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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

时间:2023-05-29 17:41:0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英语,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律英语

第1篇

关键词 法律英语 长句 结构特点 翻译

中图分类号:H315.9 文献标识码:A

法律英语主要是指普通法国家的律师、法官、法学工作者所使用的习惯语言,具有鲜明的语言特点。作为确定法律关系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法律文件,必须清晰明确,不引起歧义,因而法律文件的用词、句法方面便具有了鲜明的特点。根据王左良和丁往道主编的《英语文体学引论》一书,英语句子的平均长度为17个单词。由于法律英语所述的法律关系复杂,因而语言结构严谨周密,逻辑性强,从而导致法律英语的语句长句多,结构复杂,包含很多从句和修饰成分,远远超出英语句子的平均长度。

1法律英语中的长句结构特点

法律语言倾向于繁复的风格,力求详尽无遗。因此,其显著特点之一就是多用长句,也就是法律的起草者和翻译者所说的“一句话”结构。在英、汉法律文本中,这种使用长句表达的倾向缘于立法者试图将某一问题的相关信息全部安置于一个完整的句子之内,避免几个分散的句子可能引起的歧义。因为很多学者认为,一个立法语句应该由三个或更多的主要分句构成,且其中的每个主要分句又由几个从属分句修饰限定。这样的长句不容易产生误解,因为读者不必去核实各个独立句子之间的关系。此外,他们还认为一系列的短句带来的不可避免的结果是毫无必要的重复或使人厌烦困惑的相互指代,或二者兼而有之,因此很可能会影响交际效果。所以,大多数学者都坚持在法律的起草和翻译上使用“一句话”的长句结构来进行表述。例如:

例1:Article 113 If either party fails to perform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or does not perform its obligations as contracted and thus causes losses to the other party, the amount of compensation for the loss shall be equivalent to the loss actually caused by the breach of contract and shall include the profit obtainable after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but shall not exceed the sum of the loss that might be caused by a breach of contract and has been anticipated or ought to be anticipated by the breaching party in the making of the contract.

从上例可以看出,这则由近百个单词表述的法律条款的英语译文只是由一个条件句,逻辑连接词and和or构成的并列形式以及一些修饰限定成分构成。但不可否认,该条款无论中英文都同样达到了法律语言所要求的结构周密严谨、意义明确清晰的表达效果。

根据英美国家以及我国的法律法规英译本的情况,我们可以把法律英语的长句结构特点大体归纳为:多以条件句为主构成长句表达结构,修饰限定成分进一步明确具体细节内容,逻辑连接词and和or在句中发挥重要的逻辑衔接作用。

2法律英语中的长句翻译

针对法律英语中长句的结构特点,我们不妨对它们逐一进行分析探讨,以便解决在法律翻译中长句常会出现歧义或错译的问题。

2.1条件句的使用

由于法律语言本身具有的规范功能和提供信息功能需要通过规定性和描写性的手段得以实现,条件句结构在法律语言中的使用也就变得非常普遍。法律英语在句式表达中大量使用条件句的现象早在1843年就引起了人们的注意。George Coode将法律英语的条件句构成要素归结为:case(情况),condition(条件),legal subject(法律主体)和legal action(法律行为),他的比较典型的分析例子如下:

(Case) Where any Quaker refuses to pay any church rates,

(Condition) if any churchwarden complains thereof,

(Subject) one of the next Justices of the peace,

(Action) may summon such Quaker.

其中,前面两个成分用于表述事实情景(fact situation),后面两个成分则用于表述法律主体及其应当采取的法律行为。在英语法律条文中,事实情景通常是用条件从句来表达,法律陈述(statement of law)则是通过主句表达的。两者在构成一个完整语句的同时表达出“If P1+P2,then Q”这样一个法律逻辑的结构。因此,Coode的例子可以改写成如下形式:

Fact-situation Statement of law

where a churchwarden files one of the next Justices

a complaint against a Quaker of the peace may summon

for refusing to pay any church rates such Quaker

在汉英法律翻译中,译者掌握条件句这一特点对顺利开展翻译工作是很有必要的。西方学者对法律英语的这一特点用公式作了非常恰当的概括:

If X, then Y shall do Z 或者If X, then Y shall be Z

在这里,“If X”代表法律制度适用的情况,“Y”代表法律主体,“Z”代表法律行为。这种表达形式用在法律英语中是非常普遍的,比如:

例2:第17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译文①:If an offer is recalled, the notice of recall should arrive before the offeree receives the offer or at the same time as the arrival of the offer.

译文②: The offer may be withdrawn, if, before or at the same time when an offer arrives, the withdrawal notice reaches the offeree.

译文①颠倒了主从句位置,从而导致主从关系颠倒,这样就会使读者误以为“要约可以撤回,但必须符合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译文②摆正了主从句的位置,准确地表达了原文的主次关系和意义。因此,对于法律翻译而言,译者应该注意的是:不管一项条款的表述有多长或多复杂,法律陈述总是处于主句位置。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英语的正式条文规定中,一般只采用有条件的、符合逻辑推理的、能出现或产生真实结果的条件状语从句,而很少使用虚拟语气。

2.2修饰限定成分的使用

修饰限定成分(qualifications)在法律英语长句结构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常见的修饰限定成分主要有状语从句、定语从句、动词不定式、分词结构、名词所有格及各种介词结构等。正确地放置修饰限定成分可以使法律条款的表达效果准确、清晰、全面、易懂。当然,对法律英语的起草者和翻译者来说,恰当地把各种不同的修饰限定成分放置在一个句子中,需要掌握较多的句法知识。因为,在尝试将所有信息放置在一个单句中的时候,就增大了语言的复杂程度。

例3:第48条 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人追认,对被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原译:Article 48 A contract concluded by an actor who has no power of agency, who oversteps the power of agency, or whose power of agency has expired and yet concludes it on behalf of the principal, shall have no legally binding force on the principal without ratification by the principal, and the actor shall be held liable.

改译:Article 48 A contract in the name of a principal and without ratification by the principal, and yet actually concluded by an actor who has no right of agency or oversteps the right of agency, or whose right of agency has expired, shall have no binding force on the principal; and the actor shall be held liable therefore.

首先,该例原来的译文存在语法错误,yet concludes it句主语不明;再者,译文中心词A contract的修饰限定成分只是紧跟原文随意罗列,条理不够清晰,译者没有认真推敲,容易使译文的接受者费解。而改正后的译文在避免了语法错误的同时,又较恰当地放置了修饰限定成分,从而使译文逻辑关系明晰、意义表达准确且易于理解。

因此,译者在处理长句中的修饰限定成分时,应该记住:作为一条总原则,每个修饰限定成分都应该放置在“尽可能与它在句中修饰限定的成分最接近的位置,这样就会使其显得‘与被修饰的成分的衔接符合逻辑并且自然’”。

2.3逻辑连接词and和or的使用

逻辑连接词and和or在法律英语长句结构中发挥着重要的逻辑衔接作用,尤其是在处理一个长句中的几个分句和分句中的平行或并列成分时显得尤为重要。事实上,无论是法律的起草者还是法律的翻译者都不应忽视这些逻辑连接词在法律英语中促成长句表达结构、实现准确的逻辑关系的重要作用。and是连接连词,而or是转折连词。and相当于汉语中的“和、以及、并且”,而or相当于汉语中的“或者”。在法律文件中,这些连接词可以决定一个人是否犯罪或者某一签约方是否违约。有学者用下列公式表达了逻辑连接词and和or在法律英语中的作用差异:

(1)If X does A, B and C, X shall be liable to punishment.

(2)If X does A, B or C, X shall be liable to punishment.

在(1)式中,只有X实施了所有的三个行为,即A+B+C,X才会依法受到惩罚;但是,在(2)式中,当用了转折连词or后,X只要实施了三个行为中的任何一个,X都会依法受到惩罚。由此,我们可以想像到译者在进行法律翻译时误用逻辑连接词and和or的严重后果。

例4:第13条 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

Article 13 In case of heavy losses, failure of a party to perform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and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r force majeure etc., the parties to the joint venture may terminate the contract through their consultation and agreement, subject to approval by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authorities and to registration with the state’s competent department in charge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administration.

在上例中,连词or意味着只要具备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导致合同终止,如果在这里把or换成and,终止这份合同的难度无疑就加大了许多。同样,如果译者用or来取代后面的连词and,我们会发现办理终止合同的手续又与原来的大不一样了,要简化好多。由此可见,逻辑连接词and和or在汉英法律翻译中起着重要的逻辑衔接作用,在进行法律翻译时一定要慎重对待,否则,一个疏忽都可能给译文的使用者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3结束语

总之,长句是法律英语中经常使用且普遍存在的,也是我们翻译过程中所无法避免的。在法律翻译实践中,我们应当牢记:法律翻译是一个创新过程,是一个囿于法律、语言、文化等因素构成的框架内的积极而有限制的创新过程。因此,译者应当在理解法律英语长句结构的特点基础上,正确而又富有创造性地处理法律文件中出现的长句翻译问题:摆正条件句的主从关系、合理使用逻辑连接词and和or以及恰当地在一个长句中放置多个修饰限定成分。这样,我们在法律翻译中处理这类长句的翻译时就能游刃有余,切实提高法律翻译质量。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法律英语语言特点及其翻译研究》(项目编号:13YBA395)研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 秦秀白.文体学概论[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7.

[2] Sarcevic, S.1997. New Approach to Legal Translation [M].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3] Thornton, G.C. 1987. Legislative Drafting [M]. London: Butterworths.

[4] 张长明,平洪.法律英语的句法特点及其汉英翻译策略[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5(10).

[5] 张新红.文本类型与法律文本[J].现代外语,2001(2).

[6] Gibbons, J. 1994. Language and the Law [M].New York:Longman Publishing.

第2篇

关键词 法律英语;翻译

一、法律英语特点

1.语相特点(Language -phase characteristics)

从语相上看法律文本的主要特点有字体、字号的设置具有层次性,段落一般使用顶格式的排列,以及尽量避免使用过多标点符号等。法律英语一般都采用顶格式的排列。这实际上是法律文本的一个传统,因为这样做可以节省纸张,又可以防止一些人做手机,再段、行空白处增加文字。传统的法律文本中句子中间是不允许使用标点的。

词汇、语义特点(Vocabulary,semantics characteristics)。法律英语中的词汇一般都是比较正式的书面语,中间甚至杂有很多古体词,而且为使表达准确,常常使用专业的法律用语,并且大量并列使用同义词或近义词以消除歧义。

2.古体词的使用(old English)

法律语言表述需要特别确切,所以一般都尊重以前的权威,在用词上具有一定的保守性和惰性,因为一旦有些变化就有可能会出现多种误读,这就导致法律英语中保留了许多古英语和中古英语的痕迹:witness(证人),moot court(模拟法庭),bequeath(遗赠动产),deed(契据),deem(认定),doom(判决、定罪),oath(誓约,宣誓)。

(1)语言的正式性(Language Formality)。法律语言一般使用的场合比较严肃,所以用词也一般比较正式,往往使用来源于古法语或古拉丁语的词,如contain,repugnant,peril,discharge,depart,purchase,deliver,completed,request等都是法语或拉丁语源的词,给人以正式、庄重之感。

(2)专业词汇(legal terms)。法律专业术语,即法律行话(legalese),指在特定的法律语境中具有特殊、准确法律意义的词语。法律专门术语是法律语言的主题,它们的使用使得法律语言显得更为准确和严谨,如纯专业术语:

easements地役权lie-nor留置权denationalization取消国籍或剥夺公民权利Stakeholderism利益相关论shifting burden of proof举证责任倒置free evaluation of evidence自由心证court control职权主义institutionalism体制论communitarian社会论。

(3)模糊词语(Fuzzy words)。法律语言素以严谨、准确著称,尽量避免和消除容易引起歧义(confusion)的含混语言(ambiguous words),然而它却并不拒绝使用模糊语言(vague language)。事实上,法律人从不忌讳,且经常故意使用模糊语言来达到某些特定目的。表达上的模糊导致理解上的不确定性,因而会给法律文本适用者提供一定的理解和解释空间。一般说来,对于无法用具体语言确定的或故意想给法官留下自由裁量(discretion)余地的事项,立法者都可能会用模糊语言进行表述。

(4)同义词和近义词连用(Synonyms and synonyms used in conjunction)。在法学著述中,法律语言常常借助几个同义词或近义词叠用来覆盖各种类似的意思,以免引起争议。这些词意义相近或者互相补充,放在一起使用以免有所遗漏,以致出了问题没有依据。

(5)词汇禁忌(word taboo)。法律文件涉及严肃事项,禁止或限制使用带主观色彩的形容词或副词及其他禁忌词汇,包括俗语,口头语等,如splendid,wise,disgusting,happy,very等。

3.法律英语的句法特点

法律语言在句法上的特征主要有:长句、复杂句、条件句比例较高;句子多为陈述句语气;名词化的现象比较普遍。

(1)长句、复杂句、条件句使用广泛(Long sentences,complex sentences,conditional sentences are used widely)。法律语言中的句子一般都比较长,而且错综复杂。这在其他文体中还是比较少见的。这也是与法律语言的功能相联系的,法律语言中的句子要完整地把每一种可能、每一点可能引发争议的地方表达清晰,因此句子难免就会不断加长,法律长句多以从句、副词短语、不定式短语等方式复合而成的。条件从句在法律语言中最常见:If any term of…,such terms shall be void…

If a printed version of…,the Author may sell and distribute…

(2)法律语言的句子的语气和句式(Tone and sentence of Legal language sentences)。陈述句在法律语言中占有主导地位,往往都是比较完整的句子,很少有省略句。法律语言要求准确,不能用带有疑问或者感彩的句式来表现,也不能够表达不完整,给人以模棱两可的感觉:如法律文本中常用的情态动词“shall”,“the Carrier ‘shall’not be liable in any capacity whatsoever for any delay.”“notice shall appear in said future publication that this work…”,“shall”在法律文本中不是表将来时,而是表示“应该、承诺,要求”,法律英语中多用这种语气来规范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具有强制和普遍的语气,给人以权威的感觉。

(3)名词化现象及后置修饰语(Nominalization and Post-modifiers)。法律英语的另一大特点是词语的名词化倾向,尤其是动词名词化。使用此种方法,除能有效地简化叙事的层次和结构,减少使用句子和从句的频率,使行文更直接、紧凑和简洁之外,更重要的是如在庭审中,律师能够略去一般陈述句中的动词的行为人,由此起到迷惑陪审员等的作用。如被告律师完全可能将The defendant injured the girl at 9:30 A.M.变成The girl’s in?jury happened at 9:30 a.m.律师甚至还可以将girl都省略,将句子改成The injury happened at 9:30 a.m.由于名词化可隐去行为人,由此可扩大法律所适用的范围。如killing by misadventure is not criminal(意外杀人不负刑事责任)所规定的对象便可扩大适用到任何在合法作为中已经尽了应有注意责任,但仍然因意外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人。

后置修饰语与前置的相比,具有容量大,数目多,可以多重嵌入等优势,特别适合在法律文本中应用。

二、法律英语的翻译

1.理解是前提

由于法律英语具有以上的特点,因而理解在法律文书中显得格外重要。按照乔治 斯坦纳(乔治 期坦纳(1929-)是当代著名学者、文学评论家、散文家、哲学家、小说家、翻译理论家和教育家,精通英、法、德三种语言,在英美多所大学任教,讲授语言学和翻译理论。)的观点,理解也即翻译,语言的产生和理解的过程实际上是翻译过程。翻译是语言的基本因素,而翻译的基础是作为整体存在的语言。翻译理解,一词一句都得落实,对以精确为特点的法律来说更是如此。正如钱歌川先生(1903-1990,原名慕祖,笔名歌川、味橄等。湖南湘潭人。著名的散文家、翻译家。1920年赴日留学。1930年进上海中华书局做编辑。1931年参与主编《新中华》杂志。1936年人英国伦敦大学研究英美语言文学。1939年回国后任武汉、东吴等大学教授。曾与鲁迅、茅盾、、郭沫若、郁达夫等文化名人交往,参与文化运动。1947年春,前往台北创办台湾大学文学院并任院长。1972年底,以70高龄退出讲台,移居美国纽约。)所说,“首先要了解原文”。法律翻译者必须在准确把握,理解法律原文的基础上,方可对文本进行分析和解释。在理解与翻译法律文本时应遵循一下原则:

(1)语义原则(Semantics Principle)。法律语言以“精确著称”,以因循守旧为特点。译者应当优先从原文所运用的的词语本身去寻找文本的意蕴,严格按照字面进行理解和翻译,应当按照同一语言共同体中一般成员所理解的词语的含义去理解原文,译者应追求一种共识,特别是法律人圈内之一种共识以及意义上的形式正当性,阻却“非法律人”的意识观念和思维模式,杜绝曲解发条中词义之现象。如一些非法律人“缓刑”理解成“缓期执行”,将partnership at will误认为“自由合伙”(应为‘不定期合伙关系’,与‘定期合伙关系’,即partnership for a term相对),将legal reports错当成“法律报告”(应为“判例汇编”)。

(2)语法原则(grammatical principle)。该原则把语法视为原文本理解的基础。译者必须对文本的篇章、词语关联、句子结构以及标点符号等进行语法分析,从而了解原文的逻辑推理结构和作者的思路,对文本才能有精辟的理解。法律英语文本结构虽然复杂,但是几乎所有的词和句的关系界定都能通过语法分析得以了解。对原文的语法理解可分为三个步骤:

①区分主句,为理解全局奠定一个主要的框架结构。

②辨别从句,译者可根据相关的关系代词,从属连词或并列连词等逐一进行识别。

③找出其它语法关系,找出修饰成分与被修饰语之间的关系。

在法律文本翻译中,译者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源语言文本的文字,透过文字了解原文的意义和精神,最后再通过目的语的文字表达出原文本的旨意与精神。

2.要遵循法律文本翻译的标准

法律文本追求简洁,由此,法律分以标准也就可以简洁到两个字“忠实”。在译者正确理解原文的基础上,尽可能向原文牢笼,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忠实”到“愚蠢”的地步,即原文通顺便通顺,原文生涩便生涩,原文模糊便模糊,原文省略便省略,原文繁琐便繁琐。法律译者的目的永远不是也不能是“取悦于”读者。翻译过程中尽可能地追寻原文文本的真谛和意蕴。同时,在翻译内容上必须与法律的价值、精神和法律规定相一致,合法性是法律翻译的的首要要求,译者完成的译文应当具有法律或“准法律”效力。

鉴于法律和翻译在人们生活中的特殊影响和作用,人们对法律翻译的重要性是有目共睹的。但做好法律翻译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法律翻译不仅涉及不同语言,也涉及不同法律体系,多种法律文化甚至不同的法律观念。在这些复杂条件的限制下,很难寻求完全的统一或对应,这就需要译员发挥创新能力,在允许的范围内灵活机动地解决问题。

第3篇

    关键词:尤金·奈达 功能对等 法律英语

    一、引言

    刘宓庆认为,法律文书即狭义上的公文文体;贾文波将法律文书归类为经贸文体;而吕俊等人则认为法律文书属于专门用途文体。尽管看法不一,但都强调了法律语言的特殊性,即:用词准确规范,句子长且复杂,语篇结构严谨。奈达提出“功能对等”翻译原则。他强调在语言的诸多功能中信息功能最为重要,认为翻译应追求一种“共同语言”,使得译文读者能够以原文读者理解和欣赏原文的方式理解和欣赏译文文本。因此法律文本的译者不仅要熟悉原语和目的语的法律术语和文体特点,还要对这两种语言的词汇、句法以及语篇有深刻的认识,从而达到翻译的“功能对等”。

    二、法律英语的功能对等汉译

    (一)语言特征下的功能对等汉译

    1.法律词汇

    法律英语用词正式庄重。它有许多专业词汇,使用古体词和外来词,一些普通词有其特殊的法律意义。译者应遵循语言“规范化”,即使用官方认可的规范化语言,也应在两种语言中建立完全对等的语义关系,以找到等价术语。译者还需注重语言的“一致性”,即一个术语在同一个语篇中只用一个表达。

    2.法律词组

    法律文本经常使用近义词,近义词组rectify,amend or modify体现了法律语言“准确性”特征,译为校正、修改和修正。法律英语也常使用大量的同义词来表达同一概念的现象。这些同义词组只表达一个含义,如fair and equitable(合理的)。译者应遵循“精炼性”,做到精练准确。

    3.动词名词化

    动词名词化在法律英语中较普遍。汉语是动词占优势的语言,所以英译汉时应将名词翻译为动词,以符合汉语表达方式。如:the obligations under articles 3 and 4 do not apply to procedures provided in multilateral agreements concluded under the auspices of wipo relating to the acquisition or maintena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划线部分应译为动词:获得和维护。

    4.情态动词

    法律英语中使用大量情态动词,如shall和may。shall的使用表现出立法成员的强烈意志,具有强制性,通常译为应该、必须,但在翻译时注重其“规约性”,把这种强制的语气表达出即可。

    5.模糊语言

    法律文书有时须使用意义模糊灵活的词语去准确表达法律概念或事实。如:necessary,as early as possible等,可译为:所需和尽早,这些词是对无法量定的情况进行限制概括,体现了法律的“科学性”。

    (二)句式特征下的功能对等汉译

    法律英语句式复杂冗长。刘宓庆将长句翻译分六步:紧缩主干、辨析词义、区分主从、捋清层次、调整搭配及润饰词语。通过庖丁解牛,分析句子逻辑关系和语义关系,理解句子的各成分之间的关系,并用符合中文的表达方式进行翻译,译者方可达到翻译的“功能对等”。如:

    china shall establish or designate an official journal dedicated to the publication of all laws,regulations and other measures pertaining to or affecting trade in goods,services,trips or the control of foreign exchange and,after publication of its laws,regulations or other measures in such journal,shall provide a reasonable period for comment to the appropriate authorities before such measures are implemented,except for those laws,regulations and other measures involving national security,specific measures setting foreign exchange rates or monetary policy and other measures the publication of which would impede law enforcement.

    通过对该句逻辑和语意进行分析,找出其主干:china establish or designate journal and provide a period.其中“dedicated...”用来修饰“official journal”;而“after...”“before...”是第二个谓语动词的状语,“except for...”是补充,补充的内容包含三方面,并有各自的修饰限定语。

    在表达阶段按照中文的表达方式,进行句式的调整搭配,并润饰词语。该句译为: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公布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并且在其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在该刊物上公布之后,应在此类措施实施之前提供一段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的合理时间,但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确定外汇汇率或货币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旦公布则会妨碍法律实施的其他措施除外。

    (三)语篇特征下的功能对等汉译

    法律英语最突出的特点是“规范化”,其多采用分条列款的方式。译者可使用同一模式,确保在全面真实地传递原文的语篇意义的同时,又易于被目标语读者所接受,最后达到意义传达和功能对等。

    参考文献:

    [1]nida eugene a.language,culture and translating[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3.

    [2]刘宓庆.文体与翻译[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8.

第4篇

关键词:法律英语;句法;翻译

法律英语是表述法律的工具。法律英语经过漫长的发展演变逐渐形成了自己特定的表达模式和规范,其产生和形成都与语言所处的历史、社会、政治、法律等有着紧密的联系。仅从语言本身的变化来看,它包括着语音、形态、句法、词汇、语义等方面的变化[1]。因此,在法律英语的学习和使用过程中,法律文本的翻译是人们不可回避的、难度极大的一项工作。法律英语翻译同时涉足三个领域,即法律学界、语言学界和翻译学界。在英汉、汉英翻译中,

翻译者除了要掌握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识之外,尽可能发挥翻译的社会功能条件下,实现语际的尽可能完善的意义转换,寻求尽可能准确的意义对应外[2],还要擅长法律英语这一特殊用途英语。法律英语作为专门英语的分支学科之一,具有专门用途英语的一般特点,即法律英语的课程设置是为了满足学习者的特定需要;学习重点是与该专业相适应的语言、技巧、语篇以及体裁;材料的真实性,即材料来自于立法文件、司法文件以及法学家的论著。

英美法学界所公认的法律英语主要是指律师、法官、法学工作者所使用的习惯语言。它有其独特的词法与句法规则,而这些规则又是准确理解法律英语原文、书写法律英语文书和进行法律英语翻译的关键。法律翻译通常包括的内容很多,如立法性文件的翻译,合同翻译,诉讼类文书翻译,法庭口译,法学论文翻译,涉外公证文书翻译等等。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至高的权威性、庄严性,其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因此,法律语言的表达必须反映出法律权威性、庄严性和规范性。与此相对应,法律法规的译文也应当体现出其应当具有的法律风格,这也是法律法规翻译与其它文体翻译的区别之所在。

法律的最重要准则是公正性,因此法律翻译也必须体现这一原则。法律英语是以英语共同语为基础,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语言。因此,在法律英语中不仅有众多的具有法律专门意义的特殊词汇,而且由于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令或契约等法律文书所表述的内容必须准确、严密、客观和规范,不容许丝毫的引伸、推理或抒发和表达感情,因而在法律英语中又形成了许多其特有的句法特点,这些句法特点在翻译过程中必须受到充分重视。法律的权威性不仅体现在法律的内容方面,而且体现在法律内容的表现形式方面,也就是无论是在立法活动中,还是在司法活动中,法律英语的使用都应当显示其庄严性、权威性。法律英语在法律事务领域长期履行社会功能的过程中,渐渐地形成了这个学科领域的种种特点,表现在诸如词语的运用方面和句法的结构等多个方面,词语选用的合法性、词语意义的法定性、规范性、权威性,法律英语中的句子结构就其长度和使用从句的连续性要复杂得多。在翻译过程中,仔细分析影响法律英语翻译效果的多种因素,有利于提高译者的翻译能力和翻译水平。影响法律英语翻译的句法特征包括:

1.长句。法律英语的句法特点是和法律英语的文体特征密切相联的,长句是法律英语的最大特征。与科技英语、商务英语相比较而言,法律英语中的句子结构就其长度和使用从句的连续性要复杂得多。正式的法律条规和文本中由于对中心词的限定过多,对某一法律概念成立的条件限定很多,所以法律英语的长句居多,短句相对较少。

长句在法律英语文体中很常见,很多法律文书的制定者都倾向于使用远远超出英语句子的平均长度的句子,往往一个句子就是一个段落,长达数十上百个字的长句比比皆是。长句结构复杂,能负载的含义多,包含的信息量也大,长句可以用来表达复杂的思想,叙事具体,说理严密,层次分明。法律英语中的长句主要指多重复合句,除主谓结构外,还有许多修饰成分,如从句、短语等,其主从关系有各种连接词贯通以表示逻辑关系,句子结构严谨。长句多为复合句,有很多的从句和修饰语,结构上相互重叠,前后编插。长句中插入的从句和修饰成分会造成句子在视觉上支离破碎,但它们却都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在理解和翻译这种句子时,可以通过调整句子中心、结构、长度以及必要的词汇增减来实现。特别是在理解法律条文时,应清楚其主要由假设与法律适用两部分组成。组织时长句可以借助于分段和标点符号使其更易理解。另外,组织一个长句比组成一段话相对逻辑性更强,也就减少了产生歧义的可能性。法律文本的主题严肃,又意蕴深刻,结构严谨,复杂的客体关系,需要周密严谨的叙述,语句也就相应的变得复杂冗长。

2.被动句。法律英语句子中大量地使用被动句是因为法律文书的客观性所决定的。诉讼法律关系本身的特点是行为的对象更受注意,以及主体一方的恒定性[4]。对于法律文书来说,行为主体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无法或不能直接地说明行为主体时,采用被动语态则能更好地适应这一点,在法律英语中使用被动句型正是实现这一目的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相对于普通英语而言,法律英语中有大量的被动句型,这主要是为了突出其正式性。在法律英语中不仅可以将汉语中带有“被、让、由”等表被动意义的词的句子表述为被动句,而且还可以大量地将汉语中的主动句,无主句以及“是…的”判断句等用被动句来表示,构成了法律英语句型结构的又一大特色。

3.复合句。法律英语是一种高度概括的语言,在表达比较复杂的含义时常常大量使用复合句,包含许多修饰成分和专有的表达方式,具有很强的逻辑性和连贯性[5]。为了使法律文本明确清晰,排除一切可能产生的歧义和误解,严格界定各方的义务和权利,法律英语的句式中常常使用大量结构复杂,重叠的状语来修饰条款中的动词。如大量地使用状语,多个状语同时修饰一个动词,或者一个状语包含另一个状语的现象也很常见。与此同时,法律英语中除了一方面在句首使用状语分句,另一方面在句子的内部使用层层限制修饰的关系分句外,还大量地使用由状语分句和关系分句以及其他一些分句构成的综合复杂句,以达到准确、严密和不产生歧义的目的。

很多法律英语的句子中都会使用关系分句,这样增加了句子的复杂性,反映了法律英语句子步步为营的特点,从而达到了表述严谨,语意严密的效果。关系分句的使用使得法律英语中的长句的形成不仅来源于冗长而复杂的状语分句,也体现在句子内部起修饰、限制作用的各种关系分句中。状语分句的使用在法律文书中关于义务部分的陈述是至关重要的,它是享受权利的前提和条件。在法律英语中关于义务的陈述表现在句子结构上,往往使用条件状语分句或让步状语分句,也成为法律英语长句多的主要原因。法律英语的正式条文法规中,一般只采用有条件的,符合逻辑推理的,能出现或产生真实结果的条件状语从句,而很少使用虚拟语气的句子,但虚拟语气的句子有时候也出现在律师的陈述与辩状及案情的推测中。

4.定语从句。法律英语较之普通英语更准确,限定更严谨所以限定性定语从句运用得比较普遍,而作为补充、说明、解释性的非限制性定语从句用得比较少。在我们日常接触使用的英语中,定语从句常用关系代词that来连接,用来修饰限定前面的词或词组。例如:It was the only cotton mill that there was then.在这个句子中,that所引导的定语从句there was then是用来限定前面的名词cotton mill的。这是在日常英语中常用的规则。但是在法律英语中,由于语言的严密性,准确性要求较高,因此对关系代词的使用就有着较严格的要求,使用更为严密的关系代词引导定语从句,修饰限定前面的词语。因此在法律英语中,在使用定语从句时, "that"一般用"such....as...."来代替。例如在The WTO Agreement to which China accedes shall be the WTO Agreement as rectified, amended or otherwise modified by such legal instruments as may have entered into force before the date of accession. This Protocol, which shall include the commitments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342 of the Working Party Report, shall be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WTO Agreement一句中,legal instruments是被修饰限定的词语,而may have entered into force before the date of accession则是具体说明限定legal instruments的定语从句,而关系代词则是前面的"such...as..."。.所以在法律英语中,为了达到更准确,更严密的语言文字的要求,我们应该使用such...as...来引导定语从句,而不能使用我们平时所常用的that。

参考文献:

[1]魏小璞.语言与法律--兼谈法律英语的历史嬗变[J]宁夏社会科学,2005.(5).134-137.

[2]Robert C. Berring and Edinger, Finding the law, 11th edition, USA: West Group, 1999.

[3]赵宝河.法律语言的语言特征[J].池州师专学报,2005.(2).76-77.

[4]王雅琴.谈法律英语的教学[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1.(3).22-25.

第5篇

【关键词】法律英语 特点 翻译原则

作为专业英语(ESP)的分支学科之一,法律英语(Legal English)是应用型、功能型英语。法律英语,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 Law,即法律语言,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际贸易交流的日益广泛,法律英语翻译的需要翻译需求空前旺盛。

一、法律英语的特点

法律英语就其文体来说属于职业专用英语,是一种正式的书面语体,是应用语的一个分支,其行文庄重、结构严谨、表达准确。作为一种专用英语,法律英语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专业的特定性

法律英语和普通英语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法律英语中用到的很多普通词汇往往具有专业特定含义,因此不能简单当作普通英语看待,否则很容易对法律英语的理解出现偏差。比如aoid,普通英语是“避开”的意思,而在法律英语中是“躲避取消”的意思;party在普通英语中翻译成“群,组,团队”,而在法律英语中要翻译成“社会集会一方,当事人”;sere在法律英语中尤指“当用人送达(传票等)”,而不能翻译成“为某人工作”。

2.词义的传承性

法律词汇具有明显的传承性特征。沿用旧的法律用语,即古体词,就是这一特征的表现。一些词汇在现代英语的许多文体中不再使用,但是在法律文体中,它们经过漫长的历史并没有随着法律的发展而改变,仍然保持其原有的含义。法律英语古体词从古英语和中古英语时期沿袭而来,其来源由两部分组成,有些来自于法语、拉丁语和少量希腊语等外来词语,例如“suit”,“testimony”等。另外一些来源于古英语,例如由here-,there-和where-组成的复合词(hereunder=under it, thereof=of that,where for=for the reasons mentioned aboe)用来表示确定的含义。法律汉语的古体词例如“刑罚”、“自首”等主要是文言词语,这些文言词语所表示的事物经过历史的过程在现实社会中依然存在,它们“作为人类的法律文化具有继承性”。

3.语法的被动性

语态的被动性即是指语句多被动语态,惯用长句,分词短语使用普遍,介词和介词短语使用频率高,条件从句使用率高。如在海商法中的许多国际公约,被动语态的使用率高于主动语态。但在汉译英时,被动语态使主体义务弱化。依据:The passie is not only weaker;it may be so indefinite as to leae the statement ambiguous. It may, for example, leae uncertain who the actor is. Een when the actor is known, the passie takes the spot-light away from him and leaes him in the shade.——H.W., legal writing style.

4.文体的正式性

法律英语属于书面英语。在起草法律文件时,严密准确是法律英语最重要的最基本的要求和特征。只有严密准确的法律英语才能保障法律的权威性,才能更好地反映立法意图并体现立法原则,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进行解读和执行。文体的正式性使法律概念更加严密,表述更加准确,尽最大可能地避免歧义和疏漏。例如“诈骗”、“盗窃”、“容留”、“引诱”等。英文法律文本也有类似的表述,如“sae and except”,“null and oid”,“goods and chattels”等。

二、法律英语翻译的原则

1.准确性原则在对法律英语进行翻译时应当表达清楚具体,并尽量摆脱汉语思维习惯的影响,注意两种语言在表达上存在的差异,避免因使用错误的词语而使翻译失去准确性。如solicitor:初级律师,在英国指的是当事人所聘请的一般辩护律师,或称初级律师,负责起草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咨询、承办案件起诉辩护(只限初级法院)等事务性工作。barrister:出庭律师、大律师,在英国指的是有资格出席高等法院的律师。由上我们可以看出,在中文里被称作律师的,在国外却有着不同的称呼、不同的级别,职责范围也有所不同,因此我国的当事人如果在聘请国外律师时应该考虑到这点,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法律文书、合同、法条、判决等书面文字,作为法律事务中的重要的文字依据,在翻译过程中必须语意确切、论证周详,严格遵循准确原则。

2.精炼性原则

翻译法律文件还应遵循精练的原则,即用少量的词语传达大量的信息(Giing a lot of information in few words)。简单、扼要的语言是立法最好的语言(The simplest, most concise language is the best for legislation),这是立法者应遵循的一条原则。如这些规律都是通过分析法律译文之中的典型错误,结合国内外翻译理论进行总结归纳才提出的,对经济法规的翻译实践有重要的指导意义。These principles are proposed after the analysis of many typical translation errors, and they are the introduction of releant domestic and foreign translation theories. So they are somewhat a guideline to the translation of such documents.上述翻译从语法语义上都很正确。但不符合科技英语表达精炼简洁之要求。宜将前面两个句子译成过去分词短语形式,突出第三句重点。为了行文简洁流畅,改译为:These principles, proposed after the analysis of many translation errors, and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releant domestic and foreign theories, are some what a guideline to the translation of such documents.

3.语言规范性原则

法律用语是每个国家正式程度最高的语言,是其所管辖下的所有地区中通用的语言。在法律翻译中使用官方认可的规范化语言或书面语,以及避免使用方言和俚语。虽然在法律文书的起草和翻译中有许许多多的清规戒律(如慎用被动语态、外来词、缩略词等等),但有一点必须强调,那就是必须采用官方用语(词),尤其是现行法律中已有界定的词语。

此外,还应遵顺同一律原则、词语庄严性原则等。法律文字之汉译英,为了维护同一概念、内涵或事物在法律上始终同一,避免引起歧义,词语一经选定后就必须前后统一,坚持同一律原则,在法律翻译中只要认准并用准了某词语,就千万别怕反复使用这一词语。同时,法律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集团的意志体现,它有鲜明的政策性、权威性。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法律、法规遣词造句力求准确,用词正式,语意严谨,词语应严肃庄严。

参考文献

[1]曹叠云.立法技术[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75.

第6篇

【关键词】法律英语 句式 翻译

一、法律英语的句式特点

法律英语(Legal English),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 Law,即法律语言,在英语中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从此概念可以看出,法律英语所使用的语言不仅是英语,还包括其他语种,如法语、拉丁语等。要成功地做好法律英语的翻译,首先必须了解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作为专门用途英语的一种,法律语言具有与非法律语言明显不同的句式特点。

(一)大量使用结构复杂的长句

与科技英语、商务英语相比较而言,法律英语中的句子结构就其长度和使用从句的连续性而言要复杂得多。法律英语中的长句主要指多重复合句,除主谓结构外,还有许多修饰成分,如从句、短语等,其主从关系有各种连接词贯通以表示逻辑关系,句子结构严谨。例如:

The Congress, whenever two-thirds of both houses shall deem it necessary, shall propose amendments to this constitution, or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egislatures of two-thirds of the several states, shall call a convention for proposing amendments, which , in either case, shall be valid to all intents and purposes, as part of this constitution, when ratified by the legislatures of three-fourths of the several states, or by conventions in three-fourths thereof, as the one or the other mode of ratification may be proposed by the Congress; provided that no amendment which may be made prior to the year 1808, shall in any manner affect the first and fourth clauses in the ninth section of the first article; and that no state, without its consent, shall be deprived of its equal suffrage in the Senate.

这个句子共有135个单词,其中包含了定语从句、状语从句,而且从句之间相互嵌套,构成了错综复杂的句式结构。此外,为了逻辑清晰和防止歧义,句中多个状语的位置也非常灵活。

(二)大量使用被动语态

相对于普通英语而言,法律英语中有大量的被动句式。法律文件中被动句式的使用重点在于表述动作本身,突出了动作的承受者而不是动作的执行者,并客观地对有关事项进行描述规定。与此同时,被动语态也体现了法律英语庄严、客观、公正的文体特点。

(三)陈述句和完整句的使用

如前所述,法律文本具有规范性和权威性。与个人的自由创作不同,立法语言要做到表意上的平实、直接、严谨和准确,这就决定了法律文本中的基本句式为陈述句。此外,为了实现结构的完整性和陈述信息的严密性,法律语言多采用主语、谓语齐全的完整句,通常不使用省略句,这样可以避免因句子成分缺省而造成法律漏洞或歧义。

(四)名词化结构的使用

名词化(nominalization)是指从其他某个词类形成名词的过程或指从一个底层小句得出一个名词短语的派生过程,是有关句子和名词短语的一种句法过程,主要指广泛使用能表示动作或状态的抽象名词或起名词功用的非限定动词。[3]名词化结构通过代替小句,使文章结构简洁精练,从而能够用更短的篇幅传达表述更多的信息,同时也可以体现法律文件的准确性和严谨性。

(五)模式化句式的使用

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法律英语形成了许多模式化的固定句式结构,掌握了这些结构,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更快地理解原文,也可以提高我们的翻译速度。

二、法律英语句子翻译策略

(一)长句的翻译

正确理解和翻译长句,是法律翻译成败的要素之一。英汉两种语言的思维方式和表达方式都有差异,汉语重意合,主要通过语义衔接,语篇多以短句组成;而英语重形合,更多地使用连接词,语篇多以长句组成。长句带有各种复杂的附加修饰成分、插入语、并列结构和同位语等句子成分,从而保证法律内涵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严密性。如果不进行语法分析,很难理出其中的头绪。要求我们在翻译前首先要读懂原文,并仔细分析,之后才能考虑翻译问题。要准确地理解原文,必须分析句中各个意群的关系,然后按意群及其逻辑关系进行分割,译成汉语短句,使译文层次分明、意思连贯、语言通顺、逻辑性强。而要做到这一点,译者必须具备扎实的语言基本功,并且能够通过判断和推理确定分句之间的逻辑关系。因此,逻辑思维能力对正确理解原文至关重要。其次是要将理解的原文用汉语的思维方式和中国法律的表达习惯准确地表达出来。例如:

When dissolution is caused in any way, except in contravention of the partnership agreement, each partner as against his co-partners and all persons claiming through them in respect of their interests in the partnership,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may have the partnership property applied to discharge its liabilities, and the surplus applied to pay in cash the net amount owing to the respective partners.

上面的句子不算太长,但是结构却比普通句子复杂。在翻译这样的句子时,首先要分析句子的语法结构,找出主干成分。这句话的主语是“each partner…and all persons”, 谓语部分则由情态动词“may”和“have something done”结构组成。主语前面有一个“when”引导的时间状语从句,主语后面“claiming…”是现在分词作定语,修饰限制“all persons”。谓语部分前面有一个“unless”引导的让步状语从句,而句子最后“owing…”同样是现在分词作定语,修饰限制“the net amount”. 通过以上的分析,理清了句子的逻辑关系就可以着手翻译了。在翻译过程中要注意,一定要用汉语的表达习惯和措辞来表述原文意思。

(二)被动句的翻译

法律英语中大量使用被动结构,这一方面是为了体现法律的客观公正、严谨庄重,另一方面也与法律英语中名词化结构的大量使用有关。而汉语则更习惯于使用主动句式。因此,翻译被动语态时,不必拘泥于表现原文的被动形式,而是要考虑如何用地道的汉语表达方式准确译出原文意思,在翻译时往往要将英语的被动句式转换成中文的主动句式。例如:

In any event consideration shall be given to mandatory provisions of the law of the country where the distributor is established which would be applicable even if the contract is governed by a foreign law.

参考译文: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考虑经销商所在地过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这些强制规定即使在合同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情况下也仍然适用。

(三)固定句式的翻译

法律文件中经常出现一些固定的句式、短语。由于法律文件中要保持法律术语、习语及相同句式结构译文的同一性和一致性,从而形成了相对固定的译法。既保证了法律文件的权威性,也提高了法律翻译的效率。例如: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the partners in relation to the partnership shall be determined, subject to any agreement between them, by the following rules.

“subject to”在法律英语中用作形容词,通常可以翻译成“以……为条件”“根据……规定”“在符合……的情况下”“在不抵触……下”等。虽然各种译法不尽相同,但核心意思大同小异,都表示“受制于”有关条款或须“依照”有关条款办事。[2]

The risk in respect of goods sold in transit passes to the buyer from the time of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in respect of”也频繁出现在各种法律文件中,甚至到了“滥用”的地步[2],一般译为“对于”“关于/有关”。

法律翻译与其他文体的翻译有一定的差别,它涉及语言和法律体系的双重转换。但是,所有文体的翻译都始终不能脱离“忠实”和“通顺”的标准,法律翻译也不例外。由于法律文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严谨性,因此法律翻译必须不折不扣、准确无误地译出原文。准确严谨应该是法律翻译的第一标准。在法律翻译实践中,译文必须能够准确无误地传达原文的真正含义,无论在用词上还是句子结构上都必须做到准确严谨,这是法律翻译的根本原则。要做好法律英语翻译工作,译者既要精通英、汉两种语言,还要熟悉相关国家的法律体系、法律文化及法律词汇。法律翻译不仅是一种语际转换,而且还是跨文化、跨法系的思维转换。另外,译者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一丝不苟的精神,这样才能确保译文的准确,维护法律的庄严。

【参考文献】

[1]陈建平. 法律文体翻译探索. 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

[2]李克兴,张新红. 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 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5.

[3]卢敏. 英语法律文本的语言特点与翻译.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

第7篇

摘要:法律英语的口译必须确保准确译语无误地表达源语的真正含义,然而由于法律英语的特殊行文方式常常使翻译陷入困境。本文从词、短语到句子上比较分析了法律英语的特殊用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部分行之有效的翻译策略,使法律英语的口译更为准确到位。

关键词:法律英语源语译语翻译策略方法

作为专业英语(ESP)的分支学科之一,法律英语(LegalEnglish)是应用型、功能型英语。法律英语,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Language或LanguageoftheLaw,即法律语言,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1]法律英语的使用场合,决定其具有独特的结构与固定行文方式,研究这些特点是理解与翻译法律英语文本的前提。法律英语用词准确规范,包含法律用语,而且结构严谨,多用长句,因此理解法律英语文本有相当的难度。法律文件的翻译是法律语言的转换,译语须准确无误地表达源语的真正含义,以体现法律文件的权威性。而汉语则忌长句,以短句和分句为主,同样有一些固定的法律用语及专门的法律表达方式。掌握源语与译语的特点是准确翻译法律文件的根本。本文将从分析法律英语的固有特点入手,提出部分有效的法律语言转换策略。

一、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

从总体上讲,相对于普通英语而言,法律英语中有大量的被动句型,这主要是为了突出其正式性。[2]从单词层面上看,有些单词在法律英语中有特殊的意义;并且大量使用古英语或中古英语中的副词、介词和连接词等以避免重复,防止歧义。在短语方面,则有大量固定的法律英语用法。在句子结构上,结构复杂的长句被广泛地使用。

(一)词的特点

1.古英语及中古英语(Archaisms)的使用。法律英语古词是指古英语(OldEnglish)时期(公元450—1100年)和中古英语(MiddleEnglish)时期(公元1100—1500年)的英语词汇,而在这两个时期从拉丁语、法语和希腊语中借用的外来法律词汇70%仍沿用至今。一些词汇在现代英语,尤其是现代英语口语中已不再使用,但在法律文书,或正式的司法场合仍在使用。[3]

这一点主要体现以某些副词如here,there和where在法律文件中往往当作前缀,与另一个或几个表示方位与原因指向的介词构成的复合副词等专门法律词汇用语,以表示加强和确定之含义。

如hereunder(underit),thereunder(underthat),underwith(withwhat),herefore(why),herein(inthisdocument),therein(inthatclause)。[3]此类古英语及中古英语词的使用可以避免重复、误解或歧义,使语言精练直观,行文简练准确,可以显示法律行业的特殊性,故法律界人士对其有特殊的情结。前缀here就是指本文件(法律、合同、条约等),there指另外的文件,因此翻译这一类词的基本策略就是搞清其后缀词(即to,in,of等)的确切含义。比如,herein就是“本文件中”,hereunder就是“根据本文件、依本文件”,其余类推。以here为前缀的有:hereafter(此后将来),herebefore(到此以前,到现在为止)[4],hereby(特此,因此,籍此,兹),herein(于此,此中)[5],hereinabove(在上文)[5],hereinafter(在下文)[6],hereof(关于这个,在本文件中)[4],hereto(至此),hereunder/under(在以下),hereupon(在其上)[5],herewith(与此一道,随函一道)[4]。

例句:

(1)Pleasefindthechequeenclosedherewith.译文:兹随函附上支票一张,请查收。[4]

(2)WeherebyrevoketheagreementofJanuary1st1982.

译文:我们特此宣告1982年1月1日的协议无效。[4]

以there为前缀的有:thereafter(此后)[4],thereby(因此),therefore(因此),therein(在其中,在那里),thereinafter(在下文中),thereinbefore(在上文中)[7],thereon/thereupon(在其上)[5],thereof(其),thereto(附随),thereto(到那里)[4],thereunder(在其下)[5],therewith(与那)[4]。

(3)TheEmployerherebycovenantstopaytheContractorinconsiderationoftheexecutionandcompletionoftheWorksandtheremedyingofdefectsthereintheContractPriceorsuchothersumasmaybecomepayableundertheprovisionsoftheContractatthetimeandinthemannerprescribedbytheContract.

译文:业主特此立约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或合同规定的其他应支付的款项,作为本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补工程中缺陷的报酬。其中hereby总为特此,therein意为intheWorks,即在本工程中。

(4)TheUnitedNationsshallestablishunderitsauthorityaninternationaltrusteeshipsystemfortheadministrationandsupervisionofsuchterritoriesasmaybeplacedthereunderbysubsequentindividualagreements.Theseterritoriesarehereinafterreferredtoastrustterritories.

&供

nbsp;译文:联合国应根据其权力,设立国际托管制度,通过个单个协定,管理并监督依照国际托管制度确定的领土。此项领土以下简称“托管领土”。

以where为前缀的有:whereas(鉴于),whereby/where2by(因此,由是,按),wherein(在里面),whereof(关于它),whereon(在那里面)[4],whereto(对于那个)[5]

(5)Adeedwherebyownershipofthepropertyistransferred.

译文:财产所有权已被转让的契据。[4]

(6)Adocumentwhereintheregulationsarelisted.

译文:在里面列出规定的文件。[4]

常有些平常不大用的词语或关联词在法律文件中有其特别的格式。如条约和合同的序言或前言部分,常有以Whereas开头的几段,称为“鉴于条款”,文件最后则用inwitnessof(以资证明)等语。

2.法律专门用语shall的使用。shall在法律英语中具有某种程度的古语含义,赋予了独特内涵,表现出法律的权威性。

(7)UnderCalifornialaw,someonewhoqualifiesasasexoffendershallregisterwiththechiefof

policeorsheriffwithinaspecialtime.(表某种命令或法律义务)

译文:一个被指控为性骚扰的人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到警察局长或地方法官那里去登记。[3](8)ThisActshallbeknownasThePenalCode

ofCalifornia.(表示法律上的正式“宣告”、“宣布”)

译文:这部法律被正式宣布为加利福尼亚州的刑法典。[3]

(9)ThePublishershallpaytheAuthor,...anadvance,whichshallbeachargeofallsumstothe

AuthorunderthisAgreement.(表述合同条款,表述一定要做到的事)

译文:出版商应当预付作者稿酬,这笔稿酬是按合同规定的总稿酬中的一部分。[3]

(10)Thepartiesshallperformtheirobligationsstipulatedinthecontract.Nopartyshallunilaterallymodifyorrescindthecontract.

译文: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1)Inthecaseofacontractwhich,accordingtothelawsoradministrativeregulationsofthePeoplepsRepublicofChina,istobeformedwiththeapprovalofthestate,theassignmentofthecontractualrightsandobligationsshallbesubjecttotheapprovaloftheauthoritywhichapprovedthecontract,

unlessotherwisestipulatedintheapprovedcontract.

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权利和义务的转让,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已批准的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例(10)中我们看到分别用在第三人称主语之后,由shall构成的谓语用来表示汉语的“应当”。在例(11)中则既使用了isto又使用了shall构成的谓语,与例(10)相同,它们也均用来表示汉语的“应当”。不过应注意到这时shall和beto结构可以交替使用,没什么区别。[8]

(二)短语的特点

法律英语在用词方面的另一特点就是同义词的重复。同义词的重复是指当表达一个单一概念时本可以用一个单词而却用了两个甚至更多。在法律英语中经常出现的同义词重复主要有:buyorpurchase,provisionsandstipulations,fullforceandeffect,ownorpossess,propertyorchattelsorgoods,minororchildorinfant,termsandconditions,

pardonorforgive,tohaveandtohold,constableorsheriff,enteringorbreaking,larcenyortheftorstealing,rentedorloaned,attorneyorlawyer,damagedor

destroyed,lastwillandtestament,dueandcollectible,heirsanddevisees,nullandvoid,adoptedbymeorborntome,aidandabet,partandparcel,safeandsound,ceaseanddesist。[9]

在各种法律条文中,经常出现类似以上的成对词,表示固定的意义,因而在使用和翻译时不能随意拆开:rightsandinterests(权益),termsandconditions(条款),completeandfinalunderstanding(全部和最终的理解),customsfeesandduties(关税),lossesanddamages(损坏),nullandvoid(无效),signandissue(签发)。有些短语是由两个同义词构成的,表达的是一个共同的含义。比如法律英语中常用的unlessotherwise供

,由两个同义词构成,意为“除非另”。[10]320providedthat为法律英语中常用的短语,意为“但规定”,“但”。该短语常出现在某一法律条款对某事作出规定后,为使条款的规定更加准确、全面,而作出进一步规定的场合。例如:

(12)Inexceptionalcircumstances,theMinisterialConferencemaydecidetowaiveanobligationimposedonaMemberbythisAgreementoranyoftheMultilateralTradeAgreements,providedthatanysuchdecisionshallbetakenbythreefourthsoftheMembersunlessotherwiseprovidedforinthisparagraph.

译文:在特殊情况下,部长级会议可作出决定,豁免成员根据本协议或任何多边贸易协定所规定承担的义务,但(规定)任何这种豁免决定应由全体成员的四分之三作出,除非本款另有规定。

(三)法律英语中的长句

1.法律英语句子的特点。法律英语的句子结构一大特点是句子较长,不同于科技英语和商务英语,法律英语的句子的更长,从句结构更为复杂,句子结构更为严谨。这种长句除主谓结构外,还有许多修饰成分,如从句、短语等,其主从关系有各种连接词贯通以表示逻辑关系,往往是从句套从句,一个从句里面还包含了若干个从句,中间还不乏插入语。如:

(13)Anegotiatingpartycanexpresslystopastatementfrombecominganoffer,forexamplebystatingthatitcannotbeacceptedbytheotherpartyorisnotintendedtobelegallybindingorbystatingthatacontractwillonlycomeintoexistencewhenthemakerofthatstatementsignifiesassent。

译文:在协商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明确表示某项声明并非要约。例如,一方当事人可以明确指出对方不得就该声明作出承诺,或明确指出其无意使该声明具有法律约束力,或明确指出只有在其表示同意时合约才告成立。

2.法律英语长句的翻译方法与策略。

要特别牢记在理解法律条文时,应清楚其主要由假设与法律适用两部分组成。牢记法律条文的这一特点对正确理解原句有很大益处。在理解上述长句时,可以通过调整句子中心、结构、长度以及必要的词汇增减来实现。翻译好这样的长句,主要采取“切割法”,即在原文句子中的主从句连接处、连词处、关系代词处切断。翻译时,首先要注重理解源语,要耐心读懂长句,分析长句中各意群的关系,然后按意群及其逻辑关系译成汉语分句,这样译语结构层次分明,意思连贯,语言通顺,逻辑性强。

二、实例

为了分析法律文件的句子结构,首先应找出主句的主语谓语,去掉与之相关的各种限制短语或从句,再找出并列句或主从句之间的连接词,把并列部分或从属部分进行适当切割,然后对每一切割部分进行分解就可理顺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汉译,才能保证译文的质量。

下面的法律文本整段由一句话构成,共计170多个单词,中间只有一个逗号,由if,or,but等连词把几层意思连成一个整体。

(14)(A)NowtheConditionoftheabovewrittenGuaranteeissuchthat(B)iftheContractorshalldulyperformandobserveallthetermsprovisionsconditionsandstipulationsofthesaidContractontheContractorpsparttobeperformedandobservedinaccordancewiththetruepurportintentandmeaningthereof(C)orifondefaultbytheContractortheGuarantorshallsatisfyanddischargethedamagessustainedbytheEmployertherebyuptotheamountoftheabove2writtenGuaranteethenthisobligationshallbenullandvoidbutotherwiseshallbeandremaininfullforceandeffect(D)butnoalternationintermsofthesaidContractororintheextentornatureoftheWorkstobeexecuted,completedanddefectsintheWorksremediedthereunderandnoallowanceoftimebytheEmployeroftheEngineerunderthesaidContractnoranyforbearanceorforgivenessinorinrespectofanymatterorthingconcerningthesaidContractofthepartoftheEmployerorthesaidEngineershallEngineershallinanywayreleasetheGuarantorfromanyliabilityundertheabove-writtenGuarantee.

翻译这段法律文本时,可按上述策略把它切割成4个部分,现分述如下。

(A)是句子的主要部分,其中above2written,suchthat是法律用词,这里suchthat引导表语从句。翻译时,应把上述限定的语气译出供

“上述保证书”,“规定如下”;

(B)shall是法律用语,在这里表明主语theContractor应尽职责。performandobserve这两个并列动词对主语行为职责规定得很清楚,译为

“应切实履行并遵守”。thereof这里意为ofthecontract;

(C)shallbenullandvoid这样的法律用语表示保证书对于责任保证作用已无效。beandremain两个同义词强调保证书具有的全部效力;

(D)较长,是but引导的并列句。原句可缩

简为:“noalternationandnoallowancenoranyforbearanceorforgivenessshallreleasetheGuaranteefromanyliability.”

译文:兹将履行上述书面保证书的条件规定如下:如果承包人切实履行并遵守所签署的上述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一方按合同的真实旨意、意向和含义所应履行和遵守的所有条款、条件及规定,或者,如果承包人违约,则保证人应赔偿业主因此而蒙受的损失,直至达到上述保证金额,届时,本保证书所承担的义务即告终止,否则保证书仍保持完全效力。但所签合同条款的改变或对工程的施工、完成及根据合同修补工程中缺陷的性质和范围的任何变更,以及业主或工程师根据上述合同给予的时间宽限,或上述工程师方面对上述合同有关事宜所做的任何容忍或宽恕,均不能解除保证人所承担的上述保证书规定的义务。[10]322-324法律英语的翻译不仅是语言层次上的转换,更是法律条文内在实质在不同语言中的再现。傅雷的“重神似不重形似”和钱钟书的“化”是法律文件翻译的重要原则,这NoamChomsky的“转换生成语法”,即强调“(句子的)深层结构不等于表层结构”是一致的。重源语理解,重译语的正确。

翻译时,要结合法律文件本身的特点,分析语言范畴的各层次语法现象,先确认特殊词汇的作用,再分解句子结构,把法律英语中的长句,准确完备转换成符合汉语习惯的法律文本。为保证译语不走样,只有对源语中的词、短语及句子进行语内译,掌握了原语的深层次的含义,才能进入“重神似不重形似”的境界,真正做好法律上的两种语言的转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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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新红.法律英语的文体特点[EB/OL].[2007-10-04].cn.lawspir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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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嘉.试析法律英语的词汇特点[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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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傅伟良.合同翻译的第一步———读懂合同文件[EB/OL].

[7]新英汉词典编写组.新英汉词典(增补本)[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7.

[8]程乐.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及课程设计[EB/OL].[2007-10-04].

[9]廖学全.法律英语词汇特点分析[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18(1):32-37.

第8篇

关键词:法律英语;法律英语教学;建构主义

中图分类号:H3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1)11-0161-02

目前“法律英语”这样的专业选修课在我国高校的英语专业和法律专业都已经是普遍开设的课程了,其目的是培养出能够熟练应用英语的法律人才。但从其教学效果和实际的操作过程以及来看,我国目前的法律英语教学依然存在诸多需改善的问题。

一、法律英语教学所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教学目标不清,教学内容混乱

误区一:将法律英语教学作为大学英语教学的补充。为了迎合学生的需要,教师的教学严重偏离了法律英语教学应有的目标,而是作为应对四六级考试之外的补充。误区二:法律英语是为了让学生了解英美国家法律的内容,通过教师讲解或学生自我阅读去理解英美国家的法律文献及原著,即法律英语的教学实质为让学生学习英美国家的法律制度。以此教学目标为出发点,其实际使用的教材多为原版影印或加以改编的英美各部门法,以讲授英美法律制度为主。但其教学效果却受到课时少,学生外语水平参差不齐的影响,对所学的英美法律制度只是略知皮毛。加上之前没有相关课程的铺垫,学生对法律体系更是无法把握。误区三:法律英语课程变成了英语系学生的法律知识课和法律系学生的英语课,混淆了两种不同专业两种不同的课程。法律课教授的是法律本身,包括法律知识,法学理论,法律实践。英语课教授的是语言,是对语言的体系和言语活动掌握。对这一基本问题的认识不够就会对法律英语课程设置的目的含糊不清。

(二)教学方法与教材的不足

目前开设法律英语课程所使用的教材以及教学方法基本停留在以老师讲授为主,教学模式以阅读为主,”0教学内容以传授英美法律知识、介绍法律制度为主,较为单一,缺乏全面的有系统性的听、说、读、写、译的训练和培养。

法律英语教材尽管版本很多,形式却较为单一,存在一些明显不足。首先对英语专业和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的教材没有进行区分,对本科生的教材与硕士研究生的教材也没有进行区分,不同专业不同层阶的教材的体例和内容基本没有区别;其次是教材在体例上基本采用以阅读为主,以提供法律知识为主,缺乏对法律英语本身特点的系统性体例。最后教材中没有区分针对听说读写法律英语等技能类的教材、阐述英美法律理论和知识类的教材,使教材的针对性不强,技能类和知识类较为混淆。

二、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视角下的

法律英语教学策略

(一)法律英语教学支架式策略

1.支架式教学策略的程序

支架式教学由以下环节组成:

(1)搭脚手架一在“最近发展区”建立一个概念框架,为学习者提供一个真实、富有挑战的上下文背景以及支架的操作空间:学习者感知真实问题提供所需要的工具,如相关法条等;(2)进入情境一教师将学生引入概念框架中存在的某个节点,提供学生某一特定的具体的情境;独立探索一要求学生独立探索与情境相关的内容,譬如确定某一案例的性质和适用法条或司法解释,并将各种相关法条按其重要性或相关性的大小顺序排列,如介绍理解类似案例的过程,探索过程中教师给予一定的提示、引导和帮助,使学生能够逐步深入;(4)协作学习一通过学生在小组协商、讨论中产生的思维碰撞,帮助学生完成对知识架构从具体到抽象、从单一到系统、从模糊到准确的认识。讨论的结果可能使学生对各种法条的相关性进行排列,并使复杂的案例逐渐变得明朗、一致起来;(5)效果评价一包括学生个人的自我评价以及学习小组对学生个人的评价,主要是对学习效果进行评价,如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强弱,在小组协作的过程中,学生的贡献如何等等。

2.支架式教学策略的总结

在支架式教学过程中,教师深入挖掘专业知识的内涵,通过介绍与该知识点有关的历史背景和法律文化内容为学生排除障碍,始终把法律背景导入贯穿于整个教学中,充分利用学生之间的协作活动以及在整个过程使用英语,帮助学生原有的知识及外语应用水平与学习目标之间的距离进一步缩短,最终完成对知识的建构。例如在讲解沉默权制度“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时,先让学生通过观看英美警察及香港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的影视片段,凸显经常使用的米兰达警示。然后提出所要讨论的问题:沉默权的确立与米兰达警示与是如何而来的?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又是如何上升为宪法性权利?带着这些问题,由教师介绍Miranda v.Arizona“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例和案例判决,解释相关语言难点之后,请学生进入情境,针对问题进行探索、讨论及协作,在此过程中,教师进行引导和提示,最终得出一致的分析结果。

(二)法律英语教学抛锚式策略

1.抛锚式教学策略的程序

抛锚式教学由以下几个环节组成:(1)创设情境一教师设定与现实情况类似的学习情境,有利于学习者探索。(2)确定问题一学习者对当前教学主题密切相关的真实案件中进行选择,将一个需解决的现实的问题确定为学习的中心内容。(3)自主学习一学习者需要对法律资料进行辨认和选择,利用这些信息资源来解决问题。(4)合作学习一对学习者不能独自完成的问题,教师予以指导讨论和交流,譬如对与问题相关的法令进行识别,判断与目标的相关的信息及非相关信息进行筛选;最后对多种判决进行评估,确定最佳判决。(5)效果评价一包括小组评价和由教师进行评价。

2.抛锚式教学策略的总结

抛锚式的教学是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来讨论和理解理论原则,锻炼了学生对法律专业的语言表述,教学建立在提高语言综合能力包括专业词汇和日常用语的目标上。抛锚式教学策略的目的在于通过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发现和理解具体案例中所体现的法律观念和法律规范;在获得法律知识的过程中,学会使用正确恰当的法律英语的语言,掌握最多最实用的法律英语和作为法律职业所应有的思维方式,提高实际解决和处理案件的能力。

教师组织引导学生分析和讨论案例,去发现和理解其目的不仅是要得出一个在法律社会中被普遍接受的某一项法律观念或法律原则,更重要的是要让学习者学会如何用精确恰当的法律语言去感受获得这些法律知识的过程,去体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使学生利用最少的时间,掌握最多最实用的法律英语的语言和处理案例的思维。

(三)法律英语教学随机进入式策略

1.随机进入式教学策略的程序

随机进入式教学主要包括:(1)呈现与当前主题具有关联性的情境。(2)随机进入学习一针对学生自己选择的学习内容,从不同的侧面呈现与当前内容相关联的情境。(3)思维发展的训练一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交互应在“元认知级”进行;建立学生的思维模型和培养学生的发散性思维模式,如提出“除已有的判决以外是否还有其他判法?”“请对比A判决与B判决”,“请对A判决或B判决进行评论”等等)。(4)小组协作学习一学生根据同一案例呈现的不同侧面的情境展开小组讨论。(5)学习效果评价一自我评价和小组评价与支架式教学中相同。

2.随机进入式双语教学策略的总结

第9篇

关键词:尤金·奈达 功能对等 法律英语

一、引言

刘宓庆认为,法律文书即狭义上的公文文体;贾文波将法律文书归类为经贸文体;而吕俊等人则认为法律文书属于专门用途文体。尽管看法不一,但都强调了法律语言的特殊性,即:用词准确规范,句子长且复杂,语篇结构严谨。奈达提出“功能对等”翻译原则。他强调在语言的诸多功能中信息功能最为重要,认为翻译应追求一种“共同语言”,使得译文读者能够以原文读者理解和欣赏原文的方式理解和欣赏译文文本。因此法律文本的译者不仅要熟悉原语和目的语的法律术语和文体特点,还要对这两种语言的词汇、句法以及语篇有深刻的认识,从而达到翻译的“功能对等”。

二、法律英语的功能对等汉译

(一)语言特征下的功能对等汉译

1.法律词汇

法律英语用词正式庄重。它有许多专业词汇,使用古体词和外来词,一些普通词有其特殊的法律意义。译者应遵循语言“规范化”,即使用官方认可的规范化语言,也应在两种语言中建立完全对等的语义关系,以找到等价术语。译者还需注重语言的“一致性”,即一个术语在同一个语篇中只用一个表达。

2.法律词组

法律文本经常使用近义词,近义词组rectify,amend or modify体现了法律语言“准确性”特征,译为校正、修改和修正。法律英语也常使用大量的同义词来表达同一概念的现象。这些同义词组只表达一个含义,如fair and equitable(合理的)。译者应遵循“精炼性”,做到精练准确。

3.动词名词化

动词名词化在法律英语中较普遍。汉语是动词占优势的语言,所以英译汉时应将名词翻译为动词,以符合汉语表达方式。如:The obligations under Articles 3 and 4 do not apply to procedures provided in multilateral agreements concluded under the auspices of WIPO relating to the acquisition or maintena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划线部分应译为动词:获得和维护。

4.情态动词

法律英语中使用大量情态动词,如shall和may。shall的使用表现出立法成员的强烈意志,具有强制性,通常译为应该、必须,但在翻译时注重其“规约性”,把这种强制的语气表达出即可。

5.模糊语言

法律文书有时须使用意义模糊灵活的词语去准确表达法律概念或事实。如:necessary,as early as possible等,可译为:所需和尽早,这些词是对无法量定的情况进行限制概括,体现了法律的“科学性”。

(二)句式特征下的功能对等汉译

法律英语句式复杂冗长。刘宓庆将长句翻译分六步:紧缩主干、辨析词义、区分主从、捋清层次、调整搭配及润饰词语。通过庖丁解牛,分析句子逻辑关系和语义关系,理解句子的各成分之间的关系,并用符合中文的表达方式进行翻译,译者方可达到翻译的“功能对等”。如:

China shall establish or designate an official journal dedicated to the publication of all laws,regulations and other measures pertaining to or affecting trade in goods,services,TRIPS or the control of foreign exchange and,after publication of its laws,regulations or other measures in such journal,shall provide a reasonable period for comment to the appropriate authorities before such measures are implemented,except for those laws,regulations and other measures involving national security,specific measures setting foreign exchange rates or monetary policy and other measures the publication of which would impede law enforcement.

通过对该句逻辑和语意进行分析,找出其主干:China establish or designate journal and provide a period.其中“dedicated...”用来修饰“official journal”;而“after...”“before...”是第二个谓语动词的状语,“except for...”是补充,补充的内容包含三方面,并有各自的修饰限定语。

在表达阶段按照中文的表达方式,进行句式的调整搭配,并润饰词语。该句译为: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公布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并且在其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在该刊物上公布之后,应在此类措施实施之前提供一段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的合理时间,但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确定外汇汇率或货币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旦公布则会妨碍法律实施的其他措施除外。

(三)语篇特征下的功能对等汉译

法律英语最突出的特点是“规范化”,其多采用分条列款的方式。译者可使用同一模式,确保在全面真实地传递原文的语篇意义的同时,又易于被目标语读者所接受,最后达到意义传达和功能对等。

参考文献

[1]Nida Eugene A.language,culture and translating[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3.

[2]刘宓庆.文体与翻译[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8.

[3]吕俊,侯向群.英汉翻译教程[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1.

第10篇

【关键词】法律英语;翻译;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发展,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交往日益增多,中外法律交流也日益频繁,大量法律文献的双语互译在让世界了解中国的同时又大力推进了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但其中也许存在着一些问题,不容忽视。本文旨在将这些问题提出,引起大家的重视,并希望得到行家的斧正。

一、漏译和增译

由于法律翻译大都使用长句,结构复杂,给译者带来不少困难,因而常见的问题就是漏译或增译部分成分。但只要译者谨慎细心,此类错误应当可以避免。比如:Probably that third viewpoint will be the most helpful for a beginner to take.It Leaves room.原译:只是第三种观点大概会成为供初学者的采取的最有帮助的观点。它成为上述三种观点留下的余地。同时,它又避免了简单地接受第一种观点而可能一起的误解。

二、法律术语翻译不当

法律翻译中存在大量的专业术语,其译法是不能单凭译者的个人喜好自由决定的,必须采用固定的表达法。随意的译法并不符合法律翻译的语体特点,并有可能造成误解,导致纠纷。如“不可抗力”只能译成force majeure,而不能译成irresistible force;“放弃权利”只能译成waiver of right或waiver the right,而不能译成quit rights等。

三、搭配不当

无论写文章或翻译,都离不开选词用字,一个词用的准确与否关键是看与其他搭配的是否得当。词与词的搭配在语义上应相互配合,合乎逻辑事理的说话习惯同时也要符合语法规定。例如:All materials must consists of the characteristics,qualities and sorts defined in the contract.原译:原有材料都必须具有本合约所规定的特质、质量或种类。“具有”是动词,其后所带的是三个并列的宾语,“特质”、“质量”与“具有”搭配都恰当,唯独“种类”与“具有”搭配在语义上不合适,可改为“符合本合约所规定的种类”。拟译:所有材料都必须具有本合约所规定的特质、质量或符合本合约所规定的种类。

四、歧义

歧义是对某一句子某一词组或某一个词的意义存在两个(或更多的)解释。例如:Decisive right is given to the married man and woman.此句中形容词married是只修饰women还是修饰women和men两个名词?由于形容词所修饰的成分不明而造成了歧义。再比如:“原告人基于下述理由被告人要求损害赔偿。”句子的结构纠缠不清,意思含糊,可能有两种理解,即“原告人要求损害赔偿”或“被告人要求损害赔偿”。要解决这一问题,根据原文句意,可在被告人后加一逗号,译成“原告人基于下述理由被告人,要求损害赔偿。”因此,在实际翻译中,一定要重视法律语言这一特性,尽力避免歧义的出现。

五、由国家不同政策措施及法律文化差异引发的问题

我国的一些政策措施条文内经常会使用一些缩略词,尤其是采用数字来概括某些政策或概念。在处理这些概念的翻译时,如果不具备相关背景知识,而仅靠这些缩略词的字面意义去着手翻译,一定会造成读者的迷惑不解。以下是一些典型的例子:“三通”:指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的“通邮、通航、通商”。翻译此概念,若直接译为“three link”对此政策不理解的人会犯糊涂。处理这个概念,一个简单的方法是在此概念出现时加注“three link,i.e.transportation link,postal link and trade link”。而此后文行文,只要使用“three links”,便一目了然。“免、抵、退”:这是中国内地对一些特定企业(如出口加工企业、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实行优惠税收办法。“免”是只对有关企业免征某些税项(入出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抵“是指企业可将免征或已缴纳的税款抵消应纳的税款;“退”是指在抵减应纳税款后,剩余部分可按规定返还纳税人或结转至下期抵扣。在处理翻译时,不能机械的译成“exemption,deduction and rebate”,而需在此前加上“tax”,文意才明确。

第11篇

关键词: 英语 法律 复合型人才 知能结构 培养途径

在中国入世、经济全球化和英语作为世界语言的大背景下,中国各行业、各领域表现出对涉外法律人才的渴求。2000年4月高等院校《英语教学大纲》规定“我国每年仅需要少量外语与文学、外语与语言相结合的专业人才以从事外国文学和语言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而大量需要的则是外语与其他有关学科――如外交、经贸、法律、新闻等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培养这种复合型的外语专业人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外语专业教育提出的要求,也是

新时代的需求”。本着这一要求,本文将探讨如何培养既懂英语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

一、英语专业法律复合型人才

目前我国高等专业外语教学已初步形成了四种模式:外语+专业方向、专业+外语、非通用语种+英语、双学位。英语+法律即采用了外语+专业方向的培养模式。外语+专业方向指以外语专业课程设置为主,适当加入一些与外语相关的专业方向的课程。而“外语+专业”的人才主要作为信息交流的媒介从事各类口、笔译工作。

英语专业法律复合型人才的特点是学生的英语专业技能水平既要达到英语专业本科教育规定的要求,又要对法律学科领域的知识达到一定程度系统化的把握。即既要熟练掌握英语,又要有一定程度系统化的法律知识,能熟练地使用英语处理各种法律业务。

二、英语专业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必要性

(一)涉外法律人才的紧缺

涉外法律人才是指在熟悉国内法律事务的同时,还需精通英文、法文或西班牙语,掌握国际通用的法律,特别是商法。

中国入世后外商必将大举抢占中国滩头,中国的企业和商人也将涌出国门寻找市场。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他们所面临的共同、首要的问题就是法律问题。未来社会发展急需既精通外语又熟悉国内外法律的人才。遗憾的是目前中国既精通外语又熟悉国内外法律的人才实在是凤毛麟角。据国家有关部门粗略统计,2000年我国至少需要30万律师,40万其他各类法律人才(法官、检察官、公证员等)。实际上,截止1999年,全国仅有专职律师7.5万人,而复合型法律人才尤其是涉外法律人才缺口更大。有鉴于此,1995年全国法学教育工作会议提出: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外向型的通用人才。教育部也于1998年对法学教育提出了“宽口径、厚基础”的改革思路。既精通外语又熟悉国内外法律的人才是我国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之一。

(二)当前国内专业法学教育模式的弊端

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和现有的法律人才的知识结构面临着入世后国际竞争的严峻挑战。WTO的文件都以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等3种文本为正式文本,但人们通常在国际交往中使用最多的是英语。英语在国际组织的活动、国际经贸交往和科技交流中已事实上成为“世界语”。因此,法律人员在国际业务活动中最常用的语言是英语。既然英语是工作语言,英语愈熟练者便愈主动。但在中国大陆,20世纪50、60年代学俄语,期间基本上没有了外语教育,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开始了我国的法律英语教学。

法律英语教学至今已历经20多年的发展,其学科体系已初具规模,但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如课程设置,每周只有2-3个课时,且大多院校只开设一学期;就教材而言,编写目的不明,内容面面俱到,失之空泛,不成体系;就师资问题,教师虽法律功底较深,但英语语音不准,基础不扎实,听力口语更差;就教学方法,我国的公共法律英语教育只要求阅读,忽视听、说、写。相比而言,若法律型人才的培养立足于英语专业,则优势更为突出。

三、英语专业法律复合型人才的知能结构

(一)具有较强的语言运用能力

英语专业法律复合型人才应具备较强的语言运用能力,特别是运用外语工作的能力。涉外法律人员在国际业务活动中最常用的语言是英语,这种能力要求听、说、读、写、译等5种能力齐备,否则在参与WTO决策,参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启动或应对外国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等时,就无法彻底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二)较为全面地把握外国法和国际法

熟悉外国法律主要就是熟悉英美法,因为基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英美法适用范围广、影响大,几乎占据法律世界半边天。其次,许多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及国际贸易惯例(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均与英美法有密切联系。因此,当前熟悉国外法主要就是熟悉英美法。

中国入世后,必将迅速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更深、更广地改革开放。中国的民商事主体也将愈来愈多地涉及国际民商事法律问题。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技术转让和国际仲裁等领域涉及到大量的国际法律知识,一些国内商事法律领域也涉及到国际法,如公司法、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合同法等。

(三)具备较为扎实的本国法律基础知识

英语专业法律复合型人才应具备较为扎实的本国法律基础知识。法律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世界上每个国家的法律各不相同,本国语言和本国法律是各国法律人才知识结构的本位和基础。

四、培养英语专业法律复合型人才的途径

(一)课程设置

对“英语”与“法律”复合知识结构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应在满足教育部专业设置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课程设置,学生应具备“英语专业知识技能”类、“法学基础知识”类、“交叉融合”类的知识结构和能力,以满足潜在就业领域或方向对学生在“知识”、“素养”和“能力”方面所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

1.“英语专业知识技能”类。通过这类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为学生以后进一步学习、深造和从事相关工作奠定必要的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这类知识主要可通过开设下面的课程来获取。如高级听力、口译、英美概况、英美文学、外刊选读等。

2.“法学基础知识”类。通过这类知识的学习,为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学领域知识和素养、进一步学习和理解“交叉融合”类知识、从事英语和法律相交叉领域的相关工作奠定所需的基本知识。这类知识可以通过开设下面的课程来获取。如中国基本法律制度、外国法律概况、法理学、民法学概论、刑法学概论、民事诉讼法学概论、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等。

3.“交叉融合”类。通过这类知识的学习,使学生熟知或了解“英语”与“法律”交叉融合的领域和知识,进一步体现专业的办学特色,为以后从事学科的交叉和综合研究,以及承担交叉领域的相关工作做基础性准备。这类知识可通过开设下面的课程来获得。如法律英语语言特点、国际经贸法律、中国涉外经贸法规、涉外法律实务、WTO法律文件选读英文合同写作,以及法律英语的中英互译技巧等。

(二)教学方法

培养英语专业法律型复合人才的教学特色在于用英语讲授法律,传授法律知识及技能。各院校可结合实际,首先将法律英语、英美司法文书、经贸英语列为英语讲授课程,然后逐步过渡到用英语讲授法理学、民法学概论、国际私法学等课程。

教师应注重教学创新,以学习者为中心组织教学。教师在课堂活动中应将尽可能少的时间花在语言结构、语法翻译上,而主要内容应是交谈式的、交际型的、以完成特定任务为目的,应鼓励学习者积极参与课堂活动,建立互动型的课堂氛围。具体地讲,教学的重点应放在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分析,包括语域分析、目的环境分析、语篇分析和技能与策略分析,以及采用法律专业课堂所用的教学方法,如法律条文的理解、司法实践操作和法学著作的研读等。

(三)师资队伍

雄厚的师资队伍是培养涉外法律复合型人才的根本保障。对于“法学基础知识”类学科,各院校外语系可结合实际情况,聘请资深的法学专业教师进行授课;对于“交叉融合”类学科,可聘请英语专业本科毕业,后获得法学硕士或博士学位,甚至有国外进修经历的教师。此类教师具备扎实的英语基本功,同时又有广博的法律知识,因而是最理想的法律英语师资。此外,还可聘请国外法律教师或律师来我国高校授课。

(四)教材选编

在法律英语系列教材选用方面,应选用国外司法实践和国际商贸实践讲解详细的书籍。此外,教师应尽可能从国外报刊和网上收集最新适用的法律文章,作为教材的补充。另外国家教育部应积极筹划组织专人并划拨给一定的经费编写供英语专业开设的法理学、民法学概论、国际法学等课程所需的英文版本。

五、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大胆改革传统英语教学,配备优秀的师资,因材施教,提供足够的时间,我们就一定能在现有的条件下培养出社会所需的涉外法律人才。当然,限于我们的知识和认识水平,英语专业法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方案还有很多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地方,比如交叉课程从数量到内容尚需进一步丰富,法学基础知识课程的合理设置等还有待于我们在以后的办学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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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关键词:法律英语;课程设置;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H08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2.01.18

一、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涉外案件越来越多,对既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熟知国际法和WTO规则,又能熟练运用外语的法律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1999年,司法部在《法学教育“九五”发展规划和2010年发展设想》中就提出了“重点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外向型法律人才”的办学理念[1]。2001年,教育部修订的《大学英语教学大纲》把大学英语教学分为基础阶段和应用提高阶段,并规定后阶段包括专业英语和高级英语两部分。2007年,教育部制定的《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强调各高等学校应根据自身实际,按照该课程要求和本校教学目标设计出各自的大学英语课程体系,将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有机结合,确保不同层次的学生在英语应用能力方面得到充分训练和提高。因此,对法学专业来说,法律英语教学是一条必由之路[2]。自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不少高校的法学专业陆续开设法律英语课程,部分高校还开设法律英语专业[3]。法律英语教学获得蓬勃发展,对英语和法律学习有很大促进作用,且深受许多学生喜爱。虽然经过了多年的建设和发展,但相关管理部门对法律英语课程还没有统一的课程建设标准,存在相当多的问题。因此,本文从我国法律人才培养和法律英语教学的现状出发,讨论当前法律英语课程中存在的问题,着重探讨高校法律英语课程设置及其教学模式。

二、法律英语课程现存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教学大纲

司法部在1999年提出“重点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外向型法律人才”的办学理念;教育部也在文件中要求加强专业英语尤其是法律英语教学。这些文件虽然肯定了法律英语的学科地位,但并没有明确对法律英语教学提出具体要求,至今没有制定统一的教学大纲。纲领性文件的缺失直接影响了高等院校对法律英语重要性的认识以及法律英语的教材编写、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等[2]。

(二)缺乏具体的教学目标

《大学英语教学大纲》和《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都强调提高学生的英语应用能力,但法律英语课程的具体教学目标并不明确具体。只有确立具体的教学目标,教学中才能有的放矢,实现教学要求。仅作为一门课程,法律英语课程教学目标应该是:(1)让学生了解中国与英美的法律制度异同;(2)使学生了解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语法、词汇、语域、技巧、语篇及体裁,重点掌握基本术语;(3)帮助学生提高研读英美法律资料的能力,并具有一定的运用法律英语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今后继续学习和研究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刘国生:法律英语课程设置和教学模式研究

(三)缺乏师资建设标准

教师质量决定人才质量。由于管理部门没有统一的法律英语课程师资建设标准,目前各高校具体情况不同,师资质量也参差不齐:第一类是进修过法律的英语教师;第二类是英语较好的法学教师;第三类是既有英语专业背景,又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教师;第四类是有海外留学背景的教师。例如,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律英语教师都是有文学和法学教育背景的复合型教师,都有海外留学经历,有硕士或博士学位。这类教师语言功底扎实,对法律有深刻理解,讲授法律英语课程得心应手。

(四)缺乏高质量的统编教材

由于缺乏高质量的法律英语课程统编教材,目前的两类教材与国外司法及国际贸易实践相去甚远:一类是综合法律英语教材;另一类是法律专业课的英语教材。两类教材各有利弊,综合性教材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英语总体词汇量、综合阅读与理解能力,但不利于法律英语实际能力的提高。专业英语教材偏重于理论性,只注重阅读与理解,忽视了写作与口语等语言技能的培养[2]。教材是课程的物质保证和教学平台,高质量的教材对实现法律英语课程目标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律英语教材应注重多样化、层次化、系统化、专业化,才能取得更加突出的教学效果。

(五)教学方法传统、单一

语言教学最讲究方法与手段,传统的法律英语教学

主要存在如下问题:过于注重词汇、语法以及翻译,而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法律术语以及法律理论不能充分地理解;由于担任法律英语教学的法学教师口语表达和听力能力相对薄弱,不能熟练运用英语教学的特点和方法,往往用法律教学的方法组织教学,无法很好地完成语言教学任务。笔者认为,应该将语言应用、文化、法学等课程的特点有机结合,充分利用丰富的多媒体网络资源,采用多样化教学方法,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有机结合,综合运用案例教学法、法律电影观摩、模拟审判、法律诊所等教学方法,重点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引导学生积极参加课堂语言实践教学活动,逐步发展实际运用语言的综合技能。

(六)其他问题

由于重视程度不够,有些高校将法律英语定为任选课,导致选修学生少,缺乏专业英语学习经历,对今后的学习和工作有一定的影响;课时少(一般为32-48课时)导致学生不能系统地学习法律英语,教师短期内也无法系统地完成教学内容;大班上课,不能充分地实现师生互动,教学效果不佳;单一的评估考核不能合理充分地体现学生的综合能力,使部分学生丧失学习兴趣和动力;更重要的是,缺乏合理的课程设置和有效的教学模式。

三、法律英语课程设置

课程设置是指学校选定的各种类课程的设立和安排。过去人们把“课程设置”仅理解为学科课程的开设,这是不全面的。课程设置包括合理的课程结构和课程内容。合理的课程结构指各门课程之间的结构合理,包括开设的课程及其先后顺序合理,课程间衔接有序,能使学生通过课程的学习与训练,获得某一专业所具备的知识与能力。合理的课程内容指课程的内容安排符合知识论的规律,课程内容能反映学科的主要知识、主要方法及时代的要求与前沿。课程设置合乎培养目标,它是学校的培养目标在其课程计划中的集中体现。法律英语教育旨在培养能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国际型法律人才。

法律英语的应用性、交叉性和复合性学科特点决定了法律英语课程内容的设置。

(一)以“学科本位”为基础,力求系统全面

“学科本位”课程设置强调知识的完整和系统,传授知识是课程体系的重点。通常将教学内容分为若干教学模块,然后以严密的逻辑关系构架全部内容[4]。法律英语的复合性特点要求课程设置不仅要遵循两个知识领域内各自学科设置的系统性,还要求两者知识体系结合过程中的系统性;既要重视学生理论知识的综合学习,还要注重培养英语语言技能在法律环境中运用的能力,充分体现知识的连续性和层次性。因此,在课程设置中,应根据学生所必需的知识结构、专业能力需要和法律方向,将课程设计成如下四个模块:(1)语言基础模块。该模块主要包括法律英语语言的特点、法律专业词汇和法律术语等内容。(2)法律基础模块。该模块应该反映法学学科的主要知识,主要包括法律、法律体系、法学理论、法律教育与职业、英美法律制度和法院概况等,以及部门法如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合同法、侵权法、婚姻家庭法、财产法、知识产权法、WTO法等。(3)法律应用模块。主要包括法务写作和法律翻译。例如,法务写作主要有lawofficememo,brief及律师信函的写作格式及写作内容等。(4)法律实践模块。在教学过程中,将上述模块的知识融合在一起,形成以法律电影观摩、案例分析以及模拟法庭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实践模块。在上述模块中,以法律知识模块为主线,语言基础模块融入每单元课文的语言学习和讲解,法律应用模块安排在课文后面的操练,将所有知识综合运用于法律实践模块中。所有这些模块相辅相成、融会贯通在课堂教学和课后自主学习中,共同构成提高学生用英语进行法律事务沟通的综合能力的课程体系。

(二)以“能力本位”为导向,突出应用实践

“能力本位”模式在国外通常被称为CBE(competencebasededucation)教学模式。它以全面分析职业角色活动为出发点,以提供学习者能够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能力为基本原则,使学生最终掌握某一职业或职业群所需的知识、能力、技能[4]。法律英语包含丰富的专业知识,具有很强的应用性、交叉性和复合性。在设计课程时,课程内容可以融通互补,将英语语言能力与法律理论知识、法律实践技能的培养结合在一起。为配合理论教学的顺利开展,在法律英语课程中设置实践教学活动,为学生创造平台以方便其参与教学内容的分析讨论,提高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达到学以致用的教学效果。

法律英语应用主要包括法务写作和法律翻译。在设置课程时,在每单元后面配以适当的法律英语写作以及翻译练习。熟悉几种常见的法务写作:lawofficememo,brief及律师信函的写作格式及写作内容等。另外,熟悉法律论文摘要和关键词的英译以及能借助英汉法律词典进行难度一般的英汉法律互译。

法律英语实践主要包括:(1)法律电影观摩教学。在设置

课程时,在每单元后面配以适合于本单元内容的英文法律电影,并给予电影以剧情简介或适当讲解点评,主要用于课后自主学习,使学生对国外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有更深的理解。比较好的教材有《高级法律英语影像教程》,以及与法律教育有关的LegallyBlonde,与律师职业有关的TheDevil’sAdvocate,与合同法有关的TheMerchantofVenice,与侵权法有关的Philadelphia等。(2)案例分析教学(CaseMethod)。结合英美法系所具有的判例法特征,在部分单元课后布置与教学内容相联系的经典案例以及相关问题和讨论主题,让学生自主分析、研究,并将其意见带到下一次课堂交互探讨。通过讨论,与学生一起分析案例,让学生领略法律逻辑推理过程,培养学生缜密的思维和思辨能力。比较好的教材有《法律英语案例探究》等。(3)模拟法庭教学。模拟法庭也是法律英语教学的有力补充,是法律英语实践教学的重要体现。在讲解英美诉讼法律和陪审团制度等相关内容后,可以观看关于英美诉讼程序的电影,如RunawayJury(失控陪审团),12AngryMen(十二怒汉)等。在课堂上,再讲解经典案例、诉讼程序和法庭规则,然后组织学生根据该案例进行角色分配,形成控、辩、审三方以及组建陪审团,组建模拟法庭审判组织。教师指导学生课后演练,然后进行模拟审判。通过这些活动,既可让学生了解外国法律制度,也可培养学生的语言运用能力。同时,通过对案件的认识和理解,有创造性地进行指控或辩护,培养学生严谨的法律思维和缜密的语言思维,培养学生研读英美法律资料的能力以及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法律英语实践还包括运用法律英语进行法律实习(internshipprograms)、法律诊所(legalclinic)和法律辩论等。

四、法律英语课程教学模式

(一)教学模式简述

教学模式是在一定教学思想或教学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较为稳定的教学活动结构框架和活动程序,是一种表现教学过程的程序性策略体系。教学模式通常包括五个因素:理论依据、教学目标、操作程序、实现条件以及教学评价。教学模式既是教学理论在教学过程中的具体化,又是教学经验的系统总结。常用教学模式主要有:

1.讲授模式

这是传统教学模式,基本程序是:复习讲授―理解记忆―练习巩固―检查反馈。该模式源于前苏联凯洛夫的五环节教学,即组织教学、复习提问、讲授新课、巩固练习、布置作业[5]。在这种模式下,短时间内学生能接受大量信息,能够培养学生的纪律性和抽象思维能力。但学生难以真正地理解信息,不利于培养创新思维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多年来,为动用启发式教学,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在该模式下演变出了很多新形式。

2.自学模式

这是在教师指导下自己独立进行学习的模式。它能够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在教学实践中也有很多教师在运用它。其基本程序是:布置提纲―自学教材―讨论总结―练习巩固―自评反馈[6]。该模式能够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利于教师因材施教,能发挥学生的自主性和创造性。但教师在必要时要进行启发并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针对不同学生进行讲解和教学,难以进行大班教学。

3.范例模式

它是德国教育实践家瓦根舍因提出来的。基本程序是:阐明“个”案―范例性阐明“类”案―掌握规律原理―掌握方法论意义―规律原理运用。范例教学主张选取典型案例进行研究,使学生从个别到一般、从具体到抽象、从认识到实践地理解和掌握带有普遍性的规律、原理的模式。范例模式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并激发学习兴趣。

4.发现模式

按照美国教育学家布鲁纳的教学理论,为培养学生的探究精神和创造性,不少教师通过精心设计,在一些思维价值较高的课堂上运用发现模式教学。其基本程序是:创设情景―分析研究―猜测归纳―验证反思。这种模式注重知识的形成过程,有利于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及研究问题的方法,但教学进度较慢,基础较差的学生往往难以接受,教师也越来越重视这种教学模式整体或部分地在教学中的运用[6]。

基本教学模式还有结构教学模式、程序教学模式、现象分析模式、抛锚式教学、概念获得模式、合作学习模式等。这些基本教学模式反映了国内外教育心理学的研究成果,也是多年来教学经验和教改的结晶。随着现代教育技术的发展,许多从事法律英语研究的学者和一线教师利用大学英语教改成果,创造多媒体辅助的法律英语教学模式,使法律英语教学模式朝多样化、个性化、主动式方向发展,充分调动了师生的积极性,确立了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模式。

(二)法律英语现有教学模式

目前,我国法律英语课程运用的教学模式主要有:

1.传统讲授模式

第一,汉语或双语讲授模式。以国内编写的法律英语教材为主,用汉语或双语讲授法律课程,教学内容主要是法律英语阅读理解;教师主要是具有法学学历的英语教师,懂法学知识的英语教师,或英文基础较好的法学教师。在实践中,课时少,教材浅,所以学生阅读量有限,掌握的专业词汇有限,听、说、写、译方面的能力得不到相应提高。即便是达到了教学大纲的要求,法学毕业生在工作岗位上也难以用法律英语交流[7]。第二,英文讲授模式。以英文原版法学教材为主,用英文讲授法律课程。其特点是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提高英语语言基本技能。学生不仅要有英语专业学生的语言水平,而且要具备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阅读量大,专业词汇量大。教师不但要有扎实的法学知识,而且要有较高的英文水平,能与学生流畅地交流。因此,一般的法律院系难以实施和推广这种模式[7]。

2.互动教学模式

互动教学模式是指在“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思想指导下,打破传统教学中的讲授模式,以学生为中心,以全英文的方式诠释法律问题,倡导讨论型的、应用型的学习方法,营造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学生与教学资源和环境互动的课堂氛围,让学生理解教学内容并积极做出反应,完成教学内容,实现教学目的[7]。这种模式要求学生具有较高英语水平。教师也必须具有扎实的英文和法律专业背景,能将法律知识和英语语言融会贯通,根据需要及时调整语言难度,创设尽可能逼真的语言环境,激发热情,提高兴趣,以实现师生互动教学。

3.多模态信息认知教学模式

该模式以多媒体课堂为教学环境,多模态为教学手段,以信息为教学内容,以认知能力发展为教学目标,它提出教师多模态地教、学生多模态地学、师生多模态地评估的教与学理念[8]。多模态教学指教师在多媒体环境下,充分调用多模态获取、传递和接收信息,教师根据课程具体内容清晰地搭配使用各种模态;多模态学习指学生运用多模态观察、分析、表述各类信息的认知能力。通过各项教学活动,学生综合运用多模态认知多种信息,提高和加强信息处理能力、批判性思维能力和实战创新能力[8];多模态综合评估指师生共同采用多模态评价模式进行互评和自评,动态地评价师生表现。该评估体系包括多种评估指标和参数,各参数按一定比例计算,计入学期总评成绩。但该模式对师生要求高,负担重;在课时有限的情况下,会影响知识的整体性和系统性;不利于学生的综合能力提高;学生忽视阅读和写作。

(三)法律英语教学实践

1.“任务型”教学模式

任务型教学法是指教师给予学生学习任务,让学生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自然地学习并运用语言的教学方法。任务型模式具有学习自主、材料真实、教学生动、适用广泛等优点,所以能适用于众多的语言教学。综合法律英语案例教学的特点以及多媒体网络技术的发展,借鉴任务型语言教学模式,笔者提出构建基于多媒体网络的“三步式”任务型教学模式:

步骤一:任务准备。通过多媒体网络,教师介绍与案例教学相关的背景知识和语言知识,给学生提供任务所需材料,设置案例分析教学的内容、目标、方法、检测方式等,以便学生在自主合作学习时予以自我计划、调整和检测,并以阅读案例、热身讨论等活动对任务作有效的训练和预测[9]。

步骤二:自主合作。在该阶段,通过学习策略训练培养学生的案例理解、笔记、记忆和口头表达等技能。根据教师布置的案例问题,学生通过自主和合作学习,深刻理解案例,在进行讨论等活动后,进行总结以形成学习成果,并在课堂上予以总结讨论。创造机会让学生互动与合作交流,促进法律知识与英语语言的吸收与内化。

步骤三:后期检测。在任务检测阶段,教师如何评价学生的自主与合作学习,会对学习兴趣产生极大影响。案例分析评价要以形成性评价为主,总结性评价为辅,对各项实践课的学习结果进行综合评定,更重视合作学习的过程[9]。通过实践教学,考察学生在实践中理解理论知识的程度和对法律英语运用的熟练程度。

法律英语课程学习难度大,在选择任务题材时,要注意难易适当,体现多元化与多样性,并对学习任务分解、分级,以

适合于不同层次的学生。任务型教学模式将课堂教学与自主学习结合,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能动性,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促使学生积极参与任务演练,鼓励学生将任务型教学与自主合作学习的个性化方法相结合,以达到提高教学效率、激发学习兴趣、提高法律英语应用能力的教学目标。

2.“模块式”教学模式

模块教学就是围绕一个能力和素质的教育专题,在教法上强调知能一体,在学法上强调知行一致,集中开展相关理论知识、实践经验、操作技能以及活动方式、方法、方案的同步式一体化教与学,以实现具体能力和素质的培养目标的教学模式。模块教学是对教育观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全面改革与创新所产生的教学模式,不能将其简单地理解为一种教学方法。针对法律英语各模块的特点,可以构建如下适合各模块的教学模式:(1)语言基础模块和法律基础模块。两个模块相互融合,知识量大,内容庞杂,英语教学课时少,适合讲授模式与互动教学模式结合。(2)法律英语应用模块。法务写作(包括案件备忘录、书、答辩书等)和翻译都有一定的参考格式,学生通过自学教材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便可巩固所学知识,适合自学模式。(3)法律英语实践模块。包括法律电影观摩、案例分析以及模拟法庭等内容。电影观摩适用自学模式,学生课后观看指定的法律电影,并完成法律电影观摩报告。案例分析除了上述任务型教学模式外,还可通过范例教学模式讲解案例和课后完成作业加以巩固。模拟法庭教学是集多种教学模式于一体的实践应用模块:第一,通过观看英美法律电影了解英美民刑事诉讼程序;第二,选择适合的案例来模拟;第三,案件准备的原告、被告和法官等角色要准备好相关司法文书;第四,模拟庭审中要运用法律英语语言和专业的法律知识进行审理活动。法律英语课程的知识模块看似独立,实际上相互融合,共同构成提高学生用英语进行法律事务沟通能力的课程体系。各种教学模式之间看似毫不相干,实际上只有将这些教学模式应用于适合的教学模块,才有可能取得理想的效果。

五、结语

法律英语课程是法律专业知识与英语专业素养的结合。合理的课程设置和有效的教学模式选择,既可以保证学生在法律英语学科知识上的系统性,又能提高教学效果,激发学习兴趣,实现教学目标。虽然我国法律英语课程还存在很多问题,但只要我们把握好法律英语课程的合理定位,一定能探索出系统、合理的课程教学内容和构建出适合本校特色的、高效实用的法律英语教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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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theCurriculumDesignandTeachingModelofLegalEnglish

LIUGuosheng

(DepartmentofPublicCourses,GuangdongPoliceCollege,Guangzhou510230,China)Abstr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