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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认证

时间:2023-05-29 17:40:1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产品质量认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产品质量认证

第1篇

第一条为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信誉,保护用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国际贸易和发展国际质量认证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依据产品

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对有国家标准呀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申请认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不经认证不得销售、进口和使用的产品,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中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实行合格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化法》规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获准认证的产品,除接爱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检查外,免于其他检查,并享有实行优质优价、优先推荐评为国优产品等国家规定的优惠。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认证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设立的或者授权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负责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认证工作的职责是:

(一)制定认证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

(二)统一规定或者批准认证标志的样式;

(三)审批认证委员会的组成、章程;

(四)审批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五)对承担认证工作的检查人员进行注册管理;

(六)审批并可以开展认证的产品目录;

(七)公布获准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名录;

(八)归口管理有关认证的国际活动;

(九)对认证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十)对认证工作实行监督。

第八条认证委员会由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科研、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

(一)提出可以开展认证的产品目录方案;

(二)制定实施认证的具体办法;

(三)确认用于认证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推荐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五)受理认证申请;

(六)组织对申请认证的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查;

(七)批准谁,颁发认证证书,并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处理有关认证的争议问题;

(九)负责对获准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十)依法撤销认证证书。

第九条县级以上(含县,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其职责是:

(一)查处不符合认证时所采用标准的产品、假冒认证标志的产品;

(二)配合认证委员会对获准认证的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

(三)查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的有关认证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中国企业、外国企业均可提出认证申请。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第2篇

关键词:规程;责任制;质量认证;监督制度

中图分类号: F316.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3)-18-70-1

1 技术规程及其种类

1.1 技术规程的概念

林业生产往往要经过多道工序,由众多工人共同完成,各道工序和每个工人的工作都要贯彻执行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则是为贯彻执行技术标准,保证生产有秩序进行,对林产品生产、工程项目施工、设备使用维修及保障生产安全等所作的技术规定。技术标准是对各项生产技术提出的总要求;而技术规程则规范各项技术规定,使其按照技术标准的要求去实施。因此,技术规程是实现技术标准的重要手段,是指导产品加工和工人操作的准则,是安排计划、调度、检验、组织和供应工作的技术依据。它对实现设计要求、保证产品和作业质量,促进生产和节约具有重要意义。

1.2 技术规程的种类

技术规程的种类很多,有的是根据产品标准分解出来规范某工序、某零部件加工的工艺规程;有的是规范某类工程设计与施工的专业技术规程,如造林调查规划设计规程、造林技术规程、育苗技术规程等;有的是规范工人作业技术的操作规程或岗位守则等;有的是为了保障工人安全生产的安全技术规程等。各种技术规程一经制定就应认真贯彻执行,要通过加强技术规程教育,搞好技术培训,要建立健全技术责任制,严格技术纪律;要为执行技术规程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从而发挥规程的作用。

2 技术责任制

现代国有林场的生产不仅要有技术规程规范其生产活动,还必须有严格的技术责任制保证生产活动按规程的要求运行。

建立技术责任制,还必须建立车间(分场)、工段(作业组)各级的技术责任制。车间、工段的技术工作,由车间主任、工段长负责。对于同生产岗位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其他技术规定,应列入工人的岗位责任制中,建立工人的技术责任制。

建立技术责任制的实质就是要建立全厂集中统一的技术指导,建立各级技术领导的责任制和工人的技术责任制,把技术标准、技术规程等贯彻落实到岗位并明确其职责。建立各级技术责任制,必须正确划分各级技术管理的权限。确定各级技术管理权限要从林场的实际出发,有利生产,便于管理,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远期与近期、后方与前方的关系。

3 技术监督与质量认证制度

3.1 技术监督

技术监督主要是为了保证产品和作业质量,监督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的贯彻执行而建立的技术检查工作体系。这种监督检查是按预定的质量标准、生产条件、工艺过程和检验要求,使用一定的工具、量具、仪器,对从原材料进厂到产品出厂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道工序所进行的检验。

通过监督检查,保证不合格的原材料不投入生产、不合格的零配件不用于装配、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监督检查要充分发动群众,建立生产工人自检、班组内互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监督相结合的“三检”制度。

3.2 质量认证制度

3.2.1 质量认证制度 质量认证制度是国家技术监督部门为加强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世界上实行质量认证最早的国家是英国,1903年英国工程标准委员会首创世界第一个用于标准的标志,即“BS”标志或称“风筝标志”。

我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起步较晚,经历了逐步认识和发展过程。1988年12月29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来,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开始纳入法制的轨道。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一步明确要在全国逐步推行林场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林场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所说的质量认证制度,又称合格认证制度。1986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将质量认证制度定义为“有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经鉴定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的活动”。上述关于质量认证和合格认证的定义包含有以下几项基本内容:认证的对象是产品或服务;特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是认证的基础;证明认证批准的方式是合格证书或合格标志;质量认证时第三方从事的活动。森林认证制度是林业生产领域代表性的认证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为了销售其商品,总是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其质量优越可靠,以赢得顾客的信任和欢迎;而消费者总希望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卖方为了证实其商品质量优越可靠,买方为了避免上当受骗,都希望有一个第三方来公正地证明商品的质量。质量认证就是在这样的背景条件下出现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第3篇

很高兴参加今天的"CTC木门产品认证新闻会".转瞬三载,中国木门从行业诞生到每年以超过30%以上的速度旺盛增长,年全年木门生产总产值达到400亿元人民币,出口额达7亿美元.

房地产行业的持续高温,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在促使建筑业迅猛发展的同时,也给木门行业带来了联动效应,木门市场这块蛋糕可以说一年比一年大.如何提高企业对产品质量的重视,不断促进木门市场公平、有序竞争,是行业协会面临的重要课题.

加强认证活动的合法正规,是木门企业一直所期盼的,我们协会同国家建筑材料检验检测认证中心首先就木门产品的认证达成了共识.中国木材流通协会木门专业委员会已经成立了3年多,共吸纳近380家木门会员企业,这其中的"30强企业"可以称得上是中国木门行业的骄傲.本次新闻会上首次亮相的通过CTC产品质量认证的企业绝大多数是来在"30强"的企业.

可喜的是,中国木门行业朝着又快又好的方向发展,国家行业标准《木质门》的、实施,为行业技术进步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连续在各地进行的《木质门》标准分期培训,为木门行业生产与流通走向规范发挥了推进作用.CTC产品质量认证以《木质门》标准为基础,依托国家权威检测认证单位,对产品质量进行有效保证与监督,反映了一流产品对质量的高要求和可靠性.

年我协会成功申请立项了《木质门安装规范》和《木质门保养规范》这两个标准,并且第一轮的征求意见会已经在银川召开,将于年5月份召开这两个标准的专家审定会,并向国家发改委上报批准.

国家建筑材料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是我协会在中国建材行业当中正式建立的战略合作伙伴,它在社会上享有极高的声誉,受到了广大建材行业中企业和消费者的信任和好评.国家建筑材料检验检测认证中心于年11月成立,它是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批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是目前国内建筑材料检验和认证领域中最具规模并拥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第三方权威检验认证机构.

CTC产品认证以"公正为本"为理念,借助建材方面专业技术资源优势,力求为企业提供更多、更具特色的增值服务,帮助企业稳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责任风险、保证经营管理的持续改进,从而提升企业形象,增强企业竞争力,使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

在此,我对首批通过CTC产品质量认证的23家企业表示中心祝贺!同时我相信,即将到来的年,大事多喜事多.中国木材流通协会木门专业委员会同国家建筑材料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强强联手推出的CTC木门产品认证将为木门30强企业甚至更多的建材企业的腾飞添翼!

第4篇

一、成武县农业品牌发展路径分析

(一)企业带动,促品牌升级。目前,成武县农产品加工企业200多家,主要是蔬菜、棉花、粮食、肉类、芝麻等加工企业(作坊)。企业以当地农产品为原料,进行加工,以商品的形式出售,企业不仅收购当地农产品,有时还到周边采购。由于销路好,效益高,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产业带,企业还发展自己的基地,与农民签订合同。实行统一供种、统一指导、统一收购等办法,并注册企业自己的商标,进行“三品一标”质量认证,提高了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品牌档次提升,如成武酱菜,由于产品质量上乘、风味独特,深受消费者喜爱,通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评审,“鸿方缘”成为知名品牌。“尽美”玉米淀粉荣获中国名牌产品。

(二)合作社带动,促品牌创建。近几年,成武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目前近300家,涵盖种植、养殖、加工等方面。合作社的成立,也助推了农业品牌的建设和提升,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对合作社,国家实行奖励政策,每成立一个,奖励2000元,大大激发了农民成立合作社的热情,使得近几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大增加。合作社不仅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组织化程度,还促进了农产品的地域品牌发展。它们发展基地,注册商标,申请质量认证,还参与合作社和农产品的有关评审,创建品牌。成武县天绿锦蔬菜专业合作社,自成立以来,从发展大棚芸豆、芹菜入手,后又发展秋季菜花,现有芸豆、芹菜、菜花等蔬菜基地近万亩,注册了“云芹”牌商标,其生产的芸豆、芹菜和菜花获得了国家无公害质量认证,合作社蔬菜基地成为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合作社也先后被评为菏泽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明星示范社、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三)市场带动,促品牌形成。近几年,成武县先后建设规模较大的蔬菜批发市场5处,有的是当地政府投资,有的是国家项目投资,有的是企业或合作社投资,还有的是农民集资建设等。主要是大田集镇大蒜(蒜薹)批发市场、白浮镇芸豆(甘蓝)批发市场、张楼镇乔庄蔬菜(黄瓜)批发市场、党集镇辣椒批发市场、南鲁镇小房庙蔬菜批发市场等。上市季节,各地客商络绎不绝。这些市场的建立,大大促进了大蒜、芸豆、黄瓜、辣椒、芹菜等农业区域品牌形成,基本上能够保证产品产得出,销得了,避免了因无市场、产品卖不出去而导致大起大落的现象。

二、农业品牌建设存在的问题

成武县农业品牌建设虽然有了一定发展,但相对于县域农业发展来说,品牌农业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农产品品牌意识缺乏。由于传统的思维方式导致农业品牌意识薄弱,对农产品的认识仍停留在产品阶段。农产品注册商标数还较少,著名农产品品牌更是寥寥无几,有品牌,无名牌。绝大多数都是当地品牌。品牌知名度不高。真正能形成市场规模效应的还较少,缺乏主导品牌的支撑。

(二)生产组织形式过于分散。成武县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还比较低,尽管已经建立了一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但大部分合作经济组织还处于初级阶段,规章制度不健全,并未真正发挥组织农民的作用。农业生产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突出,产品难以达到规模化、标准化、商品化及品牌化的要求。农业品牌建设的滞后,直接影响到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影响到产业的持续发展,最终影响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三)农产品深加工能力低下。从全县情况看,大多数农业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基本上是直接从事初级农产品的购销,加工型龙头农业企业很少。这些农业企业或组织往往自身抗风险能力很弱,市场竞争力小。绝大多数农产品均以初级产品直接外销。

(四)农业标准化认识薄弱。虽然近几年成武县推行了农业标准化种植,农业标准体系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建设取得了一些成绩,建立了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但农业标准和农产品质量认证意识在许多乡镇和农业企业中还很薄弱,特别是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的管理缺乏力度。许多农户各自分散操作,并不按产品标准化种植和管理,标准化执行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这将对农业品牌建设留下隐患。

(五)技术服务体系不健全,科技推广力量薄弱,品牌化服务跟不上。农业生产新品种、新技术和新设施到位率低,与品牌化农业的要求相差较远,品牌化经营认识不足,区域发展后劲不足,存在风险。

三、发展县域品牌农业建设的思考与建议

(一)明确重点,加强引导,加快农产品品牌建设。一要明确品牌建设重点。要发挥农业产业优势、区域优势和特色优势,以特色农产品为主,以创建名、特、优、新农产品品牌为战略方向,着力打造一批事关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农业品牌,扶持和鼓励现代龙头农业企业做大做强,大力引导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大力推进龙头企业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发展模式。制定政策,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推进绿色、有机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二要加强商标注册引导。把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注册作为宣传引导重点,制定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发展规划和相应政策措施,运用商标战略促进农产品品牌快速发展。引导各类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增强商标意识,积极主动加快商标注册。三要打造知名品牌。建立并完善品牌推荐申报机制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品牌动态管理机制。

(二)制定标准,加强监管,保障农产品品牌健康发展。要对品牌农产品加强监管,走质量起步、认证上路、品牌开路、标准保证的发展路子。品牌是标准化生产的特征和名片,标准化是品牌产品的实质和内容,发展品牌农业,必须实施农业标准化。一要加强标准化生产。加快制定农业标准化操作规程和产品生产标准,推广标准化生产,力争品牌农产品全部实现标准化生产。二要抓好绿色食品认证、农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和农产品加工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建设。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对品牌农产品推广实行绿色食品认证和(QS)认证,在生产基地宣传和推广良好的农业规范(GAP)管理,加工企业推行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和实施良好操作规范(GM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等现代卫生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保证质量安全。政府有关部门要帮助龙头企业加快建立和完善设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基地备案、农产品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以及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三要对品牌农产品进行全程监管。建立品牌农产品质量识别标志,大力推行产地标识管理、产品条形码制度,做到质量有标准、过程有规范、销售有标志、市场有监测。要严格按品牌的标准化生产,实行产前地块选择和种子选用、产中技术操作和农药使用等生产环境和安全控制、产后的检测分级加工包装等规范化管理,保证品牌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四要加强品牌保护工作。开展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名牌专用权保护活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等侵权行为。不断加强对现有品牌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标识、域名的依法保护工作。

第5篇

一、软件工程介绍

软件工程实质上是希望使软件系统的开发能够像工业品的生产一样,通过一系列的标准和规范,利用科学的技术,方法,工具和管理手段,以达到用较少的时间,较小的开支获得质量高,可维护性好的软件产品,使软件产品保持较高的竞争力。

随着软件工程的不断发展,对软件工程的探究逐渐划分为两个方面摘要:

1.软件工程技术。包括对工程化的开发方法,软件开发工具和环境的探究。主要面对的新问题有摘要:适应需求分析的不确定性、软件的可靠性和软件度量等。软件工程技术的发展出现了瀑布模型、快速原型法等方法,它们在国内外都有过成熟和成功的应用范例。随着新的软件开发技术的出现,出现了诸如面向对象的软件工程等新的软件工程开发技术,给软件工程技术的探究带来了新的探究方法。

2.软件工程管理。包括质量管理,费用管理,配置管理等。主要面对的新问题有摘要:开发成本的控制、资源控制、质量的控制和进度的控制等。但是由于人们长期认为软件工程的发展主要由软件工程技术决定,所以导致了对软件工程管理探究长期落后。

面向对象的思想可以使对现实系统的抽象更加直观,更符合人类的感知和经验,从而使从需求到分析到设计的过渡更加平滑和自然,还有利于整个软件系统的重用和维护。面向对象的思想和技术发展迅速并日臻成熟,采用面向对象的思想和开发方法对解决大型软件系统的开发和设计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二、软件产品质量管理

软件质量的管理主要是对软件开发过程的管理。目前国外的很多软件开发企业,对软件开发的管理已经成熟,相对而言,国内的软件开发行业对软件开发的管理始终处于比较低的水平。一方面是由于国内对软件工程的探究起步较晚,另一方面是思想观念陈旧,还没有对软件过程的一些先进思想,尤其是对软件开发过程管理的思想予以高度重视。不过国内一些软件开发企业的管理人员已经开始关注软件质量的管理,甚至已经进行了软件质量体系国际标准化认证的工作。

软件的质量管理包括对软件产品的管理和对软件开发过程的管理。软件产品包括最终的软件产品、中间软件产品和附属软件产品。传统的观点认为软件产品的质量主要取决于软件产品的测试和确认,而忽视对软件开发过程的重视。但正确的熟悉是软件质量来自于正确的软件设计和正确的实现过程,而不是靠对软件产品的保证和测试。因此软件质量的提高依靠软件质量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ISO9000系列的标准起初是用于工业企业和工业产品的质量管理和质量认证。这一系列的标准认为“所有的工作都是通过过程来完成的”,它通过对产品质量形成的每个阶段的控制来实现对最终产品质量的控制。由于软件开发自身的特征,一些活动和开发过程的特定阶段有关,而另一些活动则可能适合于整个开发过程。因此ISO9000系列标准中后来专门增加了一个指导性的文件,用于对ISO9000系列标准在软件的开发、供给和维护中的使用提出指南。

三、软件工程如何保证软件产品质量

软件开发所关心的新问题是真正地将软件工程技术纳入工业化大规模的实施进程中,这种方法的关键要素包括在能支持渐进的变化的开发过程中,使系统的开发过程的各个阶段能够简单易行、彼此平滑过渡,系统模型易于理解,易于维护,能够最大限度地重用已有的成果。面向对象的技术为实现以上目标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日本的闻名软件质量专家KAORUISHIKAWA指出了质量工作的六个特征摘要:全公司范围的质量控制;高层管理者和结构的质量控制监督;教育和培训;质量周期活动;统计方法的应用;全国范围的质量提高活动。

从中可以看出,质量提高必须是全企业甚至是全社会的责任。质量管理的目的在于最终消除一切可能的缺陷,缺陷产生主要来自工人和管理。由工人造成的缺陷比较轻易解决,只要有培训部门对工人专门培训,让工人知道去做什么,知道自己工作产生的结果,以及懂得控制结果的方法就可以阻止工人生产的产品出现缺陷。然而,管理产生的缺陷往往易被忽视。由于管理上的漏洞,往往会形成管理上的空缺,使工人无法满足上述三个条件而造成产品缺陷。而且,软件开发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求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对软件产品的测试也不可能很全面,必然存在隐藏的缺陷。因此,一套有效的管理程序非常重要。

质量认证部门负责企业内部质量认证的工作,质量认证是对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进行评估的行为,分内部和外部认证。外部认证获得通过后往往可以获得国际上的质量认可,内部认证是一种主动行为,是对自身质量管理水平的考验,能不断提高企业自身的质量水平。

质量管理程序是提高过程质量的一套科学方法.产品质量的提高来自于对生产过程的不断提高。对产品的测试和评估不能换回产品的质量,质量是在产品生产的每个阶段中创造出来的。因此只有提高产品生产的整个过程的质量,才能真正地提高产品的质量。完善的软件质量管理程序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摘要:

(1)软件产品质量需求的建立。这种需求首先必须精确地反映用户所有的需求,同时必须把这种需求转化成形式化的标准的需求说明。最后,必须对需求的变更进行有效地控制。

(2)建立开发、操作、维护软件的方法、过程和效率。方法的建立是指对用于开发、操作和维护工作的方法的定义,方法的实现是通过制定一套实施规范来完成的,方法的支持可以通过共同的协作管理实现。

(3)建立评价软件产品质量的文件、过程、活动的方法、过程、实践和程序。评价是从质的方面进行,度量是从量的方面进行。复查、评估测试、分析、检验等活动的目的在于确认产品是否符合相关的质量要求,过程是否按要求完成等。在评价和度量标准上ISO9000标准系列可以提供一套良好的手段和评价标准。

第6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认真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品牌农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全程监控,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集中整治,依法查处,积极推进品牌农产品产地环境洁净化、生产过程标准化、包装标识规范化,确保品牌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及时发现并消除品牌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有效整改和依法查处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树立和维护品牌农产品公信力。

(二)有效增强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高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水平。

三、检查内容

全面监控品牌农产品认证管理及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生产经营规范性。按照“环境有监测、操作有规程、生产有记录”的要求,调查产地环境质量、区域范围及周围污染源受控情况,掌握重点区域的农业环境变化趋势;了解获证单位的生产操作规程和相关标准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生产操作行为;查阅获证单位是否建立生产记录并按规定对生产记录进行档案管理,查看生产记录内容是否完备,评估生产记录的真实性。

(二)产品质量安全性。狠抓原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检查,从源头上保障品牌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检查获证单位是否使用禁(限)用农(兽)药;农(兽)药、肥料、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是否符合相关准则,绿色食品获证单位是否执行原料(饲料)订购合同;采收、屠宰或捕捞是否符合农(兽)药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要求;原料及投入品贮存是否有专人管理和适宜场所。同时,对生产基地、销售市场和加工车间(仓库)的品牌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针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据相关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三)包装标识合法性。检查获证单位是否已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对农产品包装标识的各项规定,重点检查必须包装的品牌农产品是否经包装后上市销售;产品或包装上是否标注标志和发证机构名称;标称品牌农产品的产品其证书是否有效;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在包装标识检查过程中,应针对当前假冒认证标志现象比较严重这一突出问题,加大市场监察力度,严厉查处假冒品牌农产品行为,维护品牌农产品的品牌形象和市场公信力。

四、时间节点及任务安排

(一)成立检查工作组、制定检查计划:20**年5月5日前,各区县农委(包括**食品集团公司产业部)成立专项检查工作组,根据本辖区内品牌农产品生产企业的数量(见附件1)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计划,并报市农委市场与信息处。按照本方案要求,负责开展本地区、本行业所有品牌农产品的专项检查工作。

(二)实施现场检查:20**年5月6日至5月31日,各区县农委(包括**食品集团公司产业部)根据检查计划,按照专项检查表(见附件2)的要求实施现场检查,每个现场检查小组至少由2人组成。

(三)抽检产品质量:20**年5月5日至5月31日,由市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统一安排相关质检中心,对所有品牌农产品(当季无鲜活产品的除外)进行抽样、检测。具体产品名录、检测标准和判定标准等由市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另文下达。

(四)专项检查情况汇总:20**年6月1日至6月6日,各区县农委(包括**食品集团公司)将本辖区的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主要内容包括区县品牌农产品现场检查总体情况、存在主要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整改情况);相关质检中心将产品抽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主要内容包括承担抽检农产品的总体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建议)。20**年6月6日前各区县农委(包括**食品集团公司产业部)将现场检查汇总分析及填妥的专项检查表,质检中心将品牌农产品抽检情况汇总分析及产品检测报告报送市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市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对全市品牌农产品专项检查的总体情况汇总后,于6月10日前报市农委市场与信息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要站在建设现代农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专门力量,明确分工,责任到人,迅速开展检查工作。同时,要主动向政府汇报,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通力合作。

第7篇

[论文摘要]软件质量的下降到导致了软件危机,软件工程正是为了保证软件产品质量而诞生的。首先介绍软件工程的相关概念和发展分类,然后对于软件产品质量管理功能进行说明,最后指出软件产品质量的保证一定要贯穿于整个软件产品开发的整个阶段,作为一个系统的工程来实现。

一、软件工程介绍

软件工程实质上是希望使软件系统的开发能够像工业品的生产一样,通过一系列的标准和规范,利用科学的技术,方法,工具和管理手段,以达到用较少的时间,较小的开支获得质量高,可维护性好的软件产品,使软件产品保持较高的竞争力。

随着软件工程的不断发展,对软件工程的研究逐渐划分为两个方面:

1.软件工程技术。包括对工程化的开发方法,软件开发工具与环境的研究。主要面对的问题有:适应需求分析的不确定性、软件的可靠性和软件度量等。软件工程技术的发展出现了瀑布模型、快速原型法等方法,它们在国内外都有过成熟和成功的应用范例。随着新的软件开发技术的出现,出现了诸如面向对象的软件工程等新的软件工程开发技术,给软件工程技术的研究带来了新的研究方法。

2.软件工程管理。包括质量管理,费用管理,配置管理等。主要面对的问题有:开发成本的控制、资源控制、质量的控制和进度的控制等。但是由于人们长期认为软件工程的发展主要由软件工程技术决定,所以导致了对软件工程管理研究长期落后。

面向对象的思想可以使对现实系统的抽象更加直观,更符合人类的感知和经验,从而使从需求到分析到设计的过渡更加平滑和自然,还有利于整个软件系统的重用和维护。面向对象的思想和技术发展迅速并日臻成熟,采用面向对象的思想和开发方法对解决大型软件系统的开发和设计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二、软件产品质量管理

软件质量的管理主要是对软件开发过程的管理。目前国外的很多软件开发企业,对软件开发的管理已经成熟,相对而言,国内的软件开发行业对软件开发的管理始终处于比较低的水平。一方面是由于国内对软件工程的研究起步较晚,另一方面是思想观念陈旧,还没有对软件过程的一些先进思想,尤其是对软件开发过程管理的思想予以高度重视。不过国内一些软件开发企业的管理人员已经开始关注软件质量的管理,甚至已经进行了软件质量体系国际标准化认证的工作。

软件的质量管理包括对软件产品的管理和对软件开发过程的管理。软件产品包括最终的软件产品、中间软件产品和附属软件产品。传统的观点认为软件产品的质量主要取决于软件产品的测试和确认,而忽视对软件开发过程的重视。但正确的认识是软件质量来自于正确的软件设计和正确的实现过程,而不是靠对软件产品的保证和测试。因此软件质量的提高依靠软件质量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ISO9000系列的标准起初是用于工业企业和工业产品的质量管理和质量认证。这一系列的标准认为“所有的工作都是通过过程来完成的”,它通过对产品质量形成的每个阶段的控制来实现对最终产品质量的控制。由于软件开发自身的特点,一些活动与开发过程的特定阶段有关,而另一些活动则可能适合于整个开发过程。因此ISO9000系列标准中后来专门增加了一个指导性的文件,用于对ISO9000系列标准在软件的开发、供应和维护中的使用提出指南。

三、软件工程如何保证软件产品质量

软件开发所关心的问题是真正地将软件工程技术纳入工业化大规模的实施进程中,这种方法的关键要素包括在能支持渐进的变化的开发过程中,使系统的开发过程的各个阶段能够简单易行、彼此平滑过渡,系统模型易于理解,易于维护,能够最大限度地重用已有的成果。面向对象的技术为实现以上目标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日本的著名软件质量专家KAORUISHIKAWA指出了质量工作的六个特征:全公司范围的质量控制;高层管理者和结构的质量控制监督;教育和培训;质量周期活动;统计方法的应用;全国范围的质量提高活动。

从中可以看出,质量提高必须是全企业甚至是全社会的责任。质量管理的目的在于最终消除一切可能的缺陷,缺陷产生主要来自工人和管理。由工人造成的缺陷比较容易解决,只要有培训部门对工人专门培训,让工人知道去做什么,知道自己工作产生的结果,以及懂得控制结果的方法就可以阻止工人生产的产品出现缺陷。然而,管理产生的缺陷往往易被忽视。由于管理上的漏洞,往往会形成管理上的空缺,使工人无法满足上述三个条件而造成产品缺陷。而且,软件开发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求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对软件产品的测试也不可能很全面,必然存在隐藏的缺陷。因此,一套有效的管理程序非常重要。

质量认证部门负责企业内部质量认证的工作,质量认证是对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进行评估的行为,分内部和外部认证。外部认证获得通过后往往可以获得国际上的质量认可,内部认证是一种主动行为,是对自身质量管理水平的考验,能不断提高企业自身的质量水平。

质量管理程序是提高过程质量的一套科学方法.产品质量的提高来自于对生产过程的不断提高。对产品的测试和评估不能换回产品的质量,质量是在产品生产的每个阶段中创造出来的。因此只有提高产品生产的整个过程的质量,才能真正地提高产品的质量。完善的软件质量管理程序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软件产品质量需求的建立。这种需求首先必须精确地反映用户所有的需求,同时必须把这种需求转化成形式化的标准的需求说明。最后,必须对需求的变更进行有效地控制。

(2)建立开发、操作、维护软件的方法、过程和效率。方法的建立是指对用于开发、操作和维护工作的方法的定义,方法的实现是通过制定一套实施规范来完成的,方法的支持可以通过共同的协作管理实现。

(3)建立评价软件产品质量的文件、过程、活动的方法、过程、实践和程序。评价是从质的方面进行,度量是从量的方面进行。复查、评估测试、分析、检验等活动的目的在于确认产品是否符合相关的质量要求,过程是否按要求完成等。在评价和度量标准上ISO9000标准系列可以提供一套良好的手段和评价标准。

四、总结

软件危机问题导致了软件工程的产生,而软件工程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软件质量问题,对软件产品质量的要求不能放到最后阶段来完成,要在软件开发的过程中采用面向对象方法和建立好的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对产品的质量控制,同时结合ISO9000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对软件产品进行评价和度量,力求软件产品在质量上能够取得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1]梁洪宜.计算机软件质量和软件质量保证.广州大学学报(综合版).2001年5月.

第8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或者,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第十六条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3、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章损害赔偿

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四十七条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八条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第五十八条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2、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3、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六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第六十八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对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9篇

【关键词】质检机构 市场 措施

在强化我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改革,提高检测机构竞争力的同时,一定要重视质检机构的市场化运作。在质检机构发展过程中,怎样突破传统监管模式,创新服务理念与思维,更好的为社会提供服务,成为了质检机构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质检机构走出困境,促进发展的重要渠道。

一、质检机构走向市场的机遇与挑战

自我国加入WTO之后,境外质检机构逐渐进入了我国检验市场,对于我国质检机构来说,不仅带来了发展机遇,也需要面对很多挑战。首先,针对竞争机制而言,可以促进我国质检机构的不断完善,同时增强了管理能力与提高了服务水平,实现了强强联合,将一些水平较低的质检机构淘汰出局。在境外质检机构不断引进的形势下,其布局越来越合理,借鉴国际市场运行模式管理我国质检机构的发展,实现我国质检机构的规范化发展,促进了质检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其次,在我国质检机构和国际质检机构进行接轨的过程中,更便于了解国际信息,从而为我国质检机构的发展提供了一些参考依据,提高了我国质检机构的发展水平,并且在多方认可的形势下,能够避免一些重复检查、检验等情况。最后,通过境外质检机构的进入,可以对其先进的管理模式与经验进行借鉴,极大的促进了我国质检机构的创新与改革,全面提高了质检机构的竞争力;同时,对解决质检机构数量多、行业分割、水平低、地域分割等问题,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质检机构的建设能力,拓展了国家检验市场,有效增强了国际检验市场的竞争力。现阶段,尽管存在着很多的困难,然而在技术装备、人员素质、服务质量等方面依然存在着一定的优势。

二、质检机构走向市场的有效对策

(一)强强联合,重组机构,突出地域特色

在我国加入WTO之后,确实有效提高了质检机构的竞争力与综合实力,并且提供了很多的发展机遇,然而也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着巨大挑战。并且,要想达到以上目标,需要在优良资产重组,牺牲低端检验水平的情况下予以实现。针对一些中小型质检机构来说,根本无法说明其被检验市场淘汰出局。反之,通过有效的机构整合,在构建质检机构的时候,可以重视地方特色的突出,扩展发展空间。

首先,不断完善质检机构的发展机制,逐渐向先进机构靠拢,借助其检验能力与市场竞争力,拓展质检机构的发展空间,通过强强联合的方式增强质检机构的检验水平与能力,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实现其长远发展。比如,在泰安质检所的发展中,可以尝试和山东省质检院合作,制定合作协议,构建服务工作站,实现互惠互利,逐渐提高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促进质检机构的进一步发展。其次,强化地域优势,做好市场调研工作,结合产业结构,对质检机构的发展方向予以调整,促进行业的快速、稳定发展。

(二)丰富服务形式,强化质量认证咨询服务

自我国加入WTO之后,政策优势弱化、人员素质不高、资金紧张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中小型质检机构的持续发展。然而作为检验机构的重要环节,一定要积极面对挑战,放下包袱,转变思想观念,轻装上阵,扩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促进质检机构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首先,强化现有政策优势利用,承载政府强制监督检验工作,利用政府职能强化质检监管,促进生产领域、流通服务领域的进一步发展。

其次,借助全国性质检网络系统与特殊部门的相关规定,承担更多的委托任务。通过相关实践研究显示,社会委托已经逐渐成为了质检机构的重要业务来源。同时,由司法部门授权成立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为质量纠纷鉴定检验市场的发展提供广阔的平台,受理司法部门的仲裁检验与质量鉴定检验,提高质检机构的竞争力与影响力,促进质检机构的进一步发展。

最后,借助质检机构的人员优势、检验优势、技术优势,强化质量认证咨询服务。在产品质量评价、监管中,产品质量认证作为一种有效的科学制度,得到了国际认可与推广,其原因主要就是,其是由第三方认证机构对产品或者服务提供可靠、准确质量信息的一种形式,可以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并且保证服务质量评价的公开化与社会化,构建了相应的信任体系。我国质检机构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形成了一个全国性的质量检验体系。为此,由质检机构承担的公证检验业务,构建公正检验行,成为了大势所趋。这样不仅可以造福于社会、企业,还可以为质检机构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

产品质量责任保险是一个新险种,增加了质检机构的监督与服务方式,发展非常快速。产生此种现象的原因就是,企业在投保之后,主要将产品开发与新技术应用的风险转嫁到了保险企业。而保险企业为了避免赔偿责任事件的发生,一定会采取一些积极对策,强化风险管理,然而因为缺少检验方式,导致其无法履行对投保企业质量体系与产品质量监督的权利。如果利用产品质量监督权与质检机构的力量,委托其监督检查投保企业产品,就成为了一种明智的选择,值得推广应用。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质检机构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明确其发展机遇与挑战,这样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解决对策,更好的服务社会,实现市场化。质检机构在走向市场的过程中,一定要强强联合,重组机构,突出地域特色,并且不断丰富服务形式,强化质量认证咨询服务,拓展质检机构的发展渠道与平台,实现质检机构的快速、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安雪嵩,黄振伟.质检机构如何服务好市场[J].商品与质量:学术观察,2011,(12).

[2]陈进.更新理念 提升能力 强化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质检机构转型发展路径分析[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4,(07).

第10篇

[关键词] 质量标准 品牌信任 路径分析

[中图分类号] F30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4-0014-01

品牌是生产商用来区分与其他竞争者产品的标识或者是设计组合,为企业在市场中表明身份的特质信号。品牌同消费者有密切的联系,若脱离消费者,品牌将失去其存在的价值。所以,品牌是一个公司在市场上的承诺,是消费者认可的结果,其价值中存在消费者的信任。

一、当前质量标准与品牌信任的情况

1.信息不对称

市场经济之中,产品的生产者要比消费者更了解“私有信息”,所以就产生了信息的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会导致市场失灵,严重可能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逆向选择的情况。因为农产品的检验是后期进行,所以消费者在进行消费前不能对产品的质量加以判断,至使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更为严重。为方便消费者更容易获得产品信息,对产品的质量加以区分,农产品行业对其他的行业的品牌模式加以效仿,运用注册、推广品牌的形式传递生产企业想让消费群体了解的产品参数,进而缩短不对称的差距,可实际进行中的效果却不理想。造成这样的结果是因生产者的品牌意识薄弱,农产品品牌营销历时时间尚短,品牌建设还处于标示阶段,具有较高知名度及价值品牌的产品并不多。在市场之中消费者也只是利用价格标示及以往经验实行刷新,消费者对农产品品牌意识相对淡薄,品牌意识并没有发挥其作用,相反安全问题屡见不鲜。

2.农产品质量认证以及质量标识

认证由专业认证机构对产品、服务及管理体系、技术规范等进行标准化审评,农产品的认证为认证体系中重要构成。农业生产过程之中产出的初级产品或者是粗加工产品是农产品认证进行认证的主要对象,其对产品“私有信息”进行了全部公开。

农产品认证对于弱化信息不对称以及强化市场信号等问题效果十分显著。农产品的认证体系能够降低市场中信息传递的成本,生成生产集约效应。农产品的认证能够设立中介信用体系,利用“第三方信任”机制,加大消费者对农产品的信任,体现农产品的品牌价值。除此之外,农产品认证体系还结合了政府的授权、认证机构市场及认证企业三者叠加的信用值,形成了一个全新的农产品复合认证体系,产品大大提升了市场价值,并消费群体广泛认可,提升了企业的经济收入。

3.品牌信任

品牌信任具有多维度性被普遍认可,代表性鲜明却普遍存在的有以下3种:1、消费者对品牌信心。2、信任度与专业性。3、能力、善意以及真诚等。通过专家学者的研究表明,品牌信任需要包括品质信任、善意信任以及能力信任。实际之中,品牌的品质和能力容易混淆,两者都是企业追求生产能力及质量的表现。

二、研究设计及数据搜集

对国内现有农产品信任方面的文献进行借鉴,对消费群体进行实际的询问,对信息进行搜集,对农产品品牌信任度进行调查时要避免出现“天花板效应”。

对于调查表中设立的问题进行前期的探讨,使其与实际情况高度吻合,各变量的测量表要从现有的研究进行选取,若发现问题要做及时的更改。

问卷按顺序对消费者对未认证农产品品牌的信任度、认证产品信任度以及对品牌产品信任度的实行测量。为保证结果的有效性,被调查人口填写相关个人资料。

三、数据分析

运用标准化系数的标准对数据的信度进行检验,其中注意各项的相同性,对效度检验运用CFA进行分析,对被检验的品牌信任程度及认证标准信任程度等变量表的结构要密切注意。使用SPSS软件对品牌信任验证性数据实行具体分析,将认证前与认证后的品牌信任设为研究重点。运用两独立样本T检验对认证标识能够干扰消费者提升品牌信任进行验证。对认证标识优化品牌信任的途径进行分析,运用AMOS18.0结构实行方程检验。最后对认证标识对于品牌善意的信任影响做分析。结合所得出结果进行下一步的具体分析。

四、结果分析

1.主要结论

消费者对认证标识具有一定的认可度,认证标识能够与农产品品牌向市场输送的质量信号一致,削弱农产品市场之中信息的不对称性。不管是否计算品牌信任各种维度间的互相作用,认证标识对强化农产品品牌的能力信任影响均大于对于善意信用的影响。这种情况产生的结果与我国农产品的认证体系关联较大,我国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害食品的认证,在农产品体系认证中有HACCP认证及GMP认证,针对的是农产品能力方面的认证。

农产品的品牌信任有二维结构的特性,消费者信任品牌体现在能力及善意的信任上,而且两维度间的作用在品牌信任之上有突出的体现。对于某些调查进行合理的分析可以得到以下结论:善意信任在能力信任中有明显体现,消费者在进行消费对企业的态度较为和善。并且,交叉作用表明能力信任也间接的作用于善意信任,降低了品牌信任的影响能力,这些都与农业产品安全上的负面消息有直接关系。

2.局限性分析

为了更准确的分析质量标志对产品品牌信任的作用。在今后的调查中需要融入调节变量因素,针对质量标志对农产品品牌信任的作用做更细致的分析、研究。而且我国大部分的农业产品代表性比较弱,综合展现力不够,以后的调查研究可以引入不同行业的质量标准,利于对整个质量认证体系的掌握,也更清晰其对品牌信任的作用。

结语

我国的品牌认证体系会在今后的发展中不断完善,国家要严格质量认证的标准,对农产品进行定时、不定时的抽检,保证进入市场的食品的安全性,运用合理的方式、方法,加强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程度,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立胜,陆娟.质量标志与农产品品牌信任研究[J].商业研究,2012(02).

第11篇

1 营口绿色农业发展现状

截止到目前,营口市已累计认证“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面积156万亩,产品174个。取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认证产品8个,推广企业19家,推广使用面积20万亩。

1.1 农业标准体系不断规范

全市按照“有标贯标、无标制标、缺标补标”的原则,参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了15项地方性生产规范,形成了既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有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较为全面的标准体系。

1.2 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不断发展

全市先后建立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区3个,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基地3个,省级农业标准化(水果)示范区1个,建设无公害设施蔬菜、水果生产示范小区393个。这些示范区建设主要是从种到收全过程生产进行档案管理,配套实施包括环境评价、土壤测试成果应用、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品牌化经营、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等建设内容,以此推动全市“三品”的生产,确保各示范区生产出合格优质的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

1.3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速度不断提高

营口市十分注重农民专业组织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以此组织、带动和引领农民发展安全、生态、高效农产品,推进农业标准化和品牌化。市政府专门制定出台了《营口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标准》和《验收细则》,其中三品认证是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扶持的票决项,这有力地促进了绿色农业发展。

1.4 推行农业标准化和品牌化的意识不断提升

农业标准化和品牌化虽然在营口市正式实施时间不长,但从各级领导到基层干部,从加工企业到基地农户,都开始重视和推行农业标准化和品牌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实施农业标准化和品牌化的力度明显加大,有力地促进了农产品质量的提高。

1.5 市场监管逐步加强

营口市、市(县)两级执法人员不仅注重了三品生产源头标准的监管,同时,每年对进入营口各市场、超市的三品产品实施检查和监管,每年至少检查两次,以防没有认证乱用标识、套用认证号、过期没有年检的等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现象的发生。

2 营口发展绿色农业存在的问题

尽管营口市实施三品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与国内外市场发展变化的新形势相比,营口市的三品工作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2.1 宣传教育不完全到位

相当一部分农民、一部分企业,对实施三品的重大意义认识还不足,对相关的技术掌握不多,因而导致无标生产和有标不注册的现象还相当普遍;许多生产单位在采用标准和实施标准上很盲目、很模糊,有很多基地和企业虽然口头上说实施三品标准,但直到现在,仍然不知道生产所依据的标准规范有哪些,品牌的市场牵动有多大,更谈不上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和经营了。

2.2 执行标准规程的监督工作还不到位

截止目前,全市还没有全面形成一个组织严密、高质量运行的三品标准规范执行的监督体系。市县两级机构技术力量不足,乡镇农技部门绝大多数还没有确立相应的规章制度。由于缺乏一套完善的农产品质量追溯机制,致使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和农户,不能够自觉地采取质量控制措施,甚至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2.3 质量认证工作不到位

目前,营口市不少乡镇、基地、企业和农户对质量认证工作不够重视,支持力度不大,致使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比例较小,有包装标识、有品牌形象的“三品”上市数量少,有注册商标的农产品少,知名品牌少,这都是影响营口市农产品对外宣传和提高市场占有率的制约因素。

3 营口发展绿色农业的对策建议

坚持政府推动,部门服务,超常运作,速见成效的原则,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为核心,全力推进营口市绿色、有机食品工作。

3.1 抓标准规范,形成适应发展的三品标准体系

在广泛收集整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营口市实际,抓紧研究出与国家标准接轨、与各大城市市场准入要求相配套的标准体系。对营口市已有的地方标准进行清理,确保我市农产品在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都有标可循。

3.2 抓机构建设,加强对三品质量的检测监督

农产品质量检测监督工作不到位,是影响营口市三品工作的关键。要把农产品质量检测和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手抓机构建设,一手抓制度建设,努力解决农产品质量有人管并管到位的问题。

3.3 抓基地建设,提高加工原材料的质量

一是要加快抓好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建设。全市在推行标准化和品牌化的过程中,一定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作用,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做强做大龙头企业,提高辐射带动能力,加快标准化基地建设,提高标准化和品牌化生产水平。

二是要加强对基地的统一管理。要从服务入手与企业一道,加强对基地的管理和指?А8骰?地都要配备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熟练掌握优质农产品生产技术和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加强对基地的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

三是要加快面上标准化基地建设。对于那些没有龙头企业带动的地方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搞好区域布局规划,通过小户集中、大户承包、公司农场化经营等方式,实行集中连片开发,建设一批区域化、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生产基地。

第12篇

【关键词】纺织品;质量;核心竞争力

一、我国纺织品质量标准体系的现状

我国当前纺织品行业进攻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基础的、具有实践性的纺织品标准体系,在进出口的纺织品部分也采用了国际上先进的标准,检测技术也在逐渐的发展和统一。然而,通过笔者对文献的查阅,依然可以明显的感觉到虽然我国的纺织品发展迅速,但是国内外纺织品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档次的不断提升也暴露出我国当前纺织品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因为对于纺织品这种消耗品来说,其质量是人们进行选择和购买的关键,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另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我国当前纺织品质量的发展并不乐观,例如对于标准制定的过细、过死,质量检测机构进入检测市场的门槛太高并且开放程度太低等。随着国际化的发展,我国纺织品质量的认定工作需要在考虑国际水平的基础上兼顾国内的基本国情来制定标准和引起纺织品企业职能的发挥。

二、造成中国纺织品与发达国家的质量差距的原因

1.我国消费者的整体消费水平不高

在我国,许多普通的居民对于纺织品的要求都不是太高,在他们进行选择购买的时候,所考虑的主要因素也不是质量,更多的是价格,但是价格与质量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联系,质量好的纺织品价格必然也会高。因此,高质量、高价位的纺织品在我国的消费能力和市场空间十分有限。

2.我国基础工业的发展水平相对落后

当前,我国纺织品中对于原料的加工和生产技术水平,以及用于染色的染整机械和染化辅料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都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这种差距的客观存在也导致了我国高端纺织品的产出量比不上发达国家的质量。

3.我国对纺织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存在问题

我国对于纺织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并没有摆脱对于计划经济的依赖,这就导致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发达国家的标准存在差距,而这种差距让我过的纺织品在国际贸易过程中无法获得优势,也打不到发达国家对于纺织品的质量要求。最终导致我国不少纺织品企业因为质量不达标而无法实现对国外的出口而蒙受损失,这需要标准设置多元化来进行弥补。

4.我国纺织品质量不稳定

我国纺织品质量的不稳定性不仅存在与不同企业之间和不同区域之间,而且存在与企业内部的不同批次之间,因为多数的纺织品企业对于产品质量的控制意识和手段不足,这让消费者对生产厂商的信心不足,无法实现与一家厂商长期合作而消耗了大量的寻找成本。

5.我国纺织品企业的创新能力不足

纺织品的制作程序相对简单,但是对于不同材料间结合所用技术和一些印染技术的创新能够实现纺织品企业产品竞争力的提升,可是我国在这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小的差距,只有解决这个创新这个问题,我国的纺织品质量的国际竞争力才有可能得到根本的提高。

三、提高纺织品质量,提高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对策

1.逐渐培养消费者对纺织品质量辨别意识

纺织品质量的好坏对于消费者的皮肤和身体健康都存在着一定的影响,我国的消费者由于长期的贫穷以及大多数人的消费能力不足导致人们对于衣物的要求相对不足,辨别意识也不够,单纯的相信“物美价廉”、“质优价廉”这类与商品品质不相符的宣传用语。但是消费品对于纺织品质量的辨别意识并不是一天能够养成的,这首先要求消费者的消费能力能够达到一定的水平,因为很难想象一个整天为吃饭发愁的消费者会过多的关注衣物品质的好坏。因此,这需要我国经济持续不断的发展来对消费者意识进行循序渐进的培养。

2.正视纺织及其检测市场的机遇,通过创新实现纺织品质量的提升

虽然我国的纺织品工业基础相对落后,但是随着我国开放程度的加深和对外国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学习,作为一个纺织品生产与消费的大国,我国的纺织品及其检测市场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我国纺织品检测市场容量每年都在20亿元以上,国外的检测机构占据了半壁份额,国内的民营企业(如南通桑原纺织品检验有限公司)与第三方公正在检测领域所占的份额仅在5%左右,发展空间巨大。但是由于我国民营机构在检测方面受到的限制比较多,而且质量也并不被国际认可,因此国际一些权威的检测机构纷纷在中国设置检测网点让我国的检测机构面临了更多的挑战。这种情况的改善,一方面需要国家在法律法规规范方面提高和正视民营检测机构的地位和作用,另一方面也需要我国的民营检测机构在技术方面进行不断的创新实现被国际认可。纺织品的制造商在印染、花色搭配等方面通过的向国外学习和借鉴,与国外实现同步的创新和开发,最终实现我国纺织品质量的提高和国际纺织品地位的提升。

3.坚持走多元化发展的道路

我国当前的国家纺织业使用的标准体系与国际上现行的标准有着不小的差距,这导致我们的纺织产品很难被西方发达国家所认可和接受。例如,我国政府在纺织品标准制定方面投入的研究精力和资金较少,投入的宣传和周知更是有限,导致一些大型生产和销售企业对于纺织品标准的意见无法及时的发出和引起重视。而多元化的发展道路是指我国在标准的定制上要与国际接轨,重视和鼓励纺织品生产企业将其产品按照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来进行分类和销售。这样企业可以根据其自身生产能力的实际情况来生产符合其自身情况的纺织品,一些有能力的企业也可以在现有的标准上向更高的标准迈进,这样才能逐级逐渐的让我国的纺织品行业整体的发展水平获得不断的提高。

4.积极推进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树立品牌意识

产品的质量认证是在产品标准制定之上进行的,包含检测和评价等过程。因为检测对质量的认证通过报告的形式体现是最简单的认证方式。在实际中,还有证书认证和吊牌认证等方式。建立一套完整的、权威的纺织品质量认证体系来鼓励优质的企业进行产品认证,以及逐渐的推进更多企业的质量认证,对一些质量品质过硬的品牌实行免检,使这些纺织品企业能够专注于质量和提升品牌知名度的建设,因为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品牌所呈现的信誉优势是普通企业难以企及的。

5.提高纺织品企业的创新意识

创新能力的提高需要企业不断的发展经验的积累和人才的介入,非一朝夕可以实现。但是创新意识的确是创新能力产生的前提,因为意识对于行动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因此,在企业创新能力培养的方面,根据我国的国情,以及中小纺织品企业相对较多的情况,笔者认为先从意识方面进行培养和学习更具有可行性。

四、结论

总之,中国纺织行业的焦点将是:质量、创新、快速反应、环保和社会责任。质量将是核心焦点,质量问题解决了,其他问题也就跟着得到改善。因此,中国纺织行业的质量升级是行业的重要工作目标。中国纺织行业质量全面升级的结果,最终体现在产品科技贡献率和品牌贡献率的提高上,直接表现为中国纺织品的价格提高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上,提高产品整体水平可以改变中国纺织工业以数量取胜。

参考文献:

[1] 许建平. 纺织品质量的控制及提高[J]. 中国纤检.2008(02):35-36.

[2] 李洋. 国外纺织品质量安全要求[J]. 消费指南,2014(03):44.

[3] 张莹. 浅析我国纺织业贸易的现状及国际竞争力[D].长春:吉林大学,2006.

[4] 陶丽珍,赵为陶,刘俊丽. 我国纺织品服装质量安全的对策研究[C]. 全国织造新产品开发学术研讨会暨2014织造年会论文集,2014:389-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