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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

时间:2023-05-29 17:45:23

环境污染

第1篇

如今的环境越来越糟糕,我不禁为我们中国人所生活的环境而感到担忧,以及我们中国人的身体。

今天早晨,一出门,一股刺鼻的气味便扑面而来,我无处躲避只得嗅着这股气味行走。我仰望天空,发现原本湛蓝的天空变成了灰色,如一层纱巾蒙在上面。我是一个对于环境很敏感的人,我走在路上,使劲用手捂住口鼻,担心那污浊的空气进入我的鼻腔。

其实,我心里也清楚,这是无用的。因为那些微粒很小,仅仅是捂住口鼻根本无法阻止其穿过手指间的缝隙进入呼吸道。但我还是这么做,为的就是图个安心。

说到这里,我不禁想到暑假时的车辆限号行驶。在那几天,天空格外晴朗,一连几天都没有阴天的迹象,我想这不是巧合,这真的是起了货真价实的作用。可是,这种制度没有长期维持下去。

我个人认为,环境的保护应该从我们自己做起,只有这样环境才会有所改善。

对于如今环境污染之严重,我们应该重视起来,并努力去改善环境!

第2篇

关键词:环境污染 监测 大气 土壤 水体

大气、水体和土壤是全球的三大环境要素,也是全世界普遍关注和研究的主要环境问题。大气污染是中国最严重的环境问题之一。目前有四分之一的中国地区受到酸雨影响,为世界上受酸雨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工业废气污染、机动车废气排放等导致大气环境日益交差。环境监测系统的推出,是环境保护领域中一次重大的革命,环境监测是指人类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方法,对引发环境污染的污染源和环境质量的各种要素进行间断地或连续的全方位的监视、测定,从而对环境质量做出正确的评价。只有这样实施全方位、大范围的监测,才能正确、全面的对环境质量做出评价。环境监测的目的是及时、准确、全面的反映环境质量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环境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按照检测对象分为:污水监测;大气和废气监测;噪声监测;土壤污染监测等。

一、 水体的污染及检测

1水体的主要污染物质是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等,,以上这些污染物质主要来源于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离子色谱法是水质、大气、土壤监测的最佳检验方法,尤其在工业废水监测等方面,具有稳定性好、重现性好、精密度好,其在水质监测有着广泛的应用。

2离子色谱法监测措施

离子色谱是高效液相色谱的一种,故又称高效离子色谱(HPIC)或现代离子色谱,其有别于传统离子交换色谱柱色谱的主要是树脂具有很高的交联度和较低的交换容量,进样体积很小,用柱塞泵输送淋洗液通常对淋出液进行在线自动连续电导检测。离子色谱法作为一种新的分析技术,广泛应用于水中常见阴离子和碱金属、碱土金属阳离子分析,可有效去除污水中的有机质及少量的重金属离子,减少了对色谱柱柱效的影响,该方法能完全满足对城市污水监测的要求。在进行城市污水监测及工业废水监测过程中要格外注意对有机质的去除,以保障检测结果的准确。对于降水的监测是环境监测中的一个重要工作,离子色谱在降水常规监测中发挥重要作用。在进行降水监测离子的测定时,使用离子色谱仪进行可以有效的减少检验时间,增加检验准确性。

采用离子色谱仪一般可以在20分~30分钟之内分析测试出常规项目:氟化物、氯化物、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硫酸盐等。其精密度、准确度均达到环境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在进行污染源水样监测时,离子色谱由于其分离柱的特性导致在进行样品分析前必须对样品进行处理,以保护分离柱不被损坏。在进行土样等固体监测样品时,需经过超声波、溶液浸泡等提取离子于溶液中,再进行处理后进行分析。

二、大气的污染及检测

降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悬浮微粒等是空气环境的主要污染贡献者,主要来源于燃料燃烧、工业生产和机动车排放。目前已确认的大气污染物有100多种,这些污染物以分子状和粒子状两种状态分布于大气中。分子状污染物主要有硫氧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卤代烃、碳氢化合物等。粒子状污染物主要有降尘、总悬浮颗粒物、飘尘等。由于大气污染与气象条件密切相关,因而在大气污染监测中应包括风向、风速、气温、气压、太阳辐射强度、相对湿度等气象参数的测定。

1大气污染监测是大气质量监测的基础.采样的具体方法有:直接采样法:浓缩采样法;低温冷凝浓缩法;滤料阻留浓缩法;自然积集法。多孔玻板吸收管—吸收气态、蒸汽、气溶胶物质 气泡式吸收管—吸收气态、;电解沉降法。

2采样效率及其评价。采样效率一个采样方法的采样效率是在规定的采样条件下所采集到的量占总量的百分数。采样效率的评价方法一般与污染物在大气中存在形态有很大关系不同存在形态有不同的评价方法。采集气态、蒸汽态污染物的评价方法。绝对比较法精确配制一个已知浓度的标准气体用所选的采样方法采集标准气体测定其浓度比较实测浓度和配气浓度。K采样效率C1实测浓度C0配气浓度。

三、土壤污染及监测

1土壤环境以镉、汞、锌等重金属污染为主。 远郊区的地表水主要污染物质为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汞等。

2土壤监测的类型。、监视性监测:又叫常规监测或例行监测,是对各环境要素进行定期的经常性的监测,是监测站第一位的主体工作,用以确定环境质量及污染状况,评价控制措施的效果,衡量环境标准实施情况,积累监测数据,一般包括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的监督监测。

;特定目的监测:又叫特例监测或应急监测,按目的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种:污染事故监测;土壤考核验证监测;土壤咨询服务监测;土壤研究性监测,又叫土壤科研监测,属于高层次、高水平,技术比较复杂的一种监测,通常由多个部门,多个学科协作完成。

参考文献:

第3篇

晚上10时多,我来到金鸡路看到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都被大大小小30多家大排档占据,有烧烤店、炒菜店、米粉店、烧卤熟食店、粥铺、糖水铺……这些大排档的附近地面满是油污、食物残渣和纸巾、饭盒、筷子等垃圾,挡主满头大汗,一边炒菜、一边不停擦汗。因为水源不便,不少挡主还用黑油布擦锅,看着就让人恶心。

在狮子三路,我仔细观察了多家摊位后发现,这些路边流摊档的备用食物被随意堆在塑料筐里,没有任何遮盖,串好的肉串虽然放在塑料袋中,但袋口并未扎上,蒜蓉酱、豆腐乳等调料,也都是露天摆放的,不时招惹来一些苍蝇关顾。

晚上10时半,我来到石英街口,此时已有两家宵夜摊档“大摆筵席”,在摊档南边的黑暗处,一位老人正用煤炉摸黑烧火煮粥。煮粥大锅露天摆放,冒着腾腾白气。不远处,一位阿姨蹲在地上,在一个红色的大圆盆中洗碗,只见她将脏碗放到一个冒着洗洁精泡泡的大圆盆中涮一遍,但大圆盆的水已经浑浊。

晚上10时30分,我来到石湾南路看到,理想雅菀小区对面陆续有摊档经营者用三轮车将摆摊所需的工具以及食物运到人行道上,然后忙着摆放桌椅、清点食料。我数了数,这里有五个小吃摊档。我留意到,摊档经营者在摆摊时,已经有不少食客在那里站着等候吃夜宵。挡主摆好开档所需用品后,连手都没有洗,也没有戴上卫生防护用具,便旁若无人地用手撕粉。

晚上11时50分,我来到东山路与东门路交叉路口。在东山路北侧两家大排档宾客满座,人行道上摆放了20多台桌子。挡主将蔬菜摆放在一个大桌上,旁边放着一个卤味摊档,一名小伙子正在砧板上切着白萝卜。我凑近一看,发现砧板下方聚集了成群的蚂蚁,不少还在砧板下方乱蹿。小伙子切好一节萝卜后,这才不慌不忙地拿起一块泛黑的抹布,将蚂蚁“抹除”。

我在文明路看到,共有五家大排档连在一起占道经营,路边垃圾堆积,污水横流,纸巾、一次性筷子等遍地都是,路人纷纷绕路而行。而这些大排档所排放出来的刺鼻油烟味,则是附近居民反映最强烈的问题。

我在狮子三路和二环路交叉路口处,看到流动摊档的食品种类繁多,有麻辣烫、烧烤、烧蚝、臭豆腐等,过往车辆不时扬起尘土,地面到处是竹签、纸盒、塑料袋等垃圾。周围经常散发着油烟味、臭豆腐味和垃圾的酸臭味,有些喝醉酒的人还在这里随地呕吐、大小便。

我在石英街观察发现,每个桌子下都有食客随手扔弃的白色纸巾与装套一次性筷子的塑料薄膜,虽然档主会时不时地打扫一下,但仍是垃圾满地。当挡主扫地时,许多食客依然自顾自地吃着。其中一家摊档洗碗大盆旁不到1米远就有一堆白色垃圾,而大盆被满地的污水包围,显得邋遢不已。

在宁正路,我看到大排档工作人员正在手忙脚乱地把肉串和蔬菜放在炭火烧烤,一股股浓烟不时冒出,浓浓的烤焦味也四处弥漫。在椅桌的下面,则置放着一堆堆垃圾,有肉骨头、饭盒、筷子、纸巾等,散发出难闻的味道。

这可真是污染城市环境的!但是又阻碍道路交通!

第4篇

滇池位于昆明市主城区的下游方向,是昆明盆地的汇水中心,每年入湖径流携写作论文带大量的污染物质进入湖泊。滇池换水周期长,湖水自净能力低,生态系统脆弱,一经污染仅凭自身净化能力难以恢复[1]。为了保护湖泊生态系统,遏制水环境污染趋势,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提出,到2010年草海水质需要明显改善力争接近V类地表水标准,外海水质稳定达到V类地表水标准,力争接近Ⅳ类地表水标准。为了达到规划制定的目标,本研究主要对滇池北岸进入草海的河流水污染现状进行分析,提出改善河流水质的初步设想。通过沿程净化入湖河流水质,减少入湖污染的量,达到保护湖泊生态系统的目的。

1研究区域与方法1·1研究区域本研究主要集中在滇池北岸草海流域范围内。对影响草海水质的船房河、西坝河、大观河、乌龙河、老运粮河、新运粮河和王家堆渠进行研究。这些河流流经区域是昆明市工农业生产、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的集中地区,河流受污染严重。1·2研究方法每条河流设置有固定的监测断面,由昆明城市排水监测站进行长期的水质监测工作。取样方法和水质分析方法均按照国家标准进行。

2结果与讨论2·1北岸主要入湖河流水环境污染现状表1北岸入湖河流水质情况(mg/L)王家堆渠新运粮河老运粮河乌龙河大观河船房河西坝河BOD52005年13·746·833·071·67·7128·921·72006年13·151·612·883·816·545·9522·22007年11·621·912·811·219·424·1CODCr2005年47·612410416437·282·263·42006年48·814336·220455·312273·02007年42·916245·444·556·874·7总磷2005年0·8921·781·741·991·231·661·582006年1·232·181·312·971·492·391·772007年1·341·191·901·031·251·54总氮2005年8·0523·320·121·915·517·116·72006年9·5331·418·232·116·426·219·72007年10·917·121·115·316·118·8氨氮2005年3·7917·512·714·910·212·411·92006年5·8824·610·724·010·520·816·02007年6·9013·411·59·999·0413·3水质类别劣V类劣V类劣V类劣V类劣V类劣V类劣V类

从北岸河流水质情况分析,七条入湖河流水质都为劣V类水,总氮、总磷超标情况非常严重,有多条河流总氮浓度超过V类水质标准10倍以上,未整治河流水质存在逐年恶化趋势,因此,每条河流都亟需得到整治。北岸河流污染严重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①排水系统管网建设不完善,污水纳管率低造成未进入总管道的污水直接或间接进入河道;②雨水的冲刷作用下,地表污染物随雨水少部分进入雨水管道,大部分初期雨水携带大量的污染物进入河道;③多数河流自身的水动力条件差,加上支沟众多,河网水质情况复杂;④河道长期未进行底泥疏浚,河底淤积的底泥不断释放出污染物质,造成河水水质恶化。河道水质恶化是造成草海水环境污染、湖泊富营养化非常重要的原因之

一。根据水质情况分析,七条主要入湖河流污染程度由轻到重,分别是王家堆渠<大观河<西坝河<船房河<老运粮河<新运粮河<乌龙河。乌龙河全长3·68km,集水面积2·61km2,目前以暗渠形式流经人口居住密度较大的棕树营和白马小区,河道沿线大量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进入,使其成为城区纳污的通道。从2005年到2006年间,各污染物浓度都大幅度增加,河水呈黑臭状态,透明度极低,水质污染极其严重。王家堆渠地理位置与其它河流不同,从滇池西北岸入湖。王家堆渠主要水体功能是昆明发电厂冷却水排水渠,该冷却水是抽取草海水经过滤及除藻后使用,一次循环后温水顺王家堆渠排放,沿渠还存在部分小企业及农村居民向王家堆渠排放废水。与其它河流流域相比,王家堆渠流域人口密度相对较小,工农业污染少,因此王家堆渠是北岸七条入湖河流中污染程度最轻的。不过,由于周边的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进入河流,王家堆渠污染程度虽相对最轻,但也已经超过了地表水V类标准。2·2河流治理方法研究2·2·1截污工程截污工程主要对点源排放的污染物实行截流,能够有效减少污染物直接入河量,是防止水体受到污染的有效措施[2]。目前,截污工程在我国水污染治理领域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且对水质的改善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3~4]。截污工程对于污染负荷的削减,一方面取决于截污管网布设的合理性与完整性;另一方面取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截污工程的管网布设,对不同的区域应区别对待。在总体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照沿河截污与区域截污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污染源分布的集中区域决定污水管道的走向,并沿部分污染严重的河道敷设截污管道[5]。城市污水处理厂是截入污水最终的处置场所,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以及出水水质情况表明该工程对河水水质改善效果。目前已经制定了乌龙河、新运粮河、老运粮河、船房河与西坝河的截污和综合整治工程,河道整治规划如表2所示。

截污工程受河流沿线长度、各段区域特征和工程费用的综合因素影响,难以对河道沿线进行全程截污,因此主要针对点源直接入河严重的河段进行治理。以新运粮河为例,全长14·58km,上游主要是农田,污染以农业面源为主;中段是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区内已经建设有分流制排水管网;下段1/3位于草海生态保护区,该段从人民西路至入湖口现仍有105个排污口。众多的排污口直接向河道内排放污水,对草海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因此,新运粮河的截污工程主要布设于下段4·36km河道,将排污口的污水截入污水干管。当前这些河道截污和综合整治工程正在逐步进行中,船房河工程已经于2007年6月完成。从表1船房河2006年与2007年的水质指标对比可以看出,BOD5浓度降至原来的42%,CODCr浓度降至原来的46%,总磷降至原来的52%,总氮降至原来的61%,氨氮降至原来的43%。船房河截污工程完成后,河水的水质有了明显改善,从该河道输入草海的污染负荷减少了50%左右,工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表2河道整治规划河道名称全长(km)集水面积(km2)整治规划乌龙河3·682·61沿河道两侧敷设截污管3425m,河道清淤,新建污水泵站和节制闸新运粮河14·5883·4河道整治长度4·36km,沿河两岸各预留10m公共绿化带老运粮河11·318·7河道整治长度2·22km,沿河两岸各预留10m公共绿化带船房河11·47·42沿河两侧敷设截污管7654·1m,新建污水泵站和景观绿化西坝河9·054·87河道整治长度5·4km,沿河两岸各预留10m公共绿化带2·2·2河流城内段治理方法截污工程虽然有良好的治污效果,但工程的实施受限制因素较多,特别是针对流经城区段河流进行治理存在较多困难。城区内人口集中,建筑物密集,沿河两岸建有众多居民区、商业区及工业区等,城市规划建设完成后难以实施规模化的截污工程。然而,城内河流因城市发展建设的需要,不仅需满足防洪的要求,还应具有旅游、娱乐、景观、生态等多方面的功能[6],对河流水质的洁净程度具有较高的要求。根据水质监测分析,北岸入湖河流都为劣V类水质,河水呈现黑臭状态,无法满足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景观的需求。为了解决水质净化需求与工程布设困难的矛盾,城区内河道净化适宜选用原位治理技术,充分利用河道自身空间净化水质。依据河道自身空间的容量及周边环境特点,对不同河段布设适合的治理工艺。新、老运粮河水量大、河道宽,主要满足城区防洪排涝功能。老运粮河河宽约10m,新运粮河河宽约20m,这样宽敞的河道适宜使用移动式充氧平台。移动式充氧平台可以机动灵活地根据河道曝气需求,调整曝气船的运行,通过人工向水体中充入空气(或纯氧气[7]),加速水体复氧过程,以提高水体的溶解氧水平,恢复和增强水体中好氧微生物的活力,使水体中的污染物质得以净化,从而改善河流的水质[8]。新、老运粮河的河道空间容量大,也适合采用生物膜技术。生物膜技术是人们长期以来根据自然界水体自净现象发展起来的。现已研制的人工水草仿生生物填料[9]就是与天然水草具有相似特性的人工填料,布设在河床内,为水生动植物群落和细菌真菌等提供适宜生长的环境,通过各种生物的生长过程消耗水体中的污染物质,而且人工水草不会对河流自然流动和行洪安全产生干扰作用。进入河流的污染源主要是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人工水草对于受污染河水中有机物的去除效果明显,平均可达40%以上。

针对河道空间有限的河流适宜使用微生物修复技术。微生物修复技术分为两类:一类是投菌技术[10~11],最常用的投菌技术有集中式生物系统(CBS)、高效复合微生物菌群(EM)和固定化细菌技术;另一类是土著菌强化技术[12],通过向水体中投加生物促生剂来刺激土著微生物的迅速繁殖,增强水体的自净能力。微生物修复技术通过增强水体中微生物的净化能力达到水质净化的目的。该技术对于流量较小的河流如乌龙河、王家堆渠等可起到较好的净化作用。2·2·3河流城郊段治理方法城郊的地理特征与城市不同,人口密度相对较小,住宅、厂矿建筑物相对较少,有一定量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鱼塘等农业用地。因此,城郊河流的治理比城市河流的治理具有更多可利用的空间优势。城郊的土地和鱼塘都可以成为河水净化技术的实施空间。王家堆渠主要是昆明发电厂冷却水排水渠,由于电厂冷却水尚有—定余温,下游村落的村民在河渠两侧修建鱼场,进行温流水养殖非洲鲫鱼,现有鱼塘水面8·07hm2,鱼产量约460t。王家堆渠的水质净化方法,可以利用现有鱼塘改造成综合生物塘进行治理。综合生物塘[13]是交叉种植的凤眼莲、水浮莲、浮萍等水生植物与鱼类等水产共同养殖的塘系统。在植物生长期,不断地从塘系统中捞出大量的水生植物,用于饵料、饲料和肥料等多种用途。通过植物的打捞带出水体中大量的氮磷等营养物质,起到净化水质的作用,而且植物加工成鱼类等水产的饲料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因此,利用鱼塘改造的综合塘净化城郊河流,是一种效果佳,经济效益好,因地制宜的技术方法。城郊河流还可利用农业用地,选择土壤深度处理技术[14]和土壤渗滤处理技术[15]进行水质净化。北岸七条入湖河流的污染特征主要是水中氮磷的含量较高,污染随河流进入湖泊后易造成湖泊的富营养化,在土壤处理技术中氮磷作为植物生长所需的营养物质被吸收利用,一方面净化了水质,另一方面减少了农业肥料的使用。该方法不仅是末端治理,净化受污染的河水,还从源头减少了农用氮磷的施用量。因此,在条件适合的地区,土壤处理技术是一种可以广泛应用的技术方法。塘系统和土壤处理技术在适宜的条件下还可以组合运用,达到更好的水质处理效果。2·2·4河口区净化方法河流经过城中和城郊的沿途治理,污染负荷削减明显,水质情况得到较大的改善,为了进一步减少入湖污染物的量,可在河口区设置人工湿地或生物浮床处理系统,为污染物入湖设置最后一道屏障。

人工湿地处理系统是20世纪70年展起来的仿自然生物处理技术,已经应用于水污染处理许多领域。在河口区有效地利用空地,构建人工湿地系统对河湖污水进行处理,因运行、维护费用低廉,目前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16]。对于滇池北岸七条入湖河流而言,只要入湖口有可利用的土地,条件适宜,都可建设河口人工湿地系统对河水进行污染再削减。若河口区缺少需要的土地面积,可选择生物浮床处理系统净化河水。生物浮床是采用轻型绿色环保,防腐抗老化的材料制作成浮床,供选用的水生植物生长使用。浮床要有较好的强度,能抵抗较大的风浪冲击,确保植物的正常生长。该技术原理是利用水生植物根系的吸收,以及与微生物的共同代谢作用,有效地将水体中有机颗粒和胶体吸附、降解,氨氮等营养盐吸收、转化,从而达到水质净化的目的[17]。生物浮床处理技术是河口区土地稀缺河流水质净化的最佳方法,对水体中氮磷的去除效果明显。

3结论本研究以滇池北岸七条入湖河流为研究对象,根据河流沿程地理区域特征提出了实施截污工程、河流城内段、河流城郊段和河口区净化技术。这些处理技术可以组合运用于同一条河流进行全程沿途减污;也可应用于河流区域条件适宜的一段进行强荷,确保湖泊水环境的改善和生态系统的恢复。

第5篇

语文课上,我们观看了一段关于环境污染的视频。我不禁为人类的母亲——地球的健康而担心。

许多人认为,地球上海,陆,空的资源是取之不尽的。他们毫无顾忌地把千万吨的废气排放到空中,把数亿吨的垃圾,污水排放到大海……

我看到成群的鸟儿在森林上空盘旋,但是,今天那一棵棵高耸入云的大树——鸟儿的乐园,只剩下一排排低矮的树墩……我仿佛听到小溪里的鱼儿在哭泣,人们把污水排放到小溪,鱼儿纷纷死去……仰望天空,一根根高大的烟筒冒出滚滚浓烟……

俯视大地,小草已经枯黄,地上到处是垃圾……

天空不再蔚蓝,草儿不再嫩绿,花儿不再娇艳,溪水不再清澈见底。

我们要保护地球,保护地球上的生态环境,相信不久的将来,地球会恢复往日的神采!

辽宁省鞍山市胜利小学五年级:何思诺

第6篇

“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接受和确认,在我国环境立法中呈渐进深化过程:在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是“谁污染,谁治理”原则,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则修改为“污染者治理”原则,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展为“污染者付费”原则(亦称“污染者负担”原则)。相应地,理论界也就有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为“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污染者治理”原则和“污染者负担”原则的不同提法。

“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是将治理责任限制在污染者只对其已经产生的现有污染负责,并且只对污染治理负责。这完全是一种消极的事后补救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贯穿于环境管理的全过程,从而也就失去了其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应有价值和功能。“污染者治理”原则扩大了责任范围,将其扩展为污染者不仅对已产生的现有污染的治理负责,而且要对可能产生的污染的治理负责,对污染的长期影响负责。这两个原则都着重强调污染的个体责任和个体利益,反映的是点源控制的思想,且极易给人以污染者只负有治理环境污染的义务而不负有对他人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承担责任之虞。并且,上述两原则尽管强调了治理的责任,但对于客观存在的不能治理或不愿治理等问题,因为污染者能做的只能是“治理”,于是就没有切实可行的有效替代形式来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所以国家和社会就极易成为污染治理责任的被转嫁者。

“污染者负担”原则不同。其强调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防治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而不应转嫁给国家和社会,明确了污染者不仅有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而且具有防治区域污染的责任,有参与区域污染控制并承担相应费用的责任。这一原则并未将环境责任主体限于排放者,还包括了污染物的产生者;治理污染的责任范围不局限于主体自身,还扩展至区域的环境保护。这体现了污染者个体责任的扩大和保护公益权的法律要求,更符合环境保护的公益性质和环境资源的公共资源属性。

“污染者负担”原则与“污染者付费”具有许多共同点,但“污染者负担”不等于“污染者付费”。“污染者付费”的提法本身给人一种错觉,好象污染者只负有金钱义务,污染者所承担的环境责任形式只能是经济性补偿(“付费”)。事实上,“付费”只是污染者履行治理环境污染义务的重要方面,象环境影响评价、限期治理、“三同时”等制度并不是光靠“付费”就能解决的,其他诸如安装和管理污染处理设施、营造绿地等都需要污染者以非金钱方式进行。即使在受害者救济方面,污染者的责任也不只是损害赔偿,还包括停止或减轻污染、恢复原状、消除污染等形式。“污染者负担”原则涵盖了承担污染治理费用(“付费”)在内的诸多法定义务,更符合这一原则的宗旨和本意。因此,在环境立法中应确定的原则是“污染者负担”原则而非“污染者付费”原则。

2“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外化形式

“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在环境法领域中一般表述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范围涉及污染防治责任、损害补偿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三种。

2.1污染防治责任

污染防治包含两层意义:第一是“治”,即要求污染者必须对自己所产生的环境污染积极主动负责治理。污染者是治理污染的责任主体。“污染者负担”原则不同于“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和“污染者治理”原则之处在于污染者可以不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比如,实行污染治理责任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分离的作法,由污染者负担必需的处理费用和提供相关的资料等,交由专业化的污染治理公司负责治理环境污染,这既可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也为政府强化行政强制措施(如推行代履行治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实践条件,从而有利于更好发挥末端治理应有的效用和潜能。第二是“防”。“谁污染,谁治理”和“污染者治理”的重点是治理已有的污染源及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体现的是“末端控制”的思想,其所涉及的预防为主问题也只是停留在末端治理思想和战略指导下的预防上。以“污染者负担”原则为指导的“防”,着重体现全过程控制和清洁生产的原则,将末端控制战略下的预防为主发展为源头控制战略下的预防为主。

2.2损害补偿责任

污染者的排污行为尽管具有相当程度的价值正当性或社会有用性,或其本身常常是各种创造社会财富、增进公众福利的活动在进行过程中的附带行为(即环境法学说中的“污染风险的不可避免性或不非难性”),但排污的结果却是使公众共享的环境资源遭受污染和破坏,并长期影响污染所在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影响区域乃至整个国家的环境质量,损害更大范围的公共利益〔1〕。因此,污染者所必须承担的损害补偿责任就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污染者应向作为公共环境资源代表者和管理者的国家缴纳一定税费作为对环境资源利用和所致损害的补偿,即对公益权的补偿。这在我国环境立法中主要表现为排污费制度。其二,污染者应承担向长年受污染地区的受害者提供损害救济和补偿的责任,即对受害者私益的补救。私益补救可以通过基金形式由政府出面加以协调处理,即环境受害的行政补救。关于环境受害的行政补救,各国大多数通过对所有排放污染物者收取污染费或排污税的办法筹集补偿基金,尔后用此基金向遭受污染物侵害的人提供补偿〔1〕。污染损害通常补偿数额巨大且污染者具有多元化特点,若由个别或现有的污染者承担历年来的污染损害,既不现实也不合理,至少应由所有的污染侵害者负担相应费用。当然,关于长年污染地区的补偿问题,如果完全由污染者负担,实难一一承受和自行承担,因而需要国家出资。关于国家出资额问题,我国台湾学者的看法值得重视和参考:“如果以国家补偿的方法来进行全面、悉数的损害填补不妥当,毕竟,这仍然是花人民的钱。理想的方法是:国家以人民的税收出资一部分,另外由现行的污染者与可得知的旧污染者负责一部分,如此共同来赔偿”〔2〕。因为一方面,为了经济发展的需要间接放任环境污染的形成,国家自应负有责任;另一方面,全体人民事实上也享受着经济发展的成果,从而也有义务偿还污染的债务,全体人民是间接污染者,因为人们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刺激了污染的产生和扩大。

2.3损害赔偿责任

污染者的排污行为除了给国家和社会的公共环境资源造成损失,使所在地成为长年污染地区外,还常发生一些偶然性、突发性事件,如有毒化学品泄漏、污水管道破裂等,势必造成当地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这就引发了对私益的侵权及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污染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我国民法将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作为特殊侵权行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各环境法规范均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污染者往往不是单数加害者,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者必须对损害负连带责任。另外,如果存在共同致害行为的情节,应按照对损害发生的作用程度分割责任。

3“污染者负担”原则的确认与若干环境法基本制度的修正

“污染者负担”原则一旦在立法上被确认,依据“谁污染,谁治理”和“污染者治理”原则创立起来的现有环境法基本制度,如“三同时”、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等制度就需要予以相应调整。

3.1“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要求污染者的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依据“污染者负担”原则,“三同时”制度可以突破污染者自建污染治理设施自行治理污染的局限,如污染者将产生的污染物交由专业性的污染治理公司治理,就没有必要要求污染者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治理设施。

3.2排污收费制度

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的征收主体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排污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污染源治理及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和用排污费建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确立“污染者负担”原则后,如果污染者有能力且自愿自行治理的,排污费仍适用以前的规定;如果污染者要求交由他人集中处理的,排污收费制度就应作相应修正:或征收主体仍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但排污费的使用应给集中处理单位保留一定的份额,即使仍实行专款专用,对具体补助对象也应向集中治理的倾斜;或污染者按比例分别向国家有关部门或集中处理单位缴纳排污费。

第7篇

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初步实践显现的问题

我国的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缓慢,在内地,污染责任保险整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保险公司和当地环保部门合作推出了污染责任保险,大连最早开展此项业务,随后沈阳、长春、吉林等城市也相继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初步实践暴露出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许多主要问题:我国要建立一种保险制度来满足企业与政府的需要,而这种保险制度就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

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在赔付率很低的情况下,坚持高保险费率不做调整,使企业丧失了投保的积极性。如大连市l卯1一1995年的赔付率只有5.7%,沈阳市1993一1995年的赔付率为零,远远低于国内其他险种50%左右的赔付率和国外70%一80%的赔付率。而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是按行业划分的,最低费率为2.2%,最高为8.0%,较其他险种只有千分之几的费率相比,要高出好几倍。

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过窄,险种较少,经营的风险的减小,使其赔付率相应也就过低。目前只把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事实上,由于环境污染而造成民事赔偿的还有累积性污染事故。在我国保险市场上,保险的险种较少,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华泰财险等公司的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一项中规定不负责赔偿由于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所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我国实行的自愿保险方式,不能增强企业的投保意识,致使投保企业越来越少,形成恶性循环。在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仅限于少数几个城市,这些城市中的保险规模小,只有几个或十几个企业投保,且投保呈下降趋势。企业缺少保险意识,投保率就低,保险费就少,赔付率低,引起投保企业少,由此形成恶性循环。

二、我国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在2004年,国家环保总局共接到67起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其别重大环境事件6起,重大环境事件13起,造成21人死亡、705人中毒(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5.5亿多元。这些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充分说明我国在环境方面问题颇多,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已经进人环境风险的高发期,迫切需要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我国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必要性的主要方面:

维护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现有环境保护及救济机制中,缺乏相应的污染损害赔偿机制与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单个污染企业承担责任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污染受害者和公共环境损害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分离了环境污染侵权主体与赔偿义务主体,由企业投保,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的形式减少了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得环境侵权的受害人较容易及时获得足额赔偿。

降低企业因环境侵权而破产的风险大多数企业对于整个社会经济体系属于“弱势个体”,其风险承受能力差。环境侵权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使企业承担了极高的风险,因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废弃物不可能“零排放”。环境责任保险使损害赔偿社会化,有利于分散企业的损害赔偿风险。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中,投保人通过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再将其赔偿责任分摊给成千上万的投保人,使得投保人的经济责任得以减轻,避免了作为投保人的企业因意外的污染事故而遭受有可能导致破产的巨额赔偿,保证了企业持续、健康地发展。

为我国保险业带来发展的契机及新的增长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适用严格责任的最显著后果之一就是大大增加了行为人行为的风险。而行为人为了减小其行为的风险,必然想将风险责任转嫁出去,这正好与保险业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目的相适应,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契机。在美国,责任保险保费收人占非寿险保费收人的50%左右,在欧洲发达国家占35%左右,而在我国,其份额还不足5%。我国已经进人环境风险的高发期,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是必然趋势,这有利于保险公司开拓保险服务领域,促进保险产品的创新,开发出一块新的保险业务增长点。

三、我国在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保险方式我国普遍实行的自愿保险使环境污染的受害人依然得不到或得到很少的赔偿金。强制保险可以在污染事故发生后最大程度地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也还可以减轻污染企业的负担。我国应建立强制责任保险方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在我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意识还很薄弱、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市场各方准备不足的情况下要在各行各业全部实行强制保险还不具备条件,建立以强制保险为主,自愿保险为辅的保险方式更为适宜。

我们可以将强制保险的重点地区选择在太湖、淮河、黄河、松花江、长江下游等流域,重点行业选择在危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等行业以及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等领域。对污染较轻的地区及其他行业,政府给予积极引导,促使企业自愿认购。

承保范围现阶段我国保险业的承保范围仅限于突发性环境责任风险,并且不包括与水、气或者固体废物相关的突发性污染。笔者认为,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可以仅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但应将与水、气或者固体废物相关的突发性污染中的一种或几种列人承保范围,可以采取限额赔偿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发展成熟的时候,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不应再限于偶然性、突发性的环境损害事故,对于因单独、反复性或继续性事故所引起的环境损害也予以承保。例如,德国从1965年起,保险责任范围逐渐扩大,保险人开始保险水体逐渐污染损失赔偿责任;1978年后,保险人又同意对大气和水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承保。

索赔时效由于环境污染侵害行为具有间接性、潜伏性、累积性、不确定性等特点,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可能是持续性的,对环境的损害可能要经历相当长的时期后才显现出来。如果索赔时效太短,部分受害人的权利保护就难以实现,如果建立终身制索赔,则不利于我国刚刚起步的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发展。西方国家的保险人为限制其责任,经常在保险单中使用‘旧落条款”。所谓日落条款(SunsetClause),是指约定自保险单失效之日起最长多少年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通知索赔的最长期限的条款。我国也可以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单中使用“日落条款”,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规定为30年。

承保机构各国保险业对于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主要有3种模式:(l)美国式的专门保险机构;(2)意大利式的联保集团;(3)英国式的非特殊承保机构。1988年,美国成立了一个专门为对付污染风险承包危险的新的保险集团—环境保护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渐发、突发和意外的污染事故及第三者责任。1989年,法国保险业组建了高风险污染保险集团,将污染风险列为单独承保险,并使大量工矿企业将这类风险集中到ASSSURPOL高风险污染集团,使这个由50个保险人和巧个再保险人组成的、承保能力高达3270万美元的保险“航母”在抑制污染、保护环境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1990年,意大利保险界由76家保险公司组成联合承保集团,开始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笔者认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可以借鉴意大利的经验,选择联保集团的形式。这是因为,迄今为止,在我国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有单独承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实力。我国可以选择实力雄厚、信誉好的保险公司为承保公司组成保险人集团联合承保,这既有助于保护环境污染的受害者,也有利于增强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能力。

第8篇

1、的环境管理体系及农技推广体系难以应对污染问题。

我国的农村化进程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优先增长和依托工业的现代化农业快速,二是居民在空间分布上迅速集中。

这使农村的产业结构从和谐型转变成自然危害型,农村原有的具有强大环境自净能力的自然循环被破坏,原本可以自然消纳的生活污染物因超出环境自净能力成害。

不仅如此,农村的各类环境污染也呈现出与城市污染迥异的特点。农业生产导致的面源污染具有排放主体分散、隐蔽,排污随机、不确定、不易监测。这使得对面源污染的管理存在成本过高,因此存在着只能对受害地监测,很难监控排污源的现状。

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建立在城市和重要点源污染防治上的,对农村污染及其特点重视不够,加之农村环境治理体系的发展滞后于农村现代化进程,导致其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上不仅力量薄弱而且适用性不强。

目前,我国的农村环境管理体系呈现以下特点:环境立法缺位、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分割并与污染的性质不匹配、基本没有形成环境监测和统计工作体系。我国目前的诸多环境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对农村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具体困难考虑不够。例如,目前对污染物排放实行的总量控制制度只对点源污染的控制有效,对解决面源污染问题的意义不大;对诸多小型的污染监控,也由于成本过高而难以实现。而未建立农业和农村自然资源核算制度。资源家底不清,对自然这样的利用动态缺乏真实的了解,不能不是我国生态环境趋于恶化的一个基本原因。

另外,农业技术的选择缺乏环境政策制约机制,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几乎失效: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农业技术服务体系改革是以减少农技推广经费和鼓励自我创收为特点的。由于得不到足够的财政拨款,农技推广系统不得不从事与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以获取收入,包括卖化肥和农药等。由于激励不相容,导致一些推广人员对指导农民提高农药和化肥使用效率缺乏积极性,以致化肥、农药不合理施用情况一直在加剧。

2、财政渠道的资金来源不够,导致污染治理不力。

城乡分治战略使城市和农村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现象。具体到环保领域,主要指城乡地区在获取资源、利益与承担环保责任上严重不协调。长期以来,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扩散,而农村从财政渠道却几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资金,也难以申请到用于专项治理的排污费。

由于农村土地等资源产权关系不明晰,致使农村的环境资源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造成几乎没有有效的手段,对农业生产中收益大于私人收益的部分给予一定补偿,对社会成本大于私人成本的部分收取一定费用,实际上鼓励了农村居民采用掠夺式生产方式。2003年后执行的新的排污费制度在集中使用上仍然没有考虑农村污染的治理。

由于环境保护尤其农村环境保护本身是一项公共事业,属于责任主体难以判别或责任主体太多、公益性很强、没有投资回报或投资回报率较小的领域,对社会资金缺乏吸引力,政府必须发挥主导投资作用。尽管国际上各种市场化的实践很活跃,但没有哪个国家的政府不发挥主导投资责任和作用。

另外,目前我国在实施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建设项目上,还存在着资金分散、重复建设和“自上而下”的决策等现象。例如,面源污染的治理资金分散到农业、水利、环保等部门,导致一个需要环环相扣才可能行之有效的治理方案变成各部门步调不一致的局部行动,自然效果不佳;由于采用“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在目标最大化的激励下,对于能增加政绩的公共服务,呈现出一种较高的供给热情。而人居环境基础设施这样没有进入地方官员政绩考核体系的公共服务,即便农民已经有了需求,也很难提到地方政府的操作层面上来。

3、扶持措施不力,导致农村污染治理的市场化机制难以建立。

我国对城市和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如排污费返还使用,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时征地低价或无偿、运行中免税免排污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还可以申请用财政资金对贷款贴息等。而对农村各类环境污染治理,却没有类似政策。由于农村污染治理的资金本来就匮乏,建立收费机制困难,又缺少扶持政策,导致农村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机制难以建立。

4、治理模式不适,导致农村污染治理效率不高。

农村的三类环境污染,套用解决城市污染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污染的主要手段——末端治理——都存在技术、经济障碍。除了面源污染难以收集污染物外,其它类污染用末端治理常会出现既治不起,也治不净的情况: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由于其污染排放的集中性、污染物相对的单一性和企业经营相对的大规模等特点,末端治理在多数情况下是适用的甚至惟一的。而农村的生活污染、乡镇企业污染以及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采用末端治理则会因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最小经济规模限制以及高折旧率限制而不可行。

农村的三类环境污染问题

农村环境作为城市生态系统的支持者一直是城市污染的消纳方。近年来,我国在城市环境日益改善的同时,农村污染问题却越来越严重,在工业化、城镇化程度较高的东部发达地区的农村尤为突出。各种污染不仅威胁到了数亿农村人口的健康,甚至通过水、大气污染和食品污染等渠道最终到城市人口。本文重点东部发达地区现代化进程中的典型污染问题并提出未来在全国层面上的对策。

——编者

1、现代化农业生产造成的各类污染。

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的开发已接近极限,化肥、农药的施用成为提高土地产出水平的重要途径,加之化肥、农药使用量大的蔬菜生产发展迅猛,使得我国已成为世界上使用化肥、农药数量最大的国家。

化肥年使用量4637万吨,按播种面积,化肥使用量达40t/km2,远远超过发达国家为防止化肥对土壤和水体造成危害而设置的22.5t/km2的安全上限。而且,在化肥施用中还存在各种肥之间结构不合理等现象。化肥利用率低、流失率高,不仅导致农田土壤污染,还通过农田径流造成了对水体的有机污染、富营养化污染甚至地下水污染和空气污染。目前,东部已有许多地区面源污染占污染负荷比例超过工业污染。

农药年使用量约130万吨,只有约1/3能被作物吸收利用,大部分进入了水体、土壤及农产品中,使全国9.3万km2耕地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并直接威胁到人群健康。2002年对16个省会城市蔬菜批发市场的监测表明,农药总检出率为20%~60%,总超标率为20%~45%,远远超出发达国家的相应检出率。这两类污染在很多地区还直接破坏农业伴随型生态系统,对鱼类、两栖类、水禽、兽类的生存造成巨大的威胁。化肥和农药已经使我国东部地区的水环境污染从常规的点源污染物转向面源与点源结合的复合污染。

由于大棚农业的普及,地膜污染也在加剧。近20年来,我国的地膜用量和覆盖面积已居世界首位。2003年地膜用量超过60万吨,在发达地区尤甚。据浙江省环保局的调查,被调查区地膜平均残留量为3.78t/km2,造成减产损失达到产值的1/5左右。

2、由于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滞后产生的生活污染。

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生活污染物因为基础设施和管制的缺失一般直接排入周边环境中,造成严重的“脏乱差”现象:每年产生的约为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几乎全部露天堆放;每年产生的超过2500万吨的农村生活污水几乎全部直排,使农村聚居点周围的环境质量严重恶化。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农村现代化进程较快的地区,这种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落后于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水平的现象并没有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而改善,其对人群健康的威胁在与日俱增。3、乡镇布局不当、治理不够产生的污染。

受乡村的深刻,工业化实际上是一种以低技术含量的粗放经营为特征、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反积聚效应的工业化,村村点火、户户冒烟,不仅造成污染治理困难,还导致污染危害直接。,我国乡镇企业废水COD和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50%以上,而且乡镇企业布局不合理,污染物处理率也显著低于工业污染物平均处理率。

近些年来,在人口密集地区尤其发达地区,集约化畜禽养殖蓬勃。这些地区可资利用的环境容量小(没有足够的耕地消纳畜禽粪便,生产地点离人的聚居点近或者处于同一个水资源循环体系中),加之其规模和布局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没有注意避开人口聚居区和生态功能区,造成畜禽粪便还田的比例低、危害直接。同时,在污染排放强度上并不低于工业企业的集约化养殖场,其污染危害更加严重:不仅会带来地表水的有机污染和富营养化污染以及大气的恶臭污染甚至地下水污染,畜禽粪便中所含病原体也对人群健康造成了极大威胁。

第9篇

由于海洋环境污染具有流动性的特点,一旦发生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往往涉及多个沿海地方政府,作为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核心主体,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效果。一方面,海洋环境污染复杂,治理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单个地方政府难以承担全部治理活动。尤其是面临重大海洋环境突发事件时,仅靠单个地方政府也难以及时有效解决。另一方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流动性和扩散性,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相邻行政区域的海洋环境。各地方政府的互不合作,分散运作,往往会因沟通不畅,信息不对称而引起海洋环境污染的外溢甚至矛盾冲突。而地方政府之间合作共治,则有利于共同提高治污水平,实现海洋环境的改善,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达到各地方政府共赢的局面。可见,海洋环境污染的特殊性要求在治理过程中各政府的协调与合作,而地方政府自主意识的增强以及基于自身利益考量而引发的“各自为政现象”是协调合作的最大障碍。在传统的海洋环境污染治理行动中多是由中央政府凭借强制权力在沿海地方政府间实施科层型协调机制。诸如在处理海洋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中建立中央一级海洋环境管理机构,联合沿海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对突发性海洋环境污染事件做出自主、统一管理;完善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并通过环保部门实行垂直管理来加强环保执法等等。然而,由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流动性和污染自然累积性决定了治理污染难以有清晰的行政边界限制,是一种跨区域的公共物品,无法回避“搭便车”及外部性原因引起的供给与维护等问题,地方政府也不必为自身海洋开发活动所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承担责任,科层协调机制存在着无法掩饰的运作困境并常常遭致失败。并且,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情况下,率先进行先进设备或技术投资的地方政府不愿同落后地区分享自己的投资成果,彼此之间的利益难以协调,各地方政府理性博弈的结果便导致了海洋环境污染治理中政府间的自然无关联。因此,作为理性经济人,地方政府部门在权衡利弊后,往往选择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不作为,从而增加了社会成本。科层型协调机制之外有替代选择吗?若我们将海洋环境污染看作是公共池塘资源,将海洋环境污染区域看作一个社区,将沿海地方政府看作是平等的社区成员,则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提出的自主治理方式或许可以成为解决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协调困境的一个出路,从而形成一种有别于科层型协调机制的沿海地方政府间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协调机制。但是这种协调机制强调基于协商的沿海各地方政府间的沟通与信任关系,而“利益关系”是地方政府间最根本最实质的关系,因此,在构建沿海地方政府间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协调机制前,必须要深入分析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行为。

二、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地方政府间协调的利益博弈分析

为了深入分析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关系,本文将采用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分析方法,解读地方政府在海洋环境污染合作治理过程中的动态行为。在地方政府治理海洋环境污染的博弈模型中,各地方政府的行动是选择污染治理的投入,由于治理海洋环境污染的行动总是开始于一个沿海行政区政府,称之为地方政府1,地方政府1首先选择污染治理投入q1≥0。随着海洋环境污染的漂移和扩散,上级政府(中央政府等)要求污染涉及到的以及即将涉及到的各毗邻沿海辖区政府协调合作,共同治理污染,此时,后加入的为地方政府2观测到q1,然后选择自己的投入q2≥0。因此,这是一个完美的信息动态博弈。因为地方政府2选择q2前能够观测到q1,而地方政府1首先行动,不能根据q2来选择q1,因此,地方政府2的战略应该是从Q1到Q2的一个函数,即S2:Q1→Q2(这里Q1=[0,∞)是地方政府1的污染治理投入空间,Q2=[0,∞)是地方政府2的污染治理投入空间),而地方政府1的战略就是简单地选择q1,纯战略均衡结果是投入向量(q1,s2(q1)),支付函数为u1(q1,s2(q1))。假定治理海洋环境污染的逆需求函数为P(Q)=a-q1-q2,则支付函数为:πi(q1,q2)=qi(P(Q)),i=1,2(1)求解这个博弈的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可以选用逆向归纳法。首先考虑给定q1的情况下,地方政府2的最优选择。地方政府2的问题是用尽量少的海洋环境污染治理投入产生出最大的治理效果,用数学式表达为:Maxπ2(q1,q2)=q2(a-q1-q2)q2≥0(2)最优化的一阶条件意味着:s2(q1)=1/2(a-q1)(3)因为地方政府1预测到地方政府2将根据s2(q1)选择q2,地方政府1希望其他地方政府能够较多地分担海洋环境污染治理成本,降低自身的治污投入而能产生较好的治理效果,则其在第一阶段的问题用数学式表达为:Maxπ1(q1,s2(q1))=q1(a-q1-s2(q1))q1≥0(4)解一阶条件得:q1*=1/2a(5)将q1*带入s2(q1)得:q2*=s2(q1)=1/4a(6)(q1*,s2(q1))就是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这里的q1*=1/2a和q2*=1/4a是此次博弈的均衡结果。即地方政府2由于拥有信息优势在治污投入博弈中处于优势地位,其投入仅为地方政府1投入的一半即可达到预期的治污效果。但如果地方政府2在决策之前不能观测到地方政府1的投入水平,此时地方政府2的信息优势就不存在了。这也可以解释现实海洋污染治理过程中,哪怕是各行政区海域污染面积几乎同等大小,也总是由某个地方政府担任治污主力,投入较多,其他地方政府发挥参与和辅助的作用,投入较少,并不能达到治污成本均摊的现象,这就导致各个地方政府都不愿意先行动,除非有上级强制压力或者社会舆论压力或者是地方政府间形成的协议,否则选择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不作为是符合逻辑的做法。协议约束被认为是促进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地方政府间协调合作较为科学有效的方式,但是在缺乏有效监管和惩罚机制的情况下,不排除地方政府以种种借口拖延治污投入或者少投入的可能。问题的关键在于自上而下的监管成本是巨大的。通常上级政府不愿意花费巨大成本进行信息收集和辨别,而且上级政府实际监督能力也不足以展开核查就能查出各地方政府是否消极对待海洋环境污染治理问题,理性的上级政府会选择不核查,即处于“理性无知”的局面。而在上层政府不核查条件下,地方政府的理性选择当然就是不投入或者少投入了。以上讨论的是序贯博弈,前提是一次性合作。但是海洋环境污染治理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工作,关系到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整体社会福利的提升,没有一个沿海地方政府可以独善其身,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是动态多次的,这就创造了重复博弈的条件。也就是说各个地方政府都清楚海洋环境污染治理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沿海各地方政府的通力协作,而且在历次海洋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各地方政府的表现是观测得到的,一个地方政府可以使自己在某个阶段博弈的选择依赖于其他地方政府的行动历史(即针锋相对策略,如:如果这次你选择了不作为任由海洋环境污染扩散至我辖区海域,我下次也将选择不作为任由污染漂移至你辖区海域),因此,在重复博弈中地方政府的战略空间远远大于和复杂于在每个阶段博弈中的战略空间。这意味着,重复博弈可能带来一些“额外的”均衡结果。影响重复博弈均衡结果的主要因素是博弈重复的次数和信息的完备性。重复次数的重要性主要来自于地方政府在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之间的权衡。当博弈只进行一次时,每个地方政府只关心一次性的污染治理投入;但如果博弈重复多次,每个地方政府可能会为了长远利益而牺牲眼前利益从而选择不同的均衡战略。信息完备的重要性简单说就是当一个地方政府的支付函数(特征)不为其他地方政府所知时,该地方政府可能有治理海洋环境污染的积极性建立一个“好”声誉以换取长远利益。因此,在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过程中沿海地方政府间能否形成有效的协调机制,关键在于三个要素:技术路径、组织形式和利益分配。这三方面要素就构成了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地方政府间协调机制的框架。

三、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地方政府间协调机制的构建

1.技术路径:电子政府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提出的自主治理方式为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协调问题展现了一种利益相关者共同对话以促进沟通进而达成沿海地方政府间集体理性行动的美好愿景。尽管如此,这一愿景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仍有赖于沟通技术手段的改进。电子政府的蓬勃兴起为这一愿景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所谓电子政府(e-government)简言之就是打破行政机关的组织界限和行政区划界限,快捷便利地政府相关信息的网络平台。电子政府的建立,为跨行政区的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地方政府间的协调创造了技术条件。不仅有利于增进地方政府间横向信息交流、建立信任与协调合作,也有利于海洋环境污染及其治理情况的通报和信息共享。其运作形式依赖于互联网络支撑下的电子信息系统拥有如下优势:支持开放各种政务信息且可供跨界查询;协同各行政区域信息使跨区亦能以连贯一致的方式敞开;任何政府组织均可以交互表达和传递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减少中间环节,保证信息交换的“直通”。可见,电子政府的广泛应用对于沟通沿海地方政府横向之间的信息交流,进而培养相互间的信任感、促进对海洋环境污染的协作治理大有裨益。同时,电子政府使得政府治理结构呈现出“扁平化”特征,政府决策层的管理幅度也随之拓宽。如“省管县”就是一种典型的“政府扁平化”改革。电子政府运用现代网络技术,使省县间时空距离大为缩短,为省管县提供了可行性。在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过程中,沿海各省级政府获取来自县级政府有关辖区内海洋环境污染的各种信息就将更加便捷和真实,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基层政府乐于接受的治理决策创造条件;同时,“去科层化”的省管县改革,亦为县级政府间交往、沟通提供了更多机会,这也有助于县级政府间协作完成省级政府交付的海洋环境污染治理任务,从而有利于省辖海域范围内环境污染问题的减少,增进县级政府间横向协调以及海洋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电子政府也为拓宽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参与主体方面提供了技术支持,一方面有利于形成地方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和信任、合作关系,公众的利益诉求得以表达;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加强对地方政府决策的监督,使地方政府对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决策更趋于合理。一旦地方政府对辖区海洋环境污染治理不力、出现了地方保护或者隐瞒真相的情形,该地方政府即可能遭致公众的拷问并削弱公众对其合法性的支持,这将极大增强地方政府寻求与毗邻合作以实现海洋环境污染协作治理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因此,地方政府间依托电子政府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流,确立互信关系,在海洋环境污染治理行动中能够形成真诚合作的、富有创新精神和反馈及时的互动协调机制。

2.组织形式:政府联盟

短期的约束性协议无法控制地方政府在海洋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的不作为或者虚假作为,而依赖上级政府的强制力监督成本是巨大的。那么什么样的制度安排能够避免“搭便车”行为,实现地方政府间协作治理的目标?运用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自主治理理论中组织成员结盟的形式,将地方政府结盟作为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地方政府间协调机制的组织形式。西方蓬勃兴起的区域主义(Regionalism)也正是依托政府间联盟的组织形式支持。所谓联盟通常指州(省)际政府间通过签订协议、成立联合会、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形成的一种联合体,该联合体是“一种受竞争和协商的动力支配的对等权力的分割体系”,主要采取协商、合作的协调途径。海洋环境污染治理问题作为区域公共问题的一种,地方政府间的协调机制同样需要地方政府间联盟的达成。后者可以作为地方政府间合作治理机制的组织形式在地方政府间发挥独特的协调功能,既尊重地方政府的自主利益诉求,同时亦通过积极磋商,彼此取得谅解和妥协,共同着眼于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长远利益,进而实现海洋资源的公平开发和海洋环境的合作治理。实际上,通过地方政府间协议、协会、联合会、联席会议等方式建立沿海地方政府间联盟的做法,早已经成为各国实现海洋环境污染合作治理的普遍经验。比如日本在濑户内海环境污染的治理过程中,濑户内海所属各个县市成立了海洋环境保全知事、市长联络会,配合中央政府的环境主管部门,共同担当治理濑户内海环境污染治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使得濑户内海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得到反馈和解决。地方政府联盟目前多应用在河流水环境协作治理过程中。如美国俄亥俄河水治理协定在八个州之间达成协议,由相关政府间的27人组成委员会领导,其预算由各成员单位议会拨款提供,这一协定下产生的执行局在实施环境保护规制和环境污染治理时很好地充当了协调单位的角色。我国近年来随着跨界河流污染的加重,也出现了一些以协议或会议等形式缔结的流域政府间联盟,如为了解决鲁苏边界跨界河流污染纠纷,山东省临沂市与江苏省徐州市、连云港市建立了污染防治磋商协调机制,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实行轮流牵头,定期召开会议,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及时通报河流环境质量,先后制订了鲁苏边界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环境污染联合处理机制和跨界污染联合防治若干措施等,逐步形成了鲁苏边界的联合污染防治机制、应急预警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边界污染纠纷调解解决机制、环境监察互动机制五个合作机制,成绩斐然,被认为能够破解当前水环境管理垂直分级负责造成的职责权限制约和利益本位弊端,调动同一流域跨行政区的各级政府站在流域整体的高度开展污染治理工作。因此,可以借鉴跨界流域水环境污染合作治理的经验,以地区政府联盟的组织形式作为构建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协调机制的支撑,共同做好海洋环境污染顾湘: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府际协调研究:困境、逻辑、出路治理工作。

3.利益分配:补偿机制

由于当前世界各国跨界区域公共问题凸现,公共管理中跨越行政边界的行为及其合理性已经被广泛接受,不论是国家绩效报告的批评者还是支持者,都引证说明跨越边界线的必要性。理由是,在这样“一个急剧变迁的时代,最好的解决之道不是重新设计组织章程,而是融化组织间的僵化界限”,地方政府间关系逐渐塑造成一种既不同于科层制、亦区别于市场机制的政府间协调机制,即模糊地方政府间管辖权,构建起信息有效沟通的平台,建立起地方政府间较为融洽的信任关系,强调运用讨论、磋商、交流等手段形成相互认可的解决之策,而不需经过行政程序逐级运作,形成的协议也可通过相互间的制约机制得到落实,运行效率极高,进而实现对区域公共问题的合作治理。正像中央政府主导的科层协调机制会陷入失灵一样,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同样指出当人们面对公共池塘资源问题时,通常都会有很强的规避责任、搭便车和以机会主义方式行事的诱惑。地方政府间的协调机制也面临着各种运作失灵的困境。上文曾指出在海洋环境污染协作治理过程中先行动的地方政府往往付出的治理成本较高,治污设备先进并且投入较大的地方政府也不愿意与其他政府分享。因此,解决利益分配问题是至关重要的,在海洋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主要是建立补偿机制。各地方政府在平等、协作的前提下,通过规范的制度建设来实现海洋环境污染治理投入在地方政府之间的合理分配。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追求各政府主体间的公平。建议建立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合作基金,通过统筹规范沿海地方政府转移支付制度提供,由各地方政府派员筹建的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委员会进行管理,用于支持海洋环境保护项目和海洋污染治理项目。该基金的构成要遵循“经济公平”的原则。以各方从合作治理中的投入情况为依据,投入较多的政府拨付数额比例较大;但同时,不能忽视各地方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相应的成本负担能力。当然,由地方政府承担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全部成本是不合理的,需要从中央层面建立海洋污染溯源追究和补偿机制。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但由于缺乏可操作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应的技术标准,海洋生态环境污染事件所导致的海洋生态损害,最终只能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负担。近年来,沿海地区已经在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领域做出积极探索。如浙江、山东等沿海地区正在开展本地区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地方立法工作;天津、山东、广东等地海洋主管部门开展了向海洋生态损害责任者索赔的实践。国家海洋局原局长孙志辉指出国家尽快启动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立法程序,对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索赔的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及标准、程序,以及补偿赔偿金的使用管理等进行明确界定,从而为海洋生态保护提供经济调控手段和可持续的财政机制。

四、结语

第10篇

1、 目前的环境管理体系及农技推广体系难以应对污染问题。

我国的农村现代化进程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工业优先增长和依托工业的现代化农业快速发展,二是居民在空间分布上迅速集中。

这使农村的产业结构从自然和谐型转变成自然危害型,农村原有的具有强大环境自净能力的自然循环被破坏,原本可以自然消纳的生活污染物因超出环境自净能力成害。

不仅如此,农村的各类环境污染也呈现出与城市污染迥异的特点。农业生产导致的面源污染具有排放主体分散、隐蔽,排污随机、不确定、不易监测。这使得对面源污染的管理存在成本过高,因此存在着只能对受害地监测,很难监控排污源的现状。

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建立在城市和重要点源污染防治上的,对农村污染及其特点重视不够,加之农村环境治理体系的发展滞后于农村现代化进程,导致其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上不仅力量薄弱而且适用性不强。

目前,我国的农村环境管理体系呈现以下特点:环境立法缺位、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分割并与污染的性质不匹配、基本没有形成环境监测和统计工作体系。我国目前的诸多环境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对农村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具体困难考虑不够。例如,目前对污染物排放实行的总量控制制度只对点源污染的控制有效,对解决面源污染问题的意义不大;对诸多小型企业的污染监控,也由于成本过高而难以实现。而未建立农业和农村自然资源核算制度。资源家底不清,对自然这样的利用动态缺乏真实的了解,不能不是我国生态环境趋于恶化的一个基本原因。

另外,农业技术的选择缺乏环境政策制约机制,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几乎失效: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农业技术服务体系改革是以减少农技推广经费和鼓励自我创收为特点的。由于得不到足够的财政拨款,农技推广系统不得不从事与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以获取收入,包括卖化肥和农药等。由于激励不相容,导致一些推广人员对指导农民提高农药和化肥使用效率缺乏积极性,以致化肥、农药不合理施用情况一直在加剧。

2、 财政渠道的资金来源不够,导致污染治理不力。

城乡分治战略使城市和农村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现象。具体到环保领域,主要指城乡地区在获取资源、利益与承担环保责任上严重不协调。长期以来,中国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扩散,而农村从财政渠道却几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资金,也难以申请到用于专项治理的排污费。

由于农村土地等资源产权关系不明晰,致使农村的环境资源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造成几乎没有有效的经济手段,对农业生产中社会收益大于私人收益的部分给予一定补偿,对社会成本大于私人成本的部分收取一定费用,实际上鼓励了农村居民采用掠夺式生产方式。2003年后执行的新的排污费制度在集中使用上仍然没有考虑农村污染的治理。

由于环境保护尤其农村环境保护本身是一项公共事业,属于责任主体难以判别或责任主体太多、公益性很强、没有投资回报或投资回报率较小的领域,对社会资金缺乏吸引力,政府必须发挥主导投资作用。尽管国际上各种市场化的实践很活跃,但没有哪个国家的政府不发挥主导投资责任和作用。

另外,目前我国在实施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建设项目上,还存在着资金分散、重复建设和“自上而下”的决策等现象。例如,面源污染的治理资金分散到农业、水利、环保等部门,导致一个需要环环相扣才可能行之有效的治理方案变成各部门步调不一致的局部行动,自然效果不佳;由于采用“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在政治目标最大化的激励下,对于能增加政绩的公共服务,呈现出一种较高的供给热情。而人居环境基础设施这样没有进入地方官员政绩考核体系的公共服务,即便农民已经有了需求,也很难提到地方政府的操作层面上来。

3、 扶持措施不力,导致农村污染治理的市场化机制难以建立。

我国对城市和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如排污费返还使用,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时征地低价或无偿、运行中免税免排污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还可以申请用财政资金对贷款贴息等。而对农村各类环境污染治理,却没有类似政策。由于农村污染治理的资金本来就匮乏,建立收费机制困难,又缺少扶持政策,导致农村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机制难以建立。

4、 治理模式不适,导致农村污染治理效率不高。

农村的三类环境污染,套用解决城市污染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污染的主要手段——末端治理——都存在技术、经济障碍。除了面源污染难以收集污染物外,其它类污染用末端治理常会出现既治不起,也治不净的情况: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由于其污染排放的集中性、污染物相对的单一性和企业经营相对的大规模等特点,末端治理方法在多数情况下是适用的甚至惟一的。而农村的生活污染、乡镇企业污染以及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采用末端治理则会因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最小经济规模限制以及高折旧率限制而不可行。

农村的三类环境污染问题

农村环境作为城市生态系统的支持者一直是城市污染的消纳方。近年来,我国在城市环境日益改善的同时,农村污染问题却越来越严重,在工业化、城镇化程度较高的东部发达地区的农村尤为突出。各种污染不仅威胁到了数亿农村人口的健康,甚至通过水、大气污染和食品污染等渠道最终影响到城市人口。本文重点分析东部发达地区现代化进程中的典型污染问题并提出未来在全国层面上的对策。

——编者

1、 现代化农业生产造成的各类污染。

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的开发已接近极限,化肥、农药的施用成为提高土地产出水平的重要途径,加之化肥、农药使用量大的蔬菜生产发展迅猛,使得我国已成为世界上使用化肥、农药数量最大的国家。

化肥年使用量4637万吨,按播种面积计算,化肥使用量达40t/km2,远远超过发达国家为防止化肥对土壤和水体造成危害而设置的22.5t/km2的安全上限。而且,在化肥施用中还存在各种肥之间结构不合理等现象。化肥利用率低、流失率高,不仅导致农田土壤污染,还通过农田径流造成了对水体的有机污染、富营养化污染甚至地下水污染和空气污染。目前,东部已有许多地区面源污染占污染负荷比例超过工业污染。

由于大棚农业的普及,地膜污染也在加剧。近20年来,我国的地膜用量和覆盖面积已居世界首位。2003年地膜用量超过60万吨,在发达地区尤甚。据浙江省环保局的调查,被调查区地膜平均残留量为3.78t/km2,造成减产损失达到产值的1/5左右。

2、由于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滞后产生的生活污染。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农村现代化进程较快的地区,这种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落后于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水平的现象并没有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而改善,其对人群健康的威胁在与日俱增。

3、乡镇企业布局不当、治理不够产生的工业污染。

受乡村自然经济的深刻影响,农村工业化实际上是一种以低技术含量的粗放经营为特征、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反积聚效应的工业化,村村点火、户户冒烟,不仅造成污染治理困难,还导致污染危害直接。目前,我国乡镇企业废水COD和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50%以上,而且乡镇企业布局不合理,污染物处理率也显著低于工业污染物平均处理率。

第11篇

关键词:环境 污染 控制 方法

环境污染控制是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手段,包括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和控制污染物排放政策两个主要方面。技术一般由企业或科研机构去研发,按照市场机制运行,主要以配合污染控制政策为目的,指定污染控制政策是国家的职能,一般都是根据环境质量和经济发展状况决定。所谓污染源控制方法,包括为减少消除污染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性措施及其实施过程,也包括为减少、消除污染所采取的技术性措施及其实施过程。

1.污染源控制系统

污染控制系统有六个控制环节,具体是:

I超前控制:是在生产建设前的污染控制。具体地讲就是在筹划生产发展建设之前就要考虑该项目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及其控制问题,也就是说必须抓住环境质量影响评价这一环节对建设项目进行合理地规划布局,监督控制。

Ⅱ生产前控制:确定一个项目后,在建设的过程中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活动的控制,也包括生产工艺的选择(如硫酸一转一吸改为二转二吸等)、原材料的选择、“三同时”(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制度的实施等。

Ⅲ生产中控制:常常与企业生产管理结合起来考虑,它包括一般的生产管理,如原材料单耗、生产技术指标、岗位责任制(减少无组织逸散)、设备维护等,也包括工艺改革与“三废”回收综合利用等。

Ⅳ生产后控制:从理论上讲它应该是补充,有最后把关的意思。它包括污染物控制技术的选择确定、控制路线的选择确定、环境工程控制(指生产单元以外的污染控制工程)。

V综合性控制:采用技术的、行政的方法措施对每个环节进行统筹筛选控制。它包括加强宣传教育、法律控制等。

Ⅵ系统控制:将上述各控制环节运用系统工程的方法进行优化组合,选取最佳结合点,达到环境、经济、社会三效益的“三赢”。

2. PDCA循环控制

它是一种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体现了生产管理、环境管理的融合和统一,也是防治工业污染的有效科学工作方法。

P(Plan)阶段:找出问题,分析原因,选出主要原因。

D(Do)阶段:研究对策,采取措施。

C(Cheek)阶段:检查效果。

A(Action)阶段:巩固措施,处理遗留问题。

污染很严重的情况下应用PDCA法控制污染的程序如下:

P:根据江水污染物直方图找出苯酚是黄浦江需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它的来源主要是高桥化工厂的废水。从而确定控制高桥化工厂含酚废水排放是主要问题。进一步调查了解到造成含酚废水超标的原因主要是操作上的原因和处理设备运行不稳定造成的。

D:经研究,对策为:减少、消灭无组织逸散(跑、冒、滴、漏),改善处理装置,将对策具体落实到生产岗位和个人,限期执行,严格考核。

C:效果检查为:经监测、统计,采取措施后苯酚排放由过去9t/月下降到2.8t/月,增加经济效益16000元。

A:巩固措施为: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管理方法,包括:盛装苯酚容器检查验收规定;含酚废水处理装置运行管理办法:工艺控制标准等。处理遗留问题为:苯酚含量虽减轻,但未彻底解决,仍需继续努力解决,并循环解决下一个污染物。

3.污染物流失总量控制

它是以污染物流失总量这个指标为中心建立起来的环境控制管理体系,目的是对毒害环境的污染物实行从原料投入开始的全面、定量的监督与控制,采用各种措施使企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向环境的流失。

具体控制分四个步骤:

3.1测算:是流失总量控制的基础

测算时首先确定控制对象:根据工业“三废”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物质,以及地区特殊规定的物质进行确定。

然后对所确定的污染物进行“两折”:折纯、折基准(标准)。

再分析流失形式:①有组织的“三废”排放,属排放性流失;②无组织排放,属设备性流失;③以杂质、副产品排放,属使用性流失。

最后通过公式计算,公式为:A=B-(a+b+c+d)。式中:A——某污染物流失总量;B——生产过程中投入的该污染物成分总量;a——进入主产品结构中的该污染物成分总量;b——进入副产品结构中的该污染物成分总量;c—在生产过程中转化分解掉的该污染物成分总量;d——采取治理措施处理掉的该污染物成分总量。

B的确定:

B=∑ H HS U KH

式中:H——单位产品的原料消耗量;

HS——原料中与污染物有关的主要成分纯度,%;U——原料在生产过程中生成污染物的转化率;KH——当量换算值,是指污染物成分在原料结构中所占的重量比率;∑——一种污染物成分来自两种以上原料时,需要相加求和。

当量换算值的格式:KH=污染物中文名称/原料的中文名称=污染物分子式/原料的分子式=污染物分子量/原料的分子量

当量换算时可采用两种方法:一种为使用的原料中含有污染物的分子,如原料对氨基苯甲醚分子中含有污染物苯胺。另一种为原料本身不包含要测算的污染物,如采用苯为原料生产某种产品时会产生苯酚。

3.2剖析:流失总量控制的手段

它包括:去向剖析:污染物流经的工序、岗位、项目;毒害剖析:确定污染物具体形态、数量、按毒性排出污染危害程度;经济损失剖析:以货币表示流失损失,一部分损失在物质流失上,另一部分损失在毒害付出的补偿上。

3.3控制:流失总量控制的目的

它包括从上到下地下达控制指标。上级主管部门以国家计划形式下达污染物流失总量控制指标—企业,企业将指标分解—车间—岗位—工序。然后从下到上层层采取控制措施,检查控制指标,工序—岗位—车间—企业,将污染物流失总量控制与排放口污染负荷控制有机联系起来一上级主管,检查指标完成情况。

3.4评价:对上述三步的检验和评估

它包括产品的原料路线、工艺流程及方法。单元技术组合与匹配、单元操作、设备组合与匹配、副产品回收利用及“三废”的净化处理装置,需做出两种以上方案择优选择。

参考文献

[1]杨土建,方晓玲.环境污染与防治对策[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3年06期

第12篇

一、攻坚目标

(一)9月底前,完成省级环保重点监管区新昌江流域新昌嵊州段环境污染整治并通过省整治办组织的验收。

(二)10月底前,完成227套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任务。

(三)11月底前,完成市级环保重点监管区*县钱清镇和嵊州市新昌江嵊州段环境污染整治,并通过市整治办组织的验收。

(四)年底前,完成嵊新污水处理厂调试并投入正式运行;*水处理三期工程建成并通水调试;加快上虞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有效控制现役污水处理厂进管水量水质,提高排放水质达标率。新昌县完成污水入网75%以上,嵊州市完成污水入网70%以上,使新昌江水质继续得到改善。

二、攻坚措施

为实现百日攻坚目标,必须突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实施“1234”百日攻坚行动,即:抓牢一个重点流域、抓好二大重点区域、治好三个重点行业和管住四百家重点污染企业。

(一)抓牢一个重点流域(即曹娥江流域)。按照市政府出台的《曹娥江流域环境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继续实施综合整治工作,重点是建设好曹娥江流域十大环保基础设施,建成的要强化运行管理,发挥效益,在建的要加快建设进度。在百日攻坚中,一是要继续抓好嵊新污水处理厂调试工作。一期日处理能力15万吨的嵊新污水处理厂今年3月投入试运行,目前日处理废水量已达5万多吨,嵊州市、新昌县要进一步加快截污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日处理污水量年底前争取达到设计能力的60%以上。要加强管理,控好进管水质,确保稳定达标排放。要制定应急预案,杜绝事故性排放,确保环境安全。二是要加快日处理20万吨的*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建设,力争在年底前工程结束进入通水调试。三是要加快日处理22.5万吨的上虞污水处理二期工程建设,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早出形象,年底前完成12.5万吨/日高密度沉淀池土建工程,完成土建工程量的60%以上。

(二)抓好二大重点区域(即上虞杭州湾精细化工园区和新昌江流域新昌嵊州段两个省级环保重点监管区)。要采取有力措施,深化区域污染整治。上虞市要严查违法排污行为,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严控进管水质、水量,确保处理出水稳定达标,巩固杭州湾精细化工园区污染整治成果。新昌江流域新昌嵊州段要继续加大污染整治力度,嵊州市、新昌县要建立相关长效管理机制和协调机制,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改善新昌江水环境质量。

市级环保重点监管区要在11月底前完成整治验收。*县整治办要认真总结以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和定型机废气治理为重点的污染整治工作经验,加强对钱清镇污染整治工作的指导,督促钱清镇完成整治任务。嵊州市要进一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加快污水收集系统建设,督促企业污水进管,提高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率,做好新昌江嵊州段的污染整治工作。

(三)治好三大重点行业(即印染、医化、水泥行业)。要针对行业污染特点,开展专项整治。一是要在市区和*县的印染企业中,大力实施“中水回用”和“废水套用”工程,降低废水总量。二是要在新昌、上虞、袍江的医化行业中,加强废气治理,解决废气异味扰民问题。三是要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淘汰高能耗高污染的落后水泥生产设备和工艺,整体推进我市水泥行业的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水平。

(四)管住四百多家重点污染源企业。对全市403家国控、省控、市控、县(市)控重点污染源企业,除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外,要依靠科技进步,加快安装先进的监控设备进行监控,确保10月底前建成227套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嵊新、上虞、诸暨4个污水处理厂和28家热电企业的39套废气自动监控设备建成后,必须与省环保局联网,对重点污染源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实行24小时监控,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实现今年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三、攻坚保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开展环境污染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是确保完成“811”环境污染整治任务的重要举措,有助于突出环境问题的基本解决。全市各地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环境污染整治百日攻坚工作的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对照环境污染整治目标责任书内容,进一步落实整治工作的任务和责任。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协调,实施齐抓共管。年底市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将对全市“811”环境污染整治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任务未完成的有关县(市)、部门及其负责人,严格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