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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情无义

时间:2023-05-29 17:46:38

第1篇

时光匆匆如流,季节的小树随着阳光的雨露,逐渐长大。然而岁月好似流水,虽然冲走了许许多多的事,但是冲不走我布满伤痕的泪水,冲不走心中悲痛。至始至终,难以忘怀。

在我懵懂无知的时候,我就很自卑,从小到大都没见过舅舅。不知何时何日又传来舅舅病逝的消息。这个噩耗犹如晴天霹雳。舅,你可曾知道?做外甥的整日以泪洗面。想起你的归来只是昙花一现,过眼云霄,没有留给我丝毫的回忆,那似淡又浓的舅舅外甥之情,只能成为我的梦。舅舅从小到大我都没叫过你一声“舅舅”啊!可尊可敬的舅舅。

想到这里,一阵悲伤从中而来,泪水已爬满眼眶,滴答滴答,豆大的泪水打湿了我的衣衫。你的猝然离去,叫我难以忍受,叫我何去执行我曾许下的承诺呢?“树欲静而风不止,外甥欲孝舅不在。”我哭了,但我强忍着泪水,心在隐隐作痛。

利用仅有的一点点时光,望望那窗外的天空,走过春季欣然沐浴过春雨的萧索,可那是感性的,即便做出一首诗来。心灵沐浴于其中的舅舅,感受是一份清丽,一份凝重。他痴心,他凝重,他惋惜,他心痛,坦坦荡荡地,留世一份真诚,自己却走在了黄泉之路。我痛恨岁月的无情,无意。

孤寂的夜晚领我感到特别落寞。闪烁的星空,在皎洁的月光的映称显得分外迷人,此时,它的魅力却不能吸引我去欣赏。此刻,我觉得自己很孤单彷徨。窗外的风带着一丝丝的寒意,使我不禁的打了一个寒颤。

挂在墙上的时钟嘀嘀嗒嗒地响着,意味着时光在不停的流逝。舅,此时此刻你的底身在何方呢?你是不是到了天涯海角?你是不是一个我找不到的地方幕幕往事在我脑海盘旋。渐渐的,我的思绪飞离了身躯,飞向遥远的遥远的舅舅的身边。

带着沉重的步伐,走上了考场,成绩也不那么理所当然。雨心碎,风流泪,狂风吹不走我的思绪,大于洗不尽我的悲伤。无情的岁月,无情无义的对待人间,我痛责苍天对人间的不公平。蔺晓婧,坚强起来,还有多少人等待着你的关怀呢!小婧,以微笑面对困难,用自信挑战生活。点燃自信的豪情,挣破这张网,告别过去。扬起希望的风帆,追随明天的太阳!

人生如浮萍,聚散而无常。舅,我只能把对你的怀念从在心里,化为思绪——珍藏。

第2篇

情 义 无 价

—读《狼孩儿莫戈里》有感

他,一个在狼群中成长的人类孩子;他,一个善良勇敢,敢爱敢恨的小男孩;他,一个机智活泼,聪明好学的狼孩儿;他,一个被人类和动物抛弃,最后只有四只狼兄弟做伴的狼孩儿,他就是“狼孩”莫戈里。读了《狼孩儿莫戈里》这本书,我不仅为莫戈里的勇敢,善良,坚强,机智而敬佩,我更被动物世界的情感深深吸引了。它向我们展示了那些不会说话的动物心中的爱与恨,乐与悲。

一个人类的孩子偶然被狼收养,开始了惊心动魄的成长历程。他加入了狼群;跟巴鲁学习丛林密语和丛林知识;被猴子们“绑架”;杀死老虎希尔汉;被赶出丛林;无法被动物世界认可, 他只能回到人类社会,同样不被人群接纳,于是只能返回丛林,孤独地生活在人与动物的边缘。

这本书讲述了“狼孩”莫戈里和其他几种动物的惊险故事。文中塑造了机智勇敢的“狼孩”莫戈里,以及憨厚的老熊巴鲁、机敏的黑豹巴格希拉等众多个性鲜明、令人难忘的形象。情节惊险曲折、引人入胜,每个故事都那么有趣、惊险。莫戈里在丛林“弱肉强食”的生存环境中长大,勇敢的狼妈妈把他从老虎口中救了下来,棕熊巴鲁教给他“丛林法则”和各种鸟兽的“口令”,曾经在国王的兽笼里生活过的黑豹巴格希拉传授给他捕猎技能和生活经验。莫戈里遭到过猴群的绑架,最后大蟒蛇卡阿把他解救了出来。在狼兄弟们、法则老师棕熊巴鲁和朋友黑豹巴格希拉的帮助下,莫戈里斗智斗勇,挽救了狼群首领阿克拉的性命,战胜了要吃掉他的恶虎希尔汗等。其中,我最喜欢的还是莫戈里遭到猴群绑架,巴希拉、巴鲁和卡阿营救那个片段。莫戈里让飞鸢智儿报信,看出了他的机智、聪明、有礼貌。最精彩的还是黑豹、棕熊和大蟒蛇为救出莫戈里与猴子们奋力搏斗的惊心动魄场面,在作者笔下,一个个动物活灵活现,栩栩如生,让我身临其境,不禁赞叹道:动物们为了营救“狼孩”莫戈里宁可受伤,甚至舍弃生命。他们是多么的有情有意呀!这本书的结尾另人感伤、深思。“狼孩”莫戈里竟然不被人类所接纳,只能返回丛林,孤独地生活在人与动物的边缘。可是那四只从小和莫戈里生活在一起的狼兄弟却一直跟着莫戈里打猎,生活陪伴着他。多么感人的动物之情,他们忘不了手足情义,保护、陪伴着莫戈里。

读了这本书,我不禁为动物的情义所打动。有时我甚至觉得动物比人更有情义。动物们可以为朋友、亲人奋力拼搏奋战,有时还会不惜赔上性命,但也在所不惜。可是人类只会为了金钱、地位、名利做一些无意义的斗争,为了这些身外之物,他们可以出卖朋友、出卖亲人、出卖良心……

我曾读过一个故事,讲的是一条狗,他的主人出差途中不幸去世,但狗却全然不知,一直在火车站等着,一批又一批乘客从他身边走过,但他没有找到他的主人,他就一直等,直到死去。这不也证明了动物的情义吗?他们不会忘记你对他的不好,更不会忘记你对他的好。

上天赐给人们智慧,而人类却用这些智慧伤害他人,动物虽没有人类的智慧,却有着人类没有的情义。我现在真正领会到了,动物的情义是无价的。

第3篇

1997年4月20日晚,一位十五六岁模样的农家少年敲响了位于郑州市绿云小区的元玉珍的家门,少年说他叫李飞。是从河南省固始县叶集乡来郑州打工的。“我是从收音机上听到向伟哥哥的英雄事迹的,他是我学习的榜样……元阿姨,我知道您现在非常不容易,我想帮助您照顾向叔叔……我不要工资。您一定要留下我……”

向伟就是元玉珍的儿子,因勇敢地与抢劫的飞贼搏斗不幸牺牲。他牺牲时,才刚刚结婚3天。悲剧发生后,全家人悲痛欲绝。元玉珍的丈夫向学林因为过度悲痛引发脑溢血,在医院抢救了三天三夜后,变成了一个植物人!儿子走了,相濡以沫的丈夫又成了植物人,元玉珍的整个世界轰然坍塌!不到一个月,原来白白胖胖、满头黑发的她,就变得头发花白,瘦得不成样子,还患上了严重的神经衰弱和偏头痛症。

1997年2月初,元玉珍将丈夫从医院接回家。由于她还要上班,必须请保姆来照顾丈夫。但是,由于照顾植物人的吃喝拉撒又脏又累,先后请了好几个人,都没干多久就走了。眼看着丈夫长了一身的褥疮,元玉珍心急如焚。媒体知道她的苦恼后,立即进行了报道,李飞正是从收音机里听到新闻才赶来的。

李飞说他的父亲去世得早,家里还有一个姐姐和一个妹妹,母亲供不起这么多孩子上学,就让还没读完初中的他出来打工补贴家用。元玉珍很同情他的处境,说:“那你就先留下吧!你还要挣钱养家,阿姨也不能让你白干,我每个月给你发工资……”

第二天元玉珍下班回家,不禁大吃一惊。地板拖得干干净净,丈夫换下来的屎尿布都洗净晾干后叠放得整整齐齐,丈夫的身上还抹上了痱子粉。她又是惊喜又是感动。更让她感动的是,丈夫便秘时,大便干结堵在处拉不出来,李飞毫不犹豫地用手指把干结的大便一点点抠了出来……在他的精心照顾下,向学林身上的痱子和褥疮半个多月就好了。

多细心多懂事的孩子啊,这一点跟自己死去的儿子向伟是那么相像!元玉珍不由从心底喜欢上了这个朴实的农村娃,把他当成了自己的儿子一样看待。她给李飞买了几套换洗的衣服,又把家里的钥匙交给他,家里放钱的抽屉也从来不上锁。她还多次对李飞说如果他还想继续上学,她可以资助他。但李飞坚持说自己不再上学了,就留下来一心一意照顾向叔叔。

转眼一个月过去了,元玉珍慷慨地拿出自己薪水的一半――400元给李飞发工资。李飞坚持不收,元玉珍便以他的名义给他办了个存折交给了他。

1997年10月9日是向伟的一周年忌日。那天,李飞特地陪着元玉珍一起去墓地祭奠他。李飞跪在向伟墓前磕了三个头,认认真真地说:“向大哥,我今天来看您,就是想告诉您,请不要担心元阿姨和向叔叔,以后,我会儿子一样照顾好他们的……”说完,又转向元玉珍,动情地说,“元阿姨,以后我能叫您‘元妈妈’吗?”

可以说,李飞的到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元玉珍的丧子之痛,能拥有生命中的“第二个儿子”正是她梦寐以求的啊!她情不自禁地点点头,泪流满面地将李飞抱在怀里……

从这以后,李飞便改口称元玉珍为“元妈妈”。元玉珍也把他当成自己的儿子,每次向别人介绍他时,都说:“这是我的小儿子李飞……”

爱心蒙尘,受骗“母亲”育导“义子”痴心无悔

1997年11月18日,元玉珍下班回家,发现李飞有些闷闷不乐,追问再三,李飞才吞吞吐吐地说,他母亲病重,急需治疗费用,但是家里根本拿不出钱来。“家里的担子都压在我妈一个人身上,她要是有个三长两短的,我们这个家就彻底垮了……”说着,李飞双手抱头,竟然伤心地啜泣起来。

元玉珍毫不犹豫地说:“小飞你别急,元妈妈明天到银行给你取些钱,你先带上钱回家去领妈妈治病,钱不够你再给我打电话!”第二天,元玉珍就取了3000元交给李飞,并为他买好车票,将他送上了火车。几天后,李飞给元玉珍打来电话,说他母亲在固始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眼下还需要1万多元钱的手术费。说着,又抽泣起来。元玉珍急忙安抚他,承诺尽快帮他筹到手术费。放下电话,元玉珍犯了愁。当时儿子的抚恤金,她已经尽数给了儿媳,如今,手上只剩下5000多元的积蓄了。她不敢耽搁,马上从亲戚和同事处借了7000多元,帮李飞凑足了手术费。

11月22日,元玉珍将钱汇给李飞后,就开始焦急地等待着他的电话。可一直等了半个多月,始终杳无音信!到底出什么事了?带着疑问,元玉珍拨通了固始县人民医院的电话。她向院方细致地描述李飞的特征和他母亲的病情,可得到的答案如出一辙:没有这样的病人来这里治疗过!

一个多月过去了,还是没有任何消息。元玉珍怀疑自己可能是受骗了。但是,从情感上她仍然难以接受,她相信,李飞一定是遇到了难事才出此下策!如今只有找到李飞才能搞清楚真相。借助于媒体的帮助,元玉珍发出了寻找李飞的启事。善良的她,刻意隐去了李飞从她手中拿钱的细节,给他保留了尊严。她不想把李飞逼上绝境,她觉得应该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1998年4月8日,河南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播出了关于元玉珍寻找李飞的报道。当晚就有一位听众给元玉珍打来电话,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线索――李飞有个姐姐叫李燕,目前正在重庆大学就读。元玉珍马上给李燕写了一封信,她仍然没有向李燕透露半点李飞从她手中拿走1,5万元的事。

4月18日,元玉珍收到了李燕的来信。这封信犹如平地一声惊雷,元玉珍惊闻李飞因参与贩卖假钞被固始县公安部门抓获,并被判刑2年,现被关押在固始县看守所!为了解详细情况,她打通了李燕留给她的宿舍电话。电话中,李燕说,李飞聪明又懂事,如果不是为了给她筹学费,他决不会走上歧路。说到这时,李燕早已泣不成声……

电话这端的元玉珍流泪了。她能想象得到一个只有十几岁的男孩面对姐姐读大学那笔高昂的学费时的无助和压力。那一夜,元玉珍整宿没合眼。她决定用自己的爱来感召他、激励他,帮助李飞开创全新的人生!

元玉珍提起了沉甸甸的笔,开始给李飞写信。信中,她告诉他,她已经知道了一切真相。她不恨他的欺骗,因为她已经把他当成了自己生命中的“第二个儿子”。但是,希望他能牢记自己的错误,洗心革面从头再来。同时,元玉珍还告诉他不要为姐姐的学业担心,她将资助李燕一直读到大学毕业。她还随信给李飞寄去了励志的书籍和衣物……

很快,李飞回信了,道出了他欺骗元玉珍的来龙去脉。原来,姐姐考上大学后,那笔迟迟交不上的学费成了他的一块心病。在建筑工地上做小工,一个月累死累活还挣不到300元。自己不吃不喝,也才只够姐姐的生活费,学杂费根本没着落。那些日子,他急得想去卖血。后来,他从广播电台里

听到了元玉珍家情况的报道,知道郑州市政府给向伟发放了5万元抚恤金,就动了歪心思。钱到手后,他把其中的大部分寄给了姐姐作学杂费和生活费,一个人跑到广州去打工。在广州他遇到了几个贩卖假钞的老乡,就这样被他们花言巧语地带“下水”。在离开元玉珍的日子里,他的内心一直饱受煎熬,曾暗暗发誓将来挣了钱,一定要加倍还给她。他真的做梦也想不到,如今元玉珍不但不恨他,还这样关爱着他!整个信笺上泪渍斑驳。信的末尾,是他咬破手指写下的一行血书:“敬爱的元妈妈,我一定好好改造,争取减刑,重新做人……”读着这封信,元玉珍心里感到莫大的安慰,也禁不住热泪盈眶……

1999年3月17日,在床上躺了两年多的向学林因肺部感染抢救无效离世。安葬好丈夫后的第三天,元玉珍就坐长途车来到信阳市武家坡劳改所探视李飞。在探视室里,李飞跪在元玉珍面前失声痛哭:“元妈妈,我该死,我对不起您啊……”元玉珍含着泪扶起他,抹去他脸上的泪水:“小飞,知错就改,你仍然是元妈妈的好儿子!”母子俩紧紧拥抱在一起。

殷殷“母爱”无边,精心打造失足“义子”成才情动天地

1999年9月19日,李飞因表现突出被提前释放。元玉珍特意赶到固始县接他出狱,并提前替他买好了跟她一起回郑州的车票。她说:“以后你就在家住下,在郑州找一份工作,让元妈妈亲眼看着你踏实的努力奋斗,这样我才放心……

由于学历低又有犯罪前科,李飞的工作找得并不顺利。元玉珍便利用一切空闲时间,动用一切关系帮助他。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一个多月后,终于有一家企业看在元玉珍是英雄母亲的面子上,答应留下李飞做水电工。而后,李飞依靠自己的勤奋和努力,顺利通过了试用期。

替李飞找工作只是元玉珍精心打造他的第一步,她替李飞考虑得很远:他还年轻,正是学习的好时候,要想将来在激烈的竞争中立足,必须不断地掌握一门赖以谋生的技能地才行,于是,她给李飞买来了初中的全部教材,让他利用业余时间自学,还抽时间给他辅导(元玉珍是大学学历)。在她的督促和帮助下,李飞废寝忘食地苦读,只用了1年多的时间,便将初中所有的课程自学完毕!

转眼到了2001年7月,在元玉珍的资助下,李燕也已大学毕业并在深圳找到了工作。李燕给元玉珍打来电话,表示她想利用自己工作挣的钱帮助李飞重返校园,读完高中。这和元玉珍的想法不谋而合。于是,元玉珍在做了许多努力之后,又将李飞送进了郑州市工读学校借读。

由于李飞此时已经22岁,基础薄弱,学习起来很吃力,开学不到3个月,他就有了退学的念头。元玉珍一面耐心地做他的思想工作,一面请了一名优秀的大学生辅导他。终于坚定了李飞战胜一切困难的决心。

2004年7月,李飞高中毕业未能考上大学。高考成绩下来后,他心里十分不安,觉得对不起元妈妈。元玉珍却笑着说:“小飞,元妈妈让你读高中,不是非得逼你考大学,而是想让你多掌握一些文化知识,提高自身文化素质。其实你的心思我都知道。元妈妈早就替你想好了,你不是喜欢电脑吗,回头就去电脑培训学校吧,好好掌握一门赖以生存的技能!”

很快,元玉珍替他报了为期1年的郑州金马电脑专修学院,又专门组装了一台先进的电脑,供他学习。抚摸着那台梦寐以求的电脑,李飞不禁热血沸腾,下定决心一定要学好这门技能,决不辜负元妈妈的殷切期望……

有了强大的动力,又迎合自己的兴趣。李飞学习起来格外起劲。2005年7月毕业伊始,他便以娴熟的平面设计技能击败众多对手应聘到郑州一家大型外资公司的设计部。又于2006年5月被提拔为部门主任,真正成为一名令人羡慕的高级白领!

“儿子”终于事业有成,元玉珍备感欣慰。此时,她又开始为李飞的婚姻问题操起心来。已经退休的她到处张罗着给李飞介绍女朋友。最终,李飞和一个名叫赵丽丽的中学教师一见钟情,迅速进入热恋期。赵丽丽温柔娴淑、聪慧大方,也深得元玉珍的喜爱。

第4篇

“执法为民”无小事一叶一枝总关情

各位好!我来自××市公证处,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执法为民”无小事一叶一枝总关情》。

清朝诗人郑板桥曾有诗云: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些小吾曹州县吏,一叶一枝总关情。这句反映封建时代官员爱民、为民的诗句流传甚广,因其言之殷切至今仍常被人们引用,把这句话运用到我们司法行政工作中,就是“执法为民”。“执法为民”在不同的行业应有不同的注解,作为我们司法部门,公平和正义是永恒的主题,我们的工作,就是准确地诠释法律的含义,使法律的规定在人们的生活中得以实现。众所周知,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法证明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机构作为基层法律服务单位,与人们群众的日常生活关系非常密切,一年三百六十五天,几乎天天与当事人打交道,我们在工作中适用法律必然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在公证活动过程中,能否真正做到“执法为民”,不仅关系到国家法律的适用,也事关执法形象。“执法为民”对于我们来说,意味着提高执法水平,并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好法律,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遗憾的是,在前一段时间发生的“西安宝马彩票案”中,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公证员董某严重失职,被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发生了严重损害彩民利益,损害政府声誉,损害公证工作公信力的彩票欺诈事件。对此,我们应引以为戒,并从中吸取相关教训,在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的同时,更加注重职业道德修养。版权所有

如何在公证工作中真正做到“执法为民”?我认为,首先,我们要正确理解并适用法律,在受理业务和审查出证的过程中,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及时、准确地出证,以维持经济秩序,稳定社会关系,减少不必要的纷争和诉讼,“为民服务无小事”,这个过程,既要求我们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又要求我们认真、细心。现今中国的法治水平还不是很高,有些当事人,包括一些受过良好教育的当事人,对法律也是一知半解。记得有一次,一位中年妇女带着女儿前来要求办理继承公证,原来这位女士的丈夫不久前遇车祸死亡,在合肥遗留有房产一套,这对母女要求对遗产进行继承。我处接待公证员在了解情况后,耐心地向她们解释了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告知除她们母女外,若被继承人的父母尚健在,也享有继承权,并要求她们到死者生前单位出具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第二天,这对母女带着亲属关系证明来了,但证明上对死者父母的死亡时间却含糊其词,公证员为慎重起见,数次到死者生前单位了解情况,并和死者父母居住地的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终于查实原来死者的母亲尚健在,但远在浙江乡下务农,根本不知道对儿子的房产享有继承权,经过公证员的多方协调努力,死者的母亲最终获得了房产折价款四万多元。我们为这一结果感到由衷的欣慰,因为,我们深深地知道:法律应当公正地保护所有人的利益,试想,如果公证员在审查过程中,没有足够的细心或者马虎应付,那位远在农村的不幸母亲的权利谁来保护?如果公证员不能够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社会秩序又将如何维持下去?所以我想,能够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解决人们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需要应当是我们法律服务人员“执法为民”的前提和本质。其次,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公证,从其工作性质上来说,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还应当尽量给当事人提供方便,要“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为人民群众服务一两次并不难,难的是时时刻刻心里都装着人民群众,任何时候都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这才是真正的“执法为民”。作为一个刚刚从事公证行业的新人,这一点我在处里的老同志身上学到很多,在受理群众来电咨询和接待时,我处无论是主任还是普通公证人员,都能热情、耐心而又详尽地进行解答,为当事人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帮助,把每一次解答咨询都看作是对法律的宣传过程;在办证过程中,对于一些年老体弱或行动不便的当事人,我们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尽量有利于当事人的时间安排,多次利用周末和中午休息时间开展上门服务;我处每一位公证员每年都自觉办理一定量的法律援助业务,在平时工作中,我们还一贯注重办证效率,使当事人的需要能够及时满足,当事人的困难能够及时解决。当一份份精心装订好的公证书送到当事人手上的时候,当当事人的脸上露出满意的笑容的时候,我们真切地感受到,这,就是我们公证人的价值!

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曾经说过: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我们所做的,就是以实际行动使公平正义的法制理念深入人心,使人们的日常生活沿着法治的轨道进行,使人们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路漫漫其修远兮”,许许多多个日子我们都是这样走过来的,许许多多个日子我们还将这样走下去。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第5篇

论文摘要: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两种制度的区别不在客观构件,而在主观构成。本文采用定量分析方法,针对本人、相对人主观因素的四种组合展开对比、分析和论证,最后厘清界限:相对人有过失,则构成狭义无权代理;相时人无过失,则构成表见代理。

一、引论

代理是代理人在被本人授权的范围内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该行为的结果直接归属本人的制度。合法的代理是有权代理,不合法的代理是无权代理。广义上的无权代理制度可以分为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代理制度的核心要素在于代理权限,而代理权限来源于本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委托、授权等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代理权的有无,本人和行为人都是知情的或者应当知情的;并且,这种知情是一种内心的确信。而对于相对人来说就完全不一样,他不是当事人,而是第三人,不是内部人,而是外部人,是否确实存在委托、授权的事实,他至多只能产生外观的信赖。外观信赖立足于第三人,内心确信定位于当事人,虽然同属于合理预见的范畴,适用的却是两种差别很大的民法制度。

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都发生在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而“代理”的场合,二者在构成要件方面的分别,不在于相对人是否存在信赖,而在于该信赖是否合理;换言之,不在客观构件,而在主观构成。本文探讨两种制度的主观构成要件及其对比。

二、本论

无权代理法律关系的三方主体是:行为人、相对人和本人。毋庸置疑,在这三方主体当中,行为人一定有过错(反之,则是有权代理)。因为行为人过错恒定,所以,民法在设计无权代理制度时,撇开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只考量本人和相对人。至于相对人和本人,二者的主观因素有且只有四种组合:1)本人无过失而相对人有过失;2)本人有过失而相对人无过失;3)本人、相对人都有过失;4)本人、相对人都无过失。对于第一、第二种情形,分别成立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应当没有疑问。不无疑问的是后两类情形。

(一)本人、相对人与有过失。在这一情况下,法律没有排除本人的选择权。比如,行为人以本人名义同有前手交易的相对人订立了一个合同,行为人一向为本人的代理人,但此前被解除委托,只是本人疏忽,未及时处理善后。事后查实,相对人订约时已经知情(或者应当知情)。诉讼中,对于该无权代理合同,如果本人不予追认,而相对人主张有效,法官应如何处断?若支持相对人,却不成立表见代理;若直接宣告合同无效,又不符合法定无效的条件;若支持本人,而本人有过失。另一方面,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如何处断是个问题。我们认为,两害相权受其轻,应当满足本人的诉讼请求。因为从原因上看,相对人方的是直接原因,直接原因导致后果;本人方的是间接原因(善后不力),间接原因促发后果。直接因果与间接因果异类不量比,无从过失相抵。有直接因果关系存在,就应当排除间接因果关系的适用。因此支持本人不乏理据。

由此可见,在本人与相对人都存在过失时,适用的还是狭义无权代理规则。

(二)本人、相对人都没有过失。在这一情形下,能否成立表见代理,却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适用表见代理依据的仍然是过错责任,本人无过失则不适用。有的认为成立表见代理不必本人有过失,文章赞同后一种观点。但在论证之前,有两个问题须预先解决。

1)只需相对人善意无过失,无权代理行为所订合同有效,而不是效力待定。首先,应当区分合同的有效与合同的履行。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后未经本人追认的,常使其履行上陷人主观不能,履行主观不能构成违约,不足以反射合同效力。其次,行为人无代理权而订立合同,取相对人视角是关于行为性质的重大误解。因此,善意相对人基于重大误解,于本人追认前享有撤销权。但合同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又次,本人追认只表明他认可代理的效力,愿意接受合同;本人不追认意在切断代理效力,不愿介人合同。至于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效力客观地涉及本人,则是本人无力控制的一一合同不因本人不予追认而无效。

2)当成立表见代理时,善意相对人能否选择适用狭义无权代理。笔者认为可行。原因列举如下:第一,代理人有过错,不得以构成表见代理为由抗辩相对人。第二,主张表见代理是法律赋予相对人的一种特别权利。既为权利就有选择,不是非主张表见代理不可。第三,相对人一经选定狭义无权代理,订约名义人退出,订约行为人补人,合同仍然有效。相对人可向代理人主张合同义务或违约责任。第四,代理人为经济强者的情形多有,此时相对人选定代理人有利于保护自己。第五,在本人也无过失的场合,如果本人不愿意介人合同,相对人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直接简化了民事关系,本人不涉退出,符合其意志和利益。

文章认为,构成表见代理不必本人有过失。分析论证如下:

首先,这是衡平正义的要求。前文已有论证,即使本人、相对人与有过失,也不排除狭义无权代理规则的适用。可见狭义无权代理规则对待本人已经有所倾斜。所以,在本人和相对人均无过失的场合,法律的天平不应当再向本人倾斜—否则会产生这样的结局:在主观因素的四种组合中,本人居于3: 1的显强优势。同境遇则同待遇,这是衡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如此一来,法律公正偏失。不采过失说,这是原因之一。

其次,存在逻辑上的正当理由。一方面,从概念出发。民法对无权代理关系作类别调整,于是有狭义无权代理制度和表见代理制度。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同为制度,其区别不在于相对人对授权虚像有无信赖,而在于该信赖是否合理,是否正当。而正当、合理的信赖产生的前提是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因此相对人善意无过失是表见代理的本质属性,是区分于狭义无权代理的根本特征。另一方面,从推理可知。既然构成狭义无权代理不排除本人、相对人与有过失的情形,则举重以明轻,相对人单独过失自不例外。换言之,构成狭义无权代理,只需相对人并非善意无过失。广义无权代理制度二分为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非此即彼,绝无中项。根据形式逻辑的排中律,相对人善意无过失的情形就应当归由表见代理调整—此时再探讨本人是否过失纯属多余。这是原因之二。

又次,同类制度的对比印证。权利的虚像如果在任何第三人看来都认为“有权”,那么该认识的结果也就具有法律意义—这就是民商法的外观主义(表见)理论。民商法的外观主义(表见)理论是善意取得和表见代理的法理依据,因而在“表见”的意义上,二者没有分别。我们知道,善意取得相对人得以表见的主观要件是,只需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不必本人有过失)。同理可知,表见代理在主观构成上,也不必本人有过失。这是原因之三。

最后,符合风险承受的法律标准。民事法律实践中,责任与风险对举。过错机制意在分配责任,外观主义旨在分配风险,尤其是举证不能的风险。在本人和相对人都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民法规制的不是责任,而是风险。

无论事则躬亲或假诸他人,凡交易有风险。损失业已存在,如果本人、相对人均无过失,但不提起诉讼,则是实体法上的风险;如果本人或相对人实际上没有过失,只是无从向法官证明,则是诉讼法上的风险。纯实体法上的风险承受为当事人所甘愿,其调整的方式不必借助法律之力。然而实体法上的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就演变为诉讼法上的风险。因为司法资源有限,加上法官并非全知全能,在穷尽必要的证明手段之后,如果待证案件事实仍然真伪不明,法官就只能凭借盖然真实或推定真实的事实断案。

我们知道,在无权代理的情形,本人与无权代理人多半具有先天的内部渊源。在行为人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两种形态下,本人与行为人为“内部人”不证自明。哪怕在第三种无权代理场合,即代理人从无代理权,本人同代理人结盟舞弊对抗相对人的概率也不算小。

法律分配风险的尺子是与因和与因概率。前者为标准尺,精确度高;后者为欠标准尺,讲四舍五人。消极事实是很难证明的。在相对人已经证明自己善意无过失,而本人无力证明自己不存在与因的情况下,法官就只好把风险判归本人。

这是原因之四。

可见,在本人、相对人均无过失的情形,也成立表见代理。

第6篇

【关键词】李义山 五绝 沉雄

初唐开始,诗人创造了大量咏物的五言绝句。时至晚唐时期,由于五绝对字数的限制大,创作难度高,并且新的体裁――七言绝句逐渐受到重视。因此五绝的创作活动明显减少。

在《全唐诗》所收录的 242 首李商隐绝句中,七言绝句占 207 首,五言绝句占35 首。义山被称作“七律圣手”,历来被称道的是其律体。义山的七绝诗也颇受学界重视。但是学界对义山五绝的研究成果十分少。但是事实上义山的五绝中也有较多佳作。特别是与中唐相比,义山的五绝避开了韩孟的怪奇和元白的浅俗,有含蓄隽永的风格特征。从义山的五言绝句中,我们可以体会义山的情感特质以及高超的艺术技巧,由此追慕到义山政治上的抱负以及沉郁雄浑、高古悲愤的内心。

一、义山五绝诗的思想内容

义山的五言绝句数量不多,仅仅35首。姑且将这三十余首五绝分为三类,一类是写景咏物题材,一类是爱情歌妓题材,一类是政治咏史题材。此外有《早起》、《自贶》不便归于以上三类,乃是自伤身世或抒发志向之作。

写景咏物题材在五言绝句中占得篇幅最多,义山这类诗数量较多,共十四首,质量也高。其中有单纯写景、写物的诗,如《细雨》、《微雨》。大部分诗借物喻人,有所寄托。如《蝶》中义山将自己比作蝴蝶,以“雪”象征职位的地位和凄清,体现了清白自守的情感价值趋向。《巴江柳》则以“柳”自谓,抒发了徒有才情无法报效朝廷的惆怅叹息。义山的咏物诗技法娴熟,创作手法多样,表达了诗人对生命、人生的独特感受,有很高的艺术成就。

爱情歌妓题材体现的是义山曲折幽微、委婉含蓄的一面。他的五言绝句涉及了两段感情,一共有十首。《柳枝五首》表达了对失去柳枝的惋惜和深深的怀念之情。妻子王氏死后,义山写了众多深切的悼亡诗。五绝《悼伤后赴东蜀辟至散关遇雪》、《夜意》正写出了义山对妻子王氏的深深悼念。另外,爱情歌妓题材还有《妓席》、《代应二首(其二)》、《追代卢家人嘲堂内》这三首描写的诗。

世人多关注义山的爱情诗或者无题诗,由此而得义山风格“绮丽朦胧”之语。但是从他的政治咏史诗,我们可以知道,沉郁雄浑才是义山生命的底色。义山年少成名,但心中抱负无法实现,他的政治咏史诗通过历史故事和传说来抒发自我的情感和抱负。这一类的五绝诗多是以历史故事或是传说为题材,共有九首,其中有《柳下暗记》、《饯席重送从叔余之梓州》这类往来唱和的诗作,也有《听鼓》这类咏史抒怀之作。笔力矫健,风格沉郁。《歌舞》中“只要君流眄,君倾国自倾”句是对帝王荒废朝政、只求美色的深刻讥讽。我们可以从这类诗中感受诗人政治上的抱负以及沉郁雄浑、高古悲愤的内心。

二、义山五绝诗的艺术特色

这三类题材的五绝诗中也颇多佳作,有的诗作丝毫不逊色于历来被称道的七绝。这义山不管哪一种风格的诗作,情感的真挚和技巧的娴熟都是其特征。如《悼伤后赴东蜀辟至散关遇雪》一诗:

剑外从军远,无家与寄衣。散关三尺雪,回梦旧鸳机。

宣宗大中五年夏秋之交,王氏病逝,义山万分悲痛。这年冬天,他应柳仲郢之辟,从军赴东川。痛楚未定,又要离家远行,凄戚可想而知。这首诗,就写于赴蜀途中。这首五绝笔法娴熟,先以“剑外”营造旷大的场景,行军之远,无家寄衣的痛更为悲切。三句笔锋一转,不言己悲,描写茫茫大雪,于次般冷清之中,尾句的温暖更显得惊心。《唐人绝句精华》评价:“无家之人于远方雪夜中,忽作有家之梦,情已可伤,况当悼亡之后,何以为怀?‘鸳机’二字中含有无限温暖在。”1义山在远行之路上,承受一个无家之人的悲痛。而“回梦旧鸳机”一句犹然回想曾经,回忆的美好与今日关外“三尺雪”对比,凄绝至极!

而历来被重视的《乐游原》也是如此:

向晚意不适,驱车登古原。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

这是登上古原,触景萦怀,抒写情志之作。起句用了五仄句,定定有声,意绪不佳时,驱车前往古原一抒怀抱,聊以慰藉。起笔老辣,意在浑成。其后“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是千古名句。何焯曰:“迟暮之感,沉沦之痛,触绪纷来,悲凉无限。”或言有自伤身世之意,或言有忧唐祚将衰之意,在这夕阳中,自身的境遇与国家的兴颓相融合,不分彼此。若无高古雄浑、沉郁顿挫之心,如何能写得出此等黯然销魂之语。义山学子美确实学到了精髓。此诗不堪多诵,诵之心殇。

在情感的真挚和技巧的娴熟之外,义山五绝诗都在一定程度上沿袭了南朝的技法和风格。如《百果嘲樱桃》和《樱桃答》这类嘲答之作,《嘲樱桃》、《嘲桃》这类嘲弄之作都是南朝的常见题材。义山以这种形式表达了对官场上忘恩负义,“无赖夭桃”的讽刺。而辞藻上,《风》、《袜》等诗作都有着深婉绮丽的特色,多用“钗”、“孔雀”、“鸳鸯”等意象,呈现出缠绵绮靡朦胧的意境。这也是义山广为人知的特色。他的整体诗风形成都与南朝有着一定的关系。

义山诗中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特点,那就是典故的运用。一般来说,绝句由于篇幅短小,只有二十字,很难承载更多的内容和情感表达,只“适宜于抒写日常生活中即景即事触发的情感或瞬间景象,而不大适宜于表现重大的历史政治题材和沉重的政治、人生感慨。”2但是义山却善于用绝句写政治、历史题材,表达感慨,正因为义山在绝句创作时善于用典。比如《听鼓》:

城头叠鼓声,城下暮江清。欲问渔阳掺,时无祢正平。

义山滞留武昌、云梦一带,此处正是东汉末年名士祢衡被杀之地。义山触景生情,写了此诗。起句“叠”鼓,写出了鼓声的节奏,有急迫之感。而次句转向城下,辽阔空旷,使人遐想。三四句转而以典故抒发自己感想,叹息当今已无祢衡,不复再得《渔阳掺挝》。世上多阿奉权势、趋时媚上之流,有才之士得不到重用。义山写祢衡,实乃写自己的遭遇,写当今时事之不堪。这首诗一气贯通,用典而不艰涩,语言平实而风格沉郁。李义山对典故的运用也造成他诗风沉郁顿挫、雄健高古、感慨悲愤的重要原因。

义山的心灵世界有曲折幽微的一面,也有雄浑高古的一面。这与他在人世中所遇的坎坷和磨砺有很大的关系。“人生何处不离群”,他情感浓烈,细腻内向,亦是胸怀抱负却终生不得志。五绝由于字数的限制,更显作诗者技艺之高,内心之挺拔。义山五绝诗虽不丰,但也充分表露了义山的情感特质。他确实情深,却不是只有情深的这一特点。义山政治上的抱负以及沉郁雄浑、高古悲愤的内心更值得我们去探索,去追觅。

【参考文献】

第7篇

在通常情况下,管理他人事物必须要有合法的根据,或者受人委托或有法定义务,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然而无因管理则是一种例外情形。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义务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管理他人事物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管理人主观上须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即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动机,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无法律上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物,它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首要条件。

无因管理成立后,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根据,无因管理之债是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管理人有管理人的义务,本人有本人的义务。若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其义务,对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向对方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我们应当在给予无因管理人以荣誉的同时,将其纳入无因管理制度中予以国家法律上的保护,建立一套社会保险、社会补偿、和社会救济制度,赋予无因管理这个古老的法律制度以新的寓意和价值。

关键词: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受益人、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管理人的义务、本人的义务

在通常情况下,管理他人事物必须要有合法的根据,或者受人委托或有法定义务,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然而无因管理则是一种例外情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对无因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的意见(试行)》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起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在民事法律制度中,无因管理是为民事法律之债的发生根据之一,这个具有悠久的法律制度一直与社会道德紧密联系着,同时无因管理制度的运用范围和实现程度体现着人类社会情感的文明水平。伴随着社会文明的,社会文明越高,人们情操越高尚,无因管理行为的发生就必将越频繁。由于多种原因,这项法律制度在我国的运用范围和实现程度并不尽如人意,由此我想在此抛砖引玉,希望能够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重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义务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管理人,受事物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本人或者受益人。早在罗马,无因管理便被列入了准契约,1896年德国的《德国民法典》把无因管理作为债的独立发生依据而进行专门规定,之后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将其作为完整独立的债,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

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其性质有三:

1、 无因管理与人的意志有关,不属于事件,而属于行为。

2、 因为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并不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而实

施管理行为,并不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无因管理不属于意思行为或表意行为,而属于事实行为。

3、 无因管理是一种合法行为。事实行为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无因管

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体现了无因管理的性质1: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管理人的意志有意义,其是否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无因管理的重要条件;而不当得利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无论当事人的意志内容如何,都不会不当得利的成立。

无因管理与合同的区别体现了无因管理的性质2:无因管理是单方事实的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合同为表意行为,即以意思表示为要素,须有各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并且当事人应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区别体现了无因管理的性质3:无因管理是合法的

事实行为,而侵权行为属于不法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有阻却违法性,而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尽管两种行为都起于无因,但是无因管理从主观上看是源于为他人谋利益的善良愿望,并且也积极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从结果上看,无因管理的受益人因为无因管理而得到了好处,从而避免了其在财产或者人身上可能造成的损失,即管理人的行为最终是符合受益人的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的。

由此,可以归纳出无因管理的基本特征:

1、 无因管理是债的形成原因之一;

2、 无因管理是社会公序良俗的表现,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法律承认并

且保护这种行为;

3、 无因管理是在没有利益所有人要求或者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发生的;

4、 如果管理者或者服务者不放弃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必要费用的偿付

要求,则受益人应予偿付。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对他人事务的管理和管理

自己的事务就不是无因管理。管理他人事务既包括对他人的事物的管理行为,如对他人财务的保存、利用、改良、管领、处分等;也包括对他人提供服务,如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助。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包括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可以是有关财产性的,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管理内容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在实施法律行为时,管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以本人的名义。

无因管理在管理人与本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对不能在当事人间发

生债权债务的事项的管理则不能构成无因管理。下列事物的管理一般不发生无因管理:

(1) 违法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2) 不足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的、宗教上的或者其他一般

性的生活事物;

(3) 单纯的不作为行为;

(4) 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实施或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

2、 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管理人主观上须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即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

动机。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无因管理具有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是区分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主要依据。管理人是否具有由他人谋利益应有管理人负举证责任,管理人应从自己的主观愿望、事物的性质、管理的必要性以及管理的后果诸方面来证明自己的管理是为他人谋利益的。无因管理的成立以管理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为要件,但是这也并不要求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利益的明确表示,也不要求管理人有专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只要管理人的管理在客观上确实避免了他人利益的损失或者为他人带来了利益,即使管理人虽未明确表示其是为了他人利益而管理的目的,但又不是单纯是为自己的利益管理事物的“利己”行为,就可以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主观上同时既有为他人的目的又有为自己的动机,客观上自己也同时受益的,仍可成立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成立只以管理人主观上有为本人谋利益的目的,至于管理的最

结果是否有利于被管理人,是否是被管理人利益免受了损失,则应该属于无因管理的效力问题,属于管理人是否履行因无因管理而发生债务问题,而不应该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3、 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的“无因”就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也就是无法律上的义务为他

人管理事物,它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首要条件。

管理他人事物的法律原因也就是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有两种情况:一是管理人有管理的权利;一是管理人有管理的义务,两者都是有法律依据的管理。在法制社会中,任何人都不能对他人的事物加以干涉,没有权利管理他人的事物而加以管理的,本应该是违法行为,但是社会共同生活规则又要求社会成员之间应相互关心、相互帮助,一个人的事物在许多情况下又需要他人主动的予以管理,因此法律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行为人虽然无权利而对他人事物进行管理的不具有违法性,而是合法的。并且为了鼓励这种行为还赋予管理人有请求受益人偿还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

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所谓法定义务是指法律上直接规定的义务,它既包括因民法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义务,也包括因为其它法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义务。所谓约定义务是指基于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约定而发生的义务,也就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合同而产生的义务。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管理人有管理的义务,不论该义务是其主义务还是其附随义务,管理人的管理都是有义务的行为,就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管理人有无管理的义务,应该以管理人管理事务当时的客观情况而定,既不能以管理人主观的认识为标准,也不能以管理后的情况为标准,管理人有无管理管理义务仅仅是指着手管理之时而言的。

三、无因管理的效力

无因管理成立后,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根据,无因管理之债是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我从管理人和本人两个角度说明无因管理的效力。

(一)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人的义务是指管理人着手管理事务后依法承担的义务。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原本无管理的义务,但是因无因管理的成立,管理人也就承担了一定的义务。管理人的义务也就是本人的权利。它包括以下义务:

1、适当管理的义务

不违反本人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为适当管理是管理人的基本义务。所谓不违反本人的意思是指管理人的管理与本人的意思或者本人的真实利益不相悖。本人的意思包括明示的或可推知的意思。本人的意思与其根本利益不一致的,管理人应该依照其根本利益而管理。所谓有利于本人的方法是指管理人对事务管理的方法、手段、管理的结果有利于本人,而不损害本人的利益。管理方法是否有利于本人,应该以管理人管理事务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定,而不能以管理人的主观意识为标准。为了鼓励无因管理行为,对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能要求过高,应当要求管理人对所管理事务给予如同管理自己事务一样的注意。我认为对于合理管理的确定应该在管理方法上有利于本人的意愿和利益,在当时情形下是较为可行有效为标准。

2、通知义务

管理人在开始管理后,应将开始管理的事实通知本人,但管理人的此项义务以能够通知和有必要通知为限。如果管理人无法通知,则不负通知义务;本人已经知道管理事实的,管理人则没有必要通知。管理人在开始管理的事实通知本人后,只要停止管理会使本人不利而继续管理又可以避免本人利益受损失,就应当继续管理;否则应当听候本人的处理。管理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对因其不通知所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3、报告与结算义务

管理人于开始管理后应及时地将管理的有关情况报告给本人,尤其是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财务支出情况,应列明清单,并应本人的要求予以说明。管理人的报告义务也应该以管理人能够报告为限。管理关系终止时,管理人应向本人报告事务管理的始末,并将管理事务所取得的各种利益如取得的权利、物品、金钱等转移于本人。

(二)本人的义务

本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也就是管理人的权利。本人的义务主要是偿还管理人支出的费用,所以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是得请求本人偿付与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它包括以下义务:

1、偿还必要费用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对无因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的意见(试行)》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因此,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必要的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一是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受到的实际损失。管理人在管理中直接支出的费用只有为管理所必要的,管理人才有权要求偿还。管理人所支出的费用是否为必要应以管理活动当时的客观情况而定。如果当初该项费用的支出是必要的,即使其后看来是不必要的也应为必要费用;如果当时的该项费用的支出是不必要的,即使其后为必要的,一般也不应视为必要的费用。

2、补偿损失

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受到损害时,本人应当给予补偿。此项损害的发生应当与管理事务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并且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管理人在管理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并不是应该由本人全部偿付。除了管理人处于急迫危险状态以外,管理人对该项损失的造成有过错时,应当适当减轻本人的责任,如果管理人对损失的发生没有过错,而该损害又大于本人因管理所受的利益,则应遵从公平原则出发,由双方分担责任。

3、清偿必要债务

管理人除了享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外,还享有负债清偿请求权。即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以自己的名义为管理事务负担债务时,有权要求本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本人应当负责清偿的债务也仅以事务管理所必要者为限。对于管理人所设立的不必要的债务,本人不应当承担,而应该由管理人自己负责清偿。

四、赔偿责任

在本人义务中列出了本人的义务,即本人的赔偿责任。若管理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其义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向本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管理人的主观上的过错(故意或过失)为要件,但是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者财产上的急迫危险时,对本人造成的伤害,管理人除非具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本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对本人负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损害赔偿责任在性质上是侵权责任。管理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管理行为过程中,与管理行为相关联,其侵害的对象是无因管理利益以外的本人的其他合法权益。管理人的管理承担不利于本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通常也构成侵权行为。本人可以选择对管理人依据无因管理主张管理利益返还,也可以对管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本人选择对管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管理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五、无因管理的现状和

我国公民的传统思想都是“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对于“施恩图报”的做法都是非常蔑视的,使得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即使因实施管理行为而蒙受损失也羞于诉诸,致使管理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和赔偿。这种心理状态对于无因管理的和法律制度的健全是不利的。这种观念上的障碍再加上我国的法律规定本身也不够明确,造成了当今社会无因管理行为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迄今为止,我国对于无因管理可以参照的法律法规只有3条,即《民法通则》第93条及其实施意见第132条和142条。这个事实表明了法律对于无因管理的规定过于粗放,还没有形成规范的体系。

我们在现实社会的报道中经常可以听到或者看到“某某因救助落水孩子而自己失去了生命”、“某某因解救被大火围困的儿童而身受重伤,至今还在昏迷当中”、“某某因救护孩子而被汽车撞伤,导致全身瘫痪”…类似的报道还很多,见义勇为、救死扶伤、乐于助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良好美德和传统,然而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却时时发生,现实中英雄们的自身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和合理的补偿,间接导致了见义勇为行为的减少。

如今有了许多的案例对无因管理的管理人自身权利进行了合理的赔偿或者补偿,保障了管理人的合法权益,这对于无因管理的发展起到了推动的作用。无因管理符合社会进步和发展,符合人类互助的愿望,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反映出社会对于维护公序良俗行为的肯定,无因管理行为必然会越来越多,传统思想的转变和法律法规的完善必将成为必然。但是现在还只是停留在不完善的阶段,许多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证,即使法官的判定维护了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也很难得到执行。见义勇为的案例中的英雄们流血又流泪的正是我国无因管理现状的真实表现。

对于无因管理的完善,我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来进行:

(一)、在法律法规上。要建立完善系统的法律法规,对管理人的合法权利进行明确和保护。

(二)、作为政府应大力支持,建立专项基金会,成立后备基金。民间也可以成立相应的公益基金,吸纳社会的捐赠,共助褒奖义举、救人危难的事业。

(三)、改变传统思想,确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思想。

我们应当在给予无因管理人以社会荣誉的同时将其纳入无因管理制度中予以国家法律上的保护,建立一套社会保险、社会补偿、和社会救济制度,赋予无因管理这个古老的法律制度以新的寓意和价值。

1. 郭明瑞:《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304—311页。

第8篇

关键词:科学划界;本质主义;情境化;建构论

一,引言

在科学哲学的历史发展中,科学划界(demarcation of science)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所谓科学划界就是为科学划定一个边界,从而把科学与其他知识形式区分开来,比如宗教、迷信、伪科学等等。为了实现这一点,哲学家们必须追问“什么是科学”,也就是说必须给出科学的本质定义,然后再把此定义作为划界的充分必要条件。20世纪早期的逻辑实证主义以及波普尔都试图这样做。然而,费耶阿本德以及罗蒂等人意识到,本质主义的划界标准是不可能实现的幻想,因为科学不仅处于发展之中,而且它本身就是异质性的。因此,他们试图消解划界问题。然而,不管是本质主义的科学划界还是对边界的消解都是不合理的,因为科学的边界问题不仅仅是个哲学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1]在科学教育、政府决策、临床医学以及科研经费的资助等实践场合,相关的群体必须回答“何谓科学”,科学的边界正是在这些地方性的情境中得到勾画的,它是这些群体的地方性建构的结果。因此,为了理解科学实际上是如何被定义的,科学与其他知识形式事实上是如何被区分开来的,我们有必要从本质主义的规范性划界走向建构论。

二,本质主义划界及其消解

在20世纪早期,逻辑实证主义首先提出了“可证实的”科学划界标准。经历了语言学转向的逻辑实证主义把分析的目光投向了语言系统。在逻辑实证主义看来,科学是一系列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的有意义的命题集合,那么何谓“有意义”呢?为此,逻辑实证主义制定了两条标准,首先是符合逻辑和句法,其次是经验证实。一个命题要有意义首先要符合句法,词汇的混乱堆积当然无法获得意义,其次,诸命题之间要逻辑自洽,违反逻辑当然是不允许的。更重要的是,一个命题必须能够被还原成观察命题从而得到经验的证实,无法被还原成观察命题的语句是无意义的,包含无法得到经验证实的词汇的命题也是无意义的,无所谓真假。因此,“一个命题的意义就是证实它的方法”。[2]

但是,波普尔认为可证实标准无法成为科学划界的充分必要标准,因为这个标准既宽又窄:过宽是因为它无法把占星术等知识形式与科学划分开来,占星术的某些结论也是可证实的;过窄是因为它把某些重要的科学理论排除在科学之外了,比如爱因斯坦的引力场理论等等。所以,波普尔提出了自己的可证伪性标准:“应作为划界标准的不是可证实性,而是可证伪性”,“一个经验的科学体系必须可能被经验反驳”。[3]在波普尔看来,科学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一个猜想与反驳的过程。科学从问题开始,为了解决问题,科学家们提出大胆的猜想(假设)。但是猜想仅仅是猜想,还不足以构成知识。为了不断地逼近真理,科学家们必须用经验来证伪那些猜想,从而不断地剔除错误,走向更高的精确性和真理性。没有什么理论能够免于批判,没有什么能够躲避经验的证伪。那些从逻辑上无法得到经验证伪的命题不属于科学的范畴。所以,在波普尔那里,可证伪性成为划分科学与伪科学的标准。

但是,波普尔的划界标准依然是有问题的,因为它也无法为科学划界提供充分必要条件。它是不充分的,因为占星术的某些命题虽然不是科学但可以证伪;它是不必要的,因为生物学的进化理论虽然无法被直接证伪但它依然是科学。在波普尔之后,许多科学哲学家都意识到了科学划界的困难,所以划界标准不断被弱化。萨迦特(p. thagard)和邦格(j. bunge)不认同上述本质主义的划界思想,认为此种做法过于苛刻,从实践上说是失败的。他们试图从逻辑、心理学、历史和社会的角度提出多元的划界标准,邦格(j. bunge)甚至给出了由12个变量组成的划界标准。[4]但是,所有这些划界标准都是有问题的,众多标准的提出本身就表明划界问题是多么棘手。

在费耶阿本德和罗蒂等人看来,寻找本质主义的划界标准是徒劳的,因为科学没有本质。费耶阿本德把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所表达的观点推向了极端,提出了“怎么都行”的无政府主义的知识论立场。传统的思想家们总是试图为科学的合理性和客观性辩护,所以中立性实验、观察或者理性方法成为科学的救命稻草。但是,在费耶阿本德看来,“认为存在着一种普遍的、不变的方法可以作为恰当性的不变尺度,甚至认为存在着普遍的、不变的合理性,这种思想就像认为存在着一种普遍的、不变的测量仪器可以测量任何量值而不管环境如何的思想一样是不现实的。”[5]与库恩一样,他也否认在科学的历史发展中存在任何永恒的方法论、理论或者经验等等。这样,科学的权威就再也无法得到辩护了,科学的合理性、客观性和进步等概念成了空中楼阁。在费耶阿本德那里,划界问题被取消了,“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不仅是人为的,而且也不利于知识的进步”,“断言‘科学以外无知识’只不过是又一个最便宜不过的童话”。[6]

罗蒂同样取消了科学划界问题。在罗蒂看来,科学划界试图把科学当作是宗教的替代品,从而把科学当作是文明的坚实基础。在传统的思想家们看来,科学是对实在的正确表象,正确的方法和程序可以保证科学知识能够正确地反映实在。但是,在对实在论和“镜式”知识论作出批判之后,罗蒂发现无论是方法论还是中立的实在、概念框架都无法为科学奠基。因此,他提倡用“连带性”(sodality)替代实在论意义上的“客观性”,连带性存在于特定的人类共同体之中,是共同体的人之间经由对话达成的一致和共识。这样,科学就从实在走向了主体间性,从认识论走向了解释学。一旦把科学置于对话和共同体之内,科学与人文科学、艺术之间的对立就有可能被取消,科学与其他文化部门的分界不足以构成一个独特的哲学问题。

三,走向建构论

本质主义的科学划界试图找到科学独一无二的本质,从而为科学的合理性和权威性辩护,而反本质主义者则试图消解科学的边界,否认科学在当代社会中的权威性。但是这两者都是有问题的。首先,本质主义者无法找到科学的权威来源,无论是恰当的方法论、理性程序、经验验证等等都是行不通的,这突出表现在科学划界所遭遇的诸多困境上。其次,反本质主义消解科学边界的做法无法解释科学的权威性。在当代,科学无疑是知识权威的主要源泉,任何知识主张只有把自己标注成“科学的”才能够活动权威性。反本质主义否认科学的权威显然不妥。最后,无论是本质主义者还是反本质主义者都是站在知识论的规范性立场上来谈论科学划界问题的。他们把自己当作是科学的立法者,一方说科学应该有边界,另一方说科学无所谓边界。但是有无边界的问题不是哲学家所能够决定的,它是一个实践性的问题,具有重大的伦理意义和政治意义。[7]科学边界的实践意义提醒我们要把目光从哲学的层面转移到社会学或者政治学层面,但是应该采取何种进路呢?

我们知道,20世纪70年代之后的科学论(science studies)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许多人不满于传统的科学哲学和科学社会学的方法,他们试图从库恩和维特根斯坦那里寻找灵感,试图从社会文化的角度来研究科学以及科学知识本身,这样的进路一般被称为科学技术的社会研究,其核心的知识论立场一般被称为建构论。以往的科学哲学从规范性的立场出发来看待科学,认为科学是对客观实在的表象,表象的精确性一方面受经验观察的证实或者证伪,另一方面受制于理性的逻辑方法。科学知识的发现过程则被当作是社学心理学的研究对象。这就是“发现的情境”与“辩护的情境”的分离。默顿学派的科学社会学专注于科学制度和科学的规范结构,丝毫没有触及科学知识这个内核,而以曼海姆为代表的知识社会学则把科学排除在社会学的研究领域之外,从而否认了社会要素对于科学知识的影响。但是,以科学知识社会学为开端的社会建构论则一反传统,它试图弥合“发现”与“辩护”的鸿沟,实现科学的“情境化”(contexualization of science)。科学的情境化意味着,任何科学知识和科学语句都无法离开具体的情境条件来抽象地加以研究。科学知识和事实是在地方性的情境中被生产和辩护的,离开利益、权力、价值观等社会历史条件,我们就无从理解科学,无从把握它的意义是什么。所以,在建构论那里,知识论与社会学、历史学甚至政治学融为一体了。

在建构论者看来,实在论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实在无法决定科学知识的真伪,科学也不是对实在的客观表象。如果说实在无法为科学知识辩护的话,那么科学的有效性和客观性是如何得到辩护的呢?答案只能在情境条件中寻找,权力、利益、价值观、修辞等社会文化要素为特定情境中的科学知识的有效性提供了基础。所以,科学的有效性和客观性只能是情境化的、地方性的。那种无情境的、凌驾于社会和历史发展之上的普遍主义科学观只能是一种幻觉。既然科学知识的内涵和意义只能在具体的情境中才能获得,那么由此必然得出,意义可以随着情境的变化而变化。这样我们就理解了本质主义的划界为什么走错了方向,因为为一个处于历史发展中的、具有情境依赖性的东西划定一个永恒的边界是非常荒谬的。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认可科学是社会建构的,实在无法决定科学知识的客观性和真理性,那么我们同样可以认为,科学的边界也是社会建构的,科学自身为何同样也无法决定科学在社会中的形象、权威以及边界。[8]

四,作为社会建构的科学边界

建构论无疑为我们考察科学边界问题提供了一条非常重要的进路。如果说科学知识是在实验室中被建构出来的,那么科学在实验室和专业共同体之外的形象和权威同样也是社会建构的结果,所以托马斯•基恩(thomas f. gieryn)主张把“建构论带出实验室”。[9]把建构论带出实验室的意思是说,既然我们无法找到科学的永恒本质可以为科学辩护,那么我们也就没有理由认为科学在实验室之外的形象、边界和权威可以由科学的本质来加以说明,它们同样要用建构论加以解释。哪些主张具有知识权威因而是科学的?谁称得上是科学家?科学与宗教和巫术的边界在哪里?哪些项目应该得到资助?这些问题只能在特定的情境中才能得到回答。在这些情境中,相关的群体基于自己的目标、立场和利益而塑造着科学的形象,勾画着科学的边界,建构着科学的权威。

从建构论的角度研究科学的边界还要求我们转换自己的角色,从科学边界的立法者变成建构过程的描述者和记录者,要把目光投向所有在特定的情境中参与边界建构的参与者身上。哲学家无法决定“什么是科学”,这个问题要由相关的社会群体来回答:科学家、政府官员、普通大众、决策者、激进资助者等等。基恩提出的划界-活动(boundary-work)概念恰当地说明了建构论的研究对象。所谓划界-活动就是相关的群体在特定的情境中把某些主张看作是科学而否认其他主张的权威性和科学性,“当人们相互争夺科学的认知权威(以及可信性、声望、权力以及物质资源,这需要占据特权地位),或者使其合法化,或者对其提出挑战的时候,划界-活动就会出现”。[10]那么,科学的边界和权威性是如何在地方性的情境中通过相关群体的划界-活动而被建构出来的呢?我们不妨通过案例来加以说明。[11]

17世纪60年代罗伯特•波义耳与托马斯•霍布斯之争不仅仅是实验主义与理性主义之争,其实质是对真正的、权威的知识的描述:何谓真正的、合法的知识?知识是如何被生产的?谁生产了这种知识?它的目的为何?这场争论是划界-活动的典型案例,各个相互竞争的群体以不同的方式给出了不同的知识图景,其中每个群体都赋予自己的主张和实践以权威性和合法性,而拒绝其他群体的权威性。

在波义耳之前,实验方法往往与传统的炼金术联系在一起,但是波义耳试图用实验方法来改造传统的自然哲学,并把知识的合法性建立在实验的基础之上。科学寻找的是事实,实验得出的结果是否是事实有赖于集体见证(科学共同体和观察者共同体的认同)。那些超越于实验和集体见证之外的知识都是不合法的,不属于科学的范围,比如形而上学、宗教、个人体验等等。但是在霍布斯看来,确定的科学知识要以理性演绎为基础,科学寻求的不是事实,而是因果解释。这种逻辑演绎的强制力量并不在于它们在自然界中的对象化,而恰恰在于它们的约定性质和反事实的性质:当人们从约定的定义出发,理性地演绎出必然的解释时,知识就变成确定的了,反之就无所谓知识。

我们不能认为波义耳之所以获得胜利是因为他的观点更符合科学的“本质”,这样的话我们就又回到了本质主义的老路上去了。我们要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来看看波义耳为什么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能够战胜霍布斯。正如《利维坦与气泵》的作者所说的那样,他们旨在考察实验成为权威性知识之基础的历史条件。波义耳之所以获胜,是因为他的科学划界更好地满足了一些人的利益和需要,而这些人和群体的力量最终压倒了霍布斯。波义耳的集体见证保证了绅士阶层的利益和权威性。在波义耳那里,并不是所有的人的见证都是有效的,只有特定的群体才能生产可靠的知识,比如具有绅士身份的皇家学会的会员。波义耳对知识的规定还更好地满足了复辟时期的英格兰的当权者的需要。王朝复辟时期的危机清楚地表明,保证社会秩序是多么重要。在霍布斯看来,秩序的问题就是知识的问题,他试图通过利维坦式的知识演绎模型来构造一种统一性和秩序。但是在波义耳看来,霍布斯的方案是行不通的,因为理性无法保证共和的统一性,况且利维坦式的专制还会导致查理一世式的暴政。波义耳的划界方案正好借予“专制与极端个人主义之间”,这既避免了专制暴政,又避免了个人主义的无政府主义(知识和事实的集体见证),所以他的方案与当时的政治需要恰好一致,从而得到了当权者的支持。

最终,波义耳的划界-活动获得了胜利,但是这样的胜利不是永恒的。波义耳的划界标准在其它情境中是可以做多种解释的,它具有解释的可塑性,所以不能决定以后的科学边界标划在何处。总之,研究科学的边界问题不能从知识论的角度来加以解释,我们要把目光转向划界所在的历史文化背景,具体地考察划界-活动中所包含的权力、利益、价值观以及社会和文化需要。只有这样, 我们才有可能理解科学边界的历史可变性和情境依赖性。

五,结语

“在现代社会,科学几乎是认知权威的唯一源泉,任何想要得到广泛信任并被认为是自然的解说者的人都需要获得科学共同体的许可”。[12]但是科学的权威并不是先天的,也无法用科学的内在本质加以解释和辩护。正如自然无法决定科学知识的真伪一样,科学知识和科学事实本身也无法决定科学在社会中的形象以及人们对科学的理解。科学边界的建构是一个修辞过程,而不是逻辑过程。在地方性的情境中,不同的群体为了使自己的知识主张具有科学性,就必须回答何为科学的问题,也就是必须援引各种资源来为自己的主张辩护,并把它与宗教、巫术等非科学主张区分开来。他们区分科学与非科学的目的在于为自己的主张争夺权威性,从而把他人的主张斥为非科学的,以剥夺他人的“知识权威”。所以从建构论的角度说,科学的边界和权威是相关的群体在地方性情境中的建构结果,是群体之间争夺权威、资源、权力和声望的结果。

科学边界只能是地方性情境中的建构结果,因为“科学与非科学的划分部分依赖于特定的实践关怀而非关于‘科学的’哲学理论或哲学定义。我们需要在人们的实际决策和选择的情境中来区分科学与非科学。”[13]这意味着建构出来的边界不是永恒的,而是可变的,随着情境和时间的不同而各不相同。不同的情境、不同的目标和利益使得科学边界无法被一劳永逸地确立起来,历史上的科学边界无法决定当下的科学划界,当下的科学划界也无法决定以后科学边界的划定。所以,科学的边界永远处于不停的重构当中,当某一科学家的知识权威受到威胁时,或者当某个人的科学合法资格受到质疑时,划界-活动就出现了。任何划界-活动都时对科学边界的重构,这样的重构无法由任何既定的科学形象所决定,也无法为科学的任何本质特征所决定,重构的结果取决于各方的资源占有、修辞技巧等各种要素。

如果我们承认科学边界是地方性情境的建构结果,这样的建构随着情境的不同而不断变化,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科学与宗教、巫术等非科学之间的边界是相对的呢?是否意味着关于科学的定义是随意的呢?是否意味着科学边界的建构“怎么都行”呢?在否定了本质主义的划界之后,我们无法用科学的本质来反对相对主义。这样,不可避免的是,科学的边界具有相对性,它相对于特定的情境。但是,建构并非是任意的,它要受到一系列情境条件的约束。先前的边界在何处?在从事划界-活动中相关群体可资利用的资源有多少?他们的目标和价值观为何?所有这些要素都决定了科学边界的建构。虽然对科学的解释和理解具有可塑性,但是解释的可塑性并非意味着任何解释都是允许的。相关的群体在特定的情境中就科学的边界问题进行商讨,各方充分利用各种修辞手段来说服对方,当共识达成的时候,科学的边界就被建构起来了。虽然这条边界仅具有暂时的稳定性,然而它对此情境中的相关群体而言无疑是有效的。

参考文献

[1] thomas f. gieryn. boundary work and the demarcation of science from non-science[j].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48, 1983: 792-793.

[2] 石里克. 意义与证实[a]. 洪谦主编. 逻辑实证主义[c]. 上卷.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82. 39.

[3] 波普尔. 科学知识进化论[m]. 北京: 三联书店,1987. 28.

[4] 陈健. 科学划界[m]. 北京: 东方出版社, 1997. 第8章.

[5] 费耶阿本德. 自由社会中的科学[m]. 上海: 上海译文出版社, 1990. 105.

[6] 费耶阿本德. 反对方法[m]. 上海: 上海译文出版社, 1992. 266。

[7] 拉卡托斯. 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m]. 上海: 上海译文出版社, 1999. 9.

[8] thomas f. gieryn. cultual boundaries of science[m]. chicago & london: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9. viii.

[9] thomas f. gieryn. boundaries of science[a]. sheila jasanoff et al(ed.). handbook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tudies[c]. thousand oaks: sage, 1995. 440.

第9篇

关键词:无时无刻 释义 每时每刻

一、引言

围绕“无时无刻”这一成语的讨论一直都在持续,讨论的焦点在于该词使用中的意义差别问题及对该词的释义问题。

《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对“无时无刻”的解释是:用在“不”前表示“时时刻刻都……”:我们无时无刻不在想念你。这里没有对该词直接进行解释,而从双重否定的角度来解释,原因在于《现代汉语词典》认为,该词的正确形式只见于双重否定句中。王楠(2010:502-511)曾对几部最具影响力的词典进行统计,这些词典包括《现代汉语词典》《应用汉语词典》《汉语大词典》《中国成语大辞典》《成语源流大词典》《汉语成语考释词典》和《汉语成语源流大辞典》,笔者发现这些词典无一例外地以“无时无刻不”为整体来举例佐证。这些词典的释义为后来“无时无刻”单独使用或者与“都”连用被认定为“误用”提供了佐证。

二、“无时无刻”作为“每时每刻”使用

词典的释义并不统一,甚至出现了分歧,其中《中华成语规范词典》(延边人民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中华成语大词典》(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都把“无时无刻”释为“时时”或者“时时刻刻”。其他词典基本都把它与“不”放在一起解释,表示双重否定,即“无时无刻不”相当于“时时刻刻”。我们暂且抛开词典的矛盾释义不谈,其实自古至今该词都是两种形式并存,单独使用及跟否定词一起使用,但是意义却始终都表示“时时刻刻”之义。这一点跟汉语中的“差点儿”与“差点儿没”表达“不企望发生的事情”一样,都表示“没有发生”。例如:

(1)明・凌鞒酢冻蹩膛陌妇奇》卷六:“自是行忘止,食忘飨,却象掉下了一件甚么东西,无时无刻不在心上。”

(2)《二刻拍案惊奇》卷三十六:“尚且无时无刻没有横财到手,又不消去做得生意,两年之间,富得当不得。”

(3)清・鄂尔泰、张廷玉奉敕纂辑《世宗宪皇帝p批谕旨》卷一百二十六之七:“故凡有关于吏治之事,无时无刻,莫不留心体察,惟以其人之贤否是凭。(转引自王楠,2010:504)

(4)清高宗(乾隆)《御制文集》三集卷二:“为人君者,无时无刻,无不宜修德与修刑。”(转引自王楠,2010:504)

上述“无时无刻不”与“无时无刻”均为“时时刻刻”义。王楠(2010:502-511)已经做了很详细的解释,这里不再赘述。进入现当代,二者并行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成了一种常态,关于“无时无刻不”这里不再举例,下面探讨“无时无刻”单独使用的情况:

(5)因为我们在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之前,社会中还充满着许多矛盾,非无产阶级思想还无时无刻地影响和侵害着我们队伍中的每一个共产党员,只要受了这些非无产阶级思想的影响,就会削弱对共产主义理想的坚定信念,动摇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的信心和决心。(赵云献《马克思主义党学》第3章,广西人民出版社,1987)

(6)我自己分析一下,我总是太思念你了,无时无刻都没有不为你神魂颠倒,一个人静坐的时候想着你,走在街上想着你,作事的时想着你,看书的时候想着你,跟朋友谈话的时候也想着你,所以弄得所问非所答,笑话百出。(麦静《十一月二十七日》,中国文艺出版社,1942)

(7)电影《十面埋伏》:刘捕头和章小妹重逢,刘捕头深情地倾诉道,“三年来,我独自一人,无时无刻思念着你。”

(8)《明朝那些事1》(26你死我活的战争2)这样的客人自然是受宁王欢迎的,但意思意思也就够了,宁王无时无刻都在提醒自己,眼前的这个人毕竟是反贼,还是早点礼送出门的好。

(9)《明朝那些事3》(第3章公道2)他无时无刻都始终记得,自己的敌人绝不仅仅是没有大脑的石亨,还有一个管太监的曹吉祥。

(10)《明朝那些事3》(第4不伦之恋3)他身边布满了朱祁钰的手下,无时无刻都在监视着他的举动……

(11)《明朝那些事3》(第13无人知晓的胜利4)很多人无时无刻都在盯着他,众目睽睽之下,他又是贵为皇帝,当众扯谎是很掉价的,而且要吹牛也不用说只杀了一个,随口说说十几个,几十个不也就出来了吗?

(12)《明朝那些事4》(第6章最阴险的敌人7)炼丹炉的重重烟雾中,那双眼睛仍然牢牢地盯着严嵩的背影,无时无刻。

从以上举例中可以看出,“无时无刻”被用为“时时刻刻”之义已是屡见不鲜,出现形式是:单独使用或者与表示范围的副词“都”“始终”连用。王楠(2010:502-511)通过调查也已经肯定清代就已经产生了这种用法。近些年来,“无时无刻”作为“时时刻刻”之义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以上示例中的著名影片、知名度较高的小说,都有这种用法。值得注意的是,备受欢迎的小说《明朝那些事》一至四部中使用的“无时无刻”,语义都为“时时刻刻”,无一例外。笔者通过百度搜索“无时无刻都”这一词段,结果发现出现频率更是惊人,达到4,370,000条。不少学者对这种使用持否定态度。宗守云(2006:72-75)认为,“无时无刻”作为“每时每刻”之义来用,即写作“无时无刻都”,从规范化的角度讲是不可接受的,都应该规范使用。这种规范化与批评的声音一直都在持续,可是并没有真正规范“无时无刻”的使用,反而二义并行越发广泛。

三、“无时无刻”的释义规范

从使用情况来看,“无时无刻”兼有两个义项:一是没有哪一时,没有哪一刻;二是时时刻刻、每时每刻。“无”在成语当中的意思有“没有、不论”或“不区别”之义。我们统计了成语词典中“无……无……”格式的成语,结果发现,在36个成语当中,除一例“无”为助词无意义外,“无……无……”作“没有”义讲的有29例,如:无依无靠、无始无终、无拘无束等。“无……无……”作“不论/不区别”义讲的有6例,如:无昼无夜、无大无小、无冬无夏等。后者占相当的比例,但是《现代汉语词典》对“无……无……”这一词条是这样解释的:分别用在两个意义相同或相近的词或词素前面,强调没有:~影~踪(没有踪影)|~缘~故(没有缘故)|~拳~勇(没有武力)|~依~靠(没有依靠)|~穷~尽(没有止境)。释义并没有包括“不论/不区别”这一义项,显然存在问题。

“语言表述的正误评判,必须遵从一条客观性原则,即社会认同原则。”既然“无时无刻”的肯定形式被广泛使用,而且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我们就应该给它一个“名正言顺”的身份。上文也提到过,这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差点儿”和“差点没”身上,“差点儿死了”和“差点儿没死”同样是说“没死”,如果单单从字面意上去理解,很是令人费解。如果采用熙的“企望说”来解释这一看似矛盾的习惯表达时,问题就变得简单了:企望的事情就是“发生了”,不企望的事情就是“没有发生”。与之相仿的“无时无刻不”与“无时无刻”也已经成了一种语言习惯,在作为表达“具有某种强烈的愿望做某事”时,二者都表示肯定意义,即有“每时每刻都”“时时刻刻都”之义。笔者赞同王楠的处理方式,认为“无时无刻”在语义和用法上既有“强调没有”的意思和用法,也有由这一用法形式上的演变而导致的“表示不区分”的意思和用法。建议对“无时无刻”释义如下:

【无时无刻】①没有哪一个时刻,多和副词“不”组合为“无时无刻不”,意思为“时时刻刻都……”,表示永远,不间断:我们~不在想念着你。②不论哪个时刻;时时刻刻:父母~牵挂着孩子。

四、结语

词语在使用中常常会发生语义上的改变,这些改变有时是合乎法则的,有的则是突破法则和原有释义而顺应社会规约的。王业奇(2014:92-93)曾考察过“负责”一词的变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第6版)对“负责”的解释:①担负责任:~后勤工作|这里的事由你~。②(工作)尽到应尽的责任;认真踏实:他对工作很~。但是,笔者通过对新闻报道的调查发现,“负责”一词在“对……负责”这一固定搭配中产生了“承认某一事实或某一罪行”之义。那么,根据社会认同原则,“负责”“无时无刻”此类词语的释义都应做相应的变化或调整。

参考文献:

[1]宗守云,刘志宏.“无时无刻不”和“时时刻刻都”[J].柳州职

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3).

[2]王楠.“无时无刻”与“无时无刻不”[J].中国语文,2010,

(6).

[3]邢福义.广阔时空背景下观察“先生”与女性学人[J].世界汉语

教学,2005,(3).

第10篇

论文关键词 无因管理 见义勇为 损害赔偿 权益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2000年11月20日这天对黄某的父母来说是一个黑暗的日子,黄某骑车途中遇见8名手持匕首的歹徒挟持两名软弱的女青年,正气凛然的黄某挺身而出与歹徒进行了英勇的搏斗,不幸被歹徒刺中,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令人遗憾的是,黄某用生命救下的两名女青年及其父母对此却表现出了惊人的漠然,声称:“他的死关我们什么事,况且国家已经给了他见义勇为奖金,还找我们干什么?”

面对受益人的嘴脸,忍无可忍的黄某父母愤然将两名获救的女青年推上被告席。

很显然此案中,两名女青年及其父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他们是基于何种法律原因而承担责任引发了人们的争论,是作为无因管理的受益人而偿付必要的费用还是作为侵权行为中的受益者给予受害人适当的补偿?

在此从概念和构成要件等方面比较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之间的异同点,从而对无因管理的外延进行正确界定显得尤为重要。

二、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的异同点比较

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指在本人或被经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经管他人事务,经管人不会因为自己的适法适当管理而承担侵权责任。罗马法将无因管理归类至准契约,视作债务发生的一种原因。它建立在罗马商业活动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平衡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经过大陆法系国家的继承和发展,其内容更加完备,外延亦有不断扩大的趋势。我国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即: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为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而见义勇为指自然人在履行法定职责或特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公共的或他人的利益,而与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抢险救灾的正义之举。由此可以看出二者有很多关键的结合点如均有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这一前提条件;主观上都有保护他人利益的意思;都积极做出了一定的行为并追求有益的结果,但二者又不能完全的等同,我国法律将无因管理定性为法定之债,其效力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定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中的主体限定为管理人和被管理人,而不涉及第三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由此可以看出,见义勇为的主体有三方即侵害人、受害人和受益人。除了主体所涉及的范围不同外,二者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各自的任务也不尽相同。无因管理制度创立之初偏重于保护本人利益,但其中亦有保护管理人利益的内容,如罗马法上“无因管理制度的基本目的在于通过为那些乐于助人者提供补偿来鼓励保护不在场利益的行为”。反观,见义勇为在我国传统伦理道德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传统文化坚持“集体本位”,集体利益高于个人的利益。“施恩图报”历来是一个贬义词,然而,见义勇为通常是在危险情况下所做出的行为,即使是“英雄”也有可能在保护他人利益的过程中受到伤害,他们的利益往往遭到忽视。二者之间在这方面得差别成为无因管理制度在我国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

通过对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的比较,我们可以把无因管理的外延扩展,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本质上都是合法的事实行为,包括一些类型的见义勇为。结合当今社会的热点问题,不应总是拘泥于形式从主体构成或其它方面强调二者的不同。二者在本质上是有天然结合点的,它们的产生都是为了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只是二者的侧重点不同而已。即使是见义勇为有所谓的三方,也不妨碍管理人和本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因而,本人认为,见义勇为在有侵权人的情况下,见义勇为者受到损伤可以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当然该制度在平衡管理人和被管理人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对此将在后面分析。在没有侵权人的情况下,把其归入无因管理制度中来,则更无异议,二者在概念、构成要件上能够达到比较完美的衔接。

三、管理人损害赔偿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

(一)受损管理人的利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

无因管理要求的是管理事务本身有利于本人,而不是管理结果。现实生活中管理人的行为并不总是产生预想的结果,因而法律规定,有利的结果是否达到并不妨碍无因管理的成立,也无碍管理人主张费用偿还和损害赔偿。现实案件中,被管理人往往以未产生其预期的效果为由进行抗辩。通常情况下,无因管理处于平和的状态下进行,管理人所受到的损害一般是经济上的损害,向本人提出的费用承担的要求并不是那么迫切。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诉诸法律,等待法律的判决。然而,见义勇为多建立在危难状况且很大程度对行为人身体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见义勇为者接受治疗时,相关的费用数额较大且对费用承担的请求比较急迫。这种情况下,不可能等到法院的判决,见义勇为者往往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终身伤残甚至死亡,这时,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基金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二)受损管理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作为无因管理特殊形式的见义勇为多建立在危难状况且很大程度对行为人身体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见义勇为者所受到损害往往大于其保护的利益,加之侵害人逃逸和我国的相关保障制度尚不完善,本人往往拒绝偿付或其偿付根本不足以弥补管理人的损失。

我国法律关于管理人损害赔偿的规定过于粗放、缺乏可执行性。如《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司法解释未明确说明管理人损害赔偿请求与本人利益的比例问题,本人往往因缺乏对费用承担数额的预期而选择逃避。

司法解释中应讲明:若受益人所获得的利益大于见义勇为人所遭受的损失,受益人应承担见义勇为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若受益人所获利益小于管理人的损失,法律可以为受益人设定一个赔偿限额,如可规定以受益人所在地的居民年平均收入为限。

(三)见义勇为者的利益保护未纳入到无因管理制度中来

见义勇为者在为了保护本人利益挺身而出,自身的利益却得不到切实有效地保护。这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热点问题,这种问题如果不在法律上予规定和引导,将严重影响社会风气和我国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同时不利于经济的稳定。

正如前面所分析,立法上应当扩大无因管理制度的外延,至少应将见义勇为作为无因管理的一种特殊形态包容进来。这样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就有了比较完备的法律基础,而不仅仅是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第109条的规定。

四、反思与应对

(一)完善我国法律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明确相关的法律内容

无因管理制度的完善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足够多的高质量的条理清晰、逻辑严谨的法律规定是完善法律制度的基础,为此我国必须加快无因管理制度的立法,尽快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这样就可以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管理人和本人的权利义务,明确二者费用承担的比例,避免法律适用中出现模棱两可的问题,法官断案便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既平衡了各方的利益又提高了效率。

结合社会热点且具有很大争议的案件,完善无因管理制度的法律解释,法律的制定决不能照搬照抄更不能闭门造车。针对社会生活中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害得不到有效赔偿的问题,应适当扩大无因管理制度的外延,将见义勇为包容进来。这样一方面有助于弘扬助人为乐的社会风气,另一方面使得对见义勇为者权益的保护有了法律依据。

(二)开展法制宣传,发挥法律规范的引导作用,促进人们道德观念的转变

我国传统道德崇尚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见义勇为者往往被推崇为“英雄“,而”施恩图报“往往为人们所不齿。英雄们获得了精神上的荣誉,但身体上物质上所受到的损害却得不到有效的救济。

还有一种传统观念认为,到法院打官司是一件很不光彩的事,受害人往往选择与对方协商解决。然而协议往往不具有强制性,责任人很可能选择逃避,这样受害人的权益就很难得到及时充分的保护。

因而,必须加强法制宣传,增强人们的维权意识。同时发挥法律规范的引导作用,使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成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应有的内容,逐步完善传统的道德观念。

(三)国家和社会应主动承担起相应的救助义务

国家补偿是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害后获得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由此可见,国家在管理人损害赔偿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政府相关部门有义务拨出部分款项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基金,对管理人的损害给予及时、充分的救济。除此之外,民间也可成立相应的公益基金,吸纳社会的捐赠,奖励见义勇为者、保护见义勇为者受损的权益。以此,期待弘扬“助人为乐”的社会风气,平衡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提高经济效率,保证人们经济生活的稳定。

第11篇

关键词 多元化 独特性 人性化 生活艺术

中图分类号:TU2 文献标识码:A

0前言

花儿、水晶、色彩、幻想、多元、现代设计和传统风格巧妙的融合,这是由新女性主义所创造的美学定义――新浪漫主义。新浪漫主义带来了一个新的女性时代:没落的贵族气质,带有些许颓废的自由气息,毫不刻意的自信与随意,使女性找到了一个贴切地表达自我的完美方式。渐渐地,把那样的浪漫带到“家”里,让它流入到室内设计的世界里。终于,在“极简”主义之后,我们迎来了更为人性化、多元化的新浪漫主义室内设计风格。

1新浪漫主义的起源

在西方现代艺术史中,新浪漫主义是1930年与超现实主义有关的,最可以明确下定义的反作用力量。从较大的范围来看,它是反对立体主义和抽象主义的形形的力量的一部分。他们追求以抒情为特色,并且回到人间,回到他的感情和他直接接触的环境之中。

2新浪漫主义设计风格的特点

有别于传统的浪漫主义的华丽感,新浪漫主义时代讲求红花绿叶的搭配,着重于实用、典雅与品位。在呈现精简线条的同时,又蕴含奢华感,通过各异材质的搭配,朝向“人性化”的表现方式发展。用热情奔放的设计语言,超越现实的想象和夸张手法去描绘自己喜欢的事物。将自己人生道路中的感受和爱都融入到室内设计里面。

3新浪漫主义流行于室内设计的潜在因素

(1)丰富的家具陈设

一个即怀旧浪漫,又具有现代感的家具物品,成为家居装饰的主角,家具的材质及搭配方法十分现代,例如有水晶配塑料,也有天鹅绒配钢铁,还有皮草配上混凝土。

(2)变幻多姿的色彩搭配

色彩永远是塑造情感的重要手段,在如今强调个性和张扬独立精神的时代,色彩理所当然成为了寄托精神和表达情感的重要工具。在新浪漫主义里,诸如此类的色彩搭配特点鲜明,例如,花卉图案的壁纸,在灰蓝色中点缀着红白的花朵;沙发使用了黄色天鹅绒面料的座椅,却在中间自由的添加了一组印花面料的座椅,随意的搭配却十分和谐。

(3)新旧元素的综合运用产生多元化效果

新浪漫主义设计风格的主心骨便是元素的多元化,将新旧元素巧妙的结合起来,达到心灵契合的感受。例如下面的设计案例:在家里,天花的木梁也裂开了缝隙;墙面装饰的黄色涂料开始展现班驳,似乎历久经年;更有甚者,连梳妆镜后面的水银都是残缺不全的。然而,眼前的盥洗台和柜子,却是崭新的。那样的对比,充分的体现了设计的心意。在这样一个空间里,你却丝毫不会认为住在其中的是个任凭房子年久失修的懒汉,反而能处处体会其独特的匠心和崇尚的艺术,追求自然的浪漫情怀。

4新浪漫主义的审美情趣

(1)新浪漫主义提倡将艺术融入生活,从表面上看,他们似乎毫无关系。然而在新浪漫主义者的眼里,生活需要艺术的感染,艺术却来源于生活。在新浪漫主义的设计中,无时无刻无不体现艺术的审美情趣。这里所谓的艺术,不仅仅是潜意识里的艺术装饰品。当然这些也是构成室内美观的一个重要因素。新浪漫主义所指的艺术是广义的,例如:音乐,诗歌,散文,绘画,雕塑,思维,心理等,它是一种“人性”的诉说。

(2)新浪漫主义倡导个性化的设计,以人为本,以情感为准的自由、人性、丰富、真实的设计理念,室内设计的主体对象是人,设计师也是人,“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是适合设计发展需求的科学的方法。作为一种新的设计理念,一种风靡家居设计界的新风格,它让人们知道了,潮流不是任何人倡导的,它永远受制于人们的情感需求,情感得到了抒发与表达,这才是最重要的。新浪漫主义设计风格体现着人们越来越自信,当然,也要求人们的审美情趣越来越高。当人的审美情趣提高到一定的水平,也相对的带动了个性化的体现。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于生活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

新浪漫主义设计风格以其自身人性化、多元化的特征并以残旧的美来表达着一种“没落”的情绪和“沧桑”的感觉。这样浪漫、新奇、怀旧的感觉,就像是水晶遇上了鲜花。无论在哪个世纪里,鲜花都是人们所喜爱的,所无法忘怀的,凋谢过后,仍然会盛开。它无穷无尽的生命力就好像是现在正流行的新浪漫主义室内设计风格。

5结语

新浪漫主义室内设计以其独有的设计风格,在整个室内设计中有着独树一帜的地位,它那充满活力、热情、奔放的审美情趣,给设计师无限的思考。新浪漫主义室内设计风格变幻无常,他随着人的内心情感不断变化,值得我们深层次研究和讨论这个问题。

参考文献

第12篇

关键词:无因管理,不当无因管理;损害赔偿

一、概念的界

(一)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的含义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如收留他人离家迷路的儿童,雨夜为出门的邻居抢修房屋,岁末为外出的邻居代缴水电费等都是无因管理。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服务的人称为管理人,受管理事务之他人称为本人。因管理人之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上的“无因”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如前述事例中,假设房屋主人与邻居曾有过约定,要求邻居在自己外出时帮助照看房屋,并承诺给予一定报偿,那么邻居为其加固、修缮房屋是为尽义务,并非无因管理;而如果房屋主人与邻居事先并无任何约定,则此时其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起源于罗马法,彼得罗•彭梵得在他的《罗马法教科书》中写道:“在主人或被经管人不知的情况下经管他人事务,在专业术语中被称为无因管理。”拉丁语中,指管理他人事务,最早适用于为不在之人(尤指远征在外得军人)管理事务。德语中指无委任之事务管理,英语中称为managementofaffairswithoutmandate,所不同的是,德瑞民法均将无因管理视为无委任之事务管理,认为无因管理系由本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事实关系,而形成类似委任契约的效果,故将其规定于委任契约之下;而台湾地区民法则同于日本民法,认为无因管理系债之发生原因之一,与契约、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并列,但又规定管理事务经本人承认者,适用关于委任之规定,故又与德瑞民法有相似之处。

2.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

无因管理从正面价值看,体现社会互助的道德理念,但从负面价值看,则系对他人事务的干预,但是从中性的社会连带立场看,对他人事务的适当千预则是必要的。综观人陆法系各国民法,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

(1)客观要件

第一、管理他人事务

所谓“事务”,是指为足以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一切事项。凡任何适于为债之客体的一切事项均属之,但单纯的不作为,则不包括在内。凡不适于为债之客体的事项则不适合为管理的事务,包括宗教、道德或习俗的事项、例如为他人祈祷,为他人荐言等违法行为,例如为保护行窃之人,而藏匿赃物等;须经本人授权方可实施的行为,如公司股东投票等。

所谓他人的事务,是指无因管理的事务须是他人的事务,而非管理人的事物。他人的事务,包括客观的他人事务和主观的他人事务。客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依事务的性质,当然属于他人的事务,如为他人所负债务而为清偿。主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事务在性质上与特定人无当然的结合关系,须依管理人的意思以决定是否属于他人事务,或称中性事务,例如购买物品系为他人利益之意思而为,则为他人事务

所谓管理他人事务是指实现他人事务的内容的行为,这种行为,不限于管理行为,如保存行为、改良行为、利用行为等,还可以是处分行为。

(2)无法律上的义务

管理人依法定或约定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是有法律上义务管理他人事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第一、依法律自接规定对本人负有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私法上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则产,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财产,遗嘱执行人对于遗产等均有法定的管理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公法上如警察的救助行为,消防队员的救火行为,为其公法上的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第二、依合同对本人负有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例如因委托、雇佣、承揽等合同,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乃基于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管理人虽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如超过其义务范围而处理事务时,就其超过部分,仍属于无义务,构成无因管理例如共有人中之一人,超过自己之负担部分,为他共有人支付费用时,就超过其义务范围之限度,为无因管理。

(3)主观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

客观管理他人事务与主观管理他人事务在管理意思方面不在于有无的区别,而在于举证难易上的差异。管理意思是管理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欲判明其存在必须确实一定的标准。关于依何种标淮确定有两种学说:其一为动机和后果说,该说主张确定管理人是否为他人利益管理,应当从动机和后果两方面看,从动机上说,管理人须是出于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主观动机而实施管理行为;从后果上说,由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归本人所有,而不是为管理人所享有;其二为综合说,该说认为管理意思的判断标准应是本人对其事务的管理要求、事务管理的社会常识、管理人所具备的知识水平三种因素的有机结合体。

3.无因管理的类型

无因管理的类型是依据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理论对无因管理这一现象作的理论上的分类。根据管理人实施的管理事务行为是否完全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可将无因管理这类行为分为真正的无因管理与不真正的无因管理。真正的无因管理又可以以管理结果是否符合本人的利益或公益而分为适当的无因管理和不适当的无因管理,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是为他人管理事务,则成立无因管理。这时候,就需要考虑管理人对管理事务的承担是否利于本人,是否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如果管理人对管理事务的承担不利于本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则属于不正当的无因管理;而如果管理人对管理事务的承担利于本人,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则为正当的无因管理。不真正的无因管理则可以依管理人主观上的过错程度而区分为误信管理与不法管理。

(二)不当的无因管理

1.不当的无因管理含义

不当的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律上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其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又无客观适法事由的无因管理。

2.不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不当无因管理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两个构成要件:其一,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也就是说,不当无因管理首先必须成立无因管理;其二,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二)无因管理不当损害赔偿

无因管理损害赔偿的范围比较广泛,无因管理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内容不仅包括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害,也包括管理人不当的管理行为对本人造成的损害。这两种损害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应该予以支持。此外,当事人的损害还包括因为第三人或意外事件而造成的损害。不过,当事人损害赔偿请求是否合理、是否应予支持以及如何予以落实,在司法实际中对其进行甄别、判断确是一桩难事。本文主要探讨管理人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赔偿。

无因管理中也存在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管理事务和方法是否妥当的问题。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应以一般人的标准和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依一般分析,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必须以合理的、有利于本人的方式进行,承担着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这种义务而损害本人利益的,必须向本人进行赔偿;违反这种义务导致管理人自己受到损害的,不能向本人主张赔偿。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减轻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管理人为避免本人的身体、名誉或者财产所遭受的紧急损害,而进行事务管理的,对于因此而对本人所产生的损害,除非其有恶意或重大过失,不负赔偿责任。

无因管理中不当损害的起因,在实践中除了管理人的疏忽大意外,还表现为管理人不当的管理方法。评判方法是否妥当的一个重要标准,是管理人的付出与本人利益的比例关系。本文认为除非存在生命、公共安全等人身性的和不可预期的威胁,如管理事务为救火、救死扶伤等情况,管理人所主张的损害赔偿不能超出本人在管理事务中可预期的物质利益。中国古代有“隋珠弹雀”的典故,用现代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来说就是“不可用大炮去打小鸟”,一般情况下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本人的利益存在适当的比例,这个比值原则上不能大于1,超过部分,即为不当。

(三)无因管理不当损害赔偿的意义

要分析讨论无因管理不当损害赔偿的意义,首先必须分析无因管理制度设立的意义。无因管理制度的设立即在于平衡、规范个人利益(本人之利益)与社会利益(管理人之利益)这二者之间的矛盾冲突,从法律的层面上,创设一定的限制条件,恰当地规范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基于同样的理由也确立了无因管理制度(即第93条之规定)。民法设立无因管理制度,主要是基于道德、经济及法律诸方的衡量。因此,法律确立无因管理制度也主要具有这三方面的意思:第一,有利于弘扬互济互助、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无因管理是管理人出于为他人利益之目的而自愿实施的合法行为,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美德。此制度的设立对于鼓励人们见义勇为,促进社会中助人为乐道德观念的形成与发扬有着重大意义。第二,防止他人利益损害或增进社会利益。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由于各种原因而无法及时、直接地管理自己的财产与事务,在面临危难境地时又迫切需要此种照料与管理。无因管理制度的设立恰好适应此种情况,鼓励人们恰当地管理他人事务,既避免了他人人身、财产损失,同时也增进了社会的共同利益。第三,有利于形成良好、稳定的财产秩序和维护交易安全。无因管理制度的设立,通过其阻却违法性,既保障了特定情形下管理人干预他人事务的合法性,同时也确定了判断该行为合法性的标准。只有在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时,干涉他人事务的行为才得以成立无因管理。相反,若欠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不当地干预他人事务或借管理之名行侵权之实,则不仅不能阻却其行为之违法性,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通过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一起规定为产生法定之债的原因,明确了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从而维护了交易的秩序与安全,这也是无因管理的债法功能之所在。

无因管理不当损害赔偿就是为在充分发挥无因管理制度作用和功能的基础之上,正确处理无因管理制度实际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管理事务是指处理事务的行为,它既包括处理、管领、保存、利用、改良,也包括提供各种帮助、服务,凡是能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或为他人谋得利益的行为都是管理行为。所说的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它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务,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事务;可以是一次性事务,也可以是继续性的事务;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从行为的性质上来说,属于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就管理的内容来讲,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但就管理这一行为来说,并不属于法律行为。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必须范围十分广泛,其过程和结果既可能对本人有利或者能够为本人所接受,也可能会违背本人意志和利益,造成本人的损害。在这种情况,就需要考量管理人、本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由管理人向本人承担赔偿的责任。可以说,无因管理不当的损害赔偿是公平原则在无因管理制度中的具体应用,也是对无因管理制度发生变形的矫正。

二、无因管理不当损害赔偿的适用

(一)向被管理人承担的责任的性质

要弄清楚不当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向本人承担责任的性质,要具体分析不当无因管理的具体情形。如前所述,不当的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律上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其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又无客观适法事由的无因管理。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管理行为利于本人,但违反本人意思的无因管理

对这一类型还可以作进一步分析:

第一、管理行为利于本人,虽违背本人的意思,但管理事务为本人应尽的法定义务或抚养义务。例如:甲建筑公司建房而挖地基拒不设置必要警告或安全设施,乙代为设置。丙遗弃女儿,丁照顾其衣食。设置必要警告或安全设施是甲的法定义务,甲却不履行,如有行人经过则可能对其造成伤害,甲必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可见乙代为设置的管理行为是利于甲的,避免一了甲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丁代丙照顾女儿也是同样的道理。通过《民法通则》第93条的表述,能确信这种情形下,无因管理之债也是当然成立的。不过我国将来《民法典》应明确表述该形态,这有利于分辩无因管理的范围及管理行为是否适法。

第二、管理行为利于本人,虽违背本人的意思,但却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道义。例

如:甲跳水自杀,乙跳入河中将其救起,但自己的手表丢失于水中。这类型也与前一类一样,无因管理之债成立,以本例来说,乙应当支付甲为救自己而导致手表丢失的损失费用。

第三、管理行为利于本人,但违背本人意思,又不属前面所列的本人应尽的法定义务或抚养义务,或管理行为符合社会道义的其他情形。

这一类型是否产生无因管理之债,在理论上有重大分歧。我国台湾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对这一类情形又作了分类分析:“(l)本人主张享有无因管理之利益应偿还管理人所支出之债务(即无因管理之债)。例如,甲违背乙之意思,出卖乙的古董,得价金1万元,但支出费用500元。如甲主张享受无因管理之利益1万价金时,应清偿乙所支出的费用500元。(2)本人不主张享受无因管理之利益时,对管理人,自无须偿还其所支出之费用,清偿其所负担之债务,或赔偿其所受之损失(即不产生无因管理之债),惟若本人因管理事务受有利益时,则应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负返还责任。例如,甲之屋顶漏雨,因甲喜听风雨声而不愿修理,乙明知其意思而违反之,擅自购买材料为之修缮,不慎跌下摔伤,当甲不主张享受无因管理,虽应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返还其因修缮屋顶所获之利益,但对乙跌倒所受之损害,则不必负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当本人为无因管理的受益人时,管理人享有的无因管理之债权是统一的,不以是否符合本人的意思为要件,因此,我国大陆地区法律适用无须象王泽鉴先生那样做出分类。其实,象他那样的分类,还可能产生本人利用法律,损害管理人利益的后果。如他所举的这个例子,如果本人甲主张享受无因管理之利益,那么甲不仅要支付管理人乙购买材料,及进行修缮所开销的费用,还要赔偿管理人乙为此所受的损害。这笔费用肯定比依不当得利负返还责任所支出的费用要大得多,这种情况下,有谁会主张无因管理之利益呢?因此,只要本人获益的情况,不管是否违背本人的意思,无因管理之债都应成立,即无因管理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后果。

2.不利于本人,不违反本人意思的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要件有管理人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之要件。但是,我们不能以管理人是否有利于本人来推断管理人是否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即不能认为管理的后果不利于本人时,就说明管理人没有为本人管理意思。事实上,管理人由于过失或不可抗力造成不利于本人后果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例如,天下大雨时,甲将未在家的邻居晾晒的衣服收进家中炉火旁烧干,但不慎将衣服烧坏。

这种情形,也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但由于没有使本人获益,故依我国法律不能产生无因

管理之债。那么,管理人是否应当对不利于本人的管理行为承担责任呢?以及责任限度应该怎样确定?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属立法的一大疏漏。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75条规定:“管理人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而为事务之管理者,对于因其管理所生之损害,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者外,不负赔偿责任。”例如为救治车祸受伤的人,因轻过失而损坏其衣物或擦伤其身体时,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对于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法侵害本人之权利时,应构成侵权行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虽对此也未作出明文规定,但在实践判例中已得到赞同。

所以,笔者认为如果管理行为不利于本人,也不违背本人的意愿,构成无因管理,但不产生无因管理之效力。当管理行为所造成本人的损失不是由管理人恶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情况下,管理人应当免除或减轻损害赔偿责任;当管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管理人损失时,应承担侵权之责任,管理人负完全赔偿责任。

3.管理行为不利于本人,也违背本人的意思的无因管理

首先应说明的是,这里讨论的违背本人的意思不包括管理人代本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抚养义务,及虽违背本人意思但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或道义的情。

还要强调一点的是,我们也不能以管理后果不利于本人,又违背本人的意思,即肯定管理人没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正如前文所论及的管理人的主观意思不能以客观效果评论。例如,甲违反乙的意思,擅以乙的古董拿去出买,在路上时,非乙的原因,而为第三人将之摔坏。这种情况下,管理人不享受无因管理之债权是肯定的,而他的责任承担的原则又是怎样的呢?我国民法中也未规定。本人认为管理人在违背本人意思的情况下,即使无过错造成本人的损失的,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本人并且认为这种情形下,管理人的责任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

综上所述,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其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者,虽仍成立无因管理,但因其不具有阻却违法的效力,故管理人因故意或过失而侵害本人的权利的,应按侵权行为的规定,负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不当无因管理仍然属无因管理,而非侵权行为之债,不过参考适用侵权行为的有关规定。它和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如后文所论述的,前者的条件之下,本人可以适用无因管理的原则而有选择权,可以主张承受管理人管理所得的利益,也可以主张管理人的行为为侵劝行为而要求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种认为“如前所述,无因管理主要是以管理人具有管理意思为成立要件,而无因管理成立后,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有过错的侵害了本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同样应构成侵权行为,而不应以无因管理的阻却违法性来否认构成侵权行为,阻却违法性只是无因管理成立之时,才具有不构成侵权行为之理由,但无因管理成立之后,管理过程中就不能以阻却违法性来否认构成侵权行为,因为此时管理人的主观意思已经发生了转化,其为本人谋利益之目的已经变成了幌子,其行为实质却已经是为自己谋利益,因而构成侵权行为。否则,便无从保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只是在无因管理之债中,构成的侵权行为只能是一般的侵权行为,而不构成特殊的侵权行为,这也是符合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的。因此,就无因管理过程中构成的侵权责任问题,应适用侵权行为法,管理人向本人承担浸权责任”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二)向本人承担的责任的范围

对于不当无因管理应向本人承担的责任的范围,有不同的认识,有强调主客观结合的,认为,对无因管理给本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作具体分析。首光,从客观上看,管理人的行为给本人带来的受益(包括避免的损失)超过管理人过失造成的损失,那么管理行为应视作本人得到利益的行为,不应再追究管理人的责任。相反,如果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受益小大,以至于不足抵销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则应由管理人承担一定的责任。其次,从主观上讲,如果财产损失是由管理人漫不经心或不负责任造成的,是显而易见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则应负一定责任。总之,管理人的责任,应主客观条件相结合,依损失的大小和过失程度而定。

有强调加重责任,认为只要管理人主观有过错,就应承担责任:管理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之意思而为事务之管理者,对于因其管理所生之损害,虽无过失,亦应负赔偿责任。对不适法无因管理人责任加重的规定,应注意两点:其一,当管理事务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时,不问管理事务是否符合本人的利益,只要造成了本人损害,管理人即应负赔偿责任。其二,只有管理人对于违反本人意思而为管理事务之承担时具有故意或过失,才对因其管理行为所产生的危险性负责,承担无过失责任。例如管理人故意违背本人的意思,擅自将本人的名贵花瓶拿往市场上拍卖而在路上被他人毁坏时,即使管理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失,仍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在管理人为免除本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而为事务之管理时,对于因其管理行为所产生的损害,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外,不负赔偿责任。应该说,坚持加重责任的方法更加全面,也更加科学。

另外,对于不当无因管理,本人可以主张享受其所生的利益(例如因管理人修缮房屋而使房屋增值、管理人出卖本人的财产而获得价金),也可以不主张享受其所生的利益。对此,本人享有选择权。因此,本人的权利与义务,因其是否主张享有无因管理的利益而有所不同。此时,在本人不同的选择之下,管理人是否赔偿以及赔偿的范围也不同。具体说来:

1.本人主张享受无因管理的利益。如果本人主张享受不适法无因管理所生的利益,则应当偿还管理人为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负担的必要债务,赔偿其所受的损失(但以本人所得利益为限)。例如管理人违背本人的意思,出卖本人祖传的名画得价金100万元,但为此支出费用5万元,若本人主张享有因此无因管理的利益即价金100万元时,便应清偿管理人所支出的费用5万元。在因不适法无因管理发生利益(例如管理人处分本人的财产取得价金)时,本来本人可以依不当得利的规定向管理人请求返还,或者依侵权行为向管理人请求损害赔偿。但依照法律规定,本人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时,受益人的返还责任以其所得利益为限。而如果管理人以高价出卖本人的财产,其超过财产的价值部分,本人将无权向管理人请求。又本人依侵权行为向管理人请求损害赔偿时,管理人的赔偿责任也以本人所受损害为限,对于管理人出卖本人财产所得超过其价值的部分,本人也无权向管理人请求。如此,管理人将会依其不法行为获得利益,违反任何人不得因不法行为取得利益的原则和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权衡本人和管理人之间的利益,并考量不适法无因管理的性质,赋予本人以主张享受不适法无因管理所生利益的权利,类推适用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使本人能够取得因不适法无因管理所生的全部利益,则可妥善解决此一问题。

2.本人不主张享有无因管理的利益。本人不主张享受不适法无因管理所生的利益时,对于管理人即可不负必要费用偿还、必要债务清偿以及损害赔偿的义务。本人因不适法无当管理受有利益,管理人因此受有损害的,管理人得向本人请求不当得利之返还,本人于其所得利益的范围内,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本人对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其他损害不必负责。如上述,设本人之名画市场能卖120万元,而管理人以100万元出售,在此情况下,本人自不必主张享受管理的利益,而直接提起侵权行为之诉,请求管理人赔偿损失120万元。且在此时,因本人不主张享受无因管理的利益,因此亦无须偿还管理人为此所支出的费用S万元。但如果本人因管理事务受有利益时,则应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负返还责任。又如在此例中,设名画出售须经专家鉴定,管理人事先曾请专家出具鉴定书花费2万元,则本人即使不主张无因管理的利益,也应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而偿付管理人所支付之鉴定费。

三、立法完善的建议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一法条确定了我国的无因管理制度。但这条规定是很简陋的,对不当无因管理完全没有涉及。借鉴国外法治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完善无因管理立法尤其是针对不当无因管理的立法显得很有意义,特别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大背景,更加有必要。

《德国民法典》第678条规定了违反本人意愿管理事务的义务,事务管理人违反本人真正的或者可推知的意愿管理事务而可知这一情形,对于因管理产生的损害,即使无其他过失仍应对本人负赔偿义务。从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管理人违反本人真正的或者可推知的意愿管理事务既有故意也有过失。故意方面是管理人可能借为本人管理事务之名达到侵权的目的,作为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失,侵权行为人理所应当赔偿。对于管理人应当注意本人的真正意愿或按常理应当推知本人之意图而疏忽大意未能推知,通过管理而导致本人利益受到损害,管理人应承担过失责任。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中还有其他过失,对于因其他过失造成的损害,管理人更应当负赔偿责任。但实践中存在着管理人管理本人的事务时,由于本人意志存在着与法律或社会公序良俗相背的情况,作为管理者在替本人履行了本人不愿履行的法定义务后,在法律上应当予以免责。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74条第1项规定:“管理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之意思而为事务之管理者,对于因其管理所生之损害,虽无过失亦应负赔偿责任”。该条的立法理由为无因管理,不许与本人之意思相反。故因故意或因不注意为人管理事务时,管理人应赔偿由其管理所生之损害,不必区别其管理之有无过失。然本人应履行关于公益之义务,例如纳税,或法定的扶养义务,而为其管理时,虽与本人之意思相反,亦不得使管理人负赔偿之责。因为公益上及法律上之义务,应该予以鼓励而不是打击。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管理本人事务皆因本人事务处于急迫之危险中,管理人又无法通知本人的情况下进行的。日常情急之中,管理人对本人事务的管理,刻意的要求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管理时予以周考虑为要件,似有苛求管理人的意思。法律如果如此刻意的要求管理人,会扼杀社会互助精神的弘扬。但如不刻意的要求管理人,又恐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务时欠缺善良管理人的应有的注意。作为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也需防止过于懈怠。因此对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惟独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务是有故意损害或重大过失时,才负赔偿之责。《德国民法典》对此情况予以了专门的规定,第680条规定为免除本人的急迫危险而管理事务的,事务管理人仅在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始负责任。日本在立法上对无因管理的立法层次更为清楚。作为管理人立法先赋予了管理人一般的管理义务,此后又以专条规定了紧急情况无因管理,规定为管理人为避免对本人身体、名誉或财产的急迫危害而管理其事务时,除非有恶意或重大过失,不负因此而

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也有专条与日本民法典类似的规定。第175条规定:“管理人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而为事务之管理者,对于因其管理所生之损害,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者外,不负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总则中可以专设一条做如下规定:管理人因过失造成本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若管理人为避免本人身体、名誉或财产的急迫危害而管理其事务时,除非有恶意或重大过失,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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