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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论文

时间:2022-05-04 19:53:5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专业法律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专业法律论文

第1篇

读法律专业学术论文写作有感

在我的印象中,写论文是件很痛苦的事情,大多数人对这项费时费力费劲的文字工作都比较反感,因为爬格子毕竟是一件苦差,与青灯为伴,与黄卷为友,怎能不苦?很多人都害怕写文章,尤其是专业论文。因为写论文需要花大量的前期功夫进行调查研究,而且很多可能还是无用功,包括走访座谈和阅读大量文献,不然文章很容易陷入言之无物的空灵,除此之外,选题和构思亦是一大难题,因为选题就是要选出问题,找准了问题就等于论文成功的一半,而构思则是选题的拓展,构思将选题最初的意蕴用框架的形式搭建起来,剩下的便是码子了。很多人认为写文章难并非是构思难,而是码那么多字很困难,但笔者却不以为然,笔者以为写文章最痛苦的当是两件事情,一个是调查研究收集资料,这是论文的素材,另一个便是选题和构思。收集资料是个体力活,消化资料提炼问题则是个纯粹的脑力活,需要反复的构思。只要有了选题个构思,将调研所获取的资料用自己的语言表述并填充以汉字,论文便水到渠成了。

的确,写文章确实是一件费时费力费劲的事情,不仅需要繁重的体力劳动--收集素材、消化资料,更是一项复杂的脑力活动,选题并构思然后用自己的语言表述出来。《法律专业学术论文写作》一书或许能为我们写作论文尤其是专业法律论文提供一些启示。该书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群针对写论文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的专门研究,包括法律专业论文的特点与分类介绍,法律专业论文当如何收集和整理资料,提纲的拟定、结构的安排,格式的规范等写论文所必需的各个要素都进行了一一的阐述和分析。写论文到底有无专门的路径或方法,或许阅读完该书,你可能要失望了,因为其最多是一门写论文的入门教材,对法律专业论文进行了概述式的介绍,及框架的搭建和格式的规范进行了相关的介绍与提示,但却并未教读者写论文的速成之道,即写论文的捷径和快速方法等。因此,通读完该书,可能最大的收获还是对写论文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及做论文应该注意的方法和格式规范等问题,或许能有所裨益,但却找寻不到论文的速成之法与成就之道。的确,写论文确实是没有捷径和窍门的,主要还是依赖于平时的积累,而不可能希冀于阅读一门论文写作书就迅速掌握写作方法并产出优质论文。这或许亦是该书的名字为法律专业学术论文写作而非法律论文速成之道的缘故,没有一个人能夸这海口,企图让读者阅读自己的一本论文写作书便摆脱写论文的痛苦,化腐朽为神奇,让论文信手拈来,浑然天成。

因此,读完该书,笔者收获不是很大,也很困惑,法律论文该如何写作还真是个大难题。根据笔者个人的论文写作经历与体验,论文写作还是要靠平时的大量积累,包括阅读大量的文献和经常性练笔。因为论文写作是一个文献输出的过程,不阅读大量文献,不进行文献输入,是不可能有文献输出的。这也恰好符合物理学上的能量守恒定律。而经常性练笔则助于提炼文字的纯度,没有人天生就是字字珠玑,炉火纯青,相信大多数学人都是经过反复修改和练习,论文才能像一串串美妙的珍珠,让读者一气读完,发浑然天成之感。

笔者的论述好像是在否定该书的价值和意义,其实不然。上面的论述只是澄清论文无速成之道的朴素原理,该书的价值肯定是有,读者通过阅读起码知道论文写作必须先构思和搭框架,这样才能下笔不跑题而且文字方能如行云流水般远行。就像盖房子需要设计图纸和框架搭建,剩下的才是砌墙和圆顶。论文亦是同理,写论文必须注意格式规范,包括引用他人文献的规范等,在此书中都有所介绍和分析,认真细读该书还是能有所收获的,至于最后收获的是什么,那要看读者的读书动机和文字功底,因为读书动机从一开始就奠定了你读书的目的并努力找寻自己兴趣点,予以满足,而文字功底则能大致确定你所获的深度。因此读完该书,笔者感觉还是能有所收获,起码知道了文献资料的收集方法,论文写作的步骤,规范论文的基本格式,这对于没有接受过专业、系统学术训练的论文初学者还是很有必要值得注意和警醒的,按照该书作者提供的写作思路,论文不能确保获奖或发表,但能减少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浪费,能让所出炉的论文看起来更加清新简约,格式规范,确保形式上的瑕疵祛除。因此,从这个意义和角度来说,写论文还是有速成之法与成就之道的。

第2篇

【关键词】独立学院;经济法基础;教学改革

独立学院是我国高等教育办学机制的创新,是本科层次的民办高等院校。近年来,独立学院立足于21世纪发展的要求,将学生培养目标定位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要求经济管理类学生既要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又能运用其分析、解决经济生活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所以,“经济法基础”成为经济管理类专业必修课程之一。如何提高该课程的教学效果,达到教学目标,是教学中亟需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一、“经济法基础”课程教学中存在问题

“经济法基础”课程开设已有些年头,但是在教学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方法等方面还存在问题,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独立学院培养应用型经济管理人才目标的实现。

(一)教学目标偏离

“经济法基础”课程的教学目标旨在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知识解决经济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与案件的能力。但是,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偏重于灌输经济法理论知识,忽视了实践教学,偏离了教学目标。经济法理论和经济法具体适用两者之间存在一个过渡、转化过程,强调两者中一个方面忽视另一方面都将导致学生难以将经济法基础理论及经济法原则适用于具体的经济法案件中。

(二)教学计划安排不科学

1、缺乏先导性法学相关课程。尽管学生在学习“经济法基础”之前学习过《法律基础》课程,但这些法律基础知识远远不够。这使得学生学习“经济法基础”时较为吃力,教师在授课时也比为难。如《民法》中的基础法律术语“民事行为能力”,都需要老师从概念到分类进行一一讲解,耗费大量时间。

2、学时设置不够。“经济法基础”是一门体系庞杂的课程,涵盖的法律有十多部,教材书通常有十三至十六章,内容非常多。但是学校在课时安排上一般为32个课时。内容多而课时少,以及学生基础薄弱的特点,致使教师不得不花费一部分时间讲授各部门法中的概念、原则等内容,因而无法引入足够的案例教学,不得不忽视实践教学。导致教学枯燥、无趣,学生学习兴趣减弱。

(三)教学内容缺乏专业针对性

独立学院教师往往授课任务繁重,一个学期教学时数为216左右,所任课程在3-4门不等。巨大的工作量导致教师在教学内容安排上不尽合理,缺乏专业针对性。不同专业应该在授课内容上有所区别,但是繁重的工作量致使教师存在不同专业采用相同教学大纲,讲授相同教学内容的情况,没有根据专业差异进行不同教学内容的设置。

(四)教学考核方法单一

独立学院必修课的考核方法通常采用闭卷考试,辅之以平时成绩。即以70%卷面分加30%出勤及作业分的方式对学生学习效果进行简单考核。但是,“经济法基础”实际上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学科,现有的单一考核方式不能真实、有效的反映出学生运用经济法知识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

二、“经济法基础”课程教学改革对策

(一)明确教学目标

“经济法基础”课程实际教学侧重理论知识讲授、忽视实践教学的问题导致学生难以将经济法基础理论及经济法原则适用于具体的经济法案件中。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决定了“经济法基础”课程不能类似于一本、二本院校偏重于理论学习,而应该侧重于锻炼学生分析案件的实际能力。所以,必须对“经济法基础”教学目标进行适当调整,明确教学目标。“

(二)调整教学计划

1、经济管理类学生应该在学习“经济法基础”课程前,学习《民法》课程作为先修课程。因为民法的许多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是经济法入门的必备知识。经济管理类学生学习“经济法基础”课程如果仅仅局限于部门经济法的具体内容,往往会导致其对基础概念难以理解,更难以将知识运用到具体实践中,难以保证教学效果。

2、增加教学时数。为了让学生在掌握基础知识的同时培养分析案件的能力,增加教学时数是一个较为直接的办法,建议增加课时,48个学时较为适当。当然,可根据“经济法基础”课程在各专业的重要程度进行不同课时的安排。

(三)凸显各专业教学内容侧重点

针对课时量不够的缺陷,教师应根据学生专业的不同,选择符合各自专业的教材,制定符合各自专业的教学大纲,设置有针对性、有侧重点的教学内容。做到“舍全求精”,凸显专业针对性。具体做法为:各经济管理专业以《合同法》、《公司法》为基本内容,其他内容则根据专业特点和学生需要有所侧重。如市场营销专业重点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内容,财会类专业重点介绍证券法、会计法及破产法等内容,而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则重点介绍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等内容。前文中还分析了教师授课内容专业针对性不强的原因还在于教师授课任务繁重。所以,教学改革中要凸显专业侧重点,减轻教师工作量也是必要前提。

(四)健全教学考核体系

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应该更注重于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对概念的死记硬背。加之经济法基础又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学科。所以,现有的单一考核方式不能真实、有效的反映出学生运用经济法知识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针对这个问题,在考核体系中可以增加以下考核方式:开卷考试(全部题目均为经济法案例);讨论热点经济法律问题;撰写经济法律论文。兼顾培养学生的不同方面,打破以往传统的课程考核方式,建立多维度的课程评价体系。

参考文献

[1] 马丽.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0(20):247.

第3篇

关键词:志愿服务

立法保障

政策建议

一、问题提出

志愿服务是一项全球性的、高尚的社会公益事业,是人类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志愿服务活动是个人全面发展和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载体。志愿服务是公众参与社会生活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是志愿精神的具体体现。志愿服务有一个最基本的中心思想,即个人或团体通过参加社会活动以促进社会和公共福利。它表现为个人或团体,为追求社会利益和自我价值的实现,在志愿精神的感召下,自愿献出自己的时间、精力和体力,通过志愿服务为他人乃至整个社会提供服务。

就我国志愿服务而言,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后期才开始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志愿活动和志愿者。20世纪90年代初期,一支志愿者队伍在共青团系统中形成,并产生了全国性志愿者组织。1998年底,经中央编委同意,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正式成立,负责全国青年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我国的志愿服务开始启动。截止到2008年4月,我国已有12个(自治区、直辖市)、8个城市制定了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以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深入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决定》。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和谐社会的构建亟需通过志愿精神与志愿服务来融合与发展。

二、我国志愿服务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志愿服务在我国已逐步成为一项具有广泛公众基础、蓬勃发展的社会事业,社会对志愿服务的需求和公众参与志愿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但是由于我国志愿服务的各种规章制度还很不健全,志愿者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保障,尚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来规范志愿服务活动。

(一)志愿服务行为主体立法残缺

志愿者是志愿服务的直接实施者,由于我国缺少全国统一的志愿服务立法,对志愿者没有标准的定义。目前出台的相关条例在志愿服务行为主体方面的规定都各不相同。而对于志愿者技能的培训,大部分条例都没有相关规定。如果志愿者没有通过专门的培训直接上岗,在很多情况下就会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技能,这不但影响到志愿服务的质量,而且可能危及到志愿者的人身安全,特别是在从事技术性较高危险性较大的志愿服务,这个问题显得更加突出。

而在志愿者的保护规定上,由于缺少专门的、权威的、统一的法律规范,现实中才出现了许多让志愿者寒心、让服务对象不安心的情况出现。目前看来,虽然个别地方有相关的规定“青年志愿者组织要为在特殊条件下工作的志愿者进行人身保险”,但由于经费问题也没有落到实处。

(二)志愿服务行为主体与客体的法律关系模糊

志愿者在参与社会服务中时,其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模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服务对象往往把志愿者作为无偿劳动力而随意使用。第二,部分志愿者把志愿服务作为是对受助者的一种怜悯,服务态度不端正。志愿服务作为社会公共服务,不能被作为无偿劳动力乱用,志愿者服务过程应该受到尊重。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应该是一种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就总体而言,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还不十分明确,志愿服务过程中问题的解决、纠纷的处理、救济的实现等,都需要志愿服务过程中的各种关系予以明确的法律界定。

(三)志愿服务组织缺乏完善的管理体系

首先,在志愿服务的管理工作中,由于没有出台统一的管理体系,造成了各地方性条例各自为政的情况发生,形成一定程度的混乱情况。党政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争相设立志愿者组织,使得政出多门、管理紊乱的弊端,不利于志愿服务的科学管理与规范发展。政社不分的管理体制已经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阻碍了志愿组织内在活力的发挥。其次,志愿服务被行政干预严重。作为社会转型时期的新事物,我国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现有的志愿者组织大多数是借助政府和党团的力量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因此,这些组织在管理体制方面,很自然地沿袭了许多党政的做法。所以,我国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并未摆脱行政干预,在活动领域和活动方式上也未获得足够宽松的制度空间,因此也就失去了最原始的意义。

以上种种现象严重影响了志愿服务的发展,不利于志愿者队伍的发展壮大,要解除志愿者的后顾之忧,要提高志愿服务的质量,使志愿服务走上有序的发展道路,立法无疑是最有效的手段。

三、完善我国志愿服务立法的政策建议

(一)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就我国目前的状况而言,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志愿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具有很大的互补性,在理论根源和社会功能上具有相当的一致性。首先,志愿服务以扶贫济困为主题,以社会困难群体为主要扶助对象,而社会困难群体主要是社会弱者。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社会弱者,志愿服务在社会功能和服务对象方面与社会保障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为志愿服务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作为社会减压的一支重要力量提供理论前提。其次,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资金不足、内容有限、覆盖面狭窄和服务保障薄弱等问题,志愿服务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为生活苦难的群体提供社会服务,无疑给社会保障注入了新鲜血液,对完善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做出积极的贡献。第三,我国目前的志愿服务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资金不足,这就严重影响了志愿服务的顺利开展。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是单向的,主要由国家和社会来负担,将志愿服务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由国家财政的支持,必将会推动志愿服务的发展。

(二)明确志愿服务主体与客体的关系

首先,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的关系。志愿者组织是社会团体,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成立,它与志愿者不具有行政上的管理关系。志愿者是纯粹的无偿劳动,他不从志愿者组织领取工资和报酬,他与志愿者组织既不是雇佣关系,也不是劳动关系。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其次,志愿者与服务对象的关系。无偿劳动的志愿者与接受服务的一方是一种自愿、平等和互相尊重的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的善意关系,他不从服务对象收取报酬,不适用于劳动法规。如果出现有关问题,可以比照民法来处理。第三,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的关系。当服务对象申请服务时,服务对象与志愿者组织之间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

(三)明确志愿服务的法律地位

目前影响我国志愿者组织存在和发展的最大问题,就是资金严重缺乏,并且来源很不稳定。志愿者组织是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非营利性决定了志愿服务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这是志愿者组织在组织活动时其经费来源缺乏保障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在组织大型的公益活动以及对志愿者进行培训时更显得捉襟见肘。因此,志愿者组织在开展活动时可以根据服务对象的社会性质以组织的名义必要的成本费用,但这种费用不能分配给志愿者,以维持志愿者组织的生存和活动的顺利开展。其次,志愿者作为志愿服务真正的参与者,是实际上的行为主体,比如在为大型企业进行活动宣传时志愿者组织可以收取必要的成本费用。第三,由于现阶段我国志愿服务的组织机构十分混乱,不便于统一管理和开展各种活动。因此,应由共青团统一组织和指导,因为共青团有一套强大的服务组织网络,并且志愿者行动最先由共青团组织发起,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四、小结

我国志愿服务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志愿服务的实践中存在不少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推动当前中国的志愿服务事业,我们首要的任务就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志愿服务法律体系,只有在这样一个服务网络之下,那些弱势群体才能够在改革中受益。我们可以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有这样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律来规范和推动我国的志愿服务事业,使我国的志愿服务事业能够与民间社会的力量相互辉映,成为社会主义法制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邓国胜.中国志愿服务发展的模式[J].社会科学研究,2002(2).

[2]江汛清.关于志愿服务若干问题的探讨[J].中国青年政治学报,2002(4).

[3]陈东.浅论美国志愿服务经验及其借鉴价值[J].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6(20).

第4篇

一 美国、日本研究生招生制度的缘起与发展

美国于19世纪20年代开始招收和培养研究生。1826年,美国哈佛学院率先招收研究生层次的学生,开设了一些较高层次的专门课程,这标志着美国研究生教育的开始。然而,美国研究生教育诞生最初的一百多年中,国家对研究生入学考试与招生并没有统一要求,而是由各个高校自主决定。直至1937年,哥伦比亚、哈佛、普林斯顿以及耶鲁这4所大学判定考生是否能够被录取为本校研究生院研究生相约开始共同采用一种试题来进行,这种测试就是美国GRE(Graduate RecordExamination)考试的前身。GRE考试作为美国的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它是一种全面性的考试模式。历经70余年的实践和探索,以CRE,考试为核心的研究生招生制度特色愈加明显,逐步发展成为世界公认的、影响最大、最有效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之一。20世纪90年代以来,受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影响,美国的研究生教育思想呈现出新国际主义的特征,因此,其招生制度也向着国际化的趋势发展。

日本的研究生教育历经了125年的坎坷发展历程。日本明治政府于1886年就创办了东京帝国大学,并颁布了“帝国大学令”和设立大学院,从此揭开了日本教育史上研究生教育的第一页。在这不断推进的研究生招生改革中,学科齐全、规模庞大的研究生教育体系逐渐形成。伴随着日本社会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其研究生招生制度也成为了其高等教育制度当中的闪光点。日本研究生院招生考试制度有较大的自主性,招生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道关口,故考生的资格以及能力备受重视,从招生对象到入学考试要求都非常严格。研究生招生有从严把握和导师有无能力指导两条基本原则。日本研究生招生制度也十分注重招生考试的自主性,各院系自行出题,考试的内容丰富多样且强调学生自身知识的积累,没有统一标准的考试。此外,日本研究生招生向来趋向从严,重视质量,从不苛求招生数量的发展。

二 美国、日本、中国三国研究生招生管理体制的差异

在招收管理体制方面,美国的研究生招生管理体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分权。美国联邦政府对研究生招生制度干涉较少,主要是出于宏观调控的需要,运用政府拨款、发文倡导的模式对研究生招生进行微调。各个大学都以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为基本的法理依托,因而在关于研究生招生的事项上招生单位具有自主决定权。美国的教育有关部门仅仅是通过一些国情咨文的形式来发表自己的看法,但却没有决定权,大学以及研究机构掌握了研究生招生的话语权,它们可以依据自己的生源、师生配置比、教育基础设施承载量和导师科研项目等一些要素来决定自己每年的研究生招生规模。鉴于此,美国国家以及地方的教育部门无权对研究生招生作出统一的规划,研究生招生也由各个学校和研究机构自己组织。伴随着美国NPO和民间公共服务机构日益壮大,这些组织和机构也开始在研究生招生中扮演起重要角色。这些组织和机构比较典型的有:教育考试服务处(LSAC)、法学院入学委员会( LSAC)、医学院入学委员会(AAMC)等等。这些机构主要是用于协调研究生考试当中的一些行政性事务,成为教育行政部门事务治理的有益补充,能有效推进研究生教育的和谐发展。

就日本的研究生招生管理体制而言,日本十分重视科技发展对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因而非常注重大学的创新能力培养。为激发大学教育的创造力,日本赋予了大学极大的招生自主权,每个学校完全可以依照各自章程的相关程序来决定招生的计划问题。为进一步确保大学的自主权得到全方位的发挥,文部省还颁布实施了“大学设置标准”,明确大学在事关学术方面充分享有自主权,这当然包括了研究生招生的事项范畴。此外,该法规也强调,各个大学以及各个研究学科完全有权力依照本学科专业的内在特性而决定每年研究生招生以及培养的规模。此外,在确定招生指标时要充分考虑导师指导学生的精力。可见,此规定充分考虑了学科自身特色以及师资力量的承载能力等诸多要素。同时,日本的研究生招生十分注重产学研一体化,将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当作研究生培养的一个考量要素。此外,日本研究生招生时还十分注重考虑社会对于研究生的承载力,即将社会对于该类人才的紧缺程度作为一个需要关照的方面。

中国研究生招生管理体制,脱胎于计划经济的历史背景,因而具有严重的计划主义倾向,甚至从某种意义而言,其变成了国家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指标要素,严重背离了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初衷。现在一些地方高等院校,从招生专业到招生规模都要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层层报批。为此,中国在各地设立了教育考试院或者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等专职负责处理研究生招生问题。而依照大学自治的核心内涵,这本应该是大学章程范畴之内完全由大学自我负责的事项。于是,研究生招生不依大学章程——这一大学的小宪法,而是依据教育行政部门红头文件的怪现象应运而生。由此可见,大学研究生招生就是大学行政化的一个缩影。

三 美国、日本、中国三国研究生招生报名程序的差异

美国的研究生招生程序是先考试后填报学校志愿类型的,也就是首先要考试的成绩通过最低控制分数线之后才能进行填报院校的志愿。通常而言,在参加考试的时候没有限制条件,但在选择学校时,各类学校会根据自身的特色制定一些不同的要求标准。比如,申请硕士学位时,首先要拿到标准化考试成绩,然后再依据各类院校以及自身的不同情况申请自己满意的学校。因为实行的是申请制,所以同一个学生可以向多个不同的学校提交申请,然后再挑选自己最为中意的院校。在这种情形之下,同一个学生也很有可能被不同的院校录取,进一步促进了学生和学校二者的双向选择权。也正是在这种激烈竞争的氛围之下,推动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日本的研究生招生,每年在考试之前,各个大学的学部和研究科室都会将依据各项指标测算得出的招生计划公之于众。学生和家长可以根据各个大学“招生简章”目录中的信息,了解各项目的研究生报考条件、申报手续、考试日期、考试科目、招生定额和发榜日期等。当然,几乎所有大学还会将本校的研究生课程目录、学分要求、指导老师、考试科目、学生毕业就业情况等公布在公共网络平台上,以方便学生更好地了解该校研究生教育状况,从而帮助他们挑选中意的学校。

中国研究生招生程序所采取的也是先报名,然后由学校负责对报名人是否符合报考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当学生通过资格审查后,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或学校自主命题考试的方式(或者二者结合的方式),再划定一定的复试分数线,达到复试分数线之后,学校组织导师通过面试的形式挑选自己中意的学生。当然,这一系列的过程都是在教育部的研究生指标的控制之下。当前,国家对于研究生招生指标的控制主要是这样的,国家教育部、发改委、人社部首先下达本年度研究生招生指标计划总量,然后由省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发改委和人事厅(局)等多个相关部门协同招生单位会商各单位研究生招生指标数量与规模,同时各个招生单位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研究生招生年度计划,最后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各个单位的研究生招生计划上报教育部等待核准,教育部在核准之后通过红头文件的形式发文到各个招生单位。

四美国、日本、中国三国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的差异

美国的研究生考试被称为GRE,考试,它是一种全面性的考试模式。一方面既包含了对基础知识的考察,也十分注重考察扩散思维,从而通过此种考试的方式促使真正优秀的人才脱颖而出;另一方面,此考试还内在地契合了研究生科学研究的要求,包罗范围广袤,同时采用标准化考试的模式,真正注重发掘学生的各项综合能力。正是基于这些特点,应试者一般不会在短期内出现较大波动,从而使测试的效度和信度得以保证。考试成绩可以保留五年,学生可在此有效期内申请学校,避免了每年重复考试的各项耗费。此外,美国的研究生招生不惟成绩,学生的专业背景也被列入学校招录考生的考量范围。他们一般比较青睐那些多元化学科背景的学生。比如,在美国就不存在所谓的法学本科专业,他们的法学研究生都有着多学科背景,这样便于学生以更宽广的视角去看待专业问题。

日本的研究生入学不存在所谓统一的标准化考试,其入学考试充分地尊重学校的自主权,一般根据各个学科的特色由学科组成员命题,通常情况下包含了外语水平测试(包括笔试和口试)、专业领域知识的测试,最后由导师组成员组织面试本学科的考生。就外语水平测试而言,不同的学校一般不同,常见的形式是学科组老师在本学科领域的专业学术期刊中摘录一部分,然后对文章进行笔译,笔译完成后,再由导师组织学生进行专业口语测试,一般涉及专业术语和普通交流两个部分。该考试希望借助此种办法促使学生掌握学科的研究现状与前沿动态,进行最简单的外文文献搜集及相关资料整合。东京大学法学和政治学研究方向学生入学,外语可从英语、法语和德语中任选一门,报考中国法(亚洲政治)、俄罗斯法(俄罗斯政治)和西班牙法(拉丁美洲法)等方向的考生,还可以选择汉语、俄语或西班牙语。以英语试题为例,日本研究生入学考试涉及到法律论文的阅读和翻译(英译日、日译英),试题全部为主观性题目。在专业知识的考察方面,主要侧重于专业基础知识和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理科类学生通常是通过实验或者具体的操作,而文科的研究生一般是通过撰写论文的形式进行。应试者在考试所列的科目中可以任选其一作为自己的测试科目,当然所选择的科目必须与所报考的方向一致或密切相关。笔试合格则可进入下一轮面试,通常而言面试的主考官是学生自己未来的导师,一般会要求学生简要介绍自己的研究领域,然后再由导师随机抽取其中的关键部分进行提问,学生即兴回答。当然,整个面试的过程其目的在于加深导师对于学生兴趣点的把握,此外还用于测试学生专业知识的储备情况、表达的流畅程度、逻辑严密程度、思维活跃程度等多个方面。

中国的研究生招生一般是考察学生的专业知识,而学生的知识结构多元化问题则长期被忽视。此外,对研究生未来的研究潜力方面的考察也不够重视;对学生综合能力的考察也由于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评价标准,常常流于形式。而这种仅仅注重专业知识的应试类型的选拔人才机制,很容易埋没抻那些研究视野宽广但不擅长应试教育的学生。值得一提的是,在学生选择导师机制上也缺乏双向选择机制,很多情况下变成了导师单项选择学生,这严重异化了导师与学生双项选择本该具有的择优选拔、双向互动、互为推动的动态选择机制。因而,很容易引发应试能力强而研究能力欠缺的学生充斥着研究生队伍,这样既不利于导师对研究生的进一步培养,也违背了国家通过研究生考试选拔优秀人才的出发点。

五 美国、日本、中国三国研究生招生录取制度的差异

美国的研究生录取标准,不仅关注GRE的考试成绩,还关注众多要素,并非将考试看作唯一标准。比如,除注重报考考生GRE的考试成绩外(美国不划定最低合格成绩,由各个学校根据自己学校的生源质量以及学科定位自由裁量),还需参照学生本科成绩的绩点,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情况,学生的动手能力,个人推荐材料中的自我评价,学生所提供的研究计划和推荐专家的评价等众多要素来决定该考生是否被录取。此外,据有关资料了解到,194所开展研究生教育计划的院校1978-1979年度工程类研究生招生相关信息的汇总,包括指导教师、入学要求、提供材料、学位要求、计划特征等,入学要求学生提供GRE成绩和本科学习成绩,并有一定的绩点分数要求,推荐报告必须填写若干表格,包括对学生多方面表现的评价。由此可知,美国的研究生录取所采用的是综合评断的标准,更加注重考察学生的综合研究潜质,这样便于发掘具有研究潜质的优秀人才。仅凭一次考试很难全面评价个人的研究潜力,只有综合这些多样化来源的材料才尽可能全面了解学生的综合素质,从而帮助国家选拔最优秀的人才投入到科研队伍中。此外,美国大学的研究生院仅仅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合规性审核,考生录取与否主要取决于研究生导师所在院系的教师联合会。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美国的录取采用的是多元化与全面化的标准,在整个录取标准中要通过价值衡量的办法选择优秀人才,从而推动美国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蓬勃发展。

日本完全实行大学自治,大学各学部所属的研究科委员会有权最终定夺本校的研究生招生录取,录取标准和录取结果统统由他们决定。就日本而言,在研究生招生中不仅注重学生的考试成绩,还注重考察学生的研究潜力,其中很关键的一个要素便是考生从事论文研究以及科学实验的能力。除了这两个重要标准之外,还会参考一些如考生本科阶段的成绩表、报名调查表、入学志愿表和健康诊断书等材料。通常情况下,考生在报考研究生时要提交一份自己拟研究领域的计划书,通过此计划书导师一方面可以进一步测评学生的研究兴趣和研究动机,另一方面还能够考察考生的思维清晰度、研究计划可行性和研究潜能等。与中国类似,日本也存在所谓的定向培养与委托培养研究生,不过这种类型的研究生通常仅仅参加面试,由导师判断其实际经验以及培养潜力,而不需要进行笔试阶段的测试,如果面试合格的话,即取得入学资格。

中国研究生考试录取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标准,贯彻“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经过初试、复试、政审等环节,最终确定研究生的录取名单。一般情况下,中国研究生入学录取既要考察考生的专业理论功底和学习能力,还要考察其思想政治表现与身体健康状况,根据这两者的综合考察结果最终决定是否录取。当然,中国研究生录取是以考试(初试和复试的综合成绩)为主,此外,把平时参与社会活动以及各种表现作为重要的参考要素。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研究生与国家计划内研究生在录取标准上没有太大区别,只是培养模式上有所差异。相较美国和日本的研究生考试录取更加注重研究生的研究潜质而言,中国则更加注重学生的考试成绩。因而,中国在研究生录取中对学生提交的材料不够重视,很多情况下流于形式,这就很可能导致系统地发掘优秀学生潜质的机制缺乏,更甚者不利于优秀人才的选拔。毕竟,研究生教育是一套不同于本科教育的培养模式,若还一味采用本科式的“一考定终身”的形式来选拔很不科学。此外,研究生精英教育的性质也决定了必须以考核研究生的潜能为主。所以,在制定研究生录取标准时要强调对考生综合能力的全面考察,不能以单一化的标准来选拔优秀人才。

六 美国、日本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第一,必须进一步完善招考程序,从而促进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规范化与法治化。美国和日本十分重视研究生招生制度程序的规范,而中国研究生招生中滥用职权点招、巧立名目扩招等不规范现象频繁出现。各个研究生单位也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一套较为完备的研究生招生程序,从而从根本上推进研究生招生程序机制的良性运作,进而最大程度发掘优秀人才。

第二,必须赋予各个招生机构自主权,不能全国一刀切。就目前而言,中国的硕士研究生考试中各个招生单位通常是依据全国统考的成绩来录取研究生。为了有效应对这一局面,可以设计较为灵活的研究生入学考试时间,确保学生在就业和考研的时间上不发生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