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17:40:3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产品外观设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设计符号;产品外观;企业文化
设计符号在产品外观设计方面的体现主要表现在设计表达中,对符号学在艺术设计、产品设计等领域的介绍、应用和研究可以在一些大学编写的教材中有所体现,像上海大学的张宪英的《设计符号学》、江南大学张凌浩的《产品的语意》、清华大学的博士生胡飞和硕士生杨瑞编写的《设计符号与产品语意》等,都有一些见解。
一、产品外观设计中的符号解析
一个优秀的工业产品,必须有一个优秀合理的外观设计。产品的外观设计是产品功能的又一个延伸,体现在外观视觉上的形象符号,包括三个方面的因素:造型、色彩、材质。
(一)造型
一切人造物呈现在人们面前的时候,都是以一定的造型形式出现。设计师借助设计符号来表达产品的功能、产品的感情等信息,是人的视觉评价和使用功能的媒介。在自然界当中,形态有很多种形式,比如偶然形态、人造形态等,都具有一定的外观形象,没有形态的物体是不存在的,无论这个形态是具象的,还是抽象的,也就是说造型是产品外观设计中不可或缺的设计符号。
(二)色彩
产品外观设计中的色彩应用,具备着极其丰富的内容。色彩本身就具备了各种性格,活泼的、沉静的、神秘的、喜悦的等等。在产品设计中,色彩不仅具备审美和装饰性,还具有象征性的设计符号意义。作为设计符号,色彩影响着人们的视觉感受和心理变化。当人们用眼睛观察产品外观时,首先注意到的就是色彩,对于突出的色彩总是最先看到,印象也最深刻。色彩对产品外观设计有着重要的作用,可以使产品更具生命力。
产品外观设计中的色彩应用,可以完全遵照色彩学中的知识,比如色彩的三要素:色相、明度、纯度,在设计符号中的应用。不同色相的外观,给人带来的心理感受是不同的,红色热烈、蓝色安静、白色纯净、黑色神秘、灰色朴实等,表达出不同的意境。
(三)材质
材质是产品外观设计所依附的物件,其性能、质感和表面肌理因素等对产品外观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设计之前就要充分考虑材料的选择问题,比如材料的强度、材料的耐磨性等,还要有可靠的加工性能以保证其使用。而材料的表面肌理是通过产品表面特性传递给人以视觉和触觉感受的,其中还包括心理联想及象征意义。因此,在材料的选择上,要考虑到材料表面带给人的情感表达方面的因素。
二、产品外观设计中的形象符号
在实际设计中,设计师总是把产品形象符号的内容定位在企业文化内涵之中。
一个企业的文化,决定了产品外观的形象定位。设计师通过市场产品定位、消费者定位、调查研究报告等形式,挖掘产品外观形象符号的最终样式。正是这些详细的准备工作的进行,才有了产品外观设计的符号表达。形象符号的实质就是企业文化、经营战略、设计理念及生产能力等方面的内涵,是对各种造型符号进行编码,综合产品的形态、色彩、材质等视觉要素,表达出产品功能。产品外观的形象符号是满载信息的传达媒介,是设计师赋予产品的形式因素,同时也可以看出是人类长期的视觉审美经验的沉淀。良好的产品外观就是通过形、色、质三方面的设计符号相互交融来表现产品、品牌的精神的。这种精神通过消费者的联想和想象而得以传递,在消费者和产品的互动过程中满足消费者潜意识的渴望,同时也实现了产品的情感价值。
目前,“以人为本”的设计、“绿色环保”的设计都是当今设计界的热门话题。“以人为本”的设计就是以提倡人机工程学为标准的设计方法,研究如何让人在使用产品的环境中更为舒适的问题;
“绿色环保”设计就是节约型和保护环境型为宗旨的设计,其设计要深入人心到生活的方方面面。
三、产品外观设计中的内隐外显
产品外观设计能够表现出内隐和外显的设计信息,称作内隐和外显关联。外显的设计符号可以使消费者迅速认知产品,被其吸引。外显的设计符号的使用是迅速清晰的,在设计时应注意如何在传统设计、革新设计之间作选择,这是很重要的。内隐信息一般不易被察觉,但是它能以内在的形式被消费者接受。对于产品视觉设计信息以及品牌视觉设计历史的研究之中,而对于品牌在其产品系列里使用的外显设计信息的研究则是这部分的重要研究内容。如图1、2所示为圆形晷、尊形营、方形唇的传统酒具产品。
内隐信息能够与产品设计理念、企业形象相关联。外显信息的关联以实体形式存在,消费者一目了然,而内隐的关联信息是在消费者背后发挥着作用,是通过消费者用心去体会的,是持久的对于品牌产品的认知和认同。对于这两方面的分析研究,可以通过各种形式来调查,比如提问式,也可以运用一些客观的方式来研究。
四、结论
恰当的运用设计符号,传达品牌特性与企业文化,对于提升品牌形象是至关重要的。企业能够将自己的品牌文化、经营理念传达给消费者。满足消费需求,创造愉悦感,最终获得品牌成功。
参考文献:
[1]王家民中国艺术设计概论[M]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2006.10
[2]张宪荣.设计符号学[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现代产品设计多元化发展的今天,人们对产品外观的要求越来越高,造型独特的产品越来越受消费者的喜欢和追捧。产品是设计师和消费者之间信息传递和反馈的纽带。然而,消费者通过产品呈现出来的意象来接受信息,不同的生活背景,不同的文化知识使得消费者对同一样产品会产生不同的感受。设计师往往通过外在信息的认知和刺激,在头脑中产生创作意象,通过正确的设计方法和程序,用符号记录下对目标的观察和认知,经过不断的调整修正,使产品具有独特的风格,这其中包括产品的外造型、材质、颜色和功能布局等。
对产品的材质异化的研究就是给不同人群产生的不同的视觉联想,从而使设计师更加独特的通过产品设计传达信息,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引导消费者的观念。
材质异化
材质异化是图形设计中较为常见的表现方式之一,即运用新事物的材质特征去替换原有事物的材质特征,并保留原有事物的外形特征,从而形成具备矛盾性及趣味性的图形图像,寓意深刻且丰富。
材质的异化可以分为全部异化与部分异化。全部异化在产品设计中主要是指用一种材料制作出了另一种材料的感觉。部分异化也就是我们说的异质同构,在产品设计中可以理解为一个产品拥有两种材料的质感。
产品外观设计
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产品外观设计就是给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所谓产品,就是人工制造出来的一切物品。美国有一个案例曾依据字典的定义说:“产品是指人的双手利用原材料制成的任何物品,不论该物品是直接用手制成的,还是使用机器制成的。”产品实际上涵盖了除自然物之外的一切物品。
材质异化在产品外形设计中的应用
人们对产品的第一印象大都是它的外观,这是人对产品的感性认识。黄金的图坦卡蒙面具和大理石的巴特农神殿,都说明产品外在的视觉美是和组成这个产品的自身材料的美有着密切联系的。消费者在认知产品时,会从其外观所构造的材质现象中去感悟。当产品材质能使人在视觉、听觉、嗅觉、触觉等感觉上获得“愉悦”的感受,这样产品就会体现出一定的性格,如同具有了生命,引发人们的情感呼应。质感是产品的外在气质,是一种具有穿透力的美。它蕴含于产品之中又通过产品表现出其艺术审美应用特征。
综上所述,材质异化在产品设计中的应用主要可以分为产品外形设计的多样性、替代性、综合性三个方面。
1.产品外形的材质多样性,材质的选择是具有多样性的。材料是产品造型设计的物质基础。它不仅是产品造型和功能的承载者,还以自身的感觉特性体现着产品的个性风格,使消费者产生独特的视觉感。产品视觉感大部分都集中在针对产品造型材质的体现或者单纯的色彩表现;即使有些产品设计也对材料进行不同的变化使用,但是也大多是对造型原材料质感体现,以及加工工艺方面的展示。然而。材质异化在材料选择上具有多样化的特征,可以选择相似的、相对的、单一的、多样的材料来替换原本事物的材质特征。多样性的材质特征打破了原本事物给人们惯性的思维,使得异化后的事物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及崭新寓意。
消费者对产品材质异化的多样性有了认识以后,更为重要的是,建立消费者认知产品时在不同视觉、不用角度和不同环境中与材料表面质感之间的联系。这种复杂关系的建立可以借助材质异化的多样性来实现。
2.产品外形的替代性,异化的材质具有很强的替代性。材料质感具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材料的不同肌理产生的感觉;另一方面是材料自身具有的感觉。在材质异化的过程中是把材料质感的两个方面综合在了一起,物体中某些部分被其他材质所替代并体现出新材质事物的特征,这种新的替代特征往往赋予产品新的视觉感受,使作品内涵更加丰富,外观更加有趣。例如,“柔软的花瓶”用一块柔软材质作为花瓶的视觉表现,看上去是柔软的,摸上去却十分坚硬。也就是说,制作产品的原材料不一定就是看的材料,只是视觉由此产生的印象。由此可见,由产品材质得到的感觉不只来自于原材料,还有加工方法,特别是表面加工后的状态会带来很大的影响,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产品外形的替代性。
由于缺乏足够的执法力度,企业及专利人进行产品设计创新的积极性大受打击。其二,产品设计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无法同步进行。从国家一份最新的统计资料来看,在国内所有企业中,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是万分之三,但没有申请专利的企业就占了99%,没有注册商标的企业占60%,这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很多厂家无暇顾及或者忽略了自主知识产权外观设计,主要运行的是OEM的经济模式;我国的专利制度还不尽完善,一直以来企业与个人维权艰难;我国仅仅对产品的整体设计进行专利保护,却不保护局部设计。因此,企业必须全力以赴进行产品外观设计,如果忽视专利保护的差异性,诉讼难判、侵权不断的情况将会发生。
1.以客户为核心的产品外观设计
现在市场呈现出多元化的消费特征,一些针对用户的深层次的情感化设计及个性化设计备受青睐。在《情感化设计》中,美国享誉盛名的认知心理学家唐纳德•A.诺曼提出了产品的创新设计既要充分考虑到受众的反思水平、行为和本能,又要注重使产品富有个性,美观适用。在计算机技术远不及竞争对手的情况下,美国苹果公司开发出iMac电脑,根据用户深层次的需求,在产品外观上做进一步的改良。iMac电脑凭借富有个性又前卫新颖的造型而一炮打响,提升了苹果公司产品的品牌形象和附加值。
2.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
知识产权拥有量的竞争是未来竞争的主要趋势,而作为知识产权的核心部分,外观设计占据了重要的地位。虽然我国外观设计知识产权申请量在世界上排名第一,但从产品外观设计总体水平来看,我国还远不及日本和欧美等发达的国家。所以提高产品外观设计水平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3.基于“技道并重”,培养有创造力的设计精英
在设计人才培养问题上,一些人提出了要重技术而轻文化,还有一些人提出了“重道轻技”。事实上,一位优秀的设计师必须具备“道”和“技”两方面的素质,二者缺一不可。所以教师要培养学生全面的素质,要“技道并重”。
4.由自由创新向引导创新转变
我国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工业设计的发展基础一直相对薄弱,必须依靠政府大力引导和大力支持,才能进一步发展。企业通过识别市场的潜在需求,促进产业的自由发展,进一步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进行开发,对工业设计的可持续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世界发展的重大趋势就是从规模增长转向创新增长,开辟工业设计的创新之路是势在必行的。企业必须有清醒的头脑,克服一切影响发展的不利因素,并积极寻求一切途径拓宽工业设计发展的道路,搭建一个良好的平台,为人才培养提供一个广阔的空间。在当前产品日趋同质化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只有通过不懈的努力,增强核心竞争力,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作者:李恒
本文数据来源于中国外观设计智能检索系统,检索的时间界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提取的产品类型包括:豆浆机、微波炉、电水壶、榨汁机、面包机、电压力锅、电饭煲、电磁炉、咖啡机、电烤箱。
申请现状分析
1.总体申请量统计
厨房电器领域各类型产品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一直以来不是很大,但随着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该领域产品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呈现上升趋势。从图1可以看出,自2001年以来,该领域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排行前10位的产品类型分别是:电磁炉、微波炉、豆浆机、电饭煲、咖啡机、(电)烤箱、电水壶、榨汁机、电压力锅和面包机。其中,电磁炉类产品的申请量最高,达到2600件,其次分别是:微波炉类1572件,豆浆机类1242件,电饭煲类1151件,咖啡机类1039件。申请量低于500件的是面包机类。大部分类型产品的总体申请量处于700~1500件的范畴中。
其中,不少国外企业在中国申请相关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时要求了国外优先权。从图1的申请量对比中可见,要求国外优先权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在该领域的整体申请量中所占比例较小。就2001年以来的统计结果看,申请时要求国外优先权的产品排名前3位的分别是:咖啡机类225件,微波炉类186件,(电)烤箱类106件。通过对比可以看出,在我国申请量最高的电磁炉类产品要求国外优先权的只有5件,电压力锅类产品要求国外优先权的也只有4件,而豆浆机类产品没有国外企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其余类型产品要求国外优先权的数量处于30~50件的范畴中。这与国内外饮食结构差异所导致的厨房电器领域各类型产品的分布不同有关。
2.代表性产品及企业发展状况分析
图2是具有代表性的微波炉类和咖啡机类产品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年度分布图。微波炉是国内发展比较成熟的产品,从图2可以看出,微波炉类产品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在2003年和2008年时比较低,徘徊在100件左右,2006年申请量达到191件,近3年的申请量稳步提升,2011年达到高峰值206件。而咖啡机类产品在国内发展比较快,其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从2003年的14件迅速发展到2006年的126件,2006~2009年的年申请量比较平稳,维持在110件左右,近两年申请量再次攀升,2011年申请量达到了223件。
美的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的家用电器生产企业,其产品主要包括制冷家电、生活小家电、厨卫家电、个人护理产品和其他产品。为在市场营销中更好地吸引顾客,避免其他厂家对其产品外观的仿制,美的集团每年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在700件左右且呈增长趋势。图3是美的集团2001~2011年厨房电器领域产品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分布图。从图3可见,美的集团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对各类型产品都有所涉及,其中电磁炉和微波炉的申请量所占比例较大,分别是28%和27%,其次为电饭煲13%、电压力锅12%。其相关类型的产品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在市场上具有比较强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发展趋势
厨房电器领域产品的外观设计近年来走高端化路线,企业在进行相关类型产品的专利申请时出现了以下几种趋势。
1.系列产品的申请量增加
同类型产品要想在市场上获得消费者的青睐,在产品性能满足消费需求的情况下,产品的外观对消费者的最终选择往往具有很大的影响作用,具有企业特色、外观设计出色的产品在市场竞争中更能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出于市场战略的需要,一些企业逐渐加大了对同一设计构思的系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保护,以期帮助企业进一步扩大其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图4是电磁炉类产品的系列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从图中可以看出,这些电磁炉面板的图案虽然不同,但是图案、色彩等方面具有相似的设计要素,形成了很有特色的系列产品,容易给消费者留下比较深刻的印象。
一般来说,企业在产品的设计研发阶段会形成比较多的设计稿,通过一定的筛选模式,只有部分产品最终被选出申报专利和投入生产。现阶段,不少企业已经意识到专利保护网的重要性,其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开始向“核心设计+设计”的保护模式转变,积极扩大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范围,使之不仅局限在最终投入生产的产品上。通过建立“核心设计+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网,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取得相关类型产品的市场垄断地位,增加市场竞争力。
2.相似外观设计的申请量增加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属于相似外观设计的情形为其他设计和基本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二者的区别点在于:①局部细微变化;②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③设计单元重复排列;④色彩要素的变化。厨房电器领域各类型产品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产品的面板上。图5为微波炉类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其产品控制面板局部的形状和图案有细微变化,简要说明中指定设计1为基本设计,设计2与基本设计相似,可以作为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
2008年修改的专利法施行前,同一申请人如果分别提出多项相似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会因为不符合“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而被驳回,而相近似的设计方案在侵权诉讼中会因为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与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相比略有不同而被认定为不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新专利法实施后增加了相似外观设计制度,1件相似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可以包含最多10项相似外观设计,这样的合案申请制度可以充分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正当权益,同时,专利权人只需要缴纳1件专利申请和维持的费用。因此,相似外观设计制度对企业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2009年10月1日新专利法实施后,厨房电器企业逐步加大了相似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力度。截止到2011年6月30日,涉及相似外观设计的申请量为9416件,约占同期总申请量的12%,同期申请比例呈逐步上升趋势。其中,1件相似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2项相似设计的比例超过50%。图6是厨房电器领域产品相似外观设计中国专利申请量统计。从统计结果可以看出,微波炉类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最高,累计达到了49件。其次是豆浆机类产品,申请量为46件。
3.关键设计部件的申请量增加
厨房电器领域各类型产品的设计要点主要表现在一般消费者所关注的面上,主要涉及产品形状、图案和色彩要素的变化。例如,就产品的控制面板而言,随着技术的发展,具有防水、不褪色等特点的薄膜面板已经成为厨房电器领域各类型产品所采用的新型面
板之一,企业在设计薄膜面板时注重其图案和色彩要素的变化,以满足功能性和装饰性的市场需求。诸如薄膜面板等关键设计部件作为产品可以更换的组成部分,因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的要求,可以单独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图7所示的为电磁炉类产品,其中外观设计专利3包含了外观设计专利1和外观设计专利2,但是企业将外观设计专利1和外观设计专利2单独进行专利申请,则可以将该面板应用到其他同类型的产品上,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其专利的保护范围。
厨房电器企业在产品研发时对关键设计部件的投入较大,其对企业形象的建立和产品的市场推广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产品外观设计的特点,关键设计部件也非常容易被其他生产者模仿和抄袭。如果企业将产品外观设计作为一个整体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那么在维权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近几年,厨房电器企业逐步意识到了产品关键设计部件单独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在后续维权程序中的优势,关键设计部件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申请策略的建议
通过对厨房电器领域各类型产品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状况的分析,笔者对我国厨房电器企业进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建议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加深对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了解
2008年专利法修改,其中涉及外观设计的部分包括专利授权条件和标准、专利确权、专利权评价报告等多个方面。厨房电器企业应更好地了解新专利法中规定的内容,合理利用相似外观设计等制度扩展厨房电器领域各类型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范围,争取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应注重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质量:第一是要提高申请图片的质量,以便更好地准确界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二是要把握简要说明中设计要点的撰写。设计要点是外观设计专利的独特点,也往往会被其他生产者模仿和抄袭,企业在申请时应重视设计要点的撰写,特别是要抓住厨房电器领域各类型产品的图案要素的独特点,尽可能扩大该专利保护的范围。
2.注重申请前的保密并合理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时机
厨房电器领域各类型产品的外观设计很容易被抄袭。由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所以企业应重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前的保密工作。此外,法律规定专利自授权之日起得到保护,因此,专利申请时机不同会导致外观设计产品的市场垄断权起算点不同。如果其他生产者在企业专利产品授权前生产、销售该产品,在很大程度上会削弱专利产品的市场影响力,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建议企业应该尽早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尽力防止或降低市场损失。在设计研发完成后,企业可以采用绘制视图或者渲染视图的图片提交方式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3.建立牢固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网
企业要想建立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网,首先就必须把握市场需求和流行趋势,提高外观设计的开发能力和专利申请的质量,拥有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这样其产品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企业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不应局限在最终投入生产的产品上,可以扩大同类型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范围,以便形成“核心设计+设计”的保护网,取得相关产品的市场垄断地位。
1工程机械外观设计的作用
外观在工程机械产品中起什么作用?许多人误认为外观设计的作用仅是装饰产品,吸引注意或实现形态造型的美。西安交通大学工业设计系主任李乐山教授在对轻工业消费类产品进行了广泛的消费者行为调查后得出结论:“用户对产品的观察和购买行为非常复杂,大多数同类产品的外观并没有明显的本质区别,用户会从多个方面了解产品,例如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最终全面考虑综合选择。调查数据表明,在影响用户选择的产品设计要素排序中,大多数产品的功能、可用性、结构、表面材料、质量、服务等因素都比外观造型重要。”轻工业消费类产品的情况尚且如此,对工程机械这类施工及生产设备,问题更加明显。业内企业往往对工业设计存有某种心理偏见,认为设计只能解决表面问题,不能使产品价值产生根本改变,从而只是被动、保守、有限地接纳工业设计。“技术质量至上”的思想仍然在我国制造业中占据主导位置,在对外开展工业设计合作时会将设计合作方置于“配套商”一般的从属地位,不愿投入更多资源主动拓展深层的工业设计研发。
李乐山教授的研究成果指出了外观设计的7种主要作用,以下结合工程机械产品作简要分析。(1)表现产品概念。图1所示的单钢轮压路机,其作业方式是向前运动、向下压实,产品造型就设计成倾向前方的钢轮,尤其驾驶室的造型倾向前方,表现对工作区域的关注;装载机(见图2)是搬运物料的,驾驶室的造型设计就倾向后桥和配重,以表现重心稳定的感觉。人们需要通过外观造型去理解产品概念,因此造型必须符合产品概念,才能传达出不同产品特有的属性。(2)体现产品价值定位。有些人喜欢产品高档,有些人喜欢低价;有些人喜欢卡通,有些人喜欢高质量。这些不同的产品价值观念也要通过外观设计体现出来。比如高档产品的驾驶室采用深色玻璃(见图3),机罩通风口和内部件也做成深色(见图4),从外面不易看透,这时并不是根据用户喜好决定颜色和材料,而是由产品的价值定位来决定。(3)表现产品的运行方式。造型应符合产品的运行和工作方式。双钢轮压路机外观造型基本对称,表现其水平往复的运动方式,其中整体车架的机型(见图5(a))对称造型更为明显。铰接车架的机型(见图5(b))外观则在对称基础上倾向主车架方向。单钢轮压路机外观造型(见图5(c))有明显的方向性,表现其运行方式是向前的、单向的。(4)表现产品的操作方式。图6所示手柄的形状可以提示用户要用什么手势来操控,是按压或是旋转,驾驶室门窗的把手则可以表示是滑开的或是推开的。用户通过外观理解产品的操作方式,造型必须符合使用需要。(5)表现功能。图7中摊铺机熨平板大臂和侧机罩的相似造型与呼应联系,表现了这两个部件的运动配合关系;图8中平地机机架前部和配重的倒三角造型表现了配重的功能。这表明外观造型还可表现功能,使功能形象化。6)表现结构。这里的结构主要指产品零部件结构或功能结构(见图9),外部可见的功能结构同样是造型的重要部分,可以表现产品设计精细可靠,增强用户信任的心理感受。(7)表现审美感受。每个人有不同的审美爱好,社会群体有各种不同的审美习惯和倾向,因而外观造型设计对不同用户也会产生不同的关注程度。有些人喜欢直棱直角,有些人喜欢饱满形态,有些人喜欢动感,有些人喜欢高雅。当代表一个社会群体(例如一家企业)主要倾向的审美感受通过外观设计表现出来,就会吸引有相近喜好的用户关注,逐渐形成企业特有的审美感受和文化氛围。
2工程机械外观设计的工作方法
既然外观设计有诸多层面的作用,其实现过程必然是复杂的,是需要耗费大量精力的工作,必须以专有的工作方法作为保障的基础。
(1)企业必须接受正确的工业设计思想。工业设计的目标是规划未来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其最大价值在于创造思想的转变,产品是实现这种思想转变的载体。一种新型机械或新的操作方式的出现就代表了某种工作方式的转变,企业以革命性的产品向社会传播这种观念转变,率先占领这些市场区域,形成行业规则,使自己居于行业领导地位,取得竞争主动和上游利润,使得其他企业被动跟随。这种运作模式是工业设计带给企业的最重要价值。认为设计只是用来美化和装饰产品外观,短期提高一些售价,或者隔几年变化一下造型取得新的宣传形象,都是对外观设计价值非常肤浅的理解。近年来层出不穷的“山寨”产品从反面印证了这样一个事实:尽管外观和造型花样百出,但产品的价值和价格反而变得更低,更不必说塑造品牌的无形价值了。
(2)设计项目的开发团队应该由不同的、相关领域的人员(企业的工程设计人员、专业设计机构的工业设计人员、市场销售和售后服务人员、外协厂商的设计人员等)组成。合理的团队构成有助于打破不同专业领域的隔膜,更客观全面地解决问题。有些企业认为委托了设计机构就可以把外观设计工作完全委托出去,这是片面的想法。工业设计师与工程设计师一样并非全能,不能相互取代,工业设计师的最高任务是沟通思想,疏导理念,平衡意见,搭建平台。企业对外合作的态度更应倾向于“引进”而不是“外包”,即积极引入工业设计体系,借助外部力量加强自身团队建设,以灵活的机制构筑多领域交叉合作型设计团队。
(3)必须以完善的设计调查做依据。不管企业内部推动的或是与设计机构合作进行的外观设计项目,在设计展开前都要认真做设计调查。企业对此常有的误区有3种:一是常常认为自己的设计团队长期专门从事特定产品的开发,了解丰富的相关信息,早已能熟练把握产品设计,因此无需再做调查;二是对合作的设计机构则认为,既然是专业搞工业设计,就理所应当能“快速地批量生产效果图”,习惯性地把设计机构等同于零部件供应商一样用“产能标准”衡量,如果还要先去调查,就显得不够专业;三是把市场调查与设计调查混淆,工业设计强调设计调查,目的是要了解用户的需求和取得新产品规划的要素,这与为了解价格、销售情况、市场占有率等信息而进行的市场调查完全不同。例如,某企业希望新产品看起来档次高,这样的抽象概念体现在产品外观上应该使用什么方式?选用金属还是塑料?抛光面还是哑光面?散热口采用栅格还是纱网?不同人群的理解就会完全不同,这都是需要调查取样统计测定的,工业设计机构通过设计调查沟通了用户和企业,使用户的看法在规划设计初期就参与进来,这将成为未来产品能否取得用户青睐的关键。
(4)应遵循外观设计的步骤流程。工业设计师一般通过草图—简单材料模型—计算机三维模型—(油泥或树脂材料的)实体比例模型—工程模型等步骤完成产品造型设计,这一设计思考的演进过程,是工业设计工作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不少企业片面追求速度,要求设计师省略步骤时,又把设计要求提得很高(如与某某国际品牌产品相当),这样违背客观规律的做法只能适得其反。如同工厂的工艺流程,优秀的方案只有经过多次反复的设计、修改、论证过程才可能赢得用户和市场的认可,并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3工程机械外观设计的评价方法
关键词:外观设计;混淆标准;创新标准;专利侵权;专利保护;专利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02-0155-06
2012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1)》,在中山市君豪家具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南区佳艺工艺家具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1)民申字第140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外观设计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在被诉侵权设计采用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特征的前提下,装饰图案的简单替换不会影响两者整体视觉效果的近似”,最后作出认定侵权成立的判决。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所适用的标准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新确定的熟悉在先设计的普通观察者标准实质上是一致的,该判决的作出对于澄清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专利立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标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相关规则实际上主要由司法审判实践逐渐发展起来。其中主要有两种观点:混淆标准和创新标准。由于判断标准的不确定,往往容易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出现不同法院对于同一案件的审理结果却截然相反的情况,对我国司法的权威性产生极其消极的影响;判断标准的不确定,也让法官在进行侵权判定的过程中对于判断标准的选择感到无所适从,不利于法律纠纷的解决。本文试图对于我国目前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两种不同标准进行简单的梳理分析,在借鉴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标准的基础上,澄清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
1 混淆标准
1.1 混淆标准的具体内容
混淆标准是指,如果具有一般注意力的普通消费者在将被控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后,会将后者误认为是前者,即产生混淆,则被控侵权设计与专利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进而可以认定被控侵权设计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侵害,即侵权成立。其核心就是以混淆与否作为判定是否相同近似的标准。
1.1.1 判断视角。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近似应以普通消费者为视角,如果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在侵权设计产品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之间产生了混淆,那么二者就具有相似性。其理由在于:
(1)由于分辨能力的不同导致普通消费者很难分辨出产品之间的细微差别,而本领域的专业人员则容易将其分辨出来。以专业人员的视角判断外观设计的相似性,会因认为外观设计之间有差别而判定侵权不成立,不利于对专利权人的保护。以专利产品的普通消费者的视角来进行相似性判断符合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目的。
(2)普通消费者是市场中专利产品的直接购买者,可以从直观上感受到产品的外观,可以通过其购买行为对外观设计产品的经济效益作出判断。
(3)从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要求来说,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同的是,外观设计专利不是以技术特征作为侵权判定的要点,而是从产品的图案或照片的观察来判定的,普通消费者可以通过观察作出判断。
1.1.2 判断方式。混淆标准是对产品外观整体的混淆,在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在更为细化的判断规则上,有学者认为应先从整体比较,被控侵权产品在整体上与外观设计专利相似的,可以认定为相似;在整体比较上有差异时,才进行重点观察,还要考虑要部在整个产品外观中占的比例及起的作用。
1.2 混淆标准在我国的司法适用情况
目前通常认为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当坚持“混淆标准”。“混淆标准”在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地位,正如程永顺法官所说:“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法官在判定一件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时,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看普通消费者对二者是否构成了混淆,这种混淆包括实际的混淆,也包括可能会造成的混淆,这无疑是正确的尺度。这一点,专利界早已形成共识。”同时,我国绝大多数学者也将混淆理论奉为毋庸置疑的共识,在研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亦将之作为一个无须论证的前提。可以这样说,“混淆标准”在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一直占据着主流地位,实际上成为了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准法定”标准。
1.3 适用混淆标准的缺陷
目前混淆标准在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仍占据着主流地位,但是伴随着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不断成熟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水平的不断提升,混淆标准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有时也会呈现出捉襟见肘、力不从心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3.1 有可能导致外观设计专利权不能得到有力的保护。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外观所做出的富有美感的设计。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独特而精美的外观设计成为了产品销售过程中吸引消费者眼球的关键因素,因而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模仿他人产品外观设计的“搭便车”行为。一旦某个厂家生产出一种由其独特、精美的外观设计而广受消费者喜爱进而赢得市场的产品时,若有厂家一方面使用了该专利所做出的独创性设计思想,另一方面又对其做出一定程度的变化,使得消费者能从整体视觉效果上分辨出两种产品的区别。在这种情况下,若消费者能从整体视觉看出两者的不同而认定两者不相近似的话,明显对在此产品独特外观上作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不公,因为被控侵权方完全采用了该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构思;相反,若认定为侵权的话,要解释成两者在消费者的视觉上相近似难免有一定的难度。此时混淆标准的适用无疑加大了法院认定侵权的难度,使得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1.3.2 不利于推动外观设计专利创新水平的提升。混淆标准认为外观设计专利的立足点在于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指示商品的来源,防止不正当竞争、抄袭、摹仿,以避免购买者误认、混淆。该理论强调了外观设计本质上具有艺术性的一面,但是忽视了外观设计受到专利法保护的主要原因是外观设计富有美感的新颖性而非由其艺术效果带来的鉴别性,艺术性只是其附带价值的外化。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的新颖性,这种新颖性的设计外化为具有美感的工业品。此种观点过分强调外观设计专利所附带的鉴别功能,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立足点在于防止混淆,使得外观设计侵权认定无法摆脱商标法影响,可能影响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及公正性,不利于鼓励和推动外观设计的创新。
1.4 混淆标准的反思
1.4.1 混淆标准存在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客体的误读。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从专利法关于外观设计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专利法所保护的外观设计是一种新的设计,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就是“新设计”,具体来说是一种对产品外观的新设计。这里有两个关键点:第一个是“新”。即受专利法所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是一个“新”的设计方案。这个新是相对于现有设计来说。因为受专利法保护的只是新的设计方案,因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可以使用现有设计进行抗辩。第二个是“设计”,即受专利法所保护的外观设计并非是产品或者其他,而仅仅是产品外观的设计方案。只是这样的一种新的设计方案必须要求做到能够适于工业应用,而且通常情况下权利人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也都应用于工业产品之上。
产品只是外观设计的载体,外观设计不能脱离产品这个载体而单独存在。但是这并不能说明专利法保护的就是某个采用了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新设计的产品,其保护的仍然只是产品之上的新设计。既然如此,我们在外观设计侵权判断中就不能适用混淆标准,简单的把两个产品进行比较,以是否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作为认定侵权与否的标准。这是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的一种误解,将产品误以为是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保护的客体,实则不然。实践中侵权产品与授权产品常常属于相同或近似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与外观设计产品体现了高度的统一,就容易导致产品的混淆。此时,混淆确实可以作为侵权判定的一个参考。但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说,混淆不过是侵权行为的一个后果,可以作为侵权判断的一个参考因素,但并非判断侵权是否成立的标准。现实中,两个表面上看似不会混淆的产品,也可能采用了他人的新设计方案,而构成侵权。例如,汽车实体与汽车模型,二者在现实中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但是汽车模型可能会由于完全模仿汽车实体的外观设计而构成侵权。
1.4.2 混淆标准存在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立法的误读。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对象就是采用其设计方案的产品。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有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义务不同,《专利法》并没有规定专利权人具有与商标注册人类似的义务即实施其授权专利的义务。《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意味着外观设计专利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已经清楚地表明了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的外观设计,这足以用作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基础。换言之,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判断是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专利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产品的外观进行比较,而不是与专利权人制造并销售的产品的外观进行比较。只要被控侵权产品采用了与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设计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设计方案,就落入了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自己是否实施该方案,是否将采用其设计方案的产品投入市场无关。因为,现实中存在这样的情形,很多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并未将其商业化,市场上也就不存在采用相应外观设计的专利产品,因而产品的混淆也就无从谈起。既然如此,考虑消费者是否会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来源或者出处产生混淆只是在部分情况下才可能需要考虑的问题。
2 创新标准
2.1 创新标准的具体内容
创新标准是指,只要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专利设计中一般消费者在正常状态下能够看到的创新性内容,即为近似外观设计,构成侵权;反之,即为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外观设计,不构成侵权。即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侵权的焦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包含了专利设计中一般消费者在正常状态下能够看到的装饰性创新内容。
2.1.1 判断视角。主张创新标准的学者认为应以本领域的普通设计人员为判断主体,考虑因素在于外观设计制度是对创新的保护,而不涉及产品外观的混淆、误认,以本领域设计人员的视角来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似可以使侵权判断的主体与授权主体一致。普通消费者限于其知识水平很难发现设计要点,而专业设计人员具有普通消费者不具有的设计常识和识别能力,能够正确区分出创新设计和公知设计。
2.1.2 判断方式。混淆标准建立的是整体保护模式,而创新标准是创新保护模式。创新标准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直接进行对比,且不赞同整体比较的对比方式,认为“设计点”是对产品外观设计的美感作出贡献的部分,应该按照设计点来判断。故只考虑是否使用了专利设计的创新部分,将公知设计部分排除在对比范围之外。
2.2 创新标准在我国的司法适用情况
随着我国专利法的修改及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的提高,基于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立足点的置疑,部分学者提出了创新标准,并在一些地方法院的判决中有所体现。如胡充寒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理论与实务研究》一书中明确提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立足点应当放在对外观设计创新活动的保护上。如果以此作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宗旨,则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以该项外观设计是否包含能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和喜爱的设计创新内容以及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中是否包含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做出的能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和喜爱的设计创新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尹新天在《中国专利法详解》一书中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权作为一种创新成果类型的知识产权,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在于对产品的外观有所创新,提出了与现有设计不同且具有明显区别的设计方案;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在于未经许可采用或者实质上采用了权利人的设计方案。”
2.3 创新标准的缺陷
2.3.1 存在某种情形下难以有效适用的风险。创新标准在判断内容上只进行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部分的纯粹创新点比较,并没有明确被控侵权产品和外观设计专利在先设计部分相同或者不同时,对侵权判定结果是否有影响。越新颖的外观设计会被确认越多的新颖点,当专利外观设计中有几个不同的设计特征被认为是新颖点时,创新点的选择将会是一个难题,这种情况下将导致创新标准存在难以有效适用的风险。
2.3.2 存在扩大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的风险。创新标准的提出是基于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立足点的置疑,认为外观设计专利应当以保护创新、鼓励创新为基本立足点。但外观设计如同发明或实用新型一样,其中绝大多数都是由现有技术改进而来,只有少数专利是一项全新的发明。换句话说,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可能既包括他人的现有设计,又包括权利人的创新设计。而假设后来有人基于这项外观设计专利,不论是加入自己的创新设计或者其他现有设计所做出的新设计,依据创新标准都可能会被认定侵权。这无疑不合理地扩大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4 创新标准的反思
创新标准是近几年随着我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以及混淆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而被提出来的。其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适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专利立法的立法目的,也保持了与保护范围确定的一致性。在适用结果上相对混淆标准来说,可以解决按照混淆标准创新内容不相似但整体外观相似时仍可认定侵权成立的问题,加强了对创新设计的保护力度。但创新标准在保护创新的目的上显得过于激进,使得对于混淆标准的缺陷有些矫枉过正,导致某种程度上不合理地扩大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作为一种创新成果类型的知识产权,无论是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判断标准还是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判断标准,都应当以“创新”作为出发点,即能否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重点关注对产品的外观是否做出了创新以及创新的程度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和达到法定的标准;判断是否侵犯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重点关注被控侵权的产品的外观是否采用或实质上采用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对产品外观的创新设计。这是我国专利立法的目的与要求。但创新标准将现有设计部分、内部结构部分和由产品功能产生的外观部分直接予以排除,只进行纯粹创新点比较的做法,过分关注外观设计创新点的作用,而忽视了在先设计对于外观设计的影响,导致了其适用过程中出现一些难以解决的困境。
3 美国相关司法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3.1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的演变
美国最高法院在1871年的Gorham一案中运用“普通观察者”的标准,即以一般购买者的混淆、误认来判定原、被告的外观设计是否相似。自从该案后,美国最高法院所阐述的侵权判断标准被认为是普通观察者检测法(Ordinary Observer Test),并一直被下级法院所遵循。此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1984年的Litton Systems,Inc.v. Whirlpool Corp一案中对普通观察者检测法进行修正进而建立新颖点检测法(Point of Novelty Test):要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成立,不管两个外观设计看起来是如何的相似,被控侵权产品必须擅自使用了将专利外观设计从在先外观设计中区别开来的该专利外观设计的新颖点。换言之,侵权的认定必须在混淆之上还须存在模仿或抄袭新颖点的事实。2008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Egyptian Goddess,Inc.v.Swisa,Inc案(简称EGI案)中重申了Gorham案所确立的普通观察者检测法并对其进行修正,确立了熟悉在先设计的普通观察者测试法。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仍以普通观察者作为判断主体,但是这个普通观察者必须对现有设计足够了解,同时认为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以是否造成混淆作为判断相同或近似的标准。
3.2 中美两国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标准的比较
美国的普通观察者检测法,由外观设计产生的视觉效果判定两项外观设计是否实质相同,判断主体也是普通观察者,这些与我国的混淆标准相同;新颖点检测法在普通观察者测试法外增加了“擅自使用专利外观设计中区别于在先设计的新颖点”的判断,实际上与我国混淆标准和创新标准的结合体相似,即既要在整体视觉印象上产生混淆,又要使用专利设计的新颖点;熟悉在先设计的普通观察者检测法是将熟悉在先设计的普通消费者作为判断主体的混淆标准,普通观察者在判断整体外观是否会混淆时更容易注意到专利设计区别于在先设计的部分。稍有不同的是,该普通观察者熟悉在先设计,而我国普通消费者只需对同类产品的外观设计有常识性的了解。
4 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的选择
国际上不同的国家无论对外观设计采用哪种保护模式,保护的宗旨都是对外观设计的创新活动的保护。而且我国《专利法》经过第三次修改后,提高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对于外观设计的创造性提出了要求,这预示着创新部分在产品外观设计中的比例将会逐渐加大,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点也会受到更多的关注。创新标准所提供的创新保护模式恰好顺应了专利法的这种发展趋势。但外观设计是依靠整体上的美感来吸引消费者注意的,而不仅仅是其相对的创新部分。因而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中,在比较两件外观设计是否实质相同时,应当从外观设计的整体上进行全面比较,而不能只进行局部创新点的比较。创新标准虽然能够突出创新在产品设计中的重要性,更全面地保护产品外观的创新设计,判断方式也更为简单客观,但其仅仅比较局部创新部分的方式使新颖点较多的全新设计存在抄袭新颖点的问题,却因为普通消费者不容易混淆而不构成侵权的困境。可以预见,新专利法下大部分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完全能够适用创新标准来判断,当适用创新标准出现障碍时再适用混淆标准则可以得到解决。实际上,这种方式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使用的“普通观察者”加“新颖点”的检测方式能够产生相同的效果。
笔者认为,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产品的外观设计的整体构成和创新点进行综合判断。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须考虑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被控侵权产品包含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创性部分,即存在模仿、抄袭专利产品的创新部分;二是被控侵权产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实质无差别,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误认、混淆。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人民法院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一般情况下,如果被控侵权设计产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实质无差别,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误认、混淆,则可以认定侵权成立。如果被控侵权设计产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存在差异,但是这种差异只是由于被控侵权人在抄袭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的基础上而做出的非实质性改变,即使不容易导致一般消费者的误认、混淆,仍然认定侵权成立。如果被控侵权设计产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存在差异,且这种差异效果主要是基于设计人的创新设计而产生,则侵权不成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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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son Scape是一套自定义的智能照明设备,能通过App控制、照片取色等方法控制灯光颜色,充电后附着墙贴可安装在家里的任意位置,360度旋转的灯泡能向任意方向照明。Season Scape让人印象深刻的地方是其新颖独特的“花茎”外观设计,以及灯光颜色的高度自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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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时尚家电到唯美家居
说到家居设计,无论是中式风格的古香古色,还是欧式风格的富丽堂皇,都少不了要考虑家用电器这类生活必需设施的选择和摆放。随着人们对生活品质追求的不断提高,对家电产品外观设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给家电生产厂商提出了新的课题。
一片纯净的白色空间,晕染着朵朵翩然飞花。这就是初望三星水韵花纹设计时,跃入眼帘的风景。设计师用从淡粉到纯白的融合过渡来表现对和谐的向往,同时,色彩氤氲的效果制造了空间的延伸感。整个设计色彩柔和却变化丰富、花饰醒目而不突兀,让人感觉宁静平和。
这就是三星瓷器釉彩印刷技术特有的魅力。瓷器釉彩印刷,又称陶瓷转印,是一种将图案高温拓印在目标物表面的技术。三星正是通过这种技术,把意境悠远的中国水彩画留在了冰箱面板上,给平淡无奇的冰箱外观增添了鲜活的生活元素。瓷器釉彩技术不仅打造出了视觉上的华贵典雅,而且方便清洁,经久耐用,不用担心其会在使用过程中褪色。
这款设计所体现的设计理念是:优雅和谐。这也体现了三星冰箱对产品外观的设计理念,即在彰显品牌自身设计风格的同时,更多的考虑到与家居风格的和谐统一。
新市场与新思考外资洗衣机的高端共振
更新换代、需求升级,加速了高端洗衣机扩张步伐。作为全球最大的家电厂商之一,三星高端形象已深入人心。三星09款洗衣机以独创的“银离子杀菌”和 “钻石型内筒”为基础,实现“低磨损、健康洗衣”的飞跃;新增“随心洗”和“智能烘干”等智能化功能,可做到“15-60分钟,6档时间随意设定”、“衣干即停”,打破传统的“洗衣时间禁锢”。
2009年5月15日,三星电子与美国零售业巨头百思买正式签订了协同补货(CPFR)协议,两大强势品牌的联合有助于提升其固有消费者的粘合度。8月18日,三星洗衣机新品面市,在人性化科技和时尚外观设计上实现了双升级,其“亲民”路线获市场好评。同时,三星还在全球推行“一等化”战略,所有产品在市场占有率上都要达到并保持第一。同年10月,三星洗衣机黄金周热卖,同比增长150%,实现历史性飞跃。
目前中国高端洗衣机正在逐渐普及之中,远未达到饱和状态。但以三星为代表的外资品牌已然领先,其高端地位短时期无法撼动。此消彼长是洗衣机竞争式发展的一种常态,几大国产、外资品牌的实力难分伯仲,高端市场鹿死谁手还不能过早定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各企业均会在核心技术及品牌内力上持续发力....
希捷近期推出了旗下FreeAgent系列的三款新品――分别属于XTreme,Desk以及GO系列:其中XTreme 1.5TB和Desk 1.5TB是使用3.5英寸硬盘的产品,所不同的地方在于XTreme定位更加高端,除了USB接口外还提供了一组e-SATA和两组IEEE 1394火线接口;而GO 320GB使用了2.5英寸笔记本硬盘,是目前该级别最轻薄的产品(仅重160g),同时提供了一个扩展底座(需额外购买),在桌面上使用时可以直接插在上面。
软件方面,希捷的这三块硬盘都内置了Seagate Manager控制软件,第一次接到计算机上时会提醒用户自动安装程序以及进行简单的设置。这款软件的人性化功能非常完善,用户可以通过向导功能对数据进行备份或者在两台计算机之间进行同步操作。
外观设计以及颜色搭配上,这三款产品的特色十分鲜明:其中黑色的XTreme 1.5TB看起来老成稳重,银白色的Desk放到你的桌子上可以与其它设备相得益彰,绝不会显得非常突兀,而蓝色的Go 320GB则可以用“灵动”来形容了――放在底座上的时候你甚至会产生一种错觉,认为那是一台iPod――Go320GB有红,蓝,银,黑四种配色,而250GB和500GB的型号只有银,黑两种。
值得一提的是,这三款产品设计非常巧妙,利用各种卡扣和黏合的方式将外壳整合在一起,所以从外观上来看你找不到任何一颗螺丝钉。在安放方式上,XTreme 1.5TB和Desk 1.5T8既可以横放也可以竖放,横放时需要用到四个小垫脚;而竖起来时则要用到专门的底座,这些小零件在产品包装盒内都可以找到。而Go 320GB另外提供了一个保护皮套,方便用户外出携带时保护硬盘的表面不会被磨花。
就实际性能来看,使用USB接口时,XTreme 1.5TB的读写速度为27.5MB/s左右,要略快于Desk,1.5TB和Go 320GB的25MB/s;在搭配e-SATA数据线时,XTreme的读取速度接近80MB/s,而写入速度只有37MB/s,我们认为这可能是希捷的工程师为了数据安全加入了额外的保护机制所致。
总体来说,这三款产品外观设计很出彩,实用性能不错,配套的功能软件也非常实用,最重要的是希捷为FreeAgent系列硬盘提供了五年有限质保服务,免除用户的后顾之忧。近期有这方面采购意向的朋友,可以多关注一下这三款产品。
纺织品市场上一些已经定型的产品,如西装和衬衣等,一般不可能对其款式进行再次翻新,因此也不太可能对这些方面进行进行保护,但是在设计中对各类时装类商品还存在较大的创新空间,保护条件也相对易于成立。对纺织品外观设计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为了授予和维护相关设计人员对自身创新和独创的外观设计在相应的法律期限范围内能够享有独立的占有权利,进而通过外观设计这一无形资产获取巨大社会经济效益。而如果某一项产品外观设计与现存法律知识产权保护中已有的外观设计没有明显的区别,也就是说这外观设计不是设计者独创或创新的,而是对已经存在的外观设计的自行复制或模仿,则可以判定为设计者具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纺织品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困境
首先,我国纺织品外观设计行业的整体社会形象遭到破坏,甚至出现诚信危机,在知识产权保护日渐受到重视的国际社会逐渐丧失了相应的话语权,在国际贸易争端中处于受审地位,区域竞争优势被逐渐削弱[2]。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危机背景下,众多纺织品生产和贸易大国都积极调整自身发展政策来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中国纺织业的发展也面临着来自世界各国的压力,而纺织品外观设计知识产权的侵犯阴影无疑增加了纺织品行业发展的难度。其次,大量纺织品外观设计知识产权纠纷直接导致了世界各国对我国实施贸易壁垒的依据,对我国纺织品行业的发展设置了新的障碍。在实质上,国际配额制度正式取消后,世界纺织品贸易并没有真正实现市场贸易自由化,反而在发展中出现了一系列的劳动标准、绿色壁垒、技术壁垒等限制贸易的措施,给纺织产品的出口造成了一定的发展障碍。在自由贸易体制的影响下,知识产权保护就成为贸易限制行为的“官方”理由,而我国纺织品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侵犯现象的频繁出现,成为发达国家设置贸易限制的重要依据,对我国纺织品行业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最后,知识产权侵犯行为对我国纺织品外观设计的创新之路产生着极为不利的影响,甚至导致相关产品失去品牌升级的机会[3]。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影响下,现代纺织品工业逐渐向着知识技术密集型转变,新兴的纺织工艺与技术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我国纺织品外观设计市场的竞争愈加激烈。而侵犯外观设计知识产权的行为虽然能够使企业在短时间内获得一定利润,却必然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不良带动效应,对外观设计行业的自主创新以及品牌发展产生不良影响,甚至限制产业升级的进一步发展。
三、以中国轻纺城为例探究走出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侵权困境的对策
(一)中国轻纺城应对纺织品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侵权困境的措施
位于中国浙江绍兴地区的中国轻纺城为应对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创造性的建立起“花样”登记保护体系以及省域间联动维权体系,切实推进浙江省的传统纺织业实现了“智造”性质的升级,外观设计侵权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首先,以花样保护应对花样抄袭。近几年,中国轻纺城的花样盗仿现象曾经一度泛滥,严重影响了外观设计企业进行设计创新的积极性。鉴于此,浙江省联合绍兴市县三级工商管理部门对侵权问题展开系统的研究,针对侵权问题司法保护周期相对较长的难点,结合著作权法中的相关条文,将“花样”作为纺织品外观设计中的特有性质进行保护,最终通过版权以及工商部门的联合协作,扭转了恶抄风气。其次,由一地的本地治理转变为多地的联合维权,真正实现了多地联合知识产权保护,浙江省工商管理部门联合我国其他各省市工商部门和纺织业相关行业组织,共同起草制定了纺织品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打开了我国跨省合作实施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局面[4]。第三,以智造引领行业产业升级。纺织品外观设计的知识版权受到相应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中国轻纺城兴起了创新“智造”的,推动了轻纺城纺织行业的发展。但是,同时,纺织品外观设计商业价值相对较低,创意附加值不能在市场机制中全面反映出来,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业的发展。为此,当地政府通过实施外观设计知识版权保护以及引入相应的市场交易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外观设计的创意性发展,为纺织业行业的生机创造了相应的条件。
(二)我国纺织业行业走出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困境的对策
我国政府工商管理部门以及纺织行业的相关组织为应对纺织品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积极探索了一系列措施,希望能够改善当前纺织品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如加强政府管理力度、构建四位一体保护体系、强化教育宣传、严格版权授权登记流程、加强品牌建设、规范管理、助推创意产业、保护商业机密、鼓励企业创新、强化行业自律以及严格版权侵权纠纷处理等,下面本文选取其中几点进行具体分析:其一,积极构建四位一体保护体系。各省市纺织行业和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创建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并根据各省市自身发展情况成立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花样版权登记管理办公室以及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中心等,最终形成集政府部门监督管理、行业组织协会自律和司法部门司法支持于一体的三级部门联动机制。政府工商管理部门也应该在我国现有法律的支撑下制定相应的产权认定和保护规定,以政府工商保护为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相应的保障,最终形成上述三级联动机制与工商管理部门仲裁调解相联合的四位一体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其二,加强教育宣传。在工作中应该坚持将提升行业内各个企业的纺织品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作为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质量和水平的前提。政府可以联合行业相关组织积极组织各企业领导和设计人员开展知识讲座,进行集中性教育;同时,以市场座谈会为依托,开展阶段性教育;围绕纺织品外观设计这一主题开展专题性教育,积极联合相关媒体部门做好动态宣传教育,多方联动,保证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能够深入人心,为设计人员提供良好的行业氛围,激发设计人员的创新意识。其三,加强规范管理。积极定制并广泛实施大户联系制度、信用公示制度以及信用黑名单制度等一系列日常工作机制,进一步将纺织品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与纺织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企业诚信度相挂钩,逐步改善单打订单的不良现状,多头并进,促使现代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能够向着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以及常态化方向发展。同时,不断在企业内部控制中完善工作人员保密管理制度,确保能够对商品外观设计知识产权实行长效管理。其四,推进行业自律。根据各省市纺织品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适当成立跨行业自律组织——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中心,积极引导防止行业中的相关行业组织以及与纺织贸易相关的市场商会参加。通过加强行业日常管理,推进行业组织以及市场商会之间实现良性沟通,联合维护纺织品外观设计知识产权。同时,可以组织行业管理组织创立外观设计版权事务所以及维权中介机构等单位,为版权保护提供更为广阔的渠道,逐步促使纺织行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正式步入到专业管理轨道中。其五,鼓励纺织企业积极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不仅改善了我国纺织行业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促使纺织行业逐渐走出侵权困境,在现代社会得到了更好的发展。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各项成果的取得也极大促使相关企业开始加强对纺织品外观设计进行和创新,通过独创增加产品的商业附加价值,逐步提升企业的市场核心竞争力。目前我国已经有一大批企业成为国家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试点单位,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推动了我国纺织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深化开展。
四、结语
一、卫浴产品功能的载体——外观设计
产品的功能与造型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具有特定的功能就具有特定的造型。产品的功能确定后,设计师便要着眼于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的外观是功能的载体,它包括形态、色彩、质感效果等构成外观美感的综合因素。在科学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人们对产品功能的需求变化也更为迅速,但是不变的是对产品外观新颖时尚的视觉象征意义和美感的追求。
美感要以对象性的存在为前提,作为一种特殊的心理活动,美感当然离不开审美对象。当前流行的环型透视水龙头,集合了未来卫浴产品发展及流行趋势设计,简洁的造型富有新意,人们在洗手时,通过中空的造型可以看见自已的手是否洗干净。在水龙头边缘中装有灯光,照射在下落的水柱上制造出绚烂、迷幻的效果,水压的高低可以通过按压环型改变角度来调节。这款概念型水龙头的设计,符合产品的美学功能,大胆的想象力,把产品的使用功能进行了深度发掘,是使用功能与美学功能的完美结合。
另外,设计师还应该站在产品使用者的角度考虑产品外观设计,要注意安全、环境、操作、尺度、显示等人机因素,从产品寿命的全过程来看,还要考虑从产品包装、储运、组装、销售、维修、回收等流通阶段可能发生的人机关系,最终实现人性化和情感化的外观。
二、卫浴产品的视觉感受——色彩
色彩和造型一样都是造型语言,任何产品在我们心中都有一个理想状态需要我们去寻找,所以如何正确的找到更适合产品的色彩是和产品造型设计一样重要。色彩的选用一定要考虑邻近的其他色彩及空间的材料,这就要求认真研究使用色彩的整个环境。卫浴产品设计中的色彩不是孤立的,它有其独特性,这与绘画或者平面设计中的色彩是有不同的,卫浴产品的色彩主要受材质、环境、消费者影响。
1.色彩与材质的关系
色彩在产品设计中很重要,而产品的色彩不是单独存在的,是和材质与表面处理一起构成了完整的色彩,相同的色彩配置方案使用在不同的材质上,经过不同的表面处理后就会呈现出不同的效果。材质不同,色彩给予人们的感觉效果是完全不同的。例如在相同的产品上运用不同的表面处理后再运用相同的颜色进行喷涂后反映出的色彩效果就大有不同了,在亮光面上反映的色彩亮度较高,纯度也较高。而咬花(亚光)面上的色彩则明显降低了亮度和纯度。所以用不同材料制成的同色物品仍然会因为材料反光折光等现象造成不同的色彩感觉,活用材质和色彩的搭配是提升设计的一个很好的方法。
2.色彩与光、环境的关系
色彩和光是离不开的,光源同样重要。人之所以能看到物体的色彩是因为有光线的关系,如果没有光线,再多的色彩也只是一片黑暗。当我们看到东西的时候,不仅仅只看到物体,还有物体周围环境以及场景中的气氛。考虑物体的色彩就要了解物体所在的环境以及所要营造的气氛,同样地,在我们生活的周围,我们所设计的东西也会受到整体环境的气氛所影响。因此在考虑卫浴产品色彩时便应先注意到使用场景(场合)的气氛,或者可说是要营造何种气氛。
3.色彩与人的关系
色彩是可以影响人们对产品的感受的,同时色彩对人的心理有很大的指导作用,它能引起人们的共鸣、购买欲或偏爱性。色彩的本身有它一定的氛围,而我们设计者也就正是需要借助于这些能带给人震撼的色彩,来完成我们的设计。
某洁具网站的新品栏目中,一个全新推出的系列儿童洁具,包含了许多色彩与人的关系。设计师独具创意,设计相当巧妙,小小的座便器中包含了草地、鲜花、小鸟、白云、太阳等造型。座便器的盆体被设计成为花盆状,而盖板则是泥土的颜色,鲜花就“长”在泥土之上,于是,这个盆栽花就成为了座便器的主体。而座便器的水箱被设计成为云朵的外形,水箱盖是金黄色的破云而出的太阳。虽然采用了众多的色彩,但由于符合儿童心理,而深受小朋友们的喜爱。
也就是说,同样是着色,会由于产品的本身性质和人们的接受习惯,而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在对所设计产品进行着色就一定要注意到这一点,我们并不需要打破这种局限性,而是要充分运用,使人们能够通过视觉直接的感受到设计意图,体会出设计意图。而且在人这一方面也需要针对最终的消费群去定义我们的色彩方向。
三、卫浴产品精致的体现——品质
产品的品质包括优良的设计、精湛的制造工艺和合理有效地应用优质的材料。无论哪个部分有质量问题,都会影响主体产品质量的平衡,也影响商品的信誉,因为我们已经进入了从品质到以品格为目标的时代。
首先,优良的设计主要表现在产品的外观设计和结构设计上。在外观设计中除了要满足产品的功能,设计师还要有创新意识,但是创新必须以人的需求为基础,盲目追求标新立异就会使设计脱离现实,不可能设计出真正的产品。
其次,精湛的制造工艺需要优良的设计作保障,但工业设计师不能仅仅坐在设计室里搞设计,还应该经常下到生产一线去了解产品和模具的制造过程,从中熟悉产品的制造工艺,很多原来在设计上无法解决的问题,很可能因为某种新工艺的出现就变得非常简单。
另外,有效合理地应用优质材料是保证产品品质的重要条件,优质材料并不等于昂贵的材料,设计师应该在满足功能的条件下,能够保证产品最低成本的优质材料。不同性质的材料或不同形状的材料都会呈现出不同的视觉特性和功能特性,给人以不同的视觉感受。所以,材料的选择也将直接影响到产品的性能和产品表现出来的品质视觉效果。
综上所述,卫浴产品的设计正伴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进步,它的品质直接反映了现代人的生活理念和生活品位。作为生活耐用品,卫浴产品越来越受到时尚追逐者的重视,也为产品设计师指出了新的设计方向。卫浴产品的艺术特性将在未来的设计成熟期里得到全新发展,成为卫浴产品设计的源动力及新的价值取向。
外观设计,又称工业品外观设计,就是艺术性、技术性和实用性在工业产品上的结合,是针对工业品的外观(形状、图案、色彩)进行设计,使其富有美感。
外观设计既是工业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也是人们追求产品美学功能的结果。但产品的装饰效果无法脱离其功能而独立存在,这就决定了外观设计的复合性特征。这使其明显区别于作品和发明等客体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在本质上属于创作者艺术构思的外在表达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技术方案,同时,这种艺术表达即便与产品分离,也并非纯粹的艺术作品,设计者很难摆脱产品结构和功能的束缚。就此而言,外观设计应该而且必然区别于单纯的艺术作品。
目前,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保护大致有三种模式一种是通过单独立法进行保护,如日本、法国,德国、以及北欧四国等部分国家,另一种就是在专利法或其他法中列入相应的条款进行保护,例如,美国、英国和中国,另外,还有一些国家,外观设计还被视为“工业版权”受到版权法和外观设计法双重保护。对外观设计进行法律保护,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广大外观设计人员能设计出新颖的式样,从而使市场商品更加丰富多彩,以满足人们的不同需求,同时,也能提高产品的整体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国外保护模式比较
美国――专利法为主多法并立模式
美国对于工业品的外观设计的保护,主要规定在专利法中。现行美国专利法第16章为“外观设计”,共有3条,即第171条“外观设计专利”、第172条“优先权”、第173条“外观设计专利期”。美国专利法第171条规定“就产品而发明的任何新的、原创性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其发明者可依据本法的规定和要求获得专利。”一项设计要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它必须具有并非由功能带来的外表的美感,还必须满足专利性的一般条件,绝对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前者即同其他同类设计相比,它必须有一定的技术改进,后者是指这种改进不能是“显而易见”的。这里所说的“非显而易见性”比专利标准中的“创造性”更加明确。美国专利法第172条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必须由设计人向专利局提交,当然,设计人可以以合同的方式将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转让给雇主或他人,在提交申请案时,设计人享有6个月的优先权。专利局收到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若经专利局认定,申请案符合法定要求,则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美国专利法第173条规定,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14年,从授权之日起计算。除此之外,专利法中还有一些规定也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如关于非显而易见性的规定,关于专利申请和审查的程序性规定,以及权利内容、侵权认定等等。
除专利法外,在商标法、及版权法中也有针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条款。在美国受商标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要具有“第二含义”,就是指在公众的心目中,这一商标主要是用来识别商品的来源而不是识别产品本身,也即具有识别性,其次,必须同时是非功能性的外观设计,如果一件产品的外形或设计是功能性的,即使它具有识别性,也不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同时,外观设计的艺术性只要能够从物品的功能性和实用性中分离出来,能够独立于物品的功能性和实用性而存在,就可获得美国版权法的保护。
英国――版权法与专门法并行模式
英国是世界上较早保护外观设计的国家。由于人们早期对外观设计性质认识的局限和“版权/工业产权”二分理论的束缚,在1710年外观设计作为艺术作品的一部分,就成为当时版权法的保护对象。后来由于版权法对外观设计保护的不足,英国于1787年制定了主要保护当时盛产的棉布的外观设计条例,到1842年,该条例扩展为对各种产品的外观设计实行保护。1949年,英国分别颁布了注册外观设计法和专利法。对于外观设计,主要适用版权和注册外观设计法两种保护方式,只在极少数情况下适用专利法。1988年,英国制定了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该法废止了1956年的版权法,并对1949年的注册外观设计法作了修正,它试图以建立一个被称为“外观设计权”的全新制度来解决外观设计方面的问题。符合特定条件的外观设计无须注册即可自动获得这种保护。该模式缩短了保护期限,却因所赋予的排他性权利而加大了保护力度。总体而言,英国自1988年实施该法后,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版权法对具有艺术性的产品设计的保护,而为其他的工业品设计提供一种短期的、类版权(未注册的外观设计权)保护或者是未注册外观设计法保护,申请人可以在二者之间选择。
日本――专门立法保护模式
日本是较早采用专门立法保护外观设计的国家。1899年制定了意匠法。后数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在1998年。日本的外观设计专利审查采用实质审查制。在审查时需要对申请人申请的外观设计产品进行检索。经检索,外观设计申请具有新颖性(相同相近似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美观的就授予专利权。在判断外观设计新颖性时,要求产品为“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种类”。审查合格即授予权利。这次修改提出了“相关外观设计”制度和“部分外观设计”制度。“相关外观设计”的条件是申请人相同,设计相近似,必须是同一日申请。其效力是与利各自独立,可分别失效,且权利范围也是独立的。但其转让时必须与利捆绑在一起。“部分外观设计”是申请保护内容只是产品的一部分,这样,不论产品以后如何变革,只要他人的产品与他所获得的外观设计相像,都属于侵犯了他的权利。这次修改还强化了秘密外观设计,保证外观设计的公开和企业产品的公开同步进行。同时,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缩短秘密外观设计的保密时间。
这三种保护模式都有自身的优势和劣势,但每种模式都是各国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法律制度和历史传统,权衡利弊后进行选择的结果。实际上,采取哪种模式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对外观设计提供更有力更周全的保护。以美国为例,美国主要是通过授予专利的方式,赋予外观设计所有人极强的排他权,以达到激励创新的目的。极强的排他权是这种保护模式的最大优点,但专利制度是专为发明创造而设,要将外观设计纳入该法域,就必须考虑其技术创新程度。而外观设计只属于创作者艺术构思的外在表达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技术方案。因此,外观设计的设计人要想取得
专利保护尚有一定的难度。对于无法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只能寻求其他途径的保护。以版权法作为保护外观设计的专门法,又会因为版权法仅禁止复制却不能排除他人独立创作出类似或相同设计的缺点,又存在保护力度不够的问题。相比之下,以专门立法保护外观设计,是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采取的措施。外观设计既包含表达的元素,又可能融合一定的实用功能,根据外观设计的特点设计出符合其需要的规制制度,其规范才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我国在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中就确定其保护的对象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开始采用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并延续至今。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具有新颖性且不是由功能决定的外观设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过初步审查并通过公告,就可以获得专利法为期10年的保护。1990年,我国制定了著作权法,为了避免对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造成冲击,故未在该法中提及实用艺术作品,在其实施细则中对美术作品的定义也表明美术作品不包含实用艺术作品。2001年,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修订,美术作品的定义并未作修改。但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包含实用艺术品,而外观设计就是实用艺术品的一种。因此,外观设计也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2001年,我国第二次修订了商标法,允许将三维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为外观设计取得商标法保护提供了可能。具有显著性的三维标志如果不是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或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就可以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获得商标法的保护。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禁止。
综上所述,我国的外观设计主要受专利法的保护,在满足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条件时,外观设计又将受到各法的保护。这种专利法为主,多法并立模式与其他模式相比,突出的优点是权利的独占性极强,对权利人的保护较为充分。一旦他人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这种保护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专利的授权条件极为严格,如果全面参照适用,外观设计将很难获得专利授权。毕竟产品美观是外观设计的出发点,为此,凡采用专利法模式的国家都相应降低了技术难度。我国对外观设计的授权实质条件的规定与其他国家有明显的不同。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的解释,我国专利法第23条所称的“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完全等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新颖性”概念。而是依据TRIPS协议的规定,接近“原创性”的概念。只是学者们通常习惯地称之为“新颖性”。而美国专利法第171条第一款的规定,获取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具备三个要求 即产品,装饰性,新颖性。根据第二款的规定,获取外观设计专利,还必须符合发明专利中的“非显而易见性”的要求。对照中美两国的规定,中国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明显地要比美国宽松。在审查程序上,大多数国家一般都采用实质审查制,在美国只有符合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等条件时才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日本也是如此。我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则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即形式审查,只要形式符合要求就会授权。我国目前的这些规定虽然使外观设计容易获得专利授权,但因为缺乏实质审查程序,缺乏创造性的授权条件,授权的质量并不理想,授权后权利状态不稳定,容易引发纠纷,这是缺陷之一。
其次,法与法之间的协调性不强。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都规定了适用的条件,但规定并不明确(针对外观设计而言)。如果某项外观设计同时符合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的条件,就会产生权利重合,这时又该如何处理呢?很多国家倾向于重叠保护。因为选择保护的结果,往往使一部分智力创造成果完全失去保护。但重叠保护,无论对权利人还是政府都是非常棘手的问题。重叠保护依然需要权利人选择,首先是哪种保护方式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利益,其次是哪种保护方式对己有利。权利人的选择也并非总是合理的。因此,立法者在立法时应当作出相应的预先设计。美国的做法就值得我们参考,它对于一般的外观设计都采用专利法保护,达不到条件的再看是否符合著作权法,但不是所有的外观设计只要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就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具有较高的艺术性。这由主管机关审定。获得商标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是非功能性的设计。这就避免了权利重合问题。其实权利重合和权利冲突一样,都会给权利人带来一定的麻烦,并增加成本费用。’因此,我国对于哪些外观设计可以获得专利法保护,哪些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哪些可以获得商标法保护也需要作出大致的规定。
完善我国外观设计法律制度的建议
外观设计法律制度在我国产生的时间并不长,不足和缺憾都是难以避免的。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根据我国外观设计发展的现实状况,修订我国的外观设计法律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建议一:进行局部修改――保留专利法为主多法并立模式
第一,增加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部分外观设计是指针对产品的某一部分的形状、图案及位置关系所做出的新设计,不是指对组成产品的零、部件进行的外观设计。国外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对部分外观设计进行保护,其保护范围不但及于外观设计申请文件本身所体现的产品,还可以扩展到以部分外观设计为设计要点的多个实施方案中,这就极大地扩展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内容。而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目前不保护部分外观设计,申请人要想达到与他国外观设计专利同样的保护范围,要将多个实施方案逐一申请,这较为繁琐。引入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可以方便申请人的申请,还可利用优先权制度进行跨国申请。
第二,增加创造性的授权条件。外观设计应当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一样是对人们在知识领域中的创新活动进行保护,所不同的仅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的是在技术领域中的创新活动,而外观设计所保护的是对产品外观设计的创新活动。所以,应增加创造性的条件,这也是保证授权质量的重要措施。只有具备一定创造性的外观设计才能获准授权,而没有创造性或创造性极低的外观设计则不予授权。这就避免了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徒有数量没有质量的现象再次发生。
第三,修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我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保护期限为10年,这未能及时反映现实生活的需要。对于一些优秀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应当超过10年。TRIPs协议中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只是制定了一个最低10年的保护标准,而西方发达国家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基本上都超过了10年。对于一些生命周期较短的设计,我们也应当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为其提供一个便捷,适用的保护期限。这可以通过不同标准的审查制度,来使其获得不同标准的保护期限。
建议二,采用专门立法模式
从且前外观设计的保护制度来看,专利法或版权法为主的保护制度并不能适应外观设计的特性。虽然TRIPS协定未对其成员国应采用何种外观设计保护模式未做强制性规定,但专门法模式已获得多数国家的认可。专门法模式与专利法模式相比,具有以下优点。第一,专门法模式符合外观设计的基本特性。外观设计具有美学和实用的复合特性,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外观设计既独立于专利、实用新型,又有别于文学,艺术作品,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客体,无论将其归入专利法或著作权法都会因为客体的异质而难以提供有效的保护。第二,专门法模式保护力最强。专门法保护,是指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对外观设计进行全面保护的一种方式。这种立法模式充分考虑到了外观设计权作为一项特殊工业产权的特点,并赋予了设计人对外观设计的专属使用权和禁止权,保护力度较强。
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