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17:44:3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税收政策,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高新技术企业是推动经济增长、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优化经济结构的主导力量。欧美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力量差距的根源,主要体现在前者高新技术大大领先于后者。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催生高新技术企业、激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发展,以及帮助高新技术企业降低研发风险,是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发展的有效途径。为此,我国实施了多种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从而达到推动我国经济高效增长的目的。
一、税收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作用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和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和完善我国创新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税收是建立创新体系的重要财力基础和激励创新的主要政策手段,不仅能够筹集财政资金,为国家直接支持创新体系提供财力基础,而且运用税收政策还可以激励企业逐渐成为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主力军。
首先,税收支持可以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科技创新活动不但具有高收益性,同时还具有高风险性,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经济主体的收益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如果研发成功,技术创新会给企业带来较高的利润;但如果研发失败,企业也有可能因技术创新的失败而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对处于经营初创期、更新升级期的企业而言,创新的风险很大,因此需要国家的税收政策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抗风险能力。
其次,技术创新对税收政策具有很强的敏感性。从技术创新的过程来看,技术创新始于研究开发而终于市场实现,其中涉及研究设计.研究开发、技术管理与组织、工程设计与制造、市场营销等一系列活动。在这整个活动中,许多环节都涉及税收政策,例如工资的扣除标准,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技术创新融资的税收政策,等等。因此,技术创新对国家的税收政策具有很强的敏感性。
最后,技术创新的成果具有社会效应和有可能被侵权,需要税收优惠支持。根据公共财政理论,税收是为了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要而筹集财政资金,并且用于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支出。科学技术成果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科学技术具有非竞争性,它的边际成本为零,即更多的人享有技术创新带来的好处并不会使他的成本增加。科学技术又具有不完全的排他性。因此,要求政府通过一定的税收政策来纠正市场失灵,通过税收优惠促使技术创新的外部效应内在化,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二、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与作用效果分析
为了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法规从多个角度给予企业税收优惠,从高新技术企业的设立,研发项目的投入,到科研成果的转让,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技术创新及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较好的税收支持,其具体的优惠方式和作用效果可以概括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
税率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规定突出了国家对技术创新的导向,有利于企业加大力度对高科技人才的重视与引进,也有利于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升级与发展。
扣除优惠。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上述规定突出了国家对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即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越多,扣除也越多,企业的负担更轻,从而可促使企业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也可降低企业研究开发的风险,对企业培养和稳定高科技人才也有一定的鼓励作用。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是将资金投向创业企业,即中小科技企业,待所投资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获得资本增值。由于创业企业的成功率很低,导致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很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为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该规定既是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其实也是在间接地支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受税收优惠的影响,更多的创业投资企业会集中资金和人力主动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从而极大地调动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与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热情,加大投资与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力度。
减免税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必将促进企业加快技术成果转让,推进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二)流转税优惠
增值税优惠。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法定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税;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另外,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国际上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转型将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高企业生产效益和竞争力,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可见,增值税在高科技产品的销售上给予很大的税收优惠,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归纳之,有以下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未能严格执行税收财务制度,会计核算不健全。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6号文件“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4]6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国税发[2005]2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凡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但从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一般纳税人企业有四户,其余的十八户属小规模纳税人,有近二十户未设置销项税金、应交税金帐簿,一般纳税人企业未进行应交增值税的核算,这样就形成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销售收入成为含税收入,同税收核算的会计收入口径形成差异,从而影响税收核算;另一方面由于不按规定进行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分别核算,造成有些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能正确反映,影响增值税的管理和征收。在调查中就发现某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在核算中就如上述所存在的问题相同,未按规定对免税项目设置相应的科目进行核算,造成本应交增值税项目的,反而以营业税项目开具地税发票缴了营业税。
二、发票开具混乱,不能严格按规定开具。由于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因此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货物时开具发票的货物价格、数量与自己应纳税额无直接联系,这样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在开具货物销售发票时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购货方需要开多少发票,完全是自己说了算,一些废旧物资回收单位为了能提高货物价格、从购货方拿到好处费,他们可根据购货方的意图随意开具普通发票。为购货方虚增购货数量、扩大进项税抵扣金额、偷逃增值税提供了便利。收购发票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用于收购废旧物资的唯一凭证,按规定票据开具有很严格的要求,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在开具时随意性很大,将收购人开成本单位的员工,最高金额一年中就高达六、七百万元,造成收购业务的真实性无从落实。如某回收企业对销售方不愿提供具体内容的,就将收购发票开成自己的名号,一年中多达几百万元。
三、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购货时缺乏原始凭证,收购的数量和价格缺乏真实性。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回收单位在收购货物时可以自己开具收购发票,开具收购发票也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因此购货数量、单价的多少也是自己说了算,一些废旧物资企业为了达到既能虚增销货数量和单价,又能逃避税务机关检查的目的,他们有意虚增收购货物数量和价格,以保证与销售货物数量基本持平,使自己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行为真假难辨。
四、废旧物资企业税收政策不统一,发票管理手段相对落后。现行政策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但对工业企业以及非物资回收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销售的废旧物资要依法缴纳增值税。税收政策的不统一性,导致经营废旧物资的纳税人不能在税收上公平竞争,促使一些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工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铤而走险,与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私下达成不成文协议,暗箱操作,让其代开废旧物资销货发票,以达到不缴税的目的;同时税务机关征收人员在受理纳税申报时,由于缺乏相关的发票证明,无法对纳税人实行及时有效监督,这样纳税人仅凭一张普通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便可以抵扣大量税款。
五、库存管理混乱,有些企业只设置一个现金科目核算废旧物资的购进、销售,且现金日记帐不是按日登记,而按凭证号码登记,做成了现金明细帐,不设置银行存款科目,有的兼职的企业财务人员根本不知道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更谈不上会计监督。企业收购和销售废旧物资的款项收支基本是现金交易,没有什么实质性附件。有的企业的购销手续不齐,如入库单、出库单没有人签字,有的甚至没有入库单、出库单。会计核算不健全,绝大部分企业每月基本上只做三到四张记帐凭证,一次收购凭证下面附几张自己开的收购发票、一次销售凭证下面附几张开给关联企业的商业销售发票;一次发工资支费用,一次作相关科目结转,根本不能如实反映企业运作、销售等具体情况。
六、税收管理不到位,由于是免税企业,国税机关对其日常管理不严,造成收购发票使用严重不规范,按照《关于印发<经营废旧物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省国税局(1998)第19号)规定收购发票可根据仓库的磅码单或进库凭证、收货凭证(或称收购单、调拨单)开具,并将磅码单及付款凭证等原始凭证附列在后。必须顺号使用,对出售人地址、身份证号码、开票人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并有出售人签字。而有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收购发票、销售发票跨区域填开,大笔的外购外销业务中,货物未入库,收购企业使用本地的收购发票做入库,再用商业销售发票开具做销售。根本无法准确核算经营情况。
七、虚开发票疑点明显,关联企业之间虚开发票调节税收负担,相应的就出现了帐面上大额现金交易的假收支,几十万的现金交易十分常见,逃开了银行结算体系的监控。有个别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以销定购,库存为零,很不符合经营逻辑。
对此,我们认为,要加强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管理,建议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措施:
一、制定统一规范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管理办法》。对纳税人、纳税行为、纳税地点、免税货物范围、废旧物资经营性单位免税资格认定、虚开代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操作程序和操作行为等进行明确、规范,遏制纳税人的虚开代开行为,避免国家税收流失。
二、实行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在收购环节代征上一环节税款制度。由于销售废旧物资的个体经营者比较分散,销售工业下脚料的企业又不愿意开具普通发票,为了便于管理,减少税收的流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所属企业实际情况,委托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在收购环节代征上一环节税款。国税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和要求,与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颁发《委托代征证书》,并监督指导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建立《大宗废旧物资供货业务登记簿》和《委托代征税款登记簿》。废旧物资回收单位自行开具收购发票给销售方时,应在开具的发票备注栏内准确注明代征税额,并及时登记《委托代征税款登记簿》。
三、基层税务机关应建立对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和利用废旧物资的一般纳税人实地监控评估机制。对收购额或销售额变动异常、开票量或购销支付异常的单位进行重点核查,并建立相应的核查纪录。对指标异常企业及时约谈举证,企业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且其供货人(收款人)不能出具供货证明的,主管国税机关应首先暂停供应发票,收回现有结存发票等重要资料,并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经查实确有虚开废旧物资发票行为的,除依法处罚外,立即取消其免税资格。
四、规范企业财务制度。严格出、入库等会计手续,严格所得税的核算管理,对不符合财务制度、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帐务处理不予认可,不予列支有关、成本费用,视同没有发生。与银行系统一道,强化对现金交易的监督,对大额现金划拨一律通过银行转帐。同时设置一定现金交易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告知税务机关。健全核算科目,明确核算内容,对不健全又不完善的取销免税资格。
【关键词】营改增;税改政策;影响;税收策划
随中央不断深化落实一系列“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根据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决定不断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从而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切实保障改善民生、不断优化税收结构、避免重复征税、贯彻公平税负等。营改增税收政策现在一些地区、一些企业开展试点工作,有望在全国铺展开来,营改增税收政策也是国家经济社会实施的经济政策中的焦点。
一、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必要性
在我国的货物和服务这两个流转领域,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增值税通常应用于制造业,对本国针对企业在商品销售、提供服务以及加工制造实现其附加值为计算基础的征收的税。营业税则应用于服务业,是对在我国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营业收入征收的税。增值税没有出现过重复征税而且税负比较轻,但营业税会出现重复征税、税负相比增值税重。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现行税收体制的缺陷日益显露:征收范围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抵扣的制度没有完善,如不同企业在固定资产、纳税服务等不能抵扣;专业化发展受到阻碍,一些企业出现自己企业生产内部化不同其他企业产生交流合作,不利于专业化的发展;出口税阻碍企业的跨国发展;传统的税收征管包括商品和服务,但是这两者之间的差异越来越模糊,这就带来了税收管理面临新的问题。面对现阶段我国在税收方面出现的这些问题,国务院常务委员会适时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并在一些地方开始试点工作将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税收政策,避免重复征税;有助于完成企业专业化,不断促进企业精细化分工;有助于给企业减负,激励企业不断发展;有助于协调投资、消费和出口三驾马车从而促进经济社会有序发展。营改增税收政策是积极性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次营改增税收政策的试点工作主要包括税率、计税方式、计税依据、特殊行业等,营改增的核心目的是降低企业税负,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通过各种税收安排保证试点区域的试点行业整体税负并没有较大的变化不增或者略有降低,并且努力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这标志着中国税制改革正式开始,从而极大地改变现阶段中国的流转税制度,中国流转税制度将更加趋于完善。
二、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对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税收政策以经济结构调整为基础进行实施的,为了鼓励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更好的发展,让增值税取代营业税营业税,避免企业被重复收税、减轻企业税负,从而使商品和服务这两大流转行业具有统一的税收标准,是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企业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时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挑战。
2.1有助于避免重复征税。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进行收税的标准来看,增值税通常是受几个方面的影响,包括由营业收入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水平,进项税额则取决于企业利润增值空间、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目占比,而营业税税额取决于营业收入和适用的营业税税率。由此可以推断出营改增收税政策对企业主要影响主要体现在税率水平、毛利率和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目占比方面。例如以某个公司为例税改前根据以上内容的各种推算可能需要交纳营业税20万,但营改增税改后,仅需缴纳增值税12万元,从而使企业经历营改增后税收负担得以减轻,少承担近8万块的税,税负得到明显降低。并且,在不进行重复征税的前提下,营改增税收政策确定的11%与6%两档税率,这样针对不同毛利率和营业成本可抵扣项目占比的企业可以有适当的税收变化,这样不但能够避免企业被重复征税,而且能够让适用增值税税率低、毛利率较低、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目占比较高的行业的税负较税改前大大降低。
2.2营改增税收使大中型企业受益,但损害小企业利益。营改增针对各个企业存在差异性的影响,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有助于避免重复征税,从而减少成本,提高收益。但从其他方面看,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计税基础,增值额越大,产生的税款缴纳越多,增值额越小,税款交纳越少,但针对增值税抵扣较少的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却增加纳税人税负。所以说,企业规模不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产生的后果大不相同。从一般企业与小企业来看,税改前增值税一般企业从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等六个领域现代服务业取得的发票,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实行“营改增”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这六个领域数十个行业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能够抵扣进项税,将因此少缴税款数亿元;但对小企业来说,这次进行试点的小企业的税负都出现了下降的情况,只是下降的程度不一致,因为在税改之前,小企业在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等六个领域现代服务业都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改革后都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整体税负都将下降40%以上。
2.3企业性质不同,税改影响不同。对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的影响是积极的,这次营改增的税收政策有助于对第三产业的社会分工的专业化,促进本行业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从而提高企业收益。税改之前,营业税覆盖范围广不断出现重复征税还出现全额征收,这就造成税负繁重,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往往被沉重的税负牢牢的卡住了发展的脖子,导致第三产业市场不活跃。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对于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来说,不但避免了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的负担,而且还促进了第三产业分工更加专业化、更加细化,从而不断增强市场活力,增加收益,从而扩大内需,不断推动我国经济向前发展。但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加剧了以重工业为主的第二产业的税负。
2.4给企业的营业额收入带来较大困难。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后,企业实施增值税通常以6%计算,但公司的劳动成本包括工人工资、社保等不能用来抵扣增值税,因此根据传导机制,税收负担最后还是由企业自己承担,增加企业的税负。以建筑业为例,建筑业往往前期投入过大,建筑企业成本支出中进项占比较低,从而导致税负在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增加,因为在建筑企业的成本支出中,除劳务和其他费用之外几乎均可获得增值税发票,原材料、人工与其他成本(水电费、机械租赁费等)一般无法抵扣销项税。
2.5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对企业会计核算带来巨大挑战。?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会影响会计核算工作,税改前会计核算的科目相对单一,计提时,借方记“营业税金及附”,贷方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支付时,借方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贷方记“银行存款”即可。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以来,例如,企业的会计核算科目较以往会更加精细,会计科目“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明细账户下设九栏:借方(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扣应交税额)、贷方(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并且企业在购买商品时,科目(增值税发票上计入采购成本金额)借记“原材料采购”,科目(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应付或实付货物总额)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不但会计科目发生巨大的变化,会计核算工作也会变得更加复杂,因此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会对会计账务处理产生巨大影响。
三、企业面对营改增时的税收策划
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对企业的整体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对企业避免重复征税、减少成本压力等方面具有深远意义。但对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企业影响不同,可能会出现部分企业的税负减少或增加两种情况的出现。面对营改增税收政策即将在全国范围开展,面对营改增税收政策,各级政府和各大企业应该深入了解这项政策,做好全方面的准备措施,以更好的应对此项改革。作为结构性减税和财税制度创新的重大举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自以便借助营改增这股东风企业进行更好的发展。但是,通过试点工程发现,部分企业没有充分了解政策、实施过程中投入过少或操作失当致使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效果不佳。因此,企业应该更加全面分析营改增税收政策,积极在企业管理中调整以往不符合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地方,对企业税收进行新一轮的布局、策划是适应营改增税收政策的重中之重。
3.1各大企业要充分研究营改增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只有对税收政策研究透彻,才能搭上税改的快车,特别是要了解关于本行业、自己企业涉及到的相关领域的规定,从而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前准备应对措施尽量让营改增税收政策成为企业发展的契机,减少企业带的压力和挑战。
3.2针对营改增税收政策转变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现在我国税法相关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6%,而小规模纳税人的是3%。针对一般纳税人在进行相同交易使要比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额要高。因此要根据企业的自身发展状况,把一般纳税人企业变为多个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者把公司的大业务转变为多个小业务从而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采用3%的税率,以便减少企业的税负。
3.3改变以往各种业务企业内部解决一体式的经营模式,转而向细分化和专业化模式发展,从而增加企业的收益。以第三产业中的现代服务业为例,服务企业在企业发展时,从外面企业雇佣过来的劳动力需要帮助外包企业承担相应的营业税,这样交付的营业税以及雇佣费之和远远高于自身企业劳力内部自身承担的费用,这就促使部分企业选择放弃专业细分化,不进行劳务外包,而是在企业内部进行消化以便节约生产成本。但现阶段实施营改增税收政策后,再选择以往的经营手段会增加税负,所以企业在应对税制改革时,放弃内部消化转而投向专业分工,选择劳务外包,以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减自身增值税应交款项,以便降低企业税负、减少生产成本、增加企业收益。
关键词:小企业;税收政策;建议
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促进小企业的发展和进步,对于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来说拥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和意义,也是关系着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从改革开放以来,小企业在解决社会就业问题、推动社会发展、技术创新方面就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但是近年来由于小企业存在着融资不易、税负偏高以及政策支持力度不足等问题,使得小企业发展收到影响,本文从现行税收政策问题方面收入,分析税收政策不利于小企业发展的因素,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和改进。
一、小企业发展困境
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复杂,使得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诸多的阻力,无论是体制方面,还是自身发展能力方面,都存在着急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经济形势紧迫、融资渠道窄、企业税负重、经营方式落后等。
1.经济形势趋于紧迫
目前,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外部市场开始变得紧张,国际贸易保护主义逐渐抬头,数据显示近年来外贸出口形势越发不容乐观,尤其是对小企业盈利来说,更是难上加难。国内原材料价格的持续上升,劳动力成本持续上升,节能环保要求的提升以及人民币升值等问题都对劳动密集型的小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2.融资渠道变窄
小企业本身具有资本少、规模小、市场竞争力差等特点,使得起存在着倒闭或者歇业的危机,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以及信贷危机,就会导致小企业无法生存。同时,国内结构性通胀问题的出现,国家银根政策收紧,使得小企业容易收到银行政策的影响,银行贷款的控制给小企业巨大的冲击,使其产生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因素。
3.企业税费负担重
根据全国税收资料调查显示,2014年我国中小企业利润总额同期下降了将近20%。虽然我国小企业的整体税负为3.81%,但是小企业增值税已缴税却与企业集团相当。由此可见,相对比较偏重的税负已经增加了小企业的负担,并且使得小企业的投资盈利能力降低,使得很多企业长期处于微利的状态。小企业没有形成更多的财力投入,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升级和扩大再生产,这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4.企业增长以粗放式为主,产业层次低
国内小企业自身融资实力有限的情况下,使得小企业在技术装备和个工艺手段上比较落后,大部分小企业主要是依靠劳动力和资源的大量投入维持发展,其更多的是属于高能耗低效益的企业,企业在科研投入方面不高、对于产品档次重视不足,生产规模也十分有限,市场竞争力比较小。粗放式经营模式,导致了产业层次较低,不利于小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
二、现行小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针对小企业的税收政策主要集中在各单个税收种类之中,并没有形成比较统一和系统的制度,而且大部分的税收政策都是以补充规定或者是通知的方式,多半属于临时性措施,这使得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一般。从最后的效果来看,国家税收政策更多的还是倾向于大企业和国有企业。
1.税收制度不完善
近年来,为了能够推进小企业的迅速发展,我国税收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改革,但是这相对于小企业自身的缺陷和弱点来说,制度依然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第一,增值税起征点较低。依据现行的增值税标准,企业仅就一般毛利率为15%左右的商业零售来说,毛利在300-750元就达到了起征点。这显然不合理。对于小企业来说,增值税起征点不利于其逐渐的形成初期的积累。而且现行税法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起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够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一来,对很多的小企业正常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第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不合理,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利息率的扣除是不能够超出一般国有金融机构带壳利率水平的,但是现实中小企业在获得贷款方面要比大企业难得多,通常依靠的是民间融资,由于超出的部分不能够税前扣除,需要在税后列支,这样使得小企业承担了更高的生产成本。第三,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不利于小企业的前期发展。针对小企业创办前期费用比较多的情况,我国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给予了一定的优惠减免,但是现行所得税则取消了对新办企业的减免优惠政策。第四,我国在降低小企业投资风险和鼓励引导就业方面,缺乏比较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
2.税收政策优惠率较小
增值税方面,从2009年开始实施了增值税转型政策,进项税抵扣范围进一步扩大,鼓励企业更多的用于生产加大投入和设备更新。并且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低到了3%,这无疑给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发展空间。但是对于小企业而言,将会受到资本积累、市场环境、企业规划等诸多方面的影响,并且很多企业处于筹建阶段并没有生产销售,就不能够享受到转型的优惠。同时在税制设计上的差异,一般纳税人只对进销项抵扣后的差额缴税,增值额多则多征,无增值额则不征,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管起增值额多少都需要按照固定比例缴纳增值税,由于抵扣链条缺少,使得小企业中盈利较差的企业税负负担重。企业所得税方面,在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实行了对小企业减负的诸多积极因素,尤其是20%、15%两档优惠税率规定改变了过去以地域标准限制的收税优惠,使得大量的小企业从中受惠。但是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对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不强。主要原因在于,第一,没有对小企业投融资的税收政策进行科学的引导,截至目前国内还没有采用国际上对小企业普遍采用再投资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小企业发展。第二,5年的过渡期中,依然有大量的外资企业和国营大型企业享受到大量优惠情况。民营小企业在税后利润和个人所得税重复课税问题依然存在。第三,税收优惠力度小,而且时间较短。如201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了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抵于3万元的小企业,其所得税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中可以看出,税收优惠政策只是针对一部分小企业,而且优惠的时间也比较短,仅仅是2010年当年。这不利于小企业的长期发展。第四,在操作性方面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较差,如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作为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的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然而对于企业所申请的项目是不是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难以界定。相关的费用是不是用于研究开发的审核工作也难以进行,因此在实际政策执行过程中难以掌控。
3.小企业税收遵从成本较高
我国目前税制方面情况较为复杂,而且相关的法律法规环节多。因此,在实际的征管过程中存在着问题,通常是要采取通知方式进行后续具体的规定,正是这样的规定,导致了税务条文的繁琐,从而影响了对企业税收政策的准确把握,而且企业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用于信息收集确定相应的法规和税收规定的适用范围,从而决定企业最终以何种方式遵从税收。这样导致小企业在税收遵从方面的成本较高,同时小企业存在着逃税避税的问题,税务机关对于小企业存在着“重征管,轻服务”的态度,也导致了小企业税收遵从成本的过高。当前小企业在管理水平上较低,在创业初期为了节约成本往往身兼数职,很少能够熟练掌握各种记账和纳税规则,如果不针对性的进行辅导,而是一味的采取“严征管”的措施,势必将会加重这些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难度。
三、关于小企业税收政策改进建议
小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离不开国家税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从改革开放以来,小企业就在国家稳定和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在税收政策制定方面应当充分的考虑到小企业的发展,通过完善税制,引导小企业向“小而专,小而优”的方向发展,激励小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环境保护方面有所建树,为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努力,并且要指导好小企业社会化分工协作、市场功能互补、产业机构合理分布等发展方向,进而提升小企业的整体素质和在国内外市场中的竞争力。
1.完善税收管理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纳税环境
税收管理服务体系的完善包括在执法公平、纳税便利、节约成本等方面,需要做到大力加强对小企业税法知识的辅导工作,以便扩大小企业的建账面,简化小企业纳税流程,节约其纳税的时间和成本,积极推进税务工作,服务于小企业的咨询和,尽量境地因为对税法的不了解带来的错误,改进小企业的征收办法,积极扩大查账征收范围,必须要在调查核准正确之后进行,从而维护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适度下方地方各税的减免权,以利于各地小企业享受到减免扶持,促使其发展。
2.完善增值税税制,维护小企业合法权益
完善目前的增值税税制,维护小企业合法权益,需要改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办法和征收规定,从而促进小企业发展、健全增值税的运行机制。第一,进一步扩大纳税征收范围比重。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小企业,处于商品流转的中间环节,为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只要具备固定场所、畅销环节易于控制、能够完成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都可以纳入一般纳税人范围。从事经营年销售额达不到180万标准的,如果会计核算健全,也可以核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小企业在会计核算方面不健全,也应当积极配合创造条件,提高起会计核算水平。第二,进一步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根据数据显示,现行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依然存在着较高的征收率,对于那些地区无记账能力但是需要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的小企业,应该进一步降低起征收率,保证公平税负的进行,从而减轻他们的税负负担。为此可以执行,在工业小规模纳税人方面,征收率降低为4%,而在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方面,可以降低为3%。如此执行,可以有助于缩小增值税两类纳税人之间的差距,从而促进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方面的健康发展。
3.完善现行所得税税制,减轻小企业负担
第一,降低小企业优惠税率。目前国际上都在执行相继调低所得税税负的趋势,我国也应当紧跟形势,将企业所得税进行调整,可以降低为24%或者25%,而对于小企业中发展困难大、利润比较小的,可以继续进行优惠税率,并且适度调整优惠税率的限额标准。第二,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面对日益进步的科技市场,小企业也应当不断的更新自己的设备,不断的开发新的产品,这样才能够满足市场的发展需要,对于小企业中比较重视科技设备的,允许起可以实行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从而最终有助于小企业加快产品设备的更新换代。第三,进一步扩大小企业优惠范围。应当改变现行的以地区为主的优惠方式,改为以经济性质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者以产业倾斜为导向的优惠政策,而且在优惠形式方面也需要多样化,不能够仅仅依靠单一的直接减免方式,可以选择直接减免、税率降低、放宽费用、折旧加速、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重方式,从而扩大对小企业的优惠范围。
4.加大支持小企业融资和技术创新力度
小企业当前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国家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实行金融机构在向小企业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给予一定的减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从而鼓励当前金融机构对小企业的投资和贷款。同时在关于小企业技术落后问题上,国家可以规定有关的机构或者个人在进行专利转让或租赁的时候,对追求新工艺的小企业收入给予减免营业税,从而增加小企业在企业产品中的技术含量,进而提升小企业产品在国际竞争力。
5.完善税收制度结构,提升直接税比重
当前国内对小企业实行的是以间接税为主要的税制结构,这种结构使得小企业感觉到税负不公平,税制不合理导致其出现了功能缺位、调节不利等问题。国内小企业大多数,还是属于劳动型密集企业,更多的支出用在了工资上,但是现行的增值税制不能够抵扣这一部分。从税负转嫁方面来看,小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较弱,使得市场的定价能力薄弱,向下游进行税负转嫁的能力有限。因此,出现了小企业税负普遍偏重的情况,导致企业给员工涨薪的激励意愿不够强烈。当前,我国税收超常增加,主要部分就是增值税的超常增加。加上国内贫富差距出现了扩大的趋势,社会公平成为了今天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为此,作为调节能力较强的直接税在国内税制地位需要进一步提升和巩固。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以及国内市场不断的融入国际经济环境,国家更需要通过逐步提升直接税的比重,一方面增加直接税可以让小企业实现减负,让大企业承担更多的税负,从而创造相对公平的环境;另一个方面增加直接税比重,相对降低间接税的比重,可以实现对小企业的扶持,帮助小企业发挥在社会中扩大就业和拉动内需的重要作用。综上所述,可以看到,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应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小企业既遇到了机遇又遇到了挑战。国家需要在税收政策方面为小企业提供相对公平和优惠的环境,促进小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从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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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年金;税收;公平;效率
随着多支柱体系取代单一制度成为国际养老保障改革的大趋势,企业年金的发展已越来越受到各国关注,而它对于我国政府、企业、个人乃至金融投资市更是有非比寻常的意义。2004年5月1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颁布实施前后,各界均给予了极大的热情、关注与期待。但预期的快速发展并未出现,企业表现出明显的观望态度。截至2008 年底,全国企业年金缴费职工人数为1038 万人,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比例仅为4.27%,而且仍然集中在上海、深圳等大城市及电力、石油石化、铁路、金融等国有垄断行业。
从国际经验来看,企业年金的本质特征之一是与之相配合的税收制度,由于企业年金大多为企业自愿举办,因此可以说只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诱导才是推动企业年金蓬勃发展的“启动引擎”。所以,要突破当前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瓶颈,当务之急是先要建立合理的税收政策。而兼顾公平与效率,应成为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和最终目标。
一、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中公平与效率的内涵
企业年金制,在宏观上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在微观上,是企业的薪酬福利计划、人力资源计划和延税计划,所以它既有社会性,也兼具经济性。税收政策不但是政府发展企业年金的经济激励措施,也是规范企业行为,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必要手段,必须兼顾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
(一)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中的公平
税收政策是国家对企业年金这一补充保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因此应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作为一个内在要求。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中的公平应该体现在:
1.计划内公平享受税收优惠。所有举办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都应有公平的参与权,平等的享有同等的优惠政策,尤其在企业内部,年金计划的要一视同仁,不能偏向高收入者,不应以参加者年龄、工龄和工作业绩为借口将职工排除在外。因此企业年金税惠应当是有条件的税惠。
2.兼顾计划内外的利益。在税收诱导下,高收入者和大企业会成为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推广者,这必然使得税收优惠为高收入者和大企业避税提供了方便,而高收入和行业纳税减少,同时也意味着低收入者和小企业的相对税负增加,这将使得中小企业和低收入者在竞争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因此,企业年金税惠必须是有限的的税惠,将其负面影响控制在适当范围内。
3.不同制度的税收优惠的协调统一。企业年金制度不是一个孤立的制度,它是养老体系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与基本养老保险、商业人寿保险等不但在制度内容上要相协调,相关税收安排也必须统筹考虑。
(二) 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中效率
企业自愿性举办企业年金必然是以合理延税、避税为出发点,给予雇员所得税惠也将使他们对年金制持积极态度。因此,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中的效率应该体现在:
1.促使企业从经济利益出发,积极举办企业年金。企业以经济利益为其活动的准则,决定了它不可能仅仅从提高职工福利的目的出发建立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必须给予企业确切的优惠待遇,使其有利可图,才能真正把年金制作为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
2.促使职工自愿向企业年金缴费。在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累进税制,企业年金缴费免税或是延税,雇员就享受了当期应税收入和最高税率的双重优惠,可以通过企业年金制及其税惠政策使其终身收入最大化,并且实现了在职与退休后的合理分配。
3.保证投入较多者获得较高的退休所得。多提供资本者多回报,是不能违背的效率准则。企业年金的目的不是为了收入均等化,而应通过制度的健康发展,使更多的人能够获得更好的退休保障,实现个人福利和社会福利的增加。
二、美国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
美国是当前企业年金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它的企业年金制度在长期的实践中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和规则,其中税收政策又是制度的核心和动力所在。美国政府通过税收优惠待遇鼓励雇主和雇员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战略和策略,以及灵活运用税收手段保证必要公平的措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享受优惠的条件
美国的企业年金计划种类繁多,只有符合《国家税收法》的相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的适格年金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税惠应具备的主要条件有:(针对我国年金的性质,仅讨论缴费确定型计划)
1.对计划覆盖面的要求。根据美国税收法和保障法的要求,资助企业年金计划的雇主不能完全随意决定哪些雇员可以参加,哪些不能,只有覆盖一定数量员工的正规退休金计划才能从税收优惠政策中获利,雇主也不能随意在计划的参加者中提供不同的福利,对年龄和工作情况的要求有最低限度的规定,对员工工作业绩的考核也必须依据具体规定。
2.对雇员帐户资金增加和雇员税前缴费数量的限制。税法规定个人账户年度缴纳额不得超过40000美元(2002年,随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化进行调整)或年金计划参加者年度报酬的100%,而税前缴费的年度限额定为计划参加者年薪的25%,并规定年薪以20万美元为上限(2002年,每年有5000美元增量)。
3.对既得受益权的规定。雇员在任何时候都对由自己缴费形成的退休金部分拥有完全既得权利。当雇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在任何情况下都对雇主缴费形成的退休金部分拥有既得的权利。除此之外,他们可以按照两个标准实现对雇主缴费的既得受益权:一个是 5年后一次性获得100%的记得受益权;二是3年后获得20%的权利,然后每年增加20%,直到实现100%的权利。
(二)EET的征税模式
一般而言,在企业年金有三个征税环节:雇主和雇员缴费环节,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和退休雇员领取退休金环节。如果用T表示对其中的某一环节征税,E表示对其中的某一环节不征税,那么,美国以401(k)为代表的缴费确定型年金计划采用的就是EET的征税模式,即:雇主和雇员的缴费在规定的范围内可在税前扣除,年金计划资金的投资所获得任何投资收人全部免税,获得完全的既得受益权养老年金在该雇员参加计划过程中均不被包括在其当期应税收人之中,只有在该雇员提取养老金的时候才会有所得税。
(三)企业年金与工薪税制的结合
如果说雇员在年金税制中的优税好处,是通过所得税实现的,那么雇主在企业年金税惠中得到的好处则是通过工薪税(即社会保障税),由此第一支柱同第二支柱实现了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按照美国《国家税收法》规定,雇主以缴费形式为其雇员向税收优惠年金计划所存入的资金,以及雇员从计划中所提取的资金,一般都不按工薪对待,因此也就不产生联邦社会保险税和联邦失业保险税,这为雇主积极资助年金计划和雇员积极参加雇主资助的退休金计划,起到极大的推动和鼓励作用。比如,某雇主支付给一个雇员的年薪为5万美元,如果雇主在年底时另付给这位雇员1000美元奖金的话,雇主就必须要向政府为这1000美元纳76.5美元的工薪税,同时雇主还必须从雇员的1000美元中扣除同等金额的工薪税,雇员实际上只能拿到923.5美元的奖金;如果雇主将这1000美元奖金以缴费额的形式为这位雇员存入到其所资助的年金计划中,雇主和雇员都不用支付任何工薪税。这一税收政策鼓励雇主以向年金计划缴费的形式来支付雇员年终奖金,对雇主和雇员都有极大的吸引力,是美国年金税收效率性的又一体现。
三、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设计
(一)EET税收优惠模式
税收模式的选择是整个收制度的核心,不同的模式代表国家对年金优惠的不同态度。考察当前各发达国家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惠模式可以看出,最为普遍采用的是EET的税惠模式。它有利于鼓励企业雇主和雇员进行缴费,容易推动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但是,EET征税模式也有缺陷,主要是它会使政府减少一部分眼前的税收收入,给政府带来即期的财政压力,因而这种征税模式在财政状况不佳的国家很难实行。权衡利弊,EET模式相对其他模式更能满足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财政有条件实现的税惠模式。
(二)税收优惠限额
2004年以来,我国已有多个部门对于企业年金缴费税惠额度有了多次调整,各地也依据不同规定制定各不相同的税惠额度, 4%到1/12不等,如此政出多门、反复无常加大了年金需求方对企业年金发展前景预期的不确定性。从深层意义上讲这是因为当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缺乏相关的配套政策,只能单纯依靠税惠比例高低来承担激励和约束两方面作用。
合理的税收优惠额度应该反应国家希望通过企业年金制度达到的保障程度,在此基础上再通过享受税惠的条件限制来保障基本公平。根据我国养老体系设计,企业年金计划的目标替代率应达到20%,应以此测算能够享受税惠的缴费水平,其中还需要对工资增长率、投资收益率和缴费的年限做出预测,采用不同参数对缴费水平测算结果均会有很大影响。但可以肯定的是,以4%税惠额度是很难达到20%的替代率的。国外一般将税惠限额规定为15%左右,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可以先将税惠额度定到12%左右,这样如果缴费满25年,工资增长率4%,预期投资收益率8%即基本可以实现20%的替代率,既避免在目前企业年金发展不平衡情况下过高税惠限额带来的公平性问题,也为将来进一步调整留下了一定空间。
(三)优惠待遇与享受条件相结合
成功的税收政策,光有各种优惠待遇是不够的,只有同适当的享受条件相结合才能达到公平和效率兼顾的目的。可以说,有了待遇优惠政策只是为年金制度的发展增加了动力,但是政府决定它的发展方向往往是通过各项限制条件。
借鉴美国成功经验,我国税收政策中享受优惠的条件应包括:
1.计划基本审查要求。应包括:计划必须是专项资金,不得将缴费挪作他用;设立个人账户,计划必须是永久性的等。
2.参加计划的资格条件:年龄条件可参照《劳动法》中劳动年龄,工龄要求不应超过一年,而且应当充分考虑临时工参加计划的权利,可参照美国的做法为其设定一个年工作小时的标准,超过这一标准即可计算为工龄。同时还可引入美国最低参保率检测和非歧视性检测等指标体系,充分保证年金计划的覆盖面和公平性
3.缴费限额和缴费基数的限定。在确定了税惠限额百分比的条件下,为了保证税惠的公平性,还应对缴费做进一步条件限定。一是应规定年总缴费上限,防止企业年金成为逃税漏洞;二是应该规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社会保险类似的缴费安排可以实现向低收入者的适当倾斜。
4.规定既得受益权。对企业缴费部分的既得受益权可设定几种进度表供企业年级计划选择,避免因企业的过分要求损害员工的利益。
5.对提前提款的限制。企业年金是以满足老年需求为目的而建立的,提前提款都可看作是违背这一目标的行为,因此在制度中应有明确限制,否则将失去税惠资格,甚至可以施以税收惩罚,
(四)基本养老保险协调配合
企业年金的本质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因此,我国在制定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时,不能与基本养老金的税收政策脱节。实际上,无论是基本养老金,还是企业年金,它们只是在举办的主体和方式上不同,都属于老年人的经济保障计划,所以,在税收待遇上二音不应有很大的区别。目前,在基本养老金和企业年金运行过程的三个环节中,多数国家对两者课税的税负是大体相同。因此,我国在企业年金计划的税制设计中应充分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既不宜过分强调给予企业年金优惠税收政策,使部分企业或个人利用企业年金计划来进行避税,导致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的不公;也不宜过分依赖于基本养老金,忽视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刺激作用,阻碍我国企业年金正常、健康地发展。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本着与基本养老金制度相协调的原则,减轻国家在老龄化问题上所承受的财政支出压力,促进收入公平分配。
除此之外,美国的经验还告诉我们,如果说所得税惠是激励雇员参加企业年金制的最大动力,那么对雇主的激励就更多的来自企业年金的社会保障税惠。基本保障和补充保障在此接轨,如果能够吸收美国的作法,合理安排企业年金和基本保障的税制,就可以实现两者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五)加强制度监管
税收优惠和税收漏洞就像一对孪生姊妹,它们往往相伴而来。在西方国家,人们把政府对企业年金计划提供的税收优惠形象地比喻为“避税所”(taxshelt),可以说正是这种“避税所”的功能才会刺激企业积极举办企业年金计划。但税收优惠在发挥激励作用的同时,还可能被人们滥用。从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来看,如果政府对企业年金计划采取EET的征税模式,就可能给人们提供一些偷税的机会。为此我国也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在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税收优惠的同时,也要加大监管的力度,制定一些反偷税的条款。同时还要改革监管的手段,使用恰当的指标体系,加强监督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使我国的企业年金制能够健康高效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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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新经济背景下,我国的中小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是处于发展的状态,但始终在面临着较为严峻的挑战,而其中财政税收政策的影响占较大比重,而能够促进一个国家发展的基础就是这个国家的中小企业。所以本文通过对当前经济背景下中小企业的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
新经济;中小企业;优惠政策;财税政策
在当前新经济的背景下,我国中小企业在财政税收方面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虽然我国的经济整体上处于平稳发展的状态,但是实际上内在的经济形势是复杂多变的,比如,当前劳动力素质较低,各行各业的企业内部自身存在的结构问题以及国际上的经济形势不断影响国内的中小企业的发展,逐渐降低了他们的竞争力。所以,目前必须要将中小企业的财税政策进行调整和优化,才能真正实现我国经济的健康向前发展。
一、新经济下中小企业的现状
在当前新经济背景下,我国的中小企业出现的问题是消费者物价指数与生产者物价指数成方向变动,且变动相当之大,甚至许多中小企业会逐渐发现他们生产成本的价格上涨的速度与物价的上涨速度相比简直是天壤之别。生产者物价指数上涨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当前劳动力的缺乏导致劳动力整体工资的上涨以及各种生产的原材料成本也处于持续上涨的状态,所以现在,各中小企业低于减免征税的呼声越来越高。虽然国内的其他经济政策对于中小企业的运营和发展也有一定的影响,但是远比不上财政税收政策对整个中小企业的影响来的重要。在当前这个汇率波动较大的经济社会中,原材料和劳动力工资不断上涨的状态会使大多数中小企业在运营发展过程中面临极大的阻碍。与西方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财政税收方面的征收额度较高,大部分发达国家会通过较低的征收额度来刺激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美国成为经济霸主不只是因为他的经济稳定且高速发展,主要还是因为美国国内的中小企业在低税收刺激下的迅猛发展。我国中小企业的范围和规模在不断扩大,这些中小企业也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我们那的吃穿住行用几乎都是通过中小企业才得以实现,所以这些中小企业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原动力,也是能够使经济平稳运行的基石。就目前经济情况来说,因为我国财政税收政策的落后和传统使各中小企业没有在急需帮助的时刻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影响,甚至于缺少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福利待遇,减税、免税以及优惠税率对于他们更是闻所未闻。没有合适规范的财政税收政策是难以使中小企业在整个经济社会中进行优化和发展的,而目前,我国也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逐渐认识到了其中的问题,所以我国现在已经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状态,只希望能够尽快出台一部完善的能够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从而使其能够健康向前发展。
二、新经济下中小企业财政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优惠政策并不完善
中小企业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使我国在发展过程中处于平稳状态的保证,我国政府陆续出台的财政税收的优惠政策,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免国家的税收负担,但对于中小企业的影响却是微乎其微,不能与其内部生产活动相适应,从而导致整个企业内部生产力的下降。我国自身是希望建立一个健全的、综合的财政税收政策体系,但是在税收优惠方面仍然存在不小的问题。我国在高新技术产业方面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通过减少征收企业所得税,使企业的生产成本相应的降低,而且如果企业年底出现了亏损,还可以获得国家的递延补偿;但是对于经营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所实施的优惠政策较少,而且在一些研发和投资方面的费用还存在一些困难,既没有对于进口货物的免征政策,也没有关于转让科学技术的优惠政策,甚至对于一些基本的、新兴的,同时也是急需要整体进行优化和创新的资源和产业所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几乎是完全没有,所以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还要不断进行调整和扩大。
(二)企业内部财务人员不能够完全明确国家的财税政策
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是有限的,所以在财务方面的管理和控制是比较容易的,但同时因为规模较小,人员数量也是有限的,这样就会造成在企业发展经营的过程中缺乏高级的财务专管人员对于企业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而且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一定会涉及到财税方面的问题,所以税收筹划是每个中小企业所必须要面对的难题,这就需要专业的税收专业的相关人员进行分析、规划,但是因为人员数量优先,专业素质较低,知识储备不够,就会使企业的发展出现各种障碍,整体降低了企业的发展速度。如果要使各相关财务人员能够完全理解国家的财税政策,需要在企业内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税收风险筹划制度,处理好税收收入和企业收益之间的关系。但是目前不仅是因为人员数量较少,还因为其工作能力较弱,对于国家的税收政策不能及时接收和掌握,使企业对自身的税收难以完全掌控,这样不仅不能帮助企业自身减少税款,甚至还会带来不小的税收风险。
(三)国家对于财政税收在科技方面的投入不尽合理
我国当前资源配置中受益最大的就是科研所,各中小企业因为国家或是本级政府对其投入的科研资金较少,势必会降低在科研方面对于企业的刺激,再加上本身对于开发、创新、优化各项资源和结构缺乏兴趣,很难成为国家科研方面的主体。而且各级政府普遍只重视各项研发的结果和所得荣誉,对于其结果对当前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不是十分重视,所以就很难发挥国家财政税收的优惠政策对各项研发的影响,也不会鼓励企业去大量研发适合群众使用的新型产品,从而会导致企业研发成本提高,而收益却止步不前的情况。
三、如何优化中小企业的财政税收政策
(一)建立健全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如果想要一个国家的经济能够健康长久的发展,就必须要使各地方的经济能够平稳运行。在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中小企业对国家经济影响较大,这就表明我国现在如果想要整体经济有序发展,势必要加快中小企业的前进步伐,同时政府以及国家相关财政部门也需要做出相关的管理措施,出台一些适合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其今后的快速发展奠定一个坚实的经济基础。在当前新经济背景下,如果想要形成一个良好的经济氛围,就需要我国政府加大对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做好对各中小企业的宏观调控,才能总体提高财税政策对企业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还应该进一步扩大政府优惠政策的范围,使各中小企业获得的收益最大化,进而刺激他们进行自主创新。总体来看,我国财政部门需要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从而大量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款,同时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使其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更加趋于稳定。同时在科研方面,我国也要加大对企业的投资力度,为各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使得他们不仅发展自身的产业,还可以大力创新新型技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从而形成有效的循环。
(二)政府应适当的实行扶持政策
由于现在还没有出台一套完善的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在的中小企业出境可以说是较为窘迫,所以现在只能通过政府的扶持和适当的税收制度,才能提高中小企业在当前经济市场中的竞争力。在企业的整体发展中,政府需要对企业发展的规模、经营模式、存在的优势及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针对不同的问题采取不同的措施,提高财政资金对企业的支持力度,同时制定新的适当的发展规划,才能有效提高中小企业的发展规模。但是,政府的财政资金拨款的条件还是需要严格的审核,以免使一些企业钻了空子。在税收的优惠方面,也必须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只有政府推行公平公正的优惠政策,中小企业才会实现公平公正的的市场竞争,从而实现企业之间的相互刺激、相互激励,使各企业能够快速发展。当某个中小企业开始出现盈利时,国家也需要适时的出台相关财税政策,对于快速发展且不断进行自主创新的企业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或者是适当的降低税收的征收标准,使税收优惠的范围能够兼顾很多企业;对于发展较慢、竞争力较弱的企业,政府也需要采取相应的扶持政策,同时进行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的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从而使企业能够重新振作起来。
(三)完善企业内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国家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扩大范围的同时也要有针对的实行,税收优惠除了可以使整个企业的成本降低,还可以影响企业内部的员工收入。政府可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方面实施优惠政策,从而提高员工的工资,刺激了员工的工作热情,还可以使员工为了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而进行相应的学习,从而提高了员工的知识储备,使整体的工作环境得到相应的改善。同时还可以建立适当的奖惩制度,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进而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
(四)对于税收管理方面的相关政策
还需完善如果要降低企业的税收风险,不仅需要企业自身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还需要政府通过完善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监督和协调。首先,政府应该使各企业内部财政部门相关人员明确自己所承担的税收权力和义务,明确自己不仅有纳税的义务还有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其次政府可已通过相关宣传,使企业养成自觉主动纳税的习惯,降低企业出现税收风险的几率;最后还可以使企业在内部实行一些队友偷税、漏税人员的惩罚措施,从根本上杜绝此类情况。
四、结束语
在当前新经济的背景下,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体,而现在中小企业的发展确实差强人意,这不仅是企业自身发展缓慢,更多的原因是国家政策扶持的不足,所以现在需要国家抓紧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再配合政府的资金扶持,才能使我国的经济真正做到稳步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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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发展方式;技术创新;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02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确立实现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的方针,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主要是促进“三个转变”——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领先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在金融危机和欧洲债务危机的冲击下,国外经济低迷,我国企业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与挑战,我国经济的发展主要依靠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高资本积累所带动的经济增长。目前这种经济增长方式,已经引发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并且给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带来威胁,企业要取得长远发展,根本出路在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坚持技术创新,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
一、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
从行业的税收贡献来考察企业技术创新程度,以常熟市为例,据统计2011年第二产业中的传统制造业占全市地方税收比重达30.19%,而高新技术为主的现代制造业税收占比仅为2.26%,在制造业中,以技术创新为主的现代制造业与以资本和劳动力为主的传统制造业的比重严重不协调。从整个工业产值来看,2011年常熟地区工业总产值4382.4亿元,其中高新技术产业690.38亿元,同比上年增长20.5%,说明企业技术创新的意识有所增强,但是高新技术产业在整个工业总产值中所占的比重仅为15.75%,比重相对较小,贡献不突出,企业技术创新有待进一步提高。从固定资产投资来看,2011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533.18亿元,同比增加21.1%,而其中高新技术产业投资仅为56.74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10.64%,同比增加3.0%,增幅很不明显。
综上所述,目前,我市经济发展方式从要素结构上来看,主要还是依靠资本和劳动力推动整个地区经济的发展,没有实现向技术创新的真正转变。
二、现行税收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分析
实践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政策能够调动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它对于鼓励全社会增加科技投入、鼓励自主创新的作用十分明显,是促进科技进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最有效的政策工具。
(一)现行税收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有利影响
目前,就税收政策而言,主要通过税收优惠来体现税收政策对企业创新能力的导向作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所得税优惠为主,流转税优惠为辅,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很多发达国家、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在企业“走出去”税收支持政策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文例举美、日、法、韩等主要国家在抵免制度、税收延付与CFC法规、风险共担制度、关税优惠,税收饶让、预约定价税制。
(一)抵免制度许多发达国家都采用分类综合限额的税收抵免方法来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现象,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不分国别的综合税收抵免方法,美国规定多层抵免的范围最远可追溯至第6层外国下属公司,对国外所纳税款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向前结转2年,或向后结转5年抵免。日本也采用综合抵免限额制度,不过其允许将亏损国的亏损额除外,当年在外国的纳税额超出抵免限额时,允许向后结转3年继续抵免。排除亏损国在外相当于将抵免限额增加,增大了企业的节税力度,减轻税收负担。瑞士、法国、荷兰等国实行了免税政策,比间接抵免的税收优惠作用更加直接,力度也更大。
(二)税收延付与CFC法规税收延付也可以被理解为是一种无形的“无息贷款”,对涵养税源十分有利,但有的企业利用此规定将利润保留在避税地来逃避税收,因此一些国家在制定CFC法规时,引入受控外国公司概念。美国的CFC条款规定,凡是美国股东来自受控外国公司的收入,不管其当年是否分配,也不管是否汇回美国,都要视同当年分配的股息计入各股东名下缴纳美国所得税。当这部分利润真正作为股息进行分配时,不再进行缴税,且这部分已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可按规定进行抵免。加拿大、英国、日本等国家也都效仿美国,先后制定实施了CFC法,日本税收延付是有条件,坚持对在境外注册的子公司采取“不分红不纳税,分红纳税”的原则,既防止投资国税收不当流失,又有利于投资企业减轻税负。
(三)风险共担制度各国根据自身情况的不同而制定了不同的风险共担制度,一类是亏损结转及追补机制。美国实行此方式与企业风险共担,具体措施是允许进行对外投资的企业把前三年的利润用某个年度反正的正常亏损来抵消,并且允许将退回前一年度对被冲销掉的那部分利润所缴的税或者抵消后五年的收入并少缴税款从而弥补损失。第二类是亏损准备金制度。日本的风险准备金制度是不同行业会有不同计提准备金比例(其定海外工程经营管理费用的7%,大规模经济合作和合资事业投资的25%),只有投资亏损,才能从准备金中得到适当的补偿,在投资没有亏损时,这部分准备金的积累期限为5年,第6年则将准备金分为5年逐年合并到应税收入中进行纳税申报。
(四)关税优惠政策关税优惠政策鼓励投资者寻找劳动力成本低廉的国家进行投资,建设生产基地,一方面可以降低的劳动力成本,提高收益;另一方面对核心技术进行保护保留。美国为实现企业对外投资关税的优惠,海关税则规定美国产品在国外加工制造或装配的,如果再进口可享受关税减免,仅对产品征增值价值的进口税。韩国除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外,出口退税的范围拓宽到进料加工复出口的产品退还进口关税、临时进口附加税、酒税、交通税、农渔村特别税、教育税等七种税收。
(五)税收饶让大多数发达国家支持税收饶让,抵免对象通常是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税收减免优惠。日、韩施行的税收饶让规定签订税收协定的投资国给予的税收减免优惠,当作已纳税,允许抵扣。另韩国还规定,对韩国企业对外进行资源投资开发,且对方国家拥有特定资源,则该企业在对方国家享受的免除的税额在韩国给予饶让。
(六)预约定价税制预约定价制现在已被证明是一种解决转移定价的好办法,日本最早开始尝试,其预约定价由专业的机构和人才进行,组成工作组,不仅负责预约定价制度文件的起草制定,也负责预约定价安排的准备和谈签,还负责协议的签署以及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有效地提高了预约定价安排的签订质量和效率。并且制度依托完善的信息系统,日本国内收入局建立了统一的预约定价信息数据库,将所有信息归入其中,各地税务局只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就能根据自己的区域和权限使用该信息系统,不仅提高签订效率,也促进各税务局间沟通与合作。
二、国外“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的经验借鉴
通过对各类“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在不同国家的应用分析,发现有我国已借鉴但应用不够完善的地方,也有我国尚未涉及到有待学习引用的地方。
(一)分类综合限额抵免制度分国限额抵免制度没有充分考虑对外投资企业的盈亏影响,不利于对外直接投资企业总体经营利润的提升,因此大多国家最后选择分类综合限额抵免制度,是将来自各国的税收抵免额汇总计算总的抵免额,允许将其中的亏损冲减掉,这样可以相应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其直接抵免的具体操作方式是先将投资人获得的境外所得按照类别进行归类,根据各类不同的税率计算抵免限额进行抵免。在直接抵免基础上,配合以完备的单层及多层间接抵免制度。运用多元化的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依据我国具体情况制定相宜优惠政策的同时更注重我国战略布局和行业导向,学习韩国对矿产资源投资专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二)重视税收协定的谈签税收协定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其是避免对跨国纳税人的重复征税,防止跨国偷漏税,避免税收歧视的一把利器,特别是现在我国提出“一带一路”战略,加快与“一带一路”国家的税收协定谈签刻不容缓。为鼓励企业“走出去”,对外投资的税收减免通过双边协定的饶让条款能发挥实际作用,使对外投资企业得到真正的税收优惠保障。
(三)防范国际避税,引入CFC法规各国在鼓励对外投资的同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来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通过完善税收立法和加强税收管理等单边反避税措施,以及加强双边或多边反避税措施,来阻止纳税人的避税活动。其中单边反避税措施主要有转让定价税收制度、受控外国公司课税制度、反资本弱化及专门针对避税港的税收制度等。双边反避税措施主要有反滥用税收协定、相互交换国际税收情报等。我们应向美国和日本学习,采用CFC法则,体现对税收的严格管理,维护税收公平,同时更保护了国家的利益。
(四)与企业风险共担风险共担制度成为各国鼓励企业“走出去”的一个共同选择,海外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能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减少亏损对企业的冲击,迈向平衡甚至盈余,同时还可降低企业的税负,间接地提升企业的盈利状况。有的国家还有体现政策导向的专项风险担保措施,如日本,专门设立资源开发对外直接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再如法国,设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海外投资转向保险。既体现了风险共担,又体现了政策导向,对我国的税收政策优化有很强的启示作用。
(一)立法保障不足
现行的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数是以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的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散见于各个税种的单行法规或实施细则中,法律级次不高;且频繁出台,多次变动,稳定性不强。税收立法系统性不强,现行的税收政策相对独立,没有与其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法律彼此融合、形成合力,削减了政策的可持续性和系统性。
(二)对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及融资支持不够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门槛较高,实际能够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数量很有限,从而减弱了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适用《个人所得税法》,采用5%~35%的五级累进税率,且没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高技术、研发、就业等方面的费用扣除优惠。与法人企业相比,非法人的小微企业缺少优惠政策支持,实际税率高。另外,现行政策对科技人才的优惠政策门槛较高,对个人的创造发明和成果转让收益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科技人员的税收激励作用不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优惠的仅限于印花税,不仅范围窄,而且力度小。
(三)税收优惠政策效果不佳
现有税收制度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方式,流转税采用的主要是起征点方式,企业所得税主要采用的是税率优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规定将90%左右的小微企业排除在外。2011年11月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优惠,起征点标准仍然较低,众多微型企业难以从中受益。财税〔2011〕117号虽然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但只适用于查账征收纳税人的规定使得80%左右的小微企业纳税人无法享受到现行扶持政策带来的优惠,导致相关的税收优惠规定停留于表面,难以产生相应的激励效果。
(四)缺少专业的税务征管服务机构
目前国税和地税两套机构间缺乏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信息共享的程度较低。由于小微企业财务制度不甚健全,对国家政策法律的了解程度低,两大机构的重复征管稽查更是增加了企业纳税成本。小微企业税负不仅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还与其他大中型企业一样要负担城建税、房产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以及社会保障基金及其他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在各种税费规定中,体现量能课税原则和对小微企业的照顾支持性规定非常少。征税机关对于小微企业多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而这种税收征管的方式使得国家减税政策难以落实,多数小微企业享受不到实惠。
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政措施
(一)提高税收立法级次,构建立体税收优惠体系
建议根据工信部关于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增加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以此作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基本法。提高税收政策与其他相关法律政策的融合程度,进而形成助推小微企业发展的合力。提高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级次,增强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形成一个完整的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核心、各单行法律相配套的小微企业税法体系。涉及的具体税种,建议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应按行业、企业规模不同而分类确定。对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惠及面也应进行调整,将企业所得税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与工信部的小微企业界定标准统一,使绝大多数小微企业能享受优惠政策。同时,建议完善小微企业从创立、发展、壮大直至转让等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构建立体优惠政策体系,调动广大小微企业的经营积极性。
(二)激励科技创新,降低融资成本
在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建议加大高科技行业小微企业的研发加计扣除力度,增加对多主体合作研发活动的支持。同时,减免相关的流转税,以减轻企业创立初期的税收负担,使其获得充分的成长空间。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进一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对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发展前景光明及可以提供相关担保的小微企业,政府应该给予足够的融资支持。建议降低此类贷款机构贷款业务利息收入的营业税税率或减计收入,鼓励银行满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对发放100万以下贷款的小额信贷机构给予税收优惠,实行减半征税。
(三)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提高优惠政策利用率
建议进一步简化现行小微企业税制:一是尽快将小微企业纳入增值税扩围范畴,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并入增值税,一并申报缴纳,并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至2%;二是在所得税方面,允许小微企业自由选择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避免重复征收;三是新设低税率的小微企业税统一税以代替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费、房产税等税种;四是取消、减少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费用,对适于以税收形式征收的应尽快启动“费改税”的法律程序,尽可能规范针对小微企业的收费体制,减少政府对小微企业的行政干预,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的实际税负。
(四)改进税收优惠方式,建立专门征管机构
关键词:并购重组;税收政策;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并购重组是产权交易的最高形式,是一个有效市场的必须具备的交易机制。市场通过并购重组合理优化的配置资源让市场更加有效。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获得规模经济、降低交易成本、寻找价值低估企业、多元化经营、获取竞争优势以及获取协同效应等等。研究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可以使得国家机关合理的依法征税,在降低企业税负的时候提高国家的财政收入,更好的服务国家经济的发展。
一、企业并购重组的含义
企业重组指企业在非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改变法律结构,或者改变经济结构重大的交易事项。其主要表现形式为会计主体变化和会计要素的变化,会计主体的变化包括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合并、分立;会计要素的变化主要包括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本文所指企业并购重组是指以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的企业合并事项。
二、股权收购的财税政策
股权收购指购买企业收购被购买企业的股权,以实现控制为目的的交易。股权收购的流程如下图所示,主要包含了股权收购协议的签订;股份的支付形式和股份转让。
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所载金额0.5‰贴花。
收购企业不同支付形式涉及的税收:
2.根据支付形式的不同,相关涉税规定是不一致的。如果以股权支付全部对价,则根据相关规定不涉及流转税和暂不确认所得税。如果以非股权支付形式,则要根据非股权支付的不同形式分别讨论。非股权支付形式是指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份以外的实物资产或者承担债务作为支付的形式。
(1)根据相关规定,以货币资金作为对价不涉及流转税和暂不确认所得税。(2)根据相关规定,以存货作为对价,则存货的交易视同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并且处置存货涉的收入在期末还涉及所得税。(3)根据相关规定,以专利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对价。专利权和专利技术的转让协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并且专利权、专利技术的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同时在期末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3.被收购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务处理。企业并购重组涉及的交易方是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的股东,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可能是自然人,因此还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1)个人所得税处理。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2)企业所得税。财税政策关于企业所得税一般性税务处理原则:①被收购企业应当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②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举例说明:
例1:A公司收购B公司20%的股份,该比例股份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如果A公司全部用股权支付。则B公司股东确认股权转让的所得是1000万,即2000的公允价值万减去1000万合理费用;B公司股东持有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2000万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A公司收购B公司20%股份的计税基础也是以2000万元的公允价值确定。
如果A公司用股权支付对价的40%,其余用现金支付。B公司股东确认股权转让的所得仍然是1200万;B公司股东持有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按比例计算的800万;A公司收购B公司20%股份的计税基础仍然是以支付的对价的公允价值2000万。
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相关内容,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如下:
自2014年1月1日起,关于企业收购中股权收购的规定,如果购买方收购的股权比例不低于被收购方的50%,且购买方在支付过程中支付的股权比例占到所支付金额的85%及以上,则交易双方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被收购方的股东取得的股权的计税基础应当以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购买方取得被股权的计税基础应当以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交易双方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及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目前国家有关并购重组的各方按在特殊性规定处理交易时,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但是其非股权支付的部分应当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转让所得或损失=(资产的公允价值\资产的计税基础)×支付的公允价值对价中中非股权支付的比例
三、资产收购的财税政策
资产收购是指购买方收购被购买方的实质性的经营资产的交易。经营性资产是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比如企业经营所用的各类实物资产以及企业的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投资资产等。
资产收购协议涉及的税收基本可以参照收购股份的税务处理,在资产收购过程中所涉及的交易资产为房地产时,涉及的赋税比较多,比如房地穿转让协议的订立涉及印花税,除此之外,房地穿销售还涉及营业税及附加税和还有土地增值税。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
与股权收购规定类似,转让企业的一般税务处理也有如下规定:(1)转让方应当根据资产转让的实际情况确认收益和损失;(2)受让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转让方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
财税[2014]109号《通知》文件的相关内容,如果企业满足下列条件,则可特殊性税务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受让方收购的资产的比例如果不低于转让方资产的50%,且受让方在该交易过程中以股权形式支付对价不低于支付金额的85%,则交易各方可以按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受让方业取得的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四、结论
从企业层面讲,并购重组中的税收是企业并购的重要成本,合理筹划并购重组过程中的税收可以减轻企业负担,更好的促进资本市场的交易。从国家层面讲,国家也能从企业纳税筹划中获得好处,企业合理的纳税筹划可以使得国家能够依法进行税收征收并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因此这就要求无论是企业财务人员还是国家财税人员掌握好关于并购重组中的财税政策,为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反正添砖加瓦。(作者单位:1.西华大学管理学院;2.成都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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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 计算
企业所得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这些企业中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时,一定要熟悉相关的会计税收政策,以保证企业所得税计算科学、准确。
一、坚持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基础地位和作用
发展《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是为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的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来。虽然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体系已经发展的相当成熟和完善,但还是要以企业才会会计制度为基础。在进行生产经营收入、利息收入、股息收入的确认或是生产成本的计算与分摊等方面,均需要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相一致。
二、坚持企业会计准则的主体地位和作用
《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是加强和规范企业会计的行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规范处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使得我国企业的会计计算准则更加趋同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该准则相比于基础作用的《企业会计制度》,具有更多实质性的变化。对于许多企业来说,原有的《企业会计制度》的作用正在逐渐消除,《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企业会计来说主体地位日益显著。特别是对其中的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进行了有效的规范和统一。
三、坚持将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作为主要依据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在纳税人、税率、税前扣除方法和便准以及相应的所得额计算方法和税收优化进行了统一,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征收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企业所得税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目的不同,导致其在一些项目的确定及计算方法上也有所不同,因此同一企业相同时间段内的计算结果存在一定差异。其中最主要的差异是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前者主要是由于某些收入或支出项目计入税前会计利润与计入纳税所得的时间不一致,导致该时间段内纳税所得和睡前会计利润之间存在差额,且在往后的各个时期转回。对于此种现象,可以在进行计算时,将容易影响本阶段的金额延期或分配到不同时期进行计算,以便得到真正的企业所得税。后者与前者最大的不同便是出现的差额仅在该时间段内发生,不会再次往后时期内转回。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在进行项目确认时收支口径不一致造成的。因此在计算时,要将罚款或是被没收的财产等作为损失从原有部分中扣除。
四、坚持将一般的会计核算原则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算的计算原则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是进行会计核算的指导思想和衡量会计工作成败的标准。其主要内容有十三条,我们对其中几种原则进行举例分析。
(一)真实性原则
在企业所得税计算过程中,坚持真实性原则就是要做到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经济业务、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要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它是计算工作的基本质量要求,因此在计算的各个阶段都应遵循。
(二)一致性原则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计算时,遵循一致性原则主要是指在前后各期计算方法都要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更改。这样做的好处便是可以使企业对不同时间的信息进行比较,以便对企业的发展情况有一个具体详细的了解。
(三)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主要是指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作为计算确认的时间基础,也就是说要根据收入是否归属该时间段,是否由该期间负担来确定收入或是费用是否计入该时间段内。对于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或是应经承担或应该承担的费用,不管收支没有,都要计入当期的收支项目中。对于不属于当期的收支费用,即使已经收付,也不能计入到当期费用中。该原则可以将收入与费用相结合,使得损益计算的结果更加真实、合理。
(四)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主要是指在会计核算中,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是值支出所带来的经济收益只和本会计年度有关。如果不仅与本会计年度有关,还与其他数个会计年度有关,则是资本性支出。比如企业购建了一项固定资产,由于它在所有权期间与企业整个经营发展均有关,因此属于资本性支出。在进行计算时,不能将其作为当期的准予扣除项目金额而一次性全部扣除。在计算时,一定要准确的划分出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不然就会造成企业所得税额错误。
五、结语
总之,在进行企业所得税计算时,要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熟悉掌握,并在其基础上进行计算。除此之外还要对地方政府所颁布的相关法律也有所熟知,只有这样,才能对企业所得税进就行精准计算。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中小企业 内/外源融资 税收政策
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内源融资具有效益高、融资成本低的优点,是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数据显示,内源融资约占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90.5%,但内源融资易受企业利润数额的影响,因此内源融资比重太高会增加短期资金短缺的风险。当前,中小企业允许通过私募发售或公开市场发售来实行股权融资。与公开发售股票相比,私募股权投资的适用范围更广、门槛更低,是中小企业发展初期的主要资金来源。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国家相关的税收政策有直接扶持、鼓励金融结构投资及税收优惠政策三种。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引导作用,但存在的问题却是不容小觑的。对此,下文予以详细论述,并提出解决办法。
一、中小企业融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引导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中小企业融资的难度,但现行税收中却也存在一系列对中小企业融资不利的因素。
(一)内源融资税收政策的不足
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力度小。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是25%,但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征缴20%的企业所得税;对于应纳税所得额Q30万元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仅计企业所得的50%,同时征缴20%的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征缴15%的企业所得税,且研究费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据此可知,那些不符合条件且又不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依然缴付与大企业无异的企业所得税。
现折旧方式对中小企业自由资金的积累不利。《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指出:唯有以下两类方可列为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产品更新换代过快的固定资产、高腐蚀且强震动条件下的固定资产,以及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而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固定资产,则按直线法计提折旧,详见表1。数据显示,国内中小企业的平均存活寿命为2.5年,因此以上折旧方法会使多数中小企业多缴付企业所得税,同时也会降低企业时下的净利润及增加中小企业起步2-3年的内源融资难度。
表1
(二)外源融资税收政策的不足
从中小企业的角度来看,现行的税收政策主要在利息税前扣除上存在问题,即税法规定:对于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算得的数额的超出部分不可扣除。很显然,此项规定会对中小企业发展初期的外源融资产生不利影响。从金融结构的角度来看,国家对资金供应方并未给予多大的税收支持,即:
未对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税收优惠。当前,国家几乎未对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任何税收优惠。除隶属国家扶贫基金会的小额贷款公司享有较低的税收优惠之外,所有的小额贷款公司均需缴付企业所得税25%及营业税、附加5.56%,同时贷款专项准备金不能按贷款的风险比例计提或税前扣除。小额贷款公司是中小企业发展的保障,因此上述规定定会间接影响到中小企业的发展。
风险投资机构的税收优惠不足。表2为2012年国家创业风险投资项目在不同阶段的分布。结合表2可知,国家对风险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以下不足之处: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的股息收入被重复征税,并也无法享受投资抵扣的优惠。
表2
二、中小企业融资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外源融资税收政策的完善建议
外源融资税收政策的完善是指减轻中小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自有资本的积累,此举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
现行税法中,小型微利企业分为工业类中小企业、其他类中小企业两种。对此,税法应重划小型微利企业为科技类、服务类、工业类、农牧类及其他,同时扩宽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定义范围;按国家规定标准来重新界定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按中小企业所属行业设置高低档次的税率,以使税收政策更具差异性和针对性。
2、加速折旧计提固定资产
从前文可知,直线法计提折旧不利于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此,应采取以下改进办法:对于拥有较多机器设备的中小企业,允许其在发展初期加速折旧计提固定资产,直至进入成熟期之后,再按直线法对新购入的机器设备计提折旧。
3、实行增值税税收优惠
《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将商业企业与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至3%。小规模纳税人不符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条件,因此所承担的税负依然较重。调查数据显示,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的税负高出一般纳税人1-2%,但此类企业却能为数以万计人提供就业岗位。因此,国家应降低小规模商业企业纳税人的征收率,以体现税负公平。
(二)外源融资税收政策的完善建议
外源融资税收政策具体从金融机构的风险与收益上来完善,即政府向金融机构给予风险赔偿,以激发中小企业的服务热情。
以税收政策促风险投资。风险资本作为中小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是中小企业发展的源动力。因此,风险投资机构税收政策的完善既能帮助中小企业摆脱融资难的困境,又能促使国内资本市场发展的多元化。风险投资机构税收政策的完善建议有:为风险投资提供阶段性支持,即对向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超过2年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政策倾斜,同时加强对风险机构初期投资的补偿;按投资年限设递增式抵扣额或递减式税率;不同风险投资机构均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
激励商业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中小企业难从商业银行贷款的主要原因是风险过大。对此,政府应为商业银行提供更多的税收优惠,以平衡风险与利益,即政府可向贷款给国家扶持类中小企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对于中小企业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按比例扣除当前银行需缴付的营业税,以降低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从而激励商业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
健全融资租赁税收政策。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完善应紧紧围绕以下两点:减轻中小企业的税负;增强融资租赁的积极作用。此举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在税法上允许承租人加速折旧,即允许融资租赁加速折旧,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分类采取程度不一的折旧方法;税前扣除承租方的坏账准备金,即在会计制度及税法上统一规定承租人坏账准备金的处理办法,即坏账准备金计提之后均可税前扣除。
三、结束语
《第一财经日报》指出:中小企业的分类信息指数在2013年第一季度呈涨少跌多的格局,即宏观信息指数较上季度上涨3.17%,融资信息指数、投资信息指数及运营信息指数分别下跌14.02%、11.87%、7.31%。可见,国内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并不乐观,且亟待改善。对此,本文分别从内、外源融资方面浅析了中小企业融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行之有效的应对办法,以供同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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