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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规划法

时间:2023-05-29 17:39:5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城乡规划规划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城乡规划规划法

第1篇

为城市规划提供了现代化的技术支撑,逐步成为城镇规划编制和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辅助手段,极大提高了城市规划水平和效率,并在人类社会城市规划进程中为城市规划龙头作用的体现提供了强大的科技平台。

新的《城乡规划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一是更加注重城乡统筹;二是更加注重规划的法定性和稳定性;三是更加注重公众参与;四是更加注重保护资源;五是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进一步完善;六是更加注重监督和规划的实施;七是对规划编制单位提出新的要求;八是更加强化法律责任。因此,各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都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广泛宣传,全面贯彻《城乡规划法》,尽快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行政许可、批后监管工作纳入到《城乡规划法》的轨道上来。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城市规划法》已不能满足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需求。这意味着在新法的指引下,规划信息化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规划信息化的发展如何能较好地应对城乡规划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的变化,规划信息化建设支撑部门有不可推卸的职责。面对全面实施《城乡规划法》而引起的规划管理体制改革、规划管理模式的变动、管理程序的调整,都需要信息技术支撑部门的跟进。因此,及早研究和谋划才不至于陷于被动。

我县城镇规划行业在近几年的发展中,在规划编制、规划设计、规划管理等多方面推进信息技术已取得丰硕成果。目前全县已有20多个乡镇正在建立农村社区,全行业初步达到了图形数据管理数字化,规划设计可视化和方案成果网上展示;大多数城市政府规划部门所建立的政府专业网站,通过数字化、可视化、网络化及图文一体化的公共平台实施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实现政府与公众的沟通和互动。

《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对完善和指导当前规划信息化工作有着深远的意义,同时又对规划信息化提出了新的要求,是我县规划信息化发展中面临的新课题。

从1990年《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到2008年《城乡规划法》正式施行的近20年时间里,城市规划信息化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规划法制建设为规划信息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支撑环境,规划信息化建设也促进和推动了规划法制建设。《城乡规划法》对新时期规划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给规划信息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在规划管理方面,《城乡规划法》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完善了“一书三证”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和公众参与的制度框架,确立了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民主和公开。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要求,规划信息化应尽快完善“一书三证”的规划审批信息系统的建设,采用GPS、遥感等技术增强规划监督检查,完善规划服务网站,增强规划公示的参与力度,丰富规划参与内容,并开展城乡规划信息资源的整合,确立城乡规划信息化一体化建设体系,尽快将城市规划信息化的建设成果应用普及到各区县的规划管理部门。

2.在规划编制管理方面,在《城乡规划法》“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下,各地都在开展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规划编制任务加重,对规划编制成果的科学性也有更高的要求。应建立规划编制管理平台,对规划编制工作进行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借助高新技术加强对城市发展重大问题的前期研究,建立规划成果数据库平台,规范规划成果数据管理,实现各类规划成果的衔接,指导规划成果的实施和管理。

3.规划数据共享方面,“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城乡规划法》第五条规定,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目前城乡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三大规划间就存在内容不一致、相互衔接差等缺陷,不利于城乡发展。需在统一规划目标及统一空间管制基础之上,加强数据标准和数据共享机制的研究,统一空间数据管理,协调和衔接各类规划。

针对《城乡规划法》对规划信息化建设的新要求,以下结合珠海规划信息化建设实例,对规划信息化发展的思考进行详细阐述。

《城乡规划法》的颁布,意味着城市规划管理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城乡一体规划信息化最关键的是规划数据整合,建立统一的标准,形成健全和完善的机制,最终实现在统一的平台上互通互联,保证信息上传下达。珠海市规划信息化建设在市域骨干网络的基础上,逐步开展了市——区规划信息化的一体化建设。

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介于总体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之间的中间环节,在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城乡规划法》明确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严格规划实施的管理。控规成果作为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的必要依据,目前控规成果数据的管理尚不能满足规划管理的实际需要。主要体现在上下层次规划成果衔接不足、与规划历史数据和现状数据的时态关联不足、与实际规划业务审批管理的联系不足等方面。

建立一整套规划成果及基础数据的数据标准,完善的数据采集、监理、入库、更新、维护、分发和共享机制,保证系统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和规范性。

规划数据的时态关联。城镇规划数据信息来源于过去,存在于现实,并在现实中发生变化,是一组动态变化的信息。因此,基于时空约束条件,我们设计空间数据组织和地块编码关联性,用于实现对历史信息的动态回溯以及历史信息、现状信息和成果数据的关联;

与上下层次规划成果的关联。控制性规划成果数据库作为珠海城市规划空间数据库的子库,与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数据都存在着逻辑上的派生关系。将规划成果数据先分成不同规划区域,再分为不同规划层次:总规、分区规划、控规,明确各区域数据的不同规划专题信息,定义各规划专题间的层次关系,理清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在珠海市统一的地域划分编码体系下,利用地域编码建立各层次规划成果之间的关联,实现规划成果在时空上相互衔接。

第2篇

一、《城乡规划法》实施一年来的基本情况

《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始终坚持规划先行,不断完善“政府主导、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的决策机制,促进了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一)城乡规划统筹正在形成共识。《城乡规划法》的颁布施行,打破了多年来城乡二元结构规划管理模式,城乡分治,只重城市规划不重乡村规划的观念得到改变。“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正在全市广大干部群众中形成共识。

(二)城乡规划体系逐步完备。一是完成了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将木店组团纳入到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空间结构调整为“一个中心+三个组团”,即中心城区、岩屋庙组团、金桥组团和木店组团。二是制订实施了156个村的村庄规划。据统计,20__年我市农民新建房2197户,建在规划点内的1772户,规划点以外建房425户。三是编制了《岩屋庙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关陵庙保护性开发利用规划》、《长坂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规划》、《农(居)民建房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初步形成了从总体规划到专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体系。

(三)城市规划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一是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先后出台了《当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当阳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当阳市城市“四线”管理办法》以及《当阳市农民公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近期,又出台了《当阳市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规划和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细化规划管理工作做到了有章可循。二是强化规划审批管理,城市、个人住宅建设过多过滥情况得到有效遏制。三是科学定位城市发展方向、产业布局和功能分区,逐步解决城市功能分区不明晰的问题。四是推进城市成片开发,合理布局居民点。通过文化广场、城东新区、锦绣江南小区等地综合开发,城市面貌和市民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观,城市土地得到增值。

(四)规划执法力量得到加强。今年1月6日,我市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截止到目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查处规划违法案件164件,结案30件,查处无规划手续或擅自变更审批内容的116件,拆除违章建筑和乱搭乱建共48处,建筑面积2487.75平方米。规划执法力度得到加强。

二、《城乡规划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乡规划法》的宣传缺乏深度和广度。各地各部门在《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后,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了宣传贯彻。但由于《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时间不长,广大市民对规划法学习不够。尤其是在农村,部分农户和少数干部对《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知晓率低,规划意识淡薄,只注重自身利益和眼前利益,缺乏整体本文来源:文秘站 观念和大局意识。

(二)城乡规划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一是由于目前正处在城乡规划二元结构向城乡一体化转变的过渡期,全市城乡建设“一盘棋”统筹规划的机制尚未形成。二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低。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管理和审批的法定依据,目前我市控详规覆盖率仅为38%。三是现有村庄规划在编制过程中,由于时间仓促,缺乏调研论证和群众的广泛参与,部分村庄规划不符合当地实际,存在矛盾。首先是现有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矛盾。现有村庄规划中的部分居民点属于基本农田,而不能占用,导致村庄规划难以实施。其次是现有村庄规划与农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的矛盾。现有些村庄规划居民点离农户的责任田和责任山太远,农民从事生产管理活动不方便,尤其是在偏远山区,情况更为突出,导致农户不愿到规划点建房。同时,现有村庄规划的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没有资金来源,对农民缺乏吸引力。

(三)土地集约利用不够。一方面,受飞机场净空限高的影响,城市土地开发强度不高。同时部分工业企业用地规模偏大,少数企业多圈多占,圈而不用,导致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不够,城市发展建设可用地不足。另一方面,我市农村大多数村组为自然村落,居住分散,部分农户宅基地面积过大。还有部分已建新房的农户不愿把老宅基地交村,影响了土地集约经营和规模化生产,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

(四)城乡规划管理难度大。一是管理体制不顺。7个镇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由于此项工作专业性强,加之管理区域大、人手少、经费不足等因素影响,导致管理流于形式,农村建房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二是农民建房审批办证程序复杂。据调查,农户建房要将所有证件办齐一般需时一个月以上,往返城区不少于两次。因此,绝大多数农户无证建房。20__年全市农户建房2197户,未办理相关证件的就有1325户,占农户建房总数的60.3%。三是土地置换难度大。由于规划居民点部分在承包到户的责任田,承包人要么不愿意让他人将房建在自己的责任田里,要么就漫天要价,导致部分建房户因调田无望而不得不另选址建房。四是相关政策不配套,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不够, 管理工作难以开展。按照村庄规划一些属于取缔居民点内的房屋以及拆迁房屋的补偿,没有具体政策规定及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在实践中土地流转和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很难开展。城区居民的危房政府收储政策及安置问题,相关部门落实不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村庄规划的实施。五是建房不规范。部分农户建房时相互攀比、各行其事,屋台子一个比一个高,甚至有的正负零相差70—80公分,造成高低不平,积水难排,引发邻里纠纷。六是去年的雪灾、风灾之后,为尽快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房住,放松了规划的管理工作。根据各镇(办事处)上报数据,去年全市因灾重建(含维修翻新)1419户。其中在规划点内建房1169户,占82.3%;办证户214户,只占22.1%。

(五)建设资金投入不足。一方面,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农民公寓的建设不能满足拆迁农户的住房需求。据调查,目前我市拟建农民公寓1394套,已建成(指年内完工的在建项目)574套,而城市规划区内有住房需求的农户达1526户,供需矛盾突出,建设投入不足。另一方面,由于财政转移资金有限,村级集体经济薄弱,规划点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难以配套。

三、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城乡规范法》及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城乡一体化新格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意义,要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的宣传《城乡规划法》。尤其是要加强对农户的宣传,要将村庄规划的内容广而告之,做到家喻户晓。要向农民广泛宣传“一书两证”制度、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申请条件和报批程序。同时,通过总结推广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先进典型,(如半月镇先锋村迁村腾地示范点和新中源项目拆迁安置点等),以现场会的形式教育引导农户增强规划意识,形成依法依规建房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一是在完善我市城乡规划体系时应遵循城乡统筹、区域统筹、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综合考虑局部与全局、近期与远期、需要与可能、发展与保护等各种关系,适度超前,统筹兼顾。二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大规划的公众参与度,提高规划编制水平,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城乡规划。三是要结合今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进一步完善村庄规划,保持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致性,增强村庄规划的可操作性。四是要进一步扩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

(三)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探索规划管理新机制。一是建立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坚持按照规划办事,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引导调控作用。二是建立规划实施的责任追究机制。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确保各类建设按规划实施。把所有建设活动都置于规划全方位管理,全过程监督之下,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连续性。三是建立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机制。坚持先规划、后供地,要制定各类用地标准,作为供地依据,合理确定用地规划和开发强度,以促进持续可协调发展。四是建立市、镇、村三级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网络机制。五是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市目标考核办公室要将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纳入市直相关单位和镇(办事处)目标考核内容。各镇(办事处)也要将规划执行情况纳入村干部年度考核范围,与各村签订目标考核责任状,制订奖惩措施,调动各地各部门加强管理的积极性。

第3篇

               ***新发政规限拆公告字[2012 ] 0001号

 ***市胜利煤气炉设备厂:

经查,你(单位)在***区达康路16号建设建筑物,未办理规划许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12年02月26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强制拆除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特此公告  

(执法单位公章)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限期拆除公告

       ***新发政规限拆公告字[2012 ]0001号

 ***市胜利煤气炉设备厂:

    你(单位)在***区达康路16号建设建筑物,未办理规划许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12年02月26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强制拆除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特此公告

(执法单位公章)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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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发政规限拆公告字[2012 ] 0002号

 

***市***铝加工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区达康路12号建设建筑物,未办理规划许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12年02月26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强制拆除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特此公告

 

                                     

(执法单位公章)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限 期 拆 除 公 告

               ***新发政规限拆公告字[2012 ] 0002号

 

***市***铝加工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区达康路12号建设建筑物,未办理规划许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12年02月26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强制拆除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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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在***区达康路8号新建建筑物,未办理规划许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12年02月26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强制拆除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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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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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在***区达康路8号新建建筑物,未办理规划许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12年02月26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强制拆除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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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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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胜利农机修配厂:

经查,你(单位)在***区达康路8号建设建筑物,未办理规划许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12年02月26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强制拆除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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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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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发政规限拆公告字[2012 ] 0004号

 

***市***区胜利农机修配厂:

经查,你(单位)在***区达康路8号建设建筑物,未办理规划许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12年02月26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强制拆除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第4篇

一、强化城乡规划部门管理职能,明确城乡规划工作职责

(一)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我县城乡规划最高议事机构,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各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镇规划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二)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内和各镇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规划许可,统一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各镇负责审批镇域内的农村住房建设项目。各镇涉及规划管理方面的工作,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三)有关部门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为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行政监管提供经费、技术力量及人员保障,确保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快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严格执行规划审批程序

(一)要加快依法编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各镇总体规划要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切实满足城镇近、远期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要求,使控制性详细规划成为国有土地划拨和有偿出让的基本条件以及各类建设工程进行规划许可的直接依据。

(二)严格依法执行城乡规划审批程序,对符合审批条件的,认真做好“一书三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三)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四)今后对于形不成一定建筑规模地块的沿街开发、拆旧建新、旧城改造等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对确需建设的与沿街建筑相邻的地块实施开发建设时,要将与该地块相邻的沿街建筑拆除并和该地块一起规划设计、实施综合开发。国土等部门要严格执行规定,把好第一关口,对不符合此项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准发宗地规划设计函。

(五)对于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的新建项目,由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先对项目图纸、用地范围、规划条件等进行初审,然后报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六)要高度重视规划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镇新建项目要必须符合相关用地规划和建设规划,各镇不得呈报不符合规划的项目。

(七)加强对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城市水体和生态环境等公共资源的保护,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严格红、绿、蓝、紫、黑、橙和黄等7种规划控制线的控制工作。

三、依法加强城乡规划监管工作,确保城乡建设有序发展

(一)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共同负责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监管工作。

1、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既有的违法违章建筑,将不再给予补办手续。

2、临时建设工程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二)对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对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违法建设工程,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依法拆除。

(四)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配套设施,必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放线后方可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路由、埋深、管径、坡度等规划条件,覆土前必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覆土,否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验收。

四、加大规划执法力度,推动城乡规划规范管理上水平

(一)城管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提高执法管理效能,建立健全执法制度,不断提高城乡规划执法的规范化水平。

第5篇

(一)围绕一个主题

20*年12月24日,省委书记赵洪祝作出重要批示,要在全省开展以“高举旗帜、科学发展、创业创新、率先跨越”为主题的党的十七大精神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把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作为今年主抓的一项重要工作。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就是要紧紧抓住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率先建设小康社会。我们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深入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主题宣传教育活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凝聚力量,扎实工作,自觉树立和努力践行总书记倡导的八种良好作风,着力做到“两好转一提高”,即着力促进机关作风的进一步好转,着力促进干部作风的进一步好转,着力提高为民办实事的能力,推进规划建设系统抓党风、促政风、带行风各项工作。具体按照局发文件落实。

局机关科室、下属各单位必须以责无旁贷的姿态,积极投身于党的十七大精神主题宣传教育活动中。会后要立即行动起来,重点抓好四方面工作。一要抓好十七大精神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精神的传达贯彻。二要抓紧部署活动方案,努力形成促进工作局面进一步好转的有效机制。三要紧扣主题,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四要做好结合,狠抓落实。要把贯彻十七大精神与创建“学习型机关”、“四好科室”、“六型机关”和“文明机关”有机地结合,下大力气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着力转变服务态度,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十七大精神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圆满完成。

(二)落实两大任务

1、宣传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任务。《城乡规划法》是一部关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与实施,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宣传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是我们今后一个时期城乡规划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城乡规划法》,把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要创造强大的舆论氛围,使广大城乡居民、村民、社会各界和各级领导了解《城乡规划法》、自觉遵守《城乡规划法》。特别是要突出抓好城市、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调整,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与《城乡规划法》相适应的听证、公示、论证、专家评审、部门会审等一系列制度。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城乡规划审批和备案程序,充分考虑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2、完成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等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要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主动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工业经济项目、城市化工程项目和新农村建设项目,做好规划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中等城市充分发挥规划建设职能作用。

(三)突出三个规划重点

展望新的一年,城乡规划工作直接面临新的形势,《城乡规划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及实施管理的责任更加重大。在新旧法规衔接期间,规划管理具体实践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结合我局实际归纳起来,20*年要突出三个重点。

1、规划编制重点。今年,我们要力争早日完成*市域总体规划审批工作,并以市域总体规划指导各中心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实现强镇战略目标。《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的法定程序等都作出严格规定。我市目前城乡规划覆盖面不够,城乡规划制定、调整审批程序不到位。特别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做到全覆盖,各乡镇的控规制定和审批滞后问题更为突出。对此,我们在新的一年里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否则,由于编制控规的不到位导致行政许可法律依据不足,可能会引发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因此我们今年要完成几个主要城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从满足乡村广大村民的需要出发,根据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督促编制其他镇、乡、村规划,并完成10个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的规划编制,促进新农村建设。另外,还要完成几个城镇的近期建设规划和*市城乡广播电视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在做好规划编制的同时,更要注重基础测绘工作。要继续做好基础测绘规划实施工作,积极开展测量标志保护管理试点工作,做好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更新及数据入库工作,力争在几年内筹建*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2、规划审批重点。《城乡规划法》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行政许可依据作出严格的规定,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作为审批的依据,只允许在规划区内审批建设项目,给我们的规划审批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与以往的《城市规划法》相比,审批办事流程和规范化要求也有很大的不同。由于大部分镇、乡、村未编制控规和村庄建设规划,再加上省里未出台实施办法,各种因素的影响,对审批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压力。所以我们既要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又要向群众做好解释,向当地镇、村干部提出强化规划编制的工作要求,更要把好规划建设范围区外申报建设项目的审批核查关,杜绝未规划先审批违法行为现象。

3、规划管理重点。《城乡规划法》明确了管理人员的责任,提出更高的要求,给我们带来很大的社会压力,要把城乡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一书三证”作为规划执法的主要依据,把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主次干道两侧、房地产开发集中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作为规划执法的重点区域,加大规划执法力度。对违反城乡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要坚决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对拒不执行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的,要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果断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抓好四项建设管理

1、工程质量管理。加大工程施工质量的巡查、抽查力度,规范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加强对监督过程中各个控制点的管理,特别是管理相对薄弱的桩基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和装饰工程。认真做好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的记录,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加强理论学习和技术培训。

2、工程安全管理。积极探索,创新安全教育模式,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努力创建智能化安全监管体系,积极探索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工作,确保全年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3、工程招投标管理。加大监督力度,严厉打击招投标活动中的串标、买标卖标、证照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强化标前标后监管,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严格执行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同时,加强对外来建筑企业的准入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资格预审活动。

4、规划建设行业管理。要加强规划建设行业的资质管理,积极开展行业规范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年检年审工作,严肃查处行业不良行为。同时要更加重视产业提升,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建筑业、房地产业和设计、测绘、监理等规划建设行业的发展。要用好政策,做大做强建筑业,继续加大对建筑企业的指导。强化对全市建筑市场的管理,严肃查处建筑领域违法行为,确保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严格执行国务院提出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八项措施,提升房地产业发展效益。加强建筑节能和墙体革新工作,从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颁发、施工过程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等方面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管,努力创建一批节能示范工程。继续推行新型材料和新技术,走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路子。大力发展轻质、节能、技术含量高的新型材料,扶持上规模、上档次的新型材料企业,积极提倡使用新型材料,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积极开展建筑节能试点工作,结合新农村建设,把新墙材试点辐射面和应用示范成果延伸到农村。

(五)强化五方面建设

1、强化城市形象工程建设。根据城市功能和景观立面要求,对重点地段主要街道和道路,按照城市形象的要求,做好景观立面的规划和设计。根据市区规划的要求做好插花地项目的规划落实,改变城市新的形象。

2、强化系统自身建设。一要重视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关心退离休老干部工作和干部职工生活,改善办公条件,重视规划建设系统的形象建设。二要十分重视强化干部的自身素质建设,尤其是廉政建设方面,要认真总结20*年度我局下属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的深刻教训,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各项工作,切实加强基层单位权利监管,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干部职工违法违纪行为,有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三要强化企业改制体制建设。20*年企业改制目标不变、决心不变、工作力度不变,在20*年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对城乡建设开发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企业改制任务,力争在20*年改制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3、强化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深化“效能革命”和作风建设,提高全局行政执法能力和办事效率,不断优化服务水平。重视人大、政协提议案答复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贯彻落实接待日制度和工作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积极协助调解有关城乡建设中的纠纷案件,严密控制越级,把群众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提高办结率。加强机关和干部队伍建设,引导干部职工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增强干部职工事业心和责任心,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努力争创一流服务型机关。

第6篇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尽快收回下放的规划管理权限理顺规划管理体制的通知》(*建规〔2009〕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规划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领会《通知》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国务院、省有关文件精神,针对我省部分市、县(区)城乡规划仍没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现象,《通知》进一步明确:“城镇规划实行集中统一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法》的法律规定,是国家和省政府三令五申明令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的重要工作,是实施城镇规划、促进城镇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各地申报各类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园区的必备条件。”“各设区市规划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要求,并督促所辖有关市、县尽快理顺规划管理体制,将下放的规划管理权收回,由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深刻领会文件精神,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全面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工作,对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城乡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早有明确规定,先后下发了《关于理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通知》(*字〔20*〕32号)及《**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府令〔20*〕第3号)等文件,明确规定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通知》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要求,对各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集中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按照《通知》要求逐条进行清理,查找是否存在违背或不符合《通知》要求的情况。对违背或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并将自查自纠和整改情况在2009年5月8日前书面报市人民政府。

三、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实行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行使规划行政管理职能。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统一的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书两证”制度。在日常规划审批管理中,严格执行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审批程序、完善审批制度,实现规划许可“一书两证”全覆盖。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规范乡村建设审批程序,逐步完善乡村规划许可制度。

四、严格城乡规划的制定、调整和实施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城乡规划制定的规定,明确各级规划的编制主体,进一步改进规划编制方法,充实规划内容,落实规划的红线(道路)、绿线(绿地)、蓝线(水域)、紫线(文物)等“四线”强制性内容。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组织方式。各级规划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逐级进行备案。

严格规划的变更调整。各级政府批准的规划均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调整,确需变更调整的,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各类城乡建设必须服从规划管理,要依据规划审批城乡建设项目,坚决制止规划实施的随意性。要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批后管理,实行严格的规划竣工验收制度,加大对违法违章建筑的查处力度,杜绝违法建设现象发生。

第7篇

近年来,县城区私人突击抢建、乱建、超许可违法建房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城乡建设秩序。为节约集约用地,确保城乡规划的执行与实施,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汝城县县城总体规划(-年)》的相关要求,现就县城区严格限制私人零星建房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汝城县县城总体规划(-年)》确定的中心城区100.1平方公里范围(北至厦蓉高速公路、金山村北,南至虎尾-松元山,西至羊角冲-牙齿岭-狗脑寨山脚东,东至规划G106线)城市建设用地23平方公里范围核心区内(北至厦蓉高速,东至规划区长安路,南至虎尾-松元山,西至羊角冲-牙齿岭-狗脑寨山脚和三星工业园)严格限制农村(城镇)居民零星进行私房新建、改建、扩建活动;除城市建设用地23平方公里核心区以外的范围,严格控制城中村向外蔓延,农村(城镇)居民进行私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严格控制建设规模;禁止以“宅基地”名义出售集体土地建设私房。

二、除县人民政府原已批准且属搬迁安置集中联建并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已动工建设的私房建设项目外,县城区私人零星建房项目一律停止施工,维持现状,接受县人民政府组织的集中清理整治。对继续抢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人民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予以制止,暴力阻碍执法行为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三、凡未经批准,擅自在下列限建区域内违法建房的,一经查实,依法予以拆除,并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不得补办审批手续;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私人零星建房,应当另行择址建设。

(一)临城市道路;

(二)临城市公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公共广场、游园、河道湖泊等重要景观地带;

(三)列入旧城改造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区域;

(四)新城区发展重点控制建设用地范围;

(五)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区域。

四、县政府将组织县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局对县中心城区私人建房进行集中清理整治,在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分门别类登记造册、集中处理。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在县城中心城区公寓楼安置办法出台施行前,暂停受理私房报建资料,不再办理私人零星建房审批手续;对D级危房申报建房的,视情况区别处理,迁入集中建房点安置,不得在原址翻建。

第8篇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

从1990年实施《城市规划法》到2008年实施《城乡规划法》的近20年规划实践中,控制性详细规划(下称控规)在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显著。与1990年实施的《城市规划法》相对比,新法将控规内容正式写入,对控规的管理制度更为关注,其对涉及控规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充分反映控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前所未有的法律地位,对控规编制、审批、修改和执行也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要求。下面,简单总结湛江市控规编制与实施管理的情况,并就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一?湛江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情况

从1992年起,湛江市即全面开展控规的编制工作,并在城市规划管理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组织编制多个片区的控规,提高城市控规覆盖率。

自1993年至2007年,我市编制(及修编)完成的控规共31个,控规覆盖面积约164.7平方公里。2008年,《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市根据新规划法的要求和2005年颁布实施的《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编制了(包括修编及在编)控规共12个,覆盖面积约113平方公里。至今,湛江市区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内控规覆盖率为100%。

(二)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分片区将城市总体规划具体落实到控规中。

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约1460平方公里,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152平方公里。自九十年代起,我市组织编制了多个分区规划,建立了完善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规的规划体系。90年代至2007年,我局共组织编制7个分区规划,覆盖面积约406平方公里。2008年,《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市组织编制了(包括修编及在编)东海岛新城、麻章区及南三岛等三项分区规划,覆盖面积约467平方公里。

(三)结合实际制定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标准,为控规的编制和实施管理提供更详细具体的技术指引。

2008年,我市根据《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技术规范,借鉴其他兄弟城市的经验,制定了《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该《规定》在保持与国家、省相关规范、标准一致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湛江市城市发展和规划管理的实际和特点,对国家和广东省制定的有关城市规划的技术规范及其它行业规范中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内容进行汇总、提炼、细化和具体化,对控规中未涵盖的管理控制内容进行明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四)严格执行控规的编制和审批制度,提高控规编制的透明度,加强控规编制的公众参与和监督。

《城乡规划法》提出了控规应“高位审批,公众监督”的高标准要求。我市于2005年成立了城市规划委员会,我市编制的控规在报送审批前均提交委员会审议,将规划方案通过网络和城市主要报纸进行批前公告,并将各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纳入方案修改中,这一系列的程序不仅使控规的编制过程更严谨,同时也提高了控规编制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规划的渠道。

(五)规范控规调整程序,强化控规的权威性。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控规预先确定的地块各种控制指标等无法完全应对市场的不确定性,无法满足现实工作中纷繁复杂的城市发展需求,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对控规进行调整则不可避免。由于当前控规调整的核心涉及容积率调整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规划调整的程序和增加透明度,我市即将出台《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该规定将对容积率调整条件、调整程序及因容积率调整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有关手续等方面作出详细的规定。

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市在控规编制与实施管理方面已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完善,初步适应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以及城市建设思路多元化的新形势,但由于规划管理和城市发展的复杂性,目前仍存在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规划用地分类僵硬,无法满足市场需求。

在实际建设中,市场往往要求用地有多种混合的性质,以适应多元化的市场需求,有时在一栋建筑中就混合了居住、商业、休闲娱乐等多种功能,现有用地分类标准无法用一种性质表示。

为保障对城市公共资源的刚性控制,又能确保规划管理的适度弹性,我们建议在用地性质的控制方面,将公益性的公共服务设施作为控规的核心控制内容,用地性质控制到小类,其他的用地性质则可分两层次进行控制,用地主导性质作为控规的强制性控制内容,而其他的兼容性质则纳入指导性控制内容,并根据各地方的情况,给予适度的变化空间。

(二)复杂的调整情况与严格单一的调整程序存在矛盾。

在项目审批的过程中调整控规方案是一种常见的现象,调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城乡规划法》里,控规的调整都是首先要组织必要性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原审批机关的同意,然后编制控规修改方案按原审批程序报批,耗费时间较长,导致行政效率下降。

我们建议简化控规调整特别是容积率调整的程序。具体如对控规调整采用分级审批制,在依法管理的前提下,针对控规变更内容的性质类型、影响程度大小等划分调整级别,并制定相应等级的调整程序,为依法调整提供依据。就此问题,我市正在草拟《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方案,希望通过专家论证、公示、上报市政府审批等程序进一步规范并简化容积率调整的程序,从而提高项目规划审批效率。

(三)控规编制和调整的过程中公众参与的深度与广度不足。

第9篇

关键字:城乡规划;管理;问题;解决办法

Abstrac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along with the economic system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system, rural and urban planning of receiving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and attention. But in reality, rural and urban planning management in many aspects also has problem, these are hampering the our country rural and urban planning of the pace of development, it is necessary to recognize rural and urban planning management problems still exist, the and there are for the puts forward the method to solve it, really make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services in the crowd life,

Key word: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Management; Problem; solution

中图分类号:TU9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 引言

规划是建设的指导,只有好的规划才能产生好的建设,城乡规划管理关系到城乡建设的未来。合理的城乡规划对于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城乡规划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讲到城乡规划是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根本任务、促进土地科学使用为基础、促进人居环境根本改善为目的,涵盖城乡居民点的空间布局规划。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2 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2.1 城乡规划机制不完善

许多城市的城乡规划机制不完善,权利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缺乏有效的公共参与。城市规划的管理者又是规划的决策者,造成规划内容始终集中在少数组织和个人手中,对规划的决定性量权过大。公众对城乡的规划参与甚少,更不能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造成制定的规划缺乏支持,没有群众基础,规划随意改动。

2.2 城乡规划编制不到位

尤其是村镇级的人员编制少,现有人员的专业技能有待提高。人力资源不足,造成村镇规划不到位,资料保管不规范。在实际规划时,收集资料困难,一些单位只能按照设计人员的经验进行设计,不能掌握准确全面的资料就很难做成科学合理的规划。

2.3 城乡规划审批不到位

一些单位急于招商引资,时常出现先用地后规划的做法,使规划流于形式,造成短期行为和决策失误。将规划放在工程的次要位置,没有实际意义,造成规划的审批随意性大。部分地区表现出的急功近利、盲目招商、乱占耕地的现象。

2.4 监管机制不完善

有些地方行政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在城市规划中不能按照正常的流程领导、决策、执行、监管,如此破坏了城乡规划和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给国家和社会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目前,城乡规划监督机制还不健全,各规划管理部门之间缺乏联系。没能让群众参与监管,群众举报制度不健全。

3 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的改革策略

3.1 调整规划管理体制

各中小城市的规划管理体制不同,同样是执行《城市规划法》,但由于执行的单位不同,执行的力度不一样,产生的效果自然不同。如果从更大的角度去思考城乡规划的管理工作,就必须调整规划管理体制,制定相关的法律,从法律层面保证《城市规划法》的正确实施,使各个单位规划、实施、验收城乡规划设计时,都能按照统一的标准,使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化。

3.2 加强公众参与程度

城乡规划的真正目的是让群众受益,如果脱离了群众,城乡规划设计就完全背离了初衷。目前的情况,一方面城乡规划方案的设计审批还主要掌握在政府机构和专家手里,群众很难有机会接触。另一方面,很多群众没有认识到参与其中的重要意义。所以在提高公众参与度方面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政府出台可行的办法,提供渠道,并鼓励群众参与其中。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使群众认识到参与城乡规划跟自己的生活息息相关,是自己参与社会政治民主的体现。

3.3 重视多部门协调

城乡规划中,很多部门独立行事。有时一个建设有多个分区,由不同的单位组织设计,但设计的内容和规划方式不一样,导致在建设时,不能统一。想要提高规划的可实施性和操作的规范,必须调动各部门参与规划的积极性,各部门在编制过程中逐步加深对其他职能部门的了解,明确职责,以期能得到了相关政府部门的积极响应,为规划的实施提供良好的政府基础,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统筹和综合调控作用。

4 结语

目前,我国正处在城市化的加速阶段,城乡规划的工作日益突出,为了适应这种形式,城市规划工作者们必须探索适应中国国情的规划体制改革创新之路,发现现有体制中的不足和弊端,并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解决现实中遇到的问题,引导城乡规划健康发展。这一目标的达成有赖于健全的机制、法律的保障、公众的参与、体制的改革,规划工作者有义务不断提高城乡规划工作水平,为现代化城市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蓝天.浅谈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策略[J]. 科技咨询,2009,(1):215.

[2] 王军,胡宏祥. 城乡规划设计与管理的探讨[J]. 安徽农学通报.,2009,(17):3-4.

[3] 彭大清. 新形势下的城乡规划管理[J]. 中外建筑,2010,(2):102-104.

第10篇

关键词: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问题;完善

目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新时期,随着人们对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需求不断增长的同时,对当前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也有了新的要求,这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发展来说,是一个良好的机遇,而事物通常是具有两面性的,因此也是一种挑战。而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工作是对城乡规划法的贯彻和落实,也是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直接需求,因此是势不可挡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基础与核心就是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因此要对其引起高度的重视。

1、 城乡规划管理应该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实施依法行政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依法行政是贯彻和落实依法治国方针的体现,只有实施依法行政,才能确保完善城乡规划制度,使得公众更积极全面的参与到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中,并保证他们的权利,只有实施依法行政,才能保证城乡管理规划的职能得以履行,并实现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调控。第一,在城乡规划管理中,从本质上看,无法保证行政机关和被管理者具有平等的地位,行政机关或者是没有依法行使管理职权而导致了管理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为了确保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能受到保护,避免管理行政机关出现的现象发生,就必须规范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以及权限;第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而且会涉及到很多的利益关系,光是通过行政协调是无法实现对各方面利益的合理调整权衡的,也无法保证公众的利益,因此需要借助法制手段来对各方面的关系进行调整,以使得公众的利益得到保证;第三,在城乡规划管理中,无论使用任何方法和手段,都要确保其和法律手段相结合,进而形成完整统一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机制,才能从为管理的实施提供可行的依据。

2、 完善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行为的基本要求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必须要以行政许可法作为基础,依据行政许可法中的相关要求,要明白规范的城乡管理行政许可行为的基本内容,这样才能确保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合理合法。

2.1确定城乡规划的公布及公共参与制度

要将公众参与作为一项决策制度来对待,而且公众参与的内容应该整个城乡规划管理的全部过程当中。这主要体现在第一,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编制当中,在这个阶段,可以以访谈或者是问卷调查的形式来征求公众对城乡发展现状以及未来发展的希望和建议,在编制时充分考虑他们的建议;第二,公众参与到对规划方案的评议和选择当中,这实际上也体现了公众参与政府决策中,也体现了民众在城乡规划管理中的权利,公众参与到对规划方案的评议和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保证城乡规划的公正和科学性;第三,公众参与到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中,一旦城乡规划方案得以确定之后,公众就需要对各种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确保行机关的所有行为严格遵循城乡规划方案中的要求,监督其依法进行管理;第四,公众要参与到城乡规划实施效果的信息反馈当中,城乡规划的实施需要较长的时间,整个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利益,是动态的,因此在整个过程中进行一些政策调整时难免的,这就需要公众可以随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各种信息,同时行政主体应该给公众提供一定的参与途径,以确保公众能真正的参与到整个城乡规划管理当中。

2.2公开行政许可申请和受理的基本条件

第一,《行政许可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受理方面的内容,而且这些内容的核心就是公开,要求在城乡规划中,行政部门的应该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所有的行为的决定和行为都是公开的,而且公众有权知道这些活动的内容;第二,《行政许可法》中明确的规定了行政许可受理的基本条件,所以说行政许可的条件是法律规定的,任何人和部门都不能擅自更改;

2.3要全面了解行政许可审查决定的标准和依据

以前行政主管部门一直强调城乡规划管理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对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审查和决定通常都是通过内部讨论以及论证的方式来完成审查和决定。一旦建设单位的行政许可没有得到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通常不知道什么原因也不知道如何处理,这实际上违背了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虽然城乡规划管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但是城乡规划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因此要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要明确将审查的标准和依据制定出来,同时要对审查的结果进行详细的解释。

2.4要建立行政许可的听证制度

《行政许可法》中明确对听证的程序以及利害关系人制度进行了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中的事项和厉害关系人的重大利益有一定的关系,要让利害关系人知道,同时他们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5要对行政许可做出和实施的时限进行统一

第一,对“一书两证”审发的工作时限进行规定,《行政许可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的最长时限为一个月。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通常具有较强的综合性,整个过程中会涉及到多个部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担任着审批的重任,所以在工作的过程中要将做好和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进而保证审批工作的顺利完成;第二,对“一书两证”实施的有效时限进行规定,目前城乡规划法中并没有对“一书两证”的有效期限进行规定,所以管理起来和比较麻烦,为了方便管理,应该在地方立法中给予相应的规定。结合我国目前的发现趋势以及管理进行考虑,笔者认为“一书两证”的有效期限应该规定为两年,如果在规定的期限之内没有完成的,建设单位要提前一个月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等待其的决定。

3、 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意义

从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工作基本上指的就是城乡规划法中所指出的“一书三证”的许可制度。“一书三证”和“一书两证”的许可制度相比起来虽然有了一定的改善,过规定的内容也日趋完善,但是公众参与机制方面依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对后期实践工作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由于公众参与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出现,比如很多工程得到了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之后,开始了施工,在施工的过程中以及工程完工结算中,对于一些移民拆迁的处理以及建设项目的有关问题方面都产生了一些纠纷,为了使得这些纠纷得以解决处理,无疑很造成很多行政管理资源的浪费。这都是在整个城乡规划工作没有让公众充分参与进来而导致的,如果让公众充分参与,提前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期望,就不会造成后续这些问题的出现,所以这些问题都是由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不足之处,是由没有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而引起的问题。想要减少或者是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就要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中,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要求,尽量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出现,进而减少对行政管理资源的浪费,做到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确保整个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公正科学,使得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观看的智能得以正常的发挥,为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促进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4、 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当前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虽然得到了一定的完善,但是在公众参与机制上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或多或少对城乡行政管理部门智能的正常发挥起到了制约作用。

4.1法制保证存在一定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城乡规划法中只涉及到了城乡规划项目在景观相关部门完成对规划的编制人后得到城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之后就可以按照规划进行实施,但是没有对公众参与进行解释和阐述。而想要确保公众真正参与到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当中,避免出现一些列的问题和纠纷,就应该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证。

4.2组织职能存在问题

在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信息的填报申请环节,各级政府机构多半拘泥于形式上的,光光是走流程。纵使相关正机构给公众提供了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平台,但是并没有获得公众的信息反馈,所以对于城乡规划项目的水平和实施来说,公众的参与并没产生任何影响。综上所述,政府相关部门的组织职能依然不够完善,有很多的问题需要解决。

4.3技术方法存在一定的问题

该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在城乡规划中,政府针对城乡规划项目所开展的以书面调查或者是交谈的方式来对公众的意见进行征求,但是主动性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第二,政府部门对没有充分对各种辅助技术的应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虽然针对城乡规划项目制作了三维虚拟图,但是三维虚拟图主要是针对项目的一些关键地段来制作的,不具有整体性,而且不能在公众参与的网络平台上出来,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公众参与。

5、 完善公众参与背景下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措施

正是因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中存在一定的不足,为了确保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下文中将提出了完善公众参与背景下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措施。

5.1要不断加大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法规的建设力度

为了确保公众参与城乡行政许可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保证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得到顺利的开展,就需要加大对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法规的建设力度,应该将对公众意见的征询以及听证等公众参与的方式都纳入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当中。此外要给与公众真正行使监督的权利,,使其能对城乡规划项目进行全面的监督,以确保其权利得到真正实现。各级地方政府就够应该将公众参与背景下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专项化,对在整个规划管理中参与方的利害关系进行详细的规定,以避免发生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使得各种行政资源得到合理的使用,不会造成浪费。

5.2构建完善的公众参与组织保障体系

在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中,政府在整个过程中都要起到主动性和服务性的作用,处理好自己主体参与者和公众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得以高效实施。除此之外,政府可以创立一些相关的性机构组织,通过社会咨询的形式来广泛的获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从根本上保证公众参与机制在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中得到真正的实施。

5.3要将传统和现代的技术相融合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进步,现代的信息技术给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提供了一些辅助的技术方法,但是公众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得以实现主要还是需要政府提供的主导性技术作为保证。政府作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参与者,要积极构建虚拟场景,以及网络平台等方式实现和公众进行更好的交流,将规划的内容告知公众,以得到公众的认可和支持,并参与到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当中,以推进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中,让公众参与是其发展的必然要求,公众参与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各级政府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法,使得公众能真正的参与到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中,确保管理工作得以顺利的开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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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贺旺,茅海容.《城乡规划法》和《物权法》给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带来的影响[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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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黎,冯彦,王乘.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谈城乡规划及其管理观念的转变[J].城市发展研究.2006 (5).

第11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作用

中图分类号: TU984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过去,我国在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协调发展上的管理观念薄弱,没有形成一个谁先发展,谁后发展统一的意识。更加缺乏相关法律的制定,管理效率极其低下。但是自从07年通过城乡规划法以来,局面有了很大的改观,在法律中国家逐渐意识到城乡一体化的重要性,第一次明确地提出要将乡村也纳入规划体系,并指出,城市发展的好坏不依赖于城市本身建设和规划的好坏,更重要的是它还要和城乡规划一起努力。该法律及其配套《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颁布打破了以往领导层面城乡二元化的思维,对于调整思路,加强城乡建

设,保证国家科学发展观的顺利推进具有重大意义。

1、城乡规划为城乡建设提供了法律保证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在行使一切事物的时候都必须以法律为基准,城乡规划也不例外。在以往城乡发展还不是很成熟的时候,矛盾普遍趋于缓和,通常表现的不够明显,单靠一些简单的条理条规完全能够处理一些城乡建设中暴露出的问题,但是随着城镇化的飞速发展,原有的格局逐渐被打破。据统计,截止06年底,我国的城镇人口已经达到5.77亿,并且矛盾日益突出,原有的条例不再能够满足目前城乡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在总结了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新出台的城乡规划法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它第一次从法律而不是条例的高度对整个规划提出了细致而深入的规定,如具体施工,责任划分等。包括从城市到村庄的一系列规划全被纳入到法律的范围之内,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城市与乡村间经济的协调发展。其次它还极大地体现了对于农民实际生活的关怀,从实际出发,一心一意的为农民的切身利益着想,重点解决了城镇建设中的农民利益遭侵害的问题,它要求不得以任何建设为由,随意的占用农民的耕地,对于不得不占用的情况,要在专业人士的评估后给予农民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一法律彻底的扭转了过去乡村建设“脏”、“乱”、“差”局面,得到了广大民众的鼎力支持。另外,城乡规划法还促进了城乡建设长效机制的建立,它的有关节约用地,发挥农民自治作用的声明,是城镇建设发展的前进动力,在责任划分上,它将最终的决定权留在了村庄自治组织的手中,保留了村庄的利益,同时还提高了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积极性,它规定村庄规划在送报审批前必须召开全体村民会议,必须大部分人同意,这个规划才能够通过,从而将领导决策层盲目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2、城乡规划发挥从宏观到微观调控的重要作用

城乡规划涵盖了区域和城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涉及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事业、资源环境等诸多因素,具有很强的战略性和综合性。作为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它发挥着从宏观层面到微观层面的作用。

在宏观方面,城乡规划通过研究和制定宏观和中观层面(主要指省域或跨行政区地域)城镇化发展战略和引导城镇化发展的政策,对实施我国城镇化战略起到引导作用;通过城镇体系规划协调区域层次空间发展的整体性和战略性,避免城市发展的资源供需总量失控,以及超出宏观经济运行的承受幅度。2004年以来,城乡规划在开发区和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控制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抑制经济过热等国家宏观调控过程中就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通过城镇体系协调发展规划,引导和调控各级城镇的合理布局和发展,协调跨行政区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布局与建设,确保自然和人文资源保护和永续利

用。

在微观层面,通过城乡规划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对各方面、各层次的多元化利益主体进行纵向与横向的整合与管制,使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关系优化;通过建立城乡规划和建设的强制性规范和标准体系,按照卫生、安全、文明的要求,提出各种建设和设施的规划建设标准;通过城市、镇、村镇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制定,引导城乡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的优化;通过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综合协调道路、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热力、防灾、卫生等项设施的综合布局,达到完善城镇综合服务功能的目的;通过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科学合理安排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商贸等服务设施,提高城镇社会服务水平;通过中低收入阶层住宅、公共交通设施、老龄设施、儿童活动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等的规划,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制定自然和人文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促进资源得到保护和永续利用;通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开发用地的供给、区位选择和开发条件的确定,调控城乡土地市场,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开发强度、高度、停车设施、绿地率指标等的控制,保证城镇开发建设活动的有序和协调;通过城乡规划中环境标准的控制,提出大气、水体、噪音、固体废弃物的治理目标和治理措施来实现城乡环境的优化;通过近期建设规划调控城乡建设与发展时序,保证城市按照总体规划分阶段、有步骤地开发建设,确保近期与远期建设行为的有机结合、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协调配合。

3、城乡建设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从城乡规划法的根本上来说,其主要目的在于缩小城市与乡村之间的距离,协调各方面的布局,合理地利用土地,改善人们的居住环境,节约资源等方面,因此其发展是以“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为主要前提的,它以21世纪我国城乡建设未来的发展趋势为出发点,在正确的处理了我国实现从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过程中的各种矛盾的同时,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时代的主题,以战略的高度将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渗透到城乡规划的字里行间,以开创性的思维回答了以往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没有回答的问题,保证了城乡建设工作能够长久的持续发展下去,是城乡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城乡规划开始成为各级政府综合调控城乡发展和建设的重要手段。城乡发展所涉及的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利益和复杂关系只有通过城乡规划才能进行综合平衡和协调,尤其是在以土地为主的空间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方面,只有通过城乡规划才能体现公平,才能最大可能地保护公共利益和城乡发展的长远利益。当然,在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都有很大发展的情况下,城乡统筹的思想在改革开放后很长时期仍然没有得到相应重视。

参考文献

[1]刘易斯.芒福德.城市发展史.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年.

[2]金经元.社会、人和城市规划的理性思维.中国城市出版社,2011.5.

[3]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1990)2003年各册).中国统计出版社.

第12篇

关键词:乡镇;规划;管理机构;覆盖;调查

近年来随着南宁市城乡建设的飞速发展,城市规划区的范围扩大,为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统筹的原则,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管理全覆盖目标,南宁市规划管理局组织了市辖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成立了专门的课题组研究设立乡镇规划管理机构的问题。从2008年4月起,课题组深入南宁市六城区、六县及区外,以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等方式开展调研,分析南宁市当前乡镇规划管理机构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提出下一步设立乡镇规划管理机构的设想建议。

1设立乡镇规划管理机构的必要性

1.1有利于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法》第二条“城乡规划分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作出规划许可”。可以看出,加快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就成为保障南宁市城乡建设的一项急迫而重要工作。但目前南宁市各乡、镇的规划编制工作仍然滞后和不平衡,截止2011年6月,市域范围内的102个乡镇只有37个批复实施了总体规划。村庄规划自2006年开展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以来,总共完成了大约1500个自然村屯的村庄整治规划的编制,仅占全市1392个行政村和4000多个自然村的一小部分。为了符合城乡规划编制“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要求,乡镇一级规划管理机构在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中充当着组织、协调、配合的角色,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2规划审批覆盖城乡

《城乡规划法》重新定义了“一书三证”的审核界定,并提出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概念。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此规定可以看出,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上,乡、镇人民政府具有初审权,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上,经依法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具有审批权。因此,只有配置了乡镇一级规划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才能有专门机构审查此类的申请。

1.3强化规划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按此规定可以看出,乡、镇人民政府具有了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因此配置乡镇一级规划管理机构可以协助当地政府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村镇违法建设,保证各项建设按规划实施。

2.南宁市乡镇规划管理机构的基本情况和问题。

2.1基本情况

2.1.1市辖六城区

六城区下辖24个乡镇,面积6559平方公里,全部属于城市规划区的范围,乡镇一级没有单独的规划管理机构,只有建设管理机构,机构名称一般为:某某乡(镇)村镇建设站,由乡镇和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重领导,以乡镇管理为主。自2004年规划管理职能从南宁市建设委员会改由南宁市规划管理局承担以来,基本上各城区乡镇的村镇建设站就不再履行规划管理的职能。

2.1.2市辖六县

六县下辖78个乡镇,在2002年乡镇机构改革之时,原乡镇一级的村镇建设管理站大多撤消或和土地管理所、环卫所进行合并,乡镇一级的村镇建设管理主要由县规划建设管理局统一管理,但是往往出现管理缺位的现象,大多乡镇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于瘫痪状态。这几年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一直积极奔走呼吁各县尽快设立乡镇一级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至2007年,宾阳、上林、横县、隆安设立了乡镇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武鸣、马山未恢复。设立的机构名称一般为:某某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由乡镇和县规划建设局双重领导,以乡镇管理为主。

2.2面临的问题

六城区的乡镇由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城区规划分局负责履行规划管理职责。但是目前遇到的困难较多,一是规划管理范围扩大后,南宁市规划管理局派驻各城区的规划分局人员、编制并未随之增多,以原有人力、物力难以适应新形式下的管理要求;二是在2004年原隶属于南宁市建设委员会的村镇规划管理职能移交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后,原城区建设局系统的各乡镇村镇建设管理站由于职能不明确,不再开展村镇建设的管理工作,造成边远乡镇群众报建不便,规划业务审批时限增长等问题;三是由于南宁市规划管理局派驻城区规划分局人员少,对边远乡镇规划管理覆盖很难到位,以致这些地区的违法建设现象未能得到及时发现和制止。为解决上述问题,南宁市规划管理局曾先后于2006年和2007年提出由规划部门授权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开展规划管理工作的思路,由于考虑到条件未成熟等种种原因,尚未获得上级批复同意。

从县辖乡镇设立了的规划建设管理站来看,主要为一是应受理量和实际量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户主没有主动报建的就没有受理,而且对于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建房基本上管理缺位;二是工作经费不足,难以开展正常工作。

3.设立乡镇规划管理机构的法律及政策依据。

3.1《城乡规划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文中涉及的条款。

3.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7〕42号)中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抓好县、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健全各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

3.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点镇发展的若干规定》(桂政发〔2005〕42号)中提出“加强重点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建设。各重点镇要建立健全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设专人管理,做到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

4.设立乡镇规划管理机构的设想和建议。

4.1整个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网络的设计。

根据南宁市目前的管理体制,《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划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由四个层级构成,力求管理做到“纵到底,横到边”。

4.2城区乡镇规划管理机构的设置。

思路一:参照国土系统的管理体制,在城区乡镇一级设立规划管理站(所),隶属南宁市规划管理局,由南宁市规划管理局进行统一组织培训和管理。每个规划管理站(所)拟配备人员3~5名,优先考虑各乡镇原有乡镇村镇建设站的管理人员,缺额人员通过社会公开招录。

思路二:利用城区各乡镇村镇建设站现有人员,在规划审批权不下放的前提下,由南宁市规划管理局派驻各城区的规划分局委托城区各乡镇村建站实施规划审批的初审及相关工作。实施要求是一、城区政府要在各乡镇村建站的管理职能上增加规划审批的初审、规划管理和执法监察职能;二、在目前实行乡镇和建设部门双重领导,以乡镇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下,增加规划部门的领导,形成乡镇和建设、规划部门共同领导,以乡镇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三、对于已纳入南宁市规划区核心区和重要发展地区的乡镇,仍由南宁市规划管理局派驻城区的规划分局全权负责。

5结束语

通过乡镇规划管理机构的设立,实现城乡规划管理全覆盖,使我市的广大村镇能逐步摆脱无人监管,违法乱建局面,使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1] 王瑜玲.关于优化中小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思考[D].天津大学,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