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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失地农民,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城市化;征地;失地农民;再就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的土地被大量占用。全国失地农民总数估计在4000万人左右,今后每年还要新增200多万人。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要》,2000—2030年的30年间,失地农民将超过7800万。有研究显示,估计到2030年我国失地农民将达到1.1亿人,其中有5000万以上的农民既失地又失业,而从动态来看,这一数字可能达到8000万人。由于征地制度不完善、农民的思想观念陈旧、非农劳动技能欠缺等因素,导致农民失去土地之后,有很多农民未能就业,成为失地无业农民。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失地农民是农民中的弱势群体,应该关注这部分人的生活,而就业是解决生活的较好途径,因此有必要重视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研究。
一、失地农民就业现状及影响
(一)失地农民就业渠道少,并且缺乏稳定性
张彦丽等认为,失地农民的就业渠道大致有两种:(1)在本地企业务工或开店经商。这些农民有的会随着企业技术进步以及用工市场化,由于自身缺乏知识技能而失业。(2)做临时性工作。受季节性或市场需求等影响,失地农民就业不充分或失业[1]。
(二)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农民失地后消费增长的幅度大于收入增长的幅度。徐忠红认为,失地农民的生活方式转化为市民的生活方式,家庭的食品如粮、菜从市场上购买,这样食品消费的增加导致固定消费支出增加[2]。
二、影响失地农民再就业的因素
(一)城镇吸纳富余劳动力的能力有限
孙绪民认为,我国许多地方的城镇化陷入误区:用城镇建设代替城镇化。用城镇建设的现代化代替工业化来推进农村城镇化,不仅没能带动经济增长,反而排斥了农民就业[3]。李培林指出,随着产业结构的升级和技术创新的加快,技术和资本对劳动的替代优势日趋强化。在制造业,大量的手工操作过程变成了机器的流水线;即使在管理领域,电脑的广泛应用使很多人脑的工作岗位缩减[4];有些地方超常规开发,但经济总量尚未超常增长,吸纳劳动力的能力有限。
(二)征地补偿不合理
征地补偿标准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承担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又没有体现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张彦丽等指出,失地农民不但得不到土地的增值收益,就连在发放补偿安置费中,政府巧立名目提留发展基金或收取税费等层层盘剥。除此之外,村委会很可能会截留补偿费。李世平等指出,征地人为降低行政成本,将安置补助费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也一起交给了村委会,这为村委会截取安置补助费等提供了方便[5]。
(三)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跟不上
对失地农民的培训没有硬性要求,导致培训率低。徐君认为,失地农民培训弹性大,约束力不强,对失地农民是否组织培训、失地农民是否参加培训,往往取决于培训部门和失地农民对培训的认识[6]。许方丽指出,国家承担了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费用,政策上也有许多优惠,而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无具体安排[7]。
(四)失地农民观念陈旧
失地农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养成了保守的观念,武玲娟认为,许多失地农民对政府和集体有“等、靠、要”的思想。大部分年轻人“死要面子活受罪”,他们认为“低工资、重劳力、苦脏活”是外来民工的职业,自己从事这些工作会丢面子,存在着“高不成、低不就”的现象[8]。
(五)失地农民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和劳动技能欠缺
失地农民普遍文化程度不高,专业技能缺乏,缺乏应对市场竞争的能力。陆飞杰认为,学历越低,意味着他能够从事的工作的专业化程度也就越低,工作的可替代性也就越强,竞争也就更为激烈。一个劳动力要找到一份工作,除了要具有比较高的人力资本之外,就业信息对他来说也比较重要,而就业信息的获取,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个人所拥有的社会关系的数量。失地农民与其交往对象之间大多具有共同的背景,从关系网中获取的信息比较单一。失地农民的社会资本薄弱,严重影响就业信息的获取[9]。
(六)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
马弛认为,国家向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的社会保障,而农民基本上没有。失地农民不能享受“国民待遇”,导致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失败时没有社会保障这个“避风港”。如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城市居民,而将广大农民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10]。
三、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的对策
魏有玲等认为,县级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补偿,公安局负责做好“农转非”工作,劳动局负责就业培训工作,民政局、社保局、人寿保险公司负责社会救济、养老保险,扶贫局负责扶持产业开发,为失地农民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11]。
(一)发展经济,创造就业空间
工业化是带动就业的基础,葛红岩等认为,工业化进程将对农村剩余劳动力产生直接的需求,而工业化对服务业的衍生需求也增加社会对劳动力的需求[12]。沈志兰指出,政府应通过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力度,加大发展第三产业[13]。
(二)建立公平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
有必要合理分类提高现行补偿标准。付娆认为,对纯公益性项目用地仍由国家统征后拨付,但应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对准公益性项目用地,除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还应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同征地主体协商谈判,让农民分享所征土地的增值收益;对开发性项目用地,引入谈判机制,让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作为市场主体一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14]。
(三)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1.对失地农民进行培训。培训要根据失地农民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求职意愿等,开展多层次培训。林惠玲认为,政府要协助建立以市场为导向,针对不同岗位进行对口职业培训,并探索校企联合办学模式——即先在培训机构学习文化理论知识,然后到定向单位学习实践知识[15]。政府通过制定评价标准、对培训单位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监管,促使培训单位提高培训质量。培训费用要遵循政府补贴与农民合理分担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职业教育的投入比例和法律责任。
2.应转变失地农民的观念。鼓励失地农民破除“等、靠、要”的思想。武玲娟认为,使失地农民由原来散漫的小农意识转变为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纪律性强的企业管理意识[8]。通过大众媒体,加强择业观念的教育。邢月梅认为,使农民摒弃只有正规就业才算就业的传统观念,树立工作不分高低贵贱,职业平等和劳动光荣的观念[16]。
(四)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
考虑到失地农民的经济状况,为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时,应该坚持低标准缴费,并建立合理的筹资机制。惠晓峰指出,在国家财政负担不起的情况下,应建立国家、集体、个人及征地主体各负担一点的筹资机制[17]。中国的传统和现实决定了社会养老不可能替代家庭养老。刘同昌认为,不能把养老的责任推给家庭后只是事后被动的监督。精神宣传和鼓励远远不够,要求建立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相一致的约束机制,加快完善地方性老年法规[18]。
参考文献:
[1]张彦丽,王峰.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研究[J].新疆农垦经济,2006,(12).
[2]徐忠红.建立湖南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穴1?雪.
[3]孙绪民.我国失地农民保护问题研究[J].理论探讨,2006,(5).
[4]李培林.中国就业面临的挑战和选择[J].中国人口科学,2000,(5).
[5]李世平,江美丽、孙寒冰.失地农民贫困现状缘于中国农民权利贫困[J].农村经济,2006,(1).
[6]徐君.现代远程教育?押失地农民职业教育的有效途径[J].远程教育杂志,2005,(2).
[7]许方丽.对失地农民生存和发展问题的思考[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6,(1).
[8]武玲娟.城市化进程中“政府主导型”的失地农民就业安置模式[J].山东省农业干部管理学院,2006,(2).
[9]陆飞杰.对城郊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的思考[J].城市问题,2006,(3).
[10]马弛,张荣,彭霞.城市化与失地农民就业[J].华东经济管理,2005,(1).
[11]魏有玲,王青娟.青海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思考[J].青海社会科学,2006,(1).
[12]葛红岩,吕彦儒.城市化与失地农民就业问题思考[J].农业经济,2006,(5).
[13]沈志兰.南汇区失地农民就业状况和对策建议[J].上海农村经济,2006,(1).
[14]付娆.失地农民利益保障问题的现实分析和政策思考[J].开发研究,2006,(4).
[15]林惠玲.关于失地农民就业的几点建议[J].台湾农业探索,2006,(4).
[16]邢月梅.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探讨[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1).
一、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标
我国现行征地安置政策基本上是一种纯粹的经济补偿办法,即国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农民予以直接的经济赔偿,如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补偿,安置补助费是补偿农业从业人员因征地而就业不充分或一时不能就业所承受的损失,等等。肯定地说,这种经济补偿机制是必要的,目前显然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应该坚持下去并逐步得到改进。
也应认识到,现行的经济补偿机制是低水平、不全面的,难以完成所有的工作。大量的实证调查揭示,这种补偿在结果上无法恢复被安置者以前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便及时足额给付了经济补偿,失地农民在很长时间以后仍会处于贫困状态。这就警示我们:现行的征地安置政策是一种普遍缺乏效用而且很容易被滥用的方法,不足以预防失地农民的贫困,必须加以调整和完善。
预防和缓解失地农民贫困问题的最好办法,是重新审视征地安置工作的政策目标和手段,且重点应放在检讨损失评估和补偿的思维方式上。进而言之,征地安置政策不应简单地视为支付赔偿或置换原有资产,其思路应更为宽广:使失去土地的人重新建立生产力并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一句话,应把实现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作为未来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标。
“可持续生计”(sustainablelivelihoods)概念最早见于20世纪80年代末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的报告。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UNCED)将此概念引入行动议程,主张把稳定的生计作为消除贫困的主要目标。1995年,哥本哈根社会发展世界峰会(WSSD)和北京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FWCW)进一步强调了可持续生计对于减贫政策和发展计划的重要意义。所谓“可持续生计”,是指个人或家庭为改善长远的生活状况所拥有和获得的谋生的能力、资产和有收入的活动。在此框架内,资产的定义是广泛的,它不仅包括金融财产(如存款、土地经营权、生意或住房等),还包括个人的知识、技能、社交圈、社会关系和影响其生活相关的决策能力。
应当说,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工作。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失地农民普遍实行的“招工安置”或“就业安置”政策,就较好地解决了广大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只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招工安置和农转非等办法,在实践中已失去原有作用和意义,各种矛盾和问题才开始凸现。因此,重新理解和认识可持续生计政策,并以此作为征地安置工作的基本目标,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政策意涵。
第一、设计合理的补偿机制。征地补偿金作为农民失地后原有资产置换的费用,在解决失地农民生活燃眉之急和重建新的生计系统方面起着关键性作用。因此,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是落实可持续生计政策的一个重要步骤。合理的补偿机制应以提高或恢复失地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为目标。这可从两个方面加以理解。首先,征地补偿费即便不能做到对失地损失的“全额赔偿”,至少应保证及时足额支付置换农民原有资产的费用。基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费严重偏低的实际,未来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在现有的基础上着重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即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土地对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和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其次,置换资产最多只能使失地农户保持和以前一样的发展速度,而不能弥补由此损失的时间,“迎头赶上”。要想真正实现加速发展,就必须在此之外,还向失地农民提供以发展为目的的投资。
第二、引导和帮助失地农户积累资产。资产的社会福利效用是显而易见的:有了资产,人们可以从长计议,追求长期目标。更为重要的,积累资产本身对穷人的心理促进、意识提升以及行为方式的改变等具有巨大的潜在作用。事实也表明,土地、房屋、集体经济等资产收益,在预防失地农民贫困和减少家庭不安全感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进而言之,引导和帮助失地农民积累资产,既是改善他们生计的一种速效、实惠、一举多得的好办法,也是帮助他们规避各种生活风险的重要的安全网之一。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机制和政策工具来实现上述目标呢?可行之策有两条:一是抓好失地农民的住宅规划与建设。城市规划部门与建设单位在设计建造失地农民的住宅时,既要考虑确保他们乐有所居,也要方便他们能从房屋资产中形成长效受益机制。二是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于必须由国家征用的公益性建设用地,可以在规划区内征用土地中留出一定数量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经营。对于那些土地征用量大,土地征用补偿费较多的行政村,政府应积极倡导社区股份合作制的改革,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促进失地农民生产性就业。对于失去物质性和生产性资产的农民而言,就业收入构成了大多数生存策略的核心内容。因此,为失地农民提供一份长期稳定的工作,是实现“可持续生计”目标的重要手段。具体而言,以下三个方面有助于促进失地农民稳定就业:一是提高就业能力。通俗地说,就业能力是指获得工作和保持工作的能力。如前所述,失地农民的智力含量、质量水平或专业级别均难于适应目前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及变化,政府向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就业培训、制定一些有利于保持工作的补贴显得尤为紧要。二是广开就业渠道。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在此之外,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政府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就业安置办法,即把就地安置、招工安置、投资入股安置、住房安置、划地安置和失地农民自谋职业等安置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三是消除就业障碍。社会各界要像关心城镇下岗职工那样关心支持失地农民的就业与再就业,逐步清除各种不利于统筹城乡就业的制度和文化因素。其中关键的一步是,应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建立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在现有体制下,农民失地犹如经历一次经济和生活上的剧烈地震。无论征地补偿机制多么完善,不可避免会有部分失地农民或家庭沦于贫困的世界。切实保护这些最容易受到伤害的人群,既是社会公正的体现,也是政府职责所在。为此,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为失地农民建立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极为必要。实际上,如果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健全,就不需要那么多详细复杂的、针对具体项目的补偿。换句话说,如果把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不仅有助于预防失地农民陷入贫困风险,也有利于国家必要的征地工作高效健康运行。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要可持续,必须基于两个前提:一是将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二是为失地农民设立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不宜直接与现行城镇的类似制度衔接。三是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专项基金。其中政府的必要投入至关重要。
三、落实政策手段的具体措施
1.关于完善补偿机制。
——修改《土地管理法》中与市场经济要求和保障农民权益不适应的条款,切实改变现行征地制度对农民的补偿标准严重偏低,违反市场经济和城镇化基本规律的现状。
——建立和完善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农地价格评估体系。综合考虑自然条件、区位条件、环境条件等,对农用地进行分等定级;结合农用地等级,制定农用地价格评估办法。以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农用地评估价格为基础,以经营性目的的农地转用市场价格为参照,确定土地财产补偿标准;参照资产评估办法,确定其他各类财产的补偿标准;参照城乡劳动力工资水平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确定就业安置补偿标准。
——在单纯的征地补偿费用之外,再增加一定数量的投资资金,专门用于失地农民创业和发展。
2.关于资产建设。
——实行留地安置政策。国家征用土地时,应在规划区内留出一定数量土地返回给村集体,用于安置失地农民。留用地比例以征用地总面积的20%为宜,10%专项用于村集体发展二、三产业,另外10%用于农民生活安置。
——搞好住宅小区规划。原则有三:一是住宅最好规划在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地段,如沿街,靠近集市等。二是住宅应实行小区化。居住小区化不仅能方便居民日常生活,居住区内商业用房也可作为村集体资产获取收益。三是推行多层公寓住宅。多层公寓既可把节约下来的宝贵土地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形成一份产业,也便于失地农民在满足自住的基础上,有一定面积的房屋用于出租,获取租金收益。
——探索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机制。有效措施之一是,积极倡导社区股份制改革,把资产量化到个人,并明确权利与责任。
3.关于就业促进。
——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可行的策略有五条:一是建议在出让土地时,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与征地单位签订提供一定数量或一定比例就业岗位的协议,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被征地单位的劳动力。二是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把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同加强城市的绿化、环保、卫生、交通、便民服务等项事业结合起来,使之形成提供就业岗位与创造本地财富的新循环。三是将失地农民纳入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范围,提高他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积极性和成功率。四是实行公共就业工程计划,如实施建筑、道路、绿化、社会建设等劳动密集型工程,或结合当前城乡环境整治等工作,帮助大龄失地农民再就业。五是就业资源枯竭地区,应组织开展劳务输出。
——重点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有益的经验是:以市场的需求和农民的需求来定培训项目(对失地农民实行“菜单式”和“计单式”培训),以竞争定培训机构(对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面向全社会的招标制),以补贴促参与(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失地农民,政府给与一定的财政支持)。
——用经济手段和优惠政策降低劳动力成本。如对招用失地农民的企业,政府给予一定的收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与下岗失业人员一样同等享受在就业方面的优惠政策,如免交相关税费、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4.关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将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把不妥善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就不允许征地作为改革征地制度和完善征地程序的重要内容。
——为失地农民设立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应遵循“低进低出”的原则,即设计一种“少缴费、少得益”的新制度。参保者得益之“少”的下限,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为准。
摘要: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事关失地农民切身利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意,但目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应该本着灵活性、可持续性等原则,构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有效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
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原则;模式
农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传统的做法是将其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交由子女耕种,耕种收获基本能满足老人的生存需求,可见,土地又承载着养老保障的功能。失去土地也就意味着失去了传统的、稳定的养老保障。因此,探讨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构建科学合理的养老保险模式,不仅是保障失地农民养老无忧的迫切要求,也是赢得失地农民对城市化的支持,促进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更是保持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现状分析
1.养老保险政策设计上的缺陷是失地农民参保率低的主要原因。一是养老保险政策缺乏一定的强制性。调查显示,政府强制要求失地农民参与养老保险的仅占8.3%。失地农民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理财能力不足,养老观念相对滞后,无法对自己的养老问题作出合理的安排。因此,仅靠“自觉”使更多的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是很困难的,政府在制定合理的养老保险政策的基础上,应加强引导,目前的养老保险政策还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以确保失地农民养老无忧。二是个人缴费比例过高。调查显示,39.9%的失地农民因为个人缴费比例太高,而无法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失地后,一方面由于非农就业技能缺乏等因素使收入水平下降;另一方面,由于粮食、蔬菜等自给条件丧失,生活支出普遍上升。失地农民的缴费能力极为有限。不少地方在设计失地农民缴费比例时认为个人负担部分可从安置补助费支付,但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普遍偏低,不足以支付养老保险费用,即使部分地区的安置补助费能支付也会对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因此,各地在确定个人缴费比例时应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现实,使他们不致因负担过高而无力投保。三是保障水平过低。调查表明,有22.1%的失地农民因为保障水平太低,政策缺乏吸引力而放弃参加养老保险。目前各地的养老金发放标准多在二、三百元,有的地区不到一百元,这种养老金水平在当前农村消费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刚刚能维持温饱。另外,农民失地后最终将随着城市化的推进转化为城市市民,城市消费水平和物价水平都远远高于农村,靠这点微薄的养老金要想在城市实现“养老无忧”几乎是不可能的。当前的保障水平过低,不能真正保障失地农民安享晚年成为制约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广泛开展的原因之一。四是保险层次单一,满足不了失地农民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比较富裕的失地农民希望将来的保障水平能高一些,即使个人负担的绝对金额高一些也无所谓,只要能真正实现养老无忧;经济状况较差的失地农民则由于受个人缴费能力的制约,只求将来能保温饱。但目前各地养老保险大都缺乏层次性,致使部分失地农民因保险层次过低不愿投保,部分失地农民又因缴费负担过高无力投保。
2.实施过程中的不足降低了失地农民参保积极性。一是宣传不到位,影响养老保障工作的开展。调查显示,有高达43.3%的失地农民不了解当地的养老保险政策,54.2%的人表示了解一些,仅有2.4%表示非常了解。可以想见,即使当地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确实能够保障失地农民利益,43.3%的不了解这一政策的人恐怕也不会从腰包里掏钱出来买保险,政策的实效性也就可想而知了。在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有所了解的人群中,通过“政府宣传”了解的仅占43.8%,近六成的人则是通过其他渠道了解的,这又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了解不全面的可能性。二是养老金不能足额、准时发放,影响失地农民参保积极性。不可否认,56.5%没有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中,有一部分对此是持观望态度的:如果这一政策实施情况良好就参加,否则继续观望或转而求其他。调查表明,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有32.7%的人不能足额领到养老金,40.5%的人不能准时领取到自己的养老金。这表明拖欠失地农民养老金已成为比较严重的问题,这种状况不仅会影响到老年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而且会挫伤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的投保积极性。三是实施过程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缺失,使失地农民对养老保险缺乏信任。因为对养老保险制度不放心而拒绝参加的占受访人数的25.7%,我们分析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失地农民养老观念滞后、政府又未能很好的宣传从而导致失地农民对这一制度不了解;另一方面是由于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作中,失地农民被剥夺了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导致失地农民对这一制度不放心。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的缺失使失地农民对养老保险的“保险度”产生怀疑,影响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构想
1.“分年龄、广覆盖,低水平,多层次”的保险模式。“分年龄”就是对不同年龄段的失地农民应区别对待,总的原则是“高龄优先”,即年龄段越高的群体享受越多的养老照顾。具体做法建议以分四段为宜。一是征地时已达退休年龄的:一般而言,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一般以男60周岁、女55周岁为退休年龄),通过劳动满足自我生存的能力大大下降,这一年龄段的农民失地后靠打工和经营的能力更是处于劣势,自我养老能力更弱。因此,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应向这部分老年人倾斜,在养老保险费用分担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尽可能的使他们能够享受养老保险。对已达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由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为其一次纳15年养老保险统筹费,个人帐户部分以不超过安置补助费为限缴纳,从次月起开始按月发放养老保险金。二是处于“4045”(男45周岁、女40周岁)——退休年龄段的:这部分失地农民由于学习新的劳动技能的能力下降,非农就业困难,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可由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统筹费,但个人帐户不享受退休年龄段的待遇。三是18岁-“4045”段的:这部分失地农民正处于接受新事物、新知识的黄金年龄段,对这一部分失地农民应办理“农转非”,加强劳动技能培训,开拓新的就业途径,引导他们加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四是18周岁以下的:对在征地时未满18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或在校学生,给予办理“农转非”,当其进入劳动年龄或学习毕业后,进入劳动力市场,作为城镇新生劳动力同等对待。“广覆盖,低水平”就是要使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惠及尽可能多的失地农民,但由于失地农民自身的投保能力和国家财政补贴能力有限,只能给他们提供较低水平的养老保障。调查显示,大多数失地农民对这种模式是接收的:64.5%的失地农民愿意参加个人缴费较低、未来领取的养老金也较低(仅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养老保险制度。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既考虑了当前国家财政负担能力,又考虑了失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能力,有利于使更多的失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但在实际操作中,必须把握好“低”的限度:能够保障基本生活。“多层次”就是要针对失地农民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缴费标准和享受标准。确定不同的个人缴费标准,交费越高,将来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既使缴费能力不高的失地农民能够参加养老保险,又使缴费能力较高的失地农民能够享受较高养老待遇。
2.“三位一体”的筹资模式。即有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筹措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政府出资部分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筹集:一是政府应在年度财政收支计划中确定一个固定比例用于支付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这部分资金用于保底;二是国家发行国债的部分收益、部分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收益,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的部分所得、国有企业转制中的资产拍卖、变现所得和股权收益。三是政府土地出让金所得。集体出资部分主要来源于以下两方面:一是征地过程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部分土地补偿费。二是乡村集体资产的收益,包括集体资产改制中收回的价值形态的资产及股权收益、租赁收益等。个人出资部分主要来源于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等征地补偿所得和农民的日常经济积累。这种筹资模式符合当前实际,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因而成为许多地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普遍采用的模式。
3.“政府管理,统账结合”的资金管理模式。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应实行“统账结合”的资金管理模式,政府投资部分计入统筹账户,用于最低养老保障和社会再分配,个人缴纳部分计入个人账户,集体缴纳部分按比例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2006年1月1日后,城镇养老保险单位缴纳的3%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但这不适宜于失地农民。失地农民投保积极性不高,为此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引导、鼓励,把集体缴纳的养老金的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归失地农民个人所有,有利于调动失地农民投保积极性。在管理上,政府要积极参与,养老保险资金首先必须由政府专职部门统一管理,建立财政专户,单独建账,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其次,要尽快改变我国目前养老保险费统筹层次偏低的现状,提高统筹层次,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金余缺调剂;再次,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风险基金,用于应对紧急情况或根据物价涨幅适时调整保障水平,确保失地农民领取的养老金不“贬值”。
4.“多元经营,社会监管”的资金运营模式。“多元经营”就是要设法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死钱变活钱”,通过投资经营实现增值。鉴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我们未必要将全部养老基金交由私营机构经营管理,可以交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在引进投资机构时,政府相关部门要对这些公司的资质、经营状况、信誉水平等各方面进行认真的考察,同时应引进多家投资公司,并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多元经营,分散经营风险。要保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顺利保值增值,就必须实现投资方式多样化,应适当涉足实物投资、银行存款、国债及其他各种债券、股票、投资基金、抵押贷款、外汇、期货和国际投资等,但是这些投资领域的风险和收益具有很强的正相关关系,必须加强投资的监管。“社会监管”就是要通过强化监管,最大可能的降低运营风险,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监管主体应包括两方面,一是政府要设置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加强对经营机构的监督,重点应集中于金融、财务和业务方面,督促经营机构建立完善的管理规章。为防止舞弊行为,要建立市场准入制度,规定基金经营管理机构的最低法定准备金和相应责任,建立财务公开、信用和绩效评级制度以及严格的经济处罚制度。二是应设立由投保人代表、村组集体代表和代表村组与个人利益的管理专家组成的监管理事会,理事会既监管经营机构的运作,又对政府监管机构进行监督。这既有利于保证失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又有利于防止政府监管机构的失职行为。
[关键词]失地农民;再就业;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31-0128-02
1 失地农民及面临的困境
在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而大量征用农业用地,使得许多农民失去土地,失去土地后的这些农民成为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的一个边缘群体,这一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称为失地农民。有许多专家学者根据自己对失地农民的研究和理解,曾为这个名词下过定义。金晶、张兵认为失地农民主要指城市化进程中因建设征地而失去合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但在撤销建制中和尚未撤销建制中未办理农转非和部分办理农转非的农民;李春斌一方面从社会学的角度,他将失地农民界定为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由于城市扩张和小城镇建设,而逐步失去包括林地、耕地等农用地的农民。另一方面从法学的角度,将失地农民定义为失地农民指因失去土地而失去土地上包括财产权利、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就业机会的权利以及与土地相关的一系列相关权利的一类特殊法律主体。以上对失地农民的定义各有偏重,有的主要强调失地农民对土地的占有情况;有的是强调失地农民的身份问题,简单地说就是户口问题;另外,还有的是从失地农民的权利变化来探求其定义的。
综合以上的观点,并结合本次对常州失地农民的调查,本文认为,失地农民是指因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除外)需要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和住宅基地而丧失土地,继而从事非农业活动,部分转化但并未全部转化城市居民,同时还没有完全享受同城镇居民相同待遇的农民。具体而言,失地农民土地被占用,这是造成失地农民这一群体出现的前提条件,也是使农民性质发生改变的客观因素;失地农民失去的土地包括集体土地和宅基地,主要是用于城市建设即非农业建设;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后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主要从事非农业活动,与农民已有显著差异,朝着市民化的方向发展;失地农民的身份本质上是农民向城镇居民转化的一个过渡性身份,并非农民亦非城镇居民。
常州地处长三角地区,经济发达,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较快,因此早在1990年前就已经开始对部分农村进行征地和城镇各项建设,虽然从1990―2000年对农村的征地的规模在不断扩大,但是总体来看进程比较缓慢,然而到了2000年之后,发展速度突然急剧增加,在2000―2005年这几年间发展极为迅速。为了更好地了解常州失地农民当前再就业和社会保障状况,本课题组的成员调查走访了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武进区四大区域进行了深入地调查和了解,随后进行了系统地数据分析。通过调查了解到当前常州失地农民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1 再就业的问题
农民的土地被征用,意味着他们失去了维持家庭可持续生计的主要来源和最终的生活保障,劳动生产由农业转向其他行业。即使各地普遍都采取一次性支付征地补偿金,但补偿金的金额多少不一,并很难能够完全满足失地农民日后的生活需要。因此,再就业便成为失地农民的唯一出路也是必然的出路。然而,调查结果显示失地后仅有26.67%的失地农民有工作,仍然有73.33%的失地农民由于各种因素而依旧处于待业状态。
1.2 社会保障的问题
对农民而言,土地不仅仅是其生产资料,更是承载了社会保障的重要功能。因而,在失去土地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也是失地农民普遍关心的问题。但是目前的现状是,农民一方面失去了土地的保障,另一方面又没有完全享有与城镇居民同样的社会保障,所以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尤其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状况堪忧。另外,虽然当前政府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作了很多的努力,例如: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保险覆盖率普遍达到70%以上,但是仍有一部分失地农民没有参保,离应保尽保的社会保障目标还有一定差距。最后,政府虽然在征用土地后,都不同程度地给予了失地农民征地补偿,但是在调查中发现补偿的落实还存在着很大问题,调查结果显示超过50%的失地农民认为补偿政策落实不到位或完全没落实。
2 失地农民面临两大困境的原因
2.1 造成失地农民再就业困境的原因
(1)农民自身问题。客观方面,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受到年龄、文化水平、劳动技能等限制。目前没有工作的失地农民主要集中在50岁以上,这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后由于年龄的限制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而且我国的退休制度为男60岁,女55岁退休,又导致这部分失地农民徘徊在退休的边缘,甚至已达到退休年龄,无法再参与就业。另外失地农民整体的受教育水平普遍都比较低,以初中毕业为主。而且他们长期以务农为主,因而劳动技能缺乏。调查结果显示,90%以上的失地农民没有参加过就业技能培训。在讲求知识、技能的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中,明显处于劣势。主观方面失地农民的参与就业培训的意识较弱。据此次调查显示,有40%的失地农民认为政府没必要提供就业培训;有58.3%的农民表示就算政府免费提高培训,他们也不愿意参加,这些数据反映了失地农民在解决自身再就业问题时缺乏积极性,对提高自身知识技能的重要性认识不清,导致的结果就是失地农民虽然很想实现再就业,但又不努力改善自身的竞争劣势,这成为了再就业的重大阻碍。
(2)政府责任不到位。首先,就业安排不到位,有近50%的政府没有为失地农民提供相应的就业安排;其次,就业安排形式单一,无法满足失地农民的多种需要;再次,政府提供的就业培训普遍收费,增加失地农民负担,挫伤失地农民参与培训的积极性。
(3)社会就业形势严峻。自2008年的美国经济危机引发全球经济危机到现在,就业仍是一个严峻的问题。中国政府于2010年宣布2009年全年新增就业达到1102万人,大大超出此前设定的900万人的全年目标。目标为控制在4.6%以内的城镇登记失业率也仅为4.3%,比上一年年末仅仅增长了0.1个百分点。当前全球的经济还未完全复苏,再加上大批的学生从学校毕业,参与到就业竞争中,就业岗位有限,不足以提供给就业者。
2.2 造成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困境的原因
(1)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政策存在缺陷
一方面,养老保险严格的年龄限制导致一部分老年失地农民不符合参加养老保险的标准被排除在养老保险之外;另一方面参保标准不统一,收入偏低的失地农民无力负担高额的医疗保险。
(2)征地补偿政策缺陷及落实不到位
一方面,补偿金政策落实不到位,调查结果显示,只有20%的失地农民真正拿到了土地补偿金,甚至还有一部分人不知道,表明政府的土地补偿金补偿措施并没有完全实施到位。另一方面,虽然政府为失地农民提供了安置房,但是在安置房问题上依然存在纠纷,其中主要是两方面因素导致的:首先,过渡费标准不统一,有的是以住房面积为标准,有的是以年为标准,还有一次性支付的,一般的标准为3~9元/平方米不等。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标准也不断提高,导致了失地农民心理上的不平衡;其次,政府安排给失地农民安置房,但并未给其房产证。据调查得知,很多失地农民在搬入安置房后好几年都没拿到房产证,他们也曾到当地政府提出要求给予房产证,但总是被敷衍了事,至今仍未拿到。
(3)物价水平的持续上升――社会保障需求增大
与过去相比,失地农民的收入水平是呈上升趋势的,但是由于近几年,物价的持续攀升,失地农民的相对收入实质是降低了,这就使得他们在失去土地后承受着更多生活压力,调查结果也显示失地农民在征地前没有压力的有73.3%,而失去土地后,这一比例降至为36.7%,尤以家庭基本生活维持困难这一压力的人数较征地之前增多最为明显。
3 解决失地农民困境的对策
(1)加强失地农民自我保护、调查表明大部分的失地农民对自身的再就业问题的态度比较消极,对再就业并非主动积极,这也就成为了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的一大障碍。因此首先失地农民应提高就业的意识,清楚认识到再就业是要通过自身的努力才能更好地解决,乐观积极地应对生活中的困境;其次,积极参与政府提供的各项就业培训、讲座等活动,配合政府提供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安排;最后,在可能的条件下自主创业,努力改善自己的生活,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2)强化政府责任意识。首先,政府应深入调查,因地制宜地制定政策,根据失地农民的需求及社会经济的变化适时调整政策,同时加强政策的落实与宣传,杜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不良现象并减少政策实施的阻力;其次,政府应加大对失地农民的保障力度,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工作,使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让失地农民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再次,对失地农民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加强失地农民再就业意识及努力提高自身的能力,增长知识和技能,配合政府各项技能培训以及各项安排的意识,同时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自谋生产;最后,政府应加大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对物流的飞速上涨加以限制,切实保障广大失地农民的利益。
(3)发挥非营利组织作用。首先,非营利组织可以扶助政府安排失地农民就业,比如和一些企业单位联系,安排失地农民就业,或者一些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失地农民提供小额贷款,帮助失地农民自主创业;或者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培训,提高失地农民的相关技能;其次,对生活艰难的失地农民家庭提高必要的物力、财力的帮助;最后,非营利组织应积极主动地参与关于失地农民实际情况和需求的各方面调查,为政府制定征地政策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综上所述,失地农民再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问题并不是政府、社会、失地农民任何一方就能妥善解决的,这需要三方的合作一致,共同努力,积极对待,这样才能更好、更快地解决失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遇到的各项问题。失地农民是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特殊群体,失地农民将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地让渡给城市,为城市化进程作了巨大贡献。而我们不能因为城市要发展而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这本应该是一个互利的过程,城市化的加快进展应该也是改善农民生活的一个进程。因此当前最重要的就是实现失地农民的再就业,以及落实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这样才能切实保护失地农民的权益,维护政府的权威,体现政府和社会的责任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最终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01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脚步的不断加快以及在全国大范围内的全面推进,越来越多的耕地被征收,失去了土地的农民就失去了生存的基本渠道,养老的基本保障,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面临着“种地无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创业无钱”的困境。而这些问题的存在也造成了一些社会矛盾,阻碍了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对此,本文首先对失地农民的养老现状进行分析,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再者针对现存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并对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议,最后阐述完善健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民自身、社会和谐稳定等各方面的重要性。
一、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现状分析及存在问题
土地是农民的主要生活来源及生存养老的主要保障,失去土地的农民既没有办法再从土地上获得生存养老的保障,也无法享受到城镇居民的社会福利及社会保障,这些问题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失地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低,经济损失严重
国家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民一定的经济补偿,但仅仅是根据这块地的年产值进行评估测算,并不包括该土地的其他增值价值等方面,导致直接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经济利益。而且给予的补偿较低,只能够维持失地农民当下的基本生活,但很难让他们维持和以前一样的生活水平,并且对于失地农民的就业等没有妥善安排,造成失地农民养老问题严重。
2.养老保险政策不完善,失地农民参保率低
失地农民由于知识能力有限,理财能力不足,而且各种观念相对落后,所以意识不到参保的重要性。而且生活来源被阻断,失地农民的经济能力不够也是未能参保的重要原因。而现存养老保险政策既没有对失地农民参保知识的普及教育,也没有针对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的参保优惠政策,导致他们的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引发社会关注。
3.对于失地农民的社保工作落实不到位
有些地区对于征地工作采用先征收土地再给予补助的方法,而在土地征收结束后,农民的补助无法及时得到,善后社保工作处理不到位,对于失地农民的一些基本要求也无法满足,因此对他们的生活造成影响,导致很多失地农民没有资金自己解决养老的问题。
二、失地农民养老问题解决对策
1.对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进行合理改革,提高农民的失地补贴
现存的补偿制度有很大的局限性,农民的切身经济利益被损害,他们既丧失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也无法得到等额补偿,所以才会出现各种养老问题,对此,国家应调整政策,把开发土地的巨额利益从开发商手里分出一部分补偿给农民,使其生活得到保障,享受到城市化带来的好处。
2.加强对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增强其再就业能力
失地农民的主要问题就是没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如果对他们进行教育,提高自身的再就业能力,再加之国家补助,那养老自然不成问题。定期对失地农民提供教育机会,提高他们自身素质,政府也应积极提供就业机会以及一定的自主创业鼓励政策,实现失地农民的再就业。
3.完善养老保险政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因为很多失地农民对于参保没有意识,也没有能力进行理财,因此国家对于失地农民应强制进行普遍性参保,普及教育参保的重要性,并且根据失地农民的经济能力进行降低养老保险的费用交纳,确保失地农民能够享受到养老保险带来的福利。除了养老保险政策,还应多制定相应的福利政策,使失地农民有一定的生活保障,对于养老问题没有后顾之忧。
4.国家对于征地需要应严格规定,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征地不能动用征地权
征地权是具有强制性的,用于为了公共利益的土地征收,而现在在我国很多地方存在征地权滥用的现象,政府应对此采取措施,对征地的目的和范围作出严格限定,对进行营利性的商业征地进行严格管制,对现有的耕地进行一定的保护,同时也保护农民的切实经济利益不受损。
三、失地农民养老问题解决的重要性
1.有利于农民自身生活的稳定,给其提供长期的生活保障
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是其面临的最大问题,因此该问题的有力解决能够使得农民在失去土地的情况下拥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及经济保障,使得广大失地农民不用担心老年的养老问题,也会缓和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矛盾。
2.有利于城市 化的更好推进,让全民共享城市化带来的美好成果
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必将进入城市化的转型,而随着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其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已然涵盖很多农村地区。为失地农民提供稳定的生活保障,解决其养老问题,是让众多农民融入城市享受城市化带来美好成果的关键,所以,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解决也可以更好的推进我国城市化的步伐。
3.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
失地农民引发的社会矛盾以及社会纠纷已经引起政府和国家的重视,为了缓和这种社会矛盾,解决失地农民面临的问题,国家采取了一定的具体措施,比如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及健全,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因此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发展。
四、结语
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解决任重而道远,非一朝一夕就能彻底解决的。但国家和政府已经根据现存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从根本上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民也能享受到城市化带来的成果。如果对失地农民这一群体不理不问,那么他们将会引发各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而这些问题必然会阻碍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发展。所以,我们应积极应对,制定相关政策战略,逐步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从而更好的推动我国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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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失地农民;就业;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F30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1-0051-02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不断被征用,出现了大量的“失地农民”。对农民而言,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就业岗位。在土地的征用过程中,农民并没有实现就业转移,国家虽然对被征用的土地给予了适当的补偿,但不可能给予农民终身生活保障。因此,失地农民就业转移成为了城市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如果失地农民长期失业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必然会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本文主要对青岛市失地农民进行实际调研的基础上,选择模型和选取变量,构建失地农民就业影响因素模型,提出促进失地农民就业的政策建议。
一、模型选择与变量选取
1 模型选择
由于本研究考察失地农民就业,即失地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可能性程度,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是劳动力向外转移的概率。因此,笔者认为,Logistic回归模型是最合适的模型之一。Logistic模型探讨影响因变量的因素,研究在一定条件下个体呈现某种状态的概率,比较在不同自变量组合下个体呈现某种状态的相对可能性。
2 变量选取
本研究主要探讨失地农民就业影响因素问题,因此,我们将因变量设定为是否实现就业,用失地后是否外出打工来反映,它是一个二元选择变量。外出打工赋以数值1,没有外出打工赋以数值0来表示。自变量根据有关就业的相关因素与资料的可得性,我们从社会资本、人力资本、体制资本、自然资本四个方面选取指标。其中,社会资本主要通过社会资本总量测度来反映;人力资本主要通过农民受教育程度来反映;体制资本通过政治面貌、是否担任过行政职务来反映;自然资本主要通过性别、年龄来反映。
二、失地农民就业影响因素模型构建与分析
为了解失地农民就业影响因素,我们运用“位置生成法”对青岛市失地农民进行了调查访谈,共发放调查问卷300份,回收问卷280份。剔除掉无效问卷后,得到有效问卷252份,问卷回收率为93.3%,有效率为90%。根据所获得的数据,建立了失地农民就业影响因素的Logistic回归模型。
从以上回归分析得出,对失地农民就业起正向影响的是网络水平、网龄、受教育程度、是否担任过行政职务、性别;起负向影响的是网络规模、网络密度、网差、年龄。其中,影响最显著的是“农民是否担任过行政职务”。
一般而言,认为网络规模大,更容易就业。但研究发现,网络规模、网络密度、网差却对农民就业起负向作用,网络水平和网顶却起正向作用,这正证明了在失地农民就业过程中,“关键人”的影响度其职业及声望,是能否实现农民就业的关键因素。因为,在我国农民的社会网络中,网络密度强。大多数都是由亲朋所构成的小圈子,所谓“家天下”的格局还没有打破,构成了“弱关系”圈子,网络同质性强,不利于农民就业。
而在本研究中,人力资本对个人职业地位获得的重大作用再一次得到了反映,农民的人力资本在就业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说明,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制度建设的逐步完善,人力资本的作用也日益凸显。并且研究发现,在就业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是体制资本的拥有,因为这些农民可以通过其职位和权势,有机会认识更多的人,职业声望更高的人,参与更多的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社会资本存量,因而更加有利于就业。值得注意的是,本研究发现,与大多数人群相同,农民女性比男性难以就业,年龄越大越难以就业。
三、重视政府的主导作用。促进失地农民就业的政策建议
从以上研究,我们发现:在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过程中,除了经济动因与制度因素外,社会资本的支持、人力资本的提高也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鉴于政府在失地农民就业中的主导地位,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并结合上述分析结论,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首先,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提升就业渠道。我们认为,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政府责无旁贷,起主导作用,应制定各项政策,有效地实现失地农民就业。一要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提高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二要把失地农民就业与实现社会保障体系相结合。政府在推进失地农民就业的同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三要不断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扩大信息的辐射面,继续推进电话的普及,网络进农村的同时降低通信费用,加快有线电视的推广,提升农民获取信息的能力;四要积极培育市场中介组织,努力改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服务,实现职业介绍机构的网络化、现代化,提高服务机构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不断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的同时抓好市场服务机构建设,大力发展各级各类职业介绍和人才交流中心;六要加强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不断提高农民素质。
转岗培训是铜梁解决失地农民生活问题的重要举措。为了使培训落到实处,县、乡镇、村组都委派了信息收集人员,进村入户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登记,详细摸清了失地农民中的劳动力储量、文化技能结构、性别比例、就业意愿等情况,建立了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县里因此设置了11所劳动力转岗定点培训学校,由财政补贴,对农民实行免费转岗技术培训。到现在,已经有230名失地农民走入课堂,接受到企业务工前的免费转岗培训。(王科友)
民主村:兴办实体、引进企业助就业
巴南区花溪镇民主村组织失地农民入股成立公司,建起了4000多平方米的标准厂房用于出租。通过这一途径,失地农民的股金每年能收10%的红利,其股金至今已增值了164%;村里近百名失地农民还成为了这些企业的工人。
同时,村委会大力改善投资环境,修建了医院、停车场、文娱中心、物管中心等配套设施,以吸引企业前来投资办厂。村里还出钱对失地农民进行钳工、焊工等方面的劳动技能培训。
他们又利用前来办厂的宗申集团这张招牌,成功引进川渝精工、胜波科技等20多家配套厂,村里的1000多名失地农民在这些企业找到了工作。(周 雨)
福州:多渠道帮扶失地农民
福州市在金山新区的建设中,引导有一技之长的种花专业户走“飞地农业”之路,向相邻的闽侯县租地种植花卉。对没手艺的农民,政府则鼓励他们使用30%集体留置款和自有资金,以村为单位投资组建了10个股份公司。对相当一部分既没有成为“飞地农业”的经营者,又没有成为公司股民的失地农民,政府积极引导和扶持他们管理金山新区的35条道路、2个公园,还安排了400多人从事物业管理、公共设施养护等社会事业服务。据统计,金山新区通过进厂上岗、产业转移、自谋职业等途径,已实现劳动力转移7000多人。(卢 雅)
成都:铺设就业绿色通道
成都采取“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委托培训”等多种方式,把失地农民就业与工作责任目标、招商引资、市场需求等挂钩,探索失地农民再就业的各种途径。
新津县在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民向城镇集中、土地向业主集中”的进程中,与企业签订了用人协议,政府负责组织失地农民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进行“订单培训”,帮助失地农民实现再就业。
武侯区永丰乡建立“三送”、“三会”制度,即技能培训、就业信息、就业岗位送到家,和用人单位联系会、农转非人员就业情况报告会、就业明星经验交流会制度。2003年共培训失地农民1200余人次,帮助170名有较强市场意识和创业愿望的失地农民实现了自主创业,170名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的失地农民走上了守自行车、参加社区巡逻队、守大门、做清扫工等岗位。
金牛区投入2800万元对2万余名失地农民进行就业安置,向每个失地农民拨出700元培训费,出台了关于鼓励企业吸纳失地农民的扶持政策,对吸纳本区失地农民就业的企业给予补贴和奖励。 (刘裕国)
河南:失地农民安置三法
一是征地费入股安置。焦作市高新区杨庄村以土地补偿金入股的形式参与创业中心的开发,创业中心与农民签订合同,约定确保农民有不低于原来种植庄稼时的收入,让农民吃上了定心丸。二是保险基金安置。将征地补偿费中农民个人应得部分集中起来,作为养老保险基金。洛阳市引导城乡结合部的村民以村、组为单位用征地补偿费建立保险基金,保证了农民每月拿到的生活费不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是留地安置。安阳市高新区三里屯村,利用征地补偿费、其他资金和剩余土地,投资2000万元建成4栋学生公寓,租给安阳大学使用,全村每年增加收入170多万元,人均增收3000多元。(朱殿勇 李 艳)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利用规模扩大, 失地农民数量增多。土地被征用,对农民来讲意味着失去了赖以生存的保障,甚至沦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游民。失地农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将会面临生活水平下降等问题。如何使失地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小康,可以从改变土地征用办法、增加就业、完善保障机制三方面增加农民的收入。
1 改变土地征用办法
目前,征地补偿费并不是按照土地的市场价格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而是以征地前耕地若干年的产值为标准,征地补偿费明显偏低,没有体现土地的潜在收益、利用价值和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为了保护农民耕地,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依据。给农民的补偿,应当包括对生产资料的补偿和对生活保障的补偿。农民与农村集体在土地所有权的实现上处于被动地位,缺乏土地价格确定的主动权和选择权;不能合理地享受到土地开发所产生的更多的土地增值;补偿资金的使用、分配缺乏规范的引导和管理;部分转非、转居农民还未能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福利待遇和保障。这种利益的不对称不仅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加剧城乡差别,而且对农村的整体发展和社会稳定以及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因此,要改变土地补偿方式,提高补偿标准,改善安置方式。可以采取以下办法:1.提高一次性土地补偿和相应的青苗及地上物补偿标准。2.合作开发,共同受益,按人分红。土地评估入股,与企业合作开发,一般采取保底分红的方法,村集体并不参与直接的经营管理。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将土地划股到人,年终按股分红。高补偿和高保障可以激励农民积极配合征收过程,大大减少社会矛盾。3.长期“租赁”,永久受益。为解决工业项目用地与农民不愿永久性放弃土地的矛盾,成立土地基金会,村民与土地基金会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基金会统一对土地进行招商、融资、开发及建设。基金会以每年每亩多少元的价格兑现给农民土地“租赁费”,保障其收入。4.自主开发,租赁经营。在规划的镇工业区内按项目办理占地手续后,由镇村联合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把土地租给入区企业。使农民能够参与分享土地开发利用所带来的长远的、稳定的利益。
2 增加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农民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失去了最基本的生计来源,切实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最根本的问题是解决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目前影响失地农民就业的因素有:1.失地农民将领到的土地安置补偿费用来补贴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而没有真正将这笔钱用来发展和投资从事个体经营。2.社会就业竞争激烈,失地农民进城就业处于不利地位,大多数人望而却步,即使找到工作,大部分也只是那些临时性、稳定性低、收入少的工作。而且现在许多企业都向集约型经营转变,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对低素质的劳动力的吸纳能力越来越小。3.失地农民就业能力较弱,就业后再失业现象严重。部分失地农民对就业岗位、收入要求预期较高,落后的思想意识,低水平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成为制约失地农民实现再就业的瓶颈。从事绿化、卫生保洁、治安联防工作的人数,远超过当地的实际需要。
针对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和失地农民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体系,消除待遇歧视。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使其与城镇居民一样平等地享有免费的职业培训、就业援助、自主创业等政策,平等地享有城市的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待遇。2.坚持以就业为中心的经济发展策略,大力发展城郊劳动密集型产业,增加失地农民的就业机会。3.加强失地农民就业培训,提高其整体素质和可持续就业能力。首先,把原来的那种散漫的小农意识转变为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纪律性、组织性强的现代企业管理意识。其次,开展一系列通用技能培训,使失地农民至少掌握一种非农业技能,以便他们能够凭借一技之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谋取一份养家糊口的工作。4.在引导失地农民自主创业方面,政府可以在证照办理、贷款、税收、场地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
3 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其隐性收入
3.1 进一步完善养老、医疗保障制度。土地征用制度改革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主要涉及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有:养老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和医疗社会保险。
3.2 科学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机制。 这是解决失地农民后顾之忧的根本途径,要改变土地征用款简单地分发到户的做法,将它主要用于农民养老保险。可以把失地农民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列为一项独立的险种,并放宽政策限制: 其一是对已到退休年龄的农民,可根据实际年龄,相应投保一定年限的保险费,投保后即可领取养老金; 其二是保险额的标准可以根据各地方的地价差别和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几个档次。对于18周岁以上,未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力,一次纳15年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对于未成年的失地农民,原则上按最低生活标准补贴到18岁。此外,政府也要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一定的比例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
总之,农民失地问题已成为威胁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隐患。必须改革现有土地征用制度,解决失业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使农村人口非农化和就业的非农化同时实现,农村人口向城市的空间转移和农民就业的产业转移同时实现,让农民真正享受到城市扩张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带来的收益,从而真正融合到现代城市经济社会生活之中。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融入;再就业
自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与工业化在我国呈现出迅猛发展的势头,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农业用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也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而这种趋势也是任何一个国家在发展过程中都会面临或者即将面临的过程。农业用地的大量征用,促使失地农民这个群体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就大幅增长。据有关专家统计预测,到2030年,我国失地农民将增至1.1亿,暴露出来的就业问题日益突出。在城市化与工业化进程中产生的失地农民,他们失去的不仅仅是土地,还有由土地而衍生出的权益。在这一进程中失地农民由于心理准备的不足以及突然失去赖以为生的土地的彷徨,他们的社会融入问题就更值得社会各界和学术界关注。因此,对失地农民的社会融入情况进行分析,了解失地农民的现状也就具有了很大的现实意义。
一般情况下,“失地农民”是指在此过程中其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的农民。目前在我国,大量失地农民的形成使他们成为生活在城市的一个特殊群体。最能说明这一点的是他们的社会角色发生的变化:一方面,他们已不同于传统农民,因为他们失去了赖以生存土地的庇佑,无法以务农为生,甚至于我们无法再称呼他们为“农民”;另一方面,他们又和城市居民不同,因为他们只是失去土地的农民,并没有因为离开土地或者得到居民身份就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市民,他们的生活习惯、思维方式等仍然没有摆脱农民这个特定的社会角色,因此,我们也无法称呼失地农民为“市民”。在这场变革中,他们的特殊背景让他们成为了一个远离社会主流的边缘群体,他们要在失去土地后继续开展生活,就面临着重新进行自我定位,顺利实现社会融入的迫切需要。
“社会融入”是移民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移民与当地居民之间的相互交往、相互渗透、相互适应,并最终形成一种彼此认可的文化生活的过程。2003年欧盟在关于社会融入的联合报告中对社会融入作出如下定义:“社会融入”是这样的一个过程,它确保具有风险和社会排斥的群体能够获得必要的机会和资源,通过这些机会和资源,他们能够全面参与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以及享受正常的生活和在他们居住的社会应该享受的正常社会福利。社会融入要确保他们更多地参与关于他们的生活和基本权利的获得方面的决策。
失地农民对城市化与工业化进程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在做出这一贡献的同时,他们的心理与情感也处于一个比较脆弱的时期,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不利于失地农民的社会融入,还会对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虽然我们不能改变他们的身份,也不能改变他们失去土地的这一现实,但我们可以给予他们心理和情感上的支持与理解,帮助他们树立良好而正确的态度,使之正确的看待这一变化,寻找可行的社会支持网络进行再就业,顺利实现社会融入。
一、失地农民社会融入所遭遇的问题
1.失地农民的再就业渠道的限制
再就业对于失地农民而言并不是那么容易,他们所受到的限制因素很多,首当其冲的就是他们既有的思维习惯与生活方式对他们社会融入的束缚。然而失地农民要想顺利地实现社会融入,除了要了解自身的优缺点、对自己所拥有的社会网络和社会资源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以外,还必须要考虑他们所拥有的就业渠道有哪些,影响他们实现社会融入的因素有哪些,以及他们离开土地以后能往哪些行业流转等。但是,由于失地农民自身长期存在的一些不足,比如思想观念陈旧,综合素质缺乏,工作技能的欠缺等,使得他们的就业机会比较少,加之他们依旧保持原来单一的社会网络,很多朋友、亲戚、熟人都是身份一样的农民阶层,难以接触到新的社会交往圈。社会融入难以短时间内实现,社会支持网络的缺少使得他们的就业渠道非常有限。另外,现代企业发展之后会更需要复合型专业的人才,这也会导致他们即使找到工作后还会面临工作不稳定的威胁。
2.失地农民自身技能的限制
农民长期依赖土地谋求生计,无论是对于一生都在耕种的老农,还是从小都嬉戏于田间的孩子,他们脑海中最为熟悉最感亲切的都是土地。土地为他们提供了生活保障和支撑,有了土地就无需为了保证自己的生活质量来不断的更新自己的技术技能。正是对土地的过度依赖才维持了农民的一种自我发展的惰性,在一定程度也上束缚了农民不断自我发展的可能。他们更喜好安于现状、害怕风险、追求稳妥的生活方式。因此,大多数农民务农之外再无所长。
失地农民由于严重缺乏其他职业的专业知识,即使有也是一些非常基础的工作技能,只能去找那些低收入苦脏累的工作,从事最多的就是清洁工人、保安、、搬运工、小时工等工作,也有不少失地农民选择摆小摊自己经营。对于一些收入较高、相对体面的工作岗位往往无法进入,不仅是自身技能难以过关这一问题在阻挡,失地农民的职业素质、工作理念以及社会交往的方式也阻碍了他们进入较好的工作环境。这大大限制了他们再就业的范围。
3.失地农民的心理适应问题
失地农民由安于现状的满足到惴惴不安的焦虑心理变化,主要是因为他们无法适应这以突如其来的改变。而失地农民之所以会产生心理适应问题,其原因主要在于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这一巨大变革前后所感受到的强烈反差所造成的。
失地农民心理适应的困难主要体现在对未来生活的焦虑,这种焦虑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未来生活的不良心理期待。通过与失地农民的交流,笔者发现这种焦虑心理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对利益损失的焦虑,即认为失去土地会给自己以后的生活造成利益损失,而且是长久的、无法弥补的损失;另一种是对未来生活的不良期待,即认为自己一无所长,离开土地的庇佑,自己的未来将会大打折扣。
这两种焦虑都会影响失地农民的心理适应情况,使失地农民不能正视自己的现状,认为自己处于一个不利的社会地位,无法顺利的进行自己的社会融入,从而影响自己的人生与家庭发展。因此,如何应对这两种焦虑就显得尤为重要,这种对未来生活的不良期待心理情绪若得以有效缓解,有助于帮助失地农民解决的心理适应问题,进而帮助其以积极乐观的心态进行社会融入,在新的社会角色中重新建立发展自己的目标。
二、社会关系网络对失地农民社会融入的影响
社会关系网络在现实生活中对我们的学习和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它影响和制约着我们的学习和生活。社会关系网络是指个人之间的关系网络。据一些不系统的分析,社会网络的理论基础源于六度分隔理论和150法则。六度分隔理论(Six Degrees of Separation)是美国著名社会心理学家米尔格伦(Stanley Milgram)于20世纪60年代最先提出,基本理论内容是“你和任何一个陌生人之间所间隔的人不会超过六个,也就是说,最多通过六个人你就能够认识任何一个陌生人。”150法则(Rule of 150),“赫连兄弟会”是一个从欧洲发源的自给自足的农民自发组织,这些组织在维持民风上发挥了一个重要作用。他们有一个不成文的严格规定:每当聚居人数超过150人的规模,他们就把它变成两个,再各自发展,他们认为150是我们可以与之保持社交关系的人数的最大值。
六度理论与150法则表明了社会因素所建构的“弱链接”,也即人际关系网络,正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们所需要的资源与信息往往都能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网络来得到,或者可以通过一定的人际关系网络来得到相关的信息资料,从而有助于实现自己的原有目标。从人际关系网络的角度来看待失地农民社会融入这一问题的话,我们会发现社会关系网络的强弱会直接影响到失地农民社会融入的可用资源的多少。根据笔者调查分析情况来看,目前失地农民的就业途径主要依赖其所拥有的社会关系网络。社会关系网络强大的少部分失地农民可拥有的再就业消息较多并且快捷,他们能够在短时间内较为迅速的找到一个适合的工作岗位,顺利实现再就业,能相对轻松的完成社会融入。相反,大多数的失地农民并没有那么强大的社会关系网络来支撑他们的再就业,以及帮助他们完成社会融入,他们只能依靠自身力量来寻找可行的再就业渠道。但往往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效果,就业情况依旧严峻。
三、对失地农民社会融入的建议
1.加强政策的宣传力度
在这项重大的变革之中,很多农民对土地征收政策以及对失地补助的了解有着很大的差异,了解程度各不相同,这主要是由于政府宣传力度不足所造成的。当地政府与失地农民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工作也不够细致,致使失地农民不能很好的理解政策内容。沟通的缺乏既不利于土地征收政策的有效开展,也造成了官与民之间的矛盾,影响了政府在农民心目中的形象。
作为农民的父母官,当地政府应该及时将相关政策有效的传达给失地农民。虽然做到这些确实有些困难,让每个农民都完全了解各项政策的确不大可行,毕竟有些政策只要了解一二就足够,但是有些政策却需要详尽的了解。因此政府可以适当的增加土地征收的宣传力度,须知对于农民而言,失去土地是一个很重大的事件。另外,政府官员还应对失地农民的困惑和焦虑予以足够的耐心进行干预,帮助他们树立积极乐观的心态,而不是不耐烦的抽身而去,置之不理。只有失地农民对这一政策有了足够的详实的了解,才能对失地农民社会融入有所帮助,也才能切实提高政府的施政效率,维护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对于如何宣传政府的相关政策,笔者认为政府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方式来进行宣传,借助平面媒体、网络媒体宣传政策实行的进展程度,利用大众媒体对舆论进行干预。这不仅有利于农民对政府政策有详实准确的理解,也可以使政府政策得以更好的贯彻实行。
政府在加强政府政策的宣传力度时还应该对不同的情况适当调整宣传的针对性,以最大限度的提高宣传的效力。首先,对于对政府政策不了解的失地农民,政府应加大力度全面宣传政府的相关政策,让失地农民对此有一个详实正确的理解;其次,对于对政府政策理解不当的失地农民,政府应尽量将政府的态度与相关考虑告知失地农民,让他们能端正态度,正确对待这一改变;最后,对于技能缺乏、社会融入困难的失地农民,政府应加大宣传政府的扶持政策以及相关的培训方式方法,以帮助他们调整心态,更加积极的进行失地农民的社会融入。
2.建立再就业培训平台,培养失地农民积极心态
从哲学角度来讲,可以称为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因为再就业的成功会直接促成失地农民的积极的健康向上的心态的形成,而积极乐观的、正确的心态又会促进人的发展。而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看,积极乐观的心态同样有助于个人与社会的良好的发展。由此可见,失地农民社会融入的顺利与否直接影响着他们的心理与生活,甚至还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政府应充分利用所拥有的现有资源,建立针对失地农民社会融入的再就业平台,对相关技能缺乏的失地农民予以必要的培训,使他们能够更好的实现再就业;对信息闭塞的失地农民提供相关的招聘信息,让他们有足够的选择空间。具体而言,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点进行:首先,建立就业登记制度,登记农村富余失地农民的技能培训需求和求职意愿,尽可能全面的掌握失地农民的再就业情况以及相关动向。其次,建立行政区间范围内的空岗报告制度,了解劳动力需求尚未达到饱和状态的单位部门,根据企业需求尽量安置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上岗。再次,制定培训方案,以提高失地农民的劳动技能为目标,根据空岗报告,实行“定岗培训”、“定向培训”,为存在空岗的单位部门输送合格的劳动力,减少失地农民失业情况。
通过再就业培训平台的建立,除了可以有效消除或者减少失地农民的焦虑心理,还能使失地农民保持正常的心态,更重要的是它能直接拓宽失地农民再就业的渠道,为失地农民创造便捷可靠的再就业环境,增加失地农民顺利实现社会融入的可能性,缓解失地农民的抵触心理和就业压力,维护地区稳定。
3.公开透明施政,呼吁社会关注
目前失地农民社会融入问题之所以产生并不断的发展,其因素之一就在于失地农民信息闭塞,他们对这一政策的不合理理解使得他们不能够正确的分析这一措施背后的利益关系,认为自己为城市化与工业化做出了巨大贡献,却没有享受到“功臣”的待遇,反而面临着更大的困境,生活上与以前相比也没有明显的改善。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应加强维护信息咨询平台的畅通,实现公开施政和透明施政。信息通道的畅通会使失地农民对相关政策有正确的理解,对政府的态度有正确的把握,从而也能对自己的再就业方向有一个较好的把握。通过政府的大力宣传和信息通道的畅通,从而让他们在心理上接受这一变化并能够以积极乐观的心态投入到的新的社会角色中,寻找适合自己的位置,顺利进行社会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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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失地农民;权益;问题;原因;对策
有了人类,就有了人类与土地的关系,有农业,就有了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在中国,农民与土地浓得化不开的关系与情结已经有几千年了,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然而,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用农村土地的面积越来越大,失地农民越来越多。大量的农民因失去土地而失去生活保障,他们处于弱势的生存,面对未来的无助,令我们忧虑,令我们深思。
一、目前失地农民的存在问题
农民在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后,在其自身观念以及与其相联系的随之而来的就业、保障等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焦点,这是一个全新的问题,也是解决农民转市民的关键。从目前情况看,失地农民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一)思想观念没有根本转变,社会保障和就业观念薄弱。农民失去土地后,其生活习惯、思想观念还停留在农民原有的层次上,对参加社会保险没有充分的认识,这些问题在经济条件差的村表现得尤为突出。通过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的意识较差,“等、要、靠”思想观念严重。
(二)“一次性”补偿形式单一,社会保障覆盖面窄。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对于失地农民的安置形式应该是多样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安置、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多种方式。可是在实践中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多种方式所占的比例是微乎其微的,80%~90%是“一脚踢”式的货币安置。这种补偿方式,在征地行为过去几年之后,矛盾逐渐显现出来。失地农民在拿到征地补偿款后,绝大部分将费用转为消费资金,很少用于再生产,坐吃山空,长远的生存失去了保障,所以,对失地农民来讲,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其基本生活保障。由于缺乏相对应的政策制度安排,从而使得没有任何生产资料、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就业技能低的失地农民,成为城市化进程中最脆弱的社会群体。
(三)就业无门,生活水平下降。目前农村有一技之长的农民以及文化程度较高、接受过相应技能培训的农民,早已找到工作,而绝大多数文化水平低、以种植业为主、没有工作经验和技能或年龄偏大的农民,根本无法找到工作。由于缺乏就业和创业能力,农民失地后就处于坐吃山空的状态,未来的生活极不稳定。失地农民中“弱势群体”就业难尤为突出。这不仅包括身体上有缺陷的残疾人和体弱多病者,还包括40岁以上的妇女,50岁以上男子农民。这些人有土地补偿金,生活还能勉强维持,一旦补偿金用完了,生活将无着落。所以大量失地农民处于无工作状态,随处可见三五成群打牌的现象,有的整天打牌或闲聊,靠安置补偿过日子,吃光用光,因而失去了从事其他产业的资金基础,生存难以为继。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随着我国现代化的进一步发展,一个新的社会群体——失地农民也随之产生了。说是农民,他们已经没有土地;说不是农民,他们又无法融入城市,只能在城市的边缘徘徊。而这些问题形成的核心原因是我们的征地制度还存在缺陷,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一)征地补偿分配机制存在缺陷。当前的征地补偿规定对被征地农民不公正。现行做法对农民十分不利,补偿费是由被征土地三年来的平均值乘以若干倍,通常是6~10倍,加上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地面附属物构成。这一标准对失地农民的当期效益而言无疑是一大笔收入,但对农民的长期效益来看就成了负数。因为农民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就业保险等都是依附在土地上的,而补偿标准只以年收益的固定倍数为限,没有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各种社会保障。按照这一标准,许多地方一亩土地仅仅补偿几千元,即使全部存到银行一年的利息收入也才100多元,无法补偿生计。与此同时,这种补偿算法造成被除数征地农民不能分享自己的土地在城市市场所产生的增值收益。他们所获得的土地补偿只与这些土地被用作农作时的价值相关,常常只是其农用价值的若干倍,远远低于他们在城市被作为他用时的价值。
(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农民失地的背后是利益分配问题,土地农转非的增值收益向城市、向工业、向开发商倾斜,农民得到的太少。土地问题上,有些地方低价征用农民土地,再低价出让给企业,这是以农补工,不是以工补农。即使在200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把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努力促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但需特别强调:这只是一份通知,是一个非强制性的措施。
(三)失地农民的社保政策方面的缺陷更深层的原因还在于城乡二元体制的制度性排斥。我国城乡社会结构的二元体制是阻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制度,导致农民的社会保障覆盖面窄、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制度以严格限制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转变、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严格的户籍制度为特点,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义务教育、户籍管理等方面构建了城乡之间难以逾越的屏障。在城市居民中目前基本建立了失业、医疗和养劳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规定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但在农村并没有这样的覆盖面。
三、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对策
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必须综合考虑,统筹兼顾,既要有利于推进农村工业化和城乡一体化,又要从保障农民的生活需要出发。要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和出路问题,以维护社会稳定。为此,笔者认为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建立失地农民社会安全网。在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中,农民作为一个社会弱势群体,被排斥在正规的社会保障之外。笔者认为,首先政府和用地单位要从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失地农民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要设身处地为失地农民多考虑,在执行征用地政策上,给农民的补偿标准能执行上限的决不要执行下限,能求高的不要求低。在此基础上,动员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将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按照统一进入社会保障的办法,划入劳动部门“社保”专户,统一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统筹和生活补助。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既要有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养劳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又要考虑与城镇职工基本养劳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相衔接。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关键要落实保障资金。本着“群众能接受,政府能承受”,则采取“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予以筹集。要按照“政策引导、适当补贴、农民参加”的原则,宣传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医疗问题,防止农村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
第二,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目前,要加大对农民科技培训投入力度,不断扩大培训规模及资金支持,满足农民对培训的需求。同时,要有针对性地为农民提供培训,在培训前,根据农民的需求设计符合实际需要的培训内容,培训内容要围绕当地农业结构调整、生产技术等开展培训,要坚持以“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方针,不断拓展培训机制,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提高农民的各项技能,特别是针对用工单位需求和农民的需要,进行“订单式”和“菜单式”培训,切实增强失地农民的就业能力和专业技术素质。
第三,积极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建立再就业创新机制。要争取和落实失地农民优惠政策,构建符合城乡统筹就业要求的就业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彻底取消限制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歧视性政策,对吸收失地农民的企业,应享受安排城镇下岗人员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大扶持力度,帮助失地农民创业发展。在失地农民群体中,有一部分人头脑灵活,具有经商致富的能力。为此,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给政策、给教育、给培训、给贷款,帮助这些失地农民创办个体私营企业。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农民参照下岗失业职工的办法,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与下岗失业职工同等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同时,享受新办企业和小额贷款担保的优惠政策。
第四,加快发展经济,增强经济实力。发展是第一要务,就业的基础是发展经济,只有经济发展了,经济实力增强了,才能为失地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使他们安居乐业。为此要大力发展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实践证明:二、三产业在解决劳动力就业方面有较大的优势。同时要大力发展外向型企业,强调这些企业要最大限度地优先安置失地农民。
第五,建立健全土地补偿机制,确保失地农民长期受益。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市场价值为依据,不能以侵害农民利益为代价降低成本。按照一定要维护好群众的利益、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一定要注意节约土地“三个一定要的原则”,严格土地征用,并且始终坚持“凡征必补、补必到位”,对土地补偿标准、补偿款的发放、兑付时限都做出具体要求。明确规定,凡是对农民土地补偿款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确保土地补偿金及时足额拨到农民手中。要防止补偿安置费用的截留、挪用和滥用。同时为避免有限的补偿金短期内被“吃光分光”。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积极探索经营土地补偿金的路子,把土地补偿金留在村集体作为开发建设资金,通过村民入股、合作开发等形式建设标准车间向外出租的方式,让“死”钱变“活”,“小”钱变“大”,实现了土地补偿金的多次增值,让失地农民获得了长期稳定的收益。
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现代化。农民富才能全民富,农业兴才能百业兴,农村安才能天下安。三农问题说到底就是土地问题,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农民最可靠的社会保障。切实做好三农服务工作、特别是做好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推进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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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X镇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直接关系到新县城的建设进度,关系到*整个社会政治稳定大局,关系到*的公共社会形象,随着新县城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开展,团县委在县委、政府的统一安排下,对青年农民的就业培训和创业支持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书记为组长的永昌镇失地青年农民就业培训领导小组,制定了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为青年农民送知识、送温暖、送工作、送岗位,关心失地农民、服务失地农民,抓住灾后重建的有利时机,就近就地大力开展失地农民就业、再就业与创业培训活动,开阔他们的视野,启发他们的思路,提高失地农民的再就业本领。
二、加大调查了解力度,切实掌握就业技能情况
为了将此项工作做深、做细,团县委组织志愿者在永昌镇、安昌镇开展了就业创业情况大调查,共计发送就业创业情况调查表3000余份,针对青年农民的基本情况、目前状态、就业、创业意向、求职渠道、希掌握的就业技能等方面,走村窜户,深入调查,了解和掌握青年农民的实际情况和困难,立足将青年就业创业工作推广下去,切实让老百姓享受到实惠的政策扶持。
三、认清形势,开拓创新,开展市场大调查
由于受到世界范围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各沿海城市的进出口加工企业受到重创,通过国家各项拉动内需政策,经济正在缓慢复苏,但是仍然造成大量的农民工返乡,就业压力增大。为了适应形势,团县委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灾后重建各项方针政策,充分发挥群团整合资源的优势,积极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为县委、政府分忧解难。一是网络调查和宣传。认真学习了解国家各部委对市场刺激政策,市场未来发展前景,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大力推进的各项目和产业。建立*青年就业创业工作QQ群,调动各大中企业的积极性,培养其为灾区做实事,帮助灾区群众重拾信心、重建美好家园的思想。二是市场调查,组织发动全国各地的志愿者在各自所处的城市做好市场调查,针对市场上最需要的技能进行调查,并由团县委进行汇总分析,寻找适合*灾区群众能力和素质的岗位。
四、全面落实政策,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通过前期的市场调查,针对金融危机下,市场对技术工人的需求并且结合*灾后重建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青年农民技能培训,主要开设了羌绣工艺刺绣班,园林园艺裁培,电焊工,建筑施工人员,市场营销人员、保安等工种,并介绍到省内、山东各大企业,签定用工合同就业上岗。经过开班培训,三月份,使200名失地农民工拥有一种或多种技能,大大增加了社会竞争能力,同时缓解了社会稳定压力,推进了加快建设新县城的步伐。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继续做好永昌镇失地青年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工作
继续积极认真的完成县委、政府下达的任务,团县委在将在4月内完成培训500名青年农民工的指标,并介绍就业。
[摘 要]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步伐不断加快,农民的土地被大规模地征用,因此产生了大量的失地农民,而失地农民问题紧密关系到我国农村的稳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此,笔者以南通通州市平潮镇的政府及农民为调研对象,试图从平潮镇对农村土地征用的现状出发,对他们目前所面临和关心的土地征用补偿与安置、就业等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对相应的问题略作了浅显的建议。
[关键词]土地征用 失地农民 补偿政策
一、调查背景
平潮镇全镇面积61.93平方公里,总人口7.98万,目前平均人均耕地0.7亩。近几年,平潮镇大量征用土地,兴办工业园区,针对这一情况,南京审计学院暑期赴南通社会实践小分队于2008年7月来到该镇,深入平潮镇镇政府、云台山村村委会以及农民家中,了解土地征用政策的施行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情况。
在走访农户时,我们采取了随机抽样调查的实地调研方式,以问卷和访谈为主。共发放问卷500份,回收问卷492份,其中有效问卷480份,问卷有效率为96%。问卷主要涉及农民对土地被征用的意愿、政府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政策实行情况、失地农户被征地前后家庭收入情况等。
二、各方面基本情况
平潮镇2003年开始征用土地,所征土地93.75%是用于建设工业园区,6.25%用于建设公共事业。2003年-2007年约征地共5000亩。
(一)失地农民年龄
在调查的失地农民的年龄段为:在20-30岁的居民占总人数的6.25%,30-40岁的居民占总人数的21.875%,40-50岁的居民占总人数的29.167%,50-60岁14.58%,60岁以上的站总人数的6.25%。
(二)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平潮镇自2003年开始工业园区建设以来,依法征用工业园区所需土地,对农民的补偿包括三大部分,即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费及一次性青苗补偿费。
1.在2005年9月1日前,一次性青苗补偿费是直接一次性支付给被征田地农户,而其他两项补偿款则通过借款合同的形式,以村经济合作社的名义借给征地单位,按年支付资金使用费,标准是按1000斤/亩大米折价计算,大米价格随行就市,取每年11月中旬新米上市时当地贸易市场的平均价,实行下保底、上不封顶,即:当市场大米价格低于1.00-1.50元/斤时,按此价格计算;当大米价格高于此价格时,按市场实际价格计算。
2.2005年7月21日,《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办法》出台后,平潮镇各村多次召开村民会议,广泛征求村民意见,但大部分村民认为现行的大米折价的补偿方式更能代表他们的利益,故目前该镇仍然采用大米折价的补偿方式。
(三)土地征用后的经济发展状况
平潮是一个经济强镇、工业重镇,从下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平潮镇,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以及经济发展的主要渠道是从事第二、三产业。工业园区的建设,使平潮民营经济发展势头强劲,一批批工业项目落户平潮,同时也带动了第三产业的飞速发展,就业岗位数量逐年飚升,吸引了不少外来打工者。
平潮镇2003-2007年主要社会经济一览表 单位:万元
注:外来人口不易统计,此数字为保守估计
来源:平潮镇镇政府
(四)失地农民的社保状况
平潮镇政府对全镇农民按自愿原则办理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按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30%缴纳,市镇两级补助3%。以2008年为例:市镇补助每位参保人员225.6元,个人缴752-2256元。
(五)失地农民就业情况
从下列平潮镇农民被征用土地前后所从事的工作对比图中可以了解到,被征地后,当地大部分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务农人数由22.9%减少到3.13%。从事第二产业的人数由原先的66.67%上升到76.04%, 但同时,出现了闲置劳动力,比重高达6.25%。
(六)农民对征地的态度
征地是城市发展过程中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必然结果,也是让更多农民离开土地,使农民能够分享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获益的过程。我们调查发现,有82.29%的人表示愿意自家土地被征用,6.25%表示不愿意,而11.46%的则表示要视补偿状况做决定。
三、调查结果反映的问题及分析
(一)在此次走访调查过程中,我们从实际出发,将多方面调查所得的资料进行了仔细的总结和归类,从中我们获取了较为详细的发展资料,为我们的课题论证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与此同时,我们在对多方面资料的查证对比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
1.补偿标准的上升幅度赶不上物价上涨幅度,农民生活水平下降
受多种因素的影响,2008年1月以来我国物价涨速明显加快。2008年1-6月份CPI同比上涨7.9%。在此大背景下,生活基本物资价格上涨过快,失地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后,生活成本大幅度提高,生活压力加大。从我们回收的调查问卷分析结果可以看出,有65.63%的农民收入上升,虽然表面上看并无收入下降现象,但同时在我们回收的有效调查问卷中有468份(占投放问卷的97.5%)反映现阶段物价上涨过快,对基本生活产生了影响。尽管政府采取了增发低保人群社会保险金和失地农民救抚金的措施,但由于实际物价上涨的幅度超过了增发的幅度,百姓并不认可此措施。
2.政府在失地农民和新创企业两则关系上偏轻偏重,失地农民享受经济发展成果不明显。
近五年来通州市平潮镇累计投资5861万元,建成农村公路72.6公里,新建、维修农桥46座,新建防渗渠52公里,疏浚整治河道145公里,改造泵站33座,新增大型农业机械34台套。完成沿江公路46户近1万m2的拆迁和安置工作,保证重点工程实施。全力做好沿江公路、204国道改线等省级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备土等工作,该镇区位优势更加明显,投资环境进一步优化。
这五年来,该镇取得的建设成就是不可磨灭的,但可以看出,平潮镇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工程偏向企业的问题,而对于农村农民的一些基础性设施建设的问题上存在着较大的疏忽。对于涉及农民的基础服务设施的建设上,未能投入较多的资金和精力。我们在对平潮镇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的走访调查后发现,一部分农民觉得政府下一步应该做的是:从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转变到切实加强落实好涉及民生的问题上来,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进程。从而让老百姓,尤其是失地农民切实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实行土地征用发展第二产业所取得的丰硕成果,使全镇走向镇富民也富。
3.闲置人口比重上升,劳动力资源浪费严重。
失地农民自身存在文化程度低、劳动技能低、观念落后等问题,造成就业率偏低的现状。一方面,失地农民失地后生活成本提高,生活难以为继;另一方面,由于农民缺乏创业能力和理财能力,到手的补偿款很容易在短期内用光,失地后生活就变得更加艰难。因此,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工作是当前各级政府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2003-2007年,平潮镇虽然大部分具有劳动能力或技能的农民能够找到就业岗位,但部分劳动技能不强、技术水平不高的农民,尤其是相当数量的农村妇女在失地后,并未或很少得到相关职业技能的培训,再加上自身就业观念的偏差,造成了“失地即失业”的后果。政府对失地农民就业的桥梁纽带作用不强,存有“一补了之”的现象,缺乏对失地农民长远利益的倾注。
(二)建议:
1.改革补偿标准,参照实际情况,补偿农民利益。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应改变以往每亩参考1000斤大米市场价格给予经济补偿的政策,转而考虑CPI指数对农民基本生活的影响,参考多方面要素的价格涨幅来衡量对农民实行经济补偿的标准。目前CPI指数发展并不平稳,失地农民的生活成本在失去耕地之后随着物价上涨尤其是基本生活所需要的产品的物价上涨正在发生着大幅度上升。而大米市场价格只是众多因素中的一个,因而在考虑补偿问题的过程中,应该更加全面地考虑到其他产品价格上涨对失地农民的影响。同时,加大对低收入失地农民家庭的补助力度。对于失去耕地后,家庭外出打工劳力较少的家庭,尤其是体弱多病的孤独老人,政府应当加强对这一部分人的补助,对他们实行特别照顾,诸如实行较高标准的补偿,换言之,就是对这部分人补偿的金额应高于失地所造成的损失。而对于一般的失地农民而言,政府则需要对他们的补偿尽可能的等于失地说造成的损失,实现针对不同人群的差别补偿。资金来源可从征地受益企业、税前列支捐助费,适当补偿失地农民因物价上涨的损益。
2.加大环境整治力度,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丰富农民文体生活。大力加强宣传和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的卫生意识和环保意识,大力实施清洁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的“三清”工程,加快河道河塘疏浚、整治,努力实现“一村一清”。全面实施农业科技进村入户工程,推动农业科技进步。着力农业基地建设。加强专业村建设,培育“一村一品”, 巩固提升10个专业村的科研创新能力。政府可以督促征地受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为当地失地的村、居委多办一些公益事业,以暗补的形式让失地农民提高生活质量,同时也可缓解失地农民与政府和征用受益企业之间的矛盾,构筑一方和谐。
3.通过对失地农民职业技能的培训,保证失地农民的再就业,从而真正保障农民的权益。通过调查问卷和走访,我们了解到,有84%的失地农民迫切需要外出打工技能的培训,另外有16%的农民认为自己需要文化知识的学习。从总体上看,目前平潮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缺乏,基本没有经过正规培训,只有很少的农民具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就业资格证书,外出务工大多数都是靠出卖体力。因此,平潮镇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农民的专业技能培训工作,为外出打工人员提供更好的条件和平台,同时做好科学文化知识的普及工作,改进当地农民的就业观念,并尽早推出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的政策。将就业培训、就业咨询与职业介绍有机结合起来,采取多种形式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培训。加大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力度,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综上所述,必须将土地征用工作列入建设和谐生活关系的监督工作体系,提升行政人员的素质,真正做到规范和引导政府作为。在具体实施时,针对农民文化水平低等特征,应该采取较为通俗的宣传方法,如召开讲座,发放传单,张贴横幅等,此外还要注意到和农民的沟通,让农民切实理解土地征用政策和相关补偿标准。无论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还是从关注民生的角度,农民土地征用问题都应得到充分重视。农民是弱势群体,农村是弱化区域,妥善解决土地征用问题,党政重视、行政推动是极为关键,而且这种重视不能浮于表面,应真正入村入户,关心失地农民。
四、调查体会
土地问题关系着国计民生,因而土地征用政策自从实施以来就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此次调研,笔者既走访了当地政府,获得第一手的宏观资料,又走进农户,深入农村,真正认识到了当地农村的现状。虽然土地征用政策在平潮镇实施得较为顺利,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和解决。
通过这次调研,笔者不但提升了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而且深刻认识到作为大学生,把自己的知识和力量奉献给社会的重要性,体会到自己肩头担子之重,脚下征途之远。相信在社会各界的群策群力之下,土地征用政策在改革和实施的过程中会更加规范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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