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17:39:5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健食品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开展调查研究,摸清监管底数
组织开展全市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情况调查摸底,各单位要尽快摸清全市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底数,建立完善监管基础数据库和监管档案,形成“一企业一档案”、“一店面一档案”;对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批发市场、专卖店、大型商场和美容美发机构等逐一登记造册,掌握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经营现状和监管工作形势,为下一步有的放矢地开展监管工作做好准备。
二、加强专业学习,提升执法能力
开展全员大学习、大培训活动。年内,分别组织1至2次监管人员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质管人员参加的培训活动。重点加强对《《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国家局《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和《化妆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的培训学习。通过学习培训,使监管人员尽快掌握监督工作的内容、方法、程序和要求,依法执政水平显著提高,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和行业自律意识明显增强。
三、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工作机制
(一)各县市区(分)局要严格按照市局下发的《市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暂行意见》的要求,理顺局机关科室、队、所的工作关系,明确职责权限。
(二)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备案管理、GMP认证、生产许可初审等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为规范开展许可和监管工作打好基础。
(三)积极探索建立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品种风险分类监管制度,实施风险分类监管。建立日常检查和执法稽查工作联动机制,在开展好日常检查的同时,加强执法稽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建立应急管理机制,提升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保障能力。
(四)健全保健食品和化妆品举报投诉受理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对违法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执法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四、突出工作重点,开展专项检查
(一)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据《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国家局《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重点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人员资质、厂房和设施设备、原料验收与使用、产品配方和工艺流程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违法添加药物等。对保健食品委托加工行为,重点检查受托企业生产经营资质、生产经营过程是否符合要求。对保健食品经营单位,以药店、保健食品专营店和大型超市为重点,针对其销售产品的合法性、进货渠道是否正规、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违法销售冒用批准文号及违法宣传保健食品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家局《化妆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对化妆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企业资质、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批件、原料配方、生产工艺以及标签标识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违法添加药物、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等内容。对化妆品经营企业,要突出重点区域(批发市场、集中街区)、重点单位(大型商场、专卖店、美容美发店)、重点产品(特殊用途化妆品、标签标识问题产品),对进货来源、标签标识、台账建立等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化妆品要及时依法处理。
(三)根据省局《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前期国家局对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专项检查的工作要求,加大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容易发生违法添加药物行为的减肥、辅助降血糖、辅助降血压、缓解视力疲劳、改善睡眠等保健食品和抗皱、抗衰老、抑制粉刺等化妆品的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检查,从根本上打击和遏制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一)积极开展面向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强化企业负责人为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促进经营者及从业者自觉守法经营,维护和稳定市场经营秩序。
今年以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联合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和突击检查,发现保健食品市场比较混乱。为此,笔者对保健食品市场的现状进行分析,并谈点思考对策。
一、现状分析
通过联合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和突击检查,**县保健食品市场逐步得到规范,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概而言之,一是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若隐若现、虚假夸大宣传广告时有发生、消费者盲目跟随成风;二是监管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模式仍不成熟、保健食品市场还不规范。究其原因有:
1、审批与监督脱节,出现监管真空。一是保健食品注册审批与监督脱节。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经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形式审查及受理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并注册;保健食品市场监管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注册审批既不要审查,更不存在审批,对市场上的保健食品又没有具体的监管职能。这种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纵向断层,审批注册与市场监管横向脱节的监管体制,严重制约着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二是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与监测脱节。从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部来看,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批权仅限于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审批权,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与监测出现“管着的看不到,看着的管不到;审批的不监测,监测的不审批”的尴尬状况。
2、监测与处罚掉链,引发监管短路。《广告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规定,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审批的保健食品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并将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移送通知书》移送同级工商管理部门查处。实际工作中,审批部门的监测侧重于是否经过批准,广告的内容是否与批准内容一致,对监测到的违法广告只能通报和移送,无权查处;而监督处罚部门主要侧重于广告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对于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往往是雾里看花等其他因素,给一些广告违法分子有机可乘。保健食品广告监测与处罚部门这种“监测的不处罚,处罚的不监测”状况,必然导致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禁止受牵制、处理受限制。
3、职能与责任移位,诱发责权扯皮。“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是我国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一个不成文的规则。而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与监管,广告审批和监测与处罚等权责却不符合该通则。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权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权却在各级卫生等相关部门。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权在省级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测工作又在市、县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而对违法广告的处罚权又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种监管模式容易导致部门之间工作上的互相扯皮,一旦发生事故,追究相关责任就比较复杂。
4、法律法规标准不统一,导致执行艰难。现行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所明确的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各部门在各自环节的监管工作中,所执行的法律依据各不相同,卫生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质监部门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工商部门则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些法律标准不一,如对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按照《产品质量法》,要处以货值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三倍的罚款;按照《商标法》,则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罚款。具体处罚时,涉及到生产加工、经营和消费等多环节、多部门,执行时有异议,落实时难到位。
5、部门与部门失衡,致使牵头乏力。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保健食品监管工作,按照“三句话”职能要求,其主要内容是对各职能部门的保健食品监管工作进行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有关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目前,无任是在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单位资历,还基础设施、经费投入、人员数量等诸多方面,作为保健食品监管牵头部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工商、质监等各保健食品监管职能部门相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显然是级别低、职能虚、资历浅、基础弱、投入少、队伍小,牵头部门与监管职能部门之间基础条件明显失衡,必然制约牵头工作的开展。
二、对策思考
针对目前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的原因,我们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如前所述,目前用于规范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的法律法规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xx年7月1日施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6月1日实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施行)。这些法规是在不同的时期制定的,相互之间有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
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由卫生部门查处。但目前出现的新动向已经使法律严重滞后。比如,《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食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按第四十九 条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查处,但在说明书中添加只有药品才具有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超出审批范围的,就不一定适用该法。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也可以按20xx年12月1日颁布实施的《药品管理法》由药监部门处罚。药监部门处罚时往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或第三款第二项。但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指的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其中哪些情形属于“冒充”呢?而且更重要的是处罚依据的第七十八条规定必须载明药检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药检机构却无检验食品的法律依据,也没有检验标准。所以,很多情况下,部分地区药监部门绕开此条,依据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来查处,但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又必须是药品。
再比如,对保健食品在宣传中涉及药品的处理,可依据《广告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来管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三条对此也作出规定,但因为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药监部门却难以处罚。
所以,必须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适应当前的市场状况,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严厉打击这些违法行为。
2、加强相关各部门的协作。
在国家目前暂不能理顺监管体制大环境下,结合实际,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除了上面提到的卫生、药监,还涉及到工商、质监、公安、广电等部门。管理的部门越多,链条越长,就越有可能在工作中产生推诿、扯皮、相互踢皮球等现象。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建立行之有效的协作机制,突破条块分割的藩篱。目前,国家已经在布置,在药监部门设立了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但从实践来看,光有协调机构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合理完善高效的长效工作机制,使对保健食品日常监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也可以采取在打击违法过程中政府牵头,各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各自的分工和任务,开展专项治理等等。
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违法分子之所以敢铤而走险,某种原因就是钻了政府监管不到位、打击不得力的空子。如果各部门面对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决不姑息迁就,违法分子就会失去违法的胆量和气焰;如果在处罚时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的成本,使违法行为达不到目的,违法分子就会灰心丧气、偃旗息鼓。为此,相关监管部门要从群众利益出发,日常监管不松懈,发现违法行为不手软,查处案件不徇私,编制合法产品的安全网,设置违法行为的高压线。更不能为了部门利益,巧立名目收取“管理费”、“索证费”、“备案费”等,干扰查处工作。
4、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
我国保健食品监管制度的发展沿革
1保健食品监管机构、监管职能的演变
依据《食品卫生法》规定,由卫生部门对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的产品及说明书进行审查批准,并制定卫生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办法[5]。1996年《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出台,明确了保健食品的审批、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制度[6]。2003年国务院将食品、药品重点列出,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产品审批职能由卫生部划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7]。2008年,为实现监管职能的有机统一,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新划归卫生部隶属,至今,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职能由卫生部隶属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8]。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管,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食品许可司更名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明确承担保健食品许可管理、审批等工作[9],同年组建了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设立了保健食品技术规范专门委员会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门委员会[10],以充分发挥专家在保健食品监管工作中的作用。我国保健食品监管机构、监管职能的改革变化见表1。
2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
从《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到《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食品安全法》和《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我国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并基本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框架体系[11-12]。1995年,《食品卫生法》首次明确将保健食品纳入管理范畴,保健食品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1996年,《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出台,对保健食品的审批、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监督管理等给予明确规定。随后,针对保健食品的功能学评价、评价程序、检验方法和产品标识等开展了一系列相关规定的制定工作,1998年颁布了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和良好生产规范等国家标准。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密集和实施,为保健食品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2005年,针对保健食品行业存在的问题,国家严把保健食品准入关,强化保健食品的审批,将保健食品改革为注册管理制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仅出台了《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还加强了保健食品的广告审查,颁布了保健食品命名、产品现场核查、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等一系列部门规章,保障了注册制度的顺利实施。2009年,依据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为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了对保健食品功能性和安全性等技术的规范要求,对再注册技术审评要点、产品技术要求规范、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补充等出台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了《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规范和强化专家学者的职能。2011年在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方面配套了复核检验管理办法、复核检验规范、注册检验机构遴选管理办法和规范等[13]。经过十多年的法制建设,我国保健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架构已基本建成,主要的法律法规文件见表2。
3保健食品允许申报功能的变化
保健食品法律法规的演变带来了监管内容上的一系列变化,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保健食品允许申报功能以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变化。保健食品按功能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调节人体机能为目的的功能类产品,另一类是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自保健食品审批工作开展以来,审批的保健食品功能经历了不断的变化。1996年,依据卫生部《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和检验方法》的规定,保健食品可申报的功能为免疫调节、延缓衰老等12项[17],1997年增加了调节血糖、改善胃肠道功能、改善睡眠等12项功能,使保健食品可申报功能扩大到24项。另外,在“营养补充剂”中纳入了强化维生素、矿物质和微量元素三种食品[18]。2000年,因改善和抑制肿瘤类保健食品作用机制不明被取消[19],保健食品功能调整为22项,2003年进一步调整规范了其中的14项功能名称,对2项功能名称分解为8项,减去了抗突变1项功能[20],至此可申报功能调整为27项。2005年依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保健食品允许申报新功能[1]。2011-2012年,为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又进一步对保健食品功能范围的调整进行了多次的征求意见,拟将涉及胃肠道功能的4项合并为1项,涉及改善面部皮肤代谢功能的3项合并为1项,同时取消功能定位不够准确、声称科学性不强、易与疾病治疗相混淆和易误导消费者的功能、取消缺乏客观指标评价、缺乏社会需求的4项功能[21],使保健食品的功能从27项压缩为18项。我国保健食品的功能申报变化见表3。
4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调整
保健食品实行批准文号的身份管理制度,即保健食品企业必须为产品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监管部门核准颁发批准证书,获得相应的批准文号。批准文号是保健食品的合法证明,每个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只对应一个产品。受国家机构改革的影响,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在2003年7月前由卫生部核发,2003年7月至2008年10月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2008年10月后由卫生部隶属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我国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按国产保健食品和进口保健食品分别核发。2003年7月8日前,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形式为:卫食健字+(年份)+第***号,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形式为:卫食健进字+(年份)+第***号。2003年7月9日,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形式作了改变,国产保健食品为:国食健字G+4位年份号+4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为:国食健字J+4位年份号+4位顺序号。另外,值得关注的是,2005年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打破了保健食品的注册终身制。由于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前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未载明有效期,依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原则,2005年7月1日以前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不受现行批准证书5年有效期的约束[22],而是在监管中以清理换证方式解决。我国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相关调整情况见表4。
保健食品监管制度建设的思考
通过对保健食品监管制度建设历程的分析可见,近年来我国在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制基础建设方面加大了力度,尤其是2005年注册管理制度的改革,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在保健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一系列规章的建设,使保健食品的监管制度系统基本形成,而且具有按品种监管的特性,避免了多头监管的情况。与分段监管模式下易出问题相比,保健食品按品种监管已经体现出了监管机构、法制基础建设的优势。但是,受经济利益驱使,保健食品问题依然未能被有效遏制,保健食品的监管仍存在薄弱盲区[23-24],如伪劣原料、非法添加和广告宣传问题等[25]。基于此,提出2点建议。
1进一步加强标准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保健食品已基本实现有法可依局面,但在注册准入环节出台的规章文件占整个行业的70%,而生产和流通环节却分别只占12%和18%,保健食品在后期监管环节仍应加大力度[26]。另外,保健食品的标准体系还未形成,给检测产品带来一定困难。因此,监管部门应尽快推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制定相应的保健食品安全标准,构建保健食品标准体系,不断完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27]。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总结
一年来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股进一步强化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按照局制定的工作目标及年初工作计划要求,以保障公众食品安全、身体健康为宗旨,强化日常监管,狠抓专项整治,依法履行职责,完善长效机制,全面完成工作任务。现将2019年工作总结如下:、
全区共有保健食品经营单位321家,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411家,并对其全部进行了档案管理,建档率100%。
受理保健食品、化妆品投诉举报28起,其中保健食品举报以欺诈和虚假宣传为主占到了百分之四十三,举报化妆品过敏类的达到了百分之三十七,针对投诉举报情况我局结合保健食品经营环节“百日行动”专项整治大力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的专项行动,以批发企业和集中商业街区为重点严厉打击利用会议、讲座、免费体检等方式违法宣传、销售化妆品、保健食品行为。
积极结合食品安全宣传周、食品药品科普宣传活动,组织开展了保健食品安全知识集中宣传活动。在政府网站,晚报等途径都做了相关知识的宣传报道。重点向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广大群众宣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保化监管职责、相关企业在安全监管中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科学选购保健食品知识等。
开展从业人员培训。为深入推进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强化从业人员依法经营意识,我部门对56家经营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管理法律法规知识方面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签标识、有关经营管理规定、保障产品经营质量应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充分利用了3.15消费日、5.25护肤日在市影剧院广场通过设置宣传展板、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横幅等方式积极向群众宣传化妆品安全常识、化妆品法规知识及监管职责等,现场组织了多家化妆品经营和使用单位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皮肤病、化妆品引起的皮肤病以及如何护肤等问题进行解答群众200余人次。活动现场设置咨询台3个、化妆品安全宣传展板6块、发放《化妆品知识宣传》、《化妆品不良反应小常识》等化妆品安全宣传资料500余份。
虽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1、监管工作基础薄弱。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业主法律意识淡薄,违法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欺骗、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2、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用于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有《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对于以会销形式经营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没有具体和明确的一个规定,造成监管力度不足。
问题出在什么地方,不能不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营养和保健已成为全世界所关心的话题。世界卫生组织把“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列为2OO0年目标,一些发达国家如美、日、法等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利用现代科学手段广泛研究保健食品和保健用品。随着各界的参与和倡导,使用健康品日趋成为潮流,逐渐形成一个新兴的产业。
分析健康产业形成的原因,主要有:
1.社会环境的变化,需要健康品的人数迅速增加。
①现代社会生活,工作节奏快,竞争激烈,容易引起肌体应激反应,造成神经、内分泌功能紊乱。免疫机制下降,这正是诱发“现代文明病”——心、脑血管疾病等各种身心病的重要原因。所以,越来越多的人们通过健康品来改善身体状态,以达到防病、健康的目的。
②随着世界年龄结构的老龄化,慢性疾病的发病率也明显上升,健康品需求大大增加。以我国为例,预计到2000年我国酗岁以上人口将达1.9亿,伴随人口老龄化,心、脑血管等各种慢性病发病率越来越高。这绝不是单靠药物所能解决的,具有各种功能的保健品必将受到人们的欢迎。
2.现代医学模式的转变
当今人类医学模式的发展,已由临床医学发展到预防医学和康复医学,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提出:下世纪人类健康的65%要靠自己。随着生理一心理一社会新医学模式的提出,自我保健医学将广泛兴起。自我保健、自我医疗、自我护理将成为人们防病、治病、维持健康、延年益寿的最好手段,也就意味着医疗重点将由医院、单位转向家庭、个人,为健康产业的发展奠定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3.社会各界的倡导,观念的更新,使使用健康品日趋形成潮流。
过去,人们依靠体育锻炼来增强体质,靠药物来治病。如今,人们发现健康品能补充体育锻炼不能带给人体的营养物质。健康品能通过纠正饮食失衡,调节人体机能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与药物相比,又不会有一般治疗性药物的副作用。人们逐渐认识到不能把健康托付给药物,再加上各界的倡导,如美国医药创新基金会主席德菲力斯提出了“营养药品革命”的观点,我国也提出了以“防止人们生活方式和人体生理机能退化相关病”为重点的第二次卫生革命……。这样,人们的观念也逐渐从药物治病发展到健康品养生防病,使服用健康品在国际上日趋形成潮流。
所以,被称作全球朝阳产业的保健品产业(包括保健食品、保健化妆品、保健器械等),近年来,市场增长迅速。以保健食品为例,近20年美国的保健食品销售额增长了36倍,日本增长了32倍,欧盟诸国每年以17%的速度递增。全世界保健食品的年销售额不下于1000亿美元。据《南方周末》载:1996年全球100家发展最快的企业中,从事健康产业的有17家,居信息产业之后,处第二位。国内近年崛起的一批名牌企业也多是搞健康品起家。下面,我们回顾一下国内保健品市场的历程与现状。
抢夺商机 群雄逐鹿烽烟起
80年代未以来,我国的保健食品得到迅速发展,有其深刻的历史和现实基础。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逐渐形成一套独具特色的养生保健文化。中国自古就有“药食同源”的说法,中医讲究平衡阴阳,调理身心,这和目前世界上最新生物医学关于人体保健功能的“功能因子”的开发是同一原理。我国人民几千年的实践和经验,是我们开发保健食品取之不尽的源泉和宝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改善,国民保健意识不断增强,在温饱问题解决后,人们开始注重健康投资,对保健食品、保健化妆品、保健用品需求越来越大,人们越来越注重保健,注重改善生活环境和自身身体状况。
确实,中国人太需要保健了。刚刚从温饱线走出来的中国老百姓,特别是担负着社会和家庭重担的中年知识分子太赢弱了。据一份长达10年的健康报告表明,我国知识分子平均寿命只有53.54岁,远低于全国人均寿命72岁的平均年龄;中国学生营养促进会对全国大、中、小2亿多学生的健康状况调查表明,其蛋白质、钙、锌、VA、V及摄人量普遍不足,缺铁性贫血比例达30—40%,有7000多万学生营养不良;北京、南京医院反映,心脏病、高血压正逼近年轻人…… 善于捕捉商机的商家们,不失时机地为这种需求奉上一道道营养保健大餐;从传统的蜂王精、氨基酸到太阳神、娃哈哈、沈阳飞龙、中华鳖精,再到号称新一代的三株、昂立、脑黄金……。
为了争夺这个刚刚发展起来的市场,食品、纺织、医药、糖酒等各行各业,以及许多民营企业都挤进了这场竞争。一时间,群雄逐鹿,烽烟四起。蚂蚁、蝎子、红景天、鳖精、燕窝、雄蚕蛾、雪莲、拘杞、西洋参……几乎各种动、植物资源都被动用了。3000多个厂家生产着4000多个品种,各种各样的保健品充斥柜台,销售额一度达到了400亿元人民币,成为继烟、酒行业之后的又一支柱产业。
商场如战场,这在保健品市场竞争中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
新兴的市场没有霸主,市场学中有一个“市场领先效应”。新兴市场的开拓,主要靠广告和给中间商高额利润来进行。于是,在人们毫无准备的情况下,大批保健品在广告的狂轰滥炸下涌进了寻常百姓家。尽管有些产品在医学上还存在着争议,效果如何专家们还有疑问,有的保健功能只是沿袭大众或中医上的传统说法而无科学的确定。但庞大的市场需求却火箭般造就出一批暴发户式的企业。如周林频谱、济南三株、咸阳505、沈阳飞龙等。同时由于政府管理滞后、竞争无序而带来的保健品市场“假冒伪劣”、虚假广告、有偿新闻等现象也着实使消费者和政府大为头痛。
竞争无序 李鬼闹市毁“长城”
中国保健品产业,可以说是中国商战中竞争最充分、最能体现现代市场经济特征的新兴产业之一。这样,它也就不知不觉走在了政策法规的前面。它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让一些默守陈规的行政管理部门始料不及。
从行业管理来看,保健品是介于食品、卫生、医药、轻工……诸多部门之间的一只“精灵鱼”,似乎受制于各部门,又纵横于各部门。
以保健食品为例,1996年6月1日,《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实施以前,我国对药品、营养、保健品和食品的生产有多种准许生产审批制度。一种是“卫药准宇”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入医疗渠道;“健”字号介于药品和普通食品之间,比较混乱的有“卫药健”宇、“食健宇”、“食加营准字”、“新资源”等,可以进入除医院公费医疗之外广泛的销售渠道,除“新资源”外,各省卫生系统就可以批准生产;“卫食字”是一般意义上的食品,不能宣传疗效,但审批手续极为简单,只要通过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即可。实际市场上,还有“械字号”、“消字号”、“收字号”等许多种,种种审批,貌似严谨,实则没有统一标准,没有统一管理部门,没有统一的监管手段和监督机构,处于谁都可以管,但谁也管不了的状态。管理的滞后,为伪劣产品进入市场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李鬼蜂拥而人,抢占滩头,瓜分市场,而法律却鞭长莫及。
从生产企业来看,由于我国保健食品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大多数企业属中小企业,起点低、技术含量低、生产经营行为不规范,一些企业短期行为严重,急功近利,盲目地一哄而上。而产品销售的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可以报销的,医院进不进货,就看厂家的回扣了;老百姓,一方面存在着巨大的需求,一方面对营养保健知识的有限决定了只能依靠广告或“遵医嘱”进行选择。于是,新产品层出不穷,广告真假难辨,广告商大发其财,一种有前景的产品刚一亮相,就被许多仿制和假冒者淹没,弄得消费者根本弄不清哪个是真,哪个是假。燕窝、鳖精早已成为人们的笑料了。翻开前几年的报纸杂志,药品谈治愈率、食品谈疗效、用消费者做广告等违法广告比比皆是。
其结果,是保健品自毁“长城”。1995年,保健品行业经过初期的迅速发展后,终于自食其果,被消费者打人冷富。整个行业销售额下降了三分之二,从400亿元陡降至100多亿元,使真正致力于保健品生产和销售的厂家、商家对此十分忧虑。如果市场继续混乱下去,当消费者对保健品起码的信任丧失之后,一个刚起步的朝阳产业必将付诸东流。
一方面是巨大的,迅速增长且无法满足的市场,一方面消费者又对其产生怀疑。民族保健品市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而与此同时,“鬼子”又进村了——
乘虚而入 洋保健品抢滩大陆
在中国保健品陷入危机的同时,国际保健品行业正日渐红火。
保健食品,国际上通称功能食品,这一名词最早由日本人于1962年提出,随着功能食品不断发展与完善,1992年9月,日本从法律上确定了功能食品的范畴,并允许生产厂家在产品标志上说明其医疗作用。近几年,除日本外,美、英、法等欧洲国家也相继投人人力、物力进行功能食品开发,尤其美国在开发方面日益活跃。
据统计,近二十年,西方功能食品总营业额增长近30倍:德国的功能食品多年来一直保持稳定的增长,在食品行业中增长最快。英、法、瑞士、加拿大等也有较大增长。美国现有功能食品企业近530家,每年生产1000多个品种;日本生产企业近400家,每年生产近2000多个品,种;德国800家生产企业,有2000多个品种的功能食品。
国内保健品市场随着“燕窝”、“鳖精”、“脑黄金”等多种畅销保健品的“黑幕”先后被新闻界曝光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调查后,中国保健品潮起变潮落,一些比较优秀的保健品也未能幸免一场萧条。因为消费者拒绝的不是某个品牌,而是保健品本身。消费者也将失去保健品带来的身心滋养,而国内保健品的一踩不振为洋保健品大规模进人中国提供了机会。
不经意间,中国的保健品市场开始被洋保健品“蚕食”。
人参,在中国传统滋补品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但参类市场在西洋参和高丽参的夹击中,国产参已渐渐处于下风,西洋参基本已成为参类消费的主流。
“白兰氏”鸡精也在不知不觉中挤进了我们的超市、药店和商场,而中国老字号“同仁堂”的“乌鸡白凤九”、“十全乌鸡精”已难觅踪影。
孕妇、婴儿的断奶食品也基本被“雀巢”等几家外资产品占领。
“红牛”饮料竞在没有遇到一个对手的情况下,成为中国功能饮料的霸主。
“仙尼蕾德”、“安丽”等一些资本雄厚的洋保健品的传销网络已布满中国大、中、小城市,在我们还在努力区分“传销”与“老鼠会”有何区别时,其已开始进人中国广大农村市场。
美国阿拉斯加鱼油、鲨鱼软骨等一些洋保健品也开始在我们生活中时有所闻,美泰宁、瓜纳拿等一批新洋保健品也正准备列队登上中国市场…… 在医疗保健领域,“回归自然”的呼声正日益高涨,在人们逐渐认识到化学药物的毒副作用后,“替代疗法”、“天然疗法”在西方正大行其道。人们对天然动、植物资源的医疗保健作用有了新的认识。
中国是中草药的故乡,从神农尝百草到李时珍的《本草纲目》,无不印证着我们是中草药强国。然而,今天,我们的中成药出口额仅占世界出口额的5—6%。日本正雄心勃勃地声称要成为传统医药的中心,韩国也制订了自己的名牌战略,甚至,英、美等国也反客为主,将它们的中成药产品打进人中国市场。
新兴的保健品市场,长此下去,中国极有可能从保健品生产大国变为保健品原料出口国,使大量珍贵天然资源廉价流失。
先捧后杀 亦是亦非说传媒
保健品市场的兴衰,固然有其自身的原因,但也与新闻媒体的不成熟、传媒“打假”打出范围、失去标准和自我约束力有直接的关系。
前期,保健品刚兴起时,新闻媒体对其纷纷进行吹捧,甚至一些有名的媒体,在保健品“李鬼”的利诱下也频频变节,“招卖”公众对媒体的信赖,不断为消费者制造“皇帝的新衣”。随着市场法制建设的完善,《广告法》、《食品广告办法》的颁布,虚假广告也总能找到独特的渠道进入目前最权威的媒体。“企业形象”、“专题报道”等各种变换形式的有偿新闻总是能在不知不觉中对消费者进行诱导。
随着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打假”、“3·15”消费者保护运动的深人,保健品行业自身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一些新闻媒体马上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由前期对保健品的吹捧又变成了棒杀,纷纷对保健品进行不公正的讨伐,保健品市场由此一蹶不振。
愤怒的、不敢得罪新闻界的一些正规保健品厂家强烈要求与新闻界对话。1995年12月8日由卫生部委托中华预防医学会主持的新闻界与保健品产业界对话会在北京举行。在这个不接受任何一家企业赞助的专题研讨会上,政府部门、专家学者、新闻界等与会者公正、全面、集中地探讨了保健品产业面临的各种问题。
对保健品不能一棍子打死,要进行科学的引导,成为与会者的共识。会上透露,混乱无序的保健品市场在治理上已有具体举措,经多年讨论而迫于多方压力终于定稿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将于1996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颁布,1996年6月1日实施。这个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打击假劣保健而扶植那些品牌优秀、市场占有率高的厂家,从而使消费者真正享受到一种提高生活质量的消费方式。
正本清源 科学认识保健品
营养学的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从本世纪初到50年代,主要是发现食物中的各种营养素,防治营养缺乏病与营养不良以及根据各种人群的合理需要制订营养素需要量或供给量标准。从50年代开始,由于发达国家基本上消失了营养缺乏病,而同时随着大量肉类、乳类、禽蛋类与精糖的摄取,心血管疾病、高血压、肿瘤、糖尿病、肥胖大量增加,营养学的发展转为对营养与健康、膳食营养与有关疾病的关系以及如何通过调整膳食来预防这些疾病的研究。而主要成果则是各国政府卫生部门与科学委员会所提出的膳食指南和功能食品(即国内所称保健食品)的开发。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在《食品卫生法》中也确立了保健食品的法律地位,在随后颁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国家对保健品的定义有以下几点:
1.保健食品必须是无毒无害的,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2.与普通食品相比,具有明确、具体的而且经过科学验证、肯定的保健功能;3.保健品通常是针对需要调整某方面肌体功能的“特定人群”而研制生产的,不存在着包治百病、老少皆宜的保健品;4.保健品的作用在于预防和辅助治疗,不能取代药物对病人的治疗作用。
鉴于保健品的上述特殊要求,国家对保健品开始实行严格、科学地审批管理制度。
走向有序 保健品依法大整顿
保健食品是一类特殊食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卫生法》,卫生部于1996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举办的庆祝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文艺晚会上,卫生部部长陈敏章当场签发《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并于199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的出台是我国保健食品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牌,是国家保护消费者健康权益、依法规范保健食品研制、开发和生产经营的重要举措。
该《办法))规定,“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准其使用卫生部法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政令一出,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保健品市场依法进行大整顿。按照卫生部要求,保健品市场将分两步进行有计划的清理整顿。第一阶段自1996年6月1日至12月31日,要求保健品生产企业按照《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自我清理,凡是符合申报条件的产品,企业必须按照《办法》有关规定,补齐有关资料,向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查,对不符合申报保健食品条件,但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按一般食品要求生产,企业不得再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销售,一切有关保健功能的说明和宣传必须自行停止。这类产品在更改说明书、包装和不恰当的广告宣传后,仍可以普通食品继续上市,对假冒伪劣的保健食品要坚决取缔。其生产经营者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自行公告收回和销毁已生产和出售的产品。
第二阶段市场整顿从1997年1月1日到3月31日卫生部统一部署开展保健品市场的全面监督检查,对凡是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或12月31日前未向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批,仍继续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产品,必须坚决取缔并依法从重处罚。
保健食品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也于日前公布,标准规定了保健食品的定义,产品分类、基本原则、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标签要求。《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是重要的基础性国家强制标准,对规范保健(功能)食品市场,强化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利益,引导保健(功能)食品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从1997年5月1日起,我国保健(功能)食品的生产、销售、管理开始走向法制轨道。
严格执法 2000余种保健品难过关
迫于多方压力和市场的混乱无序,卫生部此次审批有三严:一是专家把关严。卫生部保健食品评审委员会汇集了国内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医学及其他相关行业的各种专家,严格把关;二是审批标准严。保健食品必须在卫生部指定的机构做功能评价试验,以证实所称保健功能是明确的具体的,有些功能还必须做人体试验,以验证保健功能的肯定性;三是资料审核严。送审产品必须提供各种权威部门的评价、检测、实验报告,从配方生产工艺到质量标准;从毒理、卫生学检测到功效成份……缺一不可。所有资料必须以数据和事实说话。对于如××产品《本章纲目》或中医典籍上有记载,大众中长期沿袭的认为××产品有“大补”作用等类的说法,一律行不通,必须进行严格的科学检测。
严格执法的结果是惊人的,从减肥到养颜,从滋阴到壮阳,许多保健品,有的甚至已经是知名的品牌都未过关。如曾风光一时的某鳖类口服液,经过检测,只肯定了其具有一定的抗疲劳作用。而燕窝类更是无一过关。 前不久,卫生部公布的首批申报的l18个保健品,通过的仅有59个,仅占50%。首批自愿申报“过堂”的企业,大都对自己的产品充满了信心,合格率尚且如此,而全国仍未会审的3000余家此类企业可想而知。据卫生部保健食品评审委员会专家估计,目前,国内保健品只有30%左右能通过审查继续在市场上销售,而其余2000余种保健食品将被迫停止销售或以一般食品进入市场。
扶优治劣 民族保健品能否再铸辉煌
应该说,中国保健品市场的潜力还远远没有被挖掘出来。中国目前50岁以上中老年有上亿之众。据人民大学市场调查所调查,70%以上的中老年人认为应该经常服用一些保健品,但实际上经常服用的仅有27%,中间尚有43%的缺口。中老年消费者普遍反映买不到能满足中老年特殊需要、质量信誉过硬的产品。一方面是巨大的、迅速增长的市场,一方面消费者又对保健品产生了怀疑。问题说明,我国目前保健食品行业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整个行业尚缺乏整体形象。真正致力于民族保健品产业发展的有识之土,包括管理者、生产者、销售者和新闻界人士,应该尽快行动起来,把民族保健品产业扶上马。重新培养起消费者对民族保健品的信心。
今年5月初,卫生部通报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对已经获得批准文号的12种保健食品的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这些保健食品,在其产品外包装或说明书中,违法宣传与其批准功能不相符合或大相径庭的内容,有的还暗示其产品对疾病有治疗作用,这严重违反了
那么,究竟什么是保健食品呢?
根据
保健食品有哪些保健功能呢?
保健食品与一般食品不同,往往对人体具有特定的保健功能,但它又与药品有着本质的区别。目前,卫生部批准同意保健食品对人体可有22种保健功能,它们分别是免疫调节、调节血脂、调节血糖、延缓衰老、改善记忆、改善视力、促进排铅、清咽润喉、调节血压、改善睡眠、促进泌乳、抗突变、抗疲劳、耐缺氧、抗辐射、减肥、促进生长发育、改善骨质疏松、改善营养性贫血、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美容、改善胃肠道功能。保健食品在对外宣传功能中如有超出此范围当属违法,是不确切和不可靠的,应予以查处。
我国保健食品发展的历史与现状如何呢?
保健食品产业的发展规模与水平,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程度和生活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这一产业在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一直是朝阳产业。市场需求量大,随着人均寿命的延长,保健食品消费的增长幅度已明显超过药品消费的增长。在我国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食品的要求已不仅满足于填饱肚子,而是讲究营养均衡,希望能起到强身健体、防治疾病、延年益寿等功效。从历史上看,我国饮食文化源远流长,祖国医学宝库又提供了许多药食同源的食物,于是保健食品就应运而生。80年代末,保健食品市场开始启动,90年代初,随着用马俊仁秘方配制的”生命核能“配方以1000万元的价格拍出,保健食品的市场开始空前繁荣起来。据不完全统计,到1999年,全国保健食品的生产厂家达3000多个,总产值达400亿元。十几年的发展涌现出了中华鳖精、太阳神、脑黄金、脑白金、三株口服液、红桃K、昂立一号等销售额达到数亿元乃至几十亿元的著名品牌,充分显示了保健食品的巨大市场潜力。然而我国的保健食品也是良莠不齐,有的产品只是昙花一现,在目前的3000多种保健食品中,国家正式审批的有2000多种,而上市的仅五六百种,大部分都是进不了市场的低水平重复产品。实在是一种资源的浪费。
保健食品市场目前存在哪些问题?
纵观保健食品市场,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①部分保健食品夸大宣传,上市时擅自更改产品名称及批准说明书。据有关方面调查,保健食品的消费人群主要是幼儿、中小学生、中老年人及遭遇慢性病或多发病且不易治愈者。有30%的家庭将保健食品当做高级礼品送人,城市有90%的儿童曾服用过保健食品。他们希望通过进食保健食品达到增强体质、提高智力、健康长寿等目的。于是一些保健食品的生产厂家就开始玩起了“猫腻”,大搞文字游戏,夸大宣传:减肥、调节血脂的保健食品宣传成对高血压、冠心病、提高智力有改善作用;抗疲劳保健食品则积极夸大其能增强;“免疫调节“讲成“补血、补肝、避免酸中毒”:“改善睡眠”变成了“预防老年退行性疾病(如失眠症、心血管病、老年痴呆症、糖尿病、白内障、骨质疏松及低下等)、促进健康、延年益寿”:“调节血糖”可有“消炎止痛、强肝助肾作用”。还有些保健食品在宣传上利用”典型病例”或杜撰病例明示或暗示其有治疗作用,故意混淆保健食品和药品的区别,更改说明书,删除注意事项或扩大适用人群。②一些产品自称“保健食品”,实际上并没有取得卫生部门的生产许可证,乃属无证经营,应该强制取缔。③保健食品市场简单地重复现象严重,这主要表现在产品重复与保健功能重复,如市场一段时间西洋参类产品好卖,于是诸多厂家一哄而起,大家都搞西洋参,大家都讲自己的产品具有“免疫调节、抗疲劳、降血脂”,而宣称有这3种功能的产品占了市场70%~80%的份额。④部分保健食品生产不规范,有了批准文号,却无生产基地,于是相互委托生产,造成产品质量低劣。⑤一些保健食品厂家为了尽快达到其宣传的产品功效,在保健食品中加入各种不同类型的药物,如减肥食品中加人芬氟拉明、去氧基芬氟拉明、安非拉酮等,长期服用该类产品,会降低食欲,损害心脏瓣膜,同时由于药物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从而对此产生依赖性。⑥部分保健食品营养指标达不到国家标准。中央电视台曾曝光过2只甲鱼做160盒鳖膏的事件,有的钙奶中蛋白质的含量仅为0.02%,大大低于国家规定的1%标准。以上诸如此类的违规做法,严重扰乱了保健食品的市场,不能不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保健食品市场的整改与发展趋势
客观上讲,保健食品的出现满足了部分人群的需要,为了因势利导,整肃市场,1996年3月,卫生部正式颁布
通用卫生要求管理办法)等技术规范,明确规定卫生部是保健食品的最终审批机构,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成立由食品卫生与营养、毒理及其他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2级评审委员会,对申请的保健食品进行技术审查。要求申报者提供保健食品的功能性、安全性、稳定性报告。同时对保健食品的标识、标签及说明书做出规定,统一设立了保健食品标志和卫生部批准文号,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2000年4月,在北京又召开了卫生部首届保健食品理论研讨会,会议涉及到我国保健食品管理模式的探讨、保健食品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保健食品现况与21世纪发展趋势等。会议同时召集部分曾经“违规”的保健食品企业进行座谈,了解了保健食品夸大宣传清理整改的情况。大会强调对没有取得批准文号的产品坚决取缔,对有批准文号但有违规现象者限期整改,到时仍不合格,将撤销批准文号。
针对保健食品生产厂家在广告宣传方面误导消费者的现象愈演愈烈,卫生部有关部门最近也在酝酿对现行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拟结合一些相关法律条文,增加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限制性条款,对保健食品的宣传广告将做出详细的规定。如要求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包装及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卫生部批准的保健功能和产品说明书,不能利用标签等宣传材料任意夸大其功能,不能在包装说明书中以典型病例来宣传产品等。提倡在产品宣传形式上采取更灵活一些的方式,如科普式宣传等,但不能涉及产品本身,不能特指某一品牌的产品,且此类宣传品不能随产品一同销售。
关键词:保健行业;市场消费;营销模式
一、国内外保健品市场发展情况
保健行业是指事前对人群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让他们更健康、健美,并延缓老化现象或防患疾病于未然的产业。保健行业是全球性的朝阳产业,市场增长迅速。研究有效的保健食品,通过食品预防疾病、调节人体功能,可以减少社会巨大的医药费用,是利国利民的有效办法。
在全世界范围内,据不完全统计,全球保健食品已占整个食品销售的5,达上千亿美元,而且每年都以相当速度增长。其中,近20年来,美国的保健品销售额增长了36倍,目前年销售额达750亿美元,占食品销售额的1/3;日本增长了32倍,近两年的保健品销售额为15000亿日元,年产保健品3000多种;欧共体各国的保健品销售额则每年以17的速度增长。
我国自古就有药食同源的养生文化,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药补不如食补”。作为一个亟须培育的行业,保健品市场的需求潜力之大实在诱人。
中国保健行业协会的统计资料表明,国内整体的保健品市场从20世纪80年代起就处于高速增长的态势,年均增长率在15-30,远远高出发达国家平均13的增长率。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保健品生产企业就多达3000多家,品种4000多个,年销售额一度突破300亿大关。
但受保健品市场混乱的秩序影响,保健品功效的公信力逐渐下降,1999年国家开始出台各项政策整顿市场,从2001开始保健品市场呈现下滑趋势,但受2003年非典的影响,公众对保健的重视空前提高。
惠聪集团的保健品市场调研报告显示,到2004年全国保健品的市场容量恢复到了400亿左右的规模。近几年市场上新兴产品不断涌现,丰富了保健品市场,一大批品种受到消费者的欢迎。目前我国保健品年消费支出已突破500亿元,成为新世纪我国工业的新兴增长点之一。可见,我国保健品市场潜力是巨大的,预计2010年将达1000亿元。
随着城乡居民的生活基本达到小康水平,也随着保健品市场规范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外国保健品大举进军我国,保健品必将成为不可逆转的健康消费新潮流。
二、国家对保健品市场的产业政策发展
我国保健品行业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20世纪80年代末期到1995年是保健品行业的第一个高速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由于保健品行业的高额利润和相对较低的政策壁垒与技术壁垒、涌现出了大小3000多家保健品生产企业。
为了规范保健品市场,1996年以后,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保健品行业的制度规定。当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保健食品的审批、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监管等各方面进行了规范。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出台,再加上20世纪90年代后几年的清理整顿,使保健产品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有了规范的标准,并迎来了行业的新发展。近几年市场上新兴产品不断涌现,丰富了保健品市场,一大批品种受到消费者的欢迎。但是,保健品市场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比如说保健行业居高不下的暴利、夸大其词的广告等现象非常普遍。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又于2005年7月新出台了《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该办法的核心内容就是要严格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新的保健食品如果不能提供详细科研报告,将不能被最终审批,同时生产时必须符合GMP(产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标准。这将迫使生产企业下血本在产品本身的质量和技术含量上。《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还首次取消了保健食品注册终身制,开始实行五年一审批的动态管理,这不仅将提高新进者的门槛,还将改变目前“只进不出”的局面,对现有批号产品加强审核。
为了对广告中虚假宣传的保健食品进行打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5年7月同时还出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要求保健食品广告在之前必须通过审查。该规定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保健食品广告的工作程序和对广告内容进行技术审查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制定了完善统一的审查标准。这份法规规定,今后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的内容宣传再也不得任意扩大范围,不能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能的断言或者保证,不能夸大保健食品的功能或者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及容易混淆的专业术语,将保健食品的功能神秘化。《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作为目前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最全面的规定,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纳入了国家行政审批范围,加强了对保健食品广告的管理,有利于保健食品广告的逐步规范和完善。
作为一种新型的营销模式,直销方式也逐渐收到一些保健品生产企业的青睐,按我国入世承诺,我国应在入世三周年时开放直销领域,因此,国务院于2005年9月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公布后,首先规范了市场秩序,保护了正规企业的合法利益,也清理了目的不纯的企业,为保健品直销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可能。其次,由于从此直销有规可循,也维护和保障了消费者和直销从业人员的利益。”《直销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标志着保健食品市场监管日趋成熟。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和《直销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相继出台,使得我国保健品法规得以完善,市场也逐渐趋于规范化、法制化,新型的保健产业正在稳健地形成,我国保健品行业进入了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时期。
三、我国保健品市场消费对象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生活的改善,人们的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和保健意识日趋加强,对保健品需求持续增强,我国保健品市场发展前景喜人。保健品的消费区域已由城市扩大到广阔的农村,保健品的消费对象也由过去的老年、儿童及患病后康复为主,扩大到妇女、中年和少年。具体来说,保健品的消费对象包括:
(一)老年人
老年人由于生理方面的原因,对于保健的需求尤为突出,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公布,全世界50岁以上的老年人群发病率为50,55岁以上为80,其中健忘、失眠、高血压、高血脂、骨质疏松等疾病比较常见。随着“老年化社会”的到来,也随着生活水平以及保健理念的提高,为了抵抗衰老,老年人对保健品的消费需求也会逐步增加并且,“银发族”对保健品的需求非常旺盛,购买力非常强。
(二)中年人
中年人处于家庭、事业双重压力下。近年来,由于饮食过度和过量的脂肪摄入,肥胖症、非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及癌症等慢性病在中年人群中逐年上升,有利于预防和改善这些疾病的功能性营养食品受到了中年消费者的欢迎。另外,近年来,美容保健、滋阴壮阳类保健品大有后来居上的势头,已成为拉动保健品成长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中年人保健品市场也是一个庞大的消费市场。
(三)少年儿童
据统计,我国85万所中、小学校中的1.76亿在校学生中,其蛋白质、钙、锌、维生素A、维生素B的摄取普遍不足,缺铁性贫血比例高达30-40。另外,少年儿童对健脑益智的需求也很大,因此,另一类不可忽视的保健品是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补充元素。
四、我国保健品市场的发展特点
目前我国生产的保健品中90以上属于第一代、第二代产品,且产品功能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减肥美容、免疫调节、抗疲劳、调节血脂、改善骨质疏松、改善胃肠道功能、延缓衰老、营养补剂(补充维生素)等功能板块上。在卫生部准予申报的22项保健功能中,具有免疫调节、调节血脂和抗疲劳3项功能的产品占全部产品的2/3。由产品功能分布可见我国保健品行业的产品结构不合理,低水平重复现象屡有发生。而从市场反馈的信息来看,纯天然、绿色环保型保健品具有更大市场空间,将成为未来保健品消费的主流。据预测,未来中国市场保健品的发展,产品功能将逐步分散,产品结构趋向合理。具体来讲,我国保健品行业的发展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目前保健品企业二元化结构明显
目前,我国共有保健品企业3000多家,年产值500多亿元。其中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只占1.45,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中型企业占38,投资不足10万元的作坊式企业占12.5。这表明,我国保健品生产企业中,中小企业占绝大多数,成规模的企业仍旧较少。在目前市场上除无锡健特生物有限公司、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老山牌蜂王浆有限公司、南京中脉科技集团公司、大连珍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几家大的企业,其他更多的是规模不大、专业化程度不高的企业,甚至多数企业缺乏自身的生产能力,仅以委托加工、销售为主,并且这些企业大部分出于维持生存状态。
(二)产品同质同类化现象严重
在目前的保健品市场中知名品牌少,产品同质同类化现象严重。在目前的保健品企业中,除部分品牌企业是自我研发、自我生产外,绝大多数中小(约占95以上)企业走的都是产品或自行设计商标委托代加工的运行模式。故大部分企业产品质量差,品牌式规划发展少。
(三)产品的销售区域性特征明显
企业在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中,弱化全国性开发运营,而利用区域优势,集中人、财、物优势,做深、做透区域市场的运营模式非常明显。近年来在区域的运作中,几家大的区域性知名企业的业绩都不错。例如昂立在上海的年销售额在2.3-2.5亿,青春宝在浙江省的年销售额在4亿,老山牌蜂王浆在南京的销售额在8000万,九块九牌减肥茶在江苏的年销售额8000多万。这些企业几乎都是凭借产品在区域的优势公共关系、渠道网络、媒体等地区的资源优势,精耕细作、做深、做细区域市场。除“黄金搭档”凭借脑白金强大的广告和品牌影响及网络优势强行铺开的全国市场之外,很少再出现全国性的产品。
(四)保健品营销模式发生明显变化
我国保健品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尤其是在罗氏、惠氏、安利等国际知名企业的带动下,保健品营销模式已从发展初期的单纯概念营销模式发展到目前的传统广告、终端营销、会议营销、与客户面对面的直复营销等多种营销方式并存的营销模式。保健品企业已从针对消费者简单的广告推广教育模式发展到针对消费者长久的养生教育和对消费者进行长期的跟踪服务。而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时,也十分关注产品的保健功能和品牌信誉。知名品牌的产品销路明显比一般品牌的品种热俏。国内市场中,不到20%的名牌品种占据了50%的市场份额。
参考文献:
1、李广森,雷振刚.保健品行业再陷诚信危机[J].检察风云,2007(17).
一、检查范围
全县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
二、工作分工及安排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负责对全县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和督导检查。2个稽查队负责对分管辖区内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对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发单位(含批发市场)、对保健食品零售单位每年监督检查至少1次,对化妆品零售单位监督检查每2年至少1次。对城区和沂山、老龙湾、石门坊等风景区重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有效地处置。将每次监督检查的信息录入省保化电子监管信息系统和市局电子监管系统。健全日常监管档案,切实全面推进“一户一档”建设。
三、检查内容
(一)经营合法性。查看保健食品经营单位《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到期,《营业执照》是否包含保健食品,已到期的是否取得《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审查备案表》;新开办的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是否取得《保健食品经营企业预登记表》。查看化妆品经营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否到期,《营业执照》是否包含化妆品。
(二)产品合法性。所经营的产品是否是合法企业生产,保健食品是否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有效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经营的进口化妆品是否在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有效期内入境;进口化妆品是否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是否存在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三)标签标识情况。所经营保健食品名称、标识是否符合《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化妆品是否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和《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其它化妆品标签标识相关规定;是否有销售盗用、假冒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
(四)进货查验制度。是否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记录是否完整真实,是否索取供货企业的相关合法性证件材料,是否建立供应商档案,是否建立购销台账。
(五)广告宣传。所经营保健食品化妆品是否存在宣传疗效和夸大虚假宣传行为。所经营保健食品是否宣传疾病治疗功能,所经营化妆品是否使用医疗术语;店内宣传材料是否存在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违规行为。
四、工作方式
现场检查按照国家局制定编写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组织实施。实施监督检查前应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目的、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检点、时间安排等,检查人员应按照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组进入被检查单位应按照程序开展工作,检查中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对发现不合格的项目,能整改的,应当监督企业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下达《现场监督检查意见书》,并督促整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依法立案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实行三化监管。网格化细化岗位职责,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的监管网格体系。痕迹化现场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记录录入省保化电子监管信息系统和市局电子监管系统,并完善“一企一档”的监管档案。标准化,明确监管事项和重点,确定监督检查内容和标准,统一监管尺度和执法标准,是企业无异语。
一、保健食品的检查情况
保健食品是一类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作为处在发育成长阶段的儿童一般不适宜食用调节血脂、调节血糖、抗疲劳、延缓衰老、改善睡眠、调节血压等类保健食品。卫生部对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均有明确的规定。
然而,最近一段时期以来,卫生部发现部分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借中、高考来临之际,用虚假、夸大、不实之词宣称自己的产品能提高智商,提高学习成绩、考试成绩等内容,误导了消费者,严重违反《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例如:
(一)猛牛胶囊,由北京天施康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品,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1999]第075号,批准功能为抗疲劳,在其产品宣传材料中宣称"能迅速清除疲劳毒素,促进能量合成,提高血液循环能力,改善微循环,活化细胞";"通过清除万病之源疲劳毒素,达到消除及预防疲劳;只有彻底清除疲劳毒素,才能强身健脑、记得牢、考得好"。在产品包装上宣称"适用于消除因工作劳累、学习紧张、心理负荷过重、焦虑、病后、产后、手术后等各种因素导致的身心疲惫、大脑疲劳、肌体疲劳等"。
(二)脑轻松胶囊,由顺德康富来保健品有限公司出品,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1998]第388号,批准功能为抗疲劳、耐缺氧、改善记忆,在其产品宣传材料中宣称"脑轻松消除大脑疲劳引起的记忆衰退、思维迟钝、失眠多梦、头晕头痛等各种现象";"激发脑细胞活力,减轻精神压抑"等。该产品在北京晚报上宣称"脑轻松一个月提高记忆商数30",在保健时报上宣称"脑轻松胶囊显效快,一般服用1盒能基本消除大脑疲劳,2-3盒能改善睡眠,活跃思维,服用4-5盒,记忆功能明显增强"。
(三)双华智力宝胶丸,由山东蓬莱华泰保健品有限公司出品,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1997]第568号,批准功能为改善记忆,在中国电视报上宣称 "智力宝可迅速补充脑营养、激发脑细胞活力,提高智商和记忆力";在北京晚报上宣称"用15天后考前症状消失,学生服用后取得了惊人效果","卫生部委托哈医大对60名学生2个月测试,服用组比对照组在指向记忆、联想学习、记忆再现上平均值高出20%以上,学生感到精力旺、思维快记忆好,成绩明显提高。"
对这些夸大宣传的企业卫生部已于5月23日召开了专门的座谈会,宣传了保健食品的法规和管理规定,这些企业也已表示将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并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二、儿童食品抽检结果
六一前夕,卫生部组织河南、北京、上海、江苏等省、市卫生厅局对儿童食品进行了检查,抽检了牛奶、含乳饮料、植物蛋白饮料、果冻、膨化食品、油炸小食品等儿童食品共99份,其中合格样品80份。本次抽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超标。如:
(一)风风火火好锅巴(鸡肉),商标(标识)为风风火火,规格: 150g, 批号/生产日期:20010324, 山西家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 菌落总数超标。
(二)亲亲水蜜桃味果冻,商标(标识)为亲亲,规格: 25g×8, 批号/生产日期:2001010849, 抚顺亲亲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 菌落总数超标。
(一)继续加强药械经营企业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准备、初步开展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安全信用档案建档。
(二)我局主动争取县政府的支持,县政府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为主体对各乡镇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同时,我局及时加强与各乡镇联系,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聘请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的通知》发文,聘请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协管员21名,村(居)委会食品药品安全监督信息员254名。行政村、药品经营企业或药品使用单位药品配送覆盖100%。
(三)我局强化gsp监督检查,创新监管方式,严防gsp回潮。全面推进药品批零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认证工作。完成了12家药品零售门店gsp认证检查工作,对5家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了验收检查,对全县82家药品零售门店进行gsp跟踪检查,对不符合gsp管理规范的13家药品零售门店进行了限期整改。扎实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药械安全检查、铬超标药用胶囊查处、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和化妆品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集中整治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物、“科学监测,合理用药”宣传月、“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全国安全生产月”等专项整治工作,监督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
(四)我局继续加强药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在药品监督检查中,我局出动行政执法检查车辆194台次,检查人员621人次;检查药品批发单位26家次,药品经营单位240家次,药品使用单位265家次。警告、责令改正21件。同时,加强基本药物监督,确保药品药物质量,检查覆盖率59%。
(五)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上报医疗器械不良反应2例
(六)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品广告监测。拆除销毁50余块违法违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牌匾,没收违法违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单600余张。
二、药品安全监管
(一)我县辖区内无药品生产企业。
(二)加强特殊药品管理工作,每月均检查品批发企业,检查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次数达24次。
(三)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已完成对辖区内adr报表的初审工作,上报adr65例。
三、药品稽查
(一)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械违法行为,按时完成市局布置的各项专项整治工作。
(二)扎实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药品零售门店及农村药品市场的监督检查,覆盖面达98%。
(三)做好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立案17起,结案17起,结案率100%。药品群众举报投诉9例,处理率达100%。无医疗器械群众举报投诉。无上级交办案件。暂未在我县辖区内发现国家局、省局质量公告中不合格药品。
(四)切实加强案卷管理,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
(五)配合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完成药品抽检和快检工作。共抽检87家涉药单位,完成对药品抽验90批次,快速检验110个批次。药品抽检品种覆盖率及基层覆盖率达83%。完成器械抽检送样工作。
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一)已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县法制办对县局执法人员的培训达45学时。县局对餐饮业主及管理人员的培训达41学时。
(二)进一步深入推进网络化管理和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量化分级管理率达96%。
(三)建立健全了餐饮服务企业的分户档案和电子档案。今年共受理餐饮服务许可件162件,其中:发放长期和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共103件,提出整改意见40件,不予许可13件,自动放弃6件。监督检查42家次学校食堂,150家次餐饮服务企业,共出动执法车辆120台次,执法人员430人次,检查食品80种次,发出《监督整改意见书》79份、立案查处无证经营案件1件,查处非法使用添加剂案1件。
(四)扎实抓好食品检验检测工作。安排专人到省局培训,落实专用食品检测办公室1间,安装好食品检测设备,开展食品检测工作。
(五)积极做好餐饮服务环节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防控和应急处置预案工作,未发生餐饮服务环节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五、保健食品化妆品工作
例如,早餐吃的是加了茄红素(号称可抗癌)的吐司和可美白的酸奶。午餐饭后喝的可强化骨骼的高钙橙汁,晚餐炒菜的色拉油多加了维生素D和E,吃的米饭也多加了燕麦,据说可以降低胆固醇。
虽然法律上对保健食品有严格规范,指的是提供特殊营养素和具有保健功效的食品,并要取得保健食品认证,未经认证都只是一般食品,只能当做一般食品贩卖。但消费者可不这么想。市场上,从平凡的西红柿到稀有的灵芝,从西方的维他命到东方的青草茶,都有人支持相随。
从功效宣称来看,从早期的营养保健、消除疲劳,转向无法摄取到均衡的营养,延续到近年来热门的抗氧化、抗衰老、治癌,句句令人动心。
保健行业者也懂得躲过保健食品管理法的“不得宣称疗效”规范。若你仔细瞧电视广告,广告里并没有说,它的产品西红柿汁可以抗癌,而是说茄红素,并引经据典。
历史上,大家从没有像现在一样那么看重食物的健康价值,但到底,保健食品在我们的生活中,应该扮演什么角色?大家对保健食品存在着什么样的迷思?
保健食品的5个迷思
迷思1:把保健食品当药吃
人到中年,难免血糖、胆固醇、血脂等指数会过高,很多人就开始找保健食品来吃,难怪会有保健食品在电视的广告上说,只要你吃了之后再回大医院检查,就会知道有没有效。
迷思2:用保健食品拯救不当的生活习惯
例如,有人应酬不断、又没有时间运动,久而久之,不但过胖、三酸甘油酯也飙高,就想去买鱼油来降三酸甘油酯。
的确有些研究证据证明,鱼油可助于降低三酸甘油酯,但是鱼油也会增加LDL(坏的胆固醇)的浓度、增加LDL在体内氧化的机会,所以美国心脏协会(AHA)至今从未建议病人吃鱼油。
又例如,想要减肥的人,如果不改变饮食方式,及增加运动量,想靠添加某些特定营养成分的酸奶减肥,无疑是缘木求鱼。况且,酸奶里还有糖和脂肪,喝很多反而增肥。
迷思3:期望一服见效
如同你的饮食习惯是长期养成的一样,保健食品也要长期服用,才能增进健康。
迷思4: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就像是饮食一样,愈多样化,愈能摄取到不同的营养素,提供对身体更全面的保护。
所以如果你要补充营养素,营养师们都会建议吃成分不超过每日建议量的综合维他命,并不建议单独补充某些特定营养素,此举也可避免过量之虞。
迷思5:保健食品都没有效
由于许多保健食品过度或错误营销,造成消费者排斥、不信任。事实上,若能正确看待保健食品,依旧可以从保健食品中得到健康的好处。人的生活形态可以分为健康期、疾病潜伏期和恢复期。
在健康的时候,吃食物填饱肚子、生病时吃药治病,但在健康恢复期若能增加特殊养分的摄取,病就好得快;若在疾病潜伏期能吃增加抵抗力的食品,身体就不容易生病。
虽然每种保健食品的功效并非都是可疑,但知道如何选择依旧非常重要,以下5个诀窍让你能更聪明、更安全地选到好的保健食品。
选购保健食品的5个诀窍
诀窍1:先查看是否取得认证
当你想购买保健食品时,可以先查看此项产品是否取得保健食品认证。因为除了要取得认证,要有基本的毒性测试,以确保安全外,还必须附有实验证明功效,对消费者有最基本的保障。
诀窍2:仔细阅读产品标示
相对于取得认证的保健食品,消费者要面对的是成千上万没有通过认证的产品。所以只好先看产品标示,厂商标示得愈清楚,愈有可能负责任。
然后成分的标示也有学问,不只是要看原料成分,也要看有效成分的分量。举个例子来说,厂商标示它的产品有助骨骼健康,你应该看的不只是原始材料如蟹壳粉、珍珠粉的多寡,而是其中有效的成分是多少,实在有不少例子在昂贵的胶囊里,大多是淀粉。
诀窍3:在大型商场购买或选择大品牌
大品牌、大商场比较不可能贩卖离谱的产品。不要相信网络、部分直销商夸大效用的产品,愈宣称什么都有效的,就愈要小心。
诀窍4:和你的医生、营养师谈谈
在你打算服用保健食品前,最好和你的医生、营养师谈过,特别是你正在服药中。因为该不该吃,不只是关乎这种保健食品有没有效,而是你的身体状况适不适合吃,必须做整体考虑。
诀窍5:教育你自己
保健食品的另一项意义就是,消费者可以透过了解营养,去增进健康。所以,你可以抱着更积极的态度去了解营养,不只是当一只待宰的羔羊。
就如同鱼油不能保证有一颗健康的心脏,银杏也不能保证提升记忆力。至今营养学界知道最多、最能保证的保健食品,仍是在你的三餐吃进多样化的食物,包括大量的蔬菜、水果。听起来老掉牙,却是最便宜、最有效的方法。
保健食品健康吗?
保健食品犹如演艺圈,每年都有引领的风云产品。只不过也像演艺圈一样,有人就算引领,仍
未受到专业肯定,消费者要睁大眼睛。
有机锗,宣称功效:
抗癌、防癌、提高免疫力。事实查证:在日本已经造成23例的严重急性肾衰竭,其中有6人死亡,日本政府已将有机锗列管。
鲨鱼软骨,宣称功效:
抗癌。事实查证:癌症患者引领期盼的鲨鱼软骨,传奇已经结束。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首度针对食品进行试验,已经证实无效。
卵磷脂,宣称功效:
可以降低胆固醇和强化脑功能。事实查证:最新的医学研究证明,对降低胆固醇根本没有帮助。学者也尝试用卵磷脂治疗老人失智症,结果一致证实对病情没有好处。
甲壳素,宣称功效:
由虾子、螃蟹及其它贝类骨骼中制成的甲壳素,号称可以阻断油脂,将部分油脂排出体外,达到减肥效果。事实查证:最近一项针对甲壳素做的研究发现,12位健康的受试者吃一般的饮食(约2500卡),其中有30%的脂肪,受试者服用了甲壳素,结果发现,服用甲壳素的人并没有这种现象,这意味甲壳素并不能阻断脂肪吸收。虽然国内已有甲壳素通过保健食品认证,但是功能是降低胆固醇,并非减肥。
柠檬酸,宣称功效:
取自藤黄果的水和柠檬酸宣称可以减重。根据1998年的《美国医学协会期刊》所做的研究显示,这种药草对减重无效。事实上,研究中发现服用安慰剂的人,还比吃柠檬酸的人减的体重还稍微多一些。
至于在超级市场里,那些林林总总添加或强化某种营养的食物,如果汁、牛奶、酸奶或面包:“让我们面对现实吧,这些食物只是为了营销,不是为了健康。”美国纽约大学食物与营养系主任耐斯特曾表示。
保健食品可抗癌吗?
先来了解食物和癌症的关连。癌症是不正常的细胞失控地制造,科学家只是正在开始了解是什么样的原因和过程让癌细胞成长。过去20年来,终于有比较清楚的轮廓就是:在癌症风险上,饮食扮演很重要的角色,科学家甚至认为30~40%的癌症都与饮食、生活型态有关。
这种所谓食物在癌症风险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想法,一开始是发现大量摄取蔬菜、水果和降低癌症风险有关,从此相关的发现不断。
蔬果的秘密
例如传统营养素如叶酸,维生素A、C,纤维,硒,及最近发现的植物性化学物质,如西红柿中的茄红素,或是大豆可以帮助防止荷尔蒙相关的癌症。
更新的发现是α硫辛酸,可以帮助身体制造一种酵素,这种酵素可以解除部分致癌物质,和保护细胞免于受损。硫辛酸出现在十字花科的蔬菜(如甘蓝菜、花椰菜)、大蒜、洋葱和葡萄等中。
这些发现令人振奋,某些食物的成分或许可以帮助延迟、抑制癌细胞的发展,但是“一双鞋不可能每个人都合脚”,美国国家癌症院营养科学组主席米尔讷博士对媒体说明。
现在很流行食品中添加或强化某些单独的抗癌成分,如在面包、牛奶或果汁里,如添加茄红素、β胡萝卜素等虽然有可能有效,但科学上仍不清楚是否把单一成分加入食物中,会有和传统食物一样的好处。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经依法批准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保健食品应当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产品及说明书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营养素补充剂纳入保健食品管理。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保健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保健食品安全知识。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对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管理
第八条 保健食品评价指导原则和功能范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适时调整、公布保健食品的评价指导原则和功能范围。
第九条 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条 保健食品应当依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取得产品注册证。取得产品注册证的保健食品应当使用国家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营养素补充剂应当依法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性审查,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的保健食品生产厂商。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报产品的安全性和声称的功能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注册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研制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产品的研发报告、配方、生产工艺、企业标准、标签、说明书、安全性及功能性评价材料等资料、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30日内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抽样送检,提出意见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30日内抽样送检,必要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功能性及质量可控性等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对产品说明书、企业标准进行审定。对符合要求的,决定准予注册,发给产品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决定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符合要求的进口保健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情况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第十五条 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再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册: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其功能不在公布的功能范围内的;
(三)在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内未生产销售的;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技术审评和技术评价机构负责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要求组织保健食品的技术审评和技术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名称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三章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对其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九条 开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拟新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产品注册证,经检查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凭《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方可组织生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拟增加保健食品品种的,应当经《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检查合格后,在《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上予以标明。
第二十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同剂型生产条件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
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受委托方应当保证生产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包括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卫生、验证、文件、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投诉与安全性事件报告、自查等内容。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立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并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二条 开办保健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开办保健食品零售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检查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要求的,发给《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凭《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第二十三条 保健食品经营应当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的要求。《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包括管理职责、人员与培训、设施与设备、进货与验收、陈列与储藏、销售与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与安全性事件报告、自查等内容。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四条 取得产品注册证的进口保健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出口商出口保健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凭证后方可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办出口手续。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凭证,对出口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检,发放通关证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二十五条 保健食品及其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检验规范和方法等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审定的进口保健食品产品企业标准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作为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依据。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第二十六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标签、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批准的内容一致。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第二十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经营保健食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第二十九条 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应当是具有合法资格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保健食品经营者作为申请人的,应当征得保健食品生产者的同意。
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制定保健食品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后的保健食品组织实施安全性监测和评价,并及时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保健食品安全性监测可以采取主动监测和安全性事件报告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可能与食用保健食品有关的安全性事件时,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保健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健食品安全性监测与评价结果,可以采取责令召回,暂停生产、销售等措施,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批生产记录、检验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召回不符合保健食品标准的产品;
(五)查封、扣押假冒及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保健食品标准的产品,违法使用的保健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六)查封违法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场所。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一)假冒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的;
(二)保健食品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或其中擅自添加其他成分的;
(三)保健食品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批准的内容不符,或者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
(四)标签、说明书或销售宣传材料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
(五)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六条 除取得产品注册证的保健食品外,其他食品不得声称保健功能或者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销售。
未取得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的食品宣称功能的,假冒保健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可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人员应当配合。
被抽检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抽查检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被抽检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暂停该单位拒绝抽检的保健食品上市销售。
第三十八条 对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保健食品,在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不能检验时,保健食品检验机构可以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使用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所得出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判定的依据。
对可能添加药物成分的保健食品,可以采用药品补充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第三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保健食品质量抽查检验情况,保健食品抽验结果。
第四十条 保健食品检验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健食品检验机构及其人员对被检验单位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同检验有关的保健食品的研制、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四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样时,所抽取的样品应当购买,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保健食品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10日内申请复验,向负责复验的保健食品监督检验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原保健食品监督检验报告书。
复验的样品从原保健食品检验机构留样中抽取。
当事人应当向复验机构预先支付保健食品复验检验费用。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保健食品监督检验机构承担。
第四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保健食品的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行为依法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 违法的保健食品广告任意扩大产品适宜人群、夸大产品功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暂停该产品在违法广告地的销售,责令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更正启事。违法广告更正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方可恢复其销售。
第四十五条 发生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应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生产经营假冒注册许可保健食品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经营超过有效期的保健食品的;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保健食品的;
(三)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停止生产经营,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保健食品未按照取得产品许可时批准的原料、配方、标准、生产工艺组织生产的;
(二)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
(三)保健食品名称、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生产经营企业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等相关制度的;
(二)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或销售宣传材料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
第五十一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生产经营,直至吊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的,非保健食品广告含有涉及保健食品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篡改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该品种的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批申请,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检验机构在进行试验和检验过程中出现差错事故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保健食品检验资格。
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试验或者检验报告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样品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一年内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注册。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的,撤销该品种保健食品注册证,五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
第五十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对其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患,未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技术审评和技术评价机构。
第六十一条 承担保健食品注册试验、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并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要求。
保健食品注册和实施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保健食品监督检查所需的检验工作由依法确定或认可的保健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假冒保健食品,是指冒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标志的产品。
第六十三条 对保健食品的其他管理事项,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