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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基金合同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2001年,青海将本着"态度积极、步子稳妥"的原则,以"事企分开、精简机构、培育市场、量化养护"为目标,大力推进公路养管体制改革,初步建立起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的新公路养护管理体制。
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容包括:
实行养管分离。在完成施工企业、养护生产单位和其他服务性、经营性单位剥离后,省公路局、名公路总段转化为单纯的公路养护管理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是核定养护工程量,确定投资费用,进行招投标工作和合同管理、路产管理以及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提供服务、检查监督、指标考核。各公路段作为总段的派出机构,主要行使对公路路产路权的管理和维护;对公路路况、交通量、自然灾害的调查统计;公路小修保养、大中修、减灾工程建议计划的编制;公路养护定额的实地考测;对公路养护工程的现场业主管理等5项职能。
培育和发展养护工程市场。各总段的工程队(路桥公司)和各公路段的养护生产队伍,由总段组织成立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公司,暂由总段管理,并向正式的企业化公司过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的三产等服务性单位与管理机构分离,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进入市场。对原有的道班、工区进行合并、重组、扩大规模,使其成为具有一定竞争能力的养护企业。同时,发展股份合作等所有制形式的施工、养护企业、路况检测中心、养护机械检测中心、养护工程监理中心,使其进入养护市场,促使养护市场规范化运作。
推行定额养护和计量支付。养护工程采用先内部竞标的方式,过渡到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用养护企业;并根据工程完成情况支付工程费用。新建公路再不设固定的养护队伍,公路管理机构对养护单位的管理,从行政管理变为合同管理。
公路养护生产企业不再套用事业行政级别,可自主根据生产岗位的不同特点决定用工数量、形式和条件,并以合同形式管理。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实行定岗定员,全面推行干部聘任制。分流到公路工程建设养护企业的职工,5年内保留原事业人员牌价不变;合制职工的各项劳动保障基金由原单位按规定缴纳,固定职工按有关规定转入社会保障体系。落聘人员按内部退养、承包养护工程劳务、参加各类培训或按下岗对待安置,也可出于本人自愿一次性买断工龄。
建立起一套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评价办法和检查制度,其中包括养护工程招投标办法、养护合同管理办法、养护定额编制办法、养质量检查制度、评价标准、市场准入规定、养护资质资信评定规定、合同文件的规范等。
对现有国有资产,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鉴定,凡各工程队战胜、使用的房屋、土地、机械、设备,划拨各养护分公司。鼓励各公司、分公司以筹集股金、使用公积金的方式购买划拨的国有资产,向民营制企业转化。
1企业合同管理概述
合同是将自然人、法人平等对待,针对其他组织增设、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合同管理是指详细、规范地对合同进行管理。企业合同管理是企业针对自己和有关合同并遵循法律条例的拟定、变更和执行。合同管理的核心内容包括合同签署、变更,重要渠道是审核、监督、掌控。合同管理存在一定的连接性,初始阶段是双方具备合作意向、订立合同、明确生效日期,终止阶段是合同到期结束。在此期间,不但要求双方在合同签署之前要做好准备工作,还要将企业内部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为合同约定内容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合同管理有一定的动态性,在执行合同管理时要控制好修改流程及变更条例。
2企业合同管理作用
2.1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求
竞争性是市场经济最突出的特征之一,同时也是推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一个相对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主要体现在竞争有序性方面。所以,身为市场经济主体,需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则和基础来举办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进一步优化内部管理体系,特别是合同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处理企业和其他组织、个人之间的关系,并为其提供法律依据。对此,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视域下,加强企业合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2.2实现行为规范和约束
市场经济活动的展开是建立在企业合同管理的基础上,因此需加强企业合同管理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特别要看重其自身行为从而加以掌控,不然市场经济会出现混乱情况,引发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加大企业合同管理力度是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的主要途径,能够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2.3处理纠纷和争执
在执行合同内容时其主体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矛盾和冲突,这时双方要明确各自所承担的职责义务,如质量条款、变更条款、违约条款。当出现纠纷争执时,双方要正确处理。总而言之,合同管理在处理矛盾和冲突方面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3勘察设计企业合同管理问题
前几年,勘察设计企业大部分属于国有单位,单位内部员工的思想意识缺乏创新,企业管理制度多多少少包含一些计划经济色彩。计划经济,就是上级发放任务,勘察设计企业只需做好生产工作,不用关心经营问题,与企业效益更无直接联系。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勘察设计企业慢慢向市场发展,融入市场竞争中,投标承接项目,中标后与发包单位签署勘察设计合同,实现企业的正常运营。然而其合同签署流程较为简洁,合同内容不清晰,很多企业尽管创建了合同管理制度,但是工作基础不稳定,缺少合同管理意识,存在一些问题。
3.1操作问题
(1)口头约定现象较多,无凭无据。在企业内部,要想为企业谋取高额利润,合同当事人就要认真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没有拟定书面协议,只要有一方违约,就会给另一方经济带来损失。在日常工作中,人们总会形成惯性思维,觉得一点小问题不会造成太大的负面影响,正是因为口头约定现象较多,无凭无据,先干活,后谈合同,更有甚者,项目在交工多年还未签署合同。如果发生人动等问题,合同就失去价值,等同于烂账、坏账。(2)合同主体不明确。合同当事人符合标准,是确保合同成立的前提基础,合格主体的前提是合同当事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然而部分签订合同主体与实际履行主体不同,当事人时常出现错位。例如某市区公路局受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接管某项目,任务是市政府下达,实际管理是公路局,导致问题产生后常常发生推萎扯皮情况。(3)内容模糊。业主不明确设计的详细要求,约定模糊,造成返工现象的发生,导致设计方经常延长合同内容的变更时间,增加工作难度。合同文字缺乏严谨性,会在很大程度上引发误会和分歧,难以执行合同内容。(4)合同条款不完善。违约责任是合同签订时经常遗失的重点条款,根本原因是面子问题。勘察设计企业的地位相对较低,不敢冲撞业主。重视违约责任,未必是要深究委托方责任,只是增强委托方责任意识,从而合作完成这个项目,勘察设计企业在沟通过程中可以把主动权握在自己手中。(5)缺乏风险与防范意识。随着市场竞争形势的越发激烈,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所以要深入了解委托方的资信和项目情况,不要盲目签署合同,否则会增加风险。有时设计方为了得到项目,常常忽略程序基础建设,如果项目被搁浅,合同就不能履行,设计费用就会白白投入。(6)法律意识薄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文件内容指示,如果勘察设计项目规模超出规定标准就要实施招标,如果不遵守招投标流程,即便合同签署成功也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有些业主为了上交设计文件,用委托书或承诺函让勘察设计单位展开工作,设计文件上交后,仍需按照招标手续执行,勘察设计企业不但损失钱财,还损失了人力。(7)太过忍让委托方。勘察设计企业为了得到项目,非常重视业主的要求,完全按照业主的意愿开展工作,不管是对是错都无条件服从,导致设计文件审核过程中多次返工,最终却被业主训斥没有按照合同义务执行。(8)过度承诺。有时勘察设计企业为了中标,在投标过程中会承诺提供一些增值服务,却被业主当成是必须履行的义务签署在合同中。长此以往,一些不归勘察设计企业管的事情,被业主看成是勘察设计企业应该做的工作,导致勘察设计企业损失大量资金。
3.2管理不规范
(1)合同变更不及时。合同内容变更与合同主体变更是合同变更的重要组成部分,勘察设计企业是承包方,为了让自身合法权益不受到影响,需及时变更合同内容。(2)没有按时发放书函。勘察设计企业在执行履约时要向上级递交书函,如清单资料、会议记录和供图协议等。这些是合同动态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执行的一种方法,同样也是勘察设计企业保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手段。(3)办理签订确认不及时。合同签订确认手续没有及时办理,一旦出现矛盾时,便无从查证。(4)超过诉讼时效。勘察设计费用拖欠问题是勘察设计企业需要引以为戒的,业主单位拖欠少量费用,勘察设计企业未按时上交法院,当起诉时才发现已经过了诉讼时间,损失无法弥补。(5)权利行使不当。发包方在支付勘察设计进度费用时不依照合同规定执行,勘察设计企业有权行使抗辩权停止工作,然而很多情况下因为其他因素未行使,增加了问题难度。
4勘察设计企业合同管理问题解决措施
4.1完善管理体系
(1)企业管理层人员需对合同管理工作加以重视,了解其重要性,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支持。将法制观念深入到企业各个员工的内心,定期组织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积极引荐和培养合同管理优秀人才,营造科学的存档氛围,便于合同文本的顺利实施。创建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增设合同管理专项奖励基金,为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提供优质的软硬件设施。(2)设立合同管理职能部门,合理区分、调整合同管理职能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权利职责、工作内容,有效解决接口设置问题,按时开展合同管理职能部门会议;结合合同管理工作的实际状况,解决组织机构设置与权责划分问题,汇总工作经验及教训,解决工作中的难点,深入完善合同管理工作流程。(3)根据企业业务范围与工作特征,拟定一套完整的合同管理制度与内控文件,比如合同交底制度、合同审查制度、合同台账管理制度和合同发放制度等,使企业合同管理活动变的规范化、制度化。与此同时,创建企业监督机制与奖惩措施,随时检查合同管理台账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审核情况,做到奖罚分明,为合同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4)现如今,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与创新,信息管理是创建合同管理的前提条件,因此勘察设计企业应将合同管理信息化放在首位,结合企业合同管理模式与工作顺序,研制出完整、便于操作的合同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合同管理效率与水平,让合同管理变得越来越精细化。
4.2应用标准合同文本
合同文本格式应参考国家颁发标准格式,再结合工程特征、招标文件、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谈判结果来拟定。因为标准合同文本内容相对完整、调控完好,双方责任清楚,可有效降低风险,对于不可抑制的风险,可分担解决。针对缺少合同拟定经验和法律知识的人,需以此进行工作指导。
4.3加强人员素质
人员素质是合同管理的核心内容,同时在合同管理中扮演重要角色。企业需增设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来完成这项任务,定期对企业合同管理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素养与专业技术方面的教育培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专业性,具备较强的责任心与保密意识。针对勘察设计合同特征,整理汇总之前合同管理的工作经验,对如今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调整和优化,推动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实施与发展。
5企业合同管理展望及发展
5.1企业合同管理展望
市场经济时代的到来会带领企业合同管理步入新的轨道,企业商务活动渐渐增多,存在的问题也会多,需尽快解决。相信不久后企业合同管理会更加规范,合同问题及法律纠纷也会变少。
5.2企业合同管理发展
各个企业对合同管理工作都非常重视,由此摆脱了以往的局面。企业应不断创建完善管理制度,总结经验教训,创新工作模式,从而应用到工作中。如今,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仍在发展中,总结以往的工作经验,也获得了解决方案,这在发展过程非常不易。企业要想提高合同管理质量,就要维持现有的工作状态,从而达到合同管理目标,提升企业效率和经济。
6结束语
综上所述,勘察设计企业逐渐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市场竞争,企业也面临着残酷考验。勘察设计企业要想在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就要提高自身综合实力,而合同管理质量的高低是决定企业经营管理成败的关键因素。因此加强合同精细化管理,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确保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勘察设计市场上求生存、谋发展。
参考文献:
[1]胡艳绒,刘永强.勘察设计单位合同规范化管理浅析[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7(18):47-48.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管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五年三月二日
附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9]4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部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财政部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四条 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 创新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 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创新基金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基金资助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三)资本金投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科学技术部每年年初制定并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明确创新基金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创新基金,应按管理中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须知》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 企业提交的创新基金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经项目推荐单位推荐。推荐单位是指熟悉企业及项目情况的当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之前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推荐单位和管理中心要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受理审查合格后,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立项审查。对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出《不受理通知书》。
第四章 项目立项审查
第十二条 立项审查方式包括专家评审、专家咨询、科技评估等。由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相应的立项审查方式。
对技术、产品相近的项目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对跨学科、跨领域、创新性强、技术集成、技术领域分布相对分散的个性化项目,可委托科技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三条 创新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由管理中心聘任或认可,并进入创新基金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二)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第十四条 承担创新基金项目立项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须在经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认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并在有关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评估机构应从事过评估或科技咨询等工作,并具有一定经验;
(四)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五)经过相关专业培训。
第十五条 专家应依据评审、评估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审查意见。在审查过程中,专家可通过管理中心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直接联系。必要时管理中心可委托专家组到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为保证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审查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审查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和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管理中心尊重评估机构和专家的审查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根据评估机构的工作质量及行为规范情况,对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科技信用评价管理。管理中心于每年底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申请资料和立项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创新基金立项建议,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可对项目进行复审。
第二十条 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应在创新基金网站以及相关新闻媒体上立项项目公告。公告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
第二十一条 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管理中心在异议期满后应与立项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同时将合同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对于有重大异议的项目,管理中心暂不签定合同,并对项目进行复议。需撤消项目时须报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立项审查未通过或未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管理中心将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出《不立项通知书》。不立项项目的申请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
第二十三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负责制订《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企业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监理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并对创新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报告。
(三)管理中心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根据企业定期报表、地方监理意见、实地检查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企业因客观原因需对合同目标调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约事件的,管理中心可按合同终止执行项目,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提出申请报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创新基金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三十条 一般项目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管理中心组织验收。管理中心依据《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分别做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结论意见,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9]47号)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国家设立创新基金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引导地方、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
第三条创新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预算情况和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向国务院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四条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开支范围
第五条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项目费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其中,创新基金对每个项目的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一)无偿资助
主要用于技术创新项目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贷款贴息
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拨贴息资金。
(三)资本金投入方式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管理费是指用于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从事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经费。包括基本支出(项目管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两部分,具体按《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2]355号)和《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4]84号)执行。
管理费实行预决算管理。管理中心年度管理费预算通过科学技术部报财政部审批后,列入创新基金预算。年度管理费决算经审计后,通过科学技术部报财政部。
版权所有
第八条其他费用是指经财政部批准开支的与创新基金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企业依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项目的受理、评审和监管。
第十条企业在申报项目时须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前,须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通过受理审查的项目,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和评估机构进行评审、评估。根据评审、评估意见,管理中心本着"择优支持"的原则,提出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金额建议,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的项目正式立项。
第十二条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管理中心与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创新基金项目资金在合同签订后分两次拨付。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拨付7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按企业有效借款合同及付息单据核定的应贴息数额拨付8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
第十四条管理中心依据合同金额每年分批编制立项项目用款计划,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五条管理中心每年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分批编制二次拨款计划,报财政部审核。
第十六条财政部对管理中心报送的立项项目用款计划和二次拨款计划审核后,将创新基金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到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十七条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创新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当地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管理中心负责制订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的工作规范,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企业应按要求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可委托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理。管理中心根据企业监理信息调查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理意见、省级财政部门的检查意见、实地检查情况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报送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创新基金项目的跟踪问效。科技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项目监理信息汇总情况抄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对于所辖地区创新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下一年度4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基金拨款,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企业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定期检查,管理中心实行重点检查。财政部、科学技术部采取委托有关监督检查部门抽查、社会中介机构检查以及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创新基金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三条企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违约行为,将终止合同并采取通报、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相应处理措施。需追回项目资金的,由管理中心负责监督企业将未使用的扶持资金如数上缴国库,已形成资产的将资产变现后上缴国库。
凡违反创新基金有关管理办法及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分别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关键词:工程项目 管理 分析 思考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4)02-0273-01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程建设领域在技术方面向专业化发展,形成建筑设计专业化和结构设计专业化。在不同的专业技术领域,建筑技术、建筑材料、建筑工艺和建筑设备等领域科技创新的发展不平衡性更加突出,工程项目管理的复杂性和管理专业化分工的势头日益突出。
一、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性质和作用
工程项目管理是由业主根据需要而选择的,一般没有硬性规定,但在一些出台代建制的省份对于由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主导的非经营性工程建设项目则有专门要求。政府特定投资项目实行工程项目管理既是现实需要,也是强制要求。其他的投资项目,包括民营投资、私人投资,虽无强制要求,但由于业主更加重视投资效果和收益,对工程项目管理的作用越来越认同,需求越来越大。
工程项目管理全面承担管理项目的责任,包括从前期手续招标采购、勘察设计,再到工程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工作。工程项目管理的目标是通过一系列专业化的管理活动实现工程项目的成功。工程项目管理相对于工程监理而言比较宏观,具有灵活性和目的性的特点,它更注重项目的计划、管控、措施和效果等。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在建设工作不到位时要有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这也正是体现管理公司价值的地方。比如,在合同条款中规定,每月工程进度款的1%作为各承包商质量管理专项基金,该基金按项目部组织监理方每月的质量检查综合评分作为当月专项基金的支付比率,且一旦发生扣除后不得索回。事实证明效果不错。
工程项目管理的目标是实现工程项目的成功,对结果负责,对项目起主导作用,是项目成功的内因。衡量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成效就看工程项目是否获得成功,工程项目失败,则工程项目管理必定是失败的。管理机构拥有资源配置和最终决策的权力,因此对工程项目的成功负有必然的、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管理人员应该想方设法克服困难、解决问题,包括使用创造性思维、特殊性手段,来保证工程项目的最终成功。
二、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方式及责任
代建管理特指由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主导的非经营性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承包行为,它的管理特点是既决策,又执行,承担实现工程项目管理目标的管理承包责任。业主方不设立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架构,只派出管理代表或监管代表,管理咨询单位不但承担合同范围内的管理工作,而且还对合同约定的管理目标进行承包,即如不能实现管理目标,该管理咨询单位应承担以管理承包额为基数的经济处罚,如项目总投资或工程总造价目标;如超支,则超出部分一般将由管理承包的咨询单位承担;如有节支,该管理咨询单位也将分享。在管理承包的方式下,项目的合同体系将调整为以管理承包方为中心的体系,即全部的设计与施工合同均将由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目标的管理咨询单位与对方签署,从而与承包的法律责任体系相一致。
委托管理的特点是不决策,仅执行,承担管理责任。业主方不设立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架构,只派出管理代表或监管代表做项目的决策与监督性工作,而将狭义管理工作的主体部分委托专业的管理咨询单位承担。除主体管理工作外,业主有可能还将其他咨询工作委托该管理咨询单位一并承担,如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招标等,只要该管理咨询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与能力,其中按法律法规必须通过招标采购的监理服务,应与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一同招标采购,或单独采购。业主具有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后另行委托其他咨询服务的权利。管理咨询业务整合或分散,取决于管理咨询单位的实际能力。但过于分散会造成有更多的工作界面需要协调,也会浪费部分管理资源,因为许多咨询业务是互为因果的,由一家单位承担可减少界面,咨询质量容易保证,管理咨询责任也较清楚。在此方式下,不是没有业主方的管理工作了,因重大事项的决策仍由业主方掌握,如业主指定分包工程的决标、签约、工程款的支付等。而管理咨询单位需按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管理责任,在违约情况下以管理费为基数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三、当前工程项目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工程项目管理的视角剖析我国工程建设现状,以下四个方面应该引起密切关注:一是缺少专门的人员或机构进行工程项目管理工作,项目中的个人或部门往往是针对自己工作中的项目目标独立地采取一定对策,缺乏系统性和全局性的项目管理方法,缺乏全程项目管理的概念及意识;二是项目管理基本上是一种被动式管理,以临时性或一次性的救火式行为作为项目常态管理,三是项目管理活动往往是瞬时性或间断性管理,事后则无相应的总结和数据积累;四是缺乏系统和科学的项目整体发展战略规划的理论方法指导。具体表现为:
1.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不够。重视可行性研究是研究项目是否合理可行,在实施前对其进行调查研究及全面的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由此考察项目经济上的合理性、监利性,技术上的先进性、适用性、实施上的可能性、风险性,同时为银行贷款以及合作签约等提供依据和基础资料。然而,目前我国的许多投资项目都不够重视项目可行性研究方面的工作,要么一哄而起,要么草草了事。项目匆匆上马,盲目投资.这不仅造成经济上的巨大损失,而且也为后来的工程事故埋下了祸根。
2.忽视工程项目质量成本的管理。随着原材料成本和机械人工费的不断上涨。从事项目管理的人员和企业对成本控制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加强,而且国内有关成本控制的文献资料也很多。相反,有关质量控制的研究却非常少,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对质量控制重视程度不高。质量成本分为内部故障成本、外部故障成本、质量预防费用和质量检验费用等。质量和成本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保证质量往往会引起成本的变化。但不能因此把质量与成本对立起来。长期以来,我国有些项目经理部存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质量。引发了不少安全事故,对企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3.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仍没有—个在项目管理专业和行业范围内的指导性实施准则(如美国的cscsc),还没有形成完备的与国际接轨的实施标准和标准合同文本,无法满足工程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国际化运作的要求。同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随处可见,非常普遍。有些工程没有实行招投标制,有些却采用议标或是假招标,大搞“人情工程”。根本不顾国家政策、法规和价格规律。
四、加强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
首先是对建设工程可行性加强研究。为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提供技术、经济、社会、和财务方面的评价依据。有资料表明:项目前期工作(从可行性研究到招标开始)对投资的影响程度达75%,而施工至多只能节省15%的投资。可见可行性研究阶段对项目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可行性研究除研究项目的厂址选择、设备选型、工程实施进度计划、投资筹措计划以及组织管理机构等各种可能选择的技术方案外,着重对投资总体建设方案进行企业财务、社会和国民经济效益分析与评估,确定项目投资的最终可行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随着项目行业、性质和规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基本内容大同小异。
第二是重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合同管理是建设工程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曾先后颁布了《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有关法律、法规。但是,不少建设项目甲乙双方对合同管理意识淡薄,对合同管理不严格。合同管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合同流于形式,合同条款不规范、不严密的情况时有出现。如一个招标工程,招标时规定标价下浮5%,而对设计变更、签证增加的造价是否按原投标时规定条件下浮5%没有规定。这部分造价是否下浮就出现扯皮情况,给审核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第三是切实加强成本管理。项目管理的核心是成本管理,要建立成本管理的责任体系与运行机制,把公司作为项目成本管理的中心,负责合同成本目标的总控制。通过对合同单价的分解、调整、综合、平衡,确定内部核算单价,提出目标成本指导性计划,对作业层成本运行与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二级单位作业层负责执行管理层制定下达的目标成本分解指标,严格按照内部核算单价控制成本消耗,自负盈亏。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技术人员优化施工方案,改进技术措施,鼓励能工巧匠开展技术革新和工艺创新,为有效实施成本控制提供技术支持。总经济师以合同为依据,组织编制施工成本预算计划,确定项目目标成本,并负责层层分解和监督成本执行情况。总会计师依据项目成本运行及实际消耗状况,对项目施工进行成本核算与成本分析,计算和反映项同盈亏,检查成本控制目标是否实现,并总结成本控制的经验教训。
一、原则与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政府主导、专业承办、政策联动”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巩固完善我县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逐步提高统筹层次,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最低不少于50%;通过紧密衔接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及医疗救助等制度,有效减少参合大病患者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二、承办机构与筹资标准
(一)确定承办商业保险公司。2016年综合考虑商业保险公司管理承办能力、医疗管控能力、信息系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人均筹资标准、盈利率、承办连续性等因素,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本县新农合大病保险,并与之签订2016年度承办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有效期1年。
(二)确定人均筹资标准。2016年新农合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为25元。
(三)确定盈利率。遵循“保本微利”原则,新农合大病保险盈利率执行2%。
三、基金管理
(一)基金用途。大病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比例支付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支付大病保险合同约定的商业保险机构合理盈利。
(二)基金账户。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设立收入账户和赔付支出账户,大病保险业务须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封闭运行。每季度首月5日前,商业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内容向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报送上季度新农合大病保险理赔情况。
(三)基金拨付。新农合大病保险合同约定额(人均筹资标准25元*参合人数),由县财政部门按季度从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拨付至商业保险公司收入账户。拨付时间为每季度的第1个月份,每季度拨付额为大病保险合同约定额的1/4。
(四)基金结算。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合同年度基金结算。原则上应在参合年度次年3月份底之前完成合同年度大病保险赔付,县财政部门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大病保险资金进行年度审计清算,在4月底之前完成大病保险基金盈亏结算。
1.提取盈利。在一个合同年度内,承办商业保险公司首先按照本县大病保险专项基金预算总额×盈利率预算提取盈利部分,提取盈利部分后的专项基金数额作为盈亏结算的基数(利息不计入基数)。
2.结余返还。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合同年度大病保险补偿款后,如有结余,结余部分于4月底全部返还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如有超支,从下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基金中追加。
3.风险分担。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合同年度大病保险补偿款后,如出现亏损,非政策性亏损部分全部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对因政策性调整、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导致的大病保险基金亏损,由新农合基金与商业保险公司按70%、30%比例分担,并在合同中约定。
四、补偿办法与标准
(一)计算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列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参合年度,参合农民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时间与享受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间规定一致。
计算公式: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参合患者住院及特慢病门诊医药费用—不合规费用—新农合已补偿费用—大病保险起付线。
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可以单次住院计算,也可以多次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累加计算。按病种付费病种住院患者,新农合已补偿费用=实际住院医药费用-患者自付费用。
(二)大病保险不合规费用范围。下列医药费用列入新农合大病保险不合规费用范围:
1.在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Ⅴ类医疗机构、预警医院、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
2.门、急诊(不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
3.《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单味使用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
4.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
5.单价超过0.5万元的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以及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治疗类项目,超过0.5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系统设置最高限价)。即:该类项目按照(0.5万元*数量)计入合规费用。
6.单价(计价单位:支、瓶、盒)超过1万元的药品,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系统设置最高限价)。即:该类药品按照(1万元*数量)计入合规费用。
7.单价(最小使用计价单位)超过3万元的医用材料,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系统设置最高限价)。即:该类医用材料按照(3万元*数量)计入合规费用。
8.临床使用第三类医疗技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血液系统疾病技术除外)的费用。
9.参合年度累计住院日达到150天,从第151天起发生的医药费用(跨150天与151天的当次住院,按照日均住院费用划分150天之前、之后费用)。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脑瘫康复治疗患者住院除外。
10.同时超出《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与《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所产生的医药费用。
11.超出《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收费标准,超出标准部分的医疗服务费用(大病保险系统设置最高限价)。
12.享受新农合定额补助的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当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
13.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刑事犯罪、自伤、自残、自杀(精神病发作除外)、吸毒、酗酒,戒烟、戒毒、各类非功能性整形与美容、各种医疗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工伤鉴定、伤残鉴定、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等原因产生的一切医药费用;出国和出境期间发生的一切医药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药费用。
14.因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重患者的医药费用。
(三)起付线。遵循“尽力保障”原则,根据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为2万元。
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起付线减半计算(即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万元)。困难群体对象范围按省政府或省级民政、扶贫等部门规定执行。持有规定的困难群体证件的参合患者(以持证为准)方可享受大病保险起付线减半标准。县合管中心应建立困难群体数据库并与新农合大病保险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四)分段补偿比例。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分费用段设定补偿比例(表1),各费用段补偿额累加得出大病保险总补偿额。
(五)封顶线。2016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封顶线为20万元。
五、报销方式与材料
(一)报销次序。参合患者在办理新农合报销后办理大病保险报销。自行购买商业保险的大病患者,原则上先办理商业保险报销,再凭发票复印件(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申请新农合报销及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重复报销,一律凭发票原件办理其中一种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未享受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得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待遇。
(二)报销频次。大病患者可选择以单次住院费用结报大病保险补偿,也可选择以多次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累计费用结报大病保险补偿。参合年度内办理第2次及第2次以上大病保险补偿,本着利益最大化原则,重新累计大病患者前次及本次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分段计算大病保险补偿总额,减去前次大病保险已补偿额,得出本次大病保险应补偿额。
(三)报销流程。大病患者单次住院合规可补偿费用达到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即可在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大病保险结报。
(四)报销材料。按照必要与简便原则,申请大病保险时应提供以下大病保险补偿材料:
1.参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2.涉农资金“一卡通”存折或银行卡;
3.新农合补偿结算单(加盖结算单位公章);
4.费用清单复印件;
5.出院小结复印件;
6.医疗机构费用发票复印件。
参合患者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所需材料齐全的,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及时办理补偿;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最大限度的方便参合患者办理大病保险补偿。
六、其他管理要求
(一)县卫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及新农合管理中心要加强对新农合大病保险理赔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安全,参合患者真正受益。
(二)县合管中心要做好制度衔接,完善对商业保险公司的合同管理与考核管理,强化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推行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严控医药费用过快上涨与不合理增长,支持商业保险公司针对大病患者开发和提供新的健康保险产品。
(三)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专业队伍,加强能力建设,开展大病保险舆论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简化报销材料与报销流程,认真履行大病保险合规费用审核及结报,完善优化信息系统及相关支持条件,提供新农合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一站式”结报服务。
(四)2015年12月底之前,签订商业保险承办合同。
1.全程介入审计模式,是指对工程项目从立项开始至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进行审计,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将技术经济审查、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2.分阶段介入审计模式,是指对工程项目的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全过程审计。实践中主要实施了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竣工决算阶段的全过程审计。理论上讲,跟踪审计介入到工程项目建设前期,有助于从源头上控制投资预算,防止或减少因决策和设计失误而造成投资损失。但在目前的全过程审计实践中,一方面由于项目前期决策权大多在领导层面;另一方面审计人员在评价前期决策和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方面缺乏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所以,审计实践中决策、设计审计很难操作。不过审计人员可以向领导宣传决策和设计阶段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帮助领导树立风险管理的意识。总之,我们应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周期、建设要求、审计资源等多方面因素,遵循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研究确定全过程审计模式。由于目前多数高校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采取的是内外审相结合的分阶段介入审计模式,所以下面的内容均在该模式下进行分析。
二、高校建设项目审计程序
由于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审计程序不完全一致,分别从以下四个阶段阐述:
(一)招投标阶段审计程序
由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内审机构审计;内审机构接受招标文件后转发给社会中介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招标文件并出具审核意见或报告送内审机构进行确认;内审机构对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和报告进行确认并出具审计意见或报告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根据内审机构审查意见完善招标文件。基建处负责具体的招标事宜,审计组(由内审人员和外审人员组成,组长由内审人员担任)派员参加投标预备会,参加开标、评标和定标。合同审核程序同招标文件。
(二)施工阶段审计程序
主要指隐蔽工程记录、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工程进度款支付等审计的程序。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报送隐蔽工程记录、工程变更等跟踪审计资料;建设单位将上述资料交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审核后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监理审核意见审查后送内审机构;内审机构接受建设单位送来的跟踪审计资料后转交给社会中介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送审资料并出具审核意见或报告送内审机构进行确认;内审机构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核意见或报告进行确认并出具审计意见或报告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根据内审机构的审计意见或报告通知施工单位及相关部门执行。
(三)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程序
竣工结算阶段的审计程序同施工阶段。
(四)竣工决算阶段审计程序
与施工阶段相比,报送资料主体变更为基建财务部门及建设项目负责人,另外无需监理审核,当然,不排除向监理人员咨询相关情况。其他程序同施工阶段。
三、建设项目各阶段内控评审、风险分析及审计控制点
(一)招投标阶段内控评审、风险分析及审计控制点
招投标阶段审计主要包括招投标审计及合同管理审计。1.招投标审计招投标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资供应等招标公告的、拟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接受投标资料、开标定标过程、招标结果公示等招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的审查和评价。(1)招投标内控制度的审查和评价笔者认为招投标阶段内控制度包括:招标公告制度、专家评审制度、评标保密制度、招标过程监督制度等。高校内部审计人员应按照采管分离、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原则对该阶段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2)招投标风险分析根据多年积累的审计经验,笔者认为招投标阶段主要存在如下风险:第一,未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如建设单位在发售招标文件时,故意缩短投标时间,缩小公告范围,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开标、评标、定标等。第二,串标导致投资增加。第三,低价中标,导致施工过程中变更增加或埋下质量隐患。(3)招投标审计控制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程序合法、合规性审计;对投标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招标文件制定的评标原则是否为合理低价中标原则;对开标、评标和中标的审查;中标后的跟踪审计,中标后要对施工、监理、设计等方案的实施及采购物资设备的型号与质量等进行跟踪审计,看是否按合同执行,并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投标文件的承诺。2.合同管理审计合同管理审计是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各专项合同内容及各项管理工作质量及绩效进行的审查和评价。这里所指的各专项合同包括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物资采购合同等。(1)合同管理内控制度审查和评价第一,审查合同管理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合同管理内控制度包括:项目招标制度、设备订货招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合同会签制度、合同变更制度等。审计人员应按照规范的审计程序对合同管理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评审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第二,合同风险管理审核主要审查建设单位有无建立健全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程序对合同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评审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2)合同管理审计控制点首先,审查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工程质量、工程造价、资料交付时间、付款方式、质量保修范围、违约责任等条款。其次,审查合同条款意思表达是否清楚,合同条款中应详细列出合同价款的调整内容和方式、风险范围、工期奖罚和质量奖罚措施、水电费的支付、甲供材的结算、审计费用的承担等。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之间的叙述是否统一。
(二)施工阶段内控评审、风险分析及审计控制点
施工阶段的审计是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环节各项管理工作质量及绩效进行的审查和评价。1.施工阶段内控制度的审查和评价施工阶段内控制度包括:工程监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组织计划管理制度、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等。审计人员应按照规范的审计程序对施工阶段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评审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2.施工阶段风险管理审核主要审查建设单位有无建立健全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如设计变更带来投资风险、材料价格上涨导致投资增加、设计缺陷导致工期拖延、业主方履约不及时导致承包商索赔、工程量清单不准确导致投资失控等等。审计人员应按照规范的审计程序对施工阶段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评审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⒊施工阶段审计控制点(1)隐蔽工程记录的审计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隐蔽工程,审计人员一定要深入施工现场,将实际情况记录下来,为科学、准确、客观地计算工程造价提供第一手资料,同时也为解决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提供更有说服力的证据。另外,所有的隐蔽工程都要经基建、监理、审计和施工四方会签后才能隐蔽。(2)工程变更的审计工程变更审计主要审查其必要性、合理性、时效性及变更价款的合理性。(3)设备和材料采购审计审计人员应广泛了解市场行情,对特殊材料价格进行市场询价,通过电子网络等多渠道了解市场行情,特别是对新设备、新材料的采购要进行实地考察。(4)工程索赔的审计工程索赔是指施工单位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而要求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工程索赔审计主要审查索赔理由是否正当,索赔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索赔计算是否准确等。(5)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计工程进度款是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前业主工程投资支付的最主要方式。工程进度款支付审计的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审查相关费用计算是否正确。其次,对已拨付工程款的使用加强监督,防止施工方挪为他用。(6)对监理单位的审查审计人员应检查工程监理执行情况是否受项目法人委托对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等方面进行监督与管理,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三)竣工结算阶段内控评审、风险分析及审计控制点
竣工结算审计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超出合同范围的设计变更、技术商洽、工程变更等资料为依据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进行的全面审计。1.竣工结算阶段内控制度的审查和评价竣工结算阶段内控制度包括:施工单位提供竣工结算资料,监理单位初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监理审核结果签字确认后报审计部门审计;审计部门建立三级审查制度,即主审负责、复审把关、领导最终签字确认。审计报告必须由主审人员、复审人员分别签字,经内审机构领导原则同意后,送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签字并加盖公章,内审机构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审计报告才正式生效;财务部门以内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审计人员应根据规范的审计程序对该阶段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评审。⒉竣工结算阶段的风险分析竣工结算阶段的风险主要有:违反工程量计算规则重算、多算或少算工程量;任意提高材料价格,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结算;违反取费规定和标准,乱计取费用,同一项工程不同专业按较高的取费标准取费等。上述这些问题将会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风险。⒊竣工结算阶段审计控制点(1)审查工程量清单计算是否准确。工程量包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和设计、施工变更的工程量。合同承包的工程量不论是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其工程量是原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原则上不作变动。变更部分无论增加或减少多少,其工程量均按实际计算。(2)审查材料价格是否按合同作为计价、结算的依据,通常情况下合同约定以同期造价管理部门的信息资料为依据;对没有指导价格的乙供材应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调研的市场价格作为结算依据。(3)审查包括索赔费用、点工费、包干费、施工配合费等在内的独立费用的计算是否合规。(4)审查定额套用和费用计取是否遵守定额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通常各种取费标准是由省级定额管理部门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另外地方定额管理部门也会出台一些针对本地区的费用标准。
(四)竣工决算阶段内控评审、风险分析及审计控制点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对其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目前高校普遍存在着项目建成后不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现象,更谈不上竣工决算审计。绝大部分高校的固定资产都是暂估入账。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真实、完整,竣工决算审计已成为实施监督的重要手段。⒈竣工决算阶段内控制度的审查和评价竣工决算阶段内控制度包括:财务决算报表的计算和复核人员分离;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制度、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制度;预算调整制度、资产交付使用制度等。审计人员应根据规范的审计程序对该阶段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评审。⒉竣工决算阶段风险分析竣工决算阶段风险主要有:项目建设未按批准的预算执行,有超预算的风险;工程结算专项审计有误差;支出分摊得不准确,导致交付使用资产不准确;隐瞒、转移库存物资,虚列往来款项,隐匿结余资金的风险等。⒊竣工决算阶段审计控制点(1)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审计首先,根据上级批文、各类合同、财务资料及设计资料等,逐项对“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中填列的内容和数据进行审核。其次,审查竣工决算说明书。主要审查编制依据及引用数据的准确情况。(2)项目建设及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查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到位与使用情况(审查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按计划及时到位、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及损失浪费现象。);审查项目是否超预算并分析原因。笔者在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实践中就发现有资金被侵占的现象,如建设单位将未安排预算的一些维修项目发生的费用列入基建成本。(3)建设成本审计通常情况下,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后都要实施结算审计,财务决算审计时只需抽查,重点抽查超概算金额较大的单位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及高额索赔费用等。(4)交付使用资产审计主要审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支出明细账,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正确性;审查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计入交付使用资产等。(5)结余资金审计核实银行存款、现金等货币资金;审查往来款项,债权债务;审查类似保证金性质的债权,如政府机构收取的墙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等有无收回;审查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工期保证金等性质的债务是否偿还;审查代缴的规费、劳保统筹费用等是否收回。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上述债权的处理很随便,直接结转进成本;经过审计后我们要求建设管理部门履行相关手续收回此类债权,核减相应成本。(6)评价投资效果评价项目的投资效果一般从工期、质量、造价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方面来评价。工期评价主要把实际工期与计划工期进行对比,分析工期提前或延期的原因,分析工期提前或延期对投资效益产生的影响;质量评价主要根据竣工验收小组或质量监督部门的评定等级来对比是否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造价评价主要对照概算,说明节约还是超支,用金额绝对值和百分率相对值进行分析说明。
四、全过程跟踪审计取得的成效
科学的审计模式,规范的审计程序,再加上在内控制度评审、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审计重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审计,必定能取得很大的成效。审计实践中取得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效益
一是直接经济效益,即在全过程跟踪审计中,审计人员通过工程标底审核、合同价款谈判、变更及签证的控制、材料的招投标、索赔费用的审核等方式取得的直接审计效益。二是间接经济效益,即在全过程跟踪审计中,通过审计监督措施、审计合理化建议等获得的间接经济效益,主要表现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评标办法选用和招标控制价制定、合同进度款、设备、材料询价、索赔化解等技术经济活动的控制、管理建议取得的而且要通过一定方法分析、比较和计算来体现的经济效益。另外,隐蔽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索赔等在实施过程中的控制,原来竣工结算中的虚增工程量、高估冒算、审计纠纷等现象将会得到有效遏制,这种效益也只有通过跟踪审计才能体现。
(二)社会效益
通过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促使有关单位自觉地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使整个工程实施处于受控状态,改变了过去建设、监理、审计和施工相互脱节,管理比较混乱的现象。
(三)化解的风险
(一)抓就业优惠政策,突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积极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在就业政策方面,要全面落实和兑现“七补两贷三扶持”和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政策,扩大扶持政策的覆盖范围,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在扶持创业方面,要进一步深化创业载体建设,重点办好1个家庭服务业示范点,增强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的能力;继续巩固芙蓉镇创业园、“能工巧匠”一条街建设,提升项目层次,增强创业承载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在职业培训方面,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原则,围绕县域经济社会重点行业、重大产业,积极探索分类培训,广泛推行“订单式”、“定向式”培训模式,组织职业培训进农村、进产业村、进贫困村,不断提升劳动者就业成功率和稳定性。在就业服务方面,要进一步规范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巩固劳务协作基地,及时提供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积极开展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在平台建设方面,要按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标准,积极争取县乡就业和服务保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强化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提升基层就业服务能力。
(二)抓社保扩面征缴,突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始终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在扩大社保覆盖面方面,要重点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临聘用人员、高危建筑行业、服务行业为突破口,加大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力度,确保应保尽保。在完善社保制度方面,要进一步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认真研究解决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欠费、集体企业未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和困难企业职工医保等问题;进一步推进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提高工作;加强定点医药服务机构日常监管,确保医保基金使用效益。在社保基金监督方面,要继续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完善社保基金内部监管审计制度,提升监管能力,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规范运行。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要抓好社保信息系统扩容升级,完善“大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做好失业保险、劳动监察、社保基金监管系统软件的推广应用。
(三)抓人才开发管理,突出人事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人事人才管理,不断完善人事人才制度。在人才培养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各类人才引进力度,注重高层次人才选拔、本地人才培育和基层人才储备,逐步完善人才公共服务体系,确保人才“引得进,用得好,留得住”;认真落实《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职务评审社会公信度,扩大农村基层和企业实用人才搭建科技平台规模;加大人才开发力度,做好人才推介、培训、交流调配和档案管理工作,实现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在人事管理方面,要不断完善分级分类考核体系和办法;加强对行政表彰奖励申报审批工作的综合管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现聘用制度全覆盖;做好企业退休干部解困维稳工作,确保企业干部的稳定;稳步提高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稳妥实施除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单位之外的其他全额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完成机关单位工资正常晋档和事业单位工资正常晋级工作;加大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和支付监管力度,推进建立工资集体协商谈判机制和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保障职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进一步抓好落实为民办实事工作任务。
(四)抓规范劳动关系,突出劳动执法体系建设。通过进一步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仲裁。在机构建设方面,进一步推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标准化、人员专业化和执法规范化建设,逐步落实办案场所、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等。在劳动关系方面,要加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管理,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实现各类用人单位普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把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纳入合同内容;继续开展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专项行动,进一步提高小企业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劳动执法方面,要加大日常执法力度,联合有关部门在全县范围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非法用工、社会保险费征缴、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举报各类劳动人事投诉案件;加强劳动纠纷隐患排查,提高矛盾纠纷监测预警水平,完善劳动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高效快速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五)抓系统内部管理,突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扎实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争创人民群众满意单位。在内部管理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工作责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在队伍建设方面,要继续开展党风廉政教育,认真学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业务知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和业务经办能力。在公共服务方面,要完善政(党)务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提升窗口单位服务水平,优化服务环境,做到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
关键词:政府会计改革;高校财务管理;变革研究
一、政府会计改革背景下高校财务管理的变革
新制度对政府会计制度改革背景下行政事业单位应使用的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及使用说明、会计报表格式及编报说明等进行了详尽规定,并在附录中举例列示了主要经济业务和事项的账务处理方案,这对高校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均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直接导致高校的会计核算模式、会计核算功能和财务报告模式发生变革。
(一)会计核算模式的变革
新制度规定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其中预计会计包含三个会计要素: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财务会计包含五个会计要素: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2]。新制度下的“3+5要素”的会计核算模式,对现行高校会计制度(原制度)中的会计要素进行了适当调整并重新归类,例如在资产会计要素中增加往来科目、研发支出、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受托资产等科目;在负债要素中增加预计负债、受托负债等科目,并将累计盈余、专用基金、权益法调整、本期盈余分配、无偿调拨净资产等科目归类为净资产要素;取消资产基金类科目,新设“资金结存”核算等。通过对会计要素及其所包含会计科目的系列调整,形成的新型会计核算模式,使得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两种会计核算基础在高校财务核算中的应用变得更加纯粹,依托于此的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所反映的财务信息也更加全面、准确。
(二)会计核算功能的变革
新制度要求单位会计核算应当具备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双重功能,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单位预算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用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其他业务,仅需进行财务会计核算[2]。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又相互衔接,主要是通过“双功能”会计模式记账规则---平行记账规则来实现,即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在同一个会计账套下完成。对于一项经济业务,会计人员必须首先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然后再对经济业务实质进行职业判断,看是否需同时进行预算会计处理。对于纳入高校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用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还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3],即在同一张凭证里既要做财务会计处理也要做预算会计处理,完整填写相应的财务会计分录和预算会计分录。新制度强化了财务会计功能,并对预算会计功能进行了改进和完善,使得会计核算功能变得更加强大和全面。
(三)财务报告模式的变革
新制度要求高校的财务报告要同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财务报表的编制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2]。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保留并完善了资产负债表、预算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增加了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现金流量表(自愿非强制)、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并对报表附注所需披露的内容进行细化。财务报告和预算会计报告相结合的新型综合财务报告模式,即实现了“双功能、双基础、双报告”的会计制度改革目标,也为加强高校资产负债管理、财务风险防范、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提供了数据支持。新型综合财务报告可提供更加全面、准确、科学的财务数据,将有效提升高校财务战略水平及对高校管理层的决策支持能力,也为未来推行高校全成本核算管理、校院两级管理等制度奠定基础。
二、新旧制度转换衔接中的重难点问题及对策
新制度直接导致了高校的会计核算模式、会计核算功能和财务报告模式发生变革,使各类经济事项在新制度下的会计处理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为确保高校的新旧会计制度的有序衔接、平稳过渡,需对高校新旧会计制度转换过程中的重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一)调整更新财务管理系统
新制度要求在单账套中同时实现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双功能,这就要求对原有的财务管理系统进行调整升级。高校现阶段使用的财务管理系统多为天财高校财务管理系统5.0版,未来会升级为高校财务系统6.0版,升级后的财务系统应根据新制度的要求,应对会计科目、经济分类、功能分类、辅助核算等信息进行从新设置,并通过增加会计核算维度、增强财务控制功能、增强财政预算项目管理功能、增强凭证录入和综合查询功能等措施,确保在2019年1月1日能够实现财务数据的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和新账套的正常使用。2019年1月1日开始启用新账套后,可在财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的设置,在会计人员对经济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时,当录入财务会计分录,由系统自动判断并触发生成相应的预算会计分录,真正的实现新制度的“平行记账”。通过定义周密的业务逻辑,使财务系统智能判断记账凭证的正确性,尽量减少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构建模型实现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的差异化记录、标识和分析,自动生成财务报表和预算报表及本年盈余和预算结余的差异调节表,减少因会计人员人为操作造成的数据不准确等问题,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二)开展资产核查工作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及《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及应用指南的相关要求,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库存物品、对外投资等与资产相关的数据进行清理核实、归类统计,进一步明确资产使用责任主体。同时还应该确定各类资产的账面价值初始计量标准、计提折旧的标准,包括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年限、方法和计提时点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方法等,为准确计提折旧、摊销费用、确定各责任主体的权益等提供基础信息。财务处应与国资处协调,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实现资产、财务数据的动态匹配,切实提升高校资产数据的质量。并通过对资产的合理配置、正确处置、有效利用来提高资产的使用绩效。
(三)清理分析往来款项
高校财务部门应及时开展对财务系统中的往来款项的专项清理工作[4]。因以往对往来款项清理的不够及时或者其他历史原因,导致高校的往来款科目余额较大,且有很多没有资金来源的支出挂在往来款科目,未冲减事业基金等净资产科目。如果不对往来款余额进行清理,而是直接转入新制度下的账务系统中,会导致在财务会计科目中,虚增资产(往来款)和净资产(累计盈余),在预算会计科目中,非财政拨款结余可能会出现巨额赤字等不良后果。因此高校需要在执行新制度前,对往来款项进行专项清理分析,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按照规定程序冲减相关的财务会计科目,及时进行核销往来款项的账务处理,以尽可能的减少科目余额。对于仍需保留的应收账款科目金额进行账龄分析,做好坏账计提的准备工作,确定计提范围、减值迹象、计提方法,计算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并做相关的账务处理。实施新制度后,财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制度确保对往来款项进行定期清理,进一步规范对往来款项的管理工作,以准确核算高校的资产负债和收入费用。
(四)清理基建会计账务,做好并账工作
新制度规定截止2018年12月31日尚未进行基建“并账”的单位,应首先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原账中的相关科目余额,再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相应科目。因此,高校的基建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协同联动,进一步清理基建会计账务,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基建项目的竣工决算及固定资产入账手续,以确保取消基建会计账套、统一基建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顺利进行。另外对基建“并账”后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也要进行系统分析,属于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性质的金额,应转入新账的“预付账款”相关明细科目,属于工程物资性质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科目,减去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和工程物资款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科目。
(五)规范合同管理
高校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内部控制部门应加强对各类合同的规范管理工作,明确责任主体,优化业务流程。可通过启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各类业务合同进行线上“拟定—申请—审核—审批”,实现对合同管理的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目标,切实提升合同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和办事效率。新制度下财务会计按照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这就要求科研事业收入等收入类合同需明确收入确认方法、确认依据及确认时点,支出类合同需明确付款依据和付款进度时间,为在新制度下准确确认收入和费用并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提供依据。
三、结论与展望
本次政府会计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全面引入权责发生制,建立财务会计体系,完善预算会计体系,构建政府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的政府会计核算模式,以全面、清晰的反映单位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5]。高校作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之一,是实施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施新制度的过程中,高校应针对新旧制度转换过程中的重难点问题,做好政策配套、标准细化、系统整合等方面的工作,以确保新制度的顺利实施。在政策配套方面,除会计准则和制度外,还应尽快出台与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制度。在2019年1月1日实施新的会计制度前,高校财务部门应在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等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出台符合本校实际的新制度操作指南,对各类经济事项的会计核算流程和账务处理方案进行规范,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提升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与可比性。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给高校的财务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机遇,高校应以会计制度改革的施行为契机,由传统财务管理模式向集成数据信息化财务管理模式转变,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6],完善与优化学校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管理等配套工作,推动经济业务与财务管理的深度融合发展,将财务、资产、合同、科研、人事、内控等系统整合起来,走“业财融合”之路,切实提升高校整体财务管理水平及决策支持能力。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A].2015.10.23.
[2]财政部.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A].2017.10.24.
[3]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答记者问[J].财务与会计,2017(23):6-10.
[4]教育部.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实施政府会计制度的意见[A].2017.10.24.
第一章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第一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包括水旱田、坡园地等耕地,热带经济作物、果树、茶园等用地和林地、草地、荒地、水面、滩涂、自留地、自留山和宅基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经营和管理。集体土地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村经济合作社是土地承包经营的发包方。社员、专业户和联合体是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承包方,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农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人民公社时期已明确划归大队所有的土地或者联产承包后已办理合法手续归管理区及其直属厂场使用的土地,应当归管理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在人民公社时已划归公社(即现在的乡、镇)的水利工程用地,农业生产基地和近年来乡、镇已办理合法手续的农业和工业用地,属乡、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第二条 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所使用的土地、国家设置在农村的国营企事业单位所征用土地,其土地权属归国家所有。
第三条 凡是农村拥有集体土地权属的单位,经过核实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貌准确并设置了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地方,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给土地所有权单位颁发所有权证书,以确认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
集体土地承包后,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给承包者颁发土地使用证,乡、镇人民政府主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应建立土地卡片,加强土地档案的管理。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土地占有方不得占有地下矿藏,不得擅自开采;土地经营使用方要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不得擅自进行土地买卖。国家因公共事业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第五条 农村集体土地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凡利用集体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经营的,应当由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单位进行发包,使用者必须签订承包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承包土地必须贯彻有偿使用的原则,并通过合同有关条款加以确定。
第六条 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依法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监督双方履行应尽的义务。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都有义务保护耕地不受破坏,维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承包者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培养地力,不得丢荒耕地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及地貌,不准在承包地上盖房、葬坟、建砖瓦窑、挖塘、采矿。违者给予经济处罚以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七条 逐步改进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形式。目前我省水旱田、坡园地等耕地采取按人口或人劳比例平均承包的形式可以继续维持,但要注意适当调整连片。原来没有留机动田的村社要注意从因人员“农转非”、去港出国、死亡绝户而余出的田地和丢荒田地收回一部分,适当留足机动田地,以利解决新的人地矛盾和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机动田地一般实行一年一包的专业招标承包。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实行“两田制”,即口粮田按人口平均承包,责任田专业招标承包。集体开发成片的热作地、林地、果园地、水面、滩涂,可采取专业承包。目前尚未开发的荒山荒地和滩涂,应采取统一规划,联合开发经营或者专业招标的形式承包。
第八条 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各类型土地和农林牧副渔各业的特点,合理确定各种土地的承包使用期限。承包期满后,重新发包或者进行调整。我省一九八四年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对农田耕地的承包期延长至十五年,并规定五年小调整,现在已到调整期,可以在大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进行小调整。
第九条 逐步实行土地达标承包制度,促使承包者处理好用地与养地的关系。达标承包的内容包括:产量或者产值指标,关键生产措施指标,完成种植计划和上交国家、集体任务指标,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保养指标,培养地力指标等。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从简到繁,先易后难,选择部分指标写入承包合同,定期检查督促,并兑现奖罚,达标的奖励资金,可以从集体土地建设基金中提取。罚款应当归入集体土地建设基金。
第十条 逐步促进土地经营使用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土地承包经营者因从事第二、三产业或者缺少劳力而无法耕种原承包土地,经发包方同意,可以转包并办理转包手续。
第三章 完善积累机制,搞好土地建设
第十一条 国家、集体和农户对土地建设都负有责任。市、县、乡、镇政府主要负责本地域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建设和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对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规划、扶持和组织实施;管理区和村社主要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长期的地力培养;承包户负责培养提高地力及与其承包土地相联系的农田水利设施的保养、维修。
第十二条 把土地建设作为国家农业发展基金投放的重点项目之一。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要从土地承包金或者集体提留,以及集体经营的收入和乡、镇企业补农资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集体土地建设基金,专门用于土地建设。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集体土地建设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健全制度,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实行劳动积累工制度。农村劳动力每年每人要完成十至十五个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改善生产条件和开发资源,发展集体经济。乡、镇政府、管理区和村经济合作社对劳动积累工要造册登记,定期公布,总结评比。
第十四条 推广有利于培养地力的轮作制度。鼓励施用绿肥,增施农家肥。
第四章 强化农村集体土地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耕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水土流失,制止荒废、破坏耕地的行为。
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杜绝乱占滥用耕地。
第十六条 防止土地污染,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对已造成污染的土地进行治理;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而造成土地、水源污染者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下面我就结合切身体会和大家探讨一下如何在非洲实施工程项目。
以“项目成本控制”为中心的内部管理
1. 确定项目实施主要负责人。
承包商决定承揽项目,就应具有管理、实施项目的能力,其中具有合适的项目管理、实施人员是最主要的。承包商得到项目的中标信息后,应尽快确定项目实施的主要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合同管理工程师、财务负责人、物资管理工程师及根据项目特点需要选聘的其他主要人员。
有一家国际承包工程公司在乌干达市场跟踪一工程项目,在项目投标报价时没有考虑项目中标后的负责人,中标后匆忙任命项目经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项目经理不能胜任工作,项目工期严重滞后,导致成本超支,承包商不得不更换项目经理,最后,这个营业额只有800多万美元的项目最后亏损竟高达300多万美元,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2.优化项目的设计及施工组织安排。
承包商获得项目中标信息后,应立即组成由项目经理牵头、项目总工程师直接负责,由实施过类似项目的技术人员参加的工作小组来对项目投标书中的项目设计及施工组织进行优化。这一步是项目成本控制的关键,项目的成本主要取决于项目的设计及相应的施工组织安排。项目设计及施工组织安排优化的前提是不降低项目的使用功能和设计标准;优化的出发点是有利于项目的施工组织安排;优化的目的是降低承包商的工程成本支出。
我公司在坦桑尼亚实施的一工程项目,合同额2600多万美元,在得到项目的中标信息后,立即由项目经理牵头,在国内找了一家对此类工程设计咨询很有经验的公司合作,对项目的设计进行优化,并在优化了的设计基础上调整了施工组织安排。设计的优化使项目成本节约200多万美元。
3.合理划分工作包。
此工作要和优化项目的设计及施工组织安排同步进行。合理划分工作包就是把项目工作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部分放在一个工作包内,其目的是为便于项目管理、组织生产、落实责任、质量控制及提高工作效率,最终达到有效项目成本控制的目的。
在非洲实施项目由于绝大部分劳工都是在当地招聘,绝大多数当地雇员的特点是能吃苦、需要岗前培训且培训的时间较长、喜欢做重复工作,针对这种特点,项目工作包的合理划分更具有了其重要性。
4.确定实施项目的人员、主要材料及机械设备。
项目主要负责人根据项目的设计、施工组织安排及工作包的划分,提出实施各个工作包所需要的人员、主要材料及机械设备要求,承包商根据要求充分利用公司资源、项目所在国市场资源、国内及国际市场资源,根据项目的需求选聘出合适的工作人员,采购到符合施工要求的机械设备及材料。
5.提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实施项目的人员、主要材料、机械设备的投入所需资金,结合项目预付款及施工过程中的预计验工计价回收情况,项目经理要提出详细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计划要包括需要公司总部投入资金的时间、金额及项目部归还投入资金的时间,以便于公司总部根据计划提前做出筹资安排,保证项目的资金使用。
现金是企业的“血液”,具体到项目也是一样,如果缺乏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项目急需时得不到资金,就会使项目的实施陷于被动,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例如我国一家工程公司在乌干达实施一水坝项目,由于项目资金使用缺乏计划,需要大量投入时,而资金不能到位,致使项目不得不停工,最终承包商被驱逐出工地,不但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破坏了公司声誉,之后该公司不得不完全退出乌干达市场。
以上五项工作,作为一个有经验的国际承包公司应在项目正式开工前全部完成。
6.制定“项目责任成本”控制目标。
承包商应根据公司承揽项目的市场战略定位和项目主要负责人对项目成本的测算,与项目经理部签订“项目责任成本”控制目标。
项目经理部根据公司的“项目责任成本”控制目标,制订详细的工作包成本控制目标,并最终把项目成本落实到每个施工人员肩上,项目所有人员的奖惩要完全和其负责的成本挂钩。
我公司在尼日利亚实施的所有项目都使用了这种办法,大家总结出了采取这种办法的“四个有利于”,即有利于承包商管理、有利于调动项目实施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保证项目成本的控制以及有利于积累实施项目的经验。
7. 按照制定的“项目责任成本控制目标”进行控制管理。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部要严格按照所制定的“项目责任成本控制目标”进行控制管理。当然根据实际情况,个别工作的责任成本制定得不合理,的确需要调整,这种调整必须在项目经理部进行充分调研、沟通的基础上进行。
8. 项目成本的最终核算及总结。
项目最终验交后,项目经理要负责对项目内部成本控制进行最终核算及总结,分析项目实施过程中成本控制的优劣,这种分析的主要目的是为以后承揽、实施类似工程积累经验,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以合同管理为中心的外部管理
项目的外部管理要以合同管理为中心,合同是项目业主、咨询工程师及承包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共同遵守的文件,也是各方解决分歧的依据,承包商必须作好合同管理。
1.合同管理要由项目经理直接负责。
项目经理一定要深入研究合同内容、条款,并要“消化吸收”,对于合同的商务条款、项目的工作范围及施工标准必须要清晰,要明白本项目承包商需要做什么,做到何种标准。如何做能够达到合同所规定的标准并得到咨询工程师的认可,同时能够及时收回工程款是承包商合同管理的核心部分。
2.项目经理一定要和项目咨询工程师“交朋友”。
项目经理代表项目承包商负责实施项目,咨询工程师代表项目咨询公司负责监控项目的实施,咨询工程师唯一认可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的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签发的各种信函。
项目经理和咨询工程师的目标都是一致的,就是要把项目顺利实施好。项目经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几乎天天要和咨询工程师打交道,咨询工程师是项目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人物,项目经理一定要学会和项目咨询工程师交朋友,实现良好的沟通。
我国某承包商在坦桑尼亚实施一段公路项目,项目合同额1500多万美元,由于项目经理没有处理好和咨询工程师之间的关系,平时他们之间只有正式书面文字的往来,在某些问题上双方互不相让,缺乏坐下来好好面谈的气氛,承包商认为咨询工程师的某些要求是无理的,但又拿不出恰当的理由辩驳,致使项目成本严重超支,最终项目亏损高达近500万美元。与此相反,公司在坦桑实施另一工程项目,项目经理和咨询工程师的关系处理得很好,二人成了朋友,咨询工程师经常就如何解决项目的一些技术问题给我方出主意,由于双方友好的合作,保证了项目的顺利实施。
3. 项目施工过程的所有事件要有书面文字记录。
在国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项目工作内容的确认和变更,承包商一定要有书面文字的记录或信函,这些记录或信函还需要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这是合同管理中非常重要的内容。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承包商要注意与施工相关的其他资料的整理和收集,例如施工日志、关键施工程序的照片或录象、气象水文资料、当地政府的节假日及与项目有关的各种活动等,以上这些资料同样需要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我国的国际工程公司往往忽略这一点。
4.树立主动索赔的观念。
国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索赔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成功地索赔需要具备完备的证据和充分的理由。
工程索赔无外乎时间(工期)的索赔和费用的索赔,工期索赔可以是带费用的索赔也可以是不带费用的索赔,一般情况下,因业主(包括咨询)原因造成的延误带费用,天气、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延误不带费用。工程索赔是由于合同条件或内容的改变(非承包商的原因),造成承包商时间或费用的损失时,承包商要求业主给予补偿的一种方式。不满足于业主仅仅对损失进行补偿,积极寻找和制造更多的索赔机会,争取业主给予更大的补偿,就是主动索赔。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合同谈判;思路;技巧:意义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A
引言
近年来,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行业的竞争日渐激烈,为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勘察设计进度,我们应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管理过程。为了在竞争激烈的水利水电建设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在进行合同谈判时,为了有效保证企业的经济利益就必须掌握优秀的合同谈判技巧,谈判也是一门艺术,通过谈判艺术来为企业获取更大的利益。
一、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合同谈判总体思路
1.1 合同谈判准备工作。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在进行合同谈判之前应做好谈判工作。包括合同谈判小组组建、合同谈判大纲编制、调研考察。特别是调研考察工作,要深入了解行业内的现实情况,掌握类似工程以及设计方原来承担过的项目勘察设计合同情况,了解合同谈判的重点、难点。
1.2 勘察设计合同文本起草包括合同条款、考核管理办法等。收集类似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并结合本工程特点,起草合同条款,理清勘察设计工作范围、内容,制定操作性强的考核办法。
1.3 重点研究勘察设计费,关注费用计取依据、计费范围、基数以及技术类复杂系数等。
1.4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谈判,双方先谈勘察设计工作范围、合同条款,最后再谈勘察设计费;先谈简单的问题,再沟通有争议的问题,逐个突破,达成一致。
二、水利水电工程的合同谈判技巧。
合同谈判是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掌握有效的合同谈判技巧能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合同谈判技巧多种多样,谈判过程中应根据谈判对象以及谈判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谈判技巧。下面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对谈判过程中较为常用、效果显著的几种谈判技巧进行简要的介绍。
2.1 依法造势。
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在进行谈判时通常会受到业主方的限制,处于不利地位。只有采用合适的谈判技巧来维护自身企业的合法利益。中标单位可以通过依法造势的谈判手段来维护企业利益。
所谓的依法造势,就是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合同双方依据相关的法律程序来制造合同谈判时的平等地位。因为投标单位在中标之后所占有的地位是平等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必有低于业主方的心态。比如说,谈判过程中业主方谈判代表的态度
傲慢,趾高气扬时,勘察设计单位应摆正心态,强调双方的平等地位,强调自身企业的资质一级合法性;谈判时应强调合同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平等、等价的原则,谈判过程中双方应站在平等的立场上来协商,以先小人后君子的方式进行谈判,保证合同的顺利签订。一旦合同无法签订,按照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应该由责任方来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谈判过程中依法造势来反驳业主方的无理要求,使其无从辩驳,并且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其理解勘察设计方,保证合同的公平、平等的签订,来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
2.2 抓大放小。
顾名思义,抓大放小也就是在谈判过程中,勘察设计单位应该有大的原则,再不触碰大原则的前提下,小的条款是可以协商的。这种谈判方式,可以保证合同的签订结果在保证勘察设计单位经济效益的同时,在勘察设计过程中不存在大的风险因素,不必去承担哪些不合理的合同条款。
2.3 针锋相对。
合同谈判之前,双方都应遵循“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对于大的原则性问题决不能妥协,不能因为合同的顺利签订背弃大的原则。针对这些重要的原则问题在合同中谈判过程中笔者认为采用针锋相对的谈判技巧较为合适。
所谓的针锋相对指的是应该根据法律规定以及事实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来说服对方,而不是与对方激烈的争吵,争吵并不能解决问题并且会影响合同的进一步谈判。对于重要原则的问题谈判过程中应该利用法律武器进行谈判。
2.4 KA 合同谈判技巧
供应商与KA 的年度合同谈判是双方进行的一场实力、策略与技巧的大比拼,当然谈判离不开实力,策略与方法,实力会决定谈判对方的强弱,并影响着谈判者的心态,同样,策略将决定谈判的目标,并使谈判工作有的放矢,但在实力与策略之外,我们也要强化我们的谈判战术。
三、合同管理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意义。
3.1 合同管理对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意义。
水电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就需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进行合同管理是为了有效的约束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单位的行为,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地划分。为了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需要对建设项目中对工程造价造成影响的因素进行有效的控制,在合同中做好明确地规定。由于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过程中会出现许多可预测以及不可预测的变动,所以应该在合同中对这些变动进行详细的说明,避免之后合同双方出现双扯皮现象。
由于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材料费以及设备费用占工程造价的很大比例,所以在合同管理阶段要加强对设备、材料费用的管理。勘察设计过程中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是以勘察设计合同为依据。在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过程中经常出现设计变更的现象,而合同则是控制合同变更的依据。进行设计变更之后,必须做好签证工作,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加宽的调整,有效避免竣工阶段出现双扯皮现象。
合同管理是进行工程索赔的依据。在进行过程造价管理的过程性,应该加强索赔的主动性,根据合同条款以及相关规定对费用索赔以及工期索赔进行合理的控制。在进行工期索赔时,应该认证分析是否是关键工序的延误来判断是否进行工期索赔,并分析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来划分双方的责任。竣工过程中根据承包合同、设计变更以及签证、造价相关的会议记录等方面的内容为依据作为竣工阶段索赔的依据。
3.2 合同管理对水利水电工程进度管理的重要意义
为了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就必须加强合同管理,勘察设计单位要与业主的供货方,勘察设计单位的分包商经常交流,通过签订合同来规范各方的行为,对勘察设计过程中对勘察设计进度产生影响的时间做好记录,分清各方
责任,由于业主的责任导致的工期延误,要及时提出索赔。当阶段性工程和隐蔽工程完成时要及时通知业主和监理做好验收工作,避免因为这些工作的不及时导致工程进度的延误;做好经济措施,当完成工程的某个阶段时要及时向业主报告进度计划,做好进度计划,使得关键工序按时或提前完成来确保进度计划,进而保证水利水电工程的进度管理。
四、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合同谈判的意义。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签订的最终目的,是让设计方更好服务于工程建设,为此,合同谈判除关注勘察设计费谈判外,对设计的考核管理尤为重要,关系到是否能够真正发挥设计的“龙头”作用。对设计的考核办法要写进设计合同,包括设计成果质量和现场服务两方面的考核,设置专项的考核基金,对设计方及设计人员实行可操作、有实际意义的奖罚制度,鼓励设计优化,发挥设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五、结束语
为了保证水利水电工程的顺利开展,就必须保证合同签订的公平合理,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保证勘察设计单位的经济利益,在谈判过程中应该采取有效的谈判技巧来达到目的。文章中笔者结合多年的合同谈判经验对水利水电工程常用的谈判技巧进行了探讨。
参考文献:
[1] 段曹斌;黄婧. 谈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费计算过程中常见问题[J]. 中国科技信息.2007(24)
[2] 成莉. 浅谈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J]. 水利与建筑工程学报.20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