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17:46:3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意见书格式,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培训讲师:陈馨贤
培训时间:1-2天
培训地点:客户自定
(一)公文写作培训—意见的写作格式与范例介绍之写作格式
意见是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机关部署工作,指导下级机关工作活动的原则、步骤和方法的一种文体。意见的指导性很强,有时是针对当时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的,有时是针对局部性的问题而的,意见往往在特定的时间内发生效力。
意见的格式包括:
(1)标题。标题必须把发文机关、事由、文种写清楚。
(2)发文时间。一般以定稿时间为准。
(3)正文。
(二)公文写作培训—意见的写作格式与范例介绍之范例
××公司关于发展服务业的意见
×发[19××]××号
随着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推行,我公司的生产、加工业有了很大发展,工业产值和利润都比上年同期水平有所提高,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这是我公司发展的重要优势之
一。但是,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服务业的认识不足,一些基层单位在调整产业结构时,甚至任意砍掉服务业,致使公司内部职工需办的事情无人去办,服务网点少、面窄,大量的待业青年得不到安置,公司的压力很大。为了迅速改变这种局面,拓展就业门路,发挥服务业在我公司的重要作用,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确立发展服务业的指导方针,积极发展集体服务业,鼓励和支持待业青年开办个体服务业。
二、搞好网点建设,鼓励优质服务,实行价格统一管理,反对和禁止违法违章经营。
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家统一纳税,不搞统负盈亏,推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承包责任制。
四、公司将加强对服务业的领导和管理,加快人才培养,提高服务质量。
上述各条请各基层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上报总公司。
一九××年×月×日
—课程总结。关于公文写作的文章千遍一律,无论从网上搜还是从书上看都是那些简单的基础介绍:陈馨贤老师公文写作培训课程详细介绍公文写作培训:
052号
关于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郭勇
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35号展览馆松竹园
电话:4007
060
030
传真:010—68318481
关于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2011〕慧意字初第051
号
致:
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贵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根据贵司及其工作人员向我们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材料,我们假设该提供的材料包括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材料及向本律师所陈述的相关事实一致,就贵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供贵院参考: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事实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8、《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三、对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分析和意见
1、本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部分中关于合同形式及内容的规定,同时基本符合该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部分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形式及内容的规定。本合同的内容也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涉及建筑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条中,建议将“原办公区”进一步细化,以免将来发生争议。
3、第二部分是格式条款,属于建委统一的格式,不需要修改。
4、第三部分为本合同的核心部分,需要注意以下条款:
4.1
建议在第五条安全施工下面加一句:因承包人原因而引发劳动纠纷及劳动仲裁、诉讼的(包括但不限于拖欠工资、加班费、工伤工亡纠纷),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4.2
在23.2条,建议选择第一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后面表述为:投标综合单价项目及投标总价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价格、费用均不作任何调整,除非合同约定招标图纸发生变更(增项),且任何形式的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必须是经发包方确认的书面文件或材料。
4.3
在26条中,建议将进度的时间予以明确,主要是防止对方中间拖延时间。
4.4
在35.2条建议在第一空格内填写:非因发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的,每延期一日,日违约金为合同总款的万分之一。
4.5
在37.1条第二项
建议选择第2种方式解决,向
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提示:尽管固定价格合同方式对发包方相对更有利,但因承包方在材料价格变动、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等方面承担的风险较大,一旦遭遇较大损失,承包方往往以停工、仲裁、诉讼等方式来解决问题,而对工期十分敏感的发包方则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应付。故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更应重视和加强对各类合同价款调整的管理,做到合法、合理、有据。
声明:本法律意见书审查和依据的事实材料均为委托人所提供,法律依据为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本法律意见书之结论仅供委托人参考。未经本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书面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
年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法律意见书”。
(2)咨询单位名称。
(3)有关事项。
2.正文:
(1)出具法律意见书在政策、法律上的根据。
(2)具体法律意见和需要明确的有关事宜以及可行性分析。
(3)针对当事人所咨询的有关事务进行分析和阐述。
3.尾部: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名称及提出意见的时间。
二、格式:
法律意见书
咨询(或委托)单位名称:
咨询(或委托)事项: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律师对该事项的情况分析:
律师对该事项的处理意见:
律师对相关事项的附带意见:
律师
律师
致: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支行
作为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支行的委托指定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市××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王××、仇××对贷款申请人A先生提供的借款中请资料进行了审查,依据国家和××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借款申请人A先生,购买××花园××号房屋,房屋面积××平方来,总价款为人民币××万元,购房合同编号为××,并选择了“开发商保证”担保方式向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同时提供了相关的贷款资信文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三)《借款合同
争例》
(四)《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五)《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住房担保细则》
(六)《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七)《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八)《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承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有关法律事务的规范意见》
(九)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与北京市公证处签订的《委托协议》
(十)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与房地发展商签订的《住房贷款合作协议》
(十一)国家和北京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所述资信文件(包括复印件)和第二条所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协议的规定,并根据我们与A先生的谈话,确认如下事实:
(一)借款申请人A(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学历),现住××市××区××路×号,具有××市城镇正式常住户。
(二)借款中请人A先生具备必要的还款能力。借款申请人A先生自19××年××月起在××公司工作,任经理职务。其19××年税后月平均收入为××元人民币;××年××月至××月税后月平均收入为××人民币。借款申请人现持有××公司××的股份。该公司于19××年注册成立,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
(三)借款申请人意思表示真实。
1.借款申请人填写了《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申请20年××万元个人住房贷款,约占购房价款的70%,其余30%的购房款××万元已支付给发展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借款中请人自愿选择“开发商保证”的担保方式申请贷款,并愿以其所购买的××花园××号房屋作为抵押物,于××年××月××日在我们面前分别签署了《承诺书》、预售房屋登记《授权委托书》、办理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借款中请人所填《个人住房借款申请表》中的担保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印鉴属实。
3.抵押物的保险符合《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个人住房担保细则》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我们认为借款中请人A先生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备,基本符合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且初步申贷手续已履行完毕,具备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的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借款中请人A先生向贵行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⒂晒笮邪炖砩昵氲盅捍钍乱恕?br>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实施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的审计机关提出的书面报告。
第三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并完成既定的审计目标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
第四条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
(二)主送单位;
(三)审计报告的内容;
(四)审计组组长签名;
(五)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的日期。
第五条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第六条审计报告的主送单位是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
第七条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起讫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等;
(三)被审计单位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承诺情况;
(四)实施审计的步骤和采取的方法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说明;
(五)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及其评价意见;
(六)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以及定性、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
(七)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结构合理,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第九条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十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审计人员和审计组组长均不得将审计过程中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隐瞒不报。
第十一条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按照规定及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但是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不得遗弃、增删或者修改。
第十三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或者修改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由审计组所在部门接收。
第十四条审计组所在部门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当对审计报告及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报告的审核意见负责。审计组所在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及审核意见提出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连同审计报告及审核意见报送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复核。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进行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可以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恰当,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四)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
一、检察建议的法律性质和作用
目前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等原则性的规定,从其性质来说,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手段和形式之一,是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各项检察职权的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影响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的问题,向该单位提出的建议。检察机关除担负打击犯罪的职能外,还负有宣传法制、教育群众、预防犯罪等法律监督职能,而这些职能必须通过非诉讼活动来实现,检察建议书这一非诉讼法律文书也就成为行使这一职能的载体和形式之一。
二、检察建议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据调查,检察建议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对检察建议的重要性和针对性认识不足。有的为完成业务考核任务勉力为之,影响了检察建议的质量。由于没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一些办案人员在思想上对检察建议的针对性没有足够的重视。制作前不作认真调查,制作时也较轻率,问题把握不准,建议的改进措施不具体,检察建议的质量不高。不仅使检察建议流于形式,也使得被建议单位难以接受,影响其整改的积极性。
2.检察建议的发送对象不明。有关法规对检察建议明确规定,作为检察机关的非诉讼法律文书,适用的对象只能是除政法机关以外的企事业单位,但目前检察建议的发送对象已扩展到公安、法院,甚至还有越级发送的现象。
3.检察建议在制作、签发、审批环节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给成文、发送、管理、查阅、效果反馈等都带来不利影响。有的检察建议以院的名义发出,有的则以职能科室的名义发出;在审批制度上有的是检察长、部门领导(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人员三级审批,有的是二级审批。
4.对检察建议的跟踪落实不够。因没有制度规定,一些办案人员对检察建议的后续工作不重视。在检察建议发出后,对其执行情况不闻不问,漠不关心,也不主动向被建议单位征询意见,了解执行情况和整改中存在的困难。客观上不仅造成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使检察建议失去了实际意义。同时,还会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
三、检察建议书与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区别
为了明确界定检察建议的法律特征和适用范围,保证正确有效地发挥检察建议的积极作用,首先应当正确理解检察建议书与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关系。
1.两者的性质不同。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非诉讼法律文书。而纠正违法通知书则属于诉讼监督法律文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对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
2.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作为一种非诉讼法律文书,“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只是司法机关以外的社会上的单位”。“对公安、法院、监狱等机关,一般不使用建议书。”同样是非诉讼法律文书的纠正违法通知书,除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公安司法机关外,它的适用对象只能限定于同一诉讼过程中的同级公安、法院和刑罚执行机关,而不能扩大到社会上的企事业单位,不能适用于非同一审级的公安、法院和刑罚执行机关。
3.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在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诉讼环节中是否合法行使检察监督权的文书,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检察建议书则是体现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延伸和辐射,是扩大办案效果的一种形式,但不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性。
四、检察建议书与检察意见书的区别
检察建议书和检察意见书也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检察建议书是针对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所制作和使用的检察工作文书,它是检察机关参加综合治理工作的有效手段之一;而检察意见书则是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认为应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而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时所制作和使用的法律文书。
五、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建议适用范围的有关意见 ,检察建议主要适用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防范、减少犯罪工作等。因此在检察办案中,适用检察建议的范围应限定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薄弱,治安问题突出,疏于防范,屡次出现违法犯罪活动的;
2.物资财务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存在漏洞,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的;
3.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贪污、受贿,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条件,造成后果的;
4.人民内部的纠纷问题突出,调节疏导不力,矛盾可能激化,或矛盾已经激化出现恶果的;
5.庇护犯罪分子、知情不举、通风报信或者以说情及其他手段干扰办案,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
6.对积极协助检察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人员,需建议单位予以表彰的;
7.对其他影响国家法制和社会治安的重要问题,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
六、规范检察建议的制发程序和质量要求
1.检察建议书提出的形式。检察建议虽然可以用口头形式提出,但书面形式应是检察建议的主要形式,对于影响比较大的案件,更应用书面检察建议提出。
2.规范制作内容的要求。虽然高检院对检察建议的制作格式有了统一规定,但对具体的制作内容没有细化。因此,应将检察建议书具备的内容要素作为格式要求明确下来,如通过办理什么案件查证了被建议单位存在管理上的什么问题,经研究对此作出哪几项既有针对性又有可操作性的检察建议等,并提请受建议单位及时反馈落实检察建议的信息。
3.完善审批制度。必须先由办案人员结合案件情况,依照格式要求制作检察建议书,由部门负责人或主诉、主办检察官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签发。必要时可经检委会讨论决定。主诉、主办检察官不应拥有检察建议的审批签发权。
一、检察建议的司法实践
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1月至2012年6月,嵩县检察院共制发检察建议103份。其中公诉部门41份,反贪部门22份,预防部门14份,监所、民行部门各7份,控申部门5份,侦监部门4份,反渎部门3份。通过对有关数据的分析,可以发现我院检察建议的司法实践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数量逐年上升,总量相对偏低
2009年以来,我院制发检察建议的数量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2009年全院共制发检察建议35份,2010年为4l份,同比增长14.6%,而2011年仅上半年就制发27份,占到2009年全年制发总数的77.1%。表明对检察建议的重视程度在整体上有所提高。仅公诉部门,每年制发检察建议数占到全年受案数的5.8%、5.9%、11%,而其他部门全年制发数廖廖。
(二)类型相对集中,功能不尽相同
从我院制发的检察建议内容看。主要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综合治理类,即通过办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该类建议书的主要内容表现为预防犯罪、帮助相关单位堵漏建制、加强安全监管等,共有55份,占到制发总数的53%;一类是诉讼监督类,即通过办案向相关单位发出有关执法监督或案件审查的建议,共有47份,占到制发总数的47%。在该类建议书中,公诉部门占居数量最多,共制发41份,全部为诉讼监督类。
(三)业务性质不同,部门差异较大
由于检察机关内设部门执法办案活动各不相同,在制发检察建议中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业务部门因其自身业务特点和条线考核要求,对检察建议的制况也各不相同。其主要表现为:首先,制发数量不均衡。从统计可见,公诉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数量为4l份,占全院制发总数的39.8%,而其他业务部门制发数量均偏低;其次,文书用途不一致。反贪、反渎、预防等部门所制发的检察建议全部属于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侦监部门所制发的检察建议部分用于综合治理,部分用于诉讼监督,如针对立案监督向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发出移送案件的建议;公诉、民行部门则全部是针对诉讼监督向公安、法院发出有关案件处理或纠错的建议。由此可见,检察建议的用途在不同部门呈现出泾渭分明的状况,有的单纯用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的仅用于诉讼监督,在检察建议的功能发挥上存在较大差异。
二、检察建议制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依据缺失,效力得不到保障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探索的新型法律监督方式.但关于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实施方法、程序保障等问题,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更没有在法律上赋予检察建议执行的效力。实践中的操作依据多为检察系统内部的工作规定,缺乏法律的普遍执行力。由于检察建议在制发过程中缺乏法定性、程序性、约束性等,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检察建议的权威性不足。检察建议能否得到实施和落实,过于依赖被建议单位的主观意愿,缺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执行程序和法律后果作为保障.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检察建议作用的充分发挥。对于相关单位来讲,检察建议只是一个参考,其效力还远远不及审计、工商等部门发出的整改意见之类的文书更能引起重视,由于缺乏强制力,检察建议在制发过程中就难免流于形式。如部分综合治理类的建议,在发出后,被建议单位尽管有回复,但多数无实质意义,有的仅仅是应办案单位要求而出具回复.并无实际的整改措施或效果。因此,检察建议在预防犯罪、堵漏建制方面的作用难以真正发挥。
(二)定位不准,影响功能发挥
从当前的检察工作实践来看。检察建议在类型上主要分为两大类,即参与综合治理类和实行诉讼监督类,两者在性质上并无实质的区别,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如果仅认为,检察建议只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才发出,而忽视了检察建议的诉讼监督功能,那样势必会影响检察建议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缺乏统一管理,制发程序混乱
实践中,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由于各业务条线部署和要求不同,各业务部门在检察建议制发过程中的做法也不相同,制发过程普遍存在缺乏统一管理,操作较为混乱。一是文书制作不统一。各业务部门对制发的检察建议,缺乏院统一管理。基本是以业务口为体系,自成一体,各自制发,各自编号。如反贪部门的检察建议使用立案案件的编号,其他部门的检察建议均由部门独自编号。二是内容表述多种多样。主要表现在援引依据、同复时间、落款等的表述,缺乏统一的规范,如有的提出整改回复期限为一周,有的为一个月,还有的使用“尽快”、“抓紧”等模糊词语。三是制发的名义不同。有的检察建议以院的名义制发,有的则以科室的名义制发。四是审批、报送要求不同。有的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实行三级审批,需经承办人拟制、科长把关、主管检察长最后签发,有的部门则是二级审批,只要部门负责人签发即可,有的需报送上级院备案,有的没有此项要求。
三、检察建议的法律规制
(一)完善立去,明确定位
长期以来.检察建议书与检察意见书.一直是检察工作中相互并存,各自发挥作用,旨在结合办案向相关单位发出各种监督建议或意见的检察文书。但在适用依据方面.只有检察意见书独有“名分”。如《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对法院审理存在违反诉讼程序的及第222条规定,对法院减刑、假释不当的,检察机关均可采取“提出纠正意见”、“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但同样在实践中发挥着巨大作用的检察建议,其适用依据却一直缺少法律的明文规定,可以搜寻的只是检察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立法上.将检察建议分别规定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以确立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综合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权,三大诉讼法分别规定检察建议在诉讼行为中的具体运用。
(二)立足监督,务求实效
笔者据多年司法实践观察,检察建议除了通常意义上的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功能外,其在司法办案中的诉讼监督功能也愈加突出。实践证明,此类建议发出后的效果也最为明显。如民行部门检察建议,对象是法院,建议的内容多属于对错误生效裁判或裁定的纠正,而且在制发前都做了充分的沟通,且在提出的强度上较为缓和,较刚性的抗诉书而言,更易于法院接受,也更易于提高司法效率,因而全部被采纳整改。此外,据实践中了解,侦监部门在办案中同样存在不少宜适用诉讼监督类检察建议的情形。如公安未正式提请逮捕前的案件沟通,侦监部门经审查,对未构成犯罪或证据欠缺的案件,通常建议撤回或建议继续侦查。只是由于缺少检察建议的法律明文规定,而根据工作需要,创新出一种审查意见书的方式向办案单位发出。实践证明,此类建议发出后,也受到公安机关的大力重视与认可,采纳效果明显。所以,检察建议一旦经法律明确定位后,其在发挥法律监督方面的作用还大有空间。
相比而言,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检察建议,因其内容过于原则或整改建议不够到位,实际发出后的效果倒不很理想。所以,在明确了检察建议的功能定位后,有必要立足监督,着力提高此类检察建议的质量。唯有给被建议单位带来实际效用的建议,才能受到被建议单位的重视与认可,才能确保检察建议的权威和效果。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这种文件形式是最近十年逐渐传入中国,现在已经被广泛地运用在公司并购、股权或项目转让、资产或债务重组、证券上市、不良资产买卖以及其他的重大经济活动当中。据报告,著名的摩托罗拉公司在决定进入中国投资之前,所花费的尽职调查费用高达1亿美元。
什么是律师尽职调查报告?通俗一点来讲,就是在双方达成交易之前,一方委托律师对交易双方背景、交易标的合法性以及交易模式和程序进行调查和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供交易一方参考。尽职调查是努力将交易信息从不对称到对称的过程(当然,也存在制造新的信息不对称的可能),从而有效减少或最大限度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对交易双方所造成的风险。因此,尽职调查的结果对双方是否最终达成交易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尽职调查是交易双方博弈的重要环节。买方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就是要通过律师的专业眼光,发现交易当中的瑕疵、风险和不完美之处,因此买方更愿意尽可能多了解卖方的情况尤其是负面信息。对于卖方而言,配合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是促使交易成功的前提条件,但是,卖方必须在尽量提供足够多的信息和尽量少提供负面信息之间进行权衡,若信息提供过于全面,则可能导致买方将来的法律索赔诉讼,卖方会有心理顾虑;若过份夸大负面信息,则买卖双方都可能临阵退却。所以,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买卖双方的心理不同、期望差异和顾虑,对于卖方关键材料提供不足之处,应当穷追猛打,锲而不舍,如此才真正显示出律师的作用;对于次要问题,则应当在提醒买方存在风险的前提下灵活处理,避免成为交易杀手。
二、律师尽职调查报怎么写
1、封面
尽职调查报告一般需要制作独立的封面,以表示庄重。封面形式各间律所风格不一,不需统一要求。
2、前言
主要分为如下五个部分进行陈述:
委托来源、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
调查手段和调查工作概要;
出具报告的前提;
报告使用方法和用途;
导入语。
如下是一份关于银行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进行贷款债权及其附属权益进行调查分析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前言部分的样本:
根据**银行**支行(下称“**银行”)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项目尽职调查委托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接受**银行的委托,作为整体处置**公司(下称“主债务人”)项目(下称“本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项目的债权及担保债权权益有关事宜(下称“本项债权”),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银行提供的与本项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的复印件,走访了相关的政府部门,并就有关事实向**银行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听取了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基于以下前提作出:有关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原件及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属真实;有关文件及陈述和说明是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无任何应披露而未向本所披露,但对本项债权的合法成立、存续、数额等有重大影响的事实。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和本所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没有完整书面文件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政府部门提供的文件、专业经验和常识进行了一定的假设并基于该等假设进行法律分析和作出结论,而该等假设可能与事实存在差异或不符。
本法律意见书的任何使用人应当清楚:尽管本所律师已尽力对所掌握的事实和文件进行专业分析并作出结论,但鉴于各个法律从业者对特定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且法律理论与实践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因此司法实践结果可能与本法律意见的判断存在差异。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以及得出的法律结论仅为本律师作出的客观陈述及独立法律判断,不构成对相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或其他法律属性的最终确认、保证或承诺。使用人针对本项债权的任何决定均只能被理解为是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而非本法律意见作出。
本所在此同意,**银行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项目的附属文件,供有关各方参考使用,除此之外,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三、正文
以一份某企业并购项目当中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为例,正文由如下部分组成:
并购主体必须调查交易主体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交易主体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涉及国有资产时是否取得有关批准。此外,还要调查交易主体现时是否合法存续,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未来的存续是否存在限制性因素等等。
组织结构主要调查企业的组织机构图、规章制度、历次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的决议、会议记录等。对在有关部门备案的文件,应当到有关部门去核查验证。
关联方主要调查与并购主体存在法律上的关联关系的各方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债权人、债务人、消费者、监管部门等。同时视乎客户的委托要求,有可能对其核心成员的道德信用也纳入调查范围,因为道德风险可能会引发其他诸如经营、法律、财务等风险。当然,鉴于中国目前的信用体系并不完善,这方面的有效调查手段很少,因此在实际调查当中这方面的调查多数流于形式。
主要财产调查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权属查证。有形财产如土地使用权、房产、设备等,无形财产如商标、专利、著作权或特许经营权等,主要审查财产以及已经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还需调查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其次,权利限制。调查财产是否存在权利被限制例如抵押、质押等情况,调查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第三,现场核实。调查财产是否存在租赁情况以及租赁的合法有效性等问题。
经营状况主要包括行业发展的来龙去脉、产业政策的演变、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管理咨询协议、研究和开发协议;供货商的情况;主要购货合同和供货合同以及价格确定、相关条件及特许权规定;市场开拓、销售、特许经营、委托、以及独立销售商的名单;消费者的清单;有关存货管理程序的情况;主要竞争者的名单;产品销售模式及其配套文件等;作出的有关产品质量保证文件;有关广告、公共关系的书面协议等等。债权债务企业的债权债务对未来的权益会产生重大影响,但又难以仅从表面文件发现,所以往往是陷阱所在。因此,对于企业的应收应付款项应当重点调查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在调查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诉讼时效的同时,核查其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在调查企业对外或有负债情况时,应着重对抵押、质押、保证以及其他保证和承诺的风险进行核查。此外,对于企业经营过程当中常见的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也应当纳入债权债务的调查范围之内逐一予以核实。
环境保护应当调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已经投资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是否具有相关的环境评测报告和证书。
产品质量企业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是否具有相关的产品质量证书。
财务调查财务状况是企业经营状况和资产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但是,基于避税或其他原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数据往往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有时候并不真实反映企业的真实状况。因此,有必要对财务数据作必要的调查,这类调查一般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市场开拓情况;研发的投入与收益情况;原始财务报表;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采用新的会计准则与原有会计准则的不同之处所产生的影响;会计政策可选择条件的不同选择所产生的影响,等等。
人力资源在这方面应调查的信息资料需包括以下内容:主要人才的个人档案;聘用合同资料;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员工福利规定的文件;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经营管理者和关键人员的年薪和待遇历史情况与现状;员工利益的未来安排,如退休金、股票期权、奖金、利益分享、保险、丧失劳动能力补助、储蓄、离职、节假日、度假和因病离职的待遇等;人才流动的具体情况;员工纠纷的具体情况,等等。
保险调查的范围主要是保险合同、保险证明和保险单,险种主要是一般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火险或其他灾害险、董事或经营管理者的责任险,以及雇员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
诉讼或处罚针对企业可能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以走访相关部门的形式予以调查核实。另外,还应当调查企业高级管理层如董事长、总经理等核心管理层人员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优惠政策由于我国存在名目繁多且行政级别不同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如果并购主体存在享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情形,则要对相应的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予以特别关注,在某些情形下,这些政策是企业生存和赢利的关键。
地方政策鉴于我国地域情况差别很大,我国法律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各地区的行政规章在理解和执行上往往有很大差异,例如报批时间上的不同和报批文件制作要求的差异等,这些差异将对交易双方的成本核算构成直接影响,有时甚至直接影响交易结构。因此,在尽职调查报告当中加入此部分调查非常有必要。主要包括两类内容,一是地方政府、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的普遍规定,如行业投资政策、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政策、反不正当竞争、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一类是针特定行业或范围企业的特殊政策,如: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和各类许可证等。:
上述尽职调查内容和结论将会对并购当事人未来的利益、风险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些影响就是“去脉”,而依据则是已经发生的事实一一“来龙”。调查就是要理清其中的来龙去脉,进而对从政策、产业、行业、财务、法律、人员等等诸多方面的风险、收益进行整体评估。整体评估的结果将构成并购的基础。
四、尾部
格式如下:
本报告仅供参考,不作证据或其他用途。
**律师事务所
一、鉴定所基本情况
四川三益法医学司法鉴定所于2007年9月10日经四川省司法厅批准注册,执业范围包括法医精神病鉴定和法医临床鉴定。目前鉴定所共有专(兼)职鉴定人员9人。职称结构为:主任医师5人(其中硕士生导师1人),副主任医师4人,均具有四川省司法厅颁发的执业许可证。鉴定工作立足四川,面向全国。
二、业务情况2008年度共计完成鉴定130件,同期增长51.17%(2007年共计完成鉴定86件)。2008年度完成的鉴定中,法医精神病鉴定125件,占96.16%;法医临床鉴定5件,占3.84%。2008年度共计完成司法援助鉴定7件,其中法医精神病鉴定5件,法医临床鉴定2件。全年无错鉴、误鉴。2008年度接到投诉一例(系2007年鉴定的案件)。鉴定文书书写格式规范,采信率高,达100%。
三、财务情况2008年度业务收入共计9.542万元,同期增长133.88%(2007年度业务收入共计4.08万元),其中司法援助鉴定业务收入计0.29万元。鉴定所的财务管理规范,设有专职会计兼任财务管理工作,建立有专门的账户,收费公正透明,分配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四、制度建设
鉴定所实行所长负责制,下设司法鉴定办公室,设有专职工作人员一名。2008年鉴定所逐步规范司法鉴定质量管理相关制度,正逐步建立鉴定所质量管理体系,目前已建立了借阅卷登记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司法鉴定复核制度等。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范了鉴定意见书书写格式,印制了意见书袋。一直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服务大众”的服务宗旨,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的开展司法鉴定工作,鉴定工作公开透明,所有鉴定制度(收费项目及标准、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司法鉴定错鉴追究制度、司法鉴定保密制度等)均已上墙张榜公示,司法鉴定过程客观公正。鉴定所档案管理规范,设有专门的档案管理室和专职的档案管理人员,所有鉴定文书及材料归档情况好,归档及时,归档率达100%。
五、继续教育
全部鉴定人员均按要求参加了司法鉴定继续教育,先后派人参加了由司法厅在自贡、成都举办的内审员培训班和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培训班的学习,8位鉴定人员参加“四川省司法精神病鉴定2008年度继续教育培训”,除此之外,鉴定所还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业务学习和交流。全部鉴定人员均能认真履行司法鉴定协会会员义务。
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们开展鉴定工作有50年历史,但由于过去管理模式和思维方式不同,现阶段我所正在按国家对司法鉴定的要求进行规范,一些制度正在逐步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尚存在以下问题:
1、个别人员需进一步转变对司法鉴定工作管理模式和思维观念。
2、部分鉴定文书书写过分简单,主要表现在引用证据资料较少。3、书写鉴定文书不仔细,犯低级错误,个别鉴定文书写错姓名、时间(鉴定时未向当事人求证)。
4、个别人员书写鉴定文书不及时。
七、2009年工作重点
1、启动和完成鉴定所的认证认可工作。
2、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鉴定所的制度建设。
3、强化鉴定文书的规范化书写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6号《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对原有审计机关公文作了一个大的变更,取消了原有的审计意见书,增加了审计报告。从而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出现了三个报告并存的局面,即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以及审计结果报告。三个“报告”之间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准确把握相互间的区别是写好三个“报告”的基础。根据自身的实际工作经验与体会,谈谈对三个“报告”的区别的理解。
一、作者不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作者是执行审计任务的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或者审计组长委托的其他审计组成员起草。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的作者则是发文的审计机关,由审计组所在的业务部门负责起草。
二、接受主体不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接受主体是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审计结果报告的接受主体是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委托机关,一般是组织部门或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而审计报告接受主体则是不确定的。部门、单位、组织、企业和个人均可能是该报告的接受主体。虽然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的接受主体不能完全确定,但一般可以根据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紧密程度确定主要接受主体,如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那么财政机关和该单位的主管部门则是该报告的主要接受主体。
三、标题不同。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标题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的标题为审计报告;而审计结果报告的标题应包括审计机关的名称,被审计责任人的姓名、职务、任职单位的名称,审计项目名称和文种。一般可表述为“关于某某(被审计单位)某某(领导干部职务和姓名)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报告。
四、格式不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与审计报告格式基本相同,主要分前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征求意见稿为处理建议)、审计建议等五个部分。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所处的地位不同,征求意见稿是站在审计组的立场上,将审计结果报告给审计机关。而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审计结果报告主要分前言、被审计责任人的职责范围、经济职责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等四个部分。
五、内容与重点不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是审计报告的基础稿,但并不是其初稿。此二者在内容上大致相同,主要区别在审计组的报告只是对审计结果根据重要性水平进行取舍后,如实向审计机关所作的工作报告,并对所审计出来的问题提出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与处理处罚建议。而审计报告则是审计机关在对审计组的报告进行复核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评价,并对其存在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处理、处罚。而审计结果报告的重点是被审计责任人的经济职责履行情况及对所审计出的问题的责任界定。审计评价不仅包括其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等方面,还必须包括其职责履行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及个人廉政自律情况。
六、程序不同。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集体研究,审计组长审核签名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应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则经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机关法制复核部门(综合科、股)复核后,还要经过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并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审签。正式成文时,必须加盖审计机关的印鉴。但对重大事项的处理、处罚事先应当经过听证程序。
七、法律效力不同。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则是具有公信力的法律公文。虽然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是生成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的基础。因此,审计组应当特别注重其报告的质量。绝不能应付了事。
目前,中间业务是各商业银行机构极为重视的业务,也是金融创新的主要领域。中间业务是指银行通过为客户办理支付结算,以及其他委托事项从中收取手续费的各项业务,包括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代客外汇交易、代客理财、汇兑等业务。由于无法对日新越异的银行中间业务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管理,业内逐渐出现了一种无奈:律师服务未能在中间业务领域发挥应有的保驾护航作用,银行开始从风险经营型企业,演变成风险厌恶型企业,其中律师服务缺位成为重要的原因。如果说传统存贷款尚有固定的法律服务模式可循,更多的中间业务和金融创新业务,正在成为没有法律服务规范可循、具有巨大需要的领域。进入银行中间业务领域,需要重新定位银行相关部门的职能,与律师服务协同发挥防范控制和化解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由于银行中间业务法律规定很少,限制相对宽泛。律师应当积极建议银行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风险控制机制,以专业知识对合同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查。让律师服务提前介入中间业务产品设计和交易,论证中间业务新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客观、公正、合理地安排中间业务法律框架,开展法律专题调研,研究中间业务法律风险预防,建立法律风险评价制度,研究总结法律咨询疑难问题,逐步形成中间业务法律指引。对中间业务合同及文件进行法律审查,商业银行总行或分行对多数传统业务已经制定了规范缜密的制式合同,但在中间业务方面,由于种类繁多、产品差异较大,客户需求差异化,出于业务竞争的需要,需要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因此较多业务没有制定制式合同,在此情况下银行相关部门与律师在开展中间业务过程中,应当根据客户实际需求拟订合同。目前,中间业务立法仍有不少空白,对联系广、影响大的业务侧重于监管限制,忽视银行与客户关系的调整,缺乏对中间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有效规范。基于上述实际,律师可以通过中间业务合同文本的审查、修订、使用、管理,进行合同履行及跟踪监督,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发挥合同文本的事前防范功能,进而增强中间业务可预期性和确定性,规范银行和客户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防范减少纠纷。
2.开展有效性审查———控制消费贷款法律风险
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即银行的零售业务)业务领域,蕴含着律师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广阔空间。以个人住房贷款为例,律师介入银行按揭业务,运用法律知识和经验,对开发商、购房者的主体资格和文件进行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审查,通过服务银行、开发商和购房者三方,既能有效地防止虚假现象出现,尽可能控制信贷资金出现呆账、坏账;又能对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有效、及时地回收起到保障作用。通过对三方当事人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从而保障消费贷款的安全、便捷、合法、规范。具体来说律师的法律服务应包括:协助银行对房产开发商及楼盘开展调查确认,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银行做好对购房者的调查核实,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银行、开发商、借款人三方拟订个人住房按揭法律事务所需一切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对三方签订的协议、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提供律师见证。协助各方办理按揭贷款房屋的各项登记备案。根据借款人的还款日期,及时提醒借款人履行合同按时还款,对借款人迟延还款的,发出催款函督促购房者按时归还本息,发现购房者无力归还本息,尽早采取措施,要求开发商履行回购义务,或拍卖所抵押房产。
3.运用法律文书工具———优化律师服务
银行对开发贷款项目、技改贷款项目的项目评估是贷款前的必经程序,项目评估报告是商业银行审贷会决定是否贷款的重要决策依据。项目评估报告通常包括:借款人评价、项目建设条件评价、市场评估、投资估算和筹资评估、偿债能力评估、贷款风险评价等内容。其中对于借款人资信状况,经过律师调查可以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于项目建设条件评价当中的项目合法性审查,也可以通过律师调查、审查后出具法律文书。对于贷款风险评价当中的担保风险分析,律师可以对借款人拟提供抵押的抵押物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该抵押物权属调查之后出具法律意见书。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中的律师法律服务,主要是由律师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及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进行调查,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另外律师还应该参与对借款人的资信调查,介入对借款人借款投入的项目的合法性审查,以及对借款投入项目的联建合同的审查、联建方的资信调查等等。
4.提高律师综合素质———胜任法律服务
要求随着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的逐步深化,商业银行新业务、新品种和新经营体制次第推出,经营理念与业务范围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其间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前所未有,要求律师不仅精通法律还要掌握金融业务知识,不仅精通本土金融法律事务运作,还要掌握国际市场金融法律事务运作方法。从国有的现状看,我国商业银行在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投资银行业务等方面缺乏人才,商业银行为弥补缺陷,除了引进人才之外,带有明显倾向性的选择就是引进高端法律人士。从律师业务与国际接轨的结果来看,就是商业银行尝试成立类似国外银行的法务部门,实现法律事务自行处理。我国沿海地区外资银行已经试点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参与其间律师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专业素质方面。律师从业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素养,选择更高的定位,直接为银行提供法律专业服务。
5.从规范贷款程序入手———开展法制业务培训
鉴于人民法院受理商业银行为原告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加,执行难度逐步加大不断蔓延的趋势。律师服务需要以《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为教材,针对银行客户经理工作经验不足,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开展银行信贷法律事务全程培训:贷前阶段培训重点放在掌握借款人的借款条件、借款用途、还款来源、担保人及抵押物状况、变现能力的调查方法。学会收集真实有效的客户资料。贷中阶段培训重点放在学习分析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数据、信用状况,考察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抵押物的权属变化。贷款需求量的测算,适当授信额度确定的计算方式。贷款发放合规性考核标准掌握,法律合同的签订标准,抵押物登记的程序确认。贷后阶段培训重点放在加强贷后管理要领掌握,走访客户、现场检查的必备要素,贷后检查报告格式文本,发现问题的上报程序,进行风险预警的项目库进入等等。在培训的基础上,协助银行开展信贷合规法律审查,把防范银行信贷风险落到实处。
6.根据商业银行需求———丰富法律服务内涵与形式
病历质量的管理是医院管理的核心体系之一,科学落实相应的管理体系,必然带来医院整体内涵素质的提高。病案的管理必须秉着标准化、科学化、系统化的原则。通过序贯考核评价及相关评价意见的反馈、整改等综合措施,我院病案合格率不断提高,杜绝了丙级病历,甲级病历率达到95.3%以上,同时医疗质量内涵也同步得到提高。目前,我院工作的重点是监控乙级病历,并不断提高病历内涵质量。
2病历质量管理组织体系
严密的质控组织是医疗管理工作的可靠保障[1]。我院的病历质量控制在常规四级监控体系的基础上,经过不断调控管理,实行五级监控体系,包括了医疗质量委员会、质控中心办公室、以科室为单位的质控小组、科内实行以主诊医师负责的主诊小组单元、以医务人员为个体的质控单元。日常工作中,五级组织环环相连,各个部分相互联系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评价和自我完善的体系。
2.1医疗质量委员会统筹全院的医疗质量管理,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制定院内医疗质量管理条例,听取质控中心向其汇报季度工作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对严重医疗质量缺陷案例进行分析、并对其缺陷做出处罚及落实整改全院措施。
2.2质控中心办公室实施对全院医疗质量的考核,根据考核体系落实相应考核内容,汇总、分析考核结果,质量评级和扣分与奖金及晋升挂勾。同时向医疗质量委员会提出建议,以利于制定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措施。具体到病案的质量管理,每月组织考核专家组成员对所有存在临床病历科室进行病历质量考核,考核对象为终末病历、运行病历考核,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总后反馈临床科室,由科室及时进行整改。
2.3科室主任是科质控小组负责人,下辖2至3个主诊小组,同时实行主诊小组,有利于科主任在承担繁重任务的同时抓好科室内部管理。在病历质量控制中,我们规定科主任必须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传达考核意见、落实整改措施,监督主诊组的医疗质量。
3我院提高病历质量的一些措施
3.1加强培训管理,组织全院医务人员学习,开展评比活动。如组织病历书写的讲座、评比优秀病历、树立书写优秀病历标兵、组织“三基”培训及考核,建立以能书写优秀病历为荣的院内病历文化。尤其是将年轻医师的病案书写培训纳入必须项目,使其通过不断的自我充实和改进,及在上级主管医师的督导下,在病历书写上符合相应规范要求,并在内涵质量上得到不断提高。
3.2建立健全院外考核、院内考核体系。我院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制定了适合本医院医疗质量考核的绩效评价体系。以医院质量管理年和医院等级评审为契机,在迎接上级主管部门质量考核同时加强院内考核,不断提高医疗质量。重视院外考核时上级专家的汇总分析意见,其不仅是对我院考核的全面点评,也有利于了解我院与优秀管理医院的差距。院内考核实行终末病历考核、运行病历考核两种方式。终末质量控制实行科室控制、病案室筛选后及时反馈经治医师、逐月集中抽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汇总后由质控中心按照统一标准打分,重点监控乙级病案,核实后对经治医师落实责任谈话、相应科室落实整改,严重的提交院质量委员会讨论分析、定性。对评比出的优秀个人、先进科室,年终给予表彰奖励,实行明确的奖惩制度。运行病历考核注重环节质量控制。包括院部每周行政查房,除对现住院病历进行抽查外,医务部对危重、重点病人实时监控,重点加强手术病例及“六类特殊住院病例”的汇报及管理。
3.3针对质控体系的各个层面,落实整改措施。
3.3.1质控委员会对全院存在的普遍问题经讨论后下发成文文件,由各科室统一落实。我院的医患沟通记录,以前采取经治医师与患方沟通后在病程记录中书写的形式,反映在各科病历中的沟通格式、次数、内容要求均存在不同,经质控委员会讨论后在病历中建立统一的医患沟通专用表格,对患者入院后何时进行沟通、沟通的内容要求等均有具体的规定,尤其对危重病人的病情、疾病可能产生的不良预后、实施的重大手术治疗、长期住院病人病情出现的变化、涉及出院的后续治疗告知纳入必须告知内容,并列入病案质量考核内容之一,与绩效考核相挂钩。我院坚持落实考核以来,病案整体质量得到相应提高。
自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以来,公开政府信息成为行政机关法定义务。依申请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方式,一直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难点,如何在工作实践中既依法稳妥办理,又最大限度满足申请人特殊需求,值得深入思考。盐城市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关注、认真研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认真执行《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文件精神为抓手,积极有序组织推进,合力夯实基础工作。
科学设计流程,把好制度关。规范、完善的工作流程是依法推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前提和保证,针对少数单位以公开申请“零受理”等理由未引起足够重视的现状,我市加大督查指导力度,重抓建章立制,为推进依申请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创造条件。一是固化申请流程。制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申请、受理、登记、办理、答复等法定程序,编制流程图,督促各层各级参照此模式单独制定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和流程图并抓好落实。二是规范文书格式。精心设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书》等15种标准格式,并陆续在全市推广运用,为依法推进提供统一文本。三是梳理公开目录。在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中,由原来的主动公开、不公开两类,增加依申请公开属性,并编制依申请公开目录,完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台账资料。
健全工作机制,把好受理关。构建职责明确、运转高效、渠道畅通、上下联动的工作网络,是把《条例》及依申请公开各项制度变成便民服务举措的中枢和桥梁。着力从运作模式、平台搭建等入手,切实把受理工作抓实抓好抓到位。一是明确专门机构牵头。明确全市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牵头负责、具体实施,并指定专人全程参与、跟踪到底。二是全面拓展受理渠道。打造以当面、传真、信函、电话、网络等全方位、立体式受理窗口,不少部门设立政府信息查阅室受理公开申请,一些部门还探索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的新思路。注重发挥网络便捷、快捷的优势,2011年以《中国盐城》门户网站改版为契机,提供网上在线申请服务,实现咨询、受理、答复“一条龙”;目前正在进一步技术升级,建立全市统一的依申请公开管理平台,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受理情况、工作进度将在平台上集中展示。三是实行统一扎口管理。实行“统一受理、分别办理、归口答复”的模式,即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后,一律登记在册,并以受理告知书的形式交付申请人,实行“一口进”;在认真审核把关后,填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阅办单》,提出拟答复意见交分管领导签发,其中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在阅办单上提出拟办意见由分管领导审阅后交相关部门承办,办结后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统一答复并存档,实行“一口出”。
严谨细致办理,把好审核关。严把审核关是依法推进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到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针对法规条文未对审核的具体步骤作规定的实际,相关主管部门紧扣《条例》《意见》精神,把分散、零星的条文整合为形式审核、实质审核、会商审核三大块,切实做到依法有据、严谨慎重、环环相扣。一是形式审核。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直接判断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形式要求等是否齐备以及申请事项是否“一事一申请”;要求提供与自身相关的税收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上述要件齐备的,进入实质审核阶段;不具备的,要求当事人更正或补充。二是实质审核。实质审核是需要对照《条例》及相关文件,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由表及里的分析,主要归纳为“五看”,看该信息是否存在及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是否由本机关制作或获取,是否需要汇总、加工及重新制作,是否已主动公开,是否属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三是会商审核。会商审核是在当事人申请的与自身需求相关政府信息确认已存在、但未公开的状态下进行的,往往不是一个行政机关或具体承办人就能完成的。重点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需要保密、报批、征求第三方意见以及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是否能够作区分处理进行审核,对处理内容比较敏感、社会预期效应复杂、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申请以及同时向多个部门申请、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主管部门牵头,及时组织法制、保密、法院等部门会商,研究是否公开、如何答复,特别注重听取法制部门意见,有效规避后续法律风险。
注重分类指导,把好答复关。提高答复质量是依法推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落脚点,也是衡量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志。近年来随着各地出现部分申请内容答复难度明显加大的趋势,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增强三个意识,确保答复让申请人满意、经得起法规检验。一是增强时限意识。坚持凡提出的任何申请,不论是否本机关受理还是信息不存在,均及时、认真答复,防止被确认为行政不作为;明确要求在正式受理公开申请后,当场进行形式审核,2个工作日内完成实质审核,需会商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能当场答复须当场答复,确保在《条例》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办毕,不发生一起未答复、未按期答复的情况。二是增强沟通意识。在受理中、答复前,根据需要积极与当事人沟通交流,了解申请意图,准确把握公开内容,并积极做好解释工作,消除误解,争取支持。三是增强质量意识。对申请人的答复,坚持分类告之,按照属于公开范围、不属于公开范围、申请内容不明确、该信息不存在、非本机关信息,进行分类答复并提供参考意见和格式,做到斟词酌句、仔细推敲,务必准确、严谨、规范。
加强学习研判,把好处置关。依法推进依申请公开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更是复议或审判实践中新型案件,只有加强跟踪回访、举一反三,才能在依法推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占据主动、有的放矢。一方面积极应对可能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对申请办理中的每个环节、步骤要确认留痕,为可能做好的举证准备作铺垫,以免造成工作被动;对一些未完全满足当事人的公开申请,应在事后调查摸底、注重引导;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提前介入,研究对策,积极应对。另一方面建立解决共性问题的长效机制。针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中的重复申请、“批量申请”、涉及多部门申请的现象,我市对已答复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定期公开目录,能主动公开的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针对我市申请城市规划信息逐渐增多的现象,由规划部门负责,对涉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设计要点等申请相对集中的信息进行梳理,推出系列人性化、个性化服务,多措并举满足申请人需求,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务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提高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