、难以建立。

2.对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责任界定及对补偿内容、方式和标准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生态补偿是多个利益主体(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责任的重新平衡过程,涉及复杂的利益关系调整,而目前涉及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利益主体做出明确的界定和规定,对其在生态保护方面具体拥有的权利和必须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原则性的规定,导致西部生态补偿各利益相关者无法根据法律界定自己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责、权、利关系。此外,因学界对生态补偿资金来源、补偿渠道、补偿方式和标准还存在争议,故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遵循。

3.立法远远落后于生态问题的出现和生态破坏的发展速度,许多新的管理和补偿模式没有法律法规给予肯定和支持,对利益主体没做出明确的界定和规定。中央立法中仅《森林法》中有生态效益补偿的不成熟的原则性规定,《水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只有一些零星的规定,西部地方立法也欠缺可操作性。由于中央立法整体性缺少关于生态补偿的法律规定,西部地方立法探索缓慢,所以对于相关利益主体的法律规定仍然是一片空白。生态税、发行国债、生态彩票、BOT融资方式、东部发达省份对西部的援助资金等方式筹集资金等还未被法律所肯定。这些都不足以应对西部日益恶化的生态需求。

二、建立西部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法理依据

(一)建立西部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必要性1.日趋严峻的西部生态环境形势急需生态补偿立法随着经济的发展,西部将面临比中东部更为严峻的环境资源形势,西部生态总体仍在继续恶化,生态环境所呈现出的脆弱性、不确定性、反复性和艰巨性,必须引起我们高度关注。西部生态功能的价值长期没有被认同和接受,这一巨大生态价值在经济建设和市场交换中不能体现出来,同时,生态效益目前还难以成为商品进入流通市场,以致西部许多地区陷入贫困、人口增长、环境退化恶性循环中,据了解,全国有一半的生态脆弱县和60%左右的贫困县集中在西部。

喀斯特地区过度开垦导致的水土流失和沙漠化问题,西部生态屏障的建设与投入的矛盾,草原过度放牧或过度耕种带来的草原“三化”(退化、沙化、碱化)以及土地荒漠化(土地荒漠化被称为“地球的癌症”),人均森林面积和蓄积量急剧减少,作为“地球之肾”的湿地面积大幅退化和减少(直接影响陆地生态系统多种独特生态功能)等问题,以及每年席卷几乎大半个中国的沙尘暴在向人们证明,西部的生态危机不再是局部问题,已经发展成为全局性的大问题,事关全民族未来发展的自然与社会的大问题。它不是一时之因造成的,而是历史的长久积淀形成的,它固然是多种复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与生态补偿制度的缺位是有直接关系的,西部严峻的生态危机昭示了生态补偿立法的紧迫性。

2.生态补偿地方立法卓有成效,为西部生态补偿立法奠定了实践基础

随着人们对环境和生态保护认识的深入,人们对生态效益也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某些省市地方政府亦先行一步,出台了具有地方特色并符合地方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的区域生态补偿规定,并取得较好的实施效果,为进行西部生态补偿立法奠定了实践基础。其中,浙江省是我国较早注重并开展生态补偿建设的几个省份之一。2005年8月,浙江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确立了浙江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原则,即“受益补偿、损害赔偿;统筹兼顾、共同发展;循序渐进、先易后难;多方并举、合理推进原则”,同时提出了开展生态补偿的主要途径和措施。在此之前,浙江省杭州市也曾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内涵和基本原则,将结合政府调控与市场化运作,逐步建立公平、公正、权责统一的生态补偿机制。同时,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生态补偿的公正财政制度,明确生态补偿标准、制定生态补偿产业扶持政策,建立生态补偿、环境管理制度及生态补偿的市场化机制,逐步建立责权

统一的生态补偿行政责任的要求。还在全国率先出台《浙江省市、县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等,加大生态投入,“十五”期间累计投入占同期GDP的2.06%。截至目前,“百亿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已累计完成总投资401亿元,使浙江省生态环境质量得到了显著改善。地方省市经过长期的摸索与环境管理实践,探索到的许多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和工具,尽管其中不乏局限性,但对其他省市、西部以至全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立都具有借鉴价值。

(二)建立西部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基本法理依据关于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我国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并形成了称为“三大理论基石说”的外部效应理论、公共产品理论、生态资本理论,这为我国的生态补偿立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除此之外,笔者认为,从法律层面看,建立西部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有其深刻的法理依据。

环境经济学家安德雷·维斯特认为,一些人多占了环境资源,另一些人占得远远不够,国家应在他们之间进行平衡和调整,这种平衡和调整指的就是生态补偿。西部生态补偿就是西部多个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重整与平衡,其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权利冲突,它集中表现为国家和社会的“整体环境权”、发展权与西部尤其是西部各个体的生存权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确切说来,是现代性引发的危机,对经济利益的最大限度的追求,使人们忽视了生态环境资源的优先承载,如果说,在现代社会发展初期,这种冲突还不成其为冲突,那么,随着科技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现代性所造就的人类强大的开发、攫取能力,最终使潜在的危机变成显性的危机,使人类的环境权,这项基础性、前提性的、不言而喻的权利遭受侵害。环境权是每一个个体的“天赋人权”,如果连这一起码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就如同空中楼阁,是无法真正实现的。地域性、区域性环境权问题,只是现代性危机的延伸。

如何在国家和社会范围内保证环境权的公正享有,首先,应把以前不认为是权利的环境权视为一种不可追问的人人享有的前提性权利加以肯定,而任何相关的法律制度仅仅是实现这项权利公正的手段。同样,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也是该手段中的一种,把生态环境受益者、破坏者与受害者、保护者两方面的法律责任、法律权利作合理设定,使保护者与受益者之间和破坏者与受害者之间的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分配不再发生扭曲,这是从国家和社会的“整体环境权”层面上作的界定,这样生态补偿就有法理上的支持。其次,要对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本身的公正性谨慎安排,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对于法律关系主体实体性的权利、义务进行对等设定、确保享有,在诉讼程序上,充分地保证诉讼主体通畅行使相关诉讼权利,从而保证法律关系主体的相关权利、义务得以在结果上真正公正实现。当然,这不是仅靠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环境法就能够解决的,还要靠其他法律制度和其他部门法的支持。

“在法律上,每一个主体都有在法律的限度内追求和获取自己最大利益的正当权利,也有在法律的限度内维护和保护自己利益的正当权利,而每一个主体的利益追求是不同的,因此,利益追求呈现多样化。”[1]在以上意义上,环境权是一项生存性的权利,同生存权存在交叉关系,也是生态补偿的首要原因。对于西部来说,同样,生存权应该摆在首要的位置,没有起码的生态环境,西部难以生存,更不要说发展,西部的生存权又是由各具体的个体的生存权所构成,不能因为某些阶层、团体的经济发展而置西部个体生存权于不顾;也不能忽视个体生存权而谈“整体环境权”,这是有悖法律公平正义精神的,其实质结果是沦为强势群体的环境法西斯主义。所以,严格明确的生态补偿制度,既补偿过去、现在和将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对西部生态环境的损耗,又充分补偿西部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所承受的额外负担以及进行西部生态建设的社会性劳动,保障西部整体的和各个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现。

西部是维护我国生态环境安全的生态屏障区,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状况直接决定了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人们的生活质量。西部搞好生态保护,中部、东部同样能获得生态效益,西部牺牲眼前经济发展可资利用的资源来搞生态保护,是为了全局的长远发展,因此造成的发展机会的损失和经济损失如果全部由西部来承担,显然不符合公平正义精神的,所以,“国家和社会受益者应对西部地区进行生态补偿,让生态环境保护活动产生的正外部经济性———生态服务价值、或生态环境的破坏活动所产生的负外部经济性内化到行为主体的私人成本中去”[2]。最大程度地减少西部地区因贫困和生存压力而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平衡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西部与中部东部的关系,从而有效维持甚至增值西部生态功能。

三、建立西部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思路

我国虽然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体系,许多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中都规定了对生态保护与建设的扶持、补偿的要求及操作办法,但这些规定缺乏综合性的制度安排,而且多是不成熟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在实践中生态补偿更多的是依靠政策和行政的手段而不是法律来推动的,如何使生态补偿成为一项持续而又稳定的法律制度,获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笔者以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建立和完善西部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体系生态补偿在我国作为一项新生制度,迫切需要立法来确立它在法律中的地位,各社会主体也需要有法可依,由相关法律来指导和调整自己的行为。建立和完善西部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1.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在其中确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和受益者补偿原则。作为环境保护综合性基本法,制定已近20年,这20年中,我国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问题以及公众对环境问题的感受和认识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在看来,“这部法律确立和体现的基本原则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对生态环境保护明显忽视,偏重于污染防治。只规定了对环境污染所产生的外部不经济进行收费,而没有考虑对生态环境保护行为所产生的正外部性进行补偿”。所以应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作必要的修改,增加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比重,增设生态补偿制度,使其与征收排污费制度一样成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以确立其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的地位。同时建议将受益者补偿原则明确定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受益者(包括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者)、污染物的排放者、资源产品的消费者和其他生态利益的享受者,均应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对生态环境的自身价值予以补偿,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所确立的环境责任原则能够体现消费者最终承担和受益者负担两个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规则的基本准则。其对应面环境权利,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各专门的环境法律法规均只体现了控告、检举和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权利,应加强对环境权利的确认和保障。

2.修改单行资源法增加生态保护的立法目的,对一些资源法中已确立的生态补偿费制度要进一步具体化、完善化,使之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在其他资源法中,也应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同时强化有关生态保护的法律义务,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违反生态补偿制度的行为的处罚力度。此外,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整体性、全过程性、合作性以及风险预防等也要得到基本法和除《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外的专门环境法律法规的确认或体现。

3.制定生态补偿的自然资源单行法,同时对西部地区生态补偿作出明确规定。在各资源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生态补偿费制度之后,为了使这一制度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国务院应进行立法,专门就生态补偿的目的、方针、原则、主体和对象、方式和标准、重要措施、生态效益的评估、补偿额的确定以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同时,针对西部地区这一特殊的地域情况和补偿的重要性,可以分出一章对西部生态补偿作出特别规定,或者授权国家环保总局针对西部生态环境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的办法对西部生态补偿作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对西部的生态环境建设做出长期性、全局性的战略部署,尤其要对在生态补偿制度中如何协调西部地区与其他区域的关系、如何使生态补偿制度确保全国公正的前提下实现局部公正等方面作详细的规定。

4.开征新的环境税,建立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完善现行保护环境的税收支出政策,调整和完善现行资源税。“有关专家认为,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可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4]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通过税收手段,加大税档差距,把资源开采使用同企业和居民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以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西部资源的合理开发。

(二)确定西部生态补偿重点,明确补偿次序年,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探索做好生态补偿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西部生态补偿点多面广,不可能面面俱到,因而亟须在一些领域重点突破,以点带面,提出各类生态补偿问题的优先次序及其实施步骤,推动生态补偿发展。以西部贫困和生态脆弱区为重点,合理选择试点地区,通过试点工作,研究建立三江源地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和流域水环境保护等重点区域生态补偿标准体系,落实补偿各利益相关方责任,探索多样化的生态补偿方法、模式,建立试点区域生态环境共建共享的长效机制,推动西部相关生态补偿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三)加强西部地区生态补偿执法工作据调查显示,“环境行政执法困难以及政府主管部门不作为的内在原因依旧是环保执法权受制于上级地方政府主要领导者的行政权力,即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的行政权力的影响力远远大于法律赋予政府部门的执法权力”[5]。“在法律方面,目前中国环境保护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昂格尔意义上的习惯法和官僚法。然而,现代市场经济在某种程度上破坏了原有的环境保护惯例(习惯法),新自由主义话语霸权和西方法治国模式又从外部强烈地质疑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大量环境管制法律(官僚法)。”

因此,在严格执法方面,应特别强调在西部地区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率。同时还要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司法的保障功能。中央有关生态补偿法律的规定,只是抽象的规定,这就要求西部地区在执行生态补偿法律时要进一步明确补偿目标、补偿时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和补偿对象。生态补偿法律是否有实效,关键是设计出能使贡献者得到补偿金的方案。为了保证把补偿真正地落实到做贡献者,必须解决如下问题:一是如何将补偿金直接发放给参与生态建设的农户和企业的手中,而不能对地区补偿;二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与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对做贡献地区补偿时,如何确保落实转移支付部分归政府支配,而税收减免归农户和企业享有。通过立法和有效监督机构确保国家的生态补偿到农民手中,而不被中间的一些机构或个人截流他用,在实践中不断规范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

第12篇

关键词:生态园林城市绿地系统塘沽区

Abstract: to create ecological garden city must want to have the perfect green space system, because of the ecological garden city ecological index need reasonable urban green space system construction can be achieved, therefore urban green space system construction is to create ecological garden city an important approach to security. This paper mainly focuses on the research area green system, to discuss the ecological garden city green land system of the layout of the content such as principle, it is concluded that to "ecological garden city" the green space system planning in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up the specific operation method.

Keywords: ecological garden area of urban green system

中图分类号:K92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城市绿地系统是城市生态系统中自然子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理与否将直接影响到城市的生态环境、景观效果以及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同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目标的确定是绿地系统建设完备完善的标志体现,也为城市绿地系统建设注入更高的标准要求。生态园林城市及其绿地系统的建设已是城市发展的必然。

1、建设“生态园林城市”及其绿地系统的必要性

1.1建设“生态园林城市”的必要性

当前世界的环境日趋恶化、经济发展迅猛,环境与发展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城市生态环境危机的日益严重、人们对丰富精神生活的追求和回归自然意识的增强,促进了城市建设中生态科学与园林文化艺术的自觉融合,生态园林城市的核心问题就是城市与自然、文化的关系。因此,生态园林城市的诞生是城市发展的必然。

1.2建设生态园林城市绿地系统的必要性

所谓城市绿地系统,《中国大百科全书》(建筑、园林、城市规划分册)中规定是“城市中由各种类型、各种规模的园林绿地组成的生态系统,用以改善城市环境,为城市居民提供游憩境域”。生态园林城市是园林城市的更高阶段,城市绿地系统自然是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的必要基础依托,生态园林城市的多项生态指标需要合理的城市绿地系统建设才能得以实现。

2、生态园林城市概念

“生态园林城市”其定义为:生态园林城市就是城市区域均衡发展,具有良好的市域生态环境及节约型园林绿化;基础设施完善,资源利用高效,城市生活环境安全、优美、舒适;社会、经济与自然和谐发展,突现城市魅力的城市模式。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城市模式,它是为进一步推动园林城市发展,促进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引导城市向生态城市稳步发展而提出的建设模式。

3、塘沽区概况

3.1地理概况

塘沽区坐落在渤海之滨,地处京津城市和环渤海城市带的交汇点,素有“京津门户”之称,东临渤海湾,西连东丽区和津南区,南接大港区,北与汉沽区、宁河县为邻,是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和天津港保税区所在地。

3.2塘沽区绿地系统结构布局的调整规划

为更好地发挥园林绿化的综合功能,必须根据塘沽区具体情况要求,在突出生态效益的前提下,规划安排各类型的园林绿地,使之科学配置,功能有机结合,形成系统,收到保护环境、发展生产、美化城市、改善人民生活条件的实效。

(1)加强公共绿地建设,根据天津市建设绿色家园的要求,增设公园、小游园、街头广场、风景区等等。结合中心生态城、北塘渔村、响螺湾以及其他历史文化遗迹旅游景点的开发建设及时做好相应的绿化配置。

(2)加强防护绿地的建设。

(3)充分利用城郊结合种植大树。

(4)搞好我区主要道路和铁路两侧的绿化。

(5)尝试开展立体绿化。立交桥、高架桥的桥墩、单位、社区院落园墙,阳台和有条件的屋顶,都可以用来绿化,栽种爬藤等适应的植物。

4、生态园林城市绿地系统结构布局原则

城市绿地系统的结构布局是指城市绿地的组分构成及其空间分布形式,它是城市绿地系统的内在结构与外在表现的综合体现。它决定了城市绿地有机体的功能发挥,系统的形态和每块城市绿地的性质与分布。

4.1生态连续性原则,保护和恢复生态敏感地的完整性

在城市绿地系统结构布局中要优先考虑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利益需要,建立与自然系统和生物空间系统相结合的城市绿色生态网络。首先,要完整的保护和恢复河流湖泊、海岸、山体、湿地等生态敏感性自然形态,形成生物多样化的生态系统。其次,在生态保护绿地结构中还必须注重保护和建立多样化的乡土生境系统,并增强系统的连续性。

4.2协调性原则,建立自然―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绿地结构布局

城市绿地系统在结构布局上应置于“社会-人口-经济-环境-资源”这一城市发展的大系统中加以考虑,城市绿地系统作为整个区域生态系统中的子系统,必须明确与其它系统和因素的相关关系,把绿地系统各组成部分相互联结起来,保持其连续性,从而更大程度发挥效益。因而,应关注绿地系统的结构布局形式与自然景观、地形地貌和河湖水系的协调以及与城市功能分区的关系,并要与工业区布局、居住区详细规划、公共建筑分布、道路系统规划密切配合、协作,从整体上考虑,不能孤立进行。

4.3尊重现状原则,结合已建绿地规划建设绿地系统的结构布局

建设可获得最大效益的城市绿地系统结构布局就必须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有机的联系和利用原有城市绿地使其发挥最大的功能效益。城市绿地建设中,应用景观道路等绿色廊道或结合自然地形形成绿楔等,将分散的原有绿地联系起来形成连续的城市绿地系统网络的一部分。

4.4以人为本原则,构建人性化绿地系统结构布局

人是城市构成的主体,是自然的产物。绿地系统的结构布局应把人类对环境的需求体现出来,既满足城市人群“与自然和谐”的心理愿望,又满足人类“回归自然”的野趣追求,为人的健康幸福服务。

5、结语

城市绿地系统是城市生态系统中唯一具有自净功能的子系统,它有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城市生态平衡、美化景观等作用。绿地系统也是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重要途径与评价的重要标准。本文以天津市塘沽区绿地系统规划为例,对由园林城市迈向生态园林城市中如何进行绿地系统规划构建问题进行研究。城市绿地系统的规划构建是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重要内容之一,塘沽区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应从自然、社会、经济三方面共同建设。本文对塘沽区的绿地系统研究旨在抛砖引玉,为以后争创生态园林城市的各项研究拉开序幕。

参考文献:

[1]李文广、庞端华.关于建设生态园林城市的探讨[J].防护林科技,2002,(3):70-7.

[2]国家建设部.《关于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实施意见》.2004.

[3]王洁宁.生态园林城市解析:[硕士学位论文}.南京:南京林业大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