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07 11:03:0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税收,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内控制度;税收内控;税收风险;风险预警;风险测评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2-0137-02
由于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与企业多种经营、长线生产的复杂性,企业税收风险已经成为企业诸多风险中的重中之重。帮助企业建立税收风险防范体系既是企业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现代企业税收管理的基础要求。
而且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征稽分开”的税收管理模式,税收稽查是历年税收征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最近几年将重点监控行业列为税收稽点,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加强对各个行业税收监管的力度和决心,由于不规范的涉税事项处理给公司带来的涉税风险及违法成本都很高,这样,企业如果一旦遇到税收稽查,税收机关在任何一个环节都可以轻易突破,而使企业处于极度危险的状态。所以,企业建立税收内控是迫在眉睫。
什么是税收内控?税收内部控制,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对此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原因是税收内控只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一项内容。为了便于理解与运用,税收内控可以理解为,由企业董事会等管理或治理机构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企业实现“在防范税收风险的基础上,创造税收价值”这一目标的一系列内部流程、规范等控制活动,在企业的具体体现就是实施有效的内部税收管理!
2 如何建立并运行税收内控
一项好的制度,必须要有好的应用才能保证其运行效果与效率。税收内控作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解与运用,我认为可以用“一个中心,三个基本点”来概括,即:以“在防范税收风险的基础上,创造税收价值”为中心,以“设立有效的税收组织及岗位职责、建立统一的内部税收管理标准、 完善内部风险汇报及测评体系”为基本点。
以“在防范税收风险的基础上,创造税收价值”为中心控制风险与创造价值,是现代企业税收管理的两大根本目标。二者相辅相成的,一个目标不可能脱离了另一个目标的支持而得以实现。成功的税收管理应该既能够确保遵守税法,控制税收风险,又能够为企业经营提供好的节税建议,创造税收价值。
基本点一:设立有效的税收组织及岗位职责。
进行有效的税收管理,企业内部税收组织的建设至关重要,包括税收部门与涉税岗位。有条件的企业应该设置高度集成的专业化税收部门。税收部门的经理或主管往往会参与公司各项业务的决策,甚至是公司级别的决策。
基本点二:根据公司总体战略制定税务计划。
公司可以将税务计划纳入公司的总体战略之中,根据总体的战略目标制定具体的税务目标,只有进行有效的税务计划,公司才可以实现合理避税。在进行总体税务计划时,必须对公司当前各项业务的税务进行评估。这需要财务、税务部门和各个业务专家进行紧密合作。公司应当明示每位高层领导:税务计划是他们应尽的职责,税务部门是业务部门制定业务决策时的合作伙伴,他们可以向部门领导提出有关各类交易的建议,比如:在销售、采购、合并和收购中如何合理避税。忽视税务计划会使公司失去很多利用纳税策略节省开支的机会。这对公司来说是不必要的险,让公司支付高额的税款,浪费了一些本可以支持业务发展和增长的资源。
基本点三:建立统一的内部税收管理标准,规范各环节业务流程。
首先,搞清楚什么事内部税收管理,是指企业通过建立科学的内部涉税事务管理组织与标准,即建立“计划、执行、控制、分析、评价”的一整套管理体系,以完善各环节涉税链条,加强税收工作的事前筹划和过程控制,实现企业税收价值的最大化。内部税收管理标准是税收管理体系运行的指南针,是一个运行流程,体现为,税收管理手册、各涉税事项的流程标准、内部培训机制以及税收业绩考评制度等。税收管理手册是载体,其他部分为内容表现。
建立一个程序化、具有可操作性的税收内控手册,按照业务发展和运行逻辑关系合理安排工序,以保证交易和操作过程的规范性和可复制性。一旦控制住流程中的关键风险点,即使具体办事人员不懂税收知识,只要能按设计好的程序操作,同样能将涉税风险降低到企业可接受的水平。
制定好税收内控手册,并不等于完成了税收内控工作,内控的真正建立,不仅需要单位高层领导的重视,需要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还需要对各涉税岗位进行培训。培训要包括税收政策、内控制度和意识形态几个方面,从而加强领导和员工的法律遵从度,提升员工素质。
另外,税收内控制度不是静态的,随着交易内容、核算体系的改变,需要不断更新和改进。实践一段时间后,还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对内控制度进行测评,根据业务的变化对其业务流程的重新梳理,找出业务流程的控制点,分析在失控状态下产生涉税风险的大小;然后再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资源优化配置,针对税收影响突出、发生频率高的关键控制点提出相应的整改控制措施,对其中风险点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以降低项目操作过程中发生涉税风险概率和减少损失,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交易风险和核算风险,最终形成企业的纳税风险控制体系。
基本点四:建立完善的内部税收汇报、内部风险汇报的复核机制。
风险汇报,包括汇报制度与汇报标准两个方面,主要作用是明确各级涉税人员的责任,提高公司对涉税风险的反应速度。汇报制度以公司管理的高度,明确重大涉税事项必须要进行汇报,哪些属于重大事项,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域很难一概而论,必须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的分析,一般而言税收检查、税收筹划、重大涉税合同、重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等属于必须汇报的事项。汇报标准解决公司各级涉税人员如何进行汇报,是一个流程标准的问题,便于汇报在不同部门、不同人员的签字流转中的统一理解。比如,税收专员在工作中发现公司存在重大不合规处理,可能存在较大税收风险,他应该向他的税收总监及时汇报,并以标准化的内部文本进行签字流转,税收总监可能与其他部门的总监进行沟通,并向主管副总经理汇报。
基本点五:建立内部税收风险测评体系。
税收内控是一项很复杂的系统工作,内部税收风险测评体系,是税收内控中最核心的环节。如:建立风险测评制度,设定风险预警指标,在内部搭建应用渠道等。同样,制度就像一个国家的法一样,从国家意志的角度进行明确,那么建立风险测评制度就是从公司管理的角度对税收风险测评进行明确,作为公司日常管理的一部分。风险预警指标,主要目的是对企业潜在税收风险进行预警,主要依据是纳 税评估指标体系,实现方式是采集财收、会计、税收数据,计算出指标值,通过与正常值的比较,发现可能存在风险的领域与项目,继而进行相应处理。完整的测评指标是一个体系,较为庞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取有限的相应指标。
税收风险的控制更是如此,只有将风险消除在潜在阶段才是最好的风险控制。随着税收机关执法力度的加大,建立一套完整的税收风险预警机制显得及其重要,采用“消防队”式的救火方式,来应对税收风险是不可取的。
参考文献
2007年3月,我国出台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所得税率、统一税前扣除办法、统一实行“产业为主区域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其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从吸引外资转向调整产业结构。该法在节能降耗、环保、扶持高新企业、鼓励公益性捐赠等方面呈现出税收政策调控经济发展的态势,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建立和谐社会提供了税收导向。不难看出,利用税收调控经济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政策的方向。
一、引导经济可持续发展
《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例如,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这表明我国在推动节能环保方面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以税收优惠来推动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发挥国家税收的调控作用,能够引导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值得指出的是,我国去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下降1、23%,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上升,未到达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4%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2%的目标。这说明我们要达到节能降耗、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任莺道远。
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收优惠由区域优惠转向产业优惠,对西部地区需要重点扶持的产业继续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这有利于推动西部地区加快发展,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区域差距,促进全国经济的和谐发展,产生协同效应。
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这~规定没有具体列举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这凸现了所得税法的灵活性,有利于及时根据经济发展调整税收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扩大费用抵扣限额等,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对于大规模生产行业、保险行业、金融行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来讲,可以减少税负,把节省的资金用来投入生产、发展业务,扩大经营规模,打造国际品牌,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减少避税机会。实现利益平衡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法,充实了反避税方面的内容,限制了我国企业在国际避税地虚设外资机构来转移收入和利润从而实现避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范杜绝“假外资”(即“返程投资”)现象。
目前,我国企业利用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等国际“避税天堂”进行避税。如,在珠江高速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为了减少税负,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实行离岸设计,将特设交易载体(SPV)注册在开曼群岛。一般地,企业通过以下两途径实现避税:到避税地注册离岸公司之后,以外资身份回国投企业把内地收入汇到避税地的注册公司,然后将其汇回国内投资,并与原企业合资。“假外资”不仅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而且可以与低税区壳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把在国内的收入转移到壳公司。
众所周知,外企利用“转移定价”来避税,实现假亏损真避税。例如,A公司在华投资建厂后,以3000美元从母公司进口原材料,在华又追加投资500美元,总成本为3500美元。在华公司按照2500美元把产品返销给母公司,从账面看A公司是亏损的,但实际上,它以5000美元把产品出售给B公司。这样通过上述关联交易,A公司成功地将利润截留在国外,不在中国申报企业所得税。据估计,外企通过转移价格逃税占到避税总金额的60%以上。
《新企业所得税法》通过“特别纳税调整”这一章,规定了关联方转让的定价。例如,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都要求企业如实申报关联方交易和披露关联方信息。通过这些规定,可以加强对关联方交易的控制,减少避税机会,尤其是阻止前述A公司那样的利用关联方交易的避税行为,降低国家税收的流失。
此外,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如果企业的自有资本率低于一定比例,其借人资本应付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国际经合组织(OECD)认为,企业权益资本(自有资本)与债务资本(借贷资本)的比例应为l:l;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我国的外企为获取更多的利润和减少经营中的权益资本风险,就设法借人更多的债务资本,较少权益资本。所以,该规定可以阻塞外企通过资本弱化避税的现象。通过上述规范,既能够防范“假外资”,控制关联方交易,又能够减少避税手段,实现利益均衡。
三、继续鼓励高新技术的发展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些规定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尽快更新设备,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该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由此可以看出,“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仅鼓励技术创新,还倡导技术交流和流动,正所谓“流动可以体现技术的价值”。同时,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减少企业当期的利润总额,降低企业当期的所得税额,企业可以安排更多的资金来继续研究开发新技术。
该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继续鼓励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经济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四、提高股市投资价值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所得税负担将明显减轻,因此,上市公司可预期的税后利润和可分配的利润会显著提升,会提高股市整体投资价值。政府减少所得税税收,增加了企业股东的利益,用于企业投资的剩余资金增多,扩大企业的投资活动。企业投资活动的扩张可以带动我国经济持续增长,推动资本市场不断发展。
五、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目前,我国企业公益性捐赠(即企业向民政、教科文卫、环保、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等捐赠)的纳税扣除额度仅为3%。即,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超额的部分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以至于企业多捐赠却未必能少纳税,这无疑会抑制企业参与公益性捐助的积极性。
关键词: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投资;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2
企业作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投资主体,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首要关注的问题就是投资收益。影响企业投资收益的因素有很多,而税收是每个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都无法回避的问题。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征收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正是由于税收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点,使得税收成为企业投资活动所必须面对的硬性外部约束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在进行投资活动时,一面对税收问题就只能是被动接受。税收法律一方面为企业的投资活动限制了一定范围,但另一方面也为企业提供了在该范围内自由活动的权利,由此便有了税收的筹划问题。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遵照税收法律的各项规章制度,在一定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通过对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等各项活动的事前筹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从而节约税收成本,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利润分配,是贯穿企业存续期间不得不考虑的几个基本事项。投资活动在企业日常活动中具有承上启下的关键性作用,因为有了投资方向,企业才会有目的去进行筹资;因为有了企业投资,才能形成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各种资产,才会有后续的利润分配问题。正是由于企业投资活动在企业日常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所以本文旨在深入地探讨企业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问题。
投资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企业作为最主要的投资主体,其投资活动国家自是非常重视,通过出台了一系列的鼓励性政策措施,引导企业将资金投向有利于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够促进技术进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等领域。如何结合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充分利用国家出台的这一系列鼓励性政策,是企业投资进行税收筹划的题中之义。本文接下来就从以下几方面详细探讨企业投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一、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首要考虑的一个问题就是投资方向。投资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项目,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不同。当企业投资国家扶持、鼓励的行业和项目时,国家会给予一些税收上的优惠政策。例如,根据财税[2012]27号,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精神,相关规定如下: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在2017年12月31日前子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适用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又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如果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指定目录中的专用设备的,该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类似这样的优惠政策非常多,所以,企业在选择投资项目之前,要认真的研究国家的税收法律政策,再结合自身的实际条件,尽可能地投资那些有税收优惠的项目,从而减轻税收负担,获得最大的税后利润。
二、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解决了投资什么的问题之后,接下来就需要考虑在哪投资的问题。国家为了平衡区域经济发展,促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配置,在一些特定区域制定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为了促进西部大开发,国家出台了一些在西部地区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特定的企业实施“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等。又如,为了促进民族自治地区的经济发展,国家给予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一些税收上的自,并且给予某些民族自治地方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等。另外,国家为了鼓励对外贸易以及高新技术发展,在特定的地方设立了保税区、保税港口,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在这些地方的企业享受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为了享受国家在这些地区的税收优惠,企业在进行投资地点选择的时候,不仅要考虑区位、资源、交通等一系列因素,也要考虑税收的因素,尽最大可能地去利用这些税收优惠,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三、投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在解决了企业投资方向和投资地点的问题之后,企业接下来就需要考虑如何投资的问题。总体而言,企业进行投资时,可以选择的投资方式大体有四种:货币资金投资、实物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股权、债权投资。不同的投资方式,所面临的税收问题也不相同,能够享受到的税收优惠自然也不尽相同。一般而言,如果仅考虑节税,不考虑企业控制权等问题,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要优于货币资金和股权、债权投资。其原因在于:首先,进行无形资产和实物资产投资,可以将本企业闲置不用或利用效率不高的资产转移到更适合的企业,从而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其次,以实物资产进行投资,形成被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时,可以将折旧费用在税前扣除;以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形成被投资企业的无形资产时,可以将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最后,进行无形资产和实物资产投资时,需要对投资的资产重新进行资产评估,若能在资产评估的过程中合理地高估投资资产的价值,则可以增加被投资企业的折旧费和摊销费,减少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而如果直接进行货币资金和股权、债权投资,则不能进行相似的会计和税收处理,起不到节税的作用。因此,企业在投资方式的选择上,一定要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对自身而言能够利润最大化的投资方式。
四、投资结构的税收筹划
在解决了企业如何投资的问题之后,还要考虑投资的结构问题。因为不同性质的投资,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性质也不相同,按照投资收益的性质划分,企业投资收益可分为企业营业利润、股权投资收益和债权投资收益。而不同性质的投资收益所适用的税收政策也不相同,所以企业的投资结构也需要进行一定的税收筹划。首先,为了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不仅可以通过增加营业额的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增加税前扣除项目来实现。所以,有时候企业为了生产经营,并不采取重新投资建厂的方式,而是采取合并亏损企业的方式。这是因为税法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可由合并企业在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内进行弥补。通过这种方式的投资,企业可以增加税前扣除项目,减少应税所得额。其次,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取得的股票分红属于税后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最后,企业进行债权投资时,取得的利息收入是税前收入,应缴企业所得税,但投资国债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企业进行投资时往往会面临很大的投资风险。所以,企业要统筹安排这三者的投资比例,充分考虑各种税收因素,慎重权衡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关系,认真地进行投资结构的税收筹划。
五、投资期限的税收筹划
投资讲求时间价值,因此在考虑完上述投资问题之后,我们还要考虑投资的期限问题。利用投资期限进行税收筹划,主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出发:一是分期投资的筹划,一般而言企业投资应选择分期投资的方式进行,我国的税收相关法律规定,投资者的资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期缴清,一次缴清需在签发营业执照之日缴清,而分期投资在签发营业执照时,只需缴清规定的比例,剩余投资在规定期限缴清就可以了。这样,就能获得剩余投资在规定期限里的时间价值。二是根据风险和成本,对股权和债权投资进行筹划。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负债的合法利息支出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负债利息就起到了抵税的功能,但同时也增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所以,当企业在成立初期,若处于免税或减税期,为了降低经营风险,可增加股权融资的比例;当企业已经步入正轨,经营风险降低,可适当扩大负债融资比例,用利息支出进行抵税。因此,企业在投资时,要充分考虑期限因素,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本的时间价值,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
六、身份选择的税收筹划
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划分为三类: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同身份的纳税主体会面对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企业在投资设立时,需要考虑纳税主体的身份与税收的关系。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仅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公司制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的,还要代扣其个人所得税(投资个人分回的股利、红利,税法规定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一般来说,企业设立时应合理选择纳税主体的身份,选择的一般思路如下:第一,从总体税负角度考虑,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一般要低于公司制企业,因为前者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而后者一般涉及双重征税问题。第二,在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决策中,要充分考虑税基、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最终税负的高低与否是多种因素起作用的结果,不能只考虑一种因素。第三,在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决策中,还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案例]周先生自办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为500000元,该企业如按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现行税制,税收负担实际为(500000×35%一14750)元=160250元。若该企业为公司制企业,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利分配给投资者,则该投资者的税收负担为500000×25%+500000×(1-25%)×20%=200000(元)投资于公司制企业比投资于独资或合伙企业多承担所得税39750元。故在进行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时,应在综合权衡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及筹资额等因素基础上,选择税负较小的组织形式。
综上,企业进行投资活动时,能够进行税收筹划的环节特别多,由于篇幅限制,本文并不能全部穷尽。但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首先,税收制度是税收筹划的基础。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详尽地了解、掌握国家相关的各项税收制度,
以免由于对税收法律制度理解的偏差,造成非主观故意,但事实上却是偷税、漏税的行为发生,从而承担相关的法律风险。其次,要综合全面的考察税收筹划的成本与收益。这是因为税收筹划作为一项事前的决策,其决策过程也是会发生成本与费用的。比如在某些情况下,税收筹划确实能带来税收成本的节约,但企业为此支付的税收筹划成本却大于税收成本的节约,这样的筹划往往是不可取的。所以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要只关注于税收成本的节约,而忽视该税收筹划的实施,所引起的其他收入的减少和相关费用的增加,必须综合考虑税收筹划成本与收益的关系。最后,企业要注意税收筹划的合规、合法性。由于税收筹划的操作经常会处于税收法律的边缘地带,一旦操作不当,越过合规、合法的临界点,很有可能被税务稽查部门认定为偷税、漏税、骗税等违法行为,从而给企业带来法律上的惩处,经济上的损失。
参考文献:
[1]孙玉红.基于企业所得税改革的企业税收筹划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硕士论文,2009.
[关键词] 税收筹划 筹划原则 筹划方法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国家以促进经济发展为宗旨,对企业中的某些活动、某些资产、某些融资方式等都给予了大量的优惠政策,因此,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要充分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选取多种方案来进行税收筹划,减轻税负、增加企业收入、提高经济效益。
一、税收筹划必须树立的观念
1.税收筹划的宗旨主要不是为了追求纳税的减少,而在于取得更大的利润。否则,如果片面的追求税负的降低,必然给企业带来极大的负面效应:(1)税收筹划的直接收益抵补不了相关的直接费用,形成收不抵支,得不偿失;(2)尽管税收筹划本身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却低于与之相关的机会成本;(3)即便税收筹划取得了暂时的效益,但如果因此扰乱了企业内在的经营程序,势必给未来经济效益的增长造成巨大的潜在损失。
2.应学习西方企业的纳税观。纳税是企业取得并保持法人资格与权利地位的先决条件。与中国的某些企业不同,西方企业所看到的不是纳税越多受到的损失越大,而恰恰相反:纳税越多意味着企业对社会的贡献越大,自身存在的社会价值越高,越是意味着经营的成功,在既定的税率下赚取的税后利润也就越多。
3.税收筹划不能以利用法律的纰漏为着眼点,更不能以偷逃税款为手段,而应当从顺法意识出发,将税收的杠杆导向功能引入企业的管理理念与经营机制,实现企业的组织结构的优化调整、筹资与投资活动的合理规划以及收益、成本、风险的最佳匹配。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
1.守法性。税收筹划应严格按各项经济法规,如税法,会计法等法规的立法意图来进行,否则不可避免的沦为避税甚至逃税行为。
2.创新性。由于经济的发展和税制的不断完善,税法等经济法规不断充实和完善规定细则,企业在税收策划中应有敏锐的觉察能力,适时利用各种有利政策,及时设法享受,创新税收策划,以求减轻税负。
3.经济性。由于税收筹划复杂,耗时多,可能致使企业失去经营最佳时机及投资整体利益,这就要求企业应衡量相应的成本与效益,及时决定是否进行税收筹划或进行何种程度的税收筹划,以求减轻税负。
4.综合性。企业在税收筹划时应综合考虑整个经营期间的长远利益和企业所处的具体经济环境,不能以某一时间、某一税种的税负减轻为目标,否则税收筹划无意义。
三、企业税收筹划方法
企业要进行税收筹划,可以从融资,投资,经营三个层面来进行:
1.融资。企业经营的第一步就是要筹集到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而筹资过程是可以记性筹划的,因为不同的融资方式之间有税收差异。企业融资有成本,不同的筹资行为成本不同,企业不仅仅需要筹集到所需要的足额资金,而且要实现融资成本的最小化,这就为企业税收筹划留下了余地。
(1)资本结构的合理搭配。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形成的负债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享有所得利益。
(2)租赁融资的利用。通过融资租赁,纳税人不仅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保存举债能力,更主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而折旧是可以作为成本费用折扣的,减少了所得税的征税基数,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
2.投资。对投资者来说,投资决策就必须考虑税收政策因素对投资收益的影响。一是注册地点的选择,二是组织形式的选择,三是投资方向的选择。
3.经营。经营过程中涉及增殖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因此在经营过程中要对涉及以上税种的事宜进行筹划。
(1)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对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首先是纳税人身份带来的筹划空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交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2)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消费税是对部分工业品在生产和进口环节额征收的一种税。它通过课征范围的选择,差别税率的安排和征税环节的决定,充分发挥调节消费。一是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定价进行税务筹划。二是兼营的纳税筹划。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税产品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及销售数量。三是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筹划。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例如,卷烟厂生产的烟丝已是应税消费品,卷烟厂再利用生产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这样,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缴纳消费税。
(3)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轻重,多寡,直接影响税后净利润的形成,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企业所得税是纳税筹划的重点。
总之,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工作,现实中企业必须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进行整体筹划,以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苏春林:纳税策划[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关键词:铜冶炼;税收筹划;节能环保;折旧
一、铜冶炼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1税收筹划可以为企业带来直接受益
由于税收的特性有强制性特征,并且企业和个人依法交税是应尽的义务,对于税收的征收是无偿的,所以对于税收来说,税的征收,会构成必要的一项经营成本。税收筹划是能够在符合国家政策和遵守国家法规的情况下,通过对自身经营情况,做出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税收筹划使税负减轻。在这种情况下,铜冶炼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能够合理的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减少无偿征收的税收,将多余部分留存在企业,直接给企业带来收益。
2税收筹划能够降低企业财务风险
对于国家在节能环保上的发展概念,对于环境不友好的企业,在国家财政政策上,得到的支持会相对较少,所以铜冶炼企业的财务风险更多的是体现在自身资金链上。铜冶炼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大部分企业会整合资源,会有项目需要积累和融资,此时资金的效率则显得非常重要,出现的企业外部融资,存在一定的财务违约风险。企业通过符合政策的税收筹划方案,除了能够节省一笔支出来说,还能通过延期纳税来调节当期的纳税额。对于调节的纳税额,虽然最终的所缴纳的税收额度不同,但是调节到日后付款,相当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这使得企业的资金量更加的充裕,融资成本降低,同时提高了企业的偿债能力。企业偿债能力的提高,更加能够提高公司信誉,降低融资成本,从而使得公司的财务风险控制得更加的稳健。
3税收筹划能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税收筹划是一种铜冶炼企业财务管理策略,目的是使得铜冶炼生产企业的税收情况更加合理。对于制定税收筹划的管理者而言,就需要对企业的发展的情况要有一个非常的好了解,同时要求企业管理者对于未来的发展要一个预期,以便管理者对税收做一个更好的筹划。因而税收筹划的实行,能够不断的锻炼管理人员的整体统筹能力和企业整体把握能力。另外,税收筹划在财务处理上对于企业财务人员要求比较高,对于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要求也比较高,这就会促使企业去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同时健全企业的会计制度,而这些财务制度的建设和财务人员专业素质的提高,都能够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4税收筹划可以优化企业投资方向
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往往利用的是税务上税基和税率上的不同,来获得一个自身最为有利的税收筹划方案。在我国,国家处于对于产业结构的调整的原因,出台了一些产业结构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国家的政策变化以及市场上的变化,企业会注重自身企业与科技之间的联系,鼓励企业的个人创新和企业创新。对于现阶段,国家鼓励环境和谐型企业的发展,这就会导致铜冶炼企业在做出投资选择时,会比较税收筹划行业与自身企业之间的契合点,注重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从而引导企业的投资方向。
二、铜冶炼企业税收筹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1整体性原则
企业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在制定税收筹划决策时,要有企业整体概念,不能只能考虑暂时的税收成本问题。企业从整体的角度考虑问题,避免因为税收减少而引起的其他的费用增加,最终导致整体收益减少的情况,所以企业需要综合去衡量税收筹划方案,从而来考虑企业的最终绝对收益。另外,企业在考虑税收筹划节税的情况时,不能最终完全停留在节约税金的目的上,最终的目的是节约支出,增加收益,促使企业成长。因而,从整体性的原则上考虑,企业需要权衡税收筹划中的税收因素和非节税因素,统筹整体,局部牺牲,权衡各个环节的影响,注重整体税收的节约,是企业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
2可行性原则
作为纳税人,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考虑制定和执行环境。对于没有执行环境的筹划方案,最终得不到实现,进行税收筹划实际意义不大。同时对于税收最终可执行情况也要进行评价,不能因为方案中税款有减少,增加了其他大量的成本,导致税收筹划的失效。从可行性原则上来说,一是:整体的收益大于支出,这就意味着,筹划节约的收益大于其他由于税收筹划执行所导致的成本,这才是真正税收筹划追求的结果;二是:不能纸上谈兵,在税收筹划制定的过程中,需要详细的考虑企业自身的因素和现有的税收政策,保证制定出的政策能够切实可行。
3效益性原则
铜冶炼企业税收筹划在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需要对于税收筹划本身的成本以及执行成本进行考虑,因为执行税收筹划所产生的成本高于筹划最终的节税时,税收筹划则意义不大。我们不仅需要考虑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直接成本,还要考虑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因为税收筹划造成的隐形成本,然后再与获得节税税额进行比较。另外,由于税收筹划的专业性和制定成本原因,有可能会将其外包给外部专业机构,此时,仍然需要进行比较,做出税收筹划方案后,在考虑信誉的前提下,选择出收益成本最大化的方案。
三、铜冶炼企业税收筹划方法
1合理设计资产折旧年限
铜冶炼企业属于资本密集型产业,资产在企业中占到很大比重,并且生产设备的资产比值都比较大。生产涉及到的折旧中,折旧会形成这些资产设备的部分成本,因而运用不同的折旧计算方法,会造成不同期限内分摊的成本的不同。在正确进行计算和折扣的情况下,能够为企业争取到一定的资金来源,还会涉及的企业的税赋问题,最终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情况。作为铜冶炼企业,生产设备有时更新换代较快,还会有环境保护设备的更新换代等情况,这样一般建议选择最低的折旧年限,这样能够有利于生产设备等折旧费用前移,并且所得税尽可能后移,从中间的时间差中,可以得到一定的无息资金贷款,从而可以降低企业利息费用,增加企业利润。
2筹划研发费用的投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企业新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时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在应缴纳的所得税中进行扣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于研究开发的费用问题也有规定,在研发中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内销。国家税收政策鼓励企业进行创新,对于铜冶炼企业在投入研发费用中可以利用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然后来合理的进行筹划。对于铜冶炼技术研发及改进的研发费用投入,都应该做好核对,对企业投入和国家技术项目补贴需要进行区分,做到账目清晰,管理好资金研发费用支出。
3积极筹划销售收入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于企业的销售收入税收筹划有一定的规定:对于分期结款的货物销售阶段时,需要安装事先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来确认收入。在确认收入后,企业就需要上缴当期的应交所得税,然后入账。在这种情况下,铜冶炼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合同条件成熟和企业本身收入稳定,同时销售收入能够安全稳定的收回的情况下,选择一个合适的收入确认时期来确认收入,争取获得一个合理的税收缴纳节点,从而可以获得税收的减少或者推迟。
四、铜冶炼企业税收筹划的实施
1积极掌握法律和财务税收规定
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铜冶炼企业财务人员需要积极的去了解相关的财税政策和法律法规。对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了解,可以积极的了解到国家税收政策的趋向,还可以避免因不了解税收政策造成违反国家税法的情况发生,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同时通过对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的了解,然后可以去判断其与企业自身税收情况的契合点,从而去寻找到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这样能够更加的符合企业税收方案的制定。
2准备企业税收筹划信息
铜冶炼企业在筹划税收方案时,需要了解到大量相关信息。财务人员更多会了解到相关财务信息,对于销售方案信息,企业科研发展状况信息,企业未来发展方向信息等,都需要其他部门或者管理层配合给出。同时对于企业本身发展状况,财务状况,行业所处的状况以及所能够享受到的财税政策都需要一个深入的了解。另外对于企业面对的税务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也需要去足够了解,这样最后制定出的税收筹划方案,才具有整体性和有效性,避免了因筹划过程中信息准备不全造成筹划失败的情况发生。
3具体税收筹划目标
铜冶炼企业作为生产型企业,对于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就是合理的减少税收,增加企业利润。但在税收筹划中需要将最终目标进行细化,然后寻找细化策略,例如降低税负点,递延纳税等,然后再具体化到操作步骤及流程上,这样才能够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也便于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执行和税收筹划的具体制定。
4税收筹划具体方案可行性分析
对于铜冶炼企业在熟悉了税务规定,完成了一些信息收集,然后对目标明确后,就需要回到具体的筹划制定上。对于制定好的方案,需要根据铜冶炼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最终目标去分析可行性。制定完成后,从法律合规,目标明确合理,操作准备完备等进行分析,在可行性分析中,遇到分析到不合理的情况,需要及时的进行反馈,然后寻找出原因,这样可以做出适当的调整,避免最终筹划执行失败。
5方案的实施与反馈修正
铜冶炼企业在通过方案制定和可行性分析通过后,就需要具体到方案的实施。在实施过冲中,需要做到事中反馈,对于产生的问题,及时的反馈,然后对产生的问题进行分析,评价其对最后税收筹划方案的影响。对目标影响较大的问题,需要及时的逆向反馈给制定者,然后制定者根据得到的信息和产生的影响对执行过程产生的情况分析,找出原因,最后进行修正,在修正后需要对各个方面的影响进行分析,最后再具体执行。
参考文献:
[1] 戴烨企业经营发展中的纳税筹划研究[D]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8
1、跨国、跨地区、跨行业购并的税收抵免
各个国家、各个地区、各个行业之间均存在着税收差异,这为企业购并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机会。如在跨国购并中,若购并企业与目标企业的经营是纵向联系的,通过购并,一方面可达到加强各生产环节的配合,进行大协作生产的目的;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产品和劳务的转让定价,即高税国一方降低对低税国一方的转让价格,或低税国一方抬高对高税国一方的转让价格,实现纳税利润由高税国向低税国的转移,以达到减少集团总体税负的目的。又如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国对在经济特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也实行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这时可选择能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作为购并的目标企业,从而获得税收减免。
2、经营亏损的税收抵免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对于有效高盈利水平且发展稳定的企业,可以选择一家近年有大量经营净亏损的企业为目标企业,通过购并使企业盈利与目标企业亏损相互抵消,获得所得税减免的利益。有时这还是某些企业实施购并行为的主要目的。但这类购并中,购并企业还必须充分预计亏损的目标企业将带来的负面影响,如购并后企业整体效益滑坡可能导致股价下跌,股东财富受损,购并企业还需花费大量资金对亏损企业进行整合改造等。因此,如果亏损企业没有其他方面可利用的价值,纯粹的税收抵免购并是不足取的。
3、债务融资的税收抵免
购并企业通常需要筹措大量的资金来实施购并,其融资方式主要有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我国税法规定:债务融资利息允许在税前列支,而股权融资股息只能在税后列支。为此,购并企业可以大量采用债务融资,以充分利用其利息抵免税收的效用,在整体上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费用。但购并企业同时也必须考虑因大量债务融资给企业资本结构带来的影响。如果购并企业原来的负债比率较低,通过债务融资适当提高负债比率是可行的;如果购并企业原来的负债比率比较高,继续采取债务融资可能导致加权平均资金成本上升、财务状况急剧恶化、破产风险增大等负面影响。此时,更好的融资方式也许是股权融资,或债务融资与股权融资并用,以保持良好的资本结构。
4、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抵免
企业通过购并取得了目标企业的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账价值,该历史成本也是计提折旧的依据。企业购并时若固定资产重估的市场价值高于原账面价值,购并企业以市场价值购入时则可按购入价值入账。就同一项固定资产而言,购并企业计提的年折旧额将高于目标企业的年折旧额,故而可获得增加的折旧成本的税收抵免。但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抵免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获得的。税法规定:只有当接受的固定资产中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已经确认实现,才能按经确认评估的价值确定有关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否则,只能以固定资产在原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即购并企业若是以股票换入的固定资产,则无法获得该项税收抵免。此外,如果目标企业使用加速折旧法,由于前期多提折旧使后期多形成的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益缴纳所得税,购并企业反而因后期少提折旧而增加税负。
5、将经营收益转化为资本利得的税收抵免
大多数国家规定的股利所得税要高于资本利得税。有些企业的股东为避免缴纳高额的股利所得税而倾向于少分红、多留存,企业保留了较多的盈余。通过购并,目标企业的保留盈余在股价中得到了补偿,这部分经营收益即转化为股东的资本利得,目标企业股东只需缴纳资本利得税,而免除了更高的股利所得税。
二、企业购并出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企业购并可以通过各种出资方式来实现,主要有现金收购、股票收购和综合证券收购。它们给企业税收带来不同的影响。
1、现金收购
现金收购是企业购并活动中最简单而又最迅速的一种出资方式。现金收购对企业税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①购并企业可享受到目标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增值的折旧的税收抵免;
②目标企业股东必须迅速确认因此获得的资本收益并缴纳资本利得税,但如果采取分期支付现金的方式,既可以减轻购并企业一次性支付大量现金的负担,也可以使目标企业股东获得延期支付资本利得税的好处;③目标企业的净经营亏损将消失,任何相关方都无法获得其税收抵免。
2、股票收购
股票收购是购并企业以新发行的股票替换目标企业的股票或资产的出资方式。主要类型有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相互持股合并和股票换资产合并等。股票收购在购并活动中不发生任何税费支出,但会影响企业将来的税负。
①目标企业股东不需要立刻确认因换股所形成的资本收益,直到他们出售股票时才确认并缴纳资本利得税,即获得了延期纳税的好处。
②股票收购的具体类型不同,适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也不同,如采用权益汇总法和购买法对购并资产的确认、市场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等的处理就有不同的规定,对购并后企业整体纳税情况也将带来不同的影响。
③股票收购后,目标企业若是以购并企业的子公司形式存续,母子公司的所得税是分开计算缴纳的,子公司的经营净亏损不能给母公司带来税收抵免;目标企业若是清偿后成为购并企业的分公司,购并企业才可以获得目标企业经营净亏损的税收抵免。但目标企业的清偿将被迫收回过多的折旧及带来其他不利的税务后果。
④购并企业不能享受目标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增值的折旧的税收抵免。
3.综合证券收购
综合证券收购是以现金、股票、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形式证券组合出资购买。其中采用可转换债券收购对企业税负的影响除与上述现金收购类似外,还有:
①可转换债券在转换前的利息支出可抵免所得税;
[关键词]税收筹划 特性 可能性 策略
税收筹划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并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税收筹划将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税法规范的前提下,纳税人往往面临着一个以上的纳税方案的选择。不同的方案,税负轻重程度往往不同,甚至相差甚远。而税收负担的轻重直接关系到纳税人利益的多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参与竞争,其自身利益独立化,税收筹划必然成为企业理财工作的重点。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与特点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或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获得税收利益的合法行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以下几个特性:
1.合法性
税收筹划不仅应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应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这是税收筹划区别偷税避税的根本点。税收筹划和偷税避税的结果都是少缴税款、减轻税负。但偷税是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实施的,不仅违反了税法的规定,更违反了立法意图,必将受到严惩,避税则是抓住税法的疏漏进行的,尽管不违反税法规定,但也违反了税法立法意图,顶多一时得逞;而税收筹划则是以税收政策为导向,不仅符合税法规定,而且符合税法立法意图。国家在制定税法及有关制度时,对税收筹划行为早有预期,并希望通过税收筹划行为引导全社会资源有效配置与税收的合理分配,以实现国家宏观政策。因此,税收筹划不仅不违法,而且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受到国家的保护。所以这为企业搞好税收筹划奠定了法律基础。
2.超前性
“筹划”就是要企业做好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的意思。税收筹划就是要将税收作为影响纳税人最终收益的重要因素,对投资、理财、经营活动做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
3.整体性
整体性是指对纳税人而言税收筹划的最根本目的是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即使个人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使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而不仅仅是少纳税金,使个别税种税负或纳税人整体税负的降低。这是因为税收筹划的结果――企业的税务计划只是财务计划、企业计划的一部分,税收筹划的目标必须服从以纳税人整个财务计划、企业计划这些整体目标。一种税少纳了,另一种税可能要多纳,整体税负不一定要降低;整体纳税支出最小化的方案不一定是使纳税人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4.目的性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二是在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各方案中,选择纳税时间滞后的方案,这就意味着企业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通过税负减轻而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二、现代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可能性
1.税收理念的改变为税收筹划排除了思想障碍。在计划经济年代,人们把税收看作是企业对国家应有的贡献,侧重从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角度研究税收,片面强调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特别突出国家在征纳关系中的权威性,忽视了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在依法纳税过程中的合法权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理论界开始重视从纳税主体的角度研究税收,企业管理者开始认识到税收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可以说,目前研究税收筹划的思想障碍已经基本消除。
2.税收制度的完善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制度保障。综观世界各国,重视企业税收筹划的国家都有一个比较完善且相对稳定的税收制度,因为如果企业所面临的税收环境变化不确定,企业选择的纳税方案的优劣程度往往会进行相应变化,甚至会使一个最佳的纳税方案蜕化成为一个最差的纳税方案。我国自1994年税收制度改革后,税收制度朝着法制化、系统化、相对稳定化的方向发展,体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并为市场经济的国际化提供了较为可行的外部环境,这为企业管理者进行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制度保障。
3.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国际间税收制度的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促进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内容。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我国充分发挥税收这一经济杠杆的作用,在税收制度的制定上,在诸多税种上都制定了一些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产业、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等。另外,不同国家的税收制度也因政治经济背景不同而不同。这就使纳税人有更多的选择机会,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广大的操作空间。
三、企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1.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投资退税。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再在国境内直接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又因为企业地处沿海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者可适用24%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假设地方所得税免征),这样,该项再投资可以享受退税额为:600÷(1-24%)×24%×100%=181.58(万元)。
(2)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限制乙类投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价款的40%可用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抵免。当年抵免不完的,可在5年内抵免;在免税年度购买的国产设备可以适当延长抵免期限,期限为7年。该新办企业符合以上规定,可按40%抵免企业所得税,抵免额为500×40%=200(万元)。
2.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发出材料计价方法的选择。材料是企业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成本,也影响企业的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材料价格由于采购地点、采购时间不同,其价格也不一样。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材料费用计入成本有不同的计价方法,而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所得税的影响都很大。因此,发出材料采用何种计价方法,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所以,企业可以根据一定时期市场价格的升降趋势来确定企业选择哪种方法,以达到理想的效果。
(2)费用摊销方法的选择。企业经营活动中,有一些需要分期摊销和预提的费用项目,由于选择的摊销方法和摊销期限不一样,必然引起计入各期的费用不同,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所得税。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根据财务制度规定,选择有利于企业的方法,以达到延期纳税的效果。
3.分配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目前,在新的改革发展形势下,如何推动中小微企业稳步发展,提高中小微企业的财政税收政策的创新显得日趋重要,只有充分注重财政税收政策的优化,才能对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基于此,本文主要浅析新经济环境下中小微企业财政税收政策的现状并结合实际,对中小微企业的财政税收政策创新策略进行初探。
关键词:
中小微企业;财政税收;创新
一、引言
中小微企业是我国企业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小企业规模不断的发展壮大,为推动中小微企业的稳步发展,对中小微企业财政税收进行加强创新显得犹为重要。本文通过从理论层面对中小微企业的财政税收政策的现状分析,为提高中小微企业在市场发展中的竞争力,探究新经济环境下中小微企业财政税收政策创新策略。
二、新经济环境下中小微企业财政税收政策的现状
(一)新经济环境下中小微企业财政税收政策的现状浅析
目前,我国中小微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8%以上,中小微企业利税贡献逐年增长。2015年末,上缴税收约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0%以上,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我国65%的专利、75%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都由中小微企业完成。为支持和促进企业发展,近几年来,国家、省、市出台了不少惠企政策,但笔者认为,这不仅给各部门有了权力寻租的空间而且因为政策自身的门槛,让真正需要雪中送炭的企业不仅得不到支持,更让一些僵尸企业多头补助,造成政府资源的浪费。在税收政策方面,虽然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虽然社科院财贸所税收室主任张斌表示,营业税改增值税从整体上来看,能够降低企业负担,但中金指出,可选择按照营业额的3%缴纳增值税,但不得进行增值税抵扣;因此,没有完整会计账册的小微企业无法享受增值税抵扣带来的税负减轻。有信息显示,一些企业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过程中,由于制度和自身业务等因素反而增加了税负。要使中小微企业规模不断壮大,推动企业的蓬勃发展,不仅要优化企业的管理策略、避免财政资源浪费,更对企业财政税收政策的创新有更高的要求。
(二)新经济环境下中小企业财政税收政策的创新
面对全球经济不景气,我国GDP增长率总体下降,经济下行压力巨大,实体经济面对新的挑战的新经济环境下,对中小企业财政税收政策的创新,就要在相应的策略上科学实施。笔者结合实际对财政税收政策的创新进行了相应探究,希望对实际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第一,中小企业的财政税收政策的创新,就要能充分注重其完善性。政府方面要能将协调管理以及统筹规划等目标得以有效实现,这样才能将中小企业的和谐发展得以促进。要能在市场氛围环境方面良好创造,政府要加大市场整顿,将税收政策加以完善化,积级梳理各项税收优费政策,合理分配,优化资源结构。第二,充分注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以及营改增政策的完善。要能够明确,中小企业在实际发展过程中规模相对比较小,而在生产成本方面相对比较高,要想将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进行提高,就要能充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完善制定。政府不仅要在原有基础上将个人所得税的优惠体系加以完善,也要积级为中小企业员工提供相应的财政税政策培训,以增强企业员工的积极主动性。第三,充分重视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在相应的审查方面要能严格化,通过相应规定及标准等,对中小企业的发展给予相应的优惠,促进企业的创新能力的加强。对于小微型企业,可通过减半征收优惠策略的实施,促进企业发展的积极性。要从多方面对中小微企业的盈利能力进行数据分析,以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以及发展的积极主动性。第四,应简化各部门扶持企业的补助政策,避免企业多头补助,让企业顺应市场,减少对政府的依赖。为了避免财政税收资源的浪费,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实际认为,繁多的各项财政对企业的补助政策只需简化为两点:企业当年对地方的税收贡献率及当年对地方的吸纳就业人数。只有在这些基础层面得到了加强,才能真正的有利于中小微企业的良好发展。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新经济环境下的中小企业财政税收政策的创新,要从实际出发,注重策略的科学实施,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企业的良好发展。此次从理论结合实际对中小企业的财政税收政策进行初探,希望通过这些策略的研究,对实际发展能有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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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田怡.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制度创新研究[J].中国商贸.2013(29)
[3]蔡美华.加快财政税收制度创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J].科技与企业.2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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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前性。税收筹划是企业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的设计和安排。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即由于特定经济事项的发生才使企业负有纳税义务,如:产品、劳务销售,货物运输后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收益实现后才缴纳所得税等。一旦经营活动实际发生,应纳税款就已确定,再进行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
3.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选择低税负,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二是滞延纳税时间,即在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各方案中,选择纳税时间滞后的方案,这就意味着企业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通过税负减轻而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4.积极性。从宏观经济调节看,税收是调节经营者、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经济杠杆,国家往往根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节约税款,谋取最大利润”的心态,有意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政策导向的行为,借以实现某种特定的经济或社会目的。
5.综合性。由于多种税基相互关联,某种税基缩减的同时,可能会引起其他税种税基的增大;某一纳税期限内少缴或不缴税款可能会在另外一个或几个纳税期内多缴。因此,税收筹划还要综合考虑,不能只注重个别税种税负的降低,或某一纳税期限内少缴或不缴税款,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
6.普遍性。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意图,总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者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引导和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这就为企业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这种机会是普遍存在的。
二、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区别
税收筹划与偷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因此,不论是站在纳税人的立场上,还是站在立法者的立场上,准确地判断“税收筹划”与“偷税”都是很有必要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结果与偷税一样,在客观上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但不属于违法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有:①偷税是指企业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种种不正当手段少缴或漏缴税款,而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纳税义务发生前,通过事先的设计和安排而规避部分纳税义务;②偷税直接违反税法,而税收筹划是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善意利用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不违反税法;③偷税行为往往要借助于犯罪手段,如做假账、伪造凭证等,而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当前,一些企业避税心切,或者受到一些书籍的误导,以至于良莠不分,把偷税行为当成了税收筹划,直至受到法律的制裁还蒙在鼓里。其主要原因:一是不懂得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区别,把一些实为偷税的行为误认为是税收筹划;二是明知故犯,打着税收筹划的幌子进行偷税。
笔者认为,只要企业的财务人员切实掌握了税法,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区别是不难分清的。
三、税收筹划的应用
税收筹划是基于不违法并且运用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财务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实际上也是一个选择运用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政策以及其他经济法规的过程。税收筹划在企业中的运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企业组建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在组建过程中,可选择恰当的组建形式来进行税收筹划:
(1)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的选择。当前我国对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实行差别税制。比如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纳税,即先交企业所得税,股东在获取股利收入时再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业主或合伙人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组建企业时,采取何种形式必须认真筹划。
(2)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按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2.企业投资决策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需要对投资地税收待遇进行充分考虑。有时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如现行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投资,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这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税法的立法意图。因此,在国内进行投资时,应适当选择这些税收优惠地区。另外,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国家在税收立法时,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以鼓励或限制某些行业的发展。因此,企业投资时选择投资何种行业也可以进行税收筹划。
3.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来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对于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也应作为企业税收筹划的一项内容。由于新办企业产品初创,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也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也相对较小。为了充分享受所得税限期减免的优惠,企业可通过适当控制投产初期产量及增大广告费用等方式,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通过提高产品知名度,充分挖掘其潜在的市场占有率,提高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从而获得更大的节税利益。
4.对外筹资的筹划。企业对外筹资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股本筹资,二是负债筹资。虽然两种筹资方式都可以使企业筹集到资金,但由于这两种方式在税收处理上不尽相同,选择不同渠道筹集资金,就会形成不同的筹资成本。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不能计入成本,而支付的利息则可以计入成本。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筹资方法。一般而言,当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利息率时,增加负债,就会获得税收利益,从而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当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低于负债利息率时,增加负债,就会降低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
5.利用会计核算进行税收筹划。这表现在:①存货计价方法筹划。由于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材料成本在期末存货与已售产品之间的分配金额就不同,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企业所得税。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对存货的计价方法进行选择,以达到节税或缓缴税款的目的。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出存货采用实际成本核算时,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进行核算。根据各种核算方法特点,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最有利于企业的方法,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②成本费用核算中的税收筹划。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通过选择恰当的存货计价方法、折旧计提方法等有效合理地控制成本,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例如计提折旧方面,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可选择加速折旧法,适当的折旧年限等来达到节税目的。另外,当企业预计近期利润较高时,也可适当安排购置和更新设备。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依法可以选择加速折旧法时,应尽量使用加速折旧法。此外,企业可依据有关法规和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折旧年限来达到节税的目的。
6.股利分配过程中的税收筹划。股利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个人股东获得现金股利,按规定的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却不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对现金股利的发放比例进行筹划。
7.职工工资的筹划。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工资的办法有两种:一是计税工资法,发放工资总额在计税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另一种是工效挂钩法,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税收筹划主要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等事项的安排,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优惠政策,从而获取最大利益的一种理财行为。
税收筹划则与其余减少税收支出的手段,例如偷税、漏税等都不一样,它是通过合理地规划,对税收的各种政策进行匹配以及合理的安排,从而在税法的规定内达到理想中税收的减少,可以说是更加合理合法,并且具有规划性的一种减少税收,从而达到收益最大化的方式。
二、我国税收筹划的发展
税收筹划在我国的运用还是比较晚的,因为在我国经济刚刚开始发展的早期,主要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各家企业都争着多交税来凸显自己为国家做出的贡献。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形成以及改革开放的深远影响,企业逐渐意识到了减少税收支出的重要性。
各家企业开始认识到税收筹划这个名词,并且开始学习这方面的知识。但最初对它的认识还比较浅显,以为就是偷税、漏税的代名词。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我国税法的不断完善,人们逐渐对税收筹划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纳税筹划渐渐得到关注和重视、税收筹划开始悄然兴起。并且在实践中,更多的企业开始将税收筹划纳入财务管理中,以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三、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不明确
税收筹划的概念在我国直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准确的定义,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由于企业的管理者没有充分认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从而导致相关的税务人员没有充分落实税收筹划,对税收筹划有误解。第二,有些企业确实是认识到了税收筹划的重要性,但由于税收筹划是一个新的领域,没有尝试过,所以就简单的把税收筹划当作少交税。第三,许多企业都认为税收筹划是会计的任务,但是仅仅依靠他们无法达到税收筹划的高度,需要企业的各个部门尤其是高?管理人员的参与。
(二)税收法制不完善
目前,虽然我国的经济在快速发展,但是在目前的市场中还有许多不规范的地方。税收法规并不是特别准确,而且相关的税收法律又随时会变化。税法的相关规定不断变化,这也就使得即使是专业人员也很难准确地掌握,一不注意就会出现偏差,也就使得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变大了。因为我国税收环境的不健全,税收法制的不明确,各个征收机关的力度不到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为淡薄,所以导致税收筹划很难在各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三)缺少税收筹划的专业人员
税收筹划是一种涉及财会领域多个层面知识的较为复杂的活动,无法在事后进行整改。也就是说从事税收筹划的工作人员必须是精通财务各种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仅要精通税法,时刻关注着相关政策的变化,并且要十分熟悉业务流程,从而对不同的税收方案进行比较,优化选择,做出正确有利的决策。但是我国目前的大部分企业都缺乏这种复合型人才。
(四)对税收筹划的风险意识薄弱
税税收筹划是在税收发生之前进行规划的一种事先行为,处在经济迅速发展并且错综复杂的现实环境中,这使得对企业税收筹划的准确度要求更高,一旦出现偏差就可能导致整个税收筹划方案失败。目前我国的税制还不是很健全,有关税收的政策变化较快,这也就意味着税收筹划方案面临着较多不确定的因素。并且税收筹划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主观性,采用何种税收筹划方案完全取决于纳税人自己,这也就意味着风险。
四、企业税收筹划的建议
(一)加强对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的宣传力度
只有纳税人本身对税收筹划有了正确的认识,才能更加顺利地进行税收筹划。因此,政府需要加强对税收筹划的宣传,使得纳税人能够充分认识到税收筹划的本质,改变之前对税收筹划错误的认识。这不仅仅需要我们每个人的支持,还需要政府的支持,大力鼓励和支持对税收筹划的宣传,并且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鼓励纳税人积极进行纳税筹划。
(二)完善我国的税收环境
税法不断完善之后,税收环境得到有效的改善,就可以有效地预防偷税、漏税的行为,纳税人也就会倾向于通过税收筹划来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税法,结合我国的特点建立属于我们的税法,从而更好地完善我国的税收环境,达到公平公正。
1、跨国、跨地区、跨行业购并的税收抵免
各个国家、各个地区、各个行业之间均存在着税收差异,这为企业购并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机会。如在跨国购并中,若购并企业与目标企业的经营是纵向联系的,通过购并,一方面可达到加强各生产环节的配合,进行大协作生产的目的;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产品和劳务的转让定价,即高税国一方降低对低税国一方的转让价格,或低税国一方抬高对高税国一方的转让价格,实现纳税利润由高税国向低税国的转移,以达到减少集团总体税负的目的。又如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国对在经济特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也实行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这时可选择能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作为购并的目标企业,从而获得税收减免。
2、经营亏损的税收抵免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对于有效高盈利水平且发展稳定的企业,可以选择一家近年有大量经营净亏损的企业为目标企业,通过购并使企业盈利与目标企业亏损相互抵消,获得所得税减免的利益。有时这还是某些企业实施购并行为的主要目的。但这类购并中,购并企业还必须充分预计亏损的目标企业将带来的负面影响,如购并后企业整体效益滑坡可能导致股价下跌,股东财富受损,购并企业还需花费大量资金对亏损企业进行整合改造等。因此,如果亏损企业没有其他方面可利用的价值,纯粹的税收抵免购并是不足取的。
3、债务融资的税收抵免
购并企业通常需要筹措大量的资金来实施购并,其融资方式主要有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我国税法规定:债务融资利息允许在税前列支,而股权融资股息只能在税后列支。为此,购并企业可以大量采用债务融资,以充分利用其利息抵免税收的效用,在整体上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费用。但购并企业同时也必须考虑因大量债务融资给企业资本结构带来的影响。如果购并企业原来的负债比率较低,通过债务融资适当提高负债比率是可行的;如果购并企业原来的负债比率比较高,继续采取债务融资可能导致加权平均资金成本上升、财务状况急剧恶化、破产风险增大等负面影响。此时,更好的融资方式也许是股权融资,或债务融资与股权融资并用,以保持良好的资本结构。
4、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抵免
企业通过购并取得了目标企业的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账价值,该历史成本也是计提折旧的依据。企业购并时若固定资产重估的市场价值高于原账面价值,购并企业以市场价值购入时则可按购入价值入账。就同一项固定资产而言,购并企业计提的年折旧额将高于目标企业的年折旧额,故而可获得增加的折旧成本的税收抵免。但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抵免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获得的。税法规定:只有当接受的固定资产中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已经确认实现,才能按经确认评估的价值确定有关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否则,只能以固定资产在原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即购并企业若是以股票换入的固定资产,则无法获得该项税收抵免。此外,如果目标企业使用加速折旧法,由于前期多提折旧使后期多形成的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益缴纳所得税,购并企业反而因后期少提折旧而增加税负。
5、将经营收益转化为资本利得的税收抵免
大多数国家规定的股利所得税要高于资本利得税。有些企业的股东为避免缴纳高额的股利所得税而倾向于少分红、多留存,企业保留了较多的盈余。通过购并,目标企业的保留盈余在股价中得到了补偿,这部分经营收益即转化为股东的资本利得,目标企业股东只需缴纳资本利得税,而免除了更高的股利所得税。
二、企业购并出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企业购并可以通过各种出资方式来实现,主要有现金收购、股票收购和综合证券收购。它们给企业税收带来不同的影响。
1、现金收购
现金收购是企业购并活动中最简单而又最迅速的一种出资方式。现金收购对企业税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①购并企业可享受到目标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增值的折旧的税收抵免;
②目标企业股东必须迅速确认因此获得的资本收益并缴纳资本利得税,但如果采取分期支付现金的方式,既可以减轻购并企业一次性支付大量现金的负担,也可以使目标企业股东获得延期支付资本利得税的好处;③目标企业的净经营亏损将消失,任何相关方都无法获得其税收抵免。
2、股票收购
股票收购是购并企业以新发行的股票替换目标企业的股票或资产的出资方式。主要类型有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相互持股合并和股票换资产合并等。股票收购在购并活动中不发生任何税费支出,但会影响企业将来的税负。
①目标企业股东不需要立刻确认因换股所形成的资本收益,直到他们出售股票时才确认并缴纳资本利得税,即获得了延期纳税的好处。
②股票收购的具体类型不同,适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也不同,如采用权益汇总法和购买法对购并资产的确认、市场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等的处理就有不同的规定,对购并后企业整体纳税情况也将带来不同的影响。
③股票收购后,目标企业若是以购并企业的子公司形式存续,母子公司的所得税是分开计算缴纳的,子公司的经营净亏损不能给母公司带来税收抵免;目标企业若是清偿后成为购并企业的分公司,购并企业才可以获得目标企业经营净亏损的税收抵免。但目标企业的清偿将被迫收回过多的折旧及带来其他不利的税务后果。
④购并企业不能享受目标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增值的折旧的税收抵免。
3.综合证券收购
综合证券收购是以现金、股票、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形式证券组合出资购买。其中采用可转换债券收购对企业税负的影响除与上述现金收购类似外,还有:
①可转换债券在转换前的利息支出可抵免所得税;
【正文】
抵债资产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由于抵债资产形式多样,涉及环节繁多,处理以物抵债资产的涉税问题也较为复杂。现按抵债资产的取得、持有、处置环节所涉及税收处理分析如下:
一、抵债资产取得税收处理
以物抵债是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金融企业债权的行为。在此环节涉及的税收主要有:
1.营业税。以物抵债是以收回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的方式收回债权,也包含未缴纳营业税的利息收入。金融企业收回抵债资产包含的未税利息收入应在收回抵债资产时确认,计算缴纳营业税。在抵债协议或法院裁决书中一般有明确抵债金额和利息划分;如无明确此项时,按照税法原则,需以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抵债金额。在抵债环节营业税处理分为以下3种情况:
(1)抵债资产金额和抵债本金与利息金额均确定时,按抵债的利息部分计入利息收入。抵债的已税利息收入因在计提时已缴纳营业税,因此在抵债收回时是应收利息款收回,不缴纳营业税;抵债的未税利息收入则应在抵债收回时计入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
(2)抵债资产金额确定,但抵债金额未能明确抵债的本金与利息金额,按照常规金融企业先冲本金。大于本金小于等于利息部分需区分已税利息和未税利息,计算应纳营业税。
(3)抵债资产金额不确定,当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小于等于金融企业应收本金与利息之和时,按(2)的原则处理。
抵债资产取得环节,特别在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抵债资产时,债务方往往不配合,或债务人已关闭破产,在此环节应由债务人缴纳的抵债资产营业税等相关税金,往往由金融企业代缴。需要注意的是,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另外因抵债资产价值一般不会超过金融企业债权之和,对此情况不予考虑。
2.所得税。(1)抵债资产折价金额高于债权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的折价金额若高于债权的金额,凡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不作为应税收入;不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抵债资产折价金额低于债权金额。《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金融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可以作为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契税。金融机构获得土地、房屋等抵债资产的所有权时,应缴纳契税,税率为成交价格的3%~5%。
4.印花税。根据税法规定,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就所载金额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二、抵债资产持有环节税收处理
大多数抵债资产取得后不能立即变现,会持有一定的时间。同时为提高抵债资产的持有效率,债权人会在处置抵债资产前将其出租或自用。抵债资产持有环节涉及税收处理如下:
1.营业税。抵债资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商品物资等实物资产。在未出售前,具备条件的这些抵债资产可以用于出租,按租赁业计征营业税。
2.所得税。抵债资产持有环节的收益应按规定计入所得税应税收入。抵债资产提取的折旧费用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因此金融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扣除项目时,不要遗漏抵债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等。
3.印花税。将抵债资产出租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
4.房产税。金融企业通过抵债方式获得了抵债房地产的所有权,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未出租的则按金融企业会计账簿抵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
5.土地使用税。根据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所以金融企业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6.车船使用税。金融企业拥有并且使用抵债的车船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缴纳车船使用税。
三、抵债资产处置环节税收处理
1.增值税。处置抵债资产税收处理上属于销售行为,当处置的抵债资产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2.营业税。在处置抵债资产时,营业税税收处理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按转让取得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转让抵债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属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时(不含土地使用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转让取得收入为计税价格计算缴纳营业税。
(2)按处置取得收入减除作价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金融企业处置抵债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纳税,即: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是在抵债资产处置别需要注意的税收政策。
(3)免缴营业税。金融企业转让抵债取得的股权时,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土地增值税。金融企业处置抵债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由于土地增值税计算复杂,在实务工作中会按处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
4.印花税。金融企业转让抵债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签订的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5.所得税。金融企业处置抵债资产取得的收入应计入所得税计税收入,同时按照抵债资产取得环节确定的计税成本结转。若抵债资产按计税成本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已在税前扣除过,在处置时按抵债时计税成本减去已在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所得税前扣除。若抵债资产处置时为损失,则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在以上三个环节均应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