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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管理条例

时间:2023-05-29 17:38:3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直销管理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直销管理条例

第1篇

特色之一:专门规制单层直销

我国的《直销管理条例》实际上只规制单层次直销,这种立法是没有先例的。大多数允许直销的国家都开放了多层次直销。因而他们的直销法侧重于规制合法的多层次直销、禁止非法的多层次直销。即使有的国家刚开始禁止多层次直销,也没有单独对单层次直销立法,因为单层次直销相对于多层次直销来说对社会的危害不是很大,用其他法律进行规制已经足够。

就目前中国国民对直销的理解程度以及政府的监管经验而言,这种立法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合法的多层次直销和非法的多层次直销虽然从理论上是泾渭分明。但实践操作中比较难以区分。如果将来我国的监管部门积累了足够的直销监管经验,国民也更加成熟的时候,立法部门应当考虑在我国未来的《直销法》中给多层次直销解禁,给予它一个生存发展的空间。

特色之二:从严设置市场准入条件

《直销管理条例》从严格监管的角度,给从事直销的企业规定了近乎很高的条件。第7条规定,直销企业的投资者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这样的准入门槛比普通股份公司设立的要求要高很多。而且第29条规定,直销企业设立时的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必须存入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银行开设的专门账户中。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来说,要达到《直销管理条例》这两条标准的企业是不多的,从而把大量想参与直销的中小内资企业排除在直销市场之外。

特色之三:规范直销员招募与培训

《直销管理条例》基于从严监管的立法指导思想。专门设置了第三章来规范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只有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才有资格招募直销员,且在招募时不得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第15条是最具我国特色的。该条详细列举了不得从事直销的人员,包括(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六)境外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这样的规定在其他允许直销的国家是没有的。第18条规定,只有直销企业可以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且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直销员只有经过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直销员证后才能从事直销活动。第19条则规定了培训授课人员的条件。第20条规定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第21条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而且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制定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具体管理办法。通过这些规定,我国将直销员的培训活动置于法律的严密监管之下,这方面的立法在国外是没有先例的,可以说是我国的独创。

特色之四:严格限制直销员报酬

《直销管理条例》中涉及直销员报酬的条款主要有两条。第23条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即直销员没有定价权。第24条规定,“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这一条里面蕴含了两个主要信息。第一,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也就是说直销员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是计算报酬的基础,即不管是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都以此为计算基础。也就是说一个直销员即使给直销企业发展培训了其他直销员,也不能从中获取报酬。第二,直销员的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即给直销员的报酬设置了一个比较低的上限。可见,我国直销员的报酬相当于提成制。

世界上大多数允许直销的国家,一般都没有在法律里面明确规定直销人员的报酬计算问题。其直销人员的报酬主要有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零售差价,即“直销人员销售给消费者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与“直销人员从直销企业购买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之间的差价。第二部分是直销人员给直销企业发展和培训下线所获得的奖金,一般以其所有下线直销员销售总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这一部分奖金就是所谓的团队计酬,而这正是直销的精髓,是其风靡世界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原因。但团队计酬是以多层次直销为基础的,所以团队计酬与我国现行的单层直销是不相容的。

特色之五:注重保护直销员权利

《直销管理条例》详细规定了直销员享有的权利,这在其他国家的立法中是没有的。韩国《直销法》对于直销从业人员的报酬和退货权利也有一些规定。但远没有我国法律详细。在我国直销员享有的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五点:

第一,直销员享有解除推销合同的权利。第17条规定,“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这一条保证了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的权利,避免了直销企业对直销员的人身控制。

第二,直销员享有获得业务培训的权利。第18条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直销企业进行

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这两款规定保证了直销员获得业务培训的权利。而且这种培训是不能收取任何费用的。

第三,直销员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第24条规定了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且对直销员报酬计算基础及上限做了规定。从法律上保证了直销员的获得报酬权,避免直销企业利用克扣或拖延支付直销员的报酬,或者利用直销员的报酬来要挟他们完成指定的直销业绩。

第四,直销员享有换货和退货的权利。第25条规定了直销员的换货和退货的权利。即“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第26条还规定,直销企业与直销员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这一条规定加重了直销企业的义务,可以尽量避免直销企业在换货和退货时利用各种借口刁难直销员,保障了直销员换货和退货的权利。

第五,直销员享有保证金的保障权。第30条规定,当出现“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支付退货款”或“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支付退货款”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这一规定给直销员获得报酬权和退货款增加了一道最后的保障。

特色之六:高标准保护消费者权益

我国《直销管理条例》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直销企业必须设置服务网点。第10条规定,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这个规定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即我国直销采用的服务网点+直销员的模式,这与国外直销无店铺销售点的模式是不同的。这一规定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非常有利,直销企业的服务网点便于消费者了解直销企业的情况,也便于消费者在必要时退换货。

第二,规范直销员推销活动。第22条规定,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第23条则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这两条对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有利的。

第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第28条规定,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这条规定是我国的创举,国外没有哪个国家要求直销企业必须建立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除非该直销企业是上市公司,必须依据证券法规定披露公司信息。但我国直销法的这一项规定对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非常有利。消费者可以通过商务部的网站及时了解相关直销企业的信息,以便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四,建立超长冷静期制度。第25条规定,“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这是直销的冷静期制度,我国给消费者的冷静期是30天,远远超出了其他国家的规定。美国给予消费者的冷静期是3天,欧洲国家一般是7天,马来西亚是10天,韩国则分单层直销和多层传销。单层是10天,多层是20天。第26条还规定,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可见。我国给予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是很大的。

第2篇

为了兑现中国政府的入世承诺,进一步规范直销,打击传销,国务院制定和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从立法上规范直销行业的发展,显示了政府对于中国直销行业健康发展的高度重视。

一、中国现行直销立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目的

中国现行直销立法的基本法律文件《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从立法形式到立法内容。都秉承着以下立法指导思想:

第一,符合中国政府入世承诺和WTO规则。根据入世承诺,中国政府应当在2004年底取消对外资在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方面的恨制。并制定与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相符合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这里所称的“无固定地点销售”。其最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销,作为国际社会间一个负责任的成员,中国政府一向十分注重履行,自己的对外承诺,制定《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正是履行人世承诺的一个重要举措。

第二,坚持从严监管。在直销经营模式下,由于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隐藏性、分散性等特点。诚实信用至关重要。在目前中国直销行业自律不能足以承担起更多的市场规范功能、社会诚信普遍缺失、直销行业亟待依法规范的情况下,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政府必须在规范直销行业的监管中有所作为。

第三,谨慎渐进地开放直销市场。目前。直销在中国还不是一种成熟的营销方式,需要政府和社会的监管。中国的直销立法显然要以中国直销行业发展的现状为依据,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直销在中国发展过程的经验教训,不能照搬国外的经验。

基于上述指导思想,中国现行直销立法的目的在于:“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首先:直销立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直销行为。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都应当遵守《直销管理条例》。为此,《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活动做了较为详尽的具体规定,包括对直销员、直销企业,直销企业与直销员关系的规范等等,并通过规范主体。来规范直销行为。应当说,规范直销行为在客观上就是确认直销作为合法经营方式的存在,使直销经营方式在中,国具有了合法性或者正当性。

其次,直销立法的重要目的在于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对直销活动的监管,严防传销行为的发生。《直销管理条例》对于直销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做了强制性规定,对直销企业涉及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制度做了相应的规定,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行为做了处罚规定。直销立法的政府监管,包括对直销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监管,以及对直销企业运营过程全方位的监管。

再次。直销立法的直接目的是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禁止传销条例》通篇内容都表现了这一立法目的,通过打击传销,为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铺平道路。

最后,直销立法的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以稳定社会秩序为立法的核心。明确政府监管直销活动的职责,防范和查禁扰乱社会安定的非法传销,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中国现行直销的立法形式

直销业进入中国以来,中国政府多次试图通过法律形式对直销行业进行规制,其立法形式也几经变革。所谓直销立法形式,是指规制直销业的法律制度所采用的具体表现形态。我国的立法形式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从法律的位阶上,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规章,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又高于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采用何种法律形式规范中国直销行业,体现了立法者的立法取向。

在直销业引人中国的初期,国家工商总局发出的《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中违法行为的通告》,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从立法形式上讲,仅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范畴。

随着直销业在中国的发展和传销行为的日趋泛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传销管理办法》,虽把直销立法形式上升为政府部门规章,但还不能适应对当时较为混乱的传销市场环境治理整顿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又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此后,中国直销业发展及其立法陷入低谷,直至2005年8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将中国直销立法的形式上升到行政法规的高度,这在中国直销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对直销进行集中规制。鉴于中国直销业的发展需要系统的监督管理,因而选择单独制定一部集中规范直销行业的法规,可以保证立法体系的科学性和立法内容的可操作性。

其次,有利于保证中国直销法律制度的实施效力。从法律位阶上看,行政法规仅居于宪法和法律之下,其他低位阶的规章不能与现行行政法规相悖。由于中国当前直销环境较为复杂,所面临的问题较为尖锐,加之中国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部门规章的出台又相对混乱,地方保护主义广泛存在,因此需要一部较高位阶的行政法规予以规制,以减少直销法律实施中可能面临的法律冲突问题。

最后,有利于协调政府部门的监管关系。中国过去的很多直销立法规定都由国家工商总局等政府部门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国家工商总局虽然对直销行业有着重要的监管职责,但根据政府部门权限划分,商务部对直销企业准入、申办等也具有管理职责。如果直销立法采用部门规章形式,就可能造成对直销监管的交叉或空白。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立法较好地解决了执法协调问题,便于明确不同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使中国直销业的监管体系更加合理。

三、中国现行直销立法对“直销模式”的规制

《直销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由此可知,我国目前允许的直销模式,仅限于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在这种模式中,仅仅存在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三个环节。直销员作为直销企业的雇员,将直销企业的产品推销给最终消费者,但不得通过继续发展下线的方式伸展销售链条。对此,《禁止传销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

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因此,直销员的计酬依据只能是其销售业绩,而不包括其直接或间接下线销售业绩的提成,以及发展下线所取得的报酬,这从根本上否定了国外广为采用的多层次直销在中国的合法性。

中国现行直销模式有如下特色:

第一,严格禁止多层次直销。与国外绝大多数国家相比,中国的直销立法对直销模式的规定不仅形式单一,而且态度谨慎。不但不允许多层次直销中的发展下线以及复合式计酬方式,而且即便在单层次的计酬中,也有着严格的限定。例如,《直销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二,中国法律所允许的单层次直销行为与国际上对单层次直销的通行规定存在差别。根据《直销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其中,关于“服务网点”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没有固定销售地点”的含义,此规定虽然允许直销员进行无店铺的面对面推销,但至少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并非实质上的“没有固定销售地点”。另外,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只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方可申请成为直销企业。这也消除了国外公司直接到中国进行“没有固定销售地点”销售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中国现行直销立法规定的直销模式与国外差别较大,体现了中国当前直销业转型与发展的特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直销立法理念与国际通行规定脱节。通观其他各国直销立法,大都经历了一个从严格限制到逐渐放开的过程。中国政府对当前直销模式的选择,是在特殊环境下权衡的结果,是在规范当前中国直销业的发展,稳定直销市场秩序中的理性选择。

四、中国现行直销立法对“合法直销行为”的界定

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合法的直销行为”可以解释为:由“合法的直销企业”招募的“合法的直销员”从事的“合法的直销活动”的行为。由此,“合法的直销行为”至少有如下三层含义:一是直销企业应当合法。只有符合要求并获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方可从事直销活动,否则该行为属非法直销行为。二是从事直销活动的直销员应当合法。《直销管理条例》第三章对直销员资格的合法做了专章的规定。三是直销行为应当合法。直销行为主要包括进行推销时的行为,以及销售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直销管理条例》第四章对“直销活动”做了专章规定。另外,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的《直销产品范围的公告》中;将直销的范围作了限制,按照规定。对此范围以外的商品进行的直销活动也属非法直销行为。

在《直销管理条例》对“合法直销行为”做出明确界定的同时,《禁止传销条例》从反方向明确规定了法律所禁止的直销(传销)形式:一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二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只要符合上述形式之一,部属于法律所禁止的传销范畴。这些规定为《直销管理条例》的正面规定做了必要的补充,以防止对“非法直销行为”规定的遗漏。

与国外相关法律相比,我国《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对“合法直销行为”的界定明显严格。这种严格限制虽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中国直销业的发展,但统观全局,这是中国政府在权衡效率与稳定后做出的选择,对中国直销业长远发展有益无害。

首先,这是在借鉴其他国家直销法律制度和总结中国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的基础上做出的。《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的许多法律制度,例如关于直销活动中的冷静期制度。企业设立中的保证金制度、准入限制制度等等,都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相关立法的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中国直销立法又根据中国直销业的现实环境,加入了更多的限制条件,如对直销产品范围的严格界定等。可以说,这种严格的界定是国外立法经验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其次,中国直销业在十余年发展过程中,合法直销与非法传销鱼目混珠。直销市场极不平静,人们对直销业的社会评价普遍偏低。为了直销行业的全局、长远利益,对直销业必须规范、稳定发展,甚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牺牲部分效率以谋求整个行业的稳定发展。为此,在界定“合法直销行为”时。现行直销立法从直销企业、直销员、直销行为等多个角度进行规制,以防止非法直销行为或其他投机行为危害中国直销业的发展。

第三,有利于创造中国直销业未来发展所需的条件,培育健康的直销市场。《直销管理条例》在界定“合法直销行为”时,设定了较高的直销企业入门条件、强制直销企业培训直销员等等,为中国直销行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其长远意义将在中国直销业未来的发展中逐渐凸现。

五、中国现行直销立法中的“监管制度”

从内容上看,《直销管理条例》虽专设“监督管理”一章,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等政府部门对直销企业、直销员、直销行为的监管权限和管理职责。但从广义上讲,《直销管理条例》中关于直销企业准入制度、保证金制度、退货制度、信息报备与披露制度等都属于政府部门对直销行业监管的范畴。其中,“准入制度”是对直销企业设立资格的监管,由此可以排除不适合的企业进入直销领域;“退货制度、信息报备与披露制度”是对直销企业经营过程的监管,以预防直销企业或直销人员有损他人利益的行为;“保证金”制度则旨在提高直销企业承担责任的能力,属于对损害补偿的监管。

与《直销管理条例》相呼应,《禁止传销条例》对政府机关查处传销行为的权限和程序做了严格规定,是为配合《直销管理条例》的实施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规。

《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对直销业的监管是“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所谓“全过程”,是指政府监管贯穿于直销企业从设立前到清算后的整个过程:所谓“全方位”,是指政府监管体现在直销行为所涉及的直销企业、直销人员、消费者、甚至监管机关等各个环节。虽然《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但其中的一些监管制度体现着明显的经济法思想与理念。如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消费者与直销员均可要求退货制度,是在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机制的基础上,政府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政府通过干预和限制直销企业的部分权利,达到追求实质正义的目的。

第3篇

北京保罗集团、富莱欣、仙妮蕾德等等,太多欲做直销的企业在《直销管理条例》实施前就游走在“特许加盟”这条路上。其实,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特许加盟”对于它们的意义是欲盖弥彰,换汤不换药的扯着虎皮当大旗的游戏而已。

继2004年底,商务部正式颁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来,中国特许经营步入了一个法制化、国际化的时代。2007年5月1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正式开始实施,直接抬高了从事特许经营的门槛,势必促使我国特许经营市场洗牌。而对于那些扯特许经营大旗变相非法从事直销的企业而言,也将是一次洗礼。

特许经营与直销融合是趋势

从表面看,特许经营和直销这两种营销方式似乎并无关联,但是已颁布实施的《直销管理条例》明文要求,直销企业必须在开展业务的地区拥有服务网点。很大程度上来讲,店铺成为服务网点的中流砥柱,这就使得以前的那种无店铺游击式的直销模式势必发生一些变化,并向特许经营发生靠拢。

特许经营由于其独有的特点,将对直销从业者产生一些诱惑,相对于直销业来说,特许经营的门槛不高,没有注册资金和质押金的硬性要求,而且其运作模式也很容易效仿。因此,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微妙时期,二者的边界似乎被有意混淆,形成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

这种融合当然并不全是坏事,这有利于发挥二者各自的优点,从而增强行业的竞争力。特许经营的特点在于能够快速扩大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品牌的优势巨大,品牌资产将成为销售推广的坚买后盾,如果这种战略思路能为直销所借鉴,将极有利于一线直销员开拓市场。而直销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店铺固定的缺点,可以有效增加销售的覆盖面。并且基于对直销员的严格训练培训,人员绩效更高,这些对特许经营也许不无启发。

一时间,特许经营的阵营鱼龙混杂,人头攒动。有真正理解特许经营,愿意进来大施拳脚的;也有担心拿不到直销牌照而改旗易帜,跑过来混码头的。各类名为加盟连锁、实为直销的“特许加盟店”如雨后春笋般崛起于大江南北。如西安傲普、北京伊康国际连锁都打上了特许加盟的旗号,阵营里甚至不乏仙妮蕾德这样的大牌企业。他们的经营决策一方面事出无奈,一方面也有投机的因素,这多少有点骑墙的味道,风吹两边倒。

特许经营与直销无法相互替代

政府更倾向于,“店铺+雇佣推销人员”的模式以及对多层次的取消,打击了很多直销企业的工作积极性。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直销公司披着“特许经营”的合法外衣在全国快速开店铺网,大有全面脱离直销之势,而实则并非如此。

“特许经营”具有以下本质特征:第一,它是利用自己的专有技术与他人的资本相结合来扩张经营规模的一种商业发展模式,是技术和品牌价值的扩张而不是资本的扩张。第二,它是以经营管理权控制所有权的一种组织方式,被特许者投资特许加盟店并对店铺拥有所有权,但该店铺的最终管理权仍由特许者掌握。第三,成功的特许经营应该实现双赢局面,只有让被特许者获得比单体经营更多的利益,特许经营关系才能有效维持。

“特许经营”的特许者拥有自己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这笔无形资产可以充当双方合作的一个信心保证。相比之下,直销可利用的品牌资产就少的多,而对经销商的依存度也更高。为了帮助其市场开拓,直销企业不但不能征收任何费用,还得给予经销商一定的开店补贴。经销商网络是直销企业为数不多的重要资本之一,失去这个网络的支持,直销企业也许将一无所有。

另一方面,直销企业开店的目的和特许经营有着本质的区别。特许经营店是经销的主要渠道和方式,而直销店铺的目的则在于为其网络团队提供各类支持和服务,归根结底是为网络服务的,是直销企业为了规避监管而施放的一枚烟幕弹。这种店铺性质的不同,决定了特许经营和直销其实是有着根本区别的,虽然表面形态相仿,实则有着天壤之别,直销店铺势必长期担负其虚假的使命,不会有丝毫改变,店铺行使销售使命会触碰入网的神经,直销的核心要素是人际的网络,只有脱离了这条主线的时候,才有可能为特许经营或别的经营业态所取代。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这无疑是给那些妄图假特许经营之名掩盖传销实质的做法以当头一棒。

第4篇

第二条直销企业应建立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检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社会公布下列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直销产品范围公告;

(三)直销企业名单及其直销产品名录;

(四)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名单及其从事直销的地区、服务网点;

(五)直销企业保证金使用情况;

(六)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式样;

(七)直销企业、直销培训员及直销员违规及处罚情况;

(八)其它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四条直销企业通过其建立的中文网站向社会披露信息。直销企业建立的中文网站是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应在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与直销行业管理网站链接。

第五条直销企业设立后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以下信息:

(一)直销企业直销员总数,各省级分支机构直销员总数、名单、直销员证编号、职业及与直销企业解除推销合同人员名单;

(二)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负责人,服务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负责人;

(三)直销产品目录、零售价格、产品质量及标准说明书,以及直销产品的主要成分、适宜人群、使用注意事项等应当让消费者事先知晓的内容。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直销产品应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的,直销企业应披露其取得相关认证、许可或符合标准的证明文件;

(四)直销员计酬、奖励制度;

(五)直销产品退换货办法、退换货地点及退换货情况;

(六)售后服务部门、职能、投诉电话、投诉处理程序;

(七)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中关于直销企业和直销员的权利、义务,直销员解约制度,直销员退换货办法,计酬办法及奖励制度,法律责任及其他相关规定;

(八)直销培训员名单、直销员培训和考试方案;

(九)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处理情况。

上述内容若有变动,直销企业应在相关内容变动(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在获得许可)后1个月内及时更新网站资料。

第六条直销企业设立后,每月15日前须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商务部、工商总局报备以下上月内容:

(一)保证金存缴情况;

(二)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明细情况;

1、直销员按月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金额;

2、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金额占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比例。

(三)企业每月销售业绩及纳税情况;

(四)直销培训员备案;

(五)其他需要报备的内容。

第七条直销企业应于每年4月份以企业年报的方式公布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

第八条直销企业及直销员所使用的产品说明和任何宣传材料须与直销企业披露的信息内容一致。

第九条直销企业未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或直销企业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5篇

香港保险业联会之鉴

在香港,保险行业的自我监管,是由香港保险业联会(下简称“联会”)来统筹及执行。联会是一个由香港各承保商组成、并获得香港特区政府全面认可的自律监管机构,代表整个香港的保险行业。香港的保险公司,不论是大型的国际性保险公司,或小型的经纪公司,甚至是一般的保险中介人或保险,都必须接受相关的训l练,考取认可的资格,并受联会不同程度的守则约束,方可在联会登记,从而在香港进行各种形式的保险业务。任何没有在联会登记,或被联会以纪律仲裁方式裁定违规而被暂停,甚至永久吊销登记的公司或人士,均不能获准在香港进行保险有关的业务,或获得任何保险公司的聘用。

香港的保险业是少数享有高度自治及自我监管的行业之一,与政府的审慎监管机制相辅相成。联会一方面代表着保险业保持与香港特区政府的保险业监理专员对话,协商影响保险业之法例事宜;另一方面则积极推动及完善业内的自律监管制度,提高保险业的专业水平,以加强公众对香港保险业的信心。

自律组织必须强调纪律仲裁

由上述材料分析,其实中国内地也可以成立一个类似联会的组织,去制订出直销行业内不同阶层均必须遵守的守则,并设立每一家直销企业、培训员及直销员都必须参与的登记制度;直销员及培训员在加入直销企业的同时,还必须透过已经加入为有关组织成员的直销企业,向有关组织登记。

假设一名直销员在执行直销员职务时违反组织的守则,组织是可以根据有关守则来对违反的直销员进行纪律仲裁,从而决定是否对该直销员进行纪律处分,包括书面警告、暂停、甚至是永久取消该直销员的登记资格。由于登记制度及纪律仲裁的结果是为所有直销企业所承认并必须遵守,一旦直销员被取消登记资格,任何直销企业都不能聘请被取消登记资格的人士为直销员或担当任何与直销运作有关的职位,从而对违规人士做出制裁。

登记制度亦可以为直销企业在作出人士任免前带来参考资料,以决定是否对某些曾被纪律仲裁、甚至是曾被纪律制裁的人士做出聘任;此外,公众亦可以透过因登记制度所编成的直销人员登记册,去查核某人是否正受聘于某直销企业,以防在交易过程当中受骗,并循这个途径去对直销企业的产品质量、以及直销员的违规行为做出投诉,以保障消费者权益。由此种种可以看到:登记制度对行业发展或者普通大众来说,是百利而无一害的。

基于完善的行业自我监管机制,有关的组织就可更有力地代表直销行业与政府沟通,协商直销行业在法律制定及运作上的相关事宜。

规范+自律,则多层开放指日可待

我国的保险行业在有效的监管(包括政府和行业的自我监管)底下,可以获得国家允许进行直销行业梦寐以求的多层次销售方式。那么,从管理和监管的角度来看,直销人(包括直销企业、员工、培训员、直销员、以及评论家们)要求国家开放多层次直销的时候,为何不好好想想:基于现在国家允许内地单层次直销的基础上,打好自我完善、监管和沟通的基础,才再向多层次销售迈进呢?

第6篇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颁布至今,是直销企业最受考验的5年,对直销行业领军者安利来说,正式拿到直销牌照,只是通过了考验的第一关。

应《直销管理条例》要求,安利将原来的团队计酬模式改为按单个直销员销售业绩计酬,安利由此遭受了经销商、基层直销人员因利益损失而快速流失的转型阵痛。

此外,按照政府要求直销企业变无店铺营销为有店铺营销的相关规定,安利亦在逐渐建立其“直销+经销+店销”相结合的销售模式。

“十几年前直销业内有这样一个说法:直销企业不投放广告,不设店铺,靠口耳相传。”安利大中华区副总裁、大中华及东南亚地区培训中心院长刘明雄对《成功营销》记者说:“我们省下来的营销费用,一方面可以使销售人员获得更多利润,而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消费者用比较便宜的价格买到相同质量的好产品。”

但现在显然时代不同了。

“现在的世界,行业边界迅速模糊化。”他说,“电信业与电视、电视购物的边界,网络与通信、娱乐的边界,货运业与零售业,这些行业的边界都在逐渐模糊。”安利,也不再因循传统,而是积极寻找更适应时代与国情的直销模式。

意外之喜

安利转型迫于被动,但四年的转型过程中却不乏意外之喜。

以店销为例,1998年转型时,按照政府规定,安利开始在全国开设店铺。直销条例颁布后,法规已经不再强制要求开店,但安利已尝到开店的甜头,于是店铺越开越多,目前已达241家,覆盖全国201个城市。刘明雄介绍,店铺销售虽然不可避免地抬高了运营成本,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服务人员的信誉度。

“中国的消费者对有实体店铺的厂家显然信任度更高。正如我们中国人所说‘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他说。

经过几年的发展,现在安利店铺的经销管理系统已逐渐步入正轨,安利在台湾、马来西亚、泰国甚至欧洲等地的分公司,甚至也开始模仿中国市场尝试店铺销售。

为了稳固因计酬方式改变而流失的销售人员,安利近几年也加大了自身品牌建设力度。

“我们发现,在中国消费者对于品牌的信任,仍然有很大的一部分来自于媒体,来自于电视广告。”刘明雄说。

由于在中国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品牌建设,中国安利销售人员的销售难度,较之美国要小得多。他对记者说,在美国,销售员每次都要向消费者解释什么是安利,而在中国,广泛的大众媒体传播使得品牌早已家喻户晓。

然而,无论是市场推广还是店铺销售,似乎都有悖于直销行业的基本原则。有人问刘明雄:“一个直销企业,既要给员工发销售奖金,又得开店铺,哪来的钱?”他的回答:规模。

“公司的规模很重要。”刘明雄说:“安利投入一个品牌活动时,分摊某个产品的售价可能只有几毛、几分钱,如果做广告那可能更少。”

安利公司业绩跳跃式成长带来的规模经济性,使其探索出了一个不易复制的直销道路。

“代言人”培训

2006年出台的《直销管理条例》在第三章十六条中明文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

这意味着,任何人只要有意愿加入企业,在其未正式成为直销员之前,公司就已负有对其进行培训的责任,而这无疑对企业培训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安利的优势则在于,早在条例生效之前,公司就已经建成了较为完善的培训系统。

2004年,在安利董事长郑李锦芬的竭力推动下,一个由公司为主导的培训中心正式成立,由副总裁刘明雄统辖,当时向董事长直接汇报,这种重视程度在其他直销企业中并不多见。

“培训中心成立第一天就定下目标:安利的培训,不仅要增大安利营销人员获得事业成功的机会,而且要在没有销售成功时,也不要给消费者留下不良的印象。”刘明雄说。

在直销行业,销售人员从加入公司第一天,就直接成为了公司的“代言”,一举一动都关系到公司的“脸面”。而销售人员参差不齐的素质与复杂的加入动机,决定了如不加系统培训就将他们推向市场,必然会将直销企业的声誉置于险境。

安利每年在直销人员的培训上投入大笔资金,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动因,就是要减少销售人员的违规操作,维护企业商誉。

此外,加强从业者的知识技能,促进其获得事业成功,减少员工流失率也是培训的主要目的。

在直销行业,每家企业都面临员工流失的问题,对安利来讲,许多由公司培训出来的员工会直接跳到竞争者那里。对此,刘明雄认为:“培训并为整个行业提供人才,是作为行业领头羊的责任。无论是IT产业还是零售业,行业内大公司自然要承担起为这个行业提供人才培训的历史使命,而长远来看,整个行业也会因此受益。中国有个成语叫‘楚弓楚得’,每个行业领军企业都要有这种胸怀。”

直销产业在美国兴起时最早售卖的产品是百科全书――一般生活中,人们不会意识到自己有购买百科全书的需要,只有经过销售员的提示,消费者才能意识到自己的购买需求。

作为产业的直销

11月30日在北京大学召开的“直销发展与就业论坛”上,安利、完美、玫琳凯等几家直销企业就员工培训议题进行了讨论。论坛上,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总裁李道主张将直销定位于“单纯的销售渠道”,而非特殊行业。

对此,刘明雄给出了不同意见:“认为直销只是一个渠道而非行业,我既同意也不同意。”他进一步解释说:“如果就产品的渠道而言,直销的确是一个渠道。”

他向记者举了一个例子:台湾地区有一种橄榄油,质量上乘,在台湾安丽与有机商店均有销售。台湾安丽作为直销渠道特色是,每一个对橄榄油感兴趣的消费者,在购买之前,都能听到销售员对橄榄油与食用大豆油区别的讲解。

对于大多数消费者,除非特别关心养生、饮食健康,否则,对于摆在超级市场里的大豆油、橄榄油、葵花油等的常识性知识往往十分有限,常常是冲动性购买。但是,当有一种途径,通过它消费者之间彼此认识,可以相互交流产品信息,直销作为一种渠道的优势就可以体现出来。

“直销所卖商品的特点是――你的需求是需要被提醒。”他说,“你可以发觉,在直销行业里所销售的产品,大多不是米、面、油这样摆在架上的大宗商品,它们总是有一些故事可以去说。”

直销在美国的发展可以作为又一个例证。他介绍说,当年直销产业在美国兴起时最早售卖的产品是百科全书――一般生活中,人们不会意识到自己有购买百科全书的需要,只有经过销售员的提示,消费者才能意识到自己的购买需求。

“如果从商品消费者的角度来看,直销只是一个渠道。但以从业者的角度看,便会了解,直销从业者跟其他行业相比,需要不同的知识和技能。”他说。

第7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部主管部门: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了直销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维护直销行业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先就直销产品和直销培训员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直销产品和直销培训员备案

(一)网上报备及书面备案

直销企业应当根据《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在直销产品上市销售、直销培训员开展培训前,通过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报备直销产品信息、直销培训员信息,并将《直销产品备案表》(见附件1)、《直销培训员备案表》(见附件2)等书面材料加盖公司印章后,向直销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直销产品退出市场、直销产品信息发生变更、直销培训员直销的,直销企业应当提前或在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过信息系统报备,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书面备案材料。

直销企业应当将报备直销产品、直销培训员的相关材料、证明文件存档备查。

(二)备案审查及公布

直销企业报备的信息、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予以公布。直销企业报备的信息、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知直销企业限期补充、修正。直销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充、修正即销售产品、开展培训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系统公示直销企业实际信息报备情况(包括存在的问题)。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备案工作实施细则,确定直销企业需提交的书面备案材料清单。

二、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抽查制度,对直销企业报备直销产品、直销培训员情况开展随机抽查。信息系统公布的直销企业报备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抽查中发现直销企业未报备信息或报备信息存在虚假、误导,或社会公众反映上诉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并责令直销企业限期改正。直销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系统及时公布改正情况。直销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商务部依法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商务部根据《直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本通知,对直销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管理进行监督。

第8篇

行政强制措施作为工商部门查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的一个有力法律武器,目前被基层执法人员广泛运用。工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主要有_种:扣押、查封、责令暂停销售、责令暂停有关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在具体实施时需要注意把握以下_个问题:

一、从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看,一般情况下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三审草案)》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才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均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首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专门针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专门针对扣押、查封措施,从中可以看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与行政强制措施存在区别。且工商总局法规司编著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手册》(____年版)第__页也提出:“在使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时不要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相混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所采取的证据保存措施,一般不视为行政强制措施,而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其他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才能实施。”其次,《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因此,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也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是行政处罚的一个罚种。

三、责令暂停销售不等同于责令停止销售,责令暂停有关经营活动不等同于责令停止有关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手册》第__页指出:“《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九条中的‘责令停止销售’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尚有争议,因而不宜使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同样地,笔者认为工商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或者依照《禁止传销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有关经营活动时,也不宜使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四、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中,必须写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依据,包括条、款、项,而不能笼统地写为“依据《__法》的有关规定”。

五、对于“扣押”、“查封”的提法,有的法律法规表述为“扣留”、“封存”,两种不同的提法导致一些办案人员在适用时产生困惑。为此,工商总局在《关于行政强制文书使用有关事项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____]第___号)中指出:“扣留(封存)与扣押(查封),都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嫌疑人的财物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并无区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包括封存、扣留,下同)的,决定查封、扣押”的规定,也对此予以确认。

六、有的法律法规规定扣押、查封有一定的期限,如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扣押、查封期限不得超过__日,案情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__日;对传销活动的扣押、查封期限不得超过__日,可以延长__日。扣押、查封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到期之前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七、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后,工商部门不能再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违法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财物和场所实施扣押、查封措施,而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特别规定》所规定的扣押、查封措施仅适用于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为了让广大执法办案人员系统地掌握工商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笔者进行了分类归纳,供大家参考。

一、责令暂停销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项。

二、责令暂停有关经营活动: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三、扣押物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四、扣押、查封财物:

(一)《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二)《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三)《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四)《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五)《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

(六)《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五)项;

(七)《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九)《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十)《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五)项;

(十一)《国务院关于加本文来源:文秘站 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

(十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五、查封场所:

(一)《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四)《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六)项;

(五)《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第9篇

为适应当前面临的监管执法新形势,尽快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和监管执法水平,按照总局提出的“四个统一”、“四化建设”、“三个过硬”等一系列工作要求,坚定不移地贯彻市局党组提出的未来五年“1356”工作思路,推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尽快实现从“传统管理型”向“监管执法服务型”的全面转型,与时俱进,适应时代要求,实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转型,结合全市工商系统开展的“四大一重点”工作和我局具体工作实际,开展规范基层行政执法的重点指导活动,帮助基层执法人员提高业务知识和执法办案技能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适应新形势下基层工商所工作重心转移、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提升基层执法人员的监管执法能力,实现65%以上的工商所干部具备执法办案能力的目标,提高工商所干部执法办案水平,达到“四高”,即:高素质的队伍、运用高科技的手段、实现高效能的监管、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做到相关法律法规基本熟悉,执法办案程序基本了解,个案处理能力基本具备,执法质量基本良好,以此切实推动基层工商所顺利地实现工作转型,为践行好“四个统一”,贯彻落实好市局“1356”工作思路以及尽快实现“西部领先、全国一流”的奋斗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内容

明确行政执法指导活动的范围,切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一)企业个体监督管理科:

负责指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重庆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重庆市经纪人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注册登记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执法。

(二)市场合同监督管理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负责指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暂行规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执法。

(三)公平交易科(经济检查大队):

负责指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及《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执法(不含商标侵权)。

(四)、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负责指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及《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执法。

三、工作要求

(一)健全机构,成立指导小组,负责规范行政执法指导活动的实施。

由法制、公交(经检大队)、商标广告、市场(合同、消保)、个体企业监督管理等相关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组成指导小组。

(二)明确指导具体方式和内容。

在对指导对象执法工作现状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对各指导对象进行实地指导:一是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培训,帮助基层执法人员提高业务知识和执法办案技能水平。二是深入执法一线进行走访,全面了解指导对象的执法状况,对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调研分析。三是开展座谈交流,根据调研情况为指导对象规范行政执法、提升执法办案能力提出对策方案,帮助其理清适应职能转型工作思路,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工作重心和工作方法的调整,以切实推动其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的提高,促进全系统执法规范工作的均衡发展和整体执法水平的全面提升。

(三)强化行政指导责任制度。

第10篇

在一夜暴富、迅速发财等思想的驱使下,传销的手段和方式仍在不断演变,尤其是新型网络传销,愈演愈烈,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

传销分子在“洗脑”中有个重要的说法,就是让你一夜暴富、迅速发财、不劳而获、坐享其成,比如告诉你,你交3800元钱,一年就能让你挣100多万;你交69800元,两年保你挣1040万,等等。也用了很多时髦用语,比如消除两极分化、财富二次分配、中国社会让穷人也能挣到钱。这些说法让本来已经很浮躁的人的心态,变得更加膨胀。所以,很多人就想着一夜发财,不求真务实。

现在的传销和过去相比,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过去传销也坑人,但一开始的时候,还有实物,虽然东西贵一点,品质差一点,还有东西可卖,还有销售的人去寻。现在的传销完全是一种裸的诈骗,构建一些虚假的概念,什么资本运作、西部开发、股权集资,编造了各种子虚乌有的名堂,骗你交钱,获取拉下线的资格,拉一个下线你能提成,下线的下线拉来人,你还能提成,完全是一种金钱游戏。不少群众被骗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几十万元。很多被骗的人负债累累,甚至倾家荡产。

传销对人的精神摧残也是非常可怕的。传销最大的特点是杀熟,越是熟人越骗,以至于丈夫骗妻子,子女骗父母,兄弟姐妹间互骗,等等。传销恰恰抓住了这一点,六亲不认,只要能分钱,就骗。由于传销头目在宣传中说得天花乱坠,更有甚者打着政府的旗号,打着一种新的经营方式的旗号,打着一些冠冕堂皇的说法,使人们上当受骗,因此,受害人一旦发现自己被骗,血汗钱血本无归的时候,就会怨恨政府、怨恨社会,极易引发。

一个小的传销组织少则几十人,多则成百上千,对社会稳定的危害非常大。另外,很多人参与传销后心态变了,认为这个能挣大钱,鬼迷心窍,以此为生。从事传销的人员从家出来时候,和家人说是干风光事业,结果赔光后不好意思再回家,成为无业游民。这些都构成了社会的潜在风险。

网络传销的特点

网络传销是随着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互联网普及而产生的,近年来,它越来越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工具,越来越成为一种传销发展趋势。与传统模式的传销不同,网络传销往往打着各种旗号进行,如:纯资本运作、股权私募基金、连锁经营、连锁销售、电子商务等,花样翻新让一线打传人员都目不暇接。

网络传销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虚拟性。传统的大规模的“拉人头”聚集,可以知道传销人员在哪里,有地方可寻。但网络是虚拟的,服务器很多都在境外,地址也是假的,在虚拟空间交易很难被抓住。二是隐蔽性。很多传销人员登记的名字都是假的,人在哪里也不知道。三是快速蔓延性。网络普及了,开放式的,谁都可以加入,发展蔓延速度很快。四是跨区域性。这是互联网性质决定的,互联网打破了区域性,网络传销也就呈现出了跨区域特点。

网络传销尽管花样翻新,但万变不离其宗,凡是让你交“入门费”或是先买一定产品并发展下线的,并以你发展下线的人数多少来给你计酬的,都是传销。大家可以据此辨别,并做到自觉拒绝网络传销,远离网络传销。

区别直销与传销

直销与传销有着本质的区别。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的定义,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企业是指依照该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截至去年年底,我国获牌照直销企业共有30家,其中20家为外资企业,10家为内资企业。直销在我国是新生事物,所以直销市场一直比较混乱。直到《直销管理条例》出台后,我们国家的直销市场才步入正常发展轨道。

第11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多层次直销;金字塔 

直销,作为一种营销模式,自其进入中国市场以来,一直饱受争议。中国以层次来区分直销与非法传销的立法,虽然在保障消费者、直销员合法权益以及方便国家机构监管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绝对否认多层次直销的严格立法实际上却让直销市场的规范变得更为复杂。因为,根据直销专家禹路的观点,除了保险业维持着典型单层次直销的运营模式外,纯粹的单层次直销在中国或已绝迹①。大部分中国企业和外国直销企业在取得中国直销牌照后,都打起了多层次直销的擦边球。多层次直销的隐蔽化加大了其与非法“金字塔”的辨析难度。有观点认为,自19世纪40年代由美国健尔立公司创建多层次直销以来,经过70年的发展,其已作为一种先进的营销手段而被认可为国家市场机制成熟的产物②。 

然而,对于直销这个“舶来品”,经济的飞速发展似乎没有给中国留下足够的接纳时间。在中国还未健全直销行业之时,直销已借由电子商务和互联网再一次对中国市场和法律提出了新挑战:美国直销公司以已趋于成熟的电子商务系统和全球物流系统、全球货币支付系统悄然渗入中国市场。这不仅是科技与经济的发展、合作给中国提出的难题,也是给世界提出的难题。在全球各国还在为规范跨国电子商务而努力的时候,跨国电子直销的出现显然是对地球村每位成员更大的挑战。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这种未取得中国直销牌照即通过互联网进入中国市场的美国多层次直销企业在我国显然属于非法传销,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其跨国电子商务直销系统在理论上的理解和探讨。 

笔者想在此探讨,对中国而言,相较于把多层次直销界定为非法传销并取缔,建立对多层次直销的完善监管机制和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有其可取之处,以及电子商务给传统直销模式所带来的新机遇。 

一、客观认识多层次直销 

(一)多层次直销负面地位的成因由于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滞后,最初带着美国式个人创业理念的多层次直销在利益驱使下被金字塔公司所利用。金字塔公司把后加入者的入会费支付为先入会者的收益,这种建立在虚假收益基础上的无限连锁链最终必然因后续者的枯竭而崩溃,而制造大量受害者。除此之外,高价劣质产品、禁止退货规定、销售员的欺诈性宣传,甚至是限制人身自由,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金字塔公司为社会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然而,金字塔公司作为多层次直销模式的异化,两者间往往真假难辨、鱼目混珠,使得公众在对两者无法做出明确区分的情况下,出于对金字塔公司的厌恶和提防,对合法、正规的多层次直销也一并产生了抵触情绪。 

(二)区分多层次直销与“金字塔”,是正确认识多层次直销的首要任务,也是各国在规范多层次直销市场所共同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否收取高额入门费,是否建立售后保障服务和产品责任机制是区分两者的方法之一。除此以外,多层次直销公司的目的在于以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实现销售的提高,其最终利润来源于消费;而金字塔公司以发展下线为目的,通过从下线成员身上榨取费用来供组织重新分配。多层次直销的层级间激励程度与销售产品动力同比增长;而金字塔公司的层级间激励程度与销售产品动力成反比。多层次直销的上下线之间的关系和收益水平是可超越的;而金字塔公司的上下线之间的关系和收益是不可逾越的。金字塔公司的营运模式虽然也表现出多层级性,但其核心在于无限连锁链,上线成员的收益来源于无限级下线成员;而多层次直销公司中,上线直销员通过下线直销员所获收益受到限制;多层次直销公司对其直销员有严格的监管机制;而金字塔公司对其成员的管理松散并放纵。上述多种区分方式在面对复杂的现实问题时仍然会显得不够清晰,但笔者认为,随着法律和市场机制的进一步发展,合法多层次直销与非法金字塔之间的差距会越来越清晰。 

(三)改善中国直销环境的几点建议一方面,外国企业需要对中国法律及市场进行适应调整,建立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中国特色直销模式,如体验式直销、式直销,协助中国发展成熟、健康的直销环境,而不是在单层次直销的伪装下打法律的擦边球,增加直销行业的规范难度;另一方面,国内应建立起具有良好模范作用的直销企业,通过优质的产品、完善的售后保障服务、严格的产品责任机制,树立直销企业品牌形象,并借鉴世界直销协会的《商德约法》,制定直销业的职业道德规范来加强约束直销员的不良行为,使公众形成对直销清晰而客观的认知;最后,在中国直销环境取得好转后,立法上可考虑把多层次直销纳入直销规范系统,通过法律明确区分多层次直销与“金字塔”,建立健康、完善的多层次直销市场。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直销的优化 

本文以美国直销协会(DSA)③下成员美商婕斯公司(Jeunesse Global)④为案例进行分析,其跨国电子商务运行模式如下:在构建覆盖全球绝大多数国家的物流系统和货币支付系统的前提下,建立公司网站,互联网使得不同国家的公民在网络未受限情况下可访问该网站,从中获取公司及其产品的信息,并可选择注册成为其直销员,在公司网站上建立类似于个人商铺的分支网页。直销员可以选择成为最终消费者,仅使用产品;也可选择在自己消费的同时向他人推荐公司及其产品,使消费者过访问自己的网页直接向公司下订单购买产品或注册成为新的直销员。美商婕斯作为多层次直销公司,其多层次营销模式在此不再赘述,主要分析电子商务对传统直销行业的优化。 

(一)在物流系统和货币支付系统的支持下,消费者不再向直销员购买产品,而是直接向公司订购产品,在把货款通过信用卡直接支付给公司后,由公司物流将产品发往最终消费者。由于消费者是经由直销员的个人网页购买的产品,该产品零售与直销员折扣后的价差将由公司返还至直销员的个人电子钱包账户中。电子商务退却了直销员的商贩色彩,其更大程度上发挥着推广介绍的作用。

(二)对消费者而言,每一个直销员的个人网页都建立在公司官方网站之下,其中对于公司和产品的介绍由美国公司统一制作,消费者可获取更为客观的信息,有利于防止传统直销中普遍难以规范的直销员欺骗性介绍问题;其次,电子商务建立起公司与最终消费者的直接联系,这解决了传统直销的售后保障服务的难题。产品不再经由直销员之手,防止了直销员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保证了产品的正品质量。流畅的退换货机制和直接产品责任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双重保障。 

(三)对公司而言,消费者的直接电子支付加快了公司的资金流转速度;官方网站上对公司及产品的介绍本身即具备广告效应,互联网的快速信息流通使得宣传介绍突破地域、国界、时间的限制迅速传播;同时,网络视频互动化的公司职业培训还极大降低了传统培训的成本。电子商务不仅为传统直销公司开拓了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网络销售新渠道,更能越过外国品牌商、中间商和大买家的限制,获得独立品牌产品的市场定价权,取得简单销售以外的其他贸易环节的利润⑤。除此之外,由于网站注册是成为直销员的唯一途径,公司网站是所有直销员建立个人销售体系的唯一基石,电子商务的自动化和跨区域化运行,实现了公司对不同国家全体直销员直接而便捷的监督管理,有利于解决传统多层次直销主要依靠直销团队管理而产生的公司对下线直销员监管不力的问题。公司网络系统与直销团队的双重监管机制,对直销行业的规范化运行发挥着积极作用,更为完善的行业自主规范也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机构的监管负担。 

(四)对直销员而言,电子商务解决了其货源、物流和仓储负担,降低销售成本;其次,网络视频互动化的职业培训使直销员可自主选择时间、地点完成培训,进一步实现时间支配自由。当然,电子商务时代的直销行业也对直销员提出了更高的职业道德和技能要求,而整体直销环境的完善和健康发展对直销员个人而言,显然是百利而无一害。 

三、结语 

电子商务在为传统直销行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特别是跨国电子商务直销,对其规范将不可避免地面临跨国电子商务所遇到一系列法律难题,如准据法适用、税收管辖权、国际避税等问题。而我国《直销管理条例》中关于“直销企业必须在我国设立公司并经国家批准获得直销牌照”这种国域性鲜明的规定,虽然在捍卫国家主权、规范国内直销行业、预防传销难民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面对信息高速传播的互联网电子商务,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实务中,不少美国电子商务直销公司在还未正式与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打交道之前,其产品和营销模式已通过互联网先行进入到国内市场,并吸引民众参与消费和推广。对于科技和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新情况,政府职能部门在应对机制上处于被动滞后的地位。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政府以激发市场活力,培育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为目标推行了大量改革措施。日益发展膨胀的跨国电子商务交易广阔的市场前景和潜藏风险也日渐明晰。而直销借助电子商务突破国家管理条例限制,笔者认为在辨识其存在的合理性的同时,寻求规范机制也尤为必要。 

注释: 

①张亮.做空机构难改直销乱象[N].中国经营报,2012-11-5. 

②翟民,梁宏,王德富.直销在中国的异化及本土化研究[J].理论与实践,2009(12). 

③美国直销协会(Direct Selling Associating):dsa.org. 

④美商婕斯公司:jeunesseglobal.com. 该公司的成立信息和年度报告均可查询于sunbiz.org. 

⑤张亚军.跨国电子商务的直销难题[N].中国经营报,2011-3-14. 

参考文献: 

[1]翟民,梁宏,王德富.直销在中国的异化及本土化研究[J].理论与实践,2009(12). 

[2]帅萍.美国多层直销与金字塔区分原则[J].中国直销,2007(3). 

[3]娄钰.直销法规的中外比较及借鉴[J].制定建设,2007(13). 

第12篇

为争抢中国上千亿元的直销蛋糕,各大直销巨头趁着直销法取消对店铺数量限制的“紧箍咒”,掀起了新一轮逆势开店。日晖的“千店计划”、南方李锦记的25家“无限极”直营店(第一批)计划,完美的“4500家计划”和如新的地级城市计划都进行得如火如荼。在直销企业大刀阔斧的改革中,我们明显看到了直销立法对美容产品强有力的冲击。那么,同是开店,同是美容业,一直运用传统的招商会方式即“招商会+经销商+店铺+雇佣推销员”暗打球的美容院又何去何从呢?是放弃直销继续传统的经营模式,还是借鉴直销优势为我所用?

如今,美容业已经成为城镇居民继住房、汽车、旅游之后的第四大消费热点。改革开放后经过20多年的培育与发展,市场容量已达到1800多亿元人民币,未来几年还将以20%的速度增长。如此巨大的市场空间,引得无数投资者纷纷进入,目前已有超过160万家美容院遍布于城镇大江南北。如果对美容行业与直销行业的特征加以分析和比较之后就不难发现,二者之间有着许多惊人的相似之处。

首先,推崇一种独立的创业模式。相对于目前化妆品行业的广告战争,直销与美容院似乎都心有默契地保持着一种低调的风格,很少在广告上过多投入,更多的是通过口碑的传播形成区域范围内的品牌效应。在全球范围内,直销业里的美容企业几乎占据了半壁江山,安利、雅芳、玫琳凯、完美、仙妮蕾德、如新等直销巨头与美容院的经营模式有着很多相同之处,就连产品概念、功效炒作方式也都是如出一辙。在此基础上,直销与美容院便共同走上一条独立的创业模式:以满足(直销或美容院)对象的某种心理而创造财富。在直销行业,只要你有这个决心并坚持不懈地努力,就可以获得高额的回报;在美容行业,只要你(美容导师)能满足消费者追求年轻、美丽的心理,便可通过向顾客推销产品而创造高额的利润。值得一提的是,直销业和美容业的消费者虽有所重叠,但直销业的消费者同时又是经销商,而美容院的消费者只是一些忠诚的顾客。

其次,重视“以人为本”的理念。如果仔细调查您就会发现,泱泱大中华,直销从业人员遍及各地,说不定就在你身边。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美容市场得到飞速发展,各地大大小小的美容院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增长,店内貌美如花的美容导师令每一个过路的爱美之士驻足观望。有市场就有竞争,为了抢占更多的市场,各直销企业与美容院无不重视“以人为本”的理念,通过举办讲座或集会的方式加强对员工的教育与培训。在这一点上,直销企业比美容院更执著更疯狂。这种教育和培训同样是美容企业对外在市场上攻城掠地、对内有效培养和提升员工素质的重要手段。

因此,如果我们将直销模式嫁接到美容行业,取其所长,弃其所短,将有可能建立一种崭新的美容营销模式。

鉴于中国独特的国情,中国政府不可能完全开放直销业,立法后的直销业仍将按照设立店铺加雇佣推销员的方式来运作。而美容行业本身是以店铺加美容师的格局设置的,这种方式完全符合直销法的规定,也使美容业与直销模式嫁接变得更有可能。至于产品、教育培训、准入门槛等方面,美容业与直销业都是大同小异,关键在于所要导入的应当是直销业的灵魂,即贩卖一种个人创业模式。此模式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制订完善的奖金分配制度。奖金的分配除了美容师(美容师已具有双重身份,既为美容师又是独立直销商)个人的销售提成外,还有靠自己开发的整个小组、团队的销售业绩提成。

二、要进行推荐和被推荐。美容师不但要销售产品、服务顾客,还要通过言传身教和教育培训使自己的顾客成为下线直销商,并努力帮助其进一步发展下线。

如果做到了这两点,这种新模式所产生的巨大能量是难以估量的,它将具有纯粹直销模式或传统美容院经营无法比拟的优势:

第一、美容院资源的广泛性为导入直销提供了经营基础。美容院在技术力量、基础设施及客户资源等方面远胜于直销业。同样注重售后服务,与直销企业相比,美容院更能利用完善的基础设施(各种高科技美容仪器、良好的环境、空间的隐蔽性等),配合美容师专业技术手法,为客户提供最有效的服务。此外,任何一家美容院都已经拥有一定的顾客群体,因此更有利于在现有的顾客中发掘和培育直销商网络。

第二、两条腿走路为美容院提供了盈利保障。传统的美容院经营大多是被动的开门待客,是一种守株待兔的销售方式。导入直销之后,美容院将用两条腿走路,既可沿用传统的守株待兔经营来取得固定收益;又可凭借直销商的主动出击,利用各自的人际资源拉动潜在顾客消费,并建立起团队网络。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许多诸如顾客开发、产品销售、经营管理、美容师薪酬待遇等难题都将在这种积极的运营模式下迎刃而解,客观上有利于推动整个美容行业的发展。

因此,直销法的出台对美容行业来说更是一种机遇。但是,美容业欲嫁接直销模式,尚有几个问题需要思考:

第一,如何规避30%的计酬限制。新出台的《直销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不得超过直销员销售产品收入的30%。按照直销企业调整后的制度,当一个销售人员做到一定业绩之后,他在公司内部就成为准经销商,并可以独立的身份到工商局申请注册做直销,公司也会帮助他开店成为公司的经销商,以批发零售渠道中经销商的身份运营。这样,他和直销公司之间的利润分配,在已出台的直销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提成多少都不会犯法。借此方式,就可轻而易举地通过“店铺销售”冲破30%的上限,一如既往地达到以前的70%~80%的高利。

第二,如何处理因直销人员素质和企业产品质量良莠不齐造成的操作偏差和人为混乱?即使像安利、玫琳凯这样的成熟直销公司,对直销商的日常行为都难以完全掌控,至于普通的美容企业,则很难在短期内完善从人员管理到产品质量控制等各方面的规章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种种偏差,或者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而产生人为混乱。这些问题需要美容企业从现在开始,认真抓好制度建设,逐步使各项工作走向正轨。

第三,如何解决直销模式系统化之后的具体问题?要将直销模式系统化,牵涉到一系列具体操作方法,如薪酬体系设计是否合理、数据处理及奖金结算等系统是否具备、教育培训制度如何系统化持续化、原有的省市级商身份如何重新界定等等。只有将这些问题解决了,企业才能真正做到稳定、持续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