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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改版方案

时间:2023-05-29 17:38:54

网站改版方案

第1篇

视频行业整改在即

2011年12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召开关于视频网站主动监管有关情况的通报会,悠视网和VERYCD网被点名批评并列入重点监管网站名单,迅雷网因未报送影视剧名单及授权证明,被列入警示名单重点监管。早在2011年1月国家版权局便对悠视网和VERYCD网提出了批评,并将二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可情况并未得到好转,两家网站再次被列入警示名单,国家版权局对其提出整改要求,并称,若在规定期限内不及时整改将被列入黑名单,并启动立案查处程序。但是视频网站一方声称,他们提供的只是视频跳转服务。即便如此,国家版权局认为,以此作为理由试图进入“避风港”的做法是不成立的,因为设链网站与被链网站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11年1月和4月,他们先后召开会议并发通知,要求18家视频网站报送2372部影视剧的名单及授权文件,但没有一家网站完全符合要求:优酷网和百度网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有关材料,迅雷网则没有上报任何影视剧名单和授权文件。另外,对发现问题的激动网、PPLIVE、土豆网、暴风影音、风行网、酷6网、新浪网、悠视网、皮皮网等9家网站,应当立即删除相关影视剧。通过此次对视频网站的监察发现,中国视频网站的正版使用率仅有76%,情况非常严重。

“避风港原则”的滥用

在国家对视频网站多次监察的结果中可以看到,网站规避风险和责任的一大保护伞便是利用“避风港原则”。这个词最早出现在美国1998年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它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时,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我国针对此原则也有规定:“当权利人认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其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相关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若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几年前,环球、华纳、EMI等7家知名唱片公司联手百度MP3搜索下载服务,称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而百度如今不仅胜诉,百代、滚石等多家唱片公司还纷纷与其合作,正是利用“避风港原则”成功躲过了多家唱片公司以及IFPI对其音乐搜索业务的。

而这样的原则无疑对视频分享网站是利好的,由于视频分享网站是基于用户上传的模式,所以其盗版行为具有一定隐蔽性,一旦被追究侵权责任,大多会借助“避风港原则”进行回避。这就使视频网站方面对盗版侵权问题时,无须担心牵涉其中。

混乱如麻的版权行业

难道仅仅因为“避风港原则”的滥用使整个行业显得混乱无序吗,其实版权行业的现状才更值得担忧。在我国,除了盗版外,版权结构更是视频网站面对的另一个严峻问题。中国国际版权交易中心称,目前我国版权结构比较多重,版权方往往授权多家公司出售版权作品,比如制片方的第一版权方,他可以把版权逐级向下卖给公司,也可以卖给院线,甚至电视台,这些机构均在同购片方达成事实后,就有权自己定价,继续售卖版权作品。而面对这样的现象却没有具体的有力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那么行业内出现各种因版权问题引发的纠纷案便显得不足为奇了。

另外,视频网站营收规模迅速增长,在如此强劲的增收势头下,却在版权方面前表现弱态,表示视频公司还处在成长阶段,需要内容公司的扶持,主流视频网站更是借此形成一种默契,进而,版权问题成为中国视频网站不可避免的“原罪”。

反盗版联盟代表律师毕日东表示,目前对视频网站的侵权案件都在民事诉讼范畴,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就是“当事人自己主张自己”,版权方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举证。目前,在国内视频维权的案件中,赔偿额度最高只有20万元,而制作方制作一部新片的成本就要上千万,相比国外对盗版行为的惩罚制,我国采取的是补偿性措施,所以版权方现在遇到的最大问题是司法机构无法认定损失金额,进而无法确定赔偿金额;另外,由于对侵权网站的获利认定有相当大的困难,因此民事诉讼的维权成本相当高,许多权利方因此放弃民事诉讼维权的途径,这进一步助长了视频网站的盗版侵权行为。

面对着快速增长的视频分享网站侵权纠纷,如何寻求著作权人的利益与促进技术发展的平衡,如何解决技术发展带来的事实认定方面的问题,也显得尤为迫切。

制度落实 监管需从严

第2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有关网站建设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选择的服务内容为:

1.域名注册:__________,租金____________元/年,注册______型域名加收__________元。

2.网站空间:__________________,租金___________ 元/年,赠送_______个邮箱(含在空间中)。

3.网站设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价:________元,整个网站网页共:_____页(超过按每页____元加收,四级页不计费)。制作期限:_______工作日。

4.网站维护:第一年免费更新资料(限12次,原则上不改变网站原结构)超过范围按增项计费。

5.选购件:加英文版:网页制作费加收(30%)为______元,英文翻译费(10%)为________元(限______千字,超过每千字按150元加收翻译费)。

6.网站建设要求:

a.网页主色_____________,动画________秒 ,声音效果__________.

其它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网站数据库功能:

其它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网站功能增项加收费:

(1)___________计_______元;

(2)____________计_______元

(3)_____________计_______元;

8.合同共计总金额:_________元 ;

二、甲方按所选定的服务项目应向乙方支付费用合计人民币 _________元;双方签订合同时甲方应付_____%的合同首期定金:即________元,其余_____% 即________元。在服务内容由甲方验收合格后两天内一次付清。

三、乙方按甲方所选的服务项目内容为甲方提供相应服务,乙方在制作完网站主页(包括版面风格、颜色方案)后通知甲方,然后由甲方确定是否满意,如不满意乙方可以重新改版后再让甲方决定,如甲方满意了须向乙方做出书面答复,甲方满意确定后的网站方案不能随意更改。合同规定制作期限为工作日,起计时间以乙方收到甲方“主页方案认可通知书”后才开始计算,如甲方资料末能及时提供,所导致超期,责任由甲方负责。

四、乙方对甲方所要求刊登的信息有终审权和修改权,甲方按选定的服务内容应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文字资料及图形资料。乙方仅提供设计发布,网站的内容合法性乙方一律不负责任。甲方所提供的资料应全部合法,如提供有关资料如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或触犯版权问题,责任由甲方负责,网站美术设计、程序、文件源码的版权属乙方所有。乙方为甲方所设计的网站,版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有责任对甲方的资料信息予以保密。

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动修改,如有违反以上条款,则按违约处理,违约方应自动放弃抗辩权,并赔偿对方损失。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后,双方可视具体情况另行商定合作办法。

第3篇

2011年底到2012年初的两个月间,SOPA提案在美国被炒得沸沸扬扬,最后国会搁置了提案的表决。SOPA的全称是Stop Online Piracy Act,即“停止在线盗版法案”。该提案如果成为法案,那么,一旦发现在美国境外注册的网站有版权侵权的行为,版权拥有者可请求美国司法部出法庭禁止令——禁止令可以禁止美国的网络广告公司、电子支付公司和搜索引擎,停止与侵权公司的交易,也就是说,侵权公司将不会有广告或其他收费业务,将被切断财路。

与此同时,全球最大的网络硬盘公司(更流行的词汇应该是“云存储”)Megaupload被美国政府强行关闭。在该网站上,可以下载到最新的好莱坞大片。网站的创始人Kim Dotcom 1月19日在新西兰被警方逮捕,公司另有三名高管也同时被捕。如果指控属实,他们将面临最高50年的监禁。这让人们联想到若干年前那家P2P音乐共享网站Napster,案情基本类似,只不过一个是音乐共享,一个是以视频内容为主的大文件共享。

娱乐业支持者

SOPA的严重性在于,如果在一个网站里查出有一个盗版内容,禁止令就可以切断整个网站的连接。禁止令甚至可以要求网络服务商(ISP,相当于中国的电信提供商)屏蔽侵权网站,或者将涉嫌盗版的网站名从域名服务器(DND)中删除。之后,当你试图打开某网站时,看见的要么是“无法连接”,要么是“404错误”提示。如果一家大网站,如Facebook,内含一条盗版网站的连接,按照SOPA,Facebook也要受到惩罚。这很像中国古代的连坐制。反对者质疑:这样的互联网会不会变得很恐怖?

从技术手段看,一旦SOPA通过,整个互联网基础架构都必须改变,例如互联网的基本元素DNS(域名解析)的操作流程要全部改变。如果要防盗版,就要实行对网络用户的全面监控,而这又势必违反隐私权。

SOPA由几位联邦众议员联署,SOPA提案的主要支持者之一,联邦众议员古德莱特表示:“知识产权是美国的主要就业职位的创造者,也是美国在全球市场的主要竞争优势。”提案的支持者之一、美国电影协会MPAA在国会作证时说:“电影行业为美国创造了200万个就业机会,并支持了10万家小型企业。”

SOPA的支持者主要是版权所有者和相关的行业协会,如美国录音产业协会RIAA、美国商会、美国电影协会等。他们认为,当平台的拥有者也同时是信息的者时,这就会变得很危险。

硅谷的抗议

几乎所有的高科技公司都反对SOPA。Google、Facebook发表公开声明批评该议案。而维基百科和最流行的论坛网站Reddit,甚至在2012年1月18日举行了“全网变黑24小时”的活动,以示抗议。维基百科的首页打出煽情标语:“想象一个没有自由知识的世界。”有人由此推测,这是好莱坞同硅谷的斗法,或者是“贪婪的唱片公司对弈互联网先驱”:因为硅谷的公司都反对SOPA,而好莱坞娱乐工业都是支持SOPA的。但事实上,SOPA议案的覆盖范围很广,不只包括影视和音乐作品,还包括冒牌药品、军事物品和其它消费物品。冒牌药品所针对的是美国人通过网络在加拿大的网店上订购处方药的行为。美国最大的药厂之一Pfizer(即著名的“伟哥”生产厂家)指控加拿大成为冒牌药的主要来源地,很多厂家当药品还在专利保护期内就用同样配方仿造药品,在加拿大通过网络销售给美国客户。冒牌药的网店之所以选择加拿大,当然是因为加拿大离美国近,到达美国的物流成本低。最大的互联网搜索公司Google也受到指责,因为Google为这些网络药店提供了搜索服务,并企图以5亿美元与美国司法部和解,以换取继续为加拿大网络药店提供搜索服务。

政府态度

在SOPA刚刚被提出时,支持的公司很多。但随着反对声浪越来越强,很多原来力挺SOPA的公司逐渐从支持者名单中撤出,因为他们也认识到SOPA覆盖过宽,可能导致信息被封锁。

SOPA反对者的主要理由是,这个议案一旦通过,将会损害互联网的自由精神,威胁到揭发者的安全,最重要的是,它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干涉言论自由。SOPA实际上在强制推行言论审查制度,这彻底违背美国精神。同时,反对者也呼吁美国以外的各种势力共同行动起来。最激烈的SOPA反对者之一、维基百科的创始人Jimmy Wales,指责SOPA是被好莱坞和特殊利益集团的游说团体操纵的——SOPA的支持者(主要是好莱坞的娱乐公司)共花费了2.8亿美元的游说费用。

第4篇

一、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保护的几个问题

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确立,但《著作权实施条例》并无只字片言提到,而国务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尚未出台。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信息网络传播的司法保护,主要依靠法官依据现有法律自由裁量。其间虽然也曾出现某些问题,但总体的保护水平已较前几年有很大的提高。可以说,在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保护方面,中国法官的勇气和魄力俱佳,贡献良多,比以往任何时间的任何著作权利保护的成就都大。不过,以国家之大,信息纠纷之多,网络状况之复杂,以及法官的认识水平和能力差异,我们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总结近年来的相关判例,似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保护的完善有一定的帮助。

1、网站之间抄袭侵权:须严惩以做效尤

自1999年1月以来,对于中国网络媒体使用未经授权的网下作品(如王蒙等六位作家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以下简称“六作家案”),或网下媒介使用未授权的网上作品(如胡彬诉《羊城晚报》侵犯其《网恋》作品案,以下简称“胡彬案”),一般情况下相关法院均能比较及时地作出审理。如“六作家案”不到四个半月法院便作出一审判决,“胡彬案”则仅四个月便“圆满结案”。但是,从网到网的抄袭侵权,审理周期一般较长,判决往往瞻前顾后。这种状况,一方面是因为网上数据涂改易,取证难,公证不一定可信及分歧较大等,另一方面也与双方均属新生传媒,均具深厚社会关系有关,有些甚至与法官保护著名网站名誉的用心有关。然而,由于网站所拥有的较之他人更为优越的电子手段及网络特点,使网上抄袭显得十分方便快捷。事实上,中国许多著名网站上的资料,多数作品的著作权并非为网站本身所拥有,或提供作品的ISP并未真正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如北京蓝羽毛网络技术中心诉爱特信电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权一案,据说被告拥有的搜狐网站()“奥斯卡影片,栏目中涉嫌抄袭原告”世纪奥斯卡“网站( www . .cn)的内容达184页,近20万字,甚至连其中的文字错误也尽数抄袭,而被告却在涉嫌侵权的网页上赫然标以”搜狐公司版权所有“的字样。[1]如是,则不仅侵犯了原告的信息传播权,也侵犯了原告的版权信息管理权利,该纠纷虽然最终在庭外和解,然而,被告在诉前诉后的表现和言论,委实反映了中国网站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版权信息管理权利认识的肤浅。如原告诉前曾致函搜狐《侵权告知书》,搜狐并未给予诚意的合作;原告后,被告甚至称 ”原告无法证明自己对其文字内容享有著作权,可能原告也是从其他网站中转载,因此不予赔偿“等等,[2]这似乎缺乏一个著名网站应有的风度及法律意识。因为,如果被告承认”奥斯卡影片“栏目内容来自原告网页,那么尽管原告网页内容并非全部属于原创,也不能改变被告抄袭侵权的事实。然而,被告的这种主张和态度,在2002年7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新浪诉搜狐侵权案中表现似更充分。面对新浪关于搜狐自2001年10月以来大肆抄袭新浪网短信频道、财经频道、体育频道以及网页内容的指控,被告干脆质疑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认为原告无权主张著作权。[3]

鉴于中国网站内容相互抄袭多,原创性匮乏,更由于网站管理者大多依仗网络特点漠视他人著作权利的事实,笔者主张司法对从网到网的侵权行为持严格责任标准,以提高网站的法律意识,提高网站信息的原创能力和水平,也给广大网民多几分尊重,少几分欺骗,多节省点时间,少花点冤枉钱。

2、网站链接侵权:设链者并非毫无责任

2001年1月3日,《路上的感觉》一书作者叶延滨因通过新浪网站的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路上的感觉叶延滨”可以在国际互联网的他人网站检索到该作品,而致函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其网站新浪停止侵权行为。新浪则以该著作权侵权通知因自身缺陷不具法律效力为由不予理会。作者遂将新浪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被告则仍以“搜索引擎的工具性、公共性决定了法律不应该对其提供的链接承担责任”为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2001年6月21日,法院认定被告对其链接侵权不负任何责任,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4]

在这一案例中,法院如何依据网络技术支持被告,我们不得而知,但是被告网站通过链接造成原告著作权遭受侵害却是无法否认的事实。我们知道,链接是国际互联网上的一项重要功能,是互联网上实现快捷传递、便利获取信息的一种技术手段,可以说,没有链接就没有互联网的价值与速度。网站经营者往往利用链接技术将网站间信息相互链接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目的。因此,链接技术或链接概念本身并不违法,也不构成侵权。但是法律没有规定链接是一种侵权行为,并不等于掌握链接技术即设链人的行为不会违法或不可能构成侵权。技术标准本身与掌控技术行为是两个概念,不能混淆。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认识:一是设链人对“链接”具有控制权,即可以停止对被侵权作品的链接。二是搜索链接软件本身有导致侵权的漏洞,使用该软件的设链人在导致侵权的情况下负有连带责任,特别是在原告已经告知侵权之后,如不理会,显见有故意侵权之嫌。三是如何选择网络链接,是采取普通链接的方式,还是采用深层链接。前者是指向对方网站首页的链接,后者是绕开对方网站的首页,直接链接到对方网站的其中一个网页,它使浏览者误以为被链接网页作品是正在浏览的网站的一部分,这后者的链接,当然已属侵犯了他人作品的传播权或展览权。上述“叶延滨案”判决书没有说明及展示原告公证的链接方法、性质,但从其介绍新浪所使用的“百度”搜索引擎的技术特征来看,似属深层链接。此外,该案被告对网站出现的侵权行为显然不存故意,笔者认为,尽管被告将责任推给了链接技术,甚至以“工具性、公众性”为由,然作为有“瑕疵” 的技术软件的使用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有报道指出,搜索引擎本身并非毫无问题,如htdig搜索引擎软件便允许用户读取任何文件,[5] linux的nfsd存在的溢出漏洞允许入侵者远程获取root, [6]等等,这说明搜索引擎的链接并非不存在侵权的危险性及可能性。据此,一旦侵权发生,作为使用者的网站,不能因为搜索引擎的“工具性、公众性”而免责,更不能因为其使用的软件技术有缺陷而不承担相应责任,特别是在其已被告知却依然以法不涉及链接为由拒不停止侵权的情况下。

其实,此案之前,2000年10月24日《唐。吉诃德》的译者刘京胜也因网站链接问题状告搜狐,法院审理判决被告赔礼道歉,赔偿人民币3000元。[7] 不过此案判决赔偿,并不是因为被告链接侵权。在这个问题上,法院一方面认定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另一方面却认为原告明确提出停止链接被侵权作品后,出链者未积极行为而应承担责任。这里,笔者无意论证法院对是否侵权的说法自相矛盾,但却必须指出,仅仅这一点,该案已经比“叶延滨案”的判决显得客观与进步。特别是该案法官已经意识到:被告虽然无法对其网站链接的信息内容加以控制,但却完全有能力控制其网站与其他网站或网页的链接;在原告人提出其链接的网页上有未经权利人许可下载的作品的指控时,被告有责任及时采取技术措施,停止链接,制止侵权,等等。相反,像法院对“叶延滨案”的判决,如果一家网站获得一作品的上载权利,全世界的任何一家网站都可以通过链接让网民获得该作品而不必负任何责任,这样做如何能够保证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不受侵害?

3、冒用他人名义发电子邮件:传输侵权还是传播侵权

1996年4月9日,北京大学心理学系1993级研究生薛燕戈收到美国密执安大学发给她的将给她提供1.8万美元金额奖学金的电子邮件,但此后久等正式通知不至,经查询,原为同系同班同学张某于4月12日10点16分用“恭”的名义给美国校方发一电子邮件,谎称薛已接受其他学校的邀请,不能到该校学习。同年7月9日,薛将张告上法庭,法院经调解,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人民币。但此案被告侵犯原告的哪些权利并不十分明确,而弄清这个问题却对今后电子邮件的司法保护颇有价值。如说被告侵犯原告的姓名权吧,被告用的是“恭”的笔名而不是薛燕戈的名字;说被告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吧,该电子邮件的接收单位是美国密执安大学,并非信息网络传播权所定义的‘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说被告侵犯原告到美国深造这一机遇的人身权利吧,被告的行为却是一种网上信息的谎输。综上,笔者认为,被告侵犯的是原告的信息传输权。也就是说,美国校方发给原告的电子邮件,其函复权属于原告,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矫名捏造事实,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输权。被告侵犯的不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什么笔者会在此专门讨论本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呢?盖因中国学术界、理论界、司法界自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订《版权条例》、《表演与录音制品条例》以来,由于某种原因,在许多舆论或论著中,网络传输权与网络传播权往往是混同起来使用的,这导致了一些混乱和模糊认识。事实上,”传输“ 与”传播“一字之差,在网络上的涵义是不同的。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侵权案件如何适用不同的法律,其审判结果也可能不同。

二、外国信息网络版权保护对中国的启示

中国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由于立法滞后,实践时间尚短,故一般案例均停留在是与非的判决上,要么侵权要么不侵权,较少对诸多复杂问题作深入探讨。而国际上,自1996年《版权条约》、《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之后,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修改了版权法或制订了网络传播法律,在司法实践方面,也提供了某些可供借鉴的判例。

1、网上故意侵权

在英美判例中,是否故意侵权一直是法官们须首先弄清的问题。美国《纽约州非营利组织法》甚至规定,非营利组织对个人的侵权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他人损失承担责任。如1997年2月19日Christopher Scanlon第一被告Kessler、第二被告Marcus、第三被告Weis和第四被告ms ma的同性恋组织照片案,[8]法院通过种种推论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违反组织规定将照片在check mat.杂志及互联网上使用,明显违反了联邦版权法,但是原告后,被告已将其互联网上许多原告的照片撤下,这表明被告并不想侵犯原告版权。因此,被告没有故意侵权。之后法院判被告赔偿原告已获联邦版权登记的两张照片的最低额赔偿,共1 000美元。又如2000年3月发生在英国的一起涉及互联网的诽谤案件,原告戈弗雷医生曾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demon删掉在网上针对他的诽谤言论,但 demon不予理会,戈弗雷便控告了de m on故意侵权。最后,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demon同意支付的赔偿费及诉讼费竟高达近40万美元。[9]

与以上案例相比,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保护显然对故意侵权缺乏应有的关注。如“叶延滨案”与“刘京胜案”,网站提供的链接导致对原告作品构成侵权无疑是一种事实,而两被告明知这种侵权事实可能继续发生,仍拒绝采取措施停止侵权,甚至采用诡辩为自己开脱。依照以上英美的案例,只要这种事实存在,被告即构成故意侵权。

2、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

美国早期判例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即持严格责任标准。如1993年《花花公子》公司( PEI)诉弗雷纳(Frena)案,法院认为,被告经营公告版提供了场所和空间使原告的照片可在其中被上载和下载,这实际上已发行了一种产品,其中包括含有侵犯他人版权的内容,尽管该内容不是被告提供的。此外,法院对展览权作出很宽的解释:“包括以任何方式向屏幕或其他平面投射影像,以电子方式或其他方法传输影像,或者用阴极射线管之类的视觉设备,与任何信息储存、加工系统相连,表现影像”。法院认为原告的照片虽仅供公告版使用观看,却已属于“公开展览性质”,即公告板也属于“公开场所”。因此,法院判被告直接侵权。[10]

诚然,以上判例法院只看侵权事实,并不要求直接侵权者的主观故意。但如依照该判例侵权归责原则及认定解释,中国著名的《大学生》杂志社诉北京京讯公众技术信息有限公司案(以下简称中国《大学生》杂志社案),[11]被告将难逃直接侵权的责任。上述新浪、搜狐经链接侵犯叶延滨、刘京胜著作权两案也属于“与任何信息储存”相链的“表现影像”,起码也是侵犯了作者的展览权。不过,这种侵权归责原则与标准,不但中国国民难以接受,在美国尔后的判例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如在著名的宗教技术中心诉Netcom案中,[12]加利福尼亚州北区联邦地方法院便离开PEI V, Frena案的轨道,不同意仅仅由于被告经营公告板便认定构成直接侵权,而是确立了网络服务商在对网络使用者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知情时才需承担辅助侵权责任的原则,即我们所说的过错责任原则。依照该案的侵权归责原则与标准,在中国《大学生》杂志社一案中,如被告提供免费网页并无诱使侵权个人上载他人作品及在知情后即采取适当措施停止侵权,不但不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或替代侵权责任,连辅助侵权责任也不承担。所谓辅助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自身虽未直接从事侵权活动,但在知情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促成或引起他人进行侵犯。如美国Sega诉Maphia一案,[13]BBS的经营者以利益诱使订户上载侵权软件并对其他订户的下载收取报酬,法院认为被告对侵权行为知情而且提供设备,鼓励、指导订户复制原告的软件,即使被告不知何人在何时上载或下载原告的何种软件,其行为仍应负辅助侵权的责任。同理,上述叶延滨、刘京胜案中被告新浪、搜狐如在知情后仍继续提供链接让用户侵犯他人著作权,应当负辅助侵权责任。

3、网站的性质与地位

“网上传播是第四传媒”的说法流行多年,但具体到传播立法,各国对互联网站性质地位的说法也不尽相同;不过,有一点是共同的,即无论如何网站及其经营者享有网下传统媒体的权利,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993年3月美国著名的《花花公子》(PEI)诉RNE公司及其总裁Russ Hardenburgh一案便表达了这一原则。如该案法官除了认定被告有故意侵权的意图和活动之外,也认为被告经营电子公告版,对所有上载的内容进行浏览,有检查、控制之责却又不加区别一律上载,因而,尽管建立公告版本身不是版权法禁止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但是被告以实际上的复制、发行方式改变了自己 “中介”的地位,直接侵犯了原告的版权。这个判例的依据有点像中国传统媒体,如报刊刊登了侵权作品,该报刊必须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一样。不同的仅是法院明确了该案个人被告不得以法人行为为借口逃脱个人的侵权责任,而中国个人(法人代表或网站管理者)则可以。此外,法院还认为,被告明知自己鼓励上载的政策存在上载原告照片构成侵权的危险性而加以否认,缺乏诚意,属于诡辩,应兼负间接侵权责任。依此,中国《大学生》杂志社案原告如能证明被告明知自己提供的免费个人网页存在上载他人作品构成侵权的危险性而加以诡辩,则被告须负间接的侵权责任。

目前,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尚未出台,网上媒体的法律地位未能明确,但随着网络管理的加强和法律的逐步完善,中国《大学生》杂志社案如不是 2000年11月28日一审已作出判决,被告今天要做到完全免责恐属困难。因为事发当年,正是中国网上侵权热闹非凡之际,被告无论如何很难证明自己对免费网页必定招来侵权作品的危险性及可能性全无所知,更难证明自己对著名的《考研胜经》被用户上载毫不知情,且时间长达四个月之久(1998年8月-1998 年12月)。不过,网络服务商完全免责也有例外,如《新加坡电子交易法令》便规定网络服务商无须对不在网络服务商控制范围内的第三方在网上所提供的资料负责,因为网络服务商只是提供技术上的服务,让第三方能在网上提供资料。中国《大学生》案可能是借鉴新加坡法律而作出的判决,当然,这时网上服务提供商的法律地位似不等同于网下的传统媒体。

4、网络链接与不公平竞争

在外国网络链接的相关案例中,如果未经授权或许可而进行的链接,不合理地利用他人网站的内容,不仅侵犯作品的著作权,而且可能构成不公平竞争而承担法律责任。如美国门票专卖公司(Ticket master Corporation)诉微软公司链接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Seattle , Side-walk,com网站设计链接,使用户绕过原告首页而直接到原告的订票系统及娱乐活动信息所在网页进行购票;著名的美国华盛顿邮报案的被告利用视框链接技术提供原告网站的文字和新闻,其手段更加巧妙,当用户经由被告(Total news)网站链接到原告网站进行浏览时,原告的首页会局限在被告设计的某处视框内,原告的网址也未出现在屏幕上,相反出现在屏幕上的是被告的网址。以上两案被告均被原告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上法庭。[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包括类似链接的网络行为所发生的不正当竞争,但网络上这种通过链接进行的不正当竞争,实际上在中国屡屡发生,只是诉至法院的还没有而已。因为在司法保护上,中国相当法官目前仍鲜有认为链接能构成侵权者,更圈论构成不公平竞争;涉及侵害域名的不正当竞争也刚发生不久,如上海东方网状告济南“东方网”等。

三、完善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的几点思考

1、网络链接与侵权

网络链接引发知识产权问题的原因多种多样。首先,著作权人与具体网站签订作品使用协议应有使用范围的要求,如限制为其他网站所链接;其次,签订作品使用的具体网站应当在链接技术上设置某一具体限制以保护作者的传播权利;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即网站设计链接应当限制其只局限于作品主要信息(题目及内容摘要) 的链接,或不得屏蔽被链接网站的地址。以上要求反映在立法上,应当既注重保护作品的著作权利,也要考虑民众的公共利益。这种公共利益表现在互联网上,是尽可能给信息交流以较宽松的环境。一个作品问世,作者有权考虑如何尽可能多地获取报酬,但恐怕也当考虑一个社会效益问题。因此,国家立法,似当允许网络有文摘性质的链接刊登,或者更进一步,允许通过链接全文浏览,但不付报酬不得下载。

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时并未删改1990年《著作权法》第32条“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的内容。这一规定如果引申到网络上,无疑是给予网络媒体“自由转载”的权利。但是,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呼声日高的环境下,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第17条却明确规定,《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经发表作品的行为。也就是说,除了报刊,其他媒介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均须事先经得作者的同意。这无疑给新生的网络版权保护提出了比传统媒体版权保护更高的要求。这样公正吗?网下有法定许可,网上何以不能有法定许可呢?这种法定许可,在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二》)已作了探讨。如《解释二》第3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的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这显然是赋予了网站与报刊转载、摘编同等的法定许可权,是侵权诉讼中被告减轻责任的一个有利依据。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解释二》似乎比《解释一》公平,也较符合网络技术的特点,有利于衡平权利人、媒体、民众三者的利益。

2、网上传媒的法律地位

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设立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但网上传媒的地位、权利及应承担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相反,网下“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等相应机构的地位、责任已有新的界定。网下媒体的权责能否完全延伸到网上,《解释一》似乎持否定态度。中国关于网站的管理,目前已有多部法规可以宏观调控,如 2000年9月25日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11月7日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2年6月27日公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都涉及网上媒介ICP的地位与作用。特别是《暂行规定》对网络出版和网络出版提供者作出了规范,且部分涉及ICP在信息网络传播中应注意的问题,如“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应当遵守国家著作权的法律、法规”等。但是,就出版行为而言,网上媒介是否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中图书出版、录音录像及广播电视组织等传媒同等的地位和权利?当前,网上作品的著作权利已经明确,如2002年4月1日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一个状子上去,北京海淀区法院2002年6月27日便判决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这似是审理时间最短的判案之一)。[15] 但是,中国网上传媒的地位、权责却仍然若暗若明,似有若无,这是导致网上信息传播纠纷的一个原因,也是使网上传媒困惑及陷入无可适从境况的重要因素。笔者以为,为了保障中国网络事业的发展,网上传媒的法律地位应当尽早明确,传统媒介所拥有的权利网上媒介也应当享有。

3、报刊数字化权利与著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

由于受1997年美国著名的泰锡尼(Tasini)诉纽约时报(New York Times)一审原告败诉的影响,中国1998年以来发表的许多论著均对报刊将作品作数字化使用不持异议,对近年风起的报刊网络版行为持赞同或勉强赞同态度,且不敢深究其是否构成对单篇作品的第二次使用。这种风气直到美国最高法院以7 :2的投票作出支持原告的判决[16]之后才有所改变,但侵权仍在继续,理论上至今也无任何合理的说法。事实上,某些报刊通过“约稿”让作者同意将作品作数字化转换,建立“网络版”甚至加入“光盘版”,笔者以为这有违著作权法的一般原则。作者向报刊投稿,原则上只允许报刊作一次性使用,各单篇作品的著作权仍属著作者所有,报刊如作第二次使用,须经著作者同意(当然,争议在于网络版、光盘版是否属第二次使用)。然而,在网下传统邻接权“吞并”著作权,而立法对“网络版”少光盘版“的性质没有规定的今天,有些报刊明确要求著作者放弃数字化权利,否则不予刊载。这不仅对著作者不公平,对出版业也不公平。同是传统传媒,为什么报刊拥有数字化转换权,而出版社没有呢?何况,从网络为第四传媒的角度看,网络是有别于报纸、杂志的另一载体,”网络版“与该报纸杂志作品版权有别,”光盘版“与该报纸杂志更属不同出版物,这种跨越行业产业的转换,似应视为第二次出版,起码也应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转载。当然,有些报刊以真正增加稿酬的做法对作品作数字化使用,这是一种合法且合理的行为,如《法商研究》、《法律科学》、《金陵法律评论》等,但不少报纸杂志对作品作数字化转换使用后仍保持国家规定的最低稿酬,还有的第二次使用后稿酬更低,更有些不仅对作品作第二次使用,还收取或变相收取了作者的版面费并干脆取消了稿酬。

综上,笔者以为,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应制止目前某些报刊貌似合法实不合法也不合理的侵权行为。至于立法的价值取向,应当趋向保护个人、保护弱势群体、保护公共利益,以及最大限度地抑制传播强权。

4、信息网络传播权利限制与例外

同为《著作权法》指定由国务院制定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修订时正值中国入世,知识产权保护“竞高”与“超标”[17]之时,其中的权利限制条款,比《著作权法》缩减了许多。即仅有第17条“学习和研究”,且局限在“软件内容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狭小范围。希望这种情况不要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中出现。一是因为互联网络的特点,缺乏“法定许可”可能导致太多的侵权;二是从中国比较落后的网络环境考虑,太高的保护标准不利于中国信息产业与网络的发展。此外,中国已加入世贸组织,对外国信息作品保护偏高,可能给国内传媒产业造成不必要的冲击。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所规范的限制与例外,既要正确处理传播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即保护著作者的合法权利,也让互联网的主人——广大网民在知识与技术一日千里的时代里得到最大的益处;又要正确认识著作者传播权利与网络垃圾传播的关系,对网络垃圾给出准确的定义,制止电子垃圾在网上的传播,不让种种相关的网络垃圾借传播权利而危害社会,特别是对一些恶意骚扰的邮件炸弹,一些政治、色情的宣传,应通过严厉的法律手段制止其传播,以免损害国家与民族利益,茶毒青少年。

注释:

[1][2]参见《蓝羽毛网络技术中心告搜狐侵权案》,

[3]参见《新浪欲擒“狐”昨日上公堂》,《法制日报))2002年7月17日,第3版。

[4]参见《新浪打赢搜索引擎案检索服务不算侵犯版权》,

[5]参见《htdig搜索引擎软件的CGI漏洞》 ,

[6]参见《Linux的nfsd漏洞》,

[7]参见王范武:《网站链接引发讼争译著作者状告搜狐》,

10]参见张玉瑞:《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诉讼与法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年版,第78页,第94页。

[9]参见《<大学生>状告“首都在线”案分析::网络侵权欲说还休》,

[11]京讯公众技术信息有限公司的“首都在线”网站为网民们免费提供网络空间—个人免费主页,在众多的免费主页中,有个名为“考研”的个人主页将《大学生》杂志出版的增刊《考研胜经》私自上载,《大学生》杂志社认为“首都在线”作为免费个人主页空间的提供者,理应对此承担责任,因而将其告上法庭。参见《<大学生>杂志社诉北京京讯公众技术信息有限公司案》.

[12]See Religious Technology centen V. Netcom Communication Serveces,Ins,907F. Supp. 1361 [13]See Sega Enterprises V. Maphia,Ins,857F. Supp. 679

第5篇

关键词:网络视频;版权管理;著作权法;盗版侵权

一、引言

2014年6月2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向快播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6亿元罚单即日生效,并且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吊销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管快播最后上诉的结果如何,这场持续了半年多的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合行动有了一个看似完美的结果,但其实在短时间内快播的关闭不会对用户产生太大影响。因为中国的互联网用户已经习惯了免费模式,虽然目前很多视频网站已经开始启用观看独家视频需要付费的模式,但都是以低价格进行,收益的主要方式还是靠广告供应商,谁也不敢在收费问题上率先冒进。

不改变模式,一个快播倒下了,十个百个快播还会站起来,所谓的反盗版没有尽头。根据南都报道,在快播倒下之后,西瓜影音、吉吉影音等迅速填补了快播留下的市场,在线观看和下载盗版与色情视频依然很容易。[1]虽然此次版权诉讼事件说明了企业在网络版权保护意识方面正在加强,知识产权才是好内容产生的根本保障,从百度影音、快播等事件我们不难看到中国网络视频行业发展的版权问题仍是我们需要加强管理的地方。

二、百度盗链、快播等播放软件侵权的行为

互联网的普及带动了网络视频行业的快速发展,自此各种关于侵权的案件不断发生。虽然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最大原因就在于其向用户提供了免费、开放的资源,但是总有一些人利用它的特性去违法犯罪,牟取暴利。近年来,百度、快播公司相继推出百度影音和快播,这些播放器破解各视频网站正版保护,通过爬虫非法抓取视频信息,直接盗播视频网站内容。通过百度、快播提供的技术、流量、广告联盟分成以及推广费用支持,上千家盗版视频小网站形成了一个庞大盗版视频产业链。

如百度公司未经版权方允许的许可擅自通过百度影音以定向链接、点对点传输、浏览器内嵌播放插件并主动推介等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大量影视节目的播放甚至下载。百度对视频网站的侵权行为全面涵盖了PC网页、PC客户端、移动客户端和

TV盒子四大领域,侵权的形式主要是盗链和为盗版视频网站提供技术、流量、收入等全方面支持。[2]

而快播公司却打着“不做内容,也不许授权”的招牌,利用快播播放器通过快播网站免费下载网络视频。该播放器同样适应于PC网页、PC客户端、移动客户端。QVOD 服务器是与快播播放器配套的一款视频文件软件,客户下载了该软件后,就会形成一个被称为QVOD 源的种子文件,然后快播播放器只能在线下载、播放由QVOD 源种子文件指向的视频文件。当用户通过快播播放器点播影视作品后,首先链接至20 多个搜索网站,继续点击则跳转至上百个视频网站,并通过这些网站下载、观看影视作品。用户只要安装了快播视频播放器,就可以免费下载观看最新的影视剧作品,而快播公司和众多的“快播网站”却不需要为此支付任何版权费。

三、网络视频版权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用户习惯。我国的盗版侵权现象存在已久,原来线下的盗版光盘和现在线上的盗版软件其实没有本质的区别,都反映出用户希望用更低的成本获取更多有用的信息。自从互联网在中国快速发展以来,由于欠完善的收费制度,使得软件或游戏都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免费获取得到。虽然会员收费制度、文献等知识资源收费制度等渐渐被人们所接受,去电影院消费也渐渐变得十分方便、便宜,但是对于视频、音乐等用户一直没有养成需要付费的习惯,再加上中国的视频网站也不敢第一个提出付费这个模式。不仅如此,对于网络影视播放前的广告,许多网民就算很反感,但对于付费就可以免广告的行为却很少能够接受。虽然国名素质已经提高,但是大量存在消费者本身愿意为网络下载的行为付费,但是存在除了部分网站实行付费管理方式还有不少免费下载的途径,造成他们想法和行为的偏差。还有更大一部分已经习惯中国免费下载模式的网民,这种便捷、便宜的资源获取方式让他们不想改变。

(二)视频资源在清晰度、时效性和创意度的不足。数字时代的来临,人们对是网络视频质量上的要求也变得越来越高,不仅仅满足于可以观看的程度,开始追求高清、超清等更观看起来等直观等格式,而且由于国内的视频缺少创意性,不少人开始选择观看国外的一些视频来休闲娱乐,但国内电视等引进版权的时间很长,已经过了流行的时间段,种种原因都使得人们开始更多的依赖网络视频。但由于很多大型的视频网站引进版权的花费十分高,因为只能选择付费观看或者增加广告时间等来收益,使得习惯于免费获取的人们开始选择百度影音、快播等能够快速、高效提供免费资源的视频播放软件。

(三)法律制度的缺陷。在国外,网络视频产业在网络付费观看、下载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意识。而在我国,虽然现在对于网络视频版权保护的意识有所提高,但是在法律制度上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我国现行法律中,版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采取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只有环境污染侵权、饲养动物侵权、高度危险作业侵权、产品缺陷侵权等少数几个。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完善。而类似百度影音这样的网络视频播放插件,恰恰是利用了这些漏洞,才堂而皇之地涉嫌视频盗版侵权行为。借助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难以避免盗版网站钻法律空挡,对于不同的情况要有不同的处理办法,如这次百度影音虽然以避风港原则作为自己不侵权的法律保护,但判决认定了其与搜索网站共同实施了搜索、链接涉案侵权作品的行为。

四、网络视频版权管理的优化对策

网络视频版权保护与管理的研究是很对知识产权人员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其涉及到传统的版权法是否能够适应新时代互联网主导的发展。因此,针对网络视频版权保护与管理的问题进行了研究,结合视频版权现有的问题,提出以下版权保护与管理方面的优化对策

(一)完善规章制度,及时更新相关条例。互联网加快了信息传播速度,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在网络视频版权管理的相关政策,根据我国的情况,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并且我们要根据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的更新网络版权的相关法律,只有这样才能有力地推动了本国版权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在网络版权保护方面,在强化网络版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网络视频侵权行为的实施离不开部分网络视频播放器提供的服务, 因此必须更加细化的规范网络服务商的行为,尽量明确网络服务商对著作权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及其适用标准与时限。既不使其轻易承担过重的责任从而影响网络事业的发展, 同时也应对其行为作出适当约束, 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

(二)加强执法力度。国家可以成立专门的执法机构,针对网络版权管理方面。比如采用网络视频版权仲裁中心,先用仲裁和调解手段保护网络视频版权,如果不能得到解决,再上升到法律层次,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这个部门可以视为法律机构的重要补充和政府监管的延伸,是网络视频版权保护的重要尝试,为网络视频行业版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新路径。但是这种救济模式对盗版的打击力度有限,还需要将未能达成和解的案件移交至法律机构,这样才能使案件得到有效衔接,便于处理。[4]

(三)加强宣传力度,出台一定的鼓励政策。人们对于网络免费下载的模式已经习惯,所以转变成付费模式需要一定的适应时间,所以在之前一定要做好宣传,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意识,到最后的完全接受。苹果发现了数字音乐收费下载模式及其具有的潜在消费者, 并在一个最合适的时刻付诸行动。其次, 苹果公司在挖掘消费者上的卓越努力最终让那些习惯于免费下载的潜在消费者自觉成为了ITMS的用户。我们也需要有一定的策略来鼓励人们选择更加正确的资料共享。国家可以给一些网络视频版权购买的网站一定的资金支持,使得其他视频网站都开始重视网络视频版权管理的重要性。

(四)根据我国社会制度,建立合理的付费制度。很多人不能完全接受数字化资源的付费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网站不能提供合理的付费模式。只有建立合理的付费模式,让人们觉得自己花的钱值得这些资料,他们才会根本上接受网络付费下载,而不是想尽各种办法去寻找免费的下载方法。

五、结语

网络视频行业是版权产业在网络方面的延伸和拓展,如果不能很好地控制其版权管理,不仅不能促进网络版权产业的发展,反而可能损害网络版权产业的繁荣。我们必须通过研究网络视频版权的风险,引导版权产业在网络视频行业健康、稳定地发展壮大。互联网技术和数字技术的诞生与发展,使得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我国的传统版权法律、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著作权法是落后于技术的发展,并随着技术的发展做出调整,以促进新兴传播技术的广泛应用,造福人类,避免因著作权保护而不适当地限制新技术的发展。国家也要不断加强执法力度,鼓励人们加强网络视频版权保护意识。如何达到两者之间利益平衡,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信息资源共享、文化传播,需要有相应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 米燕,汪小汉.快播2.6亿元罚单是怎么计算的?[N].南方都市报,2014-6-18 (A06)

[2] 战宇.百度影音与快播盗版侵权案的思考[J] .软件工程师,2014(3):15-17.

[3] 赵红仕.百度、快播公司侵犯著作权案解析[J] .中国版权,2014(1):42.

第6篇

依靠转载生存

滋生版权纠纷

互联网似乎从诞生之日开始,就注定了其依托传统报刊存在的命运。如今,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媒介。很多门户网站依托转载传统报刊文章、开发手机报、手机杂志、电子杂志、赚取广告费等获得了较快发展。

在实践中,除部分大型门户网站与主流媒体签有转载协议或合作协议外,有多少网站与传统报刊或原作者签署过授权协议并支付过报酬?网站在转载过程中存在众多版权问题:网站未经授权,擅自转载报刊文章现象非常普遍;擅自修改文章标题或内容;不给作者署名,甚至署他人名字;不标明出处;不支付转载稿酬;部分报刊社擅自将作者享有版权的作品授权网站使用等等不一而足。一方面,报刊社或原作者希望根据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利,但却因不知自己文章被网站转载,或者无法与网站编辑取得联系而得不到转载稿酬;另一方面,网站为了生存和发展,需要及时、不断地转载传统报刊作品,但出于降低成本角度,往往无视法律规定,无视报刊社和原作者的合法权利,不经授权,擅自转载,对权利人的投诉不加理睬。因此,网站和报刊的矛盾越发尖锐,版权纠纷不断。网站的非法转载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权利人的创作积极性和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

未经作者允许付酬

仍属侵权

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都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网络转载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无须征得权利人许可和支付报酬,但需承担署名和标明作品出处的义务。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2000年,在《著作权法》修改以前,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三条将网络转载报刊作品列入法定许可。很多作者、报刊和网站为之欢呼雀跃,因为这种法定许可,方便了网站的使用,但是没有付酬标准,很多网站依照本网站自定标准向作者或报刊社支付转载稿费。且不论稿酬表是否合理,但是有些作者或报刊社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得以维护了。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司法解释,对此条个别词语进行了细化,但仍保留了法定许可。随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取消了网络的法定许可。200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2000年的司法解释,删去了第三条,不再保留将著作权法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规定适用到网络环境条件。按照修改以后的规定,2006年7月1日以前符合转载摘编条件的作品,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和出处即不算侵权;2006年7月1日以后,按照条例,如果原作者不允许转载,网站转载摘编报刊作品即使支付了报酬也是侵权,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判罚过轻

导致侵权屡禁不止

为什么,在法律规定非常明确的情况下,还有很多网站铤而走险,擅自转载报刊作品呢?

首先,网站版权意识淡薄,心怀侥幸心理。个别大网站认为,一旦作者找上门来,给几个钱就能摆平。

其次,一方面传统报刊社维权意识不强,不清楚自己享有哪些权利,还有些报刊社与本社记者的关系缺乏协调,双方没有作品的版权归属协议,无法为记者伸张正义。另一方面,当版权在作者个人手里时,个人相对网站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导致网站对个体维权不理不睬。

更有甚者,一旦有作者提出版权要求,某些网站以帮助作者宣传为托词,摆出“救世主”的嘴脸,更有无良网站还以“封杀”相威胁。

最后,由于我国法律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过于笼统、不易操作,且法律对于侵权网站的处罚过轻,也直接导致了侵权现象的泛滥。在类似案件中,法院往往参照行业情况,参照国家版权局1999年《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关于原创文字作品稿酬上限100元千字确定赔偿标准,然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处被告在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罚金。对于具体赔偿标准,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即使法院完全支持类似原告《新京报》的诉讼请求,即赔偿200万元(包括赔偿费和公证费、律师费等),而原告通过转载、子网站转载、收费手机报、网络广告等赚取的收益仍远远高于赔偿数额。

集体管理:解决网络版权

困局的“必由之路”

目前,通过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传播的作品种类很多,几乎在传统环境下传播的作品都能够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由于网络具有容量大、传播速度快、获取和使用方便等特点,网站与权利人一一直接联系取得授权,从时间、速度和成本等方面来讲都不划算,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权利人应该把信息网络传播权这种作者难以有效行使和有效控制的权利交给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由集体管理组织与各大网站或互联网行业协会洽谈授权和付酬标准。

集体管理是解决网络转载传统报刊作品的必由之路,有效办法。这样,不但可以极大地降低网站取得授权成本,方便网站取得授权,而且还可以更有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促进优秀作品的更广泛传播。但是,从目前的几个权利人组织来看,权利人组织与网络行业协会或者大网站的谈判进程似乎还会比较漫长,关键要看相应的集体管理组织所掌握的会员数量、作品数量是否具有垄断优势。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作为我国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正在积极与有关网站联系,开展制订网络转载付酬标准的调研。网络转载付费的日子不会遥远。

当然,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网络之间、网络和传统报刊之间互相转载都纳入法定许可范畴是处理当前网络转载版权纠纷的最佳办法,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授权成本,对于作者维权、方便网站授权和促进作品更广泛传播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将网络转载纳入授权许可的范畴,表面上看,是给作者更多的谈判机会,但是,在目前中国社会对版权、对版权集体管理的认知程度尚不很高的情况下,法律为作者规定的网站转载传统报刊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似乎显得非常苍白无力,似乎相当于法律许给权利人一张“空头支票”。

我们权利人组织、政府主管部门、网站、广大媒体必须以实际行动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作者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让广大作者伤透的心得到些许安慰。12152

(本文作者为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

出版动态

北师大音像社获批互联网出版权

本报讯(记者 王智)日前,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式发文,批准北京师范大学音像出版社从事互联网出版服务,服务范围为:互联网图书、互联网杂志、互联网电子出版物、互联网音像出版物。互联网出版权的成功申请使北京师范大学出版集团成为国内高校首家集图书、期刊、音像、电子、互联网等多种出版形式于一体的出版集团,为其进一步整合优质资源,拓展业务范围,创新盈利模式,规划数字出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作为首批高校试点单位,2007年7月,北师大出版社转企改制并组建出版集团,整合北师大音像社、京师印务公司等文化产业资源,通过资本运作、技术改造和市场化运作,形成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业务多元的文化产业格局,引起了、教育部、总署以及业内的高度关注,北师大音像社正是在这种有利局面下,经过不断努力和反复沟通,成功申请互联网出版权。

据悉,目前,全国仅有60多家单位获批互联网出版权。12053

世图熊津合作打造全球化出版

本报讯(记者 王智)日前,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司与韩国熊津出版集团合作创办的“世图熊津合作办公室”正式开始运营。合作办公室旨在发挥中韩两国文化优势,为两国出版事业作出贡献。办公室将在大众心理、经济管理、生活、儿童等出版领域作出多样化的尝试,尤其将引进韩国优秀的题材,将其用本土化和富有实用性的形态介绍给中国的读者。此外,合作办公室还将出版由中韩两国作家共同执笔创作的一系列全新图书,将中国古老文化的韵味与崭新的韩国现代出版理念相融合。

成立后的“合作办公室”将发挥本土与国际双重优势,为市场注入新的活力,进而谋求建立一个活跃于世界图书市场的“中国式全球化出版社”。 12040

社店联手举办“七色花故事会”活动

本报讯(记者 孟凡)近日,上海田林街道妇联、上海博库书城、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博库书城宜山路店联合举办了一场“七色花故事会”活动。活动邀请了经验丰富的花花姐姐和图书编辑作为讲读嘉宾,另外还培训了数位“故事哥哥”、“故事姐姐”,与小朋友们一起玩互动游戏,整个活动动静结合,丰富多彩。目前,出版社方面正在筹备“七色花故事会”后续活动,第二辑故事讲读活动将于7月~8月暑假期间启动。 12085

《禹宝铉的英文魔法书》

本报讯(记者 孟凡)日前,由机械工业出版社隆重推出的《禹宝铉的英文魔法书》与广大英语学习者见面了。

该书采用四色印刷,全彩图文本,随书附赠纯正美语MP3光盘。书中拥有最生活的情景,最纯正的表达,最潮流的用语,最地道的发音和最真的情境式录音,通过身边的生活情景与话题以及6000多常用英文表达,帮读者打好英语基础的必经之路,让哑巴英语逃之夭夭的锦囊妙计。作者禹宝铉希望通过本书,把创造奇迹的“魔法”带来中国,传播给所有梦想说上一口流利地道英语的人们。 12026

《百年谎言:食物和药品如何损害你的健康》

本报讯(记者 王智)日前,《百年谎言――食物和药品如何损害你的健康》一书已由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本书从“合成并不优于天然”的角度反思和审视了人类正在食用的食物和药品等合成产品,并且引用大量案例分析告诉人们,过去的100多年里,“合成优于天然”的谎言一直伴随着人们的生活,人类成为了地球上被污染最严重的生物,正在成为化学实验的对象。本书与《无效的医疗――手术刀下的谎言和药瓶里的欺骗》和《制药业的真相》均是欧美图书市场畅销产品,共同揭示了现代化学、食品、医药工业对人类的危害。 12035

《电脑现代办公高手成长手册》

本报讯(记者 赵晶)中国铁道出版社近日推出了《电脑现代办公高手成长手册》一书。作为“高手成长手册丛书”之一,该书由“入门”起步,详细介绍了电脑在办公中的应用及使用方法,侧重办公电脑在文档编辑、图片处理、资料获取与管理以及电脑安全方面的应用,使读者可以掌握更为全面的电脑应用知识,成为行家里手。据了解,“高手成长手册丛书”还包括《Office2007三合一高手成长手册》《PhotoshopCS3图像处理高手成长手册》等,共计十册。 11929

第7篇

【关键词】:既有铁路电气化信号 常见问题

中图分类号:F530文献标识码: A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铁路电气化改造施工里程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据统计,在近几年铁路更新改造中既有铁路电气化技术改造工程占全部铁路电气化工程约60~70%的比率,大规模的既有线铁路电气化改造对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开通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由于既有车站线路条件和设备条件的客观性与现行的电气化技术标准要求之间存有一定的冲突,车站岔群区各种设备的密集布设,极容易在技术改造过程中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结合天津至沈阳铁路电气化改造信号工程设计与施工中所遇到的一些典型问题作一定的分析。

1结合电气化改造信号工程的主要设计内容

既有铁路电气化改造信号工程设计主要包括信号联锁设备、区间闭塞设备、驼峰信号设备、其他信号设备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般地,信号闭塞设备、驼峰信号设备以及联锁室内设备自成系统,与既有铁路线路设备交叉不多,即便有配合与冲突方面的问题也较为容易解决。而由于车站室外设备较多,既有线路条件复杂,标准不统一,因此与之相结合的信号室外设备安装较容易产生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信号机

高柱进站信号机机柱全部采用8.5m混凝土机柱,高柱出站信号机(发车进路信号机)采用10m混凝土机柱,建筑安装限界标准执行铁路《9601设备安装图册》,金属部分距离接触网最低不得少于2m,距离回流线不得少于0.7m。

出站信号机(出站兼发车进路信号机)增设进路表示器。

信号机构在接触网5m范围内的全部增加接地装置。

1.2 轨道电路

轨道电路采用25Hz相敏轨道电路,室外增加扼流变压器箱,对既有交叉渡线处增加电气化防护绝缘,钢轨接续线截面不得小于50mm2。

1.3电线路

干线电缆及长度超过300米以上分支电缆采用铝护套电缆,铝护套电缆的金属护套要求可靠接地。

2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既有车站进行电气化改造室外设备安装较为容易遇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高柱信号机机构金属部分距离接触网距离不足2m,或者距离牵引回流线距离不足0.7m。

2.2既有铁路交叉渡线处的线路设备不标准,无法安装电气化防护绝缘,或者是安装以后由于线路金属垫板的影响不能起到防护作用。

2.3 信号电缆金属护套屏蔽连接不标准,造成接地电流在金属护套内循环流动,容易烧坏电缆。

2.4 牵引回流吸上线设置不合理,造成牵引回流不畅,信号设备被烧毁。

2.5轨道电路加装扼流变压器箱引起相位角不达标的问题。

3原因分析

在既有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中,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会在每一个车站工程的实施中均有发生,问题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分析其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几个方面。

3.1 既有线路设备不规范。

既有车站线路大多按照一条线路通行扩大货物列车设计,线间距一般为5.0m,对于在这种条件安装高柱信号机误差要求在毫米级,在实际施工中实施起来较为困难。同时,既有线路设备各种各样,特别是在大型车站咽喉区交叉渡线处的线路辙叉往往不符合电气化标准要求,导致无法安装电气化防护绝缘。

3.2 信号专业设计对现场设备调查不细,或者工务图纸与实际不符,容易造成设计误差。

既有铁路的情况非常复杂,再加上历年来经常更新改造,工务的设备图纸会经常出现与实际不符的现象,易于造成信号工程设计的偏差,尤其是在确定出站信号机安装位置时,在满足股道有效长要求的同时很容易将信号机设置在道岔后的曲线地段,从而经常带来与接触网下锚之间的冲突。

3.3 由于专业设计之间的配合不紧密,造成专业设计之间的冲突。

主要表现在牵引回流的方向确定,吸上线位置的设置,以及电气化牵引回流对信号设备干扰的防护措施等方面,由于各方理解上的偏差所带来的设计误差。

4解决方案

在上述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笔者多年的现场施工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4.1 高柱信号机金属部分不满足电气化安全距离的处理方案

造成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案:一是调整电气化专业接触网的腕臂长度和安装位置,从而改变接触网距离信号机构的距离来满足要求;二是更换信号机构的背板为小尺寸,增大背板与接触网的距离;三是增设安全防护网,这种方式只能适用于对回流线距离不足的情况下;四是报铁路局批准,将高柱信号机改为矮型信号机或者是设置在线路右侧。

4.2 电气化防护绝缘无法安装的处理方案

交叉渡线处的电气化防护绝缘无法安装的问题往往出现在一些建设时间较早的铁路车站或大型编组站的咽喉区,主要的处理方案有两种:一是改变普通钢轨绝缘为胶接绝缘;二是对既有线路设备进行改造处理,更换辙叉的连接铁为分散式,切割辙叉第三块铁垫板,采用新型锰钢辙叉等,

4.3 信号电缆金属护套接地不标准的处理方案

传统的电缆金属护套两端接地方案经过实践验证存在较大的隐患,牵引电流可以经一端进入,从另一端流出,形成闭合回路,从而烧坏信号电缆。因此,处理方案是采用电缆金属护套单端接地,引导牵引电流从接地点入地。

4.4 吸上线设置不合理的处理方案。

此种情况大多出现在既有车站为电气化,线路也有少量改造的车站。由于线路改造拆除了既有吸上线,对于新设吸上线综合布置疏于考虑,造成牵引回流不畅。解决方案就是会同电气化专业一道重新绘制全站牵引回流走向图,重新确定回流方向和吸上线位置,对全站的吸上线设置整体规划。

4.5 轨道电路相位角不达标的处理。

引起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目前现场处理的方案有两个:一是在室外扼流变压器箱中增加适配器,来调整轨道电路相位角;二是室内轨道电路防护盒采用可调整相位的新型防护盒,如HF4-25的调整效果就很好。

5结束语

既有铁路电气化改造信号工程的施工是一个较为复杂过程,要兼顾到线路、接触网等几个专业的配合,特别是在既有线路设备条件多样化、多标准的情况下,更是容易出现设备匹配和安装冲突的问题,甚至还有一些如牵引回流等深层次的问题,因此在现场施工中要因地制宜的区别对待,全面考虑安全、运输、投资和维护的综合效益,施工中预先做出较为妥善的处理,实现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阮振铎大站电气集中设计与施工中国铁道出版社1998

【2】蒋先国高速铁路四电系统集成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

【3】何文卿6502电气集中电路中国铁道出版社1996

第8篇

我们本次评测的重点有两个,第一卡巴斯基开放空间安全解决方案加强版在企业网络中的部署能力,以及对安全部署后的管理能力。第二是实际的病毒攻击和挂马测试等,该测试将在服务器和工作站端同时进行,以检测这款产品的远程保护和远程清除能力。

卡巴斯基开放空间安全解决方案是一款集多个产品线组成的安全解决方案,能够为工作站,服务器、网关等网络终端提供安全保障,甚至其安全保障还延伸到了手机安全策略,不过我们本次测试由于环境局限,并没有对手机部分进行测试。

针对本次卡巴斯基开放空间安全解决方案加强版的测试。我们特别搭建了测试环境和测试平台,参与测试的有5台工作站和1台服务器。并且搭建了千兆的网络环境和Intel AGN标准无线网络环境,将测试平台部署成网络,连接外部互联网的是1条10MB ADSL。再添加多个工作站即可成为一个中小型企业的网络部署结构,所以本次测试同样适用于中小型企业。

管理工具在服务器端的安装

部署卡巴斯基开放空间安全解决方案加强版首先需要在服务器端安装卡巴斯基管理工具8.0软件,管理者可通过该软件对网络内的任何工作站进行安全管理。这是卡巴斯基开放空间安全解决方案加强版的核心部件之一。

制作卡巴斯基一键安装包是部署的核心工作,管理者在该处即可完成网络设定,规划好工作站网络结构。通过制作多功能多分类的卡巴斯基一键安装包分发到制定工作站,完成复杂网络的部署。

工作站的部署与安装

卡巴斯基开放空间安全解决方案应对于中小型企业的部署有三种方式:

一、通过网站方式或文件共享方式进行部署安装:

二、通过管理端的网络推送方式进行部署安装;

三、通过拷贝文件的方式进行分发的本地安装来完成部署;

总的来看,以第一种方式来进行部署安装是最为方便的。第二种方式部署管理性强,比较适用于异地安装;第三种方式最为常见,但不适用于大批量工作站的部署;三种方式各有优劣。

卡巴斯基开放空间安全解决方案加强版提供的三种解决方案可以完成从中小型企业到大型企业的部署工作,甚至会议安全部署与赛事部署都可以轻松解决。还有一种面向域的不是方式,这种方式更适合有独立域的企业完成部署,其复杂程度要高过以上介绍的三种方式,故我们在本文中就不在进行介绍。

卡巴斯基管理工具应用

既然要管理多台工作站,那么对于管理者而言就要制定安全管理策略,卡巴斯基管理工具8.0内置了标准的管理策略,并且管理者还能够具备自定义安全管理策略。部属和组任务,完成对加入管理组的工作站的管理。

保护Windows工作站中可以查看到部署的计算机饼状分布图,能够显示准备执行计算机,正在执行计算机、执行成功的计算机和执行失败的计算机并能够查看执行详细。管理者可编辑策略包含主动防御,反黑客,文件反病毒等策略。编辑完成后激活执行即可,管理者只需要执行策略的反馈。

组任务操作包含扫描工作站和服务器病毒,更新工作站和服务器病毒四项系统内置的任务。扫描属性上可设定扫描计划时间、扫描对象,通知、扫描到病毒后的执行状况。更新部分可为部署好的工作站更新病毒库,应用程序等。

客户端计算机中可查看到当前连接到管理服务器的状态,包含连接时间和安装状态等。

要统计庞大的工作站终端,就需要设计合理的统计报表。卡巴斯基管理工具的报告和通知标签中能够实时的显示网络运营的各项状态。包含保护状体、保护范围报告、反病毒库版本报告、外部程序报告、病毒报告、授权报告等等。管理者每次计划扫描的结果都会汇总在此,对我们用处较大的是病毒报告,大部分受感染计算机报告和回执的错误报告。

报告和通知的功能我们在此不在列举,这款软件的设计能够使繁琐的网络管理变得简单易操控。

卡巴斯基管理工具还具备数据备份、发送报告,管理工具下载更新任务工具,这些工具能够良好的维护自身的更新与运转。卡巴斯基管理工具能够对指定的单独计算机进行任务操作。

从上文的介绍来看,卡巴斯基开放安全解决方案加强版拥有方便快速有效的部署到简单易用的集中管理的特色,这对于企业应用而言非常有实用的特点。以开放部署应对网络的开放性,以集中管理闭合网络的开放性,是这款产品的最“深刻”的地方。

常规病毒样本扫描测试

常规病毒样本扫描是杀毒软件的基础,能否很好的进行快速判定和有效清除,是考核杀毒软件核心杀毒能力和技术引擎判定标准之一。我们实际测试了卡巴斯基反病毒window工作站6.0加强版在工作站软件的查杀能力,选用了一款含有141个常规病毒的数据样本包。卡巴斯基反病毒Window工作站6.0加强版能够非常好的识别出病毒,并询问对病毒文件的处理。

经过测试卡巴斯基反病毒Window工作站6.0加强版达到了99%的查杀率,常规病毒样本扫描测试效果非常好。

特征码扫描测试是检测杀毒软件扫描引擎的关键测试,它区别于常规病毒样本扫描那样有针对性,而是通过识别病毒特征进行扫描查杀,这项测试的测试结果直接影响一款产品的好坏。我们使用了100个特征码病毒的样本包进行测试,测试过程,卡巴斯基反病毒Window工作站6.0加强版能够快速的识别并进行相关询问操作。

防挂马能力测试,是检测一款杀毒软件对网页木马能否识别并拦截的测试。这对于能够访问互联网的工作站是非常有必要部属的,能够抵御来自互联网病毒的侵害。本项测试我们通过访问携带木马的网页来进行测试,访问的多个“挂马”网页卡巴斯基反病毒Window工作站6.0加强版都能都很好的进项拦截。

卡巴斯基反病毒Window工作站6.0加强版在本次测试中表现很好,识别率为100%,本次测试值得称道。

卡巴斯基反病毒Window工作站6.0加强版设计有主动防御功能,顾名思义即对计算机正在运行的应用程序进行主动的分析,以达到实时发现和查杀病毒的作用。同时还能够保护注册表不被恶意的篡改等等。

第9篇

乙方:郑州亚龙软件有限公司

甲方在此委托乙方进行公司/商城网站的建设优化服务。为明确双方责任,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主题

网站使用php开源模版程序,由甲方选择相应模版后由乙方进行安装调试与网站优化工作,保证网站能正常的运行于互联网上。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供专人与乙方联络。

2、提供所有需要放到网上的资料交给乙方,并保证资料的合法性,乙方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填写¨icp备案信息表.doc¨、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网站负责人拍照、提供“网站负责人与法人身份证扫描件”、填写“法人授权书”、填写“法人授权书”、填写“信息按全管理协议书”、填写“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用于网站备案。

4、按照付款方式的要求,及时支付费用。

5、甲方将在著作权法的范围内使用本合同标的及相关作品、程序、文件源码,不得将其复制、传播、出售或许可给其它第三方。

6、甲方对本合同标的中的网页、图像享有排它的使用权。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供专人与甲方联络。

2、负责将域名空间购买、程序安装、优化、网站备案、不超过300个产品增加相关工作。

3、在合同期限内,完成网站所有安装调试工作,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4、在验收期内甲方要求下,对不合格地方进行修改完善。

5、本合同标的及相关作品、程序、文件源码的版权属乙方所有,开源程序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6、乙方免费为网站提供三个关键词的优化工作,优化结果在80%常见搜索引擎排在第一页,关键词由甲方提供参考词,最终由乙方分析确定最后使用词。

7、乙方在合同的第一年内将免费为甲方提供网站运行的基本运行维护(包括:1、域名的正常使用运行;2、网站空间的购买;3、网站优化排名分析查看。)

第四条:建站周期

1、甲方在XX年12月25日之前,将资料交给乙方。

2、乙方在2012年03月30日之前,完成网站安装调试工作。

3、甲方在2012年04月05日之前,对网站进行验收。

4、甲方在2012年06月05日之前,对网站优化结果进行分析测。

郑州亚龙软件有限公司

从事网络、软件信息化建设应用,专注软件开发、软件定制、erp系统、进销存管理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等服务。基于互联网络,我们为您提供全面的电子商务咨询与解决方案。

公司自主研发的产品有:erp系统,客户关系管理(crm)系统,进销存管理系统,学校收费管理系统。

地址:郑州市东风路森林国际公寓1号楼6层

网址:

第10篇

一、百度影音与快播侵权案的始末

自网络视频行业诞生以来,各类关于版权问题的纠纷从未间断,互联网之所以能飞速发展,最大的原因就在于其免费、开放的特性,和其他先进科技一样,互联网技术也难免会被人利用成为犯罪的工具。近年来,百度、快播公司相继推出快播和百度影音播放器,这些播放器破解各视频网站正版保护,通过爬虫非法抓取视频信息,直接盗播视频网站内容。通过百度、快播提供的技术、流量、广告联盟分成以及推广费用支持,上千家盗版视频小网站形成了一个庞大盗版视频产业链。按照美国市场影视剧产业收入构成推算,以百度、快播为主的盗版每年导致中国电影产业损失近800亿,百度、快播的盗播行为对整个文化产业链其他环节,以及对文化产业创作、投资积极性的打击更是难以估算。目前,百度依然存在大量盗版行为,尤其是手机端百度视频APP,百度、快播的盗版对包括国内影视产业链在内的文化产业造成了重大损失。

自2005年开展的“剑网行动”是由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部署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2013年是“剑网行动”以来的第九次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期间,各地积极落实中央四部门的工作要求,围绕网络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等重点领域以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重点产品,结合本地特点与核心工作,细化工作措施创新管理手段,全面深入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国家版权局针对当前视频领域侵权盗版职业化、链条化、碎片化的特点,积极采取跨区域、集约化执法手段,对影响力大的疑难复杂案件发动集群战役进行有力打击。在调查取证中,集中上海、北京等执法一线的业务骨干,对百度影音、快播两款播放器的核心技术、运营模式、产业链条等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定位分析,在全国建立跨区域的版权执法合作机制,联合打击网络盗版。

2013年11月13日国内数十家正版视频网站和版权方,发起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合行动,对百度和快播的盗版采取了技术反制和法律诉讼。被告人张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羁押,9月6日被逮捕。张某供述,和星际s电影分别使用百度影音客户端软件和快播播放器软件,进行大规模网络视频盗版行为,并获得非法广告收益。张某的违法行为,直接侵犯了他人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600多部。法院认为,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他人影视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百度影音与快播侵权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是我国首例个人利用P2P技术侵犯知识产权获刑责的案件。互联网领域不断出现的各类新型侵权方式,北京市海淀区公、检、法三机关共同进行坚决打击,其中北京海淀区检察院对侦查方向把握、证据调取固定,以及案件性质认定起到关键作用。2013年12月30日,国家版权局联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布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的工作成果。

二、百度影音与快播盗版侵权行为的界定

百度公司未经搜狐、优酷的许可,擅自通过百度视频、百度影音等软件,以定向链接、点对点传输、浏览器内嵌播放插件并主动推介等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大量影视节目的播放甚至下载。百度对视频网站的侵权行为全面涵盖了PC网页、PC客户端、移动客户端和TV盒子四大领域,主要通过百度视频搜索、百度影音、百度视频APP和百度影棒这四个产品来完成,侵权的形式主要是盗链和为盗版视频网站提供技术、流量、收入等全方面支持。无论是在PC网页端、客户端、移动APP端,百度都已远远超过正常搜索引擎的边界,属于盗链侵权行为。盗链是指服务提供商自己不提供服务的内容,通过技术手段绕过其他有利益的最终用户界面,直接在自己的网站上向最终用户提供其他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内容,骗取最终用户的浏览和点击率。通过盗链,百度视频得以大量无偿地使用他人的版权资源,盗用他人的存储和带宽资源。正规的搜索行为应该根据用户搜索给出链接,然后跳转到第三方网站,但百度视频是在自己的搜索页面中直接嵌套播放视频网站内容,严重侵犯了视频网站应有的权利。

针对百度视频各产品的盗链,优酷土豆已经设置了robots协议阻止百度视频搜索爬虫抓取,但百度依然强行抓取。百度通过盗链的方式,擅自在线向公众提供他人视频作品的行为,涉嫌直接侵犯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百度即使没有将其他网站的作品复制到自己的服务器上,但通过盗链实现了直接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的目的,这与通过复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这种行为既不是著作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合理使用”,也不是“法定使用”,无论按照“服务器标准”还是“用户感知标准”,都涉嫌直接侵权行为。

关于盗版问题,百度为使用“光线CMS系统”建站的盗版视频网站群提供了流量和收入等方面的系统支持,用户通过百度视频搜索、百度影音、百度视频APP和百度影棒搜索影视内容时就会被定向链接至这些盗版网站。视频网站CMS系统是用来建立视频网站的工具软件,5分钟即可建成一个片库庞大的视频网站。目前,国内有近千家通过此类CMS系统建设的盗版视频网站。在光线CMS系统生成的网站上,通过百度影音播放器可以浏览和下载的影视作品通常会有成千上万部,大多属于未经授权的作品。此外,大批使用光线CMS系统建站的盗版视频网站默认通过百度影音播放,该系统一键采集建立完整的视频网站,并使用百度的视频种子文件存储、分发服务器,而百度则以定向链接方式为这些网站导入流量,并最终通过百度联盟为其提供广告分成。

百度的行为属于明显的共同侵权行为,百度与这些网站之间有着明确合作关系,因此,不能以“避风港原则”来躲避侵权责任。而且百度视频在宣传、推广中宣称聚合优酷、土豆等视频网站内容,并列出众多网站拥有独家版权的影视剧名称,这更是证明了百度视频的故意侵权。近年来,百度不断利用搜索引擎身份和“避风港原则”规避责任,但同时又忙着打造自己的内容供应体系,在从ISP(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到ICP(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转型中,百度不断有意无意地越界,没能很好把握两者间的法律关系和界限。

2013年移动互联网市场蓬勃发展,中国移动互联网市场用户规模达6.48亿,而移动视频的发展更是速度惊人。截至目前,多家主要视频网站来自移动的流量已经超过40%。而百度视频在移动端的盗链和盗版模式实际上是对其他视频网站的彻底洗劫,其危害远远大于PC互联网时代,如果不及时遏制,将对刚刚起步的移动视频产业链造成毁灭性的伤害。

三、互联网影视的产业环境与版权保护

影视盗版不仅使正版内容提供商的利益严重受损,也会危害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曾经优酷的著名自制节目“嘻哈三部曲”刚上线两周,就遭多家网站的恶意盗版,让优酷苦不堪言,嘻哈三部曲系列只能免费播放。目前,除百度、快播侵权案件,国家版权局还公布了其他侵权案件,分别为北京思路网盗版数字高清作品、浙江爆米花网站传播侵权影视作品、安慧音扑网侵权、上海某音乐移动软件侵权、浙江扬州动漫屋传播盗版漫画、北京阳光教育网店销售盗版少儿出版物等。2013年7月,国家版权局将360视频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使版权重点监管的视频网站由19家增加到20家;2013年9月,国家版权局启动对音乐视频作品的版权重点监管,除了上述20家网站,又增加了酷狗音乐网、酷我音乐网、虾米音乐网、多米音乐网和一听音乐等网站。2014年1月,在国家版权局网站公布首批热播、热映的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以及这些作品的基本授权信息。国家对盗版行为采取一系列措施,新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出台,行业乱象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重点倡导保护正版开发者的利益,继而构建良性的移动互联网影视行业环境。

百度影音作为一款开放、免费的视频播放工具软件,可以供任何网站及个人作为视频播放工具来使用,百度影音自身并不提供视频内容,而是通过技术创新来满足用户播放多种解码格式、更快速流畅观看视频的需求。为保护影视版权,百度影音专门研发了视频文件的BPC加密格式,能有效限制版权视频的复制和传播。当用户通过百度影音播放合作方的视频时,就会显示来源网址,并提供快速切换到原始网页的入口。2013年10月,百度影音开始全面转型,最新版的百度影音已上线VIP会员电影频道、百度游戏等正版内容频道,并整合了视频互动等原创内容服务。百度影音未来将致力于打造一个原创正版内容的娱乐平台,可见百度影音也不想当盗版网站的替罪羊,如果百度影音能充分发挥平台优势,用视频互动、游戏、原创视频等优质资源和服务,为用户提供更丰富多彩的娱乐体验,那么体现出的价值将远超一款播放器软件。

虽然经过几年的治理,网络视频行业正在逐步建立起正版经营秩序,但一些隐蔽的盗版视频网站仍然存在。究其原因,一方面,很多盗版网站服务器设在境外,给打击盗版带来很大挑战;另一方面,司法判赔额度低和行政处罚力度不够,国内知识产权侵权的违法成本较低,而维权成本和难度较高,这在客观上不利于版权保护。例如,一部作品在视频行业的市场价值能达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但对盗版行为的处罚仅是几万元,这也导致侵权者铤而走险,肆意侵犯他人权利,恶意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此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给用户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打击侵权盗版带来一定难度,尤其是随着广大网络用户对视频内容需求的增长和视频播放器的迅速兴起,视频盗版正以客户端侵权的新面目出现。2013年年底由首都互联网协会新闻评议专业委员会召开的研讨会上,10余家视频网站就联合声讨视频客户端侵权,其中关于百度影音和快播等此类基于P2P工作原理的播放器争议最大,虽然开发百度影音和快播的两家公司声称它们不提供内容,只做技术,但是两款软件边播放边下载的功能,被众多正版视频网站所诟病,其他网站经营者常常利用这两款软件架设盗版网站,为用户提供视频的在线观看和下载服务,并通过广告获取非法收入。

第11篇

关键词:互联网提供商;网络盗版;权利保护

一、B公司诉C公司①――美国网络盗版案

不久前,美国法院作出一项判决,给社会大众留下一个问题。互联网提供商是否应当重点打击侵犯版权的私人用户。B公司为原告,在去年12月得到陪审团的支持,将获得由被告C公司支付的250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金。此次判决提出被告C公司应当为用户非法下载音乐和电影负责,同时对支付赔偿金予以确认和督促。

原告B公司为一家全球性的媒体服务公司,在日常的商业活动中,委托第三方R公司对互联网范围内的文件分享的各个环节和路径进行监控,并在发现侵权苗头后搜寻证据,有了充分证据后会通知互联网提供商。按照预想设计,本案被告C公司应及时将R的通知向其网站的消费者提供,以切断进一步的侵权。然而,被告一方面迟迟不该通知,做消极应对,另一方面还积极地采取各种技术手段来组织该通知的。

Liam O’Grady法官认为,面对版权问题,互联网提供商可选择多种方式进行处理,可以在禁止用户访问前向用户提出警告,也可以向用户发出侵权通知。包括上述方式在内的各种措施,都是为了使互联网提供商直接面临诉讼。因为它们都受到“安全港原则”的保护。而本案被告C公司并未积极处理涉嫌侵权用户的问题,也就没有落入“安全港原则”的保护范围。实际上,仅有一份R公司的通知不能确定侵权与否。被告C公司的责任来源,在于其未能及时处理应当处理的通知。

此案亦存在不同意见。有分析专家认为,这个判例作出后,会引发互联网提供商的深深地担忧。因为除了要对版权侵权负责之外,还还存在怎样的诉讼风险不得而知,个人用户也将被置于更严格的监控之下。网络服务者与消费者都没有安全感。也有律师认为,尽管被告C公司不能受到“安全港原则”的保护,但也不意味着其应当对案件的所有过错负责。

此案只是网络盗版的一个缩影,世界范围内的网络盗版现象十分普遍。此前美国FBI还查封了国内的一个著名种子网站,因为涉嫌侵犯版权。②也有制度不同的国家,如印度,法院判决在线观看盗版电影,达不到惩罚标准,但要求互联网提供商屏蔽侵权网站。

二、互联网提供者的“免死金牌”――“安全港原则”

在上述网络盗版案件中,法官提到了“安全港原则”。20世纪后期,Internet逐渐进入人们的视线,由此产生了一系列著作权领域的利益冲突。美国敢为人先,提出了“安全港”这一原则,首创了一系列规则。③该原则保护的主体主要是互联网提供商,由于有些提供商提供的服务或信息不同,他们无法了解上传内容的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合法。但有关的版权人出于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于侵权问题一直持有很高的关注,他们在认为互联网提供商的行为有侵权可能时,便向其发出通知,以删除网络信息或断开链接的方式,避免侵权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如果互联网提供商及时采取了相关措施停止侵权,就可以免于诉讼风险,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的“安全港原则”首次出现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了互联网提供商服务过程中的几种免责情形,是此项原则的集中体现。而且在后来的修改中进行了明确,符合条件的传输、存储、搜索、链接的互联网提供者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侵权责任法》对于网络侵权,分别规定了连带责任的承担及免责条款;《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明确了互联网提供者在满足“安全港原则”的前提下,可以主张行政责任免责;2000年、2012年、2014年颁布的最高法司法解释,分别规定了共同侵权、过错与否的认定,教唆、帮助侵权,人身权保护,以及相应的诉讼程序等内容,使“安全港原则”更为明确,法律依据更加可靠,相关案件的操作性更强。

三、利用法律,重拾信心――互联网提供商的应对路径

(一)互联网提供者需要自律守法

在互联网提供商提供服务时,首先要保证自身行为不违法。这是一种对法律尊重,也是对自己的产业予以重视的表现。随着网络盗版事件层出不穷,网络也已经进入到了法律管辖的范畴。互联网提供商如果使版权侵权现象在自己的网站处泛滥,一方面明知著作权人的作品享有版权保护,另一方面纵容网络用户实施对版权作品的侵权,那么法律与利益之间的平衡就会丧失,是对社会责任的抛弃。互联网提供者通常对于网络技术了如指掌,应充分发挥判断力,对于危害因素要及时发现,尽早消除。

(二)法律法规需要细化,杜绝模糊不清

一方面,明确通知初步证明材料的内容。“安全港原则”下,权利人会向互联网提供商发出通知。而在认定侵权的过程中,除通知外的证明材料不易获得,因此通知的证明作用应得到更大发挥。在内容上只要能够表明权利人的身份信息、通知要求、相关事实及理由,互联网提供商在查实通知内容后,就可以采取相关停止侵权的措施。如因通知错误导致损失,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而通知此时亦可作为证据。

另一方面,司法解释表述认定互联网提供商不具有过错的前提,是采取了合理、有效的措施后仍难以阻止侵权。④但是,合理、有效的标准如何;既然有效,为何又不能阻止侵权。立法或相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应当设置统一的网络技术标准,或网络安全标准,并进行公布和推广。互联网提供商的自身标准不能低于这种统一标准。这样不但可以防止涉嫌侵权的互联网提供商以标准不一为借口打“球”,不积极主动的改进技术,而且为司法人员作出是否侵权的判断提供统一的标准,更利于著作权的保护。

(三)网络用户的身份要明晰

现实的网络生活中,网络用户在不同的互联网提供商的网站上,会注册不同的ID,有的在一个网站里拥有多个ID。由于网络的普及,网络用户在有网络覆盖的区域都可以享受互联网提供商提供的服务,手机、电脑;家庭、网吧,因此IP地址也不固定。一旦发生用户的侵权,虚拟的网络世界很难确定侵权人的真实身份。如果有一个中间平台,一边面向互联网提供商,收到的是网络用户的虚拟信息,另一边面向网络用户,是网络用户的真是身份。当然,这个中间平台应是非营利性的。这样既能有效的保护网络用户的身份信息,又能在侵权事件发生后,迅速锁定侵权的网络用户,防止侵权的进一步发生,减少著作权人的损失。

注释:

① 原型为Bertelsmann v.Cox Enterprise网络版权案,The copyright case that should worry all internet providers,http://,2016年8月14日

② Torrentz Gone,KAT Down,Are Torrent Giants Doomed to Fall? https:///,2016年8月6日

第12篇

[关键词]网络出版技术 案例教学法 闭环反馈

一、引言

网络出版技术的诞生,迅速渗透到出版业的每个环节,对成熟的传统出版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带了机遇。有研究表明[1],网络出版技术促进了出版主体和出版环境的变革,加速了出版产业链的重组,在实质上是提高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扩大了信息资源利用范围,实现了出版业的规模化、产业化,从而改变了出版的竞争方式,提高了出版行业的核心竞争力。此外,有研究表明[2],网络出版技术拓宽了出版的范围和边界,在根本上改变了出版的生产、消费和交换方式,实现了出版发展史上的一次彻底的革命,是出版业先进生产力的标志。鉴于出版行业的发展趋势,国内设置有印刷工程专业的学校纷纷开设《网络出版技术》的课程教学,以培养符合现代印刷行业需求的技术人才。

案例教学法起源于英国的法学教育,后来被哈佛大学的法学院、医学院和商学院采用后,其理论、内容、经验和方法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并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为法律界、医学界和商业界培养了大批杰出的人才。自此,案例教学法开始闻名于世。案例教学法的核心作用是实现知识层面的跨度,即从“原理性知识认知”跨度到“把原理和规则运用到特殊案例的知识认知”。一般地,案例教学法可定义为:在教师的精心策划和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要求,在学生已掌握有关的基本知识和分析技术的基础上,运用典型案例,将学生带入特定事件的现场进行案例分析,通过学生的独立思考或集体协作,提高其识别、分析和解决某一具体问题的能力,同时培养正确运用基本概念、工作作风、沟通能力和协作精神的教学方式。案例教学法一般分为三种类型:问题评审型、分析决策型和发展理论型。问题评审型就是同时提出问题和解决方案,需要学生去判断可行方案;分析决策型就是提出问题,需要学生讨论并提出解决方案;发展理论型就是通过案例,启发学生的思维,发现新理论,进而提出新方案。

案例教学法在国内越来越普及,然而在实际应用中,特别是针对专业技术课程(如《网络出版技术》专业课程),案例教学法的适用性和实施方法值得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有研究表明[3],由于专业技术课程的特点和需求,专业课程的案例教学将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对案例选取、设计原则和实施步骤均有特殊的要求,而且不同的专业技术课程的案例教学的案例选取、设计原则和实施步骤均有所区别。在出版技术类课程教学研究领域,有研究人员认为《出版案例》课程教学是培养优秀出版人才的重要课程,在课堂教育中应建立“设疑启思、促进转化”的课程教育方法[4]。有研究人员认为在当前的数字环境下进行出版技术类课程教学时应更新观念,将教学内容与当前的数字化变革有效结合起来,采用“项目管理”的方法来引导教学[5]。此外,根据笔者对国内大型期刊数据库的文献检索,尚未发现真正研究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行《网络出版技术》课堂教学研究的文献,因此,本文拟采用案例教学法初步开展《网络出版技术》的课堂教学研究,课程教学选用张志刚主编的《网络出版技术概论》[6],主要研究了课程知识体系特点,传统教学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行《网络出版技术》教学的若干个解决思路,最后给出结论。

二、课程知识体系特点及传统教学法存在的问题

(一)课程知识体系特点

《网络出版技术》课程的知识结构体系先给出了网络技术的发展及由此衍生的网络出版和电子商务,进而结合数据库知识构建电子商务站点,核心内容在于让学生掌握基本的HTML、JavaScript、DHTML、CSS和ASP的基础知识,并能较为熟练地应用这些基础知识进行站点的基本开发。课程的特点是先阐述最终的应用方案,然后才给出基础知识。从认知逻辑上看,这是合理的,但是缺乏必要的反馈。学生在学习网络出版和电子商务知识时,并不能深刻体会后续基础知识的潜在能力;而在学习完后续的基础知识时,也没有反馈到网络出版和电子商务的章节中。因此,如果学生只通过学习书本,教师在课堂上不能很好地引导的话,学生则难以真正掌握从基础语言到网络请求响应到构建站点的整个宏观知识体系,进而严重地影响到学生掌握HTML、JavaScript、DHTML、CSS和ASP基础知识中的难点,如窗体、事件响应和对象结构等,最终影响到总的教学效果。

此外,由于课程的核心在于让学生掌握基本的HTML、JavaScript、DHTML、CSS和ASP的基础知识,这是较为枯燥的程序学习内容,如果仅仅采用传统教学法,即通过讲师讲授为主,不断将程序语法灌输给学生,则将事倍功半。课程基本罗列了HTML、JavaScript、DHTML、CSS和ASP的基础语法,种类繁多,基本上每个语法体系均是浅尝则止。因此,对于这样的课程知识体系,不能完全采用传统教学法。

(二)传统教学法存在的问题

传统教学法自古以来就被教育界采用,因此,有其合理性,从而形成特殊的师生关系。“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这样文化传承,束缚了师生间的互动性,影响到了信息流的必要反馈。在采用传统教学法进行《网络出版技术》课程教学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课堂气氛沉闷,学生积极性低,教学质量差。由于先前的课堂教学全部采用传统教学法,以教为主,只需按部就班讲授章节内容,布置作业即可。然而,在进行教学时发现课堂气氛沉闷,学生没有参与性,作业和考核指标情况均不如人意。

(2)难以引导学生将课程的前后知识体系形成反馈,互相连通。全部采用传统教学法时,按部就班讲授章节内容,由于学生不能很好地掌握每一个知识点,即使教师在讲授完后续的编程基础知识后有意识地设计环节反馈到前面的网络出版和电子商务的内容,但是效果并不理想。

(3)难以实时掌握学生的知识点进程。由于大学教育不可能安排单元测试,部分学校只安排一次的期末考核,部分学校安排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两次考核。因此,全部采用传统教学法时,并不能实时掌握的学生的知识点进程。一旦在期中考核发现问题时,以难以纠正了。

三、解决思路

(一)修订教学大纲,适应案例教学法

在采用案例教学法时,必须修订教学大纲,以适应案例教学法,这是由于案例教学法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在采用传统教学法时,以教师讲授为主,并不需要过多的学生参与,因此在制订教学大纲时并不需要体现考核的激励机制。而采用案例教学法时,教师-学生、学生-学生之间的交互增多,成为课堂教学不可忽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在考核制度上体现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积极参与互动环节,参与到案例教学活动中。

(二)传统教学与案例教学有机融合,形成闭环反馈

在进行《网络出版技术》课程教学时,在4届学生中分别进行全部传统教学法、全部案例教学法和传统教学与案例教学法相结合一共3种课堂教学模式,实践表明:全部采用传统教学法时,缺点明显,已在前文进行了阐述;当全部采用案例教学法时,并不适用于《网络出版技术》课程教学,原因在其核心归属于程序知识,属于典型的灌输型知识;同时,全部采用案例教学时,时间过于冗长,难以满足高校的教学要求。因此,实践表明,在进行《网络出版技术》课程教学时,应将传统教学和案例教学有机融合。

传统教学和案例教学有机融合的核心是有机互通,实时调整,而不是简单的组合,并不是只在不同章节采用不同教学方法。传统教学和案例教学有机融合的特点表现在其反馈性和实时调整性。一般地,采用如下的闭环反馈模式是较为合理的,如图1所示。

由图1可见,在授课之前即可要求每个学生需要建立自己的个人综合电子商务站点,但是是需要每学一个知识块,就要求到自己的站点去应用相应的知识点完善站点。因此,这个授课过程是闭环控制的传统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的有机融合。此外,教师也没必要布置作业本,只需要定期检查每个学生的个人站点即可,从而实时掌握学生的知识点进程。

(四)案例设计的多指向型

在进行《网络出版技术》课程教学时,选择和设计案例是困难的,需要考虑到案例设计的多指向性。具体而言,对于基本语法类的知识块,可采用问题评审型案例,同时要结合发展理论型的特点设计案例,也就是说案例的设计,既要满足当前知识点的问题评审,也有具备举一反三的发展理论特性。对于复杂知识块,如对象事件响应时,可采用分析决策型,同时也要结合发展理论特性。一个案例实例如下,在讲授DHTML特殊控制时,在设计滑动功能案例时,结合经典游戏“贪吃蛇”,可综合运用循环函数、变量函数值传递、对象事件响应等知识点给出一个可控速度和方向的颜色块的程序。这样的案例,既有问题评审,也有分析决策和发展理论三个指向性。

四、结语

专业技术课程的案例教学法目前还处于探索和实验阶段,远不能与应用成熟的法学、医学和商学的案例教学相比。本文的分析和实践表明,在《网络出版技术》课程教学中,需要将案例教学法与传统教学法有机融合,形成闭环反馈系统,同时注重案例设计的多指向性。

资助项目:浙江科技学院校级教改项目(2010 IB-A19)

[参考文献]

[1]邬四娟,黄孝章.数字出版技术对传统出版的影响分析[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7(6):116-118.

[2]王秀丽,王德胜.网络出版技术的生产力价值[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8,24(10):65-70.

[3]朱涛,马恒,刘强.专业技术课程案例教学方法研究[J].高等教育研究学报,2010,33(1): 91-93.

[4]周舟.引导与转化:《出版案例》的课堂教学[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0,9(4):122-124.

[5]张炯.数字环境下出版技术课程教学模式创新探析[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2,29(3):128-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