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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渔业资源,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在近数十年的环境变化和人类活动的因素综合影响下,黄河渔业资源明显下降,已表现出生命周期长的种类被生命周期短的取代、传统的大中型种类被庞杂的小型种类取代、优质种类被非经济种类取代,当地优质优势种类被低质种类取代,鱼类个体小型化、繁殖群体低龄化十分突出。在生产上原有的专业捕捞队纷纷解散,以打鱼为生的渔民也都转产。一些种类由过去的连续分布到现在的点状隔离分布,不少种类已呈濒危状态。黄河渔业资源减少已是不争事实,衰退趋势还在发展。
1.1环境因素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黄河上游来水量偏少,在黄河源头也出现了断流现象,河道、湖泊水位下降,产卵场萎缩,更为严重的是在一些干支流以及在黄河干流下游出现了季节性断流,给鱼类种群的恢复和渔业资源的发展造成不可估量的破坏。
1.2不合理的捕捞从整个黄河流域渔业资源上来看,在已开发的鱼类中,全都存在着过度捕捞和非法捕捞的情况,无论是干支流还是附属重要渔业水体,酷捕现象比较严重,现在就连以往不被重视的小型条鳅鱼类也被开发出来。在渔业生产上,使用非法捕捞方式,最大追求产量和经济效益,捕捞强度激增,表现为对资源的过度捕捞。捕捞量远远超自然增殖量,是造成渔业资源衰退的一个直接的重要因素。近些年,随着旅游业的兴起,黄河沿岸一些地区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逐渐被开发成旅游景点,在一些地区,将品尝黄河特有珍稀鱼类列入旅游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项目作为吸引游客的一种手段,更进一步加剧了偷捕、炸、电,甚至毒鱼的非法捕捞的进一步蔓延。
1.3水域污染黄河流域的工农业发展迅速,农业生产大量使用化肥,利用率低,没有被利用的化肥随水流入湖泊水库,造成有机污染。在中下游地区,干支流沿河工矿企业密集,大量的污水排入黄河水体,水质恶化,污染严重,污染事故频发,污染物超标,超出了鱼类自身的承受力,影响了鱼类的繁殖、生长和发育,以至于不能生存,导致在一些水域绝迹或基本绝迹。湟水河、渭河等因污染许多传统的土著鱼类已多年不见。在南四湖因污染使得部分水体失去了渔业功能,不适宜渔业生产。水域污染已经成为制约黄河渔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1.4水利工程建设黄河上游已成为我国规划建设的重要水电基地和能源基地,龙羊峡以上黄河鄂陵湖出口至羊曲河段1360km,规划了16个梯级电站,龙羊峡至青铜峡河段918km,规划25座大中型水电站。下游还有万家寒、三门峡、小浪底等工程。水电水利工程对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一方面水库的建成增加了水面,利于发展渔业。但另一方面水库改变了原有的水文状况,对喜流水尤其是在繁殖季节需要特定流水条件的鱼类影响很大。拦河坝阻断了洄游鱼类上下游洄游通道,严重影响了鱼类的自然增殖。三门峡大坝建成后,阻断了鳗鲡的洄游通道,鳗鲡在河南、陕西境内消失。青铜峡大坝建成后,北方铜鱼的年产量由原来的15t急剧下降,现数量十分稀少。东平湖的水利工程阻断了鲚、鳗鲡的洄游通道,在湖内几乎绝迹。随着水电水利工程的建设及运行,对渔业资源的影响也日益显现出来。
1.5外来物种影响为了水产养殖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引种较为活跃和频繁。一些外来种类的引进,为改善水产养殖结构、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消费需要,丰富水产品市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有的在引进以后,在水产养殖中的作用却十分有限。在黄河水域中,外来种数量也不少,有的作为优良品种人工直接引进的,有的是引种时无意带入,也有的是养殖过程中不慎逃逸的,有的因放生带入的。外来物种的引入,一方面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有可能带来潜在影响和危害。外来物种对黄河土著种类的影响还需要进一步调查方能做出客观的评价。
1.3电站冲沙黄河的泥沙含量较高,当泥沙量超过200kg/m3,就会出现窒息鱼类的“流鱼”现象,造成成鱼尤其是幼鱼的大量死亡。黄河干流宁夏到河南地区,在过去,每年都要出现“流鱼”现象,这种现象多出现在汛期。然而建成后的水利水电工程因自身维护需要,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冲沙下泄,从而人为造成“流鱼”现象。国家也开始关注小浪底水库调水调沙对渔业生态环境及渔业资源的影响。“流鱼”对渔业资源的危害是一个不能忽视的因素。
2保护对策与建议
2.1颁布实施规范性文件或法规长期以来,沿黄各级渔业部门在黄河流域渔业资源养护管理方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条块分割、分头管理等问题,为此农业部成立了黄河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黄河流域渔业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不仅仅是渔业部门自身的工作,还涉及环保、水利、航运、工商、林业等多个部门和行业。应就黄河流域渔业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治理下发规范性文件或部颁文件,时机成熟时上升法规高度,从而为推动流域范围内统一组织实施各项资源养护管理措施,实现黄河渔业资源的整体性保护提供制度保障。
2.2开展环评工作,争取对渔业资源的补偿用于渔业资源养护根据《渔业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渔业部门要主动介入水利水电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特别加强涉渔工程的关注。青海省渔业部门也主动与有关单位沟通,承担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黄河拉西水电站、黄河苏只水电站、黄河积石峡水电站,大通河石头峡水电站的渔业环评工作,得到了环保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认可,黄河苏只水电站和积石峡水电站在2007年都建成了黄河鱼类增殖站,成为黄河上游第一批建有鱼类增殖措施的水电水利工程,现已投入运行。甘肃、陕西渔业部门也介入了其境内水电站的环评工作。通过开展环评工作,科学地合理地提出渔业生态补偿措施和方案,用于渔业资源养护,减少工程建设的负面影响,确保遭受破坏和影响的渔业资源和生态得到相应的补偿和修复。妥善地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不仅符合国家环保政策,更为经济建设服务,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建设发展的大局。
2.3建立保护区和救护中心黄河流域有191种鱼类,还有两栖类、爬行类、甲壳类等,这些物种构成了我国水产种质资源库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种类为黄河特有种,不可替代。国家已经公布了一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在青海、甘肃、四川、宁夏、河南、内蒙、山东都建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甘肃、陕西也建有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但从保护种类数量上来看,受到保护种类不多,还要继续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把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要保护好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还要相应建立救护中心,充分利用短缺稀少的自然群体,依靠人工饲养和繁育保存濒危动物,并在适当时机将放归于自然界,恢复种群。
2.4加强渔政队伍建设,组织联合执法为保护黄河渔业资源,维护生产者正当合法利益,打击非法破坏渔业资源行为,需要有过硬的渔政队伍。要加强渔政队伍的建设,完善执法装备的建设,也要加强渔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素质。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联合执法行动,建议由黄河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组织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渔业资源的嚣张气焰,提升渔政和渔业部门的形象,扩大影响力。
2.5开展全流域的休渔制度和长效机制各省都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采取实施封湖育鱼、制订禁渔期、划定禁渔区等多种方式保护黄河渔业资源。为进一步扩大保护范围,加大保护力度,有效养护黄河渔业资源,建议开展全流域的休渔,并建立起长效机制,每年都要做,而且要持续做,不仅能够促进渔业资源的恢复,而且还能广泛唤起全社会对黄河流域渔业资源的高度重视,为黄河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和保护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2.6加大科技投入,开展黄河渔业资源调查黄河渔业资源的研究工作尽管有几十年的历史,但长期以来,研究工作还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尤其是基础性研究还十分薄弱,黄河渔业资源及其保护的研究工作需要有长远的规划,要有超前的意识和责任感。随着黄河流域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生态环境急剧的变化,黄河渔业资源的研究处于关键时期。保护好黄河渔业资源必须要有大量的基础性研究工作做为支撑,所以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并要把黄河渔业资源研究工作纳入国家渔业发展规划中。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开展过黄河水系渔业资源调查工作,近三十年过去了,黄河渔业资源及渔业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要任务先要开展黄河渔业资源本底调查。
渔业资源衰退的主要原因
1.工业污水的危害日趋严重,污染死鱼事件时有发生根据2011年对赣江峡江段水源监测发现,粪大肠菌群超标23.38%,石油类超标9.17%,总汞超标6.59%,氨氮超标4.58%。这些大量未达到处理标准的污水排入江河,不仅污染了水质,破坏了水生生物栖息的产卵场、索饵场等场所,还造成鱼类亲体繁殖力和幼体存活力下降,而且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也构成威胁。有许多生产厂家由于管理不善,或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经常有大量的有毒有害污水直排入赣江,导致死鱼事件频繁发生,有的甚至渗透到养殖水域,死鱼数量无法估计。2.酷渔滥捕造成渔业资源急速衰退多年来沿江两岸专、副业渔民擅自增船添网缩小网目,酷渔滥捕。繁殖季节大肆捕杀亲鱼,各种非法渔具屡禁不止,沙套网、布围子、定置网比比皆是,尤其是电力捕鱼对江河渔业资源造成了毁灭性的破坏。每年进入冬季,赣江水位低落,沿岸线近38公里,有船30余艘肆无忌惮进行电力捕鱼。这种掠夺性的捕捞对鱼类产卵群体,尤其是定居性鱼类,如鲤、鲫、鲶造成极大危害。3.水利工程建设和水上作业破坏了鱼类的洄游通道和生存环境1990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的《江西省赣江流域规划报告》中,赣江干流并列推荐Ⅰ、Ⅴ两组干流水利枢纽梯级开发方案,两组方案赣州以下河段相同,赣州以下河段开发方案为:万安(100米)、泰和(69米)、石虎塘(58米)、峡江(50米)、三湖(34米)和龙头山(26米)(括号中数字均为大坝正常水位吴淞高程)。20年来,赣江干流现已修建了大中型电站4处,导致鱼类洄游通道被阻,“四大家鱼”产卵场遭到破坏,几近消失。加上采挖沙卵石船到处乱采乱挖,河道阻隔,逐年淤积,江河变窄、变浅等,鱼类的产卵场所、索饵栖息场所遭毁灭和破坏,天然水域捕捞产量逐年衰退,渔业产量逐年下降。
渔业资源增殖与保护对策
一是正在兴建大型污水处理厂,对城市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工业污染排放正在进行达标整顿。二是从2010年起我县依法从环保部门收取的排污费中每年拨付5万~10万元用于渔业资源增殖与保护。三是峡江人民政府已经制定了禁渔期制度,规定赣江峡江段每年的4-6月鱼类繁殖高峰期为禁渔期。四是我县每年向赣江峡江段水域投放优质鱼种100万~300万尾,以增殖渔业资源。为切实增殖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县渔业资源,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有待加强:1.加强渔政管理机构建设和渔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实行限额捕捞许可制度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依法设置的,主管天然渔业水域生产和渔港安全工作。我县于1989年3月成立峡江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该站与县水产站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没有设立单独承担《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执法的专业队伍,加上经费不足,以致管理力度不大,未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因此县人民政府应增加渔政执法人员,加大渔业执法的投入,将渔政管理、资源保护管理的事业经费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限额捕捞制度是根据江河渔业资源增长量大于总捕捞量的原则而制定的。从而限制捕捞渔船的数量和网具、作业类型和作业范围、禁捕鱼类品种和可捕标准。近年来我县捕捞产量减少,显示资源在逐渐衰退。特别是大型经济鱼类,如四大家鱼、鳡大幅减少,不到总产量的15%,而且捕捞个体小型化,过去以Ⅲ~Ⅳ龄的鱼为捕捞对象,现在一般捕捞起水的鱼只有Ⅰ~Ⅱ龄,根本没一次繁殖再生的机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有利于江河渔业资源的迅速恢复,对从事捕捞的船只从严控制,规定网目大小,对半农半渔的捕捞人员,动员他们从事其他行业,引导转产就业,对捕捞船只和网具进行审核发证。坚决取缔无证捕捞和“三无”船舶,加大增收渔业资源保护费,逐步减少捕捞作业人员,降低捕捞强度,从而使江河渔业资源恢复正常水平,达到限额捕捞的目的。2.建立春季禁渔制度,实施鱼类人工增殖放流在渔业生物栖息和幼鱼索饵场设置禁渔期和禁渔区,严格禁捕繁殖群体和集群幼鱼,对渔业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均能起到良好的保护作用。2002年国家在长江流域试行了春季禁渔,2008年赣江峡江段也正式实行了春季禁渔期制度,该江段上至罗田镇江口朱家,下到仁和镇官田,全长38公里,拥有天然水域1335.8公顷,鱼类资源极为丰富,是众多鱼类从长江经鄱阳湖洄游到赣江繁衍后代的产卵场所之一,年捕捞产量达400多吨,有各种捕捞船只60多艘,两岸捕捞渔民130多人。近十几年来,由于过度捕捞和电、毒、炸非法作业等人为因素,造成了鱼类资源极度衰竭。每年4-6月是鱼类繁殖的高峰期。在这个时期,禁止一切捕捞作业,这样不仅保护亲鱼产卵、孵苗,而且也保护了幼体的生长。“春禁一碗子、夏收一担鱼”,从而达到增殖种群、保护资源、增殖资源、提高捕捞产量的目的。我县2009年以来,在赣江峡江段水域实施了鱼类人工放流,每年向赣江峡江段至少投放鱼类优良品种100万尾以上,并坚持5~10年,使人工放流起到较好的增殖资源的效果。3.加强渔业资源与水域生态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一是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目前,赣江干流及其流域在进行梯级开发,兴建水电工程。因此,一些品种的产卵和索饵场遭到破坏,洄游通道被阻隔,种群数量急剧减少。各种水利枢纽工程的设计、施工应有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进行环境评估,禁止行政职能部门干预,水电和桥梁工程建议应考虑渔业资源补偿的问题,让工程业主承担一定的渔业资源增殖义务。二是加强天然水域污染事故处理。近几年来,由于经济建设加快,工业企业增多、城市扩容等致使工业排污和生活废水排放急剧加大,造成了水域污染加剧。赣江水域污染事故频繁发生,每年天然水域的污染案件不少于6起,死鱼现象经常发生,损失上百万元,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很难调解和处理,其原因是多数企业是各级政府重点保护的纳税单位。一部分小型企业的效益太差,赔偿资金不能兑现。因此,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认真贯彻执行《渔业法》、《水污染防治法》,支持渔业行政执法工作,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防治力度,认真查处污染案件。
本文作者:刘广根工作单位:江西峡江县水产局
第二条凡在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江、河、湖、海及沿江、沿海滩涂等渔业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的水生动植物以及收购、利用经济价值较高的水生动植物苗种、亲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
第三条渔业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实行取之于渔,用之于渔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收购许可证的权限,征收渔业资源费。
第五条渔业资源费分为海洋渔业资源费和淡水渔业资源费。
第六条海洋渔业资源费的征收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从事外海捕捞作业的渔船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1%计征。
(二)从事近海拖网作业的国营、集体渔船,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2%计征;个体渔船按3%计征。
(三)从事近海围网(含对网)、流网、钓作业的国营、集体渔船,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1%计征;个体渔船按2%计征。
(四)从事定置作业的渔船,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3%计征,其中集体渔船从事高稀网、海蜇涨网、疏目转网、板曾网等作业的按2%计征。
(五)对持有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按同类型作业的征收标准加倍计征,但最高不得超过9%。
(六)教学单位的教学实习船根据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实习计划从事捕捞作业的,可以减半征收;实习计划外从事生产性捕捞的,按国营渔船同类型作业标准计征。
(七)科研单位的科研调查船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课题任务书、调查监测计划从事捕捞作业的,可以免征;课题或者计划外从事生产性捕捞的,按国营渔船同类型作业标准计征。
(八)按规定属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渔业资源费的,按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制订的收费标准计征。
凡从事不利于渔业资源保护的作业(包括国家限制发展和应当逐步淘汰的作业)的,其征收标准应当高于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9%。
教学、科研单位需要减征或者免征渔业资源费的,按发放捕捞许可证、收购许可证的权限审批。
第七条淡水渔业资源费的征收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对从事钩子、丝网、扎网、抄网、扛网、虾笼、鳝笼、扒蚬(螺、蚌)等作业的船只或者个人,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2%至6%计征。
(二)对从事机拖蟹、机拖虾、珠网等作业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4%至8%计征。
(三)对从事机吸蚬(螺)、软硬簖等作业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6%至12%计征。
(四)在划定的增殖水域采捕增殖资源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5%15%计征;在重点增殖水域采捕增殖资源的,征收比例可以高于15%,但最高不得超过25%。
(五)在本市管辖的长江渔业水域从事流网、挑张网等作业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2%至3%计征。
凡从事不利于渔业资源保护的作业(包括国家限制发展和应当逐步淘汰的作业)的,其征收标准应当高于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15%,但最高不得超过20%。
非专业渔民从事季节性淡水捕捞作业的,应当按同类型作业征收标准的200%至300%计征。
第八条对多种捕捞方式兼作的海洋或者内陆水域渔船,按其产值较高的作业类型的征收标准,计征渔业资源费。
对海洋、长江水域捕捞兼作的渔船,分别按相应的作业类型的征收标准,计征渔业资源费。
第九条对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的,属海洋的可以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3%至5%计征渔业资源费;属淡水的可以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5%至10%计征渔业资源费。
第十条因养殖和其他特殊需要采捕水生动植物苗种、亲体的,按不超过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15%的标准征收渔业资源费。其中从事鳗苗捕捞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5%至10%计征渔业资源费,从事蟹苗捕捞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3%至5%计征渔业资源费。
第十一条凡从事收购或者经营经济价值较高的水生动植物苗种、亲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其收购或者经营总金额的1.5%至2.5%计征渔业资源费。
收购经济价值较高的水生动植物苗种、亲体直接用于增殖、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收购总金额的0.5%至1%计征渔业资源费。
第十二条依法经批准采捕珍稀水生动植物的,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渔业资源费。因科研活动的需要依据有关规定经批准采捕珍稀水生动植物的除外。
第十三条经本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在本市管辖水域作业的外省(市)渔船和个人,从事海洋捕捞的按本市同类型作业的标准计征渔业资源费;从事淡水捕捞的可以高于本市同类型作业的标准计征渔业资源费,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年总产值的25%。
第十四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向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减征或者免征渔业资源费。
第十五条渔业资源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发证权限,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并报同级物价部门核定和上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本市凡利用江、河、湖泊、河沟等自然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按当地平均亩产值的0.5%至1%计征养殖保护管理费。
精养鱼塘、园沟、宅河的养殖保护管理费征收与否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自定。凡征收养殖保护管理费的,每年每亩收费不得超过1元。
第十七条市、县(区)两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权范围在核发捕捞许可证、收购许可证、养殖使用证的同时征收渔业资源费及养殖保护管理费,在有关证书上记录缴款金额、加盖印章并出具收款收据。
已持有捕捞许可证、养殖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年度审证时缴纳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
在规定日期内不缴纳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补缴,并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渔业资源费列入当年生产成本。
第十九条渔业资源费实行按比例留成和上缴部分统筹使用的办法:
(一)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的海洋渔业资源费,10%上缴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90%留用。
(二)各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的海洋、淡水渔业资源费,10%上缴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90%留用。
(三)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委托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捕捞许可证所代征的渔业资源费,80%上缴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20%由代征机构留用,其中代征的鳗苗渔业资源费,20%上缴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80%由代征机构留用。
前款规定应当上缴的渔业资源费,征收单位应当按季度上缴,不得截留坐支。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所征收的养殖保护管理费,全部留用。
第二十条渔业资源费用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的使用范围是:
(一)购置增殖放流用的苗种和培育苗种所需的配套设施,修建近海和内陆水域的增殖设施。
(二)为增殖保护渔业资源的科学研究提供经费补助,以及为渔业资源监测和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提供经费补助。
(三)购置、更新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有关的渔政公务车、船,改善渔政管理设施。
(四)为保护渔业资源、渔场环境和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提供经费补助。
(五)为保护特定渔业资源品种,借给生产单位用于转业或者转产的生产周转金(不得作为生活补助和流动资金)。
依据本办法所征收的养殖保护管理费,全部用于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的经费补助。
第二十一条渔业资源费用于资源增殖的开支原则上应当高于用于保护管理的开支。
本市渔业资源费用于资源增殖和保护管理的比例为:资源增殖不得低于50%,保护管理不得高于50%,其中对采捕、收购、利用鳗苗所征收的渔业资源费,资源增殖不得低于40%,保护管理不得高于60%。
第二十二条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市、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的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应当交同级财政在银行开设专户储存,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市、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使用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应当在年初编制收支计划、在年终编制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上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表使用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格式。
第二十三条本市的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自1989年度起征收。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挪用、浪费资金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五条本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补充条文,不另订实施细则。
各县(区)制订的补充条文应当报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关键词 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效果评估;江苏常州
中图分类号 S9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12-0261-02
Study on Assessment of Enhancement Effect of Fishery Stock in Changzhou City
SU Zhi-feng 1 WU Jian-min 1 LIU Wei-yang 1 HE Jin-jun 2 XU Jun-hua 3
(1 Changzhou Fisheries Law Enforcement Office,Changzhou Jiangsu 213002; 2 Changzhou Fisheries Extension; 3 Changdang Lake Management Committee Office of Jintan and Liyang)
Abstract This paper made the economic,ecological and social benefits assessment of releasing 46.58 million tail different specifications species in Changzhou different waters during 2012―2013.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recapture amount was 19 097.03 tons,the increment of resources was 16 557.956 0 tons,fishing output 2 269.995 tons of nitrogen,793.204 tons of phosphorus,2 287.60 tons of carbon sequestration,consume 210 753.8 tons of blue-green algae,and fishing in the waters of yield increase of 152 tons. Comprehensive benefits reached 369.676 7 million Yuan,which accounted for 79.22% of incremental benefit resources.The rate of return on investment was 205.38 times. By research and analysis,this paper put forward resource increases benefits,conversion benefits and growth benefits as quantitative indicators for assessment of enhancement effect.
Key words fishery stock;enhancement;effect assessment;Changzhou Jiangsu
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是恢复渔业资源、修复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促进渔业增效、渔民增收的有效途径。常州市渔业主管部门在历年承担农业部长江濒危/淡水经济物种增殖放流项目基础上,还扩展实施了湖泊、河塘以及网围养殖和池塘循环水养殖净化区的生态放流。为了科学客观地评价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效果,该文从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3个层面对2012―2013年增殖放流效果进行了评估研究。
1 材料与方法
1.1 放流物种
2012―2013年分别在长江、湖河(天目湖、上黄湿地、城市河道)、池塘/网围(长荡湖网围养殖和循环水养殖净化区)放流鲢鳙鱼、胭脂鱼、长吻、翘嘴、黄尾鲴、泥鳅、螺蛳、河蚌等不同规格物种4 658万尾(表1)。
1.2 调查方式
通过采样调查、水质监测、社会调查等,对放流物种增殖效果进行调查统计。
1.3 评估方法
综合放流效果统计量评估法[1]、理论推算法[2]、鱼骨层析法[3]和黑箱方法[4],结合常州增殖放流情况和调查资料,以量化指标为主建立评价体系指标,包括以回捕量、回捕收入和增殖放流投资回报率为主的预期经济效益,以放流资源增量、氮磷输出、藻类消耗和碳汇输出为主的生态服务价值,以公众参与、媒体报道、带动放鱼、渔业增产、渔民增收为主的社会效益价值。
【关键词】渔业资源法 制度体系 理论 研究
纵观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制度的发展史,上世纪八十年代颁布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分水岭,该法颁布以前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在推行中有很多特点,如以往的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主要是以控制投入为主的渔业管理模式,之后则逐渐演变为以控制渔种可持续生产为主的管理模式。在此期间国际主要渔业组织机构积极推广,国际社会也出台了系列全球性或区域性公约配合该制度的实施。因此可以说,国际海洋渔业法律制度主要控制产出,是在总可捕量控制的基础上实施。
一、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理论制度体系
(1)明确控制产出为主的生物保护目标。公约在对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中明文规定: 沿海国要严格控制海域生物可捕数量,而对公海生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公约规定“制定公海生物资源可捕量和相关保护措施时,各国要根据真实可靠的科学数据,结合国家发展的内在要求和经济水平等因素,让捕捞的鱼种数量维持在或恢复到能够生产最高持续产量的水平”。公约明确制定了在不同海域里根据各种生物资源的最大可持续生产量开展渔业管理保护的总目标,给各国推行配额管理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
(2)制定不同海域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公约中根据不同海域制定相关的保护管理权,具体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沿海国享有独立海域权,如内水、领海和群岛等独立区域具有充分保护管理海洋生物资源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沿海国可以决定其领海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并开展科学适度的鱼类资源利用的计划;第三,如公海这样的公共海域的渔业资源的保护管理上,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公海进行渔业资源捕捞,但同时也有义务共同保护管理公海生物资源。总体而言,公约在渔业资源管理保护的总方针指导下,制定的法律规章均注重对渔业资源最大可持续生产量的管理控制。
(3)规定各缔约国的国际协作义务。公约从国际社会整体局势出发,明文规定各缔约国在独立领海范围和公海内都有义务开展海洋生物资源协作保护管理。如公约中规定了缔约国在总可捕量制度实施中,各区域和全球性渔业组织机构,都有义务共同开展国际间的协作保护,比如国民可以在专属经济区捕鱼的缔约国,就有义务及时提供和交换相关的科学情报、捕鱼总量和渔业捕捞力量统计,以及协作保护鱼类种群资料。海洋渔业资源国际间的协作保护义务有利于实现总可捕量制度在法律上的大范围推广。
二、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理论及制度的特点
(1) 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表现形式各异。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的基本构架中有很多原则性的条文,缺乏具体的法律实施条款,再加上专属经济区制度的限制,公海中的渔业资源压力加剧了渔业资源的稀缺。在此情况下,《遵守协定》、《种群协定》、《生物多样性公约》等系列具有国际约束力的公约和双边协定相继出台,展开对国家领海之外的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管理。尤其是在因利益纷争而不妥协的资源环境和人权等现代国际法的范畴内,形式多样的国际法规将起到很好的协调作用,系列公约规范的出台和逐步推广也体现了当代渔业国际法律在法源上的新趋势。
(2)区域渔业机构促进国际协作原则的推行。上文提到了国际渔业资源保护法中所强调的国际间的协作原则,很多区域渔业组织机构在单、双边公约的要求下,通过强化渔业资源种群的科学估量并测定总可捕量的措施,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等方式来为法律落实提供有力支持,在协作基础上有效保护了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根据国际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的国际协作原则的指导,以各区域渔业组织机构为主导的生物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大范围推广标志着以往公海渔业制度的结束,也体现了新的公海法律制度中的主要原则。
(3)海洋执法标准呈现细化量化特征。渔业资源种群的群体特性的生物特性决定了可持续发展路线,所以一定要增强对非法捕捞的监督惩治力度。近几年国际渔业组织机构针对区域间的资源保护的协作监督执法取得了一定效果。例如太平洋渔业委员会颁布了系列监督和检查的程序,当遇到以下情形可以实施检查权: 未获得许可授权捕捞;未根据委员会的报告规定,记录捕捞量和与捕捞量相关的数据信息,或故意隐瞒误报捕捞量以及有关捕捞量的信息,在休渔区域和休渔期间非法捕捞;未遵守委员会制定的保护管理规则捕捞;未按照公约明文规定的捕捞限度捕捞;使用规定之外的渔具捕捞;未标明渔船的标识、身份和注册信息;未积极配合调查,故意隐藏销毁证据;不积极配合登检或阻止抗拒、威胁干扰派遣的检查员执法;有意损坏船舶监测系统干扰工作等,还有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违反现象。
(4)国际渔业资源法制度未来的主要趋势是渔业责任制和生态管理。随着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人类也逐渐提高了对海洋生态资源的了解。国际社会达成了加强协作、缓解危机的共识,在尊重生态自然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监管惩罚力度来解决当前的资源问题。多项国际文件的颁布制定了生态管理和渔业资源法,也明确了渔船国在公海应承担的管理责任及义务。通过推行包含渔船监测系统在内的多种方式来进行科学捕捞,避免出现违法、隐瞒捕捞和无管制的捕捞行为,国际渔业资源法制度未来的主要趋势将是渔业责任制和生态管理。
综上所述,由当前的国际大局来看,在协调各个成员国共同遵守义务的方面还需要做很多工作,而且越来越严重的渔业资源危机要求人类和时间比赛,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使人类的需求不会超过海洋资源的最大限度,让匮乏的海洋渔业资源能休养生息并做到可持续利用。只有合理控制人类对海洋渔业资源无限制的开发需求,才能真正实现人类社会和海洋渔业资源健康持久发展的总目标,这也是全人类都应该共同遵守的义务。
参考文献:
[1]孙海文.渔业配额制度的起源、特点及展望[J].自然资源学报,2010,(03).
摩鹿加群岛位于印尼东部,行政上属马鲁古州管辖,16世纪以来作为香料贸易的中心地发达起来。群岛中的安汶、塞兰等各岛均实行着以村落为单位规定沿海资源利用的称为“证人(sasi)”的惯例。
据调查,“证人”制度的对象以海参、浅滩贝、夜光贝、珍珠贝等瑚瑚礁海域中的海底生物资源为多。这些资源是居民的重要收入来源,各村均禁止随意捕获。这称为“证人封闭(sasitutup)”。而每年或几年一次解除“证人”制度,又称为“证人解禁”(sasibuka)”。“证人”的解禁和封闭时期由村会议决定。
但有些地区并不实行这种制度;信仰基督教的居民则收集解禁后捕获的资源出售,并将所得资金用于建设教会、修整道路、改建学校等村落的公用事业;另有些地区规定了个人应得份额和公用部分的比率,分割渔场按日轮流采捕;等等。可见各村的“证人”制度的作用和社会意义显然已多样化。
而“证人”制度的对象也已扩大到回游性鱼类,如安汶岛东部每年一次从沿海区域逆河川而上的一种沙丁鱼也已成为该制度的对象。不仅水产资源,陆地上的椰子树、西谷椰子树等植物及极乐鸟、海燕窝也成为该制度的对象。
如上所述,摩鹿加群岛所实行的“证人”制度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已经具有多重意义。因此,在论及传统的资源管理时,除了对其对象及适用范围和机能加以探讨之外,同时还必须考虑到其整体具有何种作用。
2、所罗门群岛马莱塔岛的渔场利用及其变化
所罗门群岛马莱塔岛的东北部有一个称为“劳·拉贡”的环礁湖。在环礁湖中用珊瑚石灰岩造的人工岛上,居住着称为“劳”的渔民。渔民们在陆上几乎没有耕地,他们通过向居住在马莱塔岛的居民出售鱼获物换取芋头、甘薯等主食及蔬菜等维持生活。他们以辽阔的环礁湖为中心,合计用96种捕鱼法进行捕鱼活动。重要的一点是环礁湖海域的主要部分归特定的个人和集体所有,其利用受到限制。通常有归属的海域被封闭,只有大量需要鱼获物时才开放。例如举行祭祖仪式和葬礼时、或马莱塔岛农民为举行教会建成仪式和喜筵需向其购鱼时。这种由特定集体拥有环礁湖并限制其利用的习惯在大洋洲地区普遍存在。
这样,“劳”的渔民们利用渔场的习惯在限制不规则的资源利用的同时,也通过物物交换对维持与农民的关系起到了极其重要的社会、文化上的作用。
但1978年以后随着国家无偿提供保冷库及运往城市的鲜鱼流通机构的开发、以及80~90年代商业性渔业的开发,渔民们的渔场利用方式有了很大的变化。
例如平素封闭的渔场有时会开放几天供采集浅滩贝,并将一部分贝送给所有者,其余用于赚取现金;以往禁止的夜间利用电灯捕鱼也开始在自由海域进行,产卵期的蓝子鱼被大量捕获,冷冻后被运往城市;在专属海域利用解禁捕获的珊瑚礁鱼类也遭到了同样的命运。也就是说,以往在与农民交换或举行重要仪式时才开放的渔场已被用于赚取现金,即具有了鲜鱼流通这种经济性目的。
这种变化显然是随着现代化的进展而产生的,这不单对资源利用,对传统习惯所具有的意义的失去和生活时间或集体关系的变质等所产生的影响也极为重大并涉及到许多方面。因此围绕渔场利用的新规定和人们的对策今后将受到注目。
3、印尼西部的廖内群岛
廖内群岛位于印尼西部的苏门答腊岛和马来半岛的海域,该群岛有着许多鱼村。在较平稳的海域,红树林和泥质地带相当发达,沿海部分盛行钓鱼和撒网捕鱼。
19世纪后,该地区拥有了作为国际贸易港得到发展的新加坡这一庞大的消费市场。在廖内群岛捕获的鱼介类除用于当地消费外,还被运往可高价出售的新加坡。
鲜鱼则由周边小岛的渔船利用绳钩、刺网、撒网等捕获,并且开始出现利用鱼塘饲养的活鱼。这些活鱼不仅运往新加坡,而且由新加坡华人运往香港。尤其在70年代中期以后香港人与印尼华人达成协议,开始直接运输活鱼。其种类主要是石斑鱼,其中被称为“驼背鲈”和“拿破仑鱼”的波纹唇鱼的价格特贵,是中国菜肴的上等材料。活鱼的收购和运输与华人网络密切相关。其中潮洲人在印尼西部、新加坡及香港的流通机构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运往中国的水产品除了海参、鱼翅、燕窝等之外,还有海蜇、海马、干贝等。这些资源均是在珊瑚礁海域通过小规模渔业捕获的。他们通过捕获商品价值高的水产品出售给华商等以维持生计。他们的资源利用战略是否几百年间保持不变?或者从某时开始已产生何种变化?此处没有足够的资料加以论证,但围绕石斑鱼等的资源利用动向今后仍有必要加以注意。
讨论—水产资源利用及其变化
1、70年代的转换期
从以上叙述可知,珊瑚礁海域的水产资源由诸多种类组成,同时利用该资源的目的和流通网络也是多方面的。70年代后半期以后,3个地区的资源利用情况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实行“证人”制度的印尼东部海域的浅滩贝需求量的增加并不仅仅是印尼的问题,东南亚至大洋洲各地在这一时期浅滩贝的捕获量也大有增加。
所罗门群岛的独立及其现代化的推行始于70年代末期,而70年代又是自1973年联合国第3次海洋法会议后提出200海里问题和地球环境问题的时期,可说是海的问题受到全世界注目的时代。香港和新加坡的活鱼需求量的增大也是70年代中期以后的事,可以认为与某种时代背景相关联。
70年代后又过了15年的现在,全世界都在呼吁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往从事的渔业是极小规模的,而增加捕获量又会引起滥捕。这一点海底生物资源尤为严重。而且在推行现代化和参与世界经济的过程中,人们采取何种对策也因地区而异。资源状况或恶化或改善,不尽相同。因此今后也应对各地区所采取的各种对策加以注目。
2、传统性管理问题
从印尼和所罗门群岛的传统性渔场利用惯例,可以知道在东南亚和大洋洲的小规模渔业中并非毫无条件地利用珊瑚礁资源。但种惯例和限制绝不会长久存续下去。当发现周围海域中的资源具有商品价值时,便出现了围绕所有权和势力范围的纷争,或者是居民的资源利用意识有了提高。例如在所罗门群岛,当知道浅滩贝的商品价值后,便有其他地区的人进入该海域捕鱼,以至出现了明确划定海域界限的动态;再如“劳”的渔民在发现海参有商品价值后,产生了滥捕海参的现象。因为原本就没有理想的资源利用方法和具体的所有形态。
关键词自贸区;海上山东;海上粮仓;倒逼机制
中图分类号F06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7)07-0169-08DOI:10.12062/cpre.20170466
在我国建设海洋强国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背景下,山东省政府2014年颁发了《关于推进“海上粮仓”建设的实施意见》,这是继“海上山东”建设规划实施之后,山东省又一次围绕如何培植现代海洋渔业发展新优势所提出的创新设想。其总体思路是“坚持生态优先、以养为主,增殖、捕捞、加工、休闲渔业协同推进,使山东渔业向生态化、规模化、组织化、标准化、品牌化转型升级,不断增强渔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供更多绿色、安全、放心的海洋食品”[1]。本文结合当前海水养殖产量大于捕捞产量的基本格局,结合中韩自贸协定签署、中挪自贸协定重开谈判所形成的“倒逼”机制情势,认为:山东“海上粮仓”建设基于渔业贸易竞争力的比较,要以韩国安全标准确立养殖生产底线,要以挪威生态科技提升养殖品质,在全国先行完成开放型“海上粮仓”示范体系的建设,全面践行可持续健康的渔业资源开发理念,以期为推动我国海水产品生产与加工从量到质的转型,提供可借鉴的实践模式及政策建议。
1文献综述
关于“海上粮仓”的概念,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以中国为代表的亚太发展中国家的学者探讨较多,涉及到的内容侧重于“蓝色粮仓”概念的相关阐述,欧美学界的相关研究比较少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海洋渔业,尤其是海水养殖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以山东省为主,先后出现了以“藻-虾-贝-鱼-珍品”为主题的五次“蓝色养殖浪潮”。海水养殖技术的成熟发展让人们看到了渔业牧耕化的希望。包建中首次提到了“蓝色农业”的概念,将人类社会利用高科技开发海洋生物资源定义为“蓝色农业”[2]。唐启升院士倡导“中国蓝色海洋食物计划”,系统性地提出了 “蓝色粮仓”的定义,着重阐述要保障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海洋生物产业由“产量型”向“质量效益型” 的转型[3]。李嘉晓则围绕“蓝色粮仓”的建设基础、面临的问题以及发展潜力进行了论述[4]。秦宏等着眼于养殖区域规模的保障,指出“蓝色粮仓”建设要健全财政及投融资机制,加大海洋渔业科研投入,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以有利于强化“蓝色粮仓”的建设效果[5]。
在相关国际视角的比较研究中,韩立民等着重介绍了日本、美国、韩国、挪威等世界主要沿海国家在增殖放流、海洋牧场、工厂化养殖等领域所采取的主要措施[6]。围绕水产品贸易以及自贸区建设对水产品生产的影响分析,李金明得出目前我国水产品的比较优势为“粗放性的总量优势”,不能适应国际市场竞争需要的结论[7]。吴成业着重介绍了主要贸易国家如日本、韩国、欧盟及美国对水产品安全管理的要求[8]。孙琛认为加入WTO后,非关税壁垒的限制应当引起高度关注,并提出了提高水产品品质及安全水平等具体方案[9]。陈伟则提出发达国家技术壁垒的强化,使得我国在水产品生产和贸易发展上处于严重的不利地位,成为制约我国水产品国际竞争力的主要外部因素[10]。赵蕾等在对中国水产品进出口贸易发展态势进行展望分析后认为,中国水产品出口仍然面临着碜悦骋谆锇楣家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要求越来越高的挑战[11]。蔡春林通过比较水产品进口数量、种类及品质,分析了中国与挪威等国家间的贸易互补性及竞争性,并探讨了中挪等自贸区的建立,将对我国水产品贸易的影响以及我国应当采取的相应策略[12]。冯丽基于中国―挪威“自贸区”建立的可行性视角,对中挪两国水产品贸易结构及中挪自贸区的经济效应进行了判定分析[13]。张婧茹和龚新蜀指出韩国国内市场的结构特征是影响中国对韩国出口增长的主要因素,而中国相对较低的竞争力以及竞争与结构的交叉效应,是阻碍中国出口韩国贸易稳定增长的主要原因[14]。
综上可见,学术界已经对“海上粮仓”的一般内涵、建设意义,以及国际水产品贸易与自贸区建立等领域进行了探讨。目前,全球正处在海水养殖产量大于捕捞产量的国际生产方式转换时期,在我国自贸区行动积极推进中,以开放的视角探究自贸区的签署对沿海区域发展,比如对“海上粮仓”建设所产生的针对性影响分析的相关文献相对较少。
2开放视角:“海上粮仓”建设内涵的拓展认识
1991年山东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建设“海上山东”,其量化指标主要体现于“海洋产业产值赶上1990年陆地农业产值”,探求海洋产业尤其是海洋渔业的规模化发展。而面对新世纪人口、资源、环境问题,“海上粮仓”建设是山东本着国家提出的“大粮食”“大食物”的全新构想,及时做出的依托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利用现代科技和先进生产设施装备,通过人工养殖、增殖、捕捞、后续加工及对外贸易等方式,将渔场开发建设成为能够持续高效适时地提供海洋食物的“粮仓”。目的是凭借资源保护与增殖养殖实现种“粮”于海,凭借海洋捕捞业及水产品贸易实现产“粮”于海,凭借海洋渔业物流业以及水产品贸易实现存“粮”于海,以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提高海洋渔业发展的国际竞争力。“海上粮仓”建设是践行开放式国际合作实践解决粮食安全问题的新模式,展现着山东省深化“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战略的新路径。
“海上粮仓”建设过程中,围绕着区域海洋经济的持续发展,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依然存在,主要介于体制性、结构性、传统化等因素的影响:海洋科教大省整合优势不明显,科技成果转化率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区域海洋资源环境日趋恶化,海洋产业发展呈现不可持续发展诸多问题;传统渔业结构优化态势趋缓,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化进展不快;在全国海洋经济大发展的坐标中,山东渔业增速相对减慢。同时,来自于国际经贸环境剧变所面临的挑战更显严峻:中日、中韩渔业协定实施,使山东省失去了50%以上的传统黄金渔场,捕捞业以及相关的修造船、网具、水产品加工、运销等相关产业年损失多达百亿元,还直接、间接地波及渔民转产转业、渔船报废和渔区社区稳定等等方面。尤其在WTO框架下,渔业的生产环境和产品质量标准均亟待提升,海洋渔业结构和贸易结构迫切需要深度调整。
目前,我国水产品生产标准中的主要技术指标和污染物指标与国际标准(CAC标准)及欧盟、美国、日本、韩国基本一致,但由于管理体系不够完善,以及检验方法技术落后、微量成分的检出率少等诸多原因,导致我国的水产品出口频频受阻。比如韩国、日本等为了保护本国水产业免受或者少受市场开放和进口产品增加的冲击,抓住水产品管理难度大、质量不易控制等特性,利用卫生标准和检验检疫等非关税壁垒重重设限。挪威占据独有的地理区位以及拥有优质的鱼类品种,渔业捕捞生产和养殖技术引领全球海洋渔业发展,比较我国传统海洋渔业的竞争优势愈加明显。
因此,伴随着我国与韩国、挪威等国家签署或即将签署自贸协定,在自贸区背景下,若干国家间原有的水产品竞争关系和利益分配格局将发生变化。自贸区的建成,使得品质标准、技术水平、贸易流动、生产环境等各要素更加统一化,体现出全要素全方位的竞争格局。各国原有的差异,无论在资源的自然布局、生产规模、技术水平、贸易措施,还是在人力资本、管理水平等方面,都将在“零关税的自由贸易”竞争中重新洗牌和重组。特别强调的是自贸区效应下,海洋渔业在全球水产品养殖大于捕捞的零增长格局中,自贸区的“零关税”效应会被放大更多。“海上粮仓”建设,机遇与挑战并存。
随着全球水产品生产贸易格局将进入“养超过捕”时代,水产养殖产品将成为满足人们未来对水产品需求量增加的主要部分和水产品出口贸易的主要货物载体。而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和数量更多受制于养殖的海水资源与环境水准,所以,“海上粮仓”建设重在海水生态养殖、加工与贸易中,要全过程地创新渔业科技,生产优质高端水产品,打造赢得全球渔业竞争的底牌。因此,以中韩自贸区协议签署、中挪重开谈判为契机,以自贸区效应“杠杆”式的体系结构设计运用于“海上粮仓”实践之中,积极利用其形成的倒逼机制,充分重视实现海水资源环境可持续利用的迫切性,强化提升渔民的环保意识,提高渔业企业蓝色竞争水平,加快补短板,着眼于渔业养殖国际竞争力的提高,以“海上蓝色粮仓”建设新坐标,塑造我国现代渔业经济体系的新形象。
3基于中挪韩水产品国际竞争力界定的自贸区效应解构
3.1中挪韩海水产品贸易竞争力的比较
本文对水产品研究范畴的选取,主要参考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国际贸易统计报告》中的所选对象。在国家间贸易竞争力比较及其结构关系分析中,一般采用显性比较优势指数、贸易竞争力指数、贸易互补指数及产业内贸易指数测算来界定。
显性比较优势(Revealed Comparative Advantage, RCA)指数是指一国某类产品在该国所有产品出口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与世界贸易中该类产品占所有产品总出口份额的比重的比值,公式为:
其中,Xik表示i国k产品的出口值,Xi表示i国产品出口总值,Wk表示k产品的世界出口值,W表示世界产品出口总值,RCAxik表示i国k产品在i国出口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与世界贸易中k产品占所有产品总出口份额的比重之比值。它通过商品进出口贸易额来间接地测定比较优势。一般认为,如果计算结果大于1,则表示该国此类商品的竞争力强,具有显性比较优势;若小于1,则表示竞争力弱,则不具有显性比较优势。
测算表明:近十年来,中国与挪威水产品出口贸易均具有显性比较优势,且挪威具有强比较优势,有逐年递增的趋势。韩国水产品贸易不具有显性比较优势而中国的水产品贸易具有较强的显性比较优势,除2006―2008年之间出现微弱的显性比较优势之外,其余年份比较稳定(见图1)。
贸易竞争力指数(Trade Special Coefficient, TC)是指一国某种产品的净出口额与该类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公式为:
其中,Xik表示ik产品的出口值,Mik表示i国k产品的进口值,TCik表示i国k产品的净出口额与k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TC指数的变化范围在-1和1之间,若为正数,表明该国此类产品的生产效率高于国际水平,具有较强的出口竞争优势,数值越大表明竞争力越强;若为负数,则表明该国此类产品的生产效率低于国际水平,出口竞争力较弱,是此类产品的净进口国;若为零,则说明该国此类产品的生产效率与国际水平相当,产品进出叉明显,纯属于国际间进行品种交互。
由图2,近十年来,中国与挪威水产品贸易竞争优势指数测算显示:中挪两国的水产品贸易都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但是挪威的竞争优势远远强于中国,其TC指数均在0.8以上,且有递增趋势。在中国与韩国水产品的贸易竞争力比较中,中国的水产品贸易竞争力指数均为正数,说明中国水产品的生产效率高于国际水平,具有较强的出口竞争优势;而韩国的水产品贸易竞争力指数均为负数,说明韩国水产品的生产效率低于国际水平,出口竞争力较弱。
碧波万顷耀银光,鱼欢蟹肥捕捞忙,这是我县每年仲秋时节湖区所呈现的繁忙景象。经过数年的沉寂和期盼,历经风雨的××水产业在2008年再现曙光,呈现出继1994年之后最好的形势。全县水产品产量达到71160吨,其中河蟹产量2000吨,实现渔业总产值7.5702亿元,上交渔业规费1302万元,渔民人均纯收入6588元。之所以在事隔多年之后××水产业能重塑辉煌,笔者结合目前我县深入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到湖区养殖企业和渔民中进行了的调研。不难看出,这些成绩的取得,与县委政府各级部门、社会各界的齐心协力是分不开的,但笔者经过调研得出这些成绩的取得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政府和主管部门提出的“保护渔业资源,走水产富民强县之路,实现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思路所产生的结果。以下结合调研情况就我县这些年来的成功做法发表些浅显的看法。
转变观念,提高保护渔业资源环境的认识。多年来,县委政府和主管部门一直坚持树立“保护渔业资源是水产业的头等大事,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保护渔业资源就是保护生产力”的观念。政府各部门不断强化认识、转变观念,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大力推进渔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在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的同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强化渔业执法管理机制,加强渔业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努力实现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高质量的可持续发展,在全县范围内尤其是在沿江沿湖从事渔业生产者及广大渔民中形成了共识。
突出重点,加大保护渔业资源的力度。严格实行“禁渔期”制度。县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在充分利用水面资源优势,发挥水产生产潜力,使水面大县向水产大县迈进,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同时,注重将水产开发与资源保护相结合起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实际,确定禁渔期和护草期,划定禁渔区、养殖区、增殖区和实施轮休轮养的制度,实行鱼、蟹、虾等水产品的混养,通过食物链的有效连接,充分合理地利用水草资源和渔业食物养分。开展普法工作。如何提高养殖单位、生产经营者和个人的法律意识,自觉地依法生产,以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和发展生产,这就要加大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每年,我县结合《渔业法》宣传及专项治理,印发宣传材料,在报纸、电视台同时刊载播放,提高了广大生产经营者的水面、资源国有化意识。人工增殖水产生物资源。为了有效地增殖大湖渔业资源,确保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水产主管部门在对全县渔业现状的充分考察的同时,拿出专项资金对大湖进行人工增殖放流。使渔业资源保护费真正做到“取之于渔,用之开渔”。水产部门引导明星企业对大湖进行增殖,全面推行“种草移螺”工程,推广“湖泊生物资源快速修复与渔业利用技术”科研成果,加大资源修复工作力度。2008年度在泊湖水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大赛湖水产开发公司等明星企业的带领下,全年共注入“种草移螺”等资源恢复资金600多万元,投放螺蛳286万公斤,移植草种52900公斤,复植面积达25.1万亩,使大湖资源得到了较好的修复,从而走出了一条开拓创新之路,创造了“投入小、产量高、效益佳”新的经营模式。加强国有水面监管力度,全面实施养殖证制度。县委、政府在转变工作思路的同时将规范国有水面使用权的管理作为产权改革的突破点和起步点,由直接指挥水产经营转到宏观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出台了相关的管理规定,提出新时期发展思路和操作原则,实现国有水面的使用制度改革。按照市场规则运作调整国有水面,实现国有水面政府高度垄断,“一个龙头放水”的基本目标,使国有水面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改变“甩手”承包、“官倒”的现象,遏制酷捕滥捞,“吃资源饭”的境况。开展渔业水域环境保护工作。××湖泊是长江河谷洼地经长江圩堤封闭而形成的水流冲积湖为过水型湖泊。湖内水质优良,无工业“三废”污染。ph.1—7.8,水体透明度1.5—2米。是养殖开发的优良水域。虽然目前境况很好,但主管局及渔政管理部门“居安思危”,通过深入细致调查,制定切实可行的水域检测标准,依法查处、监控生活污水、船机修理等对水域造成污染的案件,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营造稳定和谐的渔区环境。县级水产部门及渔政执法管理单位是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业资源的执法主体,本着“严查、严管、重点打击和普遍教育”的精神,采取划分区域、责任到人、普遍管理、重点突出、联防治理、死看硬守、经常管理与临时出击相结合的办法,确保国有渔业资源不受损失。
加强领导,形成保护渔业资源环境的强大合力。县委、政府和主管局均高度重视渔业资源保护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每年的禁江禁湖、《渔业法》宣传及专项治理工作均由分管领导挂帅,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水产、公安、司法、工商、宣传等部门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制定切实可行的渔业资源环境保护的方案、措施并加以落实,水产部门及其渔政执法管理单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加强监督执法管理。公安部门全力配合渔政部门搞好执法检查。工商部门协同渔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集市的有关水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司法及宣传部门广泛宣传渔业法律法规和渔业资源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及时报道执法、检查情况。各沿湖乡镇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采取可行措施,加强本辖区内渔业资源环境保护工作。
目前,全县上下已形成“切实保护渔业资源环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的氛围。2008年的成绩的取得也正是这个氛围缔造的结果,政府和部门要一如继往,长此不懈。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资源保护,任重道远。我们在加快渔业致富工程建设步伐,走水产富民强县之路的同时,要吸取资源保护的成功经验,增强水产开发的信心和决心,保护好渔业资源,走水产富民强县之路,实现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坚持科学发展观,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深入细致地实践到水产开发中去。
内容提要: 水资源所有权极为抽象,而水域所有权相对具体;水资源所有权在我国现行法上是一个同一的、抽象的所有权,而水域所有权存在着若干个。渔业权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为其母权,寻觅渔业权的母权可以先找渔业权的客体,尔后锁定渔业权的母权。但渔船在专属经济区、暂定措施水域、过渡水域、公海海域、他国海域作业的情况下,寻觅渔业权的母权时需要稍微变通。
养殖权和捕捞权合称为渔业权,已被《物权法》第123条所承认,意义重大。渔业权是如何设立的?涉及渔业权的母权问题。对这个问题的探讨,有助于厘清水域所有权与养殖权、捕捞权之间的关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渔民之间的关系,《渔业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之间的关系,升华出他物权的母权理论。
笔者曾在《准物权研究》一书中讨论过寻觅渔业权母权的路径和方法,[1]其基本观点仍未发觉有修正的必要,但原来的议论不够细致,个别意见不够准确,现在将已经扩展、深化和修正的论述呈现给大家,请批评指正。
一、
三个概念的辨析
寻觅和确定渔业权的母权,时常用到水资源所有权、水域所有权和海域所有权三个概念。它们具有相同点,也存在着差别,需要辨明。
精确地说,水资源与水域不同,前者系对液态水、固态水和气态水,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概括性称谓,极为抽象,用“有体物”描述不尽妥当;后者则仅指液态水、固态水形成的区域,相对具体,可以人为地确定出四至范围,称之为“有体物”也勉强说得过去。由水资源和水域的区别所致,水资源所有权和水域所有权便呈现出差别。例如,水资源所有权极为抽象,而水域所有权相对具体;水资源所有权在我国现行法上是一个同一的、抽象的所有权,而水域所有权存在着若干个,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至少存在着海域所有权、内陆水域的所有权。当然,在确定渔业权母权的问题上,这些差别似乎没有影响,可以忽略不计。从这个意义上讲,称渔业权的母权为水资源所有权,或者水域所有权,都可以接受。不过,细细琢磨起来,这里仍然存在着更为贴切些、更为准确些、更为传神些的问题。由于绝大多数的取水权不关心客体的特定与否,关注符合要求的水量胜于关注水域,称水资源所有权为取水权的母权就更为贴切和传神。
鉴于渔业权需要相对具体确定的水域,只有水量而无水域,难以实现渔业权的目的,称水域所有权为渔业权的母权就更为准确和传神。水域所有权和海域所有权之间的不同,比较明显。(1)水域所有权包括海域使用权和内陆水域的所有权,外延较大;海域所有权是水域所有权的一种,外延较小。(2)海域所有权是海域使用权的母权,它能够派生以养殖用海为内容的海域使用权、以拆船用海为内容的海域使用权、以旅游用海为内容的海域使用权、以娱乐用海为内容的海域使用权、以盐业用海为内容的海域使用权、以矿业用海为内容的海域使用权、以公益事业用海为内容的海域使用权、以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为内容的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5条)。在这些情况下不宜称水域所有权是海域使用权的母权。但对于太湖、鄱阳湖、洪湖、阳澄湖等内陆水域的养殖权、捕捞权而言,称水域所有权为母权则恰如其分。(3)虽然在我国现行法上,海域所有权、水域所有权都归国家享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似乎没有差别,但是在具体操作上,实际的执行部门是不同的。例如,海域养殖由海洋管理部门监管,内陆水域的养殖、捕捞由农业(包括狭义的农业和渔业)部门监管。
有鉴于此,下文寻觅和确定渔业权的母权时,原则上不将水资源所有权、水域所有权、海域所有权并列提及,而是统一使用水域所有权的概念,除非上下文需要使用水资源所有权的概念,或者海域所有权的用语。
二、
确定渔业权的母权的路径
按照物权法原理,他物权必然产生于自物权,自物权是他物权的母权;无母权则无他物权。在整个物权体系中,渔业权属于他物权的系列,也应该从其母权中派生出来。那么,渔业权的母权如何寻觅?仍然离不开物权法原理。众所周知,所有权与他物权之所以两立,他物权之所以从所有权中派生,是因为所有权人、他人都要使用、收益同一个所有物,双方的利益又不相同。法律解决这个冲突的办法是,使所有权人依其意思“让出”其所有权中的若干权能,准确地说,是让他人分享所有权的若干权能,该他人对分享的这部分利益具有法律上之力。该项法律上之力名叫他物权或称定限物权或限制物权。这给我们以启示,他物权与其母权(所有权)要分享同一个物上的利益,法律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使二权并存于该物之上,换言之,二权的客体是同一个物。从二权之间的关系角度表达这种现象,就形成这样一个命题:他物权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就是他物权的母权。循此思路,我们寻觅和确定渔业权的母权,最好首先确定渔业权的客体,然后考察该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至此,可以锁定该所有权就是渔业权的母权。当然,在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他国海域从事渔业作业场合,寻觅渔业权的母权的路径相对复杂些。[2]
按照渔业权属于水权的观点,水权从水资源所有权中派生出来,那么,渔业权自然系分离水资源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而形成的他物权,水资源所有权为其母权。但是笔者坚持渔业权不同于水权的见解,意识到渔业权多了一个渔业因素,关注水域胜过水量及水所有权的移转。这个差别是否影响到确定渔业权的母权呢?尤其比照矿业权由矿产资源所有权中派生而出的情况,这种疑虑就不是空穴来风。在矿业权的情况下存在着如下结构:土地———矿产资源,土地所有权———矿产资源所有权———矿业权。类似地,在渔业权场合存在着水域(包含海域,下同)———渔业资源,水域所有权(包含《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的海域所有权。为了行文的方便,笔者根据上下文的需要,有时采用水域所有权的提法,有时使用海域所有权的称谓)———渔业资源所有权———渔业权。可谓矿产资源之于土地资源,犹如渔业资源之于水域;矿业权之于矿产资源,犹如渔业权之于渔业资源。按照类比的方法,既然矿业权的客体不是土地,而是特定矿区或工作区内的地下土壤与其赋存的矿产资源,矿业权的母权是矿产资源所有权;那么渔业权的客体也就不是水域,而是特定水域与其中的渔业资源,渔业权的母权是渔业资源所有权。
但这样一来,会遇到以下麻烦,难以妥善处理: (1)在养殖权的情况下,一般来说,权利人自己放养水生动植物,不涉及渔业资源,有时还需要捕尽野生鱼类,以防止自己放养的水生动植物被野生鱼类吃掉。既然于此场合渔业资源所有权不存在,那么养殖权当然不会从渔业资源所有权中派生出来。此其一。养殖权的目的有两个,其直接目的在于利用特定的水域,终极目的在于使所养殖的动植物生存、成长,并保有这些水生动植物的所有权。这类似于水力水权的目的,其直接目的在于使用水流,终极目的在于发电,并保有电力的所有权。我们没有因为发电并保有电力的所有权这一终极目的而把电的所有权作为水力水权产生的母权,同理,也不应该把渔业资源所有权作为渔业权派生的母权。此其二。养殖权也不会从放养的水生动植物所有权派生出来,因为不但养殖权先于权利人放养的水生动植物的所有权而产生,而且于此场合的水生动植物及其所有权必须依赖于养殖权才归属于养殖权人;没有养殖权,水生动植物会成为水域的组成部分,归属于水域所有权人。养殖权未分离放养的水生动植物所有权中的什么权能,它分离的是水域所有权中的部分权能,故它系从水域所有权派生出来。此其三。(2)鱼类大多游动无居,在内水,称渔业资源归特定的国家所有或者特定的土地所有权人所有,假如法律如此设计,尽管其缺点不少,但可勉强接受。当然,我国现行法没有规定独立于水域所有权的渔业资源所有权,而是将渔业资源作为水资源/水域的组成部分,成为水资源所有权/水域所有权的客体的组成部分。在海域就更是如此。海域中的鱼类分为定居种、非定居种、溯河产卵种群和高度洄游种群,沿海国对前三种鱼类的利用管理享有专属权或者优先权,至于高度洄游种群的利用则由国际渔业组织加以规范。[3]其中,诸如高度洄游种群等,难说归特定国家所有,若按共同所有,可能解释起来更顺畅些。(当然,如果一定要按照所有权的逻辑思考,可以基于水域及其所有权来确定包括高度洄游种群等在内的渔业资源的归属,即因渔业资源属于特定水域的组成部分,故包括高度洄游种群等在内的渔业资源所处的水域归谁所有,就可以说这些渔业资源就归谁所有)而捕捞权属于国内法上的权利,所以,在公海海域和在他国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情况下,若认为捕捞权从渔业资源所有权中派生出来,于理不通,于法无据。在只承认近海渔业存在渔业权或者沿岸渔业存在渔业权的立法例上,不存在这个困扰,但在我国则不如此简单。
问题的症结在哪里?第一,渔业权同矿业权在结构上并不存在上文所描述的那样相似,而是具有实质的不同。第二,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比较微妙,需要正确处理。对此,分析如下:
“矿业权之于矿产资源,犹如渔业权之于渔业资源。按照类比的方法,既然矿业权的客体不是土地,而是特定矿区或工作区内的地下土壤与其赋存的矿产资源,矿业权的母权是矿产资源所有权;那么渔业权的客体就不是水域,而是特定水域与其中的渔业资源,渔业权的母权是渔业资源所有权。”这种类比是错误的,其原因在于,如同上文所述,海洋包含海洋资源,而海洋资源包括海洋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众所周知,渔业资源在公海捕捞的情况下谈不上一个国内法上的所有权制度。而矿产资源却存在着一个国内法上的所有权现象。这表明,把渔业权与矿业权的结构等同的观点违反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也不符合通说。[4]
虽然在内海存在着国内法上的所有权现象,但因法律尚未把渔业资源所有权单独地作为一种所有权类型看待(《宪法》第9条、《民法通则》第81条、《土地管理法》第4条、《渔业法》第10~11条),而是把它并入海洋资源所有权当中了。这显然不同于矿业权场合并存着土地所有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架构,由此显现出上述类比的不当。[5]
在内水,渔业界更关注特定水域中的水生动植物乃至整个渔业资源,或者说注重水资源中的水生动植物乃至整个渔业资源;所称谓的水域一定是关于水生动植物乃至整个渔业资源的水域,所说的水资源一定是关于水生动植物乃至整个渔业资源的水资源。鉴于通说认为海洋资源包含渔业资源,为统一内水资源和海洋资源起见,在渔业法上,应当将水资源理解为包含水生动植物乃至整个渔业资源;鉴于通说认为水域包含水生动植物乃至整个渔业资源,应当把水域理解为包含水生动植物乃至整个渔业资源,从而对渔业权尽可能地作体系化的理解。如果这个结论是准确的,那么,渔业权和矿业权的结构不同,且该不同处于法律评价的重要地位,表明二权间不存在着“类似性”,因而不宜类比。[6]
我们应如何确定渔业权的母权呢?原则上要遵循“他物权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就是他物权的母权”的思路,首先确定渔业权的客体,然后考察该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至此,可以锁定该所有权就是渔业权的母权。[7]这在内水和领海海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情况下非常容易说明,在大陆架海域从事渔业活动的场合也相对易于解释,但在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的场合需要费些笔墨,在公海海域和他国海域从事渔业活动的场合,确定渔业权的母权就不那么简单,需要区分国内法上的渔业权关系和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分别考察和说明。对于后者,至少有四条路径可供选择。
其一,如果认为在公海海域和他国海域从事捕捞作业不属于渔业权渔业,无论在国内法上还是在国际法上都是如此,那么,无需寻觅渔业权的母权,“他物权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就是他物权的母权”的思路完全用不上。
其二,如果认为在公海海域和他国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被配置的渔业权以公海海域或者他国海域为其客体,那么,“他物权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就是他物权的母权”的思路就不宜应用,因为作为此类渔业权客体的海域不属于我国所有。
其三,如果区分渔业权的客体与渔业权直接作用的海域,渔业权直接作用的海域为公海海域、他国海域,这不属于渔业权的客体范畴,渔业权的客体仍为我国海域,那么,“他物权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就是他物权的母权”的思路就仍然可以应用。
其四,继续遵循“他物权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就是他物权的母权”的思路,但要区分国内法上的渔业权关系和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寻觅我国法上的渔业权的母权属于国内法上的问题,渔船在公海海域、他国海域从事捕捞作用属于我国与他国之间的关系,我国与国际社会之间的关系。后两种关系场合,我国法上的渔业权并非在公海海域、他国海域从事捕捞并取得渔获物的正当根据,我国渔业经营者从事渔业活动的海域所在国基于国际法准则所享有的权利,才使我国渔业经营者的渔业活动合法。国际法规范公海海域、他国海域的渔业活动确实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性,正如有学者所说,面对海洋有生资源并非无穷尽,且鱼类种群可能因过度滥捕而消失殆尽的现状,国际法不得不思有所节制的规范,对渔业资源接近权等作出规定。[8]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条、第61条~第69条、第116条~第118条等都属于这些方面的法律规范。换个角度观察和表述,后两种关系中没有也不需要考虑我国法上的渔业权。既然不是我国法上的渔业权在起作用,我国渔业经营者所利用的处于公海海域、他国海域的渔场,就不是作为我国法上的渔业权的客体身份出现的。这样,后两种关系不会影响在国内法上存在着渔业权及其母权。
既然我国法上的渔业权的母权及其寻觅属于国内法上的问题,渔业权的客体为我国的水域(包括海域),竖立于该水域上的所有权是渔业权的母权。就是说,“他物权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就是他物权的母权”的思路就仍然可以应用。
第一条路径的不足在于,不符合《物权法》的规定(第123条)及我国渔业的实际情况,不宜选取。应当选取分别考察国内法上的渔业权关系与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的模式,即我国国内法上采取渔业权渔业的模式,在国际法的层面遵循国际法准则和国际惯例,可以认可非渔业权渔业。第一条路径没有注意到这两种法律关系的区别和交织。
倘若选取第二条路径,要么全部推翻“他物权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就是他物权的母权”的思路,要么在国内水域范围继续以“他物权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就是他物权的母权”的思路解释母权现象,在公海海域和他国海域范围放弃“他物权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就是他物权的母权”的思路。这条路径不是不可以走,只是缺乏美感,非为上策。
第三条路径没有区别国内法上的渔业权关系和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没有考虑到在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不是渔业经营者,而是国际组织、国家;内容不是私法上的权利义务,渔业经营者所享有的渔业权不是其中的内容,也就无所谓公海海域、他国海域是渔业权的客体之说。再者,在物权客体的理论上,尚未见到物权的客体与物权作用的对象是两回事的见解。
在笔者看来,第四条路径较为可取,这将在下文详细分析。
注释:
[1]参见崔建远:《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07~412页。
[2]参见崔建远:“准物权的理论问题”,《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第81~82页。
[3]参见陈荔彤:“国际渔业法律制度之研究”,《中兴法学》第43期,第243页。
[4]参见前注1,崔建远书,第409页。
[5]同上注。
[6]同上注。
一、渔业生产情况
(一)加强湖区管理,绷紧依法生产之弦
1、领导重视,制度落实。一是及时调整并充实了镇政府湖区管理开发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明确了各部门的责任。二是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分管领导主持的渔业生产工作会议或座谈会,研究全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整改措施。今年以来,镇政府针对不同时期存在的问题,先后召开多次会议对湖内挖沙作业船和打击湖内违规捕鱼行为等问题进行研究部署;三是每逢大风来临,镇里主要领导都要按照分工,负责驻守到各渔业村、渔业养殖场等重点防范部位现场指导对养殖设施进行加固、落实渔船就近返岸避风。
2、加强渔业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群众依法兴渔意识。我们每年都组织渔业部门举行渔业街道专题培训,并结合伏季休渔,在全镇开展渔业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同时,我们还对渔业生产知识进行培训授技,大大提高了渔民的养殖积极性。
3、加大打击力度,规范渔业生产秩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养殖设施加固等巡查,严厉打击水产养殖违法行为,维护湖区渔业生态环境。针对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部分养殖户使用违禁农药造成渔业生态环境破坏的渔业违法行为和破坏渔业资源的“电、炸”鱼违法行为,重点加大查处力度。同时,加强与县渔政部门的沟通联系,共同打击非法湖内取沙行为,蹲点监管,采取疏导与处罚相结合的措施,使今年全镇非法采沙作业船舶比往年有大幅度减少。目前,全镇渔业生产秩序井然,渔业发展前景广阔。
(二)突出特色,推动渔业生产的全面进步。
我镇渔业生产的工作思路是:保持四大家鱼的养殖,膨胀乌鳢、泥鳅的养殖,引进新品种的养殖,实现名、优、特产品的养殖。
在渔业生产方面,我们通过实施利益驱动、政策启动、产业带动、市场调动、服务推动等策略,使全镇的名、优、特水产品养殖实现了大突破。目前,全镇已形成了南北长20华里、东西宽10华里的乌鳢养殖带,养殖面积近2万亩;湖蟹养殖面积达到3000余亩;600亩的泥鳅养殖基地,今年又注入了新活力,鱼苗的繁育开发将是泥鳅发展的重点。渔业的发展,已成为支撑全镇农村经济的“半边天”,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渠道。
二、渔业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是执法环境不理想,渔民的安全意识差、法制意识亟待加强。渔民对安全宣传、教育置若罔闻,采取各种形式绕过安全检查、私自捕捞,置安全隐患于不顾,甚至酿成事故。二是法制意识不强。个别渔民只注重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违规使用网具,在捕捞作业过程中实行“一网打尽”,严重的破坏了湖区渔业资源,遏制了渔业资源的再生能力。
2是宣传不到位。近年来,虽然我们加大了重点渔区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但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众还不了解《渔业法》,不了解渔政部门的职能,不了解保护渔业资源的意义。对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采取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没有形成群管专治的良好氛围。
三、维护渔业生产的建议
1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公众参与、舆论监督在渔业执法中的作用。只有加大宣传渔业法律法规的力度让广大渔民充分了解《渔业法》,充分了解渔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了解保护渔业资源的重要意义。对一些严重危害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高压态势,让违法分子无机可趁,无利可图。
2是切实加大渔业行政执法力度。要把渔业部门的职责准确定位在对渔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上,在经济社会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要针对突出的渔业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渔业执法重点专项检查。这些重点包括:严厉打击违法捕捞(特别是电力捕鱼)、严格执行湖区禁捕期制度。专项检查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抓住不放,要责令和督促其整改,直到解决问题。
3是优化渔业执法的外部条件。在渔政执法过程中要主动地与监察、公安、水利、土地、港务等相关部门搞好协作,主动配合人大的执法监督和政府组织的渔业执法检查,虚心听取和接受人大、政府对渔业执法工作的批评监督,对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困难要如实汇报,争取人大、政府、政协对渔业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以上汇报不足之处,望批评指正。
1休闲渔业的发展现状
我国既是大陆国家,又是海洋国家,自然条件优越,江河湖泊众多,岛屿星罗棋布,拥有海洋和内陆水域面积约340万km2;其中,内陆水域面积约40万km2,江河、湖泊和水库面积分别约占内陆水域面积的39.0%、42.2%和18.8%;海域面积约300万km2,其中,200m水深大陆架渔场面积20多万km2,大小岛屿6536个,海岸线总长1.8万多km[2],淡水和海洋生物资源丰富,水质肥沃,饵料丰富,有利于海洋和淡水生物的大量繁殖与生长,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和休闲渔业发展的物质基础。
休闲渔业从20世纪90年代初郊区游钓业兴起以来,已有近20年的发展历程。2009年我国休闲渔业总产值215.8亿元,比2008年增长23.7%,分别占渔业第三产业和渔业经济总产值的7.6%和1.9%;观赏鱼出口贸易额506.5万美元,比2008年增长11.0%,占观赏鱼进出口总额的87.6%[3]。休闲渔业产业的发展,可从资源利用、经营模式以及供给角度和产业结构进行分析。从资源利用看,休闲渔业可分为海洋渔业资源利用和水域渔业资源利用两大类型。海洋渔业资源利用是指以海岸岛屿和渔业生物资源为主,以出海捕鱼、海岛垂钓、渔区风俗、海鲜品尝等为主要内容而展开的休闲活动;水域渔业资源利用是指以江河湖泊、水库池塘和渔业生物资源为主,以田园风光、垂钓、“农家乐”“农家菜”等为主要内容而展开的休闲活动[4]。
从经营模式看,休闲渔业可分为生产型、度假型、垂钓型和科普型4种类型。生产型是指经营者以渔业生产为主,在生产水域中划出一定面积,供游客垂钓以弥补和增加生产收入的一种经营方式;度假型是指经营者投入一定资本,兴建一批等级较高的鱼池、客屋、餐厅以及娱乐等专门设施,供游客“观景、戏水、住水、食鱼”的一种经营方式;垂钓型是指经营者新建专门垂钓渔场(园),供游客垂钓、郊游和餐饮的一种经营方式;科普型是指经营者以渔船博物馆、渔业展览馆等渔业主题为背景,供游客观赏娱乐和丰富知识的一种经营方式。从供给角度和产业结构看,休闲渔业产值虽仅占渔业经济总产值的2%左右,但休闲渔业的产业链开发、产品及品牌营销、渔文化普及、设施景点建设等扩展到城市和乡村,带动渔船渔机、渔钓具、渔用饲料、渔用机械、城乡建筑、交通运输、文化传媒、餐饮服务等产业发展,解决城乡劳动力的就业出路,特别是休闲渔业由于含有渔业经济的要素,与渔业经济具有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关系,其产业发展最终将加速渔业经济的发展。休闲渔业基本形成以及与之相配套的产业体系不仅为休闲渔业发展奠定了产业基础,而且正快速成为渔业经济新的增长点[5]。同时,休闲渔业是渔业文化含量最大的经济产业,是其它渔业行业无法比拟和替代的,对渔业经济发展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并成为我国渔业经济发展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2休闲渔业的主要问题
2.1认识不到位,管理不规范
2.1.1行业自身对休闲渔业缺乏足够的认识
经营方式雷同,差异化不明显,产业特色和产业文化体现不够,地域休闲品牌和渔业特色难以体现,多数地区渔民靠自主发展,习惯于传统生产经营模式,对发展中产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观望、等待,未能大胆尝试和探索,基本处于自生自灭的经营状态。
2.1.2管理部门缺乏对休闲渔业产业发展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对当地资源、环境、市场和发展潜力缺乏产业发展的前瞻性和可行性研究,在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管理理念等方面重视不够,法律法规不健全,经营开发竞争无序,约束经营行为比较薄弱,产业支持力度不足;同时,管理机制不完善,管理职责不清,缺乏针对性的宣传、示范和引导机制,国民对休闲渔业产业及文化的认知度和认可度较低。
2.2产业不协调,资源环境遭破坏
2.2.1产业之间缺乏协调和合作机制
休闲渔业与旅游业、交通业和餐饮业等服务业之间缺乏互动,各自为阵,条块分割,难以形成整体的综合优势,造成休闲渔业资源和设施未能得到充分利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休闲渔业产业的发展;同时,休闲产业布局不合理,由于休闲渔业“投资少、门槛低、效益高”,相邻区域集中大量休闲企业和设施,致使“规划无序、开发无序、竞争无序”,休闲娱乐项目重复化、单一化、雷同化现象日趋严重,导致“南方北方一个样、城里城外一个样”的经营特色危机,具有地方特色、文化特色的休闲渔业凤毛麟角。
2.2.2资源保护难度增大,生态环境日益恶化
区域渔业资源禀赋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产业布局和经营方式等方面应有所不同。海洋渔业资源利用型休闲渔业设施和活动集中在近海和岛屿,而这些区域是鱼类栖息和生长的地方,休闲渔船排放的污染物,海钓人数、渔获物数量、规格和种类的无限制指标,渔钓具以及一定数量生活废弃物的随意丢弃,严重影响了鱼类的生存环境并造成渔业资源衰退;水域渔业资源利用型休闲渔业设施和活动集中在池塘和水体,新鲜饵料、鱼药的投放和使用,使得饲料和鱼药残留物存于池塘和水体,加之清塘、消毒不彻底,导致淤积烂泥污染水体,造成鱼类死亡和病害增加,并通过排放水体影响周边的生态环境。同时,外来物种如福寿螺、凤眼莲等,威胁和破坏当地的生物多样性,对经济和环境造成影响。
2.3经营规模小,人员素质差
2.3.1经营规模小、效益差、科技含量低
相对于其它产业,国家对渔业产业发展特别是金融方面的支持相对不足,畅通的融资体系难以形成,休闲渔业的发展资金投资主体单一,主要来源和依赖于经营者的生产积累和自我投入以及民间的融资渠道,规模经营休闲设施数量少,难以形成规模效益;经营活动以池塘和常规鱼类为主,经营方式原始,处于简单购鱼、钓鱼、再购鱼、再钓鱼的恶性循环,生产管理松懈,养殖方法不科学,新品种开发少,生产成本居高不下,使得经营效益难以得到较好体现。
2.3.2从业人员素质相对较低
从事休闲渔业产业的人员基本上处于四五十岁,其中,男性从业人员以专业渔民(原从事捕捞业和养殖业)为主,女性从业人员则以家庭主妇为主,人员参差不齐,文化程度低,专业培训少,缺乏对休闲旅游行业的了解,缺少休闲服务业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仅凭借生活经验和自身习惯,服务意识与服务质量差,服务不规范,随意性大,难以满足和符合休闲者的消费需求,影响休闲渔业的服务质量和发展。3休闲渔业的对策建议寻求享受和发展是休闲渔业利用者的基本动因所在,因此唯有提高休闲渔业环境、休闲渔业产品和休闲渔业服务的文化含量,才能不断适应休闲渔业市场的需求变化,确保休闲渔业发展始终居于时代进步的前列。
3.1提高认识,加强制度建设
休闲渔业产业是一个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社会工程,涉及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产业发展不仅需要部门和行业的努力,而且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配合。
3.1.1提高对休闲渔业产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攻势,宣讲发展休闲渔业的重要意义,在“统一规划、各司其责”的原则下,提高相关部门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理顺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强化休闲渔业企业的利益主体意识,共同开发休闲渔业资源,实现利益共享。
3.1.2尽快成立国家、省市区、地市和县区四级休闲渔业行业协会
积极探索“渔业相关利益者参与休闲渔业管理”模式,制定产业发展行规行章,加强休闲渔业行业管理,规范休闲渔业市场机制,提升休闲产品结构,促进休闲渔业产业的快速发展。
3.1.3进一步明确休闲渔业管理部门
改变目前权责不清、多方管理、信息不畅的被动局面,尽快制定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休闲渔业的法律法规。休闲渔业功能区的确定要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对渔业资源利用实行定性和定量管理,在海水和淡水区域分别设立禁渔期、休渔期以及渔具、渔获物和规格的限制;同时,加大休闲渔业投入力度,改善渔村、渔港基础设施,为休闲渔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3.2加强产业间合作,加大资源和环境保护力度
在产业间合作方面,休闲渔业产业涉及面广,产业效应大,能带动渔船、渔机、渔钓具、渔用饲料、渔用机械、城乡建筑、交通运输、文化传媒和餐饮服务等产业发展,解决城乡剩余劳动力就业出路,对经济发展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休闲渔业发展要进一步加强产业之间的合作,积极培育休闲渔业相关优势产业和产品,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同时扩大国际市场的出口份额,协同考虑休闲渔业未来的发展前景,最大限度地带动产业发展和产业链及产业群的形成。在资源环境保护方面,一是加强渔业法制法规宣传,强化全社会的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资源环境保护意识;二是以优化渔业资源利用和保护为目标,严厉打击休闲渔业违法经营活动,遏制违法经营活动的蔓延,加大资源和环境保护力度,严肃查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三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素质、能力和水平。
3.3强化企业经营,提高劳动者素质
一、指导思想
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以推进渔业产业化进程为重点,按照“转变观念、创新养殖模式、挖掘潜力、提高效益”的工作方针,全面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着力培育一批水产养殖大户、水产经纪人、水产经营合作组织和产业化龙头企业,努力发展特色渔业、外向渔业、生态渔业,促进渔业产业集群和区域经济发展,实现由渔业资源大县向渔业经济强县的跨越,为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渔业富民行动,提高水产养殖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组织化水平,主要养殖水域规划布局科学,资源配置得到优化,健康养殖技术得到推广,水产良种覆盖率得到提高,水生动物病害防控能力增强,渔业基础设施得到改善,产业素质进一步提高。到十一五”末,全县水产养殖面积达16万亩以上(不包括稻田养殖面积),较**末增加2.5万亩;全县水产品总量6万吨以上,较**末增长64%;渔业总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20%左右;标准化生态养殖示范区优质水产品产量占总量的50%以上;全县农民人均渔业产值超过800元,较**末翻一番。
三、主要工作
“渔业富民行动”突出良种工程、标准化生态养殖示范区、产业化经营和渔业资源环境保护四大重点,通过突破“瓶颈”制约,实现渔业区域经济综合实力的全面提升和渔民收入的增加。
(一)进一步提高良种繁育能力。按照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规范良种场亲本选育、引进和经营管理,加速扩大名优种苗的繁育规模,配套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逐步建立集繁殖、培育、销售一体化的苗种繁育体系。到**末,苗种繁育总量25亿尾以上,增长92%;新建年产苗种5—10亿尾的国家级鳅科鱼类良种场,通过市级以上验收的水产原良种场达到4—6个,主要养殖品种良种覆盖率达80%以上。
(二)建设标准化生态养殖示范区。全面推进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因水制宜,调整养殖结构、调优养殖品种,促进水产养殖与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和谐发展。按照无公害、绿色、有机水产品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大力推广生态养殖模式,修复养殖水域生态环境,保持水域滩涂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组织实施标准化生产,实现对水产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控,加快无公害水产品、水产绿色食品认证步伐。**期间,建设省、市、县三级示范区8万亩以上,争取达到省级标准的3个,市级标准的10个;完成无公害水产品认证8个、无公害产地认证面积12万亩,水产绿色食品认证4个,全县通过质量认证的水产品品牌达到12个。通过标准化生态养殖示范区建设和水产品质量认证,实现优势水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和渔业优势区域经济的扩张,扩大我县水产品品牌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三)推进渔业产业化。充分发挥渔业资源、特色品种、良好水域环境的优势,结合标准化生态养殖示范区建设和优势水产品品牌的打造,加大水产品加工流通的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渔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争取**末,水产品加工率达10%;创建1—2个在全省乃至全国叫得响的知名品牌。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引导中小加工流通企业,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开展横向联合,扩大经营规模,更好地发挥龙头企业的产业带动作用。同时,培育典型,加强引导,围绕龙头企业和标准化生态养殖示范区建设,扶持一批农民渔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成为农民与市场、企业与基地的桥梁和纽带,拓宽渔民增收领域。到**末,我县水产龙头企业达到15个,其中争取达到国家、省级龙头企业3个。
(四)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制定地方渔业资源与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的中长期规划;建立重点水域地方特色品种保护区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注重湖泊、河流生物修复技术的推广应用;合理规划养殖密度;积极探索和推进养殖病害生物防控技术,建立渔业水域污染及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预警体系,规范渔政渔港管理体系和渔船检验体系,全面实行养殖证制度,实现渔业健康持续发展。
四、行动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转变渔业增长方式,把渔业资源优势尽快转化为产品优势、商品优势和经济优势,是我县**期间渔业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将渔业富民行动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集中力量,重点扶持。针对制约我县渔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按照非均衡发展的理念和狠抓重点渔区、突出名优规模、提高产品质量、增加渔业效益的原则,重点扶持国家级、省级苗种繁育基地,省、市级标准化生态养殖示范区和渔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在资金投入上,协调用好各项渔业资金,发挥国家、省、市级投资的导向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投入。同时,引入竞争机制,实行以奖代补,择优扶持。**期间,获得国家级龙头企业奖励10万元、省级龙头企业奖励5万元、市级龙头企业奖励2万元。至2007年年底,凡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水产品品牌,市财政将补贴8000元。
(三)统筹兼顾,搞好规划。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区**发展规划,适应渔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科学制定本地区的渔业发展规划。依托规划,狠抓结构调整,促进渔业产业升级和优化,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四)加强“产学研”结合,提高科技兴渔水平。鼓励技术推广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与龙头企业、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建立合作关系;组织对渔业科技难题进行攻关,加强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研究和开发;加强养殖户的技术培训,以科技进步引领渔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五)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逐步建立健全县级渔业水域、鱼类病害、质量检测检验体系;全面落实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对养殖用水、渔用饲料和养殖用药进行全程监督管理;积极推行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健全完善水产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