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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制度

时间:2023-05-29 17: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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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制度

第1篇

关键词:西澳矿业法;矿业督察员;矿权争端;行政规制

中图分类号:F416.1(6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1)11-0153-05

一、引言

澳大利亚是世界矿业大国,号称坐在矿车上的国家。西澳州人口占澳大利亚10%,拥有近三分之一的国土面积,矿产与石油生产世界领先。由于澳大利亚是联邦制国家。矿业管理主要由州级政府承担矿产资源与矿业管理的主要责任。在西澳,《矿业法1978》是系统规范开展非油气矿业活动的基础性法律。该法共163条,明确规定了矿业用地的准人、矿权设置、矿权登记与交易变动、矿业补偿与矿权争端解决机制等内容。特别是通过矿业督察员解决矿权争端的行政执法方式以及矿业督察员法院解决矿业纠纷的司法审判形式,很好地解决了矿权之争,对繁荣西澳矿业起到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近年来,随着矿产资源开发事业迅猛发展,我国矿权之争的案件层出不穷,甚至引发,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稳定与和谐。无论是2006年四川雅安乌斯河铅锌矿矿权之争、2008年广东清远刘屋村瓷沙矿开采权之争,还是2009年最大的和田玉原生矿矿权之争、2010年的陕西波罗矿井产权案,都在很大程度上暴露了矿权管理过程中存在着行政缺位、错位或越位的现象。一方面,一些矿权之争事件的引发是由于矿权管理的不公开、不透明形成了地方保护主义。另一方面,我国矿权审批、管理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渠道并不畅通。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和公众参与制度性渠道的欠缺都表明,我国当前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无法解决矿权争端的复杂情势。西澳矿业督察员解决矿权争端的事先行政规制模式无疑对我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西澳矿业督察员制度的产生及立法演进

19世纪后期以来,也就是1885年金矿法颁布之后,西澳大利亚州就有矿业督察员行使行政裁判权解决采矿人之间“司空见惯的喧嚣争吵和暴力争端”。采矿人之间的争端往往能够被督察员解决得“天衣无缝,不留后患,并且一般不会引发诉讼的可能。因此,督察员被公认为,熟悉采矿人的习俗和欲望,能够及时、果断并权威性地处理矿区出现的矿业纠纷。现在,西澳大利亚州不仅保留着矿业督察员法院解决矿业纠纷的传统,而且主要通过督察员来进行勘探权和采矿权的授予,督察员制度在矿业行政管理体系中处于一个中心地位。有证据表明,到督察员法院的案件比由督察员解决的行政案件少得多。由此可见,矿业督察员对矿权争端事先行政规制的作用日益凸显。

早在1978年,矿业督察员制度就被列入《矿业法1978》西澳立法中。该法原第13条规定,总督可以任命任何适当人选担任督察员,包括矿务总监等享有薪金的公共部门官员往往被任命为督察员。而且督察员既在矿权管理过程中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又可在督察员法院审理矿业纠纷中行使司法裁判权。《矿业法1978》第八章司法部分专门规定了督察员法院的组成、性质、受案范围、裁判权及办案规则等内容。该法第127条授权总督在全州范围内根据需要设立督察员法院。第128条规定每个督察员法院应是一个保留案卷纪录的法院。第132条明确列举督察员法院可以受理裁判的12种涉矿案件的受案范围。第134条规定了其享有的司法裁判权。第136条规定,督察员法院审理管辖的矿业案件按照总督批准的法院规则进行;只有当法院审判程序规则没有规定,出现空白时,将适用《地方法院(民事诉讼程序)法2004》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136条的授权规定,《矿业条例1981》第七章诉讼程序周详地规定了督察员法院审理案件的具体程序和规则。

但是,有关督察员在矿权管理过程中履行行政职能的程序规定在很长一段时间并不十分明确。在Strange vPietsch一案中,GN Calder SM督察员认为,督察员审查矿权没收案件是在行使行政职能,因而没有裁判费用的权力。1999年在Re Warden Calder,Ex parte Gardner一案中,西澳高等法院合议庭审查了《矿业法1978》下的督察员角色的属性。Ipp法官认为,纵使督察员通常被要求进行司法裁判,但《矿业法1978》中用于处理督察员在公开法院开庭的条款与矿业督察员履行行政职能的角色是相一致的。当督察员没有在督察员法院中开庭时,就没有权力根据地方法院法(1904)规定的规则提供证据的命令作进一步证据调查。据此,蒂姆卡文娜(TimKavenagh)律师认为,当督察员行使行政职能而不是在督察员法院里进行司法审判时,程序和程序性权力的规定缺失意味着有关督察员权力和程序的不确定性以及与之相随的被不同督察员所采纳的不断变化、前后矛盾的观点就会出现。

为解决督察员履行行政职能的权力、程序规定不明的立法现实,《矿业修正法2004》第9章专门区别了督察员行政与督察员法院的角色,直到2007年3月31号,《矿业修正法2004》方才正式生效。为使《矿业修正法2004》得到更好的实施,根据《矿业法1978》第162条的规定,总督可依据该法制定管理条例。随后,总督于2007年3月9日批准了《矿业条例198l》的2007年修正案,即《矿业修正条例2007》,并且该《矿业修正条例2007》与《矿业修正法2004》同日生效。因此,有人把《矿业修正法2004》、《矿业修正条例2007》合称为2007年修正案。2007年修订后的《矿业条例1981》第八章分9节进一步细化了督察员基于《矿业法1978》第四章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程序规则。那些传统的由督察员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所审查的问题,现在被认为是《矿业法1978》第四章的矿权管理程序部分。具体而言,修订后的《矿业条例1981》第八章主要涉及督察员的权力、功能和职责;将遵循的判例和程序;费用的适用范围等内容。

三、西澳矿业督察员制度的基本内容

1,矿业督察员的任命及职能

在西澳,每个矿区有一名督察员。根据《矿业法1978》第13条第1款规定,凡符合《治安法院法2004》拥有治安法官职务的任何人都可被总督任命为一个督察员。反之,总督不能任命一个不具有治安法官身份的人作为督察员。事实上,一个治安法官往往可以是好几个矿区的督察员。

根据《矿业法1978》,督察员行使着三大职能。一是纯粹的行政职能,即不涉及准司法程序的职能:

(a)可以向某人发出一份矿利证书:

(b)向欲进入任何私人土地以寻找矿物或标出矿业租用地的人颁布许可证。

二是,矿权授予或没收的职能,涵盖了矿区督察员以公开听证的方式来行使的最重要、最普遍的行政职能:

(a)授予某人勘测许可证的申请和在不违背本法的情况下授予其他各种许可证:

(b)针对不支付租金或不遵守有关矿业用地要求的费用开支,基于没收勘探许可证和其他各类许可证的请求,作出决定。

三是,调查、报告和建议职能。督察员以公开听证方式审查申请并收集证据后,形成报告或者建议传送给部长,以便部长综合所有的证据记录、图片和其他文件作出是否授予或者拒绝授予许可证的决定。对于这方面的申请包括:

(a)授予勘探许可证和矿业租约:

(b)针对不履行包括年度最小费用开采计划责任的,没收勘探许可证和矿业租约:

(c)对于租约或者许可证规定的豁免证明的授予。

2,管辖

《矿业法1978》第四章主要规定矿权设定问题。即规定了关于矿权申请程序、期限与条件、提交报告和遵守经费开支的要求以及矿权放弃和没收的情形。根据《矿业法1978》的第42条第2款、第59条第2款、第70D条第2款、第75条第2款、第90条第3款和第92条的规定,没收矿权的申请书或针对矿权申请的异议书的提交即启动督察员行政性审查程序;如果没有人基于矿权的申请提出异议的话,则由矿业登记员进行处理即可,不需督察员进行行政性审查。因此,督察员行政性审查程序要么是基于没收矿权的申请,要么是针对矿权申请异议的法定情形才会启动。简而言之,矿业督察员的管辖范围主要有两项:一是审查没收矿权的申请。二是审理针对申请的异议。

3,程序

当程序启动时,矿业登记员确定第一次提讯日期并通知各方当事人。矿业登记员在向答辩人(respondent)送达申请人的申请复印件后,也将答辩状发送给申请人。这里的答辩人包括矿权的持有人、异议人或任何受抵押人。送达给矿权受抵押人是矿权持有人的义务,这要求矿权持有人向受抵押人解释所发生的事情,使受抵押人知悉他的抵押物上存在的风险。这种义务仅仅适用于抵押,但并不适用如受中止登记申请保护的其他物权。

(1)申请没收矿权的审理程序。没收矿权的申请应当以表35A的格式提出,并且必须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授权的律师或其他被授权的人签字。申请提交之后,矿业登记员在申请书上标明第一个提讯日期,并签名加盖印章后送达答辩人,随后答辩副本返还给申请人。也就是说,在此过程中,送达的是申请书正本。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申请人被要求提供一个书面的细节陈述。

如果矿权持有人欲反驳没收矿权的申请,必须在送达之日起14日内以表36的格式进行答辩。答辩的重点是提出辩护的理由,诸如答辩人已经履行适用于作为申请标的矿权的费用开支条件;如果没有履行要求的费用开支,答辩人需要辩驳问题不足以严重到证明没收矿权的正当性。答辩状通过矿业登记员转送给申请人。在提交答辩状的同时,要求答辩人提交和送达具体细节(particular)。因此,答辩人需要提交答辩状和细节,但答辩人只需有送达具体细节给申请人。

《矿业条例1981》第143条规定,只要督察员认为其对审理的结果拥有充足的利益,任何人都可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进来。此条认可了在Smith v Sita&Blake 案中督察员的判决。在该案中,矿权持有者的清算人被加入进来作为没收矿权诉讼的当事人。

(2)异议的程序。基于矿权申请的异议应该按照附表一的表16的格式提出,异议人在提出申请时应该保留一份异议副本。当就豁免申请形成一个异议时,那么《矿业条例1981》第144、145条就会适用,这时异议人必须准备详细说明。《矿业条例1981》第147条规定,如果督察员命令公开文书,异议人应当公开文书。

四、西澳矿业督察员解决矿权争端的主要特点

1,以权利制约权力,促进矿权争端解决的实体正义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限方可休止。从对事物的支配来看,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利约束权力。”国家权力既是个人权利的保护神,又是个人权利最大最危险的侵害者。对公权力的限制除了以权力制约权力外,以权利来制约权力也必不可少。矿业督察员审理矿权申请异议案、没收矿权时,履行的是行政职能,行使的是行政权力,只有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解决矿权争端的实体公正要求。《矿业法1978》明确授权任何人享有申请没收矿权、矿权申请异议权利,让督察员的行政权公开、透明运行,能够很好地达到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目的。在实践中,督察员以行政强制力,授予矿权、决定没收矿权,如稍有不慎没有对事实、证据与法律的正确的适用,就会引发新的争议和纠纷。矿权争端行政规制程序中异议申请的设置。有利于保护利害关系人或第三人的矿权,减少矿业纠纷的产生;也可以更好地维护矿业法律秩序,保障督察员行政执法行为的实体正义。

2,遵循自然公正原则。确保矿权争端解决的程序公平

在英国普通法的传统中,自然正义是关于公正行使权力的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其核心思想是公平听证规则和避免偏私原则。即任何人的辩护必须被公平的听取;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也就是说,某案件的裁决人不得对该案持有偏见和拥有利益。几个世纪以来英国司法程序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原来就是司法程序中的规则,后来才移用到行政程序中来的。澳大利亚是英联邦国家,沿袭了英国的法律体系传统。当督察员基于没收矿权的申请或是针对矿权申请的异议启动行政审查程序时,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公平,遵守了自然公正原则。在Savage v Teck Explorations Ltd,

(unreported,Full Courtdelivered 16 September 1988)案中,马尔科姆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认为,督察员有权驳回没有给予足够详情的。因而,在行使特定权力时,督察员有权做一些必要的事情以保证当事人的程序公平。Re Warden NichoUs SM;Exparte Plutonic Operations Ltd,一案为此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证。本案中,Plutonic申请移审令以督察员的命令,该命令要求他提供申请豁免有关采矿租约开支条件的更充分细致的理由详情,因为督察员认为他的申请只是按照该法的有关条文简单列出豁免的理由而已。Plutonic认为,根据加德纳案判决的结果,督察员在本案中不是在行使司法裁判权,因而就没有权力命令采取特定的审理程序形式以确保异议人能够得到他的申请豁免采矿租约开支条件原因的详情。大法官惠勒(法官米勒和穆雷均表示赞同)认为,根据第102条规定的行政程序的性质,支持豁免申请的法定声明不是异议人可得的文书。她进一步指出,异议人有权知道豁免申请的事实基础是

其在听证过程中作出反对豁免申请,正当提出反对材料的前提和基础。大法官惠勒认为,督察员确保异议人获得自然正义是其职责所在。如果在听证过程中,由于申请者的原因使得异议人措手不及,督察员可以决定听证会休会,并不得已采取进一步的调查措施。因此,督察员可以要求豁免申请人在听证日之前,向异议人提交申请豁免的事实材料和所依据的条件,这样就可以避免休会产生的不便和成本,并能确保豁免或没收的审理程序顺利完成。

3,采用利益激励,激发公众参与矿权争端解决的积极性

西澳督察员没收矿权时,采用利益激励机制,注重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积极性与配合作用。如《矿业法1978》第96、98条均规定,任何人以规定的方式和形式提出没收矿权的申请,督察员依法认为合适,可以处以罚款以代替没收许可证或租约,如果申请人不是部长或部长书面授权的官员,督察员可以将罚款的全部或部分奖励给申请人。而且在作出上述没收命令后的14日内,该申请人在没收的土地全部和部分上标出或申请矿业租用地方面有优先于任何其他人的权利。此规定既予以金钱奖励,又给予矿权申请法律上的优先权,这大大激发了公众参与矿权争端解决过程中的积极性,有助于形成全民参与式矿业管理,同时也弥补了政府矿业行政管理人力不足的现实。

4,申诉与司法审查,控制督察员解决矿权争端的行政裁量权

《矿业法1978》不仅专章规定了督察员的行政职能,而且对督察员在履行管理职能时,也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如督察员在任何一件与其有直接或间接利益的事情或问题上作为或作出裁决,是犯了不端行为罪,将受2年监禁或罚款1000澳元的处罚。督察员使用其在担任职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为其个人利益服务,也是不端行为,将受2年监禁或罚款1000澳元的处罚。

《矿业法条例1981》进一步规定,对督察员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部长申诉。虽然督察员享有颁布勘测许可证和杂项许可证的权力,但是部长保留对督察员这种权力行使非常重要的控管权,任何申请者都有向部长申诉的权利。部长享有足够广泛的权力去从头审查督察员的最初决定,好像申诉就是重新审理一样,部长还可以考量自己认为合适的、符合自然公正的其他材料。在ReWardenFrench;Ex

parte

Serpentine

JarrahdaleRatepayers Association and Gardner Nol一案中,Ipp法官提到,在对这类申请听证时,督察员是在履行调查职能以帮助部长做出是否授予矿业租用地决定。只有部长有权授予勘探许可证、采矿租约和做出豁免证明。部长不一定要遵循督察员的建议。部长依法被赋予很大程度依据政策来处理申请的自由裁量权。部长甚至可以直接接收当事人关于豁免或没收的申请。当然,在实践中,部长往往依赖于像矿业总监等工业和能源部官员的建议。

由于向部长申诉的范围有限,因此,司法审查就成为了控制督察员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主要救济方式。一般而言,司法审查的目的是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防止行政机关的,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按照行政法的原理,高等法院的司法审查只能审查督察员的行政决定是否越权或存在法律错误。早期由高等法院审理的矿业纠纷均是通过申请宣告令(declaratoryorder)或禁令(injunction)而启动。在这些案子中,督察员和部长均应为被告。近年来,矿业纠纷往往以高等法院特权令来处理。根据《高等法院法1935》第16条第1款第1项规定,西澳高等法院继承王座法院特权令的权力,受害方可以通过申请训令(mandamuS)、调卷令(certiorari)及禁令(prohabitation)获得司法审查。训令是纠正督察员错误地认为没有职权而拒绝受理的情形。或纠正督察员适用的程序。调卷令是要求督察员法院的审判纪录移交高等法院以待审查的命令,如果出现没有管辖权或存在法律瑕疵的裁判,就宣布其无效。禁令是阻止督察员法院的无授权的管辖和权力的行使。颁发特权令的司法审查既规范了督察员的裁量权,又体现了对督察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监督要服从司法救济是维护人权最后手段的现代法治原则。

第2篇

摘 要: 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胜利油田制定了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派驻督察制度。这一制度以廉政建设为主线,实现了事前预防和过程监督的有效结合,确保了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派驻督察制度;监督作用;权力均衡;权责范围

全球经济增长速度放缓,能源矿产供需比例失调。为保证企业自身发展以及国家能源安全需要,2007年起,胜利油田实施了“走出去”战略。随着“拓市场保增长”一系列战略措施的落实,大量国内外投资项目上马。这些工程面宽、量大、线长,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胜利油田就业压力、转变了增长模式,并以投资带动技术服务和工程承包的外扩,实现了效益扩张。与此同时,也为权利寻租的滋长提供了温床。如何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确保人员安全、工程安全、资金安全,成为摆在纪检监察部门面前的新课题。

新形势要求我们从实际出发,与时俱进的思考、解决这一难题。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派驻督察制度是立足于现实的大胆创新,是符合实际并行之有效的方法。

1 派驻督察制度及运行模式概述

狭义的派驻督察制度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对重大工作派驻专门人员,实施事前防范和过程监督的一种制度。此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和日益发展的社会经济有着密切联系,是经济主体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的产物。

史书记载了“御史台、都察院”等机构,究其本质都是以君权为依托,是君权的延展,目的都是服务于统治阶级的集权统治。 督察效果取决于君王,带有浓重的君权依附性。在督察制度形成初期的秦、汉时期,派驻制度就渐现雏形。历朝在前朝的基础上对派驻督察制度进行了扬弃式的继承,秉承了由中央直接派驻的方式。“授自君权,务于君权”的督察制度已成为历史。古代派驻制度虽有可取之处,但终究是建立在封建集权统治之下,我们应当有保留的借鉴。

近现代督察制度由监督制度转变而来,最早出现于各国司法领域,旨在遏制权力滥用及提高工作效率。随着民主政治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形成,督察制度被引进经济领域,其主体功能逐渐转变为降低治理成本,纠正治理偏差,促进社会合作,服务经济发展,抑制腐败行为,提高管理效能。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将监察模式融入到企业文化当中。以企业廉洁文化的形式表现出来,注重以思想的提升带动廉政建设。这源于宗教作为国民行为准则的历史。根据我国的国情,应借鉴却不倾重于此。

2 油田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派驻督察模式的建立和运行

为加强对重点工作项目的监管,早在2006年,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就陆续对川东送气、青岛大炼油等项目及有关单位实现派驻效能监察督察制。胜利油田作为石化集团公司的重要企业,在派驻督察制度上也进行了立足实际的深入探索。

设立派驻督察制度对油田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平衡权力。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而且他们使用权利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我们面临的实际情况是,重大工程项目面临技术含量较高、体系相对完备、人员配置复杂等问题。造成了权力相对集中,不可避免出现权力膨胀的情况。分化、平衡权利成为该制度的首要意义。其次,实现有效敦促。派驻督察制度的另一重要意义在于对工程项目实现有效监督和敦促。在方案制定、资金流向、安全生产、党风廉建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确保工程项目从任务重大转化为成果重大。

油田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派驻督察运行模式的确立。企业文化是概念化的,需要实体来体现。这就需要切实的、可操作的制度实现。将派驻督察制度纳入企业廉政文化当中,贯穿于企业经济化运作的方方面面,有助于消除排斥感。一是权力来源。派驻督察人员的权力应区别于行政权,即不隶属任何一个部门,而是由全体职工权利让渡,下辖于管理局效能监察部门。这种独立于生产之外的形式,有利于跳出圈子看问题,达到监察督促的效果。二是派驻范围。根据重大工程廉政建设的需要,依据相关文件,确定实施派驻督察的单位。三是人员的选派。首先,政治素质过关。应首先保证派驻督察人员的廉洁自律,才能做到工作当中恪尽职守,言无不实。其次,应选用工作经验丰富,且有专业知识积累的专业人员。如从事过招投标工作的人员等。虽不参与工作,但却全程监督工作。另外,应重点从基层选拔人才。“秩低权重”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即起用基层骨干监督上层干部,以小监大。职位较低的人顾忌少,加之权力不隶属于项目部,可以大胆工作。同时,要实行周期轮换制度。派驻人员应在编制上脱离项目部,实行流动式督察。项目结束,派驻人员工作终止回原单位工作,并不得参与承包方以后的承建工作的督察。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因人情世故妨碍督察工作。

油田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派驻督察机构的权责范围。派驻督察机构及人员的权责范围可以通过制定《胜利油田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派驻督察人员实施细则》的方法,明确权利义务。 权利方面。其一,工作可以涉及招投标方案制定、资金流向、安全生产、党风廉建等方面其二,权利行使过程不得干预被派驻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生产经营工作。义务方面。派驻督察人员定期向上一级效能监察部门述职,并且有义务接受被派驻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这种权利交叉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一权过大”局面的形成。在驻派督察实施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与从事技术、管理等岗位的人员有亲属关系的;与从事技术、管理等岗位的人员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曾在被派驻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的;有需要执行回避的其他情形的。地域回避。被派驻地域为被派驻人员祖籍等,由于地域因素可能导致工作偏差的,应申请回避。

第3篇

一、巩固百日行动成果,严防违规违法用地行为反弹

(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依规,逐案做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案件的后续处理工作,确保未批先用整体性处理意见落实到位,重点整改地区和典型案件整改查处到位,建立土地管理长效机制,巩固和扩大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成果。按期完成对省(区、市)百日行动工作总体评价。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精神,继续加强对“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问题的监督检查,遏制土地违规违法行为。

二、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方针,监督土地调控政策落实

(三)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应总量、结构、节奏、分布和时序等情况的督察,严守土地调控闸门。加强对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四)督促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有关任务,开展重点地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土地出让制度实施、供地政策执行情况等督察。

三、强化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督察,落实共同责任

(五)积极参与对省级人民政府2007年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开展对耕地保护突出问题的督察整改。

(六)督促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年土地利用计划为依据,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

(七)按照修订后的《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督促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土地管理问责制,明确责任主体和考核目标,建立奖惩机制。

四、加大专项督察力度,探索督察工作新方式

(八)继续开展对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未批先用、违反土地供应政策、侵害群众利益等影响耕地保护和土地调控政策落实等突出问题的专项督察。进一步完善对热点、难点问题和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

(九)以市级行政区为单位开展土地利用与管理例行督察工作试点,总结各地典型经验,及时发现纠正土地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五、深化制度建设,创新督察工作机制

(十)抓紧起草《国家土地督察条例》,继续开展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工作规范和业务制度建设。创新土地违规违法发现机制,提高运用先进技术发现土地违法行为的能力。完善审核机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和省级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审核办法。强化纠正工作机制,落实土地督察责任制。

(十一)深入开展区域土地管理热点、难点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改革土地管理工作的政策建议。建立土地利用和管理季报制度,加强区域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分析。

(十二)主动沟通协调,争取省级人民政府对土地督察工作的支持。开展建立与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之间工作磋商机制的试点。

(十三)建立土地督察工作联系点,及时掌握基层土地管理情况。与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共建保障科学发展的土地管理新机制试点,探索研究依法依规用地激励机制。

六、加强基础建设,全面提升督察工作能力

(十四)充实督察干部队伍,健全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领导班子。开展督察专员驻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工作制度试点,建立派驻工作规范。建立督察工作人员整体培训制度,提高督察干部业务素质。

(十五)完成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办公用房的基本建设立项工作。加强土地督察技术装备建设,提高预防和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的能力。推进国家土地督察信息化工作,争取纳入“金土工程”。深入开展国外督察制度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强土地督察工作信息交流。

第4篇

一、税务督察内审的职能和意义

(一)税务督察内审的职能

税务督察内审工作的基本职能概括起来是“查错纠弊、促进管理、防范风险、服务大局”,就是要通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内部财务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切实加强对税收执法权、财务管理权和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监督。在税务部门专门成立督察内审部门,独立行使对税收执法检查、内部财务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职能,就是将税收督察审计权从税务系统的税收决策权、执行权中分离出来,是对系统行政管理权力的分解与制约。

(二)税务督察内审的意义

1.有利于整合内部监督资源。把分散在政策法规部门、计划财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税务内部监督资源进行整合,有利于加强督察审计力量,强化督察审计工作;有利于强化行政监督,改进和完善税务监督体系。

2.有利于内外监督合力的发挥。相对于广大纳税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外部权力监督机关、纪检、审计部门的事后、专项、行政监督,督察内审是过程、事中和基础性的监督,作为一种内部监督机制,是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有利于发挥其他监督形式作用的一种必要的监督。

3.有利于提升税务部门整体工作效能。税务系统既是行政执法部门,又是行政管理部门,督察内审作为内部综合行政、经济监督的重要形式,能够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的配置权和执行权进行有效监督。从而提高税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管和规范廉洁从政行为。有利于优化税务系统行政管理权力配置和组织结构,建立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税务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税务系统行政管理效能和水平。

二、税务部门开展督察内审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各级税务部门对督察内审工作在内部监督中的地位及其职能作用认识不足,实际工作中重视不够,致使工作部署落实不力,工作开展不平衡,直接影响了督察内审监督制约作用的有效发挥。

2.独立性不够强。表现在:一是内审机构不够健全、独立,导致在力量和职能履行上,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二是督察审计行为容易受干扰、限制。督察内审的对象是本系统、本单位及其成员,领导关系、同事关系、上下级单位关系等,工作中可能受面子问题、单位整体利益问题的困扰,督察内审人员往往不能独立于所审查的活动之外,审计意见难落实,其审计结论的独立性也不够强。

3.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一是综合业务素质不高。专业结构相对单一,具有一定综合能力的复合型人才较少,直接影响到督察内审工作深度和广度;二是审计力量不足。目前从事督察内审的专职人员较少,审计任务重,临时抽调组建审计小组的人员专业熟练度不够,时间和精力有限,难以保证督察内审工作质量;三是人员管理难度较大。现有内审人员大多兼职,现场检查工作完成后抽调人员返回各自工作岗位,容易造成后续监管等工作无人接手、脱节现象;并且由于不能长期系统的检查督导,无法保证工作的延续性。

4.审计技术方法和质量不够高。一是审计技术方法不够先进。主要采取现场审计方式,手工操作,审计技术方式单一;二是风险观念比较淡薄。一般凭借督察内审人员的主观判断和经验,较少考虑审计风险控制因素和运用制度基础、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三是质量控制制度落实不够。存在重问题审查、轻处理处罚,重审计意见提出、忽视审计意见落实等现象,忽视审计成果的转化利用,起不到应有惩戒作用,存在潜在的审计风险。

三、提高税务部门督察内审工作效能的对策与思考

1.争取领导重视,进一步发挥督审参谋决策的职能。督察审计机构作为内设机构,不具备外部监督机构的独立性,要真正发挥督察内审的作用,建立强有力的领导体制尤为重要。要争取领导层重视和关心督察内审工作,积极支持督察内审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同时,督察内审部门将工作中掌握的信息加以提炼后,能够为领导强化依法治税和从严治队决策提供参考。

2.设立独立机构,进一步加强督察内审的组织建设。对省级以下税务部门是否要设立专门的督察内审机构,笔者经过认真的思考,认为很有必要。首先,从工作承接性方面考虑:总局到省局均已设立独立的督察内审机构,各设区市局和基层县局没有对应的工作机构来承接此项工作的话,影响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从业务量考虑:设区市局所辖基层县(区)局范围之广,需要进行督察内审的单位和领导干部之多,没有专业的督察内审队伍,无法应对。因此,建议省以下税务部门也相应成立专门的督察内审机构,配备专业人员,保证机构独立,专业人员充足、独立。加强督察内审组织建设,在本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独立性,提升权威性。可考虑设立审计委员会,督察内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负责报告工作,以实现内部审计组织上的完全独立。

3.规范建章立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督察内审的制度体系。坚持用制度管人、用制度规范工作行为。在学习先进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督察内审各项工作制度,建立一套功能齐全、运转协调、监督有力、服务到位的督察内审体系,对督察内审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首先,要完善督察内审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基本管理制度;其次,要加强内部人员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审计项目负责制,明确督察内审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逐步实现督察内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维护督察内审工作的严肃性。

4.充实工作队伍,进一步提升督察内审人员的综合素质。在队伍建设上,要打造思想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扎实、廉洁勤政的税务督察内审队伍,首先要选对人,税务督察内审工作的特殊性,强调良好的职业道德与组织纪律性,要求从业人员熟悉财务审计、税收政策、法律、计算机等专业技能,具备查账、综合分析、组织协调能力;其次要充实并保证合理的人员数量,使工作能够正常开展;第三是要建立健全考核、教育、培训和监督机制,实行任职资格制,努力提高和激活督察内审人员宏观思维能力、应对复杂局面能力和创新能力。加强日常工作培训和查前集训,督察内审人员要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加强学习与研究,提高消化吸收新知识、理解新思想新技术的能力和水平。

5.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促进检查与被查对象的沟通。一是加大宣传,强化思想认识。通过加大督察内审工作的宣传力度,使税务系统各部门能够真正认识到督察内审在维护国家税收政策和财经纪律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加强沟通,争取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的理解支持。让我们的税务干部树立起督察审计与风险管理的理念,认识到执法风险和财务管理风险的存在,认识到对风险进行管理与治理的重要必和必要性,使其能从被关心、被爱护的角度理解审计,积极支持配合督察审计工作,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和财务管理风险。

6.转变思想观念,进一步调动财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各级税务局长是本单位会计责任主体,对领导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各级领导树立起财务与业务同等重要的观念,学习财经法规,重视会计工作,要求会计、出纳人员持证上岗。单位领导鼓励会计人员依法办事,搞好财务分析,事前听取会计的意见,使会计人员能运用其所学财务知识,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从而换一种处理方法,合法合情地为实现单位目标而追求集体利益最大化。若无视国家财经法规,会计工作容易出现问题,同时也增加督察内审工作的难度。

第5篇

为了有效推进××区的城市管理依法行政工作,确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执法违法的事件发生,最大限度保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区城管局于今年成立了以局长蔡新林任组长,分管副局长郑利华任副组长,局综合执法科、政工人事科、目标督查科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执法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执法科,科长尹宏任办公室主任,刘继丽、廖福安、刘玉梅同志为督察员,负责全局行政执法督察的日常工作。

二、建立制度落实责任

为保障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有效地开展,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制定了《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工作职责》、《行政执法督察人员工作职责》,并制定了××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督察办法》,办法对督察的范围、督察方式,督察内容做了详尽的规定和布署,使工作有目标、有标准、有要求、有奖惩,在日常工作中有专人定期、不定期开展效能督察,并将督察结果及时通报,保证了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转变观念

为严格执法纪律,进一步提升城管形象,实现争创一流的城管执法队伍目标,我局始终把执法督察工作看作是一项直接关系到是否依法执法、文明执法,能否提高城管形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1、今年以来,我局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城管进社区、送法下乡”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以进社区挨家逐户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知识,精心构建社会参与城市管理的平台,广泛发动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实践活动。

2、根据年初制定的《××区城管局2009年普法依法治理培训工作实施方案》,一是就城市管理当前面临的形势、任务及对策;依法行政和城管执法的难点问题;行政执法、处罚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行政执法责任制等进行了专题讲座。二是定期开展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进一步提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内容熟悉度,掌握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工作程序和基本业务技能、管理标准,提高应知应会能力。三是通过执法文书使用制度培训,建立了案卷评查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案卷及时进行纠正,保证办案质量和案卷归档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对城管工作的正确认识和理解,端正心态,树立信心,完善工作方法,提高应变能力。四是多次组织全局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相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敬礼、告知、执法的程序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工作考评办法》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纪律督察暂行办法》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并给各派驻乡镇执法中队转发了《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期间大力开展文明执法严肃执法纪律的通知》,要求大家统一思想和认识,转变执法观念,认真履职到位,文明执法。

四、理清依据明确职能

重点抓了三项工作:一是梳理执法依据,推行公开透明。按执法行为的种类,如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分别将每项执法依据进行了筛选梳理,细化到具体条款和标准,理清职权7大类162项,并通过区城管局网站,将梳理结果全部向社会公布。二是规范自由裁量权,推动执法标准化。对《四川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罚标准进行分类量化,缩小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幅度和标准,上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三是加强业务指导,规范执法行为。用于指导执法队员的执法行为,推动了执法工作的规范化。

五、严格程序确保质量

从八个方面明确规范执法内容和标准:即执法权限合法、执法程序合法、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标准、执法言行规范、文书填写规范、执法监督有力和档案管理规范。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的执法流程和审批步骤,加强了案件办理的审核监督,促进了办案质量的提高。

六、严格督察,成效明显

1、在队伍自身建设方面,我们始终围绕“外树形象、内强素质”搞好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队容风纪,要求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着装整齐,切实达到仪容端正、风纪严谨、统一规范的管理要求,局行政执法督察办将行政处罚案件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以及执法人员上岗执勤执法的规范操作程序绘制成挂图,使每个队员能够熟记业务技能和上岗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执法违法现象发生。经常在执法队伍内部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结合省内外城管工作的典型案例,引以为鉴,防止和避免执法违法行为发生。

2、现场执法督察方面,一是局属行政执法大队每次重大活动或者整治行动,局领导都亲到现场进行指挥,督察工作人员监督到位,即时指出问题,对不按要求着装、不按“三步走”程序执法的个别人员进行严肃批评并记录在案,并下发督察建议书;二是加强对派驻中队的督察。重点督察是否按要求着装、是否按程序执法、有无不作为现象、有无吃拿卡要现象等,对存在的问题以督察通报的形式要求其进行立即整改,并将结果纳入年底对各派驻中队的目标考核中。今年,我局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共对6次重大综合整治行动进行了全程监督;日常监督检查共计25次发出督察建议书12份。

2009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在规范城管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保护行政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不依法执法、不文明执法、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等方面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为实现认真履行职责、提升城管执法队伍形象、建立和谐城管的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七、2010年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思路:

1、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结合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继续加大执法督察工作力度,把行政执法督察各项规章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2、加强对各派驻镇执法中队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第6篇

关键词:检委会工作;检务督察;案件管理

作者简介:熊发明,男,福建将乐人,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2.02.41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2-97-02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第2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既是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指导和决策机构,也是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内部监督机构,它是通过民主决策来实现对检察工作的内部制约。由于检察委员会机构和人员都是松散型的,影响和削弱了它的议事、决策和监督能力。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制定了《关于深化检察改革2009-2012年工作规划》,提出要继续深化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检察委员会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检察委员会决策机制改革应当遵循司法规律,以民主、高效、权威为目标,重点改革议决方式、优化决策体系、兑现责任机制。

一、检察委员会的性质、职能和主要工作

我国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检察委员会民主集中制与检察长负责制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检察委员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之一,它的产生和发展就是一个不断创新完善的过程。检察委员会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1]根据法律规定,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的主持下,为检察长民主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保障和检察业务监督、指导。其职能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议事和决策职能

这是检察委员会体现其作为检察机关最高决策机构的本质特点,也是检察委员会的首要职能。集中反映在对那些属重大案件和其他检察工作重大问题审议的重点和焦点内容的把握,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决定。

(二)监督职能

检察委员会除了对其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以外,还应当对在检务督察和案件管理中发现的其他违法办案情况进行监督。虽然,检察机关的内部有相关的制约机制约束,但出了问题就需要督促纠正,总结经验教训,建立纠错机制。所以需要从检察业务角度和加强检察人员管理上,来提高监督的权威性和成效。

(三)管理职能

检察委员会作为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机构,应充分发挥对检察人员和检察事务的管理能力。选拔、任用检察官是这项能力的集中体现。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内容:第一,选任检察官;第二,考核考评检察官的工作业绩;第三,研究决定检察人员法律职务的晋升;第四,学习和培训。这包括政治、业务理论学习和专门业务、技能培训。

(四)调查职能

检察委员会对办案人员执行法律的情况和办案的质量进行调查。如对检察官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检查是否有出现错立案、错捕、错诉等错误执法行为产生等。

二、案件管理和检务督察的主要职能和作用

一案件管理的主要职能和作用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案件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案件管理是按照高检院关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将流程管理与专门监督相结合的检察机关内部办案质量和效率管理体系。”《意见》指出:案件管理“以案件质量与效率管理为核心”。建立科学统一的执法办案流程管理制度,使案件管理由静态变为动态,由松散变为集中,由事后监督变为全程、适时监督。成立案件管理中心,案件管理中心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职责。其办事机构挂靠在研究室。案件管理工作有利于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提升执法规范化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有利于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二检务督察的主要职能和作用

福建省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实行检务督察制度,加强执法活动内部监督制约的若干规定(试行)》第2条指出:“人民检察院加强执法活动内部监督制约,应当在检察长领导下,加强和改进检察委员会工作,建立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为中心的检务督察制度。”从该条可以看出,检务督察制度是促使检察机关更加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一项重要措施,它具有发挥内部制衡、个案监督、宏观预警、惩戒启动功能,突出把执法办案的过程纳入检委会及检察长的监督视野,遵循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的原则,赋予督察机构“知、审、查、报”四项权能,并从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监督方式上与人民监督员制度互为补充、衔接,从而保证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实现。其主要作用是保障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严肃办案纪律,保证检令畅通。

三、正确处理检察委员会工作、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的相互关系

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案件管理和检务督察工作?笔者认为应当把案件管理和检务督察纳入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中考察论证,优化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把案件管理、检务督察和检察委员会秘书处合署,都作为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中应当规定:

一检务督察及案件管理应有的地位

要保障检务督察及案件管理依法行使职权,就应当提升他们的法律地位和职能。虽然,《意见》和《规定》都赋予检务督察及案件管理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但都无法改变检务督察及案件管理行使职权的性质,实际上更多是执行首长的行政命令,缺乏法律职责,不具有法律权威。由于案件管理和检务督察没有依托,不是独立的部门,和检察委员会也没有明确的隶属关系,职级权别都没有定位,其在检察工作中的地位就难以确立。因此,“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改革,不仅直接关系到检察职权的行使,而且必然影响到检察机关的人事管理制度和检察权的运行机制,影响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整体能力的提升,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功效。”[2]由此,应当解决机构和人员问题:一是将案件管理和检务督察并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成立独立的检察工作内部监督管理部门。二是选拔、考核政治素质高,精通检察理论和检察业务的专职检委会委员和检委会办事机构人员。

二统一规范检务督察和案件管理工作

《意见》指出:“高检院已经开展的检务督察和我省即将开展的案件管理工作是有区别的。检务督察主要是针对检风检纪的内部监察制度,而案件管理制度则是以案件质量、效率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检察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其已经把检务督察和案件管理在工作中存在的主次矛盾说得很明了,关键如何把两者有机衔接起来。首先,要修改和完善检务督察和案件管理规定,使其更符合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其次,要理顺检务督察、案件管理和检察机关其他内设机构之间的制约和管理关系;其三,与检察机关其他内设机构之间建立良好的业务协调关系。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要大胆管理,科学管理。

三工作相互联系,信息共同享用

案件管理和检务督察要经常和其他业务部门沟通联系,要力争做到“四个联系”、“四个沟通”:一是发现反映检察人员违法办案的情况及时联系;对拟撤案、拟不批捕或改变定性、删减事实等“八类重点案件”及时沟通。二是发现办案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私自接触的及时联系;对违反诉讼程序办案的及时沟通。三是发现办案人员私自占用发案单位、案件当事人车辆、通讯设备等物品的及时联系;对违法扣押、冻结、处理款物的及时沟通。四是发现办案人员泄露办案机密及其他检察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说情的及时联系;对超时限办案或办案效率不高的及时沟通。

四要建立和完善责任机制

对检务督察和案件管理工作的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检务督察工作实施意见》和《案件管理规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仍有空白和不完善之处,应当在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中加强。

五要建立和完善纠错机制

要“对执法活动的重要环节和重点案件实施督察,对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进行考评分析,发现和纠正违规、违纪、违法办案行为以及追究错案责任,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促进执法公正。”

六建立完善议事决策机制

“目前检察委员会也存在着机构尚未形成完备的体系,议事范围模糊不明确,程序不规范,议事效率和水平不高,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不能及时贯彻执行等突出问题。”为此,检委会对检务督察和案件管理提交的文件和事项要及时认真研究,提高议事和决策能力。对做出的决议事项要抓紧落实,提高决策成效。

参考文献:

第7篇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为了有效推进××区的城市管理依法行政工作,确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执法违法的事件发生,最大限度保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区城管局于今年成立了以局长蔡新林任组长,分管副局长郑利华任副组长,局综合执法科、政工人事科、目标督查科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执法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执法科,科长尹宏任办公室主任,刘继丽、廖福安、刘玉梅同志为督察员,负责全局行政执法督察的日常工作。

二、建立制度落实责任

为保障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有效地开展,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制定了《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工作职责》、《行政执法督察人员工作职责》,并制定了××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督察办法》,办法对督察的范围、督察方式,督察内容做了详尽的规定和布署,使工作有目标、有标准、有要求、有奖惩,在日常工作中有专人定期、不定期开展效能督察,并将督察结果及时通报,保证了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转变观念

为严格执法纪律,进一步提升城管形象,实现争创一流的城管执法队伍目标,我局始终把执法督察工作看作是一项直接关系到是否依法执法、文明执法,能否提高城管形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1、今年以来,我局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城管进社区、送法下乡”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以进社区挨家逐户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知识,精心构建社会参与城市管理的平台,广泛发动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实践活动。

2、根据年初制定的《××区城管局2009年普法依法治理培训工作实施方案》,一是就城市管理当前面临的形势、任务及对策;依法行政和城管执法的难点问题;行政执法、处罚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行政执法责任制等进行了专题讲座。二是定期开展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进一步提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内容熟悉度,掌握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工作程序和基本业务技能、管理标准,提高应知应会能力。三是通过执法文书使用制度培训,建立了案卷评查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案卷及时进行纠正,保证办案质量和案卷归档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对城管工作的正确认识和理解,端正心态,树立信心,完善工作方法,提高应变能力。四是多次组织全局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相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敬礼、告知、执法的程序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工作考评办法》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纪律督察暂行办法》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并给各派驻乡镇执法中队转发了《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期间大力开展文明执法严肃执法纪律的通知》,要求大家统一思想和认识,转变执法观念,认真履职到位,文明执法。

四、理清依据明确职能

重点抓了三项工作:一是梳理执法依据,推行公开透明。按执法行为的种类,如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分别将每项执法依据进行了筛选梳理,细化到具体条款和标准,理清职权7大类162项,并通过区城管局网站,将梳理结果全部向社会公布。二是规范自由裁量权,推动执法标准化。对《四川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罚标准进行分类量化,缩小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幅度和标准,上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三是加强业务指导,规范执法行为。用于指导执法队员的执法行为,推动了执法工作的规范化。

五、严格程序确保质量

从八个方面明确规范执法内容和标准:即执法权限合法、执法程序合法、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标准、执法言行规范、文书填写规范、执法监督有力和档案管理规范。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的执法流程和审批步骤,加强了案件办理的审核监督,促进了办案质量的提高。

六、严格督察,成效明显

1、在队伍自身建设方面,我们始终围绕“外树形象、内强素质”搞好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队容风纪,要求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着装整齐,切实达到仪容端正、风纪严谨、统一规范的管理要求,局行政执法督察办将行政处罚案件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以及执法人员上岗执勤执法的规范操作程序绘制成挂图,使每个队员能够熟记业务技能和上岗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执法违法现象发生。经常在执法队伍内部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结合省内外城管工作的典型案例,引以为鉴,防止和避免执法违法行为发生。

2、现场执法督察方面,一是局属行政执法大队每次重大活动或者整治行动,局领导都亲到现场进行指挥,督察工作人员监督到位,即时指出问题,对不按要求着装、不按“三步走”程序执法的个别人员进行严肃批评并记录在案,并下发督察建议书;二是加强对派驻中队的督察。重点督察是否按要求着装、是否按程序执法、有无不作为现象、有无吃拿卡要现象等,对存在的问题以督察通报的形式要求其进行立即整改,并将结果纳入年底对各派驻中队的目标考核中。今年,我局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共对6次重大综合整治行动进行了全程监督;日常监督检查共计25次发出督察建议书12份。

2009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在规范城管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保护行政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不依法执法、不文明执法、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等方面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为实现认真履行职责、提升城管执法队伍形象、建立和谐城管的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七、2010年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思路:

1、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结合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继续加大执法督察工作力度,把行政执法督察各项规章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2、加强对各派驻镇执法中队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第8篇

 城市公安分局是直辖市或省辖市公安局的派出机关,是在城市人口相对集中、商贸繁华、治安问题相对复杂的区域内进行治安管理、基础防范、打击犯罪、服务群众、维护一方平安的前沿阵地。城市公安分局的这种前沿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其处于执法一线、涉及面宽、工作量大、功能众多的特点。其工作成效,直接影响着一座大中城市治安状况的好坏。其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因其直接接触群众,在社会上容易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应该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城市公安分局队伍建设。

(一)领导班子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把纪律、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对领导干部实行“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让”的选拔原则;在任用干部上要努力做到量才使用,合理搭配,用好干部;把领导干部的日常考核和教育培训、日常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实行年度述职制度以及队伍管理、执法工作一票否决制。

(二)狠抓制度建设,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制度建设是队伍建设的重点。只有制度健全了、规范了,各级领导善于运用规章制度管理队伍,民警自觉用各项纪律规章制度约束自己的言行,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化管理才能取得实效。因此,要针对队伍中某一方面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纪律制度,规定民警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做错了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等内容,划出队伍建设的“雷区”。同时,内部执法监督和政工、警务督察和其他业务部门有机地结合,实行队伍建设情况互通、工作互助、相互策应,召开队伍建设联席例会、定期分析、定期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的新内容,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三)狠抓教育培训,全面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实践证明,教育培训是提高队伍综合素质的关键。针对工作中查找出来的如统计不实、部分外勤民警业务不熟、特种行业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采取“以会代训”或办短期培训班的形式,对民警进行轮训。另外,分局还在刑警大队和辖区刑警队民警间进行“双向轮岗”锻炼,一方面加强对辖区刑侦工作的指导,另一方面使基层刑警全面熟悉全局刑侦工作。针对部分民警办案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和搜集证据上存在的问题,分局经常组织民警到法院旁听法院庭审,学习如何收集有效证据的知识,到检察院观摩、学习、熟悉法律程序。请心理学专家到分局给民警讲课,提供心理辅导,解决部分基层领导和民警在工作任务重的情况下,精神压力大、心理负担重、工作与生活、家庭矛盾突出的问题,有效地提高民警的心理素质。

(四)加强警务督察和内部执法监督,建立多层次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通过警务督察和内部执法监督营造重视办案质量的氛围。采取一般督察(监督)与重点督察(监督)相结合,将发现与解决问题和教育培训相结合;将督促民警遵守纪律、法律、规章制度与养成教育相结合。并选调政治素质高,具有较好法律和业务素质的后备干部到警务督察工作,抽调两名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较好,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的同志担任专职执法监督员,每天坚持到办案单位开展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明确这两项工作直接受分局长、政委领导同时将警务督察和内部执法监督的情况作为干部考核、晋升、末位调整、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9篇

《通知》要求,尽快制定辖区内地(市)级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方案,确保在10月底前建成,做到机构挂牌、人员到位并按职能运转;尚未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可依托已有的土地交易机构建立,也可采取新建、在已有事业单位增加职能或利用政府建立的产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方式建设;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要与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在功能和运行上做好衔接,按方案确定不建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地(市),要在省级或委托的地(市)级交易机构中开展矿业权交易活动。

《通知》强调,要严格执行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制度,运行操作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确保出让转让信息在交易机构大厅、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市场网上同步公开;分类指导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做好本级的或授权、委托的矿业权交易活动,细化公示公开具体措施。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法定权限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出让公告和竞买须知,竞买人通过互联网进行报价、竞价,由系统自动确认竞得人。

国土部将严格矿业权年检制度

我国矿产实地督察范围逐渐扩大,到目前为止,已经有25个省(区、市)设立督察员办公室。国土资源部有关部门今天表示,国土资源部将严格矿业权年检制度,年检结果直接与矿业权延续、变更、转让挂钩。

国土资源部表示,矿产督察工作是通过聘用专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方式。自1990年我国实施矿产督察制度以来,目前全国共有矿产督察员1485人,其中国家级督察员334人、地方督察员1151人。国土资源部先后出台了《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督察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管理制度。

国土资源部同时提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新举措,其中包括要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的监管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制度,规范矿山储量检测工作,严格矿山储量核销,拓展矿山储量检测成果的应用范围,加大监管力度等。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上半年实际督察矿山5753座,提出整改建议225条。

内蒙古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开工近九成

记者从煤炭工业局了解到,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进展顺利,全区的235处火区已开工接近90%,完成火区治理总工程量的60%。

据煤炭工业局副局长陈泽介绍,内蒙古共有煤田、煤矿火区235处,治理总面积7100万平方米。最近三年,投入专项资金3亿元,煤矿企业累计投资100多亿元用于火区治理,火区治理抢救回收煤炭资源约5300万吨。

陈泽说,截至目前,已基本完成治理的有104处,正在施工治理的102处,完成治理面积4200多万平方米、复垦绿化2100多万平方米,完成火区治理总工程量的60%。

据介绍,内蒙古是我国煤田火灾最严重的省区之一,12个盟市中有10个盟市发现煤田、煤矿火区。火区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区的古拉本煤田、乌达煤田、桌子山煤田、准格尔煤田、东胜煤田、石拐煤田。

据了解,对煤田、煤矿火区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治理模式:有矿权的火区由矿权人实施灭火,无矿权的火区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灭火工作。灭火中回收的煤炭由政府组织销售,收入用于补贴治理。灭火中确保优先解决民生问题、环保问题、安全问题,同时严厉打击治理中的非法转让、倒卖项目区块、借灭火之名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10篇

针对《通知》中要求的十个方面,我局通过集体自查自纠,现就查摆剖析阶段情况汇报如下:

1、工作思路清楚、措施得力,但在工作创新方面还有空间,需要大家发挥各自的特长,在工作中勤思考、多动脑,努力创出工作的亮点和特色。

2、对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的决策部署坚决落实到位,全局上下政令畅通,没有有令不行、政令不通的情况。

3、督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为了群众的用药安全有效,一切以群众的利益为上,没有在执法、服务等环节侵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情况。

4、对上级部署的重大事项,局负责人亲自负责,保证服务到位。

5、认真落实部门协调和合作,对多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积极主动配合,没推诿扯皮现象。但是对一些职责和分工不明确的任务,需要上级部门尽快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以便提高办事效率。

6、督察全局同志工作热情高,人人勤奋敬业,节假日加班从无怨言,工作雷厉风行,效率高、服务质量群众满意。

7、督察局班子成员和全体同志团结一致,有大局观念,没有拉帮结派、争权夺利情况。

8、工作纪律严明,作风好,落实AB角制度,无内部管理混乱现象。

9、督察内部制度不断完善,监督落实到位。改革后,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规章制度方面还会继续健全完善。

第11篇

关键词:城区供水 用水 服务

当前,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由于建筑材质标准较低或年久老化等原因, 导致自来水的浑浊度、色度和铁等指标时有超标,一定程度上存在二次污染现象;二是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由物业企业负责,供水企业只管到街坊管道。这种分割管理的体制,容易导致责任不清晰、服务不及时,甚至在居民报修、投诉后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另外,高层住宅供水设施,原先由开发公司自行建设和管理,存在着管材质量差、漏水严重、设备不稳定、噪音扰民、清洗消毒不及时、水质无保障等问题,严重影响着高层住宅用户的正常用水。因此,对居民住宅的供水设施实施统一改造并理顺相关管理体制,是防止二次污染,提高供水水质的有力手段;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为此,作为实施主体的供水公司,应认真精心设计施工方案,全面实旋供水设施改造工作。

一、加强宣传,注重营造氛围

首先将供水工程改造纳入实事工作和重点民生工作,成立供水改造接管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总体实施方案,明确改造工作目标、内容、职责和措施;与有关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房管部门、居委会、物业公司等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各方协同、齐抓共管”的推进机制。同时,明确改造工作实行“全财政、全覆盖”的出资方式,为改造工作顺利推进提供有力保障。其次精心组织,细化落实推进措施。针对供水改造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缺乏经验的情况,该区按照“统一一规划、分批实施、严格管理、和谐改造”的工作思路,细化落实各项推进措施。通过电视台、电台、小区设摊咨询、发放《告居民书》及旧管道局部取样示范等多种形式,使居民深入了解改造的意义、内容、标准等情况。

二、明确职责,做好供水设施改造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

市区各街道是供水设施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供水设施改造工程总计划和年度计划,制订工程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居民的宣传工作,取得居民对供水设施改造的支持,协调居委会、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及居民与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协调解决改造过程中的矛盾。对各街道居住小区的供水设施进行普查,摸清各小区的改造量,编制供水设施改造工程总体计划和年度计划。供水公司参与年度改造计划的编制,负责对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改造方案的审核,协同做好水表改造和非商品房的水箱改造工作,做好竣工验收及移交接管工作。供水公司应按照改造一批、验收一批、接管一批的原则,负责已完成任务改造并经验收合格的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和养护工作,实现管水到表;负责对符合改造标准的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进行直接验收接管。供水设施改造应循序渐进突出重点,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材料,新铺设的管道采用抗腐蚀材料或防腐性能好的产品,新管尽量采用球墨铸铁管。供水设施改造要与城市规划相结合,与降低漏损和爆管相结合,与提高水质相结合,与优化供水调度和主干管布置相结合。要严格按照供水设旋改造有关标准,建立招投标机制,加强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监管。

三、建立指挥控制系统

供水公司以客服中心为龙头,依托生产调度、供水抢修调度、为民服务热线三套指挥系统,实现安全供水。

1.及时准确把握进水、净水、送水 变电和管网水压力,以一个中心、两级生产指挥联动相结合,实现全市供水管网指挥系统自动化。全市管网安装水压自动传感器,建立统筹调控,即协调用水压力不平衡问题,解决因突发爆管、火灾、事故等给居民带来的影响,将损失减低到最小。

2.及时准确把握供水管网事故抢修,合理调动抢险资源,达到快捷、迅速的传送信息。集团公司以调度中心为龙头,以管网分公司抢险指挥中心为重点,利用独立的集群电话为指挥平台,通过先进的GPS卫星定位系统,实现抢险车辆全面控制。

3.及时准确把握用户反映的信息,解决用水安全事故和服务问题。将群众的声音纳入领导的决策,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使热线服务功能得到充分发挥,进一步稳定的社会环境。

四、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饮用水的水质保障。

提高公众对水质督察的参与意识 建立水质信息管理系统,保障用水消费者权益 鼓励包括社区公众、私人投资者和民间组织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参与水质督察。与此相关的产出包括:开发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管理软件,提高信息收集,处理和使用的效率.建立城市供水水质督察信息网站,为公众获取水质信息提供平台,拓展公众获取信息途径促进公众参与。

建立相关制度。为适应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的需要.应尽快修改完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适时修订《城市供水条例》或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督察条例》。确立水质督察的法律地位.进步明确各级督察机构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督察的相关制度:一是要完善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制度,对检查工作的组织方式、检查的内容、手段和依据等做出统一规范;二是要建立城市供水水质通报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和信息公报制度;三是要强化供水企业的水质责任制度,促进供水企业加强水质自检更新供水设施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供水水质。

为保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当明确职能分工,确保各级城市供水水质督察机构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督察权。对供水水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对城市供水的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等进行水质监测。

城市供水水质督察是现行供水管理体制框架下的一项制度创新。需要调整和构建包括法律法规、组织机构 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等在内的督察体系健全政府、行业、企业和公众之间的相互约束机制。为此建议,进一步改革“企业自检行业监测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建立“企业自检、行业自律、行政督察、公众参与”相结合的新机制。其中:企业自检是确保安全供水的基础工作,需要逐步提高检测能力;行业自律是供水企业多元化的客观要求,需要行业协会发挥更大的约束作甩;行政督察是政府对供水市场实施监管的重要手段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众参与是城市供水公共产品属性的必然要求,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明确公众参与的方式和途径。

五、积极筹措二次供水设备维护基金。确保供水设备正常运转和进一步改造是理顺水价,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以鼓励节约使用与循环利用水资源。新的收费标准打破了原先所有用户按照个标准收取排水费的做法,对居民用户排水费实行“阶梯式”水价,充分体现了多排放多付费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市民的节水意识,鼓励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二是在充分考虑到低收入居民的总体情况和市民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开征自来水污水处理费。同时成立监管机制,定期向市民公布这些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总之,二次供水系统的改造问题是一个庞大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工程实施中,将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要合理安排有限的改造资金,建立优化模型,确定最优改造方案,使二次供水系统改造获得更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沙鲁生.论加快小城镇供水发展的几个问题[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08,(8):12—13.

[2]自新桂.数据分析与试验优化设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第12篇

温德诚,奇正沐古咨询机构知识总监

制度设计有两种思路:一种是制度写得很多,面面俱到,至于能不能做到,能不能执行到位,考虑得很少,反正多比少好,说了等于做了,强调了等于做到位了。

另一种是宁愿少写一些,但写一条就要做到一条,以后再逐步完善。这是一种富有挑战性的制度设计思路,是需要勇气、魄力的抉择。

制度少而精的企业,对制度的执行,一般都表现出更大的决心和信心。

许多企业和公共组织都提出要实行制度化(法治化)管理,但最终无法落实。制度文件并不等于制度化管理,制度没执行,等于一纸空文。

而一般企业的制度执行率不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发现了违规行为(显性违规),没有坚决处罚,而是高抬贵手,手下留情;二是隐性违规比例很大。因为一般企业的信息反馈系统很薄弱,知情不报,听之任之的大有人在。一般企业,隐性违规可能是显性违规的20倍以上(参照司法案件隐性率),被举报、查处的人不足5%。

德胜的制度设计

德胜(苏州)洋楼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现代轻型木结构住宅施工资质的企业,与一般企业或组织不同,其制度具有非常高的执行率,具体表现在:

1.显性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就按奖惩条例100%执行,无一例外,甚至对管理干部的处罚,要比普通员工重10%。

2.未被发现的隐性违规行为比例较小。

独特的3:2:1比例

为什么德胜公司的制度能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呢?这还要从德胜的制度建设说起。

任何一个健全的制度化管理体系都要包括3个组成部分:制度要求条款、实施执行程序和监督检查程序。但是,一般企业通常只有制度要求条款,没有或少有实施执行细则和监督检查程序,通常这三者之间的比例能达到3∶2∶1就不错了。结构决定功能,制度结构的缺陷,导致了许多企业的制度难以落实执行到位。

而德胜的制度要求条款、实施执行细则、监督检查程序三者之间却大约为1∶2∶3的比例

比如说,制度要求员工不得接受客户的礼品和宴请,许多单位都做出了这样的制度规定。但是怎么操作呢?德胜会针对制度要求条款,提出更具体的执行细则:不得接受20支以上的香烟,100克以上的酒,20元以上的工作餐,违者属于谋取非法收入,一经查实立即开除。

谁来检查监督?怎么检查这个条款的执行呢?德胜人力资源部会向所有的约200家供应商和合作商寄发反腐公函及反馈表,每半年一次,雷打不动。供应商在与德胜公司首次洽谈合作时,就要签一份禁止回扣同意书。

从表1中,我们可以一览德胜的整个制度体系组成:

监督检查程序是重中之重

德胜公司坚定主张,说到就要做到、做好。强烈反对提出一些做不到的、不能兑现的、无法操作实施的制度要求。凡德胜公司的制度,都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实施执行细则和监督检查程序。特别是监督检查程序,更是德胜制度执行机制中的重中之重。

德胜在保障制度执行上,采取了多种有效的措施。比如:

制度每月学两次;

设立独立督察官与神秘访客;

听证会;

实行工地训导;

解聘预警机制;

1855规则与吃一年苦工程;

德胜公告栏等。

德胜人每月1日和15日都要组织学习公司制度,一年20多次。

例如,2007年8月14日,德胜公司第9批赴美访问团到了洛杉矶。当地时间19点30分,访问团6个成员在下榻处召开了公司每半月一次的制度学习例会。会议内容有3项:

1.学习《奖惩条例》中新增加的条款;

2.学习员工读本中的参考文章:《人生六戒》、有关食品和保健方面的文章;

3.讨论公司的音像资料和其他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方面的问题。

又如:德胜为了保证所建的每一栋房屋,达到优异质量,授予质量督察官至高的权力。如果督察官发现质量隐患、材料伪劣及工艺粗糙等恶劣现象,因为坚持原则拒不服从上级,而遭到解聘或开除时,德胜公司还专门有一个特别规定,那就是他应该这么做:

1.立即将质量隐患通报客户;

2.立即报告政府有关部门;

3.立即向媒体披露质量隐患及自己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4.公司应一次性发足他5年的工资(在完成1、2、3条后)。

德胜的督察工作之所以成效显著,得益于三点:一是选用特殊性格的人担任督察官;二是保证督察官具有崇高的地位和权力;三是对督察官进行特殊保护。

德胜的程序管理

在进行高效率的制度化管理同时,德胜还针对具体岗位或者工序进行程序管理。德胜程序中心已经成立4年了,这是德胜公司为推行程序化管理,专门设立的创新管理机构。

德胜认为,制度管理与程序管理存在一定的区别(见表2),如果说一个企业的制度是一部总揽全局的“宪法”的话,那么程序管理可以说是具体的“行业法规”了。德胜赋予程序管理4大任务,使各项工作井井有条。

德胜程序管理的4大任务

1.将比较固定的或天天要做的工作程序化;

首先要将工作流程程序化。在生产、行政、后勤、服务、销售、采购、储运岗位工作中,没有流程的要设置流程,有流程的还要对流程中的每个工序制订程序规定,使流程操作有标准、有方法、有约束条件。

2.例行性工作A――周期性工作的程序管理;

有些工作不是天天有,但隔一段时间就要做一次,有相对固定的时间周期。

3.例行性工作B――经常性工作的程序管理;

有些工作既不是天天有,也没有固定周期,但却经常有,比如接待外来参观访问的客人,有政府的、有企业的、有学校的,他们各自的兴趣不同,时间也不固定,这就要求根据不同的接待对象总结、编制不同的接待程序,到时按程序操作,就能保证接待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还有诸如基金会募捐活动、举办讲座、研讨会、庆祝活动、工作会议等许多经常性活动,都要程序化、规范化起来。

4.非例行性工作的程序管理。

有些工作和事情是偶然发生的,并不经常有,也难以预料什么时候会发生,如风灾、水灾、工伤、事故的抢救和处理等。德胜对这类事情也要求归入程序化管理。这种偶然发生的事情,每做过一次,就要求及时总结,固化为程序,下次发生同样的事情,就有程序依据。这就把非例行性的工作变为例行工作,把无规律的事情变为有规可循,有法可依。

程序管理与TQ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