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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事履职报告

时间:2023-05-29 17:45:0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银行监事履职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银行监事履职报告

第1篇

建设高效的董事会核心机制

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核心,是提升企业竞争力最重要的基础。泰州农商银行董事会承担了法人治理的核心角色。为提升董事会履职能力,泰州农商银行重点突出了董事会战略管理职能建设。

首先是战略制订。董事会初步形成了《泰州农商银行2013~2017年转型升级五年发展规划》,确立了战略转型阶段资产和负债的结构、质态、运营、金融增加值、核心竞争力等10个方面的总体目标,通过推进组织架构、管理模式、业务发展、服务方式等6个方面的转型,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其次是战略实施。泰州农商银行董事会在推进决策的贯彻执行中,重点突出三个方面的建设。一是突出董事会办公室建设。该行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及各委员会的常设秘书机构,负责董事会决策和年度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反馈和督查。二是突出行务会建设。董事会办公室每月牵头召开一次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行长室以及财务总监、审计稽核部总经理参加的行务会。三是突出董事会非决策性会议制度建设。董事会按月召开非决策性会议,听取董事会办公室以及专门委员会工作汇报;围绕年度工作重点和经营层及监督层的热点、难点问题,不定期召开非决策性会议,对经营层、监督层工作进行分析与探讨。

再次是能力提升。泰州农商银行从优化董事团队结构入手,引进在经济、金融、国际商务等方面具有多年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企业高管人员,组成董事和独立董事团队。同时,根据各位董事的专业能力、技能和经验等,对专门委员会委员进行合理搭配。此外,强化董事履职培训,保证董事们始终能保持履职意识、履职能力,拥有较高的履职水平。

完善“三会一层”运行机制

泰州农商银行成立后,通过构建“三会一层”制衡机制、强化履职评价,保障“三会一层”既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有效提高了公司治理的执行效率和运作效果。

一是明晰“三会一层”职责边界。在决策、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对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完善,并以《章程》和《议事规则》的形式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作出更加清晰、严格的界定,逐步形成了各负其责、协调共事、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运行模式。

二是畅通“三会一层”沟通渠道。建立完善了经营管理层面向董事会的经营报告制度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报送财务、风险、经营信息,不定期报送相关专题分析报告,及时报送重大事项落实情况。此外还建立了董事会调研检查机制。

三是强化“三会一层”履职评价。从建立高管人员履职尽职考评制度入手,对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管理办法,将管理人员薪酬收入与管理水平、经营业绩挂钩。同时,在考核中着重增加了内部风险控制等内容,引导高管层重视资产风险、内部控制、综合管理。

健全有力的监督机制

从健全“三会一层”监督机制入手,泰州农商银行着力构建保障全体股东利益和促进银行安全稳健运行的监督管理体系。

加强股东大会外部监督约束机制建设。泰州农商银行进一步制定、明晰了《授权管理办法》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障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董事会对高管层、高管层对条线部门和网点充分授权,同时进一步明晰了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权责,规范信息披露,使广大股东、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和掌握银行的业务经营和发展现状。

第2篇

由于受多年传统观念的影响,认识难免出现偏差,加之对相关文件学习不到位,导致部分基层支行相关部门认为尽职监督只是运营部门和内控合规部门的事情,没有行使尽职监督的职能和职责;而运营部门、内控合规部门则认为应由条线主管34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受自身业务能力和传统监管事项影响,也未能对电子银行业务实施尽职检查,从而导致尽职监督落实不到位,造成监督和监管缺位。

尽职监督Z-作分工、责任不到位。《尽职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和各部门制定的尽职监督办法中,对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督有明确的分工,《中国农业银行运营监管管理办法》(农银规章[20121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现场监管的主要内容:开、销户,电子银行业务的开户与注册,印鉴管理,业务授权以及挂失、止付、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等重要业务处理情况”,对运营部门监督电子银行的开户和注册进行了明确;农银规章(20121221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部门尽职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第七条规定“各支行电子银行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辖内尽职监督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同时该文件还明确电子银行业务尽职监管的具体内容,要求支行电子银行部门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全面尽职监督。然而在尽职监督实际履职过程中,两部门均未对电子银行业务行使有效的监督与监管,内控合规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也未行使再监督,致使电子银行业务监督出现了“谁都管谁都不管”的现象。

尽职监督工作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首先,学习培训不到位。随着科技水平、同业竞争、实际业务发展的需要,电子银行业务系统、产品、流程变化较快,新业务、新产品层出不穷,文件更新较快、合同文本较多。但在基层行由于职责分工不清,培训、学习不到位,加之无独立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业务监督从属于多个部门,导致文件流转不顺畅,如某分行在实施企业网银业务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网银协议就有2006、2009、2012三个合同本在网点同时使用。其次,履职监督不到位,《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现场检查周期、频率及覆盖面为:县(市)级支行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对辖内网点机构开展一次电子银行业务现场检查,检查数量不低于所辖网点机构数的50%。二级分行电子银行部门每半年至少对支行电子银行部门开展一次现场检查,检查数量不低于所辖支行机构数的50%。”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是基层支行分管电子银行业务的个人金融部属于前台业务部门,日常工作侧重于营销和计划任务的分解、统计和调度,对电子银行业务尽职监督疏于管理,同时也未按照尽职监督要求,设立专职尽职监督人员,尽职监督职责无法落实,同时也未向同级内控部门报送监督计划,牵头相关部门对电子银行业务开展监督;运营部门现场监管未将电子银行业务作为必查事项,致使电子银行业务成为监督、监管的盲区。二是同级内控合规部门、上级行涉及电子银行业务监督的部门也未履行再监督职责、对每季未上报尽职监督报告也未过问、督促和落实。三是奖惩考核不到位,上级行电子银行业务部门和本行相关部门考核未将尽职监督工作考评作为职能部门的考评事项,奖惩考核不到位。(四)尽职监督工作协调、沟通不到位。《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各级行电子银行部门要与内控合规部门之间建立日常信息沟通机制,及时相互反馈尽职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要可疑信息、重大问题及整改情况。”在实行监督过程中,电子银行部门、运营监管部门、内控合规部门缺乏相互信息交流、缺乏相互配合,相关数据、文件、信息不能相互借鉴利用。

改进尽职监督工作的措施

(一)纠正认识上的偏差.正确理解尽职监督管理工作。尽职监督管理是指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定位,对下级行分支机构的对口部门及其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内部监督的行为,本质上属于管理范畴,是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是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履行的内部控制职责,是职能部门的自我控制和自我约束的要求,也是对条线和同级职能部门监督的要求;是各部门对本条线的机构和员工所进行的内部监管。因此,一方面要认识到尽职监督工作不是某一部门单独的事情;另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尽职监督管理工作是“三道防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其他工作无法替代的作用,相较其他部门的监督而言,主管部门对本条线业务情况更熟悉,更便于掌握分管业务中存在的隐患,实施风险管控更具有专业性和针对性。

(二)完善相关措施,严格履行部门尽职监督职责。一是加强培训和学习。各级职能部门应组织对《尽职监督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各部门出台的实施细则进行认真学习、掌握和落实;各级职能部门要完善岗位职责,落实岗位责任,按尽职监督工作要求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切实将部门尽职监督工作落到实处,防止尽职监督缺位;完善尽职监督方法,熟悉监督内容、流程和方法,采取现场检查fHtlz现场检查手段,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和各部门监督成果,提高尽职监督的工作效率,对尽职监督情况定期进行检测、监督、分析和报告。二是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按照尽职监督管理办法和职能部门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沟通包括信息沟通机制的建立、现场检查信息的反馈、推动形成监督成果相互确认等;建立监督信息全面共享的信息沟通联系机制和非现场监测报表体系,利用各职能部门系统进行集中监控等多种形式,对各系统数据进行研究分析和日常监测;同时相关部门按历史、现时分类建立文件、合同文本库,以便各级职能部门和网点查阅使用,既可以保持文件文本的连续性,又可以确保其时效性,从而提高尽职监督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加强履职再监督。

内控合规部门要做好尽职监督工作的计划管理,合理安排检查时间与频次,统筹配置检查资源,避免重复检查,消除尽职监督盲区;上级行职能部门、本行内控合规部门还要承担监督各部门是否切实履行尽职监督管理职能的职责,督促、协调各部门实施自律性检查和非现场监督,把职能部门履行尽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综合性检查的重要内容,适时开展尽职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理建议。四是加强考核奖惩制度。各级行可根据本行实际,制定尽职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办法。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将部门负责人履行尽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作为其年度考核和工作业绩评价的内容,尽职监督管理工作不落实的,应予以问责并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p#分页标题#e#

本文作者:蒋永良 单位:农业银行徐州铜山支行

第3篇

关键词: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6)-0031-05

企业制度的变迁往往伴随着公司治理模式的转变与治理水平的提升,银行业也不例外,1978年以来,中国银行业先后走过了二级银行体制确立、商业化改革、股份制改造等三次重大变革阶段,产权结构的多元化为银行业提供了通过完善公司治理提升风险管理能力的环境与条件。利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决策约束机制,构建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成为了新趋势。独立董事制度作为防止重大经营决策失误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设计,开始成为现代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银监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的印发实施,及时总结了近年来银监会探索资本、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下形成良好公司治理的最新成果。

一、独立董事工作机制的监管制度设计

(一)独立董事工作机制的宗旨

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1。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其制度设计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1976年美国证监会完善监管规则,要求上市公司设立并维持一个专门的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此独立董事制度逐步发展成为英美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独立董事制度体系主要有:证券监管机构针对上市公司治理确立的独立董事制度与银行业监管机构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确立的独立董事工作机制两种。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突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关注。其核心价值在于,在中小投资者无法联合行使公司决策权的情况下,在公众公司治理机构中通过特殊制度安排,打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重大决策行为的主导权。通过专业人士的参与机制,维护公司整体、长远利益,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而银监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3]34号)将独立董事定义为“不在商业银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所聘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2”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适当比例。《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第十九条规定:“信托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要关注、维护中小股东和受益人的利益,与信托公司及其股东之间不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或决策的关系”“独立董事担任信托委员会负责人”。由此,银行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制度的宗旨,除在保护中小股东和受益人的利益的基本职责以外,还承担发挥专业优势,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与风险控制水平不断提高的任务要求。

(二)独立董事工作机制与工作重点

1、工作机制

独立董事任职、履职的监管要求,主要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3〕34)号、《信托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07〕4号)、《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银监会2013年3号令)、《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5号)等。本文主要从银行业监管的角度分析和研究银行业独立董事制度。按照机构类别划分,银行业机构与非银行机构独立董事工作机制主要有以下内容,此外独立董事任免需要按照《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申请行政许可,并符合有关监管工作要求。独立董事工作机制的有关要求见附表:

2、工作重点内容

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社会信用机构所具有的负债经营与高风险特点,现有的监管规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事项以外,为独立董事进一步明确了重点工作内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要求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应当独立对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并重点关注重大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利润分配方案、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可能造成商业银行重大损失的事项、可能损害存款人、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外部审计师的聘任等事项。

独立董事以上述内容作为工作关注重点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虽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或按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标准设立,但股权结构仍不合理,在财政资金、国有大型企业、社保基金为主导的股权结构下,公司治理机构完善的形式大于实质,《公司法》、公司章程确立的决策机制可能被相对多数股东的操纵,商业银行在股权设置及经营管理面临以下问题:

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结构不够科学。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是决定银行公司治理有效性的重要因素。由于对投资主体进入银行的限制较为严格,目前银行股权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国有股占有较大的比重。由于国有股目前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其实际参与公司治理程度有限。此外,财政资金主导下的中小银行主要股东,往往具有投资控股、共同隶属、人事任免等错综复杂的利益联系,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和银行利益的风险仍然存在。

二是确保有效公司治理的基础有待完善。公司治理仅仅是公司运行所在的经济大环境(如宏观经济政策、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竞争程度等)的一部分。公司治理的实际效果还取决于法律、监管和制度环境。就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的法律体系建设而言,保护投资者的民事赔偿机制、股东诉讼法律制度、股东监督法律制度、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利益相关者权利保护制度尚不完善,权利人寻求司法保护的程序不足,成本较高。

三是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作用较弱。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投资者、存款人、从业人员等)的相关权利来自于劳动法、合同法或破产法等,这其中涉及到不同的法律规定与复杂的法律问题。存款人利益的保护,除依赖来监管机构外,需要银行内部建立相应的权力制衡机制。

四是相关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等有待提高。一方面,信息披露的范围过窄。一些银行没有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薪酬情况进行披露,对风险的披露也不能有效揭示银行面临的风险。另一方面,信息披露的质量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披露信息质量难以达到存款人、中小投资者以及社会监督的客观需要。

3、独立董事履职方式

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具有相同的职权,但具体义务上并不代表提名股东利益。除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参加董事会表决及发表意见履行职务外,监管规定为独立董事履行方式设置了其他董事所不具有的权利。一是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经相应比例或人数的独立董事同意,可以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要求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3。二是发表独立意见,要求董事会予以处理并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载明4。三是担任特定职务,利用专业优势提高所在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防止重大决策失误5。四是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完成相应事项的法律、审计、税务等服务6。

二、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履职状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机制的基本情况

目前陕西2家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3家信托公司已经建立较为完备的独立董事工作机制,25家已开业农村商业银行、4家农村合作银行中有23家农村商业银行、3家农村合作银行确立了独立董事制度。法人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合作银行主要通过在章程专门章节或专门条款的方式,明确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长安信托、西部信托、陕国投及部分农村商业银行除在章程中做出公司独立董事基本规定外,还分别制定了保障独立董事工作机制运行的工作制度7。

从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来看,信托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决策中的作用高于法人银行,农村金融机构独立董事作用最小。其中,长安银行设独立董事分别为3人、西安银行设独立董事4人,分别占到其董事会人数的20%、28.57%;长安信托、西部信托、陕国投设独立董事为3人,分别占到其董事会人数的33.33%、30%、42.86%;农村商业银行设独立董事1-2人,占到其董事会人数的7.63-15.38%;农村合作银行设独立董事1人,分别占到其董事会人数的11.1-12.5%8。根据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数据情况,独立董事基本能够按照所在机构董事会工作开展情况,参加相应会议、发表意见以及履行工作职责,独立董事工作机制在整个公司治理机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已经基本确立,但从实际效果上看,信托公司、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合作银行在独立董事工作机制运行的实际效果上具有较大差异。

(二)独立董事人员构成及专业背景

截至2014年末,31家已实行独立董事工作机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现任董事会共聘任独立董事57人,44人初任,13人连任。独立董事人员构成:科研院校专家19人(33.33%,教授或副教授17人),会计、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专业人士13人(22.80%,注册会计师、审计师5人,执业律师6人),有金融机构同业管理经验8人(14.04%,现职1人,退休7人),经营机构管理人员17人(29.82%)。专业背景:法律11人(19.3%),经济金融22人(38.6%),会计18人(31.6%),管理3人(5.26%),其他3人(5.26%)。

(三)独立董事人员履职情况分析

根据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履职档案或情况统计分析,各机构现任独立董事能够按照所在机构决策事项审议及其他工作安排,参与审议决策与经营管理风险的分析研究。独立董事为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时间能够达到每年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监管要求。其中,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的独立董事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少于25个工作日。现任独立董事能够按照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决策事项安排参加董事会会议,但部分工作或住所地在陕西以外地区的独立董事有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的个别情况。独立董事能够担任任职机构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或信托委员会主任(主任委员),通过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发挥防范风险、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截至调查开展,有关金融机构现任独立董事能够根据自身判断发表独立意见,但未出现独立董事依据公司章程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要求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情况。此外,截至目前有关金融机构独立董事未在公司董事会重大决策表决中进行过否定性表决(否决或不同意),所作重大事项审议决策均为同意意见。

三、独立董事工作机制运行及履职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无独立董事,不符合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

由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专业机构数量较少等原因,西乡农村合作银行、彬县农村商业银行、商南农村商业银行尚未聘任独立董事,银监会关于独立董事工作机制的监管要求在以上农村金融机构中未能得到落实,有关中小股东权益以及风险决策中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机制不完备。相应机构开业后,股东会、董事会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达到监管要求缺乏必要措施。

(二)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人员结构单一,不利于多视角、多领域分析银行业经营风险,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部分机构独立董事均为省内高等院校在职专家;以上聘任独立董事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理论研究,其对理论研究投入的精力远多于金融工作实践,且多来自于同一院校,存在的同事关系不利于保障独立董事所应当具有的独立性。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关于独立董事提名和选举程序中重点审查独立董事独立性、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的要求,同一机构独立董事不宜选任相同职业或均来自于同一工作单位的人员。

(三)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连任期限与新的监管要求不符,应当及时调整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未对独立董事任期作出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规定“董事任期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某信托9部分独立董事,自2008年4月起至今,连任西安信托第三届、第四届独立董事,某信托第一届独立董事,任期已近7年。2013年7月制定印发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本指引”,该指引关于独立董事任期规定信托公司应当执行。由于银监会规范性文件实施前,某信托本届董事会已经成立,基于行政许可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相应独立董事许可仍然有效,公司董事换届时应及时调整独立董事人选。

(四)农村金融机构独立董事工作机制流于形式,独立董事任职审核不严,未能真正发挥加强风险管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作用

一是农村金融机构现任独立董事专业能力及风险管理水平较低,难以胜任履行职务需要。从数据资料分析情况看,农村金融机构独立董事虽然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背景,但对于公司治理中独立董事制度存在普遍认识不足,一些独立董事尚不掌握基本的履职工作方式,仅仅将完善金融服务、加强信贷管理等简单建议作为独立意见提交给所在机构,不能发挥该项工作机制的实际作用。二是部分独立董事担任职务已经与监管规定不符,应及时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规定,独立董事与所聘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应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辖内个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存在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独立董事、聘任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同时担任多家银行独立董事的情况,甚至是聘任具有领导职务的县区政府部门公务员担任独立董事。一些独立董事薪酬明显高于本地区同类型机构薪酬水平,具有明显的利益输送倾向。三是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过少,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无法正常履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规定“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兼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原则上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其中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适当比例。”但大部分农村金融机构章程规定仅设独立董事1人,无法实现由独立董事担任专门委员负责人并发挥相应的风险管理作用。

四、工作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有关监管要求的落实。加强非现场监管过程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特别是独立董事工作机制开展情况的关注力度。通过加强信息采集分析、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董事履职情况及履职档案,及时掌握法人机构独立董事履职及任职情况变化情况。加强相应机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性的分析和陈述,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措施,加大监管评级中独立董事机制等公司治理因素的判断和分析,客观准确的将公司治理机构完备性、独立董事工作机制有效性等内容反映在监管评级上。

二是加强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换届的指导和董事任职资格的审核。《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印发实施,对包括信托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在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一些关于独立董事连任、工作时间、机构兼职等要求需要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与日常监管中进行落实,加强制度的执行力。一方面,要做好相应监管要求的宣传指导,督促、提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完善公司章程或完善本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同时,加强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换届指导,要求其按照监管要求提名、审核独立董事拟任人员,充分考虑拟任人的专业背景、从业经历、工作专注度。另一方面,加强董事任职资格审核,加强许可管理。监管人员应当给予行政许可规章关于董事任职条件一般性规定与公司治理指引关于独立董事任职条件特殊规定统一的关注力度,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申请许可时重点说明拟任人所在单位、职务性质、已任金融机构独立董事等情况,分析是否存在拟任人在主要股东或关联公司担任职务、担任行政管理职务或在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公益组织担任职务、可能因利益输送关系,导致履行职责及影响专业判断或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妨碍决策等情况,严格准入管理。

三是加强专业指导,进一步提供农村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水平,推动独立董事工作机制发挥实际作用。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指导力度,提示股东会重视独立董事机制在公司治理机构中的地位和作用,适当增加独立董事人数,完善其履行职务保障。所在县区缺乏相应专业人士的,可以探索在所在市聘任专业人士担任独立董事。属地监管部门结合本市农村金融机构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及专业背景,也可以采取专题培训、座谈交流、观摩学习等方式,提高其对银行业风险防控的认识与履行职务能力,切实发挥独立董事工作机制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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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千.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的现状分析与对策选择[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6):85-89。

The Analysis on the Effect of the Working Mechanism of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s of the Local Corporat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the Banking Sector

JIANG Jian LI Yuzhao ZHANG Wei XU Ning

(Shaanxi Office of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Xi’an Shaanxi 710075)

第4篇

关键词:国有公司;公司治理;绩效评价

一、我国国有公司治理框架及其对绩效评价的要求

(一)国家现行法规对国有公司治理的框架设定

我国现行国有公司治理框架是由《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规加以规范,基本情况如下: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体现出资人意识。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关,对股东会负责,是公司经营决策的主体。经理是公司的辅助执行机关,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监督公司的业务执行和财务状况。

(二)现行国有公司治理框架的特点及其对绩效评价的要求

我国国有公司治理框架设定上基本体现的还是一种股东权益最大化的治理思路,目前我国国有公司治理的特点是:

1、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权是通过层层的方式来行使的,所有权的最终归属――国家――是个虚拟的概念。

2、股东方的单边治理,其它利益相关方参与治理的力度很弱。

3、政府作为出资人,是所有权的一个层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划分是属于政府内部的职能划分,在制度上并没有根本解决政企分开的问题。

4、监事会职能未能充分发挥,股东方监督比较薄弱,由于市场经济尚不发达,外部监督也很有限。

在所有者虚位和内外部监督都很薄弱并且政企不分的客观情况下,对绩效评价的要求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1、体现各层次在公司治理的职责;

2、弥补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不足之处;

3、促进公司治理目标的实现,在国有公司中这种目标表现为股东权益最大化。

二、我国现行国有公司绩效评价体系及其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行国有公司制企业绩效评价体系简介

2006年5月,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了《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吸取了以前企业绩效评价的有益成份,反映了目前对国有企业的认识和要求,较具参考意义。该办法规定绩效评价的主体是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评价对象是中央企业年度绩效和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绩效,评价主要依据是经中介机构或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审计过的财务会计报告,评价指标中以资产保值增值为核心的财务指标占70%、管理指标占30%,评价的目的是加强指导和监督。

(二)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公司治理角度对该办法进行分析,笔者认为还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治理的层次性体现不充分。我国国有公司基本上已经建立了公司治理框架(法人治理结构),但实际中并没有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运作,其原因固然有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地方,但也明显地体现出计划经济下政府管企业的思路。

2、股东方监督未予体现。暂行办法通篇未提及监事会,对总会计师也只是视同企业内部人对待(与企业主要负责人一起对财务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相应地绩效评价中也就缺乏股东方监督方面的信息依据。

3、在政企尚不能完全分开的情况下,评价指标未能全面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政府是国有资产所有权链中的一个环节,并以人的身份参与公司治理。如果不将政府的影响考虑在内,就不能非常公允地评价企业绩效,也就不能实施有效的奖惩。

4、评价结果的处理力度不够。这对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充分发挥绩效评价的作用来说是不够的,一个完整的绩效评价必需是评价与激励的结合。

三、改进我国现行国有公司绩效评价体系的几点建议

(一)绩效评价实施应与公司治理的层次设定相适应

1、规范国有出资人行为。国有出资人作为公司股东之一,同其它股东处于平等地位,必需遵循《公司法》对股东的相关规定,在股东会层面依法行使职权。在绩效评价中,国有出资人应当明确其评价的对象既不应当笼统地针对公司整体,也不应当直接针对经理层,更不是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这样一个模糊的概念,而应是针对直接对其负责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在程序上,首先要充分吸收其它股东方意见,形成股东会的意识,再以股东会的形式贯彻实施。在评价内容上要结合董事会和监事会职责,体现所有权的要求,与董事会对经理层的评价要有所区分。

2、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并进一步明确责权,使其能够切实地履行经营决策的职能。董事会作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中行使经营权的最高权力机构,并非单纯地是股东会的附属。所以,在绩效评价中还是要坚持分级评价:股东会对董事会评价、董事会对经理层评价,反过来才能够在实际管理中做到各负其责。而且只有在各负其责的基础上,治理体系才能更快地得以完善和提高。

3、发挥监事会的股东方监督职能。在目前的国有公司治理中,监事会是最薄弱的一环。究其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传统观念的影响;二是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监事会足够的职权。在监事会的问题上,应积极促进责权利的统一,落实股东方监督。在绩效评价中,仍应由股东会对监事会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且在股东会对董事会的评价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监事会的意见。如有可能,在股东会对董事会的绩效评价中,单独给监事会划出一部分分值。

(二)绩效评价指标应与国有公司政企不分的经营环境相适应

1、对国有公司而言,政府配置资源依然在资源配置中起到主导作用,政府的行政命令仍然是一种执行力度强、高效率的资源配置手段。

2、国有公司生存和发展的许多关键环节掌握在政府手中。很多经营事项并不取决于企业主观选择通过市场还是通过政府来完成,而是因为关键点仍然掌握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手中。

3、国有企业政企不分使政府便于利用企业实现其多元化目标。

4、对国有公司的绩效评价应充分考虑政企不分的客观事实。绩效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国有公司的经营环境,更客观地设计评价指标,体现国有公司对政府这个股东的综合贡献。

(三)在绩效评价中引进主贷款银行

虽然目前我国国有公司治理主要体现的是股东方的单边治理,但是适当考虑公司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从整体上看,更有利于实现股东方利益最大化。建议在绩效评价中引入主贷款银行,由主贷款银行出具业绩评估报告,供股东会和董事会参考。引入主贷款银行可以起到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有利于提高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限制内部人控制;

2、贷款银行作为企业的利益相关方之一,处理好银企关系,有利于改善企业融资环境,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3、商业银行对企业评价实际体现的是市场对企业的要求,有利于国有企业加强自身的市场观念。

(四)加强绩效评价体系中激励机制的建设

1、绩效评价体系必须是监督机制与激励机制的结合。绩效评价是一种监督机制,同时也是一种激励机制,其监督作用必须通过激励手段才能得以实现。

2、建立激励机制的关键在于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培育和激励措施的改进。只有建立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市场,使经理人的职业生涯能够在市场中循环,才能充分利用激励机制促进国有公司按照市场的要求发展。激励措施也应当充分考虑市场和公司长期发展的要求,更多地采取年薪制、经营者持股和股票期权等措施。

3、激励措施应与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一并制定。事先制定的激励措施也有利于被评价者对自己的行为判断,从而形成对评价者有利的结果。

总之,我国国有公司的公司治理仍然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虽然在形式上已经建立了公司治理的框架,但并没有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进行运作,这种情况在绩效评价中的表现尤为明显。公司治理各个层次在绩效评价中的作用实质上是各个层次责权最根本的体现,如果不理顺绩效评价中公司治理的层次关系,公司治理只是徒具其名而已。我国目前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应把对绩效评价的改革放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上,加以深入的研究和分析。绩效评价体系的完善对整个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必能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杨瑞龙.周业安.企业共同治理的经济学分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2005(5).

3、陈小洪.中国国有公司的治理:情况和进展.OECD公司治理政策对话会,2005(5).

4、孟建民.有计划地建立企业绩效评价制度[J].经济管理,2001(7).

5、肖志杰.试探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改进与完善[J].上海质量,2004(7).

6、李向军.公司治理的模式及借鉴[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2(1).

第5篇

【关键词】公司法 独立董事 股权结构

独立董事制度发源于美国,也被称为外部董事。中国首次引入独立董事是在1993年。当时青岛啤酒在香港发行H股,为适应香港联交所的要求,设置了独立董事。此后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成为惯例。理论上,独立董事独立于管理层,他们不但能为公司战略和经营决策贡献专业知识、关键资源,更重要的是他们可以不受管理层和内部人控制,发挥监督纠核的作用,为股东利益服务。所以,独立董事的存在应该能提升企业的绩效。然而,实证研究表明,独立董事的存在对中国上市公司的绩效和治理质量的影响是很复杂的,既有一定的提升,也存在严重的“花瓶董事”现象①。

我国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现行法律法规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样,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得到法律确认,但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的细则则由国务院制定,不过,至今也没有正式。目前,独立董事制度的主要实施细则,是依据证监会的一系列文件。

2001年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目前上市公司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主要规则。这个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实行独立董事制度,且制定了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时间表,规定“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中至少应该包括1/3以上独立董事”。因此,今天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都已经至少有1/3的独立董事席位。《意见》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是:与公司高管和占股权1%以上的股东没有亲属关系,本身也不是公司的职员或占股权1%以上的股东,并且与公司没有业务关系。独立董事必须具有五年以上法律或经济工作经验。独立董事负有勤勉义务和诚信义务,对全体股东负责。《意见》还规定了独立董事的提名和聘任方法,独立董事可由董事会、监事会或占有1%以上股权的股东提名,并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超过六年。公司至少要有一名会计方面的独董。此外,国务院对股份制银行,证监会对境外上市公司、银行等特殊企业的独立董事制度还有另行规定。

中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借鉴了美国、英国等国家的经验。其设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考虑了独立董事的独立地位、权利和义务等。但是,独立董事的薪酬、责任、保险方面缺乏实质性的规定,对于公司不合作的惩罚和救济,公司法和《意见》都没有足够的规定。更关键的是,对独立董事提名的规定,使得独立董事的来历面临“不正”。法律法规创设本身的缺陷加上实际中公司治理机制的问题,使得独立董事制度陷入了困境。

独立董事困境的经验证据

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独立董事制度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和独立董事制度运行本身的绩效这两方面。独立董事制度本身的具体特征包括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占据的席位比重,独立董事的年龄和背景,独立董事是否拥有公司股权,独立董事获得的薪酬数量和有无保险等等。独立董事的行为主要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频率,是否缺席,发表的意见特别是保留意见,独立董事履职的时间等。

独立董事对公司绩效影响,也存在不同的实证结果。王跃堂等认为,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比例与企业经营业绩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②但是,也有很多学者质疑这种观点。一些学者认为,单独考虑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席位比例是没有意义的,必须考察独立董事的具体特征。高雷等研究发现,年龄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受独董其他特征的影响,如果独董年龄大而独董占董事会比例高则公司业绩较差,提高独董薪酬对提升公司业绩有显著影响。③魏刚等研究发现,教育背景对公司绩效没有显著影响,但政府和银行背景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绩效有显著正相关,此外董事兼任太多对公司绩效有负相关。④这些研究证实了独立董事的资源和关系网络假设,同时也说明了董事专职的重要性。

那么,独立董事制度究竟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呢?唐跃军等研究发现,独立董事会议次数越多,公司就越有可能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也有利于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⑤可以说,独立董事制度发挥了一些保护中小股东的作用,但是还非常有限。独立董事对财务报告的保证方面,受他本身的独立性、尽职意愿和尽职能力的影响。独立董事实际面临的法律责任较小、独立性较差时,独立董事就不能保证财务报告的有效性。

大量的经验研究表明,独立董事制度面临困境。一方面,独立董事制度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然而这些作用有的很不稳定、存在争议;另一方面,独立董事对公司业绩的提升,主要是在于其资源和关系方面,独立董事的履职行为,面临着信息与时间不足的问题,实际上只不过是走走形式而已。实证研究甚至发现,公司聘请独立董事,看重的根本就不是独立董事的监督维权能力,而是他的知识、背景和资源,聘请独立董事的行为本身实际上取悦监管者的被动合规。⑥

独立董事困境的成因和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意义

独立董事之所以处于作用有限的困境,其根本原因在于,独立董事制度设计和立法的目的与独董制度本身的作用,是背道而驰的。独立董事制度最初是美国企业在实践中形成的,经由美国立法确认。这个制度设立的目标是代表股东的利益,监督管理层。独立董事来自外部,与内部董事相对,他们没有管理层和内部董事那样的特殊利益,所以能为股东权利服务。而中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主要目的,除了监督管理层,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监督大股东,是希望通过独立董事制度,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制约一股独大。然而,这是与独立董事制度本身可以发挥的作用完全相悖的。按照公司法和《意见》,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董,而独董的提名是由董事会、监事会或1%以上股权的股东做出的,并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所以独立董事必然是由大股东选聘的或在任董事选聘的,这决定了他不可能去监督选聘自己的人。目的的混淆,是导致现在独立董事制度困境的根源。

事实上,即使独立董事决心履行职责,他也没有条件和能力。独立董事要履行职务必须有信息和时间。现行《意见》和公司法都规定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提供各种公司材料。然而如果不提供,却没有相应的救济。独立董事的保留意见必须披露,披露了却也不能改变什么。独立董事发表意见,需要承担决策失误的风险。一旦风险发生,独立董事难以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实风险过小和薪酬过低的事实,使得独立董事完全没有激励去表明异议。此外,独立董事设立还与现有的监事会制度发生冲突。

那么,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有没有意义呢?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确实使中国在建立现代公司制度上迈出了一步,实证分析也表明,公司和投资者都可能从中获得一定的好处。但是,聘任独立董事,除了要花费公司的资金(这些开销最后都会由消费者和投资者承担),也消耗了独立董事的时间,付出了一定的机会成本。

独立董事制度在美国形成,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主要原因就是美国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和严重的管理层控制。而中国恰恰是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在国企面临管理层控制和侵占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而民企更多的是存在大股东与管理层合一,侵夺中小股东的问题。中国未来的股权结构会逐渐走向分散,但至少在可预期的时间内,难以形成美国式的高度分散股权结构。可能最终的形态仍然是具有一定集中性的股权结构。独立董事制度本身就是不适当的。所以,独立董事制度增加了交易成本,却并没有带来多少收益。

因此,笔者认为,独立董事制度,最好还是从公司法中剔除。如果不修改法律,那么独董的选聘机制也可以修改。可以考虑采用上交所建立独立董事库,随机抽取适合的独立董事,指派任职的方法。这样可以杜绝大股东的操纵,使其真正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同时要求公司建立一定的独立董事履职基金,并建立对独立董事的信息传达机制。证监会对独立董事意见要求严格记录,严格披露,随时抽查。这些政策的配套使用,或许能促进独立董事真正发挥独立作用,从而提高公司治理和经营绩效。总之,独立董事制度的自然演进,才是独立董事制度发展的合适方法。公司治理的完善,终究需要资本结构和资本市场整体的配套改进。(作者单位分别为: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南开大学)

注释

①⑤唐跃军,徐飞:“独立董事保护了中小股东权益了吗?――基于中国上市公司投票机制的研究”,《经济管理》,2007年第7期。

②王跃堂,涂建明:“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治理有效性的实证研究――来自沪深两市的经验证据”,《管理世界》,2006年第11期。

③高雷,罗洋,张杰:“独立董事制度特征与公司绩效――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年第3期。

第6篇

正如徽商银行当初的雄心勃勃引发诸多关注,巴曙松未能续任徽商银行独立董事事件也同样引人瞩目。据报道,巴曙松很有可能因为不甘沦为花瓶,代表中小股东利益对徽商银行增资扩股方案投了反对票而未能续任。我们无奈地发现,虽然独立董事一般都是行业专家、社会名流,但独立董事这个舶来品整体上难脱“花瓶”嫌疑。

总体来说,独立董事的权力可分为两块:一块是作为董事的一般权力,即《公司法》上所载明的一人一票的权力;另一块则是专属于独立董事的特殊权力,即 对重大关联交易的特别审核权、对特定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权力及其他衍生权力。根据有关规定, 重大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其他衍生权力包括有权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如需要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独立财务顾问由独立董事聘请;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等。 由此可见,独立董事的价值便在于充当“反对派”,做中小股东的守夜人。

既然要充当反对派,得有相应的履职条件和制度保障,就必须在控股股东、公司管理层与独立董事之间建立一道隔离墙,保障独立董事在人格、经济利益、产生程序、行权等方面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限制。我国现行法律也从任职资格、提名、任期、罢免、董事会比例、权力行使等方面予以具体规定。如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除非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诸如此类。

然而,独立董事制度在现实中却走了样。

沉默是金型。装聋作哑当摆设,只是投票的机器。这种独立董事恐怕是最多的,似乎也暗合了中国人好好先生的传统,但恐怕更多的还是拿人嘴短。这种独立董事做得比较安稳,但也有倒霉的时候。这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恐怕是郑百文的陆家豪。当年,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被认定存在虚假上市、上市后信息披露虚假等违规行为,陆家豪等董事负有直接责任,对陆家豪等董事分别罚款10万元。这是中国首例涉及独立董事对公司违规行为应承担什么样责任的案件,也算给独立董事提了个醒,独立董事履行职务的行为与其他董事一样应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

明哲保身型。独善其身交辞呈。这种独立董事能够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但无能为力,只能退而求其次,在火药库爆炸之前,走为上计。其中有代表性的当属新疆屯河的魏杰。当年,魏杰宣布辞去新疆屯河独立董事职务,数月后,德隆系崩盘,德隆系被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

仗义执言型。敢于坚持原则,对有损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说不。说是仗义执言,其实这“义”也是法律义务。只是由于能够做到的人少了,也因此变得珍贵了。但仗义执言型似乎天生就不讨人喜欢,大多是任期到了也就该下车了,有的则是被罢免了。这其中有代表性的当属俞伯伟。当年,俞伯伟因为要闹“独立”,要审计伊利的国债投资黑洞,却被以直系亲属控制的公司同伊利发生了贸易往来为由解职。

狼狈为奸型。为了些许津贴,摧眉折腰事权贵,成了大股东和管理层的“帮凶”,更有甚者,直接从狈进化成了狼。当年的西北化工独立董事吴昌侠通过为自己公司贷款担保的方式卷走上市公司的资金达到一个亿,直接造成西北化工ST的命运。

我们不禁要问,独董问题出在哪里,是独董这个舶来品不适合中国国情、水土不服,还是我们学得不到家、邯郸学步了?也许两者皆有。

独立董事未在董事会占多数。独立董事首先是董事,只有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占多数,能够真正控制董事会,独立董事的价值才能发挥出来。否则,制度设计再好,独立董事的价值也会被架空。按我国目前规定,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比例是不低于三分之一,因此上市公司基本都朝三分之一看齐。在少数服从多数的权力结构下,即使所有的独立董事抱成一团,也无法在内部董事占多数席位的董事会产生支配性影响,对于阻止损害公司的事件发生恐怕也无济于事。美国的独立董事之所以有效,主要原因之一在于独立董事多于内部董事。

提名实际掌握在大股东手中。我国现有的上市公司大多是一股独大,股权高度集中,监事会如同摆设,大股东既能控制董事会、监事会的提名权,又能控制股东大会的否决权。即使实行累计投票制,有个独立董事被中小股东侥幸选出,但独立董事采取的也是权力集体行使,单个独立董事无法作出任何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在这种制度下推选出来的独立董事受制于谁呢?

第7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1

随着外资银行网点的全面铺开,金融竞争更加激烈,我国商业银行业所面临的风险也随之加大,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成为银行管理过程中的一个主要问题。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风险控管的各个部门都应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对风险进行控制。

一、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现状

1.明确了法人治理结构。(1)进行了股份制改制,成立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三会”体制。其中监事会代表国家,对财务活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以保障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2)进行了管理模式的转变,将传统的“金字塔”式管理向“扁平化”管理转变。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由原来的增加管理层次的做法,转而增加管理幅度,重新划分职能权限,对内设部门进行重组和改革,调整机构,减少管理层次。

2.进行了业务流程监控和管理,实现了非现场监管,提高了监管效率。为加强对经营活动的控制,各商业银行对下属机构的管理实行了“分级管理、有限授权”的授信管理制度,规范了下属机构业务环节的经营行为,并成立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委员会,建立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测制度。实行“计划指导、比例管理、间接调控、自求平衡”的管理体制后,又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了自我约束,以努力实现自求资金平衡,不断降低经营风险。

3.加强了内部会计稽核管理。近年来,各商业银行分别实行了由总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采取按大区的派驻制和下查一级的办法;推行了外部审计再稽核监督制度,配备了专职稽核人员,定期对各级行进行全面稽审,运用会计手段强化风险管理。银行稽核工作由原来的“业务大复核”向效益稽核、风险稽核和经济责任稽核转移。

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缺陷对于风险管理的影响

1.内控观念落后所导致的风险。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内部都形成一种错误认识,认为制定了工作制度和业务规章,就等于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事实上,内部控制包括制度制定、制度执行和制度结果考核三个部分,三部分是一个有机的组合,缺一不可。而且银行的高管应从根本上认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手段,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建立科学的内部评级法和风险业务的监控、评价预警系统,以避免给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带来潜在隐患。

2.组织结构不合理所导致的风险。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没有按照决策系统、监督反馈系统、执行系统相互制衡原则来设置。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出现对下属机构管理不到位,出现鞭长莫及的现象,相应的权力得不到有效的制衡,滥用权、滥授权现象较为普遍。另一方面由于商业银行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相互割裂,缺乏整体的有效协调和配合,不能够相互监督和制约,限制了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行,给商业银行带来较为严重的风险隐患。

3.内审制度、防范机制不完善所导致的风险。与国外银行先进审计制度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内审制度较为落后,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1)内部审计部门无权独立做出决定,隶属于各行的行长管理,不符合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原则;(2)我国商业银行审计主要是以事后监督为主,并且局限在业务的专项审计和突击检查等,难以达到风险预警目的;(3)在发现违规行之后,往往是避重就轻,不能够实事求是,对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同时,防范机制也不健全,漏洞太多,容易被有些人钻政策的空子。例如2005年广东南海华光骗贷案,2010年北京农商行7亿骗贷案等,这些案件的发生都是由于防范机制不健全,监督体系不能有效发挥作用,越权行为时有发生导致的。

4.风险评估体制不完善所引发的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模型尚未构架完备,对风险防控主要停留在手工的定性分析阶段。对风险的识别、计量、报告程序等没有科学的细化,缺乏规范的评估标准和程序。风险类型也只局限于信用风险,对其他风险和一些新业务缺乏必要的风险分析。加之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尚处于软约束阶段,以局部风险控制为内涵的授权分责管理也执行不严,只能被动接受市场变化和业务运作中暴露出来的风险。

三、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1.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观念,提高风险管理意识。从商业银行发展的过程看,它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风险多样化并不断变化的过程,这就要求必须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意识和观念。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前的很长一段时间,一些金融机构就发现了问题,但由于眼前利益驱动,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关键还是风险防范和管理意识不够。因此应通过宣传教育,让员工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要遵循规避风险原则,使防范风险成为员工的自觉行为。

2.加强内控管理考核,引导工作高效开展。(1)收集风险数据,量化风险,定性判断,定期考核各项指标的执行情况并适时加以调整;(2)重业务经营向重业务管理转变,加强对内控合规工作的过程考核,年度考核;(3)将风险控制要点前移,充分发挥事前和事中控制成效,形成分行对支行、支行对网点的两级创建考核机制;(4)由重条线奖励向重内控综合管理优胜单位奖励转变,组织开展专项评比活动,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提高内控合规工作质量。

3.健全内控合规管理体系,提升基础管理。基层经营行的每一个网点、每一位员工、每一位客户经理在业务拓展营销过程中重内控、讲合规、讲价值,营造“人人合规经营、人人争创价值”的经营氛围,真正建立起科学的内控合规管理体系,提升基础管理水平。

四、结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商业银行在内控体系建设中需通盘考虑,从细节入手研究,对可能存在的问题早做准备,以确保内控体系的有效性得到持续发展,有效控制风险的发生,使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取得最大成效。

参考文献:

[1]丁友刚,胡兴国.内部控制、风险控制与风险管理——基于组织目标的概念解说与思想演进[J].会计研究,2007(12):51-54.

[2]王希全.商业银行价值创造导向型内部控制评价体系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9(4):86-91.

第8篇

目前,我国民营银行管理已提到议事日程,因其刚刚起步,很多方面是摸着石头过河。所以研究民营银行的风险管理工作非常有必要。

二、民营银行风险管理目标和原则

民营银行风险管理目标。民营银行风险管理目标包括战略目标、经营目标、报告目标、合规目标等,是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战略目标:与公司使命、愿景和宗旨相一致,是设定相关目标及其子目标的导向;经营目标:是民营银行战略目标的具体反映,保证民营银行战略目标的实现;报告目标:保证为监管机构、董事会和投资者、高级管理层和客户提供准确、及时、完整的信息,包括风险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等;合规目标:保证民营银行从事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支持民营银行经营目标和报告目标的实现。

民营银行风险管理原则:定量与定性结合。借鉴应用先进银行成熟的风险管理经验,提升风险计量水平,开发与民营银行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计量技术,实现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有机结合。

制衡与效益兼顾。界定各部门、各级机构和各层级风险管理人员的具体权责,建立前中后台职能相对分离、各部门和全体员工之间有效沟通、协调的管理机制,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收益与风险匹配。风险管理战略和进行风险管理决策必须考虑承担的风险是在民营银行的风险容忍度以内,有预期的收益覆盖、经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能够满足股东的最低要求或符合民营银行的经营目标。

三、民营银行风险管理流程

民营银行的风险管理流程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计量、风险控制、风险监测与报告等一系列风险管理活动过程。

风险识别。是指对民营银行实现各类目标的潜在事项或因素进行全面识别、鉴定,进行系统分类并查找出风险原因的过程。

风险计量。风险计量是指民营银行在风险识别和确定风险性质的基础上,对影响目标实现的潜在事项或因素出现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采取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方法进行计量的过程。

建立操作风险计量模型,使用高级法计算民营银行操作风险及其对应的资本要求。同时采用压力测试和其他非统计类计量方法进行补充。

运用流动性缺口、期限阶梯、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等多种度量方法分析和预测本行当前和未来流动性风险,假设不同情景下本外币资金来源与运用变化趋势,持续度量净融资需求。同时采用压力测试和其他非统计类计量方法进行补充。

风险控制。是指民营银行在风险计量的基础上,综合平衡成本与收益,针对不同风险特性确定风险规避、风险分散、风险对冲、风险转移、风险补偿等相应风险控制策略并有效实施的过程。

确定控制和缓释重大操作风险的政策、程序和步骤,制定风险控制的策略及方法、内部控制制度,采用购买保险或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方法缓释操作风险,同时关注运用保险工具将风险转嫁到其他领域所产生的风险。

针对有重大市场风险影响的情形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视情况适时对应急处理方案进行测试和更新。采取市场风险对冲手段,在综合考虑对冲成本和收益情况下,运用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工具,实现一定程度上的市场风险控制或对冲。

风险监测。是指民营银行监测各种可量化的关键风险指标和不可量化的风险因素的变化和发展趋势,以及风险管理措施的实施质量与效果的过程。

四、民营银行风险管理的要点

合规风险管理。民营银行合规风险是指本行未能较好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可能性。合规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框架,有效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建立与本行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包括合规风险管理政策、合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合规风险识别和管理流程、合规风险教育培训制度等基本要素的管理体系。综合考虑合规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的关联性,确保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

建立合规问责制度,严格追究违规责任,及时改进管理流程,适时修订相关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建立诚信举报制度,鼓励员工举报违法、违规和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总第547期2014年第15期-----转载须注名来源定期提供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合规管理人员履职资质、经验、专业技能和个人素质;将合规文化建设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推行诚信、正直的职业操守和价值观念,确立全员主动合规理念,提高合规意识,促进自身合规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操作风险管理。民营银行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信息科技系统、员工行为、外部事件及相关法律关系诱因等造成本行损失的可能性。操作风险存在于各类业务和管理活动之中,包括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就业制度和工作场所安全事件,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事件,实物资产的损坏,IT系统事件,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事件等方面的风险。

确定业务管理活动流程及操作环节的关键风险点和控制要点,制定并适时修订相关程序和操作指南,建立与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流程,完善各级管理层的审批和授权制度,对产品、活动、程序和系统中的操作风险进行识别、度量、控制、监测和报告,将操作风险控制在民营银行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流动性风险管理。民营银行流动性风险是指因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筹集到客户和交易对手以及当前和未来所需资金而对本行经营所产生损失的可能性。引发流动性风险的因素包括:存款客户支取存款、贷款客户提款、债务人延期支付、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资产变现困难、经营损失和衍生品交易风险等。

依照监管规定制定包括监管指标和内部控制指标两大方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建立与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流程,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满足全行业务发展的流动性需求。

市场风险管理。民营银行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致使边本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引发市场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利率因素、汇率因素(包括黄金)、股票价格因素、商品价格因素等。

建立市场风险监测程序,对全行总体市场风险头寸、风险水平、盈亏状况、市场风险限额执行情况等进行持续监测;明确银行交易账户的划分标准、管理要求和调整程序,对业务和产品中的市场风险因素进行分解和分析,及时、准确地识别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的市场风险的性质和类别;对市场风险实施限额管理,制定各类和各级限额的内部审批程序和操作规程,根据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设定、定期更新限额。

信用风险管理。民营银行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或交易对象未按约履行义务致使本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主要来自于信贷资产、信用担保、贷款承诺、衍生产品交易、结算交易等业务。

建立与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信用风险管理流程,实现信贷审查、信贷审批、贷款发放等职能的分离;对信用风险实施限额管理,确保有效识别、计量、控制、监测、报告和应对信用风险并将其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第9篇

关键词 商业银行 信息服务体系 信息科技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以会计电算化为基础的信息化水平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而日益提高,从而改变了商业银行会计核算的服务方式和服务质量。这种改变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包括信息化对于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经营模式、交易方式、经营形式和管理体制等带来的巨大的改变。在使用会计电算化后,信息科技系统替代了银行会计业务的运转,人工操作变成了信息处理的上机操作,与此同时信息科技系统对于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产生了非常重大的作用。这时银行的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和声誉等新的风险形态尤其要注意。

一、商业银行信息服务体系的现状和趋势

正逐步向集约化管理和决策支持的高级阶段发展的商业银行从建立模仿手工作业的单项会计业务应用系统开始经历了多项业务应用集成处理阶段。会计电算化可以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初级阶段是计算机处理开始代替手工操作生成电子数据的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第二阶段是全国范围内计算机联网、业务管理、互联互通、大小额实现计算机处理的90年代中后期到现在的数据集中阶段;第三阶段是从现在开始的数据应用阶段。这个阶段是银行运用互联网的技术与环境进行金融创新,完成业务的集中处理,开拓网络金融服务的时代。目前正处于数据集中部分完成、数据应用刚刚开始的阶段的商业银行正处于关键的时刻,对于未来的竞争起着重大的作用。

目前商业银行的信息服务的趋势是实现金融的信息服务化。通过完备的信息系统,给银行的业务重组、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管理模式的变革带来深层次的变革个才是真正金融信息服务化。要实现银行从提供单一业务转变为面向客户综合服务以及银行业形成产品化和服务化,商业银行需要具备既精通银行业务又精通信息技术的专家统筹信息化建设。

二、商业银行在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风险及问题

(一)信息科技治理方面。

确保信息科技战略和目标与业务的策略一致是信息科技的目标。只有实现了这个目标才能够使得信息科技更好地为商业银行提供服务和支持,使得信息科技资源得到最恰当的应用。其中的风险以及问题如下:

第一,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战略风险以及信誉风险:错误的信息资源的分配以及对法律法规的违背;信息系统无法满足业务的需求;信息科技战略无法与业务的发展需求相一致;缺乏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导致的低效率管理决策;较差的信息系统支持导致的市场竞争力低下。

第二,可能导致的问题:由低效率的信息科技资源配置所导致的项目延误;员工素质和技能达不到信息科技专业要求的水平;独立的科技风险管理部门的缺乏;企业内部“风险文化”认知的缺乏;会计专业和信息科技人员等对技术风险存在很差的意识;信息科技人员存在着职责的冲突;高级管理层未参加到信息科技督导委员会;信息科技项目发展与业务战略不一致;信息科技内控制度和措施缺乏定期检查和更新。

(二)安全管理方面。

确保关键信息系统和数据得到充分保护,使得非授权的进入和意外的中断能够得到避免是安全管理的目标。其中的风险和问题如下:

第一,可能导致的法律、操作和信誉风险:保密信息泄露;损失金融机构的重要资料;电脑病毒,蠕虫程序的爆发;不遵守监管规定;工作时间业务停运和数据损失;未经授权的金融交易。

第二,可能存在的问题:不恰当的个人存取权限设置;特权用户和紧急用户代码的使用;敏感信息存储未加密;客户敏感性信息由于较差的移动设备管理而泄露;定期安全监测的缺乏;末及时进行补丁升级导致电脑病毒感染爆发。

(三)系统开发和变更管理方面。

确保开发及维持高质量的信息科技系统.并充分配合及满足业务需求是系统开发和变更管理的目标。其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如下:

第一,可能导致的操作风险、战略风险、信誉和法律风险:长时问的系统停运;泄露了保密信息;达不到银监会的管理要求;数据不完整;推出科技信息系统的时间受到延误;低质量的信息系统不能实现业务发展要求;系统未经授权而导致风险增加。

第二,可能存在的问题:测试环节直接使用业务数据;对系统变更和相关批准程序没有审计跟踪和记录;正式项目质量确认和生命周期规程评估程序的缺乏所导致的项目延误;缺乏全面测试和不协调的系统变更所导致的会计电算化综合业务系统停运。

(四)信息处理方面。

确保信息科技服务和信息处理的连续性是信息处理方面的目标。只有实现了这个目标,才能更好地保证会计电算化综合业务系统主要业务服务不发生中断。其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如下:

第一,可能导致的法律、操作风险和信誉风险:系统无法满足业务增长的需要;关键设备以及信息因非授权收取而影响;保密信息被泄露;系统长时闻停运。

第二,可能存在的问题:缺乏对重要的环境控制的定期维护;缺乏对敏感的操作环节进行控制;系统中心机的物理安全和环境控制措施不足;容量无法达到业务增长的要求。

(五)通讯网络管理方面。

确保网络连接和服务的连续性是通讯网络管理的目标。其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如下:

第一,可能导致的法律、操作风险和信誉风险:如“阻绝服务攻击”等的网络停运;保密信息因外部网络而泄露;网络连接未经过授权;网络瘫痪导致长时间业务停运;未遵守银监会的监管要求。

第二,可能存在的问题:网络抗冲击性脆弱;缺乏对关键的组件的监测;缺乏对内部网络的远程的安全控制措施;对需要在外部通讯网络上传输的数据未进行加密。

(六)技术服务提供商管理方面。

确保外包的信息科技服务能够获得有效和持续的管理是技术服务提供商管理的目标。其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如下:

第一,可能导致的法律、操作风险和信誉风险:将核心程序设计外包或者直接采用专业公司套装软件,过度依赖外部服务供应商;缺乏对需求要求改变时的修改和维护能力;外包设计人员管理留下风险隐患和外包软件本身设计缺陷;系统因低质量的服务而中断。

第二,可能存在的问题:外包管理不充分;数据隔离和区别不充分;服务水平协议不充分;缺乏对服务供应商经常性的服务状态评估;对外包的营运职能缺乏有效的应急方案和解除服务方案。

三、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措施

(一)抓好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风险管理工作。

首先,要明确责任。科技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风险意识要加强,董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层都必须要对信息科技的风险负责,全系统由上到下的信息科技风险体系都应该是他们的责任。董事必须对于信息科技风险的战略规划、工作任务以及工作目标进行层层负责,评价分析审计结果,督促和落实整改方案。监事会必须对全过程的合理性、科学性以及充分有消息进行审计和评价,并调查董事会以及专职委员会以及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况,以此同时质疑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工作。高层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听取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工作汇报,亲自抓好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并且对于工作进行差距分析和敏感性分析,然后将工作方案进行及时调整,充分向董事会和监事会反馈和沟通对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建议和意见。

(二)设立信息科技督导委员会。

信息科技督导委员会的任务是:对长期和短期信息科技战略规划进行制定和不断更新;提供日常的运行技术和科技服务支持,这个由信息科技督导委员会统一负责银行信息系统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和监控来实现;建立实施恰当职责分离的信息科技组架构,制定清晰的岗位职责;提供充分的培训给信息科技从业人员;协助会计业务部门以及信息科技部门严格执行建立的有效的会计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专门和独立的科技风险管理部门的岗位责任制度,并进行监督落实;对信息科技稽核审计部门配备适量地合格人员以及建立健全的会计信息系统风险审核制度方便风险审核。

(三)制定系统开发和变更项目管理体系和规则。

对开发项目生命周期的管理规则进行制定以及独立确认评价其中的主要技术相关项目。同时,隔离开发测试环境和实际使用环境,将用于测试的业务敏感数据进行删除,有充分的风险控制措施应对紧急变更,变更管理规程要有适当的措施。

(四)与客户资金、会计等业务部门签订服务水平协议。

制定正式的信息科技操作规程。制定充分地容量规划以适应本行的业务发展需要;持续性预防和矫正信息科技设施和装备;建立充分地咨询服务台和操作支持,及时检测和报告异常操作和事件。

(五)加强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强化网络性能监测。

隔离会计电算化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与外部网络和办公管理网络;对控制互联网以及无线网的接入边界;有效降低信息泄露以及外部攻击,这可以通过进行身份认证、内容过滤、防火墙、病毒防范、数据加密等技术手段实现;网络分析工具的使用要进行严格控制;对无线内部网络制定安全控制措施;网络设施有充分地抗冲击性;定期评估网络设施的安全设置;审计跟踪以及记录监察关键网络设施中的日常活动;

(六)有效管理信息的采集、存贮、传输、使用、备份、恢复、抽检、清理、销毁等环节。

严格按照授权优化系统和数据库的安全设置和使用;对于信息的采集加工、传输以及存取不脱离会计综合业务。

(七)该消除“信息资源孤岛”,实现应用层面的互联互通。

要打破林立和由于数据内容缺乏应用形成的数据和资源的单独应用的情形。通过应用智能搜索引擎、建立目录索引指南、逐步搭建利用网格平台等多种方式收集信息,开发网络资源,共享数据资源。

(八)改进信息流管理方式,主动适应经营模式的变化。

为了使管理会计以及账务核算的信息采集和系统设计内核全面转向以用户、客户为中心,必须要适应矩阵式管理架构和组织扁平化的发展。根据中后台集约以及前后台分离的新

运营模式,管控数据,非线性的信息流转得以实现,加速信息的共享和兼容。

(九)加强信息服务创新,统筹把握信息价值。

信息服务必须坚持用创新来从容应变。要注重积累、提炼和运用文本信息中的关键要素,懂得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量化分析预测分类分层业务,重点支持差别化的挖掘服务,真正结合电脑和人脑,真正做到满足用户的需求,努力使数据、信息、知识和实践融为一体。

(十)加大信息科技资金投入。

加大对信息科技的资金投入是银行信息化系统服务建设的物质基础和基本条件。只有投入了充足的资金,才能够更好地建立起手段过硬、技术先进、保障有力的信息科技风险防范体系。银行需要结合银行存在的声誉、法律以及操作、战略风险,以实现前瞻性防范为目标,通过关注信息服务体系风险的新动向,加强技术风险的防范工作。

(十一)加强对资源系统研发、运行、维护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技术文档资料和系统环境说明文件、以及重要数据的备份管理。

加强对应急处理机制以及信息通报机制的完善和安全监控的实行,演练、评审和修订应急预案;保留并异地存放副本,按照规定的年限保存,经过严格授权再调用;异地保存省域以下的数据,异地备份全国性的数据;通过提升信息服务系统的预警、应急处置和恢复能力,保证信息服务系统的稳定运行;通过对信息安全应急恢复系统的完善,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金融所,兴业银行信息中心)

参考文献:

[1]王小燕,田小丹,周建民.构建流程银行加速我国商业银行管理信息化建设.江苏商论,2008.2.

[2]张戚虎等.金融信息化建设与金融信息化教育.中国金融.2006.

[3] 尤川川.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信息化脱状与展望.统计与决策.2006(17).

[4]郝向荣,李爱军.中国银行业金融信息化过程中的风险及其防范.价值工程2007年第10期.

第10篇

关键词: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合规机制建设

一、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合规机制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我国加入WTO过渡期的完成,中国银行业基本实现对外开放;股份制改造对国有银行的规范经营、改进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外部监管机构加大了对合规风险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新的形势对合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特别是近年来国内一些金融机构违法、违规问题的陆续曝光,使银行业深刻地认识到切实加强合规管理机制建设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本文从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合规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入手,提出了对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合规机制建设的设想,主要以完善公司治理、搭建合规风险管理架构、构建流程银行、完善制度体系、培育良好合规文化为切入点,探讨我国商业银行如何构建有效的合规管理机制。

二、目前国有控股银行在合规机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公司治理环境及内部体制建设不到位

2002年,我国中央银行颁发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文件,敦促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目前,国内股份制商业银行大多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但其内涵和经营机制距离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要求还有较大距离:第一,总行与分支行间垂直的监管和报告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均由国有商业银行转制而来,继续采用行长负责制,各级行的职能部门只对本级行长负责,内部机构流程再造后,垂直的监管和报告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第二,内部机构协调尚不到位。国有商业银行的内设机构长期以来所形成的行政管理色彩仍影响着日常管理,部门间畅通的沟通渠道还没有建立;合规部门的具体职能定位还不清晰,合规部门与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在职能上还存在着许多重叠和交叉,没有明确的界限,这种内部体制在银行中还大量存在,进而无法有效地推进合规风险机制的完善。

2、“流程银行”尚未建立,制度的建立没有体现流程控制,可执行性差

(1)流程银行未建立体现在“部门银行”、“部门制度”现象突出。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自建立以来,均已建立了一整套比较全面的规章制度,但是各项制度的建立大多是以银行内部各职能部门为依托“分权设置”的,导致了内控制度的部门性特征十分突出,且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部门职责更新完善的手段和方法都较滞后,职责的重叠和脱节并存,部门间沟通协调不到位。随着新兴业务的不断推出,在需要多个部门共同管理的情况下,制度边缘化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一些操作环节因涉及多个部门,出现诸多管理不到位问题及风险隐患。

(2)制度缺乏流程控制。国内商业银行最初都是沿袭了过去行政机关的制度范式,制度的制定、传达没有结合银行运作实践予以细化,更缺乏及时地修订和系统化梳理,由此形成的制度没有做到具体化和体系化,制度可执行性较差。一方面,导致有效传承银行风险管理经验的机制缺失,银行长期运作中积累的风险管理经验,以及付出昂贵“学费”得来的风险教训没能传承和转化为具有执行力的政策和程序。另一方面,在具体风险管理经验的积累和延续上没有具体的制度和程序,因而银行各层面具体的风险管理做法缺乏规范化和标准化,且无法作为员工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的依据,导致激励和约束机制无法有效落实。这是国有银行简单、低层次风险案件不断被复制,不断重复发生的关键所在。

3、合规文化缺失,合规风险管理理念尚未确立

银行员工诚信与正直的道德行为观念不强,银行内部缺乏有效的自律和他律机制;银行上下级机构之间以及管理层与员工之间存在“相互博弈”的文化,制约了银行政策和程序的制定及其执行的效力;银行不同部门间沟通交流和协调配合不够,缺乏配合默契的合作文化;合规的激励约束机制扭曲,对做的好没有奖励,对做的不好的没有惩罚,“问责制”难以有效落实;受“以信任代替管理、以习惯代替制度、以情面代替纪律”等不良文化的影响较深。

三、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合规机制建设的总体思路

1、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合规风险管理

(1)强调合规从高银行高层做起,设定鼓励合规的基调。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制定和核准符合自身特点且行之有效的合规政策,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银行倡导的合规文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合规责任;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框架;合规部门的地位和职责;全行上下用以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的主要程序等。合规政策应明确指出业务部门对于合规风险管理负直接责任,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合规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2)要建立有效的合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确保合规部门切实履行自身的合规职责。要按照独立性、权威性、全面性原则组建合规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在总行、分行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在支行及以下机构设立合规岗位;明确合规管理部门与稽核部门的职责边界:合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合规风险的识别、监测和报告,稽核部门负责实施合规检查,合规部门设置应与稽核部门分离,其履职情况要接受稽核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建立部门协作机制:业务部门应支持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实施合规风险监测与评估,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应推动业务部门防控合规风险。

(3)要科学设定清晰的合规风险报告线路。在国内商业银行从“部门银行”向“流程银行”改造的过渡期,可先行采取以向上级合规风险管理部门条线报告为主,向所属机构负责人报告为辅的方式,在合规机制比较成熟时逐步过渡为条线式报告。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授权制度,国有银行一直是依据机构或部门功能授权,不同于外资银行则更强调对个人授权。二是岗位设置规则,国有银行岗位设置通常没有科学的岗位设置评价,岗位的职责、权限不明确,如采取分散化管理的组织结构,在各业务部门设立合规岗位,很难确立合规人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三是国内商业银行的伞型组织架构,使得机构负责人权限过大,制衡不足,向上级条线合规部门直接汇报,能够增强合规工作的独立性。2、构建流程银行,制度建设应充分体现流程控制

(1)构建流程银行,按照横向设置流程,按照流程设置部门。“流程银行”即银行的经营组织结构和各种资源完全围绕业务流程而展开、完全服从于业务处理流程的需要,而流程完全围绕客户和市场需求设计。商业银行在组织架构再造时应将各部门按照前、中、后台严格分离设置:公司、零售银行部作为银行前台部门,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和运营部构成银行中、后台,人力资源、信息科技和财务会计是保障前、中、后台有效运作的支持保证部门。从导向上看,所有部门的职责定位,都是围绕产品和客户来运转。客户办理业务并没有直接面对某个部门的概念,而是通过特定的渠道进入流程,每一笔业务的完成都要经过独立的前、中、后台处理,每一个部门都是通过流程为客户服务的。其主要优势在于:一是完全实现前台营销拓展与中后台操作处理相分离,便于风险的流程控制。二是全新的业务流程设计,便于管理与运作。三是实现总行条线化管理模式,便于管理会计的核算。我国商业银行要向流程银行转变,必须吸收国际先进银行经验,充分利用当代IT信息技术成果,全面优化整合资源,提高经营效率、提升核心竞争力。

(2)建立“制度的制度”。制度的制定过程也要体现流程控制,没有可操作性和流程控制的制度不能成为制度。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要改变目前规章制度的制定模式,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发动各业务条线共同对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实现员工手册化、标准化作业;同时,进一步明确新制度的出台必须经过必要的测试、核证和会签过程,树立制度的权威,各行应将其作为核心竞争力的内部工程来抓。合规部门应主动参商业银行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再造过程,为银行的流程再造以及业务管理垂直化和组织结构扁平化提供必要的合规支撑;加强对业务流程和制度梳理和规章制度的后续评价工作,及时提出测评意见。

(3)要完善配套的责任追究及绩效评价制度体系。一要建立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借助具有威慑力的合规责任追究制度,惩处违规行为,落实合规责任,并及时纠正错误,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充分体现银行的合规价值取向。二是要建立举报监督机制。疏通并敞开员工举报违规、违法行为的渠道和途径,并建立健全有效的举报保护和激励机制,鼓励员工举报违规、违法行为,强化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有效监督。三是要打造制度的“高速公路”。加强制度与流程、系统的融合,强化全过程的硬控制,减少人为理解和执行的偏差。四是要构建科学有效的合规管理评价制度,科学设置合规管理考核事项,对关系银行长期、稳健和安全的绩效指标赋予绝对优势权重,客观评价各部门、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管理人员合规风险管理的能力和内部风险状况,把合规评价结果与相关人员的奖惩挂钩,充分体现倡导合规和惩处违规的价值观念。

3、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

(1)树立“合规人人有责”、“主动合规”的理念。只有让合规成为每一个银行员工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才能共同保证有关法律、规则和标准及其精神得到遵循和贯彻落实。同时要倡导主动发现和主动暴露合规风险隐患或问题,主动改进相应的业务政策、行为手册和操作程序,主动避免任何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和主动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

(2)积极倡导“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合规风险管理本身并不能直接为银行增加利润,但却能通过系列的合规活动增加盈利空间和机会,避免业务活动受到限制。合规与银行的成本与风险控制、资本回报等经营的核心要素具有正相关的关系,合规能为银行创造价值。

第11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内控评价

商业银行架构多数为董事会负责的垂直管理体制,即总行统一法人管理体制。总行下设一级(直属)分行或分设境外分行;一级(直属)分行下设二级分行;二级分行下设支行;支行下设网点的形式进行管理,管理形状呈正三角形分布状态。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商业银行审慎经营的前提,是保证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商业银行要实现持续稳健发展,必须严格执行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相关要求,采取相关措施建立完整、有效、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评价是检验商业银行内部体系建设是否达标的有效途径。

一、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内涵及构成要素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经营管理目标,通过制定并实施系统化的制度和程序,对经营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价、控制、监测和改进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商业银行控制体系主要同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信息与交流、监督评价与纠正五个相互独立、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要素组成。其中,内部控制环境包括高级管理层责任、组织结构、内部控制政策与机制、人力资源内部控制文化等方面的内容;风险识别与评估包括信用、市场、操作等方面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包括授权授信风险控制、岗位分离与权限卡风险控制、信贷资产管理风险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控制、财务会计风险控制、运行管理风险控制、国际业务风险控制、中间业务风险控制、洗钱风险控制、信息科技及安全防护风险控制、突发事件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内控;信息与交流包括信息质量与管理、信息沟通与交流;监督评价与纠正主要包括检查监督履职、纠正与改进等方面的内容。

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的定义和内部控制评价的组成部分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对建设、实施和运行结果而独立开展的调查、测试、分析和评估等系统性活动。通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活动,有助于督促商业银行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奠定基础;有助于外部监管部门和内部高级管理层客观全面了解一个分支机构内部控制状况,从而达到促进其内部控制过程各体系目标的进一步实现。内部控制评价包括过程评价、效果评价和限制评价三个部分。过程评价是对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与管理、内部控制活动、监督与纠正、信息与交流等五大要素的评价。效果评价是对内部控制主要目标实现程度的评价,按照重要性原则确定各效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效益类指标、资产质量类指标和案件损失类指标。限制评价是对评价年度内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的重大事件的评价,主要包括违反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情节严重,受到人民银行、银监会、审计署等外部监管部门处罚情况;发生一定金融以上的贪污、挪用、贿赂等内部经济案件的;发生涉案一定金额以上的金融诈骗案件等。

三、商业银行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的重要意义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有助于外部监管部门或上级管理部门了解被评价机构的经营及内部控制管理情况。商业银行通过内控评价在排风险、找差距、堵塞漏洞的同时,更多地是可以帮助被评价机构通过评价发现问题进行整改,从而完善内控管理机制,进一步建立长效内控管理机制,按照内控管理的五大要素,培育良好的内控文化,建立完善高效的风险评估机制,实施健全有效的控制活动,构建科学、完善的内控体系。

1.内控评价促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银监会的监管要求和商业银行审慎经营原则。2007年7月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包括: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2.内控评价促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保证其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工商银行从2002年开始从内部控制的五大要素按业务条线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2003年引入对基层行(二级分行和支行)的全面评价,并把评价分为过程评价和效果评价两大部分,2005年总行开始对一级分行进行全面评价,2007年引入非现场评价指标体系,2009年扩大非现场评价的范围。内控评价的五大要素为控制环境、控制活动、风险识别与评估、信息交流与沟通及监督检查五个方面。拥有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评价体系和实施细则、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等,强有力地保障了工商银行实现其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通过近十多年对基层行和五年来对一级(直属)分行的评价,使工商银行内控管理水平得到了显著改善,经营效益大幅提升。

3.内控评价促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出现业务创新、机构重组及新设和关键岗位人员轮换等重大变化时,及时有效地评估和控制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通过对内控制度建设、执行情况作出有效的评价,同时揭示出内控制度的不足和疏漏,在开办新业务、设立新机构和重要关键岗位人员(包括各级管理人员)轮换等重大业务、机构和人员发生变化时作出有效的评估,研究对策措施,促进商业银行内控建设得到不断改进。一是构建有效的内部控制评价体系。建立内控评价机构,保证其内控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二是借助外部评价机构,实施外部评价。充分重视内、外部对内控制度建设、执行效果改进措施的评价,促进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建设走健康发展道路,提高内控制度建设的有效性,保证各项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三是完善考核机制,将内控评价结果作为考核分支机构行和业务部门考核重要内容之一,合理设置分值,充分运用内控评价结果。同时,要建立违规必究的处罚机制,防止重检查轻整改现象,树立内控规章制度的权威性。通过对各业务线条制定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等进行有效评价,堵塞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

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的作用

商业银行的管理层需要了解分支机构内控的效果,监管当局需要掌握金融机构内控的状况,这都需要通过对一个机构内控状况的全面评价来实现。没有有效内控评价,就无法对一个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内控管理情况得出全面性结论,也就不可能为其内控工作的优化创造条件。

1.开展内控评价工作,有利于商业银行加大对各级机构内控工作管理力度。内控评价工作在消除业务操作和管理隐患、改善内部控制环境、从根本上建立风险管理绩效机制、持续改善内控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金融机构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或完善本行《内部控制评价办法》,促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逐步加大内控管理在经营绩效中的占比,把内控管理状况及评价结果与高管人员考核和离任、责任审计和绩效分配相挂钩。

2.开展内控评价工作,有利于商业完善操作风险防范体系,提高操作风险防控能力。内控评价工作是对商业银行内控管理状况的全面体检。通过内控评价工作有利于各商业银行防范操作风险,防止发生重大差错事故、操作性失误和违规违纪案件,全面贯彻落实银监会案件专项治理的工作部署,是一项标本兼治的综合性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操作风险防范水平。一是强化操作风险管理员在组织推动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要作用,突出操作风险防范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推动形成各分支机构、各业务部门齐抓共管操作风险局面。二是强化内控管理委员会对全行各分支机构、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条线进一步落实对重点部位、重要环节和重要岗位的防控措施。三是强化各分支机构建立规章制度的后评价制度,跟踪研究制度执行情况,并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不断加以完善,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防范制度梳理工作不到位带来的风险隐患。

3.开展内控评价工作,有利于商业银行各项内部控制措施有效发挥作用,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通过对内部控制五大要素的有效评价,能够确保各项内部控制措施作用得以有效发挥,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一是促进各分支机构严格执行授权控制。各项业务活动按照授权控制原则,实行统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权。严格执行授信控制,对法人客户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纳入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二是促进各分支机构执行严格的职责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级机构和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职责分离、横向与纵向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各项业务。三是促进各分支机构强化业务监督控制。配置专人对各类核算业务进行有效监督,按照重要性原则确定检查范围,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四是促进各分支机构建立科学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确保信息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保密性、安全性,有助于各部门之间信息进行有效的交流与沟通。

参考文献:

第12篇

一、提名委员会制度概述

(一)我国上市公司提名委员会制度概述

我国《公司法》并未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进行规定,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依据是2002年1月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其中第五十二条对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进行了规定:(1)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战略等专门委员会。(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三个委员会应由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⑶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3)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交由董事会审查决定。该准则将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界定为:“(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二)其他国家上市公司提名委员会制度概述

《1990年(美国)商业圆桌会议宣言》正式提出:“大型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应主要由不在公司内享有管理职责的独立董事组成,此外,董事会的一些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审计、薪酬、提名委员会,都应由外部董事担任。”[1]规定提名委员会的职责包括:(1)在整体上向董事会就公司治理事务提出建议;(2)完善董事会规模及构成政策;(3)审核董事会的可能人选。(4)进行董事会评估;(5)推荐提名名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的《关于〈1940投资公司法案〉共同基金独立董事有关条款的修正案》,要求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任命要由在任的独立董事进行,从此确立了独立董事提名权行使的方式和主体,形成了独立董事自我繁衍机制。

《英国内部监控联合准则董事会指导原则》指出的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有:(1)准备监事会、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职位的选拔标准和提名程序;(2)定期评估监事会和董事会的规模和组成;(3)定期评估监事会成员恶化执行董事;(4)准备任命或者重新任命的建议书。

由此可见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在于改进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选举程序,向上市公司推荐适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层人选,对上市公司现有的董事和高级管理进行进行监督。

二、我国提名委员会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危害上市公司

所谓“内部人控制现象”是指企业中独立于所有者(外部人)的经营者(内部人)掌握着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在公司经营中为充分体现自身利益,侵蚀所有者的权益,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2]

“内部人控制现象”会对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他债权人造成巨大的损害,在我国发生“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公司中,公司资产会遭到“内部人”非法侵吞和转移,严重的甚至会使得上市公司面临破产。此外“内部人”能够控制上市公司审计部门和监督部门,使得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状况被隐瞒而无法得到披露,致使“外部人”丧失了对公司真实经营状况的知情权,难以采取有效措施规避风险。

案例1:猴王股份破产案。猴王集团占用上市公司猴王股份巨额资金案。猴王集团持有猴王股份公司的股份占股本总额的37.84%,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从猴王股成立以来,猴王集团通过与猴王股份进行内部交易的方式,大量转移猴王股份资金至猴王集团名下。最终导致猴王股份在2001年2月27日被宣告破产。该事件又导致猴王集团持有的猴王股份近8亿债权付诸东流。

案例2:宇通客车实施MBO(Management Buy-Outs)案。宇通客车在MBO的前一年(1999年),宇通客车管理层利用内部人控制优势,通过虚减资产、负债的方式将1999年的企业利润稳藏,使得当年分红为零。之后2001年宇通集团的所有者郑州市国资局与公司管理层和员工成立的上海宇通公司签订了转股及委托协议,报批期间郑州市国资局将宇通集团股权(含持有宇通客车国家股2350万股)委托上海宇通代为管理。上海宇集团获在得了宇通客车国家股2350万股的代管权之后,宇通集团管理层将隐藏的1999年的利润大量显现,采用高分红、派现方式,使得上海宇通用国家股获得了大量收益,两次分红后上海宇通集团因代宇通集团管理其所持2350万股国家股,而获得了2820万的分红,再以此资金购买宇通客车从而达到转移国有资产的目的。[3]

以上案例反应了在“内部人控制现象”中,“内部人”会借由控制人事权从而控制公司监督机构,使得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丧失监督能力。最终造成上市公司资本被非法转移。造成这种结果一方面由于独立董事在提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名和选举过程受到“内部人”的控制,使其难以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在“内部人控制”比较严重的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因缺乏有效的资源而处于弱势地位,仅凭借独立董事个人难以对“内部人控制现象”进行预防或对抗,所以在我国公司治理中设立提名委员会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现行提名委员会难以有效抑制“内部人控制现象”发生

⒈众多上市公司未设立提名委员会

我国目前只有《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提名委员的设立进行规定,其中第五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这种任意性的规定致使我国至今仍有较多的上市公司未设立专门委员会,或设立不全。2007年,对100强上市公司中设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其中审计委员会的公司最多,计46家,占60.81%;其次是设置薪酬委员会的公司,计45家,占60.81%;设置提名委员会的公司25家,占33.78%。而1997年,对标 准普尔超级1500家的公司中1165家进行详细调查后表明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占84.8%,拥有报酬委员会的占92.40%,拥有提名委员会的占79.4%[4]。由此可见我国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的上市公司在比例上远低于美国,部分上市公司缺乏改善公司治理的内在需求,自身缺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在动力,所以设置提名委员会的上市公司更是屈指可数,这也说明我国提名委员会制度还有待完善。

2.董事会专门委员运行制度不完善

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在条文中明确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相关法规的制定权交由国务院行使,但国务院至今没有颁布任何效力层级较高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导致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更是如此。因缺乏具体规定,导致大多数上市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在依照本公司制定的专门委员会章程运行,专门委员会的权利和执行能力都难以得到保障。

虽然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已经建立20于年,但关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法律规定依然十分有限,现有的能够起到参考作用的法律性文件只有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且后者只适用于特定上市公司,上述两个文件只是建议上市公司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并且在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大多数,并粗略的规定了专门委员会的职责,难以起到对专门委员会的规范作用。因此我国上市公司专门委员会在运行中主要依赖董事会制定的各专门委员会章程,导致的结果就是专门委员会的人事和权利都会受到董事会的控制,例如中材国际《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5]将提名委员会的选举权和章程解释权都交由董事会,章程缺乏相应的规范的情况下,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利难以保障,依赖于专门委员会工作的独立董事的权利也会受到制约。

3.提名委员会成员独立性缺失

(1)独立董事提名权和投票权受大股东掌控。提名委员会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该规定将独立董事提名权授予了一个广泛的主体,表面上上市公司众多小股东都拥有提名权,但事实上由于在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现象非常普遍,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基本被控制,独立董事的提名权往往由大股东行使,很少有公司在独立董事的选举的股东大会中提出过超过选举名额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这种等额选举的方式使得独立董事选举流于形式。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对2001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统计显示,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中,董事会提名达到87.36%,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名的占据15.06%,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名的占1.7%,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的占0.57%,公开招聘的占1.99%,其他途径占7.1%。[6]而在2012年5月25日格力电器董事换届选举中,第一大股东珠海格力集团(持股18.22%)推荐4位人士作为董事候选人,第二大股东河北京海担保投资公司(持股9.38%却只推荐1位候选人。[7]由此可见,独立董事提名权绝大多数由董事会控制,独立董事聘用由董事会控制,独立董事难以保障相对人对于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独立性,在此情况下,要求独立董事行使监督大股东,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的职能更加难以实现。此外,大股东通过控制独立董事的选举过程加深了对董事会的控制力量。使得产生“内部人控制现象”的风险大大加深。(2)独立董事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我国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格的规定主要集中于《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当中,但二者都没有对独立董事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进行规定,具体到各专门委员会部分,只有审计委员会对独立董事的专业素质进行规定,要求“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其它委员会在规定上并无涉及相关问题。但这并非表明其它专门委员会不需要相关专业知识。目前的独立董事大多是院士、教授等高校及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他们对公司经营实际并不了解,且部分专家学者身兼数职,根本没有时间过问公司事务,造成独立董事难以独立判断、独立发表意见的现状。

三、对完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的建议

(一)建议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全面建立提名委员会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专门委员会制度的引入并不必然保证董事会的有效运作,正如监事会的建立不一定会对上市公司起监督作用一样。提名委员会作为独立董事产生的摇篮,其是否履职直接决定了独立董事是否具有独立性,从而为独立董事在各委员会中正常行使职能奠定了基础。

早在2002年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公司会计责任与上市标准委员会报告》就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两年内使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多数,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完全有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必须在聘任和解雇公司审计师方面拥有全权,并在批准任何由审计师提供的有实际影响力的审计报告方面享有决定权。

2007年我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条例》立法建议稿中也提出过相关建议,其中第十条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且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占有一定比例。因此要求上市公司健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对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有着重要意义。

(二)建议由提名委员会负责独立董事的推举工作

我国现有独立董事提名权主体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第四点也是这样规定的,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为公司内部专门行使检察权的必要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并无参与公司决策和事务执行的权利。《公司法》这样规定监事会职责的目的就是要将业务决策、执行与监督功能相分离。若将独立董 事提名权赋予监事会必然使监事会角色重合,使监督者丧失其公正立场,甚至产生由一个监督机构产生另一个监督机构的现象,所以监事会享有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权与我国《公司法》基本原则相悖。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常设委员会之一,提名委员会虽然设在董事会之下,但因我国法律规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所以提名委员会是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构中能够摆脱内部人控制的最佳机构,只要提名委员会中的原独立董事具有独立性,那么提名委员会便能够保证所推举得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性,从而形成独立董事自我繁衍机制。此外《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赋予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因此,制定独立董事选择标准、搜寻合适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对其审查职责应属于提名委员会,所以将独立董事提名权交由提名委员会行使是合法合理的。

美国独立董事制度在对抗内部人控制的过程中,意识到了董事会任命独立董事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重大影响,所以2001年2月15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关于<940投资公司法案>共同基金独立董事有关条款的修正案》中,要求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任命由在任的独立董事进行,确立了独立董事提名权行使的方式和主体,形成了独立董事自我繁衍机制。这种独立董事自我繁衍机制让董事与董事会分立提供了可能性,为独立董事能够在“内部人控制现象”中与大股东和董事会分庭抗礼起到重要作用。[10]

英国也建立了相应的独立董事自我繁衍机制,英国2003年《公司治理财务报告》将独立董事提名权交由任命委员会,任命委员会领导董事会指定和推荐的过程。任命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必须是独立非执行董事。[11]

综上,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和预防“内部人控制现象”出发,由提名委员会负责独立董事的推举工作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独立董事提名的独立性,提高中小股东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积极性。

(三)应当明确提名委员会的职责并赋予提名委员会决定权

鉴于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大股东控制公司董事会的情形非常普遍,与日本十分相似,我国可以参考日本的做法,在立法中赋予专门委员会独立的决定权。2002年日本《商法特例法》规定,提名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委员会有权决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的关于董事选任及解任议案的内容。应当允许专门委员会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可以单独决定这些事项,而不仅仅是向董事会推荐或者建议,这些事项无需经过董事会的批准。[12]《指导意见》规定了部分提名委员的职责,其中主要内容为建议权,而非决策权,且规定内容过于笼统并缺乏可执行性,在对抗内部人控制的过程中,提名委员会仅作为一个咨询机构是没有作用的,所以应当赋予其在一定范围内的决定全,如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拥有决定权等,这样能够在最大限度内保障提名委员会提名的独立性。

上市公司提名委员会在预防内部人控制中能够起到重要的作用,但因缺乏相关规定,我国众多上市公司未能建立有效的提名委员会,使得提名委员会制度流于形式,本文建议通过立法的方式保障提名委员会的设立,并通过赋予独立董事提名权、赋予提名委员会决定权等方式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提名委员会制度,使得我国上市公司提名委员会能够有效预防“内部人控制”。

参考文献:

[1]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MBCA).p109-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