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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合同管理

时间:2023-05-29 17:44: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农民工合同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农民工合同管理

第1篇

关键词:农民工;管理;维权;劳动合同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7-0179-02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日益加快,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在对城市建设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其管理和维权也引发了新的课题,这种现象在建筑行业尤为突出。如何加强对农民工的科学管理,有效地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是用工企业尤其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建筑企业当前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值得深思,应该解决。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努力实现建筑企业和农民工互惠双赢,不失为一种新的尝试。

一、农民工管理难点

(一)现行建筑行业管理模式,农民工利益很难得到维护

建筑行业以农民工为主的外来务工人员比较多,可以说是最难管理的行业。这些年来,建筑企业或“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工伤后推卸责任等事件时有发生,而每到这个时候,农民工往往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一旦发生这些问题,企业牵涉的精力也较大。以前,政府部门为解决这些问题,出台了很多政策,如企业交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拖欠民工工资的相关单位负连带责任、对有过拖欠民工工资记录的企业实行市场禁入等。这些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这些行政手段只是一种短期措施,并没有从制度上消除侵害农民工利益的根源,也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阻碍企业发展的这一难题。

(二)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

一些农民工由于缺乏相应的社会、文化知识,维权意识淡薄,认为劳动合同不重要,签不签无所谓,甚至有的农民工居然不知道什么是劳动合同,从而主动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一些劳务分包企业及其负责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及有关部门和施工企业的制约管理,不愿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作为弱势方的农民工,有的为了保留住现有工作,只有选择默认劳务分包企业的违规行为,而听之任之、默然处之。

一些施工单位或项目管理人员对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重视,认为不重要,松于管理,监管不力,致使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用人单位和项目部都没有认识到劳动合同既能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同时也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项目部只是片面地理解劳动合同主要是防止用人单位不按约定支付劳动者报酬,认为自己单位又不打算拖欠工人工资,做不做书面合同没关系,孰料却忽略了它的惩罚性条款。如果遇到既懂法律,又别有用心,又懂得钻法律的空子,同时道德也不高尚的工人。当他们意识到项目部的疏漏会带给其额外利益时,就不再顾及良心上的不安和道德上的谴责,坚决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其“合法利益”,造成了一起起的恶意讨薪事件。

我国有政策法规规定对农民工工资实行免争议支付。只要农民工讨薪,无论责任在谁,在各种压力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马上出钱息事宁人。这完全破坏了合同的基本属性——相对性,致使“恶意讨薪”成功率提高,在客观上促使不法分子有机可图。

在恶意讨薪事件中,施工单位的管理显然也有缺陷:没有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合同并计工,没有设立考勤制度加强现场管理,无法准确掌握人员的身份信息、施工作业时间等,最终使别有用心之人有了可趁之机。

实践证明,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民工队伍不稳定因素和上访事件往往会较多。由于对农民工管理不善而引发的矛盾和问题,轻者影响企业稳定,重者会波及社会,影响社会稳定,这种事件在全国各地屡见不鲜。

二、目前形势下农民工管理应该采取的措施

在目前形势下,作为直接使用农民工作为主要劳动力的工程项目部,一定要着重解决在农民工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加强农民工从进场开始到退场结束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努力改善从业农民工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政府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农民工的进场管理和监督。

(一)规范合同管理制度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发挥好行政监管的职能,施工用人单位要起到配合监管的积极作用,使劳务分包企业高度重视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合同签订行为。一要推动分包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工商部门或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发行的范本劳动合同,同时,不断完善劳动合同内容,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确保农民工与分包企业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二要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由于建筑行业农民工队伍流动性大的特点,所以要实行劳动合同的动态管理,施工项目要及时对入场的农民工队伍进行合同备案造册和管理。

(二)实行强制性建筑业工人注册制度

对所有在建筑工地亲自进行建筑工作的工人均须注册。注册人员须持有一张智能注册证(IC卡),注册证上印有获注册工人的相片,其注册工种、类别和有效期等信息均以电子形式存储于注册证的芯片内。工人在进入建造工地时,须出示智能注册证,经总承建商设置在工地的读证系统查验和核实数据后才可在建造工地进行建造工作。

智能注册卡可将务工人员身份卡、工资卡、考勤卡、培训卡等合而为一,主要记录了民工个人的身份信息、劳动合同用工情况、工人每天工作的考勤、工资发放的记录以及技能培训等相关台账资料。每个建筑工地将设置一个IC卡终端,然后在建管部门建立起一套信息平台。企业用工情况如何,工资有没有及时发放,农民工的培训力度怎样,都一一记录在信息平台上。

这些信息化手段为提供可靠的建造业工人数据和进行工人管理提供了便利,同时也为有效地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证据和保障。

(三)加强农民工的进场管理

首先,要对进场农民工执行实名登记制度,为每位工人建立个人档案及床头卡,档案信息除包括必须的个人信息资料外,还应该报告其进场时间、所从事工种及劳动合同编号等与现场施工相关的信息。其次,对农民工组织进场教育培训,教育内容包括质量、安全及与其所从事的工种相关的技术知识等,教育完成后还应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配发项目部统一制作的胸卡(特种作业人员还应持相关部门颁发的上岗资格证书)后,才能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

(四)重视农民工的退场管理

随着工程施工的进展,项目部对不同工种所需的工人数量是动态调整的,工程进行到不同阶段,所需要的工种及各工种的人工数量也会不同,这就牵涉到工人的退场管理。首先,这里的退场不应是作业工人从项目部的简单退出,而应该是企业内部不同项目部之间,甚至是不同企业之间的转场。项目部或施工企业应该想办法留住那些业务技能较好、综合素质较高的工人,作为企业的优质劳动力资源。而为他们持续提供工作平台,缩短他们的待业时间,几乎不会花费施工企业的任何费用,但这对农民工群体来讲却是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其次,工人退场时必须要完成工资结算和工资支付工作,这是每一个项目部应尽的义务。通过对工人出勤工时数的统计,监督劳务施工企业发放工人工资,同时协助安排其转场工作。因为只有这样,那些综合素质较好的工人才有可能继续留在建筑施工企业,才能有效避免建筑施工产业出现“民工荒”的尴尬局面。

结语

建筑施工企业要想得到健康稳定发展,就必须采取措施,从提高农民工群体的综合素质着手,重点解决建筑业农民工最关心的各种问题。一方面,通过加强管理,尤其是合同管理,尽量降低成本,提高企业自身竞争力;另一方面,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培训管理制度,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将进场登记、培训、考核、上岗、考勤、每月工资发放与农民工撤场注销统一起来,着力解决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提高企业自身对产业内从业农民工的吸引力,逐步提高企业所用劳动力的综合素质,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凌光华.劳务分包纠纷的法律后果[J].施工企业管理,2011,(3) .

[2] 李静.运用《劳动合同法》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J].农家科技,2006,(7) .

[3] 贾瑞萍.实名制管理怎样”实”起来[J].施工企业管理,2011,(2) .

[4] 杨永东,赵胜玉.不让劳动合同跛脚行走[J].施工企业管理,2011,(2) .

第2篇

1、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农民工。

2、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按月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

3、我公司分包单位使用农民工的,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执行,并负责督促其按规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本公司对分包单位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4、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

5、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单位愿意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房地产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和处罚决定。

单位全称:(单位或项目部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农民工工资承诺书范文二:

致xxx水务局:

由我公司承建安县《xxxxxxxxxxx》项目现已完工,已于XX年9月底通过安县主管部门自检验收。

我公司郑重承诺:

1、在完成该项目期间,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的农民工工资已及时如数发放给农民工。

2、如果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相关纠纷及责任,均由本公司承担,均与业主单位(xxx水务局)无关。

xxxxxxx

农民工工资承诺书范文三: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劳务分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经三方协议,现就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宜承诺如下:

一、 承包人是本工程农民工管理的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农民工的管理、用工合同管理和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

二、 承包人必须选择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本工程施工任务,所招用农民工必须与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签订有效劳动用工合同。

三、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按规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民工工资必须直接发放到民工本人手中:

(1)、承包人承诺在收到工程款后10日内付清全部农民工工资。

(2)、劳务分包人承诺在收到农民工工资后5日内全部如数发到农民工本人。

(3)、所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必须直接发到农民工本人或劳务分包人,并由其签收。

四、期间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按以下方式处理:

(1)、剩余工程款大于等于拖欠数额的n倍(n为合同补充条款中所确定的系数)时,由发包人垫付农民工工资,垫付费用由发包人按垫付总额乘以系数n向承包人收回,从剩余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剩余工程款大于等于拖欠数额但小于拖欠数额的n倍时,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支付所拖欠工资,其中发包人支付拖欠数额的[(2-n)×100]%,承包人支付剩余拖欠额,发包人所支付数额抵扣全部剩余工程款;

(3)、剩余工程款小于拖欠数额时,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支付所拖欠工资,其中发包人以剩余工程款的[(2-n)×100]%为支付额度,承包人支付剩余拖欠额,发包人所支付数额抵扣全部剩余工程款。

五、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劳务分包人(公章):

第3篇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督促做好工程款支付工作的通知》(建市电[]24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督促做好工程款支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陕建发[]305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精神,认真抓紧部署、检查落实。现就进一步做好前建筑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前是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易发矛盾的敏感时期,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把切实解决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细,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我局将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工作。

二、明确责任,各负其责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备案的施工合同,认真履行不拖欠工程款的承诺,严格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不得与施工单位签订违背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付款协议。

监理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及时签认已完工的工程量和工程款支付凭单,监督工程款按时支付,加强合同管理。

施工单位和劳务企业应提高认识,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和劳务合同的条款,不得非法转包、分包,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及时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维权意识,出现合同纠纷,应及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协商处理或依法申请仲裁、诉讼等,严禁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要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

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选择有资质和信誉高的劳务工司,认真签订用工合同,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及时与劳动监察部门联系,以合法渠道追讨工资,不得出现悬挂标语,聚众围堵行政机关的过激行为。

质量安全监督站要加强工程款支付工作的宣传和监督管理,加强舆论引导,做好疏导工作,帮助引导施工企业通过法律途经解决拖欠问题,引导农民工用理性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要监督施工单位和劳务企业先支付农民工工资,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第四季度月报制度;要督促建筑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

三、全面开展排查工作

我局将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立刻深入开展建设工程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排查工作,对在建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逐一排查,发现拖欠工资问题或欠薪苗头的要及时督促企业妥善解决。尤其是对已完工但工程款未付清的工程项目进行排查,防止因工程款支付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四、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启动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和启动应急预案,从现在开始到期间,要落实专人值班制度,要将排查中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的建设、施工、劳务单位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及时排除隐患,发生因拖欠引发的群众性事件及时配合相关部门配合解决。

第4篇

摘要: 在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劳务市场中,劳务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的合同管理还不成熟,施工企业不重视合同管理,对劳务合同的法律意识不强。本文针对目前在劳务分包中出现较多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相应的管理办法,以减少建筑劳务市场中的纠纷。

关键词: 建筑市场;劳务分包;农民工;合同管理

0引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的劳动用工行为和工资支付行为,解决施工企业中存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各地方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文件),都陆续出台了许多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但由于市场环境及部分市场主体单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诚信意识缺失、社会责任感不强,甚至出于转嫁市场风险等原因,导致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背离法律法规的现象,加上“包工头”仍是目前许多建筑施工中劳务分包的实质主体,这些因素都直接造成了劳务纠纷频发,甚至出现许多,给社会安定及企业造成诸多不良影响。 1目前我国建筑施工领域劳务分包主要存在的问题 1.1 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定要求,很多都是“包工头”直接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务合同。一个工程项目,在开工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施工企业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企业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劳务公司只是一个应付国家制度的摆设,仅是被挂靠的一个皮包公司,在现场实际施工的班组仍是由“包工头”组织和管理的,且这些班组人员与劳务公司之间根本没有正规有效的用工合同。“包工头”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合同,甚至是直接与项目部签订了合同,而且还存在“包工头”签了合同后再转手分包给其他包工头的现象,也就是再分包或转包。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包工头”众多,市场混乱,使得发包人处于强势地位,发包人利用买方的这种强势,往往直接与“包工头”签订很不利于承包人的合同,甚至存在大量的未签合同先干活儿的现象。而承包人也一样具有强势,工人们往往在“包工头”的授意下停工闹事,利用合同漏洞讲各种条件抬高合同价格。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进而引起的发生。 1.2 同中的价格条款中没有单价分析表。一个工程在实际施工中有很多道工序或工作内容,例如在住宅工程中,泥(瓦)工一般是负责基础土方的修整、基础和主体的砌筑、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浇筑混凝土工作,而在很多分包合同中都是一个综合单价,在我国很多地区一般都是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为计量单位约定一个价格,而没有详细的划分挖土方是怎么计量和计价,砌筑中的普通砖是怎么计价,砌块是怎么计价,浇筑混凝土时的泵送混凝土是怎么计价,利用垂直运输工具和人工浇筑是怎么计价。同样在木工、钢筋工、抹灰工、油漆工的分包合同中也存在诸多这样的现象。因为没有详细的单价分析表,在工程施工过程按已完工程量付款则无法计量工程进度款,如果这些工作内容中的一项施工工艺变更,则也没有相关依据调整合同价格。而且大多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同样不够明确,一些工作究竟应该谁来做在合同中找不到明确的依据,承发双方争执和纠纷就再所难免。 1.3 合同条款中关于进度、质量、安全及现场管理制度的要求不够细,或不够明确。在合同中对进度的要求只是一个总的工期要求,在实际发包中,往往是一个分包队伍只是承包某一分项工程,在施工中受其他工程的进度制约,同时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会发生变化,最后工期达不到合同要求,而发包人却最后按合同办事,使得承包人受到损失。在安全要求上不明确劳保用品由谁提供,如安全帽、安全带是由发包人统一提供还是由承包人自行配备不明确,还有就是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是由发包人安装还是由承包人自己设置不明确。对工序质量的检查标准和规定不完善,平时在拨付进度款时没有严格的检查和验收就付了进度款,有些工程直到在竣工验收时才发现问题,这时承包人合同款已经拿得差不多了,工人也都撤场了,再让承包人来返工处理就会引起很多麻烦。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提供,仅写明承包人进场必须遵守现场及发包人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这些制度里有很多处罚条款,这些条款在签订合同时承包人并不清楚,进场施工时往往会受到许多处罚,结算时被扣除这部分罚金就会很不高兴,甚至引起纠纷。

1.4 工人工资支付和完工结算的条款不合理、不明确,进度款支付不及时,完工时尾款迟迟不付,导致工人不能按时领到工资而恐慌或闹事。在合同中,发包人对承包人确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缺少规定,对进度款的计量约定不明确;有的发包人在完工应该进行结算时,以没有和建设单位结算、或还没有通过竣工验收、没有核算好工程量等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而劳务承包方因为没有应急资金支付给工人就会导致工人集体性事件的发生。有的发包人在发放工程款时直接发到了“包工头”的手中,而“包工头”并没有足额的发放到工人手中,甚至有的“包工头”卷款私逃,最后工人不得不向发包人讨要工资,而发包人为了避免事态扩大维护社会安定,则必须再支付给这批工人应得的工资。 上述几方面的问题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均比较常见,归根结底还是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的不规范,承发包双方的法律意识不强,合同管理工作不够细致和重视,在施工过程中往往造成参建各方的经济利益受损,影响企业形象。 2加强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措施 2.1 要响应建设部[2005]131号文件精神,发包人切实做好合同签订工作中对承包人的资质审查工作,杜绝直接与“包工头”签订合同的形象。在选择承包人时,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进行发包,有些合作多年的“包工头”不具备劳务资质,可以要求他们包括他们的每一个工人与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审查劳务企业派遣到施工现场的每一个工人是否都有合同,是否劳务企业都为这些工人缴纳了劳动保险及参加了社会保险。在招标或合同谈判时,要求劳务企业要为工人缴纳意外保险,并要求劳务企业具有安全管理人员和支付工人工资的保证金。同时,国家、各地方政府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检查,定期不定期的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现场的每个工人是否都与劳务公司签有用工合同,检查承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对检查出来的问题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对发包人及承包人给予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转参考文献:

[1] 高晓江.《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要旨》.

[2] 刘英.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第1版 1994年)(2).

[3] 建设部[2005]131号文件.

第5篇

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如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使他们更好地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笔者认为应坚持把农民工融入企业职工队伍,以理顺劳动关系为切入点,以维护他们的权益为重点,积极做好农民工建会入会工作。通过以抓组织、抓教育、抓管理、抓机制为重点的“四抓”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使农民工队伍成为企业建设发展一支重要的生力军:

一、抓组织,做到“三建”并举

农民工来自四面八方,农耕经济的个体劳作、自由闲散的生产、生活方式和观念严重,管理难度大。要稳定农民工队伍,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就要把他们组织起来,让他们在企业的各种组织形式里生产、生活。要按照全总提出的“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要求,在农民工队伍中建立工会组织,做到建会、建制、建家并举。

在抓建会上,要摸清农民工的思想状况,要围绕“你对工会的认识”、“农民工的权益”、“工资发放”、“文体活动的开展”等问题在农民工队伍中展开问卷调查。通过调查发现:农民工急切盼望有一个组织来维护他们的权益,替他们说话办事。为使农民工对工会有更多的了解,要组织他们学习了《工会法》、《劳动法》和《工会章程》,使他们对工会组织有了初步的认识,为建立农民工工会组织打下基础。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用工,谁建会”的原则,凡是与企业确立了劳动关系或事实上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原则上都要成为工会发展的对象。要鼓励农民工自愿填报入会申请,建立会员档案。农民工工会组织成立后,要依照组织程序选举出他们自己信赖的工会委员会和工会主席,划分工会小组,推选小组长,明确各自的职责,以便于他们开展工作。

在建会、建制的基础上,要积极做好农民工建家活动。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叫响“有困难找工会”的口号,做到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要使农民工队伍普遍做到“四有”,即有工会组织、有工作规范、有办公场所、有活动经费、有工作内容。同时,逐步建立健全农民工大会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设农民工之家。帮助他们成立了各种球类、棋类等兴趣小组,组织他们开展自己喜爱的活动,真正使农民工工会“有工作、有活动、有地位”。

二、抓教育,促进“三个转变”

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促使其向“产业工人”转变,是最重要的维权内容。要注重抓好三项教育,促进农民工实现“三个转变”。

一是加强主人翁意识教育,促进观念转变。针对农民工队伍中存在的雇佣、临时观念,要对他们进行工人阶级意识和主人翁意识教育,开展“企业是我家,发展靠大家”的增强主人翁意识推进会,举办农民工主人翁意识座谈讨论等活动,引导他们树立爱企敬业、岗位奉献的思想,教育他们由单纯赚钱转变为既讲经济报酬又讲奉献精神;由低人一等、雇佣思想转变为理直气壮当主人;由行为散漫、利己主义转变为遵纪守法,自觉树立主人翁意识,积极为企业发展做贡献。

二是加强企业文化教育,促进素质转变。农民工的来源决定其思想素养和文化水平参差不齐,要把对其进行企业精神整合作为教育重点,通过树立“企业发展我发展,我与企业共兴衰”的思想,来凝聚农民工队伍,让他们与企业形成命运与利益共同体,为企业的发展做贡献。为消除他们与企业的隔阂,开展以“继承企业魂,做好企业人”为主题理念,在农民工中开展了“我为企业文化添一笔”活动,让广大农民工发挥积极主动性,为企业文化建设献计献策。要制定《农民工文明守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和规范他们的言行。为了让外农民工队伍融入企业文化,企业要为他们订做统一的标志性服装,配发有企业宣传口号的标识性旗帜和条幅,做到市场闯到哪里,企业精神就传播到哪里,品牌形象就树立到哪里。

三是加强技能教育,促进能力转变。要结合农民工的特点和企业实际需要,做到不同时期有不同重点,不同工种有不同内容,不同对象有不同方法,不同层次有不同要求,开展技能素质教育。开展“争创学习型团队、争做知识型民工”活动,组织农民工开展了“学习一门新知识,掌握一项新技能,创造一项新工艺,展示一个新形象,提出一项新建议”活动,实现了由单一的岗位技能培训向提升学习能力转变,方式上由“缺什么,补什么”的被动学习向超前跨岗位学知识、学本领转变。企业要与劳务输出地联手开展“以培训促输出、以输出带培训”企业与市场零距离结合的培训方式,由劳务输出地和企业共同对农民工实施职业技能培训。

三、抓管理,做到“三个有序”

加强农民工管理,就要把他们纳入企业职工的管理范畴,企业要在选用农民工队伍、制度化管理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有序化管理。

首先是重视农民工的选用关口,做到管理有序。在选用农民工时,把好选用准入关,对农民工队伍实施“准入制”管理,坚持定标准招聘。主要是招聘成建制、有资质的劳务队伍,发给准入证,参与工程的劳务分包,并按中标价或合同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队伍进来后把好组织关,把他们纳入到公司的各种组织管理体系中,根据农民工的专业技能编排生产班组,以生产班组为单位安排宿舍、落实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把企业的党工团等组织延伸到农民工队伍中,党团组织在农民工队

伍中发挥了堡垒作用,农民工党团员也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其次是重视用工合同管理,做到管理有序。农民工大多缺乏合同意识,是造成他们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为此,企业要根据《工会法》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由企业与成建制的劳务队伍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再是劳务队伍按规范的要求与农民工签订劳务用工合同,从源头上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要按照有关规定,在有条件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统一配备工作服、安全帽、口罩、手套等各类劳动保护用品。在工资分配方面,要坚持工程开始时,项目部编制工资预算方案时首先保证农民工的工资;企业要准备专项应急资金,解决特殊的应急情况。为保证农民工及时拿到工资,企业要建立农民工劳务队伍工资发放管理体系,每月由农民工亲笔签名的工资单要实行备案;为保证合同履约,企业工会会同劳资部门要进行合同履约检查,对履行合同不好的农民工队伍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不能马上整改的要说明情况,确定整改时间,要使合同的履约率达到100。

第三是重视信息管理,做到监控有序。企业要为农民工建立电子档案,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将农民工的姓名、工种、岗位证书编号、籍贯、流动信息、工作业绩等输入电子数据库,提高了管理的透明度。给农民工发放“信息卡”,让他们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要在农民工队伍中开展“星级农民工队伍”“星级农民工”等评比活动,对农民工队伍和农民工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综合、客观公正地评价。

四、抓机制,实现“三个确保”

企业不但重视农民工的劳动权利,同时也注重通过建立有效机制,保障他们的民利、劳动安全和基本生活,实现企业与农民工队伍和谐发展。

一是建立企业管理参与机制,确保农民工的民利。要重视发挥农民工源头参与作用,广开渠道,让农民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首先是让农民工敢“说”。除了给农民工经济上同工同酬及生活上的关心外,还让他们享有与国有职工一样的政治待遇,在农民工中选举代表,参与项目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表达农民工的意愿。其次让农民工能“评”。在农民工队伍中建立民主监督机制,对工程项目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评议,享受法律赋予的评议监督权。再次是让农民工会“管”。认真落实农民工会议制度,把“企务公开”向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关系企业发展等热点难点问题延伸,更好地发挥企务公开在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

二是构建安全管理机制,确保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多数农民工文化素质较低,缺乏相应的安全意识和知识,在工作中往往存在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这些都给安全施工埋下了隐患,企业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文关怀,从维护、教育、管理、制度入手。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人身安全。首先坚持岗前培训,保证持证上岗。农民工上岗前,严格按上级安监部门的要求,把安全生产三级教育放在首位,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上岗后,企业要把农民工遵章守纪情况、安全生产情况、事故及不良操作行为等记入个人安全生产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和制止各类不良行为和安全隐患。其次做好安全技术交底。根据农民工安全技术基础比较差的状况,企业要细致地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尤其是登高作业、交叉作业、机械设备的操作、电动工具的操作以及各处防护设施的使用等方面重点做好指导。

第6篇

【摘要】在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劳务市场中,劳务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的合同管理还不成熟,施工企业不重视合同管理,对劳务合同的法律意识不强。本文针对目前在劳务分包中出现较多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相应的管理办法,以减少建筑劳务市场中的纠纷。

【关键词】 建筑市场;劳务分包;农民工;合同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的劳动用工行为和工资支付行为,解决施工企业中存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各地方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文件),都陆续出台了许多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但由于市场环境及部分市场主体单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诚信意识缺失、社会责任感不强,甚至出于转嫁市场风险等原因,导致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背离法律法规的现象,加上“包工头”仍是目前许多建筑施工中劳务分包的实质主体,这些因素都直接造成了劳务纠纷频发,甚至出现许多,给社会安定及企业造成诸多不良影响。

一、建筑施工领域劳务分包主要存在的问题

1.1 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定要求,很多都是“包工头”直接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务合同。一个工程项目,在开工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施工企业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企业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劳务公司只是一个应付国家制度的摆设,仅是被挂靠的一个皮包公司,在现场实际施工的班组仍是由“包工头”组织和管理的,且这些班组人员与劳务公司之间根本没有正规有效的用工合同。“包工头”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合同,甚至是直接与项目部签订了合同,而且还存在“包工头”签了合同后再转手分包给其他包工头的现象,也就是再分包或转包。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包工头”众多,市场混乱,使得发包人处于强势地位,发包人利用买方的这种强势,往往直接与“包工头”签订很不利于承包人的合同,甚至存在大量的未签合同先干活儿的现象。而承包人也一样具有强势,工人们往往在“包工头”的授意下停工闹事,利用合同漏洞讲各种条件抬高合同价格。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进而引起的发生。

1.2 同中的价格条款中没有单价分析表。一个工程在实际施工中有很多道工序或工作内容,例如在住宅工程中,泥(瓦)工一般是负责基础土方的修整、基础和主体的砌筑、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浇筑混凝土工作,而在很多分包合同中都是一个综合单价,在我国很多地区一般都是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为计量单位约定一个价格,而没有详细的划分挖土方是怎么计量和计价,砌筑中的普通砖是怎么计价,砌块是怎么计价,浇筑混凝土时的泵送混凝土是怎么计价,利用垂直运输工具和人工浇筑是怎么计价。同样在木工、钢筋工、抹灰工、油漆工的分包合同中也存在诸多这样的现象。因为没有详细的单价分析表,在工程施工过程按已完工程量付款则无法计量工程进度款,如果这些工作内容中的一项施工工艺变更,则也没有相关依据调整合同价格。而且大多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同样不够明确,一些工作究竟应该谁来做在合同中找不到明确的依据,承发双方争执和纠纷就再所难免。

1.3 合同条款中关于进度、质量、安全及现场管理制度的要求不够细,或不够明确。在合同中对进度的要求只是一个总的工期要求,在实际发包中,往往是一个分包队伍只是承包某一分项工程,在施工中受其他工程的进度制约,同时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会发生变化,最后工期达不到合同要求,而发包人却最后按合同办事,使得承包人受到损失。在安全要求上不明确劳保用品由谁提供,如安全帽、安全带是由发包人统一提供还是由承包人自行配备不明确,还有就是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是由发包人安装还是由承包人自己设置不明确。对工序质量的检查标准和规定不完善,平时在拨付进度款时没有严格的检查和验收就付了进度款,有些工程直到在竣工验收时才发现问题,这时承包人合同款已经拿得差不多了,工人也都撤场了,再让承包人来返工处理就会引起很多麻烦。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提供,仅写明承包人进场必须遵守现场及发包人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这些制度里有很多处罚条款,这些条款在签订合同时承包人并不清楚,进场施工时往往会受到许多处罚,结算时被扣除这部分罚金就会很不高兴,甚至引起纠纷。

1.4 工人工资支付和完工结算的条款不合理、不明确,进度款支付不及时,完工时尾款迟迟不付,导致工人不能按时领到工资而恐慌或闹事。在合同中,发包人对承包人确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缺少规定,对进度款的计量约定不明确;有的发包人在完工应该进行结算时,以没有和建设单位结算、或还没有通过竣工验收、没有核算好工程量等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而劳务承包方因为没有应急资金支付给工人就会导致工人集体性事件的发生。有的发包人在发放工程款时直接发到了“包工头”的手中,而“包工头”并没有足额的发放到工人手中,甚至有的“包工头”卷款私逃,最后工人不得不向发包人讨要工资,而发包人为了避免事态扩大维护社会安定,则必须再支付给这批工人应得的工资。

二、加强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措施

2.1 要响应建设部[2005]131号文件精神,发包人切实做好合同签订工作中对承包人的资质审查工作,杜绝直接与“包工头”签订合同的形象。在选择承包人时,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进行发包,有些合作多年的“包工头”不具备劳务资质,可以要求他们包括他们的每一个工人与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审查劳务企业派遣到施工现场的每一个工人是否都有合同,是否劳务企业都为这些工人缴纳了劳动保险及参加了社会保险。

结语;在招标或合同谈判时,要求劳务企业要为工人缴纳意外保险,并要求劳务企业具有安全管理人员和支付工人工资的保证金。同时,国家、各地方政府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检查,定期不定期的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现场的每个工人是否都与劳务公司签有用工合同,检查承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对检查出来的问题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对发包人及承包人给予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

第7篇

名称:法定代表人:

地址:电话:

乙方(农民工):

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

住址: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规定,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或者工作(工程)结束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分配乙方在岗位担任职务(工种)。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应当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具体生产(工作)任务和质量标准为:

三、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2、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协商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甲方按规定支付工资。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四、劳动报酬

甲方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日为发薪日。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按下列第项执行:

1、实行计时工资制,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每日工资元,每月工资元;

2、实行计件工资制,具体标准为:

五、劳动保护

1、甲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乙方因工负伤、致残、死亡依法享受因工伤亡待遇。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规定的作业场所和防护设施;

3、乙方遵守甲方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六、其他约定的事项

七、违约责任

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相关损失。

八、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均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鉴证机关(章):鉴证人(签章):

年月日

关于制发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

劳动合同书的通知

第8篇

1.1合同管理体系

根据广义的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特点和重点内容,大岗山公司建立了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和变更管理等3个管理体系,保证各项工作规范开展。

(1)招标管理体系。

实行由国电集团公司和大渡河公司两级招标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的三级招标管理体系,其中一级招标项目由国电集团公司组织、二级招标项目由大渡河公司组织、三级招标项目由大岗山公司组织。

(2)合同管理体系。

实行由大渡河公司合同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的两级合同办理管理体系,其中一级合同办理项目由大渡河公司负责、二级合同办理项目由大岗山公司负责。

(3)变更管理体系。

实行由国电集团公司和大渡河公司两级合同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的三级变更管理体系,其中一级变更管理项目由国电集团公司负责、二级项目由大渡河公司负责、三级项目由大岗山公司负责。

1.2合同管理制度

根据国电集团公司和大渡河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大岗山水电工程的特点,大岗山公司建立健全了招投标、合同办理、计量签证、结算支付、变更索赔、投资管控、保险索赔和完工结算等一系列合同管理制度办法,明确了参建各方在合同管理各环节的相互职责、权限范围,为参建各方规范开展合同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

1.3重视过程化的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工程实施阶段选择良好合作伙伴、及时处理变更索赔、化解合同争议、保证工程进度、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工作,它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大岗山公司作为大岗山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执行主体,把对各工程项目的过程化管理作为合同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重点加强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计量结算支付及农民工工资清欠、变更索赔及重大合同经济问题的协调处理、工程造价预控等工作,并充分发挥跟踪审计作用,为工程建设稳定顺利推进提供保障。

(1)计量结算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清欠。

一是在计量管理中坚持“执行合同、尊重事实、重在过程”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计量条款和计量规定,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的职能和主动性,规范和完善监理单位的“计量双签制”,及时复核签证已完合格工程量,动态更新计量台帐,保证计量工作和计量数据资料的真实可信。二是主动深入现场和协作队伍了解价款结算、资金周转、工程款拖欠等情况,逢重大节假日期间则提前1~2个月安排工程结算和民工工资发放,编制平衡好资金计划,确保结算款项及时到位。三是加强过程管控,建立了结算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制度,要求承包人随当期结算一并报送资金使用计划,业主合同、财务部门对其用款性质、收款单位、资金额度等进行详审,优先安排民工工资发放并严控承包人向后方缴款、严控不符条件的款项支付。四是在工程建设进入高峰期时,对个别合同条件先天不足、资金周转困难的承包人,采取垫付部分流动资金的帮扶措施,保证工程顺利推进。五是为督促承包人加强对分包队伍的管理,避免出现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对承包人的结算资金采用两阶段支付方式,即每月结算办理前承包人需落实当月需发放工资的农民工人数及工资额,并将拟发放农民工工资额列入当期结算资金使用计划中报业主审核,在进度结算办完后,由业主先将该部分资金支付承包人,并委托银行监控承包人将当月所有农民工的工资支付上卡,当承包人向业主提交银行回执后,再对其支付其他工程资金,以保证承包人的队伍稳定和工程建设环境稳定。

(2)变更索赔及重大合同经济问题处理。

大岗山水电站作为大渡河流域施工规模和装机容量第二大工程,受地质条件复杂、前期设计深度不足、地方诉求多以及施工高峰期合同条件变化多等因素影响,变更索赔和重大合同经济问题处理的工作量和难度一直较大。为加快处理进程,采取了“三会”制等过程化措施:一是在变更管理上提前介入,变被动为主动,及时收集变更过程资料并提交公司合同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二是对主要标段坚持每周变更例会,及时沟通协调变更处理过程中的问题和争议,提高变更处理效率;三是采取变更处理集中办公方式,针对个别标段难以处理、久拖未决、影响到工程建设的重大合同经济问题,由业主主导,召集监理、设计、施工和跟踪审计等相关方人员在一定时期集中办公,制定变更处理计划,将相关标段变更处理过程中凸显的具体问题落实到相关单位、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并定期检查,通过会议讨论和协商,对变更依据、费用出项、计量计价各环节统一认识,缩小分歧,及时草签锁定阶段成果以防反复,提高工作效率;四是严格推行变更责任划分,推行费用分摊,督促承包人自觉加强变更项目控制。

(3)工程造价预控。

为做好投资变化事前控制,避免出现“事后买单”的被动局面,使业主对投资变化“心中有数”,大岗山公司创新性的实行了工程造价预控报告制度。规定凡由于项目增加、工程量变化或项目单价变化等原因造成变更项目费用估算超过30万元及以上时,在项目实施前由监理工程师在规定时间内督促承包人申报拟实施项目的造价预控报告,并向业主履行报告程序,业主根据其报告情况对项目进行必要性和经济性的评估,并将投资变化情况及时纳入相应标段的造价控制分析,动态掌握项目的投资变化情况,对逼近造价控制红线的项目进行重点监控。在项目启动后监理工程师负责督促承包人按规定及时办理工程变更报批手续。

(4)充分发挥跟踪审计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行为,有效控制工程投资,促进合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大岗山公司充分利用国电集团公司招标引进的第三方跟踪审计组常驻现场、熟悉业务情况的优势,一方面坚持做到合同经办、重大变更、竣工结算的“三必审”;另一方面以工程造价送审计划推动完工单项工程和已完合同项目的收尾销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与审计组沟通协调和提供过程资料,及时召开审计沟通会并采纳审计意见,配合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对完工项目严格按审计报告办理最终结算,把好合同费用控制的最后关口。

2合同管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合同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工程建设的方方面面和参建各方。大岗山水电站是在国内水电工程处于社会转型期内开工建设的,在合同管理的几个阶段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当前水电工程建设普遍存在的问题,对合同管理和投资控制工作造成一定影响。

2.1招投标阶段

在工程招投标阶段,项目的招标设计深度是否满足现场施工需要、招标图纸是否齐全、招标人提供的边界条件是否明确、招标项目的工期进度是否合理、评标办法和招标文件条款制定是否合理、工程量清单是否清晰明了、评标专家的工作是否细致、投标人是否以合理低价中标等等,都将直接影响项目的招标质量和合同履行质量。大岗山水电工程的部分前期项目在招标时,由于片面追求工程进度,忽视了招标准备工作,导致上述需落实的各项前提条件未全部落实或落实质量不高,造成所招标项目在签订合同、进场施工后出现较多合同条件变化情况,承包人提出了大量变更索赔,不仅对工程进度造成影响,也给业主的投资控制带来较大难度。

2.2合同实施阶段

大型水电工程的建设周期长、投资大、标段多,加强合同履约管理、保证工程正常推进、减少变更索赔、有效控制投资,是业主在合同管理中始终最为关注的问题,但往往会有这样那样的原因对合同管理工作造成影响。大岗山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以下几个主要因素对合同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最终效果影响较大。

(1)低价中标的影响。

现阶段水电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承包人低价中标已成为常态,而近些年国内建筑市场快速发展,物价大幅上涨,承包人的施工成本不断增加,承包人合同履约能力低的矛盾愈渐突出。部分承包人一旦中标,为尽快弥补其低价中标带来的亏损,进场后不是考虑如何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如何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如何按合同承诺配置相应的施工资源和自有流动资金,以实现保质保量完成合同任务的最终目标,而是想着如何以更低的价格将工程分包出去,将低价风险转移到协作队伍身上,给业主和工程建设埋下不稳定隐患;想着如何向业主提出过高期望值的变更索赔,而完全不顾合同原则,当这种期望未得到满足时,则以消极怠工、制造分包队伍纠纷、拖欠民工工资等影响工程进度和稳定的非正常手段来要挟绑架建设方,形成了建设方和承包人之间的利益博弈,而这种博弈往往会导致承包人提出的很多期望值过高的重大变更索赔或合同争议问题持续数日、甚至数月时间才能最终解决,使业主最终的合同管理效果不理想,大岗山工程在这方面的案例较多,教训是深刻的。

(2)各方资源投入不足的影响。

受水电开发大环境影响,对设计资源、监理资源、施工资源和合同管理资源的需求量愈来愈大,对人才的吸纳争夺也愈加激烈,不可避免的造成业主、设计、监理和承包人等合同管理相关方的资源紧缺,大岗山工程此类情况也较突出,给合同管理造成一定影响。一是由于设计力量不足,造成可研设计深度不够、招标设计管控不严、现场设代力量薄弱、施工图纸供应不及时等情况,不仅增加了承包人变更索赔的诉求机会,也增加了合同管理的难度。二是由于监理单位不按合同要求配备相应监理资源,即使到位的部分人员素质也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人员变动频繁,造成对设计图纸和设计修改通知审查不严,使可以规避的变更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对施工组织设计把关不严,造成方案与合同脱钩,技术与商务脱节,容易产生变更索赔;对承包人资源投入考核不严,给业主反索赔产生不利影响;对合同变更审查时效未能有效控制,造成部分变更索赔事件追溯困难。三是由于近几年国内水电项目开工较多,管理资源有限,承包人一旦中标往往不能按合同承诺进行资源配置,真正投入现场的管理力量往往不足,对合同管理重视不够,造成变更项目的申报迟缓或不按要求编报、处理过程补充完善资料而多次反复等,大幅降低了变更处理时效,影响变更项目的结算支付,同时也带来合同纠纷隐患。大岗山工程在这方面教训深刻。四是业主单位同样也缺乏有经验的合同管理人才,不得已花时间培养新人,但毕竟合同管理是一项涉及多学科、多专业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经验、知识的积累和沉淀,因此管理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交学费”情况。

(3)管理误区的影响。

真正高效的合同管理工作应该是“全员合同管理”,但一段时间以来,人们在思想中对水电工程的合同管理工作形成了一种惯性思维的误区,认为合同管理就应该是业主、监理和承包人商务人员的事,而从事工程、机电、安全等管理工作的人员与此关系不大,这就造成了管理链条上的不连贯和脱节,真正身处建设一线、熟悉现场情况的工程管理人员却不参与合同管理工作,造成管理资源分配不均、管理效率低、管理效果差,影响合同管理工作质量。大岗山工程在前期项目的施工过程中,这种情况较普遍。

(4)合同文件疏漏的影响。

通常情况下,不论业主的合同管理水平多高,对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条款约定多么完整、考虑多么周全,在条款中仍然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疏漏,造成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缺陷,影响变更索赔的正常处理。如大岗山工程某标段,招标文件中采用水电工程清单体系招标,但对其中涉及到的房建装修工程未约定专门的调价条款,造成本项目几年后实施时由于实际项目和工程量比合同发生较大变化,而装修人工又大幅上涨,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要求调整人工单价,但因合同中无相应规定,导致变更迟迟不能处理,对现场工程施工也造成一定影响。

(5)合同执行出现偏差的影响。

合同管理的核心是要严格按合同条款办事、严格按合同管理制度和办法规定办事,不能有偏差,这就要求我们要把合同当成“圣经”一样时刻学习、研读,要时刻对照合同管理制度办法检查我们的工作。但部分业主、监理人员受自身思想认识、个人素质及管理环境等因素影响,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合同学习掌握不够,往往不能做到严格按合同规定和相关制度办法办事,而是凭个人过往经验、长官意志或管理热情行使管理行为,导致管理效果出现偏差,造成业主不得不为这种偏差带来的损失“买单”。大岗山工程在这方面的经验教训也不少。

(6)国家政策性影响。

近些年国家在水电工程的人工单价和价差调整等方面政策制定的不完善,导致承包人投标报价的人工费与市场行情的人工费差距较大,无形中也加大了业主、监理和承包人在合同管理和合同履约过程中的矛盾和压力,如何在不违背合同原则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基础上妥善处理承包人提出的人工费大幅上涨补偿诉求,让合同管理真正回归理性,是现阶段业主、监理亟待破解的一道管理难题。

(7)管理程序的影响。

大岗山公司实行两级合同管理体系和三级变更管理体系,完备的管理体系和多级审查审批程序对规范合同管理和变更管理行为有很好的监督促进作用,但无形中也延长了管理路径、降低了管理效率,一般的合同签订和变更处理项目在大岗山公司内部就必须要按程序逐级审核签批,而超过大岗山公司权限的项目还需报批上一级单位,往往需要历经较长时间才能完成最终签订或审批,对部分亟待实施项目会带来一定管理风险,影响了合同管理的实际效果。如何在现有管理程序下提高合同管理效率,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思考。

3结语

第9篇

农民工虽是城市建设的参与者和推进者,却没有城市居民的身份,缺乏城市居民的各种保障制度,属于典型的“弱势群体”。在农民工权益保障这一问题上,尽管国家和政府相继颁布出台了一些法规文件,但还远远不够。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在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立法工作者的足够重视,否则就容易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一、我市农民工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辖8区10县(市),199个乡镇,1902个行政村,农业人口总数为510××万人,其中农村劳动力人口数为×××万人,富余劳动力130万人,占农村劳动力的××8%,2007年实现打工收入62亿元。据有关部门调查,每年在我市就业或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大约在×××万人,随季节性变化,进城农民工数量变化很大。一般情况下,年初就业人数在×××万人左右,从3月份开始,人员呈逐月增加趋势,7月至10月达到×××万人的最高峰,随着天气转冷,11月至12月呈逐月减少趋势。从就业类别看,在建筑业、餐饮业和社会服务行业相对稳定的约×××万人,占进城农民工的×××,以打零为主的灵活就业农民工约×××万人,占进城农民工的×××。

2007年,据对××万名进城农民工的抽样调查显示,进城农民工呈现“三低”特征:一是平均年龄低,40岁以下的青壮年人数为×××万人,占×××;二是受教育程度偏低,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万人,占进城农民工的×××;三是劳动技能普遍较低,普工和力工×××万人,占进城农民工的××6%,而技工只有×××万人,占进城农民工的×××。

二、我市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虽然农民工为城市发展作出很大的贡献,但这个群体的正当权益却屡遭侵犯,由此引发的劳资冲突等社会问题,日渐形成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消极因素。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工作环境差,劳动保护缺乏。农民工在城市大多从事的是那些脏、累、难、险的工作,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劳动条件差,缺乏起码的劳动保护。工伤、职业病和自然疾病对农民工的健康构成了很大威胁。

第二,工资待遇低。由于我国在制度上将农村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分割成二元劳动力市场现状的存在,农民工和城市居民所享受到的待遇是不同的。受自身素质限制,农民工只能从事那些就业门槛较低、劳动强度大、工资水平低的工作。

第三,社会保障权利缺失。农民工作为非城市居民,城市职工普遍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等社会保险,大多数农民工则不享有,他们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而且当农民工在城市就业、生活遭遇风险与困难时,也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他们提供援助和保护。

第四,合同签订率低。一些企业为减少企业成本,通常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发生劳动纠纷后,调查取证比较困难。当遭遇工伤时,农民工往往是“责任自负”。

三、我市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立法的特点

针对农民工在培训就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面临的问题,为了让农民工享受和城市劳动者一样的平等待遇,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在国家目前还没有保护进城农民工群体权益专门立法的情况下,我市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立法工作,先后起草并以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形式出台了《××市城镇基本医疗暂行办法》、《××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障办法》、《××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暂行办法》、《××市失业保险办法》、《××市职业介绍和劳动用工条例》,建立起了我市“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农民自主”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

我市建立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有效解决了政府和社会关注、农民工关心的就业培训、医疗保险及子女入学等问题,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城乡一体化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以及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市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针对农民工就业难和文化素质较低问题,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了农民工就业扶持与职业培训制度。《××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障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就业培训和就业介绍工作的领导,在财政中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介绍工作。劳动部门、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等服务。

(二)针对农民工工作、生活环境恶劣、工资待遇低等问题,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了农民工工作保障制度。一是加强劳务合同的监督管理。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应依法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政府部门加强对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二是改善农民工生活和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提供饮食或者安排宿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和安全条件。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农民工,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三是加强对农民工工作时间的管理。用人单位安排农民工的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8小时,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农民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四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推行建设领域信用制度、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险、福利权利普遍缺失问题,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了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一是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二是将农民工纳入城镇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使医疗保险惠及到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更多社会群体,农民工真正做到病有所医。三是建立了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鼓励农民合同制工人自愿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农民工可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待遇。四是逐步建立适合不稳定就业农民工特点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农村社会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接轨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四)针对农民工看病就医难和子女就学难等问题,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医疗卫生部门对雇佣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加强公共卫生检查。明确教育部门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积极扶持民办农民工学校,在办学场地、教学设备和办公经费等方面给予帮助。

(五)规定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上述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农民工权益保障配套规定,进一步充实完善了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

如,市劳动局制定了《××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市教育局出台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优惠政策,市司法局出台了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措施等。

四、我市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立法取得的社会效果

我市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的建立,在我省、全国都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效果:

一是营造了全社会共同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通过以立法形式建立权益保障机制,强力推进农民工维权工作,社会各方面都逐步树立起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二是各级政府每年要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了一定的农民培训专项经费,并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培训,支持企业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岗前培训。2005年至2007年培训农民工×××万人,2008年培训农民工×××万人。三是进一步加强了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不断完善全市职业就业服务机构,由原来×××家增加到目前的×××家;市区内成立了×××个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站,2008年安排农民工就业×××万人;加强了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工作,2007年我市招用农民工的建筑项目×××个,招用农民工×××万人,用工备案×××万人,用工备案率×××。2008年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用人单位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以上,建筑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2008年共累计举办农民工招聘洽谈会×××次,提供岗位9×××个,签订意向性协议7×××人;积极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全市认定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家,2007年培训农民工×××人,全市(含县)拨付培训补贴×××万元。四是全市建立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颁布了最低工资标准,防止了农民工工资拖欠,为农民工追讨工资。2007年底,累计收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0×××万元,累计启动返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2,×××万元。,2007年为×××名农民工追讨工资×××万元,2008年1-9月为×××名农民工追讨工资×××万元,五是推进了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作。截止目前,2008年市内就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增加到×××万人,参保率为×××;参加医疗保险人×××人。六是有效处置劳务纠纷,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2007年,立案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件,协调处理欠薪举报案件×××件,涉及金额×××万元。七是农民工职业安全教育和疫病防控工作得到加强,农民工居住条件得到改善。突出抓好农民工职业安全教育,共举办16期培训班,培训×××人;有关单位定期开展农民工健康教育,投入×××万元,对持有《婚育证明》已婚妇女免费发放《服务证》;着手建设××市农民工安居社区,并在哈开发区建设了×××万平方米的农民工公寓。八是改善了农民工子女教育条件。在市城区412所公办中小校中,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有396所,占×××。2008年,计划保障×××万名农民工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免收农民工子女借读费和其他杂费,2008年上半年,免收×××人,费用达×××万元;对600×××名困难人员给予助学金资助,费用达×××万元。并在南岗区成立了农民工小学。

四、我市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立法的启示

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需要我们立法工作者更加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我市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立法在这方面做了很好的探索,农民工权益保障立法工作应当继续关注:

(一)探索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应当放松原有的户籍管制,赋予公民尤其是农民工的迁徙自由。可以按照国际通行的按照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以职业来划分职业人口和非职业人口,改变农民工的社会地位,营造农村人、城市人身份平等的价值观念。

(二)完善《劳动法》的配套法规建设。以《劳动法》为核心,借鉴国外经验,加快制定各项保护保护劳工的专项法规规章,修订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建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三)改革劳动就业制度。政府统一城乡就业政策,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消除农民工进入城市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建立和完善职业分类制度,实行就业(执业)资格考核和认证制度;加大组织和培训力度,提高农民工素质和职业技能。

第10篇

今年以来,县总工会认真落实全市工会法律工作会议精神情况,深入开展工会法律援助服务工作,全面加强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及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现总结如下:

1、加强职工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建设

县总工会建设一体化运作、一站式服务、开放式办公的“职工综合服务大厅”,设立了法律援助、职工等服务窗口,服务中心增设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人员1名,聘任兼职法律顾问1名。并对外公开12351职工服务热线电话,今年以来共受理职工对合法权益的诉求7例,解答职工对有关政策法规和工会相关业务的咨询22人次。

依托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和职工培训中心,先后挂牌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和“劳动争议调解员培训基地”,明确了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由法院、县总工会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法院为3名受聘的劳动争议案件特邀调解员颁发了聘书,其中工会干部2名、律师1名。今年以来共接受法院委托、邀请调解劳动争议4例,经过调解达到和解的3例,减少了劳动争议法院诉讼案件,有效维护了和谐的劳资关系和社会稳定。

2、加强职工法律援助服务制度建设

一是制定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和业务标准,明确了为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和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诉讼、参与调解仲裁,进行法律援助;开展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及时介入工资拖欠、工伤赔偿等各类劳动争议等职工法律服务职责,积极组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开展法律援助维权服务,保障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做到“有求必应、应援尽援”。二是与县法院、企业工会组织三方联合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预防排查制度、工作例会制度和工作台账制度,对用工单位在规章制度和合同管理方面加强帮助、引导,使劳动合同争议的预防和调处有了更为详尽、规范的制度保障。三是建立了主席值班接待制度。对集体上访、和党委、政府交办事件,采取事前协调和仲裁庭依法仲裁相结合的办法,认真调处。

3、加强职工法律援助服务联动工作

一是联合人社局先后开展了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工作。3月份集中进行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检查,避免了黑中介欺骗农民工行为的发生,5月份开展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走访了全县100余家用工单位,强化了用工管理制度,确保了农民工的劳动权利不受侵犯。

二是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效地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县总工会在认真开展联合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协调招投标中心了制定了“开发商招投标预付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源头上堵住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漏洞。

三是县工会与人社局、住建局等部门联手化解了涉及劳动纠纷案件12起,化解率100%。协调局调处涉及职工劳动关系矛盾纠纷上访案件7起,有效维护了职工队伍和全县社会的整体稳定。

第11篇

自国务院在2003年底提出用3年时间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以来,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着力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同时,积极探索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治本之策。经过两年来的努力,全县较好地完成了市政府下达的阶段性清欠工作目标。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清欠工作部署,**年在继续清理旧欠的同时,要实现清欠工作重心向预防新欠转移,通过强化日常监管和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并落实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规范建设投资行为

(一)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和其它需要的审批项目,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保证金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机制,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对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听证制度”,杜绝未经科学论证的“拍脑袋”工程。同时,进一步建立政府投资行政责任追究制,逐步加强对党政机关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概算的控制。

(二)县计经委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强化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明确项目建议书中对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批内容和标准,明确审批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在建设项目立项时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防止因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形成新的拖欠。

(三)认真贯彻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管,严禁以拖欠工程款的方式转嫁资金不足的风险,防范因带资承包施工导致的拖欠行为。特别是交通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施工。

(四)继续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中财政资金的支付审核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向承包商拨付工程款,确保工程款及时、足额支付。

(五)积极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方式改革,继续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合同制、建设监理和政府采购制等制度,大力推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制度。

二、加强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

(一)凡已下达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工程进度及时到位。需要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资金配套的项目,其承诺资金必须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或部门预算,按时到位。对建设资金不落实或到位不足的,县计经委、县建委不予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并暂停当地其他项目的审批;属重点工程项目的,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

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和《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文件与监管规定的要求,进一步严格房地产信贷审批程序,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按规定提交业主支付担保,对未提交担保的,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拨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程序、期限、方式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由县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经审查后予以备案。且在合同发生重大变更时,业主应自合同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合同发生纠纷时,以备案合同为准。

(四)各企业在开发、投资新项目时,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确保建设资金的落实,严格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杜绝拖欠行为。特别是县内(含外地入驻)建筑企业要提高自身的经营和管理水平,带头抵制签订阴阳合同、垫资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减少被拖欠现象的发生。

(五)房地产企业在办理房屋预售证书时,必须提供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证明。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建设双方没有就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达成延期支付协议,且延期支付协议未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时,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手续。

(六)县财政局和审计局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依法及时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若建设工程承包双方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期限的,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大、中型项目应在6个月完成结算,一般项目应在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国家另有规定除外。建设工程业主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合同或《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约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业主已认可。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经承包单位催告业主仍不支付的,除按合同向承包单位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按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双倍逾期工程价款利息并赔偿其他损失。

(七)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提交有项目业主和承包商共同确认的工程款支付证明,对未按合同支付的工程款要签订还款计划,并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同时,保证农民工工资金额发放。否则,县建委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八)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合同条款要求,建设单位应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和保留金。

三、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

(一)县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制定解决拖欠工程款案件的有效措施,克服诉讼费高,审理时间长,判决执行难的问题。要进一步简化司法程序,降低法律门槛,规定审理时限,加大执行力度。对当地法院执行难的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由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或指定异地执行。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其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密切配合,支持人民法院的工作。

(二)对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且不积极偿还债务、情节严重的项目业主,经被拖欠者申请,在县劳动保障局进行核实后,可由县人民法院强制冻结业主单位帐户,所有资金全部用于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不足部分通过拍卖资产予以偿还。

(三)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正确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渠道处理和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发挥仲裁、公证等处理合同纠纷高效、快捷、公正的优势。县劳动仲裁调解机构要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合同审查把关,凡受理建设领域的各种经济纠纷应及时予以解决。

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及相应的配套措施,完善建筑市场信用奖惩机制

(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培育担保主体。大力推行业主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和建筑商履约责任险。同时,根据《关于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研究制定用商业保险代替质量保证金的具体办法,防范和转移工程质量风险。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和维护建筑企业合法权益的职能,引导企业抵制业主的不合理要求,及时帮助解决被拖欠的工程款。

(三)建立健全建筑行业信用监督和评价机制,加快建立建筑行业信用信息库,完善不良名单制度。对信用等级不同的建筑业企业予以不同的政策对待,给予不同经济活动空间。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列为信用不良名单的施工或劳务企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限制在我县的投标资格、清除我县建筑市场等处罚措施。同时,对相关项目负责人的从业资格予以限制,直至取消从业资质。

对于列入不良名单或不按合同约定有拖欠问题而未解决的建设单位,县计经委、县建委、县国土房管局、县内各商业银行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不予办理新建项目的立项、规划和施工许可、提供贷款,县国土房管局取消其参与土地竞标、竞买资格等,贷款银行不提供授信。建设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对其资质予以降级,直至注销其资质证书。

(四)进一步加大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的力度。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不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越级承揽工程、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各类违法或违规行为。

五、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县劳动保障局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县劳动保障局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县劳动保障局应进一步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制度和应急预案。县司法部门要依法查处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并配合县劳动保障局妥善处置集体性讨薪事件。

(二)根据《大足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足劳社文〔2005〕3号)文件之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就新开工项目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工资保障金。县建委按照要求,在办理建设手续时严格把关,做好保障金的收取工作;对不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承建双方,将对其建设行为予以限制。

(三)县劳动保障局要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施工现场应设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并对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情况、监察电话、地址等相关内容公示;加强农民工用工合同管理,改进工资支付办法,逐步建立“月支付,季结清”的方式;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时纠正建筑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工资的违法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有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无论是否与农民工签订合同,县劳动保障局均应及时处理。同时,县劳动保障局要将建筑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重要的信用指标,纳入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

六、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和农民工法律意识,鼓励发展劳务企业

(一)县总工会、县劳动保障局要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促使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减少和避免有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12篇

关键词:城镇化;市民化;职业发展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已进入快速城镇化进程,城镇化本质是农民的市民化,即农民在生产生活方式及身份、地位、思想观念等方面向城市市民转化的过程。由于制度障碍、政策约束及农民个体素质制约,我国农民市民化进程滞后于城镇化进程,这将对城乡一体化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而,农民市民化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民工职业发展的主要困境

职业发展是指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目前,我国农民工就业呈现随意性大、流动性强、合法权益受侵的现状。很多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合同的单位也难以完全按照规定保障农民工权益。职业发展是农民工立足城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现实选择,但目前农民工的职业发展还需突破诸多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工自身素质

1、顽固的小农意识。小农意识是传统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产物,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意识形态,虽然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小农经济已经解体,但小农意识仍根深蒂固地存在于农民的头脑之中,主宰着他们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目光短浅、安于现状。不少农民工只顾眼前利益,容易满足,很少为将来着想,缺乏远见和进取精神。奉行“小富即安”、“知足常乐”、“生死由命,富贵在天”的处世之道。这种小农意识使农民工在工作时间与从事职业上具有随意性,处于一种半工半农的从业状态,即农忙时务农,农闲时外出打工,打工只是作为农业生产之外赚取外快的手段,并无意作为自己的职业来发展。

2、受教育程度低与职业技能缺乏。长三角16个城市农民工现状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2,885个农民工中,属于文盲的有112人,占3.9%;小学文化程度的有509人,占17.6%;初中文化程度的有1,509人,占52.3%;高中文化程度的有431人,占14.9%;中专的有197人,占6.9%;大专及其以上的有127人,占4.4%。受教育程度低与专业技能的缺乏使得他们只能从事城市居民不愿做的“脏、累、苦、险”等职业。

(二)二元分割的劳动力市场制度。二元劳动力市场理论认为,劳动力市场可以分为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要劳动力市场。前者具有工资高、工作条件好、工作稳定、晋升机会较多等特征,而后者恰与此相反。姚先国等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目前中国劳动力市场依然具有二元分割的特征。农民工只能通过次要劳动力市场寻找那些收入低、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恶劣、工作稳定性差、无社会保障、无晋升机会等边缘性职业,难以进入城市正规就业部门之内。

(三)城市歧视性用工政策障碍。农民工的加入,在城市交通、公共资源及当地居民就业等方面会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导致地方政府及社会各阶层在对农民工认识上产生一些误区,认为农民工是破坏市容和影响城市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挤占就业岗位,对城市居民就业形成威胁。农民工进城务工遭遇就业歧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一些大中城市为了保证城市居民就业,对外来人口的职业、行业有严格限制,甚至通过对雇佣外来劳动力的企业征收管理费的经济手段来约束企业雇佣农民工行为。城市带有歧视性的用工政策增加了农民在城市就业的困难程度,导致他们很难进入正规部门就业,不得不从事一些临时的、流动性强的、低收入的工作。

二、农民工职业发展路径

(一)建立农民工人力资本投资机制。人力资本是存在于劳动者身上的知识、能力、技术、劳动熟练程度、身体健康状况,累积性是其重要特征,即人力资本投资越多,人力资本存量越丰富。教育与培训是人力资本投资的两种重要形式。

就业前培训作为人力资本投资的重要形式,对提高农民工自身职业素质和从业竞争力很有必要,但现实中愿意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并不多,可能的原因有:首先,培训需要支付一定的货币成本和机会成本损失;其次,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低,普遍存在只注重眼前利益的短视就业观念,认为现在能赚到钱就行,培训没有必要;最后,农民工文化知识基础差,对于专业培训可能有所畏惧,担心自己学不好。可见,当前农民工忽视培训,人力资本投资意识淡薄,造成知识与技术人力资本存量不足,是制约其职业化发展的内在因素。

输出地政府可以进行就业前引导性培训,探索前期介入机制。通过对就业政策法规、市场准入条件、市场供求状况、培训后的去向和待遇等方面的宣传,使有从业意向的农民工积极主动地进入培训与鉴定的流程。

(二)推行农民工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所谓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就是对从事技术工作的农民工组织技术培训和统一考试,合格者颁发全国通用的职业资格证书,用人单位招人时要求持证上岗。根据劳动力市场信号理论,劳动力市场上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招聘者处于信息劣势,不可能完全获取应聘者的所有信息,那么招聘者凭借什么来筛选员工呢?表现应聘者特征的信号(如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工作经验等)就成为招聘者甄别应聘者的有效手段。职业资格证书是一种反映劳动者知识技能水平的信号,职业资格证书的获得对于进入劳动力市场具有优势。

(三)建立输出地就业前技能培训与输入地社区教育衔接机制。一方面输出地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首先,在培训主体方面,考虑用人企业牵头培训。目前,各地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培训服务遭冷遇不在少数,需要承担培训成本且不是100%能就业是农民工不愿意参与培训的主要原因。将免费培训的平台搭建在用人企业,由用人企业牵头培训,并向参加技能培训者提供包括食宿在内的生活便利,发给一定的生活补贴等,这样能够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其次,在培训方式上应灵活多样,针对不同的农民工群体,开展多层次性的培训。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技能储备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能力;对返乡农民工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参照其转移就业要求,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对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培训,提升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最后,在培训内容方面,必须着眼于劳动力市场用工趋势发展,提高培训针对性,实行“定向、定点、订单式培训,成建制输出”;另一方面发挥输入地社区接续培训作用。社区是兼管理、监督与服务的复合体。要使农民工得到持续性的教育与培训,还必须发挥社区的作用,通过社区教育形式来进行。社区教育最早源于20世纪初美国学者杜威关于学校是社会的基础的思想,现已成为国际大众教育的一种趋势,其实质是人人参与教育、人人接受教育。社会发展与技术进步会对劳动者提出新的要求,农民工的知识技能也要与时俱进,因此要确立终身学习的就业观念。输入地社区可针对农民工的个体差异进行相关培训,使农民工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得到有效积累,确保农民工的可持续性发展。

目前,我国农民工社区教育工作才刚起步,尽管有的社区将农民工教育纳入社区教育内,但无论是政府部门、社区、用工单位,还是农民工自己,对农民工社区教育的认识还很不够。所以,应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加强对农民工社区教育的目的、意义和操作过程的宣传,使社会对农民工社区教育都有明确地认识,树立终身教育观。通过广泛宣传,争取广大社区成员、社会各界、特别是各级领导,对实施农民工教育的理解、重视、支持与合作,为开展农民工社区教育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四)增加制度供给,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在户籍制度方面,必须加快推进户籍制度的全面改革,消除城乡二元分割劳动力市场的制度基础,重新构建城乡居民的身份平等。当然,户籍制度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要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目前改革户籍制度的重点是逐步剥离户籍制度上所附加的各种权利和资源分配功能,即剥离在户口上附加的教育培训、劳动就业、住房待遇、生活福利以及社会保障权益等功能,彻底消除福利待遇同户籍性质相挂钩的状况,让农民工在城市享受国民待遇。

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外来农民工不能真正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因此,要建立涵盖外来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民工进城发展职业提供稳定的生存保障。当然,在短期内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不现实的。因此,可依据紧迫程度分阶段实施,优先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再逐步建立完善养老保险,并最终建成完整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

在就业制度方面,城市用工政策应将农民工纳入城市正式的就业体系,消除针对农民工制定的带有明显歧视性的用工规定,创造公平竞争的就业环境;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经济成本约束;健全劳动力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逐步规范对进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管理。

(作者单位:安徽建筑工业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李真.流动与融合[M].北京:团结出版社,2005.

[2]陈丰.从“虚城市化”到市民化:农民工城市化的现实路径[J].社会科学,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