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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秘密

时间:2023-05-29 17:46:53

第1篇

身体的秘密脸知道

中医养生理论认为,大自然中的一切皆由阴阳两种形态组成,人的身体也如此,阴阳决定了人体状况的好坏以及面色、五官情况的变化。

下面详细列出了面部各部位所对应的身体各部位的情况,不妨对照。

耳朵 代表了肾的状况,耳廓呈红色或紫色说明循环不好。治疗:少饮酒,少吃精细食物,少吃糖,多做运动以促进循环功能。

面颊 代表肺部情况,如略成绿色说明有患肺癌的危险;呈褐红色是高血压的征象。治疗:减少吸烟量或戒烟,经常量血压。

前额 代表肠和膀胱的情况,生有斑点和过深的皱纹皆表明进食太多。治疗:多吃鱼类、禽类、脱脂奶。

嘴部 代表消化系统的情况,上嘴唇代表胃部,下嘴唇代表肠的状况,下嘴唇肿胀说明有便秘症状。治疗:多喝水,少喝茶、咖啡、酒精类饮料,多运动。

两眉之间 代表肝和胆囊的情况,两眉之间如有竖状说明脂肪摄取量过大。治疗:少吃肉类、高脂肪及烧烤食品。

鼻尖 代表心脏的情况,鼻尖呈红色或紫色可能是血压偏高,或食物中盐和酒精摄取过多。治疗:经常测量血压,少食用酒精类饮料,少吃盐。

(星辰)

牙齿过敏自疗三法

1.咀嚼法:对于广泛咬合面过敏者,可采用咀嚼大蒜法,一般咀嚼几分钟即可收到明显效果。另外,咀嚼生蒜苔也同样有脱敏作用,因辛辣味比大蒜轻,更易为患者所接受。也可咀嚼核桃仁、茶叶,其脱敏效果也不错。

2.大蒜酊涂擦法:主要适用于老年性牙龈萎缩,牙根暴露者。方法如下,先将大蒜捣碎,再用95%酒精浸泡1周,其过滤液便为大蒜酊。先擦干牙齿周围口水,再用小棉球蘸大蒜酊涂于过敏的牙根部,吹干再涂,如此反复几次,即可脱敏。

3.牙膏脱敏法:含氟牙膏如氟化钠、氟化亚锡等牙膏,具有参与牙本质再矿化,阻滞牙齿硬组织的神经传导的功能,可治疗老年人牙齿过敏症。

(周维迈 荐)

秋凉时节活面瘫

所谓“面瘫”,主要表现为口眼歪斜,尤其是侧闭眼无力,即“周围性面神经麻痹”,是一种最轻型中风。

一旦患了面瘫,不要着急、害怕,应及时求医诊治,不同时期采用不同方法。目前较好的治疗方法是采用针刺治疗,也可同时配服中药或西药。应当注意的是,一些病人求愈心切,同时采用多种方法治疗,如电针、封闭,甚至割治、挑治等一齐上,结果往往适得其反。面部血管神经非常丰富,刺激过度实际是一种损伤,有时会引起肌肉疼痛,或出现面神经痉挛,甚至萎缩等症状。

预防面瘫,关键在于增强体质,提高抵抗疾病的能力。不同年龄、不同体质的人,可选择不同的锻炼项目,如散步、跑步、体操、冷水浴、爬山登高等。当然,更重要的一点是,不要只图凉爽,警惕风寒邪气对面部的袭击,从而达到预防面瘫的目的。

(马晓琼)

简易方法防耳鸣

1、头部下垂:两腿分开,略宽于肩,全身放松,头部随弯腰逐渐下垂,头与地面垂直为佳,两手可以触地,以助平衡。此时意想耳部气血通畅,耳鸣消失。坚持1分钟左右,即可收效。

2、捏鼻闭气:用拇指和食指捏紧鼻孔,口也紧闭。二目圆睁,用力憋住一口气(使气仿佛从耳出),坚持15秒左右,松手张口吐气,反复数次,即可消除耳鸣。

3、咬牙切齿:左耳鸣,咬右侧牙;右耳鸣,咬左侧牙;两耳齐鸣,则用力咬全口牙。经常咬牙,提高疗效。

(会力)

小腿抽筋的及时处理

(一)改卧为坐,伸直抽筋的腿,用手紧握前脚掌,向外侧旋转脚关节,疼痛立止。注意旋转时动作要连贯,一口气转完一周,中间不能停顿。旋转时,如是左腿,按逆时针方向;如是右腿,按顺时针方向;如有人帮助,因是面对面施治,施治者的方向正好相反,而脚关节的旋转方向不变。要领是将足向外侧一扳,紧跟着旋转一周,旋转时要用力,脚掌上翘要达到最大限度。

(二)按压腓肠肌头神经根。在膝头节内侧的窝两边(或膝窝下边),有一个地方是腓肠肌头的附着点,通往腓肠的神经根干就在这里面。小腿抽筋时,用大拇指摸索窝两边硬而突起的肌肉的主根,然后用强力对此处按压,异常兴奋的神经就会镇起来,抽筋停止,疼痛消失。

(张念)

怎样保护好自己的肾脏

1、注意饮水。在日常生活中,除一日三餐外,每日饮水应保持在1500~2000毫升为宜,夏天或出汗多时务必增加饮水量。

2.菜肴不可太咸。一般以每人每天摄盐量5克左右为宜。若过咸,可因摄水过多,从而增加肾脏的负担。

3.慎用药物。对肾脏有损伤的药物,诸如磺胺类、丁安卡那霉素、链霉素等应慎重选用。若患病时需用药,要在医生的指导下,选用对肾脏损害小的药物,以免损害肾脏功能。

4.注意对腰部的保暖。寒冷季节,要切实注意对腰部的保暖,以免风寒侵袭;在盛夏季节,不可贪凉露宿,以保证肾脏有良好・的血液循环。

5.及时治疗。若发现眼睛浮肿、腰痛、腰酸、尿频、尿急、尿痛或不明原因散热时,应当及时到医院检查尿液,及时诊断与治疗,以免铸成大患。

(董小荣)

拔牙前后应注意什么?

1.发热、月经期、妊娠期、高血压、心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口腔感染均暂不宜拔牙。

2.各种传染病急性期、血友病、重度贫血、白血病等为拔牙禁忌症。

3.拔牙前应检查体温、血压、脉搏、血常规和出凝血时间。

4.拔牙后2天内要以冷流质为宜,严禁吃硬物质和带渣食品,减少说话及咀嚼动作。拔牙后1天内不漱口、3天内不刷牙。

5.拔牙后不要用舌头舔创面。拔牙后一般3天内有轻微渗血,如创面出血不止或3天后还有出血,一定要到医院查治为宜。

6.拔牙前后都不应终止对原有疾病的治疗,千万不要因为拔牙而停服其他药物,以免原有的疾病复发或加重。

7.拔牙后要按医嘱服用抗生素及止血药物,不要盲目应用消炎痛及阿斯匹林。

(学中)

自治急性腰扭伤

急性腰扭伤在生活中很常 见。首先不要紧张,应当稍稍活动一下腰部,用手确定疼痛部位,如果疼痛局限于一侧,可用以下方法处理(以右侧腰扭伤为例):

站立位。两腿分开略宽于左肩,左手插腰,右手拇指按压痛点,点,并缓缓地由外向内推按,同时腰徐徐弯向右侧。如此反复3-5次,然后轻轻揉其痛点。

体位同前。右手拇指于痛点由下向上推按,同时腰部徐徐后伸,如此一推一伸,反复3~5次,再次揉痛点。

面桌而立。双手扶桌沿,身体前倾,腰部微屈,随之将右腿朝外横向抬起,腰左右侧弯,这样持续2分钟左右。再将右腿用力下伸,使损伤的软组织在牵拉作用下得以疏顺。

取坐姿。右腿架于左腿之上,以左手握住膝关节,用力搬向左侧,身体猛地转向右侧,这时腰部往往会发生一声轻响。在完成上述动作之后,应起身走几步,自如活动其腰部,此时症状可基本消除。

(梁占生)

异物入鼻莫惊慌

第2篇

健康的指甲是怎样的:色泽是粉色的,有自然光泽、弧形外观。指甲表面平滑,没有纵横沟纹、斑点。指甲对称,不偏斜。

指甲和脏腑经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可通过观察指甲色泽、形态,来识别指甲上的气血符号。将我们的五指并拢、对掌空握、十指相对,恰似胎儿的缩影,指甲与脏腑器官的关系也能很好地体现出来。

拇指指甲:主要反映头颈部,包括颅脑、眼、耳、鼻、咽喉、口腔及颈部。

食指指甲:主要反映上焦、上肢及部分咽喉部和中焦的身体情况,包括胸、心、肺。

中指指甲:主要反映中焦及部分上、下焦疾病,包括肝、胆、脾、胃。

无名指指甲:主要反映下焦及部分中焦情况,有肝、胆、胰、肾、膀胱、肠。

小指指甲:多反映膝以下的身体情况。

友情提示:指甲自测健康,可作为我们日常养生健康的参考,但不能替代医学检验和医生的诊断,发现身体不适还应及早就医。

这些关于指甲的坏习惯我们有吗?

在剪指甲时推掉或剪掉指甲上靠近半月痕处的小皮。

指甲小皮具有保护指甲基质,防止病菌及异物侵入的作用。如果把指甲小皮除掉或往后推,会使指甲基质失去保护,就很容易使皮下组织发红、肿痛,严重的话会形成甲沟炎。

指甲旁边长倒刺,用手或指甲钳撕拉、剪去倒刺。

用手或者工具撕拉倒刺,不仅疼痛还会让周围肌肤受伤,还有可能引起手部感染。可以在洗脸时浸泡有倒刺的手,等指甲和周围皮肤变软后,再用指甲钳剪去,并涂上护手霜护肤。

这些指甲的秘密我们“读”出来了吗?

指甲色泽变化要多留意

如果指甲根部缺乏光泽,可能是缺乏微量元素的表现。两个以上指甲都枯黄暗淡,可能内脏有病变。如果指甲变得苍白、没有血色,可能是体内的气血不足,有贫血的可能。

编辑提示:很多老者为了饮食简单、清淡,常以素食作为三餐,破坏了身体平衡。加上久坐不运动,容易造成气血不足。看到指甲苍白,不妨补补血,提高身体血液循环。

女性补血茶——当归熟地红枣茶

材料:当归10克、熟地10克、红枣30克

做法:将三者放入砂锅内加水煎煮,可代茶随时饮用。每天煮一次即可。

活血操——简单锻炼促循环

做法:1 .站在椅子后,双手扶住椅背,两脚分开同肩宽,吐气时蹲下,吸气时站起,连续做6次。2 .面向桌子站立,双手撑在桌边,挺胸仰头,身体向后弯。坚持5秒还原,重复动作6次。

关注指甲上的半月痕

半月痕代表着一个人的健康状况,应该每只手指上都有才算健康。

半月痕是甲根部的白色弧形痕迹,并非越多越健康。半月痕太多,反而表示人经常处于一种焦虑、紧张的状态。通常大拇指与食指有半月痕都是正常的,半月痕一般占指甲面积的1/5。半月痕弧度大、光泽好,说明气血旺盛。半月痕变小或消失,说明人体气血衰退,免疫力减弱,易导致脏腑功能减退,引发疾病。

中午散步补精气

饭后血液全集中在胃部,可以适当增强身体供氧。老者可于午饭后,在有绿化的地方散步30分钟左右,促进新陈代谢。

小锦囊:配合背部撞墙动作延年益寿

做法:站立位,身体与墙壁距离20厘米,全身自然放松,两手伸开,用背部向后撞击墙壁。待身体撞击弹回后,再撞击。每次撞击先由肩胛位开始,然后至背腰部,最后到腰尻部。

提醒:撞击时动作有力但不可过猛,以不疲劳为宜。可达到按摩身体穴位、行气通窍的作用。

指甲上的纵横深纹和我们的身体也有关

竖纹:在操劳过度、睡眠不足的情况下,竖纹就会显现出来。

横纹:横纹开始只在指甲的最下端,随着指甲的生长,逐渐向上移动。代表身体血气不足,或近期因疾病身体有所损伤,有心脏疾病者出现横纹,也要多加重视。

缓解疲劳助眠小方法——抓左手催眠法

入睡前闭目将左手置身旁,四指微曲,慢慢抓拳、慢慢放开,一抓一放,连续进行。幅度为2厘米,约10~30秒钟一次。

要点:思想必须集中在左手抓拳动作上,十分钟后动作减慢,进入梦乡。

指甲薄易碎,可能与缺少维生素A有关

发现自己的指甲变薄,可能与饮食营养不良,缺乏维生素A、铁等微量元素有关。富含维生素A的食物有胡萝卜、动物肝脏、黄绿蔬菜等。

推荐食疗:胡萝卜猪肝汤

第3篇

与男航天员相比,女航天员究竟有哪些先天优势?

皮下脂肪可保暖

上太空,首先要面临的就是超低温环境。对宇宙微波背景辐射(宇宙大爆炸时遗留在太空的辐射)的研究证明,太空的平均温度为零下270.3℃。

虽有厚厚的太空衣加身(此前的“神七”宇航服可抵御零下160℃的低温),但宇航员还是需要靠自身体质抵御严寒。这时候,人体内的皮下脂肪就十分关键了。皮下脂肪能起到储存能量和隔热的作用,脂肪越厚,热量越不容易散失。

与男性肌肉发达不同(其重量约占体重的40%~50%),女性的肌肉重量仅占体重的32%~40%,其皮下脂肪却占到体重的20%~25%,较男性多14%。因此,女航天员在耐寒方面比男航天员更有优势。

铁含量少,不易中毒

太空环境不仅是个超低温空间,更充斥着各种宇宙辐射。受此影响,人体的新陈代谢会发生变化,导致体内各种元素的比例异于在地球时的正常水平。

对男宇航员来说,身体内的铁元素是个麻烦。健康男性的体内约有3~3.5克的铁。然而在太空中,人体内的铁元素含量会不断增加,超过一定比例后就会产生铁中毒现象,具体表现为恶心、呕吐、呼吸急促、心动过速,甚至是休克。能否使用药物帮助男宇航员规避这个风险呢?美国俄亥俄州医学院的威廉?罗尔教授认为这种方法行不通,因为在失重状态下,肝脏和肾脏的活动能力不强,药物很难被人体吸收;此外,由于处于高辐射的环境中,药物很容易变质。

相较于男性,女性体内的铁含量约为2~2.5克。这微小的差距正好决定了女航天员不容易因铁元素的骤然增加而产生的不良反应。

肌肉更能抗萎缩

除了上述风险外,太空飞行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宇航员的肌肉萎缩。美国马凯特大学生物学家罗伯特?菲茨及其研究小组成员曾对9名美国和俄罗斯宇航员进行研究,他们曾于2002~2005年在国际空间站停留6个月,在离开空间站前留下小腿肚肌肉活组织切片。研究人员分析后发现,宇航员小腿肚肌肉中低收缩纤维失去超过40%的活力。菲茨说,这意味着在太空中,40岁的宇航员的身体状况和地球上80岁的老人差不多。

有意思的是,相较于男性,女性的肌肉更抗萎缩。

华盛顿大学的贝蒂娜?米坦多芬博士曾对处于65~80岁的13位男性和16位女性进行研究,他们的饮食习惯和运动量都基本相同。米坦多芬在检查了他们的肌肉活组织切片后发现,女性一天的大部分时间里肌肉纤维蛋白的合成要比男性多,这说明她们的肌肉保持得更好,不容易萎缩和流失。

虽然关于女性肌肉更抗萎缩的具体原因还有待查证,但可以肯定的是,女性在肌肉活性保持方面更具“天分”,也许真的更适合在太空工作。

雌激素降低患心脏病风险

对于宇航员来说,还要适应的就是失重状态。处于零重力的太空环境中,人体内的血液会形成回流,身体下部的血液流向头部和胸部,这就增加了心脏的负担,容易诱发心脏病。美国俄亥俄州医学院的威廉?罗尔教授研究发现,在航天过程中,男航天员比女航天员更易发生室性心律不齐,而且长期飞行比短期飞行更容易患这种疾病。第一个发生室性心律不齐的宇航员是“阿波罗15号”的航天员欧文。他在月球表面上行走期间就感到手指尖剧烈疼痛和肿胀,在回到指挥舱后不久,还出现短暂的意识丧失。返回地面21个月以后,欧文发生心肌梗塞。

第4篇

关键词:商业秘密权;财产权;知识产权

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竞争者所拥有的商业秘密成为市场竞争中的一个制高点。掌握了商业秘密,也就占据了竞争优势,就有望成为市场竞争中的赢家。与此同时,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摆在了学者的面前。学者们从各个角度对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其中,商业秘密权的属性一直是一个争论的焦点。本文中,笔者拟在比较分析各种理论观点的基础上,从民法方法出发,探究商业秘密权的权力属性。

一、商业秘密与商业秘密权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权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对其商业秘密的支配并排除他人不法获取和使用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价值正是通过商业秘密权的行使而获得实现。因而研究商业秘密的保护,首先要研究商业秘密权的权力属性,因为它往往决定一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理论,是明确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依据、保护方式和保护程度的关键性问题。

二、商业秘密权的学说比较

商业秘密权的权利属性,是一个颇具理论争议的问题。例如,“财产权说”认为,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无体财产权,具有与有形财产一样的价值与意义。“人格权说”认为,商业秘密权是从人格权中衍生出来的,以不正当方法获得他人的商业秘密是侵犯人格权的行为。“企业权说”认为,商业秘密本身具有竞争上的客观经济价值,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是企业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说”认为,商业秘密权的客体也是无形的智力成果,因此,商业秘密权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上述学说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各个阶段的成果,虽然在权属性质的认定上学者们各持己见,难以达成一致,但各种学说恰好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揭示出商业秘密权的特点,只是各有侧重。

“人格权说”强调了商业秘密权的人身属性或人格属性,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就是创造者对其知识产品的专有权。但这一学说的缺陷也很明显:首先,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一种固有的权利,不能转让、抛弃或继承,但商业秘密权可以;其次,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权益,如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隐私等,而商业秘密权的客体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是智力成果;再次,人格权是一项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而商业秘密权的存在则要以商业秘密的存在为前提。可以说,商业秘密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人格权的内容,但将其定性为人格权,无疑是以偏盖全,无法体现商业秘密权的本质。

“企业权说”看到了商业秘密权与企业的联系,强调了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巨大意义。实践中,与商业秘密权有关的纠纷,往往都与企业有关,尤其是商业秘密权与竞业禁止、反不正当竞争常常纠结在一起。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一项技术信息开发以后并未投入生产,权利人仍然可以享有商业秘密权,但却与企业无关。

三、商业秘密权的知识产权属性

在比较分析了各种现有学说的基础上,笔者拟从民事权利体系的角度出发,阐述商业秘密权的知识产权属性。

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又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所体现的利益与人的尊严和血缘关系有关。显然,商业秘密权不应被定性为人身权,而只能是财产权。财产权是以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为客体,这种利益不局限于传统民法所讲的“物”,还包括作为债权客体的给付,以及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的智力成果,等等,因而这种财产权是包括无形财产权和有形财产权在内的广义上的财产权。财产权的核心是专有性,即权利人有权对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的不当妨碍与干涉。商业秘密权是否具有专有性,是商业秘密权是否属于财产权的关键。

商业秘密是处于秘密状态的智力成果,商业秘密权人有权保有商业秘密,有权通过各种方式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从而获得经济利益,有权将自己的商业秘密转让他人以获得对价,当上述权利收到他人的不当干涉与妨碍时,权利人可依法寻求法律救济。这与财产权的专有性并无二致。当然,这种专有性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即在同一个商业秘密上有可能成立一个以上的商业秘密权。有人把这一点作为否定商业秘密权的专有性,进而否定商业秘密权的财产权性质的主要理由。事实上,财产权的专有性也是相对的。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A拥有了一辆红色宝马汽车,B通过诚实劳动也可以获得一辆与A同样型号、同样外观的红色宝马车。那么,是不是说所有权也不具有专有性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实际上,商业秘密可以被看成是一种矿藏,任何工人通过诚实劳动,就可以得到相同或相似的一批矿石,取得财产权。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更加认定商业秘密权的财产权属性。那么,商业秘密权是否属于财产权中知识产权呢?从民事权利体系的构成来看,商业秘密权应属于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与财产权最大的差异就在于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是无形的智力成果。而商业秘密权所保护的商业秘密,正是一种处于秘密状态下的智力成果,因此,将其认定为知识产权是顺理成章的。有人认为商业秘密权不符合知识产权的“三性”,即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但这“三性”,只是知识产权相对于其他财产权利不同,并非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更何况这“三性”本身也饱受质疑。

从国际上的立法趋势上来看,众多法律文件都肯定了商业秘密权的知识产权属性,将其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因此,顺应国际立法潮流,与国际接轨,肯定商业秘密权的知识产权属性,是中国立法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郭世栈.试论商业秘密权及其法律特征[J].知识产权,2001,(3).

[3]徐秀霞.论财产权、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法律性质的科学界定[J].东北师大学报,2000,(6).

[4]吴汉东,胡开忠.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第5篇

[关键词]秘密侦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范化

一、秘密侦查概述

(一)定义

秘密侦查是侦查机关隐瞒身份、目的或行为,在相对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打入犯罪集团内部或者采用技术手段搜集案件线索和犯罪证据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活动。在秘密侦查活动中,相对人由于受到侦查人员的隐瞒,对侦查活动的进行并不知情。

(二)表现形式及分类

目前针对犯罪案件和其他有组织犯罪案件所使用的各种秘密侦查方式,存在诸多不同的命名和分类标准。

程雷博士认为秘密监控与乔装侦查是秘密侦查的两类基本表现形式,前者是指侦查人员或普通公民隐瞒真实身份或者改变身份,接近相对人或者打入犯罪集团内部展开侦查活动,如特情侦查、诱惑侦查或卧底侦查等;后者是指在相对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通讯、活动、物品、周边环境等进行秘密监视与刺探,如各种通信监控手段、窃听、邮件检查、跟踪守候、电子监控、秘密拍照、秘录秘摄等。

结合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目前被广泛运用的主动且秘密型侦查方式主要有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卧底侦查、监控侦查、特情侦查这五种具体的侦查方式。②

(三)秘密侦查之构成要素:秘密与欺骗③

秘密侦查中的“秘密”内容包括两个方面:身份秘密与行为秘密。在乔装侦查中,执行人需要打入犯罪集团,身份保密为此类侦查手段的核心,行为保密是通过身份保密,即身份欺骗实现的;而行为保密只是身份保密追求的结果。在监控型秘密侦查中,并不涉及身份是否隐蔽的问题,只涉及行为是否公开的问题。

(四)秘密侦查之价值

在犯罪案件中,综合运用监听、秘密拍照录像、特情侦查、卧底侦查等秘密侦查手段可以从内部和外部实现对犯罪集团的监控;而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等手段的使用可以实现对整个犯罪交易过程的全程监控,从而收到打击整个犯罪网络的效果。

二、我国秘密侦查的立法缺漏与司法不规范现状

(一)立法现状

《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有关秘密侦查的规定过于宽泛,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在第二章第八节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技术侦查措施,弥补了长期以来我国关于秘密侦查的立法空白,为侦查机关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调查取证以侦破特定重大犯罪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新刑诉法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条文屈指可数,未成体系;且未明确秘密侦查措施适用条件及相关细则,存在适用对象不明确、权力分工、审批程序不合理、缺乏司法审查与人权保障机制等问题,可操作性不强。为了合法有效地打击犯罪,有关秘密侦查措施的实施细则亟需确立。

(二)司法实践中秘密侦查权行使的不规范

1.侦查机关自侦自监,缺乏有效的司法审查机制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赋予侦查机关秘密侦查的决定权。我国自侦自监的审批程序,④这种制度设计很容易导致侦查机关在无任何外部监督制约的情况下行使秘密侦查权,为了快速有效侦破案件,公安机关动辄采用秘密侦查手段,有可能产生侵犯公民隐私权、通信自由权等基本权利的严重后果。同时,公安机关对秘密侦查的自我监督,明显架空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角色,不利于维护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统一性。

2.适用条件立法不明导致实践中随意性较强

秘密侦查首次写入《刑事诉讼法》,这并未改变侦查机关行使秘密侦查权无细则可依的尴尬困境,秘密侦查的适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程序、实质条件等实施细则尚未确立或完善,因此,我国亟需对秘密侦查的适用条件进行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权利受限,缺乏救济途径

我国有关秘密侦查的刑事立法中,几乎未提及在秘密侦查程序运作中犯罪嫌疑人所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实践中,面对侦查机关恣意适用秘密侦查措施、非法取

证、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侵害等情形时,犯罪嫌疑人往往陷入畏惧维权甚至无处寻求救济的困境。

4.缺乏针对违法侦查行为的制裁

实践中,侦查机关的秘密侦查行为恣意性强且外部监管力度不足,新刑诉法对此缺乏否定性评价导致违法侦查行为“合法化”。

三、域外有关秘密侦查权的法律规制与人权保障

由于秘密侦查措施的适用时常发生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对立,现代各国不断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点。这不仅可以使秘密侦查获得合法的授权,保证侦查手段的理性选择与行使,而且能够将可能发生的对公民权利的侵害降至最低。

(一)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综合法律模式对监听、乔装侦查等秘密侦查手段进行了规定。美国国会1968年通过《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第3条就规定了秘密监听、录音的案件适用范围、程序条件、适用对象、地点、期限以及信息保管制度。美国联邦调查局于1981年颁布了《乔装侦查行动准则》,对乔装侦查行动的内部控制与责任约束机制作了强化性规定,并于1992年、2002年两次修改此准则。

英国的秘密侦查制度的发展历史是比较简短的。议会1985年通过的《电讯截获法》不仅将非法截获通讯规定为犯罪,同时也赋予警察和情报部门在一定条件下截获通讯的权力。根据有关的判例法,警察在犯罪侦查中遇到通过常规侦查手段难以破获案件时,可以使用化装侦查、布设耳目、秘密窃听、电话监听等秘密侦查手段。英国的秘密侦查措施主要分为两类,⑤即秘密监控和乔装侦查措施。

(二)大陆法系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典型,采分散性立法模式。秘密侦查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该国的刑事诉讼法典中,其他相关刑事法律也作照应性规定。 回顾德国有关秘密侦查的立法沿革,侦查权的配置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从普通法宗教法庭程序中法官作为行使秘密侦查权的唯一主体、到法官与检察官共享侦查权、警察作为检察机构“辅助官员”行使侦查权,至今预审法官专司司法审查、侦查权和决定权移转由检察官行使的权利配置格局。

德国秘密侦查手段主要有邮件检查、秘密监听、卧底侦查和秘摄秘录。德国《刑事诉讼法》第99、100条规定了邮件检查的对象、实体条件、程序条件以及非法邮件检查的法律救济。德国《刑事诉讼法》对秘密监听的领域规定不断扩张,从电子通讯、非公开言论到私人住宅内的谈话。⑥同时还规定了秘密监听不同对象的不同适用范围、授权方式、令状、期限,还规定了秘密监听结果的使用与禁用,体现出了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不断衡平。德国刑诉法专门对派遣秘密侦查人员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做了详密的规定。

通过对德国秘密侦查制度的学习与考察,我们可以认定德国的秘密侦查已基本实现了法治化,⑦主要体现在:(1)秘密侦查程序法定原则基本确立;(2)建立了针对秘密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机制;(3)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得到了提高。

纵观英美德等国家有关秘密侦查的立法,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均是通过明确的制定法对秘密侦查进行规范,力求在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间得到平衡。

四、我国秘密侦查措施的规范化探讨

(一)明确秘密侦查行为的性质

秘密侦查作为一种技术侦查手段,是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的一种方式,属于刑事诉讼行为的范畴,理应受到刑事诉讼法的调整与规制。我国有关秘密侦查立法的不完善,笔者认为法律应明确规定秘密侦查行为的性质,使秘密侦查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二)明确秘密侦查措施的实质要件

1.秘密侦查的适用主体

新刑诉法仅规定了公安机关作为秘密侦查措施的适用主体,因而,当前的秘密侦查主体还只限于公安机关和类比公安机关的国家安全机关。但是在我国现行侦查体制下,享有侦查权的机关还包括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缉私部门。它们在侦查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时也存在采取秘密侦查措施的必要,应当赋予其秘密侦查权。而其他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均不享有秘密侦查权。

2.秘密侦查的适用对象

(1)适用的人。法律要明确规定秘密侦查措施的对象只能是具体适用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不能用于案件中的被害人、证人或者其他可能与案件有某种关系的人员。

(2)适用的案件。法律必须明确规定各种秘密侦查措施的适用案件范围,确定的原则是比

例原则和必要性原则,即侦查手段的严厉性应当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相适应,且在使用其他常规性侦查手段难以破获案件时才能适用秘密侦查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通过列举加归纳的方式规定了秘密侦查的适用范围,但因未明确适用原则,容易导致实践中的适用恣意性。

3.秘密侦查的手段

从国外的立法以及国内各学者的观点来看,笔者认同将秘密侦查手段做两大类划分:乔装侦查和秘密监控。我国刑事法律并未对秘密侦查的表现形式作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结合我国侦查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可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秘密侦查的方式为乔装侦查(具体为卧底侦查、诱惑侦查、特情侦查和线人侦查)和秘密监控(具体包括控制下交付、秘密监听、秘摄秘录、秘密获取某些证据、邮件检查等专门技术手段)。

4.明确秘密侦查所获取证据的采信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了采取秘密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应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即未经法定程序适用秘密侦查措施所取得的材料,法庭审理时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三)建立秘密侦查的司法审查机制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行使法律监督智能的机关,将秘密侦查的审批权赋予检察机关是比较合适的,具体由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行使秘密侦查的审批权。同时还应规定审批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即司法令状或者秘密侦查证,证件或令状中应载明侦查的对象、地点和期限。法律还可以规定“在法定许可的紧急情况下,允许侦查机关先行决定实施秘密侦查措施,但必须在3日内报检察机关审批;如未获批,则必须立即停止侦查”。法律还应就侦查人员的保密责任作出规定以保护侦查对象的隐私权。

(四)规定秘密侦查相对人的司法救济途径⑧

在秘密侦查程序的运作中,相对人始终处于不知情的弱势地位。笔者认为,法律可以规定相对人在认为侦查措施不当时的异议权和非法证据排除之请求权。此外,法律还应赋予受害人对非法秘密侦查措施的求偿权,这也是国家赔偿法赋予受害人的法定权利。

(五)确立违法侦查行为的制裁方式

为保证侦查人员依法实施秘密侦查权,防止因其滥用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法律应明确规定违法侦查的后果及其相应的救济措施。笔者认为,法院可以根据违法的严重程度和违法人员的主观过错分别作出排除所获证据、侦查行为无效的决定。侦查机关还应对违法人员进行惩戒或处罚,触犯刑法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注释]

①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20条和《反腐败公约》第50条使用了“特殊侦查手段”的说法。

②详见高洁峰:犯罪侦查的七种武器,载《犯罪研究》2010年第4期。他认为目前被广泛运用的秘密侦查方式应当包括上述五种侦查手段及与其密不可分的搭梯子策略和金融调查策略这两项具体的侦查策略以及与其相应的七种执法精神。

③参见程雷:秘密侦查本质要素之解析,载《中国法学与法治发展30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④2012年3月14日审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151条又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这其实规定了公安机关既享有秘密侦查执行权,又享有秘密侦查的决定权。

⑤参见庞海洋,王少华:浅析英国的秘密侦查制度,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6期。

⑥“非公开言论”,主要指露天场所或者公共建筑内的会话。1992年德国联邦议会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侦查机关秘密监听的领域由电子通讯扩大至非公开言论。

⑦谢佑平教授对德国秘密侦查制度的评价:德国秘密侦查制度已基本实现法治化,但依然具有浓厚的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之特色。

⑧丁延松认为在秘密侦查中,应当赋予侦查对象知悉异议权、非法证据请求排除权和对非法秘密侦查措施的求偿权。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2]李学军.美国刑事诉讼规则[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2:254-256.

[3]程雷.秘密侦查立法宏观问题研究[j].政法论坛,2011,(05).

[4]谢佑平,邓立军.德国的秘密侦查制度[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06).

第6篇

关键词:商业秘密;经济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07)-10-0022-01

一、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虽然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以《民事诉讼法》、《刑法》、《科技行政法》、《合同法》等多部法律为补充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但从社会实践的角度看,仅依靠现有的法律条款,还不能完全适应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需要,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现有的立法体系还不够完善。我国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规定采用的是概括式的方式,仅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概念,而没有规定确认商业秘密的条件,表述也过于简单、原则和抽象,由于商业秘密种类繁多,内容复杂,因而我国法律对此的规定显得缺乏可操作性,造成办理案件时对法律法规条文的理解上分歧较多;另外,对一些保护商业秘密具体实践中所涉及到的普遍问题,现行法律中缺少规定。

(二)刑事程序的门槛较高,刑法保护的范围尚不广泛。我国刑法第219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作了规定,但要求“给权利人造成重大的损失”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而对“重大损失”和“特别严重后果”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造成司法实践的困难。

(三)执法手段之间衔接不够,执法意识偏差,导致了执法不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往往是侵权与犯罪、违规与违法交织在一起,分别由行政、刑事、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执法主体分属诸多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部门以及部门中的单位,很难形成统一的意识,行政执法机构分散,机构分工不明,且与刑事司法机构缺乏衔接,从而降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程度。

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对策

我国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完善,应该以TPIPS协议制定的保护水平为标准,对照各国已有的立法和国际惯例,从以下几方面如手:

(一)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从商业秘密本身的角度来看,紧扣其要素:秘密性、价值性、管理性。根据法理,以上三要素同时具备即可认定为商业秘密。从知识产权角度来看,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应有地域性,只要该秘密在特定领域具有价值性,同时也被采取了保密措施就可以视为是商业秘密。

(二)增加对企业自身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

对企业而言,最根本的是要加强保密措施,重点注意以下措施:企业内部,必须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的监督工作;加强员工保密意识,提高综合素质;企业和有关单位洽谈业务中,必须签定合法的保密协议,加强保密条款的约定。

(三)增加对政府部门保护有关的商业秘密的义务的规定。

针对政府部门保护不力的弊端,法律需要明确的规定来规范政府部门的行为,因为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在行政关系上是不平等的,政府部门在获得这些数据后不负担保密义务,作为刑事案件公安部门尚且难取证。

第7篇

作者简介:常显慧(1978-),女,汉族,江苏无锡人,本科,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公司治理与知识产权保护。

国际上普遍使用的法律术语就是商业秘密(Trade-secret),英国的格瑞额勋爵是最早提及这一术语的,将其描述为:“一种非公有知识的东西、非公共财产就是商业秘密。”[1]现今社会,各国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则主要统一见于《TRIPS协议》第39条第2款对“未披露过的信息”的界定。

“商业秘密”这个名词对于我国而言可以说是比较晚提出的,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则更加滞后了。我国立法上最早提出商业秘密概念的是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而在此后《反不当竞争法》中才正式的给予了明确的定义:是指一切公众不知悉的,且含有实用价值、经济价值,同时其权利人对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就是商业秘密。其中技术信息是指非专利技术成果、技术诀窍等在产品的生产、制作过程中所需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是指程序、情报等与经营销售有关的信息。

由于起步较晚,疏于防范,在商业秘密保护这条路上,我国许多知名的企业因泄露了商业机密而濒临破产,或因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而大伤元气,因商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例可以说是屡见不鲜。没有对企业自身拥有的技术秘密进行严密的保护,将可能直接导致企业丧失竞争优势而直接走向灭亡。

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当然也深知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重要性,挖空心思窃取商业秘密或挖走企业的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时刻可能发生。如何全面、持久、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

谈了这么多,究竟什么是企业的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何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商业秘密呢?笔者将一一陈述。

一、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一)秘密性。秘密性应当理解为具备不为普遍知悉和并非容易获得两个具体条件。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就是秘密性。

(二)保密性。商业秘密所具有的本质属性之一就是保密性,其保障了商业秘密的存在。权利人在对相关的保密措施进行使用时,应当符合有效性、可识别性、适当性标准。即该秘密不采取不正当手段无法取得;权利人采取明示的方式,使相对人能够意识到该信息是需要保密的信息;未经权利人许可,取得信息存在一定难度。

笔者曾参与一个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侵权纠纷案的处理,该案中商业秘密的认定成为诉争的焦点。尽管该案中,原告方已经在诉讼前取得了工商行政部门对被告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是原告方未能充分的证明其所谓的“自有技术”是商业秘密,也未能了解已经以专利形式或者公开发表的文集形式被公开了的技术已不再属于商业秘密,因此,导致原告方相对被动而不得不与被告最终协商解决。

【案情】某公司诉刘某、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案

被告刘某原系原告公司员工,曾担任副总经理一职。任职期间有接触原告公司技术信息的条件。原告公司认为其掌握的设备生产技术为专有技术,是其商业秘密。被告刘某离职后,自行设立某公司,并与原告原有的客户订立了多份设备定作合同,且使用的图纸与原告的图纸均类似。原告遂向工商行政部门举报被告刘某及某公司,认为被告侵犯商业秘密。工商行政部门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原告的技术图纸等资料上的内容为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被告进行了行政处罚。此后,原告发现被告仍在生产相关类似设备,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该案的被告来所委托本人作为代理律师。初接触时,律师发现仅分析初步证据而言对被告已经相当不利,已有行政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被告的侵权事实予以认定,并认定被告使用的图纸等材料中均载有原告公司的专有技术,是原告的商业秘密;同时,工商行政部门将被告所有对外订立的合同及相关图纸等材料予以没收,且被告在工商行政部门处理过程中已经做出了相对不利陈述,导致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亦有较为充分的证据。

但是,通过与被告本人的深入沟通,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最高院、江苏省高院及无锡中院对于商业秘密案件的审判纪要,本人发现,其实本案作为被告而言还是有很多的辩驳之处。

首先,原告的诉请中上未明确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点,即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而根据《省高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权利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因此,书面申请法院要求原告明确其商业秘密点。

其次,鉴于本案涉及的商业秘密的技术性相对比较专业,为了更好的研究和搜索相关的信息,保证有充分的调查取证时间,采取了一个诉讼技巧(即提出管辖权异议及上诉程序),为被告争取到了近两个月的时间。在此期间,对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进行相关专利的索引,并查找到一些专业书籍及公开发行的刊物,充分了解到原告所主张的专有技术并非是“不为他人所知悉”,而是早已在他国有了专利的申请,国内的期刊中也有诸多介绍,已成为公开的技术,不具有秘密性。

再次,本案正式进入庭审程序期间,再针对原告认为系商业秘密点的方面进行分析,提出该技术秘密已经被申请的专利、公开的刊物等进行了披露,已不具有秘密性,从而导致原告不得不就其主张的观点进行进一步举证,即申请法院对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进行鉴定。

面对高额的鉴定费用以及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不确定性,原告最终选择了与被告进行调解,从而了结了本案。

在该案的代理过程中,代理律师不仅利用了被告自身的专业技术知识为被告进行了维权,也在审理案件的程序及技巧上为被告争取了时间,为更好的抗辩打下了夯实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基础。

上述案例充分告知广大企业家,在人民法院审理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中,商业秘密的构成不是企业自身认为的,也不是工商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可以认定的,是需要进一步举证甚至是鉴定的。而企业自有的技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才是维权的前提。因此,企业家在自有技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问题上不能认为是理所当然,而应当在专业技术领域进行相关的索引、调查,查找有无相关专利或者是否已在公知领域被披露,只有将这些问题充分研究透彻之后,才应该考虑如何防控商业秘密被侵权的问题。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应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三个方面承担责任。

(一)侵害商业秘密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以下行为对商业秘密产生了侵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损失巨大,则判处其拘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对其罚金进行单处、并处;后果严重的行为,将处三年―七年有期徒刑,另外还要并处罚金。

(二)侵害商业秘密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对商业秘密进行侵犯,其违法行为将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依照其发生的情节严重程度,处以一万元―二十万元不等的罚款。”

(三)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等。都属于对民事责任进行承担的方式,在实际使用时可以单独、共同使用。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商业秘密若是被侵犯了,大多数企业会要求索求经济赔偿。经济补偿方式中较为常见的就是赔偿损失,要求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商业秘密侵权人补偿权利人的损失。那么损害赔偿的标准应如何界定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承受损害的,应当对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承担;若是出现难以计算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的情况,在侵权期间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即为赔偿额。

三、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风险防控

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已越来越被企业家所重视,更多的企业家希望能像可口可乐公司一样保护自身的专有技术或秘密配方,让其专有技术百年甚至千年的流传下去又不被同行所知悉。那么,现代企业应如何做好商业秘密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呢?

笔者认为,企业必须从内部保护和外部保护两方面进行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企业内部自我保护

1.企业内部制度的保障

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企业的根本大法,是能够制约企业内部行为的准则。将商业秘密条款纳入企业规章制度,为商业秘密保护再次增加了一层保护膜。同时,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和竞业限制合同,将保密事宜制度化并完善化。

2.提高企业内部员工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

(1)增强企业员工的主人翁意识,通过宣传使员工明确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就是保护企业的利益,就是保护自己的利益,因为企业的利益与员工的利益是一体的,不可分割的,两者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

(2)将内部员工分成不同的层次,各层次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各不相同,需要保密的范围也各自不同。

(3)对于企业内部的技术核心人员,应将其掌握的技术秘密点尽量分散,防止一个员工将所有技术秘密点全部掌握,导致失去一个员工则丧失了全部的商业秘密。

3.提高企业自身各项事务可能涉及商业秘密时的保护

(1)与任何第三方交往过程中,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均应尽可能的加强保护。尤其应在法律文本上签订关于保密的相关协议,确保不被第三方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

(2)对外的研讨、交流、参展等过程中,严格防止核心技术的公开。针对媒体的采访等情况,注意措辞及展示的内容,防止无意中将技术秘密公开。

(二)外部联手保护

1.与专业人士联手进行商业秘密的保护。专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在法律上帮助企业更好的维权,专业的知识专家可以在技术上给予企业专业的指导,这些专业人员都是企业的专业智囊团。

2.与工商行政部门联手。工商行政部门是对商业秘密进行工商行政处罚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企业应随时保持与工商部门的沟通,尤其是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举报,请求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查处。

第8篇

摘要:商业秘密是当代企业合法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撑之一,但近年来随着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愈加多样化,中国现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存在着理念陈旧、法规分散、强度偏弱等问题。如何有效保护商业秘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关键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新颖性;竞争法

引言

随着全球经济的复苏,各跨国大型企业集团也愈加注重其商业秘密的保护,尤其是在薪兴的计算机软件行业、新能源产业等。保护商业秘密已经不再是企业竞争力大小与强弱的问题,而是关平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在现代商业竞争中,“商业秘密”已经成为能给企业经营者带来巨大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如果企业商业秘密外泄,不仅会给企业自身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甚至也会在行业内引发各种各样不正当的竞争。在金融危机之后企业的人才战略逐渐全球化,而人才的流动也愈加频繁,这样的新情况和问题给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在这种背景下,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创造更多的企业财富成为了国内外企业关心的重要课题。

一、商业秘密概述

商业秘密是一一种无形的企业财产,在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领域,日前最丰要的是给予其以产权法律保护。早在20世纪60年代,国际商会(ICC)就率先将商业秘密视为知识产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成立公约中亦暗示商业秘密可以包含在知识产权之内。至20世纪90年代,《知识产权协议》专门规定了“未公开信息”问题,明确其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在立法体例,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将商业秘密视为知识产权或无形产权,而大陆法系圉家曾长期依据合同法或侵权法理论保护商业秘密。从长远趋势上二看,目前大陆法系国家也在一定度承认r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性质。例如,日本新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即依照民法物权救济方法,给予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以排除妨害的请求权。这意味着上述同家虽未完全接受产权理论,但已承认商业秘密包含有财产利益,给予其类似物权的法律保护。

在日本,商业秘密是在商业上具有实用性、被作为秘密进行保守、不为一般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制造或者销售方式Ⅲ。在中国“商业秘密”这一概念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有较为完整表述。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l0条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这一概念我们可以分析出商业秘密所具有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属性,也是其得以存在的基础。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公众”并不等同除商业秘密所有者以外的所有人,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秘密性。此外,不同于商标、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客体,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并不等同于排他性。商业秘密所有者以外的第三人可以通过自行研究开发、反向工程等渠道获取同样的商业秘密。可见商业秘密可为多人掌握,但只要未达到众所周知的程度,其秘密性并不因此而丧失,这也是商业秘密中,关于商业秘密的具体认定标准。

2.价值性。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利益,这种利益不但包括现实的经济利益,而且包括潜在的利益,也即竞争优势。这正是商业秘密所有者将此严加保护的根本原因,也是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等其他一般秘密最为显著的区别。国家立法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就在于维护所有者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的经济秩序。如果商业秘密失去了价值衡量,其自然也就丧失了保护的必要性。在价值性,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主体不仅限于商业秘密的持有人,而且,还应扩大到与商业秘密持有人有合作协议或是业务往来的分公司、子公司或经其授权的企业。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

3.独特性。商业秘密的独特性要求其具有一定新颖性,即在一定时空范围内,该秘密是本企业过去未掌握和运用的,相同行业的其他企业也未掌握和运用的最新的秘密。而一般的常识、同行或者同专业普通技术人员都知晓的经营、技术知识、信息或资料,以及根据已有的技术和经营知识能显而易见的技能、知识等,都不属于商业秘密。这一特性体现了商业秘密所有者付出的智力创造性劳动。“从专利法的角度看,尽管商业秘密不一定构成发明,但它必须至少具有新颖的成分。在有关商业秘密案件的判决中,法院判决表明,商业设想要想获得保护就必须是新的、奇特的、或独创的、具体的。这种要求实际上无非是说信息或设想必须是非常识性的。”因此,保护商业秘密的实质也在于保护权利人的智力创造性劳动。需要补充的,商业秘密的新颖性认定标准,不必严苛按照发明或新型专利的新颖性标准,只要是企业主体付出了劳动在实践或科学研究中所取得的成果运用于生产活动,为企业获得了

第9篇

秘书工作性质如下(一)秘书工作的辅助性

秘书工作的辅助性是指秘书工作在领导工作中所具有的辅助性。秘书工作的产生具有必然性,它是由于统治阶级和领导群体为了满足其自身工作运转需求而产生的。这就决定了秘书人员在处理解决任何问题的时候,都需要根据领导者的意图和需求来做,而不是代替领导者作出决定。即使秘书人员对某些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这些方案也需要经过领导机关权衡确定后才能执行。秘书工作机构或秘书人员只能站在辅助的位置上行使职能,既不能缺位,也不能错位,更不能越位。秘书工作人员需要对自身进行准确定位,努力发挥好秘书工作在领导工作中的参谋辅助作用。

(二)秘书工作的枢纽性

秘书工作的枢纽性是指秘书工作在机关工作中具有枢纽性作用。由于秘书工作部门是整个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和组织保障,因此只有秘书工作井然有序,高质量、高效率地运转,才能够实现整个机关工作的各项职能,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左右协调、步调统一,并带动职能部门同步运转。这种枢纽与核心地位决定了秘书工作的重要性。

(三)秘书工作的机要性

秘书工作是一项机要性很强的工作,这点主要是针对秘书工作的具体内容而言的。汉语中秘书一词,包含有秘密的意思,而英语中的secretary(秘书)一词中的词干secret,意思也是秘密。因此,单从秘书一词的字面意思就可以反映出秘书工作的机要性。由于秘书工作是辅助领导工作的,而各级领导中枢都是机密核心。秘书部门是各级领导中枢的综合办事机关,秘书人员在领导身边工作,必然要接触到各种机密。特别是重要部门领导人的秘书,由于掌握更多的重要情况,其机要性更强。

(四)秘书工作的政治性

秘书工作的政治性是针对秘书工作人员本身而格外强调的。这是因为秘书部门处于核心要害部门,秘书人员在领导身边工作,接触到工作中的机密核心文件也会很多。这就需要在对秘书工作人员的选拔和任用上要格外慎重,要求其能够做到政治上绝对忠实可靠,有高度的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守各种机密。此外,我们党和国家对秘书人员的选用条件还专门制定颁发了机要秘书工作的规定,其中,任用前要进行政治审查,任用后要经常进行保密教育,都是出于秘书工作的客观现实需要。

秘书工作特征介绍

(一)秘书工作的本质特征

秘书工作与其他工作的本质区别在于秘书工作从属于一定的领导机关或领导者,并为领导工作提供综合辅助性服务。因此,综合辅助性服务是秘书工作的本质属性。其具体体现为:(1)所有秘书工作都要围绕领导工作展开。领导工作涉及哪里,其工作范围就要扩展或延伸到哪里。(2)能够参加领导班子的各种会议并共同研究问题,并提出各种解决问题的方案,但是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更无决定权。(3)秘书人员在处理任何问题时,一般只能根据领导的意图和指示的精神办理,不能超越职权范围自作主张。

第10篇

论文关键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新颖性;竞争法

引言

随着全球经济的复苏,各跨国大型企业集团也愈加注重其商业秘密的保护,尤其是在薪兴的计算机软件行业、新能源产业等。保护商业秘密已经不再是企业竞争力大小与强弱的问题,而是关平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在现代商业竞争中,“商业秘密”已经成为能给企业经营者带来巨大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如果企业商业秘密外泄,不仅会给企业自身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甚至也会在行业内引发各种各样不正当的竞争。在金融危机之后企业的人才战略逐渐全球化,而人才的流动也愈加频繁,这样的新情况和问题给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在这种背景下,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创造更多的企业财富成为了国内外企业关心的重要课题。

一、商业秘密概述

商业秘密是一一种无形的企业财产,在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领域,日前最丰要的是给予其以产权法律保护。早在20世纪60年代,国际商会(icc)就率先将商业秘密视为知识产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成立公约中亦暗示商业秘密可以包含在知识产权之内。至20世纪90年代,《知识产权协议》专门规定了“未公开信息”问题,明确其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在立法体例,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将商业秘密视为知识产权或无形产权,而大陆法系圉家曾长期依据合同法或侵权法理论保护商业秘密。从长远趋势上二看,目前大陆法系国家也在一定度承认r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性质。例如,日本新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即依照民法物权救济方法,给予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以排除妨害的请求权。这意味着上述同家虽未完全接受产权理论,但已承认商业秘密包含有财产利益,给予其类似物权的法律保护。

在日本,商业秘密是在商业上具有实用性、被作为秘密进行保守、不为一般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制造或者销售方式ⅲ。在中国“商业秘密”这一概念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有较为完整表述。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l0条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这一概念我们可以分析出商业秘密所具有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属性,也是其得以存在的基础。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公众”并不等同除商业秘密所有者以外的所有人,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秘密性。此外,不同于商标、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客体,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并不等同于排他性。商业秘密所有者以外的第三人可以通过自行研究开发、反向工程等渠道获取同样的商业秘密。可见商业秘密可为多人掌握,但只要未达到众所周知的程度,其秘密性并不因此而丧失,这也是商业秘密中,关于商业秘密的具体认定标准。

2.价值性。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利益,这种利益不但包括现实的经济利益,而且包括潜在的利益,也即竞争优势。这正是商业秘密所有者将此严加保护的根本原因,也是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等其他一般秘密最为显著的区别。国家立法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就在于维护所有者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的经济秩序。如果商业秘密失去了价值衡量,其自然也就丧失了保护的必要性。在价值性,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主体不仅限于商业秘密的持有人,而且,还应扩大到与商业秘密持有人有合作协议或是业务往来的分公司、子公司或经其授权的企业。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

3.独特性。商业秘密的独特性要求其具有一定新颖性,即在一定时空范围内,该秘密是本企业过去未掌握和运用的,相同行业的其他企业也未掌握和运用的最新的秘密。而一般的常识、同行或者同专业普通技术人员都知晓的经营、技术知识、信息或资料,以及根据已有的技术和经营知识能显而易见的技能、知识等,都不属于商业秘密。这一特性体现了商业秘密所有者付出的智力创造性劳动。“从专利法的角度看,尽管商业秘密不一定构成发明,但它必须至少具有新颖的成分。在有关商业秘密案件的判决中,法院判决表明,商业设想要想获得保护就必须是新的、奇特的、或独创的、具体的。这种要求实际上无非是说信息或设想必须是非常识性的。”因此,保护商业秘密的实质也在于保护权利人的智力创造性劳动。需要补充的,商业秘密的新颖性认定标准,不必严苛按照发明或新型专利的新颖性标准,只要是企业主体付出了劳动在实践或科学研究中所取得的成果运用于生产活动,为企业获得了商业利益,即可认定为独特性。

4.保密性。即指商业秘密所有者必须对该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努力使其处于秘密的保护状态。在商业经济实践中,判断商业秘密所有者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时,应从主观性要求和客观性要求两方面考虑,前者要求商业秘密的持有者必须有主观的保密意愿,并采取了相当的保密措施;客观上则要求商业秘密在客观上没有被公众了解或者没有进人公共领域。

二、侵犯商业秘密具体形式分析

当前科技进步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处于高速发展的模式,与此相对应的是,经济主体的竞争日益激烈,商业秘密也日益成为市场主体保持自身竞争力的重要砝码。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多种多样,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般情况下,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套取、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侵权;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商业秘密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也应认定其构成侵权。

3.违反约定或竞业禁止侵犯商业秘密。此种情形主要是那些合法掌握他人商业秘密的人,包括权利人的职工、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侵权人违反保密约定或规定,或者向他人披露、扩散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擅自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当前,企业职工披露、泄露商业秘密已成为侵犯商业秘密最主要的形式,具体表现以下几种形式:一是科技人员跳槽带走原单位的科技成果、技术信息,利用其带走成果和信息为新单位服务;二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期间私下从事“第二职业”,利用的却是工作单位的技术资源和信息资源;三是掌握单位核心秘密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辞职后利用所知悉的秘密,另起炉灶与原单位展开竞争;四是一些企业人员离退病休离职后,利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从事相同行业,使原单位竞争优势地位受到削弱,从而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侵权人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却仍然接受、获取商业秘密,加以使用或者披露、扩散。在这里,第三人由于实施了上述行为,也理所当然成为侵权人,这种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在最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并没有被类型化到某一行为类别,但是这并不妨碍适用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其反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问题。

三、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法律救济途径

1.民法的基本保护。侵犯商业秘密大多是通过违约或者侵权的方式,因此民法上的救济必不可少。中国《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受到窃取、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虽然这条规定并未直接提及侵害商业秘密的情形,但商业秘密作为项特殊的知识产权,和著作权、专利权等其他知识产权同样是智力劳动的成果,理应同样得到法律的保护,相信在将来的民法典中,侵犯商业秘密会单独列在民事责任或侵权行为的体系中,以此来体现保护的力度。

2.竞争法律保护。1993年9月2日,八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它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标志着中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初步确立。这是当前保护商业秘密的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它将那些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视为非法,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既克服了合同法保护商业秘密的缺陷,也部分排除了没有侵权行为立法保护商业秘密的障碍。但它所反对的行为只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不是所有的竞争行为。如果第三人通过正当的手段或者方式获得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就不属于非法行为。因此,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应利用其他法律进行辅助性保护,否则不会达到最佳的保护状态。

3.行政法律及规章保护。中国在通过行政立法和行政管制以保护商业秘密方面作出了较大的努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了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保密条款、侵犯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也有类似条款,即企业若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企业因此受到损害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后可以进行调解。

4.刑事法律保护。中国《刑法》设置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一罪名。第219j-~.规定有某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并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被处以相应的刑罚。但是,由于“重大损失”的范畴难以明确,因而通过刑法对受侵犯的商业秘密进行救济只能在一系列法律保护中起到补充作用,对于“重大损失”这一模糊性概念,需要立法者或司法者做出具体认定标准,以便利于商业秘密最严格、最强有力的保护。

四、对完善商业秘密立法的建议及分析

笔者认为,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商业秘密侵权现象与日俱增,它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专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一方面,有助于建立全社会的保护商业秘密的良好意识,从思想根源上杜绝不劳而获。另一方面,也改变了中国目前对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分散的局面。首先,现行立法规定过于分散,内容也较为片面。刑法仅以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来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保密条款、侵犯商业秘密则只适用于存在或存在过劳动合同关系的企业与雇员或前雇员;而作为最重要法律依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只规范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其次,现行立法在内容上存在概念笼统、混乱,称谓不统一等情况,缺乏可操作性。最后,现行立法对于商业秘密保护最直接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使得~部分人并不将商业秘密视为一种知识产权,而仅认为其属于一种竞争手段,已经不利于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

完善中国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需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地丰富商业秘密的内涵,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地完善:

1.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中国目前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刑法》等法律,由于规定较为分散,没有形成一个完整商业秘密保护的体系,因此,建立一部单独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是非常必要的。在这部法律中,首先,应明确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权属。即应当以国内立法的方式明确商业秘密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分类中的绝对权,这样不仅与国际商会及世贸组织等国际条约的规定相一致,并且也明确了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不仅可以适用《商业秘密保护法》,而且也可适用民法中的相关规定,使权利人被侵权时可依相关民事责任得到赔偿,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权人的利益,加大了保护的法律强制力度,以及对认定模糊性的去除。

2.扩大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依据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商业秘密保护的适用范围限制在“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与发达国家立法及目前国际上的发展趋势不符。在中国,还应将一些传统文化中的所以留下来的民族工艺及手法,包括餐饮、工业制成手法、手工艺品制作技术等,避免民族优秀文化中,包含有商业秘密的内容泄露,造成重大损失。

3.创新商业秘密侵权中的举证责任配置。为使商业秘密的合法所有人或持有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得到保障,中国可考虑在现行《民事诉讼法》或其司法解释中规定有关商业秘密诉讼举证责任的特别规定,以解决现行诉讼中被侵权人因举证困难而导致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这一点可以借鉴证据规定关于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方法,实行由侵权人证明自己不存在运用商业秘密持有人商业秘密的方式或方法。

4.对于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的特别保护。网络环境给商业秘密保护带来的新问题是以往未遇到的,因此,针对目前网络传输中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作出相关法律规定,是极为必要和紧迫的。保护网络上的商业秘密,除了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外,还应在单位内部依法明确确立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充分发挥法律及管理制度的作用。这对于全球各国立法者来说都是一个重大挑战。我们要坚持技术标准与制度法律相结合的原则来处理和应对。

第11篇

一、秘密与儿童的秘密  

如果从哲学的层面追问秘密,我们会发现秘密是非常复杂的,因为它与我们的生存密切相关。范梅南和莱维林曾区分了秘密的三种类型:其一,生存秘密。从人类关系的本质上来看,他人完全是神秘的,是一种永远无法完全敞开或被人了解的,而这种无法敞开或被了解的部分就是生存秘密。其二,交际秘密。它与生存秘密相关,但是,与生存秘密不同的是,交际秘密与某些藏于内心的或者无法表达的、无法触及的东西有关;而生存秘密则是把整个人都看成一个秘密或者一个谜。其三,个人的秘密。有时候我们不愿与别人分享某些想法,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个人的秘密。[2]  

与成人的秘密相比,儿童的秘密有自己的特点。一般而言,儿童的秘密与成人的秘密相比有三个差异:其一,儿童秘密的内涵与成人秘密相比更具有单一性;其二,儿童秘密的建构方式与成人秘密不同:儿童是在相对轻松的、随意的意义上建构起秘密的体验的,而成人则不同,成人的秘密隐藏得较深,内容比较复杂;其三,儿童秘密的泄密的危害性要小于成人的秘密。[3]儿童常与两种秘密有关:一种是主体为儿童的秘密,这种秘密可以称之为“儿童自己的秘密”。另一种是主体为成人的秘密,这种秘密可以称之为“成人世界的秘密”,它源于成人为了让儿童得到适合其年龄阶段的体验,于是有意隐藏某些东西或使某些东西远离儿童。本文中所谈论的儿童的秘密主要是指前一种秘密。  

二、秘密与儿童独立自我的建构  

秘密的价值有很多,其最基本的价值就是,保守秘密能够维护我们的个人利益。除此之外,秘密对于儿童独立自我的建构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心理学的研究已表明,秘密对于儿童认识世界、促进自我意识发展有重要作用。通过秘密的分享或保守,儿童学会友谊、信任和责任感等,从而加速社会化过程。[4]  

(一)拥有秘密标志着儿童的独立  

当儿童不愿将自己的某种感觉或想法告诉父母或其他人时,他们就会体会到一种神奇的分隔力;当儿童得知思想和想法可以放在自己的脑子里,别人是不会知道时,他们就意识到在他或她的世界中有某种“内”和“外”的分界线。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儿童对自己的感觉或想法的隐藏是他们走向独立的标志。艾温曾指出,对于儿童而言,“只有当他理解到有一个‘不属于自己’的世界的时候,自我感才会开始产生”。[5]换言之,儿童了解到有一个属于自己的独特世界时,他们的自我感才会出现。范梅南和莱维林也认为,“真正的自我感觉得以出现的首要条件就是体验自己真实的身体和内心感受到的身体之间的一种疏离”。[6]如果说秘密的特征就是隐蔽和隔离,即将知情者与不知情者隔离开来,那么秘密就会将儿童与他人区分开来。正是这种界限让儿童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独立个体。在西方,人们历来有尊重隐私①的风俗,这是因为,他们相信隐私暗含着对独立自主的热爱或需要。换言之,缺乏隐私可能就无法形成内心生活,无法走向独立。  

如果说自我的独立离不开个体对自己的认同,那么秘密在自我认同的形成中所起的不可或缺的作用更是表明秘密与自我的独立密切相关。个体的自我认同与其内在自我的许多特点是密切相关的。由于外部的世界常常是规训和割裂的,它遵循着外部客观的时间和空间,这会导致一种自我的分裂,从而产生自我认同的焦虑,但是秘密更多遵循的是内在的时间,因此,对于个体而言,它具有一种精神的一致性与连续性。[7]从这个意义上说,秘密有利于个体自我的认同。实际上,秘密也正是在儿童成长和获得自我认同感的过程中出现的,因而它对于儿童的成长和自我认同都有着独特的作用。  

(二)秘密有利于儿童把握真实的自我  

秘密的世界是一个独特的私人空间,在其中儿童会觉得安全、隐蔽。正是在这种安全的心理氛围中的自由体验使得儿童逃离了日常生活的压制,把握了真实的自我。在日常生活中,大人总是在“教”儿童,告诉他们哪些行为和情感是令人讨厌的、为人不齿的、难以得到认同的。这些要求和禁令往往会在儿童的心中引起某种焦虑和渴望,迫使儿童去寻求属于自己的隐私和秘密。从这个意义上讲,由于社会的压制,外部世界中的自我可能并非是真实的,相反,秘密世界中的自我则更接近于真实。因为,在秘密的世界中,儿童可以“对自己的存在、自己的身份和自己的定位产生了一种迷惑和好奇,把这一切都置于一个开放的、不确定的未来。这个世界向他们提供了一种体验存在、体验白日梦、体验情感、体验好奇、体验感悟的机会”。[8]因此,秘密的世界更容易使儿童的内心世界和外部世界融为一体,在这个世界中,儿童也更容易无限地接近心中真实的自我。弗洛伊德曾经把人格分成“本我”、“自我”、“超我”三个部分。在社会现实中,由于种种外部的压力,我们对自己的认识往往只是冰上的一角。如果说儿童在秘密之外的世界中,由于外部社会压制掩盖了一部分的自我,那么在秘密的世界中,由于秘密的隔离作用,使得那种无法在现实中展现出来的真实自我得以呈现。  

齐美尔曾指出,通过积极的或消极的方式保守秘密是人类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因为秘密的体验提供了一个复杂得多的人类生活经历的现实:“与展现在我们眼前的世界同时存在的第二个世界的可能性;前者受到后者决定性的影响”。[9]这也就是说,一旦人们能够保守秘密,他们就开始生活在两个世界里。而且,这第二个世界对基本的现实有着深刻的影响。对于儿童而言,在他们成长的过程中,对秘密的体验可以帮助他们感知到自己的创造力和想象力,让他们体会到自我角色的不确定性和可塑性,让他们透视自己的内在性情,反观他们自己在别人心目中的形象,并对自己多一份联想和审思。因此,在秘密的体验中,儿童深化并丰富了的内心体验,使他们更好地理解自我与自我认同的含义,更全面地认识自己,让他们觉得自己有了深度。  

(三)秘密有利于儿童道德自我的成长  

首先,秘密有利于儿童责任意识的发展。一方面因为,拥有秘密意味着儿童与周围世界产生了某种分离,也意味着他们需要独自承担责任。在年幼时,由于儿童不能很好地区分自己与他人,缺乏独立自主的意识,往往把自己和他人看作是一体的,也因此缺乏相应的责任意识。然而,随着年龄的增长,儿童的独立意识逐渐增强,开始隐瞒并独立处理一些事情,此时责任意识也随之发展起来。另一方面因为,能够为他人保守秘密本身就是履行责任的一种体现。当有人问:“我有一个秘密告诉你,你能保密吗?”这时他就是在期待一份承诺,而你的承诺其实就是你的责任。[10]因此,当有人把自己的秘密告诉我们,希望我们保密时,我们二者之间就建立起了一种责任关系。  

其次,秘密有利于儿童同情心的培养。秘密有利于儿童把握真实的、深层的自我,这意味着拥有秘密的人的内心世界应该是丰富的、深刻的,而内心体验丰富和深刻的人更愿意,也更能够做到将心比心地去体会他人的痛苦。实际上,这种移情的能力就是一个人同情心的关键所在,比如,如果儿童缺乏对秘密的体验,那么他们就不会懂得他人隐藏秘密的心理。如果说同伴的秘密常常关乎同伴的喜怒哀乐,那么与同伴分享秘密就是给予了儿童直接体验同伴感受的机会。这将有利于儿童同情心的培养。反过来,同情心的发展又能促使儿童更愿意倾听他人的秘密,也更愿意保守他人的秘密。  

再次,秘密有利于儿童羞耻心的形成。羞耻心的形成是儿童道德人格形成的重要标志。如果一个人没有羞耻心,那么道德对于他/她而言常常是无力的。儿童的秘密与羞耻有着密切的关系,因为儿童的秘密常常涉及一些自己感到羞愧而不愿意别人知道的事情,比如,认识到自己所做的错事、傻事等,把这些事情作为秘密隐藏起来,正显示出他/她的羞耻之心。相反,如果一个人做了错事、傻事还到处宣扬,那么就很难说这个人拥有羞耻之心了。[11]从这个意义上说,儿童保守秘密在一定程度反映了其羞耻心的发展。实际上,保护儿童的这种秘密,有利于促进他们道德的发展,相反,如果揭露儿童的这种秘密,不但会给他们带来精神上的痛苦,还会使他本来具有的羞耻心变得麻木。  

(四)秘密有利于儿童与同伴建立良好的关系  

儿童能否与同伴建立良好的关系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即儿童要形成独立的自我。因为如果一个人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我,是不可能建立起健全的人际关系的,常常会沦为一种依赖的关系。而儿童秘密的产生正是其独立自我诞生的标志。如果从人际吸引的角度看,人与人之间之所以相互吸引就在于秘密的存在,因为秘密会使每个人都与众不同。如果说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空间和人际距离,那么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就是为了填补空间、缩短距离,就是为了更接近地走近对方,走近对方的秘密世界。  

同时,与同伴分享秘密有利于亲密关系建立和维系。对于那些没有和同伴建立亲密关系的儿童而言,获得亲密的一个做法就是与同伴分享自己的秘密。分享的秘密越多,亲密的关系似乎也会越牢固。康德曾说过,被告知一个秘密就像被赠与一份礼物。秘密是人际交往中的流通货币,当有人告知你一个秘密时,意味着亲密的友谊和信任。艾温也指出,在一个较为紧密的人际关系建立以后,如果还要继续维持并加强亲密感以使友谊更加深入发展的话,是需要一些重要的其他因素。研究发现,在这一阶段的自我吐露行为会持续,而且吐露的私密话题会越来越明显,同时儿童也逐渐热切期待对方也增加对自己的吐露程度。[12]儿童不仅能够通过分享秘密与同伴建立和维系亲密的关系,而且还能够通过保守秘密来维持亲密的关系。因为保守秘密既是对同伴的尊重,也是在为同伴承担一份责任。其实,为同伴保守秘密的过程,也是把双方“捆在”一起的过程。  

三、现实教育对儿童秘密的侵犯  

(一)过分的监督对儿童秘密的围剿  

在现实的教育中,儿童通常不可能有个人的空间来保护自己的秘密,因为整个学校就开设在监督儿童的招牌之下。学校常常通过物化的监视把儿童透明化。随着电子媒介的飞速发展,更是为监视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使其达到了一个全新的境界。其代表物就是“电子眼”,通过它,监视已经不再需要建筑的特殊设计,即“全景敞视”的设计,就能很好地实现监视。除此之外,学校还常常通过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监视使儿童透明化,最常用的做法就是在班级里培养“眼线”或“线人”。  

考试是学校教育侵犯儿童秘密的一种隐蔽方式。现在的学校越来越多地对儿童的学习和成绩进行监督,结果导致他们的学习趋于同一化。尽管人们试图使学习过程具有个性化并承认每个儿童都有其独特性,但是课程开发和设计却总是有趋向同一性的压力。  

(二)无闲暇时间对儿童秘密的压挤  

真正的闲暇时间(除工作、学习和娱乐时间之外)是保证儿童的独立自我发展的重要的条件。因为在这种额外的、没作安排的、剩余的时间里,反思不会受到其他问题、工作、责任或项目的限制或牵引。儿童更可能采取完全自发的行动。然而,现代教育已经挤压了儿童完全属于自己的闲暇时间。在校园里,儿童被动地按照规定好的程序学习,这使得他们几乎没有属于个人的闲暇时间去自我反思。在学校之外,许多儿童的闲暇时间也常常被有组织的“特长”学习所占用。这两方面挤压的后果就是,在儿童的生活里只有学习、做功课以及严肃的活动,以至于几乎没有闲暇时间。深层地看,现代教育近“规训”而远“教化”,儿童被控制在客观的、外部的时间中。当儿童的时间完全受到了外在目的的约束和分割时,其时间就不再具有生存论的意义。因此,虽然儿童的时间被填得满满的,但是在这种被周密计划好的时间里,儿童始终在“外求”,完成外在的一项项任务,唯独没有“内求”的时间。儿童没有自我反思,缺少自主选择,缺乏体验内心世界和秘密的机会。[13]  

更让人感到担忧的是,在一些少量的闲暇时间中,许多儿童也很少独自一人待着,他们通常会被电视、电脑等现代媒体所诱惑,这点闲暇时间都用在了网络游戏和网络聊天等活动上了。但是,由于现代媒体这种被动式的控制方式,使得儿童并不需要自己负责在这段时间里去做或不做哪些事,这必然会导致儿童无法真正体验自我。  

(三)成人文化对儿童秘密的侵占  

“儿童有他自己的世界,有他自己的不同于成人的生活,儿童是在自己的生活和世界里实现成长的。儿童的生活、儿童的世界是儿童的生命和心灵寄寓的屋所,失去了儿童生活、儿童世界,儿童正在成长的身心将无以为家”。[14]然而,由于成人文化的大肆入侵,导致儿童过早地涉及了成人世界的秘密,丧失了原本属于他们自己的秘密世界。现代社会是一个成人文化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成人文化由于其先在性,对弱势的儿童文化构成一个强力的包围圈。作为生活在成人文化圈中的儿童,不断受到来自成人文化的种种冲击。波兹曼在《童年的消逝》一书中,明确地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在印刷媒介的时代中,由于成人与儿童在语言文字理解能力的差异,使得二者之间形成了一种“成熟差”,正是它的存在使得成人可以让儿童逐步接触成人的世界,比如性行为、喝酒、赌博、战争等。  

然而,由于电子媒介的兴起,打破了传统的那种由于语言文字理解能力的差异而造成“成熟差”,成人世界的秘密与冲突过早地影响了儿童。其实,对于儿童而言,那些成人世界秘密与冲突本应该是秘密的,但是现在它们却不再是秘密的。这必然会导致儿童被成人文化一再地催熟,儿童成长的阶段性体验被剥夺一空。如果说安守属于儿童自己的秘密领域,可以让儿童在其身心发展阶段的前提下,逐步接触这些东西,那么一下子超越儿童身心的发展阶段,让儿童过早、过多地接触负面东西,必然会导致儿童自我发展的空间越来越小,不利于他们独立自我的健康建构。  

四、教育该如何正确对待儿童的秘密  

(一)辩证地对待秘密与监督  

对于儿童而言,秘密和监督都是必不可少的。正如前文的分析,秘密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是儿童独立自我建构的重要保障。虽然前文一再批判过分的监督对儿童秘密的侵犯,但是我们并没有完全否定监督,尤其是合理的监督。合理的监督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为成人提供了教育责任心和责任感的基础。如果父母或者教师不能真正“看见”或理解儿童,那么他们就无法履行其教育责任。监督中所含的留心和警觉的成分尤其重要,因为,它为儿童的发展提供支持并指明方向。看来,儿童既需要监督性的注意,也需要有养成其独立自我的内心自由。实际上,从儿童的角度看,虽然他们很想独立、不再受到任何监督,但是真正遇到个人问题时,他们也想得到父母或者教师的支持和“理解”。  

如果我们追问父母或者教师对于儿童过分监督的后果,我们甚至还会发现,教育在对儿童过分监督的过程中,往往失去了对儿童真正的关注。从表层地看,父母和教师越来越在意种种的危险对儿童身心健康可能造成的伤害,比如,儿童的玩具、游乐场所和住宅区也都充分考虑安全的需要,并受到严密的监督。但是,在解决安全问题的同时,却又使儿童“越来越难得有机会体验到离开大人的视线范围自由自在地玩耍,冒险探索外面的世界”。[15]实际上,良好的教育关系既不是产生于漠不关心和疏远,也不是产生于刺探和没有耐心。因此,父母和教师需要辩证地对待监督和秘密。如何辩证地对待二者呢?范梅南和莱维林曾指出,父母和教师所需要的监督应该是对儿童真正的兴趣。它要求父母和教师对待儿童的秘密应是尊重和保护的心态,而不应是揭秘的心态;要求父母和教师学会用理解的眼光去把握儿童的秘密背后所隐藏的深层的东西,即为什么他们在此时此处会形成这样的秘密。[16]  

(二)给予儿童充分的闲暇时间  

由于竞争化学习的沉重负担和现代电子媒介的入侵,儿童已经丧失了获得秘密的闲暇时间。要尊重儿童的秘密,让他们的秘密发挥积极的教育作用,父母和教师就必须给予儿童充分的闲暇时间。要想让父母和教师愿意为儿童提供闲暇的时间,首先要帮助父母和教师,当然也包括儿童自身,正确地认识闲暇,认识它的教育意义。因为父母与教师不愿意给儿童闲暇时间往往是因为他们对于闲暇的认识存在偏差。儿童在父母和教师潜移默化的影响下也会从不自觉到自觉地片面看待闲暇。目前,父母和教师对于闲暇或者说休闲至少有两个认识的偏差:其一,休闲只是工作的补充,是第二性的,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和价值;其二,休闲不需要教育。[17]实际上,闲暇对于生命具有重要的意义,而非是工作的补充;儿童在闲暇时间里的休闲能力也是需要从小培养的。  

其次,引导父母、教师以及儿童自身认识何谓“成长”,何谓“教育”。因为父母和教师不愿意给儿童闲暇时间,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现代教育中的病态竞争。然而,在父母和教师有意无意地鼓励儿童参与这种病态竞争的时候,他们却常常忽视什么才是真正的成长。成长难道就是获得更高的分数?当儿童获得更高分数的时候,他是否获得了幸福?如果父母和教师不能超越分数的崇拜,去思考成长的本质、教育的本质,那么提倡给予儿童充分的闲暇时间只能是空谈。因此,我们应提倡一种儿童本位的教育理念。这种教育理念放弃了仅仅把儿童作为是实现某些外部目的的手段,而把儿童的成长和儿童的幸福作为教育最终的目的。只有站在这样的立场,父母和教师才可能真正愿意给予儿童闲暇的时间。  

最后,引导儿童从事积极的休闲活动。在闲暇时间里,可能从事积极的活动,也可能从消极的活动,比如,沉沦于电视和网络。纳什曾区分了休闲的等级,他认为,创造性活动是最高等级的休闲,而反社会行为则是最低级的休闲活动。从低到高处于中间层次的休闲活动包括自我伤害性的放纵,以娱乐、寻求刺激、摆脱单调、消磨时间为取向的解闷,取向欣赏者投入式的参与,作为追求者的积极参与等。[18]从休闲的等级序列中可以看出,在闲暇的时间里,儿童既可能从事提升生命质量的活动,也可能从事反社会的行为,伤害自己、危害社会,或者无所事事,自甘堕落。正如前文的分析,很多儿童在闲暇时间里,沉迷于电视或者网络,结果被它们所控制,丧失了体验自我,拥有秘密的机会。因此,父母和教师要提高儿童的休闲能力,使其从消极的、负面的休闲方式中摆脱出来,走向积极的、正面的休闲方式。  

(三)保护儿童独特的秘密领域  

秘密伴随人的一生,儿童有秘密,成人也有秘密,但是,儿童的秘密不同于成人的秘密。当本属于儿童的秘密领域被侵犯之后,就会导致儿童自我建构的障碍。因为对于任何个体而言,自我的建构都需要遵循一定的身心发展的阶段。因此,父母和教师应该保护属于儿童的、独特的秘密领域。  

如何保护儿童独特的秘密领域呢?首先,要正确地理解“儿童”这个概念,并有意识地保护它。波兹曼曾指出,“童年不同于婴儿期,是一种社会产物,不属于生物学的范畴。至于谁是或不是儿童,我们的基因里并不包含明确的指令”。[19]如果说儿童的概念是社会的产物,那么儿童与成人的界限就很可能在社会文化的不良影响下消逝。正如前文所说,电子媒介已经对儿童与成人之间的界限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儿童的成人化,已经成为一种现实。但是,我们又知道儿童,或者说童年这个概念对于儿童的健康成长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我们就需要有意识地保护这个社会产物,以免它在不良的社会影响下消逝。  

其次,要培养儿童的“媒介意识”。高德胜曾指出,“媒介意识”不是利用媒介控制教育的意识,而是通过教育控制媒介的意识。一方面是揭示媒介危险性的意识。因为各种电子媒介都有自己的优势和危险性,使用者如果了解了一种媒介的危险性,在使用的过程中,其危险性就会降低。另一方面是教育应关注儿童的电子生活,并把儿童在电子生活中所遇到的困惑、体验,所遭受的心灵冲击、影响,可能吸收的价值观等纳入教育的内容和话题。因为在当今时代,在电视屏幕和学校空间之间进行切换是教育主体生活的常态。[20]当然,“媒介意识”的培养还要和闲暇的教育相结合。因为如果儿童能够正确地认识闲暇,能够在闲暇的时间里从事积极的活动,那么也就不至于沉迷于电子媒介的世界中而不能自拔。  

第12篇

关键词:企业;秘书;信息;保密

中图分类号:G20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2月16日

在高科技迅猛发展的时代,企业竞争已经进入到了一个信息化竞争的新阶段。如何增强信息保密能力,确保信息安全越来越成为我国企业关注的重大课题。秘书部门作为企业重要的信息管理部门,具有较强的机要性。因此,秘书在企业信息安全工作中占有特殊地位,企业对加强秘书信息保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现代企业信息泄密的主要途径

(一)外部窃密。即俗称的“黑客入侵”。一些企业在公共网上传输的信息是可以内部共享的。共享时,计算机系统实行用户识别口令,由于计算机系统在分辨用户时,认“码”不认“人”,这样,那些未经授权的非法用户或窃密分子就可能通过冒名顶替、长期试探等方式获取用户口令,然后进网的信息系统进行窃密。联网时,通过收集计算机的电磁辐射信号,再加以还原来窃取重要信息。另外,还通过“软杀伤”即病毒感染,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病毒输送到计算机上,造成整个网络系统瘫痪,数据全部丢失或传输出去。为防泄密而加设的防火墙也并非完全可靠,虽然现在防火墙产品很多,但许多技术仍依赖国外进口,加之市场管理不规范,产品质量实际上没有可靠保障,不法分子还可以在网络设备上安装监听程序,从而达到窃取企业在网络上传输的秘密信息的目的。

(二)内部泄密。随着各种边界安全防护手段的提升,“黑客”越来越难以突破企业的安全防护。但这并没有让企业管理者们轻松下来,因为相比于“黑客”而言,内部泄密者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他们既不需要像“黑客”那样在企业内部网络中盲目查找有价值的数据信息,也不需要在所有的计算机终端中到处搜寻信息,因为他们清楚哪些数据信息关系到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命脉,并且知道这些数据的确切存储位置。更为重要的是,“黑客”在进入企业内部网络之前,需要千辛万苦的突破重重防护,并且要做到不留任何痕迹。然而,内部泄密者却完全不需要考虑这些,因为大多数企业内部基本上没有任何信息安全防范手段。泄密者们只需要知道他们想要什么,然后直接去存储这些数据的地方去取就可以了。在泄密者这种轻松得手的过程背后,给企业带来的却是严重的经济和竞争能力损失。而且如果这些安全事件发生在与国家战略相关的企业中,还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甚至影响到国家的战略安全体系。

二、现代企业秘书必须加强信息保密工作的原因

(一)知密时间早。企业高层领导在提出发展规划或制定重大决策时,会召开带有秘密性质的会议,出席人员的范围有严格控制,但一般情况下会安排秘书做会议记录。而一份秘密文件的起草、修改和办理大多也由秘书承担。在很多有外资背景的企业里,尽管采取上司和秘书“一对一”的工作模式,但由于上司责任的加重和决策权的扩大,使得其管理工作也很大程度依赖秘书的协助。因此,现代企业秘书一般知道秘密的时间都比较早,当企业的一个决策、一个方案、一项措施尚处在萌芽阶段时,秘书已经全盘了解。

(二)知密内容多。作为领导身边的助手,秘书工作的范围几乎涉及到组织的各个方面,而他们在工作中所接触的基本上是企业高层领导和决策者,领导议论的事情,大至思考、酝酿中的决策,小至组织基层的人事、生产等机密,有时甚至是决策的出台过程,领导的分歧等等,他们大都知悉,所了解的秘密内容和范围是比较广泛的。

(三)知密程度高。企业的内部秘密文件以及上级单位下发的带有密级的文件一般都是由秘书清点保管,所以秘书不但知晓企业自身的核心秘密,也接触到高密级的党、国家和上级组织的重要秘密,尤其是企业高层领导的个人秘书,他们更是可能直接处理秘密事项,因而知密程度是非常高的。

由此可见,企业的重要秘密如果不被秘书加以保守或保护,就很容易泄漏,或被他人窃取,将给企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三、现代企业对秘书加强信息保密工作的要求

(一)树立保密意识,保证知密不泄。秘书作为企业秘密信息的重要掌握者,必须充分认识到企业信息保密工作的重要性,时刻提高警觉,绝不可丧失人格出卖企业秘密,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由于秘书地位和身份特殊,一些人总想从他们口中获悉内部信息。人常说:“言多必失”,秘书要严防“祸从口出”。语言是传达信息的重要载体,而言语交际的主要器官就是口舌。有人说:“少说多做”是当时秘书的处事之道,其实并不为过。

秘书在人际交往中首先要弄清对方的身份,确定哪些该说,哪些不该说,以及说到什么程度。在某些交往的场合中,为不损友谊,则需要以礼拒绝或转移话题。对那些旨在套取企业秘密者,要采取对策,防止落入圈套。对一般好奇者,应告知对方不要打听。秘书只有遵守工作纪律,严防一切失密、泄密和窃密事件的发生,才能使领导顺利地开展工作。否则,就会使领导工作处于被动地位,严重影响到领导工作的成效。秘书严守秘密也不是一时之计,秘书在离岗、离职后也不得泄露所知的秘密信息,这应该被视作为人处世的基本道德。

(二)加强对企业秘密载体的管理。企业的秘密载体包括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企业重要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

1、秘书要严格履行企业秘密载体的清点、登记、编号、签收、借阅、传阅手续,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发放秘密载体时应严格按照限定的接触范围发放,发放必须认真清点并登记,发出剩余数量相加要与总数量一致。传递秘密载体时应当包装密封,并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

2、秘书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安排相关人员阅读或使用秘密载体,借阅或复制秘密载体须先征得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使用计算机网络传输秘密载体信息。

3、秘密载体应当保存在公司规定的密码文件柜中,秘书应定期对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销毁超过保密期限的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三)加强企业秘密会议的全过程控制。会议是企业重要的议事决策方式,会务工作是秘书的分内之事,它实实在在地影响着会议的保密效果。秘书协助领导组织秘密程度较高的会议,必须做到全过程控制,不让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泄密的可能。

1、会前应与保卫、保密部门共同采取保密措施,并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严格规定保密纪律。要对会场的各种电器设备(扩音、录音设备)进行保密检查,防止有线扩音设备寄生振荡泄密,严禁使用无线话筒代替有线扩音设备。会议文件一律标明记录密级,统一编号,登记发放,禁止乱印乱发会议秘密文件。

2、会议期间应设保密箱、柜和文件袋,指定专人管理秘密文件、资料、笔记本等。秘书特别要管好自己的会议记录本。会议记录本中包含着大量不能为众人所知的秘密。例如,本机关、本单位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对本单位个别职工违纪行为的处理决定等,在领导机构没有正式公布之前,秘书就必须保守好记录的结果。如果先将这样的处理决定泄露给当事人,万一对方受不了,出现了非理,那么秘书就要对因此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3、会议结束后,与会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外泄露会议内容,新闻报道部门不得公开报道会议秘密事项。如会议内容需要向下传达时,应明确规定传达范围。会后还要做好会议文件的清退,会场及住地检查,看有无遗漏文件资料等。

(四)注意现代办公设备的保密。现代企业已完全普及了计算机办公条件,由于计算机的信息储量大,因此往往秘密信息非常集中,若泄露,损失就非常大,这就要求秘书注意计算机的管理和使用。对已联网的计算机,就更要注意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此外,复印机、传真机、对讲机、无线电话、录音机等现代办公设备也要时刻注意安全保密问题。如,为便于联系,秘书的电话本上往往记录有本单位主要领导的联系方式,包括个人的住宅电话及手机号码,其实这些信息都属于公司的机密。秘书的电话本保管不当或遗失,都会给领导和自己带来麻烦,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秘书还要特别警惕手机泄密,因为如果管理不善,手机很可能会成为隐藏在心脏地带的“窃听器”,成为不容忽视的一大隐患。西方国家情报部门、军方和重要政府部门,都严格禁止在办公场所使用移动电话,即使是关闭的手机也不准带入。秘书人员在参加会议、接待重要人士的情况下,应以警示牌的形式提醒与会人员自觉关机,或放置屏蔽手机信号的设备,以达到预防为主的目的。

“保密工作无小事”,秘书在现代企业中处于关键而敏感的位置,必须增强自律意识,提高保密工作水平,在现代企业信息保密工作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为维护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主要参考文献

[1]杨继明,谢瑞芳.秘书基础[M].西安:西安地图出版社,2006.1.

[2]王育.秘书实务[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7.