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17:33:5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会计准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出台背景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经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四个时期。这些制度规范要么没有体现保险行业的特色,要么规范过于原则化,不全面和过于宽泛。同时由于这些制度规范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较大差异,限制和阻碍了我国保险业务在国际市场上的发展。为使保险公司规范经营及满足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要求,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将二者合称为“保险会计新准则”),并已在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保险会计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二)保险会计新准则突破之处
保险会计新准则规定了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准备金充足性测试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再保险合同的独立核算等。与原来的保险会计制度相比,保险会计新准则取得了一系列突破:保险会计新准则的规范对象是保险合同而非保险公司(因为签发保险合同的并不一定都是保险公司),符合金融综合经营趋势;新准则对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的要求符合谨慎性原则;新准则对保险公司损余物质和代为追偿款的核算要求可以控制保险公司对利润的估价能力,压缩其利润调整空间,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新准则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可改善保险公司的利润表,由多步式到一步式,在一定程度上可收敛目前“以保费论英雄”的风气;新准则规定再保险业务独立核算,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可比性原则;新准则增加了保险公司财务报表列报的范围,使得会计信息透明性增强。
二、保险会计新准则尚存的主要缺陷
(一)未明确界定“保险风险”,也未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这一规定,一方面借鉴国际惯例,引入了“保险风险”概念作为判断和确定保险合同的依据;另一方面还可作为分拆混合保险合同(混合保险合同是指内含衍生金融工具、投资、储蓄成分的保险合同,新型寿险合同一般都属混合保险合同)的标准。但是新准则未明确界定“保险风险”,而“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的核心,“保险风险”不界定,保险合同也难以界定。新准则也未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这将使得混合保险合同的分拆难以进行。新准则对混合保险合同的确认原则是:若保险风险和非保险风险能够区分并能单独计量,则进行分拆;若保险风险与非保险风险不能单独区分或单独计量,则不进行分拆,把整个保险合同的保费全部确认为收入。这和国际保险会计准则有所不同,根据国际保险会计准则,只有包含“重大保险风险”的保险产品,其收入才能计入保费,否则作为投资处理。“重大保险风险”是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事故都能使承保人做出重大额外赔付。我国保险会计新准则将“重大”两字移去,而投资连结险、分红险等投资性保单多少都含有保险风险,所以非保险风险保费难以剔除。即只要包含保险风险,在新准则下依然被认为是保险合同,而非“重大保险风险”保费类似于投资基金或银行存款,若全部按保费收入核算,使“保费收入”账户不能真实反映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责任的高低,容易造成保费收入的虚假增长和保险发展的泡沫,也使得我国与其他国家保费收入的确认口径不同,不利于保险业国际间的交往与对比研究。
(二)保单取得成本费用化会计处理方式有违经济学原理
保单获取成本是指保险公司在签单或续保过程中发生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主要包括手续费、佣金、体检费等相关费用,保单获取成本来源于保费中的附加费用。新准则规定保险人在取得保险合同成本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从经济学原理来分析,如某一产品可以提供销售毛利,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总额与销售量之间呈正相关关系,即销售量增加,利润增加。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来看,会计核算的结果也要揭示上述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如实反映经营活动的经济后果。如果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会计核算的结果将出现“悖论”,即业务快速增长的公司,其利润会随着销售量的增加而大幅下降,而一旦销售量增长趋于平稳或大幅下降,利润反而大幅增加。可见,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一方面违背了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另一方面导致会计信息严重背离实际状况,使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另外,在费用化会计政策下,快速增长通常在报表上表现为累计利润下降或亏损,制约了股东对公司价值的分享,致使公司的资源控制在公司经理人手中,客观上助长了内部人对公司资源的控制。一般业务快速增长时期往往也是对资本需求的饥渴期,但在费用化会计政策下,这一时期的报表利润表现却极为不佳,甚至大幅亏损,制约了公司在资本市场的筹资活动。而一旦该行业处于成熟期或衰退期,对资本不再渴求时,财务业绩却表现较佳。在公司管理层追求资本规模的动机下,反而助长了其不良动机,这将降低资源配置效率。
(三)新准则未严格要求“再保险风险”
虽然新准则规定再保险业务独立核算,但是却未明确界定“再保险风险”,这可能导致财务再保险的滥用。将保险风险明确细分为承保风险、时间风险和投资风险三种风险,经原保险人、再保险人双方协商约定在合约中限制一种风险或几种风险转移的再保险称为财务再保险。原保险人可通过这种再保险安排方式只将有限再保险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因此财务再保险又被称为有限风险再保险。有限风险再保险可以降低分保费,也使再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较小,更为重要的是其可以减轻巨灾等低频率高损失事件对公司的影响,平滑利润,缓解资本需求的压力。财务再保险在现代再保险市场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给直接保险人和再保险人都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利润。正因为财务再保险具有一般再保险所不具备的优点,而得到了保险公司的重视,但也由此引发了不少滥用的情形,最主要的就是没有转移风险或者转移的风险不够充足,不再是再保险合同,而成为其他金融工具,致使公司账面虚增利润。财务再保险可以达到“粉饰报表”的作用,所以由它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如澳大利亚HIH保险公司破产原因之一便在于其收购的FAI公司利用有限再保险操纵利润,最终给HIH公司带来巨大损失。我国《保险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未对有限风险再保险作任何规定,《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也未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会计处理作特别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也未对“再保险风险”进行明确要求。
三、完善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建议
(一)明确界定“保险风险”,并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
国际保险筹委会对保险风险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将保险合同所面临的保险风险分为三类:发生风险,即保险事故实际发生数量与预期发生数量不同的可能性;程度风险,即保险事故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不同的可能性;发展风险,即在合同期间末期,保险人义务金额的改变。因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指数,或者类似变量的变化而引起的不确定性称为价格风险。只引起价格风险而没有保险风险的合同不是保险合同,而是属于衍生金融工具。笔者建议我国借鉴国际做法,对保险风险进行界定;为更客观地反映我国居民受保障程度,在确认保险合同时应增加“重大保险风险”的规定,并对其进行量化,以将混合保险合同中的储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等非保险风险部分进行拆分,增强保险财务报告信息的价值。不能因为我国市场不成熟,就将“重大”两字移去,使得混合保险合同的拆分无法进行,也使得与国际保险业的趋同过程更加漫长。
(二)对保单取得成本进行递延
保单获取成本资本化的会计政策符合保险经济学的基本规律,可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并且我国保险业每年以30%左右的速度增长,在承保初期,承保业务发展越快,亏损越大,可能影响我国保险公司市场形象,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笔者建议采取保单获取成本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方式,可借鉴美国经验,将取得成本递延,并在保险合同期间内予以摊销,以将其和保费收入在保险期间配比。
会计准则的国际化也是资本市场的国际化产物,而会计作为通用商业语言,其在资本跨国流动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信息媒介作用。而会计的发展也逐渐走出国家的范畴,向着国际化的标准进行靠拢,所以国际会计学便由此而成为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
一、会计准则国际化的必然性及原因分析
(一)会计准则国际化的必然性分析
随着经济一体化的逐渐形成和加强,会计准则的国际化也成了重要发展趋势,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有着其必然性和可行性,主要体现在多方面。这是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要求,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对区域经济以及全球资本市场的形成起到了促进作用,并导致了全球企业兼并的步伐也得到了加快。另外就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的改组也为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提供了可能,
(二)会计准则国际化的主要原因分析
会计准则的国际化主要是对会计准则制定或者修正等过程中对国际通行的做法进行借鉴,由此来体现出国际会计的惯例,这样就能够在会计准则下会计信息的全球范围达到有效。从我国的会计准则国际化的原因来看,也是由多方面的发展要求以及实际的需求所推动促使[1】。在当前的跨国上市以及发行债券的国际筹资活动的增加,就使得资本市场的国际化程度也随之而提升,所以要能对彼此间的财务状况加以详细了解,在这一环节就需要有通行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来提升跨国财务信息透明度,故此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就成了发展的趋势。
再者就是国际贸易的发展要求以及跨国公司的发展要求。近些年我国的国际贸易活动不断增加,对世界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而企业所从事的对外贸易就必须要能够通过客户所提供的财务报告来对其资产实力等加以分析,所以作为商业语言的会计就需要在国际管理基础上实施,从而将,贸易的效率进行提升,跨国企业的发展也需要在国际会计准则下进行正常的交易。
二、新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异同及建议
(一)新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异同分析
首先从概念框架层面进行比较分析,我国的会计基本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理事会等都有着相同和不同之处。从法律地位上来看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不属于会计准则的组成部分,没有法律效力;而我国这一基本准则是属于会计准则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属于部门的规章范畴,也是法律规范。而从目的上来看也有着不同,前者是为外部使用者编制以及呈报财务报表所依据的概念;而我国的则是规范具体的会计准则的制定和没有具体会计准则规范交易,在结构上LASC主要是分为前言、引言和财务报表目标以及基本假设和财务报表的质量特征及要素等;而我国的则主要分为总则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及资产、负债等。
另外从准则体系的内容上来看也存在着差异性,从关联方和交易的披露上,我国的会计准则有着明确规定,在存在控制关系情况下,关联方如果是企业,那么不管是关联方间有没有交易都应当对企业的经济型和法定代表人以及名称等进行披露。和国际会计准则相比较而言,我国在披露的内容上更为详细,而所披露的事项也相对较多,这样就会使得会计报告在内容上更加的真实全面,对关联方间的影响分析也比较清晰。与此同时,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的准则之间也存在着相同点,也就是在披露的过程中对有着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以及对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没有做出披露的相关规定,所以就存在着实际当中的披露只是对控股母公司及子公司进行了披露,但在重大影响公司的或者是共同控股层面就没有进行披露。
(二)促进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化的建议探究
从我国的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来看,我国在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层面上还需要进一步促进,所以笔者就在此提出一些相关的建议。首先就是要能和我国的基本国情相结合,对一些适合我国的会计准则实施的内容多借鉴国际准则和其它国家的准则,从而来构建我国的国际化会计准则体系。这就需要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长存下对会计制度进行取消,而会计准则的实施也要能够和宏观经济制度以及社会咨询服务体系等相配合实施。
另外就是要能够对会计监管的力度进一步的加强,要能够对监管的主体建设加以完善和强化,建立各层次会计监管联席会议,同时在各类的监管机构互通各自领域情况,来实现会计监管的资源共享。并要对监管的方法现代化和多元化进行有效突出,对会计监管的立法工作要积极做好,并协调好和其它的法律之间的关系,主动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积极主动参与和咨询委员会的工作。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比较;差异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9-0109-03
我国于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从规范会计核算、与国际接轨等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企业会计准则》未在小企业实施。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正式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将在2013年1月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继企业会计准则之后建成的又一项重要的会计标准。意味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成,为统一会计核算标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本文拟从内容体系等各方面对两个准则进行差异比较,旨在促进财务相关人员能更好地学习和理解两大准则的联系和差异,以期更好地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
1《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内容框架的比较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的内容结构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以及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等补充规定。基本准则共十一章,内容包括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定义与确认条件、会计计量、财务会计报告和附则等。38项具体按内容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收入类、费用类、特殊事项类、列报类、综合类等业务的会计处理规范。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内容结构包括正文和应用指南。正文部分根据核算内容分为十章,具体规定了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规范。应用指南主要规定会计科目的设置、账务处理、报表的格式及编制等规范。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框架结构与《企业会计准则》相似,都包括准则和应用指南,并且都采用章节体例,体现了两者的协调以及我国会计标准的统一。
2《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的比较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境内的所有企业。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标准的企业。以下三类小企业除外:(1)证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2)金融企业。(3)企业集团内的母子公司。
从适用范围的比较可以看出,《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一方面与国际趋同,参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小企业“不承担公众责任”的含义,另一方面考虑到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衔接。将上述三类企业排除在外,是因为前两类小企业承担了社会公众责任,要满足社会公众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三类小企业,因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需要统一会计政策,也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3《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核算的比较分析
3.1《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设置的比较分析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科目设置上主要体现了统一,但由于小企业的业务范围相对较窄、业务复杂程度不高,加上简化核算的原则,所以《小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科目设置上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比也进行了相应的简化。具体区别如表1所示。
在会计科目上的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有而《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的科目《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不同的科目
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以及一些资产减值准备类科目等、发出商品、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融资租赁资产、长期应收款、未实现融资收益、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预提费用、预计负债、长期债券、未确认融资费用、递延所得税负债、劳务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减值损失等《企业会计准则》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短期投资”,《企业会计准则》有“持有至到期投资”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长期债权投资”
3.2《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内容和方法的比较分析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核算内容和方法上既有相同、也有差异。常见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基本相似,但根据小企业的业务特点,《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一些业务的核算进行了简化。两者的差异地方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3.2.1资产核算的差异
资产核算方面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资产计量属性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公允价值等计量属性计量资产。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历史成本计量资产。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实际损失的确定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
(2)短期投资核算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对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四大类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核算。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短期债券投资和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法,在约定付息日计提利息,不采用实际利率法核算。
(3)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不论何种情况均采用成本法核算。
鉴于欧盟已经实施IFRS,澳大利亚、加拿大、巴西等国已采用IFRS,俄罗斯、南非等国也已要求上市公司采用IFRS,而美国已允许外国证券发行者使用IFRS财务报告、日本也允许国际型公司使用IFRS。因此可以认为各国和地区会计准则趋同的目标是IFRS。另一方面,IFRS为了适应经济业务和交易的新发展、使自己能成为全球统一的会计准则,也正在改革其会计准则。因此中国会计准则趋同的方向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IFRS,为达到会计准则等效目标,中国会计准则需与IFRS持续趋同。
IFRS:全球统一会计准则的候选者
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步伐进入21世纪后日益加快,IFRS已成为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直接采用和趋同的目标,会计准则等效由欧盟发起、已逐步成为中国国际趋同的目标选择,美国和日本虽未最后确定是否及何时引入IFRS,但已了与IASB合作的备忘录和工作计划并已在部分公司引入了IFRS,相信IFRS有潜力成为全球统一会计准则的候选者。
中国虽在2010年了与IFRS持续趋同的路线图,但该路线图中没有明确会计准则趋同的目标、方式、权衡和取舍,也没有严格执行计划的趋同时间表。因此该趋同路线图是一个不完整的策略,需要在考虑中国不成熟的市场环境和体制、会计准则应用能力不足等限制条件的基础上,从准则等效认可这一趋同目标出发,放弃部分中国会计准则的制订权、摒弃以前采用的大爆炸或阶段性大爆炸方式引入IFRS、建立具体的评估标准和专门的评估机构、逐个引入后续修订的IFRS,如果不能保持与IFRS的同步,也要实现与IFRS的实施生效节奏同步。
增加中国会计准则制订、执行监督的透明度,考虑中国在IASB取得准则制订话语权和享受IASB准则制订成果的利益诉求,平衡会计准则等效认可与中国应用原则和目标导向性会计准则的基础、经验和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进行会计准则应用的能力建设和改革会计准则制订的机制安排,有取有舍,达成我国会计准则与IFRS的持续全面趋同。
中国会计国际趋同的限制条件
中国会计准则发展和使用过程中暴露出不少问题,例如没有按照企业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不能很好地理解复杂的新业务和交易;不适应原则导向的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于没有直接涉及的会计事项,会计职业判断和会计估计过于随意;不重视充分披露会计准则的应用情况。因为选择趋同法,中国会计准则与IFRS之间的差异可能与2005年签署实质趋同声明时列出的差异不同,有的业务和交易事项在中国开始出现,但会计准则却没有进行规范而导致出现执行差异;有的因为IFRS的修订和发展,中国没有跟进而出现形式上的差异,这些可能都将影响中国会计准则与IFRS的持续趋同。
限制中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因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中国的经济法律环境是否适合执行以成熟市场经济为基础考虑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的IFRS;二是中国会计准则的应用者是否有能力执行IFRS。
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历史只有30多年,政府管理机构的管理习惯和方式、商业环境、法律法规、各种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还不能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提并论,这使得某些基于公开、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环境的会计原则不能反映中国企业的经济实质。例如我国上市公司与未上市公司的集团之间、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不能说是完全独立的,发生在它们之间的很多交易不是按市场交易原则进行的,此时如果按基于市场交易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是不适当的。其次,我国某些关键资源价格,如资金的市场价格(利率),还不是完全市场化的,这使得我们按IFRS中要求的模型估计公允价值变得困难并且不真实。
其次,我国长期实行的是规则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使用者(包括企业、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外部审计师等中介机构)习惯于遵守会计制度的具体规定,按原则性会计准则进行职业判断的能力和素养还有待提高,对国际化的会计准则还不太适应。例如财政部和证监会分析我国上市公司2007?2011年度会计准则的执行发现:企业不能严格执行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计判断与会计估计太随意;对新交易和业务事项、复杂交易事项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困难、不重视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进行信息披露等。世界银行2009年的中国会计准则的评估报告也认为:中国会计人员(包括监管机构人员)缺乏会计准则应用经验和进行复杂确认和计量问题职业判断的能力、缺乏应用会计准则所需的行业知识;与经济规模相比,中国还缺少高质量的和有信誉的估价师 。
这些限制是我们确定趋同策略时应考虑的因素,将影响中国会计准则趋同策略的选择。
实现国际趋同策略的行动计划
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趋同的经验,考虑到上述各种因素,从大的方面来说,中国会计准则的趋同无法利用完全采用方式或路径。以IFRS为方向,采取大部分会计准则直接采用IFRS辅之少部分中国特有的会计准则、详细的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应是更可行的方式。
为了实现趋同目标和策略,必须有清晰的行动计划和方案。这一整套趋同活动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中国会计如何融入国际会计体系?推进会计国际化进程的节奏和速度是什么?国际化过程中,如何体现本国的需求?怎么增强本国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的话语权和获得“搭便车”效益?本国会计国际化进程,需要进行哪些能力建设或者组织机构变革?
会计准则是一个社会关于会计行为的规则,如果会计国际化代表着中国向IASB靠拢,或者说与国际准则互相影响、两者互动,以中国现在的实力,在中短期应该还没有能力主导IASB的工作,合理的预期是中国向IASB反映中国的特殊情况,影响IASB对某些会计处理的选择。更多情况下,IASB可能是站在全球层面、在美国和欧盟代表的影响下制订国际准则。会计准则的变迁,由IASB和FASB等机构发起,中国承担的直接制度变迁成本相对较低,但是改革可能与美国、欧盟的资本市场、企业界和会计人员的需求更匹配。如果这些制度变迁不能降低中国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成本,那么承担主要制度变迁成本的中国企业可能没有动力接受和执行由中国政府强制和诱导性的制度变迁,从而导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目前会计准则的使用者(包括企业、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外部审计师等中介机构)对国际化的会计准则还不太适应,因此有必要根据中国的情况,为准则应用提供更多的具体指引。例如培训准则应用者,帮助他们理解支撑具体会计准则的基础性概念和原则,如资产负债观、权益易、控制、公允价值等。其次,需要调查和总结这些概念与原则在中国的应用情况和因中国国情带来的特殊问题,将这些结论与IASB和其他国家的准则制订者互动,并利用监管问答或者典型案例分析等形式与准则应用者交流。一方面帮助外国同行了解中国同类经济业务的交易实质和会计处理的选择基础,以实现会计准则的等效目标;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准则应用能力,同时也提升会计报告的质量。
会计准则是一种公共产品,质量优良的会计准则能给全社会带来正外部性,例如有利于资本的跨境流动和投资者的跨境投资需求,因此也有人认为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加入IFRS的队伍是因为看到了使用IFRS带来的网络效应。国际会计准则话语权的争取不仅应限于政府机构,还要鼓励会计准则使用者参与,他们对会计准则的变化有最切身的体会、需要直接承担会计准则变化的经济后果和转换成本,应鼓励他们争取自己的利益。
但是从会计准则执行层面看,我国的会计准则执行者,特别是企业,不习惯公开向政府的准则制订者提供准则反馈意见,同时我国企业并不直接采用IFRS,因此在国际会计准则讨论稿和征求意见稿时,来自中国企业的反馈意见并不多。例如IASB的租赁准则反馈意见表中,可看到超过2/3的反馈意见来自北美和欧洲。
随着世界的,国际资本市场的进一步扩大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各国都在以不同的方式制定和实施会计准则。会计准则的实施和制定受到所在国家和地区经济、、、人文以及等各种因素的,而不是一个纯粹的技术事项。因此,客观上存在着各国会计准则的差别。当然,产生会计准则国家差异的原因并不是会计准则本身,而是诸如经济、法律、教育水平等各种因素影响的结果。
一、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比较
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由财政部统一负责,会计准则从立项到起草公布都体现了会计工作由国家统一管理的特点,这与国外会计准则制定和强调超然独立的特点明显不同。我国会计准则由政府制定的统一性,除由财政部统一领导外,还表现在会计准则的制定与运行以《会计法》为准绳,受制于公司法、税法等法律制度,以及其它会计规章制度和审计制度的监督多个方面。多种因素的综合使得模式成为一种极为标准的政府准则制定模式。财政部在制定会计准则的过程中具有绝对的权威性。中国的准则制定机构是一个准官方机构,几乎不会受到外界利益集团的干预,利益集团的游说现象在中国基本上不存在。在中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中,基本上都是财政部会计司的工作人员直接参与准则的制定,其他方面人员的介入较少。
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是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授权和监督下,由会计职业团体主持的。美国会计准则是一种在官方领导下的民间准则制定模式,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运行机制上相对独立,其经费来源于美国的财务会计基金会,其重要的工作人员由财务会计准则基金会任命,但是该基金会不干预准则的制定过程。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会计准则,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有着极高的透明度。美国会计准则有政治上的倾向,经济上的实力,历史悠久的积累。美国会计准则具有形式上的独立性,上广泛的兼容性和程序上的完整性。美国会计准则发展到现在,美国政府在会计准则制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有关利益集团对准则制定工作的干涉也越来越多,不可避免受经济利益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出官方利益以及其他游说集团的利益。
二、会计准则制定过程的比较
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按照会计司的解释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确定需要制定准则的项目时遵守先一般后特殊的立项原则。先制定一般性,大部分行业或共同的核算业务,后制定特殊的核算业务;先对当前经济生活中急需的核算业务作出决定,先行制度中已有规定,能够基本满足实践需要的核算业务,可以稍后制定。第二阶段称起草阶段,主要工作是尽可能取得一切有助于准则起草的资料。第三阶段起草人完成研究报告,并形成准则初稿,然后在会计司内进行两次讨论,修改后形成可向社会公开的征求意见稿。起草人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具体会计准则方案。在我国准则制定过程中,由于社会各界对会计准则的性质认识不充分,未能预见到会计准则对企业可能的影响,而造成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各界主动参与不够。比如:地区从六十年代开始制定准则,其历史远大于大陆,但企业界对准则的敏感性仍然很差。到目前为止,我国大部分企业仍然是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制度处于初步阶段。企业利益的最终承受主体仍然是国家而不是个人或具体的部门。因此,企业对由政府主管部门所从事的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缺少利益敏感性和相关性,不愿直接去参与、干预。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会计准则过程中,遵循了“充分程序”。从准则立项开始到准则的最后公布,全过程都处于摄象机的监督下,在过程中几乎所有会议都对外公开,相比而言,我国会计准则形成过程就隐蔽一些。在准则的立项阶段,社会各界,特别是咨询组的成员等可以提出意见。在准则的研究和准备阶段,不过分强调公开性。个别利益集团往往通过对研究和准备阶段的“合理”干预、影响,左右准则起草小组的思维,而达到自己的目的。在准则的研究和准备阶段,社会各界参与到准则制定中来,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最终所制定的准则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起草阶段一般是先草拟一份研究报告,集中各种可行的和可行的处理方案,向社会各界免费发放,广泛地取得一些倾向性的意见,便于下一步制定准则时确定对具体的处理方案。经过反复征求意见,最终具体确定要不要准则以及怎样的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以最后投票表决为最终依据。由于经济私有化程度高,准则尽管一般不会加重企业的税收,但是影响企业财务报表所反映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进一步影响企业的筹资能力以及在资本市场上的形象,影响企业所有者的利益。因此,企业界由于受利益驱动,积极参与、干涉准则的制定。
三、准则实施形式及结构的比较
我国实行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行的做法,这与大多数国家是不同的。在当今世界,各国采用的会计规范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英美等国家普遍采用的会计准则形式,另一种是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会计立法和会计制度的形式。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形式的发展,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会计规范形式大有向英美海洋法系国家会计规范形式转化的趋势(一个明显的例证就是德、法等国近年来相继成立了会计准则委员会)。我国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行的做法,从长远看,不利于我国会计准则的发展及国际准则趋同。
我国现行会计准则的结构由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构成,并将类似于概念框架的内容归入基本会计准则。这种做法与国际惯例有较大的出入。在国际会计准则与各国会计准则中都不存在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之分,并且在IASC①的“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美国的FASB②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以及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财务报告原则公告”中都明确指出,概念框架不属于会计准则的内容,不具有会计准则的效力。我国将1992年底的基本准则类比为国外的概念框架,不仅混淆了概念框架的性质和作用,而且,削弱了对指导会计准则制定的基本概念和原则研究,推迟了概念框架的出台。
四、会计准则涵盖面的比较
我国会计准则的涵盖面较小,规定不够详细,可操作性较差,对一些问题尚未涉及。由于我国制定会计准则起步较晚,并且由于各种原因在90年代中期就已的30多项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一直未能成为正式准则,至今只了16项会计准则,而相对于美国FASB的约150项准则公告和IASC的41项国际会计准则,数量要少得多;并且我国会计准则对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雇员福利、养老金计划、物价变动和通货膨胀、银行、保险业、农业等会计事项的处理尚未涉及,此外,由于我国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行,尤其是在2001年开始实施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之后,会计准则似乎只是成为制定《企业会计制度》的指导纲领,会计准则本身的可操作性相对变得较差。
五、基本准则比较
我国会计准则中提出会计假设有四项,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财务会计的假设不仅是企业会计核算的约束条件和基本依据,也是制定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指导思想。在我国基本会计准则将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两种。所有者权益分为投入资本、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而在国际会计准则中提出两项基本假设:(1)权责发生制。为了达到财务报表的目标,财务报表根据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加以编制,这样不仅向使用者反映了涉及现金收付行为的过去交易,而且也反映了将来支付现金的义务,代表将来可以收到的现金的资源。因此,这些财务报表提供了使用者在作出决策时最为有用的那种关于过去交易和其它事项方面的资料。(2)持续经营。即企业是一个经营中的实体,并且在可预见的来将会持续经营。国际会计准则指出,与资产负债表中财务状况的计量直接有关的要素是资产、负债和权益。与损益表中经营业绩的计量直接有关的要素是收益和费用。可见,利润是收入减去费用得出,所以没有把利润单独作为一项要素。
六、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具体会计处理以及披露要求上的比较
我国已经了16项会计准则,与相关的国际会计准则相比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异同:(1)在存货准则对采购成本的计量上,我国采用总价法,而国际准则采用净价法;在建造合同准则中,我国准则要求将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而国际准则则允许将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与合同直接相关的费用作为合同成本的组成部分;(2)在投资准则中,我国准则将投资成本与投资者所享有的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的期限进行摊销并计入损益,而国际要求将投资成本与投资者所享有的在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中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并按商誉的规定进行处理;在固定准则中,我国准则要求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不允许确认利得或损失,对于固定资产处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要求列为营业外收支,而国际准则对非同类固定资产交换产生的固定资产允许以公允价值计量,并确认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并包含在经营活动损益中;(3)在租赁准则中,我国准则对“公允价值”、“经济寿命”、“使用寿命”、“租赁投资总额”等术语作了定义,对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区分的判断上,强调账面价值,而国际准则对他们未作出定义,在对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区分的判断上,则强调公允价值;在关联方披露准则中,我国准则将合营企业视为关联方,而国际准则所指的关联方不涉及合营企业,对某些情况下关联方交易的披露作了一定的豁免;(4)在无形资产准则中,对资产交换产生的无形资产,我国准则要求根据非货币交易准则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而国际准则要求区分同类与非同类资产交换,并要求按收到的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在或有事项准则中,我国准则规定因或有事项确定的负债,其金额应是清偿该负债所需要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并且采用了“预计负债”的概念,国际准则要求按资产负债表日履行现时义务所要求支出的最佳估计值的折现金额来确认这一项准备的金额;(5)在收入准则中,我国准则对销售商品的收入,提供劳务的收入,利息收入等确定了单独的计量原则,而国际准则仅规定了收入计量的一般原则,要求收入以已收或应收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在借款费用准则中,我国准则对“专门借款”作了定义,允许资本化的对象仅包括固定资产,而国际准则并没有对“专门借款”作出定义,允许资本化的对象包括固定资产和存货;(6)在现金流量表准则中,我国仅允许采用直接法,对支付的利息和股利列为筹资活动,将收到的利息列为投资活动,而国际准则同时允许采用直接法和间接法,对收到或支付的利息或股利允许在保持一贯处理的前提下可以归入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在中期财务报告准则中,我国准则不要求提供权益变动表,要求提供完善的会计报表,国际准则要求提供权益变动表,并要求在年度财务报表中提供分部数据的企业在中期报表中也必须提供相应数据。(7)我国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和价值重估的较为排斥。这虽然有利于避免企业舞弊和利润操纵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但对公允价值一概否认的做法,与会计准则国际的趋势并不合拍。在经济全球化,企业购并愈演愈烈和工具层出不穷的今天,公允价值已跃升为与成本并驾齐驱的新的计量属性。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不仅广泛于金融工具,在投资性房地产、农业、企业合并、非货币交易等事项的会计处理中也被广泛应用。
随着世界经济的急剧变化,经济发展的国际化要求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进入21世纪,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明显加快,国际贸易、国际投资以及跨国公司均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资本市场日益扩大,跨国兼并活动愈演愈烈,资本流动也日益迅速。改革开放以来,融入世界经济的步伐大大加快,境外上市公司通过改组上市,不仅吸收了大量的外资,同时还使其公司治理结构得到了优化,管理水平大幅提高。我国加入WTO后,市场将更加开放,改革将更加深入,决策将更加透明,各类企业将普遍享受国民待遇,按照国际惯例从事交易。会计作为通用的商业语言,在促进国际贸易、国际资本的流动和国际交流方面的媒介作用将更加突出。不同国家的跨国公司或外国公司在我国设厂或建立分、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上市,外国银行在我国经营人民币业务,不同国家会计标准的冲突将凸现出来。我国要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必须充分利用国际资本市场的资金,无论是直接到海外上市还是积极吸引外资,我们都必须遵守国际资本市场的规则,尽可能减少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改变我国目前将基本准则视为概念框架的做法,不要刻意强调自己的特色,逐步取消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并行的做法。为了维护我国的利益,扩大我国的,我国应积极创造条件,最终取得会计国际规则的制定权,促使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能在一定程度上照顾我国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对现有会计标准中不符合市场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实现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
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是一个动态的、不断适应环境变化的过程,我们应该保持一种积极的、顺势而为的姿态,既不盲目照搬国际会计准则或某个国家的标准,又能够与时俱进,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而适时地推进我国会计的国际化进程,把握好分寸、利弊和节奏,以便平稳、有效地实现我国的会计国际化。
注释:
(一)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制定导向的区别
国际会计准则是由国际会计原则委员会(IASB),并得到全球公认的、处理各国在跨国经济往来时执行的统一的会计标准,用于规范全世界范围内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会计运作的指导性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监督和管理下制定的会计研究公告和意见书。
会计界普遍认为,国际会计准则是以原则为导向的准则制定模式,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是完全的以规则为导向的准则制定模式。但笔者认为,国际会计准则虽然倾向于提供原则和方向上的指导,但还是嵌入很多具体而详细的会计规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是以规则为导向的,但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是建立在FASB的会计概念框架上的,会计概念框架则是一套指导性的原则。不同的是,美国的准则发展过程中包含了过多规则性的详细要求。比如,对收入确认,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规定收入确认必须要满足两点要求:一是收人是已经实现的或可实现的,二是收人已赚取。如果是特殊行业,收人确认可以不满足这两点要求。对于长期的建设性合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规定,可以在工程建造过程中确认收人;对于矿产资源,在矿产开采出来时,即可确认收人;对于分期付款销售方式,只在收到货款时确认部分收人。而国际会计准则在收人确认准则方面的规定要少的多,一般只要商品附着的风险和收益转移了之后就可以确认收入。
(二)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融合和转换
随着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开始实现趋同或相互转换。2002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达成并签署了一项谅解备忘录,这项谅解备忘录被称为诺沃克协议。协议的核心是短期趋同计划,即双方将在2003年完成主要差异的确认,并对这些差异按照最有利于减少或消除的方式进行分类,然后再对如何减少或消除这些差异展开研究,争取在.2005年之前减少或消除这些差异,实现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相互间的不断趋同。诺沃克协议为实现全球会计准则统一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使国际资本市场上应用最广泛的两套会计标准有望最终走向统一。第一个趋同准则是商务合开,这一准则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FAS141R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ffRS3的趋同修订。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在酝酿第二个趋同准则。
二、两项准则在国际经济中应用的变化对我国国际会计教学的影响
由于美国在世界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且美国的会计技术在国际上也一直处于领先地位,所以,我国会计教育中涉及国际会计教学时,往往以美国的公认会计原则为主,同时,我国国内的英文原版教材基本上都是美国的会计教材,也以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为基础编写。但是,随着欧盟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上对于国际
会计准则的应用已经越来越普遍,同时,我国的会计准则也逐步和国际会计准则接轨,比如,我国会计准则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准则就体现了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现代会计教育工作者要把教育塔养全球性的会计人才作为自己的培养目标。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都以某种形式使用国际会计准则,而我国的国际会计教学中使用的教材和国际会计的实际应用上有一定的偏离。如果不把国际会计准则加人到国际会计专业的日常学习中,那么我国的会计国际化教育就会有较大的缺失。将国际会计准则引人会计教学中,就涉及到采用什么样的形式和方式,是把国际会计准则作为一个单独的课程进行开设,还是将相关内容分散作为现有会计教学进行补充,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
三、美国的做法及我国国际会计教学的应对措施
在国际会计专业教学过程中,要考虑以某种形式引入国际会计准则。笔者对美国的做法进行简单介绍,并提出我国的应对措施。
(一)美国会计教育引入国际会计准则的方法
美国日常会计教学引入国际会计准则有三种方法。一是单独设置一门介绍国际会计准则的课程,但是教学课程体系中的其他课程不变;二是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的所有教学过程中,分散引人国际会计准则内容;三是将以上两种方法融合在一起的课程设置方法。有些会计教育机构(比如大中专院校或会计学院、会计技术培训机构等)设置单独的国际会计准则课程,其主要内容在于比较公认会计原则和国际会计准则这两种会计准则的不同点和相同点,使学生在学习了美国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通过两种会计准则的辨识,深人了解国际会计准则。这种课程一般在硕士学位的学习中开设,可以是必修也可以是选修。这种做法比完全的课程上的整合要容易。但是学生在学习之前必须要有全职的工作经历,或者在学习课程之前要事先有会计实习经历。
笔者认为,在整个课程体系中分散引入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是相对比较合适的做法。以各种形式讲解的课程,凡是遇到与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相关的内容时,由任课教师讲述这些联系和区别。国际会计准则一般会涉及到税收、会计信息系统和其他与会计相关的课程。
(二)我国国际会计教学的应对方法
1.在现有课程体系中嵌入“国际会计准则”课程。“国际会计准则”课程应安排在财务会计课程之后,并且最好同时和高级财务会计同时开设。因为学生在学习完我国的财务会计后,再学习国际会计准则会比较容易接受。在学习高级会计的同时学习国际会计准则,有利于学生更好地、深人地了解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原因以及准则制定导向。独立设置国际会计准则课程有利于学生对国际会计准则进行系统、全面的学习。但这种做法也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对教师而言,大大增加了教师备课和授课的难度。俗话说“术业有专攻”,不同的教师有不同的研究方向,有些可能对金融问题研究比较透彻,有些对国家政策有独到的见解,但由于国际会计准则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会涉及到经济和管理的方方面面,这样无疑会增加任课教师的负担。其次,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的会计准则以及美国的公认会计原则中有些内容重合,然而,为了课程的完整性,国际会计准则中还是会将这些内容重复编人并讲授,这同样会造成学生负担增加,教师负担增加,造成课时和师资力量的浪费。
2.将国际会计准则知识整合人课程体系。即将国际会计准则的内容,分散后补充到相关章节中。我国国际会计专业的学生,学习的内容除了美国的公认会计原则,还要学习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在讲授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同时,将国际会计准则的内容整合在各科的学刁中是可行的。但将国际会计准则整合在整个课程体系中需要较高的投人,这种方法要求所有的会计以及相关课程的教师都必须要懂得国际会计准则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的引入对他们研究的特定领域的影响。如果不想扩展课程总数和总的课时量,必须考虑有些课程应该从现有课程体系中剔除出去,而另一些课程应该缩减课时。
关键词:保险业;会计准则;国际比较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11-0076-04 中图分类号:F840.4 文献标识码:A
一、保险合同的变迁和主要内容
1982年,美国的SFAS60《保险企业会计和报告》首次了关于保险企业的会计准则和以AICPA保险行业审计指南和立场公告为基础的会计实务,大大地推动了保险会计的发展。随后又在1987年了SFAS97《保险企业对某些长期合同以及投资性销售实现利润和损失的会计和报告》,1992年SFAS 113《短期合同和长期合同再保险会计和报告》,1994年SFASl20《互助寿险企业与保险企业对某些长期参与性合同的会计和报告》,使得保险企业的会计准则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04年3月的IFRS4《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是首个规范保险合同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这同时也是IASB关于保险合同第一阶段的成果,IASB于同年9月成立了保险工作组,以重新审视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对所有相关概念和实务问题将于第二阶段做出进一步研究。
我国在1993年颁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1995年颁布并实施《保险法》,1999年颁发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终于在2006年首次出台了针对保险行业的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其目的主要在于规范保险会计以满足投资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根据准则的时间,我们可以看出,国际IFRS4和我国的25号和26号准则相隔时间较短,存在着很大的相似性,而它们的出台也同时借鉴了美国的公认会计原则,这就必然导致保险会计自诞生开始便与国际趋同,减少了很多国际协调的工作。然而,对于保险会计这一领域,在国际趋同的形式下,也存在着一些细微的差异。
二、准则的具体比较
(一)关于保险合同定义的比较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有关承保人的主要公告,规范的是保险主体即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因而,没有明确地定义保险合同。但是在《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3号――短期合同和长期合同再保险的会计和报告》的第一段中规定:“保险对可能在特定期间内发生或被发现的特定事项和情况所引起的损失或者负债提供保障。作为从投保人处获得付款(保费)的交换,保险企业同意在特定事项发生或者被发现支付给投保人一定的款项。”IFRS4《保险合同》在《术语表》中规定:保险合同,合同的一种,按照该合同,合同一方(承保人)同意在特定的某项不确定的未来事项(保险事项)对合同另一方(投保人)产生不利影响时给予其赔偿,从而承担源于投保人的重大保险风险。我国在第25号会计准则中规定: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
从三者的比较中可以发现,IFRS4强调了两点内容:一个是“未来事项”,那些因为由过去的事项所引起却在合同期限内发现的损失,或者那些因为合同期限内事项的发生而导致合同期满才被发现的损失,这些保险事项将会被排除在定义之外;另一个是“重大保险风险”,指出只有将重大保险风险从投保人转移至保险人的合同才是保险合同。虽然国际会计准则意在“谨慎”,但是这样一来,一些并没有重大保险风险的保险合同就会被排除在外,而他们仍然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如果这些被排除在外的保险合同按照IAS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另一些合同按照IFRS4进行会计处理,这样一来,反而导致这些信息缺乏可比性,那么这些信息又怎能给信息使用者带来帮助呢?因此,这种定义“保险合同”是很有争议的。我国财务会计准则将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我国对原保险合同的定义在考虑了国际会计准则曾使用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指在特定时期内由于某些事项或情况之发生或发现而使承保人承受确定的损失风险的合同,这些事项或情况包括死亡(对于年金而言,指受领人的生活状态)、疾病、残疾、财产毁损、对他人的伤害以及中断经营。”后,制定为:“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这种定义限制了保险是除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等外的财产保险,它是在现有已存在保险形式的基础上进行定义的,如果将来有新型保险种类出现,则需要随时对该定义进行修订和补充。
(二)规范内容和适用范围的比较
1.规范内容
保险会计按其所涵盖的内容可分别指保险公司会计和保险合同会计。美国SFAS60就是对保险公司的会计进行规范,而国际IFRS4和我国新准则则是对保险合同的会计进行规范。由于保险会计的特殊之处在于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的其他活动没有特别的不同,而除了保险公司以外,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也可能签发和销售保险合同,那么对不同行业同一类型的交易进行统一规范,增强了会计处理的可比性,无疑将保险会计定义为保险合同会计会更加恰当。在我国,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就是指持有保险经营权许可证的企业(即保险公司)签发的合同。所以,更确切地说,准则规范的内容为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合同。
2.适用范围
准则范围限定了准则规范的对象,确定准则的范围是准则制定者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对保险企业和互助社会团体的通用财务报表建立了财务会计和报告准则。国际IFRS4《保险合同》准则适用于:签发(或持有)的保险合同(包括再保险合同)、签发的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金融工具。我国第25号新准则《原保险合同》和第26号新准则《再保险合同》,分别适用于签发的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也就是说,美国是针对特定的行业和公司做出的规范,与国际和我国准则只是就保险合同的内容上具有可比性。而国际会计IFRS4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我国准则的适用范围,对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金融工具也做了相应的规范。
3.保险业务的分类
美国的保险业务分为长期保险合同和短期保险合同,这里长、短期并不是以合同时间(年限)为标准划分的,而是以合同在展期内是否有效为准来划分的。国际会计准则并没有将保险合同进行分类,对不同的保险合同采用同样的会计原则。我国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划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与美国的划分极具相似性。“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责任的,应当确定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缴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
(三)确认和计量的比较
1.确认的比较
确认是指把一个事项作为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等正式加以记录和列入财务报表的过程。进行确认有四个基本标准,即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从保费收入、理赔成本、未来保单给付负债等方面进行具体细致的规范,对于长期保险、再保险、特殊保险企业都自成一项会计准则对前期的准则进行补充修正。IFRS4《保险合同》准则从下列三个方面对确认和计量进行规范:(1)对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要求的暂时豁免;(2)负债充足性测试;(3)再保险资产的减值。IFRS4作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第一阶段的成果,考虑到在项目第二期还将对某些核算方法与披露要求进行调整,因此,对保险合同中出现的有关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和计量没有作出规定,只对现行会计处理方法做了少量改变,并允许保险公司继续沿用目前其所在国的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我国第25号会计准则《原保险合同》从收入、准备金、成本这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而第26号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则是从分出业务和分人业务,即从分保人和再保人这两个角度来进行规范。也就是说,我国新会计准则的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是从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这几个方面作出的规定,对于特殊情况并没有提及,考虑到新准则出台的迫切,所以没有美国财务会计准则规定的那么面面俱到,在保险合同的特殊财务会计规范方面,还需要做出进一步的具体规范。
2.再保险的规范
美国SFAS113号《短期合同和长期合同再保险的会计处理和报告》详细说明了保险企业对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建立了作为再保险进行会计处理的条件,并规定了短期合同、长期合同再保险的财务会计和报告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并没有将保险合同具体的区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而是合在一起进行规范。我国新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从分出业务和分入业务两方面分别进行规范,操作性较强,但是对于业务的判断方面没有进行具体的指引,对于较为复杂特殊的业务,也缺乏必要的指导。
3.再保险资产的减值
国际会计准则IFRS4要求对再保险资产做减值测试,规定如果分保人的再保险资产发生了减值,则分保人应当相应减少其账面价值,并将减值损失确认为损益。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13号《短期合同和长期合同再保险的会计处理和报告》和我国第26号新准则《再保险合同》,对再保险资产的减值都尚未进行规范。
(四)披露的比较
美国、国际及我国财务会计准则都要求对保险合同的会计信息进行披露,下表列示了SFAS60、IFRS4及我国新准则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各特定项目的披露要求。(如表所示)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看出,各准则的规定内容在保险资产、负债准备、再保险等方面都有涉及,美国因为是针对保险公司的具体会计准则,所以从公司角度考虑的内容更加完整、详细、明确,对合并报表、所得税、股利分配、权益等相关问题也要求有所披露。而国际财务报告则更加注重风险的揭示,在保险合同风险的控制以及现金流量预计方面要求披露更多的信息,这些在我国的财务会计准则中均未涉及到。相比之下,目前我国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还只在于解释报表,披露的目标是,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没有像国际IFRS4要求披露的那样,涉及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及不确定性进行披露的内容,也没有关于保险以及金融潜在风险的详细信息,特别是对各种假设变动的灵敏度以及相关风险管理操作的信息披露内容。
(五)特殊事项的比较
1.嵌入衍生工具
“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工具,如投保与生存年限联结的年金合同期权等。IFRS4规定,当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没有紧密关系及其与保险合同的价值有相互关系时则不需要单独列示,并作为衍生工具核算。而我国相关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并未对其进行规范,但在第22号准则《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中,则要求从混合工具中进行分拆,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规定,这样的衍生工具必须单独予以核算。
2.分拆
IFRS4指出当保险合同同时含有保险成分和存款成分,并且承保人能够单独计量存款成分时,要求承保人对这些部分进行分拆。在我国第25号《原保险合同》中指出,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当其能够区分并且能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部分分拆,但如果不能区分或不能单独计量的,应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
3.负债充足性测试
由于保险业务准备金多建立在精算模型基础上,为了保证准备金的安全性,IFRS4和我国新准则都要求保险公司在每个结算日评估其确定的保险负债是否充足。如果测试表明负债是不足够的,则必须将全部不足金额计入损益。
三、对我国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思考
(一)规定条文缺少必要的严谨性
1.“保险合同”概念模糊
我国第25号会计准则《原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合同的定义,“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除指明“保险合同”具有“保险风险”外,用“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来代替保险合同的“不确定性”,“给投保人造成的不利影响”,“以及保险人与投保人的赔付关系”,不能清晰地指明什么是保险合同。
2.准则与规定的统一工作尚未完成
IFRS4指出,充足性测试涵盖所有负债,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赚保费准备金。我国25号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原保险合同》中,对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规定为:“保险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也就是说,测试对象是“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却没有囊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而在保监会的管理办法和细则中,则有针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要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那么,究竟是否该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准则”与“规定”,到底该听谁的?
3.“负债充足性测试”的方法没有进行明确地规范
在IFRS4的规定中指出“测试必须考虑所有合同项下未来现金流量的当前估计值”明确地规定了测试的方法。而新准则中对测试方法只用“精算”来代替,虽然比较贴近实务的处理方式,但是却降低了精算师以外的人员对负债充足性测试的理解,显然也缺少其测试的透明度。根据Petroni and Beasley(1996)报告,在他们调查的美国保险公司样本中,超过90%的保险公司在估计损失准备金时都发生过重大错误。所以,如果能够将相应的测试方法明晰化,将会增加精算师以外人员对准备金的理解能力,也有助于督促精算师以更加谨慎、科学的态度进行准备金计提工作。
一、《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公允价值重新作了表述:
第四十二条会计计量属性(五)原表述为: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修改为: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变化:
新准则首次提出了离职后福利的概念。离职后福利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种类型。
(1)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根据新准则,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属于设定提存计划,需在“应付职工薪酬――离职后福利”中核算,而原准则下是在“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中核算。
(2)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社会统筹外补充退休金。旧准则没有对此项业务做明确的处理规定,而在新准则中规范了处理方法。设定受益计划的实施比较麻烦,可能需要精算师确定每期应为职工缴费的金额,会计人员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精算师精算的结果计算确定企业每期的年金费用水平,并进行相关的确认和列报。这一变动可能会对很多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另外,新准则相比于旧准则的主要变动之处还有:
(1)对职工和职工薪酬的定义做了更全面的阐述;
(2)将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辞退福利等定义和处理方法由指南和讲解移入准则正文;
(3)提出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概念和核算方法。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符合提存条件的,适用设定提存计划的准则规定,否则按设定受益计划的规定处理。
三、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
1、新准则修订了“综合收益”的有关内容
(1)利润表新增“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和“综合收益总额”。综合收益总额等于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的合计金额,反应了企业当期经营总业绩,既包括计入损益的业绩(净利润),也包括未计入损益的业绩(所有者权益),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益;
(2)将其他综合收益划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并分别列报;
(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综合收益总额”取代“净利润”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
(4)在报表附注中新增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信息。
2、对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做了完善性的修订
(1)企业管理层需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并指出评价时需考虑的因素;
(2)提出判断重要性时需考虑的项目性质和金额的要素;
(3)解释了正常营业周期的概念;
(4)资产负债表列报项目增加了“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
(5)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将费用分为耗用的原材料、职工薪酬费用、折旧费用、摊销费用等;
(6)新增K止经营的披露要求。
3、部分新增第二章第十条
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
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的具体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予以判断,且对各项目重要性的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在性质上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或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1、重新界定合并范围
新准则规定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2、对控制的定义做了重述并提供了判断指引
新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即明确了构成控制的三要素: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享有可变回报、有能力运用权力影响其回报。就如何应用控制原则上,同样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内容,引入了实质性权利、委托人与人、被投资方可分割部分等概念。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1、金融工具的分类和区分方法
新准则指出企业应当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准则第二章详细介绍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以及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方法,第三章规定了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方法。
2、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消条件及披露要求
旧准则对抵消条件的说明比较简单,实务中不好操作,新准则第五章大篇幅介绍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消,明确了抵销权的定义和抵消标准,并列举了五种不能抵消的情况,同时在第六章“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中对抵消的披露要求也做了规定。
3、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
在流动性风险披露中,规定了金融负债到期期限分析的原则,强调需披露流动性风险敞口汇总定量信息的确定方法。在市场风险披露中强调对具有重大汇率风险敞口的每一种货币,应分币种进行敏感性分析。
六、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1、对公允价值的概念重新做了表述。
新修订的基本准则和第39号准则中:“(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对公允价值概念的新表述已经包含了公允价值计量中的几个要点,是大家学习掌握这个准则需要注意的地方。
2、对“有序交易”和“市场”的理解。
准则规定,公允价值计量有一个假定,即相关的有序交易在主要市场中进行。有序交易,是指在计量日前的一段时期内,相关资产或负债具有惯常市场活动的交易。清算等被迫交易不属于有序交易。
什么是“主要市场”呢?主要市场则是指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量最大和交易活跃程度最高的市场。
新准则出台后,一些专业人士认为新准则中公允价值的使用以及具体准则中的一些做法给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也就是企业可以更加自由地运用盈余管理手段。但笔者认为,实际上新准则优化了我国的财务报告体系,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时间、空间、范围、内容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有助于促进企业提高包括盈余信息在内的会计信息的质量。新准则对企业总体盈余管理空间进行了一定的压缩,提高了盈余管理的质量,从而提高会计报表的可靠性。
一、可靠性的提高主要体现在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准则中
对可靠性(Reliability)的定义,理论界一般认为信息没有重大差错,并能如实反映其拟反映的情况,信息就具有了可靠性。可靠性有三个确认标准,一是真实性(Representationalfaithfulness),是指一项计量或叙述与其所要表达的现象或状况应一致或吻合;二是可核性(Verifiability),是指具有相近背景的不同个人,分别来用同一计量方法,对同一事项加以计量,就能得出相同的结果;三是中立性,是指在制定或实施各种准则时,应当主要关心所得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而不是偏重新规则对特定利益者的影响,会计人员不能为了达到想要得到的结果,或诱致特定行为的发生,而将信息加以歪曲或选用不适当的会计原则。
(一)可靠性的提高体现在基本准则中
基本准则开宗明义地把财务会计的目标定位于: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与1992年颁布的基本准则中“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相比,这一财务会计目标的新提法,有机地统一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观”与“受托责任观”。新准则指出:会计信息一方面是对企业管理层受托经营的资源进行监督考评的依据;另一方面服务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以作出科学的决策。
与目标相呼应,基本准则中用单独的一章突出强调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对修订前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作了补充和完善,明确提出了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而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更加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规定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第一条就是可靠性,要求“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可靠性的要求也贯穿于整个体系的各具体准则中。构架了以真实可靠为前提,以相关为目标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
(二)可靠性的提高体现在具体准则中
具体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具体运用如下:
会计确认和计量运用“现值”,如:对应收款项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充分考虑应收款项未来的现金流量现值,并与账面价值进行比较来确认应计提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残值以其使用寿命终了处置时可收回金额的现值来确定。
会计计量再度广泛采用“公允价值”,如:长期股权投资中确认享有被投资单位权益以其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投资收益时对被投资单位当期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从而使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
二、在可靠性加强的前提下企业盈余管理质量的提高
盈余管理一般是指公司管理层为特定目的所做的调增或调减并没有真正的现金流量做基础的会计报告盈余的粉饰行为。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盈余管理的行为做出了更多、更详细的界定,使公司报告的盈余信息更能真实地体现实际经营业绩。新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可靠性对企业财务信息,特别是对企业盈余管理信息的作用,较大地压缩了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的选择项目,限定了企业盈余管理的空间范围,规范和控制了企业对利润的人为操纵,对盈余管理的质量提高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存货管理办法的变革
新存货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后,对生产周期较长的上市公司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一变革对盈余质量有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原先采用后进先出法,存货较多、周转率较低的公司,采用新的存货记账方法后,其毛利率和利润的数据将出现不正常的波动。但考虑到目前我国的物价水平趋于平稳,如果有影响,也是短期影响,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总体业绩产生差异,存货准则的这一变化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并不大。另一方面,规定不可采用“后进先出法”,使得企业不能再使用变更存货发出计价方法来调节当期的成本费用和利润水平。所有企业的当期存货耗费,反映的都是实际的历史成本,而没有人为调节因素,便于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分析比较,提高了盈余信息的使用价值。
(二)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变革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转回能够造成企业利润在年度之间转移,这是我国一些企业经常使用的手段,在赢利较大的年度,企业为了隐瞒利润,大幅度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增加当年费用,减少当年利润;相反,在赢利较小的年度,企业为了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将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冲回,以减少当年费用,增加当年利润。针对这一问题,新资产减值准备准则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已经确认,在以后年度不得转回,”这一变革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存在实质性差异,但符合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具体运用。新准则对2007年以后企业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冲回进行盈余管理设置了很大的障碍,从而大大提高了盈余质量。
(三)关于债务重组方法的变革
现行债务重组会计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或所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确认为资本公积,而不作为损益。新债务重组准则改变了“一刀切”的规定,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以非现金资产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现行准则将债务重组收益不进入利润表而记入资本公积,是特殊历史背景下的权宜之计,而债务重组收益实质上是由于债权人的让步而产生的实实在在的收益,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还其本来面目,使盈余信息囊括了应该囊括的信息,同时也体现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会计处理的对称性。考虑到一些无力偿还债务的公司一旦获得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其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可能极大地提升其每股收益水平。新准则中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制约了滥用新准则、利用债务重组收益操纵利润的现象。
(四)关于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变革
新会计准则强调了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区分。目前,中国的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形式上是按双方确认的公允价值确认,而在实质上并没有经过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即并非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不代表公允价值。因此,新合并准则对此以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以避免人为的利润操纵。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可以有双方的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并可确认购买商誉。新准则考虑了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实质的不同而分别进行规范,防范了企业盈余管理行为,提高了盈余信息的质量,特别是合并损益的质量。(五)关于“公允价值”的运用和限制
论文摘要:财政部了新会计准则,本文分别从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第9号、第14号、第20号、第22号新会计准则内容出发,讨论其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以期促进企业更好地应用新会计准则。
财政部于2006年了新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体系,新会计准则的是中国会计准则建设的重要跨越和重大突破。新会计准则体系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和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首次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有机统一体系。由于新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新准则中的一些理念应用对企业业绩、企业财务信息及企业纳税义务等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们分别针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第9号、第14号、第20号、第22号新会计准则内容讨论其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
1、《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我国原有的会计准则体系没有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没有将投资性房地产列示为单独的项目加以处理,而是把现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内容分散在其他相关的会计准则之中。投资性房地产的显著特点是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应同时符合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这两个条件,才能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进行核算。
投资性房地产按初始计量成本进行,采用成本和公允价值计量进行后续计量。如果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企业可以对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应该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相关信息。对于不能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应采用成本模式对其进行计量。
对于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对于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平时不计提折旧,也不进行摊销,以资产负债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当期损益。由于是按公允价值对其期末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存在减值问题。企业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对于已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改为成本模式。在公允价值模式下将其他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时,转换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作为所有者权益处理,小于时计入当期损益。
新会计准则以成本模式为后续计量的基准模式,以公允价值作为可选模式,这是对公允价值的谨慎使用。这意味着房地产公司在调节利润上可以对这两种模式进行选择,如果采用公允价值计价,拥有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当期净利润会有较大程度的提高。公允价值究竟应该是多少,不同的评估方式有不同结果,公允价值的变化将加大净利润的波动幅度。投资性房地产以取得成本或建造成本入账,每年提取折旧,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净值往往低于公允价值。企业一旦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对于当期利润将会大幅增加,在地产价格下跌时,有关上市公司的业绩也会大幅下降。
2、《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利、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以的补偿和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服务相关的支出。新会计准则除保险、住房公积金需要根据规定比例计提外,如职工福利费等据实列支。取消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在由企业自行掌握的情况下,会对当期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新会计准则中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如果采用递延方式付款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甲公司售出大型设备一套,协议约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从销售当年末分5年分期收款,每年2000元,共10000元。假定在销售日支付货款,只需付8000元,计算出折现率为7.93%。那么在销售当年确认的主营业收入为8000元,当期冲减财务费用634元,该年的经营利润会增加8634元。由于公允价值没有确定的标准来判定,故当期经营成果具有人为操作性。
4、《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企业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则上按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则上按照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购买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因企业合并取得的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应当以公允价值列示。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企业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净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按以下规定确认:通过一次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另一方的控制权并由此放弃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由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合并,合并成本按公允价值计量。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其合并成本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即为每一次所发生的所支付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生的权益性证券公允价值之和;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应计入企业合并成本,而不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处理。在企业合并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企业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做出约定的,购买方如果是估计未来事项做出约定的,且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对合并成本金额影响能够可靠计量,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在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情况下。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的各项资产,如果所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预计能够流入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购买方在合并日取得被购买方各项负债,如果履行有关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应当按公允价值确认为负债。新会计准则中明确了商誉的概念。在购买日,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大于确认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净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企业应于每个会计期末,对商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进行测试,计算确定其减值金额。对商誉测试的减值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在购买日,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小于确认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净额的差额为负商誉。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复核后,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购买法与权益法的选择会影响到合并后企业的资产结构及利润变化。购买法下,被收购资产以公允价值入账会使资产总额增加,以后每年度摊销额较大,形成的商誉会引起以后年度商誉减值费用增加。因此,正常情况下,购买法会使企业总资产增加,年度利润降低,净资产收益率降低。合并利润表中,权益法下所并入的收入和费用等是年度性的,购买法下从购买日算起,权益法的合并当年的利润高于购买法,这些影响将使得一些公司偏好权益法。二是商誉减值的利用空间。以往,企业处置资产或股权,会带来非经常性收益。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也可能给主并方带来当期收益,商誉不再逐年摊销,而是每年做减值测试,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每个年度不能转回。这样规定给企业以很大的空间,注重当期收益指标的情况下,有可能不做减值处理。注重现金流的情况下,有可能大幅减值以获取所得税递延。
5、《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并未对金融工具的概念做出具体的规定。而新的会计准则明确地把金融工具定义为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该合同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合伙企业、公司形式的实体或政府机构。金融工具包括基本金融工具和金融期权、期货或运期合约、利率互换以及货币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无论是正确还是未确认的,均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
新会计准则在分类上改变了以往按期限划分资产、负债类别的做法,按金融工具的属性将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直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4类;将负债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混合计价模式,对于交易性资产、金融衍生工具,要求按市值计价;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及其他金融负债,按历史成本计量,但需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新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的确定,采用了两个层次,对活跃市场中交易的金融工具使用标价计量,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在估价的技术基础上确定。
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以成本计量,期末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按照规定,一些公司进行短期股票投资,将不再采用原先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量,而将纯粹采用市价法。假设某公司以每股10元在二级市场买入1000万股股票,到年底该股票上涨到15元。按照原先的会计方法,该公司的5000万元账面所得不能计入当期利润,在报表中这部分股票仍然按照10元成本计入资产;但按照新会计准则,这部分股票将按照15元计价,并且将为公司增加5000万元投资收益。相反,当年底股票价格下降,按新准则会造成利润下降。
参考文献:
[1]赵翔.新会计准则对金融企业的影响及其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思考[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7,(04):41-43.
[2]任秀梅、赵晓华、任亮.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影响研究[J].理论观察,2006,(05):85-86.
关键字:新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公允价值
一、新会计准则体系介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日益完善条和开放的程度越来越高,我国旧的会计已经不能适应我国企业的发展,因此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总的来说这次会计准则体系建立起了较为科学完善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和报告标准,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领域的诸多空白,并在会计计量、企业合并、金融工具会计等方面实现了质的飞跃和突破,为适应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应对金融服务市场开放的挑战,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奠定了坚实的会计基础。这标志着中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和加速中国融入全球经济都具有重要意义。建立了比较完整的资产管理会计体系,它由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等八项构成,对各种资产的管理做了全面地论述。
是我国第一次建立完整的有机统一的会计体系,且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改进提供了有益借鉴,为监管部门强化监管提供了有力支持,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新会计准则的变革
新会计准则的变革主要体现在8个方面。首先,在会计基本原则和会计要素的计量这两个方面,新基本准则出现了较大变化。其次,38项具体会计准则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存货管理办法等变革中:其一,存货管理办法变革。其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变革。其三,债务重组方法变革。最后,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等也发生了变革:其一,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变革。其二,合并报表基本理论的变革。其三,金融工具准则的变革。
(一)在会计基本原则和会计要素的计量方面变革
新会计准则的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1、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责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2、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款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3、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4、净值,在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期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5、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二)存货管理办法等的变革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货管理办法变革。在新存货准则下,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一律使用“先进先出”法记账,对于那些生产周期长的公司带来一定的影响。原先采用“后进先出”法、存货较多、周转率较低的公司,在采用“先进先出”法记账后,使得公司的利润将出现不正常的波动。
在债务重组方法变革中新准则规定一些无力清偿债务的公司在获得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豁免时其收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极有可能会把每股的收益从负值变为正直,从而改变了以前债务重组“一刀切”的做法。
(三)会计处理方法的变革
1、以往的会计处理没有考虑的资金的时间价值,成本只计历史成本,现在根据新的会计准则,成本有下面几个构成:历史成本、重置成本。
2、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变革。在我国国有企业合并中,一般不是在双方愿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很大部分都是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进行,合并的对价不是有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因此不能够代表公允价值。在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都是在双方讨价还价自愿交易的基础上进行,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
三、新准则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在现金流量表、债务重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关联方披露等做了重新的规定,实施后会给上市公司带来积极的影响,这样会有助于上市公司的金融风险防范,促使上市公司更加的注重公司资本的质量,更加规范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上市公司的可信度。
(一)有助于金融风险防范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要求,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核算,使得上市公司进行的一些高风险金融投资能够及时地在会计报表中得到反映,并要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编制现金流量表,这样公司的管理层可以根据会计报表及时地作出战略决策。
1、从金融工具及其衍生工具来看。
在市场经济日益完善的情况下,必须要对金融工具及其衍生工具做出比较完整的表述,以便规范公司的报表。新会计准则规定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而衍生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①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②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③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在报表中将以上信息进行披露,有助于广大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投资状况进行正确的评价。
2、从现金流量表来看。
上市公司必须依据新会计准则对所投资的的金融资产在会计报表中进行披露,并且要在财务报表中编制现金流量表,以满足上市公司管理决策需要。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是以现金为基础编制的财务状况变动表,它与以资本运转为基础编制的财务状况变动表不同,现金流量表提供了新的信息,这些信息弥补了营运资本理论与实际相脱离的缺陷,使得广大的投资者便于从报表中了解上市公司在一定的会计期间内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变动情况,从而评价上市公司获取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并以此来预测上市公司未来现金流量。
对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来说,可以掌握现金流动的信息,调度好资金的使用,以使资金获得最大的利用。从以前的经验来看,上市公司的现金流量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有着很大的相关性,就是公司在有盈利的情况下,一旦出现现金周转不畅,现金调度不灵,公司就面临着困境,甚至会因此而破产。象巨人集团,在当时还有盈利的情况下而修建巨人大厦,致使公司现金周转不畅而从广大投资者的眼中消失。通过现金流量表,管理层可以及时的掌握现金流动的信息,为科学、合理地利用资金奠定基础。
对于广大的投资者和债权人来说,可以通过现金流量表所提供的信息来了解公司现金的使用情况和生成现金的能力,广大投资者对那些现金生成能力强的公司表现出很大的兴趣,往往这些公司是他们投资的重点。广大的投资者和债权人最关心的是公司在某一时段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支付股利或偿还到期的债务。偿还各处到期债务以及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都需要有足够的现金,未来公司的投资能力需要有足够的资金。现金流量表提供的信息恰好能满足了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这些需求。
(二)促使上市公司更加的注重公司资本的质量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准则,公司对应收和应付款项应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这使得上市公司不得不将长期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减至未来现金流的折现金额。这样就充分体现了资金的占用成本,一定程度上促进上市公司管理层对资产负债结构、产品赊销政策进行优化。
新会计准则要求上市公司的资金的时间价值必须得到体现,这样上市公司的成本的确定就比以前有所不同了,具体而言:
1、对投资成本确定。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对于购入的股权,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利息作为应收项目处理;对于取得股权投资而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投资成本,如数额不大的,可于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如数额较大,可采用分期摊销方法,于股权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在确认相关股票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投资收益;在计算股权投资溢价或折价时,按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差额确定。企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所付代价应当构成投资成本,为了对够入的股权溢价或折价进行真实计算,应当在计算溢价或折价时按扣除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2、对非货币资产投资成本确定。
旧准则对以放弃非货币资产取得的股权投资规定,将其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未来应缴所得税后的余额作为资本公积准备项目,投出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少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损益。而现在的新会计准则规定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很可能一些上市公司一旦获得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当期利润就很可能增加很多,这样就极大的提高每股收益。
(三)更加规范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
2001年1月18日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是采用“一刀切”的办法,就是把那些因债权人对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都计入资本公积,并不在当期的损益中反映,新的会计准则则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那些实物抵债的业务,则把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一些无力清偿债务的公司在获得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豁免时其收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极有可能会把每股的收益从负值变为正直。这样一些ST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出于保住“壳资源”的考虑,会采取通过债务重组,把优质资产注入这些ST上市公司。从而达到了“摘帽”或“保配”的目的。
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债务人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在郑百文的债务重组例案中,信达公司与郑百文签订债务豁免协议,免除郑百文的1.5亿元债务。按照2001的准则规定,“因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而不计入当期损益”,郑百文就不能够获得1.5亿元的重组收益。但是按照新的准则规定这笔收益能够计入期损益,债务人可以通过债务重组实现巨额收益。
通过案例分析不难发现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可以减少上市公司的负担,但这样一来,债务重组因产生利润,很可能有的公司将其作为操纵利润的工具,使得不能够真实地反映上市公司正常的经营状况,这样会使投资者产生错觉,所以在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时,监管必须加大对他们的监督和审核力度,以确保资本市场秩序。
(四)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是上市公司的一项基本要求。必须建立在如实反映和内容完整之上。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资料,在引导投资者选择投资方向时起着重要的作用,并直接影响股价的涨跌。以前有很多上市公司虚构了会计信息,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将有助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其程序是通过确认、计量与报告,是上市公司实际发生的。既不是虚构的,又不是未来的。这样,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就得到了充分真实的反映。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只要公司关联方之间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无论关联方之间有无交易,均应披露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企业的主营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至少应当包括:1、交易的金额;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3、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4、定价政策。上市公司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上信息,这样有助于广大的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以使上市公司跟关联方的交易或虚假的交易得到有效的遏制,从而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也可以有效的防止大户对股市的操纵,使广大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受到侵害。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使得上市公司会计报表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得到很大的提高。
新会计准则规定,在会计报表中的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1、债务重组方式;2、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3、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4、或有应付金额;5、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1、债务重组方式;2、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总额;3、债权转为股份所导致的投资增加额及该投资占债务人股份总额的比例;4、或有应收金额;5、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根据以上所的披露信息,广大投资者可以通过分析这些信息对公司的债务重组合法性和实际的影响做出一个客观的判断,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做出正确的分析.债务重组限制在债权人对债务金额作出让步的范围内,债务重组后,债权人必将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债务人则获得债务重组收益。由于债务重组方式不同,债务重组产生损益的基础也不相同。在以现金清偿债务的方式下,应当将债务重组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在以非现余清偿债务方式下,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而在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债务转为资本的方式下,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通过附注的披露,使广大的投资者能够及时的了解上市公司的变动情况,及时的把握好自己的投资方向。
(五)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可信度
新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和对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上市公司的可以信度,使得资本市场更加健康的发展。
1、新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确认
新会计准则中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准则根据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交易的特点,规定了收入确认条件,使得了财务报表中反映的收入信息是真实、可靠。准则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照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在商品销售交易中,已经不再是注重形式上的商品是否发出,更重要的是是否取能够价款权.这样要求企业要根据不同交易的特点,正确判断每项交易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购货方,是否仍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是否仍对已出售的商品实施控制,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收入和相关成本能否可靠计量等重要条件,只有这些条件同时满足,才能确认收入。
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提供劳务收入: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③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④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在提供劳务时,对于所提供的劳务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对于所提供的劳务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时,企业要判断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是否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否可靠地确定。企业提供的劳务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时,在资产负债表日,相关的劳务收入才能按交易完成程度加以确认。如果是劳务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情况下,企业应对已经发生的劳务进行预计,当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能够补偿劳务成本时,确认为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当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不能够补偿劳务成本时,就不能确认为收入,但要作为以发生的成本计入当期费用。
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在让渡资产使用权时,企业要判断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收入是否可靠地计量,只有在满足这两个条件时,才确认为企业的收入。
新的收入准则的确认原则的变化,将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重大影响,根据规则的规定,应当按照交易的实质来确认收入,在损益表中得到反映的都是符合交易实质的,不符合交易实质的,将不会在损益表中反映。这样就能够把公司的财务状况得到真实的反映,有利于遏制上市公司搞虚假收入,虚报利润,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且使得广大的股民从上市公司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了解到公司的真实盈利信息,以利于广大的股民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2、新会计准则对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规定
新会计准则中规定了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①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②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③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④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
这样对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或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对存在的有关情况提供进一步证据、并会影响编制会计报表过程中的内在估计。为了确定资产负债表日提供的财务信息是否与事实相符,那就要作出会计调整。这些事项包括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等。在资产负债表日不存在,但在该日后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果不加说明,会使公司的管理层和广大的投资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做出错误的估计,因此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内容,计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以提供规范性数据来补充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的信息。这样,公司的管理层和广大的投资者就能全面、客观地了解企业在会计期间内的财务信息,并能够对这些交易或事项做出客观的评价,确定这些交易或事项是否调整将要报出的报告期的报告,或仅仅在附注中进行说明即可,这些信息的披露,对广大的投资者来说,将做出更为理智的投资决策。
结束语
从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变革我们不难看出,新会计准则体系在现金流量表,债务重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关联方披露等做了重新的规定,有助于上市公司的金融风险防范,促使上市公司更加的注重公司资本的质量,更加规范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上市公司的可信度。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改进提供了有益借鉴,为监管部门强化监管提供了有力支持,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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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既是竞争经济,又是风险经济。投资活动的产生是基于企业对未来市场发展,企业自身发展战略等综合因素作出合理预测后所作的决策。投资,尤其是长期投资,产出后即成为企业总资产的重要部分,但是与其它资产不同的是:投资资产不仅会因市场价格变化而在实质上发生变化(如短期投资),而且还会因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的变化而在实质上发生变化(如长期投资),如果对此认识不足,将严重歪曲企业资产信息,尤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而言,其财务信息的公开性决定了其所有财务信息将成为在宏观上引导社会资源有序、高效流动的指南针,其财务信息不真实所导致的后果是可想而知的。有鉴于此,我国经过有关专家、学者国际准则以及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准则,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并于1998年6月24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该准则的实施,为规范会计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准则包括引言、定义、投资的分类、投资成本的确定、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投资的划转、投资的处置、披露、附则共9个部分。其中,引言段说明投资准则规范的范围;定义段分别对投资、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成本法、权益法、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可收回金额和公允价值等8个名词进行定义;投资的分类段将投资分为短期投资成本的确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收益份额之间的差额)的摊销;投资账面的调整段分别规范在投资期间内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投资减值所涉及的投资账面价值的变动;投资的划转段说明长、短期投资之间划转的价值确认;投资的处置段规定投资处置时的会计处理;披露段要求企业在财务报告中应披露与投资有关的事项;附则段说明该准则的解释权和实施期限。
二、比较
本节仅就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英国的《标准会计实务公告第1号-联营公司会计》和《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对子公司会计》、加拿大的《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手册第3010章、3050章》、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1060-合营投资》和《澳大利亚会计第1016准则-1016联营投资》、台湾的《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5事情-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以及其它国家会计准则中有关投资的部分作一比较。
(一)关于范围
投资准则到底涉及哪些项目,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对投资所下的定义,二是与其它具体准则的分工,即,虽符合投资的定义,但在其它准则或拟订中的其它准则中涉及。
财务会计中的投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投资可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两大类,狭义的投资一般仅包括对外投资,而不包括对内投资。我国准则所指的投资,仅指狭义投资中的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即除了不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存货投资等对内投资外,还不包括在其它准则中规定了的以下各项:外币投资的折算、证券企业以及专门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其它企业的证券投资的核算、合并会计报表、企业合并、房地产投资、期货投资等。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中也排除了其它准则中规定的对附属公司的投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对合营企业的投资、商誉、专利权、商标权和类似资产、融资租赁、对退休金计划的人寿保险企业的投资,对投资所得的利息、使用费、股利和租金的确认基础。美国的投资会计所依据的准则散见于会计准则委员会意见和财务会计准则公告,以及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解释、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技术公报。
(二)关于定义
1、投资《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将投资定义为:“投资,指企业为通过分配(如利息、使用费、股利和租金)来增加财富;为资本增值或通过贸易关系,而给投资企业带来其它利益而持有的资产。”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所述的各种存货不是投资。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所述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也不是投资(投资物业除外)。国际会计准则对投资的定义先提供一个大的概念,然后在大概念的框架下再剔除诸如存货、固定资产等虽符合定义,但国际会计准则认为不是投资的部分。我国的准则将投资定义为:“企业为通过分配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它利益,而将资产过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从此定义看投资通常中将企业的部分资产转让给其它单位使用,通过其它单位使用投资者投资的资产创造效益后进行分配所取得的,或者通过投资改善贸易关系等从而达到获取利益的目的。另一方面,某些投资,如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短期性质的股票或债券的买卖,这种投资实际上是将现金投资入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机构),通过证券的买卖获取收益。这种收益实际上是对购买证券的投资者投入的所有现金再次分配的结果,以使资本增值。
2、短期投资各国对短期投资的的定义中有一些共同的术语,如“现金等价物”“可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等,但仍存在一些差别。我国准则中将短期投资定义为“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我国对“短期投资”从两个方面界定,一方面是易变现,另一方面是意图短期持有(时间界限定为不准备超过一年)。国际会计准则、德国、加拿大、中国香港与我国的定义基本一致。英国、法国、澳大利亚在定义中仅指出短期投资的可随时变现的债券,打算持有至一年以后至期日,此投资应属于长期投资。中国台湾将短期投资定义为“随时可变现,并准备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的投资”,与我国的定义相比,二者在本质上是一样的。
(三)关于投资的分类
《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中要求:在会计表中划分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的企业,应将短期投资列作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列作长期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不划分流协资产和长期资产的企业,出于计量的目的,也应对投资的计价按短期和长期的要求作一区分。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的划分,不同的国家有不同标准,在德国、中国香港、国际会计准则将短期投资比较严格地限定以一年为标准;但法国、英国、澳大利亚对期限的标准并不是很严格,而是更多的考虑企业资产的连续使用;我国的准则要求,长短期投资的划分主要依据管理当局的意图而定,管理当局意图短期持有的,作为短期投资;意图长期持有的,作为长期投资。但投资是否作为短期投资,应当符合两个条件:(1)能够在公开市场交易并且有明确市价,例如,各种上市的股票和债券,并保持其流动性和获利性,这一条件取决于管理当局的意图。不符上述条件的投资,作为长期投资。
(四)关于投资成本的确定
投资成本的确定是投资的计量,即为取得一项投资发生多少耗费。投资成本的确实是确定企业为取得一项投资而发生的支出有多少可以计入投资账户、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并在资负债表资产方的相关投资项目中列示。投资成本的确定主要涉及到三个问题:一是取得投资额同时取得一项债权的处理。其处理有二种:(1)将该债权计入投资成本,待实际得到股利或利息时,再冲减应收项目。二是为取得投资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的处理。例如:若取得一项长期债券投资,对于取得长期债券投资时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成本是否构成投资成本。一种认为,相关费用应当直接或分摊计入损益,另一种认为,相关费用应计入投资成本。三是以放弃非现金资产(不含股权,下同)而取得的长期投资成本的确定是按公允价值呢?还是按评估确认的价值。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对实际交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实际交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长期债券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及应收利息,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以放弃非现金资产(不含股权,下同)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以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如果所取得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确定”。《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规定“投资成本包括佣金、各种服务费、税金和银行手续等购置费用”:“如果一项投资是全部或部分通过发行股票或其它证券来购置,其购置成本就是所发行证券的公允价值,而不是名义价值或面值”:“结果一项投资是全部或部分地通过其它资产的交换而取得,其购置成本应参照所放弃的资产的公允价值来确定”:“如果所购入的投资的公允价值更为清楚,也可以此作为购置成本”。另外,国际准则还规定“与一项投资有关的应收利息、使用费、股利和租金,通常作为收益即投资的回报处理”:“债券投资的购置成本与偿还价值之间的差额(购置时折价或溢价)通常应由投资者在从购买至到期前的期间内摊销,从而使投资的收益前后一致”。从以上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国际准则中的投资成本即购置成本,购置成本中所包含的应收利息、使用费、股利和租金不作为应收项目,而是成本的一部分,待这些应收项目不计入投资成本的处理不同。再者针对债券投资发生的相关费用,我国准则中规定:对购入长期债券发生的相关费用,我国准则中规定:对购入长期债券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投资成本,但同时采用重要性原则,即如金额较小,可于购入时一次计入损益;如金额较大,计入投资成本,并单独核算,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在确认相关费用,作为折溢价而在购买日至到期的期间内摊销。
(五)关于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
1、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方法(账面价值)。短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内期末计价方法有以下三种:一是成本法。即指投资成本入账后直到成本变现前均不调整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方法。按成本计价在投资持有期间内,不确认由于对短期投资进行估价而产生的未实现损益,直到短期投资出售时,再确认损益。这种方法在中国香港及日本允许采用,如日本规定在市价低于成本不到50%时,应采用成本法。二是市价法。即指在每一会计期末编制会计报表时,短期投资账面价值按市价调整,并据此反映于资产负债表上的方法。这种方法在中国香港和国际会计准则中提介采用。三是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指短期投资的市价在购买日以后减少时,投资成本也应减少到一个较低的价值所采用的一种子计价方法。在具体处理时,当市价低于成本时按市价计价,当市价高于成本时按成本计价,这种方法在加拿大、德国、中国台湾、中国香港、法国、国际会计准则等多数国家、地区和组织采用。在具体运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时,有的专家建议采用可变现净值或公允价值代替市价,如澳大利亚、英国准则规定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
另外,对于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的情况下,具体采用哪种,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它们的理由如下:有的认为,或投资者所关心的是短期投资整体的价值总额,而不是每项个别投资,因为这些投资是作为共同财富的储存形式为企业所持有,因而,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的投资是以投资总体为基础,而不是以单项投资为基础计价。也有的认为:短期投资采用成本法计价时,是以单项投资为基础,而存货在计提跌价准备时也以单项为基础,既然存货以单项为基础,而短期投资同样属于流动资产为什么却要在整体基础上进行比较,按谨慎原则惯例是以单项作为比较基础的的。还有的认为:短期投资种类不多,但不同的投资项目具有不同的投资风险和报酬,因此建议至少按投资类别或总体计提跌价准备。在英国和香港一般只允许以单项投资为比较基础,国际准则为迎合不同国家的需要,三种方法均可采用。考虑到我国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有一个熟悉过程,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损失准备。但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则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损失准备。
2、短期投资未实现损益的处理。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可采用三种方法,即成本法、市价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若采用成本法,由于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不调整短期投资账面价值,因此,不确认由于对短期投资进行估价而产生的未实现损益,如日本。若采用市价法、或市价与成本孰低法时,由于市价波动,期末需地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因此,需对未实现的损益中以确认。对未实现的损益会计上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将市价高于或低于成本的估价损益均计入当期损耗益。如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以市价计价的短期投资,市价的降低与回升,均计入损益。中国也采用此处理方法。二是将未实现的收益不确认,仅将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如中国香港规定,未实现收益不确认,未实现损失计入损益。采用这种方法的还有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我国准则规定“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的损失,已确认跌价损失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时,应在原确认的投资损失的金额内转回”。即,未实现损失计入损益,未实现收益在一定范围(原确认投资损失的金额)内转回。
3、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摊销方法。长期债券投资的溢折价是指长期债券的投资成本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投资成本高于债券面值的部分,称为长期债券投资的溢价,投资成本低于债券面值的部分,称为长期债投资溢折价,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溢折价的会计处理不尽相同,大致分以下几类:一是不要求长期债券投资的溢折价在存续期内摊销。如法国、德国、澳大利亚。二是要求将长期债券投资的溢折价在存续期内摊销,但未规定采取什么摊销方法,如英国、中国台湾。三是要求采用直线法摊销。如日本。四是要求采用直线法或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采用这种方法的有我国、加拿大。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上采用第二种方法,其具体规定为:债券投资的购置成本与赎回价值之间的差额(购置时的折价或溢价),通常在投资者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摊销。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额如同利息一样借记或贷记收入,并增减债券投资额账面价值。其规定中没明确指出溢折价的摊销采用什么方法。
4、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计价。长期债权投资一般按摊余价值或摊余成本计价。债权投资的摊余价值,包括投资成本、应收利息以及债券溢价或折价摊销调整后的金额;分期付息债券的摊余价值即为摊余成本,包括投资成本以及债券溢价或折价摊销调整后的金额。美国FASB115号准则中采用摊余成本计价,但是规定这类投资只要没有发生永久性价值减值或投资分类的变化,其账面价值一般不做调整。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规定,长期债权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上一般应按成本列示,若市价发生下跌,也可按重估金额列示。我国对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计价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是长期债权投资发生价值减损,应当按照账面价值计价,即摊余价值扣除有关投资减值准备后的余额计价。
5、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计价方法。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计价一般有两种方法,即成本法和权益法,少数国家还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所谓成本法,指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所谓权益法,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对长期股权投资在什么情况下采用成本法,什么情况下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如美国规定,当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低于20%普通股,采用成本法;持有20%-50%普通股时,采用权益法核算。但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用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程度来决定采用何种方法。如我国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加拿大、澳大利亚也按控制程度来决定期末计价方法,且澳大利亚准则指出影响控制程序的因素除持股比例外,还有对董事会的控制程序或在股东会上投票权的控制。少数国家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价期末计价只能采用成本法。如德国规定对长期权益性投资的会计处理不取决于投资者的持股比例,无论其是否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均采用成本法核算。比较特殊的情况是:中国台湾的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评价时,如有市价可循时,则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者评价。国际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计价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应当根据权益法核算,不过,在购入和拥有投资是专门为了在近期卖出时,则应当按照成本法核算。自以下日期起,投资者应当中断使用权益法——投资或者转移资金的能力,所以不宜使用权誉法。
6.股权投资差额。所谓股权投资差额,是指权誉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盛开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誉份额的差额。对股权投资差额的会计处理涉及到两方面:一是股权投资差额如何进行帐务处理。对股权投资差额的帐务处理,有两种意见。其一是作为单独的资产或负债。如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美国准则中均规定,将股权投资差额作为商誉,在确认后单独入账,作为一项资产或负债。其二是不单独作为资产或负债,而是将其调整到长期股权投资中,把股权投资差额作为投资成本的调整项目。我国采用这种作法。二是股权投资差额如何摊销。针对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针对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有三种意见。其一是按资产的使用期限摊销。如美国将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确认的商誉按“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在不超过40年期限内,按其有效使用期限摊销。其二是按规定年限平均分期摊销。如国际准则中规定商誉摊销应使用直线法,摊销期限不应超过5年,除非超过5年更为恰当,但最长不得超过从购买日开始的20年。其三是按借差或贷震荡分别确定摊销期限。我国准则采用这种作法,且规定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摊销期限的,按合同办;没有规定摊销期限的,借差(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贷差按不低于10年(含10年)的期限内摊销,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7、长期投资的减值。长期投资减值的会计处理受长期投资期末计价的会计政策的影响。长期投资市场价值的减损应不应减记投资成本;其次,未实现损益是计入股东权益还是计入当期损益;再次,发生市场价值回升时,调减的账面价值能否转回;最后,同短期投资一样,对长期投资的市场价值计价时,是采用整体为基础的方法还是单项为基础的方法。以下仅列示我国、美国、英国、加拿大、中国台湾和国际会计准则对长期投资减值的有关规定。
我国准则规定长期投资的减值准备应控制个别投资项目计算确定,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首先冲抵该项投资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足冲抵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美国准则规定所有以成本法核算的证券以总额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当总市价低于总成本时,调减账面价值,未实现损失,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股东权益的减项,当认为价值下跌为永久而非暂时性的,这部分损失计入当期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当投资的市场价值发生永久性减损时,调减期账面价值到市场价值。
中国台湾财务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如属公开市场交易之股票者,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评价,其方法采以总成本与总市价比较之,并设置“长期投资未实现跌价损失”及“备抵跌价损失”科目,前者不列入损益计算,于资产负债表上列为股东权益之减项,后者则列为长期投资之减项。长期投资未实现跌价损失,若有证据显示市价回复之希望甚小时,应即转为实现跌价损失,列入当期损益计算,该投资之成本应降低至市价,并作为新成本。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之股权,如有证据显示投资之价值确已减损,且回复之希望甚小时,应承认其损失,并以承认损失后之该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新成本。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被投资公司股价发生持久性之大幅度下跌,且回复之希望甚小时,投资公司应承认其跌价损失,列为当期损益。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长期投资通常以成本计价。不过,当长期投资价值发生非暂时性减损时,其账面价值应予抵减,以确认这种减损。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通常逐项确认。不过,在某些国家,作为长期投资的有价权益性证券可以总体基础上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价值的暂时性下跌及所续恢复计入权益。长期投资价值因非暂时性减损对其账面价值的抵减,除冲销前期重估增值外,应计入利润表;当该项投资价值回升或减损原因不复存在时,其抵差部分可以转回。
英国准则规定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利值孰低计价,若权益性投资的市场价值发生永久性减损,减值部分作为已实现损失。
加拿大准则规定如果判断投资价值发生永久性的减损,需调减其账面价值,以确认损失调减的账面价值,除发生重大回升外一般不再转回。
(六)关于投资的处置
投资的处置,除确认相应的处置损益外,还涉及到投资跌价(或减值)准备的处理、处置时投资成本的结转、部分处置某项投资相关的跌价准备的处理等。国际准则规定,当处置一项投资时,处置的净利收入与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收益或费用。如果该投资是一项流动资产,并且在投资总体组合的基础上按成本与市价孰低列示,销售的利润或亏损应以成本为基础加以计算。如果该投资以前进行过价值重估,或按市价列示,并且已将账面金额的增加数转入了价值重估盈余,企业应采用如下的政策,或将保留有关价值重估盈余贷记收益,或将其结转至留存收益。这项政策应根据国有会计准则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一致地采用。我国准则规定“处置投资时,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收入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通过以上对比看出国际准则对投资处置的规定更详细、更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