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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时间:2023-05-29 17:46:4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1篇

为适应当前新的物业管理法制环境,为当地物业管理行业提供更加规范的发展空间,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对《萍乡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19号令,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萍乡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51号令,以下简称新《办法》)已正式实施。本文就《办法》修订背景、主要内容和法律依据加以说明。

修订背景

《办法》的修订是相关法律法规发展的需要。随着200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亦随之进行了修订。同时,建设部和财政部也相应修订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的一个根本变化是,将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标准进行了调整,即“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这个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合理,即同一栋住宅不存在因购房款多少而交纳不同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所以萍乡市再执行原标准就不符合现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了。

地区物业管理行业快速的发展需要相应的规范文件加以更新。截至2009年,全市城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43%,覆盖面积700多万平方米,物业管理项目100余个,物业服务企业近50家,业主委员会32个。物业管理的兴起和发展,为萍乡市人民的安居乐业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但随之而来的是,一些新的问题和矛盾为原《办法》所不能解决,主要表现在:

1、未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质量的要求作定性化的规定,不便于备案。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质量是做好物业管理工作重要的一环: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的接受对象,又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直接签订者;既是业主利益的代表人,又是政府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者与执行者。

2、未对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作出规定。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开展各种活动,必须有一定的工作经费才能保障业主委员会正常运作,才能发挥业主委员会的桥梁作用。尽管有些小区依靠共有用房等公共部位收益能维持业主委员会工作,但是有些业主委员会并没有共有用房等公共部位可供支配,筹措活动经费就相当困难,造成该类业主委员会工作不能正常运转,形同虚设。

3、未对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地位和作用予以确认。虽然协会成立时确立了协会的地位和作用,这是团体的共同意愿,无政府方向性的政策指导,这样不仅协会的职能和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出来,而且还为政府部门增添不少事务。

4、未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作要式规定。由于萍乡市物业管理起步晚,管理缺乏经验,对前期物业管理认识不足,加上开发企业出于经营利益策略,多数未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招标,从而挫伤了物业管理行业市场竞争的积极性。

增加的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实际情况,经市房管局起草、市法制局论证,新《办法》增加了如下八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之一:增加了第七条第三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此内容旨在强化业主委员会产生过程及产生后管理工作的监督力度和协调能力。法律依据源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之二:增加了第八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督促其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如前文述及,这样规定有利于确定物业管理协会的地位和作用,而减少了政府部门的一些事务。法律源于参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内容相同。参照原因是广东的物业管理兴起较早,物业管理经验也极为丰富和先进,值得萍乡市借鉴。

之三:增加了第十条第二款“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少的,经住宅物业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此款内容源于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旨在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的市场竞争。

之四:增加了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五)业主会议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增加此条意在注重业主委员会成员质量,使业主委员会成员身份既符合民事法律,又符合刑事法律,同时还注重身体状况,尊重业主会议规则。据此管理部门便可结合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进行业主大会备案了,法律依据也是参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内容表述完全一致。

之五:增加了第三十条第一款“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本增加内容主要是为了保障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来源,在未有其他渠道获取(如共有用房的出租收入、广告收入等),可召开业主大会,讨论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业主成员承担,采取其他获取方式以保障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其法律依据是参照《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条款采用内容相同。

之六:增加了第三十条第二款“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公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和报酬;(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四)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五)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此内容条款是将业主委员会成员在工作中违纪违规定性化,做到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任届中能知道自己哪些可为或不可为,同时又便于业主、物业公司等相关主体的监督。法律依据是参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其采用条款内容不变。

之七:调整了原《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表述,更改为新《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售房单位应当与买受人签订代收缴专项维修资金的约定,买受人应当按本市、县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6%的比例与购买物业的建筑面积的乘积,向售房单位缴交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缴交专项维修资金公平与否是广大业主共同关心的大事,本条款的修改是从既遵守法律又体现公平,符合业主的意愿,并结合萍乡实际出发的。故根据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的要求,结合萍乡地级市水平的经济发展等因素,经讨论研究决定,按6%的标准收取比较合理实际。

第2篇

一、物业管理的性质以及与一般服务合同的区别

物业管理,即“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①,是指由政府规定的对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和新建住宅区以及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物业进行管理服务的活动。就物业管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分析,既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性,又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性,如从法律关系产生来看,物业管理行为是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强制性规范;从法律关系的内容来看,物业管理的项目范围由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事先界定;从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实现上看,物业管理的收费依据和标准由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或遵政府物价部门指导等。但从其本质特性看,物业管理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是:

1、物业管理行为是一种服务活动。是由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委员会及业主提供的包括财产维护、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公共秩序、安全防范、交通消防等项目的有偿服务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主体关系中不具有服从性、隶属性。

2、物业管理是由政府规定的服务管理活动,不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地方有关法规都规定了住宅小区应当成立管理委员会并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中的被服务主体——业主,虽然对是否接受物业管理服务不能选择,但可以选择由谁来提供服务。如《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就规定“物业交付使用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续聘或者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3、物业管理是国际通用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服务活动。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物业”范围尚未作统一界定,《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居住物业,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定义为“物业,是指住宅小区的各类建筑物及其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安全设施和公共场地。”虽然各方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物业”的表述不相一致,但对概念内涵和外延和认识基本相同,即物业,就是“区分所有建筑物”,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和场地。物业管理就是管理物业的服务,而不是“人居管理”。

物业管理行为虽然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作为一种新型民事法律关系,物业管理合同与一般服务合同有明显区别:

1、合同对方的过渡性。新建物业出售前,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即物业管理合同的前期相对方是物业管理企业和建设单位。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对象是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即物业管理合同的相对方是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

2、管理服务的强制性。一般服务行为的产生是被服务对象选择的结果,即被服务对象选择是否接受某种服务,同时也可以选择由谁来提供服务。而物业管理服务中的被服务对象——业主,虽然可以选择由谁来提供管理服务,但由于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是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强制规定,故对是否需要实行物业管理却不能选择。

3、服务内容的广泛性。物业管理服务是一种人居服务,涉及到财产、环境、秩序、安全、文化等诸多方面,其服务内容的广泛是一般服务合同所不能及的。物业管理服务按WHO(国际保健机构)设定的居住环境基准,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火警防范,如加强消防设备、防火设施的管理;

(2)清洁维护,定期清除垃圾,清理水沟,外墙洗刷等;

(3)公共设施维修,水电机械维护、公共电梯、空调设备等的定期检查;

(4)花木整理,修剪花草树木,随时更换枯死的的枝叶等。

4、服务对象的抽象性。物业管理服务的对象不是单个具体的业主,而是服务区域内的所有业主。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通常是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业主大会的决定并不是所有业主的意志,只是过半数以上业主的意志,业主大会的决定,只要不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都具有约束力。

二、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及个别业主之间的关系

物业管理企业是具有一定物业管理资质,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业主委员会是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并对其负责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并履行职责的自治组织。建设部在1994年《管理办法》中称管理委员会,后于1998年建设部、财政部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改称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是合同双方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与业主委员会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的工作制度,为全体业主提供标准规范的服务,收取合理的管理服务费用,并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合同,审定物业管理企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物业管理重大措施,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督促业主遵守和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有关规定。在物业管理企业违约的情况下,代表全体业主对其提起民事诉讼。

物业管理企业与单个业主和全体业主是个别与一般的关系,业主委员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依赖于每个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遵守和履行,物业管理企业服务于全体业主通常是通过服务一个个单个业主来体现的,同时,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顺利开展也离不开每个业主的配合和支持。此外,根据各地方法规和建设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全体业主的共同财产和公共利益等受到个别业主的不法侵犯时,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为全体业主对个别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侵犯全体业主的共同财产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主要是指:

1、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2、违章私搭乱建;

3、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4、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5、在消防通道上设置路障,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

6、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7、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超标准排放污染物质或者发出超标准的噪声和振动;

8、其他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禁止的行为。

同时,个别业主的合法利益受到物业管理企业的不法侵害时,业主可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物业管理服务纠纷的类型及其处理

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和内容以及物业管理服务的特点来分析,其发生纠纷主要分为两大类型,即因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纠纷和因物业管理侵权产生的纠纷②。

(一)因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纠纷的处理

因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纠纷主要是由当事人违约所引起的,主要包括:因服务质量产生的纠纷、因服务内容产生的纠纷、因服务费用产生的纠纷、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等。

1、物业管理合同服务质量纠纷。是指因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不符合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或不符合约定的服务标准,而引起的纠纷。如,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或不能及时维护修理使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日常环境卫生差,绿化不能及时维护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混乱、交通道路不畅,安全防范不力消防救灾不及时等等。

2、物业管理合同服务内容纠纷。是指因物业管理企业没有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内容全面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而引起的纠纷。如,没有按照规定或约定提供、安装服务设施设备,没有按照规定或约定提供服务场地、车位、仓库,没有按照规定或约定提供文化、体育、卫生等服务内容及场所等。

3、物业管理合同服务费用纠纷。是指因服务费标准发生争议或业主拖欠服务费而引起的纠纷。如物业管理企业未按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或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业主(或使用人)少交、欠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等。

4、终止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是指物业管理合同期满或物业管理合同期满前当事人一方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者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情形而引起的纠纷。如,合同期满后物业管理企业拒绝退出阻止业主重新选聘其他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期限内因重大违约业主要求解除合同、业主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或违约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用不接受管理物业管理企业要求解除合同等。

因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纠纷的诉讼主体是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还是物业管理企和业主,在目前尚有争议。笔者认为应该是物业管理合同相对的双方当事人,即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自治组织,依法成立,虽然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只有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建设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住宅小区业主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进行诉讼。”可见,业主委员会依法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其在诉讼中主体地位是全体业主的诉讼代表人。有一种意见认为,业主委员会应属于《民诉法》第四十九规定的“其他组织”,能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③。对此,笔者以为不妥。因为业主委员会是一个执行机构,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取决于业主的授权,而“其他组织”行使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则无需他人授权。此外,“其他组织”具有自身的民事权利义务,对自己的行为有承担一定民事责任的能力,而业主委员会其组织没有自身的民事权利义务,没有财产和经费,亦无自身的民事责任可言。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诉讼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参加诉讼并行使诉讼权利,在通常情况下,代表人的行为其代表的对全体业主发生法律效力,但根据《民诉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因此,在因物业管理合同服务质量、内容、费用发生纠纷中,业主委员会如违反规定不或怠于诉讼时,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对物业管理企业提讼。

另外,在因业主拖欠服务费的纠纷中,诉讼主体是物业管理企业和具体业主(或使用人),而不是业主委员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产权人和使用人不按规定交费,物业管理公司责令赔偿损失。同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又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投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使用人未按约定交纳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催交并加收滞纳金。《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和使用人不按约定交付物业管理费用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其他城市的物业管理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

处理此类纠纷的主要适用的依据: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建设部的《管理办法》和各较大的市制定的条例以及双方当事人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合法约定等等。

(二)因物业管理侵权产生的纠纷处理

因物业管理侵权产生的纠纷主要是由当事人的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主要包括:损坏公共财物纠纷、侵占共用部位纠纷、防碍管理服务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等。

1、损坏公共财物纠纷。主要是因当事人违反规定致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财物损毁、损坏而产生的纠纷。如,业主损毁、损坏公共财物,物业管理企业违反规定或约定擅自拆卸、挪用、毁损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财产等。

2、侵占共用部位纠纷。是指因当事人违反规定或约定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部位、通道等行为而产生的纠纷。如,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侵占公共场地、通道私搭乱建建筑物,堆放物品;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部位上乱悬挂、乱经贴、乱涂写、乱刻画等。

3、防碍管理服务纠纷。是指业主违反规定或约定,干涉、阻碍、制止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而引起的纠纷。如,阻止物业管理企业安装服务设施设备或擅自移动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设施设备,在消防通道上设置路障或故意损坏消防设备,未经批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口处摆摊设点等。

4、相邻关系纠纷。是指业主之间因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问题发生的纠纷。如,下水道堵塞的清理、阳台的封闭、楼道堆放物品、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

因物业管理侵权产生的纠纷的诉讼主体是物业管理企业和相关业主,此类纠纷主要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而引起,承担是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由侵害人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就直接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违章搭建或者其他侵害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产权人和使用人擅自改变小区内土地用途的;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毁损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私搭乱建、乱停放车辆,在房屋公共部位乱堆乱放,随意占用、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住宅小区景观,噪声扰民等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物业管理公司私搭乱建,改变房地产和公用设施用途等,产权人、使用人有权投诉。

第3篇

在党的*胜利召开的喜庆之年,在奥运之年的钟声即将敲响之际,我们相聚在美丽的羊城,共贺全国首批物业管理师的诞生,共商物业管理师制度建设的大计,共话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未来。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全国物业管理师制度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对今天到会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和全体同行表示崇高的敬意,对刚刚光荣诞生的全国首批物业管理师表示热烈的祝贺,对长期关心、支持和参与物业管理师制度建设的所有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

*年6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正式确立了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奠定了物业管理师制度的法律基础;*年11月,人事部、建设部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将物业管理师资格正式纳入了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系列,标志着物业管理师制度的初步建立;*年5月,建设部印发《关于实施物业管理师制度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建设部职业资格注册中心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加强协调配合,在建设部、人事部的监督指导下,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的有关工作;同年6月建设部发文成立了全国物业管理师制度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物业管理师制度实施和管理工作。此后,有关各项工作顺利起步,并于当年10月举行了全国物业管理师认定考试。*年12月,人事部办公厅和建设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结果的通知》,全国有1119名从业人员取得了物业管理师资格。首批物业管理师的诞生,预示着物业管理师制度全面实施的良好开局,是我们行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今天,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在广州隆重召开全国首批物业管理师大会,我想借此机会就物业管理师制度建设谈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从业人员素质与职业资格制度

1.从业队伍的壮大对社会经济的贡献

我国物业管理是伴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进程产生的新兴行业,从*年*市诞生全国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和第一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开始,短短二十六年时间里,物业管理从业队伍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据不完全统计,全国从业人员已超过350万人,分布在3万多家物业管理企业。岗位类型从操作层的保洁、绿化、维修、秩序管理,管理层的项目经理、管理处主任、部门经理到决策层的各类总监、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服务领域从单一类型物业到综合性物业,从纯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到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后勤社会化物业管理,从新建物业到房改房和老旧住宅小区管理。目前物业管理范围已经覆盖了住宅、写字楼、工业区、学校、商场、医院、机场、会展中心、体育场馆、步行街等,去年以来还进入了对乡村的管理;管理面积超过100亿平方米的房屋,已经将全国城镇50%以上的不动产纳入了我们的日常管理中。

随着住房成为大多数居民家庭的最主要财产以及财富积累的主要形式,居民对住房财产的使用、维护、保值讲了较强的服务需求;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家对居住环境、社区秩序也有了较高的追求;与此同时,还产生了协调房屋所有权人公共空间、共用设施设备等共同利益的需要;由此形成对物业管理与服务的巨大社会需求。劳动密集性的行业特征和剩余劳动力的相对富裕,提供了物业管理行业广阔的就业机会。为满足业主不断增长的服务需求,广大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在薪酬收入相对偏低、误解偏见相对较多的压力下,克服成本刚性增长和服务收费缺乏弹性等诸多困难,不断提升物业服务的品质。他们的辛勤工作不仅改善了人居和工作环境,维护了社区的和谐稳定,提高了城市管理水平,而且扩大了住房消费,推动了经济增长,促进了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北京、上海、*等城市物业管理企业创造的产值已占当地国民生产总值的2%左右。

2.专业素质的差距对行业发展的制约

在充分肯定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对社会经济作出贡献的同时,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与从业队伍在数量的快速增长相比,其专业素质并未得到同步提高。尽管伴随着物业管理的发展,涌现了一大批优秀的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并逐步成长为行业发展的中坚力量,但多种原因造成从业人员队伍的整体建设滞后于行业的发展。一是物业管理行业起步较晚,人才储备基础薄弱,队伍建设跟不上行业的快速发展;二是从业人员来源各行各业,其专业背景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加上缺乏严格的专业训练,显露出整体素质参差不齐,部分经理人的专业素质与所在岗位的要求有明显的差距;三是与物业管理的上游产业(如房地产开发)相比,微利甚至亏损的经营状况,以及较低的薪酬待遇标准,难以吸引高学历高素质的人才;四是现阶段我国物业管理还处于扩张型发展时期,客观上需要大量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满足市场需求,但在没有严格准入制度的情况下,入行人员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现象难以避免。

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的差距突出表现在称职的职业经理人匮缺,现有部分管理人员在法律知识、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等方面都与承担的任务不相适应,人才的短缺已经成为制约行业进步的“瓶颈”。个别运作不规范的企业和专业素质较低的从业人员的存在,使一些物业服务水平不尽人意,客户关系紧张,收费率下降,甚至引发激烈冲突和矛盾,降低了行业的公信力,损害了行业的形象,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已经成为物业管理行业的当务之急。

3.职业资格制度的确立对现实难题的破解

针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的状况,*年,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和房地产业司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合格上岗制度的通知》,对物业管理企业有关重要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逐步总结出物业管理企业有关管理岗位人员的必备知识和必备能力,建立起一套既考察基础知识,又注重实际能力的考核方法。持证上岗制度实施后,全国有十万名以上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通过了物业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培训,这对提高从业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全国各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及有关培训机构,也根据实际情况和地域特征,因地制宜地对本地区的从业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岗位培训,不同程度促进了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执业能力的提高。

但是,持证上岗制度的初级性、试验性和弱强制性都决定了该制度的局限性。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迅猛发展以及对物业管理认识的不断深化,大家逐步认识到,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实行更加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是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的必要途径。因此,*年6月份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物业管理条例》之所以将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设定为行政许可,是基于对物业管理服务公益性的基本判断。物业管理的专业管理人员,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经理以及管理处主任(项目经理)等,作为物业管理的直接组织者,其业务能力和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物业的承接查验、维修养护等管理服务水平,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共同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物业管理活动的特殊性,经营管理的专业性以及涉及学科多、管理复杂等特点,决定了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尤其是经营管理专业人员,只有全面掌握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具备扎实的物业管理知识和良好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才能保证物业管理的正常运作,妥善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各类问题,为业主提供价有所值的服务,使所管物业保值增值。因此,实行严格的准入控制,要求相关从业人员必须达到从事物业管理行业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行业人才短缺的被动局面,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专业素质,以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

二、物业管理师制度与物业管理科学发展

党的*报告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全党和新一届中央委员会的指导方针和战略思想,*报告讲:“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新时期我国物业管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同样要从“发展”、“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和“统筹兼顾”四个方面入手,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物业管理师制度,正是围绕了“以人为本”(以业主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为本)的核心,统筹兼顾物业管理师的综合素质,以达到物业管理关系的全面协调和物业管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推行物业管理师制度,是物业管理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促进物业管理科学发展的制度保证,必将对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1.物业管理师制度是物业管理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

(1)物业管理师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推进物业管理的专业化进程

物业管理专业化是指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在掌握和了解法律、经济、工程、环保、消防以及公共关系、心理学等多方面学科和知识,并经过相关专业岗位实践锻炼的基础上,成功满足物业管理执业标准的过程。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楼宇的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客观上要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以满足物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业主对物业管理消费和财产管理意识的增强,主观上要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管理物业、服务业主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物业管理师制度的实施,正是通过执业准入控制的方式,保证了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必须具有相当的学历和工作经历,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技术和能力,必须是有能力承担有关专业管理工作的专业人才;同时,也为社会提供了评判物业管理师专业能力的标准和依据。

(2)物业管理师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促进物业管理的规范化进程

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是《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基本目标,物业管理师制度通过规范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进而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无疑是最有效的治标之法。《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办法》规定,从业人员必须通过考试才能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物业管理师必须经过注册才能执业,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必须由物业管理师担任。随着物业管理师制度的全面推行,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师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也将真正落到实处。

(3)物业管理师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促进物业管理的市场化进程

物业管理区别于传统房屋管理的基本特征是市场化,物业管理的市场化不仅表现为物业管理服务的等价有偿和市场选择,同样表现为物业管理劳动力要素的市场化。物业管理师制度的推行,确立了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的社会地位,对物业管理师应当具备的执业能力作了明确规定,不仅有利于业主通过拥有物业管理师的数量来判断选择高水准的物业服务企业,而且有利于物业管理师通过市场定价来选择从业单位。今后企业的竞争,将会凸现在人才的竞争上,通过市场资源和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行业的优胜劣汰,打造一批具有优秀管理团队的品牌企业,改变目前行业鱼龙混杂的状况。

(4)物业管理师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促进物业管理的国际化进程

物业管理起源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英国、美国、欧盟以及我国港台地区在物业管理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成熟的经验。在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管理上,美国的注册物业管理经理制度、英国的皇家特许屋宇经理制度、香港的注册房屋经理制度等都对我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管理具有借鉴意义。社会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加入WTO的客观形势,海外物业管理企业大量进入内地市场的现实,都要求我们的专业人员资格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物业管理师制度的建立,不仅顺应了时代的潮流,而且有利于促进我国物业管理的国际化进程。

物业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是我国物业管理科学发展的基本方向,物业管理师制度对物业管理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和国际化进程的有力推进作用,决定了物业管理师制度是我国物业管理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

2.物业管理师制度是物业管理科学发展的制度保证

物业管理师制度不仅符合物业管理科学发展的方向,而且为物业管理科学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为向社会提供合格的从业人员,我们在制度设计中充分考虑到物业管理师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相当的学历背景

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其他专业相关学历、学位的,报考条件中相应增加两年的工作年限和从业年限限制;

(2)相关的专业知识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科目为《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和《物业经营管理》四门,其中涵盖了物业管理、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与管理等专业知识,包括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涉及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相关学科的知识。

(3)相应的执业技能

从物业管理师的执业范围来看,物业管理师的执业技能应包括:①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方案;②审定并监督执行物业管理财务预算;③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资料;④负责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⑤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等等。

(4)丰富的实践经验

根据申请参加物业管理资格考试人员的不同学历背景,物业管理师制度规定了不同的工作年限和从业年限标准,其中中专学历的必须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至10年,取得博士学位的也必须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

(5)良好的职业道德

物业管理师应当妥善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诚实守信,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对注册物业管理师建立诚信档案,接受业主和社会的监督;

3.物业管理师制度对物业管理科学发展的深远影响

(1)提升行业竞争能力

不同于其他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行业,劳动密集型的特征决定了人力资本是物业管理行业创造价值的关键要素,人才是物业管理的核心竞争力。对于企业来讲,拥有一定数量的注册物业管理师不仅增强了其经营项目的竞争能力,而且有利于企业资质等级的评定和品牌形象的树立;对于行业来讲,拥有一定规模的物业管理师,不仅有利于造就一支懂经营、精业务、重服务、守道德的职业经理人队伍,而且有利于业主将物业管理作为建筑物管理的首选模式。

(2)强化企业风险意识

物业管理是一种企业以较少资本管理业主庞大资产的行业,随着业主财产观念的增强和维权意识的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风险日益加剧。物业管理师制度规定,物业管理项目的关键性文件,必须经物业管理师签字实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都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强化物业管理师的责任风险意识,不断提升职业水平,避免因职业失误承担法律责任。

(3)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由于历史的原因,现阶段我国仍有大量物业服务企业尚未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合理的现代企业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企业的做大做强。物业管理师制度规定,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管理师担任,物业管理师只能在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管理工作,这就意味着今后的物业服务企业中,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分离,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分工,注册物业管理师担任职业经理人将成为常态。物业管理师的大量出现,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奠定了人才基础,有利于企业的兼并重组和优胜劣汰,有利于提高物业管理行业的规模效益。

(4)优化人才激励机制

专业管理人员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提高了物业管理师资格的含金量;物业管理师与经济师中级技术职称的挂钩也会激发从业人员加强学习与参加考试的积极性;随着物业管理师制度的逐步推进,客观上会形成对现有物业管理经理人队伍的清理。它既能给在职的从业人员带来压力,迫使在职人员认真学习政策法规,不断更新知识和增强技能,加强提高处理问题的能力,尽快加入到物业管理师的队伍中来,成为称职的管理者。同时,也会吸引更多业外优秀人才进人业内。随着有关物业管理师薪资报酬的增加和专业地位的提升,势必优化人才激励机制,提升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5)改变经济增长方式

长期以来,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经济增长方式是粗放型的,专业分工的粗糙和专业人才的短缺,致使许多物业服务企业保持着“大而全”“小而全”经营模式,人力成本居高不下,企业包袱日益加重。物业管理师制度的推广,为行业改变经济增长方式提供了可能。在《劳动合同法》全面实施的背景下,一批具有物业管理人才优势的企业,将实现由物业服务经营商向物业服务集成商的角色转换;一批品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重点,将从直接从事低附加值的基础管理服务向承担高附加值的资产管理服务转变。

(6)改变行业社会形象

如果说《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确立了物业管理行业的法律地位,那么物业管理师制度的实施则确立了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专业地位。长时间以来,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被视为重复简单劳动的复制者,社会认同感不高,一些从业人员为此困惑迷茫,或选择观望、或选择离开,致使行业内原本不多的专业人才流失严重。物业管理师制度的推行,把物业管理师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系列,将大大改善行业社会形象,提升行业社会地位。

三、制度实施情况与下步工作安排

1.物业管理师制度实施情况

(1)职责分工和机构设置

为落实国人部发[*]9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物业管理师制度的实施工作,建设部办公厅于*年5月下发了《关于实施物业管理师制度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相关部门在实施物业管理制度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分工。为加强对实施物业管理师制度的领导和组织管理,建设部办公厅于*年6月下发《关于成立全国物业管理师制度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正式成立“全国物业管理师制度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物业管理师制度实施和管理工作。

(2)考试大纲和参考教材

在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和房地产业司的指导下,在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的组织下,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编写了《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大纲》,并在*年8月通过人事部的审定。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组织编写的《中国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考试参考教材》于*年8月正式出版发行,为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人员的考前复习创造了条件。

(3)师资培训和考试命题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分别于*年9月和*年3月进行了首期物业管理师师资培训工作,来自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员共506人次参加了四个科目的培训,其中410人次通过考试并获得《物业管理师师资证》。在汇总首期四个科目师资培训成绩优秀者(总分80分以上且口试75分以上)名单基础上,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建立了“中国物业管理师师资库”,向全社会推荐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培训的师资人选。*年9月,全国物业管理师认定考试办公室组织了4名在物业管理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从事或研究物业管理工作多年的专家,组成认定考试科目《物业管理实务》的命题专家组,顺利完成了两套试卷的设计、初审、组卷和终审等命题工作。

(4)认定考试和审核公示

*年10月28日,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1391人通过省级认定考试管理机构的初步审查,参加了物业管理资格认定考试。考试结束后,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拟定了《评分工作办法》,作为各地省级考务部门的阅卷评分依据,*年11月底,各地试卷评分及汇总工作基本结束,全国共有1294人考试合格。*年初,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组织人员对考试及格申报者的材料认真审核,通知部分不符合申报条件人员及时补充了申报材料。*年8月和11月,在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对符合认定考试条件的人员名单进行了两次公示,对相关投诉举报材料进行了调查核实后,全国共有1119名从业人员符合条件。*年12月10日,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审批并公布了认定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2.认定考试暴露出来的问题

这次认定考试取得了圆满成功,但也暴露出的一些值得我们认真关注的问题。首先是参考人员数量偏少。尽管有些人是因为受到中级职称和专业论文两个硬性条件的限制不能参考,但总体看,还是反映出具备一定工作年限和工作经验的职业经理人数远远不能适应行业的发展。以河南省为例,截至*年底,全省共有1260多家物业服务公司,从业人员10多万,管房面积达2亿多平方米,由此推算,至少需要2000名左右经理人。而此次获参考资格的仅29人,实际参考21人,及格18人,认定16人;其次是地域差别过大。最多的广东省212人,最少的江西、青海仅1人。10—50人的省份(直辖市、自治区)17个,少于10人的省份(自治区)7个。北京、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加广东省的准考人数占全国总数约40%。这反映了不同地区物业管理发展水平及人才状况的明显差异;其三是部分人员的考试成绩很不理想。在如此严格的学历、职称、从业时间、工作业绩等申报条件,以及不搞偏题的出题原则下,仍有85人没有达到及格线,有两个省不及格人数占到参考人数的20-30%,最低分数不到20分,以这种政策水平负责管理工作确实让人担心;其四是运用政策法规对案例的分析能力亟待提高。从各种题型得分情况看,案例分析丢分最多,这暴露出一些经理人对法规学习十分欠缺,理解差,实际处理问题能力薄弱。尽管这次只是对资历较长人员的认定考试,下步将举行较大范围的全国物业管理师统一考试,相信会有一些后起之秀有突出表现,但不可否认,认定考试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业人才短缺、素质亟待提高的突出问题,加快经理人队伍建设的任务迫在眉睫。

3.下一阶段主要工作

12月初,全国物业管理师制度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在三亚召开,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职业资格注册中心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的有关负责同志到会,对一年多的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对下步工作的开展达成了一致意见。有关部门将通力协作,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积极协调人事部,争取明年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向这次认定的人员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

(2)由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制发“物业管理师诚信自律规则”,在资格证书颁发的基础上,抓紧建立首批物业管理师信用档案体系(物业管理师信用档案软件研制工作已经完成);

(3)研究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内容,制订“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办法”,并对首批取得资格证书的物业管理师进行初始注册;

(4)由于国家行政性收费立项工作暂停,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未能得到财政部门的批复,今年的物业管理师考试未能如期进行。我们将加快协调相关部门,促成考试收费早日立项,争取明年四月份开展首次物业管理师考试,力保明年第三季度的考试如期进行;

(5)建立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命题专家库和试题库,编制“命题手册”和“命题规程”,保证考试命题工作的高质量;

(6)总结借鉴各地经验,组织制订“物业管理师执业实践标准”,并在全行业宣传推广;

(7)研究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制定“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办法”,开展首批物业管理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8)加强与香港、澳门、台湾及外国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认定机构的交流联络,开展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资格互认准备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港澳有关人员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四、物业管理师与行业历史使命

1.行业的进步与成就

从*年至今,中国物业管理走过了二十六年的发展历程,而对绝大多数城市来说,物业管理是从1994年建设部制发的33号令(即《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之后起步的。然而,就是在不长的二十六年时间里,确切地说在短短的十三年,我们拥有了世界上最大的管理规模,最快的增长速度,最多的服务企业和最庞大的从业人员队伍;我们具有从中央到地方多层次的物业管理政策法律制度,已逐步形成一个内容全面、结构合理、科学规范、特色鲜明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体系;我们确立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通过国家行政许可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我们尝试地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结合起来,建立起一套有效的调处和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的综合机制;我们的服务理念日益与国际接轨,我们的服务品质在快速提升,我们的客户满意度在不断增长;我们的竞争机制逐步形成,分业经营稳步推进,公平、公开、公正的物业管理市场在逐渐形成;我们的职业经理队伍日益壮大,越来越多的品牌企业正在涌现;我们的物业管理观念渐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业主对物业管理从被动接受转化为主动参与。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我们用最短的时间走过了“要不要搞物业管理”的萌芽起步阶段,进入到“怎样搞好物业管理”的初级发展阶段。我国物业管理环境的日新月异和物业管理事业的突飞猛进,不仅得到国内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充分肯定,而且也得到许多港澳台以及外国同行由衷的好评和赞赏。

2.行业无法回避的挑战

物业管理行业在取得有目共睹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和矛盾。除了前面提到专业人才的缺乏外,还有以下问题表现较为突出:建设单位方面,部分开发商未能主动履行前期物业管理的各项法定义务,开发遗留问题和建管不分仍是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原因;物业服务企业方面,部分企业在管理服务中不能保质保量,不能做到“以客户为中心”和诚信经营,在市场竞争中不能公平有序,恶性竞争、建管衔接和项目交接等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业主方面,部分业主公共权利淡漠、契约精神缺失,不遵守管理规约。部分业主团体热衷于动辄炒掉物业服务企业,而对业主共同事务的管理缺位,影响到物业管理正常秩序的建立;行业管理部门方面,一些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定位存在偏差,强加给物业管理行业过多的社会职能,一些地方热衷于扩大政府指导价的适用范围,过多地采用行政手段干预物业服务价格;行业协会方面,总体表现为力量较为薄弱,维权职能不到位,自律机制不健全,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机制尚未形成;媒体方面,部分媒体在相关新闻报道时,存在过分放大物业管理负面影响的舆论导向,不但没有起到正确引导和规范物业管理各方主体的作用,反而加深了群众对物业管理的误解,有的甚至对一些矛盾和纠纷的激化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企业的经营绩效,加大了企业的管理风险,降低了行业的社会公信力,不利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我们还应当看到,今年以来,随着相关政策法律的陆续出台,物业管理的法律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促进了物业管理的法制化进程,但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物权法》实施后,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产权的明晰和对地面车位等共有部位经营收益的诉求,对自行管理或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建筑物的自由选择,给物业管理行业带来了更大的生存竞争市场压力;《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必然导致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对于劳动密集型的物业管理行业来说,无疑意味着更大的成本压力和经营风险;《物业服务成本监审办法》的相关规定,使政策性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成本更加透明,物业服务费的价格监管更加严格;旧的矛盾尚未解决,新的问题不断出现,行业要继续发展壮大,必须直面所有的困难和挑战。

3.光荣艰巨的历史使命

党的*报告讲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要确保到二0二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包括物业管理行业在内的各行各业发挥应有的作用,作出更大的贡献。今后的十几年是物业管理攻坚的关键时期,我们既要看小康社会建设的美好前景,又要充分认识到建设过程的艰难曲折;既要对物业管理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又要做好长期艰苦奋斗的思想准备。

新的时期,承载着全社会的希望和重托,面临着完善自身和服务社会的双重挑战,物业管理行业应自觉承担以下四个方面的历史使命。

一是不断提高专业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业管理需求。现阶段物业管理的许多问题,是源于人民群众物业管理需求的日益增长与优质物业管理服务的有限供给之间的矛盾,高质量的服务是化解各类矛盾的最好方法,要提升客户满意度,改善物业管理的行业形象,必须从提高专业服务水平入手,而提高专业服务水平,必须从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入手;

二是不断改进企业管理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存在着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共性和综合性、持续性和长期性、受益群体的广泛性和差异性,都对企业的管理水平讲很高的要求,只有精于管理、善于协调,才能实现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的和谐目标;

三是不断提升产业创富能力、实现客户价值和企业效益的同步增长。一方面,良好的物业管理,能够使物业保值增值,科学的资产管理,能够为客户创造价值,另一方面,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经营活动,取得自身效益的同时,也在为社会创造财富。随着物业管理产业化程度的提高,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物业管理行业创造的产值在国民经济中比重将日益提高;

四是不断增强行业创新能力,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物业管理发展道路。在《物权法》赋予业主更多的选择权和监督权的背景之下,物业管理行业的生存要依靠优良的服务,物业管理的发展要依靠不断的创新。物业管理行业只有不断进行观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经营创新和技术创新,才能在激烈的服务市场竞争中保持核心竞争力,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物业管理发展道路。

4.物业管理师的时代责任

在承上启下的物业管理发展关键阶段,首批物业管理师诞生了,其意义远远超过1119人的数量。物业管理师称谓光荣、使命艰巨、任重道远。作为长期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从业人员,有幸通过认定考试并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这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大家以往工作的充分肯定;作为物业管理师制度的受益者,有幸成为中国物业管理史上首批物业管理师,理应自觉承担起时代赋予我们的推动行业发展进步的历史使命。因此,我想借会议的机会,讲以下六个方面的要求。

(1)勤于学习、与时俱进

物业管理师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的直接组织者,只有具备扎实的物业管理政策水平和良好的实践经验,以及较强的业务素质与经营管理能力,才能胜任工作。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并不意味在各方面都领先于同行,“尺有所长、寸有所短”,首批物业管理师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和谦逊的作风,寻找自身的差距和不足,要通过自学,弥补相关知识的欠缺;通过接受继续教育,实现专业知识的更新,把握行业发展最新动态;通过学习业内同行的经验,不断改进自身的工作。只有加强学习,才能做到与时俱进,实至名归。

(2)精于业务、术有专攻

物业管理的内涵是通过管理者的专业管理,延长建筑物及其设施设备的使用寿命,使物业保值增值;通过多层次的服务,让业主置身于舒适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中。因此,服务是宗旨,管理是生命线。对在座的首批物业管理师,取得职业资格并不难,但要成为一个真正合格和优秀的职业经理,还要作出不懈的努力。我们面对着尙不完善的法制环境和不成熟的消费群体,以及建管不分体制所带来的众多复杂问题,要求管理者不仅熟悉政策法规,依法办事,而且要有良好的分析应变能力,在特定业务领域有所精专,能随时处理复杂问题,避免纠纷和矛盾激化,创造和谐氛围。此外,物业管理师在企业风险防范中承担着重要责任,要高度重视并研究物业管理行业风险发生的规律,切实加强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建立事前科学预测、事中应急处理、事后妥善解决的风险防范和危机管理机制,加上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以规避、转移和控制风险,为企业减小经营风险,为业主创造安宁环境。

(3)严于自律、诚实守信

现代社会对专业人士或职业经理的道德标准要求绝不亚于其专业技能,物业管理师不仅是业务的能手,也应该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在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中,物业管理师应当珍惜自己的职业声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爱岗敬业的精神,尽量做到忠诚客户、忠诚企业、忠诚同行的完美统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中物协将和地方协会一起探索建立行业协会对物业管理师道德规范自律约束的行规。

(4)善于协调、构建和谐

物业管理工作涉及面广,要求物业管理师不仅熟悉物业管理政策法规,依法办事,而且要有娴熟的协调沟通和分析应变能力,以及在处理客户关系与有关各方面关系过程中应承担重要的责任。包括与业主的沟通,建立良好的关系,及时处理投诉;与开发建设单位的沟通,通过早期介入,减少入住矛盾;与公用事业单位的沟通,分清责任,各司其职;与专业公司的沟通,加强服务质量的监管;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主动接受指导和监督。由此避免和减少纠纷的产生和矛盾的激化,创造和谐的物业管理氛围。

(5)乐于奉献、率先垂范

面对现阶段物业管理出现的诸多问题,物业管理追求的应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和谐与统一。因此,首批物业管理师肩负着带领企业和宣传行业的重任,应当具有宽广的胸怀和长远的眼光,在企业发展和行业宣传中发挥率先垂范的作用,自觉参与团队建设,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维护行业形象,真正起到先锋和模范的作用。

(6)勇于创新、引领行业

第4篇

论文关键词:业主委员会;社团组织;基层自治;诉讼资格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民事法律立法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的制定和出台对于完善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推动我国的民事法律的法典化进程,促进我国的立法体系的完善,保证我国民事活动的稳定高效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激发全社会的创造力,推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协调,高效和稳步发展。

在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当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便是其中较为重要的问题。

一、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发展及意义

业主委员会产生于社会发展的自然需要,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社会活动的日趋集体化,物业小区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自然产生,物业小区的产生对于方便居民的管理,节约社会的资源,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有积极意义。在物业小区基础之上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同样对于小区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业主委员会是在全体居民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的可以代表本小区全体居民意志并进行本小区的部分事务处理的执行机关。基于业主委员会之上的业主大会则是由全体业主参加的具有决定小区内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

成立业主委员会具有以下意义:

(一)业委会的成立符合了大多数业主基于共同管理小区事务的愿望和要求。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方便了小区的自主管理,有助于提高业主自主管理的积极性,日常生活自己管,也有助于小区的民主建设。

(二)有助于提高小区的管理效率,有助于节约资源和成本。业委会的成立实现了小区业主的自主管理,可以适当降低因雇佣他单位管理而造成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消耗,有助于节省资源,低成本,高效率。

(三)是一种民主政治的新的实践方式,对民主政治的创新有实验意义。

二、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组织并督促全体业主依照合同行事。负责管理专项基金,公益活动经费以及办公经费的收支,保管和费用。

(三)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向业主大会提出管理共同事物的建议,向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割据业主大会的授权,负责审议决定无需提交业主大会决定的事务,物业管理企业的年度工作计划,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以及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执行业主大会会议和本委员会的决议,实行自治事务公开,负责向业主公开本委员会工作报告,会计报告,结算报告及其它事项,接受业主的咨询。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小区的行政监管,社会服务和文化建设工作,协调解决业主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的物业纠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独立的原告和被告,代表业主大会参与诉讼的活动。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司法过程中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的困境

关于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问题在法理上的分歧和立法上的欠缺反映到司法过程中直接影响了法官对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和当事人能力问题的判断,各地人民法院在认定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上有很大的分歧,如广东省“深圳景洲大厦业主委员会诉深圳振业地产开发公司更换电梯和划拨公共设施专用资金纠纷”案,法院作出了业主委员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裁定;但有一部分法院则认定业主委员会拥有诉讼主体资格,如广东省“广州越秀区北秀花园业主委员会诉广建

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案”。甚至同一个法院对不同案件也做出了不同的认定结果:在2002年“福州融侨花园业主委员会诉福建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元洪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案中,该院则判定业主委员会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业委会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有的被驳回,有的或支持。北京,上海等地法院认可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但江苏,杭州等地的法院一般予以驳回。理由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我国只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而小区业主委员会只能是其他社团组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才能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而小区业主委员会只是在房管部门注册,并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所以在法律上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有些法院则认为业主委员会可以算作是其他组织。对它的地位,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四、业主委员会的相关立法借鉴

(一)不具有法人人格的管理团体。以德国为代表,又称德国模式。德国住宅所有权法规锁定:住宅所有权人共同体未有权利能力,因此不具有法人资格。权利义务的主体非住宅所有人共同体,二是单个的住宅所有人。发生诉讼时,非住宅所有人共同体而是单个的住宅所有人成为当事人。

(二)具有法人人格的团体。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以此模式,不分情形的不同,而一律承认区分所有人管理团体具有法人资格,我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这种模式。

(三)管理组合法人。以日本为代表,这种模式是一种附条件的承认管理团体为法人模式,《日本区分所有权法》第3条规定:由30以下的区分所有人构成的管理团体性质上属于无权利能力的社团,但是,区分所有人人数为30人以上,且经区分所有权人及表决权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同意时,尔康申请登记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管理团体,成为“管理组合法人”。 

(四)判例事务上的法人人格。以美国为其代表,又成为美国模式。美国传统法律理论并不承认区分所有人的管理团体具有法人资格,但因美国法律理论的变迁,美国法院在20世纪70年代通过判例承认该类团体具有法人资格。现在,区分所有人管理团体的法人资格已在美国判例实务上获得了普遍认可。

五、关于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构想

随着当今社会的社会关系的日趋复杂化,社区文化的迅速发展和社区委员会的进一步发展,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已变得愈加重要,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民主性的组织,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的作用越加突出,承认业主委员会的合法地位已经为大势所趋。因此,我个人认为:在物权法的司法实践中和在民法的实务处理中,我们首先应承认业主委员会的合法地位,即承认其为一个合法的具有法人性质的社会团体。其次,鉴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还处于初级阶段,我国的民法典体系还未建立,众多民法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因此,在确定业主委员会取得法人地位的同时也需要对其享有的权利给予适当的限制,即使其成为一种具有相对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再次,国家还要通过加大对社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指导,并通过完善立法体系使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得到合法行使。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应当得到承认

业主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的自治团体,由小区内的多数业主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其职权的行使代表群体业主的共同意志,对小区内的所有业主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因此,其通过自主选举,自主决策的方式具有民主性,符合民主政治的要求,其地位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应当受到法律的承认,有关业主共同权益的生效裁判,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其诉讼利益归属于全体业主其次;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实现了小区内的自主管理,有助于提高小区内的业主进行民主决策的积极性,可以增强小区业主的维权意识,有助于增强小区业主的法律意识,促进小区法制建设的发展;最后,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和运行,有助于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可以实现小区管理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小区管理的低投入和高产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对业主委员会的权力行使作出适当限制

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和运行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且其符合小区内多数业主的共同意志,有较强的代表性,因此,小业主委员会的法人地位应给予承认。但是由于其出于起步阶段,经验不丰是其必然的缺陷,如果对

其无限制的承认则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因此,应通过对其全力进行限制,如通过合理保障其作为法人代表的诉讼权的行使,从而实现业委会作为法人所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

(三)通过完善立法司法体系保证业委会权利的合理行使

业主委员会的权力的合法行使不仅是其自身作为法人的要求,同样也需要国家通过完善立法司法体系来保证其合理合法实施,因此,国家的立法体系和司法体系是业主委员会行使其自身权利的重要保障。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5篇

这次全市建设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党的*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建设工作会议以及省委十届二次全会、书记*重要讲话和市委六届三次全会、市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总结*年全市建设工作,表彰先进,研究部署今年工作任务。市政府高度重视这次会议,霍荣荫常务副市长将作重要讲话,请大家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年全市建设工作的基本情况

*年,全市建设系统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团结拼搏,开拓创新,扎实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我市的城市建设管理事业再上一个新台阶。主要抓了以下工作:

(一)全力推进“135”行动计划,确保“一年见美”目标如期实现。

*年的“135”行动计划建设项目涉及市政、园林、环卫、路灯等方面工程共80项,其中37项属于计划投资项目,投资额13.55亿元;43项属于城管机动经费项目,投资额0.35亿元,总共投资估算13.9亿元。主要完成了人民西路改造工程、前山河东岸市政道路及景观工程(前山桥至昌盛桥)、情侣路道路美化及景观照明工程、野狸岛环岛路(含海燕桥维修)工程等项目。同时还完成了北师大附中、城职院、城市建设成就展览厅、古元美术馆、老干部活动中心等一批重点工程。这些项目的按时保质完成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了城市发展环境,提升了城市功能,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全市人民的一致好评。

(二)全面规范建筑行业管理,建筑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年,各级建设部门以诚信管理为龙头,狠抓质量、安全和节能,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管理和造价管理,加大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实行外来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全市建筑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各方主体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完成施工报建项目730项,建筑面积987万平方米,施工合同金额116亿元。其中市政府投资工程公开招标项目122个,总中标价约4.7亿元,通过招标节约投资4491万元,节约率达9.5%。

一是建立并推行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系统,对企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实行加分、扣分的动态量化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年共上网公布了126份不良行为认定书,涉及60家施工企业和33家监理公司,对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是在全国、全省率先全面推行建筑施工“平安卡”管理制度,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全市创建市优良样板工地32个,有15个申报省优良样板工地。一年来有近5万名建筑工人领取了“平安卡”,有365个在建工程项目配备了“平安卡”管理系统,我市全面推行“平安卡”管理制度的做法得到了国家建设部和广东省建设厅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通过推行“平安卡”管理制度有效遏制了重特大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是严格把好勘察设计关,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实行建筑节能备案审查制度;强化质量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稳中有升;规范城建档案管理,市城建档案馆成为全国地级市中第一个“数字城建档案馆”;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共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30份,依法查处违反招投标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施工许可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三)大力加强宏观调控和房地产市场监管,强化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

认真开展我市房地产市场调研,向市政府上报了《关于稳定住房价格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调研报告》、《关于对我市城中旧村(旧城)改造工作的调研报告》;全面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全过程监管,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若干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增强房地产市场透明度,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监管,建成启用*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系统以及*市商品房预(销)售专网。全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130亿元,同比增长98.61%;商品房施工面积834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7.84%;商品房销售面积322万平方米,同比增长71.17%;商品房销售金额205.7亿元,同比增长130.1%;商品房空置面积43.48万平方米,同比减少58.38%,我市房地产市场保持健康有序发展。

认真履行政府住房保障责任,初步建立起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起草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清理出250多套公产房作为廉租房提供给低收入群众,解决好650多户特困人员的住房问题,实现了“应保尽保”。

物业管理法规进一步完善,起草制定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稿)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实行物业管理现场量化检查评分制度,全市物业管理水平稳步提高。针对房屋违法装修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房屋装修管理,起草有关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在全市大张旗鼓宣传落实“房屋装修十不准”,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大力规范装修管理,有效遏制了违法违规装修行为。

(四)狠抓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城市环境保持优良。

大力开展市政道路整治、绿地改造、卫生死角清理和路灯建设等专项活动,加强市政设施检查和养护管理考评,促进管养水平的提高。完成了西坑尾垃圾填埋场一期工程、49条“有路无灯”道路路灯安装工程、47条人行道整改工程及22条横街小巷整治工程、23座环卫垃圾房改造工程、17条道路的行道树坑整治工程等。加强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管理,完成新安装路灯1152盏,更新灯具1180盏,提高了21个交叉路口灯光亮度,城市亮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起草制定《*市城市绿化办法》;全面推进“门前三包”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规范户外广告管理;进一步完善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燃气行业监管,加强燃气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治,撤消不符合条件的瓶装液化气销售点8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据有关调查显示,市民对“135”行动计划的支持率高达97.7%,其中对市建设局具体实施的“四大工程”和“六大景观”的支持率达95.6%;对*市容市貌的总体满意率达82.3%,真正实现了“一年见美”目标。

(五)以提高工作效能为核心,依法行政取得新成效。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清理和调整审批事项,现保留行政许可事项3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9项。高度重视抓好市建设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建设和管理,已有4个业务科室、4个局属单位进驻中心,通过8个服务窗口,为企业和群众提供27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是目前为止市行政服务中心最大的驻场单位。规范窗口办理事项,受到了办事群众的广泛好评,在历次行政效能评比中都名列前茅。

按照逐步下放权限的原则,将工程建设有关审批事项委托各经济功能区行使,加强指导和监督,为经济功能区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完善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流程,优化工程报建办理。认真完成了8件市人大代表建议和22件市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代表和委员都很满意;及时处理市政府投诉中心及市局等部门转来的各类投诉近百件,确保件件有回音;努力协调解决“金色九洲”和“嘉发大厦”楼盘、凤山花园小区入口道路建设等历史遗留问题,取得明显成效。

(六)各区建设部门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建设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香洲区城管系统以强化日常城管维护与管理为核心,以抓好物业管理、建设管理招标投标工作为手段,以开展“城区清洁工程”为突破口,全面提升城区管理水平。金湾区建设管理部门积极实施“建设经济强区、打造西部新城、构建和谐金湾”的发展战略,全面提高项目服务水平和城市管理水平,开创了全区建设管理工作新局面。斗门区建设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区委二届二次全会精神,加大力度支持工业园区项目建设,切实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强化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和城市管理,各项建设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高新区、横琴区、保税区、万山区、高栏港区等经济功能区建设部门按照各区管委会的部署和安排大力推进各项工作,强化为项目、为企业服务的职能,加强规范管理,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年来,我市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有:东西部城乡建设发展不平衡,差距较大,统筹城乡建设发展力度有待加大;建筑安全监管力量较为薄弱,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城市管理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广大市民期待城市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市容环境进一步优化;建设系统自身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我们要充分正视以上存在的问题,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感,认真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年全市建设工作安排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年全市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二次全会、书记*重要讲话和市委六届三次全会、市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以及全国、全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以“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学习讨论活动为契机和动力,切实转变城市建设理念,认真找出并努力解决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体制、机制上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开门搞建设,牢固树立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要主动服务和自觉服从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观念,统筹*东西部城乡建设事业平衡协调发展,扎实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强化建筑市场规范管理,加大城市管理工作力度,大力加强建设系统自身建设,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城市建设管理事业。

各级建设部门要按照以上总体要求,切实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努力统筹东西部建设管理事业协调发展,积极拓展城市发展空间。

在刚刚闭幕的市“两会”上,市委书记甘霖同志明确指出,加快*西部地区开发势在必行,在西部开发中必须按照交通先行、产业跟进、城市发展的规律进行谋篇布局;全市交通大格局的重心在西部,这意味着将来产业发展的重心在西部,未来城市建设的重心也在西部。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必须迅速行动起来,树立“全市一盘棋”的建设理念,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西部地区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路灯等设施建设,尤其要对已规划项目分轻重缓急尽快确定近期将实施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开展前期工作,争取纳入计划组织实施,积极推进新城区的开发建设。要整合东西部的建筑管理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强化监管合力,确保全市建筑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同时,在建设管理工作中要按照东西部协调发展和推进城区“北扩、西拓”的要求,注重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做到“建设与管理并重”。市建设系统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帮助和支持指导西部地区提高市政设施管养水平,促进西部地区市政、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路灯等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逐步缩小东西部地区的城市管理水平差距,促进东西部地区城市管理事业的平衡协调发展。各区建设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工作,想方设法加快推进相关项目的实施。

今年要继续抓好市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管理。根据《*市*年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表》的安排,市建设局负责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35个,总投资34.2亿元,今年资金计划9.1亿元,其中续建项目有前山河道路及景观工程二期、金唐西路等14个;新建项目有金凤路翠屏段、前山河道路及景观工程三期、完善城区内断头路等21个。市建设局今年承担的全市重大交通项目是金凤路翠屏段(含梅华立交及南屏桥),计划投资3.5亿元,主要是建设翠屏路段,开展梅华立交和南屏桥的前期工作。今年的政府工程项目呈现三个特点,一是前期工作任务较为繁重;二是对基建程序要求更加严格;三是建设资金筹措存在一定压力。为此,有关代建单位要把能够做的工作尽量往前赶,要落实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人,抓紧完成好各项前期工作,能开工的确保开工;要切实规范基建程序,争当执行基建程序的模范;在项目建设时序上要统筹考虑,加强沟通协调,科学合理安排,把对社会和群众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要进一步抓好政府投资工程的质量,全面推行最低标准段制度,开展劳动竞赛,鼓励争先创优,切实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

(二)继续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

继续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对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整商品住宅的供应结构,加大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宅的供应量,满足市场对于普通住宅的需求。要结合全市大交通格局的构建和新城区的开发,引导房地产业适当向西部地区转移,统筹全市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协调发展。

完善多层次、多渠道的廉租住房保障体系,实现“居者有其屋”。一是继续通过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以及实物配租的方式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今年计划再腾退调剂500套现有政府公房,进一步扩充廉租房房源,拟用300套作为廉租房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实物配租,200套作为周转房以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要抓紧南屏经济适用住房和大镜山廉租房项目的开工建设。二是继续开展西部农场的危房改造,进一步解决好农业职工的住房历史遗留问题。三是按照我市“城中村”改造政策,继续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四是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通过发放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帮助职工改善居住条件。

切实加强二手房交易监管,认真研究帮助解决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提倡通过购买二手房、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正确引导人们住房心理预期。切实掌握市场变化,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分析研究和判断预测,从今年开始每季度编制一期“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基本情况及预测”上报市政府,引导市场理性发展和群众理性消费;切实加强物业管理和房屋装修管理,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市物业管理条例》,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装修管理的通知,积极开展“物业管理和谐年”活动。

(三)继续健全完善建筑市场诚信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创建更多的精品工程。

今年要继续以健全完善建筑管理诚信体系为龙头,以质量和安全为抓手,有效发挥招投标和造价管理的作用,加大力度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建筑行业规范有序发展。主要目标是:施工图审查后通过率保持100%,建筑节能专项施工图审查后合格率达到100%,结构工程合格率达到100%;创建2-3个节能建筑示范工程,培育1个詹天佑奖项目,创建8个省优良样板工程,15个市优良样板工程;有效遏制重特大建筑生产安全事故。

继续推进诚信管理体系建设,从今年5月1日起在原有施工、监理企业诚信管理基础上全面推行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单位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加强信息采集和利用,充分发挥诚信体系的作用,引导企业做到爱业敬业,在全市建设系统营造“以敬业诚信为荣,以欺诈虚伪为耻”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以更加严格的管理、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平安卡”管理制度;推行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建立安全生产预警体系,开展应急救援演习;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行政处罚,促使施工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责任。

要从国情、省情、市情充分认识节约资源的重要性,以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建筑节能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把建筑节能减排工作向前推进一大步。加大力度推广使用新墙材、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启动干拌砂浆推广工作,实行建筑节能验收,争取早日出台《*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推行商品住宅逐套检验制度,实行住宅质量跟踪服务,保证人民群众住上质量好、舒适的房子,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建立质量长效监管机制,切实抓好工程质量管理,积极引导企业争当先进、争创精品工程,抓典型,以点带面,促进全市工程质量水平上新台阶。争取尽快出台实施新修订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四)以提高环境质量和创建生态园林城市为重点,进一步优化城乡人居环境。

今年的城市管理工作要逐步由去年的以硬件设施投入为主转入以日常维护管理为主,重点是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和人居水平,我们要以城市管理主人翁的姿态来抓好各项工作,全力推动我市城市管理上档次、上水平、富有特色。

要全面提高城市洁净水平,加强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要尽快完成医疗垃圾焚烧厂、西坑尾垃圾渗滤液处理厂、垃圾发电厂技改项目及两座垃圾中转站的建设,全力做好“国家环保模范城”迎检工作;加快推进茶冷迳垃圾填埋场和餐厨垃圾的市场化运作进程,争取尽早开工建设;要切实加强和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加强生活垃圾清运管理,保持优良的市容环境。

要进一步提高园林绿化的档次和水平,通过园林绿化水平的提高提升城市的美化水平。认真研究、精心挑选与我市环境及气候相适应的树种,切实提高绿化档次;认真规划一个生态公园;抓好迎宾小游园等10个街头绿地和小公园的建设改造,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争取早日出台《*市城市绿化办法》,加大力度创建生态园林城市。

切实抓好市政管理和地下管线管理,争取尽快出台《*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理条例》和《*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市政道路管养水平;积极推进10条横街小巷的改造和新建公共汽车候车亭;加强城市桥梁检测管理,确保城市桥梁安全;切实提高路灯“扮靓”城市的水平,营造更多的灯饰景观,采取节能技术加强城市照明,继续解决好“有路无灯”问题,提高路灯建设档次和管理水平。

三、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创新,实施“开门搞建设”、重塑建设系统新形象,争当*新一轮大发展的排头兵

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各级建设部门结合实际认真开展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在全系统掀起了新一轮思想解放的热潮,取得了明显成效。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市建设系统广大干部群众团结一致、艰苦奋斗、开拓创新,在城市建设管理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辉煌成就。但以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要求来审视和衡量我们的思想观念,仍然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在*面临新一轮大发展的良好机遇面前,为完成好今年的各项任务,促进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就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创新,将思想大解放的成果化作实际行动,促进各项工作更上一层楼。结合建设系统的实际,就是要重点破除“五种观念”,强化“五种意识”:

一是破除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小富即安的观念,强化奋发有为、全力赶超、锐意进取的意识。时刻保持干大事业、求大发展的心胸和魄力,锐意进取、乘势而为。

二是破除因循守旧、墨守成规的观念,强化开拓创新、敢为人先的意识。坚决破除僵化保守、按部就班的陈旧观念,树立起敢想敢干、敢闯敢试的创新意识,打破思想惯性,突破思维定势,大胆创新、敢为人先。

三是破除怕担责任、怕冒风险的观念,强化勇于承担、敢于干事的意识。时刻牢记自己肩负的责任,勇于负责,敢于承担,敢于任事,敢作敢为。

四是破除心胸狭隘、本位主义的观念,强化胸怀大局、统筹发展的意识。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形成干事创业的强大合力。强化建设工作要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全市中心工作的大局观念,拿出改革开放初期特区建设者们“敢想敢闯敢干”的精神和“杀出一条血路”的气概,再创建设事业新辉煌。

五是破除目光短浅、急功近利的观念,强化好字优先、又好又快的意识。要努力提高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建造更多的建筑精品奉献给全社会,做到“建筑产品优”;要继续深入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规范城市管理行业秩序,做到“建设秩序好”;要下大力气搞好城市环境,着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做到“人居环境美”。

在转变思想观念、提高思想认识的基础上,要深入开展以“管理年、作风年”建设为主题的机关作风建设活动,实施“开门搞建设,重塑新形象”,争当排头兵,让人民满意。要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向全社会公开建设系统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所有信息。通过信息公开,让群众了解建设,参与建设,支持指导建设;让群众检查和监督我们的工作,使我们的各项工作在阳光下运行,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同时,也使我们自觉接受外部的监督和约束,激励我们更加努力地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要认认真真反思我们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切实找出差距。一方面要从自身找差距,从主观上找原因,自查自纠,而不能怨天尤人、强调客观、一味抱怨;另一方面要把“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多渠道广泛征求各种意见和建议,发动群众找差距,主动请群众挑刺,本着真诚的心态虚心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健全完善各项制度。

第6篇

保洁项目承包合同范文1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彭州市城市管理局环卫清洁保洁服务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甲方项目部管理及作业要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彭州市城市管理局环卫清洁保洁服务采购项目(招标编号:20xxPZGZ-2)所指第 包环卫清洁保洁服务 环卫项目部经营管理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 作业范围、项目概况及内容

名称: 都江堰岷江环卫服务公司彭州市环卫第 标段项目部实施范围及总量:彭州市城市管理局环卫清洁保洁服务采购项目(招标编号:20xxPZGZ-2)所指第 标段环卫清洁保洁服务范围,作业总面积 ㎡ 。详附件一:《彭州市城区街道基本情况一览表( 标段)》

第二条 合同期限

项目部经营管理合同有效期为壹年,乙方在本项目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享有优先续签本项目经营管理合同的权利。

合同执行起始、终止日期: 201 年 月 日至201 年 月 日

第三条 作业服务要求

服务要求:按照 彭州市城市管理局《清扫保洁时间与工作质量标准》和相关规定 落实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达到服务目标。

第四条 服务质量要求

4.1执行彭州市城市管理局《清扫保洁时间与工作质量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五条 承包费用及结算方式

5.1甲方将彭州市城市管理局环卫清洁保洁服务采购项目(招标编号:20xxPZGZ-2)所指第 包环卫清洁保洁服务 项目的项目部经营及管理事项承包给乙方。

5.2 本项目总作业费 88% 的资金,为乙方承包项目可使用的项目部环卫作业及管理经费,本项目总作业费 12% 的资金,甲方留存支付项目部其他管理费用及税金。

5.3 项目部承包经费采用报账制程序管理,由乙方按月向甲方提供合法的、真实的相关票据,在乙方可使用的项目部环卫作业及管理经费限额内支取。

5.4项目部承包经费采用银行支付结算方式并严禁使用现金。

5.5甲方按月考核乙方作业质量、安全措施和员工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情况,乙方无重大过失时,甲方应在当月项目作业费考核结算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凭乙方审核通过的票据办理经费结算业务。

5.6合同期满后剩余的项目部经费在甲方收到本项目作业费结算资金的一个月内凭票付清。

第六条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6.1甲方负责向乙方派驻管理人员,加强甲方对本项目的标段安全生产和员工工资发放、社保缴纳情况的了解,在乙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出现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不按法定规定解缴相关费用等,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并同时报告甲方。

6.2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相关方面协调工作,负责提供环卫作业要求及考核办法等相关文件,为乙方作业创造条件。

6.3按时审核并支付乙方项目部环卫作业及管理经费。

乙方责任:

6.4乙方全面负责本项目经营管理,按要求维护甲方经营形象,确保项目作业质量,无条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考核。甲方派驻的管理人员工资基数为 元/月,由乙方承担,并按月在员工工资发放日给付。

6.5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用工,按时签订用工合同,乙方与用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乙方为员工购买的相关保险资料应按月报甲方备案。

6.6乙方在实施项目管理15日前,向甲方交纳安全抵押金100000元。接收项目部后,应遵守劳动法规,为员工提供劳动安全保障;按政府规定办理相关的保险及社保手续并承担费用。注重文明作业、安全操作,乙方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依据国家有关劳动保险政策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

6.7及时向甲方与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作业服务实施情况;接收甲方或环境卫生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完成交办的临时性、突发性任务;对于作业服务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人和事,要积极采取劝阻、制止等措施。

6.8乙方应按照甲方或彭州市环境卫生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足额购买或租赁合格环卫机械和机具,保证机械化作业能力。妥善使用和保管甲方提供的固定资产及各项环卫设施、设备,若有损坏则负责赔偿。本合同终止时,应移交甲方的相关资料,做好交接和善后工作。

第七条 解除合同的条件和项目保证金、违约金

7.1乙方在合同存续期间要接收甲方的检查与考核处理。

7.2若乙方连续二个月同类作业明细项目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7.3若乙方连续二个月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下,或在合同年度内三次低于90分(含90分)以下,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7.4本项目的项目保证金由乙方支付,如乙方经营管理违反《彭州市城市管理局环卫清洁保洁服务合同》相关规定,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7.5若甲方对乙方作业情况不满意,提出书面的警告;或乙方的行为给甲方声誉造成重大损害,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7.6本合同履行期间,因本项目产生的一切债务,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方应承担的债务未承担或未及时承担,对甲方造成影响,导致甲方动用乙方十万元保证金来支付,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7.7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解除合同,或甲方单方违约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按本合同总作业费用的5%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如果乙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大于约定违约金,守约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八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8.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工商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管辖区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附则

9.1.本合同一式四份,合同附件三份,其中正本二份,副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9.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服务期满结清所有款项后终止。

9.3本合同签订后如需要提出修改,经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后,需形成有关本项目的洽商、变更书面文件,本项目洽商、变更的书面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9.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洁项目承包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甲乙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1条 概 况

1-1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清洁范围:建筑物内部所有房间及物品的清洁卫生

1-4质量要求:按甲方要求,达到甲方满意

1-5 期 限:工期每栋楼 天,开工日期由甲方驻工地代表决定

第2条 合同价款及结算办法

2-1合同价款:单价2.7元/㎡(税后),工程量以甲方图纸所标建筑面积为准。

2-2结算方法: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甲方收到有效发票后,付至工程总价的70%,剩余的30%在住户入住之后满意再付清。

第3条 双方职责

4-1甲方职责

4-1-1:负责全过程管理和协调, 解决属于甲方解决的问题。

4-1-2:对乙方保洁服务的效率、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乙方用书面形式或电话提出整改意见。

4-1-3:按合同及时支付乙方劳务费用。

4-2乙方职责:

4-2-1:自觉接受甲方对保洁服务全过程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4-2-2:乙方人员应在工作之前进场对楼内的已损坏物品登记列表,由甲方工地代表签字确认之后方可施工(未经甲方确认施工则默认为楼内物品无损坏)。乙方工作期间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有证据指认损坏者的由损坏者赔偿,无法指认的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4-2-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有违章违纪的应接受甲方的批评教育。

4-2-4:全面负责工作中安全,由于乙方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负。

4-2-5:乙方清洁期间不得将垃圾及废物从门窗中抛出或随意丢弃,应将垃圾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堆放,再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运出场外。

4-2-6:劳保用品:乙方自理。

4-2-7:乙方保证服务区域按规定的时间内工完场清。

第4条违约责任及奖罚措施

5-1:合同签订后,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当无法履行合同时,需提前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擅自终止合同一方按工程总造价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未按时完工的每延期一天按工程总额的0.3%承担违约金。

第5条附则

6-1:本合同发生异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调,协调不成时,可向双方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再解决不了的向所在区(县)的法院提起上诉。

6-2:本合同壹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6-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洁项目承包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维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该物业的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社区环境清洁和符合要求,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此合同,以便双方严肃履行。

专业项目名称: 清洁项目C标段

一、 专业项目概况

乙方对下面第“二”项所列清洁项目的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进行费用总额承包形式(不包清洁的用水、用电费用)。乙方的服务质量、人员的行为规范必须达到甲方的要求,并服从甲方的管理,接受甲方的监督,积极配合甲方做好该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二、 乙方的承包服务范围和内容

服务范围:康城居,棕榈滩,左岸,星海洲及桥底,大桥底,大桥南、北,中心车场及道路(详见附件五图中C标段范围)(原则上以附件五分区平面图为划分界线。若遇有争议之处,以甲方裁定为准。)

服务内容:

三、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从 止,为期 贰 年。若“半年度或年度业主满意度调查”中业主对该项服务的满意度达不到95%以上,视同乙方的服务达不到甲方的要求,甲方视情况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并且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 专业服务标准及要求

1. 按国家优秀住宅小区、省、市物业管理的一级服务标准执行。

2. 按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3. 专业项目承包合约期内乙方必须爱护区内的公共财产、物品、花木、环境,保持所清洁和维护的设备、设施、场所处于清洁亮丽状态。因清洁保养不良或乙方人为因素造成物业、设备设施、场地损坏或使用价值降低的,一切损失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五、 合同费用承包方式

1. 实行合同费用总额包干,即:包工、包料、包质、包量、包风险、包括乙方工作时所需的一切辅助设施费和辅助设备、工具等费用。但在合同签订后或合同执行期间经双方书面确认的修改和有关变动例外。

2. 合同费用已包括按国家规定应纳的税款和政府其他征收费用。合同期内如政府等有关部门(即非甲方)做出的一切价格调整等,乙方在合同承包总价内已考虑,日后不会因此做出调整,也不会因此而免除合同规定的乙方所应负的任何责任。

3. 乙方已实地考察、了解过现场,甲方移交给乙方清洁保养的设备设施和场所(除甲、乙双方已共同确认不合格的外)均符合国家有关的验收标准,乙方同意接收。

4. 如乙方的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甲方会在月度结算时扣减相应的费用。

5. 乙方在服务承包过程中,如不按合同要求服务,甲方有权不予接受,乙方必须改正直至符合甲方有关服务要求。

六、合同费用承包总价

合同承包总价按上述承包范围和方式,二年合同共计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七. 合同款结算与支付

1. 合同款结算:

合同款按附件四每个月结算一次,乙方每月向甲方收取合同结算款时必须提供:

① 填写并盖有乙方公章和财务公章的《月份专业承包费用请款表》一式一份,月度工作报告一式三份;

② 在完成每月工作后的下一个月的5日前,乙方凭番禺区大石镇地方税务局开具的盖有收款单位公章的发票,并按甲方付款方法收取款项;

③ 乙方没有按质、按量完成工作被甲方扣分的,或是有其他扣减项目的,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扣减月度合同款并在《月份专业承包费用请款表》中说明清楚。

④ 《月度工作报告》的内容不能有欺瞒行为。

2. 每月合同款的支付:

① 乙方已按合同要求和月度工作计划按质、按量完成工作。并经甲方的相关部门/区域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后,方可支付合同款。

② 甲方在收到齐全的结算资料后二十天内甲方完成审核,通过后,甲方支付给乙方月度合同款。

③ 合同期满未能续约的,最后一个月的合同款在甲乙双方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并确认合格后才予以支付。

八. 合同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一周内支付甲方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大写: 。合同期满,如乙方没有违约情况且办理有关验收移交手续,经甲乙双方确认移交验收合格后10天内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若乙方中途单方面终止合同,保证金将作为甲方所有。若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终止合同,则合共为双倍保证金额返还给,在双方办理移交验收合格后20天内无息返还。

九. 甲、乙双方责任和权利

(一) 甲方责任和权利:

1 甲方委托乙方清洁服务管理的物业已通过政府质检部门验收。

2 委托乙方清洁服务管理前的物业、设备设施和场所等质量情况良好、使用正常。

3 甲方有义务在把物业设施或附属设备交付乙方管理的同时,应备齐相关技术资料,乙方如遇技术问题,要翻阅图纸时,可向甲方办理有关借阅手续,借阅时间不超过7天。

4 协调乙方与其他专业之间交叉配合的关系,并配合乙方加强维护的管理。

5 甲方有权按照服务内容和要求,对乙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季度、年度考核,并把考核结果知会乙方。

6 甲方在乙方服务质量符合要求后,按时支付乙方的承包服务费用。不符合服务质量或合同要求的,按合同条款进行处理。

(二) 乙方责任和权利

1.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有关物业管理考评办法的要求规范服务行为,确保清洁服务和维护及时,质量标准达到合同要求。

2. 乙方要配合甲方做好ISO9001-20xx质量体系认证的有关资料的整理。

3.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明确职责,讲求效率,不从事违法经营及影响甲方声誉之事。

4. 乙方员工上岗时必须统一着装,佩戴清晰的标志,文明施工,礼貌服务、仪容整洁。

5. 乙方须在每月27日前提交月度工作小结、下月度的维护、保养计划,并作为合同附件执行,定期向甲方提供检验及保养结果,并配合甲方统计有关的技术指标、数据,向甲方提供合理化建议及自我改进计划。

6. 乙方必须配置投标承诺的人数所、办公电话、24小时随时响应。接报通知15分钟内必须到场。每天现场投入的工作人员不少于(人·班)。有急需情况时,乙方需于30分钟内有足够的人员到场增援。

7. 乙方协助甲方做好新区的清洁验收工作。为别墅单元的私家车位提供每周一次的车位清洁免费服务。

8. 乙方要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维护,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办理有关劳动保险,如有伤亡意外事故和责任问题均由乙方负责,所有责任与甲方无关。

9. 乙方提供的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行市面价格,须报甲方备案并接受甲方监管。

10. 乙方二次供水保洁须持有政府审批认可的资质证,保洁人员持证上岗率100%,保洁工作符合政府规定的卫生要求和制度。每次清洗水池后,抽水样送有关政府部门检验,检验合格证和保洁工作记录归管理公司存档,水质检验费由乙方负责。保洁不合格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承担。

11. 乙方有义务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损坏公物照价赔偿。如乙方人员令甲方蒙受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和追讨赔偿。

12. 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搞好重大活动、节日布置现场清洁工作。

13.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固定地点以适当形式公布投诉电话、地址、联系人,多渠道接受投诉问题,提高专业服务水平。

14. 为应对小区内突发性清洁事件,乙方在每日的工作安排中应保持机动清洁力量,并随时服从甲方指令,保证随传随到。

15. 乙方应加强管理,禁止清洁工人在工作时间内私自进行家政有偿服务工作。否则,将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6. 乙方必须教育员工,不能捡收可循环再用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影响物业管理公司的形象。如发现,每次扣减乙方当月合同款50元。

十、 违约责任

1. 乙方的服务必须达到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质量标准和要求,否则甲方有权按如下规定减除当月合同承包费用:乙方如出现轻微不符合项,甲方将向乙方发出书面改进通知书,如第二次复检时仍存在同类项目的轻微不符合项,甲方将按项目相应的分数扣分;乙方如出现严重不符合项目,甲方将向乙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并按项目分数扣分。每一分值等同于当月合同承包费百分比额。如当月累计扣分总额达到30分以上,则甲方有权不支付当月全部的合同服务费用。连续两个月扣减分达到30分以上,则视乙方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全部的合同履约保证金。

2. 因乙方的疏忽、故意隐瞒等过错造成甲方合同期限内以及日后绿化植物的死亡或损毁等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 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过错方应作相应赔偿。

4. 合同生效后前三个月为效果观察期,此期间乙方管理效果若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合同保证金,不负乙方任何损失责任。

(1) 管理混乱,严重违反小区管理制度。

(2) 损害丽江花园业主、住户、员工等的利益及影响生命财产安全。

(3) 失职造成区内植物不应有的毁坏。

(4) 没有达到绿化保养工作要求和标准,无整改希望。

(5) 严重违反投标承诺及合同主要义务,导致服务质量及能力极大降低,经甲方书面要求改正但没有响应或实质性改善。

(6) 法律、法规规定不可违反的其他情形。

(7) 乙方不能提供完整的服务计划及质量记录。

5. 甲方每月进行联检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甲方将出具书面整改通知,如乙方一个月内重复出现三次严重违反合同条款的,扣减乙方当月的全部合同费用。

十一、其它事项及补充条款

1. 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图表、资料、材料、设备、价格,会议洽谈记录,修改和变更文件等,都是服务合约验收的依据,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 乙方应建全防火和施工安全等防护措施,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遵守和执行国家、政府、甲方小区的防火、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深夜施工等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均由乙方负责。同时,乙方应将防火责任人资料报甲方备案。

3. 乙方工作完工退场时,要检查、清理现场后方可退场。

4. 乙方负责其工作人员一切的伤亡意外保险事宜和责任,甲方无需负担其伤亡意外赔偿责任。

5. 工程计量方法: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无论通常的和当地的习惯如何,工程的计量均以广东省的定额为准。

6. 合同和本合同附件同时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7. 下列文件应作为合同的一部分看待:

① 中标通知书。

② 招标文件。

③ 国家有关规范和技术、工艺要求和标准及设备说明书。

④ 乙方有关投标的澄清和确认文件。

⑤ 投标文件。

⑥ 历年来维修维护记录。

上述合同条款如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之处,则以合同为先,按以上文件资料的次序优先解释。仍不清晰之处,以甲方的解释为准。

十二、纠纷解决方式

1. 甲、乙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

3. 判决生效前,合同仍然生效,双方须致力于履行本合同之责任。

十三、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1. 本合同正本两份、副本四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一旦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地方,以正本为准。

2.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直到本合同范围内物业移交验收合格、双方签认并结清所有款项后自然失效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