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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政策

时间:2023-05-29 17:44:31

企业税收政策

第1篇

(一)税收政策的界定

税收政策是在一定时期内,政府通过各种税收手段,达到筹集财政收入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策略。税收政策主要由宏观税率、税负分配、税收优惠和税收惩罚四大内容构成。宏观税率指的是总的税收水平,是税收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宏观税率一旦确定,税负分配就通过税种和税率设计来实现,税负分配对于收入的变动、个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各经济主体的行为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税收优惠,是国家在确定了宏观税率和税负分配的基础上,根据一定时期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目标要求,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的税收豁免或减少,从而鼓励某些特定地区、行业、企业和业务的发展,或者对某些具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以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税收优惠通过各种政策手段干预企业经济行为,诱导企业的经济活动符合宏观经济发展要求。税收惩罚则是相对于税收优惠而言的,指通过规定对纳税人的某种行为多征税,从而达到对这种行为进行惩罚目的的一种经济调节手段。

本文所研究的税收政策主要指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即为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所采取的一系列特别税收措施的总和。

(二)现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部分并不是为中小企业所制定的,但从受益主体来看,基本上或相当大部分是中小企业。

1.乡镇企业政策。乡镇企业所得税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不再税前提取10%.

2.鼓励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就业政策。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免征营业税。

3.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并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4.支持贫困地区发展政策。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民族自治地方企业,需照顾鼓励的,经省政府批准,可定期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支持和鼓励第三产业政策。

(1)对农村的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运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获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所得税;(3)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4)新办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5)新办独立核算的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外贸、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文教卫生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6.福利企业政策。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安置“四残”(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免征所得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超过10%不足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7.有利于小企业的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现行税制改革确定的企业所得税为33%的比例税率。为照顾盈利较少企业税负能力,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对年利润在3万元以下企业,减按18%征收所得税;3万-10万元企业,减按27%征收所得税。目前国务院决定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下的小型商业企业,增值税率由6%调减为4%.

二、现行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分析,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政策目标起点不高,支持力度不足

现行的税收政策更多的是被当作一种社会政策工具、解决社会问题的手段,侧重于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却忽视了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政策的制定既没有考虑中小企业自身的特殊性,也没有考虑中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正是中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正是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首要问题,应该是政策扶持的重点,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方面的支持力度明显不够。

(二)政策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现行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散于各个税种的单行法、实施细则中,而且多以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发布,优惠内容多,补充规定零散,而且政策调整过于频繁,虽然这种做法较好地体现了税收政策的灵活性,但却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稳定性,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证,透明度低,不利于实际操作,影响到中小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的制定,也使得政策措施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不利于实现公平税负和平等竞争。

(三)税收优惠政策低效

税收优惠政策方式单一,范围窄,间接优惠政策少,造成税收优惠政策的低效。现行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减免税等直接优惠方式,而像国际上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专项费用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运用较少。这样,不能真正体现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利于鼓励中小企业对于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见效慢的基础性投资。此外,对中小企业缺乏降低投资风险、筹集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引导人才流向、鼓励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企业开办之时。

(四)税收优惠政策设计不合理

现行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设计不合理,没有真正起到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效果不明显。例如,企业所得税实行的18%和27%的优惠税率,由于采用了全额累进税率的设计,使得两档税率的临界点附近税负增长过快,税负不合理,抵消了低税率的作用,使中小企业的税后收益降低。同时,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则定得太高,使得不少应予扶植的中小企业得不到扶持照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增加投资、扩大规模,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五)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不明

现行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不明,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税收优惠政策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要体现鼓励、允许和限制精神,引导中小企业的资金、资源流向国家巫需发展的产业,而现行优惠政策未能充分体现导向性原则。

(六)现行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存在歧视和限制1.现行增值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存在歧视和限制

现行增值税税制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凡达不到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一般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都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是: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上必须开具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使占总纳税户80%甚至90%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阻断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严重地影响到中小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界定不合理,把中小企业大量地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再加上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实际仍然偏高江业企业6%,商业企业4%),税负超过一般纳税人,严重地影响到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发展;同时,现行增值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加重了税收负担,降低了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这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

2.现行所得税制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现行企业所得税制仍实行内外两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多,税负轻,对内资企业优惠少,税负重;同属内资企业,又是对大型企业优惠多,对中小企业优惠少,税负偏重。据测算,现在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率比外商投资企业高出约一倍左右,其中内资中小企业实际税负率则更高。这主要是以下税收政策规定造成的:

(1)税收优惠政策过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的优惠,而内资企业只对设在经国务院批准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地异的企业可享受15%、24%的优惠税率,大部分中小企业享受不到这一优惠。

(2)费用列支标准过严。外商投资企业对工资支出、利息支出、广告费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等许多支出项目,基本上都可税前据实列支,而内资企业无权受这一优惠。如工资支出,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尤其对沿海和经济发达省和高科技产业而言,严重脱离实际工资水平,加重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除些不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大型企业还可享受一些优惠外,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则无法享受优惠,税负不公。

(3)折旧年限规定过死。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不少是实行加速折旧,内资企业则限定过死,特别是很多中小企业机器设备超负荷运转,磨损很快,折旧计算贝、不予照顾,加重了税收负担。

(4)扩大投资税负过重。外商投资企业分红的利润用于再投资,可退还的部分企业所得税,而内资企业股东权益转增资本金还要再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税负明显偏重,不符合公平税负的原则。

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支持取向选择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在运用税收政策手段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运用税收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要坚持税制统一,税负公平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对现行的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平等竞争、税负从轻、便于征管的原则,并以正式法规的形式予以颁布,以增强税收政策的规范性、稳定性和透明度,使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有效的法律保证,以此积极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税收环境,引导中小企业经营行为,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素质和竞争能力。

2.运用税收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不能夸大税收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作用,不能片面强调税收手段的运用,税收手段也有其局限性。论文格式要科学选择税收手段的作用方式、方法和作用范围;注重发挥加速折旧、税收投资抵免、风险投资扶持、费用扣除等间接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注重系统的观点,与其他政策手段,如财政支出、投资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等的配合运用。

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充分考虑到中小企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特点,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当前及今后一个很长的时期,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向和重点应当明确为:

(1)支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要把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一个明确的政策目标,通过培育企业技术创新机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大力推进技术进步,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和产品竞争力,加快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2)支持发展特色型中小企业。要把特色资源优势的开发、利用与促进工业生产的专业化、加快培育优势特色型中小工业企业的发展结合起来。

(3)鼓励发展服务型中小企业。要把发展信息服务业、商贸流通、交通运输、市政服务和会计、咨询、法律等现代服务业以及旅游业、社区服务业,作为中小企业着力发展的重点产业,引导中小企业向生产生活服务型领域拓宽。

(4)积极推动发展外向型中小企业。要把积极推动外向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作为一个重要战略举措,鼓励和引导企业主动出击,参与国际竞争,使中小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让中小企业在“走出去”战略中发挥其应有的作。

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应与产业政策结合起来。在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时,应适应市场需求结构的变动,对目前产业结构与产生组织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加以调整,推动传统产业的调整和升级,培育和发展产业,发展高新技术,改业,加快产品更新换代,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

5.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应与就业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当前我国就业压力仍然很大,促进就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是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因此,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应充分考虑我国的这一特殊国情,这对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充分就业,支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深远意义。

6.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应与振兴东北、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结合起来。针对东西部中小企业发展存在的客观差距,应结合国家实施振兴东北、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战略,加大对东北、中西部中小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促进东北、中西部地区等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

要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方式比较单一,主要采用减免税方式,而此种方式的过度运用导致税收收入大量减少,使财政紧张的状况进一步加剧。建议借鉴国外的经验,采用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特别应当注重采用加速折旧、延期纳税、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方式。这些税收优惠方式实质只是将资金的时间价值让渡给了企业,既不会造成过大的财政压力,又能够“四两拨千斤”,使企业加快固定资产投资,缓解资金短缺,从而可以获得政府与企业“双赢”的效果,非常适合于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运用。

2.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在覆盖范围上主要局限于企业的初始创建环节,而缺少针对中小企业特点对其在产品和技术研发、设备更新、增资、再投资以及改制等企业发展关键环节的政策扶持。建议应针对这些环节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具体设想是:

(1)对中小企业为研发新产品、新技术而添置或更新的设备,可按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或允许其对所购置的设备实行加速折旧,以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升级。

(2)对中小企业的股东将在企业获取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再投资退税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退还该利润额己经缴纳的所得税部分。

(3)对中小企业改制、重组、上市等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3.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涉及税种太少,且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一个税种,限制了税收对中小企业的调控和支持力度。建议应注重发挥不同税种对中小企业的调节作用。特别是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应下放给其地方政府更多的税收管理权限,使他们能够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通过多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加以扶持,以便促进这些地区中小企业更快发展,振兴地方经济,尽快改变这些地区的经济落后面貌,促进我国不同区域间平衡发展。

4.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忽略了与其他政策手段的配合,从而难以构建起完整的中小企业政策支持体系。鉴于此,今后应注重税收优惠与其他政策的配合,具体建议是:

(1)配合政府对中小企业的产业政策,加强对中小企业投资方向的引导。对于高污染、高能耗、与国家产业政策相悖或布局缺乏合理性,且经济效益十分低下的企业,几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限制,绝不能盲目地通过税收优惠手段加以扶持。而对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布局合理、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如从事环境保护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和安排城镇下岗职工及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的企业,可考虑给予税收优惠。因此税收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应采取“特惠制”,而非“普惠制”.

(2)配合政府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通过对向中小企业资金支持的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以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困难问题。要与政府的相关的金融政策和措施相配合,对向中小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等税种上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3)通过对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税收优惠,促进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发展。由政府组建或资助民间建立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是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我国近年来出现了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机构。据统计,目前全国己有近万家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机构,但是这些担保机构普遍存在着规模小、资金薄弱、担保实力不足问题,远不能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需要,其自身的经济效益也不够理想。为促进它们发展壮大,政府应运用包括税收在内的政策工具给予支持和扶助。

(4)我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并规定该项基金的来源除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外,还包括基金收入和捐赠等。为配合这一举措,建议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运营收益应予以免税;对企业和个人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提供的捐赠应允许按照一定标准在其所得税前扣除,以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税收措施在明确中小企业税收政策支持取向和建立相关税收政策体系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以下促进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税收措施:

1.完善现行增值税税制,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1)扩大增值税按一般纳税人征收的比重。从事工业生产加工和修理、修配的中小企业,凡生产场所比较固定、产销环节便于控制、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都可认定为增值税纳税人,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待遇。中小企业中从事商业经营,年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标准的,如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批准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小企业在达到一定条件后,允许自行选抒纳税办法,也可改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纳税。

(2)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减免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缩小增值税两类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差距,促进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正常健康发展,应进一步调低征收率。工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可以调低为4%;商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可以调低为3%.

(3)增值税及早“转型”.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越来越明显,特别是对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中小企业更为不利。根据我国当前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必须抓住机遇,认真总结东北三省“转型”试点的经验,抓紧在全国范围先选择特足地区、若干基础产业全面试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对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已缴纳的增值税给予抵扣,逐步实现增值税转型,从而消除重复课税,鼓励固定资产役资,加速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

2.改革现行所得税税制,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1)统一所得税,以法人身份来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统一后的所得税规范税基、统一费用扣除项目和税前列支标准。合理确定所得税税率,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可定为25%,从照顾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可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比例税率。这样既考虑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国情,又不至引发贸易争端和违反WTO相关规则。

(2)放宽税前费用列支标准。两税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税前费用列支标准,原则上应向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税前费用列支标准靠拢,彻底消除对内资企业的限制,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改革的重点是:一要取消“计税工资”的不合理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全额税前列支;二要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等的限额规定,准予税前列支;三要取消只准按国家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列支利息的规定,对不违反现行法规的融资利息支出,都应准予按实税前列支,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3)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统一、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的以地区优惠、经济性质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改为以产业倾斜和特定地区为导向的优惠,优惠形式也要多样化。出于政策目的考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宜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采用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专项费用扣除、延长税收宽限期、放宽费用列支、再投资退税等间接优惠方式,以体现对中小企业的鼓励、支持和引导。并应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重点是要采取以下税收优惠措施:一要适应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可以减免,对生产领域新办的中小企业也可给予定期减免税扶持;二要准许个人独资和合伙经营的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选择,股息允许税前列支;选择按个人所得税纳税的,股东应得的股息、红利,并入股东个人所得征税,避免重复征税;三要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等欠发达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3.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税收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应体现在:降低科技开发成本,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的进程;降低科技投资的风险,刺激科技投资的不断增长;支持中小企业应用新成果,引进新技术,更新生产设备,加快技术改造;支持新兴产业迅速成长,鼓励技术和高科技产品出口带动本国技术产业发展。

(1)鉴于高新技术产业的资本密集和直接物耗率低的特点,可考虑率先对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轨,以减轻其增值税负担偏重的问题,降低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化过程中固定资产投资的成本,刺激其投资扩张的欲望。

(2)推行投资税收抵免制度,对中小企业投资于政府鼓励的科技项目,允许按本年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或按超过基数部分的一定比例抵扣,缓解资金困难、设备陈旧的问题。

(3)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当今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中小企业也必须不断更新设备,不断开发新产品,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的中小企业的机器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以促进中小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4)建立准备金制度,允许中小企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发展科技的准备金,用于研究开发、技术革新和技术培训。或者选择对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据实扣除。

(5)针对高新技术行业高智力劳动成本高的情况,提高技术研究开发人员的讨税工资标准;科研人员的研究成果实现的收益(如特许权转让收入、研究成果转让奖励所得等)应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照顾;对外国技术人员在本国技术服务的所得,给予一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6)对先进设备的引进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国外技术输出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技术转让费,对单位可按低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或免税,对个人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予以优惠照顾;对本国企业技术输出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按一定比例在应税所得中扣除。

4.鼓励对中小企业投资

对中小企业在其利润和规模未达到一定额度之前,可考虑免除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的再投资行业,给予税收抵免,鼓励中小企业将所获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投资的净资产损失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以体现政府与中小企业共担投资风险。对个人和民间资本进入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取得的利得,免予征税。

5.缓解就业压力

要继续保留对安置待业人员、安置下岗员工、安置残疾人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现有中小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生产人员的比例达到一定程度时,可考虑免除企业所得税。对新办中小企业凡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生产人员30%以上(含30%),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人数30%,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6.支持人力资源开发。

(1)鼓励人才向中小企业流动。对中小企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中高级管理人员,取消其计税标准工资的限额,允许按照实发工资额在税前扣除;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的奖励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2)对中小企业员工的教育培训投入予以税收上的支持。允许中小企业以高于一般企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税前扣除;对中小企业为购置用于培训的设备发生的费用,作为专项费用在税前扣除;对社会上的各类培训中心、职业技术学院和大中专学校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向中小企业提供培训服务所收取的培训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7.提供政策咨询,加强税收服务。

对中小企业可以进行征纳税方式的创新,简化纳税申报和办理纳税事宜的程序,延长纳税期间,对部分规模小、会计核算不规范的中小企业可以实行简易申报和合并申报的办法。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提供、纳税辅导、税收宣传和纳税培训等服务,尽量减少中小企业因不熟悉税收政策法规而造成的纳税中的种种失误,从而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8.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通过多种渠道筹集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同时鼓励各类商业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在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支持作用,对地方性非盈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可以给予5-10年的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附:案例

在我国,新办软件企业希望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企业快速发展的目的,而因许多企业对政策运用不够灵活,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本文通过A软件开发公司筹划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案例,以说明新办软件企业如何灵活利用国家有关政策,合理合法地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提供一种模式,以供相类似企业在筹划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时参考借鉴。

A软件开发公司是2008年6月1日开办的企业,主营范围为计算机硬软件的开发、生产、销售,其自主研发的CAD辅助设计软件,同时获得省信息产业厅软件产品登记证。该企业于2008年进入获利年度,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预测该公司2009-2013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0万元和1200万元。2011年1月(2010年上报资料的认定),企业被批准成为软件企业。同年因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经企业申请被国家有关部门评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根据以上情况,公司预计2014-201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万元/年,折现率为10%.我们可以对该公司的纳税情况分析如下:2008年度,该公司是新办企业,但无税收优惠,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万元。2009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企业所得税为0万元。2010年度企业被同时认定为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第2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 发展困境 解决措施

一、小微企业的提出

小微企业是由中国首席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在2011年首次提出,所谓小微企业主要是指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特别的小微企业成长迅速,已成为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新、调整结构、催生新产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但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由于小微企业普遍具有生产经营规模偏小、抵抗市场风险能力较弱、应对市场竞争机制不健全等劣势,其发展面临诸多困境,生存及发展状况堪忧,客观上更加需要政府对其发展给予支持。

二、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困境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小微企业的规模已接近5000万家,为国家解决了大量的就业人口和近三分之二的所得税,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撑作用越来越大。据不完全统计,小微企业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大约分别占中国经济总量的60%、57%和40%,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由此可以看出,小微企业俨然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轻骑兵”,近年来小微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由于受到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影响,小微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普遍较低,企业信息化率还不到3%,仍然面临管理不规范、融资难、效率低下、竞争力弱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

其中融资难、税收负担重无疑成为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两大主要因素,根据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与阿里巴巴集团的《中西部小微企业经营与融资现状调研报告》显示,2012年上半年以来中西部小微企开工率、净利润等均出现明显下滑,超七成的小微企业都有融资需求,但却难于贷款,反而有近六成小微企业认为税负已对企业经营造成影响。

三、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及其缺陷

为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2011年11月,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新政不仅让小微企业看到了曙光,也令一些中小型银行更明确了发展小微企业的战略定位。同时,随着财政部在财政方面对小微企业的支持,货币政策也开始出现局部宽松的趋势。

但是纵观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不难看出其局限性。首先,优惠手段、对象单一,涉及税种少。我国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就税种而言、局限于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方面,其他税种涉及较少;就优惠手段而言,仅局限于降低税率和起征点两种,形式单一;就税收优惠对象而言,忽视对小微企业创业、投资阶段的税收扶持,无法适应不同性质、不同规模小微企业的要求。同时优惠力度也不够,达不到扶持的效果。其次,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偏重。就增值税而言,其征收率看似比一般纳税人低很多,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实际上其税负要高一一般纳税人。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率为20%,但是“中小型微利企业”的门槛相对较高,鉴于在劳动成本、原材料成本等因素制约下,各类中小企业的实际利润比较低,其优惠政策实施所产生的效果不明显。再次,政策着力点出现偏差。现行税收政策侧重于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却忽视了小微企业核心自主竞争能力的培育,政策的制定既没有考虑小微企业自身的特殊性,也没有考虑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问题。竞争能力的提高是小微企业发展的关键也是政策扶持的重点。最后,政策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同时优惠效力不明显,造成了优惠政策的低效。

四、国外税收政策借鉴

纵观各个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发现,国外对扶持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其主要出发点在于保护竞争,保护就业,激励创新,为小微企业创新创造公平竞争、机会均等的市场环境。

一般来说各国都是从税率、税额、税基、纳税时间、纳税方式等方面为小微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来看,

英国、日本对小企业实行低税率,而美国则按个人所得税率征收小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德国则是降低了小企业所得税率的上、下限。

除此之外德国还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免征营业税或流转税;法国对新建小企业免3年所得税,某些地区期满后仍享受50%的税收优惠;日本对研发型中小企业给予所得税减免且试验研究费可税前列支,还对小企业共同使用的机械设备减征固定资产税。

有些国家对小微企业营业税设置较高的起征点,比如德国。除此之外,对小微企业实施延期纳税和加速折旧也是经常使用的优惠措施,例如美国、法国、日本对小微企业分别实行6个月、8个月、10个月的纳税宽限期;加拿大特别小的企业不需要按月缴纳税款。德国、法国对小微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较其他企业分别高10%和20%。

俄罗斯将利润税、销售税、财产税、社会税和增值税合并简化为小企业包定收入统一税,将纳税额降低了一半左右。这是从简化小微企业纳税方式的角度而采取的一种优惠措施。

国内诸多学者对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做了大量研究,我们发现目前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在大中企业面前难以有很好的发展方向,而税收可以很好地作为小微企业和大中企业的天平,税收政策是激励广大小微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有效手段,因此我们要积极探索更加有利的税收政策来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营改增;税收政策;企业;税收筹划

“营改增”税收政策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但是该政策在2013年8月就已经展开了试行工作,因此在此方面,我国相关经验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对于企业而言,传统的税收筹划方案已经不再适用于当下的政策环境,企业财务人员也纷纷的随着新政的下发做出税收筹划方案的调整改善,进而有效的为企业运营提供更好的财政支持。

一、“营改增”税收政策基本分析

“营改增”主要是将传统的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从而对税收征收的具体范围与税率进行调整。征税具体范围集中在现代性的服务业、交通运输行业等行业,其中服务业主要集中在信息技术、物流、咨询、研发技术、文化创意、有形动产租赁等相关的服务也。在税率方面从原有的13%、17%之上添加了6%与11%的两种税率分档。对于全年销售额低于500万的行业,则可以采用3%的税率统一性的征收。进行“营改增”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以往营业税的征收方式不利于企业发展,给予企业较大的负担,同时会影响干扰增值税抵扣处理,会形成税收征收中计算与管理中的障碍。传统营业税主要是对企业经营额做对应的征收,一般营业额超过了一定标准就则需要征收对应的营业税,同时不可以进行抵扣,进而提升了企业运营负担。由于整个产业链条的层层征收,会提升实际服务与产品的最终价格。其次,营业税对增值税抵扣产生干扰。增值税是所有税种中较为中性的一种,具有较高的公平性。在其征收中,对征收客体没有区别,较好的促进企业做的更大更强。然而该税种覆盖率较大,但也有部分企业没有实行增值税,进而会导致该税种中性作用下滑。增值税采用税额抵扣处理办法,仅仅针对企业增值过程做税费征收,税费最终通过消费者做对应承受,然而现实中企业营业税较多,较多商品与服务所含有的税款无法通过税额抵扣来处理,进而对增值税抵扣产生一定干扰性。其三,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合并存在会导致在税收管理与计算上产生较大的困难性,尤其是企业自身属于混合型的经营体制,对两种税收分开计算会增加工作量,而“营改增”后可以有效地减少企业财务相关工作,提升工作效果与降低管理难度。营改增逐步得到推广,总体来说,对于企业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作用,进项抵扣的项目明显增多,例如在劳务费可以依照税率抵扣划归到进项增值税等,交通运输与服务业都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达到抵扣进项税,相关操作都在一定程度的降低了税费的实际缴纳数额。因此,需要充分利用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做好对应的企业财务工作调整。甚至需要在企业管理上改善对应的经营模式,有效将企业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提升企业应有的经济效益。

二、“营改增”税收政策下的企业税收筹划对策

(一)调整产业链定价

“营改增”之后,企业缴税的类型出现改变,从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需要对应变化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需要对上下游产业的对应价格体系做调整。如果上游企业能开增值税发票,可以提升进货价格,如果下游企业属于普通的纳税个体,企业可以提升销售价格;如果本企业有开具增值税发票能力,下游单位可以在得到进项税额后提升价格来达到对应抵扣,由此可以减少企业的运营成本。营改增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企业价格体系产生较大影响,产业链中的价值分配情况也会对应出现变化,因此要开展价格体系调整。

(二)纳税人身份选择

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划分为一般性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身份的差异会承担对应不同的纳税义务与权利。营改增之后对于年销售额在500万内的企业可以设置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超过500元的企业则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有效的减少税负压力,因此尽可能的能向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靠拢。对于年销售额在500万以上的企业,可以尽可能的确保企业诉求之下,将应税服务分解到子公司中,这样可以达到更好的税务筹划效果。同时还可以在销售额更为科学合理的分配中,将销售额推迟到促使企业应税额度低于对应标准来达到税收筹划的效果。过去,纳税人财务制度与披露制度上都有较为严格性的标准规定,会提升企业自身的税务成本。在营改增之后,可以给予企业更多的税务筹划空间,有效应对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三)有效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营改增在推行后为了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以及适应性的调整需求,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来提升企业的适应性。会有财政扶持性的资金,甚至对部分开发咨询、研究与技术转让中所出现的增值税进行一定程度的减免政策,对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等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开展即征即退的处理。所以,企业依据自身的情况做优惠政策的运用,尽可能的由此来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积极的展开税收免征或者其他减免政策的申请与补贴,有效的维护企业自身利益。在具体的优惠政策上,会因为不同行业、不同地区有一定差异性,要积极的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适时地做出一定调整,为企业争取到最大的优惠政策。

三、结束语

“营改增”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消除以往营业税与增值税合并使用的财务工作困难,减少税收政策间的干扰,降低企业运营压力。在具体政策的适应中,企业需要依据自身的情况来寻找政策的优惠之处,尽可能的降低企业税负压力,促进企业获取更高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在本文的研究中,从大的方向做了营改增税收政策推行下的企业税收筹划处理方法,在具体的行业与业务处理中,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做筹划方案利弊的细致分析,甚至需要通过一定时间的实际检验来分析方案的优劣性,需要各企业依据自身的体验感受与市场情况做对应的调整控制,进而发挥税收筹划的最大效益。

参考文献

[1]姜潞薇.基于营改增下的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J].财经界,2014,(6):263,265.

[2]陈礼祥.“营改增”背景下企业税收筹划的相关建议[J].金融经济(理论版),2015,(8):219-221.

第4篇

1999年的税收政策的变化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拖动经济增长的税收政策规定。

1、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⑴由1999年7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对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⑵现行规定税率根据不同的投资类别,分为零税率、5%、10%、15%、30%五档。

⑶在征收时应注意:

①1999年7月1日前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照章权额纳税;

②按照权责发生制,按照合同约定实现销售收入的,在1997年7月1日前已经收到的销售收入(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房款、定金等),也不能减半征收。

③由于各种原因上半年和下半年的投资额划分不清的,由税务部门确定。

2、关于储蓄利息收入所的这个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一征收新领域的开辟,意义非常重大,纳税户一举增加了数十倍,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⑴利息税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税种或新的税种,而是个人所得税的一小部分,征收范围是在我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和外币所得的利息。

⑵税率为20%.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利息金额×税率

⑶征收时间从1999年10月1日期,此日期前产生的利息不征税。

⑷由银行代征代缴。

3、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

⑴营业税。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市面征营业税;不足1年的,对销售价格减去购入价以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自荐自用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企事业单位按照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⑵契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积压空置的商品房,2000年以前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和契税。积压空置商品房,指1998年以前已经建成,到1999年7月31日以前仍然没有销售的。

⑶土地增值税。居民个人所有的普通住宅,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政策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二、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转制方面的税收政策。

1、中关村科技园区。

对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税收优惠,粗看和别的地方无关,但由于有明显的政策突破,意义和作用都十分重大。

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⑴园内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以按照建议办法,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允许购入单位抵扣。

⑵对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允许全额扣除。

2、科技成果转化。

有关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发》制定。

⑴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高等院校的技术转让收入从1999年5月1日期免征营业税。

⑵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技术培训、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政策从1999年1月1日期开始执行,没有时间限制。

3、科研机构转制。

有关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制定,解决国家部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司局及科研机构专职的有关问题。

⑴营业税。从1999年起到2003年年底止,5年内免征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

⑵土地使用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没有规定时间。

⑶企业所得税。从1999年起到2003年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4、鼓励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税收政策,有关文件于1999年12月2日颁布。

⑴增值税。

①计算机相关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征收,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既征既退。

②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均可以由税务部门待开增值税发票。

⑵营业税。对单位和个人,不论内资、外资、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另外,有关文件对本条税收政策在执行中牵涉的审批环节和名称解释有详细规定。

⑶企业所得税。

①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共户、个人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技研究的,发生的开发费用,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本条规定突破了现行税法的规定。(现行税法规定,允许由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捐赠只能是公益救济性的,而且不得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

②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共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全部扣除。

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

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技研究的,发生的开发费用,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和内资企业不同的地方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原本就没有3%的限定。)

⑸关于进出口税收。

①对企业为生产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和技术(包括配件),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②对列

入科技部和外经贸部高新技术出口目录的产品,凡是退税率没有达到征收率的,可以按照17%退税(例如征收率为15%,也按17%退税)。但需要经过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

5、支持技术改造。(中共中央已决定,但文件还没有,因为操作上还需要解决一些细节问题)。

企业使用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对国产设备的价值可以在税前扣除40%.例如,1999年技术改造使用国产设备1亿元,则4,000万元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①计算基础是技术改造使用国产设备价值的40%.

②具体操作很难,技术操作办法已经拟定并报国务院审批。倾向性意见是当年一次扣除,不用分年扣除。

③考虑到实际情况,已经建议以今年应纳税所得额为基数,既扣除本条规定的40%以后,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低于1999年的数额。

④等文件正式以后才执行。

6、技术开发费。

1999年3月25日已经了《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办法》。

①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②如果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按照实际发生额再加上50%税前扣除。例如:1998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为100万元,1999年为120万元,税前可以扣除180万元,即120+120×50%.

三、关于鼓励外贸出口方面的税收政策。

1、提高出口退税率。

提高出口退税是一条国际惯例。在我国,出口退税经历了很艰难的过程,刚改革开放的时候是征多少退多少,1995年调整退税政策,退税率由原来的17%、3%改为9%、6%、3%,降低幅度非常大。由于改变以后出现了外贸滑坡,1998年调整为11%、8%、5%,1999年再次提高,大约达到13.8%,退税额可能增加好几百亿。

⑴出口税率。1999年1月1日起,机电、纺织、化工、轻工、机械及设备、电子及仪器仪表的出口退税率提高为17%,农机、纺织原料、钟表、水泥的出口退税率提高为13%,有机化工原料、涂料、燃料的出口退税率提高为11%.调整当时还执行6%出口退税率的,一律提高到9%.农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⑵随着加强征管,骗取出口退税的现象明显减少,1999年7月1日起,再一次大幅度提高。调整以后,大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改为17%(包括服装),一部分产品改为15%(调整前执行13%、11%的),原来执行9%的,提高到13%.农产品仍为5%.

2、“以产顶进”钢材予以退税。

指宝山钢铁厂已经可以生产的、原来依赖进口或因不能出口退税而应影响价格等因素继续进口甚至同一产品先出口再进口的钢材品种,在国内销售以后视同出口给予退税优惠。

3、计划内出口原油实行退税。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给予鼓励的税收政策。

1、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从1999年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⑴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减按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档同时由若干个优惠政策同时实行时,优惠税率最低到10%.

⑵上述优惠政策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但要注意:

①若“两免三减”到1999年12月31日正好结束,则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②只有“两免三减”的期限跨过2000年1月1日,才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③政策联合生效时,优惠税率最低不得低于10%.

2、使用国产设备退税(流转税)。

使用国产设备除前述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以外,还可以扣除增值税,1999年9月1日起执行。需要注意下列问题:

⑴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①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没有使用过的国产设备,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不退。

②必须在核定的投资退税总额内才可以扣除。既要扣除进口设备免税部分,公式:

核定的投资退税总额=(总投资额-国外免税设备价值)×17%

⑵退税额的确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7%

这项税收优惠征财在征管操作方面的要求很高。

3、使用国产设备技术改造的所得税优惠(所得税)。

同本文第二点第5款的说明。

4、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本优惠政策原来仅限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所在老城区执行,现在扩大到全国范围。

5、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加10%以上时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也同样适用。需要注意的是,不能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五、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方面的税收政策。

1、下岗工人从事社区服务的。

⑴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⑵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一起免征。

⑷上述政策优惠为了让所有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职工都可以享受到,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

2、还有一些其他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限于篇幅,不一一详述……

六、其他方面的税收政策。

1、关于计税工资问题。

1999年10月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进行调整,由550元/人。月调整到800元/人。月,个别地区可以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再行上调,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批准后执行。明确规定下列三种情况不能列入计税工资:

⑴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原职工的工资总额。

⑵虽然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基本工资和养老保险都已经不实际支付的。

⑶职工福利费和养老保险费支付的工资不得计入。

本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2、“四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金、

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

3、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部门体制改革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0年12月31日前,对机关服务中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但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不在此列。本规定从1999年11月22日起执行。

4、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

有关文件于1999年9月14日。

⑴保险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可在不超过业务实收保费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⑵保险企业在当年支付的佣金可在不超过业务实收保费5%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⑶保险企业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可以据实扣除。

⑷保险企业发生的“防预费”,不超过实际保费收入的1%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⑸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的“防预费”,不超过8‰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⑹业务宣传费不超过营业收入的6‰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⑺业务招待费不超过营业收入的3‰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5、北京市对部分中介机构的有关税收政策。

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按照业务收入的1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3%=营业收入×3.63%

七、2000年税收政策变化动向

根据经济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制的进一步改革方面还有进一步的考虑与研究,估计将在2000年出台的税收政策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扩大和改革增值税。

1、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

为了改变增值税征收环节出现“断链”的情况,准备尽快将交通运输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列入增值税系统。

2、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收入型增值税”或“消费型增值税”。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固定资产包含的增值税不能抵扣,这不利于企业技术改造和远期发展。另外,原材料和固定资产都是企业向外部购进的,区别主要在于价值补偿的方式不同,原材料是一次性补偿,固定资产是分期渐次补偿,只允许原材料抵扣,不允许固定资产抵扣很不公平,事实上加大了企业的税负。收入型增值税允许将固定资产当期发生的折旧进行抵扣,消费型增值税则允许在固定资产购进时一次性扣除,从而可以较好的解决上述问题。但是,收入型增值税的操作难度很大,消费型增值税又有一个以往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能得到抵扣的问题,因此,尽管思路已经大致确定,但具体方案在1999年没有能够出台。

二、两个企业所得税的统一。

两个企业所得税,是指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于使用的法律不一样,纳税人也有区别(内资企业是法人,外资企业是外商和企业),因此,税率不一样(内资企业分为33%、27%、18%,外资企业为30%加3%、预提税率为20%),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也不一致。这样,外资企业没有真正享受到国民待遇,导致假外资企业越来越多,国家税款流失越来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尽快统一两个企业所得税,就显得十分必要。

三、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1999年对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这种改革的一部分。但是,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还远没有完成,现行税制还无法充分体现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作用。但个人收入所得税的改革有赖于两个制度的建立,即银行存款“实名制”和私人财产评估制度。

四、地方税的改革。

1、城乡维护建设税。

⑴目前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有些像附加税,没有形成独立的体系。

⑵目前的征收率分别是城市7%、县城5%、乡镇1%,和实际支出不成比例,不能满足需要。

⑶农村与城市差距过大,带来一系列副作用,如县改市等。

⑷外商投资企业不征收,不够公平。

⑸改革思路: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脱钩。征收依据可以是销售收入,也可以是固定资产原指,最大的可能是以销售收入为计征依据。方案已经上报。

2、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两个税种加起来相当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地产税,内外资企业不统一,计税方法不科学(如房产税为:①房产原值减去最高不超过30%后的金额的7%、②按租金收入的12%计征),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征管不力的现象。改革方案正在研究和制定中。

3、车船使用税。

这个税种可以并入其他税种,2000年可能会有一个结论性的意见出台。

五、关于费改税的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的收费项目有6800多项,全国收费总额将近5千亿,大约为财政收入的一半,这种情况是由国家的实际情况决定的。由于几乎所有的部门都在收费,有的部门甚至每个职能单位都在收费。由于收费严重失控,企业和人民不堪重负,财政遭受重大损失,扰乱分配关系,滋生不正之风,已经到了不能不改的地步。在具体改革步骤上,选择交通作为突破口,在交通和车辆收费上先动手。

1、燃油税。

⑴由于改养路费为燃油税应该先修改《公路法》,必须通过全国人大审议批准,由于各种原因,先后三次表决才获通过,进度有一段延迟。

⑵征税范围确定为汽油和柴油。

⑶税额约为现行油价的50%,北京地区汽油的价格可能由3,000元/吨变成4,500元/吨。

燃油税可能很快就会开征,当然,还有很多相关的问题需要妥善解决。

2、车辆购置税。

改现行的车辆购置费为车辆购置税。

六、关于遗产税。

关于遗产税的各种研究探讨已经进入关键时刻,问题的焦点已经变成了什么时候出台。由一种意见认为没有什么必要,因为目前大多数中国人还没有什么遗产的问题,因此税额小,难度大。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正因为现在没多少人有遗产问题,涉及面比较窄,正是出台的好时机。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主要表现为:

①有助于提倡勤劳致富,不提倡不劳而获。

②灰色收入的纳税问题可以得到解决。

③由于是所有者身后的问题,比较容易解决。

但估计在实际执行中困难很多,可行性由一些问题:

①由于财产法律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征收遗产税显得先天不足。新晨

②由于私有财产评估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征收技术难度非常大。

③和赠与税有些重复。

遗产税的税率和起征点各国不一样。税率高的达到90%,但普遍大于50%.目前倾向性意见是将遗产税税率定在50%~70%.起征点是目前争议的焦点意见不一致,有人提出20万元起征,有的提出50万元起征,也有的提出100万元起征。但不低于100万元起征的意见,是经济学家和税务专家都认可的。

七、证券交易税。

这个税种已经酝酿了很长时间,由于相关的财政问题比较复杂,一直没有出台。主要是证券交易所集中在上海、深圳两处、而股民分布在全国各地矛盾难以解决。目前执行的相关税收政策是交易双方各按交易额的4‰贴缴印花税。

八、社会保障税。

第5篇

摘 要 对于以采掘为主的煤炭企业由于行业的特点,煤炭企业在税收方面存在着增值税、资源税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税收负担。面对税收担企业必须明确现阶段国家税收的制度,充分利用现行的税收法律规定,在合法的前提下,合理运用税收、法律、财务等综合知识,明确企业的纳税政策进而开展纳税筹划,实现煤炭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关键词 煤炭企业 税收负担 纳税政策

通过对煤炭企业税收负担的分析,明确煤炭企业的纳税政策,并在合法前提下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合理管理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追求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达到对企业进行有效管理的目的,进一步提高煤炭企业的利益及价值的最大化。本文就从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及纳税政策及筹划进行说明,讨论企业的税收政策、税收筹划及节税方案。

一、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

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之一――增值税。众所周知,煤炭企业是采掘业的一种,和其他的加工制造类的企业相比,煤炭企业在生产成本中消耗的物资不构成产品的实体。因此在煤炭产品的成本支出中,原材料的消耗在整体成本的投入中占的比例比较小,但是煤炭企业的大自然成本主要包括:土地塌陷的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征用地的迁村费、探矿权的价款、采矿权的价款、环境治投入等费用的投入很大,但得不到正常的抵扣,因而就造成了煤炭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要比其他行业高很多。并且煤炭销售的运费比较大,在运费中只有运费、建设基金可以进行抵扣,但是抵扣比率是7% 远低于正常购进项目的抵扣比率,由此,大大增加了我国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

煤炭企业税收负担之二――资源税。煤炭企业是最早进行资源税征收的行业之一。资源税包括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两种功能。但是资源税目前对于煤炭企业来说,成为一项通用的税种,不管是开采劣等的煤炭资源还是优等的都要交纳一定的资源税。因此,对于煤炭企业来说,不仅需要缴纳资源税又同时缴纳矿产资源的补偿费,重复负担税费,增加企业的整体纳税负担。

煤炭企业税收负担还有其他的一些税费。通用的煤炭企业的财务通则与企业内部的会计准则和煤炭企业的成本结构有比较大的差别,由于煤炭成本不是完全成本,很多类似煤炭企业棚户区的改造成本、环境综合治理的成本、循环经济的成本等等应该在成本中反映出来的支出并不能正常列出,这样就导致虚增了企业利润,增加了煤炭企业所得税的负担。此外,各级政府为了增加其财政收入,对于各种费用及基金的收取特别关注。比如,地方政府会对煤炭企业收取的煤矿的维检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矿区管理费等多种税费。因此,其他税费在征收过程中也加重了煤炭企业的负担。

二、煤炭企业的纳税政策及税收筹划

在合法的前提下,煤炭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纳税政策,合理进行税收筹划。通过纳税筹划对煤炭的生产经营进行事先的筹划,追求煤炭企业税收负担的最小化,从而达到有效管理纳税费用的目的,并且可以实现企业利益、价值的最大化。煤炭企业所缴的税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增值税、资源税、所得税、印花税及土地使用税等。

煤炭企业要熟知国家对于煤炭行业的税收政策,了解所有税收的优惠政策,并结合采掘行业的特点及企业本身的状况,结合煤炭企业经营管理的不同方式,采用合理合法的节税方式,对煤炭企业来说,节税空间大的税种要进行深入的筹划。

在进行筹划选择过程中,要把税种的税基、税率、税收的优惠及扣除率都计算好,税收的基准越高其税率相对来说就高,那么税收的优惠就低,以下具体从煤炭企业的需缴纳的常见税种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经营进行纳税筹划策略的说明。

增值税是煤炭企业一项最主要的税收负担,所以,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对于整个煤炭企业税负工作的进行有着很大的影响。首先,对于煤炭企业来说,要妥善的收集并整理好各类销售发票、进口发票、交通运输产生的费用等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做好对固定资产的折旧管理工作。固定资产的折旧指的是对于煤炭企业中比较常见的日常损耗进行控制,把这种损耗合理控制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内,并充分利用我国的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负。我国的税收政策中明确规定:销售使用过的旧资产可以按4%税率进行减半征收。第三,调整企业的产业结构。充分利用企业中混合销售的行为对煤炭企业的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混合销售行为主要是指某一项销售行为不但涉及了货物而且涉及了非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煤炭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条件主要是以独立经济进行核算,并在银行开设一个独立的节税账簿,进行财会报表的编制,独立进行盈亏的计算。因为,煤炭企业可以进行跨地区的经营,也可以进行申请核心企业的合并并抵消后计税的方案。煤炭企业之间的合并缴纳其企业所得税在国家的新税法税制改革中已经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对于比较大型的煤炭企业,可以开设子公司或分公司进行合理的缴纳税费。

三、总结

综上所述,通过对目前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及纳税政策的分析,可以看出,纳税是煤炭企业经济运转中较为重要的一项内容。纳税每个环节的处理方式及水平对整个煤炭企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升有巨大的影响力。因此,对于各项需要缴纳的税收开展合理的统筹规划,可以使企业的纳税在符合法律的要求下,大大减轻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让资金能够在企业的运转过程中得到更加有效的配置,为煤炭企业赢取更多的利润。

参考文献:

[1]胡国强.纳税筹划中的成本策划.法制与经济.2006(04).

[2]母永生.浅议企业纳税筹划在同煤集团的应用.现代商业.2009(32).

[3]冯琳娜.浅谈我国企业的纳税筹划问题.中国科技信息.2006(05).

第6篇

一、企业兼并的征税原则

对企业兼并活动的税制设计应该遵循两个基本原则:

(一) 经济 促进原则

公司的合并、兼并是企业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扩大生产规模、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竞争能力的正当经营管理决策行为。在企业合并、兼并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公司与公司、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财产转移、股息分配和赠与,涉及有关的税务 问题 。对此,国家的税收政策不应阻碍企业这种合理的经营管理决策行为,而应促进其发展。从我国来看,企业兼并活动始于80年代初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势头迅猛,尤其是党的十五大提出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战略后,企业兼并、重组活动更趋活跃。我们应该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鼓励、促进正当的企业兼并活动,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

(二)防范原则

从企业兼并的动机看,可以分为经营战略兼并与税务型兼并。前者主要是从经营战略的角度出发,通过兼并,达到扩大生产规模、降低经营风险、增强竞争力的目的;而后者主要是从税务出发,企图通过兼并,达到转移资产和利润、逃避或减轻税负的目的。对经营战略型兼并应当鼓励,而对税务兼并则应制定严密的税务防范条款,以防止企业通过兼并有意逃税。

二、企业兼并的税收政策调

从税收政策的角度 分析 ,企业兼并活动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纳税义务的确定

在企业兼并活动中,原公司法人资格的变动必然涉及到公司法人纳税义务的重新确定。在购买式兼并中,被兼并企业已消亡,其法人资格也随之消失。那么,对被兼并企业的旧纳税义务(补缴欠税的义务)与新纳税义务(兼并后的纳税应该如何确定等),依据兼并企业应该承继被兼并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的 法律 原理,兼并企业应该承继被兼并企业旧的纳税义务,即一方面承继被兼并企业旧的纳税义务,补缴欠税;另一方面,承担兼并后新企业的纳税义务。

从我国企业兼并的实践来看,关键是如何解决被兼并企业的欠税问题。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将进行改制的企业应提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由税务机关首先对被兼并企业进行清算,对其欠缴的税款在改制前积极清缴入库;(2)对被兼并企业确实无力缴纳的欠税,由兼并企业承继,并限期缴纳;(3)对兼并企业在限其内补缴原企业欠税确有困难的,一律不能冲销欠税,而是先挂账,待效益好后及时缴纳入库。

(二) 企业 所得税税基的确定

在企业兼并活动中,由于兼并公司与被兼并公司之间的资产转移,盈亏冲抵,必然会引起税基的变动,从而 影响 应征税额的升降。分税种来看,企业兼并活动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最大,计征最为复杂,因此,我们将着重考察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确定。

1.资产计价的 问题 。

在企业兼并活动中,对兼并企业购入被兼并企业资产的价格采用何种标准判定,其结果是不同的。如果采用被兼并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数据来衡量,则它基本反映了其资产的 历史 成本,而兼并企业计提的折旧额以资产的历史成本为依据;如果采用当前的市场价值计价,在资产的市场价值大大超过其历史成本的条件下(这种情况在通货膨胀时期尤为显著),则兼并企业的资产价值总额将增加,而计提折旧也随之上升,从而使兼并企业享受到增加折旧额避税的好处,这正是某些避税型企业从事兼并活动的税务动机之一。为了贯彻防范措施,我们也应向以达国家一样,在税法中规定以被兼并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帐簿价为兼并企业收购被兼并企业资产的价格。

2.经营亏损与经营利润冲抵的问题。

避税型兼并企业的税务动机之一就是寻求一个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兼并对象,以期通过兼并活动,使自身的大量盈利与被兼并企业的大量亏损相冲抵,减少新公司的应纳所得额,减轻纳税义务。发达国家的税法对企业兼并活动中的盈亏冲抵一般都有所限制。例如,日本税法规定,合并企业与被合并企业之间5年内不允许进行盈亏冲抵;美国的《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对原税法较宽松的净经营亏损结转条款进行了修改与限制。税收改革法案规定,如果一家亏损公司在3年内发生了超过50%所有权的变化,对净经营亏损的使用将受到一个年度限额的限制,可以用来扣减收益的净经营亏损不得大于所有权变化日亏损公司的价值与长期免税债券利率的乘积。

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来看,仅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经营亏损可向后转5年冲抵经营利润,而对企业兼并中的经营盈利与亏损相抵的问题未做特别规定。因此,应针对避税型企业兼并活动做出经营利润与经营亏损冲抵的限制性规定。

3.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

第7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小微企业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创新创业、解决社会民生问题和提高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作用,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为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六税两附加”减免措施。本文通过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的深度解读,发现在利用税收政策的优惠导向方面,小微企业仍存在一定的筹划空间。小微企业可以通过预先对业务和财务事项进行合理的筹划和安排,有效利用税收优惠减免的政策临界点,实现“应享尽享”的税收利益最大化。

一、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一)小微企业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与原政策相比,新政策主要有两方面变化:一是放宽了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扩大了小微企业认定的覆盖面。新政策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这三个认定标准的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和5000万元,并且不再按行业来区分认定。二是引入超额累进计税办法,大幅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减税优惠力度。原政策下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时,实际税负为10%;执行新政策后,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时,应分两段计算,第一段,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实际税负为5%,第二段,1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实际税负为10%。显然,引入超额累进计税法后,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增值税减免政策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和《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增值税减免政策的具体优惠体现在:一是提高了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标准,提高到月10万元,季度30万元。二是小微企业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缴纳税款。对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基本指导原则是“专交普不交”,即小规模纳税人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实现的销售额相加后符合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情形,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部分免征增值税,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需要缴纳增值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可在50%的幅度内减征六税两附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且减征政策可与原有地方税种优惠政策叠加享受,也就是说,纳税人如果先按照原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享受了相应的税收减免,在新政策执行的基础上仍然可以叠加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二、基于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税收筹划分析

(一)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分析根据现行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新政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时免征增值税,实质上属于“起征点优惠政策”,起征点前后的税负差距较大。如当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为30万元时,免征增值税;而当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为300001元时,仅超出起征点1元,却需要缴纳9000.03元的增值税(300001×3%)。如何对企业业务和财务事项进行事先筹划与安排,合理利用税收优惠的政策临界点减轻税负,是小微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关键。

1.合理选择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A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从事城市污水处理维护工程业务的小微企业。2019年第一季度1—3月不含税销售额分别为58252.43元、116504.85元和121359.22元,一季度销售总额为296116.50元;第二季度4—6月不含税销售额分别为106796.12元、87378.64元和97087.38元,二季度销售总额为291262.14元。以下针对A公司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方面是选择按月申报还是按季申报,哪种申报方式对企业更有利的问题开展税收筹划。

方案一:增值税按月申报。A公司1月份销售额58252.43元<10万元,免征增值税;2月份应缴纳增值税=116504.85×3%=3495.15(元);3月份应缴纳增值税=121359.22×3%=3640.78(元);第一季度应缴纳增值税7135.93元(3495.15+3640.78)。4月份应缴纳增值税=106796.12×3%=3203.89(元);5月份销售额87378.64元<10万元,免征增值税;6月份销售额97087.38元<10万元,免征增值税;第二季度应缴纳增值税3203.89元。

方案二:增值税按季申报。A公司第一季度销售额为296116.50元<30万元,免征增值税;第二季度销售额为291262.14元<30万元,免征增值税。采用方案一按月申报方式,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共需缴纳增值税10339.82元。而采用方案二按季申报方式,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均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方案二优于方案一。由此可知,A公司在纳税期限上采用按季申报更能产生节税效应。这是因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增值税会有三个月的税收筹划弹性空间,假定企业在一个季度内有一个月的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减免标准,而另外一个月或两个月的销售额没有超过减免标准,将其综合起来可以产生“削峰平谷”的互补效应,从而能够有效利用税收优惠的政策临界点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

2.合理开具增值税发票。B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从事家用电器设备销售及提供安装服务的小微企业,增值税按季申报纳税。B公司2019年1月和2月的不含税销售额分别为107087.38元、116669.90元,客户均为家庭用户,业务结算时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月份的不含税销售额为67378.64元,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季度销售额总额为291135.92元。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方面,B公司应如何选择才能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呢?

方案一:既开普通发票又开专用发票。B公司第一季度不含税销售额291135.92元<30万元,对于1月份和2月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售额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但对于3月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67378.64元需要缴纳增值税,因而第一季度应缴纳增值税=67378.64×3%=2021.36(元)。

方案二:只开普通发票。针对第一季度不含税销售额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税收政策“专交普不交”的原则,第一季度不含税销售额291135.92元<30万元,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B公司采用方案二只开普通发票,第一季度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较方案一少缴纳增值税2021.36元,开具普通发票为小微企业的首选。值得注意的是,企业需要根据具体经营情况在低售价和开具增值税发票类型之间做好利弊关系的权衡,不要为了一味追求低税负而影响了企业正常的交易价格。

3.延迟确认当期收入。C公司是一家专营空调制冷设备及提供安装服务的小微企业,增值税按季申报纳税。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30万元,符合增值税免征政策条件。但从6月份开始,随着南方气候开始进入高温酷暑时节,制冷设备订单业务量激增,C公司第二季度的销售额超过了30万元的减免标准。C公司第二季度4—6月不含税销售额分别为67961.17元、87378.64元和213592.23元,二季度总销售额为368932.04元。由于C公司销售的商品具有较强的季节性特点,可以根据C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拆分合同收入金额、递延确认收入的税收筹划方案。

方案一:整体确认合同收入。C公司6月份整体确认合同收入213592.23元,二季度不含税销售额368932.04元>30万元,不能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应纳增值税=368932.04×3%=11067.96(元)。

方案二:递延确认收入。C公司将6月份合同确认的销售收入213592.23元进行拆分,6月份确认收入144660.19元,余下的68932.04元递延到7月份确认。拆分合同收入后,C公司第二季度销售额总计300000元(67961.17+87378.64+144660.19),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对于方案二来说,C公司如何在6月份确认收入金额是税收筹划方案的核心关键点。值得注意的是,小微企业要想采用拆分合同收入金额、递延确认收入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分期收款的时间、金额等条款,避免出现未能及时收款的合同风险。通过合理拆分合同、递延确认收入的方式,同样能够产生“削峰平谷”的互补效应,可以使小微企业的业务销售额控制在政策临界点之内,从而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4.合理选择开业和注销时间。根据对财税[2019]13号文件的政策解读,拟定按季申报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间开业或者注销而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的,当期未超过30万元的销售额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此项规定存在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假设某投资人通过市场考查决定注册成立D公司投资小型餐饮行业,主推火锅系列产品,拟申报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季申报纳税。通过市场考查与行业测算,D公司计划在第四季度开业,预测10—12月份的销售额分别为:12万元、13万元、16万元。针对D公司开业时间的选择,制定以下税收筹划方案。

方案一:D公司选择在10月份开业,季度销售总额为41万元(12+13+16)>30万元,不能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应纳增值税=41×3%=1.23(万元)。

方案二:D公司选择在11月份开业,季度销售总额为29万元(13万元+16万元)<30万元,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少缴纳增值税1.23万元。根据方案二,D公司的实际经营期仅有两个月(11月和12月),不足一个季度,属于在季度中间开业的情形,根据对税收政策的解读,可以享受一个季度销售额不足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D公司相当于2个月享受了一个季度(3个月)的免税额度。同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在季度中间办理注销手续,同样可以享受一个季度销售额不足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通过合理选择开业或注销时间,在政策规定的临界值范围内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的税收优惠,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5.利用税收征收空窗期。根据最新的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情形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或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纳税人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或者选择继续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登记手续的,自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时限期满后的次月起按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进行征税,在纳税人办理完相关手续前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针对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期结束后仍希望申请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如何开展税收筹划?

方案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12月份的所属申报期为1月1日—15日,按照规定1月15日结束后的15日内,也就是在1月30日之前纳税人要按照规定办理申报手续,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如果到1月30日纳税人仍未办理登记手续,1月30日后的5天内,主管税务机关将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需在5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这样就产生了税收征收的空窗期,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税收征收空窗期一共为40天(15天+15天+5天+5天),也就是从1月1日一直到2月9日。如果纳税人在2月9日结束后不愿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在40天的税收征收空窗期内将增值税发票全部开具完毕,然后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企业注销手续,把原企业注销掉,然后重新申办一个新户,申报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继续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方案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税收征收空窗期为40天,则2月9日是企业办理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最后期限,如果超过2月9日这个期限仍未办理登记手续,那么从期满的次月,也就是从3月份起,税务机关将针对企业的销售额按一般纳税人相应的增值税税率(13%、9%、6%)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过了40天的税收征收空窗期,企业仍没有对纳税事项做出合理的安排与设计,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形下需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但增值税税率提高了,而且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直到履行办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手续时为止。通过对比,方案一显然更能满足企业的税收筹划意愿,能继续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值得注意的是,采用此方案时需要综合考虑企业信息变更、上下游企业的要求及具体的业务要求等多种情形,以选择最适合企业发展的税收筹划方案。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分析小微企业通过叠加使用原有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能够实现税收利益的最大化。E公司是从事设备制造加工及提供安装服务的小微企业,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6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61.5万元。2019年预测利润较去年有15%的增幅,在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246万元的基础上,预估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82.9万元[246×(1+15%)]。对E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人员配置和工作环境等情况进行基本了解后,制定以下税收筹划方案。

方案一:聘用残障员工,享受一次性加计扣除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企业雇用残疾人工作,合同期为一年以上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针对支付给残疾员工的工资100%加计扣除。E公司在噪音较大的生产车间聘用听障人士工作,既能免缴残保金,又能享受支付残疾员工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10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假设E公司支付给残疾员工的年工资为36000元,扣除残疾员工工资后,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79.3万元(282.9-3.6),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20%+(279.3-100)×50%×20%=22.93(万元)。

方案二:购置企业用车,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考虑到E公司的业务拓展情况,且公司原用于跑业务的公用货车已经临近报废期,建议E公司在第四季度安排购置公司用车的开支事项,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加以扣除。值得注意的是,在采纳此方案时应尽早规划,尽量避免在临近年终时再考虑购车,最迟必须在11月份之前完成购车业务的相关手续,否则会出现不能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一次性扣除的风险。假设E公司花费120000元购置公司用车,扣除购置费用后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70.9万元(282.9-12),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20%+(270.9-100)×50%×20%=22.09(万元)。

方案三:公益性捐赠,享受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企业通过符合社会认可资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机关部门进行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方面的捐赠事项,捐赠金额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E公司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机关部门将部分技术陈旧的滞销产品用于养老福利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既解决了产品的销路问题,又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值得注意的是,采纳此方案时应注意通过或委托符合社会认可资质的第三方公益性社会组织(如红十字会等)或者县级以上政府机关进行公益性捐赠,避免出现事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验认定不符合政策规定而不能享受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风险。除此之外,E公司在采纳此方案时应尽早规划,尽量避免在临近年终时再考虑公益性捐赠事项,最迟必须在11月份之前履行公益性捐赠事项的相关必备手续,否则会出现不能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风险。E公司公益性捐赠10万元滞销产品,扣除公益性捐赠后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72.9万元(282.9-10),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20%+(272.9-100)×50%×20%=22.29(万元)。尽管2019年利润较上一年有15%的增幅,但通过以上三个筹划方案,均使E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较上一年有所减少,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引入超额累进计税法,税率较上一年有所降低;二是合理叠加使用原有和现行减征政策共同作用产生的节税效应,实现了“应享尽享”的税收优惠利益最大化。值得注意的是,在具体执行时,小微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使用筹划方案,还要注意相关政策的时间截点和其他限制条件。企业需要深度研究相关的政策规定,合理叠加使用原有税收优惠政策和现行减征政策,充分利用加计扣除政策,选择涉税风险最低的税收筹划方案。

三、结论与建议

第8篇

【关键词】预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解读 税收筹划

一、预缴企业所得税现行税收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纳,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3.《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重申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确定的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三种办法,强调了“实际利润额”的概念,根据税款可承担性原则,为了最大限度地弥合企业所得税累计预缴税额与年度实际应纳税额之间的差异,国家税务总局作出了原则规定,并明确了未按照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作出了修订。公告沿用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实际利润额”的名词,并修订了前期月(季)度纳税申报表在实际操作环节中有关问题。公告附件明确,实际利润额=(会计)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前年度亏损。

二、预缴企业所得税现行税收政策解读

1.预缴企业所得税是税收征纳中的法定事项。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不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系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财政资金,需求是刚性的,是永续的,这就要求税收收入能予以匹配,预缴企业所得税就是保证税收收入及时入库的保证措施之一。纳税人在预缴企业所得税上的行为瑕疵一般为三种:不按期申报税款,不按期、不足额缴纳税款,或进行虚假申报。

(1)对于纳税人不按期申报税款的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于纳税人不按期、不足额缴纳税款的行为,除办理了法定的、且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之外,均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强制执行,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对于纳税人进行虚假申报的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6〕8号)中,曾有“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的规定,但是,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明确,该文件已经全文失效。从《税收征管法》的法条字面意思看,“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没有对应纳税款进行内涵限定,也没有将预缴税款排除出去,所以,将虚假申报已经构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事实的认定为偷税行为,也是没有错误的。对于进行了虚假申报,但后期改正,并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事实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处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税法是严苛的,在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框架下,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做好纳税服务,纳税人积极开展税收筹划,合作博弈,相辅相成,“合而不同,是谓大同”,共建征纳和谐关系。

4.以简化税收程序、降低税收遵从成本为理念的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办法,已经为我们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

三、预缴企业所得税筹划目标

1.争取按照实际利润额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虽然存在三种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但一般而言,按照实际利润额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与汇算清缴的差异较小。当然,在报告年度企业收入及利润指标将大幅增长的情况下,企业应争取税务机关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2.开展筹划,避免多预缴税款。由于受季节性以及订单均衡性影响,有些企业一定时期的收益并不很均衡,年度内“前高后低”的情况有时会发生;如果简单地按照实际利润额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时才发现多预缴了税款,虽然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但是,退税手续复杂而繁琐,牵涉到税务、国库、银行等组织。实践中,多缴纳的税款很可能被滞留抵顶下一年度的预缴税款,这将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并导致资金占用利息的损失。

3.控制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比例。正确理解国税函〔2009〕34号文件中“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 70%”的要求,将多余的税款留在企业汇算清缴期缴纳,以节约资金利息占用。由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天生的博弈关系,作为税务机关要争取预缴税款占全年应缴税款不少于70%;而作为纳税人,一般应将预缴税款控制在全年应缴税款的70%。例如,若某企业纳税年度每季度均产生1 0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做得好,将每季度预缴税款比例控制在年度应缴税款的70%,预缴税款共计2 800万元;而在汇算清缴期缴纳税款1 200万元,若税款均是在纳税期的15日解缴入库,则此项筹划,相当于纳税人取得了4笔300万元资金不同期限(13个月、10个月、7个月、4个月)的贷款利息收入。

四、预缴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法

实际利润额=(会计)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前年度亏损。在如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所确定的实际利润额计算公式中,有关指标的内涵为:

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目前主要指房地产企业的预计毛利,同时为未来特殊项目预留了空间。免税收入:目前主要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等。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所确定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以前年度亏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计算的,企业前期发生的,在企业所得税法定结转、税前弥补年度内的亏损。(会计)利润总额:企业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

第9篇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13%的低税率计征增值税:农产品;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

(二)一般纳税人,除了依据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外,可按简易办法征收:

6%征收率的有: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的征收率有: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为50万元和80万元;也就是说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税额扣除

(一)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二)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三)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随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减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一)资源利用及其他产品: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二)软件生产企业: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须取得软件产品登记书),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三)饲料生产企业:

饲料生产企业生产下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

(四)二手车交易行业:

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

1、其他个人(即车主是个人的)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免征增值税。

2、单位(即车主是单位的)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分以下几种情况征收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应征消费税的二手麽托车、汽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除应征消费税的麽托车、汽车以外的其他二手车辆,分三种情况征收增值税: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包括除一般纳税人外的其他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包括应征消费税的二手麽托车、汽车及其他不征消费税的二手车辆),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销售二手车,一律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行受托拍卖二手车,向买方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应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五)固定资产销售:

一般纳税人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上述固定资产的范围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不包括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不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六)纳税人销售旧货:

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

(七)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限额3.5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该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四、起征点

个人幅度起征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的起征点幅度规定为:

(1)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2000~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1500~3000元;

第10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执行;指产权;经营权

1小微企业概述

“小微企业”的概念,目前主要是指产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主营业务单一、经营规模和人数较少的经济组织。2011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中、小、微企业标准进行详细划分。如工业企业,微型企业为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其他行业大多是10人以下为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执行存在的普遍问题

通过问卷调查法和文献分析法,笔者归纳出当前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政策本身、税务机关执行部门和纳税人。

2.1政策本身

我国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体系并不完善,仍存在不足之处,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2.1.1税收政策优惠力度较小小微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反映出其优惠方式较为单一,主要体现形式是降低税率和减免税。并且,覆盖面较小,多局限于企业所得税,其他税种涉及较少。

2.1.2税收政策缺乏全面性和整体性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多应用于当时的经济发展情况,很少涵盖对未来的经济发展形势。并且,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通常孤立于其他公共政策,没有和其他相关法律结合,缺乏整体性。

2.1.3税收政策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一旦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违背,便处于下风,服从于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其体现形式大多是一般性的文件通知,对执行人员的威慑力较小,缺乏稳定性。

2.2税务机关执行部门

税务机关内部管理体制对税收政策执行的质量产生很大影响。然而,当前我国税务机关执行部门普遍出现显著问题,对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执行带来了阻碍。

2.2.1执行部门机构设置不合理主要体现在未专门为小微企业设立税收管理处。与此同时,有关票证的管理,程序复杂繁琐,涉及多个部门机构,不便协调,也不便问责。

2.2.2监测、评价体系不完善税务机关缺乏关注监测机制的建立,对执行结果的绩效管理缺乏及时性的跟踪评价。因此,难以及时发现执行结果中存在的不足并进行整改,也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税收政策执行经验,指导政策再执行。

2.2.3税收政策执行人员的水平能力税收政策执行人员的水平能力大致分为三类: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税收技术水平。由于我国缺乏税收专业人才,税务机关所招募的执行人员的综合能力较差,有关税务技能只掌握皮毛,同时,相关的政治、法律素养相当缺乏。存在的普遍现象是税务机关的执行人员执行税收政策时无依据可循,在按部就班的同时,缺乏对最新政策的关注,不利于相关工作的调整。在执行政策时通常凌驾于法律之上,给税收政策执行工作带来阻碍。

2.3纳税人本身存在的问题

部分小微企业的纳税人的文化水平较低,对于政治、法律的理解和掌握能力较差。同时,由于小微企业经营规模小,缺乏专业的财务会计方面的人才,并且,因资金不足而无法聘请高水平的专业技术顾问。关于税收政策的执行,多数事务是自己全程包办,容易由于经验不足而影响了税收政策执行的质量。另外,部分小微企业的纳税人缺乏对自身利益的表达能力。一旦本该属于他们享受到的优惠政策却没享受到,他们却不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并因此缺乏对税收政策的执行产生威慑力。另外,理解政策的水平不足。纳税人对许多明文规定的税收政策感到陌生,更不要提它的相关优惠政策,因此有很多优惠政策并没有得到推行,使其失去了制定的意义和价值。

2.4社会环境

2.4.1社会心理环境由于税款的收支情况不透明,使得老百姓并不明白税款的使用情况,难以理解税收的精髓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纳税人从心理上抗拒纳税,容易出现偷税、漏税的现象,对税收的征管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2.4.2社会宣传力度不够政府对于税收的宣传,多数是着重纳税义务,而忽略了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纳税人的积极性受挫,尤其是对于本来收入水平不高的小微企业纳税人而言,他们只看到税收给他们带来的负担。因此,小微企业纳税人对税收政策执行配合力度不够,进一步对税收政策的有效执行带来阻碍。另外,宣传形式的单一,影响了税收政策宣传的力度。市政府大多采用贴横幅的形式集中宣传,并未将税收政策普及千家万户。

3改进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执行的对策建议

3.1完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体系

首先,拓宽其覆盖面,丰富优惠种类和方式。当前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企业所得税,对其他税种涉及较少。因此,建议从整体税制体系上,不断在增值税等方面拓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其他诸税种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其次,从全局出发,制定具有全面性、权威性的税收政策。建议从长远来看,统筹兼顾。并且联合相关法律法规,形成政策合力。同时,及时修订税法使其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企业划型的对接,系统制定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从法律、行政法规的层面,出台有关小微企业税收法律制度。

3.2加强税务机关执行能力建设

(1)为小微企业专门设置税收管理处,专门负责小微企业税收征管工作,在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执行中做到有全职部门严抓严管,用稳、准、狠的工作作风保障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执行。同时,税务机关内部可设发票和税务票证管理处,专职负责税务机关内所有票证管理,使票证管理工作井然有序,为税收政策的执行提供重要保障。(2)税务机关应组织专门人员,对税收政策的执行做好跟踪调查工作,并建立监察队伍,切实建立问责制度,并设计评价指标,定期对税收政策执行人员做绩效考核。另外,总结税收政策执行评价也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取得好经验的做法,应持之以恒;对于执行中总结出的错误做法和教训,在以后的税收政策执行中应避免和杜绝。(3)加强对税收政策执行人员的思想政治理论、法律知识、税收业务技能和管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对保障税收政策执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税务机关有必要在内部对税收政策执行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开设思想政治、法律常识和业务水平的培训课程,并定期进行资格检测,配套奖惩机制等。

3.3对小微企业纳税人培训辅导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小微企业关于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关键步骤的指导和培训。比如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应注意哪些事项,申报纳税的多种途径的认知,如何对发票的处理流程进行管理,进一步对纳税账务处理的培训等。同时,要在税务机关伴随服务厅设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对小微企业纳税人进行跟踪辅导,掌握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各行各业的小微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有所不同,税务机关应结合不同类型的小微企业各自的特点,分门别类地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纳税辅导。

3.4改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执行的社会环境

税务机关应通过开展各种活动,采取多种手段,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突出税收的使用方向、税收促进经济发展的情况等,让税收观念深入人心,让广大百姓提高自身的税收意识,明白税收是用于改善民生和增进人民福祉的物质基础。可以在学校教育中增加和普及税收的相关知识,在公共场所的大型电子显示屏上滚动播出有关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依法纳税的内容,通过媒体渠道加入依法诚信纳税的公益宣传片等。总而言之,通过开展各种活动,采取多种手段,加大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并突出税收的具体使用情况,推动形成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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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尤琪.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6):23-38.

第11篇

关键词:中小型企业 税收优惠 问题对策

一、中小型企业的相关概念

中小型企业是相对于本企业所在的行业中,与其他企业相比,产值较少、规模较小、面积集中等都相对不高的企业。这种企业的特点一般是由单个人或者少数人投资成立,所经营的产品产值较小,企业注册资金和营业额都相对较小。中小型企业的管理模式较为单一,企业部门机构较为简单,企业所流通的产品或生产的货物都比较少。一般来说,企业管理是由业主直接管理,这也是中小型企业具有适用性强,行业范围大的特点。其划分的依据主要是靠行业中,企业的收入和营业额度的大小来划分的,具有很强的适应性。

二、中小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形式

从法律上讲,我国现存的法律法律并没有专一针对中小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对其他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或多或少的跟中小型企业相关,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中小型企业的发展。由于我国是一个经济大国,在关于企业的税收政策优惠中存在很多的形式。一般情况下可以归为两类,一类是间接优惠即税前优惠,通过税前优惠能够使企业向国家和政府引导的方向发展,能够是企业能够从长远方向考虑自身的发展,但比较复杂;一类是直接优惠即事后的减免税政策,直接优惠能够使政府的减税优惠更加简洁易行。

三、中小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及问题

(一)中小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没有一套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体系,现有体系相对不完善。一方面,受惠企业主体偏窄,某些政策的出台表现在只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有些规定只适用于自然人,如 “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另一方面,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中小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方式,一般通过税单调整和减免税等优惠手段直接对税收进行优惠。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对中小型企业的税率为20%,但这20%对于很多小型企业来说仍然很高。总之,中小企业并不能真正地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得到优惠,国家相对中小型企业的税收和中小型企业中的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力度不足,且没有规范税收优惠的管理政策;税务机关并没有切身地为中小型企业考虑,没有制定规范的政策,容易激发征收者和纳税人的矛盾,不理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行和企业的经营。

(二)中小型企业在现今经济条件下发展面临的问题

在当前,国内经济形势错综复杂,中小型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因体制性不健全或自身发展环境复杂多变等因素下的影响。近年来,国内经济在一定程度上有些下滑,经济进入低迷期,中小型企业行行的问题逐渐凸现出来。首先大部分中小型企业内部,技术核心装备和生产工艺相对落后,生产上的增加主要靠劳动力和资源的大量投入,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着高耗能,低效益的通病,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而且增加了中小型企业的成本。其次,由于大部分中小型企业由于税负过重或者本身的利润较少等问题,没有多余的资金投入科研创新,导致很多企业没有创新性,生产的产品较一些大企业相比质量有一定差距,不仅没有自身的特点,而且产品的质量也没有保证,企业的经营更加困难。最后,中小型企业本身的流动资金较少,生产规模小。

四、完善中小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对策

首先,建立中小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我国对中小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往往单独实行,忽略了与其他优惠政策的配合,因此现阶段不仅要提高对中小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认识,同时要把对中小型企业的优惠政策与其他政策手段相结合,使中小型企业切实能从税收优惠政策中获利。其次,政府要在符合中小型企业发展特点的基础上,制定专门针对中小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税收的征管方式要灵活多样,为中小型企业提供良好的竞争环境。再次,要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制定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创办初期的企业,由于企业的竞争力较弱,且资金流紧张,经营能力弱,此时政府可以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如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等优惠政策,待企业发展壮大以后,再让企业的采用新的税收政策。最后,建立统一的税收征管部门,防止税收的漏征、多征等,为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促使中小型企业的快速发展。

中小型企业的快速发展能够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对于经济新常态下拉动投资和内需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为中小型企业制定符合中小型企业发展特点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中小型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中小型企业的经营利润,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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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我国企业年金的相关政策经过近年的发展,关于税收优惠的相关规定已经有了大致的框架,运行也逐渐变得规范化、透明化。尤其是从2014年起,我国对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开始实行延期征税政策,即采用EET的税收优惠模式。本文通过对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新政与以往政策进行对比,尝试探讨这一政策的不足,为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建议,以促进企业年金在我国的推行以及长期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

企业年金;延迟纳税;养老基金

一、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现状

企业年金,又称称为职业年金,是指除了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以外,由企事业单位在相关政策的框架下结合自身经济状况自发建立的,为职工提供的作为退休收入保障的一种补充性质的养老金制度。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于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采取完全基金积累制,累积的基金在退休后按月或者一次性发放给职工,最终收益取决于基金积累的数量和投资收益的大小。企业年金的构成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部分:一是单位为员工缴纳入年金账户的本金部分,可以说是企业给予员工的个人福利。二是个人缴纳并存入企业年金账户的本金部分,可以算做员工出于自愿由当期转至延期领取的那一部分的工资。三是由以上两部分的本金构成的基金进行投资进而产生的投资收益,即为个人所获得的资本利得。从1991年开始,我国就开始对企业年金的发展出台相关文件进行鼓励、规范,而企业年金也被定位为养老保障体系“三支柱”中的“第二”支柱。关于企业年金替代率的设定,最初设计的目标是达到20%。早在2004年,当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该《办法》是国家的关于补充型养老保险的试行办法,旨在通过国家政策对企业为职工进行的补充型养老保险福利进行规范。近十几年来,国家各有关部门已相继了十几个规范性质的相关文件,尤其是2013年12月,国家财政部、人社部及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2013]103号文《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正式从制度上明确了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模式,即在企业年金的缴费和投资环节不予纳税,将纳税时间递延到领取企业年金的环节,也就是EET模式。新政的税收优惠相关政策可以被概括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此次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台后,年金参保者均可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相当一部分参保者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二、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新政策的意义

此项通知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前进了一大步,也是一个制度上的创新。

1.延递型的税收政策有利于降低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负担。首先,14年1月开始执行的企业年金税收新政策,规定我国对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个人暂不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延期缴纳本期的个人所得税,虽然不能减少纳税的相对总额,但根据货币的时间价值,这样的延迟使得个人相当于获得到了一笔无息贷款,令个人当期的现金流量有所增加,使个人在当期有更多的资金扩展流动资本进行资本的使用和投资;若再考虑通货膨胀使得货币贬值、银行利率降低等因素,延期纳税无疑对于个人财务收益的获得有很大的好处。延期缴纳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虽然在某一个时间段的纳税绝对总额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由于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节,实际上起到了减少税收的作用。其次,新政策不仅使年金的参与者可以延缓纳税,减轻当期个人所得税纳税的税负,而且在新政策的背景下,很大一部分参保者会在一定程度范围内,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总的税负。对于一部分的纳税个体来说其中一个好处就是适用税率降低。鉴于个人所得税的按累计税率来征收的特点,若纳税者收入较低,则适用的税率也低。而一般情况下,职工退休后的收入会比在职时的收入水平低,因此企业年金所对应的税率也较低。

2.促进企业年金的推广,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目前,企业年金在我国的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有待进一步推广。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制定实施免税、延期纳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而据人社部的官方数据,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为2210.46万人,积累基金7092.39亿元,这一数字,还不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十分之一。在我国目前经济增速放缓、大量企业经营效益低下,亟待拉动内需的大背景下,如何激励更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加入企业年金计划,对于完善我国多层次、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挑战。而关于企业年金的递延纳税的这一政策,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吸引更多企事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加速企业年金的基金积累规模与积累速度,促进企业年金的管理与投资,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无疑是完善我国多层次养老体系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做法。

三、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从上述有关企业年金延迟纳税的若干法规来看,我国现阶段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存在以下问题:

1.税收政策的法律层次偏低。世界上的很多国家,对于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都有明确而具体的法规和制度,具有很强的立法性和权威性。如:美国关于企业年金税收的相关政策,主要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在《国内税收法》和《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以上两部法律在立法程序上都是由国会批准通过的,因此具有相当高的权威性。这些法律对于企业年金的各个方面都有很详细的规定,包括税收政策、运营机构、管理机制等方面都有极其严格的规范,使得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得以实现良性实施和运行。再如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计划,对于该国的年金政策有一部专门的《超级年金保障法案》,该法案对境内的所有企业强制规定了必须为雇员缴纳企业年金,加入年金基金,对于税收优惠政策、投资方式、监管机构都有很详尽的规定。与之相比,虽然我国早已开始推行企业年金制度,在十几年间为此相继出台与了多个关于企业年金税收的政策和行政法规,然而这些政策多以《通知》、《办法》的形式,在层次方面也只是处于地方性质的规章或者部门的法规这样的层次,而没有国家层面对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立法。因此,立法的法律层次偏低,不具有足够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对于企业年金计划的稳定长期发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2.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激励性不足。目前实施的延递纳税政策将会对低收入职工的整体税收负担产生负面的影响,退休后年金的税收负担不但没有降低,反而还有所上升,这使得延期纳税的激励效应不足。因为低收入的职工在缴费环节的应税工资收入低于个税免征额3500/月的标准,不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在原来的缴费环节纳税的模式下,实际的税收负担为零。如今,在延迟纳税型的新政策下,领取年金的环节,将按照全额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税负的最低下限也有3%。在这样的政策下,低收入群体并没有参加企业年金的动力,宁愿选择之前的税收优惠模式避免纳税。现阶段的税收政策将会导致不同收入水平的群体税收激励呈现比较明显的分化,造成税负的不公。

3.分类所得税制会导致企业年金制度的激励性减弱。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施的还是分类所得税的机制,所有收入都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拿到收入是税后收入。而这样的分类所得税制实际与目前的“EET”延迟纳税的政策是有一定冲突的,会导致企业年金制度的激励性减弱,影响了企业和个人缴纳的积极性。相比之下,综合所得税制更适合企业年金的推广,在年底要以家庭为单位重新报税并据此调整,多退少补,这个时候是以整个家庭的收入作为一个基数,要扣除法定免税额,赡养老人、赡养孩子的费用以及相应捐赠等等项目。这样报税之后,应予退还的税就会退还给个人,这样的制度更有利于企业年金的实施。

4.税收优惠性不足。现行的延递型税收政策,在职工的企业年金领取环节征税时,一方面不允许扣除在缴费环节个人没有用尽的生计费标准,另一方面也不允许扣除退休后未用尽的生计费标准(因为基本养老金低于生计费标准。而是采用全额计税的办法,这样将会使税收优惠力度受到很大程度的消极影响。而且此次税收政策新政中对于退休后领取的年金采用的是全额计算的方法,直接适用工资薪金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因为没有免征额度,也没有针对投资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优惠性不足。

四、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完善

1.完善年金税收的相关法律,加强税收监管。首先,从法律层面看,我国已经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对举办企业年金的条件、方案内容、投资范围、运作与管理等方面都作了规定,但没有涉及到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大多以《通知》和《办法》的形式出现,法律层次低,权威性不够。因此,有必要完善企业年金税收法律,既可以对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与完善,增加有关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也可以根据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特点另立新法。其次,从监管主体看,我国可参照美国和英国的做法,将企业年金税收监管主体设定在中央一级的税收监管层次上,专门设立企业年金税收监管部门,隶属于国家税务总局,专业监管企业年金税收的征收、稽查以及政策制定等税收问题。

2.在年金缴费的环节,建立工资个税免征额使用情况的权益记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赋予每个纳税人的工资收入免征额度为3500元/月的标准,这是作为纳税人的法定权益。当期如果该费用扣除的标准没使用尽,那么税务机关就应该为纳税人建立一个权益记录,记录没有扣除完的免征额度还剩下多少。尤其是在现行的延期征税的政策下,更加应该允许纳税人在未来退休获得延期的年金收入时,补扣掉当期法定权益未用完的那一部分费用扣除标准,这样可以充分体现税法的权威与严肃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年收入不超过5万元的低收入的年金计划参与者,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未超过个税免征额标准,则更应允许在其退休之时领取年金时对这一部分未使用完的费用扣除标准予以补扣。至于的具体征管方式则可通过年金计划账户管理系统来操作,对于年金计划参与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使用情况予以记录。尤其在现在政务电子化的大背景下,实现这一点并没有任何技术性的障碍。

3.在年金领取环节,将全额计税改为差额计税。现在实施的年金税收政策对退休后的年金收入实行全额计税的办法,且没有任何扣除,这种一刀切的算法有待进一步商榷。结合以上提到的记录退休前未用完的个税免征权益,同时应该将全额计税办法改变为差额计税。具体可以采取的差额计税的方法可以分为三类。方法一:允许退休领取时扣除年金个税免征额扣除标准。即:每月应纳税额=企业年金月收入-3500(元)。方法二:对于个税免征费用扣除的标准高出月基本养老金的那一部分,允许从年金收入中扣除。即: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年金月收入-(3500-月基本养老金)。方法三:缴费时没有使用完的个税免征扣除标准,可依据账户管理系统的权益记录,允许从企业缴费中进行补扣。如:月工资薪金4500元,三险一金的扣除率为20%,年金的个人缴费率为4%,企业采取同基数按5%缴费。可补扣企业缴费的税收免征费用标准=3500-4500*(1-20%-4%)=3500-3420=80。企业缴费部分=4500*5%=225。企业缴费与未用完税收免征费用标准,可按照孰低原则进行扣除。领取年金的时候,应纳税所得额=年金月收入-225。

4.对年金的投资环节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鉴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晚,发展比较不成熟,各类金融市场机制和监管机制也需进一步完善,对于企业年金进行投资具有较大的风险。而经过最新修订之后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也对年金的投资范围和方式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使得年金的投资范围狭窄、管理费用高、投资收益较低。在这样的背景下,若再对年金的投资收益征税则会对年金的保值增值产生不利的影响。与此同时,由于年金的个人投资收益信息不便于取得,如果对投资收益进行征税,那么税收的管理将会有诸多方面的技术性困难,这样便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成本。所以在企业年金的投资积累环节,为鼓励企业年金的市场化投资,应对其投资收益的个人所得税予以免除。

5.引导企业关注职工利益,提高职工在企业年金计划中的地位。不管是美国401K,还是智利模式,还有香港特区的强积金制度,这些制度的账户基金的投资组合,决定者是个人,是账户持有人决定账户资产的配额比例。而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对于投资的资产比例、资产配置甚至企业年金以后的发放方式,持有人都不具有发言权。年金的主体是职工个人,单位的缴费应该是配比给个人去缴的,而目前我国的企业缴费是大头,个人缴费是象征性的,政策设计中企业处于强势地位。职工对企业年金了解有限,相关的知识缺乏,同时又缺乏与企业主对话和博弈的支撑和渠道。而长期来看,企业年金最终的目标肯定是由账户持有人个人决策的,这个需要国家去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对于现在这个历史阶段,马上把投资权下放到个人的时机尚未成熟。广大职工的金融教育、投资教育仍需提高,且资本市场成熟度也不高。可以采取一些过渡性的办法,如发挥工会的作用,使得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以后更多考虑到职工的利益,而不是强行单方面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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